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版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全套样本
关于医院出生证明管理制度
一、背景出生医学证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规定的法定医学证明文书,是户口登记机关进行出生登记的重要依据。
然而,近年来,一些医院存在虚假出生证明和贩卖出生证明事件,严重影响了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为加强医院出生证明管理,防止虚假出生证明和贩卖事件的发生,现制定以下管理制度。
二、管理制度1. 医疗机构内部管理(1)完善医疗文书管理制度: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医疗文书管理制度,明确医疗文书的管理流程、责任人和审批权限。
(2)统一医疗文书开具内容:医疗机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统一出生医学证明等医疗文书的开具内容,确保开具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3)规范医疗文书开具行为:医疗机构在开具医疗文书时,应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不得向未在本机构就诊的人员开具医疗文书,不得出具虚假医疗文书。
(4)加强医疗文书核查管理:医疗机构应加强对医疗文书的核查管理,确保医疗文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
(5)压实医疗文书开具责任:医疗机构应明确医疗文书开具人员的责任,对开具虚假医疗文书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2.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1)严格签发管理:医疗机构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出生医学证明进行签发管理,确保出生医学证明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
(2)规范登记手续:医疗机构应规范出生医学证明的登记手续,确保出生医学证明的发放和登记关口严密。
(3)加强信息管理:医疗机构应加强对出生医学证明信息的收集、整理、归档和查询,确保信息准确、完整。
(4)定期检查:医疗机构应定期对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3. 监督检查(1)卫生健康部门监督:卫生健康部门应加强对医疗机构出生证明管理工作的监督,对违反规定的医疗机构,依法进行查处。
(2)社会监督:鼓励社会各界对医疗机构出生证明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发现违法行为及时举报。
三、总结医院出生证明管理制度是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措施。
医疗机构应认真贯彻落实本制度,加强内部管理,规范医疗文书开具行为,确保出生医学证明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全套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全套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章节一:引言
⑴管理制度目的
⑵适用范围
⑶定义和术语解释
章节二:背景和法律依据
⑴背景介绍
⑵相关法律法规
章节三: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流程
⑴申请出生医学证明
⑵医学证明材料审核
⑶证明材料存档
⑷证明材料保密与安全管理
章节四:出生医学证明申请流程
⑴申请人资格要求
⑵证明材料准备要求
⑶申请材料提交方式
⑷审核时间和结果通知
章节五:出生医学证明的使用和查询
⑴出生医学证明的使用范围
⑵出生医学证明的查询方式和权限
章节六:附件
附件一:出生医学证明申请表格
附件二:出生医学证明样本
法律名词及注释:
⒈出生医学证明:根据医学专业知识和技术手段出具的确认个体的出生时间、出生体重和出生身长等内容的医学证明文件。
⒉申请人:需要获得出生医学证明的个体或其代表人。
⒊证明材料:提交给负责审核的机构的与出生医学证明相关的所有材料,包括申请表格、出生证明等。
附件:
⒈附件一:出生医学证明申请表格
⒉附件二:出生医学证明样本
本文档涉及附件,具体内容请参考附件部分。
法律名词及注释:
⒈出生医学证明:根据《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3条规定,出生医学证明指根据医学专业知识和技术手段,出具的确认个体的出生时间、出生体重和出生身长等内容的医学证明文件。
⒉申请人:根据办法第4条的规定,申请人是指需要获得出生医学证明的个体或其代表人。
⒊证明材料:根据办法第5条的规定,证明材料指提交给负责审核的机构的与出生医学证明相关的所有材料,包括申请表格、出生证明等。
2023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正规范本(通用版)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一、背景和目的出生医学证明是指通过医学手段对新生儿进行身体检查和相关检验,并出具相应证明的活动。
此证明对于新生儿健康管理、社会保障、就医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规范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确保证明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我单位出生医学证明的申请、发放和管理工作,涉及到的部门包括医务科、卫生所、人事科等。
