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江苏省全民义务植树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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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植树活动方案

义务植树活动方案

义务植树活动方案•相关推荐义务植树活动方案(通用26篇)为了确保事情或工作有序有效开展,往往需要预先进行方案制定工作,方案是阐明具体行动的时间,地点,目的,预期效果,预算及方法等的企划案。

怎样写方案才更能起到其作用呢?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义务植树活动方案,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义务植树活动方案篇1确保街道义务植树运动走向规范化、制度化,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决议》和省人大常委会《省全民义务植树条例》深入持久地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

结合市“生态家园十年植树活动”实施方案的具体情况,现将街道年度全民义务植树工作要求通知如下:一、各单位要充分认识植树造林、绿化祖国是一项具有全民性、法定性、社会性的公益事业,一项功在当代,利在千秋,造福子孙后代的伟大事业。

要求各单位积极做好义务植树宣传工作,动员全社会力量积极履行义务植树的法定义务,积极参加全民义务植树活动,为绿化祖国、绿化家园,为把我市建设成为生态示范城多做贡献。

二、根据我市生态家园十年植树活动实施方案总体要求近期我市植树造林以营造绿色通道、黄土裸露地植被恢复为主,要求各单位把群众性义务植树和我街范围内的通道绿化工程结合起来;把义务植树与大学园区、科技创新海岸环境绿化工作结合起来;把义务植树与建设文明街、文明单位、文明小区结合起来;把义务植树和环境整治、小区绿化美化结合起来。

要继续发挥当地驻军、基层民兵、共青团、妇女的生力军作用,以多种形式开展全民义务植树活动,共同营造“军警共建林”共青团林”三八妇女林”。

三、根据珠府常字[96]07号文件规定“凡年满16周岁以上的市公民(包括在市工作和生活半年以上人员)除老弱病残外,每人每年都要完成义务植树5至7株或者每人每年交纳10元义务植树代植费,具体形式由各单位决定。

街义务植树代植费由农业服务中心按规定收取,所收取的义务植树代植费全额用于义务植树。

四、凡要参加植树的单位,由我街农业服务中心指定地点并提供苗木,其余一切由植树单位负责,秋季抚育施肥后,经农业服务中心验收合格为准。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湖泊保护条例》等十八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湖泊保护条例》等十八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湖泊保护条例》等十八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发布部门】江苏省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18.11.23【实施日期】2018.11.2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湖泊保护条例〉等十八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由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18年11月23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8年11月23日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湖泊保护条例》等十八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2018年11月23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决定对《江苏省湖泊保护条例》等十八件地方性法规作如下修改:一、对《江苏省湖泊保护条例》作出修改(一)将第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已经围垦或者圈圩养殖的,批准湖泊保护规划的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防洪规划的要求和恢复湖泊生态条件的需要,制定实施退田(渔)还湖、退圩还湖方案的计划。

湖泊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施退田(渔)还湖、退圩还湖方案的计划确定补偿标准,明确有关部门和沿湖乡镇人民政府的责任和分工。

实施退田(渔)还湖、退圩还湖计划所需的安置补偿资金应当列入本级政府预算,对经济欠发达地区,上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必要的财政支持。

”(二)将第二十二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围湖造地或者在湖泊保护范围内圈圩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恢复原状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指定有关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三)将第二十三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湖泊禁采区内采砂、取土、采石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从事违法活动的工具和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义务植树活动方案(四篇)

义务植树活动方案(四篇)

义务植树活动方案一、活动宗旨____年义务植树活动旨在推动全社会热爱环境、绿化家园的意识,培养儿童和青少年的保护环境意识,倡导全民参与绿化行动,共同创建美丽和可持续发展的环境。

二、活动目标1. 提高全民绿化意识,激发社会各界参与植树行动的热情;2. 推动儿童和青少年参与植树行动,培养他们的环境保护意识;3. 打造美丽宜居的城市环境,提升城市绿化率;4. 确保植树活动的可持续发展,确保植树成果的长期效益。

三、活动内容1. 植树义务劳动组织志愿者参与义务植树劳动,包括栽种树苗、浇水、修剪等工作。

活动地点可选择农村地区、城市公园、学校等合适的场地。

2. 植树知识宣传通过宣传树木的重要性和植树的方法,让更多人了解植树的意义和技巧。

可以举办植树知识讲座、展览、宣传板设置等形式,将植树知识传播给更多的人。

3. 儿童植树体验活动针对儿童和青少年,创设植树体验活动。

通过游戏、互动等形式,培养他们对环境保护的意识和兴趣。

同时,可以设计一些有趣的植树小活动,如植树比赛、植树故事分享等,激发儿童的参与热情。

4. 植树义卖义拍组织义务植树义卖义拍活动,将所得善款用于植树事项,如购买树苗、设施、维护费用等。

通过义卖义拍活动,吸引更多人参与和捐赠。

5. 树木养护和监测植树只是义务植树活动的开始,更重要的是进行树木的养护和监测工作。

组织专业人员和志愿者定期对已植树木进行保养和监测,确保树木能够健康生长,为社会创造更多价值。

四、活动方案1. 筹备阶段(____年11月-____年12月)- 确定活动目标、主题和时间节点;- 筹备活动宣传品、宣传渠道等;- 联系相关机构、学校、社区等合作伙伴。

2. 宣传阶段(____年1月-____年2月)- 制作活动宣传品,如海报、宣传册等,进行宣传;- 在学校、社区等场所张贴宣传海报;- 通过各种媒体渠道进行宣传。

