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大全介绍
航空旅客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条款8篇
航空旅客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条款8篇篇1一、合同双方甲方(保险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旅客):______________________二、保险标的本合同涉及的保险标的是乙方作为乘客在乘坐甲方指定的航空器期间发生的意外伤害。
三、保险责任1. 甲方同意在保险期间内,对乙方因乘坐航空器期间遭受的意外伤害进行赔偿。
2. 意外伤害包括但不限于:身体伤害、死亡、疾病、失踪等。
3. 本保险不承担因乙方自身疾病、心理疾病、违法行为等原因导致的伤害。
四、保险金额及保费1. 保险金额:人民币________元。
2. 保费:人民币________元。
五、保险期间本保险的保险期间自乙方进入航空器开始至离开航空器为止。
六、赔偿范围与程序1. 赔偿范围:乙方因意外伤害导致的医疗费用、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
2. 赔偿程序:a) 乙方发生意外伤害后,应立即通知甲方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b) 甲方在收到通知后,将根据乙方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核。
c) 审核通过后,甲方将按照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及赔偿范围进行赔偿。
七、合同解除与终止1.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至保险期间结束或依法解除之日止。
2. 双方均有权在保险期间届满前解除本合同。
解除合同需书面通知对方。
3. 若乙方在保险期间发生意外伤害,甲方不得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八、免责条款1. 因下列原因导致的意外伤害,甲方不承担保险责任:a) 乙方故意自伤、自杀、犯罪行为等导致的伤害。
b) 乙方在航空器起降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或航空公司规定导致的伤害。
c) 战争、军事冲突、恐怖袭击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伤害。
2. 甲方对乙方因投保时隐瞒或虚假陈述导致的伤害不承担保险责任。
九、争议解决1. 本合同的解释、履行和争议解决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 若双方因本合同产生纠纷,应首先友好协商解决;协商无果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其他条款1.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平安旅行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平安旅行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保险财产范围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等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保险对象:凡符合本公司承保条件的旅行者,均可成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第三条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一)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身故,本公司按其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二)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造成本合同所附“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该表所列比例乘以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事故发生后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本合同所附“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两项以上者,本公司给付各对应项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之和。
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仅给付一项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若残疾项目所属残疾等级不同时,给付较严重项目所对应的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残疾合并前次残疾可领较严重项目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者,按较严重项目标准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投保前已患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的残疾视为已给付该项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同一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身故及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保险单所载明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
(三)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在三天内接受治疗的,当该次治疗在三十天内实际发生的合理的医疗费用超过100元时,本公司就超过部分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旅行社责任意外伤害保险
4.争议解决:如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其他:合同各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合同中约定其他特别条款,以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
十、生效与终止条款
