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法制史-美国法院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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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邦上诉法院
联邦地方法院
三级体系:联邦地区法院(District Court),联邦上诉法院(Court of Appeals)和联邦最高 法院(Supreme Court)。
最基层的联邦地区法院基本是以州为界 ,小州一般就是一个地区法院,大州如 加州,纽约州和得克萨斯州有好几个地 区法院。小州的联邦地区法院的法官人 数较少,预算也较小,如佛蒙特州的联 邦地区法院只有两个法官,而繁忙的纽 约南区联邦地区法官则有二十八名法官 。 美国有五十个州,地区法院则有九十四 个,这是美国联邦法院系统的脊梁和基 石。地区法院的法官就像我们常在电视 剧里看到的那样:穿着黑袍主持初审。 美国国父们为了保证司法独立,在宪法 中保障了联邦法官的终身职位和不得降 低的薪水。
最高法院的主要工作
1、选择案件。由于收案量一直在以 超过10%的速率逐年递增,如何在有限 的人力物力情况下审理案件成为最高法 院不得不经年面对的一个课题。为解决 这一问题,最高法院主要采取以下措施 :(1)复查令制度(2)听取其他方 面意见。其中,政府机构的意见尤为重 要。通过这些意见,法院可以确定哪些 案件是重要的和亟急办理的。
(1)地方法院(District Courts) 国会将美国本土及其附属领地划 分为91个“联邦司法管辖区域” (federal judicial districts),在每 一个区域内设置一个“美国联邦地方 法院”(United States District Courts)。该等司法管辖区域原则上 是沿着州界划分,视各州人数划定一 个或数个管辖区域。各管辖区域内的 地方法院,配置有人数不等的联邦法 官(至少1名,最多可达二十几名), 且由于各个联邦地方法院管辖区域幅 员辽阔,各个联邦地方法院通常均会 在管辖区域内的数个主要城市设置法 庭,以便于人民进行诉讼。
美国法院体系
(一)联邦政府与联邦主义 美国法院系统分为联邦和各州两大系 统。在联邦政府架构下,联邦政府与 50个州的各州政府,各均设置了独自 的法院系统。虽然个别法院系统的内 部组织及管辖业务分配存在一定程度 的差异,但每个法院系统的基本架构 大致相同,原则上均采取三级金字塔 结构。
美国最高法院
在实际上,由于大多数联邦政府行 政部门均设置于华盛顿哥伦比亚特 区,所以对行政部门的命令或决定 所提的上诉,大多集中在哥伦比亚 巡回上诉法院进行审理。
(3)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直接依《联邦宪法》 第3条规定设立,由9名大法官 (Justice)组成,并由其中1名大 法官担任“首席大法官”(Chief of Justice)职务。较为特殊的是, 最高法院并非全年无休地行使职务, 而有类似于立法机关之“会期” (annual term),由每年10月的 第一个星期一开始其年度工作,至 次年的6月底为止。
第三种最为特殊的方式,是所有由 第一审法院所提出的上诉,均直接先 向最高法院提起,由最高法院进行初 步筛选,以决定哪些上诉案件属于一 般通常的上诉而宜“发交”(称为 reference)由第二审上诉法院审理, 哪些案件具有特别的重要性而应留由 最高法院自己直接审理。此种安排的 理由在于,最高法院乃最为适合进行 此种判断的机构。
(二)联邦法院 1、组织 联邦法院的金字塔结构,系由 联邦地方法院(District Courts)、 巡回上诉法院(Courts of Appeals)、 以及最高法院(The Supreme Courts)所组成。在这三者中,仅 有最高法院直接依《联邦宪法》第 3条规定组成,其他下级审法院则 系国会在宪法授权指示下,通过法 律规定设立。
2、制定司法原则。议会通过的 规定叫做法律,法院作出的决定 叫做原则(doctrine)。制定这种 司法原则的目的在于指导下级法 院在将来出现类似案件时适用。
以上。 谢谢。
美国九大法官
第二审上诉法院与最高法院的三种安 排模式: 第一种较为普遍的模式称为 “certification jurisdiction”,赋予第二审 法院将上诉案件移送给最高法院审理的权 限。 第二种方式称为“reach-down jurisdiction”,赋予最高法院权限,就仍属 第二审案件,不待第二审法院移送或当事 人提出许可第三审上诉申请,即直接依职 权将案件移送最高法院进行审理。此种上 诉管辖权的发动,通常发生在该案件具有 特殊的紧急性和重要性的情形。
Biblioteka Baidu
(2)巡回上诉法院 当一个案子上诉到上诉法院的时候 ,三个法官被随机选择来主持上诉 。败诉的一方也可以请求上诉法庭 全体法官(en banc,法语,原意 是法官的座椅)重新审理案子。如 果全体法官拒绝受理或者受理了之 后败诉之后,那败诉的一方只有一 个去处了:联邦最高法院。 每年都有七千到八千个案子的败诉 方向最高法院申请调卷令( Certiorari,拉丁语,有告知展示等 意思),从上世纪八十年代的伦奎 斯特法院开始逐渐减少每年受理的 案子,如今罗伯茨法院每年只受理 七十到八十个案子,这也意味这大 多数诉讼都将在上诉法院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