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税收征纳关系中的两重循环
国际重复征税和国际重叠征税
假设P为A国居民公司,某纳税年度内有来源于居住国 境内所得500万美元,来源于B国所得50万美元和C国 所得100万美元。A国税率为40%,B国税率为50%,C 国税率为30%。P基于如上所得向B国缴纳所得税25万 美元,向C国缴纳所得税30万美元。在A国实行分国限 额抵免法的情形下,计算P公司应纳税额过程如下:
(三)国际重复征税的危害
从法律角度讲。国际重复征税使从事跨国投资和其他各种 经济活动的纳税人相对于从事国内投资和其他各种经济活 动的纳税人,背负了沉重的双重税收义务负担,违背了税 收中立和税负公平这些基本的税法原则。
从经济角度上看。由于国际重复征税造成了税负不公平结 果,使跨国纳税人处于不利的竞争地位,势必挫伤从事跨 国经济活动的人的积极性,从而阻碍国际间资金、技术和 人员的正当流动、交往。正是鉴于国际重复征税的上述危 害性,各国政府都意识到应采取措施予以避免和消除。
国际重复征税的产生
产生的前提条件主要有二: 一是纳税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拥有跨国所得,即 在其居住国以外的国家取得收入或占有财产; 二是两国对同一纳税人都行使税收管辖权。
国际重复征税的特征
1. 征税主体的双重性,即对同一所得两个国家同时 行使征税权;
2. 纳税主体与课税客体的同一性,即两个国家对同 一纳税人同一时期的同一纳税对象征税;
M公司向B国缴纳税款额 = 500万美元×30% = 150万美元
P公司从M公司获取股息 = (500万美元-150万美元)×50% = 175万美 元
该项股息分担M公司所得税额 = 150万美元×175万美元/(500万美元150万美元)= 75万美元
P公司由M公司获取的所得额 = 175万美元+75万美元 =250万美元
(完整word版)国际税法
一、国际重复(叠)征税的概念广义与狭义的国际重复征税法律意义与经济意义的国际重复征税国际重复征税与国际重叠征税国际重复征税的界定国际双重征税(多重征税)是指几个独立的征税权力(尤其是几个独立的国家)对同一纳税人同时征收同一税种。
[德]道恩国际双重征税是两个国家对同一所得征收的结果。
[美]比歇尔/费恩斯莱伯法律性国际双重征税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或地区对同一纳税人的同一课税对象在同一征税期内征收同一或类似种类的税.(OECD)国际重复征税一般指两个以上国家各自依据自己的税收管辖权按同一税种对同一纳税人的同一征税对象在同一征税期限内同时征税。
(高尔森)国际重叠征税的概念国家重叠征税或称经济性国际双重征税、国际双层征税,一般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对属于不同纳税人的来源于同一税源的课税对象在同一征税期内征税。
广义的国际重复征税,应该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对同一纳税人或不同纳税人的同一征税对象或税源,在相同时期内课征相同的或类似性质的税收.(廖益新)国际重复征税与重叠征税的区别产生的原因不同复:管辖权的直接冲突;叠:税制结构导致管辖权重叠。
纳税主体不同复:同一纳税主体;叠:不同纳税主体.其他方面的诸多差异复:没有国内重复征税,有时只涉及自然人,而与公司无关;税种上可能只涉及同一税种。
叠:既有国内、又有国际重叠,涉及的纳税人中,至少有一个为公司。
税种上则有可能涉及不同税种。
二、解决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划分征税权免税法与抵免法扣除法与减税法(一)免税法免税法也称外国税收豁免(Foreign tax exemption),是指居住国对本国居民来源于境外的所得或财产免于征税。
如果一国对本国居民来源于境外的所得或财产免于征税不附加任何条件,是为无条件免税或完全免税,这无异于仅实行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如果一国对本国居民纳税人来源于境外的、符合特定条件的所得或财产免税,是为有条件免税或部分免税。
免税的条件给予免税的国外所得必须来自于课征与本国相似的所得税的国家,而对来自不征收所得税或税率很低的国际避税地的所得不给予免税;享受免税的国外所得一般应为本国纳税人在国外分公司的利润或从参股比重达到一定比例的国外企业分得的股息、红利;持有国外企业的股息还必须达到规定的最短期限。
第2章 税收作用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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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税收的平衡作用机制
税收的协调作用机制是指税收在协调国民经济结构 (或说优化资源配置)过程中产生的影响和作用。 1.税收促进产业结构协调 对人民生活的必需品确定较低税率,使这类商品可以 以较低的价格供应市场,保证人民的基本生活需要;而对 非必需品或奢侈品确定较高税率,将生产经营者获得收益 的较大部分作为税收上缴政府财政,防止过高收益对社会 资源流向的不合理诱导。 2.税收促进地区结构协调 在税制的规定中给予经济欠发达地区更多的优惠照顾, 改善这些地区的投资环境,提高投资者对经济欠发达地区 投资的预期收益,引导更多资源流向该地区。 3.税收促进资本市场结构协调 税收对不同投资方式的制度规定不同会引起资本不同 方向的流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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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税收对投资结构的影响
在统一税制下,政府对不同投资项目征收相同 的税收,此时,税收只影响投资者的投资水平, 不会引起投资的结构性变化,投资结构由市场供 求来决定。而如果政府对不同的投资项目采用不 同的税收政策,那么,税收不仅会影响投资者的 投资水平,而且会影响其投资方向。引起投资结 构、投资方向变化的税收政策可以体现为征税模 式、税率的调整;也可以体现为征税依据、税收 优惠的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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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4税收对投资的作用机制
