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民诉法实现担保物权程序的理解与适用

合集下载

担保物权解读

担保物权解读

【标题】担保物权解读【引言】担保物权是指债务人为履行债务,向债权人提供财产作为担保的一种权利。

它在法律上对债权人提供了确保债权得到保障的手段,同时也为债务人提供了一种方式来获得债务的信用。

本文将对担保物权进行解读,包括其定义、性质、设立与注销等方面的内容。

【一、担保物权的概念和性质】担保物权是以债务人的财产作为担保,确保债权人在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能够获得其财产的一种权利。

它是一种物权,具有物权的一般性质,如物物基础、物权物定、物权物绝等。

【二、担保物权的设立】担保物权的设立,一般需要满足以下三个条件:1. 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一定的债权债务关系;2. 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明确的债务担保合同;3. 债务人将自己的财产作为担保物。

在满足上述条件的基础上,根据不同法律制度和担保物的性质,设立担保物权可能需要进行公示、登记或其他类似的法律程序。

【三、担保物权的效力和保全】担保物权的设立对债权人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一旦债务人未履行债务,债权人可以依法通过行使担保物权来实现其债权。

同时,债权人还可以请求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以确保担保物权的有效实施。

【四、担保物权的转让和注销】担保物权在一些情况下是可以转让的,转让担保物权时需要满足一定的法定程序和形式要求。

转让担保物权后,转让人失去了行使担保物权的权利,而受让人获得了该权利。

担保物权的注销有多种方式,如债权人与债务人达成解除担保物权的协议、债权债务关系终止等。

注销担保物权后,债权人不再享有该权利。

【五、担保物权的适用范围和意义】担保物权广泛适用于各种债权债务关系中,包括民事债权、商事债权等。

它保障了债权人在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能够得到担保物,从而减少了债权人的风险。

担保物权的存在还通过强化债务人的履约意识和信用观念,促进了合同的履行和社会经济的发展。

【六、对担保物权的相关法律法规的影响】担保物权在不同国家和地区有相应的法律规定和制度安排。

这些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订,对于担保物权的设立、效力、注销等方面都会产生一定的影响。

担保物权的实现路径

担保物权的实现路径

担保物权的实现路径1. 直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担保物权的实现首先应尝试通过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来实现,因为这是成本最低、效率最高的途径。

债务人履行债务后,担保物权自然消灭。

2. 协议折价如果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担保物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商,将担保物折价抵偿债务。

折价协议应当公平合理,不得损害债务人或其他债权人的利益。

3. 拍卖或变卖担保物协议折价不成时,担保物权人可以依法申请法院拍卖或变卖担保物。

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用于清偿债务,剩余部分返还给债务人。

4. 行使优先受偿权担保物权人对拍卖或变卖担保物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优先受偿权的行使,应当遵循法定程序,不得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

5. 申请强制执行如果债务人拒不履行债务,担保物权人可以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法院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强制债务人履行债务。

6. 行使追偿权担保物权人实现担保物权后,如果债务人的债务尚未完全清偿,担保物权人可以依法向债务人行使追偿权。

7. 行使代位权如果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债权,担保物权人可以依法行使代位权,直接向第三人追偿债务。

8. 行使撤销权如果债务人恶意逃避债务,担保物权人可以依法行使撤销权,撤销债务人损害债权的行为。

9. 行使抵销权如果担保物权人对债务人也负有债务,可以依法行使抵销权,将担保物权与债务相互抵销。

10. 行使担保物权的转让权担保物权人可以将担保物权转让给他人,转让后,受让人取得担保物权,可以依法实现担保物权。

以上是担保物权实现的主要路径,具体适用哪种路径,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综合判断。

民诉法实现担保物权程序的理解与适用

民诉法实现担保物权程序的理解与适用

民诉法实现担保物权程序的理解与适⽤担保物权包含留置权,抵押权,质权等等权利,⽽实现担保物权就是为了实现前⾯⼏个权利,当事⼈如果要实现担保物权的话,必须向法院申请,不能够直接找担保⼈对担保物进⾏处理,他需要满⾜民诉法⾥⾯对实现担保物权的规定,接下来店铺⼩编为你介绍⼀下民诉法实现担保物权程序的理解和适⽤的相关内容。

对民诉法实现担保物权程序的理解与适⽤⼀、实现担保物权的相关法律规定在《刑事诉讼法》进⾏第⼆次修正前,学界和实务界对如何实现担保物权存在不同观点,主要原因之⼀是法律对如何实现担保物权规定得不够明确具体。

实现担保物权的相关规定主要有:《民法典》第三百九⼗五条【抵押财产的范围】债务⼈或者第三⼈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建筑物和其他⼟地附着物;(⼆)建设⽤地使⽤权;(三)海域使⽤权;(四)⽣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六)交通运输⼯具;(七)法律、⾏政法规未禁⽌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并抵押。

《民法典》第四百零⼀条规定,抵押权⼈在债务履⾏期限届满前,与抵押⼈约定债务⼈不履⾏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所有的,只能依法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

2012年《民事诉讼法》进⾏了重⼤修改,并创设了实现担保物权程序。

在第⼀百九⼗六条中规定:“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由担保物权⼈以及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依照物权法等法律,向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民法院提出。