三、申请流程1.父母或监护人在新生儿出生后的48小时内,将新生儿带到医务科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申请手续;2.医务科负责对新生儿进行身体检查,包括测量身高、体重,观察四肢活动、皮肤颜色等,记录在医疗档案中;3.医务科将检查结果填写在出生医学证明申请表上,并由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签字确认;4.医务科将申请表转交给卫生所进行检验,检验内容包括新生儿血型、耳聋筛查、先天性心脏病筛查等;5.卫生所出具出生医学证明,并将证明和申请表一并交给医务科;6.医务科将出生医学证明和申请表交给人事科进行登记和归档。
四、证明有效期出生医学证明的有效期为出生后30天内有效。
在30天后仍需要证明的情况下,需要重新办理申请手续。
五、证明管理1.由人事科负责对所有出生医学证明进行登记和归档,确保证明的保存完好;2.出生医学证明应以纸质形式保存,不得随意更改和涂改;3.出生医学证明丧失或损坏的,需要重新办理申请手续;4.出生医学证明不得用于非法用途,一经发现,将依法追究责任;5.出生医学证明仅限本人使用,不得代替他人使用。
六、监督检查1.医务科、卫生所和人事科应定期对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和复核;2.对于发现的问题和不合规行为,应及时进行整改和处理,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七、附则1.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2.凡违反本制度的,将依据相应规定进行相应处理;3.本管理制度的解释权归本单位所有。
是本单位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的详细内容,旨在规范出生医学证明的申请、发放和管理工作。
希望全体工作人员严格遵守,确保证明的准确性和有效性。
医院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医院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篇一:医院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医院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一、严格按照《母婴保健法》及《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办理有关出生医学证明手续。
二、医院成立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小组,人员明确,职责分明。
实行证、章分离管理,做好证明的领用、保管、发放、报损、补发申请等台帐记录。
不得伪造、变造、倒买、转让、出借和使用非法印制《出生医学证明》,报废证明不得自行销毁,统一交发证单位处理。
三、妇产科医生应在孕妇产前检查时,动员做好新生婴儿起名事宜,发证人员应详细核对新生儿有关信息及父母身份证件,并将申请书与新生儿父母身份证复印件存档,加强微机的养护,保证及时发证。
印章管理人员应对证明核对无误后盖章,领证人须在《出生医学证明》发证登记表领证人栏内签字;拒领证者应签字确认;非本院接产的新生儿,一律不得发放《出生医学证明》。
四、《出生医学证明》存根联应粘贴《出生医学证明》发证登记表上。
五、定期将报废出生证明及报废登记表一起上交县妇幼保健院。
篇二:XX医院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玛莱妇产医院《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制度为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进一步规范我院《出生医学证明》的签发和使用,按照《广东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首次签发制度。
一、我院医务科〃办公室和妇产科负责《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和签发工作。
并配备专人分别管理《出生医学证明》和“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
二、我院只负责在本机构内出生的婴儿直接签发《出生医学证明》。
非本机构出生一律不准签发《出生医学证明》。
新生儿出生当日起应及时为其签发《出生医学证明》。
签发时,必须按号码顺序开具,所有项目填写要求填写齐全、内容准确、字迹清晰、签名正规、严禁涂改。
三、《出生医学证明》签发人员签发证明时应如实填写分娩信息(《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签发人员应查验婴儿父母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准确填写《出生医学证明》,各联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
将正本、副本交给申领人,存根及相关证明材料和首次签发登记表存档,永久保存。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模板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模板一、目的为规范出生医学证明的发放和管理,确保出生医学证明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保护儿童及家庭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机构内出生医学证明的申请、审核、发放、登记、存档及监督管理。
三、管理职责1. 医疗保健部门负责出生医学证明的申请审核和发放工作。