1.生效条件:本合同自甲、乙、丙三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3.免责范围: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一方或多方无法履行合同义务的,受影响方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期间不承担违约责任,但应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减轻损失。
4.权利与义务:
a)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尽力克服事件影响,尽快恢复正常履行能力。
b)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受影响方应立即通知其他各方,并按照合同约定继续履行义务。
合同或协议各方的签字确认:
甲方(旅行社):____________________
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保险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_
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
4.免责条款:
a)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各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b)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因第三方原因导致一方违约,该方应在合理范围内免责。
七、合同或协议生效、变更与解除条款
1.生效条件:本合同自甲方、乙方和丙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2.变更:
a)任何一方要求变更合同内容的,应书面通知其他各方,经各方协商一致后方可进行变更。
2.生效时间:本合同的生效时间为上述生效条件满足之时。
旅游意外保险合作协议4篇
旅游意外保险合作协议4篇篇1旅游意外保险合作协议甲方:保险公司地址:XXX电话:XXX法定代表人:XXX乙方:旅行社地址:XXX电话:XXX法定代表人:XXX为了保障旅客在旅行过程中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第一条合作内容1.甲方同意与乙方合作,为乙方旅行社所组织的各类旅游团队提供旅游意外保险服务。
2.保险种类包括但不限于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财产损失保险等。
3.乙方有权根据实际需要选择符合要求的保险产品,甲方按照约定向乙方提供服务。
第二条保险费用1.保险费用由乙方承担,并按照保险产品的具体要求及时足额向甲方支付。
2.保险费用的具体金额以甲方和乙方双方书面确认的协议为准。
第三条保险责任1.甲方对于乙方提供的旅游团队所遭受的意外伤害和财产损失负有相应的保险责任。
2.乙方有义务及时向甲方提供有关保险事故的相关证明文件,并协助甲方做好理赔工作。
第四条保险范围1.保险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旅行中的人身意外伤害、财产损失等情况。
2.具体保险范围以甲乙双方签订的合同为准。
第五条保险期限1.保险期限以旅行团队实际旅行时间为准。
2.如果旅行过程中发生延误、中断或取消等情况,保险期限也会相应延长。
第六条免责条款1.由于乙方旅行社的过错或疏忽导致的保险事故,甲方有权拒绝理赔。
2.由于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甲方有义务及时处理并进行理赔。
第七条违约责任1.乙方未按照约定向甲方支付保险费用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如果甲方未履行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八条协议终止1.本合作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旅游团队旅行结束之日止。
2.在合作期间如一方违反协议内容,另一方有权提前终止合作。
第九条其他事项1.本协议的修改、补充均须经双方书面确认,具有法律效力。
2.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签订日期:签订日期:篇2旅游意外保险合作协议甲方:XXXXXXXX旅行社乙方:XXXXXXXX保险公司为加强双方合作,提升服务质量,保障客户权益,特订立本合作协议。
旅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旅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旅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也可称之为旅游意外伤害保险,简称旅游意外险,是专门针对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在出差或旅游的途中因意外事故导致身故或伤残,或保险合同约定保障范围内其他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将依据保险合同约定的责任承担相应的保险赔偿责任。
保险概述到景区旅游,目睹那惊险、刺激的旅游项目,当既想体验那些激情,但又有所心悸时,可选择自愿性的旅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旅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也可以称之为旅游意外伤害保险,保险时间:以每天0时——24小时为一天。
保险对象:凡参加旅行社组织的境内、境外旅游者。
承保年龄:出生180天至70周岁。
70周岁以上保险金额减半。
保险期间:从踏上旅行社安排的交通工具至离开旅行社安排的交通工具为止。
通常情况下,旅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主要包括三个部分的保险责任:1、人身意外伤害保障,主要是游客在旅游期间,因突发疾病、意外导致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负责赔付;2、人身意外医疗保障,是游客在旅游期间,因为疾病或意外,导致的误工费、交通费、食宿费等费用,保险公司给予赔偿;3、突然疾病等医疗保障,是游客在保险期间内,因为突发疾病发生的医疗费用,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基本类型旅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一般情况下,旅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按照承保地域情况的不同,保险公司主要将其区分境内旅游保险与境外旅游保险。
境内旅游保险,顾名思义是指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于境内进行旅游出行活动时发生意外事故或者突然急性病,且因该意外事故或者突发急性病产生意外身故、残疾或者产生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保险公司将承担保险赔偿责任,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条款内容给付保险赔偿金。
