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法制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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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63外国法制史(自考)

00263外国法制史(自考)

00263外国法制史,导论1.【识记】外国法制史的研究对象包括哪些?外国法制史的研究对象包括四个方面:(1)世界历史上有代表性的法律制度的产生、本质、主要内容、表现形式及其影响。

(2)世界历史上有代表性的国家的法律制度的实施以及司法活动。

(3)各种不同类型的法律制度在不同历史发展阶段上对经济发展、政治演变和文化进步所产生的作用。

(4)不同类型的法律制度发展演变的规律。

2.【识记】外国法制史学科的体系包括哪些?(1)楔形文字法(2)古印度法(3)古希腊法(4)罗马法(5)日耳曼法(6)教会法(7)中世纪西欧的城市法和商法(8)伊斯兰法(9)英国法(10)美国法(11)法国法(12)德国法(13)日本法(14)俄罗斯法(15)欧洲联盟法3.【领会】简述外国法制史的地位及作用?一、外国法制史的地位:外国法制史以历史唯物主义基本原理为指导,是研究外国法律制度的基本内容、基本特点和发展规律的重要的法学专业基础学科。

二、外国法制史的作用:1、学习外国法制史有助于从总体上了解各个法律领域法律制度发生发展的基本状况,为深入学习各部门法学奠定坚实的理论基础。

2、外国法制史的研究和学习可以开阔视野,对于吸收和借鉴人类社会创造的法制文明成果、学习世界各国法制建设发展经验有重要促进作用。

4.【识记】简述古代法律制度?【200910单选,201001单选】(1)公元前18世纪古巴比伦王国第六代国王所制定的《汉穆拉比法典》是楔形文字法律最集中、最典型的代表,是世界上保存比较完整的最早的成文法典。

(2)公元前6世纪,古印度出现佛教,佛教法在古印度社会一度繁荣、发达,佛教僧侣编纂、整理的《律藏》、《经藏》和《论藏》是佛教法的重要典籍。

(3)编纂于公元前2世纪至公元2世纪的《摩奴法典》是印度孔雀帝国兴盛时期对婆罗门教法的继承和总结,是印度法制史上最古老的第一部正规的法律典籍,在南亚次大陆享有崇高地位,在历史上曾形成过以《摩奴法典》为基础的印度法系。

外国法制史

外国法制史

外国法制史一、单选1、世界上最古老的成为法律是(楔形文字法)。

2、乌尔第三王朝创制的(乌尔纳姆法典)是迄今所知人类历史上最早的一部成文法典。

3、集婆罗门法的大成,古印度法的主要渊源之一,并未印度法制史上第一部较为正规的法律典籍是(《摩奴法典》)4、古印度最早形成的法律是(婆罗门教法)。

5、根据《摩奴法典》所确立的种姓制,四大原始种姓社会地位最低的是(婆罗门)。

6、欧洲最早产生的法律文明是(古希腊法)。

7、客观上为雅典民主政治的确立和发展铺平道路的改革是(梭伦改革)。

8、通过进行立法改革,在司法方面建立了不法申诉制度的是(阿菲埃尔特)。

9、按雅典“宪法”规定,陪审法院的产生方式是(抽签选举)。

10、古代社会最发达最完备的法律体系是指(罗马法)。

11、标志着罗马法由习惯法向成文法发展的重要里程碑是(《十二表法》)。

12、历史上最完备的奴隶制成文法典,标志着罗马法本身发展到最发达最完备阶段的法典是(《国法大全》)。

13、优士丁尼的法律汇编中,(《优士丁尼法学总论》)是官方指定的“私法”教科书,具有法律效力。

14、法学家(乌尔比安)首先提出了将法律划分为公法和私法。

15、罗马私法的主体和核心是(物法制度)。

16、罗马最古老而又最原始的诉讼程序是(法定诉讼)。

17、(所有权)是物权的核心,是权利人可直接行使于物上的最完全的权利。

18、“自然法是大自然传授给一切动物的法则。

”此观点是由罗马五大法学家之一(乌尔比安)提出。

19、罗马法最早的继承原则是(概括继承)。

20、从国别来看,下列何项受日耳曼法影响更大(英国)。

21、日耳曼法中的继承制度一律实行(法定继承)。

22、从制度上看,日耳曼对近代资本主义法律影响较大的是(婚姻家庭法)。

23、十三世界教会法院在刑事诉讼程序中系是(纠问式诉讼)。

24、教会法按其本质来说是一种(封建法)。

25、法制史著作称下列何项为中世纪西欧各国商法的母法(意大利商法)。

26、城市法中最为首要的内容是(城市自治权)。

法制史 书目

法制史 书目

法制史书目法制史书目法制史是研究法律制度演变和法律文化发展的学科,它对于理解和把握法律的本质和演变规律具有重要意义。

在学习法制史时,了解相关的书籍和文献资源是非常重要的。

以下是一些经典的法制史书目,供读者参考。

一、中国法制史1.《中国法制史》- 姚大伟这本书是中国法制史的经典教材,系统地梳理了中国法制的演进历程。

从封建时代的礼法制度到现代法律体系的建立,作者详细介绍了每个时期的法律制度变迁和背后的社会背景。

2.《中国法制史教程》- 郑天挺这本书是一部全面介绍中国法制史的教材,内容翔实,对于法制史的各个方面都进行了深入的剖析。

作者通过案例分析和文献研究,展示了中国法制史的复杂性和多样性。

3.《中国法律制度史》- 谢贻平这本书以制度史的视角,系统梳理了中国法律制度的发展轨迹。

作者详细介绍了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形成和演变,以及现代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完善过程。

二、西方法制史1.《西方法制史》- 高华这本书是西方法制史的经典教材,介绍了西方法律制度的起源和演变过程。

作者通过对古希腊罗马法、中世纪法律制度和近代法律体系的分析,揭示了西方法制史的发展脉络。

2.《西方法制史导论》- 杨春雷这本书是一部系统介绍西方法制史的导论性著作。

作者通过对古代法律、宗教法、自然法和现代法制的研究,揭示了西方法律制度的起源和演变。

3.《法的文化史》- 阿诺德·德·费尔德这本书从文化学的角度,探讨了法律制度与社会文化之间的关系。

作者通过对法律符号、法律语言和法律意识形态的分析,揭示了法律制度的文化根源和发展动力。

三、比较法制史1.《比较法制史》- 李宗胜这本书以比较法的视角,系统比较了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演变过程。

作者通过对欧美、亚洲和非洲等地区的法律制度进行横向对比,揭示了不同法律制度之间的异同和相互影响。

2.《法律史的比较》- 大卫·布鲁宁这本书以比较法史的方法,探讨了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演变过程。

西方法制史

西方法制史

论西方法律制度的演变摘要:西方法制的发展是围绕一个中心(从身份到契约)、两个来源(古希腊、古希伯来),三者的融合(罗马法、日耳曼法、教会法),而不断发展演绎而形成的现代世俗化的法制体系。

关键词:古代法律制度的发展、中世纪法律制度的发展西方法制史“从身份到契约”的内在逻辑发展过程,具体来说,就是:人(思辨真理)——神(启示真理)——人(以启示真理为基础的权利神圣和圣约):自由与秩序的平衡:安全、自由、民主、效率从宏观上看,西方法制历史“从身份到契约”的过程其实质就是在古希腊和古罗马经过一系列社会、经济、政治的改革与立法,较彻底地解体原始社会制度,人逐渐摆脱了身份的束缚而获得自由,建立起在简单商品经济基础上的发达私法体系,树立起了西方法律权利神圣、人权保障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传统。

欧洲近现代法制的发展,实质上就是要改变欧洲在中世纪因教会和封建主对人的控制而形成的人身依附关系,从而脱离了西方法律文化传统的局面,通过“3R”运动,恢复西方法律权利神圣、人权保障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传统,建立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和宪政法治,进一步保障与完善人的权利和自由。

概言之,西方法制历史“从身份到契约”的过程就是人摆脱身份的束缚,获得权利与自由,成为真正意义上法律的主体而获得主体性地位。

一、古代法律制度的发展楔形文字法是形成于公元前3000年左右的西亚幼法拉底与底格里斯两河流域以楔形文字镌刻而成的当地居民使用的奴隶制法,一般采用序言、正文和结语三段论式。

楔形文字法是古代东方法苑中最具代表性的一支法律体系,也是世界上最古老的成文法律之一,对古代东南亚地区法律的发展具有重要影响。

楔形文字法在世界法律史上具有重要地位,它是人类历史上最早形成的法律体系之一,也是最早将习惯法成文化的先驱,对推动人类法制文明的进步与发展具有特殊的贡献。

楔形文字法最集中、最典型的代表《汉穆拉比法典》,无论从内容到形式均发展到奴隶制早期成文法典的高峰。

它作为奴隶制早期具有代表性的法系之一,有它独特的结构、体系和共同特征,它所表现出来的较为发达的立法技术,也是许多古代早期国家所无法比拟的。

自考外国法制史名词解释

自考外国法制史名词解释

外国法制史楔形文字法——是指古代两河流域居民使用的法律制度的总称,它是世界上最古老的成文法,因其法典用楔形文字镌刻而得名.汉穆拉比法典——是迄今为止世界上保留最为完整的一部奴隶制成文法典,它是公元前18世纪古巴比伦王国汉穆拉比颁布的,也是古代两河流域楔形文字法的集大成者。

摩奴法典——是古印度最重要的一部法律文献,涉及刑法、民法、诉讼等,内容比较广泛,是对婆罗门法的总结和继承。

它是由婆罗门教僧侣们根据吠陀经典和历来形成的习惯编制而成,对后来古代印度及其毗邻地区影响很大。

法经——是婆罗六贵族的不同教派对于经书的论着,涉及社会风俗习惯、民事和刑事法规以及社会行为和关系的准则,是婆罗门教法的一种表现形式。

种姓制度——是古代印度的一种等级制度,是雅利安人从原始社会向奴隶制国家过渡的过程中出现了四大种姓,即婆罗门、刹帝利、吠舍、首陀罗。

不同种姓在法律地位、权利与义务等方面均不平等,在宗教和社会生活方面也有严格区分。

古代印度法律坚决维护这一制度,对印度历史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

非再生人——是古印度法上的概念,各再生人相对,指首陀罗。

因为他们地位最低下,不能参加宗教活动,因而不能得到第二次生命(再生),而其他三个种姓:婆罗门、刹帝利和吠舍,由于可以参加宗教活动,能经过入门式而得到第二次生命,是“再生人”。