2. 信息管理部门负责出生医学证明信息的电子化管理。
3. 行政部门负责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的监督和检查。
四、申请与审核1. 申请人需提供新生儿出生信息及相关证明材料。
2. 医疗保健部门对申请人提供的信息进行审核,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五、发放流程1. 审核通过后,由医疗保健部门负责打印出生医学证明。
2. 出生医学证明一式两份,一份交予申请人,另一份由机构存档。
六、登记与存档1. 出生医学证明发放后,医疗保健部门应在指定的登记簿上进行登记。
2. 存档的出生医学证明应按照规定的保存期限进行保管。
七、信息保密1. 所有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必须严格保密,未经授权不得泄露。
2. 对于违规泄露信息的行为,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八、监督管理1. 行政部门应定期对出生医学证明的发放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 对于违规操作或管理不善的情况,应及时纠正并采取相应措施。
九、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由医疗保健部门负责解释。
2. 对本制度的修改和补充,应经过医疗保健部门和行政部门共同审议。
请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上述模板内容,确保其符合当地法律法规和机构的具体要求。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全套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全套
一、引言
出生医学证明是指针对新生儿的一种医学记录,记录了婴儿的出生信息和健康状况。
出生医学证明是确保新生儿健康、有效管理的重要手段之一。
为了加强对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促进新生儿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全套》。
二、目的和适用范围
1. 目的:确保出生医学证明管理规范、科学、高效,保障新生儿的健康和权益。
2.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参与出生医学证明相关工作的医院、医生和相关管理人员。
三、职责和权限
1. 医院职责:
a) 建立健全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确保管理规范;
b) 加强对出生医学证明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工作质量和
效率;
c) 提供出生医学证明所需的设备和材料,并确保其完好;
d) 定期对出生医学证明工作进行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
并加以解决。
2. 医生职责:
a) 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完成出生医学证明工作;
b) 确保核发的出生医学证明真实、准确、完整;
c) 保障婴儿的隐私和个人信息安全;
d) 积极参与相关培训,不断提升自身技术水平。
3. 相关管理人员职责:
a) 组织、协调和监督出生医学证明工作的开展;
b) 定期对出生医学证明工作进行质量评估,并提出改进建议;
c) 指导和培训出生医学证明工作人员,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
空白《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空白《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出生医学证明》是证明婴儿出生时间、地点、体重、身高、健康状况等基本信息的重要文件。
各级医疗机构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做好《出生医学证明》的签发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工作应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规范操作、严格审核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四条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是《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设立《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岗位,负责本机构《出生医学证明》的签发和管理工作。
管理岗位应当配备具备相关专业背景和资质的人员。
第六条医疗机构《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人员的职责:(一)负责《出生医学证明》的签发工作;(二)负责《出生医学证明》及相关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三)负责《出生医学证明》信息的录入和维护;(四)负责《出生医学证明》的查询、变更、补发和作废等工作;(五)定期向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工作情况。
第三章签发与领取第七条婴儿出生后,家长或监护人应当向分娩医疗机构提出《出生医学证明》签发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在婴儿出生后2个月内,完成《出生医学证明》的签发工作。