境外旅游保险是针对国民境外旅游、探亲访友、公干在境外面临的意外、医疗等风险联合推出的24小时全天候、综合性的紧急救援服务及意外、医疗、救援服务费用保险保障。
保险责任境内旅游保险可分主题叠加购买一般来说,若在境内旅游,购买的旅游保险都是短期意外险,针对的是游客在境内出行中的意外进行的保障。
有关旅行社旅客旅游意外保险合同6篇
有关旅行社旅客旅游意外保险合同6篇篇1甲方(旅行社):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旅客):_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甲方为乙方提供旅游服务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保险事宜,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保险对象本保险合同适用于参加甲方组织的旅游活动的旅客,即乙方。
二、保险范围本保险合同涉及的保险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旅游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伤害、突发疾病、财产损失等。
三、保险期限保险期限自乙方开始参加甲方组织的旅游活动起至旅游活动结束止。
四、保险金额及保费1. 保险金额:根据旅游活动的性质、乙方年龄、健康状况及风险程度,由甲方确定保险金额。
2. 保费: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规定支付相应的保费。
五、保险责任1. 甲方应按时为乙方购买旅游意外保险,并确保保险的有效性。
2. 乙方在旅游过程中发生意外伤害或突发疾病,甲方应及时协助乙方进行救治,并承担因此产生的相关费用。
3. 若乙方因意外导致身故或残疾,甲方应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向乙方或其家属支付相应的保险金。
4. 若乙方在旅游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意外事件等导致财产损失,甲方应协助乙方进行索赔,并承担相应责任。
六、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1. 甲方有权按照本合同约定收取保费,并有义务为乙方购买旅游意外保险。
2. 乙方有权在旅游过程中享受保险保障,并有义务按照约定支付保费。
3. 甲乙双方应共同遵守保险合同的相关约定,确保合同的履行。
七、免责条款1. 因乙方自身疾病、妊娠、流产等导致的损失,保险公司免于承担保险责任。
2. 因乙方参与高风险运动、从事犯罪活动或其他违法行为导致的损失,保险公司免于承担保险责任。
3. 战争、核辐射、核污染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损失,保险公司免于承担保险责任。
八、争议解决如甲乙双方在保险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可向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华夏游境内旅行意外医疗保险条款(2009)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华夏游境内旅行意外医疗保险条款(2009版)1 投保附加险的条件本条款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夏游境内旅行意外伤害保险条款(2009版)》(以下简称主险)的附加险条款,只有在投保了主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本附加险。
2 附加险内容2.1 保障内容保险人对任一被保险人累计给付的医疗保险金以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限。
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免赔额和赔付比例以保险单上所载本附加险合同项下的相应数额为准。
在保险期间内,如任何被保险人在境内旅行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90天内(含90天)在医疗机构(释义见4.1)进行治疗,对于在上述90天内发生的必要且合理的医疗费用(释义见4.2),保险人在扣除免赔额后,按照赔付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
本附加险合同适用补偿原则。
被保险人通过任何途径所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金额总和以其实际支出的医疗费用金额为限。
被保险人已经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任何第三方(包括任何商业医疗保险)获得相关医疗费用补偿的,保险人仅对扣除已获得补偿后的剩余医疗费用,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2.2 责任免除因下列原因造成的医疗费用,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1)主险合同责任免除中各款之情形;(2)投保前已有残疾的治疗和康复;(3)先天性疾病与先天性畸形;(4)非因意外伤害而进行的牙科治疗或手术以及任何原因导致的牙齿修复或牙齿整形;(5)非因意外伤害而进行的视力矫正或因矫正视力而作的眼科验光检查;(6)一般身体检查、疗养、特别护理或静养、康复性治疗、物理治疗或心理治疗。
3 保险金申请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交以下材料。
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保险金申请人补充提供。
(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2)保险单原件;(3)保险金申请人的身份证明;(4)完整的门、急诊病历;(5)出院小结;(6)医疗正式收据及明细清/账单;(7)被保险人境内旅行的证明,如旅游费用收据、机票或车船票;(8)投保人、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2024年旅行社旅客旅游意外保险合同(4篇)
2024年旅行社旅客旅游意外保险合同合同编号: [编号]本合同由以下双方订立:甲方(投保人):姓名:[姓名]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联系电话]住址:[住址]乙方(保险公司):公司名称:[公司名称]联系地址:[联系地址]联系电话:[联系电话]鉴于甲方有意购买旅行社旅客旅游意外保险,乙方同意向甲方提供以下保险服务,并达成以下协议:第一条:保险产品1.1 产品名称:旅行社旅客旅游意外保险。
1.2 保险期限: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指定旅行结束之日。
1.3 保险金额:人民币[金额]元。
1.4 保险费:人民币[金额]元。
第二条:保险责任2.1 乙方承诺,在保险期限内,对于甲方因意外事故导致人身伤害或死亡所承受的直接经济损失,依据本合同约定支付保险金。