”第⼀百九⼗七条⼜规定:“⼈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拍卖、变卖担保财产,当事⼈依据该裁定可以向⼈民法院申请执⾏;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可以向⼈民法院提起诉讼。

”但是,这种担保物权的实现⽅式究竟是⼀种什么程序呢?笔者认为,实现担保物权程序属于⾮诉程序,是⼀种与诉讼程序相对应的解决⾮诉讼事件的程序,即⽆须通过审判程序解决民事权益争议,仅需要⼈民法院根据当事⼈的请求在确认某种法律事实存在的基础上兑现某种实体权益,可以视为⼀种特别的执⾏程序。

民诉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的疑难问题解答

民诉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的疑难问题解答

民诉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的疑难问题解答2012年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增加了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的规定,这是我国首次通过立法形式明确了实现担保物权的程序规则。

2015年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简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解决了诸多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迷惘。

但一部司法解释,并不能解决实现担保物权案件所涉及的全部法律问题,需要在司法实践中继续探讨并不断完善。

目前,重庆、浙江等省份的高级人民法院为更好的适用该程序出台了相关的规定,但大多数省份在适用该程序时,只能适用《民事诉讼法》及《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甚至在实践操作中,法官在程序进行的每一步,均需向上级领导或部门请示,与便捷、高效实现债权的立法宗旨相违背。

笔者就程序中的疑难问题,以及通说观点,进行归纳总结,与大家分享。

一、管辖《民事诉讼法》第196条规定,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由担保物权人以及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依照物权法等法律,向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该条确定了实现担保物权的地域管辖及级别管辖。

关于级别管辖,无论标的额大小,级别管辖均为基层法院,尽管实践中有人认为对于标的额大的案件应当相应的由中院或高院管辖,但该条款已予以明确,全部由基层法院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369条“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查。

担保财产标的额超过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范围的,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之规定,财产标的额超过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范围的,组成合议庭关于地域管辖,法律规定由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法院管辖。

其中物权登记地是诉讼程序中的一个新概念,实践中出现了登记行为发生地和登记机关住所地不一致的情形,究竟物权登记地以哪一个为准,实务观点不一。

以太原市为例,太原市房产抵押登记机关为太原市房产管理局,该局位于太原市杏花岭区府西街,即登记机关住所地为杏花岭区。

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实务问题

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实务问题

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实务问题
查看更多不良资产清收法律实务文章可关注公众号“不良资产法律实务”
编者按:2012年修订的新《民事诉讼法》增加了“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特别程序,极大的提高了有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实现债权的效率(审限30天,且一审终审),对于金融不良债权清收具有重要意义。

但《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对该程序的部分问题规定不明确,实践中各地法院做法不一。

现笔者对“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的法律规定及一些实践做法作出梳理,以供参考。

一、当事人
二、管辖
三、案件受理费
四、送达
五、审理及裁定
六、对裁定不服或有异议
七、执行
人民法院适用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作出的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属于《民事诉讼法》第236条规定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法律文书,强制执行程序、执行费等与其他民事判决、裁定的执行相同,在此不再赘述。

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介绍

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介绍

担保物权执行实现特别程序介绍-非诉执行实现担保物权在案件具备一定条件的情况下,通过担保物权实现特别程序实现担保物权,可直接跳过诉讼流程进入司法执行程序,在诉讼量大诉讼效率低的情况下无疑可极大的加速案件进程可债权人债权的实现,虽然2012年的《民事诉讼法》为此制度明确了法律依据,但笔者发现法律服务人员尚存在对此认知不深问题,笔者查询北大法宝案例库实现担保物权关键词项下裁定仅2000多件,申请人中银行居多。

一、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司法管辖由担保物权人以及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依照物权法等法律,向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担保物权人,包括抵押权人、质权人、留置权人;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包括抵押人、出质人、财产被留置的债务人或者所有权人等。

二、担保物权与其它担保并存处理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当事人对实现担保物权的顺序有约定,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违反该约定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同一财产上设立多个担保物权,登记在先的担保物权尚未实现的,不影响后顺位的担保物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

三、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一般应依法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

申请书应当记明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具体的请求和事实、理由;(二)证明担保物权存在的材料,包括主合同、担保合同、抵押登记证明或者他项权利证书,权利质权的权利凭证或者质权出质登记证明等;(三)证明实现担保物权条件成就的材料;(四)担保财产现状的说明;(五)人民法院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四、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司法裁决主要处理方式:(一)当事人对实现担保物权无实质性争议且实现担保物权条件成就的,裁定准许拍卖、变卖担保财产;比如:松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松阳县黄南丽润水电站担保物权实现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即直接裁定拍卖电站整体资产。

(二)当事人对实现担保物权有部分实质性争议的,可以就无争议部分裁定准许拍卖、变卖担保财产;(三)当事人对实现担保物权有实质性争议的,裁定驳回申请,并告知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重庆高院关于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若干问题的解答

重庆高院关于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若干问题的解答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若干问题的解答1.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与诉讼程序的区别?实现担保物权案件既可以通过诉讼程序作出判决后申请强制执行,又可以通过特别程序作出裁定后申请强制执行。

当事人通过诉讼程序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可以通过特别程序实现担保物权。

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与诉讼程序相比,具有以下特点:实现担保物权采用特别程序可以缩短周期,提高实现担保物权的效率。

