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法制史汉代文帝景帝废肉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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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硕(非法学)考研-攻克法制史名词(54)

法硕(非法学)考研-攻克法制史名词(54)

法硕(非法学)考研:攻克法制史名词(54)7.汉代刑制改革:文帝的改革,从法律上宣布了废除肉刑,具有重要意义。

但改革中也有由轻改重的现象,班固称其为外有轻刑之名,内实杀之。

改革存在不少缺陷,有待进一步完善。

在法制发展史上具有重要的意义。

8.春秋决狱:汉代司法制度之一,特点是依据儒家经典《春秋》等著作中提倡的精神原则审判案件,而不仅仅依据汉律审案。

是法律儒家化在司法领域的反映.9.秋冬行刑:根据天人感应理论,规定春、夏不得执行死刑,除谋反、大逆等决不待时者外,一般死刑犯须在秋天霜降以后、冬至以前执行,因为这时天地始肃,杀气已至,便可申严百刑,以示所谓顺天行诛。

对后世有着深远影响.是法律儒家化在司法领域的反映10.登闻鼓:3国两晋南北朝时期,许多政权实体加强了皇帝对司法审判权的控制,他们除频繁地直接参与或干预司法审判活动外,还建立了直诉制度.从晋武帝时起,开始在朝堂外悬置登闻鼓,允许百姓击鼓鸣冤,直接向中央申诉。

11.唐代立法思想:德本刑用、宽简、稳定、划一、明德慎罚。

12.唐六典:他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较为系统的行政法典,对后世封建王朝行政法典的制定产生了重大影响。

13.保辜制度:唐代时期对伤人罪的后果不是立即显露的,规定加害方在一定期限内对被害方伤情变化负责的特别制度。

唐代确定保辜期限,用以判明伤人者的刑事责任,尽管不够科学,但较之以往却是一个进步。

14.流刑:唐代仅次于死刑的一种刑罚手段,即把犯人同他家属流放到边远地区去服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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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汉法

秦汉法

司法考试中国法制史:秦汉时期的法制2005-08-09 14:58:00来源:搜狐教育编辑:汪波进入社区论坛第二节秦汉时期的法制基本内容一、秦汉律的主要内容(一)秦代的罪名与刑罚1.罪名秦代法律所规定的罪名极为繁多,且尚无系统分类,更未形成较为科学的罪名体系。

但大致而言,秦代的罪名主要有以下五类:(1)危害皇权罪。

具体有:谋反,这在当时被视为最严重的犯罪;操国事不道,主要是指操纵国家政务大权,发动政变以及其他倒行逆施的行为;泄露皇帝行踪、住所、言语机密;偶语诗书、以古非今;诽谤、妖言;诅咒、妄言;非所宜言;投书,即投寄匿名信;不行君令等。

(2)侵犯财产和人身罪。

理解:秦代侵犯财产方面的罪名主要是“盗”,盗窃在当时被列为重罪,按盗窃数额量刑。

除了一般意义上的盗,秦代还有共盗、群盗之分,共盗指五人以上共同盗窃,群盗则是指聚众反抗统治秩序,属于危害皇权的重大政治犯罪。

侵犯人身方面的罪名主要是贼杀、伤人,这里的“贼”与今义不同,而是荀子和西晋张斐所说的“害良曰贼”、“无变斩击谓之贼”,即杀死、伤害好人,以及在未发生变故的正常情况下杀人、伤人。

此外,斗伤、斗杀在秦代亦属于侵犯人身罪。

(3)渎职罪。

分类:一是官吏失职造成经济损失的犯罪。

二是军职罪。

三是有关司法官吏渎职的犯罪。

主要有:①“见知不举”罪,如《史记·秦始皇本纪》载秦代禁书令规定:“有敢偶语《诗》、《书》者,弃市。

以古非今者,族。

吏见知不举者,与同罪”。

②“不直”罪和“纵囚”罪。

在《睡虎地秦墓竹简》所载律文中规定:前者指罪应重而故意轻判,应轻而故意重判;后者指应当论罪而故意不论罪,以及设法减轻案情,故意使案犯达不到定罪标准,从而判其无罪。

③“失刑”罪,指因过失而量刑不当(若系故意,则构成“不直”罪)。

(4)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又分:一是《田律》中规定的违令卖酒罪;二是逃避摇役,在《法律答问》中包括“逋事”与“乏徭”。

前者指已下达征发徭役命令而逃走不报到;后者指到达服徭役地点又逃走。

2017年国家司法中国法制史章节考点:汉代文帝、景帝废肉刑

2017年国家司法中国法制史章节考点:汉代文帝、景帝废肉刑

2017年国家司法中国法制史章节考点:汉代文帝、景帝废肉刑
西汉建立后,重视总结秦亡教训。

汉文帝时鉴于当时继续沿用黥、劓、斩左右趾等肉刑,不利于政权的稳固,开始考虑改革肉刑。

当时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出现了前所未有的盛世,为改革刑制提供了良好的社会条件。

