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GB50174-2008
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gb501742008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Code for design of electronic information system roomGB 50174—2008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施行日期:2009年6月1日中国计划出版社2009北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GB 50174—2008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主编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61号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的公告现批准《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174-2008,自2009年6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6.3.2、、、、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原《电子计算机机房设计规范》GB 50174—93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oo八年十一月十二日前言本规范是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2005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二批)”的通知》(建标函~号)的要求,由中国电子工程设计院会同有关单位对原国家标准《电子计算机机房设计规范》GB 50174—93进行修订的基础上编制完成的。
本规范共分13章和1个附录,主要内容有:总则、术语、机房分级与性能要求、机房位置及设备布置、环境要求、建筑与结构、空气调节、电气、电磁屏蔽、机房布线、机房监控与安全防范、给水排水、消防。
本规范修订的主要内容有:1.根据各行业对电子信息系统机房的要求和规模差别较大的现状,本规范将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分为A、B、C三级,以满足不同的设计要求。
2.比原规范增加了术语、机房分级与性能要求、电磁屏蔽、机房布线、机房监控与安全防范等章节。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日常管理,由中国电子工程设计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新国标GB50174-2008《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重要参数理解
《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GB50174-2008重要参数理解一、前言机房建设虽然在国内已经有几十年的历史了,但是真正了解机房并能正确设计、施工,合理使用的单位并不是很多。
机房建设的规模和数量的扩大使得许多原来没有从事过机房建设(机房集中监控系统)的设计施工单位也进入了这个领域。
他们急需了解机房建设的内容和技术,而掌握机房相关标准是一种快捷的手段。
机房国家标准是我们社会在机房建设领域成熟技术和工艺的表述和规范,但是国家标准不是产品说明书,所以要想很快理解并掌握国家标准的内容还是有一些难度的。
下面就《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GB50174-2008(以下简称新国标)中提及的几个重要参数,说说在编写过程中的考虑和理解。
二、机房标准中的几个参数1、机房层高在机房规划设计过程中经常会遇到如何确定机房层高、什么样的层高适合做机房的问题。
新国标中关于机房层高的条款有:第6.1.3条“主机房净高应根据机柜高度及通风要求确定,且不宜小于2.6m”。
第6.4.4条“活动地板下的空间只作为电缆布线使用时,地板高度不宜小于250mm”;“活动地板下的空间既作为电缆布线,又作为空调静压箱时,地板高度不宜小于400mm”。
如图1所示。
常用的机柜高度一般为1.8~2.2m,气流组织所需机柜顶面至吊顶的距离一般为400~800mm,故机房净高不宜小于2.6m。
在满足电子信息设备使用要求的前提下,还应综合考虑室内建筑空间比例的合理性以及对建设投资和日常运行费用的影响。
考虑目前一般都采用下送风,按新国标第6.4.4条的规定,地板高度不宜小于400mm。
吊顶与本层顶板之间因为需要回风和走线,通常也需要200~400mm。
所以建设机房的建筑楼层的净高应该大于3.2m。
如果机房面积大或者机房热密度高,为增加制冷效果,可能需要增加地板高度或采取冷热通道封闭技术。
通常增加地板高度到600~900mm,也有超过1m的。