1.税收对投资总量的影响 政府对投资收益征税,减少了投资者对投资的预期收 益,降低了投资对投资者的吸引力,抑制了其进一步投资 的意愿,从总体上讲,最终就会减少社会投资总额。政府 在运用税收对投资总量的调整中,既可以采取直接减免税 的方式;也可以采用再投资退税等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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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4税收的调节作用机制
税收的调节作用机制是指税收对市场机制形成 的个人收入分配差距过大进行的调节。 税收在缩小个人收入差距中的作用就是将税前 收入分布曲线向“绝对平均曲线”推进。其主要 做法,如在个人所得税中采用累进税制的方式, 对高收入者多征税,对低收入者不征税或少征税, 从而使高低收入者与低收入者税后所得差距缩小。 再如,个人所得税免征额、生计费用扣除等的规 定也可以提高其调节收入的有效性。
什么是国际重复征税
什么是国际重复征税什么是国际重复征税,下⾯由店铺⼩编为你解答。
国际重复征税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在同⼀时期内,对同⼀或不同跨国纳税⼈的同⼀征税对象或同⼀税源,实⾏相应的税收管辖权征收相同或类似的税收。
严格说来,国际重复征税包括涉及两个国家的国际双重征税和涉及两个以上国家的国际多重征税。
在实践中,国际双重征税现象较为普遍,因此,国际重复征税也主要是指国际双重征税。
国际重复征税有不同的分类:(1)按其内容,可分为狭义的国际重复征税和⼴义的国际重复征税。
前者强调纳税主体和课税对象的同⼀性。
仅包括对同⼀跨国纳税⼈的同⼀课税对象所进⾏的国际重复征税。
⽽后者不仅包括因纳税主体和课税客体的同⼀性所产⽣的国际重复征税,⽽且包括纳税主体的⾮同⼀和课税对象的⾮同⼀但属同⼀税源的国际重复征税和对同⼀笔所得或收⼈的确定标准和计算⽅法的不同所引起的国际重复征税。
(2)按征税权的实施程度,可分为实际的国际重复征税和潜在的国际重复征税。
前者指实际发⽣的国际重复征税,即同⼀或不同跨国纳税⼈的同⼀课税对象或税源事实上已被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实施了征税权⼒,纳税⼈实际上已承担了双重或多重的税负。
⽽后者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对同⼀或不同跨国纳税⼈的同⼀课税对象或税源客观上拥有征税权⼒,但由于种种原因,其中⼀国或两个国家并没有实施征税权,从⽽形成潜在的⽽⾮实际的国际重复征税。
(3)按引起国际重复征税涉及的税收管辖权,可分为外延扩⼤的国际重复征税和内涵扩⼤的国际重复征税。
前者指由有关国家⾏使不同的税收管辖权所引起的国际重复征税。
后者指有关国家⾏使同种税收管辖权,即各⾃扩⼤了税收管辖权的⾏使范围所引起的国际重复征税。
国际重复征税是国际税收中的⼀个核⼼问题。
由于国际税收涉及到的主要税种是所得税,因此,各国普遍开征所得税和经济⽣活的⽇益国际化是国际重复征税产⽣的前提。
⽽各国实⾏不同的税收管辖权则使国际重复征税成为现实。
国际重复征税加重了跨国纳税⼈的税收负担,削弱其国际竞争能⼒,影响其从事跨国投资的积极性,进⽽会影响到国际间经济、技术、⽂化的相互交流和合作。
构建和谐征纳关系 如何构建和谐税收征纳关系
《构建和谐征纳关系如何构建和谐税收征纳关系》摘要: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目标,构建和谐税收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和谐税收中,如何构建一个关系到税企双方的和谐的征纳关系就成为它的核心内容,(一)税收法制不健全,税收执法行为越位,使征纳双方之间存在矛盾,(一)加快税收立法进程,进一步完善税收立法,进而规范执法行为,增强执法刚性,巩固税收征纳关系基础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目标,构建和谐税收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和谐税收中,如何构建一个关系到税企双方的和谐的征纳关系就成为它的核心内容。
构建和谐的税收征纳关系,是税务部门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加快税收事业发展的重要举措。
一、目前构建和谐税收征纳关系存在的问题(一)税收法制不健全,税收执法行为越位,使征纳双方之间存在矛盾。
我国现行税收实体法和程序法中,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三个法律是最高权力机关立法的,其余法规都是全国人大及常委会授权国务院制定的暂行条例,税收立法级次低;税收法律颁布缺少透明度,大量以内部文件形式出台的税收政策,给征纳双方执行造成很大的被动。
另外在税务机关执法过程中,个别税务干部的执法行为存在偏差,税收程序法执行过程的不规范,对执法处理结果随意使用自由裁量权,影响了纳税人税负之间的公平公正。
(二)纳税服务意识欠缺,影响了征纳关系的和谐。
在很多征税机关中“衙门”思想依然存在,办事程序人为复杂化,纳税手续繁琐,有时甚至出现滥用职权,超越职权征收关系税、人情税、态度税的现象。
同时,有的税务干部不能正确认清自己的岗位和职责,服务意识不强,只是把纳税人当作被动的执行对象,只强调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的义务,而忽略了其获得优质服务的权利,因此失去了纳税人的理解和支持,既影响了纳税人的纳税积极性,也损害了国家的税收利益。
试论构建和谐征纳关系
试论构建和谐征纳关系和谐,是当今社会的一大主旋律。
构建良好的征纳关系是建设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同时也是做好纳税服务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点。
如何进一步提高纳税服务质量,构建良好的征纳关系,是我们新时期税务人面临的一大课题。
一、纳税服务的理念要提供优质的纳税服务,构建良好的征纳关系,首先应树立正确的纳税服务理念。
纳税服务是税务机关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和行使权利的过程中,为纳税人提供的规范、全面、便捷、经济的各项服务措施的总称。
它贯穿于税收征管全过程,体现在税收征收、管理、稽查和行政复议等工作的各个环节,它是一项全局性的系统工程,涉及方方面面,涉及各级税务机关,既包括具体行政行为,也存在于抽象行政行为之中。
做好纳税服务工作,为纳税人主动纳税提供足够的便利,是为了更好地引导纳税遵从,使纳税人依法、自觉、主动、及时、足额纳税的能力不断提高,大幅度减少税款流失,降低税收成本。
