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外国法制史复习:罗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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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法制史第二章外国法制史试题

司法考试法制史第二章外国法制史试题

法制史第二章外国法制史试题及答案单项选择题:1、最早确立反垄断法制、缓刑制度和陪审制度的国家分别是下列哪个?A.英国、美国、法国B.美国、美国、英国C.美国、法国、英国D.德国、美国、法国正确答案:B2、以下不属于根据罗马法的适用范围对罗马法的分类的是:A.自然法B.市民法C.万民法D.长官法正确答案:D3、罗马法的复兴开始于下列哪个时代?A.12世纪初B.14世纪初C.17世纪初D.18世纪初正确答案:A4、罗马法的主体和核心是什么?A.自然法B.人法C.物法D.诉讼法正确答案:C5、罗马法已发展到最发达、最完备阶段的标志是哪项?A.《十二表法》的制定B.平民会议的召开C.万民法的形成D.《民法大全》的问世正确答案:D6、世界上最早建立反垄断法制的是哪个国家?A.英国B.美国C.法国考试大论坛D.德国正确答案:B7、下列哪一部法典不是东罗马皇帝查士丁尼编纂的《国法大全》的组成部分()A.《学说汇纂》B.《法学阶梯》C.《十二表法》D.《新律》正确答案:C8、下列哪个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属英美法系?A.印度B.西班牙C.法国D.意大利正确答案:A9、下列哪一项不属于罗马的诉讼原则()A.公力救济原则B.公开审判原则C.两审终审原则D.两造审理原则正确答案:C10、普通法系的发源地是下列哪项?A.希腊B.罗马C.英国D.美国正确答案:C11、以下不属于英国法院系统的是:A.上议院B.皇家刑事法院C.枢密院司法委员会D.联邦法院正确答案:D12、日本政府制定的()首先贯彻了“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不溯及既往”等资产阶级刑法的基本原则。

A.1882年《刑法典》B.1908年《刑法典》C.1868年《假(暂行)新律》D.1871年《新律纲领》正确答案:A13、下列关于日耳曼法的说法哪一项是正确的()A.日耳曼法是成文法B.日耳曼法是属人主义法C.日耳曼法具有抽象的法规,如具有关于所有权的抽象概念{考{试大}D.日耳曼法规定,只要是自由人,都享有对土地的所有权没有什么限制正确答案:B14、下列哪一项是迄今所知历史上第一部成文法典()A.《汉谟拉比法典》B.《乌尔那姆法典》C.《苏美尔法典》D.《俾拉拉马法典》正确答案:B15、中世纪后期,出现的某些城市国家之间缔结的最引人注目的商约是()A.双边友好通商航海条约B.多边国际商务专题公约C.汉萨联盟的商务规约D.共同海损理算统一规则正确答案:C16、在资产阶级立法史上第一次全面规定法人制度的是哪个法典?A.1804年《法国民法典》B.1807年《法国商法典》C.1900年《德国民法典》D.1900年《德国商法典》正确答案:C17、法国历史上实施时间最长的一部宪法是哪一部?A.1791年宪法B.1793年宪法C.1875年宪法D.1946年宪法正确答案:C18、下列有关罗马法复兴运动的表述,哪一项是不正确的?A.意大利的波伦亚是罗马法复兴运动的发源地B.14世纪的评论法学派在罗马法复兴运动中起了开创性的作用C.经过罗马法复兴运动,在中世纪后期形成了一个世俗的法学家阶层D.罗马法的复兴构成近代自然法学说的思想来源之一正确答案:B19、下列有关德国法和法国法的表述哪一项是正确的?A.德国封建时代最着名的习惯法汇编是1220年的《加洛林纳法典》B.在拿破仑统治时期,法国制定了《民法典》、《商法典》、《刑法典》、《民事诉讼法典》和《刑事诉讼法典》,但尚未形成“六法”体系C.魏玛共和国时期颁布了大量的“社会化”法律,如《消除人民和国家痛苦法》、《德国改造法》等D.由于德国民法具有“潘德克顿学派”的理论基础,相对于19世纪大陆法系其他国家而言,其结构更加严谨,概念更加准确正确答案:D20、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是世界近代法制史上的第一部民法典,是大陆法系的核心和基础。

2010年司法考试:外国法制史笔记(四)

2010年司法考试:外国法制史笔记(四)

第四章罗马法 第⼀节形成与发展 ⼀.历史背景 1.政体 (1)王政时代由原始社会末期到国家社会的演变(国家尚未形成)。

图利乌斯改⾰,废除原来以⾎缘关系为基础的三个⽒族部落,按地域原则把罗马城划分为四个区域,这次改⾰标志着罗马奴⾪制国家的最终形成。

到第七代王时才完成。

(2)共和国时期寡头政体,两个执政官加上元⽼院,特殊时期从中确定⼀个*官,为期最多六个⽉。

(3)帝政时期即罗马帝国时期 ·前期:皇帝由元⽼院选举,国家⼀分为⼆,即皇帝和元⽼院,屋⼤维号称“奥古斯都(元⾸)” ·后期:公元前395年,罗马帝国⼀分为⼆,东罗马帝国继续维持奴⾪制,后来成为拜占庭帝国;西罗马帝国为⽇尔曼⼈所灭,直接进⼊封建制 ⼆.罗马法的产⽣ 1.平民和贵族的⽃争,在很⼤程度上刺激和促进罗马国家和罗马法的产⽣。