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五章特别程序之一般规定,审限较短。

实现担保物权采用特别程序可以减少讼累,降低实现担保物权的成本。

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实行一审终审,不能上诉,可以节约诉讼费用和其他成本。

实现担保物权采用特别程序可以节约司法资源,加快实现担保物权程序进程。

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一般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按照审查程序进行,不必开庭,无需合议,可以节约一定的司法资源。

2.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管辖法院?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的管辖法院较固定,为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对于担保物为多个动产且分散在数个法院辖区内的,如果各个法院都有管辖权,申请人可以选择向其中一个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申请。

实现担保物权诉讼程序可能依附于主债务纠纷,也可能单独提出。

因主债务、担保合同引发的纠纷属于合同纠纷,故应适用合同纠纷的地域管辖,可能是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

当事人还可采用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

3.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的前提条件?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的前提条件是指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提条件中的两种情形只须具备一种情形即可。

所谓“到期债务”是指主合同中约定的债权金额确定、债务履行期已经届满、尚未受清偿的债务。

浅议抵押担保物权实现程序的适用问题

浅议抵押担保物权实现程序的适用问题

间签 订 的担保 合 同 以强制 执 行力 , 不 能将 其作 为执行 依据 , 因此
应 就双方权 利义 务提起 从 世界 范 围来看 , 以国家公 权力 是否 介入 为划 分标 准 , 担保 抵押 权人不 能 申请 法 院强制执行 抵押 物 ,
物 权实 现 的途 径大 致分 为私 力救 济 和公 力救 济 。私 力救济 一是 诉讼 , 得 到有 效裁 判文 书作 为强制 执行 依据 。 《 担 保法》 规定 抵押
{ 鼻 l J 矗轧金 2 0 1 3・1 2 ( 下)
_ _ - ’’。。 。。。 。。 。。。 。。。 、
◆理论 新探
浅议抵押担保物权实现程序 的适用问题
杨 绿 芳
摘 要 担保物权的主要功能是担保债权 的实现, 担保物权人依法享有对担保标的物的变价权 , 其 实现方式对于担保物权 人而言尤为重要 。在我国现行 民法通则和担保法规定,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协议不成的, 抵押权人只能通过 向人 民法院提起 诉 讼 的方 式 实现 。通过诉 讼 的方 式 实现担 保物 权 , 程 序 复杂且 时 间较 长, 不利 于债权 人 利益 的保 障。 虽然之后 的《 物权 法》

在抵 押权人 与抵 押人仅 就抵押 卖 抵押 财产 。 ” 关于 “ 抵 押权 人可 以请 求人 民法 院拍 卖 、 变卖 抵押 抵押 财产 的程序就 不是 诉讼程 序 , 财 产” 的性质 , 学 术上 有 以下几 种看 法 。 1 . 强制 执行 程序 说 权 实现方 式存 在争 议 的情况 下 , 该 争 议不属 于权 利义 务的 争议 , 无须 适用 诉讼 程序 。 0 其次, 即便抵 押人 对抵 押范 围 、 数 额等 有异
正常 运行 。 担保物 权制 度设 立 的合理 与 否 , 往 往 决定着 担保 交易

民法典下的担保物权规定

民法典下的担保物权规定

民法典下的担保物权规定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正式施行,担保物权规定成为其中一个重要的部分。

担保物权作为一种重要的担保方式,在保护债权人权益和促进经济发展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针对民法典下的担保物权规定进行探讨。

一、担保物权的定义和特点担保物权是指债务人将自己的财产作为担保的一种方式。

它将债权人与担保物所建立的一种债权关系,债权人可以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情况下依法以担保物抵偿自己的损失。

担保物权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 实物化:担保物权是以具体的财物作为担保,确保债权人在债务人违约时能够通过变卖担保物获取债权。

2. 附属性:担保物权是与债权相关的,只有在债权存在的情况下,债务人才需要提供担保物。

3. 永续性:在债权履行完毕后,担保物权并不会自动消失,而是仍然存在,直到债权人主动放弃或者担保物销毁等情况才会终止。

二、担保物的种类在民法典中,担保物可以是动产、不动产以及其他财产权益。

动产包括存款、有价证券、应收账款和动产抵押等。

不动产则包括房屋、土地使用权等。

其他财产权益则包括知识产权、所有权等。

这些不同种类的担保物根据其特点和价值进行分类,以便于法律的适用和保护。

三、担保物权的设立和效力担保物权的设立需要符合一定的法律规定,包括以下几个条件:1. 设立形式: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对于不动产和汽车等特定财产的担保物权,设立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并进行相应的登记手续。

而对于其他动产的担保物权,设立可以采取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2. 债权存在:担保物权的设立必须是基于特定债权的存在,即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存在有效的债权关系。

3. 担保物的合法性:担保物必须具备合法所有权,没有任何第三方的权益限制。

担保物权自设立起即具有法律效力,并且债务人不得擅自处分或减少担保物的价值。

同时,债权人也有权对担保物进行保管、利用和管理等。

四、担保物权的行使和终止在债务人违约无法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依法行使担保物权,将担保物变卖或者转让,以偿还债务。

了解民法中的物权与担保物权关系

了解民法中的物权与担保物权关系

了解民法中的物权与担保物权关系在民法中,物权和担保物权是两个不同但又密切相关的概念。

物权是指个人对物品所具有的法律上的权利,而担保物权则是指某种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措施。

