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外国法制史复习:罗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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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外国法制史复习:罗马法
2005-08-09 15:08:00 来源:搜狐教育 编辑:汪波 进入社区论坛
基本内容
一、罗马法的产生和《十二表法》的制定
(一)罗马法的产生
1.罗马法的概念
所谓罗马法,一般泛指罗马奴隶制国家法律的总称,存在于罗马奴隶制国家的整个历史时期。它既包括自罗马国家产生至西罗马帝国灭亡时期的法律,也包括公元6世纪中叶以前东罗马帝国的法律。
2.古罗马奴隶制国家和罗马法的产生
古罗马奴隶制国家发源于意大利。
(1)氏族公社时期:公元前8世纪以前,罗马处于氏族公社时期。传说罗慕路斯于公元前754至前753年创建罗马城。
(2)王政时期:公元前8至前6世纪的罗马,称为王政时期,此时的罗马尚处于氏族社会向阶级社会过渡时期。公元前7世纪后,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私有制的出现,罗马社会产生了奴隶主和奴隶两个基本对立的阶级,氏族制度趋于解体。与此同时,“平民”阶层逐渐形成。平民承担罗马大部分的税收和罗马军事义务,但因其不是氏族公社成员,不能享有政治权利,不能与贵族通婚,也不能占有公地。正是平民为争取权利同贵族进行的长期斗争,客观上加速了罗马氏族制度的瓦解,促进罗马奴隶制国家与法律的形成。
(3)共和国时期:公元前6世纪中叶,罗马贵族被迫让步,第六代王塞尔维乌斯·图利乌斯对罗马社会进行了改革,废除了原来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的氏族部落,以地域关系来划分居民,并按照财产的多少将居民划分为五个等级。这次改革标志着罗马氏族制度的彻底瓦解,罗马奴隶制国家正式产生,罗马从此步入共和国时期。
随着罗马奴隶制国家最终形成,罗马法也随之产生。当然,共和国早期的法律渊源主要是习惯法。罗马
法是一种反映罗马奴隶主阶级的意志,保护奴隶制的剥削关系,巩固奴隶主阶级在国家机关中的统治地位以及对奴隶的无限权力的社会规范体系。
(二)《十二表法》的制定
1.制定背景
《十二表法》是罗马法发展史上的一个重要里程碑。在此之前由于使用习惯法,司法权又操纵于贵族,任其解释,进行司法专横,引起平民不满。结果是元老院被迫于公元前454年成立了十人立法委员会,并于公元前451年制定法律十表公布于罗马广场。次年,又制定法律两表,作为对前者的补充。
2.结构与内容
《十二表法》的篇目依次为传唤、审理、索债、家长权、继承和监护、所有权和占有、土地和房屋、私犯、公法、宗教法、前五表的追补及后五表的追补。
其特点为诸法合体、私法为主,程序法优于实体法。《十二表法》的某些规定虽反映了平民的要求,但其主要目的在于严格维护奴隶主阶级的利益及其统治秩序,保护奴隶主贵族的私有财产权和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3.历史地位
《十二表法》是罗马国家第一部成文法,它总结了前一阶段的习惯法,并为罗马法的发展奠定了基础。许多世纪以来,《十二表法》被认为是罗马法的主要渊源。
二、罗马法的发展
(一)市民法和万民法两个体系的形成
1.罗马共和国前期——市民法。罗马共和国前期,形成了一个仅适用于罗马市民的法律体系——市民法。其内容主要是国家行政管理、诉讼程序、财产、婚姻家庭和继承等方面的规范。其渊源包括罗马议会制定的法律(如《十二表法》)、元老院的决议、裁判官的告示以及罗马法学家对法律的解释等。
2.共和国后期——万民法。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和外来人口的增多,共和国后期形成了适用于罗马市民与外来人以及外来人与外来人之间关系的万民法。万民法是外事裁判官在司法活动中逐步创制的法律,它吸收了市民法和外来法的合理因素,但又有所发展和突破。它的基本内容主要是关于所有权和债权方面的规范,很少涉及婚姻、家庭和继承等内容。万民法的产生,使罗马私法出现两个不同体系。但是市民法和万民法不是截然对立的,而是互为补充的。后来,查士丁尼将两者统一起来。