2.胞族(库⾥亚)即⼤家族的联合;民众⼤会——胞族⼤会——贵族⼤会(出现平民阶层);平民包括早期被征服地区的居民和外来居民(⾮罗马⽒族成员,被排除于罗马管理之外);平民义务有服兵役,纳税等。

3.民众⼤会——百⼈团⼤会(兵员,军伍⼤会)。

4.奥古斯都改⾰,标志罗马奴⾪制国家的最终形成,罗马法也随之产⽣。

三.罗马法的发展 1.《⼗⼆表法》的制定——迄今为⽌能够断定的罗马法历的第⼀部成⽂法 (1)习惯法没有⽂字规定,缺乏准确性,贵族可以任意解释,以之欺压平民;平民承担太多义务。

(2)平民继续⽃争,迫使元⽼院成⽴⼗⼈⽴法委员会,制定《⼗⼆表法》。

(3)《⼗⼆表法》的篇⽬依次为:传唤,审理,执⾏……从中可见其诸法合体,私法为主,程序法先于实体法的特点。

(程序法的规定在前,实体法的规定在后)。

(4)平民强烈要求公布的内容并不全⾯,但却是平民反对贵族⽃争的胜利。

(5)平民的最后⼀次胜利是在公元前287年,*长官霍腾西阿公布⼀项法律,宣布平民会议的决议对全体公民具有约束⼒,从⽽使得平民最后赢得了参与国家⽴法的权利。

外国法制史名词解释汇总

外国法制史名词解释汇总

外国法制史名词解释汇总(复习资料)名词解释1. 楔形文字法:是指古代西亚两河流域地区个奴隶制国家以楔形文字镌刻而成的法律的总称。

2.《汉穆拉比法典》:是巴比伦王国第六代王汉穆拉比时期制定的,故又被称为“石柱法”。

《汉穆拉比法典》集两河流域楔形文字法之大成,标志着楔形文字法乃至整个古东方法发展到完备阶段。

3. 种姓制度:是古代印度的社会等级制度,也是古代印度法的核心内容。

4.罗马法:指罗马奴隶制国家的全部法律,存在于罗马奴隶制国家的整个历史时期,它既包括罗马国家产生至西罗马帝国灭亡这个时期的法律,由包括东罗马帝国的法律。

它是随着古代罗马社会阶级和国家的出现而逐步形成的。

5. 日耳曼法:是欧洲早期封建制时期在日耳曼国家中适用于日耳曼人的法律的总称,从性质上讲属早期封建制法。

6. 教会法:广义上,泛指整个基督教会在不同历史时期所制定和编纂的各种规则和章程;狭义上特制中世纪这一时期在西方法制史上占有重要地位的罗马天主教的法规。

7. 《圣经》:既是基督教各教派信仰的基础,也是其法律的总源。

其中的摩西十诫一直是教会法的中心内容,被视为“基本法”。

《圣经》是教会立法的权威性依据,而且本身也享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宗教法庭甚至世俗法庭审判所依据的准则。

8. 普通法:指的是由英美国家普通法院创立并发展起来的一套法律规则。

它既区别于由立法机关创制的制定法,也区别于由衡平法院创立并发展起来的衡平法。

9. 遵循先例原则:是普通法最重要的一项原则,即“以相似的方法处理相似的案件,并遵循既定的法律规则与实践”。

换句话说,一个法院先前的判决对以后相应法院在处理类似案件时具有拘束力。

10. 《独立宣言》:于1776年通过,以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的“天赋人权”思想和“社会契约”论为理论基础,被马克思称为“第一个人权宣言”,为日后诞生的美国宪法奠定了政治和思想理论基础。

11. 美国违宪审查权:1803年马伯里诉麦迪逊案确立了美国的违宪审查制度。

法制史学习考点大总结:外国部分

法制史学习考点大总结:外国部分

外国法制史提要 罗马法 ⼀、《⼗⼆表法》的制定 《⼗⼆表法》:罗马的第⼀部成为法,篇⽬其特征为:私法为主,诸法合⼀,程序法与实体法相混。

他总结了前⼀段的习惯法,并为罗马法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罗马法的发展: 1、市民法和万民法两个法律体系的形成:市民法适⽤于罗马市民的法律,万民法适⽤于罗马市民与外来⼈以及外来⼈与外来⼈之间的法律。

2、法学家活动的加强:两⼤法学流派(萨⽐努斯学派和普罗库鲁斯学派);五⼤法学家(盖优斯、保罗、伯⽐尼安、乌尔⽐安、莫迪斯提努斯)。

3、《国法⼤全》:《查⼠丁尼法典》、《学说会纂》、《法学阶梯》、《新律》。

三、罗马法的渊源和分类 1、罗马法的渊源:习惯法。

议会制定的法律;元⽼院制定的决议;长官的告⽰皇帝的敕令;具有法律解答权的法学家的解答与著述。

2、罗马法的分类:根据法律调整的对象不同:公法与私法;根据法律的表现形式不同:成⽂法与不成⽂法;根据法律的适⽤范围不同:市民法、万民法和⾃然法;根据⽴法⽅式不同:市民法和裁判官法;根据主体、客体和私权保护内容不同:⼈法、物法与诉讼法。