纳税服务应包括两方面,一是服务,即是一般意义上的纳税服务,包括税收宣传、涉税辅导和受理;二是执法,即是税务行政执法,包括税收管理、税收政策落实、违法违章处理等税收执法工作。
纳税服务是税收行政执法的组成部分,既要强调热情服务,又要要求严格执法。
税务机关在提供纳税服务的同时,既要坚持维护纳税人的权益,也绝不能放弃对各种违法行为的严肃查处。
严格税收执法、开展税务检查、打击偷逃骗抗税行为,实质上是对绝大多数纳税人权益的保护,是另一种有效的服务形式。
严格执法是引导纳税遵从的最有效方法。
树立正确的纳税服务理念,应确立以纳税人为核心的服务宗旨,将税收工作由执法管理型向执法、管理、服务并重型转变,规范税收行政行为,大力树立税收宣传、纳税辅导、涉税服务、严格执法、维权服务等深层次的现代税收纳税服务观念,切实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为纳税人提供优质高效的纳税服务,最大限度地提高纳税人的满意度和税收遵从度。
一、纳税服务工作现状目前,抓优纳税服务工作,提高纳税服务质量已成为全区,乃至全国税务系统的共识,并取得了显著的成效。
国际重复征税及其解决方法
案例分析:
根据韩英两国税收协定确定跨国法 人最终居民身份的条款,应以公司的实 际管理机构所在国为其居民国,据此可 认定该公司是英国的居民公司,由英国 对其行使居民管辖权征税。
二、约束地域管辖权的国 际规范
(一)经营所得(营业利润):
《联合国范本》和《OECD范本》 都明确规定:“一国企业通过在缔约国 另一方的常设机构进行营业,其利润可 以在另一国征税”。
– 全额免税法 : • 甲国对来自乙国的30万元所得不予征税, • 甲国应征所得税额= 60×30% +10×35%= 21.5(万元)
– 累进免税法: • 甲国根据该公司的总所得100万元,找出其适 用税率。
• 甲国应征所得税额=(60×30% + 20×35% +20×40% )×70/100=23.1(万元)
根据《经合组织范本》和《联合国 范本》的精神,应根据法人的“实际管 理机构所在地”来决定由哪个国家行使 居民管辖权,如果以实际管理机构标准 还无法确定跨国法人的最终居民身份, 就只能由有关国家之间协商解决。
案例
一家跨国公司在韩国注册成立,实际管理 和控制中心设在英国,韩国依据注册地标准 认定该公司是本国的居民公司,而英国依据 管理和控制中心标准也认定该公司是本国的 居民公司,于是该公司就有了双重居民身份, 其来自世界范围的所得可能被韩国和英国两 国进行重复征税。
13、He who seize the right moment, is the right man.谁把握机遇,谁就心想事成。21.8.3121.8.3117:22:3017:22:30August 31,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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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市场营销观念:目标市场,顾客需求,协调市场营销,通过满足消费者需求来创造利润。2021年8月31日星期二下午5时22分30秒17:22:3021.8.31
我国环境保护税的“双重红利”效应分析
我国环境保护税的“双重红利”效应分析作者:成烨来源:《财讯》2019年第27期摘 ;要:环境保护税具有改善环境与促进经济增长的“双重红利”效应。
本文根据近年来我国开征环境保护税费的相关数据,以索洛新古典增长模型为理论框架,利用stata对环境保护税的“双重红利”效应进行线性回归和分位数回归的实证分析,分别证实了我国环境税第一重红利与第二重红利的存在性,并据此给出相应的政策建议。
关键词:环保税;双重红利;实证分析一、引言近年来,环境税“双重红利”效应在西方学术界已经得到充分的理论探讨和实证检验。
所谓“双重红利”是指环境税可以实现保护自然环境和改善社会福利水平双重功效。
一是环境目标,征收环境税可以有效治理环境污染,抑制资源过度利用,改善生态环境,即“第一重红利”;二是非环境目标,开征环境税能降低现存税制对劳动和资本产生的扭曲作用,从而增加就业岗位、带动投资,有助于清洁能源和新技术的开发与应用,进而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发展,即“第二重红利”。
2018年起,我国正式开征环境保护税,完成了“费改税”的转变。
但是,环境税在我国是否能够收到与西方国家同样的“双重红利”效果,尚存在分歧,有待进一步的研究和讨论。
由于遵循排污费制度向环境保护税制度平稳转移的原则,所以环境保护税与排污费之间征收对象、征收范围、计税方法、计税标准均没有发生变化,因此,本文根据1998年至2017年间我国开征资源税的相关数据以及2009年至2017年我国空气污染物排放量的相关数据,以索洛新古典经济增长模型为理论框架,利用stata对环境保护税的“双重红利”效应进行线性回归和分位数回归的实证分析,分别证实了第一重红利与第二重红利的存在性问题,并且给出相关的政策建议。
二、文献回顾关于环境税的相关研究最早来源于福利经济学家庇古。
庇古在其《福利经济学》中提出,在完全竞争的市场环境和不存在其他扭曲性税收的条件下,采用税收手段可将环境污染带来的外部性问题转化为排污者排污的内部成本。
税收征管模式的变革和启示
税收征管模式的变革和启示我国的税收征管模式先后经过了四次比较大的变化。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税制的不断完善,税收征收管理模式也在不断的适应形势的发展和变化,改革的步伐日益加快,科学严密的税收征管体系日渐成熟,确保了税收各项职能作用的充分发挥。
一、税收征管模式的历史变迁税收征管是税收工作的前沿阵地和关键环节。
我国的税收管理历来重视税收征管模式的构建,先后探索建立了四种适应时代要求的税收征管模式[1]。
1、“一员进户,各税统管”模式。
这一模式始于50年代,终于80年代。
主要特点是,以专管员为核心,实行专户管理,即“一员进户、各税统管、征管查合一”;组织形式为按经济情况、行业或地域等因素设置工作岗位,根据纳税户规模和税收工作繁简配置人员;征收方式采取税务人员上门催缴;管理的技术手段主要是传统的手工操作。
2、征、管、查分离模式。
这一模式始于80年代中后期,终于90年代初。
该模式先后经历了两个不同阶段,即征收管理与检查两分离和征管查三分离的管理模式。
总体特点是,在税务机关内部实行征收、管理和检查的职能划分,对征管权力进行分离和制约;实行税收专业化管理,以确保税收征管效率的提高;在管理技术手段上,计算机开始应用于税收管理的主要环节。
3、“三位一体”模式。
即“纳税申报,税务代理,税务稽查”三位一体的税收征管模式。
代写论文这一模式是在1994年分税制建立初期,一些地方在维持原有征管模式的同时,对税收征管模式的改革进行了积极的尝试,但并未作为一种普遍适用的模式在全国推广和应用。