(二)法学家活动的加强
在罗马法的发展中,法学家起过十分重要的作用,他们推动了罗马法和罗马法学的发达。公元前1世纪,罗马进入帝国时期。在帝国前期,法学家活动非常活跃,罗马法学的发展也进入繁荣时期。许多法学家还被皇帝授予法律解答权,其解答成为法律的重要渊源。法学家们著书立说,解释法律,形成了不同的学派,主要有普罗库尔学派和萨比努斯学派。其间出现了最著名的五大法学家:盖尤斯、伯比尼安、保罗、乌尔比安、莫迪斯蒂努斯。五大法学家的法学著作和法律解释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概括罗马法学家的活动和作用是:解答法律;参与诉讼;著书立说;编纂法典,参加立法活动。
(三)《国法大全》的编纂
查士丁尼皇帝(公元527~565年)为重建和振兴罗马帝国,成立了法典编纂委员会,进行法典编纂工作。从公元528~534年,先后完成了三部法律法规汇编。
第一,《查士丁尼法典》。这是公元528~529年编出的一部法律汇编。它将历代罗马皇帝颁布的敕令进行整理、审订和取舍而成。
第二,《查士丁尼法学总论》(又译为《法学阶梯》)。它是以盖尤斯的《法学阶梯》为基础加以改编而成。是阐述罗马法原理的法律简明教本,也是官方指定的“私法”教科书,具有法律效力。
第三,《查士丁尼学说汇纂》,又译为《法学汇编》,于公元530~533年编成。这是一部法学著作的汇编,将历代罗马著名法学家的学说著作和法律解答分门别类地汇集、整理,进行摘录,凡收入的内容,均具有法律效力。
公元565年,法学家又汇集了公元535~565年查士丁尼皇帝在位时所颁布的敕令168条,称为《查士丁尼新律》。
以上四部法律汇编,至公元12世纪统称为《国法大全》或《民法大全》。《国法大全》的问世,标志着罗马法已发展到最发达、最完备阶段。
三、罗马法的渊源和分类
1.罗马法的渊源
(1)习惯法。公元前450年以前,罗马国家法律的基本渊源为习惯法。
(2)议会制定的法律。罗马共和国时期的主要立法机关是民众大会、百人团议会与平民会议,它们制定的法律是共和国时期最重要的法律。
(3)元老院决议。元老院是
共和国时期罗马最高国家政权机关,并享有一定立法职能,议会通过的法律需经它批准方能生效。帝国时期,元老院被皇帝所控制,其本身所通过的决议具有法律效力。
(4)长官的告示。罗马高级行政长官和最高裁判官发布的告示具有法律效力,是罗马法的重要渊源之一。
(5)皇帝敕令。主要包括:敕谕,敕裁,敕示,敕答。
(6)具有法律解答权的法学家的解答与著述。
2.罗马法的分类
罗马法学家依据不同标准,从不同角度将法律划分为以下几类:
(1)根据法律所调整的不同对象可划分为公法与私法。公法包括宗教祭祀活动和国家机关组织与活动的规范;私法包括所有权、债权、婚姻家庭与继承等方面的规范。
(2)依照法律的表现形式可划分为成文法与不成文法。成文法是指所有以书面形式发布并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包括议会通过的法律、元老院的决议、皇帝的敕令、裁判官的告示等;不成文法是指统治阶级所认可的习惯法。
(3)根据罗马法的适用范围可划分为自然法、市民法和万民法。市民法是指仅适用于罗马市民的法律;万民法是调整外来人之间以及外来人与罗马市民之间关系的法律。
(4)根据立法方式不同可划分为市民法与长官法。长官法专指由罗马高级官吏发布的告示、命令等所构成的法律内容,多为私法。其主要是靠裁判官的司法实践活动形成的。
(5)按照权利主体、客体和私权保护为内容可划分为人法、物法、诉讼法。人法是规定人格与身份的法律;物法是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诉讼法是规定私权保护的方法。
四、罗马私法的基本内容
按盖尤斯《法学阶梯》一书的结构,罗马私法的体系为人法、物法和诉讼法三个部分,《尤士丁尼法学阶梯》沿用了这一结构。
(一)人法
人法又称身份法,是对在法律上作为权利和义务的主体的人的规定,包括自然人、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以及婚姻家庭关系等内容。