四、罗马法的基本内容:1、⼈法:⼈包括⾃然⼈和法⼈。

⾃然⼈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在罗马法中称为⼈格。

⼈格由⾃由权、⾝份权、家族权构成。

⾝份全丧失成为“⼈格减等”。

古罗马尚没有出现法⼈⼀词,但有法⼈制度的萌芽,作为权利主体的团体分为社团和财团。

罗马实⾏⼀夫⼀妻的婚姻制度,由有夫权婚姻(要式婚姻)逐渐过渡到⽆夫权婚姻(略式婚姻)。

2、物法:物法是罗马法德主体和核⼼。

由物权、债法和继承三部分构成。

3、诉讼法:诉讼分为公诉和私诉两种。

五、罗马法的复兴:注意两⼤法学派:注释法学派和评论法学派。

2011年司法考试外国法制史冲刺重点

2011年司法考试外国法制史冲刺重点

第一章罗马法一、罗马法的产生和制定学习罗马法首先要把握时间观念。

从公元前5世纪到公元后5世纪,是跟罗马法有关的时间点。

谈到英美法,我们首先会谈到诺曼征服,它是在1066年,也就是说11世纪;随着英国不断的几次司法改革,最重要的一个年代是1875年,在这年前后,无论是大陆法,还是英美法都出现了一系列的重要的司法改革。

再比如谈到法国《宪法》,1875年《宪法》很重要;谈到英国各类诉讼程序,1875年是进行这类改革的一个重要年份;还有一些很重要的年份,比如说美国宪法,1789年美国的《宪法》,而这个时间又跟法国大革命的时间一致。

其次是要把握地域观念。

罗马法主要是围绕今天的意大利,后来到了东罗马帝国(拜占庭),查士丁尼皇帝在位期间编纂完成了《国法大全》,这在地理上大家不要混淆,它并不是在罗马完成的,而是在君士坦丁堡完成。

在罗马帝国期间,还有一些知识点需要掌握,第一个就是《十二表法》。

除了产生的历史背景,我们需要给予一定的记忆之外,比如说它是由罗马城邦国家不同社会阶层的民众的矛盾激化,罗马贵族与民众相互妥协而成的一个结果。

当时(共和时期,在罗马的共和制时期强调的是共和政体,是针对皇帝独裁专治而言的)罗马共和的前期都是处在一种贵族集体掌权的共和制度之下。

在这个时期有一些机构,比如说有由古老的氏族、民众大会,进而出现类似后来“议会”的前身,比如平民会议、百人团会议等等。

罗马法从它的历史渊源来说,按照时间的顺序,首先是习惯法,接着由于它进入的是共和制时期,就是所谓的议会性的立法,这些议会并不同于近现代的议会机构,所以要把这些机构及其产生的年代相对应。

随着罗马国家的发展,又出现了一个政权机构——“元老院”,它并不同于议会,“元老院”最大的特点就是它是一个常设机构,它是伴随着共和国始终存在的,甚至到了罗马帝国时期它还是存在的。

但是由于皇权过于强大,“元老院”渐渐地成了一个附庸,它完全被皇帝所操控,但是这个机构仍然延续了下来。

外国法制史之罗马法

外国法制史之罗马法

被继承人所有权利和义务的延伸,是一种人格继承。 概括继承 有限继承 ** 继承方式:法定继承、遗嘱继承 ** 对后世的影响:继承方式 特留份制度 法定继承顺序 代位继承





3、诉讼法 * 公诉:对直接损害国家利益的案件的审理。 * 私诉:对有关私人利益的案件的审理。 ** 私诉的形式: 法定诉讼:盛行于共和国初期; 只适用于罗马市民; 特点 实行严格的形式主义; 当事人须亲自到场并携带争讼物到庭; 先进行法律审,后进行事实审。
** 人格减等 ** 行为能力

完全行为能力:年满25岁的男 无 行 为 能 力:不满7岁的幼 精神病人 限制行为能力:未适婚人 适婚未成年 浪费人 成年妇女



* 法人:具有独立法律人格的特殊团体




** 分类:社团法人 财团法人 ** 条件:以帮助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 必须具有物质基础:社团法人----三人 以上 财团法人----一 定财产 必须经政府批准或皇帝特许
合作结成的集体; * 最好的政体是混合制; * 正义是政府的宗旨,是国家的本质要素。
2、理性主义法哲学



* 自然法的实质是正确的理性; * 自然法是正义的基础; 法 法律 人定法 * 不符合自然法的人定法是无效的。
三)特点
1、诸法合体,私法为主。
2、既规定了野蛮的刑罚,又试图把这种刑罚规 定在可控制的范围内。这既反映了《十二表法》具 有的奴隶制法的共性,又有自己的个性。 3、律文具有单一性,这也反映了古代奴隶制法 的共性,及“一断于法”的个性。 4、有关财产和买卖的法律程序规定,反映了人 们对所有权的重视,也反映了平民要求公正、平等 的心态。

《外国法制史》讲义(罗马法)

《外国法制史》讲义(罗马法)

