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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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证据制度历史沿革

神示证据制度

(一)存在时间范围:亚欧各国的奴隶社会、欧洲封建社会早期

概念:指司法人员用一定形式邀请神灵帮助裁断案情,并且用一定方式把神灵的旨意表达出来,作为裁判的依据。

(二)神示证据评价

有利方面:

⑴有利于提高司法权威性

⑵一定情况下也可以正确处理案件

弊端:

以宗教信仰为基础,审查判断证据的权力属于神灵而非法官难以查明案件事实

法定证据制度

存在时间范围:盛行于欧洲16–18世纪的君主专制时代,直到19世纪后期

概念:指法律事先规定出各种证据的证明力和评价标准,法官在审判中必须遵守这些规则,没有自由裁量权,与纠问式诉讼相对应。

法定证据评价

有利方面:

⑴将审查判断的权力赋予法律而非法官,限制法官的司法专横,有利于消除证据运用中的混乱状态

⑵证据运用上摆脱了宗教的迷信

弊端:

⑴严格地等级观念背离了证明规律

⑵忽视法官在审查判断证据上的主观能动性

⑶被告人口供被认为是最好的证据,从而导致刑讯逼供盛行

自由心证证据制度

存在时间范围: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法国最先提出,至今仍存在

证据制度的主要措施:

⑴审查判断依据的权力赋予法官和陪审员

⑵法官和陪审员依据自己的良心和理性自由判断,在内心达到确信

⑶自由心证还是有限度的。为防止擅断,许多国家立法设定规范了法官和陪审员判断证据的规则

自由心证证据评价

有利方面:

⑴推动了诉讼的民主化

⑵为查明案情提供了可能,合乎科学

弊端:该制度主观随意性强化了

(以上顺序是欧洲大陆法系的证据制度的发展历程,而英美法系的证据制度是从

神示证据制度直接过渡到了事实裁判者的自由心证证据制度。)

证据法

证据法:即有关证据与证明的法律规范。

狭义:即诉讼证据法,指在诉讼活动中,公安司法机关和诉讼当事人运用证据证明相关案件事实时应遵循的法律规范总称。

广义:指所有涉及证据及证明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了诉讼证据法和非诉讼证据法。

证据法的意义(作用)

⑴保障实体裁判的正当性

⑵保障诉讼程序的正当性和诉讼当事人主体地位的实现

证据法的性质:

通说认为,其具有程序性(从内容看,其内容主要涉及的是诉讼中如何认定案件,属程序法。)

证据法的渊源

无专门的证据法典(大陆法系)

⑴宪法

⑵法律

⑶司法解释和部门规章

最主要的是三大诉讼法和四个司法解释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2002年4月1日》

《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 2002年10月1日》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0年7月1

日》

《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中国证据制度的历史发展

中国古代证据制度

(一)奴隶制时期的证据制度

⑴神判方法适用较少,未形成典型的神示证据制

⑵证据制度主要是对审判经验的总结,重视案件客观材料,法官据证推断

封建制时期的证据制度

存在个别法定证据制度规则,但不是完整意义上的法定证据制度,主要是法官个人判断。

中国近现代证据制度

⑴北洋政府时期,开始实行自由心证制度

⑵国民党政府,1945年修正施行的民诉法和刑诉法规定自由心证

中国当代证据制度

实事求是的证据制度,在该证据制度下,司法人员具有独立判断证据的权力,但也受法律的一定约束。

证据概念和证据种类

证据的概念

以法定形式表现出来的能证明案件事实情况的一切事实。

证据的特定性

⑴客观性:证据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内容)

⑵相关性:证据与案件存在联系,对证明案情有实际意义

⑶诉讼证据要符合法律要求:

①证据的调查主体必须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

②证据的形式必须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

③证据的手机程序或提取方法必须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

④证据必须经过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证据种类

原生证据:指直接产生于案件事实或直接来源于原始出处的证据。

派生证据:指在原生证据产生的基础上经过复制、复印、等方式产生的证据。派生证据不是直接产生于案件事实的,也不是直接来源于信息原始出处的,而是经过某种中介从原生证据派生出来的。

传闻证据:严格地讲,仅指言词证据,而派生证据的范围则比较广泛,不仅涉及言词证据,也涉及实物证据,其只是派生证据的一种。

物证:指以其内在属性、外部形态等客观存在的特征证明案件事实的物品和痕迹。

书证:指以文字、符号等方式记载的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文件或其他物品。

视听资料:以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及其他电磁方式记录储存的音像信息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证人证言:指证人就自己所知道的案件事实情况向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广义的司法机关,即侦查机关、公诉机关和审判机关)

当事人陈述:指在民事、行政诉讼中,原告、被告等当事人就自己所知道的案件事实情况向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词与叙述。

被害人陈述:指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就自己所知道的案件情况向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

鉴定结论:有鉴定资格的专业人员就案件中的专门问题向司法机关提供的结论性意见。

三.书证的相关问题:

⑴书证的内容一般比较明确,与案件事实联系紧密,容易判断。往往能对案件起直接证明作用

⑵书证是由物质载体和证明案件内容构成,典型的表现形式为书面形式,但不限于此

⑶正本:依据原文抄写和复印,并且和原本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文书。原本一般保留在制作者手中或存档备查。正本是发送主受件人保存和使用。副本:按照原文照抄或印制,但效力不同于原本的文书,副本一般是发给主受件人以外的其他需要知道原本内容的单位和个人。

书证与物证的区别与联系

联系:

⑴属于广义的物证,都是客观实在物。

⑵有的书证还具备物证和书证的共同特征,既是书证也是物证。

⑶书证和物证的客观实在性都比言词证据强。

区别:书证以其内容证明案件事实,物证以其物质特征证明案件事实。

证人的相关问题

(一)证人特点:

⑴不可替代性

⑵优先性

(二)证人的特殊情形:

⑴刑诉中的见证人定位:特殊证人

⑵特定情况下,人民警察要就其执行职务时目击的犯罪情况作为证人出庭作证。

证人权利义务:(要求经济补助,《民诉证据法》第54、75条;如实告知所知道的案件情况)

证人资格

⑴了解案件情况的人

⑵能够辨别是非,正确表达意思的人

⑶必须是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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