文帝开始刑罚改革的直接起因是在文帝十三年,齐太仓令获罪当施黥刑,其小女缇萦上书请求将自己没官为奴,替父赎罪,并指出肉刑制度断绝犯人自新之路的严重问题。

文帝为之所动,下令废除肉刑。

1.刑制改革的内容。

把黥刑(墨刑)改为髡钳城旦舂(去发颈部系铁圈服苦役五年);劓刑改为笞三百;斩左趾(砍左脚)改为笞五百,斩右趾改为弃市死刑。

文帝的改革,从法律上宣布了废除肉刑,具有重要意义。

但改革中也有由轻改重的现象,如斩右趾改为弃市死刑。

虽然劓刑改为笞三百,斩左趾改为笞五百,不再用肉刑处罚,但因笞刑数太多,使受刑之人难保活命,因而班固称其为“外有轻刑之名,内实杀之”。

改革存在不少缺陷,有待进一步完善。

景帝继位后,在文帝基础上对肉刑制度作进一步改革。

他主持重定律令,将文帝时劓刑笞三百,改为笞二百;斩左趾笞五百,改为笞三百。

景帝又颁布《箠令》,规定笞杖尺寸,以竹板制成,削平竹节,以及行刑不得换人等,使得刑制改革向前迈了一大步。

2.刑制改革的意义。

文帝、景帝时期的刑制改革,顺应了历史发
展,为结束传统肉刑制度,建立新的刑罚制度奠定了重要基础。

尽管这次改革还有缺陷,但同周秦时期广泛使用肉刑相比,无疑是历史性的进步,在法制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考试口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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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口诀--------------------------------------------------------------------------------要破案,找公安,公安部门管得宽,偷抢拐卖和诈骗,杀人放火与强奸;要是罪犯是个官,立案就找检察院,贪污贿赂和渎职,利用职权侵人权,直接立案不可以,省级以上先过关;侮辱诽谤和虐待,暴力干预与侵占,只要不出人命案,不去法院没人管,侮辱诽谤别过分,危害国家有国安;轻伤重婚遗弃案,通信住宅知识权,伪劣商品做与卖,公安检察不立案,只要手里有证据,去找法院也给管;还有一些小机关,光看名字就好办,走私犯毒找海关,危害国家有国安,军队只管军内事,监狱只是管罪犯;虽然分工有不同,案件牵连帮着办。

以下是级别管辖:法院专职管审判,基层法院是骨干;刑事案件大多管,无期/死刑往上传,上院接案忙判断,不够标准往回返,检察机关权力大,送上以后不退还;国家安全和老外,死刑无期归中院,一人有罪往上传,全案一起连锅端,上院认为有必要,也可屈尊代审判;两个高院挺清闲,不归自己不审判,死刑复核最高管,权力下放挺混乱,杀人放火与强奸,危害公共与治安,毒品管得比较严,甘肃两广云贵川。

巧记复议管辖:复议就是找上级,省级/中央不可以,地方不能管直属,自己部门可处理;地域管辖比较难,犯罪之地是关键,流窜犯罪民愤大,管制缓刑居地管;几个法院都有权,谁先受理谁先管,犯罪主地要合适,必要之时可以转;国际犯罪影响大,谁能捕获谁能判,车船飞机停靠地,列车再加目的站,跑了和尚不跑庙,国外犯罪原籍管,使馆虽说中国办,可是也按外国算,老外国外欺负人,他一入境咱就办;服刑罪犯有漏罪,一般要归原审管,服刑之地犯罪地,假设是合适可以转,服刑其间又犯罪,服刑之地必须管,脱逃其间犯了罪,哪里发现哪里管,这些囚犯真麻烦,不如一枪崩了算;现在军民搞共建,可是审判分开算,只要不是穿军装,一律就归地方办,军事秘密不要沾,粘上就归军队管,铁路法院管自己,有点争议地方判。

文景帝刑制改革的内容

文景帝刑制改革的内容

文景帝刑制改革的内容及影响
文景帝刑制改革是指西汉时期文景帝对刑法制度的重新制定和
改革。

在汉文帝时期,由于文帝的仁政,刑法制度开始变得宽松。

但是,随着汉景帝继位,他开始意识到刑法制度的重要性,因此,在汉景帝时期,他开始重新制定和改革刑法制度。

文景帝刑制改革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废除酷刑。

汉景帝废除了原有的酷刑制度,例如腰斩、车裂等残忍的刑罚方式,改为采用刑罚制度,使得刑法更加公正、合理。

第二,改革刑法制度。

汉景帝改革了原有的刑法制度,制定了《景帝刑制》和《九章律》等法律典籍,使得刑法制度更加完善、系统。

第三,重视司法制度。

汉景帝重视司法制度的建设,设立专门的司法机构,加强对司法制度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司法公正。

第四,加强对外文化交流。

汉景帝时期,加强了对外文化交流,促进了中国与世界其他国家的交流和合作。

文景帝刑制改革的影响十分深远。

首先,它使得中国古代刑法制度更加完善、系统,为中国古代政治制度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其次,它废除了酷刑制度,使得刑法更加公正、合理,保护了人民的合法权益。

最后,它加强了司法制度的建设,促进了中国司法制度的完善和发展,为中国古代政治制度的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总结起来,文景帝刑制改革是中国历史上一个重要的政治改革,它对于中国古代政治制度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为中国古代政治制度的完善和发展奠定了基础。

论中国古代肉刑的废除与恢复

论中国古代肉刑的废除与恢复

论中国古代肉刑的废除与恢复---1019214 卢志强中国在汉代由于社会进步,于汉文帝十三年(公元前167年)在世界上率先废除了肉刑(改用笞刑(打竹板)代替肉刑),与肉刑一同废除的还有秦朝的“连坐”罪。

这在中国乃至世界的法制史上都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汉文帝的刑罚改革措施:首先废除肉刑制,取消黥、劓、刖刑,将黥刑改为髡钳为城旦舂,劓刑改为笞三百,斩左趾改为笞五百,斩右趾改为弃市(死刑)。

其次,取消肉刑与徒刑并施制,改肉刑与徒刑并施为髡、耐与徒刑并施,如完(耐)为城旦舂。

第三取消无期徒刑制,恢复古代最高刑期为3年的制度。

由于对罪罚较重的犯人施行三、五百下的笞刑(打竹板),容易造成罪犯的死亡,于是公元前156年和前144年汉景帝继续减轻笞刑,将笞五百先改为笞三百,进而改为笞二百;将笞三百先改为笞二百,进而改为笞一百。

并制定《令》,对施刑过程加以种种规范,限定刑具的规格,行刑部位只能笞臀不能笞背,以及规定行刑者不得换人(越打越累,自然越打越轻)。

不过此种刑罚制度的弊端在于废除了国家刑罚体系的中间部分,只留下最上的死刑和底部的笞刑,死刑和笞刑轻重相差过于悬殊,由此造成对犯罪事实的量刑困难,对于中等程度的犯罪,归于死刑则太重,归于笞刑又太轻。