本文将探讨物权与担保物权之间的关系,以及如何理解和运用它们。

一、物权的定义和作用物权是指个人所拥有的对物品行使支配、占有和处分的权利。

在民法中,物权被视为人们在物质世界中实际支配物品所依据的法律规定。

物权作为个人权利的一种,具有以下特点:1. 绝对性:物权具有相对性和绝对性的双重特征。

相对性体现在物权必须从另一方的权利中得以区分,而绝对性则表现为物权的拥有人可依法支配物品,即使他人有其他权利也不能干涉其支配权。

2. 对抗性:物权作为一种主张性权利,其实施可能会对他人产生影响并引发争议。

因此,物权的行使往往需要与他人权益的平衡和调解。

3. 全面性:物权的内容涵盖了支配权、占有权和处分权,借此个人可以在相应的法律框架下对物品进行控制。

二、担保物权的定义和意义担保物权是以物财产作为债权债务关系的担保方式,它在民事关系中具有重要地位和意义。

担保物权的主要特点如下:1. 物品作为担保:在担保物权中,财产为债权人提供担保,即偿还债务的保证。

这意味着当债务人不能按时偿还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依据担保物权获得财产作为偿还。

2. 保证债权实现:担保物权是保证债权实现的一种方式,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依靠担保物权行使实现债权的权利。

3. 担保债权的优先权:在实际行使债权时,担保物权享有优先权,即在其他债权得到满足之前,担保物权可以优先得到偿还。

三、物权与担保物权的关系物权和担保物权之间存在着密切的关系,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1. 物权行使的基础:担保物权的实现需要有物权作为基础。

只有当债权人依靠担保物权行使实现债权的权利时,物权才能得到行使并发生效力。

2. 物品的质押和抵押:质押和抵押是常见的担保物权形式,债务人将财产作为担保提供给债权人。

对新民事诉讼法小额诉讼制度实现担保物权制度第三人撤

对新民事诉讼法小额诉讼制度实现担保物权制度第三人撤

对新民事诉讼法小额诉讼制度、实现担保物权制度、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的理解与适用——以民二庭相关案件为例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 xx院领导及同仁们:大家下午好!20xx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

20xx年1月1日起,新民事诉讼法已正式施行,它标志着我国民事诉讼程序立法进入新的里程碑,必将对法院的立案、审判、执行等工作带来了诸多方面的重要影响,这次民事诉讼法修改新设计和增加诉讼制度较多,重大修改也多,可以说是大修大补,由于成文法自身固有的概括、抽象等特点,立法者在设计条文时有的比较原则和抽象,在具体实施后必然需要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加以明确和细化,本人通过细致阅读新民事诉讼法条文、奚晓明主编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改条文理解与适用》、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小额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解答》、《关于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若干问题的解答》等书籍和规范性文件,并结合民二庭近期适用新民事诉讼法审理三种类型的案件呈现的许多新问题、新情况进行梳理和归纳,今天在这里同大家一起共同学习和交流,浅谈自己的学习体会和观点。

由于本人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有限,司法实务了解不够,且三种制度系修改后新增加条文,审判实践经验尚不充足,有的案件系首例,因此,对法律条文的理解和把握难免有疏漏,提出的观点和意见仅供大家参考,浪费大家宝贵时间,敬请大家批评指正、包容谅解。

一、实现担保物权制度的理解与审判适用(一)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的概念担保物权是以直接支配特定财产的交换价值为内容,以确保债权实现为目的而设立的物权。

担保物权的实现,是指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担保物权人经过法定程序,通过将标的物拍卖、变卖等方式,从而使其债权得到优先受偿的过程。

(二)对担保物权实现的方式我国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变迁过程我国现行《民法通则》第89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提供一定的财产作为抵押物。

论担保物权的实现

论担保物权的实现

论担保物权的实现担保物权实现的重要性及路径探析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担保物权逐渐成为商业交易和金融活动中的重要工具。

担保物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特定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可以变价该财产并优先受偿的权利。

本文将探讨担保物权实现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分析担保物权的特征与种类,并结合实践案例提出担保物权实现的未来发展趋势和建议。

一、担保物权实现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担保物权作为一种重要的信用工具,对于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当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时,担保物权的实现能够有效地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同时恢复债务人的信用。

此外,担保物权的实现还能够帮助债权人获取更多的资金流动性和投资机会,以更好地促进经济的发展。

二、担保物权的概念、特征和种类1、担保物权的概念担保物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特定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可以变价该财产并优先受偿的权利。

2、担保物权的特征(1)特定性:担保物权所涉及的标的物必须是特定的,具有明确的范围和指向性。

(2)附属性:担保物权是从属于主债权的权利,当主债权消灭或转让时,担保物权也随之消灭或转让。

(3)优先受偿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担保物权人可以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

3、担保物权的种类(1)抵押权: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房屋、土地等不动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可以变价该不动产并优先受偿的权利。

(2)质权: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动产或权利,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可以变价该动产或权利并优先受偿的权利。

(3)留置权:指债权人对于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可以留置该动产并优先受偿的权利。

三、担保物权实现的实践案例分析以抵押权为例,某商业银行向某房地产公司发放了一笔贷款,以该房地产公司的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

