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产险972号附件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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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财产保险基本险》和《财产保险综合险》条款、费率及条款解释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财产保险基本险》和《财产保险综合险》条款、费率及条款解释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财产保险基本险》和《财产保险综合险》条款、费率及条款解释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1996.05.30•【文号】银发[1996]187号•【施行日期】1996.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0)第12号--废止《关于恢复国内保险业务和加强保险机构的通知》等38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发布日期:2010年9月29日,实施日期:2010年9月29日)废止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财产保险基本险》和《财产保险综合险》条款、费率及条款解释的通知(1996年5月30日银发[1996]187号)中国人民银行各省、市、自治区、计划单列市分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中国平安保险公司,天安、大众保险公司,新疆兵团保险公司:现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制定的《财产保险基本险》和《财产保险综合险》条款、费率及条款解释印发给你们执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财产保险基本险》和《财产保险综合险》条款、费率和条款解释自1996年7月1日执行,原企业财产保险条款及费率(银发[1993]95号文颁布)同时废止。

二、人民银行各分行要加强对财产保险业务的监督和管理,确保修订后的条款、费率和条款解释的顺利实施。

三、各保险公司要严格按时依照本条款、费率开展业务,未经人民银行总行批准,不得擅自对条款、费率和条款解释内容进行修改。

四、人民银行各分行、各保险公司要将修订后的条款和费率在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及时上报人民银行总行。

附:一财产保险基本险条款保险标的范围第一条下列财产可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一)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财产;(二)由被保险人经营管理或替他人保管的财产;(三)其他具有法律上承认的与被保险人有经济利害关系的财产。

第二条下列财产非经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一)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古书、古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二)堤堰、水闸、铁路、道路、涵洞、桥梁、码头;(三)矿井、矿坑内的设备和物资。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商业车险自主定价改革试点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商业车险自主定价改革试点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商业车险自主定价改革试点地区费率方案报送有关要求的通知
【法规类别】财产保险
【发文字号】银保监办发[2018]28号
【发布部门】60322
【发布日期】2018.05.08
【实施日期】2018.05.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商业车险自主定价改革试点地区费率方案报送
有关要求的通知
(银保监办发〔2018〕28号)
各财产保险公司:
为规范商业车险自主定价改革试点地区产品费率方案(以下简称费率方案)的报送工作,确保试点工作有序进行,现将报送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财产保险公司制定费率方案时,应严格遵循合理、公平、充足的原则,不得存在导致不正当竞争的因素。

二、使用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的财产保险公司在厘定试点地区商业车险费率时,基准纯风险保费、无赔款优待系数和交通违法系数费率调整方案应参照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拟订的费率基准执行。

附加费用率预定不得超过35%,附加费用率预定为35%的财产保险公司不需要解释说明,附加费用率预定低于35%的财产保险公司应进行解释说明。

三、各财产保险公司分管精算的高级管理人员或总精算师对费率方案的制定负责,分管车险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对费率方案执行情况的管控负责,上述高级管理人员应签署责任声明书。

总精算师(或精算责任人)对费率方案出具精算评估意见并签名。

责任声明书及精算评估意见的模板见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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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规范两全保险产品有关问题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9〕228号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规范两全保险产品有关问题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9〕228号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规范两全保险产品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规范两全保险产品有关问题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9〕228号各人身保险公司:为加快推进保险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进一步丰富保险产品供给,规范保险产品开发设计行为,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现就规范两全保险产品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保险公司开发设计两全保险产品,应当做到产品的保险期间与实际存续期间一致。

产品设计不得有下列行为:(一)通过保单质押贷款、部分领取、生存领取、减少保额等条款设计变相改变实际存续期间。

(二)通过退保费用、持续奖励等产品定价参数设计变相改变实际存续期间。

(三)通过调整现金价值利率等方式,变相提高或降低产品现金价值。

二、保险公司销售两全保险产品,应当以5年期及以上业务为主。

因流动性管理或者资产负债匹配管理需要,保险公司可以开发设计保险期间为5年期以下的两全保险产品,但不得短于3年。

三、保险公司销售5年期以下两全保险产品,应保持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20%。

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20%时,保险公司应立即停止销售5年期以下两全保险产品。