2.2 保险金条款:乙方将按照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和限额支付保险金。
2.3 意外事故定义:本合同所称的意外事故是指发生于旅行途中的突发事件,包括但不限于交通事故、自然灾害、疾病等因素导致的人身伤害或死亡。
第三条:保险期间与范围3.1 保险期间: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指定旅行结束之日,以旅行结束当天24:00为止。
3.2 保险范围:本保险仅对甲方参加旅行社组织的团队旅游活动期间的意外事故提供保险保障。
若甲方自行脱离旅行团活动,乙方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四条:保险金的申请与赔付4.1 申请保险金:甲方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应立即通知保险公司,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医疗费用单据、死亡证明、警察报案证明等。
4.2 保险金赔付:乙方收到甲方的申请文件后,将在接到合格申请后的10个工作日内支付保险金。
第五条:合同解除与终止5.1 合同解除:本合同的解除申请应由甲方提出,乙方同意并批准后方可解除。
解除合同后,甲方已缴纳的保险费将不予退还。
5.2 合同终止:本合同将在保险期限届满时自动终止。
第六条:其他条款6.1 合同生效:本合同自甲方支付完全部保费后生效。
6.2 合同争议:双方如发生合同履行方面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平安旅行意外伤害保险(B款)条款
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保险单原件; 3.被保险人身份证明; 4.二级以上(含二级)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或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残疾或烧烫伤鉴定诊断书; 5.被保险人的旅行交通票据(如机票、车票等)、酒店住宿票据、旅游团费单据等旅行凭证,须提交复印件并提供原件以查验; 6.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7.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故保险金,对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但
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前保险人已给付第(二)、(三)款约定的残疾、烧烫伤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应扣除已给付的保险金。 (二)残疾保险责任
第四条 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包括: (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 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 务: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四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 第十五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 保险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 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 保险金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第十六条 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投保人未通知的,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所载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 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发送给投保人。 第十七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保险金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
2020年(金融保险)东京海上日动火灾保险中国有限公司
(金融保险)东京海上日动火灾保险中国有限公司东京海上日动火灾保险(中国)有限X公司境外旅行意外伤害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境外旅行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除另有特别约定外,年满十八周岁至七十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劳动,且能正常境外旅行的自然人,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包括:(壹)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壹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和被保险人在同壹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能够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
对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残疾或烧烫伤保险金受益人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残疾或烧烫伤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第五条在责任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而致身故、残疾或烧烫伤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一. 意外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导致身体伤害,且自事故发生之日起壹百八十日内因同壹原因身故,保险人将按保险单上所载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大地行出国人员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二) 不服从旅游区或者旅游团管理规定期间;
(三) 以非乘客身份搭乘航空器具或者搭乘非经当地政府登记许可的航空器具期间,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有 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期间;
