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民政机关保留的证明事项清单式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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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事项清理统计表

证明事项清理统计表
市人社局
市民政局
保留
未实现全国范围内数据共享,无法实现部门之间的信息核验
窗口经办
3
民政、残联出具的贫困残疾人家庭证明
办理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
《湖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鄂财社发(2017)102号第二十六条“符合条件的毕业生所在学校申请求职创业补贴应向当地人社部门提供以下材料:毕业生获得国家助学贷款(或低保领取证、残疾人证、建档立卡贫困家庭扶贫手册、贫困残疾人家庭、特困救助供养、孤儿证明、优抚证明等)证明材料、毕业证书(或学籍证明)复印件等。”
(包括事实劳动关系)、人事关系的其他证明材料。
市人社局
市医疗机构
保留
按政策依据实际经办需要
窗口经办
5
公安机关调查证明
用于办理工伤认定时调查核实受伤职工在履职时是否受到暴力伤害
关于印发黄石市工伤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黄石政规(2016)10号)第21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认为申请人确需提供下列证明材料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五)符合本细则第十二条第(二)项的,,提交民政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
市人社局
市民政部门
保留
按政策依据实际经办需要
窗口经办
10
学校出具的在校学生证明
用于办理工伤认定时调查核实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劳动就业状况
关于印发黄石市工伤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黄石政规[2016]10号)第46条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直系亲属申请工伤保险待遇,应向经办机构提交《工伤伤残鉴定书》和《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申请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还应提交以下材料:(三)学校出具的在校学生证明。
市人社局
市教育部∏
保留
按政策依据实际经办需要

继续保留的行政确认事项目录含各类年检、登记、审查、认定事项

继续保留的行政确认事项目录含各类年检、登记、审查、认定事项
JNQR126
居民退出已购公有住房认定
市住房保障管理局
JNQR127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项目认定
市住房保障管理局
JNQR128
企业集资建房建设项目及申请对象认定
市住房保障管理局
编码
事项名称
实施机关
JNQR129
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认定
市住房保障管理局
JNQR130
城市危险房屋鉴定
市住房保障管理局
JNQR131
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含全日制院校毕业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认定)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JNQR055
工伤认定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JNQR056
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继承认定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JNQR057
缴费个体劳动者自由职业者遗属抚恤待遇发放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JNQR058
享受济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规定病种待遇资格认定
市档案局
JNQR168
单位和个人公布档案馆保存的档案的确认
市档案局
JNQR169
资产与产权变动的国有企业申请档案处置事宜的确认
市档案局
JNQR170
残疾人资格认定
市残联
JNQR171
企业税收减免认定
市地税局
JNQR172
非营利组织税收减免认定
市地税局
JNQR173
外商投资企业年检
市地税局
JNQR174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JNQR069
国有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
市国土资源局
JNQRO7O
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市国土资源局
JNQRO71
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

南平市保留的证明事项清单

南平市保留的证明事项清单

南平市保留的证明事项清单
(最新版)
目录
1.南平市保留证明事项清单简介
2.清单的具体内容
3.清单的实施与影响
正文
南平市保留证明事项清单是一份由南平市政府公布的文件,旨在规范和保留该市的证明事项。

清单中详细列出了各项证明事项,为南平市居民和企业提供了一份详细的指南。

清单的具体内容包括多个方面,例如: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婚姻状况证明、房产证明等。

这些证明事项是居民在日常生活中经常需要提供的,也是企业和机构在办理各类业务时需要查验的。

清单的公布,使得市民和企业能够更加清晰地了解到需要提供哪些证明,以及如何准备和办理这些证明。

南平市保留证明事项清单的实施,对于提高政府服务效率,简化办事程序,减轻市民和企业负担具有积极的影响。

一方面,清单的公布使得市民和企业在办理业务时,能够更加明确和便捷地提供所需的证明材料,避免了因材料不全或不符而导致的办事拖延和重复办理的问题。

另一方面,清单的实施也有利于政府部门和机构对证明事项的规范化管理,提高了政府服务质量和效率。

第1页共1页。

肇庆市民政局证明事项保留清单

肇庆市民政局证明事项保留清单

肇庆市民政局证明事项保留清单1.需证明当事人正常死亡或者经医疗卫生机构救治的非正常死亡的,由医疗卫生机构签发《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