3. 植树活动阶段(____年3月-____年6月)- 组织志愿者参与义务植树劳动;- 开展儿童植树体验活动;- 进行植树知识宣讲和义卖义拍活动。

义务植树实施办法

义务植树实施办法

义务植树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全民义务植树工作,建设生态,维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决议》、国务院《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办法》和《省全民义务植树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居住的年满11周岁的公民,男至60周岁,女至55周岁,除丧失劳动能力者外,均应按照本办法规定承担义务植树任务。

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组织做好本单位的义务植树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义务植树,是指公民无报酬的为国家、集体种植树木的活动。

第四条各级绿化委员会统一领导和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全民义务植树工作,各级绿化委员会办公室依照本办法规定,组织实施全民义务植树活动,切实做好全民义务植树行政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林业、园林、交通、水务、教育等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全民义务植树组织实施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团体应当配合有关部门搞好义务植树工作。

第六条每年3月为我市集中义务植树活动月。

第七条各级绿化委员会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辖区全民义务植树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义务植树规划应当从本地实际出发,以国土绿化规划为依据,符合本地区造林绿化的需要。

第八条义务植树劳动限于在全市范围内营造国有林、集体林和公共绿地。

凡是义务植树的地段或参加绿化劳动项目,要进行周密的调查研究,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统一安排。

第九条城市居民义务植树的重点是营造城市近郊生态防护林和参加城市公共绿地建设。

农村应以乡或村为单位建立义务植树基地。

由村民委员会组织村民到义务植树基地或国有、集体林场义务植树,也可参加重点生态工程建设等与绿化有关的义务劳动。

第十条有植树义务的公民,每人每年应义务植树5棵。

第十一条义务植树活动按下列规定组织实施:(一)市区范围内的市属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私营企业及部省属驻赤单位的义务植树任务,由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安排;(二)市区范围内各区所属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无业市民和农村务农人员的义务植树任务,由区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安排;(三)县范围内单位和个人的义务植树任务,由县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安排。

江苏省城市绿化保护暂行条例

江苏省城市绿化保护暂行条例
第十一条 对城市绿化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保护绿化有较大贡献的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表扬或奖励。
第十二条 对破坏城市绿化的单位或个人,应分别情况,给予批评教育、赔偿损失、经济制裁、行政处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城市中所有机关、部队、团体、学校、工矿及其他企业事业等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
保护绿化,人人有责。城市中所有树木,不论树权归属
第四条 城市园林绿地分类如下:
一、公共绿地:即公园、动物园、植物园、街道广场绿地、防护绿地等;
二、专用绿地:即机关、部队、团体、学校、工矿及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和居住区的绿地;
三、园林绿化生产用地:即苗圃、花圃、果园等;
第七条 绿化用地,在城市新建区,一般不少于总用地的百分之三十;在旧城改造区,一般不少于总用地的百分之二十五。尚未达到上述指标的城市,应逐步增加绿地面积。
第八条 古树、名木是国家的珍贵财富,必须严加保护。要调查立档,作出标记,由所在单位指定专人养护、管理,严禁破坏和砍伐。
第九条 城市绿化的分工: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颁布单位)
19820611(颁布时间)
19820611(实施时间)
19921027(失效时间)
江苏省城市绿化保护暂行条例
(1982年5月30日江苏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原则批准)
第一条 城市绿化是城市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城市的重要标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试行)》和五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决议》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绿化城市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城市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城市绿化工作的领导,组织群众开展义务植树活动,在一切可以绿化的地方,按照规划,种上树木花草,努力扩大绿地面积,提高绿化水平。

义务植树通知3篇

义务植树通知3篇

义务植树通知3篇义务植树通知1为认真贯彻落实上级造林绿化工作的有关精神,加快生态城市建设步伐,实现我街道造林绿化工作快速健康发展,经办事处研究决定,在全街道范围内大力开展全民义务植树活动。

一、开展全民义务植树活动的有关法律规定1、《森林法》第一章第十一条规定:“植树造林、保护森林,是公民应尽的义务。

各级人民应当全民义务植树,开展植树造林活动。

”2、《市全民义务植树条例》第三条规定:“义务植树是指适龄公民按规定参加无报酬的植树和种草、育苗、林木管护等绿化劳动。

”第四条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适龄公民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每人每年义务植树三至五棵或者完成相当于两个工日的种草、育苗、林木管护等绿化劳动。

”第九条规定:“农民的义务植树劳动,由乡镇人民按照下达的任务。

”第十二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因特殊情况不能直接参加义务植树劳动,可以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按照规定缴纳以资代劳费。

以资代劳费必须专项用于义务植树。

”二、义务植树任务下达的依据及数量今年全街道义务植树任务是根据街道经管部门年底统计的各村劳力数下达的,年龄标准为男性公民十八周岁到六十周岁,女性公民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每人义务植树数量为4棵。