如果采取冷热通道封闭技术,热空气只能通过顶板和吊顶之间的回风通道返回到空调的回风口,所以还应根据回风量增加顶板和吊顶之间的高度。
GB50174-2008机房设计规范(附表)
N
不间断电源系统的供电 时间满足
信息存储要求时,可不 设置柴油
发电机。
后备柴油发电机的基本容量
柴油发电机燃料存储量 不间断电源系统配置 不间断电源系统电池备用时间
空调系统配电
稳态电压偏移范围(%) 稳态频率偏移范围(Hz) 输入电压波形失真度(%) 零地电压(V) 允许断电持续时间(ms) 不间断电源系统输入端THDI含量(%)
离线定期检测
在线检测或通过数据接口将参数接 入机房环境和设备监控系统中
适用于独立建筑的机房
根据机柜的摆放密度确定荷载值
作为空调静压箱时 仅作为电缆布线使用时 /
用电容量较大时,设置专用电力变 压器供电
电池逆变工作方式 电子信息设备正常工作时 应满足设备使用要求 3~39次谐波
表中所列为一个工作区的信息点 表中所列为一个工作区的信息点 配电电缆宜采用线缆标识系统 也可采用同级的其他电缆或光缆
(X=1~N)
15min柴油发电机作为后备电源时
双路电源(其中至少一路 为应急电源),末端切换
。采用放射式配电系统
双路电源,末端切换。 采用放射式配电系统。
N 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采用放射式配电系统。
电子信息设备供电电源质量要求
±3
±0.5
≤5
<2
0~4
0~10
<15
机房布线
光缆或六类及以上对绞电 光缆或六类及以上对绞电缆采
承担信息业务的传输介质 主机房信息点配置 支持区信息点配置 采用实时只能管理系统 线缆标识系统 通信缆线防火等级 公用电信配线网落接口
空气质量
应包括不间断电源系统的基本容量、空调和制冷设备的基 本容量、应急照明
和消防等涉及生命安全的负荷容量
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GB50174
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GB50174-2008GB50174-2008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Code for Design of Electronic Information System Room1 总则1.0.1 为规范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确保电子信息系统设备安全、稳定、可靠地运行,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中、节能环保,制订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建筑物中的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
1.0.3 电子信息系统机房的设计应遵循近期建设规模与远期发展规划协调一致的原则。
1.0.4 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2 术语2.0.1 电子信息系统electronic information system由计算机、通信设备、处理设备、控制设备及其相关的配套设施构成,按照一定的应用目的和规则,对信息进行采集、加工、存储、传输、检索等处理的人机系统。
2.0.2 电子信息系统机房electronic information system room主要为电子信息设备提供运行环境的场所,可以是一幢建筑物或者建筑物的一部分,包括主机房、辅助区、支持区和行政管理区等。
2.0.3 主机房computer room主要用于电子信息处理、存储、交换和传输设备的安装和运行的建筑空间。
包括服务器机房、网络机房、存储机房等功能区域。
2.0.4 辅助区auxiliary room用于电子信息设备和软件的安装、调试、维护、运行监控和管理的场所,包括进线间、测试机房、监控中心、备件库、打印室、维修室等区域。
2.0.5 支持区support area支持并保障完成信息处理过程和必要的技术作业的场所,包括变配电室、柴油发电机房、UPS 室、电池室、空调机房、动力站房、消防设施用房、消防和安防控制室等。
2.0.6 行政管理区administrative area用于日常行政管理及客户对托管设备进行管理的场所,包括工作人员办公室、门厅、值班室、盥洗室、更衣间和用户工作室等。
《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GB50174-2008解析
《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GB50174-2008解析与案例分析术语和符号电子信息系统机房:主要为电子信息设备提供运行环境的场所,可以是一幢建筑物或者建筑物的一部分,包括主机房、辅助区、支持区和行政管理区等。
静态条件(空态、静态、动态):主机房的空调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电子信息设备已安装,室内没有人员的情况。
停机条件:主机房的空调系统和不间断供电电源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电子信息设备处于不工作状态。
N——基本需求,系统满足基本需求,没有冗余。
