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保险监管
合集下载
相关主题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三)保险产品的特殊性
保险是一种无形的产品; 保单的价值在于其中包含的保险人对未来 的承诺; 这种承诺能否兑现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三、保险监管的目的
(一)保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二)维护公平竞争的保险市场环境 (三)防范和化解保险风险 (四)促进保险业持续健康发展 (五 )保障保险市场的正常秩序
(2)对保险机构管理人员及专 业人员的监管
对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规定
保监会《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 理暂行规定》
对精算人员等专业人员的要求
全国性寿险公司至少要有三名经保监会认可 的精算人员; 区域性寿险公司至少要有一名经保监会认可 的精算人员。
(3)对外资保险公司的监管
外资保险机构在我国设立营业性机构必须具 备以下条件:
3、对保险财务的监管
(1)资本金的监管 (2)准备金的监管 (3)资金运用的监管 (4)财务核算的监管
各国政府通常规定,保险公司在年终时,应 向监管部门递交年终财务报告,反映各自的 财务核算状况。
(二)对保险中介的监管
1、资格监管
通过有关资格考试 获得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接受培训
2、业务监管
不得采用非法手段从事非法经营,如:
第一,经营保险业务30年以上; 第二,提出申请前一年年末的资产总额在50亿美 元以上; 第三,在中国设立代表处2年以上。
外资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由国家监管部门批 准; 外资保险公司的税后利润在按规定提取各项 基金和准备金后,才可以向境外汇出。
2、对保险经营的监管
(1)经营范围的监管 (2)偿付能力的监管 (3)费率和条款的监管 (4)再保险业务的监管 (5)业务竞争监督管理
第八章第一节 回顾
一、保险监管的含义 二、保险监管的必要性 三、保险监管的目的
第二节 保险监管的内容、方式 及途径
一、保险监管的内容 二、保险监管的方式 三、保险监管的途径
一、保险监管的内容
(一)对保险公司的监管 (二)对保险中介的监管
(一)对保险公司的监管
对保险公司监管的主要内容包括:
1、对保险机构的监管 2、对保险经营的监管 3、对保险财务的监管
(2)偿付能力的监管
偿付能力监管是国家对保险业监督管理的 首要目标, 核心内容; 首要目标,也是保险监管的核心内容; 核心内容 偿付能力监管主要包括:
开业资本金最低数额的规定; 法定最低偿付能力额度的规定; 保证金及资金运用的规定; 财务会计管理的规定。
(2)偿付能力的监管
保监会规定了具体的最低偿付能力额度,保 险公司实际偿付能力低于规定标准的,按下 列方式处理:
实际偿付能力额度低于最低偿付能力额度的,保 险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使其偿付能力达到最 低偿付能力标准,并向中国保监会作出说明。 实际偿付能力额度低于最低偿付能力额度的50% 的,或实际偿付能力额度连续三年低于最低偿付 能力额度的,中国保监会可将该公司列为重点监 督检查对象。
(2)偿付能力的监管
实际偿付能力额度低于最低偿付能力额度的 30%的,或被列为重点监督检查对象的保险 公司财务状况继续恶化,可能或已经危及被 保险人和社会公众利益的,中国保监会可以 对该保险公司实行接管。
○ 越权、超范围代理业务 ○ 误导陈述 ○ 恶意招揽 ○ 保费回扣
(二)对保险中介的监管
3、财务监管
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应当设立专门账簿, 记载保险代理或者经纪业务的收支情况,并 接受保险监管部门的监管。
二、保险监管的方式
各国政府对保险业的监管主要采取以下三种 方式:
1、公示主义(公告监管)
○ 最为宽松
(1)经营范围的监管
兼业问题
