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法制史-美国法院系统
司法考试外国法制史:英美法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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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法 (⼀)英国法的渊源 1.普通法。
普通法是英国法最重要的渊源。
从法源的意义来看,普通法是指由普通法院创⽴并发展起来的⼀套法律规则。
“遵循先例”是普通法最基本的原则,指⼀个法院先前的判决对以后相应法律处理类似案件具有拘束⼒。
普通法最重要、影响的特征是“程序先于权利”。
2.衡平法。
(1)现代意义上的衡平法指的是英美法渊源中独⽴于普通法的另⼀种形式的判例法,它通过⼤法官法院,即衡平法院的审判活动,以法官的“良⼼”和“正义”为基础发展起来。
其程序简便、灵活,法官判案有很⼤的⾃由裁量权,因此,衡平法被称为“⼤法官的脚”,可⼤可⼩,具有很⼤的伸缩性。
(2)普通法与衡平法的区别和联系: ①衡平法与普通法⼀样采取遵循先例原则; ②衡平法以“公平”和“正义”为基础,诉讼程序⽐较简单; ③衡平法是⼀种“补偿性”制度,但是,当它与普通法发⽣冲突时,衡平法优先。
3. 制定法。
英国制定法在法律渊源中的重要性不如普通法和衡平法两种判例法,但其效⼒和地位很⾼,可对判例法进⾏整理、修改,现代⼀些重要的法律部门如社会⽴法是在制定法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制定法的种类有:欧洲联盟法、国会⽴法、委托⽴法。
其中国会⽴法是英国近现代最重要的制定法,被称作“基本⽴法”。
(三)英国的司法制度 1.英国的法院组织 (1)英国长期存在普通法院和衡平法院两⼤法院系统,19世纪后期司法改⾰取消了两⼤法院系统的区别,统⼀了法院组织体系。
(2)现⾏的英国法院组织从层次上可分为⾼级法院(分为上议院、枢密院司法委员会和法院)、低级法院; (3)从审理案件的性质上分民事法院、刑事法院。
其中上议院由⼤法官、前任⼤法官和法律贵族组成,是实际上的法院,但可上诉到上议院的案件极少;法院名为“”,却并⾮民刑案件的审级,它包括上诉法院、⾼等法院和皇家刑事法院三个部分。
2. 陪审制度 英国是现代陪审制度的发源地。
这种制度在英国历被长期作为⼀种民主的象征⼴泛运⽤。
外国法制史_第12章_美国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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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美国法的形成发展及渊源 与世界上许多文明古国相比,美国是 一个年轻的国家。自1776年北美13个 殖民地宣布独立至今,美国才走过 200多年的历程。 即使追溯到“五月花号”船在普利茅 斯登陆的1620年或者英格兰移民在詹 姆斯敦建立第一个殖民区的1607年, 美国的历史也不过40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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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美国标准公司法》
3.20世纪美国公司法的特点 英美法中的公司一般仅指有限责任公司,凡股 东负无限责任的属于合伙,法律不承认其为公 司。美国公司一般是指有限责任公司。 美国公司可分为封闭公司与开放公司。美国公 司法按公司股票掌握的对象,将公司进行了这 种分类。封闭公司的股票全部或几乎全部由建 立该公司的少数人占有,股票不上市、转让或 公开出售。封闭公司股东的最低法定人数为2人, 总数控制在50人以下; 开放公司的股东数不得 低于7人,没有对最高人数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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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美国法的形成与发展
1.北美殖民地时期(17世纪初—1783年) 2.独立后的美国法(1783—1861年) 在此期间,美国人民也开始创制了自己的法律,其重
要的法律活动有:
(1) 1776年在费城召开的大陆会议通过了《独立宣言》, 宣布北美独立,建立美利坚合众国。 (2) 路易斯安那州编纂法典和纽约州的“菲尔德法 典”——继成文宪法制定后,19世纪美国掀起改革法律、 编纂法典的强大运动。 (3) 1830年美国法学家肯特的《美国法释义》的问世以 及各种美国法专著的出现,标志着美国法对英国法批判 地吸收并走上独立发展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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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契约法
1.契约法的发展 在美国,最初契约法的发展较缓慢。进入19世纪后,
契约自由的原则得到强调与重视。特别是在1897年的 一项判决中,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认为契约自由属于宪法 第14条修正案中的正当程序条款所保护的内容。 美国对契约自由的原则加以了限制,一是通过立法或 司法判决对资本家雇佣工人的条件予以规定,如规定最 低工资、最高工资时和禁止雇佣童工;二是对铁路、水 电和航空等公司契约成立的条件加以限定。 在美国,契约法从英国普通法发展而来,其主要渊源 有普通法与制定法。 美国法学会以《契约法重述》的形式阐述的契约理论 和原则对美国契约法的实践也起着重要的指导作用。 19
美国法律体系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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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法律体系的早期背景1、假定你想要起草一个关于美国法律的体系图和执行它们的程序。
要想找到美国法律体系的根源,就应该从远古时期的历史中开始探究。
也许你可以追溯到的最早根源是在公元前1900年。