冗余重复配置系统的一些或全部部件,当系统发生故障时,冗余配置的部件介入并承担故障部件的工作,由此减少系统的故障时间。
N+X冗余系统满足基本需求外,增加了X个单元、X个模块或X个路径。
任何X个单元、模块或路径的故障或维护不会导致系统运行中断。
(X=1~N)容错具有两套或两套以上相同配置的系统,在同一时刻,至少有两套系统在工作。
按容错系统配置的场地设备,至少能经受住一次严重的突发设备故障或人为操作失误事件而不影响系统的运行。
保护性接地以保护人身和设备安全为目的的接地。
防雷接地、防电击接地、防静电接地。
功能性接地用于保证设备(系统)正常运行,正确地实现设备(系统)功能的接地。
交流工作接地、直流工作接地、信号接地。
机房分级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应划分为A、B、C三级。
根据机房的使用性质、管理要求及其在经济和社会中的重要性确定所属级别,根据TIA-942介绍:级别可用性%国标级别每次允许停机时间(h)系统性能499.995A0.438(26min)双系统同时运行399.98- 1.752一用一备(市电)299.75B21.9冗余199.67C28.908基本同时还应综合考虑建设投资。
A级为容错型,在系统需要运行期间,其场地设备不应因操作失误、设备故障、外电源中断、维护和检修而导致电子信息系统运行中断。
B级为冗余型,在系统需要运行期间,其场地设备在冗余能力范围内,不应因设备故障而导致电子信息网络系统运行中断。
最新《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GB50174-解析与案例分析
《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GB50174-2008解析与案例分析2017-09-06 砺剑锐锋转自wunianyi修改微信分享:术语和符号电子信息系统机房:主要为电子信息设备提供运行环境的场所,可以是一幢建筑物或者建筑物的一部分,包括主机房、辅助区、支持区和行政管理区等。
静态条件(空态、静态、动态):主机房的空调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电子信息设备已安装,室内没有人员的情况。
停机条件:主机房的空调系统和不间断供电电源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电子信息设备处于不工作状态。
N——基本需求,系统满足基本需求,没有冗余。
冗余重复配置系统的一些或全部部件,当系统发生故障时,冗余配置的部件介入并承担故障部件的工作,由此减少系统的故障时间。
N+X冗余系统满足基本需求外,增加了X个单元、X个模块或X个路径。
任何X个单元、模块或路径的故障或维护不会导致系统运行中断。
(X=1~N)容错具有两套或两套以上相同配置的系统,在同一时刻,至少有两套系统在工作。
按容错系统配置的场地设备,至少能经受住一次严重的突发设备故障或人为操作失误事件而不影响系统的运行。
保护性接地以保护人身和设备安全为目的的接地。
防雷接地、防电击接地、防静电接地。
功能性接地用于保证设备(系统)正常运行,正确地实现设备(系统)功能的接地。
交流工作接地、直流工作接地、信号接地。
机房分级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应划分为A、B、C三级。
根据机房的使用性质、管理要求及其在经济和社会中的重要性确定所属级别,根据TIA-942介绍:级别可用性%国标级别每次允许停机时间(h)系统性能499.995A0.438(26min)双系统同时运行399.98- 1.752一用一备(市电)299.75B21.9冗余199.67C28.908基本同时还应综合考虑建设投资。
A级为容错型,在系统需要运行期间,其场地设备不应因操作失误、设备故障、外电源中断、维护和检修而导致电子信息系统运行中断。
B级为冗余型,在系统需要运行期间,其场地设备在冗余能力范围内,不应因设备故障而导致电子信息网络系统运行中断。
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GB50172008
《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GB 50174-2008GB50174-2008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Code for Design of Electronic Information System Room目次1总则(1)2术语(2)3机房分级与性能要求(6)3.1机房分级(6)3.2性能要求(6)4机房位置及设备布置(7)4.1机房位置选择(7)4.2机房组成(7)4.3设备布置(8)5环境要求(9)5.1温度、相对湿度及空气含尘浓度(9)5.2噪声、电磁干扰、振动及静电(9)6建筑与结构(1 o)6.1一般规定(1 o)6.2人流、物流及出入口(1 0)6.3防火和疏散(1 1)6.4室内装修(1 1)7空气调节(1 3)7.2负荷计算(1 3)7.3气流组织(1 4)7.4系统设计(1 4)7.5设备选择(1 6)8电气(1 7)8.1供配电(1 7)8.2照明(1 8)8.3静电防护(2 0)8.4防雷与接地(2 0)9电磁屏蔽(2 2)9.1一般规定(2 2)9.2结构型式(2 2)9.3屏蔽件(2 3)10机房布线(2 4)11机房监控与安全防范(2 6) 11.1一般规定(2 