因此汉代乃至其后的魏晋都有人提议恢复肉刑。

但由于整个社会的舆论形成,恢复肉刑会有残暴的恶名始终没能恢复。

例如东晋时社会动荡王导等人恢复肉刑之议,但当时真正掌握实权的王敦以“逆寇未殄,不宜有惨酷之声,以闻天下”为由否决了这一提议。

但是到了南北朝时期中原动荡、蛮族入侵执政肉刑又普遍恢复,当隋朝的建立肉刑又被废止。

(这里要提一下在汉景帝时期曾有规定某些死刑可用宫刑代替,到隋文帝时,宫刑亦被废止於刑律之外,之後各代的刑律中亦再没有见到宫刑,直至明朝)。

唐太宗时,采戴胄、魏徵议复肉刑,“免死罪,断其右趾,应死者多蒙全活”《旧唐书/刑法志》)。

很快又觉得肉刑残酷于心不忍,对王珪萧瑀陈叔达等谈及,认为当修改,但他们都认为这是“以生易死,足为宽法”,后又有蜀王法曹参军裴弘献又驳律令不便于时者四十余事,太宗令主事者参此奏章删改律令,以“加役流三千里,居作二年”代替刖刑。

试述汉朝文景时期刑制改革的背景、措施及历史意义。

试述汉朝文景时期刑制改革的背景、措施及历史意义。

试述汉朝文景时期刑制改革的背景、措施及历史意义文景时期施行的是修养生息的政策,主张黄老之术,因此对刑罚制度进行了改革。

主要措施有:1.汉文帝废肉刑,定刑期。

用徒刑、笞刑和死刑分别代替黥、劓、刖三种肉刑,把黥刑改为髡钳城旦舂;改劓刑为笞刑三百,改斩左趾为笞刑五百,斩右趾为弃市刑。

2.规定了岁刑刑期。

之后汉景帝减笞数。

这是中国法制史上首次重大刑制改革。

①它将肉刑从律典的法定刑中予以废除,使刑罚制度向着宽缓、文明的方向前进了一大步;②废止残人肢体的肉刑有利于保存劳动力,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③以较文明的徒刑、笞刑和死刑取代肉刑,也为封建笞、杖、徒、流、死的五刑制度的形成奠定了基础。