第四章罗马法第一节罗马法的概念、形成和发展一、罗马国家1、BC.753,罗马城建立,“王政时期”。

(注1)2、BC.510,第七代王塔克文被贵族驱逐,罗马进入共和国时期。

BC.3世纪后成为地跨欧、亚、非的奴隶制国家。

3、BC.27,屋大维称帝(奥古斯都),罗马进入帝国时期。

4、AD.330,罗马帝国分裂,君士坦丁建立东罗马帝国,定都君士坦丁堡。

AD.380,西罗马皇帝狄奥多西将基督教定为国教。

5、AD.476,西罗马帝国被日耳曼人征服。

6、AD.1453,东罗马帝国被奥斯曼土耳其人征服。

(注2)注:1、罗马城始于台伯河两岸(东岸为主),相传罗马城由两兄弟建立,两兄弟由母狼哺育长大。

2、罗马三次征服世界,一次是武力,一次是基督教,一次是罗马法。

同时罗马帝国的扩张也将古希腊-罗马文明向被征服地区输送。

另外,还以安息(波斯)为桥梁,了解东方文明。

如恺撒曾穿中国丝绸服装观看演出,被认为奢侈。

东罗马皇帝查士丁尼派教士到中国偷到了蚕种,将丝绸引入欧洲。

二、罗马法概念罗马法指罗马奴隶制国家法律的总称,包括西罗马、东罗马帝国的法律。

罗马法是“古代简单商品经济条件下最完备的法律体系”。

(恩格斯)三、罗马法的形成与发展1、王政时期(BC.8-6世纪)氏族习惯、惯例,后逐步演变成习惯法。

2、共和国前期(BC.6-3世纪)习惯法向成文法过渡,以《十二(铜)表法》为代表。

(1)《十二表法》的制定组成“十人委员会”,在考察了希腊法律制度之后,于BC.451,制定并公布了法律十表。

后于BC.450,又制定两表,合称为“十二表法”,共105条。

铜表后毁于战火。

(2)主要内容《十二表法》内容:(一)审判条例(二)审判条例(续)(三)债务法(四)父权法(五)监护法(六)获得物、占有权法(七)土地权利法(含相邻关系)(八)伤害法(刑法)(九)公共法(禁止罗马人死刑、法官受贿、煽动与叛国、未经审判不得处以死刑)(十)神圣法(宗教、葬仪)(十一)、(十二)补充条例。

司法考试通关必过宝典——外雇法制史冲刺重点

司法考试通关必过宝典——外雇法制史冲刺重点

第一章罗马法一、罗马法的产生和制定学习罗马法首先要把握时间观念。

从公元前5世纪到公元后5世纪,是跟罗马法有关的时间点。

谈到英美法,我们首先会谈到诺曼征服,它是在1066年,也就是说11世纪;随着英国不断的几次司法改革,最重要的一个年代是1875年,在这年前后,无论是大陆法,还是英美法都出现了一系列的重要的司法改革。

再比如谈到法国《宪法》,1875年《宪法》很重要;谈到英国各类诉讼程序,1875年是进行这类改革的一个重要年份;还有一些很重要的年份,比如说美国宪法,1789年美国的《宪法》,而这个时间又跟法国大革命的时间一致。

其次是要把握地域观念。

罗马法主要是围绕今天的意大利,后来到了东罗马帝国(拜占庭),查士丁尼皇帝在位期间编纂完成了《国法大全》,这在地理上大家不要混淆,它并不是在罗马完成的,而是在君士坦丁堡完成。

在罗马帝国期间,还有一些知识点需要掌握,第一个就是《十二表法》。

除了产生的历史背景,我们需要给予一定的记忆之外,比如说它是由罗马城邦国家不同社会阶层的民众的矛盾激化,罗马贵族与民众相互妥协而成的一个结果。

当时(共和时期,在罗马的共和制时期强调的是共和政体,是针对皇帝独裁专治而言的)罗马共和的前期都是处在一种贵族集体掌权的共和制度之下。

在这个时期有一些机构,比如说有由古老的氏族、民众大会,进而出现类似后来“议会”的前身,比如平民会议、百人团会议等等。

罗马法从它的历史渊源来说,按照时间的顺序,首先是习惯法,接着由于它进入的是共和制时期,就是所谓的议会性的立法,这些议会并不同于近现代的议会机构,所以要把这些机构及其产生的年代相对应。

随着罗马国家的发展,又出现了一个政权机构——“元老院”,它并不同于议会,“元老院”最大的特点就是它是一个常设机构,它是伴随着共和国始终存在的,甚至到了罗马帝国时期它还是存在的。

但是由于皇权过于强大,“元老院”渐渐地成了一个附庸,它完全被皇帝所操控,但是这个机构仍然延续了下来。

外国法制史助记表格——罗马法

外国法制史助记表格——罗马法
评论法学派
宗旨是致力于罗马法与中世纪西欧社会司法实践的结合,以改造落后的封建地方习惯法。
意义
1/罗马法的运用,使商品经济得到比较顺利的发展,市民等级力量不断加强,同时也推动了王权的加强与扩张,这都有利于民族统一国家的形成。
2/以研究《国法大全》为突破口和中心,法学发展起来,改变教会僧侣掌握法学知识的情况,为罗马法运用于实践准备了条件,从面为正在成长中的资本主义关系提供了现成的法律形式。
物法
是罗马法的主体和核心。
由物权、继承、债三部分构成。
物权主要有五种:所有权、役权(地役权、人役权)、地上权、永佃权、担保物权(质权、抵押权)。
诉讼法
三种不同形态:法定诉讼、程式诉讼、特别诉讼
罗马法复兴
序幕
公元1135年在意大利北部发现《查士丁尼学说汇纂》原稿。
注释法学派
注释法学派在复兴罗马法的运动中起了开创作用,他们使对《国法大全》的研究成为一门科学,帮助人们了解和熟悉罗马法,为运用罗马法奠定了基础。
罗马法渊源
6种
习惯法议会制定法律元老院决议长官的告示皇帝敕令
具有法律解释权的法学家的解答与著述
罗马法分类
调整对象
公法:宗教祭祀活动和国家机关组织与活动的规范。
私法:所有权、债权、婚姻家庭和继承等方面的规范。
表现形式
成文法:议会通过的法律、元老院决议、皇帝敕令、长官的告示等。
不成文法:指统治阶级所认可的习惯法。
3/罗马法中的许多原则与制度,也被近代以来的法制所采用,如公民在私法范围内权利平等原则,契约自由原则,权利主体中的法人制度等。
4/罗马法的立法技术已具有相当的水平,它所确定的概念、术语、措词准确,结构严谨,立论清晰,学理精深。
法人成立的三个条件:

2010司法考试外国法制史考点整理之罗马法

2010司法考试外国法制史考点整理之罗马法

2010司法考试外国法制史考点整理之罗马法,梳理司法考试⼤纲考点,精准指明司考命题⽅向,令考⽣司考复习有的放⽮。

⼀、司法考试外国法制史考点复习:《⼗⼆表法》的制定 1.平民(概念) 随着罗马国家的形成,在奴⾪制阶段,在罗马国家内部有⼀些⽭盾产⽣。

当时罗马国家社会上主要有两部分⼈,⼀部分是居于统治地位的贵族,奴⾪主。

另⼀种是居于被统治地位的平民。

古代罗马贵族利⽤传统习惯法,使得平民觉得⾃⼰的利益,越来越难于受到有效的、公开的、有形的、明确的保护,引起了平民的不满。

因⽽他们集聚社会的⼒量,开始与掌握权⼒的贵族进⾏⽃争,发⽣了各种各样的冲突。

⼈们在⽇常⽣活中,应该尽量的避免冲突,所以,冲突双⽅就只好妥协。

妥协的结果就是由古代罗马的国家机关中⼀个最重要的、最有权⼒的机关元⽼院,选举了⼗⼈委员会,把历来罗马社会都普遍认可遵循的⼀些习惯法成⽂化、公开化。

⼗⼈委员会全部由贵族⾝份的⼈出任,但在制定完成⽂法之后,要由⼀个体现平民利益的机构通过,这是平民与贵族之间达成的妥协。

公元前451年,⼗⼈委员会制定了⼗表。

次年,⼜制定两表,分别是对前五表和后五表的补充内容。

《⼗⼆表法》进⾏了公开,这样⼀个公开化的过程体现的是平民阶层的胜利,⽆论是贵族还是平民都有了⼀个公开统⼀的法律规范作为标准,贵族不能再任由⾃⼰对习惯法进⾏解释和取舍。

《⼗⼆表法》的内容更多的是在罗马国家形成过程中历代相承的规则,在结构上体现诸法合体,注重程序。

2.《⼗⼆表法》的相关概念 (1)私犯:相当于今天的侵权⾏为,但在古罗马法中它还包括属于犯罪的盗窃⾏为。

(2)准私犯:相当于今天的⽆因管理、不当得利 《⼗⼆表法》成为罗马法最早的成⽂化的代表(需要关注),在罗马法的进程中有着特别的历史意义。

⼆、司法考试外国法制史考点复习:罗马法的发展 (⼀)市民法和万民法 1.市民法:调整罗马市民的法律。

由《⼗⼆表法》体现的习惯法发展⽽成。

2.万民法:调整罗马市民与外来⼈以及外来⼈与外来⼈之间关系的法律。

司法考试—外国法制史

司法考试—外国法制史

教材串讲专题一、罗马法一、罗马法的发展罗马法的发展二、罗马私法的基本内容罗马私法的基本内容【例题·不定项】下列关于罗马法上法人制度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

A.虽然没有明确具体的法人概念和术语,但罗马法已经存在初步的法人制度B.罗马法上法人分为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两种C.依照罗马法,宗教团体属于财团法人D.法人的设立须经过元老院的批准或皇帝的批准[答疑编号502758010101]【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罗马法的法人制度。

罗马法上虽然没有明确的法人概念和术语,但已经有初步的法人制度。

A 项正确。

罗马法上的法人分为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两种,B 项正确。

社团法人是以自然人的集合为成立的基础,如宗教团体;财团法人是以财产为其成立的基础,如慈善基金。

因此,C 项错误。

法人的成立必须具备三个条件:一是必须具备物质基础;二是社团要达到法定人数(三人以上),财团须拥有一定的财产,数额多少没有严格限定;三是必须经过元老院的批准或皇帝的批准。

因此,D 项正确。

专题二、英美法系一、英国法的历史沿革【例题·单选题】下列关于英国法律渊源的说法正确的是( )。

A.衡平法实施范围广泛,普通法仅在衡平法难以救济的方面发挥作用,是对衡平法的补充B.衡平法适应社会发展,创制出信托、禁令等许多新的权利和救济方法,一般认为,衡平法没有受到罗马法的影响,完全是在盎格鲁-萨克森习惯法基础上发展起来的C.根据大法官的审判实践,逐渐发展出一套与普通法不同的法律规则、即根据公平、正义的原则形成的衡平法D.普通法重实质而轻形式,审判时既不需要令状也不采用陪审制,程序简便灵活[答疑编号502758010102]【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英国法律渊源。

普通法是12世纪前后发展起来的通行于全国的普遍适用的法律。

普通法是英国法最重要的渊源;“遵循先例”是普通法最基本的原则;最重要的特征是“程序先于权利”。

在普通法中,令状成为诉权凭证,无令状就不能起诉。

外国法制史第二章 古罗马法

外国法制史第二章 古罗马法

第二章古罗马法本章教学目的和基本要求:罗马法经过长期的历史发展,成为古代社会最发达最完备的法律。

罗马法关于公法与私法的划分对后世法律与法学有重要影响,关于人法、物法的制度和原则奠定了后世民法理论的基础。

罗马法学家为罗马法和罗马法学的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经由中世纪罗马法复兴,罗马法影响了欧洲各国,并成为近代大陆法系的历史基础。