第九条《出生医学证明》签发需提交的材料:(一)家长或监护人有效身份证件;(二)医疗机构出具的婴儿出生证明;(三)家长或监护人填写的《出生医学证明》申请表。
第四章管理与使用第十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规范《出生医学证明》的领取、使用、保管等工作。
第十一条《出生医学证明》一式两份,一份由家长或监护人保管,一份由医疗机构保管。
医疗机构应当将《出生医学证明》正本交给家长或监护人,副本留存备查。
第十二条家长或监护人应当妥善保管《出生医学证明》,不得涂改、伪造、冒用、转让。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出生医学证明是证明婴儿出生情况的重要文件,由医疗机构负责签发。
本制度适用于出生医学证明的签发、领取、保管、作废、补发和登记等工作。
第三条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依法、规范、便民、保密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医疗机构应当设立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专用账户,确保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工作的规范进行。
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工作,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确保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的规范和信息安全。
二、出生医学证明的签发与领取第六条出生医学证明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签发的,由医疗机构签发,具有法律效力。
第七条出生医学证明的签发应当依据实际分娩情况,确保真实、准确、完整。
第八条出生医学证明的领取应当由婴儿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向医疗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核。
审核合格的,应当将出生医学证明正本和副本一次性交付申请人。
第十条出生医学证明一式两份,一份由医疗机构保管,一份交申请人。
出生医学证明由医疗机构负责装订、编号、归档,并按照规定的期限保存。
三、出生医学证明的保管与作废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出生医学证明专用账户,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确保出生医学证明的安全、完整。
第十二条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人员应当对出生医学证明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处理。
第十三条出生医学证明如出现破损、污损、遗失等情况,应当及时向医疗机构报告,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作废处理。
第十四条出生医学证明作废后,应当及时在系统中进行标记,并按照规定进行销毁。
四、出生医学证明的补发与登记第十五条出生医学证明如遗失或者损毁,申请人可以申请补发。
医院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一、目的为规范我院出生医学证明的签发、管理、使用等工作,确保出生医学证明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院所有助产技术服务机构及从事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的工作人员。
三、职责分工1. 院长:负责我院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工作的总体领导和协调。
2. 医疗质量管理科:负责制定、修订和完善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并对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3. 产科:负责出生医学证明的签发、存档和上报。
4. 财务科:负责出生医学证明的购买、保管和发放。
5. 患者服务部:负责为新生儿家长提供出生医学证明的相关咨询服务。
四、管理要求1. 出生医学证明的签发(1)助产技术服务机构必须具备《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证》,方可签发出生医学证明。
(2)接生人员在新生儿出生后,应立即填写《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并录入分娩记录。
(3)签发人员对《首次签发登记表》进行核实,确认无误后,打印出生医学证明。
(4)签发人员应在出生医学证明上加盖专用章,并填写领证人姓名、签发日期等信息。
2. 出生医学证明的存档(1)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后,由产科负责存档。
(2)存档的出生医学证明应按照编号顺序排列,并定期进行整理和归档。
(3)出生医学证明的存档期限为长期。
3. 出生医学证明的使用(1)出生医学证明是新生儿合法身份的证明,不得伪造、变造、涂改。
(2)新生儿家长需妥善保管出生医学证明,如遗失或损坏,应及时向我院申请补办。
(3)出生医学证明在户籍登记、入学、户口迁移、出国留学等场合可作为有效法律凭证。
4. 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1)出生医学证明的购买、保管和发放由财务科负责。
(2)财务科应建立健全出生医学证明的出入库登记制度,确保出生医学证明的数量和编号准确无误。