1.自然人
罗马法上的自然人有两种含义:
一是生物学上的人,包括奴隶在内;
二是法律上的人,是指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主体。自然人必须具有人格,即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罗马法上的人格由自由权、市民权和家庭权三种身份权构成。其中,自由权是自由实现自己意志的权利,是私权中最基本的权利,无此也就丧失另外两种权利。享有自由权者为自由人,否则是奴隶。市民权是罗马公民所享有的特权。根据市民权是否享有或享有多少,自然人中可分为罗马市民、拉丁人和外国人。家族权是指家族团体中的一员在家族关系中所享有的权利,如家长(家父)对外能代表全家独立行使各种权利,其他人(妻、子女等)则处于家父权力之下。只有同时具备上述三种身份权的人,才能在法律上享有完全的权利能力。上述三种身份权全部或部分丧失,人格即发生变化,罗马法称之为“人格减等”。
奴隶因其不具有法律人格,不能成为权利义务主体,而被视为权利客体,是奴隶主的财产,可由其自由奴役、买卖、惩处。罗马奴隶的来源主要为战俘、出生、判刑等。
罗马法对自然人的行为能力,也作了详细规定。只有年满25岁的成年男子才享有完全的行为能力。
2.法人
罗马法上虽没有明确的法人概念和术语,但已有初步的法人制度。共和国时期,开始承认某些特种团体享有独立的人格。帝国时期进一步认为国家、市政府也具有权利义务主体的资格。因此,当时罗马的法人实质上就是一种“具有独立法律人格的特殊团体”。至帝国后期,这种团体已大量存在。
罗马法上法人分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两种。前者以自然人的集合为成立的基础,如宗教团体;后者以财产为其成立的基础如慈善基金。
法人的成立必须具备三个条件:(1)必须具有物质基础;(2)社团要达到最低法定人数(3人以上),财团须拥有一定数额的财产,数额多少有严格规定;(3)必须经过元老院的批准或皇帝的特许。
3.婚姻家庭法
婚姻家庭法是人法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实行一夫一妻的家长制家庭制度。古罗马所称的家或家族是指在家父权下所支配的一切人和物的总和,包括家父、妻、子女、奴隶和土地等。家的特点是以家父权为基础。共和国后期家父的权力逐渐受到限制。
罗马法的婚姻有两种,即“有夫权婚姻”和“无夫权婚姻”:有夫权婚姻是男女双方按市民法的规定所发生的
婚姻方式,结婚后,妇女没有财产权,其身份、姓氏也都依丈夫而定。无夫权婚姻在《十二表法》颁布时就已出现,在共和国中期后广泛发展,至帝国时期有夫权婚姻废止后,成为民间流行的唯一婚姻形式。与有夫权婚姻相比,无夫权婚姻有许多特点:(1)不再以生子、继嗣等家族利益为基础,而以夫妻本人利益为婚姻目的;(2)适用对象除罗马市民外,还包括外来人;(3)婚姻的条件是双方完全同意;(4)夫妻间形式上平等,妻的财产也归妻自己所有;(5)成年子女开始拥有权利能力,家父的亲权受到限制。
(二)物法
物法在私法体系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是罗马法的主体和核心,对后世资产阶级民法的影响最大。物法由物权、继承和债三部分构成。
1.物和物权
(1)物
罗马法上所说的物,范围较广,泛指除自由人以外存在于自然界的一切东西,凡对人有用并能满足人所需要的东西,都称为物。不仅包括有形物体和具有金钱价值的东西,而且包括无形体的法律关系和权利。
物的分类主要有:要式转移物和略式转移物;有体物和无体物;动产和不动产;主物和从物;特定物和非特定物;有主物和无主物;原物和孽息等。
(2)物权
物权是指权利人可以直接行使于物上的权利。物权的范围和种类皆由法律规定,而不能由当事人自由创设。
物权主要有两大类,一类是自物权,即所有权,另一类是他物权,包括役权(地役权、人役权)、地上权、永佃权和担保物权(质权、抵押权)。