各国一般规定保险专营 《保险法》第六条 第六条:“保险业务由依照本法设立 第六条 的保险公司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保险 组织经营,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保险业务。”
兼营问题
多数国家禁止保险公司同时从事性质不同的保险 业务 《保险法》:“保险人不得兼营人身保险业务和 财产保险业务。但是,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 公司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以经营 短期健康保险业务和意外伤害保险业务。”
2、准则主义(规范监管)
○ 较公示主义严格,但仍未触及保险业经营管理的实体
3、批准主义(实体监管)
○ 较以上两种方式更为严格、具体和全面, ○ 目前绝大多数国家对保险业的监管均采取这种方式。
三、保险监管的途径
具体的监管途径主要包括:
(一)现场检查 (二)非现场检查
(一)现场检查
保险监管机关对保险公司的现场检查,一 般可分为:
(二)非现场检查
限于人力,也为控制成本,保险监管机关对 保险公司情况的了解,平时是通过非现场检 查,即要求保险公司定期报送有关报表、报 告。
《保险法》:“保险公司应当于每一会计年度终 了后三个月内,将上一年度的营业报告、财务会 计报告及有关报表送金融监管部门,并依法公 布。” “保险公司应当于每月月底前将上一月的营业统 计报表报送金融监管部门。”
(3)费率和条款的监管
对费率监管的目标是:
保证费率的充足性(不能太低) 保证费率的适当性(不能太高)
对保险条款监管的目标是:
对合同的自由原则进行适当的限制,消除保 险合同当事人双方因订约地位不平等而可能 产生的不利影响,保障社会公众利益。
(3)费率和条款的监管
《保险法》:“商业保险的主要险种的基 本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由金融监督管理 部门制订。” “保险公司拟订的其他险种的保险条款和 保险费率,应当报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备 案。”
第八章第二节 回顾
一、保险监管的内容 二、保险监管的方式 三、保险监管的途径
第八章保险监管 复习题
1、为什么说保险监管是必要的? 2、保险监管的目的是什么? 3、对保险费率和条款进行监管的目标是什 么? 4、保险监管的途径主要有哪些?
1、常规检查 2、专项检查
1、常规检查
常规检查一般每年或每隔若干年对一家保 险公司进行一次; 其目的是全面检查、核实保险公司在一个 或者若干个年度内的业务状况、财务状况 和资金运用状况。
2、专项检查
专项检查根据需要随时进行; 其目的是检查、核实某一业务经营或财务、 资金管理中的具体问题; 有时是根据举报而对保险公司进行的临时 检查。
1、对保险机构的监管
(1)对保险机构准入与退出的监管 (2)对保险机构管理人员及专业人员的监 管 (3)对外资保险公司的监管
(1)对保险机构准入与退出的 监管
包括对保险机构设立、变更、整顿、接管、 分立、合并、撤销以及破产清算等方面的 监管,如:
保险公司设立的条件 保险公司变更事项的报批 保险公司分立、合并、撤销、破产清算的规 定 保险公司整顿、接管的规定
第八章 保险监管
第一节 保险监管概述 第二节 保险监管的内容、方式及途径
第一节 保险监管概述
一、保险监管的含义 二、保险监管的必要性 三、保险监管的目的
一、保险监管的含义
保险监管是指政府对保险业的监督管理,是 保险监管机构依法对保险人、保险市场进行 监督管理,以确保保险市场的规范运作和保 险人的稳健经营,保护被保险人利益,促进 保险业健康、有序发展的整个过程。 保险监管的对象:
保险公司 保险中介机构
二、保险监管的必要性
(一)广泛的社会性 (二)技术要求的复杂性 (三)保险产品的特殊性
(一)广泛的社会性
保险业涉及各行各业和千家万户; 保险公司破产的负面影响要比一般企业大 得多。
(二)技术要求的复杂性
保险公司在向投保人提供保险产品时,其 价格只是一个“预计”价格; 保险定价需要非常专门的技术,而这个技 术大多数投保人是不了解的。
(4)再保险业务的监管
对再保险业务进行监管,有利于保险公司 分散风险,保持经营稳定。 我国对再保险的要求:
法定分保
○ 非寿险20%法定分保
境内分保优先
○ 再保分出业务优先向中国境内保险公司办理
(5)业务竞争监督管理