神明裁判——是指借助“神”的力量来考验被告人,以确定被告人是否有罪的原始审判方式,盛行于一些古代奴隶制国家和欧洲中世纪前期封建制国家。

印度法系——是南亚次大陆和东南亚广大信仰印度教或佛教的国家和地区,都尊以《摩奴法典》为大成的印度法为本源,其法律制度形成了共同的特征和历史传统,即印度法系。

雅典宪法——是古希腊雅典城实行的奴隶主的民主政治制度,经历了数次重大立法改革得以实现,因其内容相当于近代以来的宪法而得名,是近代西方宪政制度的源流。

古希腊法——是泛指存在于古代希腊世界所有的法律总称,而不是希腊全境共同适用的法律制度。

西方法律史知识点整理

西方法律史知识点整理

西方法律史知识点整理
古典时期
- 罗马法:古罗马帝国的法律体系,对后来的法律发展产生重
要影响。

- 萨利克法典:法兰西国王克洛维一世制定的法典,为法国法
律制度的起源。

- 查理曼法典:法兰西国王查理曼大帝颁布的法典,为中世纪
法律发展奠定基础。

中世纪
- 英国惯法:基于法官判决和俗的法律体系,对英美法律体系
产生深远影响。

- 法国民法典:拿破仑颁布的法典,对大陆法系产生广泛影响。

- 教会法:教廷为教徒所使用的法律体系,主要涉及宗教和道
德规范。

近代与现代
- 美国宪法:美国的根本法律文件,规定了政府构架和权利保障。

- 联合国宪章:联合国的创始文件,规定了机构和成员国的义务和权利。

- 欧洲人权公约:欧洲理事会制定的文件,旨在保护和促进人权和基本自由。

当代
- 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负责解决世贸组织成员国之间的争端,维护自由贸易体系。

- 罗马法院:欧盟的司法机构,负责审理欧盟成员国之间的法律争议。

以上是一些西方法律史上的重要知识点,这些法律体系和法律文件对整个法律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并成为国际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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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法制史重点整理

外国法制史重点整理

外国法制史复习重点整理一、名词解释1.楔形文字法指古代使用楔形文字镌刻的法律的总称,包括苏美尔人、巴比伦人、亚述人、赫梯人等建立的国家所适用的法律.它是世界上最古老的成文法律,有自己的特征,以汉姆拉比法典为代表法典,对人类法律的发展产生了重要的影响.2.汉穆拉比法典公元前18世纪古代巴比伦王国国王汉穆拉比颁布.因铭刻在一黑色玄武岩圆柱上,故又称石柱法.内容包括诉讼手续、财产权、损害赔偿、租佃关系、债权债务、婚姻家庭、继承、买卖奴隶等.是世界上保存完整的最早的一部法典.现存法国巴黎的罗浮宫博物馆.3.摩奴法典它是古代印度最重要的一部法律文献.它不是由国家正式颁布的,是婆罗门僧侣根据吠陀经典和历来的习惯编制而成.这部法典是对婆罗门法的总结和继承,是佛教法的渊源.4.种姓制度是摩奴法典中明确规定的制度,是印度法的特色,对印度整个社会影响很大.它包括四个种姓:第一种姓婆罗门执掌神权,地位最高贵,义务和职业是传授宣传吠陀,主持宗教祭祀,以及接受布施;第二种姓刹帝利担任国家的重要官吏,执掌军事和行政大权,地位仅次于第一种姓,这两个等级为特权者,免税;吠舍为第三等级,多为农民、牧民、手工业者和商人,主要从事“照料家畜,布施,祭祀,经商,放贷,耕田”等;第四种姓为首陀罗,最低贱,多为奴隶.5.十二表法旧译“十二铜表法”古代罗马共和国的主要法律.制定于公元前451年.因刻在十二块板上,故称.内容包括传唤、审理、执行、家长权、继承与监护、所有权与占有、房屋与土地等.是留传下来最早的古罗马成文法典.6.市民法是罗马固有的,仅适用于罗马公民的法律,罗马公民以外的外来人和被征服地区的居民不受其保护.由于它是在罗马奴隶制经济不发达的初期形成的,所以具有内容原始,范围狭窄和注意形式主义等特点.二、问答题1.楔形文字法的基本特征.(1)结构体系的完整性:序言、法律文本和结语(2)统治者将法律描绘为神的体现(3)内容缺乏一般的抽象概念和立法原则2.汉穆拉比法典的基本内容和特点.主要内容和特点:君主的权力来源于神;窃取神庙或宫廷的财产的处刑是:死刑;法典将自由民分为两类:阿维鲁和穆什凯努,前者包括僧侣贵族、高级官吏,也包括自耕农,独立手工业者,地位比后者高.3.古代印度法的渊源.古代印度法的发展和宗教密不可分,按其历史发展,主要渊源包括(1)吠陀:(2)法经:附属于吠陀,是对它的解释和补充,约成于公元前8世纪至公元前3世纪,以散文体裁写成.它主要是祭祀的规则和教徒的生活准则,没有统一文本,各教派均有自己的法经,不同时期亦有不同的法经流行.(3)法典(也有人主张称“法论”,以区别于近现代的法典):婆罗门祭司编成的教法典籍,它所包含的纯粹法律规范比法经多.全部法典陆续出现于公元前3世纪至公元6世纪,其中最重要的为摩奴法典.摩奴法典约成于公元前2世纪至公元2世纪,是印度法制史上第一部较为正规的法律典籍,具有相当大的权威性.它较为全面地论述了吠陀的精义,规定了以种姓制为核心的基本内容.该法典对印度法制史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并传播至东南亚及远东地区.(4)佛教经典:是古代印度法的重要渊源之一,总称“三藏”,即:经藏、论藏、律藏.①经藏,佛教创始人释迦牟尼及其门徒宣扬的佛教教义;②论藏,佛教各教派学者对教义的论说;③律藏,佛教寺院规条.其中尤以律藏的法律意义最为明显.佛教法的中心内容是“五戒”,即不杀生、不偷盗、不淫邪、不妄语、不饮酒.(5)国王诏令:其中最为人注目的是阿育王的诏令,要求人们遵守佛法、服从官府等.4.如何认识古希腊法的历史地位.是欧洲最早形成的法律体系,在西方法律发展史上占有重要地位,上承埃及和两河流域法,下启罗马法,在东西方法律之间架起了一座桥梁.古希腊的公法比私法要发达,而公法中对后世影响最大的是雅典“宪法”.一、名词解释1.国法大全国法大全是由东罗马帝国时期,皇帝查士丁尼在位期间及死后不久新编纂的,它是查士丁尼法典、钦定法学阶梯、学说汇编、新律四部法典汇编的统称,也是奴隶制时代历史上一部最完备的成文法典.2.公法是指国家或国家与个人之间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法律部门的总和,包括行政法、组织法、财政法、刑法等.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源于古代罗马时期,一直沿用到今天的欧洲大陆法系.3.习惯法习惯法作为一类社会规范,它是独立于国家制定法之外,依据某种社会权威确立的、具有强制性和习惯性的行为规范的总和.它既非纯粹的道德规范,也不是完全的法律规范,而是介于道德与法律之间的准法规范.4.人法(1)自然人:由三种权利组成——自由权、市民权和家族权,只有同时具备这三种身份,才具有完全的权利能力,否则就是人格减等,又分了几个等级.法人:古代罗马没有形成完整的法人制度,也没有产生法人的概念和术语,只是出现了一些特殊的法律团体.(2)婚姻家庭制度:罗马法上婚姻的分类:有夫权婚姻(前期流行)和无夫权婚姻(流行于帝国时期)5.日耳曼法是公元5-9世纪西欧早期封建制时期适用于日耳曼人的法律.这种法律是日耳曼各部族在侵入西罗马帝国,建立“蛮族”国家的过程中,由原有氏族部落习惯逐渐发展而成的.它的范围,从地区来看,凡古代日耳曼人所建立的国家的法律都包括在内;从时期上来看,大体上是公元5-9世纪.6.教会法广义上,泛指罗马天主教,东正教,基督教的其他教派的各种法规.狭义上,专指在中世纪占有重要地位的罗马天主教的法律.主要是关于教会本身的组织,制度和教徒生活守则的法规,同时,对教会与世俗政权的关系,以及土地,婚姻家庭与继承,刑法,诉讼等也都有规定.因此,它的适用范围不限于教会事务,也适用于许多世俗事务.按其本质来讲是一种封建法.二、问答题1.罗马法各个时期有何基本特点.1)十二表法的制定:共和国前期的法律以市民法为主十二表法是罗马法从习惯法向成文法转变的标志.十二表法的特点是平民与贵族的斗争推动了罗马法的发展.2)从公元3世纪始,罗马法的主要特点仍然是市民法占统治地位,但罗马的另一新体系——万民法已逐渐兴起,共和国后期市民法与万民法并存3)公元1世纪至公元2世纪,是罗马帝国兴盛时期,也是罗马法发展的“古典时代”.这一时期,促进罗马法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是罗马法研究和法学家活动的不断加强.帝政前期是法学昌明时代,法学家的解答成为法律的重要渊源.4)公元3世纪以后,罗马法进入一个新的历史时期,即全面整理和系统编纂时期.国法大全的问世,标志着罗马法已发展到最发达、最完备的阶段.2.日耳曼法的基本特点.1)日耳曼法的团体本位的法律2)日耳曼法是属人主义的法律3)日耳曼法是具体的法律4)日耳曼法是注重形式、注重法律行为外部表现的法律5)日耳曼法是世俗的法律3.教会法的基本渊源.1)圣经2)教皇教令集3)宗教会议决议4)世俗法的某些原则和制度4.伊斯兰法的主要特点.1)与伊斯兰教有密切联系2)法学家对伊斯兰法的发展做出了突出贡献3)受外来法律影响严重4)具有分散性和多样性一、名词解释1.圣训意思是先知的言行及默示,是仅次于<古兰经>的伊斯兰法的基本渊源.穆罕默德去世后,通过下降古兰经来立法的活动停止了,为了解决新发生的,在<古兰经>中又找不到答案的问题,哈里发政府和圣门弟子就按先知的前例办,也就是按先知处理类似问题的言论,行为或默示处理当前的问题.这就是圣训.2.伊斯兰法原阿拉伯封建势力范围内的国家和地区,以及其他信奉伊斯兰教的国家和地区的法律,由于都是以<古兰经>圣训和初斯的伊斯兰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具有共同的特征和历史联系,故被称为伊斯兰法系.开始形成于9世纪,不仅在中世纪支配过广大地区,而且在近现代各穆斯林国家中仍不同程度地维持着效力,是一个历史很长,影响很大的法系.3.普通法从法源的意义来看,普通法指的是普通法院创立并发展起来的一套法律规则.它既区别于由立法机关创制的4.衡平法现代意义上的衡平法仅指英美法渊源中独立于普通法的另一种形式的判例法,它通过大法官法院,即衡平法院的审判活动,以衡平法官的“良心”和“正义”为基础发展起来.5.陪审制一般认为,英国是现代陪审制的发源地.但英国的陪审制并非土生土长,而是从法兰克移植而来.法兰克的一些封建君主为了巩固王室权力,发展了一种调查程序,召集若干熟悉情况的地方人士,宣誓证明有关古代王室的权力,以削弱诸侯的势力.诺征服以后,这种制度被带到英国.1166年,享利二世颁布了克拉灵顿诏令,将陪审制正式确立下来.6.统一商法典19世纪末,美国以统一法律为目的,兴起统一州法的运动.1892年成立的全国统一各州立法委员会拟定的单行商事法规草案经全体会议通过后,建议各州采用.为了现代商事实践的需要,改变各州商法混乱的局面,进一步协调和统一商事法律,1952年统一各州立法委员会和美国法学会共同制定了统一商法典.二、问答题1.普通法的特点及对英国法律的影响.它的封建性较强,它的保护方法以损害赔偿为主,不能对当事人颁发禁令,等等.但它最重要、对整个英国法律体系影响最大的特征是程序先于权利.2.衡平法的特点及对英国法律的影响.衡平法在其发展过程中,创制出许多新的救济方法,及时确认和保护了当事人的权利,对英国法律体系的完善做出重要贡献.直至今日,衡平法仍是创造新原则和补救规则的重要手段.另外,衡平法优先的原则也在1981年最高法院法得到重申.因此,衡平法仍在英国法律体系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只不过它已不能独立发展,没有了单独适用的法院.3.英国法的陪审制和辩护制.陪审制曾被认为是保障个人政治自由和民主权利的重要手段,是实现民主司法的最佳途径,是英国法对世界法制的一大贡献.因为普通公民参与司法过程,可以防止法官徇私枉法,以及判决考虑不周等弊病;同时,由于陪审员是通过抽签的方法从社会各界选出来的,能够更清楚地反映出社会上普通人的观念.对于陪审制,各派观点针锋相对,莫衷一是.但作为一种有深刻社会背景的诉讼制度,短时间内完全被废除似乎不可能,关键是如何改进.辩护制:早在希腊、罗马时代,法庭辩论制度就已经出现,当事人既可为自己辩护,也可以委托他人为自己辩护.罗马帝国后期,职业法学家在法庭上为当事辩护已十分流行.英国人继承了这项制度,并加以发展.由于英国普通法的形式主义及其程序复杂性,职业律师参与诉讼更有必要.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英国逐渐发展出一套与大陆法系国家完全不同的对抗制诉讼方式和独特的律师制度.4.普通法系的特点.1)以判例法为主要法律渊源.2)以日耳曼法为历史渊源.3)法官对法律的发展举足轻重.4)以归纳法为法律推理方法.5)在法律体系上不严格划分公法和私法.一、名词解释1.司法审查权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司法审查权,指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有权通过审理有关案件解释宪法,审查联邦和州立法机关颁布的法律、联邦和州采取的行政措施,宣布违反联邦宪法的法律和行政措施为无效.它是美国司法制度中最有特色的一项权力. 2.大陆法系又称罗马—日耳曼法系、民法法系或成文法律.它是资本主义国家中历史悠久、分布广泛、影响最深远的法系.它以欧洲大陆法国和德国为代表,在罗马法的基础上,融合其他法律成分,逐渐发展为世界性的法律体系.3.法国民法典制定于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又称拿破仑民法典,是法国资产阶级建立统一的资产阶级法律制度,巩固大革命的胜利成果的产物.4.魏玛宪法1919年1月德国召开国民会议,改组政府,着手制定正式宪法.宪法草案经过几个月的反复讨论和修改,六易其稿.由于当时柏林工人运动正处于高潮,为使制宪工作免受其影响,国民会议在远离柏林的魏玛城召开制宪会议,于1919年7月31日通过新宪法,并决定8月11日颁布施行.这就是德意志共和国宪法,简称魏玛宪法.5.日本六法以1889年明治宪法颁布为标志,日本法的西方化又进入德国化阶段.继宪法之合,日本政府又按照德国法的模式,先后编纂颁布了商法、民事诉讼法典、刑事诉讼法典、民法典、法院组织法和刑法典,确立了以大陆法系为模式的日本近代资产阶级法律体系.6.欧洲联盟法是指以建立欧共体的国际条约为基础逐渐发展起来的、适用于欧洲聪明各成员国的、有关欧洲聪明机构及其职能的条约、立法、判例等法律规范的总称.二、问答题1.大陆法系的特点.(1)全面继承罗马法:吸收了许多罗马私法的原则、制度,如赋予某些人的集合体以特定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所有权的绝对性,取得财产的各种方法,某人享有他人所有物的某些权利;侵权行为与契约制度;遗嘱继承与法定继承相结合制度等.还接受了罗马法学家的整套技术方法,如公法与私法的划分,人法、物法、诉讼法的私法体系,物权与债权的分类,所有与占有、使用、收益权地役权以及思维、推理的方式.(2)实行法典化,法律规范的抽象化概括化.(3)明确立法与司法的分工,强调制定法的权威,一般不承认法官的造法功能.(4)法学在推动法律发展中起着重要作用:法学创立了法典编纂和立法的理论基础,如自然法理论、分权学说、民族国家理论等,使法律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的任务由法学家来完成.2.德国民法典的特点及地位.1)法典适应垄断资本主义经济发展需要,在贯彻资产阶级民法基本原则面已有所变化.2)法典规定了法人制度.3)法典保留了浓厚的封建残余.4)法典在立法技术上讲究逻辑体系系严密、概念科学、用语精确.德国民法典是资产阶级民法史上的一部重要法典,它的颁行对统一德国法制作用巨大,并成为德国民法发展的基础.乃至当代,经多次修改,仍然是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民事法律规范的核心部分.3.日本法的特点.1)日本法是在借鉴外来发达法律制度的过程中不断发展和完善的.2)日本法巧妙地融合了两在法系的特点,被称为“混合法”.3)日本法是东西方法律文化的有机结合.4)完备的日本经济法对于战后日本经济的高速发展具有重要意义.5)日本法在发展的过程中,形成了较为发达的、完善的法学理论6)日本法律制度保留了封建社会的许多残余.4.苏联社会主义法律制度对世界法律发展的影响.苏联时期,创造了全新的法律思想,制定了全新的法律制度,构筑了全新的法律体系并不断完善,成为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各社会主义国际制定和发展本国法的主要参照物,从而在世界范围内形成了独树一帜的社会主义法系.苏联解体后,苏联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在整体上已告终结,但其对于世界法律的现状和未来发展仍然具有深远的历史影响。