第一,所有权是物权的核心,是权利人得直接行使于物上的最完全的权利,具有绝对性、排他性和永续性三个特征。绝对性是指所有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可以任意处分其所有物;排他性是指所有人获得所有物所产生的一切利益而排除他人在其所有物上所作的任何侵犯和干预;永续性则指在所有物灭失或移转之前,所有人对其永远拥有权利。
罗马所有权的内容比较广泛,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权利,其形式随罗马社会的发展而有所变化。最早出现的是罗马市民所有权,主体为罗马公民,客体是罗马附近的土地、部分被征服地、奴隶、家畜等,移转时必须用要式买卖方式进行。共和国后期,出现了裁判官所有权,主体是各省富豪,客体
是意大利以外的被征服土地等。稍后,随着万民法的形成,外国人也享有了万民法上的所有权。公元212年《安敦尼努敕令》颁布后,由于帝国境内所有居民(奴隶除外)都获得了罗马公民权,故上述所有权之差别逐渐消失,形成统一的,无限制的所有权。也正是在此基础上,孕育并发展起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观念。
第二,役权,分为人役权和地役权两种。人役权包括使用权、收益权和居住权等,是为特定人的方便和利益提供的役权;地役权是为他人土地的方便和利益提供通行、引水、排水等方面的役权。
第三,地上权,是以支付租金为条件利用他人的土地建筑房屋供自己长期使用、出租、抵押的权利。
第四,永佃权,是罗马国家将公有的土地或掠夺得来的土地,在收取少量价金后,永远租给公民而形成的一种权利。拥有这种权利的公民,可以无限期地使用、继承乃至转卖其租来的份地。4世纪以后,永佃权扩张至私人土地,成为一种可以转让、继承的物权。
第五,担保物权,大体分为两种,一是质权,债务人在履行担保协议时,将对物的占有转移给了债权人;二是抵押权,在履行协议时,没有转移对物的占有。
2.继承
古罗马时期,采取“概括继承”的原则,即继承人必须继承被继承人的所有遗产和全部债务,当遗产不足还债时,也须由继承人负责偿还。公元前4世纪后,裁判官对“概括继承”加以改革,确立“有限继承”原则,即允许继承人对死者的债务仅就其遗产范围内负责清偿。至尤士丁尼时期,进一步确认了此项原则。
罗马法中的继承分为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遗嘱继承优于法定继承。法定继承是死者生前未立遗嘱,按照法律确定继承人顺序的一种继承制度。当被继承人未立遗嘱、遗嘱无效或遗嘱中指定的继承人全部拒绝继承时,才可以采用法定继承。关于法定继承人的顺序,在各个时期则有不同的规定。
遗嘱继承是按照遗嘱确定继承人,分配遗产的一种制度。在罗马,遗嘱是被继承人以设立继承人为主要目的,并且表示被继承人的最后意思的要式法律行为。按照罗马法律,未成年人、被敌人俘虏的人以及禁治产者等,不得立遗嘱。在罗马法发展的各个时期,对遗嘱的方式的规定是不同的。
3.债
(1)债的定义:债是
物法的一个重要内容。在罗马法上,债是依法得使他人为一定给付的法律关系。其特征为:债是特定的双方当事人(债权人和债务人)的连锁关系;债的标的是给付;债权人的请求必须以法律的规定为依据。
(2)债的发生原因:罗马法中债的发生原因主要有两类:一类是合法原因,即由双方当事人因订立契约而引起的债;一类是违法原因,即由侵权行为而引起的债,罗马法称之为私犯。此外,准契约和准私犯也是债的发生原因。
(3)债的分类:罗马法根据债的标的和标的物不同,对债进行了详细的分类,主要有特定债和种类债,可分债和不可分债,单一债和选择债,法定债和自然债。
罗马法还对债的履行、债的担保、债的转移、债的消灭作了详细规定。
(三)诉讼法
诉讼分为公诉和私诉两种。公诉是对直接损害国家利益案件的审理,私诉是根据个人的申诉,对有关私人利益案件的审理。私诉是保护私权的法律手段,相当于后世的民事诉讼。在罗马法的发展过程中,诉讼程序先后呈现出三种不同的形态:法定诉讼、程式诉讼、特别诉讼。
1.法定诉讼
在共和国初期盛行。双方当事人必须亲自到场,诉讼时严格依照法定的程序,陈述用一定的术语,配合固定的动作,并要携带争讼物到庭。案件要经过法律审理(审判官对当事人的要求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可受理此案)和事实审理(承审员对案件的事实进行审查,作出判决)两个阶段。