其主要特点是,取消专管员固定管户制度,把纳税申报,中介机构的税务代理和税务机关的征管有机结合,形成相互依存,相互制约的整体。
4、现行征管模式。
这一模式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的改革施行于1996年,常被称为新征管模式。
其主要的内容是,以纳税申报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
主要特点是,由过去的分散型、粗放化管理到向集约型、规范化管理转变;由传统手工操作方式向现代化科学征管方式转变;由上门收税向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转变;由专管员管户的“保姆式”管理向专业化管理转变。
税收征纳关系存在问题探讨
2020 年第 19 卷第 22 期税收征纳关系存在问题探讨□肖远菊【内容摘要】与过去相比,我国税收征纳关系有了明显改善。
但从实践来看,还是存在一些现实的问题。
本文旨在对这些问题 进行探究的基础上,为构建和谐税收征纳关系提出一些建议。
【关键词】税收征纳关系;纳税人;税收主体【作者简介】肖远菊(1979.3 ~ ),女,四川德阳人,贵州财经大学副教授,硕士;研究方向:财税理论及实务对税收征纳关系的研究一直是税收征管领域相关问题的重点。
随着税制的逐步完善、税收征管手段的进步和纳税人纳税意识的提升,我国近年来的税收征纳关系有所改善,但仍然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税收征纳关系概述(一)税收征纳关系的概念。
税收征纳关系是指税收主体在税收征纳过程中形成的一种关系。
税收主体包括两方,一方为代表国家行使征税权的各级税务机关,另一方为履行纳税义务的自然人和法人。
主体双方税收征纳关系和谐的程度直接决定着一个国家一定时期内的税款能否及时足额地入库。
依据我国现行税法的要求,征税方要在行使征税权的过程中必须依法征税且执法必严,以保证公平公正地对待每一位纳税人,同时为所有纳税人提供优质文明的税收服务;对纳税方则是要求其按照税法规定如实、及时地进行税款申报和足额的税款缴纳,并且积极配合税务机关的各项涉税管理活动。
当征纳双方都履行好了自己的职责并和谐相处时,税款的流失和涉税争议才会有所减少。
(二)税收征纳关系的特点。
在税收征纳关系的相关研究中,对税收征纳关系特点的分析是基础。
从法律实质来分析,可以把税收征纳关系的特点概括为如下三方面:一是从主体双方权利义务的对等性来看,税收征纳关系是征税机关以行使征税权力为主、而纳税人以履行纳税义务为主的不对等关系;二是从税收征纳主体双方关系的稳定性来看,这种关系是相对稳定的,这是由税收本身的固定性决定的;三是税收征纳关系的存在是以既定的课税对象为基础的,围绕课税对象才能明确纳税人、税率、计税依据等其他税收要素。
国际税收_第三章国际重复征税及其解决方法
具体体现:
1.两国同种税收管辖权交叉重叠。国与国之间同种税收管辖 权的相互重叠主要是由有关国家判定所得来源地或居民身 份的标准相互冲突造成的。一旦同一笔所得被两个国家同 时判定为来自本国,或者同一纳税人被两个国家同时判定 为本国居民,那么两个国家的地域管辖权与地域管辖权或 者居民管辖权与居民管辖权就会发生交叉重叠。另外,如 果一个纳税人具有双重国籍,而这两个国家又都行使公民 管辖权,则两国的公民管辖权也会发生交叉重叠。为了说 明国与国之间同种税收管辖权交叉重叠的原因,下面举几 个简单的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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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重复征税分类 重复征税还有法律性重复征税(重复征税)和经济性
重复征税(重叠征税)之分。 1.法律性重复征税(juridical double taxation):当两
个或两个以上拥有税收管辖权的征税主体对同一纳税 人的同一课税对象同时行使征税权,这时产生的重复 征税属于法律性重复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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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制性重复课税
同一课税权主体对同一或不同纳税人的同一课 税对象或税源课征不同形式的税收
假定A国居民汉斯先生在某纳税年度内取得10万美元的总 收入,他考虑将其中的二分之一用于消费,二分之一用于 储蓄,而用于消费的部分又有二分之一购买生活必需品, 二分之一购买奢侈品。在常见的复合税制结构下,汉斯先 生的这10万美元总收入,将面临政府的多次课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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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3:甲、乙两国同时判定一自然人为本国居民 ,两国同时对其拥有居民管辖权,从而造成两国 居民管辖权与居民管辖权的交叉重叠。比如,某 人在甲国拥有永久性住所,但因公被派遣到乙国 工作一年;甲国根据住所标准认定该自然人为本 国居民,而乙国根据停留时间标准认为该自然人 在本年度内属于本国的居民。这样,甲、乙两国 的居民管辖权就叠加到了该自然人身上。
税收正义论:渊源、流变及启示
【法学与法制建设】收稿日期:2023-03-07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后期资助项目“《巴黎协定》的遵约机制研究”(项目编号:21FFXB050)作者简介:覃俊豪(1994-),广西博白人,法学博士,四川大学法学院助理研究员,研究方向为国际税法。
税收正义论:渊源、流变及启示覃俊豪(四川大学法学院,四川成都610207)摘要:税收正义的理论渊源包括税收公平、分配正义和税收法律主义。
税收公平是税收正义理论的起源,然而,税收公平的内涵呈现出扩张趋势,税收公平与税收正义的内涵逐渐趋同。
国内层面上的税收正义与税收公平的关系不能“移植”到国际层面。
在国际层面上,税收正义所关注的是分配正义与政治正义,税收公平可以理解为实体公平和程序公平两部分。
我国税制改革应关注税收正义的理念,在国内层面,以“公平优先,兼顾效率”为原则,通过进一步落实税收法定,完善我国国内税收法制;在国际层面,在推动国际税收规则改革的过程中,应在坚持合作共赢的基础上,通过国际税收领域的多边合作来实现国际税收正义。
关键词:税收正义;税收公平;税收法定;国际税收正义中图分类号:D922.2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2-3240(2023)09-0114-08税收正义被认为是税法的核心价值[1],然而,无论是税收正义的内涵,还是税收正义的渊源,学术界均存在争论。