(3)对废弃或遗失的出生医学证明,应建立废证登记,并及时上报相关部门。
五、监督检查1. 医疗质量管理科定期对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最新《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精选3篇)出生医学证明就是我们通常说的出生证,是每一个新生儿都要办理的证明,是非常重要的证件,相当于新生儿的身份证,因此,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就显得尤为重要。
下面给大家分享《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欢迎借鉴!最新《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1一、入库登记制度《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机构应建立《出生医学证明》入库登记,实施台帐管理,做到专人管理,专室保管。
在证件运达接收时,须有2名以上证件管理人员在场清点证件数量后,将证件的起止编码与数量登记入册(表1),并由接收人和验收人分别签字。
二、领发登记制度《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与签发机构在证件领发时,将每次领发《出生医学证明》的日期、单位、证号登记入册(表2),并由领证人、发证人签字备查。
三、首次签发制度《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实行计算机打印,无打印系统的助产机构内出生的新生儿,由所在地辖区妇幼保健机构负责打印《出生医学证明》。
各助产机构应在新生儿出生后及时出具《〈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表3),作为签发《出生医学证明》的原始凭据,同时在发放记录本(表4)登记备查。
填写《〈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时,需提供新生儿父母有效身份证件原件;表中的分娩信息和新生儿姓名及其父母相关信息分别由接生人员和领证人填写,所有项目要字迹清楚;若出现涂改,相应内容须由接生人员或领证人签字确认。
签发机构凭新生儿父母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出具《出生医学证明》,做好签发登记(表5)。
《出生医学证明》正本由新生儿母亲领取,副页由户口登记机关拆切、保管,存根由签发机构拆切。
若领证人不是新生儿母亲,还需提供新生儿母亲签字的委托书(表6)以及领证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对于未提供新生儿父亲信息的,新生儿母亲须提供书面声明,签发机构可在《出生医学证明》上父亲信息的相应栏目处填写“∕”;对于新生儿母亲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与住院分娩登记的产妇姓名等相关信息不一致的,领证人需提供户口登记机关的相关证明,必要时需提供法定鉴定机构有关亲子鉴定的证明。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范文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范文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工作,保障新生儿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出生医学证明是对新生儿进行身体检查,检测其出生状况并鉴定身体健康、生理功能正常程度的证明文件。
第三条出生医学证明适用于所有在本国出生的婴儿。
第四条出生医学证明具有法律效力,是新生儿享受权益的重要凭证。
第二章出生医学证明的程序第五条出生医学证明应由医院或其他合法医疗机构提供。
第六条出生医学证明应包括以下内容:新生儿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出生地点、出生孕龄、出生体重、是否足月、身长、头围等基本信息;身体检查结果、生理功能鉴定等其他必要信息。
第七条出生医学证明的申请人应向有关医疗机构提交以下材料:新生儿的身份证明、父母或监护人的身份证明等。
第八条出生医学证明的申请人应当亲自到医院或其他合法医疗机构进行申请,不得代理他人。
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及时为新生儿进行身体检查,并根据检查结果出具出生医学证明。
第十条出生医学证明应当由医院或其他合法医疗机构负责存档,并向申请人提供原件。
第三章出生医学证明的使用第十一条新生儿出生后,申请人应当及时将出生医学证明提交相关机构,如公安机关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等。
第十二条出生医学证明可以作为婴儿入学、报名、参加竞赛等相关活动的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出生医学证明可以作为新生儿享受国家政策优惠、社会福利待遇的凭据。
第四章出生医学证明的保密和管理第十四条医院或其他合法医疗机构应加强出生医学证明材料的保密工作,不得泄露任何与申请人信息相关的内容。
第十五条出生医学证明的存储和管理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确保证明文件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第十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相应的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和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工作职责,确保制度的执行。