西方法律思想史重点

西方法律思想史重点

一²古希腊罗马时期古希腊“法由神启”——“法由人定”苏格拉底、柏拉图、亚里士多德(正义、法治优于一人之治)伊壁鸠鲁、斯多葛学派正义与法律、自然法与人定法法治、民主、自由(一)“法由神启”1.法非人定自然哲学家阿那克西曼得:“万物由之产生的东西,万物复归于它,这就是命的规定。

”自然哲学家赫拉克里特:“对于神来说,一切都是美的、善的和公正的”…“人类的一切法律都因那唯一的神的法律而存在。

”“人不能两次踏进同一条河流。

”2.人们可以通过神启知道法律。

“法律是神赐予人类最伟大的礼物”3.法律在早期与宗教、伦理、哲学相混杂(二)法由人定1.“智者”(诡辩学派)BC5—BC4 宗教与哲学分离“人民的教师”2.“智者”的观点研究重点:人本身、社会普罗泰哥拉Protagoras “人是万物的尺度。

”以人为中心,以人为标准的立法、司法的思考“人本主义”“国家和法律并非神造,而是人类社会发展的产物。

”3.对“智者”观点的评价、分析(1)“以人为本”、“法由人定”,突出了人的作用,为雅典公民参与政治活动提供理论基础(2)观点形成的原因古希腊活跃的奴隶制经济下,民主制的发达及个人对城邦生活的要求(一)苏格拉底《对话集》“认识你自己。

”“正义才是法律的灵魂,人们是可以通过理性来把握正义的。

”(二)柏拉图《共和国》The Republic《政治家篇》The Statesman《法律篇》The Laws法律观点:1.《共和国》(1)正义观。

对个人:善良;对国家:每个人各司其职、互不干扰启示:法律正义首先指一定的秩序(2)理想国金(统治者)。

银(军人)。

铜。

铁(生产者)2.《政治家篇》“人治是否优于法治?”反思法治的原则3.《法律篇》法治观的集中体现(三)亚里士多德Aristotle《伦理学》。

《政治学》。

《雅典政制》法律思想1.法律正义论:平等、中庸“正义”首先意味着“平等的分配政治权利”数量平等数量上相等比值平等按比例分配平等≠平均中庸2.分配正义、矫正正义分配正义:社会成员按比例分配权利义务矫正正义:分配正义被非法行为破坏——法律惩罚——补偿——重新分配3.法治论(1)“法治是良法与守法的结合”—《政治学》(2)法治优于一人之治的原因不受感情左右的治事者更为优良轮流执政更利于权力的平等(3)法的权威法律实效—服从—法的权威伊壁鸠鲁学派和斯多葛学派的法律思想BC4—BC3 希腊化时期政治生活——个人生活(一)伊壁鸠鲁学派的社会契约论伊壁鸠鲁:法律是人们在交往中签订的互不侵犯契约(二)斯多葛学派的自然法思想芝诺Zenon万事万物依照其本性生活就是好的、善的本性——规律、自然理性自然法总结1.古希腊法律思想的主题正义、法治、民主、自然法2.古希腊法律思想产生的背景地理政治因素:没有统一全境的国家经济因素:海洋文化、对财富的追逐、珍视权利二²古罗马西塞罗的自然法、法律与政体、法律与执政官罗马法学家的自然法、法的概念与分类以自然法观念为核心、具有较强的实践性、概念精细、法理深邃西塞罗的自然法思想1.法的本质《论法律》(1)“正确的理性就是法”真正理性的法是与自然相适应的、永恒的、适用于所有人的法的权威平等(2)法律具有正义的美德(见课件)2.自然法与人定法(实在法)?法律可以使权利产生非正义人定法有善、恶之分衡量的标准——“自然”、“理性”小结:(1)法有自然法与人定法之分(2)自然法的本质是正确的理性(3)自然法是人定法正义的基础(4)不符合自然法的人定法是无效的正确的理性=自然宗教意义——中世纪神学自然法人、理性——人本主义自然法(资产阶级自然法)法律同政体、执政官的关系《论共和国》1.共和政体是依照正义和自然法组织起来的最完美形式2.执政官的权力来源于法律,同时法律也是执政官执政的良好保障“执政官是会说话的法律,法律是不会说话的执政官。