我国新一轮税制改革,以“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为目标,在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背景之下,实现公平正义是税收制度的重要职能。
因此,文章将通过梳理税收正义的理论渊源及其发展过程,进而在国内和国际两个层面上,分析税收正义的内涵及其与税收公平的关系,以期对我国新一轮税制改革的理论建构有所启示。
一、税收正义的理论渊源(一)作为税收正义起源的税收公平从税收的历史角度看,在中国的历史中,“税收正义”可以追溯到中国的春秋战国时期,该时期的税收思想以孔子为代表,形成了轻徭薄赋的观念[2],这种税收思想被称为是封建统治者所应当遵守的征税原则,从正义作为制度的应然性来说,这是一种“税收正义”的原则。
论税收征纳关系主体及其相互关系(1)
论税收征纳关系主体及其相互关系(1)【摘要】税收征纳关系主体是税收征纳关系中不可或缺的要素,包括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征税人以及税务担保人和税收代理人等第三人主体。
如何在实践中理顺它们之间的关系对于纳税人权益的保障和健康和谐的税收关系的建立具有重要的意义,本文试从这一角度对此进行了探讨。
【正文】税收法律关系的两个基本主体是纳税主体和征税主体。
纳税主体和征税主体在税收关系中的法律地位是相互对应的,纳税主体的法律地位主要是通过纳税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及其所承担的义务反映出来的,由于纳税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主要是针对征税主体的。
因此征税主体的权利义务同样可以反映出纳税主体的法律地位。
而纳税主体与征税主体在税收法律关系中的地位正是体现了一个国家税收法制水平的高低。
“税收权力关系说”和“税收债务关系说”是围绕税收法律关系的两个基本理论学说,他们之间的差别正是体现在纳税主体和征税主体之间的相互关系不同。
“税收权力关系说”的理论前提就是国家与纳税人之间的强制与服从关系,反映在税收法律关系中就是纳税主体必须服从征税主体的统治,纳税主体必须从属于征税主体。
这是一种单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纳税主体只履行义务不享有权利,征税主体只享有权利不履行义务,二者之间的权力义务严重失衡。
在“税收法律关系说”下,税法的基本功能被定位于保障国家税收利益的实现,而纳税主体的地位低下,只是义务主体,是处于被漠视甚至被否定的地位。
“税收债务关系说”的理论基础是社会契约论,强调人民主权和国家与人民在基本法律地位上的平等,强调征税主体和纳税主体法律地位的平等性及其权利义务的对等性。
征税主体和纳税主体一样都处于税法之下都受到税法的制约,在税法法律关系中都严格按照税法的规定平等地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纳税主体在履行义务的同时必须享有对等的权利,征税主体在享有权利的同时也必须履行对应的义务。
在“税收债务关系说”中,纳税主体上升到了权利主体的地位,国家作为人民的服务者,纳税主体的权利得到了切实保障。
税务征管与税务管理的区别与联系
税务征管与税务管理的区别与联系税务征管和税务管理是税务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的两个重要环节。
虽然二者有一定的相似性,但在实践中存在着一定的区别与联系。
本文将从不同的角度来探讨税务征管与税务管理的区别与联系。
一、区别1. 定义与侧重点不同:税务征管是指税务部门依法对税收征收、征纳、征管的过程,强调对税收的征收和征管工作。
而税务管理则更为综合,除了包括征收、征纳、征管等职能,还涵盖了税收政策研究、税收监管、税收服务等方面。
2. 角色定位不同:税务征管更注重执行角色,税务部门作为税收法律的执行机关,负责具体的税收征管工作,履行税收职责。
而税务管理则更注重管理角色,税务部门需要对税收活动进行综合管理,包括税收政策的研究、规划与制定、监管等方面的工作。
3. 执行方式不同:税务征管是通过对纳税人进行征税、征纳、征信等手段来确保税收的征收与管理。
而税务管理则更注重制度建设和管理方式的创新,将税收管理工作与现代管理理念相结合,提高税务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二、联系尽管税务征管与税务管理在一些方面存在着差异,但二者之间也有紧密的联系。
1. 目标一致:税务征管与税务管理的最终目标都是确保税收的平稳征收与管理,实现国家财政收入的稳定和增长,推动经济可持续发展。
2. 紧密衔接:税务征管和税务管理在实践中是相互衔接的两个环节。
在征收、征纳、征管的过程中,税务征管起到了衔接税务管理的作用。
而税务管理则为税务征管提供了政策支持、法律依据等支持。
3. 互动循环:税务征管和税务管理是一个循环的过程。
税务征管通过对纳税人的征收与管理来实现税收的稳定征收,而税务管理则通过研究和监管工作为税务征管提供指导与支持。
二者相互促进,形成一个良性循环的关系。
综上所述,税务征管与税务管理在定义、侧重点、角色定位和执行方式等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别,但又相互联系,相互衔接,共同服务于税收的征收和管理工作。
税务部门需要充分发挥二者的作用,不断优化税收环境,提高税务管理和征管水平,为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提供有力的支持和保障。
坚持两位一体优化征纳关系
市 共受理查处 举报案件 4 9 ( 1 起 其中 L 级
转 办举报案件 l 起 ) 9 ,入库税款 、罚款 、 处理办法 等廉 政建设 制度 , 开展警示教 中不断完善其财务管理模式。 滞纳 金 4 8 4 余万元 。 育, 通过组织讨 论和认真反思 , 使大家 充 为做好 政策咨询服 务 , 我们 以 ( 国 《 中 案源调 查 “ ” 准 。近年来 ,我们集中 分认识转 变作风 、 明办税 、 文 优质服务 的 税 务报》 为载体 , 及时将纳 税人 对税 收政 对 6 高收 入行业和 8 高收 入 个人的 个 个 种 重要性 和紧迫性 ; 向历年被 查企业 和个 策、 法规 普遍存在 的模糊认识 , ( 税 以 《 纳 人邮寄 、发放 《 行风测 评表 ,对照征集 向导 的形式 向社 会解释税法 ; 格落 实 严 到的 3 余 条意见和建议 ,开 展稽查 员作 首 问负责制 ,细 致耐心 地解 答纳税 人提 0 风纪律整顿 , 通过开 展批 评和 自我批 评 , 出的有关 事宜 ;将稽查 典型 案例汇编 成 利用 下户检查 、接待咨询 、回访 、纳 剖析思想根 源 , 解决存在 问题 ; 面向社会 书 ,