(四) 在建筑工地、矿场、油田或者石油及化学工业现场等地被雇用进行职业活动期间;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大地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被保险人清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
证、声明、批注、附贴批单以及其他有效文件构成。凡涉及本合同的约定,均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投保时年龄七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者正常生活,将前往境外从事公务、旅游、探亲访友、学习、培训等各种旅行 的人员,可作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人遭受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对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金申请人等进行调查和检查(包括提请作必要、合理的解剖 检验),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金申请人等应当予以充分配合。
第二十二条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保险合同的解除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意外身故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 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八) 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或者武装叛乱期间。
第八条 若发生归于本保险条款 “责任免除 ”部分的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约定的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除 “投保人的故意行 为 ”造成被保险人身故外,保险人退还相应未满期净保险费。
旅游意外保险赔偿标准
旅游意外保险赔偿标准旅游意外保险是指旅行者在旅行期间发生意外伤害或意外事件,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向被保险人或其指定的受益人支付保险金的一种保险形式。
旅游意外保险赔偿标准是指保险公司在旅游意外保险合同约定范围内,对被保险人或其指定的受益人进行赔偿的具体标准。
下面将就旅游意外保险赔偿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旅游意外保险赔偿标准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意外伤害医疗费用的赔偿标准。
在旅行期间,如果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需要进行医疗治疗,保险公司将根据合同约定向被保险人支付医疗费用,包括住院治疗费用、手术费用、药品费用等。
二是意外伤害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标准。
如果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因意外伤害不幸身亡,保险公司将按照合同约定向被保险人的受益人支付死亡赔偿金。
三是意外伤害伤残赔偿金的赔偿标准。
如果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因意外伤害导致伤残,保险公司将按照合同约定向被保险人支付伤残赔偿金。
其次,旅游意外保险赔偿标准还包括一些特殊情况下的赔偿标准。
比如,如果被保险人因旅行期间发生意外伤害需要紧急返回国内治疗,保险公司将按照合同约定向被保险人支付紧急返回费用。
此外,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旅行计划变更或取消,保险公司也将按照合同约定向被保险人支付相关费用。
最后,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旅游意外保险赔偿标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需要被保险人或其指定的受益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医疗费用发票、诊断证明、死亡证明、伤残鉴定书等。
保险公司将根据合同约定和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赔偿。
总之,旅游意外保险赔偿标准是保险合同约定的具体内容,被保险人在购买旅游意外保险时,应当仔细阅读合同条款,了解赔偿标准,以便在发生意外事件时能够及时获得保险公司的赔偿。
同时,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应当妥善保管好相关证明材料,以便顺利进行理赔。
希望本文能够对大家了解旅游意外保险赔偿标准有所帮助。
旅责险统保示范项目保险条款
旅责险统保示范项目保险条款1. 引言本文档为旅责险统保示范项目的保险条款,旨在明确保险责任、保险范围以及理赔流程等相关事项,以确保受保险人的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2. 保险责任2.1 被保险人意外伤害保险责任被保险人在旅行过程中因意外事故导致伤害,保险公司将提供保险赔偿。
2.2 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被保险人在旅行过程中因意外事故导致第三方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保险公司将负责赔偿。
3. 保险范围3.1 旅行范围本保险适用于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内的旅行活动。
3.2 旅行期间本保险对旅行活动期间的意外伤害和第三者责任提供保障。
3.3 旅行人员本保险适用于旅行团队成员,包括游客、导游、驾驶员等。
3.4 保险金额保险金额根据被保险人的具体情况和旅行计划确定,保险公司将为每个被保险人提供最适当的保险额度。
4. 免赔额4.1 被保险人意外伤害保险免赔额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对于每起意外伤害事故,被保险人需要承担一定的免赔额。
4.2 第三者责任保险免赔额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对于每起第三者责任事故,被保险人需要承担一定的免赔额。
5. 理赔流程5.1 报案被保险人在发生意外事故后,应立即向保险公司报案,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5.2 赔偿审核保险公司将对报案材料进行审核,并核实事故情况和保险责任范围是否符合。
5.3 赔款支付经过审核通过的理赔申请,保险公司将在合理时间内支付相应的赔款给被保险人。