外国法制史的相关书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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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 7 条关于外国法制史相关书籍的介绍:
1. 《西方法律思想史》这本书真的超棒!就像一把钥匙打开了西方思想的神秘大门。

比如里面对罗马法的阐述,那可是西方法制的基石啊,不读一读不就亏大了?
2. 《英美法概论》哇塞,读了它你才知道英美法有多么神奇!就像进入了一个法律的奇妙世界。

举个例子,英国的陪审制度,是不是很有意思?
3. 《法国民法典评注》啊呀,这本书详细解读了法国民法典,简直是太精彩了!就如同在跟那些伟大的法律条文对话,你不想来听听它们说什么吗?
4. 《德国法制史》,哇哦,德国法制的发展历程在这本书中清晰展现。

好比一场穿越时空的法律之旅,看看德国的法律是怎么一步步走到今天的,多有趣呀!
5. 《古代埃及法研究》,嘿,这本书带你走进古老的埃及法。

这可不是一般的体验,就像是潜入了历史的海洋,探寻那些久远的法律宝藏,能不心动?
6. 《东方法制史》,哇,它可是揭示了东方法律世界的奥秘呢!好似一盏明灯照亮了我们不熟悉的领域,那些独特的法律制度,难道你不想去了解一番?
7. 《日本法制史》,哦哟,日本的法制发展全在里面啦!就像欣赏一部法律的纪录片,一个个阶段呈现在眼前,这多让人着迷啊!
总之,外国法制史的这些书籍就像一个个宝藏等待着你去挖掘,真的不去试试吗?。

西方法制史的人权观念

西方法制史的人权观念

西方法制史的人权观念在西方社会的法制史中,人权观念的发展与演变占据了重要的地位。

以下是对西方法制史中人权观念的几个主要方面的概述。

1.个人自由权利个人自由权利是西方人权观念的核心之一,其基本原则是强调个人的自主性和自由意志。

在西方社会的历史长河中,个人自由权利的概念逐渐演变,从最初的“自然权利”观念,到现代的自由主义思想,都强调了个人的自由和自主性。

2.平等权平等权是西方人权观念的另一个重要方面。

在西方社会的法制史中,平等权的观念经历了从形式平等向实质平等的转变。

最初,平等权仅仅意味着所有人都应该受到相同的法律待遇,而随着社会发展和人权观念的深化,平等权的含义逐渐扩展到包括种族、性别、社会经济地位等方面的实质平等。

3.财产权财产权是西方人权观念中的另一个基本方面。

在西方社会的历史中,财产权的概念经历了从绝对所有权向相对所有权的转变。

现代的财产权观念更加强调个人财产权的限制和公共利益的平衡。

4.人格权人格权是西方人权观念中的另一个重要方面。

人格权是指个人应该享有的基本尊严和权利,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心理健康权等。

在西方社会的法制史中,人格权的观念逐渐发展和深化,从最初的保护个人的身体和精神完整性的权利,发展到包括个人隐私权、个人信息权等更广泛的人格权。

5.表达自由权利表达自由权利是西方人权观念中的另一个基本方面。

表达自由权利是指个人应该享有的表达自己意见和观点的权利,包括言论自由、出版自由、集会自由等。

在西方社会的法制史中,表达自由权利的概念逐渐发展和深化,从最初的保护个人的言论自由,发展到包括互联网上的表达自由等更广泛的概念。

6.信息自由权利信息自由权利是指个人应该享有的获取、传播和分享信息的权利,包括知情权、信息获取权等。

在西方社会的法制史中,信息自由权利的概念逐渐发展和深化,从最初的保护新闻自由和政府信息公开,发展到包括个人信息保护等更广泛的概念。

7.参与政治的权利参与政治的权利是指个人应该享有的参与政治决策和民主程序的权利,包括选举权、被选举权、政治组织权利等。

西方法制史

西方法制史

高考历史热点专题:西方法制史法律是解决政治和经济冲突的一种手段。

法制史经历了一个漫长的发展演变过程。

西方的法律体系、法律秩序是十分复杂的。

现在,人们一般把法律主要看作是某个特定的国家生效的立法、行政和司法的规则、程序和技术。

实际运行的法律包括法律制度、诉讼程序、法律的价值、法律概念、思想方式和法律规范,还包括有时称作“法律过程”的东西。

换言之,法律不仅包括法律制度、法律命令和法律判决,而且还包括法律学者对它们的阐述。

西方法(the western law)是指以古希腊、古罗马法律为历史渊源,经过中世纪的多元融合,并在资产阶级革命以后最终成型的欧美国家(包括深受欧美国家法律文化影响的其他国家如日本、韩国、澳大利亚等国)的法律制度的总称。

二、巩固基础,提出问题:三、解析问题,合作探究: 环节一:分类与辨析例2、阅读材料思考问题。

世界上最早产生资产阶级法的是英国。

美国一方面采纳英国法的基本制度和原则,另一环节二:发展历程及相互关联 例2、阅读材料思考问题。

世界上最早产生资产阶级法的是英国。

美国一方面采纳英国法的基本制度和原则,另一方面制定适合自己国情的法律法规。

拿破仑执政后,在短短的6年间,就迅速制定了民法典、商法典、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刑法典,建立起了当时世界上最为系统完备的资产阶级法律体系。

德国法和法国法一样,都源自罗马法。

从17世纪中叶到19世纪末,资本主义法律体系在西方国家确立。

-------何勤华《外国法制史•导论》1、简述西方法制建设的历史渊源。

例1、法律是历史发展的产物,有着独特的演变历程和丰富的学习内涵。

阅读右表中的资料,围绕法制建设,提炼一个或多个涵盖若干条资料的主题,并将符合该主题的资料序号挑选出来。

结合所学,补充一条符合该主题的新资料并加以简要阐释。

要求:提炼的主题必须涵盖两条以上资料,立意明确;符合该主题的资料要选择完整,无遗漏;逻辑清晰合理。

2、论证材料中关于西方国家法制史重大事件的相互关联。

法制史案例

法制史案例

法制史案例
1. 美国独立宣言案例:
在1776年,美国的十三个殖民地领导人于费城签署了独立宣言,宣布从英国独立。

这一事件标志着美国的法制史的重要转折点,它不仅是美国法律和政府制度的基础,也对世界法制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2. 法兰西民法典案例:
法兰西民法典是法国大革命时期颁布的一部法典,被视为现代法律的基石。

它以清晰简洁的语言规定了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合同法等重要法律规则,对后来的法律体系产生了广泛的影响。

3. 德国法西斯主义兴起案例:
20世纪上半叶,德国发生了法西斯主义的兴起,希特勒上台后颁布了一系列法律和政令,限制了公民权利,并实行了独裁统治。

这一事件对德国法制史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也警示了世界各国对于权力滥用和法治原则的重要性。

4. 英国大宪章案例:
1215年,英国国王约翰被迫签署了大宪章,以限制王权,保护贵族的特权。

大宪章被视为英国宪法的重要前身,奠定了英国法制史的基础,并影响了后来其他国家的宪法和法律体系。

5. 日本明治维新案例:
19世纪末,日本发生了明治维新,以摒弃封建时代的传统制度和法律体系,引入西方的法律和政府制度。

这一事件标志着
日本法制史的重要转折点,对日本现代法制的形成和发展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