因此,文景帝时期的刑制改革是刑制由奴隶制五刑向封建制五刑过渡的重要标志。

这些措施的重要历史意义:汉初的刑制改革在中国刑罚发展史上有着巨大的贡献。

秦朝的刑罚制度具有明显的过渡性,其中肉刑与各种形式的自由刑并存,并且自由刑尚不规范、缺乏合理的差等阶梯。

肉刑本是奴隶制的刑罚,它在汉初之所以仍被采用,是奴隶制残余在刑罚制度上的反映。

文景二帝废除肉刑,顺应了历史发展的潮流,有利于保护社会生产力。

尽管在刑制改革的过程中,局部范围内曾有过一定程度的反复,甚至有倒退;比如斩右趾刑改为死刑弃市,由轻变重;宫刑本已废除,但后来又予恢复;等等,但这些毕竟都属支流。

废除肉刑使我国古代的刑罚手段由野蛮残酷变得相对文明。

西汉文景时期的刑制改革,不仅废除了劓刑等肉刑,还确立了以徒刑和笞刑为主体的封建刑罚制度。

自此以后,作为早期刑罚体系主要特征的肉刑不再是刑罚的主体,残酷的肉刑方法在观念上已不为人所接受。

封建制刑罚体系中的徒刑、笞杖刑开始成为刑罚的主体,并不断走向完善与系统化。

文帝、景帝及以后各朝代刑罚制度经历多次变革,至隋唐时期最终形成了中国封建五刑制度。

可以说,文景时期的刑制改革,是中国古代法律超越野蛮、走向文明的里程碑。

司法考试一卷《法制史》冲刺试题及答案

司法考试一卷《法制史》冲刺试题及答案

司法考试一卷《法制史》冲刺试题及答案2015年司法考试一卷《法制史》冲刺试题及答案一、单项选择题1.主张"王、霸道杂之"并诏令确定"亲亲得相首匿"原则的皇帝是:( )A.西汉景帝B.西汉文帝C.东汉宣帝D.西汉宣帝正确答案:D解题思路:本题考查的是西汉时期的法律儒家化"亲亲得相首匿"原则,是西汉宣帝时期确立的,主张亲属间首谋藏匿犯罪可以不负刑事责任来源于儒家"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的理论,对卑幼亲属首匿尊长亲属的犯罪行为,不追究刑事责任尊长亲属首匿卑幼亲属,罪应处死的,可上请皇帝宽贷它反映出汉律的儒家化,并且一直影响后世封建立法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为D项2.汉代废除残人肢体的肉刑的刑罚系统性改革始于:( )A.汉高祖B.汉文帝C.汉景帝D.汉惠帝正确答案:B解题思路:本题考查的是西汉时期的刑罚改革西汉建立后,重视总结秦亡教训汉文帝鉴于当时继续沿用黥、劓、斩左右趾等肉刑不利于政权的稳固,开始考虑改革肉刑当时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出现了前所未有的盛世,为改革刑制提供了良好的社会条件文帝开始刑罚改革的直接起因是在文帝十三年,齐太仓令获罪当施黥刑,其小女缇萦上书请求将自己没官为奴,替父赎罪,并指出肉刑制度断绝犯人自新之路的严重问题文帝为之所动,下令废除肉刑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为B项3.汶代废除残人肢体的肉刑的刑罚系统性改革中,制定《箠令》的是:( )A.汉宣帝B.汉景帝C.汉文帝D.汉武帝正确答案:B解题思路:本题考查的是西汉时期的刑罚改革景帝进一步完善刑罚改革,又颁布《箠令》,规定笞杖尺寸,以竹板制成,削平竹节,以及行刑不得换人等,使得刑制改革向前迈了一大步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为B项4.西周时期在审判中判断当事人陈述真伪的方式"五听"中的"色听"指:( )A.听当事人的陈述B.观察当事人的眼睛C.听当事人陈述时的呼吸D.观察当事人的表情正确答案:D解题思路:本题考查的是西周的诉讼审判制度通过对长期司法经验的`总结和提炼,西周时期形成了审理案件的"五听"制度所谓"五听"即辞听、色听、气听、耳听和目听这是审判案件时判断当事人陈述真伪的五种观察方式《周礼?秋官?小司寇》中载,辞听,听当事人的陈述,理屈则言语错乱;色听,观察当事人的表情,如理亏就会面红耳赤;气听,听当事人陈述时的呼吸,如无理就会紧张得喘息;耳听,审查当事人听觉反应,如无理就会紧张得听不清话;目听,观察当事人的眼睛,无理就会失神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为D项5.以下对周礼的基本原则表述正确的是:( )A."亲亲"、"君君"B."亲亲"、"尊尊"C."亲君"、"君尊"D."君君"、"尊尊"正确答案:B解题思路:本题考查的是西周的"礼"西周时期的"礼"可以归纳为"亲亲"与"尊尊"两个方面"亲亲",要求在家族范围内,按自己身份行事,不能以下凌上、以疏压亲,而且"亲亲父为首",全体亲族成员都应以父家长为中心;"尊尊",要在社会范围内,尊敬一切应该尊敬的人,君臣、上下、贵贱拇应恪守名分,而且"尊尊君为首",一切臣民都应以君主为中心在"亲亲"、"尊尊"两大原则下,又形成了"忠"、"孝"、"义"等具体精神规范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为B项二、多项选择题1.下面关于礼与刑关系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A.刑的作用是"惩恶于未萌"B.礼的作用是"禁恶于已然"C.礼的作用是"禁恶于未萌"D.刑的作用是"惩恶于已然"正确答案:CD解题思路:本题考查的是西周时期的礼、刑关系西周时期的"礼"与"刑"的关系可以从两个方面来看:一是"出礼入刑"西周时期"刑"多指刑法和刑罚"礼"正面积极规范人们的言行,而"刑"则对一切违背礼的行为进行处罚其关系正如《汉书?陈宠传》所载,"礼之所去,刑之所痊失礼则入刑,相为表里"礼的作用是"禁恶于未萌",刑的作用是"惩恶于已然",二者共同构成西周法律的完整体系二是"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这是中国古代法律中的一项重要原则,它强调平民百姓与贵族官僚之间的不平等,强调官僚贵族的法律特权"礼不下庶人"强调礼有等级差别,禁止任何越礼的行为;"刑不上大夫"强调贵族官僚在适用刑罚上的特权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为CD项2.清末中国司法权受侵害,对领事裁判权与会审公廨的表述不正确的有:( )A.观审制度是领事本人的专有权B.治外法权即领事裁判权C.领事裁判权即会审公廨D.会审公廨受理的案件的主体均是本国人正确答案:ABCD解题思路:本题考查的是清末外国在华司法特权的内容3.清末修律中,正式公布的法律有:( )A.《大清民律(草案)》B.《大清新刑律》C.《法院编制法》D.《公司律》正确答案:BDE解题思路:本题考查的是清末修律的内容《大清新刑律》是清政府于1911年1月25日公布的一部专门刑法典《法院编制法》是1910年清政府公布的关于法院组织的法规《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是清末大臣沈家本等人草拟的诉讼法典草案,但因遭各省督抚和礼教派的反对而未实际颁行修订的《商人通例》9条和《公司律》131条在1904年1月(清光绪二十九年十二月)奏准颁行,定名为《钦定大清商律》,是清代第一部商律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为BCD项下载文档。

国家司法考试(卷二)模拟试卷275(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国家司法考试(卷二)模拟试卷275(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国家司法考试(卷二)模拟试卷275(题后含答案及解析)题型有:1. 单项选择题 2. 多项选择题 3. 不定项选择题单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

本部分1-50题,每题1分,共50分。

1.汉代废除残人肢体的肉刑的刑罚系统性改革始于:( )A.汉高祖B.汉文帝C.汉景帝D.汉惠帝正确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的是西汉时期的刑罚改革。

西汉建立后,重视总结秦亡教训。

汉文帝时鉴于当时继续沿用黥、劓、斩左右趾等肉刑不利于政权的稳固,开始考虑改革肉刑。

当时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出现了前所未有的盛世,为改革刑制提供了良好的社会条件。

文帝开始刑罚改革的直接起因是在文帝十三年,齐太仓令获罪当施黥刑,其小女缇萦上书请求将自己没官为奴,替父赎罪,并指出肉刑制度断绝犯人自新之路的严重问题。

文帝为之所动,下令废除肉刑。

知识模块:中国法制史2.下列各项中,哪个是依法享有对直辖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任免权的机关?( )A.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B.直辖市人大常委会C.直辖市人民政府D.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正确答案:A解析:《人民法院组织法》第35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院长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在省内按地区设立的和在直辖市内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由省、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省、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第36条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由它选出的人民法院院长……据此,享有直辖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任免权的机关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A项为应选项。

人民政府属于行政机关,无权任免法院系统的人员,只有权力机关才有该任免权,因此,C项错误。

上级法院和下级法院之间是监督关系而不是领导关系,高院无权任免中院的。

人员,因此,D项错误。

知识模块:国家机构3.我国宪法第4条规定,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一种怎样的关系?( )A.平等、团结、互助B.平等、自由、博爱C.平等、自治、和睦D.平等、互助、自治正确答案:A解析:我国现行宪法第4条规定:……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关系。

汉文帝废除肉刑的原因及对当代废除死刑的意义

汉文帝废除肉刑的原因及对当代废除死刑的意义

问题。在很多时候,民意成为阻碍废止死刑这一刑罚的重要因 考虑这一刑罚制度自身,而是需要其他相应制度的完善来给予一
素。虽然说在民主社会,民众的意见举足轻重,但是我们从汉文 定支持的,只有这样才能更好的消除后顾之忧。古代废除肉刑如
帝废除肉刑的过程可以看到,民意在其中所发挥的作用可以忽略 此,当代废除死刑也是如此,牵一发而动全身,如果没有非常周全
据,在尊重民众对于公平正义的需求的基础上,决策者应该对民 期,希望能够通过这种自由刑的时间的加长来加重对犯罪人的处
不计,而统治者则在其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肉刑的废除也更多 的制度建设,那么恢复死刑的声音也必然不会停止。我国目前在
的体现了统治者权力的运用。因此,我们应该看到,社会制度并 死刑设置方面已经作出了一定的调整,《刑法修正案(八)》中已经
不应该完全依从和反映民意,而更应该以社会和时代的发展为依 废除了 13 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还延长了有期徒刑的刑
到法家思想的影响,制定出了更为残酷,更为庞杂的律法系统, 身,不绝其类者,文帝之大德也。” 虽然肉刑作为一种刑罚,在废
2016 · 12(上)
◆法学研究
止之后并没有重新恢复。但是并不是所有人都如丘浚一样支持 革之后又有了新的问题,“自是笞者得全,然酷吏犹以为威,死刑
汉文帝废除肉刑,有关于肉刑存废,是否应该重新恢复肉刑的争 既重,而生刑又轻,民易犯之。” 废除肉刑的决策者,在废除肉刑 一个重要理由,直到隋代正式确立了封建五刑,这种更为完善,轻
这一行为之中发挥了非常大的作用。
重有度的刑罚体系的建立才渐渐压下了恢复肉刑的声音。
我国当前遇到了与肉刑存废相似的问题,那就是死刑的存废
这也就是说,一种刑罚制度的废除并不是单一的,不能仅仅