2.公安部门依法处置的非正常死亡案(事)件(经医疗卫生机构救治的除外),需要开具证明的,公安派出所应当依据相关公安部门调查和检验鉴定结果出具。

保留。

《殡葬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火化遗体必须凭公安机关或者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2办理收养子女登记时提供:计生证明《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五条收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一)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的证明。

民政部门卫健部门在广东省全员人口信息系统上查询相关信息,或由夫妻双方承诺保留。

《民政部部门规范性文件涉及的证明事项取消17项》没有要求取消事项。

经与省民政厅咨询,没有取消依据。

3当事人赴芬兰、奥地利、哈萨克斯坦、荷兰、德国、阿根廷、乌拉圭、墨西哥、波兰等9国和台湾地区办理公证业务时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广东省民政厅转发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相关工作的通知(粤民函(2015)1455号)芬兰、奥地利、哈萨克斯坦、荷兰、德国、阿根廷、乌拉圭、墨西哥、波兰等9国和台湾地区的公证部门民政部门当事人在户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记处直接开具保留。

广东省民政厅转发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相关工作的通知(粤民函(2015)1455号)明确赴芬兰、奥地利、哈萨克斯坦、荷兰、德国、阿根廷、乌拉圭、墨西哥、波兰等9国和台湾地区办理公证业务时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4遗体火化后由殡仪馆出具《火化证》1.关于印发《广东省民政厅遗体火化管理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2.广东省殡葬管理办法公安、人社等相关部门民政部门逝者亲属(经办人)在逝者遗体火化的殡仪馆领取保留。

1.《关于印发《广东省民政厅遗体火化管理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第十六条严格火化证管理制度。

司法局证明事项保留清单【模板】

司法局证明事项保留清单【模板】
XX区司法局证明事项保留清单
序号
主项项目名称(证明用途事由)
证明材料名称
设定依据
索要单位
开具单位
办理指南
序号
内容
设定文件名称
效力层级
设定文件条款内容
1.
法律援助申请
1.身份证复印件
2.户口本复印件
3.经济状况证明
4.特殊人群需要出具相应的证件或者证明
《南京市法律援助条例》
法规
第二十条 公民申请法律援助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身份证、户籍证明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二)符合经济困难标准的证明材料或者免予经济状况审查的证明材料; (三)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材料。 公民应当如实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一条 经济状况证明由申请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到公民请求出具经济状况证明的申请材料后,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出具证明;不出具证明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经济状况证明应当如实载明申请人家庭人口、劳动能力、就业状况、家庭财产、家庭月(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来源、生活变故等详细情况。
(四)从事法律事务工作二年以上,或者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律师一年以上;
(五)品行良好;
(六)所在单位同意其担任公职律师。
区司法局
司法部、所在单位
由所在单位的公职律师管理办公室初审材料加盖印章后上报区司法局
公司律师
1.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2.申请人律师资格证书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3.申请人与国有企业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司法局
户口所在地街道办、社区
由社区核实经济状况证明;特殊人群由社区和街道开具证明文件

证明材料保留清单

证明材料保留清单

3、国家承认学历 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二)
的相关高等院校 高等学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参加省、自治区、直
辖市司法行政机关组织的考试合格。第七条具有法
律职业资格或者曾经取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
业资格的人员,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三、
四、五项规定的,也可以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共同向内地律师事务所所在地的省级司法行政机
关(根据贵州省人民政府令 164 号应为市级司法行
政机关)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四)香港、澳门特别
2
行政区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 符合香港、澳门法律服务提供者标准的证明书。
7 内地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 毕节市司法 省、(地)市级司法 《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
2.香港、澳门律师 澳门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申请联营,应当
者或者负责人、所有合伙人
事务所
共同向内地律师事务所所在地的省级司法行政机
名单,驻内地代表机构执业
关(根据贵州省人民政府令 164 号为市级司法行政
许可证的复印件及代表名
机关)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三)香港、澳门律师事