外国法制史名词解释汇总

外国法制史名词解释汇总

外国法制史名词解释汇总复习资料名词解释1. 楔形文字法:是指古代西亚两河流域地区个奴隶制国家以楔形文字镌刻而成的法律的总称;它产生于公元前3000年左右,到公元前6世纪,随着新巴比伦王国的灭亡而逐渐走向消亡;2. 汉穆拉比法典:是巴比伦王国第六代王汉穆拉比时期制定的,故又被称为“石柱法”;汉穆拉比法典集两河流域楔形文字法之大成,标志着楔形文字法乃至整个古东方法发展到完备阶段;3. 种姓制度:是古代印度的社会等级制度,也是古代印度法的核心内容;它把人分为婆罗门、刹帝利、吠舍和首陀罗四个种姓;各种姓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截然不同;4. 罗马法:指罗马奴隶制国家的全部法律,存在于罗马奴隶制国家的整个历史时期,它既包括罗马国家产生至西罗马帝国灭亡这个时期的法律,由包括东罗马帝国的法律;它是随着古代罗马社会阶级和国家的出现而逐步形成的;5. 日耳曼法:是欧洲早期封建制时期在日耳曼国家中适用于日耳曼人的法律的总称,从性质上讲属早期封建制法;6. 教会法:广义上,泛指整个基督教会在不同历史时期所制定和编纂的各种规则和章程;狭义上特制中世纪这一时期在西方法制史上占有重要地位的罗马天主教的法规;7. 圣经:既是基督教各教派信仰的基础,也是其法律的总源;其中的摩西十诫一直是教会法的中心内容,被视为“基本法”;圣经是教会立法的权威性依据,而且本身也享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宗教法庭甚至世俗法庭审判所依据的准则;8. 普通法:指的是由英美国家普通法院创立并发展起来的一套法律规则;它既区别于由立法机关创制的制定法,也区别于由衡平法院创立并发展起来的衡平法;9. 遵循先例原则:是普通法最重要的一项原则,即“以相似的方法处理相似的案件,并遵循既定的法律规则与实践”;换句话说,一个法院先前的判决对以后相应法院在处理类似案件时具有拘束力;10. 独立宣言:于1776年通过,以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的“天赋人权”思想和“社会契约”论为理论基础,被马克思称为“第一个人权宣言”,为日后诞生的美国宪法奠定了政治和思想理论基础;11.美国违宪审查权:1803年马伯里诉麦迪逊案确立了美国的违宪审查制度;根据这一制度,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有权通过审理有关案件,解释宪法并宣布联邦法律或州宪法和法律是否符合联邦宪法;如发现州宪法和法律或联邦法律与联邦宪法相抵触,可宣布其违宪;12. 人权宣言:全名人权与公民权利宣言,是法国在1789年8月26日革命高潮中制定的一部具有宪法性质的政治纲领,也称法国近代第一部宪法性文件,对法国以至世界的人权、公民权、权力分立等观念和法治的发展都具有重大影响;13. 潘德克顿法学:自15世纪以来,德国对罗马法的研究,形成了所谓“潘德克顿法学”,其核心是私法学;它是罗马法原理与德国固有法相结合的产物,并为德国民法典的制定提供了理论学说基础;14. 英美法系:也称英吉利法系、普通法法系,是以英国的普通法、衡平法和制定法为基础而逐步形成的一个世界性的法律体系,是在英国对外贸易、军事侵略、殖民统治和强制推行英国法的过程中形成的;15. 大陆法系:又称民法法系、罗马-日耳曼法系,是以罗马法为基础,以1804年法国民法典和1900年德国民法典为代表的一个世界性法律体系,是在西方近代化过程中,欧洲各国复兴罗马法依照法国立法模式制定自己的成文法典,并将其强制推行到自己的殖民地而止步形成的;16.欧洲联盟法:又称欧洲共同体法,是适用于欧洲联盟成员国的一种特殊类型的法律制度,是关于欧洲联盟机构设置、职能及其经济货币联盟与政治联盟的条约、条例、指令、决定和判例等法律规范的总称;外国法制史简答题复习1. 简述古代印度法典的基本特点;1 与宗教密不可分:首先,宗教众多,使古代印度的法律渊源异常复杂;其次,法律的内容乃至编排体例都深受教义的影响;2 严格维护种姓制度:以种姓制贯穿始终,所以有人将它称为“种姓法”;3 法律、宗教、伦理等各种规范相混合;2. 日耳曼法的特点及历史地位;特点:以团体为本位;贯彻属人主义原则;注重形式;缺乏抽象性;历史地位:1 日耳曼法是继罗马法之后在西欧占有主导地位的第一种法律体系;2 日耳曼法导致和直接影响了封建法的形成;3 日耳曼法以完全不同于罗马法的制度,向人们展示了一种全新的法律观念、法律文化;丰富了人类的法律宝库;并提示我们多角度的来认识法律现象;3. 汉穆拉比法典的特点;1 法典维护君主专制统治,集中表现在:维护汉穆拉比王的专制统治地位;确立自由民对奴隶的绝对统治权和支配权;2 法典体现了团体本位思想,主要表现在:法典赋予公民权利时,强调以对国家和公社履行义务为前提;个人的权利义务与公社团体成员资格向联系;3 法典保留有原始习惯的残余;4 诸法合体,民刑不分;4. 雅典民主制的特点;1 实行直接民主制,即雅典城邦的政治主权属于它的公民,公民们直接参与城邦的治理;2 官制实行义务职和“合一制”;3 监督制度完善而且发达;5. 简述古希腊法的基本特征;1 古希腊由于有许多城邦国家的存在,因而每个城邦各自制定和施行自己的法律,古希腊法并不是一个统一的法律体系;2 希腊缺乏可以和罗马法相媲美的完整而严密的法典;3 法律在技术处理上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它旨在发现所谓的“公道”的抽象标准,所以法律常常被虚置,在技术处理上具有灵活性;6. 简述罗马私法的基本内容;罗马私法的体系为人法、物法和诉讼法三个部分;1 人法:又称身份法,是关于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人的法律地位,各种权利的取得和丧失,以及婚姻家庭关系等方面的法律;包括人和婚姻家庭两个部分;2 物法:是罗马私法的主体,实体法的核心,由物权法、继承法和债权法三个部分构成;3 诉讼法:在罗马,诉讼分成公诉和私诉两种,公诉是指对于指对损害国家利益案件的审查,私诉是根据个人的申诉,对有关个人案件的审查;7. 伊斯兰法的特点;1 与伊斯兰教有密切联系;2 法学家对伊斯兰法的发展作出了突出贡献;3 受外来法律影响严重;4 具有分散性和多样性;8. 简述英国宪法的基本原则;1 议会主权原则:议会即国会,所谓“议会主权”即国会在立法方面拥有最高权力;2 分权原则:相对于美、法、德等国,英国并非典型的三权分立国家,立法、行政、司法三权之间的分立与制衡并不十分严格;但是,英国宪法仍然大致体现了资产阶级宪法的共同特征,即权力分立;3 责任内阁制:即内阁必须集体向国会下议院负责,是议会主权原则的体现;4 法治原则:“法治”的字面意思即“法律的统治”,是资产阶级宪法广泛采纳的基本原则,它强调的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9. 英国侵权行为责任原则的基本内容;1 过错责任原则:该原则以被告对原告的利益负有适当注意的义务为前提,如果被告为能尽到法律承认的适当注意的义务就是过错,由此过错对原告造成损害,被告须负赔偿责任;2 比较责任原则:它仍以个人的过错为基础,但在确定赔偿时,不仅要考虑被告的过错,也考虑到原告的过错,对双方的责任进行比较,根据双方过错的轻重以确定责任的大小;3 严格责任原则:即在法律规定的某些条件下,无论被告是否有过错,只要发生了损害事实,被告就必须负完全的赔负责任;10. 简析独立宣言的基本内容;独立宣言于1776年通过,以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的“天赋人权”思想和“社会契约”论为理论基础,宣称:人人生而平等,他们都被造物主赋予不可转让的权利;为了保障这些权利,所以才在人们中间成立政府;政府的正当权利,来自被统治者的同意,如果政府损害这些目的,人民就有权改变或废除它,建立新的政府;它鲜明的表达了资产阶级的革命思想和政治主张,被马克思称为“第一个人权宣言”,为日后诞生的美国宪法奠定了政治和思想理论基础,11. 试述美国宪法的主要原则;1 分权原则:宪法规定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分属于国会、总统和法院;美国宪法的分权原则不仅表现在联邦政府行政、立法、司法三机关的权力分立上,而且表现在联邦政府与州政府的权力分配上;2 制衡原则:美国宪法的制衡原则也和分权原则一样,不仅表现为联邦三机关间的制衡,而且表现在联邦权力和州权力的相互制约上,联邦中央三机关以及联邦政府和州政府中的任何一方都不享有完全的、绝对的权力;3 限权政府原则:政府在行使权力的时候,必须保证个人权利和自由;12. 法国民法典的特点;1 法典是典型的资本主义社会早期的民法典,反映了自由资本主义时期资产阶级的权利观;2 法典比较完整的确认了资产阶级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民事权利平等、所有权不可侵犯、契约自治和过错责任原则;3 法典是革命和传统之间妥协折中的产物,保留着旧制度的若干内容;4 法典在体例上继承了罗马法传统,内容上注重实际效用;13. 近、现代法国宪法文化的特点;1 宪政体制的多变和不稳定性;2 历次修宪均表示遵循1789年革命的基本原则,把人权宣言作为宪法的基础;3 宪法的制定、修改程序和解释权的特殊性;4 始终保持宪法的成文法典化形式,习惯法一般不起作用;5 现代法国宪法的发展,呈现出不断扩大政府的行政权力、削弱议会的立法权力、加强政党组织权力、提高文官地位、增加委任立法等趋势;14. 20世纪以来德国民法重要发展表现在哪些方面1 民法的重要发展首先反映在债务关系和家庭法方面:契约自由的原则受到限制;民法典确立的过错责任原则,已为严格责任原则所取代;在家庭法方面,根据基本法的原则进行改革;2 德国民法发展的另一个重要领域是有关房屋租赁和住宅建设的房地产法;15. 对欧洲联盟法的概念的理解;欧洲联盟法又称欧洲共同体法,是适用于欧洲联盟成员国的一种特殊类型的法律制度,是关于欧洲联盟机构设置、职能及其经济货币联盟与政治联盟的条约、条例、指令、决定和判例等法律规范的总称;1 欧洲联盟法具有超国家性;2 欧洲联盟法具有联邦性功能;3 欧洲联盟法是欧洲社会一体化的产物,是国际法和国内法的结合;外国法制史论述题复习论述题:1. 试比较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异同;历届考过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之间,存在着明显的差异,表现为:1 主要法律渊源不同:在英美法系,法律的主要渊源是判例法;而在大陆法系,一般不承认判例的效力,在各个部门法领域都建立了比较系统的成文法典体系;2 继承罗马法的程度不同:英美法系并未走全面复兴罗马法的道路;而大陆法系则是在全面继承罗马法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3 法律体系和法官的作用不同:英美法系以判例法为基础,法律体系十分庞杂,缺乏系统分类;而大陆法系,不仅法律体系完整,而且法官的作用十分有限;4 司法组织对程序法的重视不同:英美法系强调程序法的重要性,实行对抗制诉讼;而大陆法系比较注重实体法,认为程序法仅仅是适用实体法的工程,一般采用纠问式诉讼程序;尽管有上述种种差异,两大法系之间仍有许多共同之处:1 它们的法律本质相同;2 传统要素接近,都是近代以前的罗马法、日耳曼法和教会法;3 法律的指导思想相同;4 法律背后的经济和意识形态等也都相同;2. 美国法与英国法的联系和区别;历届考过美国法与英国法同属普通法系,两者有着天然联系;1 判例是主要的法律形式:英国和美国法律的主体部分都是判例法,法律的创制、法律原则的形成和发展以及法律的解释往往是通过判例形式实现的;2 法律风格的一致:英国和美国一样也遵循“先例原则”,法院创造的先例对以后的同类案件具有拘束力;在审判风格上,同英国一样,美国也采用归纳法推理方式;此外,美国继承英国法关于法律分类的传统,不采用公法和私法的划分方式;美国法又具有不同于英国法的特质,它在成长过程中,逐渐形成了自己的特点;表现为:1 法律移植中的批判精神;美国法继承了英国普通法的传统,但美国对英国法的运用,以符合美国的国情为前提,对不适合本国国情的普通法规则不予适用;2 立法和司法的双轨制结构;和英国的单一制不同,美国的立法权由联邦和州根据宪法分别形式,法院分为联邦法院系统和各州法院系统;3 判例法与制定法并重,学理和实践互补;美国法较之于英国法,较早的表现出重视制定法的趋向,是一种判例法和制定法并重的“混合体制”;英国一般排斥学理对实践的指导作用,美国既强调法院和法官的作用和地位,也注重法学家的作用;4 法律解释的灵活性;3. 德国法与法国法的联系和区别;两者的联系:德国法和法国法同属大陆法系,都是在罗马法基础上,根据近代资本主义发展的需要,逐步建立和完善的成文法律体系;无论从法的体系、结构、表现形式,还是从法的地位、本质和作用来看,两国都极为相似;德国法与法国法之间的紧密联系,还在于具有开创意义的近代法国六法体系对晚它一个世纪的德国法的创立所发生的巨大而直接的影响;德国法对法国法的继承关系是显而易见的;两者的区别:1 德国法是君主专制主义的产物,具有浓厚的保守性;法国法是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具有时代进步性;2 德国法在司法领取所取得的成就超过法国法,近代法国法以其革命性、开创性和历史进步性独占鳌头;德国法则以其透彻的学理性、高度的法律技术和严密的逻辑思维着称于世;3 德国法和法国法在体系、结构和具体制度上的区别主要表现在:a 德国始终全面坚持成文法典化立法方向,即使在行政法领域,也不例外;b 在部门法方面,除了对法国民法典的重大发展外,德国还首创经济法;c 德国把行政诉讼限制在纯行政的范围;d 为了保障宪法的实施,德国建立了比较完善的宪法诉讼制度,从而形成了当今世界首屈一指的体系庞大、组织严密的司法体制;4. 教会法对近代西方法律的影响;重要教会法对后世法律的影响是多方面的,既有观念层的,也有制度的结构和形式方面的,主要表现在:1 宪法:a 教会法对于近代宪法的影响最突出的表现在它所确立的权力结构和教会法学家的法律理念两个方面;在中世纪的西欧,教权与王权相互重叠突出,构成教权和王权二元对立结构是非常重要之点,它构成了近世宪法制度最重要的历史来源;b 教皇的权力受到神法和自然法两方面的限制;近世宪法中的政府权力的有限性原则可以从这里找到部分渊源;2 国际法:a 教会以基督教的教义和道德制定了国际关系的准则;b 在战争问题上,教会法认为,战争的目的不是为了征服,而是为了和平的重现;c 教会为了使战争人道化,还对武器的使用加以限制;d 教会还对中世纪的“私战”予以限制,这些为后世战争法的一些重要规则的形成奠定了基础;3 私法:a 教会法对近世法律影响最大的是在婚姻家庭制度方面;b 教会法注重保护寡妇利益,直接导致了西方国家“抚养寡妇财产”制度的建立;c 在财产法方面,教会法在不动产占有方面发展了一套较为完善的理论与制度,在长期占有取得问题上,教会法与罗马法不同,成为大陆法系民法的一个原则;4 刑法:a 教会法把犯罪看作是“刑事罪孽”,表明它对善恶观念的重视;b 在施加刑罚时必须考虑对犯罪者灵魂的净化和道德的矫正,这实际上是后世教育刑的雏型;c 在定罪量刑方面,教会法坚持所有的人不分贫富贵贱,一律平等,这是近世法律平等原则的先声;5 诉讼法:a 在诉讼程序方面,教会法坚持法律存在于法官心中即审判过程中的所谓“良心原则”,可以在近世西方刑事诉讼的一些原则和实践中,看到某些陈迹;b 教会法对世俗法产生重大影响还在于刑事诉讼方面所确立起来的纠问式诉讼程序;5. 结合大陆法系的特点试述法国法的历史地位;法国法既有丰硕的思想基础,又有完备的体系结构,是大陆法系的典型代表;拿破仑时代创立的“六法体系”,不仅对大陆法系的形成和发展具有主导作用,而且对近代各国法律制度的发展,也产生了重要影响;1 法国法在欧洲大陆具有典型意义,不仅是中世纪封建法的典型,而且在资产阶级革命后又成为资本主义成文法典的典型代表;2 法国法以启蒙思想家的自然法理论为指导,以成文法为基本形式,其所体现的资产阶级法律原则明确而系统;3 法国沿袭了罗马法的传统,以严格划分公法与私法作为其建立资产阶级法制的基础;4 法国最先奉行普通司法权与行政裁判权分立的原则,这种典型的“双轨制”司法体制对其他国家司法制度产生了深远的影响;5 大陆法系基本特征的形成与资产阶级革命后法国法的创制有着非常紧密的联系,因此法国是大陆法系的主要母法国;a 成文法典化是大陆法系的一个显着特征,近代法国法的全面法典化对欧洲大陆以及其他国家产生了极大的吸引力,并逐渐的为之采纳;b 大陆法系共同的历史基础是罗马法,以民法典为代表的近代法法国法,继承了罗马法的成文法传统,使罗马法获得升华;c 大陆法系所具有的其他一些重要特征,例如,公法与私法两类法律部门的严格划分,普通法院与行政法院向分离的双轨制司法体制,都与法国资产阶级革命后建立的法律制度有着十分紧密的联系;由此可见,无论从大陆法系的形成和发展,还是从大陆法系的基本制度与理念上考察,近代法国法的建立和完善,对大陆法系起着奠基和导向的作用;6. 结合普通法的特点试述英国法的历史地位;英国是普通法系的发祥地,普通法系的许多重要原则和制度都来源于英国的法律传统;相对于大陆法系而言,普通法系具有如下基本特点:1 以判例法为主要法律渊源:受英国法的影响,普通法系国家的法律渊源一般都分为普通法、衡平法和制定法;2 以日耳曼法为历史渊源:普通法系的核心英国法是在较为纯粹的日耳曼法--盎格鲁;撒克逊习惯法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日耳曼法的一些原则和制度对普通法的影响非常大;3 法官对法律的发展举足轻重:由于普通法系以判例法为主要法律渊源,而判例法正式法官在长期的审判实践中逐渐创造的;法官的判决具有立法的意义,因此普通法系素有“法官造法”之说;4 以归纳法为法律推理方法:法官和律师在适用法律时,必须通过对存在于大量判例中的法律原则进行抽象、概括、归纳、比较,然后才能将最适当的法律原则运用到具体案件中去;5 在法律体系上部严格划分公法和私法:由于不严格区分公、私法,英国的行政法曾长期得不到应有的重视,也不存在单独的行政法院;7. 20世纪后世界各主要国家法律的发展趋势;1 世界各主要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律日益完备:a 一些新的法律部门开始崛起,随着现代科技的进步,出现了科技法、环境保护法、能源法、航空航天法、知识产权法等新的法律领域;b 行政法的地位日显重要:现代行政法的发达,是现代法制国家日益完备的一个重要标志;c 法律的社会化倾向越来越突出;d 法律的民主化日渐受到重视;20世纪以后,在各国宪法中,公民权利日益受到重视,规定越来越详细;e 法律的统一化和国际化趋势加强:首先,两大法系之间互相靠拢;其次,欧洲联盟法的出现促进了其成员国之间的立法和司法的统一,也加强了法律发展中国际化的趋势;2 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诞生:20世纪以后,世界法律发展的最大变化是社会主义法的诞生;中国、朝鲜、越南等亚洲国家走上社会主义道路,80年代末以来,许多社会主义国家在坚持社会主义基本方向的基础上,结合本国的国情,进行了比较大的改革,使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更具有了自己的特色;3 发展中国家法律体系的崛起:20世纪以后,亚非拉地区的发展中国家的法律也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这些国家都结合自己的国情,参酌西方的法律,吸收本民族的传统,进行了系统的有成效的法律改革;。