对保险公司业务竞争进行监管的主要目的 是防止保险公司的不正当竞争,维护保险 市场的竞争秩序。
(三)保险产品的特殊性
保险是一种无形的产品; 保单的价值在于其中包含的保险人对未来 的承诺; 这种承诺能否兑现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三、保险监管的目的
(一)保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二)维护公平竞争的保险市场环境 (三)防范和化解保险风险 (四)促进保险业持续健康发展 (五 )保障保险市场的正常秩序
(2)对保险机构管理人员及专 业人员的监管
对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规定
保监会《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 理暂行规定》
对精算人员等专业人员的要求
全国性寿险公司至少要有三名经保监会认可 的精算人员; 区域性寿险公司至少要有一名经保监会认可 的精算人员。
(3)对外资保险公司的监管
外资保险机构在我国设立营业性机构必须具 备以下条件:
3、对保险财务的监管
(1)资本金的监管 (2)准备金的监管 (3)资金运用的监管 (4)财务核算的监管
各国政府通常规定,保险公司在年终时,应 向监管部门递交年终财务报告,反映各自的 财务核算状况。
(二)对保险中介的监管
1、资格监管
通过有关资格考试 获得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接受培训
2、业务监管
不得采用非法手段从事非法经营,如:
第一,经营保险业务30年以上; 第二,提出申请前一年年末的资产总额在50亿美 元以上; 第三,在中国设立代表处2年以上。
外资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由国家监管部门批 准; 外资保险公司的税后利润在按规定提取各项 基金和准备金后,才可以向境外汇出。
2、对保险经营的监管
(1)经营范围的监管 (2)偿付能力的监管 (3)费率和条款的监管 (4)再保险业务的监管 (5)业务竞争监督管理
第八章第一节 回顾
一、保险监管的含义 二、保险监管的必要性 三、保险监管的目的
第二节 保险监管的内容、方式 及途径
一、保险监管的内容 二、保险监管的方式 三、保险监管的途径
一、保险监管的内容
(一)对保险公司的监管 (二)对保险中介的监管
(一)对保险公司的监管
对保险公司监管的主要内容包括:
1、对保险机构的监管 2、对保险经营的监管 3、对保险财务的监管
(2)偿付能力的监管
偿付能力监管是国家对保险业监督管理的 首要目标, 核心内容; 首要目标,也是保险监管的核心内容; 核心内容 偿付能力监管主要包括:
开业资本金最低数额的规定; 法定最低偿付能力额度的规定; 保证金及资金运用的规定; 财务会计管理的规定。
(2)偿付能力的监管
保监会规定了具体的最低偿付能力额度,保 险公司实际偿付能力低于规定标准的,按下 列方式处理:
实际偿付能力额度低于最低偿付能力额度的,保 险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使其偿付能力达到最 低偿付能力标准,并向中国保监会作出说明。 实际偿付能力额度低于最低偿付能力额度的50% 的,或实际偿付能力额度连续三年低于最低偿付 能力额度的,中国保监会可将该公司列为重点监 督检查对象。
(2)偿付能力的监管
实际偿付能力额度低于最低偿付能力额度的 30%的,或被列为重点监督检查对象的保险 公司财务状况继续恶化,可能或已经危及被 保险人和社会公众利益的,中国保监会可以 对该保险公司实行接管。
○ 越权、超范围代理业务 ○ 误导陈述 ○ 恶意招揽 ○ 保费回扣
(二)对保险中介的监管
3、财务监管
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应当设立专门账簿, 记载保险代理或者经纪业务的收支情况,并 接受保险监管部门的监管。
二、保险监管的方式
各国政府对保险业的监管主要采取以下三种 方式:
1、公示主义(公告监管)
○ 最为宽松
(1)经营范围的监管
兼业问题
各国一般规定保险专营 《保险法》第六条 第六条:“保险业务由依照本法设立 第六条 的保险公司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保险 组织经营,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保险业务。”