6. 保险费与缴费方式6.1 保险费计算方式保险费根据被保险人的风险评估、旅行计划和保险金额等因素进行计算,具体费率请参考保险费率表。
6.2 缴费方式保险费可以通过银行转账、支付宝或现金等方式进行缴纳。
7. 保险终止与退保7.1 保险终止保险合同在以下情况下自动终止: - 被保险人死亡; - 保险期限届满。
7.2 保险退保被保险人可以通过书面申请向保险公司申请退保,退保手续费将根据保险合同的相关规定进行扣除。
8. 附则8.1 争议解决方式本保险合同如发生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平安e行神州境内旅游险2020版条款
平安e行神州境内旅游险2020版条款(1)旅行意外伤害身故和伤残条款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旅游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人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造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标准编号为JRT00832013,下简称《伤残评定标准》)所列伤残之一的,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伤残保险金。
如第一百八十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伤残保险金。
(2)旅行意外和急性病住院津贴条款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突发严重急性病,并在符合本条款第十条释义的医院(以下简称“释义医院”)住院治疗,保险人就被保险人自事故发生或诊断之日起180日内的合理住院天数,按保险单载明的每日给付金额给付旅行住院津贴保险金。
(3)旅行意外伤害医疗费用条款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在符合本保险合同释义的医院(以下简称“释义医院”)进行治疗,保险人就被保险人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实际支出的按照当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必要的、合理的医疗费用超过人民币100元的部分,给付医疗保险金。
如投保人与保险人对免赔额和赔付比例另有约定,可在保险单中进行载明。
(4)高风险运动意外伤害身故和伤残条款保险期间内,保险人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在参加高风险运动期间遭受主保险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事故,并根据主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本保障计划承保高风险运动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但不限于潜水、滑水、滑雪、滑冰、驾驶或乘坐滑翔翼、滑翔伞、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马术、拳击、特技表演、驾驶卡丁车、赛马、赛车、各种车辆表演、蹦极等活动。
(5)飞机意外伤害身故和伤残条款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营运的飞机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人以、“飞机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给付事故对应的身故保险金,对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旅责险统保示范项目保险条款
旅责险统保示范项目保险条款随着旅游业的不断发展壮大,越来越多的人开始选择旅游作为自己的休闲方式,因此旅游保险也在不断增加,成为了人们旅行必需品之一。
其中,旅责险是旅游保险中的一种重要保险,主要是在游客旅行过程中,对游客可能遭受的意外伤害、财产损失以及第三方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等风险进行保障。
而在旅责险的实行过程中,为了更好的保护游客的利益,保险公司对于旅责险保险条款进行了规定,并制定了旅责险统保示范项目保险条款。
一、旅责险的保险条款旅责险属于意外伤害险的一种,主要保障游客在旅游过程中的各种意外伤害和财产损失。
旅游行程中,游客可能会遇到人为或自然原因造成的意外伤害,例如:交通事故、意外摔跤、自然灾害、罢工、恐怖袭击等。
此外,游客的财产也是需要得到保证的,对于可能遗失、被盗、损坏等情况,旅责险也都能够做到全方位的保障。
二、旅责险统保示范项目保险条款的特点旅责险统保示范项目保险条款制定的目的是为了避免旅游保险市场的无序竞争、防范旅行社等主管单位间错综复杂的关系、补偿游客的有效性和便捷性等问题。
在此基础上,旅责险统保示范项目保险条款最突出的特点如下:1、保险责任明确:旅责险统保示范项目保险条款明确保险责任,包括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两方面,游客在旅游过程中遭受的各种意外伤害和财产损失都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保障。
2、赔偿标准明确:旅责险统保示范项目保险条款的赔偿标准明确规定了游客在发生意外伤害和财产损失时的赔偿金额,保险公司需要按照标准进行赔偿,保证游客在遭遇意外伤害、财产损失等不幸事件时的基本利益。
3、自主选择权:旅责险统保示范项目保险条款明确规定,游客有自主选择权,可以选择保单金额、保险期限、保险产品等,以满足不同的保险需求。
三、旅责险统保示范项目保险条款的实行价值旅游市场的蓬勃发展,对于旅游保险的需求也呈现出了不断增长的趋势。
制定旅责险统保示范项目保险条款,是为了保护游客的安全和权益,同时维护旅游市场的健康发展。
公务出差旅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公务出差旅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被保险人应为日常居住地或工作地位于中国境内的年满十八周岁(见第二十七条“释义”第1款)至七十周岁(含十八周岁及七十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和生活,进行公务出差(见第二十七条“释义”第2款)旅行的人员。
第三条投保人应为:A、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人;或B、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第四条(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见第二十七条“释义”第3款),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