当房地产公司无法按时偿还贷款时,商业银行有权将土地使用权变价并优先受偿,以弥补贷款损失。

但在实现过程中,商业银行可能会面临以下困难:1、法律程序复杂:实现担保物权需要进行一系列的法律程序,如起诉、保全、评估、拍卖等,需要耗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

实现担保物权程序

实现担保物权程序

实现担保物权程序作者:计雯妍来源:《法制博览》2013年第09期作者简介:计雯妍(1988-),女,浙江余姚人,华东政法大学研究生院2011级民商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

【摘要】依照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196条的规定,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申请人可以向担保财产所在地或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人民法院受理后,经过审查,区别情况处理: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拍卖、变卖担保财产;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作出拍卖、变卖财产的裁定,如果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人民法院裁定驳回申请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关键词】非讼程序;担保物权实现;权利救济理论构造上,担保物权之实现,可分债务人之自愿给付、债权人之强制实现两种方式。

债权人之强制实现,系强制执行问题,以取得执行名义为前提;执行名义可有两种,一种为可直接强制执行之文书(如民诉238),此时无须法院审理,可直接提起诉讼;另一种为取得法院胜诉判决,此种胜诉判决须为抵押之诉(对物之诉,我们所称的担保物权实现之诉,而非其所担保的债权之诉;债权之诉胜诉,但对物之诉有可能败诉,两者应予区分)。

新《民事诉讼法》在第十五章特别程序中新规定了担保物权的实现程序,将其定性为非讼程序,明确了理论和实践中关于担保物权实现程序应该走诉讼程序还是适用非讼程序的争论。

但在抵押之诉中被告得享有一系列的抗辩(抵押设定行为无效、抵押权不复存在等)、抗辩权(债权未届期、同时履行抗辩权、债务人享有撤销权、约定之先诉抗辩权),在抵押权发生让与的情形更有特殊性,可见其区别于民诉法十五章以缺乏两造对抗关系为基本构造的其他特别程序。

那么,应该怎么理解担保物权实现程序的非讼性质以及怎样在非讼程序中解决关于担保物权的争议问题呢?一、程序之争通说认为,民事案件中存在诉讼案件和非讼案件两种基本类型的划分;基于此种划分,进而适用诉讼程序或非讼程序,是传统诉讼、非讼二元化格局下民事裁判的逻辑过程。

民法典关于“担保物权的定义”规定的解读

民法典关于“担保物权的定义”规定的解读

民法典关于“担保物权的定义”规定的解读重点法条第三百八十六条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担保物权含义的规定。

条文释义担保物权是以直接支配特定财产的交换价值为内容,以确保债权实现为目的而设定的物权。

担保物权制度是现代民法的一项重要制度,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发挥着以下重要作用:第一,确保债权的实现。

债权是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一定给付行为的请求权,而债务人是否履行给付行为,取决于债务人的信用。

如果债务人的信用较差,债权人实现债权就会面临较大风险;如果债权人没有足够的手段规避这种风险,债权人就只好放弃某种民事活动。

因此,如何规避交易风险,强化债权效力,确保债权实现是现代民商事立法的重要任务。

现代立法为此设计了两种制度:一种是债的担保方式(如保证);另一种是物的担保方式(即担保物权)。

这两种担保方式各有优点。

担保物权制度极大地强化了债权效力,减少了交易风险,可以有效确保债权实现。

第二,有利于促进社会的融资。

由于商业风险的存在,贷款者可能因担心贷款不能得到偿还而拒绝贷款或者少贷款,这将导致融资活动的减少,也会降低经营者发展生产的能力。

对贷款者来说,担保物权制度可以减少其忧虑;对借款者来说,在其信用建立之前,通过提供担保可以补充其信用状况,增强融资的能力。

担保物权制度有利于社会融资活动的进行。

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贷款,借款人应当提供担保。

商业银行应当对保证人的偿还能力,抵押物、质物的权属和价值以及实现抵押权、质权的可行性进行严格审查。

这里的“抵押权和质权”就属于担保物权。

民法典担保物权制度新规释评

民法典担保物权制度新规释评

民法典担保物权制度新规释评民法典担保物权制度新规释评2021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正式施行,其中担保物权制度是该法典的重要组成部分。

担保物权制度的完善和规范对于促进民事交易、保护债权人权益、提高金融风险抵抗能力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对民法典担保物权制度的新规进行评析。

一、担保物权的定义与效力《民法典》明确了担保物权的定义,即债务人或第三人将自己的动产或者不动产设定为债权人的担保物权,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

这一规定对于担保物权的内涵和外延进行了明确,便于相关主体在实践中准确把握担保物权的适用范围。

担保物权的效力也得到了进一步的明确规定。

法律明确规定,设立了担保物权后,担保物权即取得效力,债权人对担保财产享有行使权利的地位。

这一规定维护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加强了对债务人的监督约束,有助于促进市场信用的形成与发展。

二、担保物权的设立程序与要件《民法典》对于担保物权的设立程序与要件作了进一步规范,以确保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关系以及后续的权益变动具有明确、合法的基础。

1. 设立程序担保物权的设立可以通过协议设立或者依法设立两种方式进行。

协议设立担保物权需要符合法定形式,即书面形式,并可通过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等方式约定担保物权的设立。

依法设立担保物权的范围主要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商标专用权等法律专有权利。

2. 设立要件《民法典》对于设立担保物权的要件进行了明确。

首先,设定担保物权需要具备债权人和债务人作为原始当事人的一致意思。

其次,担保物权的设立还需要具备担保合同的合法性。

最后,设定担保物权还需要符合相应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担保物权的设立合法有效。