通过本章学习,了解罗马法法的历史沿革;重点掌握罗马法的渊源和分类;罗马法的人法、物法制度;罗马法的历史地位及对后世法制的影响。

第一节罗马法概述一、罗马法的概念罗马法不是一部法律文献的名称,而是罗马奴隶制国家法律制度的总称,包括罗马国家产生至公元7世纪东罗马帝国过渡为封建国家以前的法律。

二、罗马法的历史沿革1.王政时期(公元前8-—公元前6世纪)公元前8世纪前,罗马处于氏族社会末期,管理城邦的机构有民众大会(库里亚大会)、元老院(氏族长老组成)和“王”(由民选产生)。

前6世纪,罗马第六代王图里乌斯进行改革,标志着罗马奴隶制国家的最终形成。

在这一时期,法律的渊源以习惯法为主,很少成文法。

2.共和国时期(公元前6世纪——公元前1世纪)公元前510年,罗马进入共和国时期。

国家管理机构包括各种形式的议会、执政官、独裁官、保民官等。

这一时期的法律以成文法为主,包括议会制定的法律、元老院决议、裁判官告示等,第一部成文法典《十二表法》就是在这个时期出现。

平民与贵族的斗争很大程度上促进了罗马法的发展。

3.帝国时期(公元前1世纪——公元7世纪)在帝国的最初300年,罗马法发展到鼎盛时期,罗马法的发展也到达了繁荣时期,出现了五大法学家。

公元395年,罗马帝国分裂为东西两个帝国,罗马帝国由盛转衰。

公元476年,罗马帝国灭亡,西欧开始进入封建社会。

但东罗马帝国最初仍然维持着奴隶制,并对罗马法进行过大规模编纂,《国法大全》正是这时期的重大成果。

三、罗马法的渊源1.习惯法罗马的习惯法是由氏族古老习惯传统、当时社会通行的各种习惯以及法院的判例组成,由国家认可并赋予法律效力。

司法考试法制史罗马法12大考点

司法考试法制史罗马法12大考点

罗马法是司法考试外国法制史的传统考点之⼀,对本部分的复习,考⽣需要注意以下12项:
1、公元前450年《⼗⼆表法》:罗马国家第⼀部成⽂法;诸法合体,私法为主,程序法优于实体法。

2、查⼠丁尼统⼀了市民法(共和国前期;仅适⽤于罗马市民;国家⾏政管理、诉讼程序、财产、婚姻家庭和继承)与万民法(共和国后期;适⽤于罗马市民与外来⼈以及外来⼈与外来⼈之间关系;所有权和债权)。

3、市民法的渊源包括罗马议会(民众⼤会,平民会议,百⼈团会议)的法律、元⽼院决议、裁判官告⽰、法学家解释;万民法的渊源主要是外事裁判官的告⽰。

4、五⼤法学家(盖尤斯、伯⽐尼安、保罗、乌尔⽐安、莫迪斯蒂努斯)法学著作与法律解释具有法律效⼒。

5、《国法⼤全》:《查⼠丁尼法典》、《查⼠丁尼法学总论》(《法学阶梯》)、《查⼠丁尼学说汇纂》(《法学汇编》)、《查⼠丁尼新律》,标志着罗马法达到了最发达阶段。

6、罗马法上的⼈格由⾃由权、市民权和家庭权三种⾝份权构成。

7、罗马法没有法⼈术语,但有了初步的法⼈制度:社团法⼈和财团法⼈。

8、罗马婚姻制度经历了“有夫权婚姻”向“⽆夫权婚姻”演变。

9、罗马法的继承分为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遗嘱继承优先。

10、罗马法的债的原因:契约;准契约;私犯;准私犯。

11、罗马法的诉讼程序:法定诉讼、程式诉讼、特别诉讼。

12、罗马法的复兴:始于1135年《查⼠丁尼学说汇纂》原稿被发现:“注释法学派”到“评论法学派”。

2021自学考试《外国法制史》复习:罗马私法的基本制度

2021自学考试《外国法制史》复习:罗马私法的基本制度

2021自学考试《外国法制史》复习:罗马私法的基本制度罗马私法的基本制度罗马私法的结构和体系是以权利主体、权利客体和私权庇护为编制挨次,分为人法、物法和诉讼法三部分。

一、人法制度:人法是关于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人的法律地位、各种权利的取得和丧失,及婚姻家庭关系等方面的法律。

1、权利主体:包罗自然人和法人。

甲、自然人,含义有二:一是指生物学上的人,包罗奴隶在内。

二是指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主体,不包罗奴隶,,在法律上奴隶被视为物件,不是权利主体。