对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其监护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二)残疾或烧烫伤保险金受益人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残疾或烧烫伤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障内容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持有效证件在境外(见第二十七条“释义”第4款)或境内(见第二十七条“释义”第5款)公务出差旅行期间(地域范围以保险单或保险凭证约定为准),因遭受意外伤害(见第二十七条“释义”第6款)事故导致身故、残疾或烧烫伤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P0120平安旅行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平保养发[2009]105 号,2009 年 9 月呈报中国保监会备案)
提示: 条款正文中加粗显示的文字内容为免除本公司保险责任的条款,请注意仔细阅读。
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等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 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其它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 第三条 保险责任 本合同的保险责任分为基本部分和可选部分,投保人在投保基本部分的基础上可选择投保可选部分的一 项或多项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按约定承担下列部分或全部保险责任: (一)基本部分 1.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本公司按其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 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对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2.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事故造成本合同所附“残疾程度与给付比 例表”(见附表 1)二到七级或“三度烧烫伤与给付比例表”(见附表 2)所列残疾之一的,本公司按附表所列 比例乘以其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 180 日的身体 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事故造成“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见附表 1)二到七级及“三度烧烫伤与给付比 例表”(见附表 2)所列残疾程度两项以上的,本公司给付各对应项意外伤残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 于同一上肢或同一下肢时,仅给付一项意外伤残保险金;若残疾项目所属残疾等级不同时,给付较严重项目 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该次意外事故导致的残疾合并前次残疾可领较严重项目意外伤残保险金的(投保前已有或因责 任免除事项所致“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见附表 1)及“三度烧烫伤与给付比例表”(见附表 2)所列的残 疾,也视为前次残疾),本公司按较严重项目标准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每一被保险人的意外身故保险金及意外伤残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 (二)可选部分 1.急性病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突发急性病,并自急性病发作之日起 30 日内因该急性病身故的,本公司按其急性病身故保险金 额给付急性病身故保险金,对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2.医疗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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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喜欢旅游的朋友们购买旅行意外伤害保险显的十分重要,旅行意外伤害保险都有哪些条例呢?下面小编为大家介绍一下!
一、旅游险简介
保险对象:凡参加旅行社组织的境内、境外旅游者。
时间规定:0时~24小时记为一天。
承保年龄:出生180天至70周岁。
70周岁以上保险金额减半。
保险期间:从踏上旅行社安排的交通工具,至离开旅行社安排的交通工具为止。
保险责任范围:
在旅游途中,因为意外或急性病导致的必须医院治疗的事故,意外事故导致伤残的,因为意外事故导致死亡的,根据合同内容保险公司负有赔偿责任。
二、旅游险误区
复杂的旅行保险条款往往需要保险专家为您细细讲解,再次我们先给您提个醒,为您介绍几个常见的旅行意外伤害保险条款涉及到的误区。
误区一:旅行社投保就行。
我们参加旅行团外出旅行时,旅行社常常会提醒我们购买一份保额较少的保险,是旅游责任险。
跟旅行意外伤害保险略有不同。
旅游责任险只为旅行社因疏忽或过失所需承担的经济责任埋单,保护的是旅行社的意外损失。
而游客本人发生的意外事故则不在承保范围内,只有购买“旅行意外伤害保险”才能保障您的人身安全。
误区二:出险后能全额赔偿。
人身意外保险所约定的保险金额只是保险公司承担给付的最高保险金限额,而非实际给付金额。
很多情况下,您是拿不到全额赔偿的。
一般人身意外保险都是按比例赔付,其中只有航空事故能拿到最高保险金限额,也就是全额赔偿。
除了主险之外,您也可以购买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作为附加险,该险种能够赔付您由于意外造成的医疗费用,减少您的损失。
误区三:保额越高越好
外出旅游的投保人,应该根据去到的地方不同投保不同的额度。
不同的地区的医疗救助水平、对健康的重视程度和医疗费用有很大差距,您需要事先了解情况。
举几个例子来说,到美国、新加坡、日本等医药费较高的国家旅游,医疗险的保额最好不要低于20万元;而到泰国、马来西亚等国家旅游,如果行程较短,医疗险的保额在10万元左右即可。
误区四:投了保就一定陪。
实际上,旅行意外伤害保险含有许多的“除外责任”。
在“除外责任“发生时,保险公司是不负责赔偿的。
除外责任一般包括:潜水、跳伞、蹦极、攀岩、探险等高风险运动,以及一些难以控制的疾病,如心脏病、脑溢血等。
根据您乘坐的交通工具的不同,旅行意外伤害险的保费和保额会有所区别,建议您先规划好您的外出流程,再购买保险。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整理的有关“旅行保险条款”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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