2.程式诉讼
是最高裁判官创立的、适应罗马对外商业发展需要,以弥补法定诉讼形式主义缺陷的一种诉讼形式。它虽仍分为法律审理和事实审理两个阶段,但已简化了诉讼手续,如原告的请求和被告的反驳都不需要履行严格的仪式,双方均能自由陈述意见,继由裁判官拟成一定程式的书状,载明案情的要点和审判原则,作为承审员进行判决的根据。程式诉讼在帝国初期比较流行,它允许平民参与司法事务,基本上能满足大多数新的法律关系的需要,也符合皇帝权力日益加强的要求。
3.特别诉讼
是最高裁判官凭借其权力,发布强制性命令采取特殊保护的方法,而不按一般程序进行,以保护不能用—般司法方式来保护的特殊利益的诉讼程序。它废除了过去两个阶段的划分,诉讼活动自始至
终由一个官吏来担任。侦查时允许告密,为了取证,对自由人也可逼供拷打,审判完全失去公开性质,只许少数有关人员参加,法官得强制当事人出庭和执行判决,不再交民选法官复审。诉讼当事人还须交纳一笔裁判费。特别诉讼在帝国后期,成为主要的诉讼制度。
五、罗马法的历史地位
(一)罗马法的复兴
1.罗马法复兴的原因
12世纪初,西欧各国先后出现了一个研究和采用罗马法的热潮,史称罗马法复兴。罗马法的复兴不是偶然的,其根本原因在于当时西欧的法律状况同商品经济发展及社会生活极不适应。而罗马法是资本主义社会以前调整商品生产者关系的最完备的法律,这一法律遗产可以满足当时西欧各国一般财产和契约关系的发展变化的需要。而且罗马法在西欧各国,特别是在意大利和法国南部的某些地区和领域,—直没有停止适用,人们在理论和实践中很容易接受,从而促使人们加强对它的研究和运用。
2.罗马法复兴的过程
中世纪欧洲商业最初是从意大利开始恢复和发展的,而且意大利又是罗马法的故乡,进入中世纪以后,保留罗马法也最多,所以,意大利成为罗马法“复兴”的发源地和中心。
(1)注释法学派与罗马法的复兴。公元1135年在意大利北部发现《查士丁尼学说汇纂》原稿,从此揭开了复兴罗马法的序幕。意大利波伦亚大学最先开始了对罗马法的研究。学者采用中世纪西欧流行的注释方法研究罗马法,因而得名为“注释法学派”。注释法学派在复兴罗马法的运动中,起了开创作用,他们使对《国法大全》的研究成为一门科学,帮助人们了解和熟悉了罗马法,为运用罗马法奠定了基础。
(2)评论法学派与罗马法研究、适用的新发展。14世纪,在意大利又形成了研究罗马法的“评论法学派”。该学派的宗旨是致力于罗马法与中世纪西欧社会司法实践的结合,以改造落后的封建地方习惯法,使罗马法的研究与适用有了新的发展。
罗马法在意大利复兴以后,很快扩展到西欧各主要国家。
3.罗马法复兴的意义
其一,罗马法的运用,使商品经济得到比较顺利的发展,市民等级的力量不断加强,同时也推动了王权的加强和扩张,这都有利于民族统一国家的形成。
其
二,经过罗马法复兴,以研究《国法大全》为突破口和中心,法学篷勃发展起来,形成了一个世俗的法学家阶层,改变了教会僧侣掌握法律知识的情况,这就为把罗马法运用于实践准备了条件,从而为正在成长中的资本主义关系提供了现成的法律形式。
其三,近代自然法学说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口号是17、18世纪新兴资产阶级进行反封建斗争的主要思想武器,而近代自然法学说的思想渊源正是罗马时代的自然法思想及自由人在私法关系上地位平等原则。
(二)罗马法对后世法律的影响
罗马法对后世法律制度的发展、影响是很大的,尤其是对欧洲大陆的法律制度影响更为直接。正是在全面继承罗马法的基础上,形成了当今世界两大法系之一的大陆法系,亦称为罗马法系或者民法法系。
罗马法对后世法律的影响,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罗马私法体系。罗马法的有关私法体系,被西欧大陆资产阶级民事立法成功地借鉴与发展。《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就是对罗马法的继承和发展。如1804年制定的《法国民法典》,就继承了《法学阶梯》的人法、物法、诉讼法的体例;而1900年实施的《德国民法典》则是以《学说汇纂》为蓝本的,形成了总则、债法、物法、亲属法、继承法。法、德两国的民法体系,又为瑞士、意大利、丹麦、日本等众多国家直接或间接的加以仿效。