6)11.2环境和设备监控系统(2 6) 11.3安全防范系统(2 7)12给水排水(2 8)12.1一般规定(2 8)12.2管道敷设(2 8)13消防(2 9)13.2消防设施(2 9)13.3安全措施(3 0)附录A各级电子信息系统机房技术要求(31)本规范用词说明(3 8)附:条文说明(3 9)1 总则1.0.1 为规范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确保电子信息系统设备安全、稳定、可靠地运行,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中、节能环保,制订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建筑物中的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
1.0.3 电子信息系统机房的设计应遵循近期建设规模与远期发展规划协调一致的原则。
1.0.4 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GB50174-2008_附录A_各级电子信息系统机房技术要求副本
—
— — —
主机房出入口
主机房内 建筑物周围和停车场 给水排水 主机房无关的给排水管道 穿越主机房
出入控制 (识读设 备采用读 卡器)或 人体生物 特征识别 、视频监 视频监控 视频监控
6 8 8~10 不宜 不宜小于400mm 不宜小于250mm I 应 宜 应 N+X冗余 N+1冗余 (X=1~N) N+X冗余 N+1冗余 (X=1~N) 主机房中 主机房中 每个区域 每个区域 冗余一台 冗余X台 不应 不宜 II 可 可 可 N —
— — — — 作为空调 静压箱时 仅作为电 缆布线使 — — — — —
—
— — —
—
—
— 电池逆变 工作方式
输入电压波形失真度(%) 零地电压(V) 允许断电持续时间(ms) 不间断电源系统输入端 THDI含量(%) 机房布线 承担信息业务的传输介质 0~4
≤5 <2 0~10 <15 光缆或六 光缆或六 类以上对 类及以上 — 绞电缆采 对焦电缆 用1+1冗余 采用3+1冗 不少于12 不少于8个 个信息 信息点, 不少于6个 点,其中 其中冗余 信息点 冗余信息 信息点为 点为总信 总信息点 不少于4个信息点 宜 可 不少于2个 信息点 — —
不应小于1600m 不应设置机房 不应设置机房 不应设置 机房 不宜设置 机房
23℃±1℃ 40%~50% 5~35℃ 40%~70% <5℃/h
不得结露
18~28℃、35%~75% 5~35℃、20%~80% 15~25℃ 不应低于 乙类 8~10
不得结露
不应低于 不宜低于 — 丙类 丙类 组合值系数 Ψ c=0.9 根据机柜 频遇值系数 Ψ c=0.9 的摆放密 准永久值系数 Ψ c=0.8 度确定荷 1.2 — 8~10 16 — 蓄电池组 双列4层摆
新国标GB50174-2008《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重要参数理解
《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GB50174-2008重要参数理解一、前言机房建设虽然在国内已经有几十年的历史了,但是真正了解机房并能正确设计、施工,合理使用的单位并不是很多。
机房建设的规模和数量的扩大使得许多原来没有从事过机房建设(机房集中监控系统)的设计施工单位也进入了这个领域。
他们急需了解机房建设的内容和技术,而掌握机房相关标准是一种快捷的手段。
机房国家标准是我们社会在机房建设领域成熟技术和工艺的表述和规范,但是国家标准不是产品说明书,所以要想很快理解并掌握国家标准的内容还是有一些难度的。
下面就《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GB50174-2008(以下简称新国标)中提及的几个重要参数,说说在编写过程中的考虑和理解。
二、机房标准中的几个参数1、机房层高在机房规划设计过程中经常会遇到如何确定机房层高、什么样的层高适合做机房的问题。
新国标中关于机房层高的条款有:第6.1.3条“主机房净高应根据机柜高度及通风要求确定,且不宜小于2.6m”。
第6.4.4条“活动地板下的空间只作为电缆布线使用时,地板高度不宜小于250mm”;“活动地板下的空间既作为电缆布线,又作为空调静压箱时,地板高度不宜小于400mm”。
如图1所示。
常用的机柜高度一般为1.8~2.2m,气流组织所需机柜顶面至吊顶的距离一般为400~800mm,故机房净高不宜小于2.6m。
在满足电子信息设备使用要求的前提下,还应综合考虑室内建筑空间比例的合理性以及对建设投资和日常运行费用的影响。
考虑目前一般都采用下送风,按新国标第6.4.4条的规定,地板高度不宜小于400mm。
吊顶与本层顶板之间因为需要回风和走线,通常也需要200~400mm。
所以建设机房的建筑楼层的净高应该大于3.2m。
如果机房面积大或者机房热密度高,为增加制冷效果,可能需要增加地板高度或采取冷热通道封闭技术。
通常增加地板高度到600~900mm,也有超过1m的。
如果采取冷热通道封闭技术,热空气只能通过顶板和吊顶之间的回风通道返回到空调的回风口,所以还应根据回风量增加顶板和吊顶之间的高度。
《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GB50174-2008.