汉文帝

汉文帝

废除“收孥连坐法”
文帝元年(前179年)十二月,明令宣布:除 “收孥连坐法”。 “现在,废除一人犯罪,家人 收为奴婢及各种株连的法律。”这是对旧传统的 否定,对成法的改革。
南越政策:

汉高祖时,赵佗接受“南越王”封号,从此“称臣奉汉约”,成为西汉 王朝下的一个属国—南越国。吕后统治时期,对南越实行经济封锁政策, 赵佗即以兵戎相见,与汉王朝分庭抗礼。 公元前180年,吕后驾崩,文帝即位,改变扼杀政策,采取安抚政策,向 南越提供发展生产所需的铁器、农具、马牛羊等。并派人修葺赵佗在真 定(今河北正定)的祖坟,置守邑,岁时祭祀。又撤掉进攻南越的军官, 拜赵佗的兄弟做官。然后,遣陆贾再次出使南越。在文帝诚意的感召下, 赵佗谢罪称臣,从而再次赢得了发展经济的有利条件。到武帝时期,岭 南地区经济文化发展已有较大发展。
孝文帝
仁的措施
减省租赋
减轻徭役
令列侯归国
弛山泽之禁 躬修节俭

司法改革 废除肉刑,改革刑制 废除“收孥连坐法”
废除肉刑,改革刑制
改革的起因是缇萦救父。文帝十三年(前167年),齐太
仓令淳于公犯了罪,应当受刑。汉代的肉刑主要由黥刑 (脸上刺字)、劓刑(割去鼻子)和斩左右趾(砍去左足 或右足)。淳于公因为做过官,所以要押解到长安去受刑。 淳于公幼女缇萦非常悲痛,便随父到长安,上书文帝,说: “臣妾愿意入官府为奴婢,来抵赎父罪。”文帝怜悯她的 一片孝心,下令赦免了淳于公的肉刑,令其携女归家,并 且下诏废除肉刑,改革刑制。

对匈奴政策
文帝在位期间,为了谋求安定的和平环境,对匈
奴一直采取克制忍让的态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继续执行和亲政策, 避免大动干戈。
后世评价
孝文在代,兆遇大横。宋昌建册,绛侯奉 迎。南面而让,天下归诚。务农先籍,布 德偃兵。除帑削谤,政简刑清。绨衣率俗, 露台罢营。法宽张武,狱恤缇萦。霸陵如 故,千年颂声。

汉文帝废除肉刑的原因及对当代废除死刑的意义

汉文帝废除肉刑的原因及对当代废除死刑的意义

汉文帝废除肉刑的原因及对当代废除死刑的意义作者:张祥来源:《法制与社会》2016年第34期摘要肉刑制度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奴隶社会,在其持续了两千多年的时候,汉文帝力排众议,最终将其废止,并且在此后的中国社会之中,肉刑制度都没有得到恢复。

结合我们现在的社会,死刑制度的废立也在经历着相似的讨论,因此本文从汉文帝废除肉刑这一律法现象进行研究,分析汉文帝废除肉刑的原因,并从中归纳汉文帝废除肉刑的行为对当代废除死刑的意义。

关键词汉文帝废除肉刑死刑作者简介:张祥,延边大学,本科,研究方向:中国法制史。

中图分类号:D92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ki.1009-0592.2016.12.010肉刑,也叫做体刑,是一种以伤人肢体、毁人肌肤为主要行刑形式的刑罚,包含是黥、劓、刖、宫四种,适用于故意犯罪、累犯和惯犯,在中国古代早期被统治阶级所普遍采用。

适用时间长达两千多年,直到汉文帝刘恒颁布《废肉刑诏令》,肉刑才渐渐退出历史的舞台,我国古代的刑罚制度才开始有了新的发展。

一、汉文帝废除肉刑的原因(一)汉朝生产力发展的结果通常认为,肉刑最初起源于部落之间的战争,在部落之间发生战争时,为了更好的实现掠夺财富、侵占土地的目的,最大限度的破坏对方的身体,抹杀对方生命,减少对方的有效抵抗是自然的事情。

肉刑作为一种惩罚性的措施,随着阶级国家的建立而有所发展,渐渐的成为国家刑罚的一种。

夏朝正式制定了五刑,肉刑也就从刚开始时与外部落战争时使用变成对内部的民众使用。

然而随着生产力的发展,这种方式显然已经不适应社会的需要了,最初部落战争时的屠杀是因为生产力发展较为落后,并不需要太多的人口,但是也会保留一些作为奴隶使用。

但是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封建制度已经取代奴隶制度,人作为劳动力的价值也越来越大,只有更多的人提供更多的劳动力才能实现经济的进一步发展,才能保障国家的稳定和繁荣。

而让人作为劳动力而为国家服务,就需要保留人的身体的完整性。

汉朝废除的法律规定(3篇)

汉朝废除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汉朝,作为中国历史上一个重要的朝代,其法律制度对后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在汉朝长达四百多年的历史中,法律制度不断演变,其中不乏废除的法律规定。