2.罗马法中许多原则和制度,也被近代以来的法制所采用,如公民在私法范围内权利平等原则、契约自由原则、遗嘱自由原则、“不告不理”原则等,权利主体中的法人制度、物权制度、契约制度、陪审制度、律师制度等。
3.罗马法的立法技术已具有相当的水平。它所确定的概念、术语,措词确切,结构严谨,立论清晰,言简意赅,学理精深。
罗马法之所以能对后世立法产生如此巨大的影响,其原因在于:
第一,罗马法是建立在简单商品生产基础之上的最完备的法律体系,它对简单商品生产的一切重要关系如买卖、借贷等契约以及其财产关系都有非常详细和明确的规定,以致一切后来的法律都不能对它做任何实质性的修改,成为后世立法的基础。
第二,罗马法的内容和立法技术远比其他奴隶制和封建制法更为详尽,它所确定的概念和原则具有措词确切、严
格、简明和结论清晰的特点,尤其是它所提出的自由民在“私法”范围内形式上平等、契约以当事人之合意为生效的主要条件和财产无限制私有等重要原则,都是适合于资产阶级采用的现成的准则。
第三,罗马法中体现的理性原则、衡平观念等,也非常适合近代资本主义社会发展的需要,成为资产阶级革命、摧毁专制黑暗的封建法制、克服诸侯割据和政治分裂局面以及建立统一的资产阶级法制的重要武器。
第四,罗马统治阶级运用武力扩大其版图,强行适用罗马法律,以及被征服地居民折服罗马法的完备发达而自愿采用,是罗马法对后世,尤其是西方资产阶级立法发生巨大影响的又一个原因。
应试要点与难点
一、罗马法的产生和《十二表法》的制定。
二、罗马法的渊源和分类。
三、罗马法的发展。
四、罗马私法的基本内容(人法 物法 诉讼法)。
五、罗马法的历史地位(罗马法复兴的原因与过程和意义 罗马法对后世法律的影响)。
考题分析
一、单项选择题
1.下列有关罗马法复兴运动的表述,哪一项是不正确的?()(2003年试题)
A. 意大利的波伦亚是罗马法复兴运动的发源地
B. 14世纪的评论法学派在罗马法复兴运动中起了开创性的作用
C. 经过罗马法复兴运动,在中世纪后期形成了一个世俗的法学家阶层
D. 罗马法的复兴构成近代自然法学说的思想来源之一
【答案】 B
【试题分析】
公元1135年在意大利北部发现《查士丁尼学说汇纂》原稿,从此揭开了复兴罗马法的序幕。意大利波伦亚大学最先开始了对罗马法的研究,故A正确。注释法学派在复兴罗马法的运动中,起了开创作用,他们使对《国法大全》的研究成为一门科学,帮助人们了解和熟悉了罗马法,为运用罗马法奠定了基础。14世纪,在意大利又形成了研究罗马法的“评论法学派”。该学派的宗旨是致力于罗马法与中世纪西欧社会司法实践的结合,以改造落后的封建地方习惯法,使罗马法的研究与适用有了新的发展,故B错误。经过罗马法复兴,以研究
《国法大全》为突破口和中心,法学篷勃发展起来,形成了一个世俗的法学家阶层,故C正确。近代自然法学说的思想渊源正是罗马时代的自然法思想及自由人在私法关系上地位平等原则,故D也正确。因此,本题应选B项。
2.罗马历史上第一部成文立法文献是()。
A. 《苏美尔法典》 B. 《十二表法》
C. 《汉穆拉比法典》 D. 《国法大全》
【答案】 B
【试题分析】
本题是对罗马法成为文化标志的识记和考查。《十二表法》,是罗马历史上第一部成文法,也是西方历史上第一部成文法典。《十二表法》是罗马法发展史上的一个里程碑,它总结了前一阶段的习惯,并为罗马法的发展奠定了基础。《国法大全》是罗马法的总结。而《苏美尔法典》和《汉穆拉比法典》则是两河流域的楔形文字法典,与B项是不同时期的立法文献。故只能选B项。
3.古代奴隶制社会最发达最完备的法律体系是()。
A. 日耳曼法 B. 楔形文字法
C. 罗马法 D. 古希腊法
【答案】 C
【试题分析】
本题是对罗马法本质的理解。罗马法是建立在简单商品生产基础之上的最完备的法律体系,其内容和立法技术远比其他奴隶制和封建制法更为详尽。相比之下,古代的楔形文字法、古希腊法和中世纪的日耳曼法均未达到罗马法的发展水平。故只能选C项。
4.罗马法复兴过程中,最早出现的法学派别是()。
A. 评论法学派 B. 注释法学派
C. 人文主义法学派 D. 实用主义法学派
【答案】 B
【试题分析】
本题是对中世纪罗马法复兴的理解。罗马法复兴先后经历了注释法学派、评论法学派和人文主义法学派三个阶段。注释法学派为罗马法的复兴奠定了基础,评论法学派使罗马法同现实生活相结合,16世纪随欧洲人文主义运动而出现的人文主义法学派在罗马法复兴过程中也发挥了巨大作用。D选项是干扰项。故只能选B项。