GB50174-2008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1 总则1.0.1 为规范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确保电子信息系统设备安全、稳定、可靠地运行,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中、节能环保,制订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建筑物中的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
1.0.3 电子信息系统机房的设计应遵循近期建设规模与远期发展规划协调一致的原则。
1.0.4 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2 术语2.0.1 电子信息系统electronic information system由计算机、通信设备、处理设备、控制设备及其相关的配套设施构成,按照一定的应用目的和规则,对信息进行采集、加工、存储、传输、检索等处理的人机系统。
2.0.2 电子信息系统机房electronic information system room主要为电子信息设备提供运行环境的场所,可以是一幢建筑物或者建筑物的一部分,包括主机房、辅助区、支持区和行政管理区等。
2.0.3 主机房computer room主要用于电子信息处理、存储、交换和传输设备的安装和运行的建筑空间。
包括服务器机房、网络机房、存储机房等功能区域。
2.0.4 辅助区auxiliary room用于电子信息设备和软件的安装、调试、维护、运行监控和管理的场所,包括进线间、测试机房、监控中心、备件库、打印室、维修室等区域。
2.0.5 支持区support area支持并保障完成信息处理过程和必要的技术作业的场所,包括变配电室、柴油发电机房、UPS 室、电池室、空调机房、动力站房、消防设施用房、消防和安防控制室等。
2.0.6 行政管理区administrative area用于日常行政管理及客户对托管设备进行管理的场所,包括工作人员办公室、门厅、值班室、盥洗室、更衣间和用户工作室等。
2.0.7 场地设施infrastructure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内,为电子信息系统提供运行保障的设施。
《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GB50174-2008要点
GB50174-2008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1 总则1.0.1 为规范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确保电子信息系统设备安全、稳定、可靠地运行,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中、节能环保,制订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建筑物中的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
1.0.3 电子信息系统机房的设计应遵循近期建设规模与远期发展规划协调一致的原则。
1.0.4 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2 术语2.0.1 电子信息系统electronic information system由计算机、通信设备、处理设备、控制设备及其相关的配套设施构成,按照一定的应用目的和规则,对信息进行采集、加工、存储、传输、检索等处理的人机系统。
2.0.2 电子信息系统机房electronic information system room主要为电子信息设备提供运行环境的场所,可以是一幢建筑物或者建筑物的一部分,包括主机房、辅助区、支持区和行政管理区等。
2.0.3 主机房computer room主要用于电子信息处理、存储、交换和传输设备的安装和运行的建筑空间。
包括服务器机房、网络机房、存储机房等功能区域。
2.0.4 辅助区auxiliary room用于电子信息设备和软件的安装、调试、维护、运行监控和管理的场所,包括进线间、测试机房、监控中心、备件库、打印室、维修室等区域。
2.0.5 支持区support area支持并保障完成信息处理过程和必要的技术作业的场所,包括变配电室、柴油发电机房、UPS 室、电池室、空调机房、动力站房、消防设施用房、消防和安防控制室等。
2.0.6 行政管理区administrative area用于日常行政管理及客户对托管设备进行管理的场所,包括工作人员办公室、门厅、值班室、盥洗室、更衣间和用户工作室等。
2.0.7 场地设施infrastructure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内,为电子信息系统提供运行保障的设施。
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GB50174-2008
《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国家标准《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GB50174-2008)、《电子信息系统机房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462-2008)已于日前相继发布,规范将于实施。