三、担保物权的范围与效果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担保物权的范围主要包括动产和不动产两个方面。

此外,《民法典》还对担保物权的效果进行了明确规定。

1. 动产的担保物权对于动产的担保物权,《民法典》规定了动产的担保物权可以设定在已经存在和将来可能存在的动产上。

民法典中对担保物权的实现方式有哪些

民法典中对担保物权的实现方式有哪些

民法典中对担保物权的实现方式有哪些担保物权是指债权人以债务人的一定财产为担保目的,享有对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在民法典中,对于担保物权的实现方式主要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

一、抵押权:抵押权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自己的不动产或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并按照约定或法定程序将有关权利物设定为抵押权的目标财产。

抵押权在债务履行不如约定时,债权人可以依法对抵押财产实施处分权,优先受偿。

在民法典中,抵押权的设置和实现方式主要依照《担保法》的相关规定。

债务人或第三人可以将房屋、土地、船舶、机动车等不动产或动产设定为抵押物,并经过登记登记备案。

在债务发生违约时,债权人可以通过拍卖、变卖等方式将抵押物处分,并优先受偿。

二、质权:质权是指债权人根据债务人或第三人的意愿,以该财产为担保目标,取得债务履行不如约定时获得财产的权利。

与抵押权不同的是,质权可以是动产或动产上的权利,而不限于不动产。

在民法典中,质权主要适用于财务性债权。

债务人或第三人将财产交付给债权人占有并保管,并在债务履行不如约定时,经债权人通知后,可以对该财产行使质权,获得优先受偿的权利。

质权的行使可以通过转卖质押物、占有或扣押质押物等方式实现。

三、留置权:留置权是指债权人基于对债务人的债务,将其合法占有的动产作为担保,并在债务履行不如约定时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留置权在债务人违约时,债权人有权留置所占有的动产,以保障自己的权益。

在民法典中,留置权主要适用于特定的法律关系。

例如,债权人在合同中规定留置的动产,如租赁物、工序或者合同的履行物等。

当债务人违约时,债权人可以留置相应的物品以实现债权的保障。

综上所述,民法典中对于担保物权的实现方式主要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

债权人通过设立抵押、质权或留置保障自己的债权,当债务人违约时可以依法实现优先受偿的权利。

这些担保物权的设立和实现方式都在民法典中得到了明确的规定和界定。

《我国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程序研究》范文

《我国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程序研究》范文

《我国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程序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担保物权在保障债权人的权益、促进金融交易安全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然而,担保物权案件的程序问题一直是司法实践中的难点和热点。

本文旨在通过对我国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程序的研究,深入分析现行法律体系中的优势与不足,提出针对性的建议,为相关实践提供理论支持和指导。

二、担保物权案件概述担保物权是指在债务人未能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依法对担保物进行变价、拍卖等处置,以实现其债权的一种权利。

在我国,担保物权主要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等类型。

近年来,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和创新,担保物权案件呈现出日益复杂的趋势。

三、我国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程序现状(一)立法现状我国在担保物权方面制定了较为完善的法律法规,如《物权法》、《担保法》等。

这些法律为担保物权案件的审理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据。

然而,在具体程序上,仍存在一些亟待完善的地方。

(二)司法实践现状在司法实践中,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程序主要遵循《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

尽管实践中形成了一定的经验做法,但仍存在诸多问题,如程序繁琐、耗时长等。

这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当事人的权益保障和司法效率的提高。

四、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程序的改进建议(一)完善立法体系为提高担保物权案件的审理效率,应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各程序环节的衔接和要求。

同时,应加强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普及,提高当事人的法律意识和诉讼能力。

(二)简化程序环节针对当前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程序繁琐的问题,应简化不必要的环节,缩短审理周期。

例如,可以优化立案、审理、执行等环节的流程,提高司法效率。

(三)强化司法公正与透明度为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加强司法公正与透明度建设。

具体而言,应完善庭审制度,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同时,加强裁判文书的公开和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

(四)加强跨部门协作与沟通实现担保物权案件涉及多个部门和机构,如法院、银行、土地管理、房产管理等部门。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实现担保物权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实现担保物权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实现担保物权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正文:----------------------------------------------------------------------------------------------------------------------------------------------------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实现担保物权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2017年2月23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7次会议讨论通过)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法院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审理,充分发挥担保物权制度的功能,依法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高效便捷实现担保物权,切实提升审判效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司法解释》)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审判工作实际,就审理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相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1.【诉讼引导原则】实现担保物权程序的性质为非讼程序。

当事人对担保物权及被担保的主债权无实质性争议,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担保物权人仅起诉担保人,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登记立案时,可以向当事人进行释明,引导其选择适用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

2.【兼顾效率与公平原则】人民法院在实现担保物权案件中,应当兼顾效率与公平,注重保护第三方的合法权益。

发现涉及第三方重大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询问第三方。

3.【预防虚假诉讼原则】人民法院在实现担保物权案件中,应当认真审查主合同的效力、期限、履行情况,担保物权是否有效设立、担保财产的范围、被担保的债权范围、被担保的债权是否已届清偿期等担保物权实现的条件等相关事实,防止担保物权人与担保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查明当事人恶意串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处罚。

民诉法不动产担保物权特别程序规定是什么?