三、义务植树的地点全街道义务植树的重点是荒山绿化、村庄绿化(包括房前屋后、街道)、围村林建设及近几年村村通道路两侧绿化。

各村要根据实际情况规划出义务植树的地点(因占地在承包地和口粮地内所栽植的小苗不算义务植树任务)。

因特殊情况不能直接参加义务植树劳动的,可以缴纳以资代劳费,以资代劳费为每人10元。

四、义务植树的树木标准1、荒山绿化苗木:黑松树高40-50厘米,板栗树高1-1.5米。

2、村庄绿化苗木:樱花、玉兰等树干高1米,直径2厘米以上;黄杨等球径30厘米以上。

3、乔木:速生杨、国槐等胸径2厘米以上,树高3米以上;法桐胸径3厘米以上。

五、考核与奖励1、工作考核:全民义务植树要求在4月10日前结束,按时完成街道义务植树任务并验收合格的村得2分,每缺5%扣1分。

江苏省全民义务植树条例

江苏省全民义务植树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和适龄公民进行的义务植树活动。
驻本省境内的人民解放军和武警部队,依据国务院和中央军委的有关规定参加全民义务植树活动。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义务植树,是指公民无报酬的为国家、集体种植树木的活动。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地区义务植树工作的领导,推动各单位建立义务植树和造林绿化工作的责任制度。
义务植树项目的安排和地段的选择要因地制宜,突出重点。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建立义务植树责任区或者义务植树基地。
第九条 各单位应当按照当地绿化委员会的计划和安排,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或者本地区的义务植树活动。
无工作单位的城镇居民、个体工商经营者、劳动者,由城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组织参加本地区义务植树活动。
第十三条 对义务栽植的树木,由林权所有者或者承担管护义务者负责管护,实行选苗、栽植指导、管护责任制,保证成活率达到85%以上。未达到成活率要求的,由承担管护责任者或者有关责任单位予以补植。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爱护树木,对破坏树木的行为,有权制止和举报。
第十四条 义务栽植林木的采伐和更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城市绿化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扶持和发展苗木生产,办好苗圃,培育优良种苗,保证义务植树所需苗木。乡村和国有农、林场应当根据植树造林的要求,建立和发展苗圃。
第十二条 在国有土地上义务栽植的树木,归土地使用单位所有;没有明确使用单位的,其所有权由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在集体所有土地上义务栽植的树木,归该集体所有。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规定或者约定。
(二)贪污、挪用、挥霍、浪费绿化费的。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新时期全民义务植树运动发展策略

新时期全民义务植树运动发展策略

的决议 》 。1 9 8 4年 9月 , 六届 全 国人 大常 新 , 但 效果 不尽 如 人意 , 究其 主要 原 因 , 委会第 七 次会 议 通过 的 《 中华 人 民共 和

是相 对社会 尽义 务的需求 而言 ,当前 罚 第五届 全 国人 民代 表大会 第 四次会
国森林 法 》 总则 中规 定 : “ 植 树 造林 、 保 可供选 择 的渠 道少 、形式僵 化 ,与时代
点。 用 突 出
快 速发展 所 带来 的各种 压 力 明显加 大 , 法 ,将 义 务 植
1 、 各 级 领导 高 度 重视 , 示 范 带 头 作 如 求学压 力 、 就业 压力 、 工 作压 力 等 , 使 树 纳 入 适 龄 公


全 民义务植 树运 动 由来及主 要
4 、 组 织形 式 多 样 , 义务 植 树运 动 作
用 明显
三十多年来 ,抓 经济 建设依 然是 国
特 点
家和地 方的重 中之重 ,特别是 随着经 济
全球 化逐 渐 深入 ,国际 风云 变幻 莫 测 , 个 重要 的 历史 转 折点 ,百废 待兴 之 时 , 活动和 各类义 务植树基 地建 设 、古 树名 改革开 放任务 愈加繁 重 ,虽 然各级政 府 我 国 四川 I 省发 生 特大 洪水 ,洪水 过 后 , 木认养 活动 、捐资尽 责等 ,为林业 生态 义务植 树运 动组织机 构健全 ,但能够 投
4、 对 未 履 行 义 务 的行 为 无 法 实 施 处
日定 为我 国 的植 树节 , 以鼓励 全 国各 族 困 境
福 子孙 后 代 。根 据邓 小 平 同志 的倡 议 , 树运 动的认知 上
议 通 过 了《 关 于开 展 全 民义务 植 树运 动 探索解 决这一 问题 的途径 ,方法不 断创 盾 突 出 。