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Code for Design of Electronic Information System Room《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编写组2006年4月Electronic Information System Room意见建议请发至EISRoo 目录1 总则2 术语3 机房分级标准4 机房位置及设备布置4.1 电子信息系统机房位置选择4.2 电子信息系统机房组成4.3 设备布置5 环境要求5.1 xx、湿度及空气含尘浓度5.2 噪声、电磁干扰、振动及静电6 建筑与结构6.1 一般规定6.2 人流及出入口6.3 防火和疏散6.4 室内装修7 空气调节7.1 一般规定7.2 热负荷计算7.3 气流组织7.4 系统设计7.5 设备选择8 电气技术8.1 供配电8.2 照明8.3 静电防护8.4 接地9 电磁屏蔽9.1 一般规定9.2 结构形式二9.3 滤波器9.4 截止波导通风窗10 网络布线10.1 一般规定10.2 网络布线设计11 机房监控与安全防范11.1 一般规定11.2 环境监控系统11.3 设备监控系统11.4 安全防范系统12 给水排水12.1 一般规定12.2 管道敷设13 消防13.1 一般规定13.2 消防设施13.3 安全措施附录1 各级电子信息系统机房技术要求二1 总则为了在电子信息系统机房的工程设计中,贯彻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技术经济政策,确保电子信息系统设备安全、稳定、可靠地运行,保障机房内的工作人员身心健康,特制订本规范。
本规范适用于陆地上xx、改建和扩建的电子信息系统机房的工程设计。
电子信息系统机房的设计应遵循近期建设规模与远期发展规划协调一致的原则,以确保未来电子信息业务发展的需要。
新国标GB50174-2008《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重要参数理解
《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GB50174-2008重要参数理解一、前言机房建设虽然在国内已经有几十年的历史了,但是真正了解机房并能正确设计、施工,合理使用的单位并不是很多。
机房建设的规模和数量的扩大使得许多原来没有从事过机房建设(机房集中监控系统)的设计施工单位也进入了这个领域。
他们急需了解机房建设的内容和技术,而掌握机房相关标准是一种快捷的手段。
机房国家标准是我们社会在机房建设领域成熟技术和工艺的表述和规范,但是国家标准不是产品说明书,所以要想很快理解并掌握国家标准的内容还是有一些难度的。
下面就《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GB50174-2008(以下简称新国标)中提及的几个重要参数,说说在编写过程中的考虑和理解。
二、机房标准中的几个参数1、机房层高在机房规划设计过程中经常会遇到如何确定机房层高、什么样的层高适合做机房的问题。
新国标中关于机房层高的条款有:第6.1.3条“主机房净高应根据机柜高度及通风要求确定,且不宜小于2.6m”。
第6.4.4条“活动地板下的空间只作为电缆布线使用时,地板高度不宜小于250mm”;“活动地板下的空间既作为电缆布线,又作为空调静压箱时,地板高度不宜小于400mm”。
如图1所示。
常用的机柜高度一般为1.8~2.2m,气流组织所需机柜顶面至吊顶的距离一般为400~800mm,故机房净高不宜小于2.6m。
在满足电子信息设备使用要求的前提下,还应综合考虑室内建筑空间比例的合理性以及对建设投资和日常运行费用的影响。
考虑目前一般都采用下送风,按新国标第6.4.4条的规定,地板高度不宜小于400mm。
吊顶与本层顶板之间因为需要回风和走线,通常也需要200~400mm。
所以建设机房的建筑楼层的净高应该大于3.2m。
如果机房面积大或者机房热密度高,为增加制冷效果,可能需要增加地板高度或采取冷热通道封闭技术。
通常增加地板高度到600~900mm,也有超过1m的。
如果采取冷热通道封闭技术,热空气只能通过顶板和吊顶之间的回风通道返回到空调的回风口,所以还应根据回风量增加顶板和吊顶之间的高度。
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GB50174-2008
《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国家标准《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GB50174-2008)、《电子信息系统机房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462-2008)已于日前相继发布,规范将于实施。
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Code for Design of Electronic Information System Room《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编写组2006年4月Electronic Information System Room意见建议请发至EISRoo 目录1 总则2 术语3 机房分级标准4 机房位置及设备布置4.1 电子信息系统机房位置选择4.2 电子信息系统机房组成4.3 设备布置5 环境要求5.1 xx、湿度及空气含尘浓度5.2 噪声、电磁干扰、振动及静电6 建筑与结构6.1 一般规定6.2 人流及出入口6.3 防火和疏散6.4 室内装修7 空气调节7.1 一般规定7.2 热负荷计算7.3 气流组织7.4 系统设计7.5 设备选择8 电气技术8.1 供配电8.2 照明8.3 静电防护8.4 接地9 电磁屏蔽9.1 一般规定9.2 结构形式二9.3 滤波器9.4 截止波导通风窗10 网络布线10.1 一般规定10.2 网络布线设计11 机房监控与安全防范11.1 一般规定11.2 环境监控系统11.3 设备监控系统11.4 安全防范系统12 给水排水12.1 一般规定12.2 管道敷设13 消防13.1 一般规定13.2 消防设施13.3 安全措施附录1 各级电子信息系统机房技术要求二1 总则为了在电子信息系统机房的工程设计中,贯彻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技术经济政策,确保电子信息系统设备安全、稳定、可靠地运行,保障机房内的工作人员身心健康,特制订本规范。
本规范适用于陆地上xx、改建和扩建的电子信息系统机房的工程设计。
电子信息系统机房的设计应遵循近期建设规模与远期发展规划协调一致的原则,以确保未来电子信息业务发展的需要。
GB501742008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doc