金 2 7 余万元 , 35 目前 已入库 2 5 余 万元 。 12
意”规范 日常行为 。“ 三声”即纳税 人来 法公正 、公 平 。 为纳 税人服务 要 “ 真心——以诚 相待 、 热 企业进 行调 帐检查 时 ,稽查 员必须 出示
“ 满意”即 让纳税人对 工作质量 、办案 务检查证》 行政执法 证》 “ 书一卡” 五 和 ,两
法随意性 。 为加强对 审理环 的 监督制约 ,我 们 实行四审 定案 制 ,即 一个 案件要 过 稽 查科 、 稽政 审理科 、 管局长 、 主 审理 委 员会四次 审理 才能 定案 ,并逐级 由上级 审 理对 下级审 理进 行考核 。该 制度的 实 施 不仅缩 短 了案件 的审理时 『 ,提高 r 日 J 审理效 率和审 理 质量 ,还 克服 r审理环 节 中的 个别人 说 了算 的弊端 .维 护 r 纳 税 人的切 身利 益 。
征税现象论KZU国际重复KZU
论国际重复征税现象国际税法是适应国际税收关系的需要,从传统的国内税法部门中逐渐形成和发展起来的一个新的综合性的税法分支体系.国际重复征税是国际税法领域中最为普遍、最为突出的现象,没有国际重复征税,就没有国际税法这门学科。
国际重复征税问题的解决,涉及国家主权和税收利益,因此成为国际税法的重点。
1. 国际重复征税产生的原因国际重复征税现象产生的根本原因,是有关国家各自主张的税收管辖权在纳税人的跨国所得或财产价值上发生重叠冲突的结果。
国家税收管辖权之间的冲突,具体分析而言,主要有以下三种表现形式。
1.1 居民税收管辖权与来源地税收管辖权之间的冲突目前绝大多数国家在所得税和一般财产税方面,既按属人课税原则对本国居民来自居住国境内和境外的一切所得和财产价值,行使居民税收管辖权征税;同时又根据地域课税原则对非居民(即其他国家的居民)来源于境内的各种所得和存在于境内的财产价值,主张来源地税收管辖权课税。
因此,在一国居民所得的来源于居住国境外的跨国所得上,势必会发生一国的居民税收管辖权与另一国的所得来源地税收管辖权之间的冲突。
在纳税人收入和财产国际化现象普遍存在的今天,这种一国的居民税收客辖权与另一国的来源地税收管辖权之间的冲突,是造成当今大量的国际重复征税的最普遍的原因。
从理论上说,清除目前普遍存在的上述两种税收管辖权冲突引起的国际重复征税的最佳途径,是规定世界各国在所得税或一般财产税上统一行使同一种属人性质的或属地性质的税收管理权但这种理想的途径在国际税收的现实中是行不通的。
首先,由于各国在国际经济交往关系中所处的地位不同,决定了它们在主张统一行使居民税收管辖权还是来源地税收管辖权问题上,难以达成共识。
处在资本和技术输出国地位的经济发达国家,由于其众多的居民企业和个人有跨国投资、转让技术和提供劳务服务活动,相对于资本和技术输入国而言,每年有更多的来源于居住国境外的利润收益,出于维护本国的财权利益考虑,它们在跨国所得和财产价值的课税权选择问题上,自然更多地倾向主张居民税收管辖权原则。
国际双重征税
第十七页,共128页。
地域(dìyù)税收管辖权的协调
投资所得 股息所得和利息所得 一般采取所得支付(zhīfù)人所在国与所得受益人所在
国共享征税权的做法,由支付(zhīfù)人所在国按一个 较低的税率对股息、利息征税 对于支付(zhīfù)的股息,当受益人直接持有支付 (zhīfù)股息公司至少25%的资本时,税率不应超过5 %,而在其他情况下,税率不应超过15%; 对于支付(zhīfù)的利息,税率不应超过10% 特许权使用费 经合组织范本主张由特许权使用费的受益人的居住国 独享征税权 联合国范本则主张特许权使用费的发生国应享有更大 的征税权
叠
居民税收管辖权之间的重叠 居民税收管辖权和收入(ōurù)来源地税
收管辖权之间的重叠
经济性国际双重征税产生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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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双重征税(zhēnɡ shuì)产生的影 响
经济层面的负作用
造成(zào chénɡ)跨国投资者的额外税收负 担,不利于资金的国际间的流动和运用
阻碍商品、劳务、资金、技术的国际间的 流动,不利于资源在国际范围内的合理配 置和有效运用
第五页,共128页。
国际(guójì)双重征税的概念
类型
法律性国际双重征税(international juridical double taxation),国际重复征税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或地区对同一纳税人的同一课 税对象在同一征税期内征收(zhēngshōu)同一或类似种
我国增值税中重复征税现象透析
与其它流转税相比,增值税里有公平、中性、税不重征、普遍征收的突出特点,税不重征是其他流转税所不具有的,各国政府也在实践中将重征税减小到最低限度,但在税制易体设计易实施中,由于各国采用增值税具体背影不一、税制结构不一,而且各国增值税制在技术结问上仍存在较大的差易,所以说不重征就不能完全实现,实践与理论的差距就不可避免。
本文从我国实行增值税的具体实践出发,对我国增值税中重复征税现象进行一番分析。
我国增值税中存在的重复征税我国现行增值税与理论上的增值税存在差距,与国际上主流增值税也存在差距,最为突出的就是存在更多的重复征税,这是与税收公平、效率、中性原则相违背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类型差异型重复征税。
由于我国实行生产型增值税使投入要素抵扣范围缩小,商品计税的增值额变大,税基加宽,由于资本性货物不能抵扣,纳税人在资本投入的,资本所耗进顶税成了产品成本的一部分,最终也构成了价格的组成部分不能抵扣的进顶都使税负加重,这突出体现在于高新技术企业之中。
由于高新技术企业的资本有机问成高,产品中相对较高的折旧费用得不到抵扣,这部分税额便资本化为固定资产价值的一现分,并且分期转移到货物的价值中去,该货物的销项税额中还包含一部分购进环节的增值税,货物流始次数越多,对已征税款的巨复征税就越严重。
2、税率差异型重复征税。
消除行政管理征税的必要条件之一就是实行单一税率,而目前世界上实行单一税率的国家占多数,其次是采用双税率的国家,采用三个以上税率的国家较少,而且税率的档次呈减少趋势。
但我国采用的是多档税率,有17%、13%、0以及6%、4%两档征收率,抵扣税率有4%、6%、7%、10%、13%、17%.税率差异导致的重复征税主要体现在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之间,小规模纳税人的税员往往高于一般纳税人,只有一般纳税人的货物增值率达到63.82%,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税员才相同,低于此增值率时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重于一般纳税人,因为小规模纳税人没有进顶税金抵扣。