兼营问题
多数国家禁止保险公司同时从事性质不同的保险 业务 《保险法》:“保险人不得兼营人身保险业务和 财产保险业务。但是,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 公司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以经营 短期健康保险业务和意外伤害保险业务。”
2、准则主义(规范监管)
○ 较公示主义严格,但仍未触及保险业经营管理的实体
3、批准主义(实体监管)
○ 较以上两种方式更为严格、具体和全面, ○ 目前绝大多数国家对保险业的监管均采取这种方式。
三、保险监管的途径
具体的监管途径主要包括:
(一)现场检查 (二)非现场检查
(一)现场检查
保险监管机关对保险公司的现场检查,一 般可分为:
(二)非现场检查
限于人力,也为控制成本,保险监管机关对 保险公司情况的了解,平时是通过非现场检 查,即要求保险公司定期报送有关报表、报 告。
《保险法》:“保险公司应当于每一会计年度终 了后三个月内,将上一年度的营业报告、财务会 计报告及有关报表送金融监管部门,并依法公 布。” “保险公司应当于每月月底前将上一月的营业统 计报表报送金融监管部门。”
(3)费率和条款的监管
对费率监管的目标是:
保证费率的充足性(不能太低) 保证费率的适当性(不能太高)
对保险条款监管的目标是:
对合同的自由原则进行适当的限制,消除保 险合同当事人双方因订约地位不平等而可能 产生的不利影响,保障社会公众利益。
(3)费率和条款的监管
《保险法》:“商业保险的主要险种的基 本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由金融监督管理 部门制订。” “保险公司拟订的其他险种的保险条款和 保险费率,应当报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备 案。”
第八章第二节 回顾
一、保险监管的内容 二、保险监管的方式 三、保险监管的途径
第八章保险监管 复习题
1、为什么说保险监管是必要的? 2、保险监管的目的是什么? 3、对保险费率和条款进行监管的目标是什 么? 4、保险监管的途径主要有哪些?
1、常规检查 2、专项检查
1、常规检查
常规检查一般每年或每隔若干年对一家保 险公司进行一次; 其目的是全面检查、核实保险公司在一个 或者若干个年度内的业务状况、财务状况 和资金运用状况。
2、专项检查
专项检查根据需要随时进行; 其目的是检查、核实某一业务经营或财务、 资金管理中的具体问题; 有时是根据举报而对保险公司进行的临时 检查。
1、对保险机构的监管
(1)对保险机构准入与退出的监管 (2)对保险机构管理人员及专业人员的监 管 (3)对外资保险公司的监管
(1)对保险机构准入与退出的 监管
包括对保险机构设立、变更、整顿、接管、 分立、合并、撤销以及破产清算等方面的 监管,如:
保险公司设立的条件 保险公司变更事项的报批 保险公司分立、合并、撤销、破产清算的规 定 保险公司整顿、接管的规定
第八章 保险监管
第一节 保险监管概述 第二节 保险监管的内容、方式及途径
第一节 保险监管概述
一、保险监管的含义 二、保险监管的必要性 三、保险监管的目的
一、保险监管的含义
保险监管是指政府对保险业的监督管理,是 保险监管机构依法对保险人、保险市场进行 监督管理,以确保保险市场的规范运作和保 险人的稳健经营,保护被保险人利益,促进 保险业健康、有序发展的整个过程。 保险监管的对象:
保险公司 保险中介机构
二、保险监管的必要性
(一)广泛的社会性 (二)技术要求的复杂性 (三)保险产品的特殊性
(一)广泛的社会性
保险业涉及各行各业和千家万户; 保险公司破产的负面影响要比一般企业大 得多。
(二)技术要求的复杂性
保险公司在向投保人提供保险产品时,其 价格只是一个“预计”价格; 保险定价需要非常专门的技术,而这个技 术大多数投保人是不了解的。
(4)再保险业务的监管
对再保险业务进行监管,有利于保险公司 分散风险,保持经营稳定。 我国对再保险的要求:
法定分保
○ 非寿险20%法定分保
境内分保优先
○ 再保分出业务优先向中国境内保险公司办理
(5)业务竞争监督管理
对保险公司业务竞争进行监管的主要目的 是防止保险公司的不正当竞争,维护保险 市场的竞争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