GB50174-2008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Code for Design of Electronic Information System Room1 总则1.0.1 为规范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确保电子信息系统设备安全、稳定、可靠地运行,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中、节能环保,制订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建筑物中的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
1.0.3 电子信息系统机房的设计应遵循近期建设规模与远期发展规划协调一致的原则。
1.0.4 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2 术语2.0.1 电子信息系统 electronic information system由计算机、通信设备、处理设备、控制设备及其相关的配套设施构成,按照一定的应用目的和规则,对信息进行采集、加工、存储、传输、检索等处理的人机系统。
2.0.2 电子信息系统机房electronic information system room主要为电子信息设备提供运行环境的场所,可以是一幢建筑物或者建筑物的一部分,包括主机房、辅助区、支持区和行政管理区等。
2.0.3 主机房computer room主要用于电子信息处理、存储、交换和传输设备的安装和运行的建筑空间。
包括服务器机房、网络机房、存储机房等功能区域。
2.0.4 辅助区auxiliary room用于电子信息设备和软件的安装、调试、维护、运行监控和管理的场所,包括进线间、测试机房、监控中心、备件库、打印室、维修室等区域。
2.0.5 支持区support area支持并保障完成信息处理过程和必要的技术作业的场所,包括变配电室、柴油发电机房、UPS 室、电池室、空调机房、动力站房、消防设施用房、消防和安防控制室等。
2.0.6 行政管理区 administrative area用于日常行政管理及客户对托管设备进行管理的场所,包括工作人员办公室、门厅、值班室、盥洗室、更衣间和用户工作室等。
GB50174-2008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附表)
GB50174-2008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附表)附录A各级电子信息系统机房技术要求项目技术要求备注A级B级C级机房位置选择距离停车场不宜小于20米不宜小于10米-距离铁路或高速公路的距离不宜小于800米不宜小于100米- 不包括各场所各自身使用的机房距离飞机场不宜小于8000米不宜小于1600米不包括各场所各自身使用的机房距离化学工厂中的危险区域\垃圾填埋场不宜小于400米不包括化学工厂所各自身使用的机房距离军火库不应小于1600米不宜小于1600米不包括军火库所各自身使用的机房距离核电站的危险区域不宜小于1600米不宜小于1600米不包括核电站所各自身使用的机房有可能发生洪水的地区不应设置机房不宜设置机房-地震断层附近或有滑坡危险区域不宜设置机房-高犯罪率的地区不应设置机房不宜设置机房- -环境要求主机房温度(开机时) 23±1℃18~28℃不得结露主机房相对湿度(开机时) 40%~55% 35%~75%主机房温度(停机时) 5~35℃主机房相对湿度(停机时) 40~70% 20%~80%主机房和辅助区温度变化率(开\停机时)<5℃/h<10℃/h 辅助区温度\相对湿度(开机时) 18~28℃、35%~75%辅助区温度\相对湿度(停机时) 5~35℃、20%~80%不间断电源系统电池室温度15~25℃建筑与结构抗震设防分类不应低于乙类不应低于丙类不宜低于丙类-主机房活荷载标准值(Kn/m2)8~10 组合值系数ψc=0.9频遇值系数ψf=0.9准永久值系数ψq=0.8根据机柜的摆放密度确定荷载值主机房吊挂荷载(Kn/m2) 1.2不间断电源系统室活荷载标准值(Kn/m2)8~10电池室活荷载标准值(Kn/m2)16监控中心活荷载标准值(Kn/m2) 6钢瓶间活荷载标准值(Kn/m2)8电磁屏蔽室活荷载标准值(Kn/m2)8~10主机房外墙设采光窗不宜防静电活动地板的高度不宜小于400mm 作为空调静压箱时防静电活动地板的高度不宜小于250mm 仅作为电缆布线使用时屋面的防水等级ⅠⅠⅡ/空气调节主机房和辅助区设置空气调节系统应可不间断电源系统电池室设置空调降温系统宜可主机房保持正压应可冷冻机组、冷冻和冷却水泵N+X冗余(X=1~N)N+1冗余N机房专用空调N+X冗余(X=1~N)主机房中每个区域冗余X台N+1冗余主机房中每个区域冗余一台N主机房设置采暖散热器不应不宜允许但不建议电器技术供电电源两个电源供电两个电源不应同时受到损坏两回线路供电变压器M(1+1)冗余(M=1、2、3...)N用电容量较大时,设置专用电力变压器供电后备柴油发电机系统N或(N+X)冗余(X=1~N)N 供电电源不能满足需求时不间断电源系统的供电时间满足信息存储要求时,可不设置柴油发电机。
《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GB-50174-2008
《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GB 50174-2008GB50174-2008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Code for Design of Electronic Information System Room 目次1总则(1)2术语(2)3机房分级与性能要求(6)3.1机房分级(6)3.2性能要求(6)4机房位置及设备布置(7)4.1机房位置选择(7)4.2机房组成(7)4.3设备布置(8)5环境要求(9)5.1温度、相对湿度及空气含尘浓度(9)5.2噪声、电磁干扰、振动及静电(9)6建筑与结构(1 o)6.1一般规定(1 o)6.2人流、物流及出入口(1 0)6.3防火和疏散(1 1)6.4室内装修(1 1)7空气调节(1 3)7.1一般规定(1 3)7.2负荷计算(1 3)7.3气流组织(1 4)7.4系统设计(1 4)7.5设备选择(1 6)8电气(1 