会计月份循环征税
会计月份循环征税【原创实用版】目录1.会计月份的概念和重要性2.循环征税的含义和目的3.会计月份循环征税的具体操作流程4.会计月份循环征税的优缺点分析5.我国的会计月份循环征税政策及其对企业和个人的影响正文一、会计月份的概念和重要性会计月份是指企业在会计期间进行财务核算和报告的时间单位,通常为一个月。
会计月份对于企业的财务管理和决策具有重要意义,因为它可以帮助企业及时了解经营状况、分析业绩、预测市场趋势,从而制定合理的经营策略。
二、循环征税的含义和目的循环征税是指税务部门按照一定的时间周期对纳税人进行税收征收的方式。
其目的是确保国家财政收入的稳定,防止逃税行为,保障税收制度的公平和正义。
三、会计月份循环征税的具体操作流程会计月份循环征税的具体操作流程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纳税人在每个月末或月初进行税款计算和申报;2.税务部门在每个月的固定日期对纳税人进行征税;3.纳税人在规定时间内缴纳税款;4.税务部门对纳税人的缴纳情况进行核对和审查;5.如果纳税人未按时缴纳税款,税务部门将进行追缴和处罚。
四、会计月份循环征税的优缺点分析会计月份循环征税的优点包括:1.有利于国家财政收入的稳定,保障国家财政运行的需要;2.有利于防止逃税行为,维护税收制度的公平和正义;3.有利于企业及时了解税收政策,提高税收遵从度。
缺点包括:1.可能会增加企业的财务负担,影响企业的经营效益;2.可能导致纳税人在每个月末或月初集中缴纳税款,增加税务部门的工作压力。
五、我国的会计月份循环征税政策及其对企业和个人的影响我国实行会计月份循环征税政策,对企业和个人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对于企业来说,需要及时了解税收政策,合理规划财务策略,以降低税收负担。
对于个人来说,需要按照规定时间申报和缴纳税款,履行税收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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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税收征纳关系中的两重循环更新日期:2009-7-21 16:40:34索引号:530625-012238-20090721-0011发布机构:永善县国家税务局发文日期:2009-07-21名称:试论税收征纳关系中的两重循环文号:6主题词:税收征纳关系两重循环??试论税收征纳关系中的两重循环?廖锡彪?摘要:所谓的两重循环是指良性循环和恶性循环,作为两重循环是人类社会活动中存在的两个简单的循环现象,当然在我们税收的征纳活动中也必然存在,而作为开展活动中的人都希望自己在良性的循环模式下进行,但这种绝对理想的模式并不存在,在税收的征纳关系中,我们如何来调节和平衡这之间的关系呢?笔者从目前税收征纳存在的一些实际恶性现象中着手,采用博弈理论从信息不对称条件下去研究分析,企图对今后税收征管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税收征纳两重循环我们讲税收征纳关系本是一对矛盾,这对矛盾以既对立又统一、既斗争又妥协为运动常态。
税收征纳关系的理想模型,是以信息对称(完全信息)、责权利对等为基础,以征纳双方利益最大化为目标,以现代信息技术和社会化为依托的自觉的文明的密切的充分的征纳合作。
绝对的理想模型并不存在。
因此,研究信息不对称条件下的征纳博弈和税收征管,具有现实意义。
一、分析在税收征管的实际中,制约和决定征管质量的因素和变量以及目前存在的系列不良现象追求利益最大化是一切经济行为的最高准则。
国家利益和纳税人利益在数量上的消长关系反映并决定了征税主体和纳税主体在指向上相似而在形态上各异的价值取向。
税收管理质量和水平在很大程度上受制于两大因素:生产力发展水平和社会政治文明程度。
前者表现为税收管理的技术和手段,后者表现为税收文明的模式和路径。
征纳主体间信息不对称,是征管质量、征管效率的重要制约因素和主要决定变量。
预见并尽可能消除由此引发的一系列传导效应,是建设税收文明的重要而又紧迫的课题。
(一)存在的第一种不良现象分析一方面,我们都知道纳税人无一例外都是“经济人”,出于经济利益上的考虑,他们总是谋求生产经营信息特别是财务信息相对屏蔽化,力图以一种自认为是理性、安全、自控的模式应对税收管理。
税务部门无法客观、全面、及时、准确地掌握纳税人的涉税信息,少部分纳税人甚至藏匿于“信息盲区”。
纳税人的信息输出屏蔽有完全屏蔽和选择性屏蔽之分,前者表现为无赖和流氓行径,具有盲目性和对抗性,为数不多却屡禁不止;后者表现为投机和欺诈行径,具有试探性和妥协性,为数众多且手法多样。
另一方面,我们的税政信息公开度偏低,方式也较为简单,渠道也单一,系统性、针对性和实效性较差,不能为纳税人充分获取、利用。
因此,征纳双方在信息传递中存在双向屏蔽,直接导致国家税收减少。
由于目前征管技术和手段的某些缺陷,因信息屏蔽引发的税收减少很大程度上不可补救。
(二)存在的第二种不良现象分析首先在一定时期以来,由于非常复杂的原因,纳税人财务核算虚假现象越来越普遍,越来越严重,已经成为具有群体化、社会化、公开化趋势的一大顽症。
伴随纳税人生产(经营)流程形成的财务信息流,总是处于人为的挖补和剪贴状态,看似规范的财务核算往往掩盖着虚假的原始信息。
最终,真实的信息反而无从查考。
其次税收管理信息化建设和企业管理信息化建设相脱节,征管信息源狭窄,接口不统一,数据不充分;广泛存在于基层税务机关的不规范执法行为与“信息处理必须结构化、数模化”的技术要求相背离。
再次受机制、体制、环境和社会因素影响,某些税收案件的查处过程是涉税信息一再衰减的过程,案件经历的部门和环节越多,信号衰减现象越严重。
许多税收案件的最终处理结果,总在权力运作和利益分割中重蹈“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覆辙。
这表明,源头信息与末端信息不对称问题非常突出。
(三)存在的第三种不良现象分析目前我国现行税制存在三大突出问题。
一是弱干强枝;大部分税种没有经过人大立法,而是以政府条例的形式执行,大量的政策条文以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面目出现,法规层次低、效力差。
二是税政复杂;多元税制并存,内外有别,城乡有别,不同所有制有别,不同经济(行政)区有别;政策信息零乱纷杂,条理性差,新旧交错,难以梳理和操作。
三是变动频繁;政策条文变动大,权威性、规范性和稳定性差,形成“补丁税制”。
补丁税制阻滞了税收信息的传输和采集,使有限的涉税信息混杂大量错码、乱码和数据垃圾,加大了税制操作难度和运行成本。