农业实用法律法规规章汇编目录

农业实用法律法规规章汇编目录

农业实用法律法规规章汇编目录一、综合类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江苏省行政许可监督暂行规定》3《江苏省行政许可过错责任追究暂行规定》4《江苏省行政许可听证程序暂行规定》5《农业部实施行政许可责任追究规定》6《农业行政许可听证程序规定》7《林业行政许可听证办法》8《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9《江苏省行政处罚监督办法》10《江苏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则》11《江苏省行政执法监督办法》1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1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1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1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1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17《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18《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特别规定》二、农业行政执法程序类19《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农业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规范》21《农业生产资料监督管理工作暂行规定》22《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3《林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24《林业行政执法监督办法》25《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文书制作管理规定》三、农业类26《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27《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8《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9《江苏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30《农产品包装盒标识管理办法》31《农产品产地安全管理办法》32《苏州市食用农产品安全监督管理条例》3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34《江苏省实施〈农业推广法〉办法》35《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36《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37《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38《农作物种质资源管理办法》39《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40《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办法》41《江苏省种子条例》42《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43《植物检疫条例》44《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45《江苏省植物检疫管理办法》46《农药管理条例》47《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48《基本农田保护条例》49《江苏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50《江苏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实施办法》51《江苏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保护条例》52《江苏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53《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54《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55《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56《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57《肥料登记管理办法》58《江苏省无公害农产品管理试行办法》59《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60《农药产品标签通则(规章)》61《农业植物品种命名规定》62《农业植物疫情报告与发布管理办法》63《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四、林业类64《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65《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66《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67《森林防火条例》68 江苏省《森林防火条例》实施办法69《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70《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71《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72《苏州市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条例》73《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74《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75《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76《突发林业有害生物事件处置办法》77《森林病虫防治条例》78《国家级森林公园管理办法》79《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80《苏州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81《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82《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年检制度规定》83《林木种子包装和标签管理办法》84《林木良种推广使用管理办法》85《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86《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87《林业标准化管理办法》88《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89《江苏省全民义务植树条例》90《林木种子质量管理办法》91《林木种质资源管理办法》92《林业统计管理办法》93《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五、畜牧兽医类94《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95《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96《江苏省动物防疫条例》97《动物检疫管理办法》98《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管理办法》99《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100《种畜禽管理条例》101《江苏省种畜禽管理实施办法》102《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103《兽药管理条例》104《新兽药研制管理办法》105《兽药注册办法》106《兽药质量监督抽样规定》107《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108《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109《兽用生物制品管理办法》110《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111《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112《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113《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安全卫生管理办法》114《饲料采样办法》115《生猪屠宰管理条例》116《动物免疫标识管理办法》117《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管理办法》118《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管理办法(规章)》119《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120《核发<兽药生产许可证>等管理办法》121《江苏省动物防疫监督抽样管理暂行办法》122《江苏省动物防疫证、章及标志管理暂行办法》123《江苏省动物检疫管理办法》124《江苏省动物诊疗管理办法》125《江苏省动物执法人员管理办法》126《江苏省检疫合格动物产品分割包装加封验讫标志暂行办法》127《江苏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128《江苏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129《进口兽药管理办法》130《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启用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标志图案的通知》131《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132《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133《兽药药政药检工作管理办法》134《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135《苏州市生猪屠宰销售管理办法》136《苏州市养犬管理条例》137《乡村兽医管理办法》138《执业兽医管理办法》六、农机类139《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促进法》140《江苏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141《江苏省农业机械推广办法》142《江苏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143《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144《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安全监理规定》145《拖拉机登记规定》146《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147《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148《拖拉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149《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150《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151《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七、渔业、水产类152《水产苗种管理办法》153《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154《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办法》155《苏州市水产种苗管理暂行办法》156《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57《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158《苏州市渔业管理条例》159《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160《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16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162《江苏省内河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163《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164《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进出渔港签证办法》八、其它类165《蚕种管理办法》166《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167《草种管理办法》168《茧丝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转瞬即逝,一转眼我都大四了,三年的大学生活已经结束。

近几年植树造林的数据

近几年植树造林的数据

近几年植树造林的数据植树造林是人类进行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的一项重要举措,可以改善生态环境,保护水源,增加贫困地区的经济收入等。

近年来,中国政府一直高度重视植树造林工作,并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取得了显著成效。

植树造林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

为了加强对植树造林工作的组织和管理,中国政府于2003年颁布了《全民植树造林条例》,明确了各级政府在植树造林方面的责任和义务,并规定了相关的激励措施。

此外,中国还设立了国家林业局,负责统一管理和协调全国范围内的植树造林工作。

根据相关数据,近几年中国的植树造林工作取得了显著的进展。

2016年,全国共有415个县(市、区)完成了造林任务,植树面积达到了845.3万亩。

2017年,全国植树造林面积增加到了897.9万亩,超过了规划目标。

2018年,全国共有430个县(市、区)完成了造林任务,植树面积达到了1476.2万亩。

可以看出,植树造林的规模逐年扩大,实现了持续增长。

在植树造林的过程中,中国政府采取了多种措施,提高了植树活动的效率和质量。

首先,政府加大了对植树造林的投入。

根据数据,2016年,全国政府财政植树造林资金达到了154亿元,其中中央财政投入97亿元,地方财政投入57亿元。

2017年和2018年,政府的投入进一步增加,资金规模达到了历史最高水平。

其次,政府加强了植树造林的组织和管理。

各级政府都建立了专门机构,负责植树造林的统筹和协调工作。

同时,政府还加强了对植树造林工作的监督和检查,确保植树造林工作的顺利进行。

此外,政府还鼓励和支持各种新型植树造林模式的出现,如生态补偿、森林康养等,提高了植树造林的效果。

中国的植树造林工作不仅仅是增加了植被覆盖面积,还取得了一系列的环境和经济效益。

植树造林可以改善生态环境,提高空气质量,防止土壤侵蚀,保持水源。

另外,植树造林还可以增加农民的收入。

近年来,中国政府通过发放林权证书,给予农民土地使用权和收益权,使他们能够参与植树造林活动,并从中获得经济收益。

公民义务植树实施制度

公民义务植树实施制度

公民义务植树实施制度第一条为增强公民绿化意识,推动公民义务植树活动的开展,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义务植树,是指按照绿化委员会统一安排进行的无报酬的植树、种花、种草及其管理抚育,或者其他与绿化有关的劳动。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适龄公民,除丧失劳动能力者外,应当参加义务植树。

前款所称适龄公民,是指男性年满18周岁至60周岁,女性年满18周岁至55周岁的公民。

年满11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根据实际情况,应当就近参加力所能及的义务植树劳动。