大概在那个时期制定了汉漠拉比法典,这项法典是为生活在底格里斯河和幼发拉底河流域,即人类文明的发源地的苏美尔人制定的。
那项法典包含了早期意义上的法律体系,它规定了各种过错行为和每种过错行为所应受到的惩罚。
这样的法律体系其实就是所谓的“刑法”。
另一项著名的法典是十诫,是在公元前1200年由摩斯人为犹太人制定的。
这些戒律被编纂进了西方社会的上层建筑中。
我们发现这些戒律中有很多被写入了现行法,比如针对杀人、通奸、伪证等行为的犯罪。
2、你可以在哲学迅猛发展的古希腊时期找到另外一个重要的根源,那便是法治思想,而非人治思想,这在当今美国仍广为宣传。
希腊人那时已经深刻理解了物权法,合同法和商法,并且在陪审员出现之前他们就已经开始尝试法律事务。
3、古希腊文化的发展为罗马复兴奠定基础,这些基础而简单的法律根源基本上融入到了更为全面的法律实体中。
公元前450年的罗马时期制定的十二铜表法,成为罗马时期的道德原则的渊源并且在实践生活中应用。
一千年之后,在公元后560年东罗马帝国皇帝的统治时期,所有的法律被汇编为法典,或者是编纂到国法大全中。
那个时期的法典是当时最复杂的一部法律合集,并且对罗马帝国时期法律的发展有着深远的影响。
随着罗马帝国的分裂衰败,大多数罗马法变成了罗马天主教的教会法。
这些法律分支在1804年的拿破仑统治时期被编纂入法典,拿破仑法典成为路易斯安那州民法典的理论基础,这部民法典试由法国制定并且直到1812年才传到美国。
普通法4、对现代美国法律根源的研究还未结束,然而,除非你找到了另外一个既难发现又难解释的法律。
这种法律根源被称为普通法。
它的起源已经消逝在斯堪的那维亚半岛和北欧的历史长河中,这些地方几乎没有收到罗马帝国的影响和英格兰人民的入侵,他们靠联姻等习俗维持生活。
【法学本科】《外国法制史》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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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本科】《外国法制史》名词解释2009—03-16 16:051、简述普通法自身存在的缺陷。
答:首先,保护范围有限。
普通法的保护范围足由令状确定的。
令状是由大法户以国下的名义颁发的要求接受令状者履行某种行为的命令。
其次,内容僵化。
由于普通法是在封建自然经济环境中形成的,其内容十分陈旧、僵化。
再次,救济方法有限,普通法的救济方法以损害赔偿为主.而巨只能对现实的损害进行赔偿,对于无法以金钱衡量的损失以及受害人将来可能遭受的损失则不予考虑,这就会严重损害当事人的利益.2、简述1993年《俄罗斯联邦宪法》的主要内容。
答:(1)宪法规定俄罗斯联邦是实行共和制、联邦制的民主与法治的国家,国家的主权属于人民;(2)规定了俄罗斯联邦的经济制度和经济政策,宣布“俄罗斯联邦平等地承认和保护私有制,国家所有制,地方所有制及其他所有制形式”;(3)承认并保障公民地权利与自由;(4)国家权力的行使实行立法权、执行权和司法权三权分立和相互独立;(5)宣布司法审判权只能由法院行使。
3\简述雅典宪法的民主性特点。
答:(1)形式上承认公民的平等权利;(2)民众大会作为国家最高权力机关,享有广泛职权;(3)国家公职人员均由选举产生,而且集体职务多于个人职务,凡属重大公务,均由集体决定、集体负责;(4)由公民通过各种制度和措施直接维护民主制度。
4、简述日耳曼法的基本特点。
答:(1)日耳曼法是团体本位的法律;(2)日耳曼法是属人主义的法律;(3)日耳曼法是具体的法律;(4)日耳曼法是注重形式、注重法律行为外部表现的法律;(5)日耳曼法是世俗的法律.5、《德国民法典》的特点答:(1)法典适应垄断资本主义经济发展需要,在贯彻资产阶级民法基本原则方面已有所变化.(2)法典规定了法人制度.(3)法典保留了浓厚德封建残余。
(4)法典在立法技术上讲究逻辑体系严密、概念科学、用语精确.6简述楔形文字法的主要特征。
答:(1)法律的结构体系比较完整,一般均采用序言、正文和结语三段论式的表述方法;(2)法律的内容涉及面较广,包括民法、刑法、诉讼法、婚姻家庭法等各方面;(3)楔形文字法大多是司法判例的汇编,并没有规定一般的抽象概念和立法原则;(4)法律被描绘为遵从神意制定的,违反法律就会受到神的惩罚。
《外国法制史》课件PPT-第12章 美国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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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②?独立宣言?的内容及其历史地位。?独立宣言?由美国的资
产阶级民主派托马斯·杰弗逊等人起草,它以资产阶级启蒙思想 家的“天赋人权〞思想和“社会契约〞论为理论根底,宣称:人 人生而平等,他们都被造物主赋予不可转让的权利,其中包括生 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为了保障这些权利,才在人们 中间成立政府。政府的正当权力,来自于被统治者的同意,如果 政府损害这些目的,人民就有权去改变或者废除它,建立新的政 府。?独立宣言?高举革命的旗帜,列举了英国殖民统治的暴行, 鲜明地表达了资产阶级的革命思想和政治主张。
❖ ③独立后的美国人民同英国的民族矛盾逐渐缓和。
❖第二节 美国法的渊源和特点
❖ 一、美国法的渊源
❖ 1.普通法
❖ 如前所述,基于种种原因,美国最终还是选择普通
法作为美国建立新法律的根底。但是,正如1829年斯托 里大法官在“范内斯诉帕卡德〞一案的判决中指出的: “英国的普通法并不是全部都可以作为美国的普通法, 我们祖先把英国普通法的一般原那么带过来,并且以此 作为他们生来就有的权利,但是他们只带来并采用了适 合他们情况的那一局部。〞
❖ 美国是近代社会第一个通过剧烈的革命性变革实现
资产阶级统治的国家,它的宪法有一系列制度设计,如 分权制衡、正当法律程序、总统制共和政体、联邦制模 式等,对世界上很多国家产生了影响。作为人类法律文 明的成果,它为人类的宪政实践提供了一种可批判性借 鉴的实例。
❖ 二、公司法
❖ 按照美国1787年宪法的规定,有关公司的立法权属于各州的
衡平法之诉〞的区分, 简化了诉讼程序;
❖ 通过制定法消除了土地法的封建因素; ❖在适用“遵循先例〞原那么时,美国法认为,如果固守
先例会不利于案件的公正处理或不利于法律的开展时, 决不恪守先例。
美国法院体系及第一条宪法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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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法院体系(一)宪法规定三权分立美国实行立法、司法、行政三权分立。