务所获准在香港、澳门设立的有效登记证件的复印
件材料: (五)代表处各拟任代表的律师执业资格
以及拟任首席代表已在内地以外执业不少于 3 年、
其他拟任代表已在内地以外执业不少于 2 年的证明
文件。
16 该律师事务所所在特别行 毕节市司法 特别行政区的律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
政区的律师协会出具的该

师协会
构管理办法》第八条 港澳律师事务所申请在内地
下列条件:
(五)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实习满一年,但具有二年

日照市民政局关于推行民政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通知

日照市民政局关于推行民政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通知

日照市民政局关于推行民政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日照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23.04.11•【字号】日民函〔2023〕15号•【施行日期】2023.04.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政其他规定正文日照市民政局关于推行民政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通知日民函〔2023〕15号各区县民政局,各功能区社会事业(发展)局:为认真贯彻落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有关要求,进一步深化民政领域“放管服”改革,持续深入推进“无证明城市”建设,现结合工作实际,将推行民政部门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通知如下:一、实行告知承诺制的事项范围根据《山东省民政厅关于推行民政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通知》(鲁民函〔2023〕6号)和《日照市司法局关于印发〈日照市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通用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日司〔2023〕5号)要求,确定对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给付、特困人员供养给付、临时救助给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认证所需提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对孤儿基本生活费给付所需提供的“孤儿父母死亡、失踪的证明”实行告知承诺制(附件1)。

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清单实行动态管理,清单调整后,办理告知承诺的事项范围以新公布的清单为准。

二、办理工作流程各区县、功能区要参照《民政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示范文本》(附件2),结合本地实际,逐项或分类制作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样本。

要修改完善相关办事指南,并将本机关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目录、办事指南、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通过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综合服务工作平台、政务服务中心、民政部门官网等渠道公布,方便申请人获取或下载。

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申请事项。

如申请人选择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申请事项,承办部门通过线上即时核查等方式能够确认当事人符合办理行政事项需要的法定条件或者证明要求的,可以本着减少办事环节、方便群众办事的原则,不再要求申请人签订书面承诺书;申请人不愿承诺、无法承诺,或者申请人选择承诺后在行政事项办结前有合理理由申请退出并经承办机构审核同意撤回承诺的,应当提交法规政策要求的证明。

公证事项证明清单制度模板

公证事项证明清单制度模板

公证事项证明材料清单制度模板一、前言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简化公证证明材料、减轻当事人负担的决策部署,根据《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我们编制了《公证事项证明材料清单制度模板》(以下简称《清单》)。

《清单》旨在明确公证事项所需的证明材料,优化公证服务流程,提高公证工作效率,切实解决群众在办理公证过程中遇到的“办事难、办事慢、办事繁”问题。

二、制定依据1. 公证法2. 公证程序规则3. 司法部关于简化公证证明材料的通知4.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旅游局等部门关于简化公证证明材料的意见三、清单内容《清单》共分为三个部分:公证事项证明材料清单、公证事项主要证明材料形式及来源、公证事项证明材料补充指引。

1. 公证事项证明材料清单(1)出生公证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集体户籍的提供本人户口页原件及经过户籍所在单位盖章的首页复印件);出生证;父母的身份证、户口簿和结婚证,若父或母已死亡需提供死亡证明材料;非婚生子女提供亲子鉴定报告(司法鉴定机构出具);单人免冠正面近期大1寸(或2寸)相片3张(美国使用的出生公证,提供4张);委托他人办理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代理人的身份证件。

(2)学历公证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学历认证报告(如有);委托他人办理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代理人的身份证件。

(3)已婚公证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夫妻双方的身份证、户口簿;委托他人办理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代理人的身份证件。

(4)无犯罪记录公证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居住地派出所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委托他人办理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代理人的身份证件。