第四条义务植树工作应当以绿化宜林荒山荒坡、改造残次林和疏林补植为重点,结合城乡绿化工程,发展义务植树基地和高效益的果木经济林;实行种植与管理抚育相结合,生态效益、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义务植树工作的领导,将义务植树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实行领导干部任期绿化目标责任制。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包括地区行政公署,下同)绿化委员会(以下简称绿化委员会),负责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义务植树工作。

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日常具体工作。

绿化委员会应当根据造林绿化总体规划,组织林业、农业、农垦、城市园林、铁路、公路、水利、煤炭、轻工等管理部门制定义务植树规划,确定义务植树重点和义务植树基地。

第七条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单位以及其他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开展义务植树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履行义务植树的意识。

中小学学校应当结合劳动课程,普及义务植树常识。

第八条县级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每年应当根据义务植树规划和当地实际情况,将义务植树的任务下达到本行政区域内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其他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

义务植树任务采用《义务植树通知书》的形式下达,并应当写明植树数量、品种、地点和完成时间以及其他要求。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本单位负责组织参加义务植树。

全民义务植树尽责形式管理办法(试行

全民义务植树尽责形式管理办法(试行

全民义务植树尽责形式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充分发挥义务植树在推进国土绿化、建设生态文明、促进绿色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创新全民义务植树尽责形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决议》、《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办法》和《全国造林绿化规划纲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全民义务植树,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男十一岁至六十岁,女十一岁至五十五岁,除丧失劳动能力者外,按照有关规划、标准和技术要求,无报酬地以直接或者间接方式履行植树义务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民义务植树尽责形式的规范、折算及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尽责形式第四条义务植树尽责形式分为造林绿化、抚育管护、自然保护、认种认养、设施修建、捐资捐物、志愿服务、其他形式等8 类。

各种尽责形式及折算标准如下:(一)造林绿化类。

指直接参加乔、灌、草植被育苗、栽植全部或者部分过程的劳动的尽责形式。

折算标准:栽植乔木1株,栽植灌木1丛,培育苗木10株,栽植容器苗10株,栽植绿篱 3 平方米,种植或者铺设草坪 3 平方米,对屋顶、墙体、阳台等进行绿化1 平方米,在单位、街道等公共场所节日摆花10株(盆),完成其中一项折算1株植树任务。

参加整地、挖穴等造林绿化劳动半个工作日,折算完成3 株植树任务。

(二)抚育管护类。

指直接参加对现有乔、灌、草植被除草除杂、浇水、松土施肥、有害生物防治、整枝修剪、间伐等抚育管护活动全部或者部分过程的劳动的尽责形式。

折算标准:抚育幼树5株,抚育密植灌木5株(丛),管护绿篱或者草坪6平方米,管护屋顶、墙体、阳台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绿化面积2 平方米,完成其中一项折算1 株植树任务。

参加抚育管护劳动半个工作日,折算完成 3 株植树任务。

(三)自然保护类。

指按有关规范要求,身体力行参加保护生物多样性、野生动物栖息地,修复退化或者受损土地自然生态功能的全部或者部分过程的劳动的尽责形式。

折算标准:繁育珍贵树种苗木5株,主动向管理部门报告需要救护的保护级别陆生野生动物情况,清理、拆除非法设置的毒饵、猎夹、猎套等非法猎捕工具1 个(件、套),林中悬挂人工鸟巢1个,完成其中一项折算1 株植树任务。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2.10.27•【字号】•【施行日期】1992.10.27•【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1992年10月27日江苏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森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森林资源培育、保护、采伐、利用、经营管理等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林业建设实行以营林为基础,普遍护林,大力造林,采育结合,永续利用的方针,发展平原绿化,加强丘陵山区林业建设。

第四条植树造林,保护森林资源,是公民应尽的义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全民义务植树,开展植树造林活动;鼓励林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提高林业科技水平;加强森林资源管理,制止一切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

对植树造林、保护森林资源、林业管理和林业科学研究有显著成绩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森林资源实行以下保护性措施:(一)对森林实行限额采伐,鼓励植树造林,封山育林,扩大森林覆盖面积;(二)根据国家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国营造林、育林列入基本建设计划;集体和个人造林、育林给予经济扶持或者低息贷款;(三)征收育林费,专门用于造林、育林;(四)煤炭、造纸等部门,按照煤炭和木竹浆纸张等产品的产量提取一定数额的资金,专门用于营造坑木、造纸等用材料;(五)各部门、单位应当提取或者安排一定数额的资金,用于本部门、本单位造林绿化,并制定管理使用办法,实行专款专用;(六)建立林业基金制度。

林业基金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林业工作。

植树知识(1)

植树知识(1)

植树绿化小知识1、1979年2月2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决定3月12 日为我国的植树节。

2、1981 年12月1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决议》。

3、我国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是由邓小平首先倡议的。

4、承担义务植树任务的适龄公民是指男11岁至60 岁,女11岁至 55岁。

5、对11岁至18 岁的青少年,应当根据他们的实际情况,就近安排力所能及的劳动。

6、义务植树要求每人每年植树3-5 棵,或者完成相应劳动量的育苗、管护和其他绿化任务。

7、林木、绿地认建认养是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或个人通过一定程序,以出资或投工投劳等形式,开展一定数量、面积的林木、绿地建设、养护及部门安排管理的行为。