5.关于《十二表法》,下列说法不正确的一项是()。
A. 《十二表法》是关于土地占有、债务、家
庭、继承和诉讼等方面的法规
B. 《十二表法》是罗马法发展史上的一个重要里程碑
C. 《十二表法》是罗马国家的第一部法律,它主要是对罗马习惯法的总结
D. 《十二表法》的主要特点是诸法合体、私法为主,比较注重对程序法的规定
【答案】 C
【试题分析】
《十二表法》是罗马国家的第一部成文法,它主要是对前一阶段罗马习惯法的总结,并为罗马法的发展奠定了重要的基础。它的篇目依次为:传唤、审理、索债、家长权、继承和监护、所有权和占有、土地和房屋、私犯、功法、宗教法、前五表的追补及后五表的追补,从中可见其诸法合体、私法为主,程序法优于实体法的特点。C项不正确,因它仅说《十二表法》是第一部法律,而非第一部成文法。因此,本题应选C项。
6.罗马法复兴过程中,最早出现的法学派别是()。
A. 评论法学派 B. 波伦亚法学派
C. 普罗库尔学派 D. 注释法学派
【答案】 D
【试题分析】
罗马法复兴的进程,大致划分为三个历史阶段:注释法学派时期;评论法学派时期;在西欧国家的复兴时期。注释法学派在复兴罗马法的运动中,起了开创作用,他使对《国法大全》的研究成为一门科学,帮助人们了解和熟悉了罗马法,为运用罗马法奠定了基础。因此选项为D。虽然意大利波伦亚大学最先开始了对罗马法的研究,但在罗马法复兴运动中并无波伦亚法学派之称。
7.公元1135年在意大利北部发现()原稿,从此揭开了复兴罗马法的序幕。
A. 《查士丁尼法典》 B. 《查士丁尼法学总论》
C. 《查士丁尼学说汇纂》 D. 《查士丁尼新律》
【答案】 C
【试题分析】
公元1135年在意大利北部发现《查士丁尼学说汇纂》原稿,引起了意大利法学家研究罗马法的兴趣,揭开了复兴罗马法的序幕。《查士丁尼法典》、《查士丁尼法学总论》、《查士丁尼学说汇纂》和《查士丁尼新律》合称为《国法大全》,《国法大全》的问世,标志着罗马法已发展到最发达、最完备阶段。
二、多项选择题
1.罗马法的渊源有哪些?()(2003年试题)
A. 民众大会等制定的法律B. 最高裁判官等发布的告示
C. 五大法学家(盖尤斯等)的解答与著述D. 元老院决议、皇帝敕令
【答案】 A B C D
【试题分析】
罗马法的渊源有:(1)习惯法。公元前450年以前,罗马国家法律的基本渊源为习惯法。(2)议会制定的法律。罗马共和国时期的主要立法机关是民众大会、百人团议会与平民会议,它们制定的法律是共和国时期最重要的法律,故A正确。(3)元老院决议。元老院是共和国时期罗马最高国家政权机关,并享有一定立法职能,议会通过的法律需经它批准方能生效。帝国时期,元老院被皇帝所控制,其本身所通过的决议具有法律效力。(4)长官的告示。罗马高级行政长官和最高裁判官发布的告示具有法律效力,是罗马法的重要渊源之一,故B正确。(5)皇帝敕令。主要包括:敕谕,敕裁,敕示,敕答,根据(3)和(5),可知D正确。(6)具有法律解答权的法学家的解答与著述,而五大法学家(盖尤斯等)被皇帝授予法律解答权五,故C也正确。故本题的正确选项应是A、B、C、D。
2.罗马法上的人格权包括()。
A. 自由权 B. 财产权 C. 市民权 D. 家族权
【答案】 ACD
【试题分析】
本题是对罗马私法体系中的人法的考查。在罗马,作为权利主体的自然人必须具有人格(享有权利、担负义务的资格),一个完整的人格权包括自由权、市民权和家族权。完整的人格权包括自由权、市民权和家族权。其中,自由权是自由实现自己意志的权利,是私权中最基本的权利,无此也就丧失另外两种权利。只有同时具备上述三种身份权的人,才能在政治、经济和家庭等方面享有完全的能力,才享有完全的人格。否则就会发生“人格减等”。B选项是干扰项。故只能选A、C、D项。
3.适应不同时期的需要,罗马法学家制定了各种各样的诉讼程序,包括()。
A. 法定诉讼 B. 程式诉讼 C. 特别诉讼 D. 对抗诉讼
【答案】 ABC
【试题分析】
本题是对罗马私法体系中诉讼法的理解。在罗马,诉讼分为公诉和私诉两种。而私诉程序先后呈现为三种不同的形态:即在共和
国初期盛行的法定诉讼、在帝国初期比较流行的程式诉讼、在帝国后期唯一通行的特别诉讼。D选项是干扰项。故只能选A、B、C项。
4.罗马法人团体成立必须具备的条件是()