西方法制史

西方法制史

(二)英国司法制度
1、英国法院组织 1 )英国长期存在普通法院和衡平法院 两大法院系统,19世纪后期司法改革取 消了两大法院系统的区别,统一了法院 组织体系。 ( 2 )现行的英国法院组织从层次上可 分为 1 高级法院 ( 分为上议院、枢密院司法委 员会和最高法院) 2低级法院(包括郡法院、治安法院)
3、辩护制度
(1)对抗制(又称“辩论制”) 1民事案件中的原被告以及刑事案件中的公 诉人和被告律师在法庭上相互对抗,提出各 自的证据,询问己方证人,盘问对方证人, 并在此基础上相互辩论。 2法官主持开庭,并对双方的动议和异议作 出裁决,但不主动调查,只充当消极仲裁人 的角色。

(二)英美法系的特点
1、以判例法为主要法律渊源 2、以日耳曼法为历史渊源 普通法系的核心——英国法,是在较为纯粹的日耳 曼法——盎格鲁· 撒克逊法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 3、法官对法律的发展所起的作用举足轻重 判例法是在法官的长期审判实践中逐渐创造出来的, 法官的判决本身具有立法的意义,普通法系素有“法 官造法”之称。 4、以归纳为主要推理方法 法官和律师在适用法律时,通过对存在于大量判例 中的法律原则进行抽象概括、归纳比较,然后才将其 最适当地运用到具体案件中去。 5、不严格划分公法和私法
2.独立战争后的美国法 (1)美国法的形成时期。以英国法为基础, 参照欧洲大陆的法律文献形成了独具一格的 美国法。 (2)1830年之后,《美国法释义》的问世以 及各种美国法专著的出现,标志着美国法对 英国法批判吸收并走上独立发展的道路。

பைடு நூலகம்
3.南北战争后的美国法 美国法的改革与发展时期: (1)废除奴隶制的宪法修正案正式生效; (2)在财产法方面确立了土地的自由转让制 度; (3)对繁琐的诉讼程序实行了改革; (4)建立了富有美国特色的判例法理论; (5)法学教育中心从律师事务所转到法学院 校; (6)各州法律出现统一化趋势。

西方法制史笔记整理陈

西方法制史笔记整理陈

西方法律笔记社会法学派产生于十九世纪末,是当代西方最重要的法学流派之一。

该学派视法律为一种社会现象,强调法律和社会之间的关系,强调社会利益对法律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性,强调法律、判决的社会效果。