(5)遗嘱公证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遗嘱原件及复印件;申请人亲属关系证明;委托他人办理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代理人的身份证件。

2. 公证事项主要证明材料形式及来源(1)身份证、户口簿:由申请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出具。

省民政厅_省委农办印发_浙江省涉村(社区)事项清单(2023版)

省民政厅_省委农办印发_浙江省涉村(社区)事项清单(2023版)

最近,浙江省民政厅、省委农办就贯彻落实好省委办公厅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村(社区)减负清单指引精神,梳理形成了《浙江省涉村(社区)事项清单(2023版)》,并就抓好村(社区)减负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厘清权责边界,分级制定清单各地要厘清村(社区)与乡镇(街道)、职能部门等主体的权责边界,推进村(社区)组织资源整合、工作整合,进一步依法依规明确党政群机构在推进乡村振兴方面的职责范围和履职方式,依法依规明确党政群机构要求村(社区)组织协助或者委托村(社区)组织开展工作事务的制度依据、职责范围、运行流程。

在省级涉村(社区)事项清单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区实际,进一步梳理细化清单内容,分级制定涉村(社区)事项清单,健全完善准入制度和动态调整制度,切实提高村(社区)治理和服务效能。

持续开展“减证便民”行动,凡缺乏法律法规或国务院决定等依据的证明事项,党政群机构一律不得要求村(社区)组织出具。

2.落实工作职责,加强督导检查各级民政、党委农办要发挥好牵头协调职能,指导督促乡镇(街道)和各部门严格执行涉村(社区)工作准入制度,严格落实涉村(社区)事项清单。

要做好与《通知(2020版)》等已有政策措施的衔接,严格落实责任。

加大督促检查和跟踪落实力度,强化对村(社区)负担常态化监管,及时纠正随意增加村(社区)负担的行为,防止问题反弹回潮。

3.强化数字赋能,提升工作效率依托数字化改革优势,充分利用大数据,打破信息壁垒,强化信息平台的系统规划建设,推进村(社区)数据的综合采集、一网打通、多方利用,避免多头采集和重复录入,提高村(社区)工作效能。

同时要紧盯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和网络工作群,重点整治多头重复,同质化、“僵尸化”“空壳化”问题;不顾实际、层层摊派,盲目设置考核量化指标,滥用排名通报进行推广使用问题;过分依赖线上手段开展督检考,过度留痕、走形变味,以及操作繁琐、使用体验不佳等问题,切实减轻基层干部工作负担和履职压力。

要积极探索开发好用管用实用的村(社区)减负增效场景,通过线上准入、即时监测等手段,第一时间发现和处理违规问题,为基层减负创造良好条件。

保留的证明清单

保留的证明清单

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 驾驶人考试 疗机构 公安部门、村(居)委会 驾驶人考试;户口迁移 军队、武装警察部队 用人单位 房管部门 房管部门 用人单位、房东 所在学校 所在学校 新生儿出生医院 持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 驶证的人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办理居住证 办理居住证、办理特种行为备案 办理居住证、办理户口迁入 办理居住证 办理居住证 办理居住证 办理新生儿落户;无户口人员登 记户口
提交现有证照或相关材料办理 提交现有证照或相关材料办理 提交现有证照或相关材料办理 提供相关证件 提供相关证件 提供相关证件 提供房产证或租赁协议办理 通过部门之间函询,或实地调查核 实办理 提交现有证照等相关材料或者部门 之间贫困证明
民政部门
提供低保证等相关证件办理
29
县公安局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县公安局 县公安局 县公安局 县公安局 县公安局 县公安局 县公安局 县公安局 县公安局 县公安局 县公安局 县公安局 县公安局
派出所、工商等有关部门
出国劳务公司或村(居) 驾驶人办理延期换和审验 委会 公安部门 驾驶人考试
县民族宗教委 办公场所使用权证明 县民族宗教委 宗教场所开放证明 县教育局 县教育局 日常表现及成绩证明 消防合格证明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县教育局 县教育局 县教育局 县教育局 县教育局 县教育局 县教育局 县教育局 县教育局 县教育局
房屋验收合格证明 房屋质量鉴定合格证明 卫生合格证明 民办教育工作人员资格证明、健 康证明 举办者资格证明 幼儿园工作人员资格证明、健康 证明 场地合法使用证明 卫生认可证明 消防合格证明 在校学生家庭收入证明