第十七条出生医学证明的有效期为一年,过期作废。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八条对于故意伪造、篡改或者提供虚假出生医学证明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予医疗机构相应的经济处罚,并可能吊销医疗机构的相关执业证照。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模板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模板
1、出生医学证明的负责人必须掌握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法规,需经过培训合格后方能上岗。
2、出生医学证明的相关文件,资料,用晶需专柜专人管理,出生证明专用章及及出生证明纸由两人分开管理,不得丢失,不得外借,违者追究当事人相关责任。
3、要做好出生证明的病人资料保密工作,不得告知无关人,更不得以赢利为目的的资料外泄。
4、出生医学证明实行两人监督机制,即由管证明纸者开出生医学证明,经管出生证明章者中核,特殊病人需经主任或院长申核签字后方能发证。
不得私开出生证明;更不允许涂改病人的相关资料,必需按相关要求真实开出证明,如不按流程开出生医学证明引起的一切后果由开证者个人承担。
5、出生医学证明要按规定的程序,到规定的单位领取,不得私改领取通道。
6、向家属告知出生医学证明信息除了宝宝名可更改一次外,其它任何信息均不可更改,如有出生医学证明的丢失,按相关流程到上级妇幼保健医院补领。
7、有无准生证均可据实申请领取出生医学证明,不得以各种名义加收费用;如父母一方是北京户口而无准生证者需上报至上级妇幼保健单位。
8、领证人只能是妈妈本人,如果本人不能领取,需有妈妈本人签的委托书,并出示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后方可代领。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1 申领制度1、各医疗机构应根据本院上一年度活产数和上一年度《出生医学证明》使用情况及当年库存数按季度及时向县妇幼保健院上报下一年度《出生医学证明》申领计划。
2、依据年度及季度计划向县妇幼保健院进行申领。
3、如出现《出生医学证明》使用增多情况,在说明原因同时可向县妇幼保健院追加申领。
2 入出库、保管制度1、各医疗机构应设立专人负责空白《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及入出库管理工作。
2、各医疗机构应建立《出生医学证明》入出库登记,实施台帐管理。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单位和签发单位应分别建立领、发证登记簿,内容包括日期、领证单位、证书起止号、领证人和发证人签名。
3、证件管理人员应妥善保管空白《出生医学证明》,出生证保管措施应当符合规定要求,即门锁、柜锁;铁门、铁栏窗和保险柜;防水、防火、防潮、防盗等措施。
4、发生证件丢失时,要及时向院长报告,尽快将丢失《出生医学证明》的编码、丢失原因等以书面形式逐级上报管理机构和行政部门。
并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查找原因并做好调查取证。
5、领用《出生医学证明》时,做好证件编号、领取时间登记,同时双签名确认。
3签发制度1、签发机构:具有助产技术服务资质的各级医疗保健机构。
2、签发单位应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文件精神做好《出生医学证明》的首次签发、换发、补发工作。
医疗保健机构外出生及补发由县妇幼保健院签发。
签发单位应做好签发登记。
3、签发单位为新生儿签发国家统一制发的新版《出生医学证明》,使用全省统一的《出生医学证明》管理软件,打印机打印签发,手写视为无效。
4、签发人员做好《出生医学证明》信息校对,严格控制废证率,严禁任何单位在空白《出生医学证明》上盖章。
5、各级医疗保健机构结合孕期保健、住院分娩,开展《出生医学证明》须知的宣传,提高《出生医学证明》的当年签发率。
6、严格《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流程,认真审核领证人提供的办证材料,对符合要求的及时给予签发,对材料提供不符合要求的要做好耐心解释说明。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模板
一、总则为了规范《出生医学证明》的签发、管理、使用和保管,确保《出生医学证明》的真实性、合法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依法设立的医疗保健机构、助产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三、职责分工1. 医疗保健机构:负责《出生医学证明》的签发、管理和使用,确保《出生医学证明》的真实性、合法性。
2. 助产机构:按照规定,为本机构内出生新生儿及时免费签发国家统一制发的《出生医学证明》。
3. 工作人员:负责《出生医学证明》的填写、核对、盖章、存档等工作。
四、签发和管理1. 《出生医学证明》由医疗保健机构统一购买,按照国家规定印制,以盛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统一编号。
2. 《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前,接生人员应填写《出生医学证明》自填单,并经产妇或其代理人确认无误后,由接生人员签字。
3. 《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时,接生人员应核实产妇姓名、婴儿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出生地点、健康状况、父母姓名、身份证号等信息,确保准确无误。
4. 《出生医学证明》由专人管理签发,字迹清楚、内容准确,不得涂改和弄虚作假。
5. 《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后,应及时加盖专用章,并由签发人员填写《签发登记本》。