社会法学派对当代西方法学具有重要影响。

当代西方法学炙手可热的经济分析法学、批判法学、女性主义法学等各种法学流派与学说,大多被人们认为是社会学法学的当代变种。

社会法学产生的条件:经济上,19世纪末以来西方主要资本主义国家由自由竞争向垄断阶段过渡。

这一阶段社会条件与自由竞争时期相比已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

自由竞争时期强调个人权利的价值观开始逐渐向垄断时期强调社会利益的价值观转变,强调社会秩序、社会利益成法学研究领域的主流;政治上,随着资本主义由自由竞争向垄断阶段的过渡,普通民众在绝对贫困逐步减小的同时相对贫穷却进一步加大,因此劳工运动大规模出现。

在这些劳工运动的压力下,资产阶级政府开始进一步从整个社会的角度出发思考解决社会矛盾的对策。

资本主义国家的主流政策为法律社会学的出现提供了政治温床;法律上,资本主义统治的主要方式也由传统的不干预主义转变为国家积极而广泛地干预社会政治、经济生活。

这样,作为政府干预社会政治、经济生活重要手段的法律,也出现了“社会化”的运动,即法律中所蕴含的基本精神由个人本位向社会本位转变。

分析法学是当代西方主流法学流派之一。

分析法学强调法学研究的对象为实在法,即对现行法律规范进行实证研究;通过对法律规则、法律规范和法律制度的逻辑分析和语言分析,形成法律的一般概念、原则和体系。

分析法学把道德排除在法学研究范围之外,也不顾及法律在具体运用中的千差万别,认为恶法良法都是法。

作为一种法学研究方法,分析法学一直延续至今,对后世产生了很大的影响。

代表人物有:边沁、奥斯丁、凯尔森、哈特。

分析法学产生的历史背景:资产阶级革命胜利之后,自然法学的号召革命、推翻旧秩序的任务已经完成,这时需要的是通过透彻的分析来理解现存的法律制度,为现存的法律制度的合理性、永恒性做论证。

外国法制史自考试题及答案

外国法制史自考试题及答案

外国法制史自考试题及答案一、单项选择题(每题1分,共10分)1. 古罗马法律中,被称为“十二铜表法”的法律文献是在哪一年被正式颁布的?A. 公元前450年B. 公元前350年C. 公元前250年D. 公元前150年答案:A2. 英国历史上著名的《大宪章》(Magna Carta)是在哪位国王统治时期签署的?A. 亨利二世B. 理查一世C. 约翰王D. 爱德华一世答案:C3. 美国宪法的起草和通过是在哪个世纪?A. 17世纪B. 18世纪C. 19世纪D. 20世纪答案:B4. 法国大革命期间,哪部法律文献被采纳为法国的基本原则?A. 《拿破仑法典》B. 《人权宣言》C. 《法国民法典》D. 《法国刑法典》答案:B5. 日本明治维新时期,对日本法律体系影响最大的外国法律体系是?A. 中国法律体系B. 英国法律体系C. 法国法律体系D. 德国法律体系答案:D6. 古印度法律文献《摩奴法典》主要体现了哪种宗教的法律观念?A. 佛教B. 印度教C. 伊斯兰教D. 基督教答案:B7. 在古希腊,哪个城邦的法律制度对西方法律思想产生了深远影响?A. 斯巴达B. 雅典C. 科林斯D. 德尔斐答案:B8. 中世纪欧洲的教会法主要来源于哪个宗教?A. 犹太教B. 基督教C. 伊斯兰教D. 佛教答案:B9.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国家主权平等原则”是在哪个国际条约中首次提出的?A. 《威斯特伐利亚和约》B. 《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C. 《联合国宪章》D. 《海牙公约》答案:C10. 现代国际人权法的基础文件是?A. 《世界人权宣言》B. 《国际人权公约》C. 《日内瓦公约》D. 《联合国宪章》答案:A二、多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10分)11. 下列哪些属于古罗马法的法律渊源?A. 习惯法B. 制定法C. 法官解释D. 法学家著作答案:A, B, C, D12. 中世纪欧洲的封建法律制度中,以下哪些是封建主与附庸之间的关系?A. 土地授予B. 军事服务C. 经济贡献D. 宗教义务答案:A, B, C13. 英国普通法的形成主要依赖于哪些因素?A. 王室法院的判决B. 地方习俗C. 立法活动D. 法学家的著作答案:A, B, D14. 法国《拿破仑法典》的主要特点包括哪些?A. 法律条文清晰B. 强调个人财产权C. 维护封建等级制度D. 确立了契约自由原则答案:A, B, D15. 现代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哪些?A. 国家主权平等B. 互不干涉内政C.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D. 国际合作答案:A, B, C, D三、简答题(每题5分,共20分)16. 简述古罗马法对现代法律体系的影响。

外国法制史

外国法制史

外国法制史一、概述外国法制史指的是各国在历史发展过程中形成和发展的法律体系的演变和变革历程。

不同国家的法律体系在法制史上有着各自的特点和发展轨迹,通过对外国法制史的研究,可以深入了解不同法律体系的产生和发展,对比不同的法律制度和文化传统,对于促进法学发展和推动法律改革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古代法制史在古代,人们开始形成法律体系,并逐渐建立起各种形式的法律制度。

古埃及、古希腊、古罗马等文明古国都拥有完善的法律制度。

其中,古罗马法制的影响最为深远,其法学体系对后来的欧洲法制产生了重要的影响和借鉴。

古代法制史的研究使我们了解到法律制度起源的历史和文化根源。

三、中世纪法制史中世纪是欧洲法制史上一个重要的时期,随着封建制度的兴起,法律制度发生了重大的变革。

教会法和君主法并存,封建法的形成也成为中世纪法制史的重要组成部分。

同时,地权和人权的概念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这为后来民法和宪法的产生奠定了基础。

四、近代法制史随着现代民主国家的出现和工业革命的推动,法律制度开始向现代化方向发展。

法制史研究的重点逐渐转向西方国家,尤其是英国和法国的法律体系成为研究对象。

从中世纪的封建法过渡到现代刑法、民法和宪法,近代法制史的研究涉及到了各个领域。

五、现代法制史现代法制史主要研究各国在近代以及当代的法律制度的发展和演变。

近代法制史的研究重点是国家法和国际法的建立和发展,随着国家独立和民族解放运动的兴起,各国开始着手修改和完善已有的法律体系,并逐渐建立起符合自身国情和发展需要的法律制度。

六、结论外国法制史的研究对于推动法学的发展以及不同国家法律体系的改革具有重要的意义。

通过对古代、中世纪、近代和现代法制史的研究,我们可以了解到法律制度的起源、发展和演变过程,从而深化对法律制度的理解和认识。

此外,通过对各国法律体系之间的对比和借鉴,有助于促进不同国家之间的法律交流和合作,为构建更加和谐、公正的国际法律体系提供了有益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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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的法律与法制史

欧洲的法律与法制史

欧洲的法律与法制史欧洲作为一个重要的大陆,其法律与法制发展历史悠久而丰富多彩。

本文将重点探讨欧洲法律与法制的演变,并从古希腊罗马文明、中世纪封建制度和现代国家法律三个方面进行阐述。

一、古希腊罗马文明古希腊和罗马文明被公认为西方现代文明的源头。

在古希腊,雅典民主政治开创了公民参与政治的先例,法律始终是维护公民自由和保障权益的基石。

希腊的法律思想家如柏拉图、亚里士多德通过著述影响了整个西方世界的法律理论。

罗马帝国时期,尤其是古罗马法的形成和发展,对欧洲法律影响深远。

古罗马法以普遍性和统一性为特点,将法律与道德紧密结合,建立起一套贯穿全体罗马帝国公民的法律体系,这奠定了现代民法的基础。

二、中世纪封建制度中世纪欧洲是封建制度的主导时期,法律与政治权力紧密联系在一起。

在这个时期,封建法成为统治阶层维护自身权益和约束劳动人民的工具。

宗教法也开始兴盛,教会成为法律的主要制订者和执行者。

同时,在中世纪,各个国家开始形成独立的法律体系,英国的普通法、法国的民法和德国的民法典等逐渐成型。

这些不同的法律体系为各自的国家提供了一种根据特定国情制定法律的基础,也为后来的法律发展奠定了基础。

三、现代国家法律近代以来,随着欧洲国家的政治改革和社会变革,现代国家法律逐渐形成。

法治原则开始得到重视,法律的制定和实施趋向于公正、公平和平等。

法律逐渐摆脱了宗教的束缚,而以国家的主权为基础。

法律的发展离不开欧洲的立法机构的努力。

议会制度的日益完善,使得民众能够参与法律的制定和修订。

同时,法院的建立和独立司法权的确立,保障了法律的实施和司法机构的独立性。

在欧洲,法律与欧洲联盟的建立也有着密切的联系。

欧洲联盟的法律体系促进了欧洲内部的统一和合作,为欧洲国家之间的交流与合作提供了法律保障。

总结起来,欧洲的法律与法制史经历了古希腊罗马文明的影响、中世纪封建制度的制定和现代国家法律的发展。

这些轨迹对整个欧洲以及世界范围内的法律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为今天的法律体系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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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法制史教学大纲(Western Law History)(供四年制法学专业2005级试用)课程编号:12210640 总学时数:34学分数:2 开课单位:经济法政学院课程的性质与任务西方法制史是法学本科专业的一门专业选修课程,是法律史学的一个分支,是我国法学体系中的一门综合基础学科。

通过本课程的教学,使学生从总体上综合了解西方不同国家不同历史时期法律制度的起源与发展,揭示其本质的特点和规律,从而理解、掌握宪政法治的基本知识、渊源及其精神实质,为我国的宪政法治建设提供经验。

西方法制史教学以教师讲授为主,辅以课堂讨论。

西方法制史为学期课程,期间布置作业三次,考核方式为考查。

大纲内容与基本要求第一章导论教学要求:通过本章的学习使学生掌握西方法制史的研究对象和内容,领会西方法制史学习目的和意义、西方法制史的内在逻辑与一般规律、中西法律制度的宏观差异。

教学重点是西方法制史的学习目的和意义;教学难点是西方法制史的内在逻辑与一般规律、中西法律制度的宏观差异。

教学内容:一、西方法制史的研究对象和内容二、西方法制史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及与其他学科的关系三、西方法制史的学习目的和意义四、西方法制史的内在逻辑与一般规律五、中西法律制度的宏观差异第二章楔形文字法教学要求:通过本章的学习使学生掌握楔形文字法的概念、汉穆拉比法典的内容,领会汉穆拉比法典的结构体系、影响和性质、楔形文字法的基本特点和历史地位。