民诉法不动产担保物权特别程序规定是什么?

Management is decision-making.通用参考模板(页眉可删)民诉法不动产担保物权特别程序规定是什么?民诉法不动产担保物权特别程序规定是必须依照新的民事诉讼法当中,196条的规定,特别程序的申请人员必须包括担保物权人以及其他的实现物权人。

并且是由担保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来进行管辖。

一、民诉法不动产担保物权特别程序规定是什么?民诉法不动产担保物权特别程序规定是依据新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申请人包括“担保物权人”以及“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

实践中,如何理解“担保物权人”和“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适用范围,考虑到该程序的设立主要是针对物权法等实体法中对担保物权实现而作出的程序性规定,对于“担保物权人”和“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适用范围应当以物权法等实体法为依据来确定。

根据我国物权法相关规定,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的主体仅限于“抵押权人”、“出质人”和“财产被留置的债务人。

二、关于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管辖法院从世界各国及地区的立法实践来看,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管辖法院通常采取两种方法确定:一是由担保财产所在地管辖;二是由担保物权登记地法院管辖。

新民事诉讼法兼采上述两种地域管辖的标准。

其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由担保物权人以及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向“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实践中,对于担保物为多个物且分散在数个法院辖区内的,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现有规定确定管辖法院,即如果各个法院都有管辖权的,申请人可以选择向其中一个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申请。

因为这属于特别程序,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精神,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应当不收取申请费用。

并且从现有报道中,我们也可以看出,一些法院在审理该类案件并未收取任何申请费用。

因此,采用特别程序,对于减少债权人的诉讼费用是有极大的益处的。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当中,民事诉讼法所做出的都是关于程序方面的一些问题,涉及到实体问题的是比较少的,但同时也需要明白的是民事诉讼法当中规定有一些特别的程序,比如说在实现不动产担保物权所启动的特别程序,就需要有一定的条件。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对民诉法实现担保物权程序的理解与适用2013-10-08 14:30:15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杜夕宏今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事诉讼法》,在2007年部分修正的基础上又进行了一次全面修改。

为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新《民诉法》创设了许多新的制度,这是这次修改的特色和亮点之一。

其中,在特别程序中设立了实现担保物权程序,这对解决理论界的争议和审判实务中具体操作上的问题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下面笔者就这一制度在理解和适用上应当注意的一些问题略陈管见,以期与同行交流提高。

一、实现担保物权的相关法律规定在《民诉法》进行第二次修正前,学界和实务界对如何实现担保物权存在不同观点,主要原因之一是法律对如何实现担保物权规定得不够明确具体。

实现担保物权的相关规定主要有:《民法通则》第八十九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得到偿还。

这个规定其实非常原则、笼统,仅规定了债权人享有的权利,对实现权利的方式却未作规定,缺乏可操作性,在司法实践中也由此引起了一些争议。

1995年10月1日开始施行的《担保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该条规定明确了抵押权的实现方式,即如果抵押权人与抵押人通过协商不能对抵押物的处理达成协议,抵押权人维权的唯一途径就只能通过诉讼解决了。

在《物权法》颁行前,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的程序就是先通过协商处理抵押物,协议不成就只能提起诉讼了。

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显然,这一规定与前述《担保法》的规定不一致。

在抵押权的实现方式中,对“协议不成”的情形,前者规定的是通过诉讼方式解决,后者规定的是通过执行程序解决(直接请求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偿债)。

为此,《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八条就该法与《担保法》的效力衔接作出规定:“担保法与本法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法。

”也即是说,《物权法》施行后,对于抵押权的实现方式上,对于“协议不成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直接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来完成,无须通过诉讼方式解决了。

前述这些规定,都秉承了自力救济和公力救济相结合的做法,即先由当事人协商,达不成协议再寻求司法途径解决。

但现实中,当事人能通过协商一致处理担保财产实现担保物权的几率非常低,许多债务人、担保人下落不明,有的“玩失踪”,有的在用以担保的财产上又设置他项权利,甚至将已经用于担保的财产再行处分,凡此种种,根本不愿配合,因此,公力救济就显得尤为重要。

应当说《物权法》作这样的规定是考虑到了这个因素。

但是,《物权法》的规定也有一定缺憾,该法未明确抵押权人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的具体程序。

不仅如此,对于担保物权中的质权人、留置权人如何实现其担保物权与抵押权的实现,《物权法》则作了不同的规定。

《物权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两个月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间,但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

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物权法》之所以对抵押权与质权、留置权在实现方式上作不同规定,主要是因为抵押权人并未实际控制抵押物,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协商不成时必须依靠公权力来实现。

而质权、留置权其标的均为转移占有的动产,为质权人、留置权人实际掌控,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可直接拍卖、变卖,相对而言对公权力的依赖程度较低。

这是从法理角度讲的,但现实是,如果质权人与出质人、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协议不成,质权人、留置权人直接拍卖、变卖担保财产是很难的。