1789年制定的美国宪法第3条第1款中规定:“美国的司法权力,赋予一个最高法院,国会可视情形设立下级法院”。
所以在美国,人们称司法系统的法院为宪法第3条法院(区别于行政系统的裁决机构——宪法第1条法院)。
美国的司法权,由于上述规定,唯一一、永久性地赋予了美国最高法院,其是司法权的最终、唯一的归属。
这一规定妨碍了美国设立单独的行政法院系统,设立独立行政法院,会违反美国宪法。
(二)美国法院系统美国是由50个州组成的联邦制国家,各州有自己的宪法和法律。
美国法院系统分为联邦法院、州法院。
两个系统相互独立,并无隶属关系,最高法院行使所有案件的最终管辖权。
州法院一般由地方法院、上诉法院和州最高法院三个层次所组成。
联邦法院由三个级法院组成,即地区法院、(巡回)上诉法院、最高法院。
美国法院实行“三审终审制”。
美国宪法第3条第2款,对联邦法院管辖的范围作了规定,其中第4项规定了美国政府作为当事人的案件,第6项规定了不同州居民之间的诉讼。
根据第4项规定产生了美国政府作为当事人的诉讼,其中行政诉讼是主要内容;根据第6项规定产生了联邦法院对民事诉讼的管辖权。
美国没有专门的行政诉讼法,其行政程序法广泛规定行政过程中的所有程序,其中涉及了行政诉讼。
行政案件即民告官案件,适用法院制订的规则,其中大量适用民事诉讼法。
美国联邦法院系统,在地区法院层级上,存在专业行政法院,包括联邦赔偿法院,受理私人要求联邦政府赔偿的案件;联邦国际贸易法院,原来是美国海关法院,受理涉及国际贸易案件。
这两个法院审级相关于联邦地区法院,但在全国有专属管辖权。
专门法院还包括联邦税务法院,其管辖遍及全国,但非专属管辖。
美国地方法院系统中,存在专门税务法院。
美国联邦法院系统,在上诉法院层级上,有专业行政法院意义上的的上诉法院,即联邦联邦巡回上诉法院。
其主要审理对联邦赔偿法院、国际贸易法院的上诉案件,以及涉及专利、商标的行政上诉案件。
外国法律史案例分析(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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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一、背景介绍美国宪法修正案第十四条,又称“公民权利修正案”,是美国宪法中的一项重要修正案。
该修正案于1868年7月9日通过,于1868年12月18日生效。
其主要目的是确保所有在美国出生或归化的人,无论其种族、肤色或先前的奴隶身份,都享有美国公民的平等权利。
二、案例概述在美国内战结束后,南方各州在重建时期推行种族隔离政策,即“吉姆·克劳法”。
这些法律将黑人排除在政治、社会和经济生活中,严重侵犯了黑人的公民权利。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美国国会于1866年提出了宪法修正案第十四条,旨在消除种族歧视,保障公民的平等权利。
三、案例分析1. 修正案内容宪法修正案第十四条共分为三个部分:(1)第一部分:规定所有在美国出生或归化的人,无论其种族、肤色或先前的奴隶身份,都是美国公民。
(2)第二部分:规定美国国会有权禁止任何州制定或执行任何削弱美国公民权利的法律。
(3)第三部分:规定在联邦政府认为必要的情况下,可以强制各州执行本修正案的规定。
2. 修正案的影响(1)消除种族歧视:宪法修正案第十四条的通过,为消除种族歧视提供了法律依据。
从此,黑人获得了与白人相同的公民权利,为美国社会的平等发展奠定了基础。
(2)加强联邦权力:该修正案赋予联邦政府干预州一级事务的权力,以保障公民的平等权利。
这标志着美国联邦权力的加强,为后来的民权运动提供了法律保障。
(3)推动民权运动:宪法修正案第十四条为后来的民权运动提供了法律基础。
在20世纪五六十年代,美国民权运动取得了显著成果,如废除了学校种族隔离制度、保障了黑人的投票权等。
3. 修正案的局限性(1)种族歧视并未完全消除:尽管宪法修正案第十四条为消除种族歧视提供了法律依据,但在实践中,种族歧视现象依然存在。
例如,在20世纪五六十年代,美国南部地区的种族隔离现象依然严重。
(2)性别歧视:宪法修正案第十四条并未涉及性别歧视问题。
直到1972年,美国宪法修正案第十九条才赋予妇女选举权,保障了妇女的平等权利。
第十二章 外国法制史 美国法
![第十二章 外国法制史 美国法](https://img.taocdn.com/s3/m/035e5d1759eef8c75fbfb34c.png)
• 九、美国法的历史地位 • 1.美国创造了对宪法产生了深刻影响的近代宪 政思想和制度,制定了世界上第一部资产阶级成 文宪法。 • 2.美国首创了违宪审查制度,这一制度真正赋 予了宪法以根本法的地位。 • 3.美国创造了立法和司法的双轨制。 • 4.美国刑法率先创造了缓刑制度。 • 5.美国法将反垄断作为法的重要职能,最早建 立了反垄断法制。
選舉制度
一、政黨初選
大選年的2~6月間,各政黨在各州進 行政黨初選,產生出席全國代表大會的政黨 代表。
二、政黨全國代表大會/政黨提名 兩黨通常在7、8月份各自舉行全國代 表大會,由各州選出參加全國代表大會的黨 代表,將在此推選本黨的總統、副總統候選 人,聽取各委員會報告,同時制定黨綱。
三、競選造勢
第十二章美国法哈佛大学麻省理工学院哥伦比亚大学斯坦福大学耶鲁大学尼加拉瀑布自由女神像拉斯维加斯参议院批准大法官的任命参议院批准大法官的任命最高法院可宣布法律违宪最高法院可宣布法律违宪国会国会立法权总统总统行政权联邦法院联邦法院司法权民主共和制姓名时间原因安德鲁?约翰逊1868年支持奴隶制尼克松1974年水门事件克林顿1998年性丑闻事件独立宣言乔治华盛顿亚伯拉罕林肯马丁路德金二美国法律制度的形成与发展一北美殖民地时期的美国法17世纪初1783年这是英国法在北美强制推行的时期到18世纪中期英国法在北美殖民地取得了支配地位
联邦法院(司法)
联邦最高法院 联邦巡回法院 联邦地区法院
参议院
众议院
美國總統大選是一段漫長的歷程, 必須歷經政黨初選、提名、競選活動、全民 投票、選舉人團投票等階段,才能順利入主 白宮。 根據美國憲法規定,美國採總統制,行政權屬於 總統。總統大選每四年進行一次,並可連任一次。 總統候選人資格: 依據美國憲法,競選總統的候選人必須符合: 在美國本土出生、至少年滿三十五歲、在美國 至少已居住十四年以上的條件。
The American Court System 美国法院系统(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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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American Court System 美国法院系统与世界上大多数的国家不同,事实上,美国拥有52个法院系统——50个州每州一个,还有一个是哥伦比亚特区,再加上一个联邦法院系统——它们都是相似的。