更严重的是,弱干强枝、复杂多变的补丁税制与税收司法的“业务接口”极其复杂,进入司法程序的涉税信息,常常在有关部门的认定和取舍中大量损耗。
(四)存在的第四种不良现象分析主要针对税收服务而言。
从总体上说,我国现阶段的税收服务是不规范的、低层次的、表面化的、虚拟化的服务。
税收服务的非互动性和税务机关职能机构设置上的非适应性导致接收纳税人需求信号的迟滞性和纳税服务的非系统性、非连续性,形不成完整的税收服务。
(五)存在的第五种不良现象分析一是目前政府相关管理部门信息系统互不兼容,自成体系,还没有形成资源共享的信息网络,从而增加征收成本,浪费资源,降低效率,助长一些官僚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
伴随分税制出现的两个税务部门,也存在重复开发软件,信息衔接不畅等问题。
流转税的三个主要税种呈“板块式并行结构”,不仅意味着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链条不完整,抵扣不均衡也不准确,而且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管理的难度和无奈。
二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是当前我国法制建设的最大顽症。
在人治和法治激烈博弈的社会大环境下,税收执法始终处在各种矛盾的焦点上,税务机关时常处于孤军奋战。
行政干预、领导意志、人情干扰、司法腐败等一系列问题严重制约税收执法,对法人涉税案件的处理尤其要面对行政干预和社会压力。
(六)存在的第六种不良现象分析一方面,如果政府具有非诚信的行为,这将践踏纳税人的权益,制约税收征纳关系的健康发展。
第一,受信息不对称、权力不对等、民主机制不健全等因素影响,纳税人和政府的委托与受托关系某种程度上表现为一种非诚信关系。
民主政治的滞后发展使得基于政府效用最大化的预算最大化和隐含其中的预算虚假、浪费和预算资金无效运行现象得不到制约和追究,降低了用税信用。
政府运转效率低下,社会公共产品(服务)成本高质量差。
第二,大范围的税收流失加剧了财政收支的矛盾,使得刚性化十足的财政支出过分依赖国债和赤字。
国家税收控制力的减弱或滞后发展或在某些领域缺位不断刺激纳税理性向违法方向试探性地“滑动”,而且这种投机性的“滑动”可能因为情绪化思维的激励,演变成一种大面积的报复行动。
另一方面,纳税人如果出现非诚信的涉税行为,将会降低了纳税人群体的税收信誉和经营信誉,导致实际税收负担的巨大差异,加剧分配不公,强化纳税人的攀比心理和税务当局的管理欲望,使税收征纳关系陷入积重难返的恶性循环。
(七)存在的第七种不良现象分析我们知道思想是行动的先导。
对于推进依法治税必须首先解决思想认识问题,着眼于树立依法治税观念。
目前,在依法治税工作中,还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思想认识问题:从领导层来讲,有些领导干部对依法治税缺乏应有的认识和足够的重视,法治观念淡薄,人治思想严重,仍习惯于传统管理和依“长官意志”办事,以致在实践中出现了少数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和权力滥用等问题;有些干部对依法治税虽然有一定的认识,但面对财政管理体制的制约和税收计划任务的左右,面对来自方方面面的阻力和干扰,显得望而却步、裹足不前、不敢作为。
从执法者来说,有些人头脑里“官本位”、“税老大”意识作祟,习惯于居高临下、随意执法,对法律上的约束感到不舒服,对依法治税很不情愿;有些人受传统的法律是治民工具观的深刻影响,一味强调纳税人要依法纳税,却很少讲执法者也应依法征税,甚至有的把执法权变为自己随心所欲的工具。
就纳税人而言,有些是依法纳税观念不强,受自身利益驱使,千方百计欠、偷、骗、抗税,致使国家税款严重流失;有些人虽然依法纳税观念和依法维护自身权益意识在不断增强,但由于“后顾之忧”,即使自身权益受到侵害,多数也不敢诉诸法律予以维护。
解决这些问题,必须进一步统一和提高思想认识。
从理论上讲,税收的本质特征,决定了一切税收活动都必须依法进行,同时也决定了依法治税在税收工作中的核心地位。
从实践来看,依法治税是正确处理征纳矛盾的根本方法和唯一途径。
这一主要矛盾所具有的长期性、复杂性和艰巨性充分表明,依法治税是税收工作永恒的主题。
依法治税是税收工作的核心和灵魂,是指导税收工作的基本原则,是统揽税收工作全局的根本指针,也是衡量税收工作的主要标准。
值得指出的是,长期以来,各级税务机关强调以组织收入为中心,并主要以税收计划任务的完成情况来考核工作绩效。
在组织收入思想指导下,税务机关任务观念很强,相对法制意识却较淡薄,大都将主要精力放在调剂税收余缺,确保税收的平稳增长上,出现了收入形势好的时期和好的地方有税不收、放宽减免、执法偏松、对偷税逃税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现象;收入形势不好的时期和地方挖地三尺、严查重罚、甚至出现收“过头税”、寅吃卯粮、乱征乱罚的情况。
这不仅造成税收执法上的时期性和地域性差异,而且给依法治税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甚至影响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要根本改变这种状况,必须确立依法治税中心论,主要用是否做到了依法治税来考核税收工作的绩效。
实际上,税务机关只要抓好了依法治税,使纳税人自觉依法纳税、税务人员做到依法征税,税收收入自然会达到及时足额、应收尽收。
并且其他各项工作也因找准了努力方向而迎刃而解。
税务机关应始终坚持依法治税为本,如果仍一味强调以组织收入为中心,无疑将本末倒置、舍本逐末。
上述七种现象具有某种程度的因果联系。
纳税人民主意识的缺失,导致社会政治、税收博弈虚拟化、空洞化;反过来,政府的一些不作为行为又导致纳税人民主意识进一步缺失。
二、分析税收征纳关系中存在的博弈手段和方式我们仅从税收征纳的视角考察,税收公平至少要依存于两大关键性因素:一是制度效力和管理张力;二是税收遵从程度。
两大因素互为条件,互相制约。
就经济关系的性质而言,“征纳主体间的对策性行动是其理性选择的结果,动态而论,双方的一些出牌组合一般是在充分考虑到对方行动的可能性的前提下策划和实施的。
”这样的过程,就是税收征纳关系中的博弈。
谋求主体利益最大化(以依法治税为前提的税收收入最大化、以可承受风险为底线的财务利益最大化)是税收博弈的实质性目标。
绝对的(完全的、纯粹的)税收遵从模型并不存在,因而征纳博弈就不可避免。
就整体而言,纳税人的实际税收遵从度是一个介于遵从和不遵从之间的“摇摆的”或“滑动的”变量。
这是因为超理性的纳税心理和行为与非理性的纳税心理和行为都不具备足够的生存活力和适应空间――在利益驱动下,超理性的纳税心理和行为显得极不现实;在税收监管下,非理性的纳税心理和行为显得很不可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