本文将梳理汉朝废除的法律规定,分析其背景和原因,以期对汉朝法律制度的发展有一个更全面的认识。

二、汉朝废除的法律规定1.废除肉刑汉朝初年,汉高祖刘邦为了稳定社会秩序,采取了一系列严刑峻法的措施,其中肉刑(即砍头、斩首、剐刑等)是其中之一。

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肉刑逐渐暴露出其残酷性。

汉文帝时期,鉴于肉刑给社会带来的负面影响,开始废除肉刑。

汉景帝进一步规定,对犯死罪的囚犯,可以改为流放或劳役,以减轻刑罚的残酷性。

2.废除奴隶制汉朝前期,奴隶制依然存在。

奴隶地位低下,生活困苦,常被买卖或赠送。

汉武帝时期,为了加强中央集权,废除奴隶制,将奴隶解放为平民。

这一举措有助于提高平民的地位,增强国家的凝聚力。

3.废除“同罪异罚”制度汉朝初期,由于法律制度尚不完善,出现了“同罪异罚”的现象。

即同一罪行,因当事人身份、地位不同,所受处罚也不同。

汉武帝时期,为了消除这一现象,实行“一视同仁”的原则,对所有人犯相同的罪行,给予相同的处罚。

4.废除“连坐”制度连坐制度是汉朝初期为了维护社会秩序而采取的一种惩罚措施。

即一人犯罪,其亲属、邻里也要受到牵连。

这种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社会矛盾,汉武帝时期废除连坐制度,减轻了人民的负担。

5.废除“籍没”制度籍没制度是汉朝初期为了筹集军费而采取的一种强制征收措施。

即对罪犯或欠债者,没收其财产。

汉武帝时期,废除籍没制度,减轻了人民的负担。

6.废除“十恶”制度“十恶”制度是汉朝初期为了维护封建等级制度而设立的一种惩罚措施。

即对犯有十种恶行的罪犯,给予严厉的处罚。

汉武帝时期,废除“十恶”制度,减轻了刑罚的残酷性。

7.废除“谪戍”制度谪戍制度是汉朝初期为了维护边疆安全而设立的一种惩罚措施。

即对犯有轻微罪行的罪犯,实行流放边疆。

汉武帝时期,废除谪戍制度,减轻了罪犯的负担。

中国法制史第4章到第6章

中国法制史第4章到第6章
这种思想立足于道家的无为,却和儒家的仁政观点有很多相 通之处。可见黄老思想综合了道家、儒家、法家等多个学派 的思想,为两汉法律思想的形成和发展奠定了基础。
2020/4/18
中国法制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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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仲舒和正统法律思想
董仲舒认为“汉得天下以来,常欲善治而至今不可善治者, 失之于当更化而不更化也”。这里是要求用新儒学的德治和 礼教取代汉初黄老的“无为”政治。
2020/4/18
中国法制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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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属相隐”原则
史料: (法律依据)四年春二月诏曰:“导民以孝,是
天下顺。今百姓或遭衰绖凶灾,而吏徭事使不得 葬,伤孝子之心,朕甚怜之。自今,诸有大父母、 父母丧者勿徭事,使得收敛送终,尽其子道。” 夏五月,诏曰:“父子之亲,夫妇之道,天性也。 虽有患祸,犹蒙死而存之。诚爱结于心,仁厚之 至也,岂能违之哉!自今,子首匿父母、妻匿夫、 孙匿大父母,皆勿坐。其父母匿子、夫匿妻、大 父母匿孙,罪殊死,皆上请廷尉以闻。”[1]
2020/4/18
中国法制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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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法制主体
汉律六十篇:它是汉朝主要的法律内容。它 由《九章律》九篇、《傍章》十八篇、《越 宫律》二十七篇、《朝律》六篇组成,共六 十篇。因此,简称汉律六十篇。
2020/4/18
中国法制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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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帝除肉刑
汉文帝废除肉刑,赢得了“仁政”的美名。
司马迁评曰:“汉兴,至孝文四十余载,德至盛 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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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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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两汉法制的指导思想
为什么有转变? 初期放弃秦时“法治”思想而用黄老思想; 中期放弃黄老思想而确立“德主刑辅”
2020/4/18
中国法制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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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老思想盛行的历史原因

论汉代肉刑的废除

论汉代肉刑的废除

论汉代肉刑的废除作者:马思宇来源:《法制博览》2016年第06期摘要:本论文主要研究汉代肉刑的废除,目的是探讨得出汉代肉刑废除的优缺点。

主要采取查阅资料的方法,以课本内容为根基,从网络上查找与之相关的材料。

在研究过程中了解了肉刑产生的背景,并得出了肉刑废除的意义,是我国现代刑罚改革的依据,也对我国现代刑罚的发展有着参考作用。

关键词:肉刑;刑罚;死刑;改革中图分类号:K23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6)17-0222-02一、肉刑产生的过程夏朝是第一个建立起奴隶制的国家,夏朝时期为了维护奴隶主阶级的利益制定了法律,肉刑就包含在其中。

在夏朝,肉刑有:大辟二百,膑辟三百,宫辟五百,劓,墨各千。

商朝是继夏朝之后的第二个奴隶制国家,在商朝的法律中,肉刑主要有:墨刑,劓刑,非刑,宫刑。

其中宫刑在当时仅次于死刑的一种重刑,其对人的伤害也是在所有肉刑中最大的。

春秋战国时期,其肉刑和夏朝基本一致。

到了秦朝,肉刑才有了改变。

秦朝的肉刑有:鲸、劓、斩左趾、宫。

从夏朝至秦朝的肉刑中可以看出,每一种肉刑都是极其残酷的,对人的伤害也是极其严重的。

二、肉刑废除的原因秦朝仅仅14年就灭亡了,秦末的农民起义,其重要原因之一就是“天下苦秦久矣”。

秦朝的赋役过重和刑罚严酷泛滥使得秦末陈胜吴广带领广大民众揭竿而起。

所以,反观肉刑的废除,也正是因为这种刑罚如此野蛮残忍而遭到人民的强烈反对。

汉朝初年,为了避免重蹈秦朝的覆辙,汉朝统治者一方面施行休养生息政策,减役薄赋;另一方面降低刑罚的严酷性,限制刑罚的滥用。

汉高祖在位期间,约法三章;汉文帝在位期间,废除肉刑,都是以秦为鉴。

三、汉代肉刑的废除(一)汉初肉刑的改革西汉初年,基本采用秦朝的刑罚制度,继续使用黥、劓、斩左右趾等肉刑,对死刑也保留了残酷的执行方式。

如《汉书·刑法志》记载:“汉兴之处,虽有约法三章,网漏吞舟之鱼,然其大辟,尚有夷三族之令。

”文帝以前,虽不时也实行改革刑罚的措施,如吕后缩小了夷三族的适用范围,并废除了“具五刑”,但刑罚体制与秦相比并无本质的区别。

汉文帝、汉景帝是如何废除肉刑的?