9、根据我市全民义务植树规划和各地土地使用情况的实际,原则上确定城区以养护为主、植树为辅,郊县以植树为主、缴费为辅。

10、全市实施义务植树属地管理制度,由街道镇负责具体管理。

10、以街道(镇)辖区内的单位和社区(行政村)为单位,分别建立义务植树登记考核卡。

登记考核卡一式三份,义务植树实施单位、街道(镇)与区、县绿委办各执一份。

11、义务植树具有三性,即法定性、义务性、强制性。

12、国家森林城市要求全民义务植树尽责率达到80%以上,并建立义务植树登记卡制度。

A13、年满18岁的成年公民无故不履行此项义务的,所在单位要进行批评教育,责令限期补栽,或者给予经济处罚。

14、整个单位没有完成义务植树任务的,要追究领导责任,并由当地绿化委员会收缴一定数额的绿化费。

15、凡未完成规定义务植树劳动量的单位,按上年末在册人数缴纳绿化费,每人每年5 元。

16、绿化祖国,实行大地园林化是毛泽东发出的号召。

17、“全党动员,全民动手,植树造林,绿化祖国”,是江泽民为全民义务植树运动十周年题词。

18、《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是1984 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并颁布。

推动全民义务植树运动向纵深发展

推动全民义务植树运动向纵深发展
( 上 页 )绩 ,再 上 新 的 高度 。 接 建 设 项 目中 ,要 结 合 安排 全 民义 务 植 树 ,使 之 相 互
三 要 适 应 当前 林 业 发 展 的新特 点 ,对 林 业 重 点 融 合 ,既要 发 挥 项 目资 金 的作 用 ,也 要 发扬 艰 苦 奋 工程 建 设和全 民义务 植树 都要 高度 重视 。在 实 际工作 斗 的 精 神 ,以提 高 林 业 资 金 的 使用 效 益 ,做 到 少 花 中 ,要 统 筹 兼 顾 ,协 调 安 排 ,两 个方 面 都 要抓 紧 , 钱 、 多 办 事 、 多 植 树 ,取 得 事 半 功 倍 的效 果 。( 此 两 个 轮 子 一 起 转 ,都 要 搞 好 。对 一 般 义 务 植 树 、义 文 系作 者在 纪念 全 国人 大 关于开 展 全民 义务植树 运 务植树 基地 和重 点林 业 建设 项 目这三个 层 次都 要高度 动 的 决议 》 布 2 周 年座谈 会 上 的发 言摘要 , 刊有 颁 5 本 重 视 ,使 之 相 互 促 进 ,相 得 益彰 。在 重 点林 业 工程 删 节 , 题 目是 编 者 加 的 。 ◆ )
成 区 的绿 化 覆 盖 率 上升 到 3 . 6 , 均 公共 绿 地 面 明意 识 , 以 “ 展 全 民义 务 植 树 运 动 ”为契 机 ,协 16 % 人 开
积提 高 到 了 7 3 . 9平 方米 ) ,野 生动 植物 和 湿 地 保护 调 和规 范与社 会 的横 向联 系 。在全社 会的 参与下 ,推 及 沙化 土 地 治 理取 得 重 要进 展 ,为 国家 经 济 社会 环 进 新 时 期林 业 事业 不 断 的 、全 方 位 的可 持续 的 发 展 , 境协 调 发 展 、构 建和 谐 社 会 、建 设社 会 主 义 新农 村 为 实现 本世 纪 中 叶林 业 可 持续 发 展奠 定 坚 实 的基 础 。

加强法律制度建设 为全民义务植树保驾护航

加强法律制度建设  为全民义务植树保驾护航

214 0 .2 0 l
国 土 省的条例 中作 了相应 细 化规定 ,为多种形式开展义务植树做好 了铺垫。
推行多种形式履行植树义务
持水土、涵养水源、 防风 固沙、 调节气候 、 降低污染、
美化环境 ,以及保障农牧业稳定高产等生态效益上。
值得其它地区学 习借鉴 。
明确义务植树主管i i及其职责 l]  ̄
义务植 树工作是一项 政策性很强 的社 会性工作 , 涉及部 门多 ,工作量大 ,影口 面广 ,必须 有一个与履 向 行 职责相应 的组织管理机 构。例如 ,安徽 规定 :“ 县 级 以上人 民政府绿化委员会 ,统一主管本地 区的义务 植树和绿化工作 ,对各部门、各单位 的义务植树和 绿 化活动进行指导、 协调、 监督和检查。 ”河南规定 “ 县 级 以上 人 民政府 绿化委员会 负责 组织、协调、指导 、 监督本行政区域的义务植树工作。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 绿化委 员会办公 室负责义务植树 的 日常工作。 ”安徽 省还 明确 规定 :“ 各地绿 化委员会办公 室是绿化委员 会 的常设 办事机构。 ”为进 一步加强对 义务植 树工作 的领导 ,新 疆规定 :“ 义务植树 实行领导 干部任 期 目 。这些 规定对 巩 固各级绿 化机 构和 队伍 , 重视 ,从 1 8 9 2年春天开始每年率先垂范 ,身体力行 , 标责任 制 ” 参加义务植树从未间断。 加强领 导 ,确保义务植树责任 落实 ,抓 出实效 ,保证 在党 中央 、国务院的高度 重视下 ,在 各级党委、 全民义务植树 的正常开展 ,起到了重要 的组织保障作
政府 的具体领导下 ,全国亿万群众积极投入全 民义务 用 。
植 树运动。2 8年来 ,全 民义务植树 运动 以其特 有的 全 民性、 公益性、 义务性、 法定性在全 国城 乡普遍开展 ,