自然人要有法律地位享有权利能力,必需具有人格。

人格就是享有权利能力的资格,由自由权、市民权、家族权三种身份权构成,总称人格权。

自由权最高,市民权次之,家族权再次之。

享有自由身份的报酬自由人,没有自由身份的为奴隶,介于二者间自由权受必然限制的为准奴隶。

市民权是罗马公民所享有的特权,分为罗马市民、拉丁人和外国人。

家族权是指家族团体中的一员在家族关系中所享有的权利。

家长对外代表一家独立行使各种权利,故又称“自权人”,其他处于家父权力下的人称为“他权人”。

只有同时具有这三种身份权,才是享有完全人格的人,不然三种身份权终止有一种或两种丧失或发生变化,便成为人格不完全的人,在罗马法上称为“人格减等”。

罗马市民也称罗马公民,享有市民法规定的一切权利,有公权(选举和被选举权)和私权(结婚权、财产权、遗嘱能力、诉权)等两部分。

罗马人口不多,统治者按照法律规定或通过民众大会、皇帝赏赐等方式,授予许多自由人以市民权。

3世纪,卡拉卡拉皇帝授予所有自由人以公民权。

拉丁人是介于罗马市民和外国人之间的中间等级,分为古拉丁人、殖民地拉丁人和优尼亚拉丁人。

古拉丁人最早指罗马城市附近的拉丁区的居民,后来扩大到意大利半岛境内的所有居民。

他们与罗马人本家、同语、同文化、同宗教,1世纪全体被授予公民权。

殖民地拉丁人是指居住在意大利半岛以外各殖民地的拉丁人的后裔,他们没有公权和结婚权,但享有财产权和诉权,公元3世纪被授予公民权。

《外国法制史》3第四章 罗马法

《外国法制史》3第四章 罗马法

2、共和国后期(前3-前1世纪)
市民法
特点 问题
罗马市民 公法为主 形式主义
商品经济 帝国治理
曼兮帕蓄
灵活性 统一性
裁判官法和万民法
市民法、裁判官法与万民法
3、帝国前期(前1世纪-公元3世纪)
前三头同盟(前60年)
凯撒Biblioteka 庞培克拉苏后三头同盟(BC43)
屋大维
安东尼
雷必达
法学家的时代(p.66)
皇帝敕令的兴起
民众大会
皇权的加强
元老院
裁判官
丧失立法权
皇帝提出决议
哈德良皇帝(130年)
《最高裁判官告示汇编》
敕谕
敕示
皇帝敕令
敕裁
敕答
4、帝国后期:法典编纂
第二节 罗马私法的体系与内容
罗马私法
人法 物法 诉讼法
人格 婚姻家庭
物权 继承权
债权 法定诉讼 程式诉讼 非常诉讼
一、人法
二、物法
物法
物权法 继承法 债权法
所有权 他物权 法定继承 遗嘱继承 契约 私犯
1、物权法
2、债权法
从身份到契约(罗马法的内在线索)
第三节 罗马法的复兴及其影响
思考题?
▪1、以市民法、裁判官法和万民法为例, 谈谈法律的稳定性与灵活性的关系?
▪2、以罗马私法的发展为例, 谈谈对“从身份到契约”的理解?
延伸阅读
《外国法制史》3第四章 罗马法
▪ 罗马帝国曾经三次征服世界,第一次以 武力,第二次以宗教,第三次以法律
▪ 武力因罗马帝国的灭亡而消失,宗教随 着科学的发展而影响衰弱,唯有法律征 服世界是最为持久的征服。