汉文帝、汉景帝是如何废除肉刑的?

汉文帝、汉景帝是如何废除肉刑的?汉文帝、汉景帝时期,继续推行“无为而治”。

汉文帝任用的廷尉叫张释之。

有一次,文帝出巡,车过中渭桥时,有人从桥下钻出,惊了皇帝的马。

文帝下令把那人交给廷尉审理。

那人禀告说:“我是长安县人,路过这里,听见前面的喝道声,就躲到了桥下。

过了好久还不见动静,以为车子已过,就钻出来,不想正好撞着了车驾。

”张释之查清了案子,上奏说:“此人违反了回避车驾的法令,应该罚金。

”文帝生气道:“此人惊吓了朕的马,幸好朕的马温驯,否则不就伤着了朕?而廷尉居然只判他一个罚金!”张释之回答说:“法是天子与天下共同制定遵守的。

如今法律只作这般规定。

如果不遵守,是不能取信于民的。

况且,延尉是天下之平,陛下把案子交给我而判得畸轻畸重,难免天下不会效法,这让百姓们怎么办好呢?唯请陛下明察!”沉默了许久,文帝终于说:“延尉说得对啊。

”又有一次,有人偷了高祖庙中的祭品——一块玉环。

抓获后,文帝让廷尉审理。

张释之根据法律,判以弃市(当众处死)。

文帝大怒道:“这家伙如此无礼,竟敢偷先帝庙器。

朕让廷尉判,是要灭罪犯的族。

想不到廷尉只依照律条判,这是与朕过不去啊!”张释之忙免冠谢罪,说:“法律只这样规定。

况且一样是死刑,也应该有罪行轻重的差别。

如今偷了宗庙玉器就灭族,那么,假如有人胆大偷取长陵一块土(指掘高祖陵)又该怎样加刑呢?”文帝无言可答,后来终于承认廷尉判得对。

文帝时将相多用旧臣,“少文多质,议论务在宽厚”,使得“化行天下”,“吏安其官,民乐其业,畜积岁增,户口息”;法律较简约,执法也比较公正,“风流笃厚,禁网疏阔”,犯罪的现象也少了。

据说当时天下一年才判四百个案子,“有刑措之风”。

汉文帝即位第十三年,齐太仓令淳于公有罪,要送往长安判肉刑。

淳于公有五个女儿,他临走时骂道:“只恨我不生儿子,紧急时一个女儿也帮不上忙!”最小的女儿缇萦十分悲伤,跟随父亲来到长安,上书皇帝说:“我父亲做地方官,百姓都称颂他清廉,如今却不幸遭难。

汉文帝废除肉刑的原因

汉文帝废除肉刑的原因

汉文帝废除肉刑的原因“肉刑”,是古代残废肢体、残害肌肤、破坏身体机能的墨、劓、刖、宫等带有原始、野蛮色彩的刑罚。

夏、商、周朝如此,秦朝更是风行,《盐铁论》中就有“劓鼻盈车、履贱踊贵”的记述。

这种让人切齿痛恨的酷刑,一直延续到汉初。

然而,到了公元前167年5月,西汉文帝刘恒却突然发布了废除肉刑的诏书:“今人有过……朕甚怜之。

夫刑至断肢体,刻肌肤,终身不息,何其楚痛而不德也,岂为民父母之意哉?其除肉刑,有以易之。

”(《史记·文帝本纪》)让人惊讶的是,促成汉文帝废除肉刑这一历史重大决策的,竟然是一位年龄只有十几岁的民间小姑娘。

她的名字叫缇萦。

《汉书·刑法志》里记载这样一个案例。

汉文帝时有一个叫淳于意的人,曾任齐太仓令,为官清廉,后辞职研究医术,到处游历给人治病。

有一次在为一个贵妇人治疗时,因贵妇病入膏肓,病重去世,他遭到了诬陷。

昏庸的官吏判他有罪,须受肉刑。

由于淳于意曾当过官,所以应当被押送长安受刑。

与家人临别之时,淳于意眼望哭成一团的五个女儿,不禁悲从中来,喟然长叹:“哎!可惜我没有男孩,遇到紧急事情,一个有用的也没有!”听到父亲讲这些话,女儿们更是痛哭不止。

这时,淳于意最小的女儿缇萦走上前来:“父亲,孩儿虽是女流之辈,如今也要做出一番事业来。

我要和父亲一起去长安,上书皇上,替您洗辩冤屈。

”淳于意没有想到小女儿竟如此勇敢,心中感到很有些宽慰,但从齐地到长安路途艰险,所以坚决不同意。

缇萦以死相求,差解怕闹出人命来,只好带她前往。

经过一路艰难跋涉,父女俩终于到了长安。

缇萦怀着对父亲的无比挚爱,和对千万受刑者的深切同情,请人代拟奏章,并冲破种种阻碍,大胆上书汉文帝陈述冤情:“我的父亲曾是齐地的一个小官吏,有清廉的好名声,现在不慎犯了事,按律当受肉刑。

我不但为父亲难过,也为所有受肉刑的人伤心。

一个人被砍去了脚,就成了残废;被割去了鼻子,就不能再安上,即使他们想改过自新也不可能了。

我情愿做官府的奴婢,替父亲赎罪,好让他有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汉文帝诏废肉刑

汉文帝诏废肉刑

汉文帝诏废肉刑古代的刑法多种多样,车裂,炮烙,缢刑,膑刑,宫刑,老虎凳,辣椒水……数不胜数,那么你了解肉刑在什么朝代被废止吗,废止者又是谁呢?下面是分享的汉文帝诏废肉刑,一起来看看吧。