美国州的法院系统是依据各州的宪法而确立的。
联邦法院不是各州的最高法院;他们是相对独立的法院系统,联邦法院起源的依据是美国联邦宪法第三条第二款的授权。
虽然各州的法院系统各有不同,如图表3-1所阐释的各州法院的基本组织结构特征。
这个图标同样显示出了联邦法院系统是怎样构成的。
1. State court System 州法院体系就典型的来说,美国州的法院体系有若干个层级或审级。
州法院体系可能包括(1)拥有有限司法管辖权的初审法院,(2)具有普遍管辖权的初审法院,(3)上诉法院,(4)各州的最高法院。
一般来说,案件的任何一方当事人都有申请初审法院予以审理案件的权利,而后,如果他或她败诉,还可以将案件上诉至上诉法院。
最后,如果州最高法院的判决涉及到联邦制定法和联邦宪法性的事项,那么,这个判决还可以被上诉至联邦最高法院。
a. Trial Courts 初审法院初审法院正如其名称所述,是进行审判和采集证据的法院。
州初审法院有普遍和有限司法管辖权之分。
拥有普遍管辖权的初审法院就受理的诉讼标的的不同分别叫做郡县法院,地区法院,高级法院和巡回法院。
这些法院所拥有的司法管辖权范围是该法院所在郡县的大小来决定的。
具有普遍管辖权的州初审法院对各种事物都有管辖权,包括民事争议和刑事指控。
在某些案件中,具有普遍管辖权的州法院可以受理具有有限司法管辖权的法院的上诉案件。
一些有限管辖权的法院被称为特殊低级法院或者是次级法院。
小额索赔法院都是只听取包括数额在某一特定范围内如5000美元以下索赔的民事案件的低级法院(这个一定数额各州不尽相同)。
小额索赔法院受理的诉讼案通常都采用的是非正式审理,并且在许多事项上,甚至不允许律师代表出庭。
2020司法考试法制史知识点:英美司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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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司法考试法制史知识点:英美司法制度2020司法考试法制史知识点:英美司法制度(一)法院组织1.英国法院组织。
在11世纪后期英国统一司法方面,国王建立了御前会议,并从其中逐渐分立出具有司法职能的财政法院、王座法院和普通诉讼法院。
这些法院最初只在伦敦皇家威斯敏斯特教堂审理案件,为了扩大王室管辖权,法官们开始到各地巡回审判。
英国长期存有普通法院和衡平法院两大法院系统,19世纪后期司法改革取消了两大法院系统的区别,统一了法院组织体系。
现行的英国法院组织从层次上可分为高级法院、低级法院;从审理案件的性质上分民事法院、刑事法院。
法院包括上诉法院、高等法院和皇家刑事法院三个部分。
依据2005年英国的宪制改革法案,英国将原终审机构——上议院司法委员会独立出来,改为联合王国法院,该法院已于2009年10月1日正式成立。
原法院一词所指的上诉法院、高等法院以及皇家刑事法院改称高级法院。
2.美国双轨制的法院组织。
美国有两套法院组织系统:联邦法院组织系统与州法院组织系统。
前者包括联邦法院、联邦上诉法院和联邦地区法院。
其中联邦法院的判决对全国一切法院均有约束力。
州法院组织系统不统一。
一般来说,州的一级法院称为州法院,正式的初审法院是地区法院,基层法院是治安法院。
(二)美国联邦法院的司法审查权此指联邦法院通过司法程序,审查和裁决立法和行政是否违宪的司法制度。
源于1803年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确立的司法审查的宪法原则是:宪法是法律,一切其他法律不得与宪法相抵触;联邦法院在审理案件时,有权裁定所涉及的法律或法律的某项规定是否违反宪法;经联邦法院裁定违宪的法律或法律规定,不再具有法律效力。
(三)陪审制度英国是现代陪审制的发源地。
这种制度在英国历被长期作为一种民主的象征广泛使用。
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审判节奏也要求效率化,逐渐限制了陪审制的使用。
陪审团的职责是就案件的事实部分实行裁决,法官则在陪审团裁决的基础上就法律问题实行判决。
外国法制史-美国法院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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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地方法院(District Courts) 国会将美国本土及其附属领地划 分为91个“联邦司法管辖区域” (federal judicial districts),在每 一个区域内设置一个“美国联邦地方 法院”(United States District Courts)。该等司法管辖区域原则上 是沿着州界划分,视各州人数划定一 个或数个管辖区域。各管辖区域内的 地方法院,配置有人数不等的联邦法 官(至少1名,最多可达二十几名), 且由于各个联邦地方法院管辖区域幅 员辽阔,各个联邦地方法院通常均会 在管辖区域内的数个主要城市设置法 庭,以便于人民进行诉讼。
(二)联邦法院 1、组织 联邦法院的金字塔结构,系由 联邦地方法院(District Courts)、 巡回上诉法院(Courts of Appeals)、 以及最高法院(The Supreme Courts)所组成。在这三者中,仅 有最高法院直接依《联邦宪法》第 3条规定组成,其他下级审法院则 系国会在宪法授权指示下,通过法 律规定设立。
(2)巡回上诉法院 当一个案子上诉到上诉法院的时候 ,三个法官被随机选择来主持上诉 。败诉的一方也可以请求上诉法庭 全体法官(en banc,法语,原意 是法官的座椅)重新审理案子。如 果全体法官拒绝受理或者受理了之 后败诉之后,那败诉的一方只有一 个去处了:联邦最高法院。 每年都有七千到八千个案子的败诉 方向最高法院申请调卷令( Certiorari,拉丁语,有告知展示等 意思),从上世纪八十年代的伦奎 斯特法院开始逐渐减少每年受理的 案子,如今罗伯茨法院每年只受理 七十到八十个案子,这也意味这大 多数诉讼都将在上诉法院终止。
第三种最为特殊的方式,是所有由 第一审法院所提出的上诉,均直接先 向最高法院提起,由最高法院进行初 步筛选,以决定哪些上诉案件属于一 般通常的上诉而宜“发交”(称为 reference)由第二审上诉法院审理, 哪些案件具有特别的重要性而应留由 最高法院自己直接审理。此种安排的 理由在于,最高法院乃最为适合进行 此种判断的机构。