义务植树的8种尽责方式

义务植树的8种尽责方式

义务植树的8种尽责方式
1.积极参与义务植树活动,亲自动手种植树苗。

2. 宣传植树的重要性,鼓励身边的人也加入植树行列。

3. 关注和支持环保组织和政府举办的植树活动,提供志愿服务。

4. 勤于照顾自家周围的树木,保持树木健康生长。

5. 倡导节约用纸,减少对树木的砍伐,用电子邮件等方式替代纸质邮件。

6. 支持环保公益事业,捐款赞助植树活动。

7. 反对破坏森林资源和非法砍伐行为,举报有关部门。

8. 加强环保意识,从自身做起,减少污染,保护环境,为植树绿化事业出一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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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全文

《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全文

《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全文《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全文新版为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制定了《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下面是条例的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本省城市规划区内种植和养护树木花草等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区的城市绿化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有关城市绿化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参与编制城市绿化规划;负责城市绿化的行业管理;组织或者指导城市绿化建设;查处城市绿化违法案件。

在城市规划区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建制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绿化工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建设作为城市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鼓励和加强城市绿化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绿化的科学技术和艺术水平。

第五条城市中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或者其他绿化义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损害绿化和绿化设施的行为。

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规划第六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等共同编制和论证城市绿化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七条城市绿化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规划依据、指导思想和原则;(二)规划年限和范围;(三)绿地系统布局;(四)绿地指标和定额;(五)各类绿地规划;(六)树种规划;(七)绿地近期建设规划;(八)绿化规划的实施措施。

第八条城市绿化规划应当安排与城市性质、规模和发展需要相适应的绿化用地面积。

在城市新建区,城市绿地应当不低于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三十;在旧城改造区,城市绿地应当不低于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二十五。

林业工作站业务知识测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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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工作站业务知识测试一.选择题。

1.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开展的决定?,在贯彻可持续开展战略、生态建立与西部大开发中,分别赋予以林业什么样的地位?( A )A.重要、首要、根底B.首要、重要、根底C.重要、根底、首要D.根底、首要、重要2.我国林业正处在一个重要的变革与转折时期,正经历着什么样的历史性转变?〔C〕A.由生态建立为主向木材生产为主C.由木材生产为主向生态建立为主3.我国六大林业重点工程建立包括哪些?( ABC )A.天然林保护工程、退耕还林〔草〕工程、B.“三北〞、长江等重点地区防护林体系工程、京津风沙源治理等防沙治沙工程、C.野生动植物保护及自然保护区工程、以速生丰产林为主的林业产业基地工程D.绿色通道工程、城市绿化工程4. 从整体上讲,我国森林资源总量是一个什么样的状况?( D )5.各级政府要建立与完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制度,按照何种原那么,多渠道筹集公益林补偿基金,逐步提高中央与地方财政对森林生态效益的补偿标准?〔D 〕A.农民得实惠生态受保障B.取之于民用之于民C.中央补一点地方筹一点D.谁开发谁保护、谁受益谁补偿6.林改的主要任务之一是放活经营权。

对什么林,农民可依法自主决定经营方向与经营模式,生产的木材自主销售。

对什么林,在不破坏生态功能的前提下,可依法合理利用林地资源,开发林下种养业,利用森林景观开展森林旅游业等?〔B〕A.用材林;生态林B.商品林;公益林C.用材林;防护林D.商品林;防护林7. 在明晰权属的根底上,各种社会主体可以通过哪些形式参及森林、林木与林地使用权的流转?〔AC〕A.承包、租赁、转让B.合资、合作、租售C.拍卖、协商、划拨等D.担保、入股、继承等8.森林、林木与林地使用权在流转过程中,要坚决防止出现哪些现象?( ABCD )A.乱砍滥伐B.改变林地用途C.改变公益林性质9.随着经济开展、社会进步与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社会对林业的第一需求是〔〕?( C )10.以下对我国目前的生态状况描述正确的选项是哪句话?( B )A.整体改善、局部恶化B.局部改善、整体恶化11.经政府划定为公益林的,要落实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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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第五届科普知识网络大赛题库和答案11.近年我市空中飘飞的杨絮其实是杨树的(种子)1.一般认为,我国酸雨形成的主要原因是(二氧化硫)等酸性气体进入大气后,逐步形成PH<5.6的酸性降水。

2.寒潮来袭,最突出的变化是(气温急剧下降)3.小区里来了一些人,宣称愿意以高价回收家中多余的贵重药品,你觉得(可能涉嫌违法行为,应该进行举报)4.阳光中的紫外线可以帮助人体合成(维生素D)5.臭氧是一种天蓝色、有臭味的气体,在大气圈平流层中的臭氧层可以吸收和滤掉太阳光中大量的(紫外线),有效保护地球生物的生存。

6.正常情况下,家畜的体温比人(高)7.近年来,全球气温有明显变暖的趋势,原因是(二氧化碳增多)8.下列哪种病毒感染人体后应立即注射疫苗(狂犬病毒)9.为了减少“白色污染”,我们应该自觉地不用、少用(塑料包装袋)10.保护水环境,我们应该选择使用(无磷)洗衣粉11.健康的生活方式指有关于健康的习惯化的行为方式,主要表现为(以上都是)12.下列哪项是预防高血压的有效措施(以上都正确)13.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以下哪种药物是国家明文禁止添加的违禁药品,不能作为饲料添加剂使用(瘦肉精)14.根据气象灾害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一般划分为四级:IV级(一般),III级(较重)。