7)8.1供配电(1 7)8.2照明(1 8)8.3静电防护(2 0)8.4防雷与接地(2 0)9电磁屏蔽(2 2)9.1一般规定(2 2)9.2结构型式(2 2)9.3屏蔽件(2 3)10机房布线(2 4)11机房监控与安全防范(2 6) 11.1一般规定(2 6)11.2环境和设备监控系统(2 6) 11.3安全防范系统(2 7)12给水排水(2 8)12.1一般规定(2 8)12.2管道敷设(2 8)13消防(2 9)13.1一般规定(2 9)13.2消防设施(2 9)13.3安全措施(3 0)附录A各级电子信息系统机房技术要求(31)本规范用词说明(3 8)附:条文说明(3 9)1 总则1.0.1 为规范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确保电子信息系统设备安全、稳定、可靠地运行,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中、节能环保,制订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建筑物中的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
1.0.3 电子信息系统机房的设计应遵循近期建设规模与远期发展规划协调一致的原则。
GB50174-2008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附表
不宜小于 1600 米
距离核电站的危险区域
有可能发生洪水的地区 地震断层附近或有滑坡危险区 域 高犯罪率的地区 环境要求 主机房温度(开机时) 主机房相对湿度(开机时) 主机房温度(停机时) 主机房相对湿度(停机时) 主机房与辅助区温度变化率 (开、停机时) 辅助区温度、相对湿度(开机时) 辅助区温度、相对湿度(停机时) 不间断电源系统电池室温度 建筑与结构 抗震设防分类
—— —— ——
不得结露
—— 根据机柜的摆放密度确定荷 载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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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 1 各级电子信息系统机房技术要求
项目 机房位置选择 距离停车场的距离 距离铁路或高速公路的距离
A级 不宜小于 20 米 不宜小于 800 米
技术要求 B级
不宜小于 10 米 不宜小于 100 米
距离飞机场 距离化学工厂中的危险区域、垃 圾填埋场 距离军火库
不宜小于 8000 米 不应小于 400 米 不应小于 1600 米
C级 —— —— —— —— 不宜小于 1600 米 不宜小于 1600 米 不宜设置机房 不宜设置机房 —— 18~28℃ 35~75% 20%~ 80% <10℃/h
不宜低于丙类
备注
—— 不包括各场所自身使用的机 房 不包括各场所自身使用的机 房 不包括化学工厂自身使用的 机房 不包括军火库自身使用的机 房 不包括核电站自身使用的机 房
2
主机房活荷载标准值(kN/m )
不应小于 1600 米 不应设置机房 不应设置机房
不应设置机房
不宜设置机房
23℃±1℃ 40%~55%
40%~ 7 5~35℃、20%~80%
15~25℃
不应低于乙类
不应低于丙类 8~10 组合值系数、频遇值系数、准永久值系数
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GB50174-2008)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61号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的公告现批准《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 GB50174-2008, 自 2009 年 6 月 1 日其实施。
其中,第6.3.2、6.3.3、8.3.4、13.2.1、 13.3.1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原《电子计算机机房设计规范》 GB 50174-93 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〇〇八年十一月十二日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Code for design of electronic information System Room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50174 – 20082008–11–12 发布·2009–6–01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疫总局联合发布前言本规范是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 2005 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二批)”的通知》(建标函 [2005]124 号)的要求,由中国电子工程设计院会同有关单位对原国家标准《电子计算机机房设计规范》 GB 50174-93 进行修订的基础上完成的。
本规范共分 13 章和一个附录,主要内容有:总则、术语、机房分级与性能要求、机房位置与设备布置、环境要求、建筑与结构、空气调节、电气、电磁屏蔽、机房布线、机房监控与安全防范、给水排水、消防。
本规范修订的主要内容有: 1. 根据各行业对电子信息系统机房的要求和规模差别较大的现状,本规范将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分为 A 、 B 、 C 三级,以满足不同的设计要求。
2. 比原规范增加了术语、机房分级与性能要求、电磁屏蔽、机房布线、机房监控与安全防范等章节。
本规范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日常管理,由中国电子工程设计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