司考外国法制史笔记:美国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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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外国法制史笔记:美国法第一节美国法律制度的形成和发展一.殖民地时期的美国法(1607-1776)主要是吸收和移植英国法,但并非全盘吸收,原因在于主观上不愿意遵循英国法;客观上英国法带有封建色彩,不一定适应殖民地的需求。
1.殖民地早期(整个17世纪)(1)英国殖民统治不十分稳固,相对粗浅(2)殖民地本身缺乏熟悉英国法的法律人才以及相关书籍(3)适用英国法很粗浅,各个殖民地“各自为政”,甚至以《圣经》为判案依据,更有根据根据衡平原则的2.殖民地中期(18世纪上半叶)(1)加强英国的法律统治,英国议会审核殖民地的法律(2)说明殖民统治加深3.殖民地晚期(18中叶-1776)(1)这是继承和吸收即全盘继受英国法的阶段(2)1772年,爱德华·柯克的《英国法总论》和布拉克斯(William Blackstone)的《英国法释义》(Commentaries on the Laws of England)(3)司法机构:殖民地设立适用普通法的地方法院,取代巡回法院,法官来自英国,受过良好的法律训练二.建国初期(1776-1828)1.从盲目排斥英国法转向有理性地批判性地继承英国法2.起初反感英国而学法国,并掀起法典化运动,其中,路易斯安那州比较彻底,因为它原来是法国殖民地,属于大陆法系;纽约州编出“菲尔德法典”,英国法学家边沁主张功利主义,认为判例法过于庞杂,于是建议制定法典,但这里的法典不同于大陆法系的法典,它是在继受英国法的基础上的法典化3.后来因为法国法律尚处于变动之中和随着美国与英国关系的修好,又提出“回归英国法”,这里的“回归”是指重新确认1776年以前的已经在殖民地推广的法律继续适用,但如果该法律与独立事实不相融,则不再适用4.判例只有说服力,无拘束力三.改革时期(1828-1868)1.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对已往的法律体系(制度)进行重新的评论和改革2.手段和步骤(1)通过制定新的法律、法令,使资产阶级的某些法制观念得以确立(2)法学理论上的某些准备:肯特(Kent)的《美国法释义》和约瑟夫·斯托里(Joseph Story)的多种着作——共同特点是结合美国条件对英国普通法进行系统阐述(3)司法实践:初步取消普通法院与衡平法院的区别(4)官方出版的从1789到1847的美国最高法院的判例集,总共90卷3.美国现代资产阶级法律制度基本确立四.现代立法时期(1868年至今)——主要变化1.从19世纪下半叶到20世纪初,出现新型的适应垄断资本主义的立法,赋予政府机构更大的权力干涉经济,最明显的标志是《反托拉斯法》2.20世纪40、50年代的将近20年的时间里,美国社会发展处于动荡时期,制定大批的反劳工、反民主立法3.20世纪60、70年代,社会思潮由反民主到大谈社会福利,1962年后,南方黑人运动高涨,种族歧视色彩减弱4.20世纪70、80年代后到现代,随着技术革命的深入,新型的有关计算机方面的立法出现,新型立法的不断出现补充、弥补了原有法律(《法律重述》不是成文法,而是判例法,是对判例法的系统化。
外国法制史第七章 美国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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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美国法本章教学目的和基本要求:美国法在继受和改造英国法的基础上,逐步形成独具特色的法律体系。
美国宪法是世界上第一部近代意义上的成文宪法,其创设的联邦制、分权制衡原则具有示范意义。
《统一商法典》是以成文法方式改造普通法传统的成功尝试。
美国是世界上最早制定反垄断法的国家。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司法审查权的创立和实施,在美国政治制度史上有重要作用。
通过本章学习,了解美国法的形成与发展历程,重点掌握美国法的基本渊源与特点;美国宪法的历史渊源、基本内容和原则;反垄断法的渊源和主要内容;双轨制的法院系统和最高法院的司法审查权;美国法的历史地位。
第一节美国法律制度概述一、美国法律制度的形成和发展(一)殖民地时期的法律(17世纪初一1783年)英国的法律对英属北美殖民地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在立法上,北美殖民地议会没有主权,只能订立法令的细则并报呈英国枢密院审核通过。
在司法上,英国王座法院掌握着对于各殖民地法院的上诉管辖权。
英殖民者还通过任命殖民地的总督,控制殖民地的立法和司法权。
尽管如此,各殖民地仍然根据各自的情况,制定了自己的法律。
如,1639年康涅狄格的《基本法规》、1641年马萨诸塞的《自由典则》、1668年卡罗来纳的《根本法》、1682年宾夕法尼亚的《施政大纲》等.总的说来直到18世纪中期,各殖民地实行的法律还是比较原始、简陋的.18世纪后,北美殖民地先后接受了英国的法律传统。
1772年费城出版布拉克斯顿的《英国法注释》,对于英国法在美国的传播起了重要作用。
(二)独立战争后美国法律的发展(1783年一1861年)美国在独立战争后的一段时期内存在着与英国普通法传统相背离的法典化的倾向。
1787年制定的美国宪法是与英国的宪法形式完全不同的一部成文宪法。
各州也相继制定和通过宪法。
1847年,美国法学家戴维·达德利·菲尔德被任命为纽约州法律编纂委员会的委员,在18年的时间里编出《民事诉讼法典》《刑法典》、《政治法典》、《民法典》和《刑事诉讼法典》五部法典此后,美国各州仍然采纳了在殖民地时期就存在的英国传统的普通法。
外国法制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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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种姓制—---古代印度的社会等级制度,也是印度法的核心内容。
规定把人分为婆罗门、刹帝利、吠舍和首陀罗四个种姓,各种姓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是截然不同的。
2,贝壳放逐法-----公元前509年雅典克里斯提尼改革的一项制度,规定每年春季召开一次非常公民大会,用口头表决的方式提出是否有要被放逐的人,然后召开第二次公民大会,每个人在贝壳或陶片上写下自己认为应该被放逐的人名。