II级(严重)、I级(特别严重),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15.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公安机关立案起点为(10-20立方米或幼树500-1000株)16.注射和输液等医疗操作都有一定传播疾病的风险,因此在治疗疾病时应做到(遵从医嘱,能吃药就不打针,能打针就不输液)17.《江苏省全民义务植树条例》规定:年满(18)周岁的的适龄公民,每人每年应当植树3-5株或完成相应劳动量的其他绿化任务。

18.我国每年植树节是(3月12日)19.佝偻病的原因之一是缺乏(维生素D)20.随着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社会对林业的第一需求是(生态需求)21.地球上出现的潮汐现象是由于(地月吸引力)22.哪些食品不宜与抗生素同时服用(牛奶)23.城市汽车尾气污染主要会引起人体(肺部)疾病24.在垃圾分类是,要把废纸放入(绿色)的垃圾桶中25.城市热岛效应是指(市区气温高于郊区温度26.形成气候差异最基本的因素是(太阳辐射)27.(香樟)不是我市乡土树种28.食物过敏是指摄入食物时由于食物中的某些成分引起的免疫应答,导致消化系统或全身性的变态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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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全民义务植树条例
(1996年8月16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推动本省全民义务植树活动的开展,加快国土的绿化进程,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和适龄公民进行的义务植树活动。

驻本省境内的人民解放军和武警部队,依据国务院和中央军委的有关规定参加全民义务植树活动。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义务植树,是指公民无报酬的为国家、集体种植树木的活动。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地区义务植树工作的领导,推动各单位建立义务植树和造林绿化工作的责任制度。

义务植树活动应当在本市、本县(市)行政区域内统筹安排。

第五条县级以上绿化委员会统一组织领导本地区的义务植树活动和造林绿化工作,并对各单位的义务植树和绿化工作进行指导、协调、督促和检查。

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林业(多管)、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在绿化委员会的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义务植树活动的具体实施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团体应当配合有关部门搞好义务植树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绿化委员会应当组织本地区各单位积极开展义务植树的宣传教育工作,增强公民履行植树义务的意识,推动全社会义务植树和造林事业的发展。

第七条凡居住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民,男性11至60周岁,女性11至55周岁,除丧失劳动能力者外,均应当参加义务植树活动。

年满18周岁的适龄公民每人每年应当义务植树3至5棵,或者完成相应劳动量的其他绿化任务。

对11至17周岁的青少年,应当就近安排力所能入的义务植树劳动。

第八条县级以上绿化委员会应当组织林业(多管)、建设(园林)等有关部门制定义务植树的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

义务植树规划应当从本地实际出发,以国土绿化规划为依据,符合本地区造林绿化的需要。

义务植树项目的安排和地段的选择要因地制宜,突出重点。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建立义务植树责任区或者义务植树基地。

第九条各单位应当按照当地绿化委员会的计划和安排,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或者本地区的义务植树活动。

无工作单位的城镇居民、个体工商经营者、劳动者,由城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组织参加本地区义务植树活动。

在校学生可以在本校范围内进行义务植树活动,也可以由绿化委员会安排,参加当地义务植树活动。

农民的义务植树活动按照《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的规定和义务植树的规划要求,由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组织进行。

第十条各单位应当按照当地绿化委员会的要求,切实完成每人每年植树3至5棵或者相应劳动量的其他绿化任务,并每年向当地绿化委员会报告参加植树的人数、植树的数量和成活率等。

市、县(市、区)绿化委员会应当按照各单位应尽义务的公民人数安排义务植树任务,并建立义务植树登记卡,对参加义务植树的各单位年度完成任务的情况进行考核。

第十一条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扶持和发展苗木生产,办好苗圃,培育优良种苗,保证义务植树所需苗木。

乡村和国有农、林场应当根据植树造林的要求,建立和发展苗圃。

第十二条在国有土地上义务栽植的树木,归土地使用单位所有;没有明确使用单位的,其所有权由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

在集体所有土地上义务栽植的树木,归该集体所有。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规定或者约定。

第十三条对义务栽植的树木,由林权所有者或者承担管护义务者负责管护,实行选苗、栽植指导、管护责任制,保证成话率达到85%以上。

未达到成活率要求的,由承担管护责任者或者有关责任单位予以补植。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爱护树木,对破坏树木的行为,有权制止和举报。

第十四条义务栽植树木的采伐和更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城市绿化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因特殊情况不能完成义务植树任务的单位和城镇个体工商经营者、劳动者,应经当地绿化委员会批准,并缴纳绿化费。

第十六条绿化费由市、县(市、区)绿化委员会收缴,财政专户储存,并按照有关规定使用和管理。

绿化费只能用于义务植树费用的开支。

绿化费的标准和收取、使用、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七条在义务植树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绿化委员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八条年满18周岁的适龄公民,无故不履行植树义务的,由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并令其限期补植。

单位未按规定完成义务植树任务的,由绿化委员会或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其限期完成,逾期未完成的,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其缴纳绿化费。

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缴纳绿化费的,由绿化委员会责令其限期补缴,逾期仍不缴纳的,每日加收2‰的滞纳金。

第二十条对盗伐、滥伐、毁坏树木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其单位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义务植树工作中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二)贪污、挪用、挥霍、浪费绿化费的。

第二十二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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