教学重点是楔形文字法的概念、汉穆拉比法典的内容;教学难点是汉穆拉比法典的结构体系、影响和性质、楔形文字法的基本特点和历史地位径。

教学内容:第一节楔形文字法概述一、楔形文字法的概念二、楔形文字法的历史沿革第二节《汉莫拉比法典》一、《汉莫拉比法典》制定的背景二、汉穆拉比法典的结构体系、影响和性质三、汉穆拉比法典的立法思想四、汉穆拉比法典的内容第三节楔形文字法的基本特点和历史地位一、楔形文字法的基本特征二、历史地位第三章古埃及法和古希伯来法教学要求:通过本章的学习使学生掌握古埃及法律制度的起源与形成、古希伯来法的形成、渊源,领会古埃及法律制度的内容、古埃及法律制度对后世的影响、古希伯来立法思想和法律总纲及内容、古希伯来法对后世的影响。

教学重点是古埃及法律制度的内容、古希伯来立法思想和法律总纲及内容;教学难点是古埃及法律制度对后世的影响、古希伯来法对后世的影响。

教学内容:第一节古埃及法律制度一、古埃及法律制度的起源与形成二、古埃及法律的基本制度三、古埃及法律制度对后世的影响第二节古希伯来法律制度一、古希伯来法的形成及其渊源二、古希伯来法的立法思想和法律总纲三、古希伯来法的基本制度四、古希伯来法对后世的影响第四章古希腊法教学要求:通过本章的学习使学生掌握古希腊法的概念、古希腊法的特征,领会古雅典城邦宪政与民主制度、斯巴达法律制度、古希腊邦际关系法与和平法。

教学重点是古希腊法的概念、古希腊法的特征、古希腊邦际关系法与和平法;教学难点是中古雅典城邦宪政与民主制度。

教学内容:第一节古希腊法律的概述一、古希腊法的概念二、地域范围三、古希腊法的演化四、古希腊法的特征第二节古雅典城邦法一、古雅典城邦法的发展二、古雅典城邦宪政与民主制度三、雅典的民法和刑法第三节斯巴达法律制度一、斯巴达国家产生二、来库古立法三、斯巴达法的主要内容第四节古希腊邦际关系法与和平法一、外侨招待法二、等权协定和商业条约三、战争与和平法第五章古罗马法教学要求:通过本章的学习使学生掌握罗马法的概念、罗马私法的基本内容,领会罗马法的产生与发展、罗马法的渊源、分类和特征、古罗马共和国的宪政制度、罗马法的影响。

教学重点是罗马私法的基本内容;教学难点是罗马法的产生与发展、罗马法的渊源、分类和特征。

教学内容:第一节罗马法概述一、罗马法的概念二、罗马法的产生与发展第二节罗马法的渊源分类和特征一、渊源二、分类三、基本特征第三节罗马私法的基本内容一、人法制度二、物法三、继承法四、债权五、诉讼法第四节古罗马共和国的宪政制度一、古罗马共和国宪政发展的起因二、古罗马共和国宪政的渊源三、古罗马共和国的宪政结构五、罗马共和国的宪政理论与罗马共和国的宪政的影响第五节罗马法的影响第六章古日耳曼法教学要求:通过本章的学习使学生掌握日耳曼法的概念,领会日耳曼法的基本内容、日耳曼法特点和历史地位。

教学重点是日耳曼法的基本内容;教学难点是日耳曼法特点和历史地位。

教学内容:第一节日耳曼法概述一、日耳曼法的概念二、日耳曼法的沿革第二节日耳曼法的基本内容一、适用法律的原则二、财产制度三、债权制度四、婚姻家庭和继承制度五、刑事法律制度六、司法制度第三节日耳曼法特点和历史地位一、特点二、日耳曼法的历史地位与影响第七章教会法教学要求:通过本章的学习使学生掌握教会法的基本制度,领会教会法的形成与演变、教会法的基本渊源、教会法的特点和历史地位。

教学重点是教会法的基本制度;教学难点是教会法的形成与演变、教会法的基本渊源、教会法的特点和历史地位。

教学内容:第一节教会法的形成与演变一、教会法的概念二、教会法的产生三、教会法的发展第二节教会法的基本渊源一、圣经二、教皇教令第三节教会法的基本制度一、教阶制度二、财产制度三、债权制度四、婚姻家庭与继承五、犯罪与刑罚第四节教会法的特点和历史地位一、教会法的特点二、教会法的历史地位第八章中世纪的城市法、商法和海商法教学要求:通过本章的学习使学生掌握中世纪西欧城市法的概念,领会城市法的主要渊源、城市法的基本制度、商法与海商法的形成与发展、商法与海商法的主要渊源、商法与海商法的基本制度。

教学重点是中世纪西欧城市法的概念;教学难点是城市法的基本制度、商法与海商法的基本制度。

教学内容:第一节中世纪西欧城市法一、中世纪西欧城市法的概念二、中世纪城市法的形成与发展三、城市法的主要渊源四、城市法的基本制度第二节中世纪西欧的商法和海商法一、商法与海商法的形成与发展二、商法与海商法的主要渊源三、商法与海商法的基本制度四、中世纪西欧的商法和海商法的影响第九章罗马法的复兴与大陆法系、英美法系教学要求:通过本章的学习使学生掌握罗马法复兴的概念,罗马法、日尔曼法、教会法三者的融合及两大法系的比较,领会罗马法复兴的进程、罗马法复兴的意义、罗马法在各国的适用与欧洲各国民族国家法律体系的形成、两大法体的形成。

教学重点是罗马法复兴的概念、罗马法在各国的适用与欧洲各国民族国家法律体系的形成、两大法体的形成;教学难点是罗马法复兴的概念,罗马法、日尔曼法、教会法三者的融合及两大法系的比较。

教学内容:第一节罗马法的复兴一、罗马法复兴的概念二、罗马法复兴的原因三、罗马法复兴的进程四、罗马法复兴的意义五、罗马法在各国的适用与欧洲各国民族国家法律体系的形成、两大法体的形成六、罗马法、日尔曼法、教会法三者的融合第二节大陆法系一、法系的概念二、大陆法系的概念三、大陆法系的形成四、大陆法系的特点第三节普通(英美)法系一、普通法与普通法(英美)法系的概念二、普通法法系的主要法律渊源三、英美法系的特点四、两大法系的比较第十章英国法教学要求:通过本章的学习使学生掌握英国法的渊源、英国法的历史地位及其特点,领会英国法的形成与演变、英国宪法、英国财产法、英国契约法、司法制度。

教学重点是英国法的渊源、英国法的历史地位及其特点;教学难点是英国法的形成与演变、英国宪法、英国财产法、英国契约法、司法制度。

教学内容:第一节英国法的形成与演变一、诺曼征服前的法律概况(5世纪——1006年)二、英国封建法律体系的形成三、资产阶级革命后英国法的变化四、19世纪的法律改革(9世纪30年代—20世纪初)五、现代英国法的发展(20世纪初以来)六、英国法与罗马法的关系第二节英国法的渊源一、普通法二、衡平法三、制定法四、其他渊源第三节英国宪法一、英国宪法的渊源二、基本原则第四节英国行政法一、英国行政法的概念二、英国行政法的特点三、英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第五节英国财产法一、财产的分类二、地产制三、信托制第六节英国契约法一、契约法的历史演变二、契约的概念和要素三、对价制度第七节英国侵权行为法一、侵权行为法概述二、各种侵权行为三、侵权行为责任原则第八节英国家庭法和继承法一、家庭法二、继承法第九节英国刑法一、英国刑法历史发展二、犯罪的概念和分类三、刑罚第十节节司法制度一、法院组织二、陪审制度三、辩护制度第十一节英国法的历史地位及其特点一、英国法的特点二、英国法的历史地位第十一章美国法教学要求:通过本章的学习使学生掌握美国法的渊源与特点、美国法的历史地位,领会美国法的形成与发展、美国宪法、民商法律制度、司法制度。

教学重点是美国法的渊源与特点、美国法的历史地位;教学难点是美国宪法、民商法律制度、司法制度。

教学内容:第一节美国法的形成与发展一、殖民地时期(1607-1776年)二、美国法的形成时期(1776-1861年)三、重建时期(1861-19世纪末)四、现代法时期(20世纪以来)第二节美国法的渊源与特点一、美国法的渊源二、美国法的特点第三节美国宪法一、宪法的历史渊源二、1787年《联邦宪法》三、宪法的修正与宪法解释第四节美国行政法一、19世纪未以前,美国不存在行政法二、行政法的形成与发展(1887——1933年)三、行政法的基本内容四、行政法的特点第五节美国民商法律制度一、财产法二、美国合同法三、侵权行为法四、婚姻家庭法五、公司法第六节美国经济与社会立法一、反垄断法二、劳工法三、社会福利法第七节美国刑法一、刑法的渊源二、刑法的历史发展三、犯罪分类与主要刑罚第八节美国司法制度一、法院组织二、诉讼制度第九节美国法的历史地位第十二章法国法教学要求:通过本章的学习使学生掌握法国法的渊源与特点,领会法国法的发展、法国宪法、民商法律制度、司法制度、法国法的历史地位。

教学重点是法国法的渊源与特点;教学难点是法国宪法、民商法律制度、司法制度、法国法的历史地位。

教学内容:第一节法国法的发展概况一、法兰西封建法时期二、资产阶级法律制度的建立与发展三、现代法国法的特点第二节法国宪法一、法国宪法概述二、《人权宣言》三、1791年宪法和1793年宪法四、1875年宪法五、1958年宪法第三节法国民法一、1804年《法国民法典》的制定二、民法典的结构和主要内容三、民法典的立法原则四、20世纪以来民法的变化第四节法国刑法一、1810《法国刑罚典》的主要内容和特点二、19世纪末以来刑法的发展变化三、1992年新刑法典第五节法国司法制度一、普通法院组织二、行政法院组织及其特点三、诉讼制度第六节法国法的历史地位第十三章德国法教学要求:通过本章的学习使学生掌握德国法的渊源与特点,领会德国法的发展、德国宪法、民商法律制度、德国司法制度、德国法的历史地位。

教学重点是德国法的渊源与特点;教学难点是德国宪法、民商法律制度、德国司法制度、德国法的历史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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