凡被大多数投票认为应该被放逐的人,就被放逐国外10年。
设立此制度的目的在于防止阴谋夺取政权的僭主政变。
3.采邑制——采邑制是欧洲中世纪早期的一种土地占有制度,即以承担一定的封建义务为条件,从国王处受封土地,终身占有使用的制度。
公元8世纪30年底,法兰克王国实行改革,把原不附条件的封赏土地改为有条件的封赏,如此分封的土地即称“采邑”。
后其他大小贵族之间也照此封赏土地,遂逐渐发展为典型的封建等级制度。
9世纪以后采邑事实上也变成了世袭领地。
4.格拉蒂安教令集——又称《历代教律提要》,公元1139-公元1141年由波伦亚大学僧侣格拉蒂安汇编完成,这部教令集收集了12世纪前大约4000种教会法的文献,在当时具有很大的权威性。
它不仅为教会法学家提供了系统的法律资料,也为西欧各地教会法院普遍加以援用,并作为教材供各大学讲授教会法之用。
这部教令集通过运用圣经、教皇敕令等进行解释和说明,消除了各种汇编中的矛盾和歧义,使教会法具有系统性。
5.异端裁判所——又称宗教裁判所,是西欧天主教会在13世纪专设的特别刑事法庭。
它是专门审理有关宗教案件的司法机构,直接隶属于教皇。
教会通过建立刑事特别法庭即异端裁判所与世俗封建法律相配合,把纠问式诉讼发展成为一种极端专横野蛮的审判制度,对进步思想和科学进行残酷的扼杀。
6,《古兰经》——《古兰经》是伊斯兰教的最高经典,伊斯兰法的基本渊源,由穆罕默德在传教过程中以真主“启示”的名义陆续发布的话语汇编,共30卷,114章,6200余节。
The American Court System 美国法院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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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American Court System 美国法院系统(Three-level Court Systems)Unlike most countries in the world, actually, there are fifty-two court systems in America—one for each of the fifty states, one for the District of Columbia, plus a federal[ˈfedərəl]system—similarities abound. The state court systems are established according to the constitution of each state. The federal courts are not superior [su:ˈpiəriə, sju:-] to the state courts; they are simply independent systems of courts, which derives its authority from Article 3, Section2, of the U.S. Constitution. Although state court systems differ, Exhibit3-1 illustrates the basic organizational structure characteristic of the court system in many states. The exhibit also shows how federal court system is structured.与世界上大多数的国家不同,事实上,美国拥有52个法院系统——50个州每州一个,还有一个是哥伦比亚特区,再加上一个联邦法院系统——它们都是相似的。
外国法制史(第二版)PPT 第 12章 美国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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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衡平法
在美国独立以前,首先在英王的直辖殖民地和 特许殖民地采用了英国的衡平法,以后,大多数 州都采用了衡平法。
美国独立后,联邦和各州都继续采用衡平法, 但对于衡平法的司法程序作了较大改革。1798年 的《司法条例》规定,衡平法上的案件统一由联 邦法院兼管,不另设衡平法院。1848年纽约州颁 布的《民事诉讼法典》废除了普通法与衡平法在 诉讼形式上的区别,
第一,当时北美殖民地的社会经济条件与英国相距甚 远,使封建时期的英国普通法很难适用于殖民地人民的生 活状况。
第二,虽然英政府通过制定种种法律和法令,加紧对 北美殖民地的压迫和掠夺,但在殖民地人民的强烈反抗下, 各殖民地仍然根据各自的情况,制定了自己的法律。
第三,殖民地人民对英国法本能地排斥。 第四,复杂烦琐的诉讼程序阻碍了普通法在殖民地的 适用,殖民地法律人才匮乏,法律书籍奇缺。 18世纪后,北美殖民地各地普遍设立法庭,在审判中 普遍大量地援引英国判例。
这一时期,美国法实现了由封建的普通法向资产阶级 法的彻底转变。1865年,美国《宪法第13条修正案》宣 布废除奴隶制度。1868年颁布的《宪法第14条修正案》 通过对各州权力的限制,为公民权利提供了更充分的宪法 保障。在财产法方面,取消了对不动产转让的特殊限制, 确立了土地的自由转让制度。在诉讼制度方面,对烦琐的 诉讼程序进行了改革。
第三节 宪法
一、联邦宪法的历史渊源
(一)《独立宣言》
由杰弗逊执笔,于1776年7月4日经大陆会议通过。 《独立宣言》代表北美13个殖民地对英国宣告独立。
《独立宣言》以欧洲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的“天赋人 权”思想和“社会契约”论为理论基础,宣称人人生而平 等,并具有天赋的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政 府的目的就是保障这些权利。
外国法制史 第十一章 美国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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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剥夺公民和平集会和请愿的权利的法
案;公民的人身、住宅、文件和财产不 受无理搜查和扣押的权利不得侵犯;无 论何人不得因同一犯罪行为而两次遭受 生命或身体的处罚,不得在任何刑事案 件中被迫自证其罪;不经正当法律程序, 不得被剥夺生命、自由和财产。”