常见的是,出质人、债务人非但不加以配合,反而会千方百计地进行阻挠。

因此,质权、留置权的实现往往也是需要公权力介入的。

为解决上述这些实际问题,2012年《民诉法》进行了重大修改,并创设了实现担保物权程序。

在第一百九十六条中规定:“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由担保物权人以及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依照物权法等法律,向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第一百九十七条又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拍卖、变卖担保财产,当事人依据该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但是,这种担保物权的实现方式究竟是一种什么程序呢?笔者认为,实现担保物权程序属于非诉程序,是一种与诉讼程序相对应的解决非诉讼事件的程序,即无须通过审判程序解决民事权益争议,仅需要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在确认某种法律事实存在的基础上兑现某种实体权益,可以视为一种特别的执行程序。

在2012年《民诉法》进行第二次修正前,司法实践中担保物权人鲜有通过直接向法院申请拍卖、变卖担保财产的方式来实现其担保物权的。

通常的做法还是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如张三向李四借款,张以自己或他人的房产作抵押,并办理了他项权登记。

张三到期无力偿还借款,李四则起诉张三还款并确认抵押权有效。

通过一审,甚至二审、再审,李四拿到生效判决后,再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在张三拒不主动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情况下,法院再裁定拍卖或变卖张三的房产用以兑现李四的债权(实现李四的抵押权)。

这几乎是一种当事人和人民法院广泛认同的操作模式。

这种实现担保物权的程序复杂繁琐,耗时费力,效率低下,成本很高,实在难以适应新形势的需求,也不利于对权利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相信在《民诉法》经过第二次修正,自2013年1月1日施行后,担保物权人能依法快捷高效地兑现自己的担保物权。

二、对实现担保物权程序的理解及具体适用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担保物权的目的在于以对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提供担保的物优先受偿的方式担保债务的清偿。

根据《民诉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七条的规定,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由申请人(主要是担保物权人,也包括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如担保人,出质人,债务人等)依照《物权法》等法律,向人民法院提出。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如果当事人设定的是抵押权,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如协议不成,则申请法院依法拍卖或者变卖该抵押财产,以其价款兑现抵押权人的债权。

但是,《物权法》并未明确规定质权人和留置权人也可以请求法院拍卖、变卖担保财产。

本着相同事务相同处理的法律解释原则,加之《民诉法》笼统规定的是实现担保物权程序,并非仅指实现抵押物权程序,笔者认为,对于担保物权中的质权和留置权的实现亦应同样适用。

具体来说,如果当事人设定的是质权,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时,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偿债,如协议不成,可以申请法院依法拍卖或者变卖该质押财产,以其价款兑现质权人的债权。

当然,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出质人也有权请求质权人及时行使质权。

如果出质人请求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间届满后及时行使质权,而质权人不行使的,出质人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拍卖、变卖质押财产偿债。

对于留置权的实现,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两个月以上的债务履行期间,但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

债务人逾期不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或者协商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偿债。

协议不成的,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留置财产以其价款受偿。

同样,依照《物权法》的规定,债务人可以请求留置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间届满后行使留置权(协议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留置财产);留置权人不行使的,债务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留置财产,用以偿债。

实现担保物权程序的具体操作步骤为: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作出拍卖、变卖担保财产的裁定,该裁定属生效裁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该裁定书是当事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依据。

如果裁定确有错误,应当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解决。

当事人收到裁定后,还应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收到执行申请后,依法拍卖、变卖担保财产,以其价款兑现债权,从而实现担保物权;对于当事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驳回申请的裁定,该裁定也是生效裁定,当事人不得提出上诉,但可以向人民法院另行提起诉讼,通过诉讼程序解决当事人之间的实体权益之争。

至于在实现担保物权程序中,具体由法院哪个部门办理,《民诉法》并未作出规定,最高法院应发文予以明确。

如前所述,既然实现担保物权程序可视为一种特别的执行程序,笔者认为宜由执行部门具体办理,即由执行部门进行审查,作出裁定,并受理当事人的执行申请。

三、司法实践中应当注意的问题1、关于管辖法院问题《民诉法》规定,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向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即是说,担保财产所在地、担保物权登记地的基层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以先立案的法院为准,这个不难理解。

但是,对于质押中的权利质押,其标的为所有权以外的可让渡的财产权利,并非有形财产,自然也无财产所在地,一般应以财产权利登记地确定管辖法院。

当然,也有人认为,对于这种情形,担保财产所在地就是权利凭证持有人所在地。

而留置权属于法定担保物权,同时又属于非登记物权,故应以担保财产所在地确定管辖法院。

此外,对于多个担保物分属几个法院辖区,或者担保物有多个登记地的情形,各个法院均有管辖权,申请人可向其中任意一个基层法院提出申请。

2、关于未经登记的担保物权问题《民诉法》实现担保物权程序中虽然并未限定担保权人的担保权须经登记为前提,但结合《担保法》、《物权法》的相关规定,特殊动产抵押权如果未经登记,将缺乏公示公信功能,如果当事人对担保物权的存在或者担保的范围、数额等方面存在争议,笔者认为,应当通过诉讼程序解决,不宜直接裁定拍卖、变卖担保财产。

毕竟实现担保物权程序属于非诉程序,该制度本身欠缺实体审查能力。

3、关于实现担保物权的实体法律依据《民诉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实现担保物权得依照《物权法》等法律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这里的“物权法等法律”应当理解为不完全列举,除《物权法》外,还包括《合同法》、《民用航空法》、《海商法》等,都属于实现担保物权的实体法律依据(当然,《担保法》也属于这个范畴,不过其许多规定已被《物权法》的相关规定所取代)。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