成都村社区证明事项保留清单办事之十三

成都村社区证明事项保留清单办事之十三

成都市村(社区)证明事项保留清单办事指南之十三婚育情况证明一、事项名称婚育情况证明。

二、开具单位村(社区)居民委员会。

三、证明事项计划生育家庭城镇奖励扶助;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病残儿医学鉴定。

四、政策法律依据《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1号)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7号)第十一条。

婚育情况证明姓名民族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男女户籍所在地现居住地(或工作单位)婚姻状况男 1.初婚□2.再(复)婚□3.离婚□4.丧偶□5.未婚□女 1.初婚□2.再(复)婚□3.离婚□4.丧偶□5.未婚□婚姻变动日期结(离)婚证号码夫妻自述(婚姻史、生育史,收养子女情况)男方(签字):女方(签字):男方婚育情况女方婚育情况村(社区)意见:(盖章)经办人(签字):联系电话:年月日村(社区)意见:(盖章)经办人(签字):联系电话:年月日乡镇(街道)意见:(盖章)经办人(签字):联系电话:年月日乡镇(街道)意见:(盖章)经办人(签字):联系电话:年月日备注:1.“婚姻状况”栏根据对象现有的婚姻情况在“□”打“√”。

2.村(社区)了解对象婚育情况的,可不填“夫妻自述”栏。

3.村(社区)及乡镇(街道)在签署意见时须注明婚姻状况、是否生育、收养子女及子女存活情况。

此婚育状况证明仅适用于计划生育奖励扶助、特别扶助。

4.仅用于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特别扶助类婚育情况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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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厅
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居)委员会、经常居住地所在计生部门
9
无犯罪记录证明
收养申请人抚养教育能力的评估依据
《收养能力评估指引》(民发〔2015〕168号)
民政厅
公安部门
10
征信报告
收养申请人抚养教育能力的评估依据
《收养能力评估指引》(民发〔2015〕168号)
民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
11
父母死亡户籍注销证明
证明本人父母死亡并注销户籍
《××省社会利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宁民办〔2009〕109号)
民政厅
公安部门
12
疾病诊断证明
证明本人是精神类疾病
《××省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宁民办〔2009〕109号)
民政厅
省精神病诊断专科医院
备注:请相关业务处室在所列证明的基础上,对本处室的证明再进行梳理,看有无遗漏的证明事项,确认签字后以便进行公布。
办理港澳台婚姻登记
《婚姻登记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87号)
民政厅
港澳台公证机构
4
本人无配偶的证明
办理涉外婚姻登记
《婚姻登记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87号)
民政厅
所在国公证机构或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该国驻华使(领)馆的认证
5
体检证明
是否有传染性疾病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17号)
民政厅
相关单位和个人
2
身份证明
负责人任职身份和批准证明66号修订)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办法》(民政部令第18号)
《基金会管理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00号)
民政厅
相关单位和个人
3
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社会福利院
县级以上人民医院
6
弃婴捡拾证明
弃婴捡拾身份证明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办法》(民政部第14号令)
民政厅
公安部门
7
有无精神类疾病、传染病证明
收养申请人抚养教育能力的评估依据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办法》(民政部第14号令)
民政厅
二甲以上医院
8
生育证明
收养申请人抚养教育能力的评估依据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办法》(民政部第14号令)
××省民政厅保留的证明事项清单
公布单位:省民政厅公布日期:
序号
证明名称
证明用途
设定依据
索要单位
开具单位
有无便民措施
1
场所使用权证明
证明场所所有权和使用权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办法》(民政部令第18号)
《基金会管理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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