五、使用和保管1. 《出生医学证明》作为婴儿出生的法律凭证,不得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或擅自涂改。
2. 《出生医学证明》使用过程中,应妥善保管,防止丢失、损毁。
3. 《出生医学证明》存档应按照档案管理要求进行,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
六、监督检查1. 卫生行政部门对《出生医学证明》的签发、管理、使用和保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 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将依法予以查处。
七、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3.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出生证明医院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出生证明管理,确保出生证明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维护患者权益,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医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管理职责1. 医院院长负责出生证明管理工作的全面领导,确保制度的有效实施。
2. 医院医务科负责出生证明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协调各部门相关工作。
3. 产科负责出生证明的填写、签发和存档工作。
4. 检验科负责出生证明相关检验报告的审核和签发工作。
5. 财务科负责出生证明费用的收取和报销工作。
三、出生证明开具流程1. 新生儿出生后,产科医护人员负责填写《出生医学证明》。
2. 检验科对新生儿进行必要的检验,并将检验报告交至产科。
3. 产科对《出生医学证明》进行审核,确保信息准确无误。
4. 经审核无误后,产科将《出生医学证明》交由相关科室负责人签发。
5. 签发后,产科将《出生医学证明》存档,并告知患者办理相关手续。
四、出生证明管理要求1. 严格审查新生儿出生信息,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2. 不得出具虚假《出生医学证明》,严禁伪造、变造、买卖《出生医学证明》。
3. 《出生医学证明》填写时,应使用规定的字体、字号和颜色,确保字迹清晰可辨。
4. 《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后,应及时存档,并建立电子档案,便于查询和管理。
5. 定期对《出生医学证明》的填写、签发、存档等环节进行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五、监督与责任1. 医院医务科负责对出生证明管理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2. 产科、检验科、财务科等部门应各司其职,确保出生证明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3. 对违反本制度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六、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医院医务科负责解释。
通过以上制度的实施,本医院将进一步加强出生证明管理,确保出生证明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为患者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2024.5)医院《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汇编XXXX医院2024年3月目录一、出入库登记制度 (1)二、领取登记制度 (1)三、空白证件管理制度 (1)四、《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及管理制度 (2)附件1:《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要求 (4)附件2:《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流程图 (6)五、《出生医学证明》换发制度及流程 (7)附件1:《出生医学证明》换发流程图 (8)六、《出生医学证明》废证管理制度 (8)七、《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管理制度 (10)八、《出生医学证明》档案管理制度 (12)九、《出生医学证明》电子档案安全管理制度 (13)十、《出生医学证明》信息安全保密制度 (14)十一、《出生医医学证明》网络安全保密管理制度 (15)医院《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出生医学证明》是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由国家统一印发,具有医学法律效力的证明。
有专人分别管理《出生医学证明》和专用印章,明确空白《出生医学证明》管理责任,严格签发流程,落实人员责任。
严禁违法违规出具伪造虚假《出生医学证明》,按照相关规定,本院特制定管理制度如下:一、出入库登记制度实行《出生医学证明》出入库登记签字制度,落实专人运送和保管空白《出生医学证明》,办理出入库时证件管理人员验收并登记。
如有损坏、编号或数量有误等情况,应及时查明原因,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市妇幼保健上报情况,《出生医学证明》一经出库,不得进行调剂。