▪ ——耶林《罗马法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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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罗马私法的基本内容
按盖尤斯《法学阶梯》一书的结构,罗马私法的体系为人法、物法和诉讼法三个部分,《尤士丁尼法学阶梯》沿用了这一结构。
3.历史地位
《十二表法》是罗马国家第一部成文法,它总结了前一阶段的习惯法,并为罗马法的发展奠定了基础。许多世纪以来,《十二表法》被认为是罗马法的主要渊源。
(2)王政时期:公元前8至前6世纪的罗马,称为王政时期,此时的罗马尚处于氏族社会向阶级社会过渡时期。公元前7世纪后,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私有制的出现,罗马社会产生了奴隶主和奴隶两个基本对立的阶级,氏族制度趋于解体。与此同时,“平民”阶层逐渐形成。平民承担罗马大部分的税收和罗马军事义务,但因其不是氏族公社成员,不能享有政治权利,不能与贵族通婚,也不能占有公地。正是平民为争取权利同贵族进行的长期斗争,客观上加速了罗马氏族制度的瓦解,促进罗马奴隶制国家与法律的形成。
(二)法学家活动的加强
在罗马法的发展中,法学家起过十分重要的作用,他们推动了罗马法和罗马法学的发达。公元前1世纪,罗马进入帝国时期。在帝国前期,法学家活动非常活跃,罗马法学的发展也进入繁荣时期。许多法学家还被皇帝授予法律解答权,其解答成为法律的重要渊源。法学家们著书立说,解释法律,形成了不同的学派,主要有普罗库尔学派和萨比努斯学派。其间出现了最著名的五大法学家:盖尤斯、伯比尼安、保罗、乌尔比安、莫迪斯蒂努斯。五大法学家的法学著作和法律解释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概括罗马法学家的活动和作用是:解答法律;参与诉讼;著书立说;编纂法典,参加立法活动。
以上四部法律汇编,至公元12世纪统称为《国法大全》或《民法大全》。《国法大全》的问世,标志着罗马法已发展到最发达、最完备阶段。
三、罗马法的渊源和分类
1.罗马法的渊源
1.制定背景
《十二表法》是罗马法发展史上的一个重要里程碑。在此之前由于使用习惯法,司法权又操纵于贵族,任其解释,进行司法专横,引起平民不满。结果是元老院被迫于公元前454年成立了十人立法委员会,并于公元前451年制定法律十表公布于罗马广场。次年,又制定法律两表,作为对前者的补充。
(5)皇帝敕令。主要包括:敕谕,敕裁,敕示,敕答。
(6)具有法律解答权的法学家的解答与著述。
2.罗马法的分类
(3)元老院决议。元老院是共和国时期罗马最高国家政权机关,并享有一定立法职能,议会通过的法律需经它批准方能生效。帝国时期,元老院被皇帝所控制,其本身所通过的决议具有法律效力。
(4)长官的告示。罗马高级行政长官和最高裁判官发布的告示具有法律效力,是罗马法的重要渊源之一。
随着罗马奴隶制国家最终形成,罗马法也随之产生。当然,共和国早期的法律渊源主要是习惯法。罗马法是一种反映罗马奴隶主阶级的意志,保护奴隶制的剥削关系,巩固奴隶主阶级在国家机关中的统治地位以及对奴隶的无限权力的社会规范体系。
(二)《十二表法》的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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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查士丁尼学说汇纂》,又译为《法学汇编》,于公元530~533年编成。这是一部法学著作的汇编,将历代罗马著名法学家的学说著作和法律解答分门别类地汇集、整理,进行摘录,凡收入的内容,均具有法律效力。
公元565年,法学家又汇集了公元535~565年查士丁尼皇帝在位时所颁布的敕令168条,称为《查士丁尼新律》。
(2)依照法律的表现形式可划分为成文法与不成文法。成文法是指所有以书面形式发布并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包括议会通过的法律、元老院的决议、皇帝的敕令、裁判官的告示等;不成文法是指统治阶级所认可的习为自然法、市民法和万民法。市民法是指仅适用于罗马市民的法律;万民法是调整外来人之间以及外来人与罗马市民之间关系的法律。
2.共和国后期——万民法。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和外来人口的增多,共和国后期形成了适用于罗马市民与外来人以及外来人与外来人之间关系的万民法。万民法是外事裁判官在司法活动中逐步创制的法律,它吸收了市民法和外来法的合理因素,但又有所发展和突破。它的基本内容主要是关于所有权和债权方面的规范,很少涉及婚姻、家庭和继承等内容。万民法的产生,使罗马私法出现两个不同体系。但是市民法和万民法不是截然对立的,而是互为补充的。后来,查士丁尼将两者统一起来。
2.结构与内容
《十二表法》的篇目依次为传唤、审理、索债、家长权、继承和监护、所有权和占有、土地和房屋、私犯、公法、宗教法、前五表的追补及后五表的追补。
其特点为诸法合体、私法为主,程序法优于实体法。《十二表法》的某些规定虽反映了平民的要求,但其主要目的在于严格维护奴隶主阶级的利益及其统治秩序,保护奴隶主贵族的私有财产权和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一、罗马法的产生和《十二表法》的制定
(一)罗马法的产生
1.罗马法的概念
所谓罗马法,一般泛指罗马奴隶制国家法律的总称,存在于罗马奴隶制国家的整个历史时期。它既包括自罗马国家产生至西罗马帝国灭亡时期的法律,也包括公元6世纪中叶以前东罗马帝国的法律。
二、罗马法的发展
(一)市民法和万民法两个体系的形成
1.罗马共和国前期——市民法。罗马共和国前期,形成了一个仅适用于罗马市民的法律体系——市民法。其内容主要是国家行政管理、诉讼程序、财产、婚姻家庭和继承等方面的规范。其渊源包括罗马议会制定的法律(如《十二表法》)、元老院的决议、裁判官的告示以及罗马法学家对法律的解释等。
第一,《查士丁尼法典》。这是公元528~529年编出的一部法律汇编。它将历代罗马皇帝颁布的敕令进行整理、审订和取舍而成。
第二,《查士丁尼法学总论》(又译为《法学阶梯》)。它是以盖尤斯的《法学阶梯》为基础加以改编而成。是阐述罗马法原理的法律简明教本,也是官方指定的“私法”教科书,具有法律效力。
(3)共和国时期:公元前6世纪中叶,罗马贵族被迫让步,第六代王塞尔维乌斯·图利乌斯对罗马社会进行了改革,废除了原来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的氏族部落,以地域关系来划分居民,并按照财产的多少将居民划分为五个等级。这次改革标志着罗马氏族制度的彻底瓦解,罗马奴隶制国家正式产生,罗马从此步入共和国时期。
罗马法学家依据不同标准,从不同角度将法律划分为以下几类:
(1)根据法律所调整的不同对象可划分为公法与私法。公法包括宗教祭祀活动和国家机关组织与活动的规范;私法包括所有权、债权、婚姻家庭与继承等方面的规范。
(4)根据立法方式不同可划分为市民法与长官法。长官法专指由罗马高级官吏发布的告示、命令等所构成的法律内容,多为私法。其主要是靠裁判官的司法实践活动形成的。
(5)按照权利主体、客体和私权保护为内容可划分为人法、物法、诉讼法。人法是规定人格与身份的法律;物法是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诉讼法是规定私权保护的方法。
(三)《国法大全》的编纂
查士丁尼皇帝(公元527~565年)为重建和振兴罗马帝国,成立了法典编纂委员会,进行法典编纂工作。从公元528~534年,先后完成了三部法律法规汇编。
2.古罗马奴隶制国家和罗马法的产生
古罗马奴隶制国家发源于意大利。
(1)氏族公社时期:公元前8世纪以前,罗马处于氏族公社时期。传说罗慕路斯于公元前754至前753年创建罗马城。
(1)习惯法。公元前450年以前,罗马国家法律的基本渊源为习惯法。
(2)议会制定的法律。罗马共和国时期的主要立法机关是民众大会、百人团议会与平民会议,它们制定的法律是共和国时期最重要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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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外国法制史复习:罗马法
2005-08-09 15:08:00 来源:搜狐教育 编辑:汪波 进入社区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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