2.宪法解释 联邦最高法院对《宪法》的解释权是通过1803年的“马伯里诉麦迪逊 案”确立的。
(一)《独立宣言》 《独立宣言》是由美国的资产阶级民主派托马斯·杰斐逊等人起草的。 它以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的“天赋人权”思想和“社会契约”论为理论基 础。被马克思称为“第一个人权宣言”。
(二)1781年《邦联条例》 1777年11月15日的大陆会议上,各州代表达成协议,通过了《邦联和永久 联合条例》,一般称《邦联条例》。在1787年宪法生效以前一直起着宪法 性作用。
19世纪中叶以来美国法的发展主要表现为如下几个方面: (一)法的统一化和系统化 (二)法律内容的近代化
(三)美国法在现代时期的发展
1.行政命令增多,委托立法出现 2.新的法律部门的建立和成文法地位
的上升
3.民主性和科学性的加强
第二节
一、宪法的历史渊源
宪
法
美国宪法虽颁布于1787年,但美国宪法精神和基本框架的形成却起源于 独立战争时期。
三、契约法的发展
契约自由原则的变化
契约神圣原则的动摇。
第六节
一、侵权行为法的渊源
侵权行为法
美国侵权行为法的迅速发展是在19世纪,以州法律为主,历史上,一 些州判例对侵权行为法的发展起过重要作用。
二、侵权责任的基本原则
(1)过失责任原则。(2)风险负担原则。(3)同伴工人过失规则
(4)近因原则。(5)豁免原则。 从19世纪下半叶开始,侵权行为归责原则开始发生变化,社会正义和 归责原则的公平性问题被引入侵权行为法领域,侵权行为法发生了如下主 要变化: 第一,比较过失原则的应用。 第二,事实自证原则的产生。 第三,绝对责任原则的确立。 第四,同伴工人过失原则和豁免原则的废除。 第五,侵权行为法调整范围的扩大。
近代美国法律体系的演进与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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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美国法律体系的演进与机制随着美国国家实力的不断增强以及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美国的法律体系也在不断演进和完善。
从最初的英国法系到后来的普通法,再到20世纪初的法制改革,美国法律体系经历了一个较为漫长的发展历程,下面就具体来看看这一过程中的几个关键点。
一、英国法系的传承17世纪初,北美洲的13个英国殖民地以英国普通法为基础成立了自己的法律体系。
这个新的法律体系保留了英国法系的核心要素,包括法院制度、司法程序以及法律慣例等。
作为一种先进的法律体系,英国普通法在后来的美国法律体系中仍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普通法的发展由于美国法律体系的开端是建立在英国法系的基础上,因此很大程度上受到英国的司法传统的影响。
在美国独立战争之后,美国法律体系逐渐独立于英国的司法体系。
在后来的漫长历程中,普通法被不断发展,形成了自己的特点。
首先,美国普通法注重判例法。
根据这种法律体系,法院的判决及其具体结果构成了法律的根本基础,也是法律的最高权威所在。
其次,普通法重视个人财产的私有制。
根据普通法的规定,个人财产拥有者享有私有化的权利,而政府不得干涉个人的财产权以及所有权。
最后,普通法保护合同自由。
合同自由意味着任何人在自愿的情况下签订,受约束的权利和义务是平等的,这在美国的经济活动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三、法制改革的兴起20世纪初,随着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美国法律体系面临着越来越多的质疑与挑战。
为了进一步改进法律体系,美国掀起了一场法制改革的运动。
该运动旨在创建比较完善的法律机制以适应社会变革。
这一改革在很大程度上改进了美国法律体系,推动了其良性发展。
一个重要的变化在于,在法制改革的背景下,由于联邦政府的威力不断增强,它对各州的司法权力逐渐限制。
此外,在法制改革中涌现出了管理机构的概念。
这些机构负责制定和执行法律,从而保证法院的公正性和司法程序的有效性。
最后,由于众多持不同态度意见的人带来了法律不确定性,因此美国的法制改革结合了争议解决程序,旨在确立法律意见之间的准确性。
第二课美国法院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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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课美国法院体系第一篇:第二课美国法院体系第二课美国法院体制1.州法院体制美国的50个州都有其自己的法院系统。
州与州之间法院结构和法院的名称也各不相同,但是所有州的法院体制都表现出所谓的层级结构,也就是一种组织方式的不同——低一级法院做出的判决可以在更高一级审判组织重新审查。
学生阅读的案例书中90%或者更多的州法院案例是上诉案件的判决,但是所有这些上诉案件在到达州最高法院之前都经过了初审阶段,也许还经过中级上诉法院阶段。
1)具有有限管辖权的初审法院每个州都有自己的初级或低级法院,它的管辖权限定在涉及小数额金钱争议的民事诉讼案件,和轻微的刑事案件。
在许多乡村地区,这些法院依旧沿用古老的名字:治安官法院;在城市里,他们更多地被称为市政法院或城市法院。
初级或低级法院的管辖权一般都限定于一定数额的金钱争议。
因此,治安官法院的管辖权可能会只限在不超过标定额为一百美元的诉讼,而市政法院则可能被限定于只能判处最长六个月的有期徒刑,或对某些特定的罪名判处最高金额的罚金。
2)具有普遍管辖权的初审法院如果一个民事请求或刑事起诉所涉及的金额,或一个可能的刑事判决超越低级法院的管辖权,那么必须在普通法院起诉并予以判决。
也就是说,这种法院被授权审理各种案件,不受金额或标定物的限制。
每个州都有一套普通法院,但在名称上却各不相同。
在有些州,具有普遍管辖权的初审法院称为高级审判法院(“高级的”也许是与上面提到的低级法院相对应),在其他州称为地区法院或巡回法院,还有些州保留了过去普通法法院的名称,例如,普通诉讼法院。
纽约把具有普遍管辖权的初审法院称为最高法院,同时把这种法院的法官称为“大法官”,然而却把最高法院的成员称为“法官”,这使得其他州的律师混淆不清,也经常弄糊涂本州的选民。
3)上诉法院每个州都有终审法院,它是位于司法审判系统的最顶端的上诉法院,对州立法律是什么及如何理解具有最终的决定权。
(偶然碰到对联邦性问题时,则要接受联邦最高法院的审查)。