二、领取登记制度指定专人到领取《出生医学证明》,并建立《出生医学证明》出入库登记本,将领取证件的起止编码与数量登记入库,并由领证人和发放人签字,做好登记。
三、空白证件管理制度1.保存场所房间独立,布局合理,不得从事其他业务。
2.证件存放环境整洁,相对湿度不超过30%,温度-5至40度,无腐蚀性气体,通风良好,防潮、防虫、防鼠和防火等措施齐全。
3.《出生医学证明》应存放于专用保险柜中,存放房间应加设铁门、内屋门锁和防盗门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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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版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全套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一、申领制度
1、妇产科应根据我院上一年度活产数和上一年度《出生
医学证明》使用情况及当年库存数按季度及时向妇幼
保健院上报下一年度《出生医学证明》申领计划
2、依据年度及季度计划向保健院进行申领
3、如出现突发性《出生医学证明》使用增多情况,在说
明原因同时可向保健院追加申领。
二、入出库、保管制度
1、妇产科应建立《出生医学证明》入出库登记,实施台帐管理。
2、在证件运到接收时,须有2名以上证件管理人员在场验收,确认无损坏后,将证件的起止编码与数量登记入册,并由接收人和验收人分别签字。
3、妇产科主任负责空白《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及入出库管理工作
4、证件管理人员应妥善保管空白《出生医学证明》,做好防潮、防虫、防火、防盗等措施
5、发生证件丢失时,要及时向分管院长保管并查找原因,必要时需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做好调查取证,尽快将丢失《出生医学证明》的编码、丢失原因等以书面形式逐级上报管理
机构和行政部门。
6、需要使用《出生医学证明》时,妇产科医师应向科主任领取,做好证件编号、领取时间登记,同时双签名确认
三、首次签发制度
1、《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实行计算机打印
2、各接生医师在新生儿出生后应及时出具《《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表中的分娩信息和新生儿姓名及其父母相关信息分别由接生人员和领证人填写,所有项目要字迹清楚;若出现涂改,相应内容须由接生人员或领证人确认。
3、签发时凭新生儿父母有效证件原件及《《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出具《出生医学证明》,需做好证件审验、签发登记,《出生医学证明》正本由新生儿母亲领取,副本由户口登记机关拆切、保管,存根沾贴在《《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上。
若领证人不是新生儿母亲还需新生儿母亲签字的委托书,以及领证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对于未提供新生儿父亲信息的,新生儿母亲须提供书面声明,签发机构可在《出生医学证明》上父亲信息的相应栏目处填写“/”;对于新生儿母亲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与住院分娩登记的产妇姓名等相关信息不一致的,领证人需提供户口登记机关的相关证明,必要时需法定鉴定机构有关亲子鉴定的证明。
4、盖章人员在盖章前需对《出生医学证明》的信息进行核对,准确无误后方可加盖印章,并做好首次签发登记
四、换发制度
1、换发是指因我院当事医师或我院责任导致原《出生医学证明》无效,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亲生儿更换《出生医学证明》
(1)由户口登记机关提供相关证明不能进行登记而需要变更亲生儿姓名的。
(2)当事人提供法定鉴定机构有关亲子鉴定的证明,要求变更父亲或母亲信息的。
2、因我院责任导致《出生医学证明》无效的,妇产科应及时换发有效的《出生医学证明》;因当事人的责任导致《出生医学证明》无效的,申领人可向妇幼保健院机构书面申请换发。
3、根据当事人提供的《出生医学证明》正、副本完整情况予以相应换发,换发后原证件由妇产科归档保存,做好编号和换发原因登记,并由领证人、发证人签字。
五、废证登记制度
1、《出生医学证明》废证是指在运输、存储过程中毁损、遗失的空白《出生医学证明》或因打印、填写错误未签发的证件
2、要加强废证的管理,认真登记废证编号和作废原因,严格控制废证率,保证废证率不超过1%。
3、对运输、发放等工作出现的废证,应在《出生医学证明》三联上标识作废,并将《出生医学证明》编号和作废原因登记、存档,做好相关信息登记,每年度产生的废证于次年元月份上交
县妇幼保健院并逐级上交至市妇幼保健院办公室由办公室统一报省证件办集中销毁。
六、印章管理制度
1、应严格按照卫计委规定的标准和式样统一刻制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并将印章式样抄送本级公安部门户籍登记部门和市级机构备案。
2、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由医务科指定专人管理,证章分开,严格使用手续,严禁滥用印章。
3、印章发生损毁、被盗等情况应及时向分管院长及卫生局报告,申请刻制新印章。
七、档案信息管理制度
1、妇产科应按照档案管理的要求,将《出生医学证明》存根及其相关资料按首次签发、换发等分类进行归档,永久保存。
2、要做好新生儿相关个人信息的保密工作,除工作需要外,未经当事人书面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披露或泄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