A. 社团要达到最低法定人数(三人以上) B. 财团必须拥有一定数额的财产 C.
必须具有物质基础 D. 团体必须经皇帝或元老院批准
【答案】 ABCD
【试题分析】
本题是对罗马人法中权利主体之一的法人的理解。在古代罗马,虽无完整的法人制度,也没有“法人”一词,但出现了法人制度的萌芽。特别是关于法人成立的条件有较多的规定。法人的成立必须具备三个条件:(1)必须具有物质基础;(2)社团要达到最低法定人数(3人以上),财团须拥有一定数额的财产,数额多少有严格规定;(3)必须经过元老院的批准或皇帝的特许。故本题应选A、B、C、D。
5.罗马法上的继承方式有()。
A. 概括继承 B. 有限继承 C. 法定继承 D. 遗嘱继承
【答案】 CD
【试题分析】
本题是对罗马继承法的考查。罗马法将遗产继承分为两种,即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前者是死者生前未立遗嘱,按照法律确定继承人顺序的一种继承制度。当被继承人未立遗嘱、遗嘱无效或遗嘱中指定的继承人全部拒绝继承时,才可以采用法定继承。A、B选项是继承原则,系干扰项。故只能选C、D选项。
6.关于市民法和万民法,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有()。
A. 市民法是罗马国家固有的法律,它是仅适用于罗马居民的法律
B. 市民法调整的内容为国家行政管理、诉讼程序及公民的人身和财产关系等方面
C. 万民法只调整罗马公民与外来人以及外来人之间的财产关系
D. 万民法是通过民众大会和元老院的决议制定形成的
【答案】 A D
【试题分析】
市民法是罗马共和国早期的法律,仅适用于罗马公民内部,是罗马国家固有的法律。市民法的内容主要是国家行政管理、诉讼程序、婚姻家庭和继承等方面的规范。因此A项说法不正确,罗马居民不仅包括罗马公民,而且也包括居住在罗马的非罗马公民。万
民法是适用于罗马公民与外来人以及外来人与外来人之间财产关系的法律。万民法是外事裁判官在司法活动中逐步制定的法律,因此D项的说法不正确。万民法的基本内容是关于所有权和债权方面的规范,有关婚姻、家庭法和继承法,仍不列入万民法,仍然适用市民法。因此C是正确的。故正确答案是A、D。
7.下列人物中属于最著名的五大法学家的为()。
A. 盖尤斯 B. 乌尔比安 C. 萨比努斯 D. 查士丁尼
【答案】 A B
【试题分析】
古罗马的法学家是很有名的,在罗马法的发展中,法学家起过十分重要的作用,他们推动了法学的发达。法学家著书立说,解释法律,形成了不同的学派,主要有普罗库尔学派和萨比努斯学派。期间出现了最著名的五大法学家:盖尤斯、伯比尼安、保罗、乌尔比安、莫迪斯蒂努斯。而查士丁尼为罗马皇帝。因此正确答案为A、B。
三、不定选择题
1.罗马法所有权的形式,随着历史阶段的演进而有所不同,最早出现的形式是()
A. 裁判官所有权 B. 市民法所有权
C. 万民法所有权 D. 私法所有权
【答案】 B
【试题分析】
本题是对罗马物权法中所有权的考查。罗马所有权的内容比较广泛,其形式也随罗马社会的发展而有所变化。最早出现的是罗马市民所有权;共和国后期,出现了裁判官所有权;稍后,随着万民法的形成,外国人也享有了万民法上的所有权。公元212年《安敦尼努敕令》颁布后,遂形成了统一的、无限制的所有权。故只能选B项。
2.罗马法采用的继承原则有()。
A. 概括继承 B. 有限继承
C. 法定继承 D. 遗嘱继承
【答案】 AB
【试题分析】
本题是对罗马继承法的考查。古罗马时期,继承原则长时间内采取“概括继承”的原则,即继承人必须继承被继承人的所有遗产和全部债务。直到公元前4世纪后,裁判官对“概括继承”加以改革,才出现了“有限继承”原则,至尤士丁尼时期,“有限继承”原则得到进一步确认。故本题应选A、B。
3.罗马法上的婚姻形式分为()。
A. 有夫权婚姻 B. 宗教婚姻
C. 无夫权婚姻 D. 世俗婚姻
【答案】 AC
【试题分析】
本题是对罗马婚姻法的考查。罗马法上的婚姻有两种,即有夫权婚姻和无夫权婚姻。有夫权婚姻与市民法相适应,而无夫权婚姻与万民法相适应,在罗马共和国后期与帝国时期流行。B、D选项是干扰项。故只能选A、C项。
4.罗马法学家总结所有权的性质有()。
A. 绝对性 B. 排他性 C. 永续性 D. 经身性
【答案】 ABC
【试题分析】
本题是对罗马物权法的考查。所有权,是物权的核心,是权利人得直接行使于物上的最完全的权利,罗马法学家总结所有权的性质有绝对性、排他性和永续性三个特征。D选项是干扰项。故只能选A、B、C项。
5.罗马法上发生债的原因有()。
A. 契约 B. 准契约 C. 私犯 D. 准私犯
【答案】 ABCD
【试题分析】
本题是对罗马债法的考查。依罗马法规定,债的发生有四种:(1)契约;(2)准契约,指虽未订立契约但与契约具有同样效果的法律,如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监护、共有、遗赠等;(3)私犯,即违法加害于他人人身或财产的行为,如窃盗、强盗、对物私犯和对人私犯等;(4)准私犯,类似私犯而在法定各种私犯以外的侵权行为,如法官的渎职、向公共道路投弃物品致人损害、旅店的服务人员对旅客所致损害的行为等。故四个备选项全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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