早在舜时期就已具有五刑和赎刑,始皇帝时以法家治国,“繁法而严刑”,除赎刑、肉刑和死刑外,还有流刑和徒刑。

汉文帝时却突然下令废除之,这是为什么呢?结果怎么样呢?《尚书;舜典》有言:“象以典刑,流宥五刑,鞭作官刑,扑作教刑,金作赎刑。

眚灾肆赦,怙终贼刑。

”在《孔传》中以为“象,法也,法用常刑,用不越法”。

由此来看,早在舜时期就已具有五刑和赎刑,然而其具体内容似乎并不能知晓。

时间稍稍后移,进入奴隶制社会,就出现了墨、劓、剕、宫、大辟这五种刑法。

这就是奴隶制时期的五刑,有记载在《吕刑》中。

《荀子;正论》说道:“世俗之为说者曰:治古无肉刑。

”所谓“治古”,指的是尧、舜之世。

《汉书;刑法志》记载:“禹承尧、舜之后,自以德衰而制肉刑,汤、武顺而行之者,以俗薄于唐、虞故也。

”这是说,肉刑始于夏、商、周三代。

关于五刑,《逸周书逸文》中说:“火能变金,故墨以变其肉;金能克木,故剕以去其骨节;木能克土,故劓以去其鼻;土能塞水,故宫以断其淫;水能灭火,故大辟以绝其生命。

”《晋书;刑法志》云:“犯黥者阜其巾,犯劓者丹其服,犯膑者墨其体,犯宫者杂其屦,大辟之罪,殊刑之极,布其衣裾而无领缘,投之于市,与众弃之。

”由此可知,所谓墨刑,即在犯人的脸上或额头上刺字或图案;劓刑,即削去犯人的鼻子,剕刑即断足,宫刑即“丈夫割其势,女子闭于宫”,大辟就是死刑了。

这五种刑法中,除了大辟是夺取人的生命外,其它四刑都是对肉体的惩罚,是肉刑。

战国时各诸侯国依旧实行奴隶制时期的五刑制度,墨、劓、剕、宫等肉刑依旧大行其道。

至于秦朝时,一统六国,始皇帝以法家治国,“繁法而严刑”,除赎刑、肉刑和死刑外,还有流刑和徒刑。

不过,秦时肉刑已略有改变。

汉文帝决心废除肉刑,只因一位十几岁的民间小姑娘?

汉文帝决心废除肉刑,只因一位十几岁的民间小姑娘?

汉文帝决心废除肉刑,只因一位十几岁的民间小姑娘?在古代,刑法非常多且苛刻。

有不少残废肢体、肌肤和身体机能的刑罚,被统称为“肉刑”。

笔者曾经看过一档文化类节目,说是肉刑不仅残害人的身体,更是为了残害人的心理,让受刑人没有尊严。

公元前167年,汉文帝突然颁布了废除肉刑的诏书。

令人惊讶的是,让汉文帝决心废除肉刑这一重大决策的,竟然是以为年龄只有十几岁的民间小姑娘……她是谁?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呢?各位看官别急,且听我细细道来。

她的名字叫缇萦,是淳于意的小女儿。

淳于意曾任齐太仓令,为官清廉,后辞职研究医术,给人治病。

有一次给一位贵妇人治病时,因其病入膏肓,病重去世,他遭到了诬陷。

官吏昏庸,判他有罪,须受肉刑。

由于淳于意当过官,按规定需要押往长安受刑。

在与家人临别之时,淳于意看着自己的五个女儿,长叹一声:“可惜我没有儿子,遇到事情,一个有用的都没有!”听到父亲这一句话,淳于意最小的女儿缇萦走上来:“父亲,我要和你一起去长安,替你洗刷冤屈。

”淳于意不同意,缇萦以死相逼,押解犯人的小吏怕闹出人命来,只好带缇萦一同前往长安。

到达长安之后,缇萦请人代拟奏章,上书汉文帝陈述冤情:“我父亲曾是齐地的官吏,百姓都说他是一位清廉的好官,现在却蒙受冤屈需要受肉刑。

我不仅为父亲难过,也为所有受肉刑的人难过。

一个人被砍去手脚,就成了残废,不能再安上,连改过自新的机会都没有了!我愿意做奴婢,请求给我父亲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一向仁厚爱民的汉文帝,被缇萦的胆识和孝心所感动。

同时,汉文帝也认识到沿用秦代肉刑不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更不利于政权的稳固,于是决心下令废除黥(刺面涂墨)、劓(割鼻)、刖(砍断脚趾)三种肉刑。

同年,新的刑律修成并颁行天下。

新刑律规定:黥刑改为剪去长发,以铁钳束颈服刑四年;劓刑改为打三百竹板子;斩左趾改成打五百竹板子;其他重罪和连续犯有多项罪名的,一律弃市处死。

史书记载,新律颁布后,社会犯罪明显减少,百姓称颂汉文帝的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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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法制史汉代文帝景
帝废肉刑
Document number:BGCG-0857-BTDO-0089-2022
司考法制史:汉代文帝、景帝废肉刑:汉代文帝、景帝废肉刑。

为了帮助各位考生更好地复习,教育网的小编整理了法制史中汉代文帝、景帝废肉刑的内容,希望对考生有所帮助,祝各位考生都能取得好成绩。

精彩链接:
一、背景
(1)西汉建立后,重视总结秦亡教训;
(2)经济发展,社会稳定,为改革刑制提供了良好的社会条件。

二、直接起因
在文帝十三年,齐太仓令获罪当施黥刑,其小女缇萦上书请求将自己没官为奴,替父赎罪,并指出肉刑制度继绝犯人自新之路的严重问题。

文帝为之所动,下令废除肉刑。

三、刑制改革
1、刑制改革的内容
(1)把黥刑(墨刑)改为髡钳城旦舂(去发颈部系铁圈服苦役五年);法律敎育网?
(2)劓刑改为笞三百,斩左趾(砍左脚)改为笞五百,斩右趾改为弃市死刑。

以上改革具有重要意义,也有由轻重的现象--因笞刑数太多,使受刑之人难保活命。

景帝继位后,作进一步改革,重定律令:(1)将劓刑笞三百,改为笞二百;(2)斩左趾笞五百,改为笞三百;(3)颁布《箠令》,规定笞杖尺寸,以竹板制成,削平竹节,行刑不得换人。

2、刑制改革的意义
顺应了历史发展,为结束奴隶制肉刑制度,建立封建刑罚制度奠定了重要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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