2016年司法考试外国法制史知识:美国法的形成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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它的发展⼤致可分为四个时期:
1.殖民地时期的美国法。
殖民地时期,英国战胜其他列强后,殖民地各地相继使⽤英国普通法。
但是18世纪中期以前,各殖民地实⾏的法律还是⽐较原始和简陋,有的殖民地甚⾄以《圣经》作为判案的依据。
⾄18世纪中期,英国普通法在北美殖民地取得了⽀配地位。
2.独⽴战争后的美国法。
这段时期,是美国法的形成时期。
以英国法为基础,参照欧洲⼤陆的法律⽂献形成了独具⼀格的美国法。
1830年之后,《美国法释义》的问世以及各种美国法专著的出现,标志着美国法对英国法的批判吸收并⾛上了独⽴发展的道路。
3.南北战争后的美国法。
美国法进⾏民主化改⾰,法律体系逐步完善主要表现在:
(1)废除奴⾪制的宪法修正案正式⽣效;
(2)在财产法⽅⾯确⽴了⼟地的⾃由转让制度;
(3)对繁琐的诉讼程序实⾏了改⾰;
(4)建⽴了富有美国特⾊的判例法理论;
(5)法学教育中⼼从律师事务所转到法律院校;
(6)各洲法律出现统⼀化趋势。
4.现代美国法的变化主要表现在:
(1)制定法⼤量增加,法律的系统化明显加强。
(2)由于以总统为⾸的⾏政机关权⼒的扩⼤,⾏政命令的作⽤和地位⽇益显著。
(3)国家⼲预经济的⽴法⼤量颁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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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制定司法原则。议会通过的 规定叫做法律,法院作出的决定 叫做原则(doctrine)。制定这种 司法原则的目的在于指导下级法 院在将来出现类似案件时适用。
以上。 谢谢。
(二)联邦法院 1、组织 联邦法院的金字塔结构,系由 联邦地方法院(District Courts)、 巡回上诉法院(Courts of Appeals)、 以及最高法院(The Supreme Courts)所组成。在这三者中,仅 有最高法院直接依《联邦宪法》第 3条规定组成,其他下级审法院则 系国会在宪法授权指示下,通过法 律规定设立。
最高法院的主要工作
1、选择案件。由于收案量一直在以 超过10%的速率逐年递增,如何在有限 的人力物力情况下审理案件成为最高法 院不得不经年面对的一个课题。为解决 这一问题,最高法院主要采取以下措施 :(1)复查令制度(2)听取其他方 面意见。其中,政府机构的意见尤为重 要。通过这些意见,法院可以确定哪些 案件是重要的和亟急办理的。
(1)地方法院(District Courts) 国会将美国本土及其附属领地划 分为91个“联邦司法管辖区域” (federal judicial districts),在每 一个区域内设置一个“美国联邦地方 法院”(United States District Courts)。该等司法管辖区域原则上 是沿着州界划分,视各州人数划定一 个或数个管辖区域。各管辖区域内的 地方法院,配置有人数不等的联邦法 官(至少1名,最多可达二十几名), 且由于各个联邦地方法院管辖区域幅 员辽阔,各个联邦地方法院通常均会 在管辖区域内的数个主要城市设置法 庭,以便于人民进行诉讼。
(2)巡回上诉法院 当一个案子上诉到上诉法院的时候 ,三个法官被随机选择来主持上诉 。败诉的一方也可以请求上诉法庭 全体法官(en banc,法语,原意 是法官的座椅)重新审理案子。如 果全体法官拒绝受理或者受理了之 后败诉之后,那败诉的一方只有一 个去处了:联邦最高法院。 每年都有七千到八千个案子的败诉 方向最高法院申请调卷令( Certiorari,拉丁语,有告知展示等 意思),从上世纪八十年代的伦奎 斯特法院开始逐渐减少每年受理的 案子,如今罗伯茨法院每年只受理 七十到八十个案子,这也意味这大 多数诉讼都将在上诉法院终止。
在实际上,由于大多数联邦政府行 政部门均设置于华盛顿哥伦比亚特 区,所以对行政部门的命令或决定 所提的上诉,大多集中在哥伦比亚 巡回上诉法院进行审理。
(3)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直接依《联邦宪法》 第3条规定设立,由9名大法官 (Justice)组成,并由其中1名大 法官担任“首席大法官”(Chief of Justice)职务。较为特殊的是, 最高法院并非全年无休地行使职务, 而有类似于立法机关之“会期” (annual term),由每年10月的 第一个星期一开始其年度工作,至 次年的6月底为止。
联邦上诉法院
联邦地方法院
三级体系:联邦地区法院(District Court),联邦上诉法院(Court of Appeals)和联邦最高 法院(Supreme Court)。
பைடு நூலகம்
最基层的联邦地区法院基本是以州为界 ,小州一般就是一个地区法院,大州如 加州,纽约州和得克萨斯州有好几个地 区法院。小州的联邦地区法院的法官人 数较少,预算也较小,如佛蒙特州的联 邦地区法院只有两个法官,而繁忙的纽 约南区联邦地区法官则有二十八名法官 。 美国有五十个州,地区法院则有九十四 个,这是美国联邦法院系统的脊梁和基 石。地区法院的法官就像我们常在电视 剧里看到的那样:穿着黑袍主持初审。 美国国父们为了保证司法独立,在宪法 中保障了联邦法官的终身职位和不得降 低的薪水。
美国九大法官
第二审上诉法院与最高法院的三种安 排模式: 第一种较为普遍的模式称为 “certification jurisdiction”,赋予第二审 法院将上诉案件移送给最高法院审理的权 限。 第二种方式称为“reach-down jurisdiction”,赋予最高法院权限,就仍属 第二审案件,不待第二审法院移送或当事 人提出许可第三审上诉申请,即直接依职 权将案件移送最高法院进行审理。此种上 诉管辖权的发动,通常发生在该案件具有 特殊的紧急性和重要性的情形。
第三种最为特殊的方式,是所有由 第一审法院所提出的上诉,均直接先 向最高法院提起,由最高法院进行初 步筛选,以决定哪些上诉案件属于一 般通常的上诉而宜“发交”(称为 reference)由第二审上诉法院审理, 哪些案件具有特别的重要性而应留由 最高法院自己直接审理。此种安排的 理由在于,最高法院乃最为适合进行 此种判断的机构。
美国法院体系
(一)联邦政府与联邦主义 美国法院系统分为联邦和各州两大系 统。在联邦政府架构下,联邦政府与 50个州的各州政府,各均设置了独自 的法院系统。虽然个别法院系统的内 部组织及管辖业务分配存在一定程度 的差异,但每个法院系统的基本架构 大致相同,原则上均采取三级金字塔 结构。
美国最高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