四、保险公司应切实加强资本管控和业务规划管理,根据公司资本实力等因素合理确定5年期以下两全保险业务规模。

自2020年起,保险公司5年期以下两全保险产品的年度规模保费应控制在公司上年度末投入资本和净资产两者较大者的1倍以内。

投入资本是指保险公司所有者投入的货币资金,包括实收资本(或股本)和资本(或股本)溢价;净资产是指根据会计准则计算出的公司净资产。

规模保费采用业务口径计算,即保险公司签发保险合同、收取保险费的,均确认为规模保费。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财产保险承保理赔信息客户自主查询制度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财产保险承保理赔信息客户自主查询制度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财产保险承保理赔信息客户自主查询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1.06.22•【文号】保监产险[2011]922号•【施行日期】2011.06.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财产保险承保理赔信息客户自主查询制度的通知(保监产险〔2011〕922号)各保监局,各财产保险公司:为全面贯彻落实全国保险业情况通报会和全国保险监管工作会议精神,切实保护被保险人合法权益,进一步推动财产保险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现信息公开透明,根据《关于印发〈中国保监会关于建立财产保险承保理赔信息客户自主查询制度的工作方案〉的通知》(保监发〔2009〕111号,以下简称111号文)的总体部署,保监会决定进一步完善财产保险承保理赔信息客户自主查询制度,扩大查询范围。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查询险种范围与时限要求各公司应在2011年8月1日前实现财产保险全险种领域(特殊风险业务除外)的查询,其中:非车险查询内容至少应当实现附件1所列明的查询项目(短期健康险、意外险查询内容参照保监发〔2009〕91号文件相关要求执行);车险查询内容应当在实现111号文要求的基础上增加渠道信息查询,主要包括业务渠道情况(个人代理、专业代理、兼业代理、经纪业务),代理机构、经纪机构名称或代理人名称,机构代码或个人职业资格证书号码以及支付方式等。

二、实施步骤(一)公司准备阶段(2011年6月30日前)各公司应按照111号文及本通知的相关要求开展系统改造等必要工作,2011年6月30日前完成上线准备工作。

(二)试运行阶段(2011年7月1日至2011年7月31日)自2011年7月1日起,各公司在全国范围内实施试运行。

对本通知下发前保监局尚未在辖区内推行非车险承保理赔信息客户自主查询的,原则上应当按照本通知实施。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保险资产配置风险管理的通知-保监发[2009]17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保险资产配置风险管理的通知-保监发[2009]17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保险资产配置风险管理的通知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保险资产配置风险管理的通知(保监发〔2009〕17号)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当前,国际金融危机尚未见底,宏观经济和金融市场运行仍有一些不确定因素,各公司应根据全国保险工作会议精神,积极应对各种困难和挑战,加强保险资产配置风险管理,切实防范系统性风险,促进保险行业平稳健康发展。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要防范产品定价风险。

建立保险产品设计、销售和投资协调机制。

资产管理部门要主动向产品研发部门提供经济运行趋势、金融产品利率和投资品种收益等情况,充分揭示市场风险和流动性风险,支持有关部门统筹考虑市场销售、公司管理和投资回报等因素,合理确定产品价格,控制销售和管理费用,开发和销售符合市场行情和投资者需求的保险产品,防止产生新的利差损。

二、要防范资产错配风险。

根据市场变化和产品成本要求,按照资产负债匹配管理原则,在风险容忍度范围内,以保险产品为基础,确定资产配置方案,构建具体投资组合,从源头和基础抓起,确保保险产品负债与投资资产相匹配,防止资产低效配置和高风险投资损失。

三、要防范利率风险。

运用风险管理技术和手段,建立投资收益预测模型,科学评估市场利率变化和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化对固定收益资产产生的影响。

按照价值投资和稳健管理要求,建立中长期绩效评估机制,合理安排固定收益资产配置在持有到期资产的比重,维护投资收益的长期稳定,防止利率敏感性资产的减值风险。

四、要加强合规经营。

严格执行有关投资的法律法规,加强资产配置管理能力建设,建立内部信用风险评估机制,提高信用评级能力,定期和不定期做好风险压力测试工作,分析资产负债与配置期限及收益缺口。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保险资金托管工作的通知-保监发[2005]90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保险资金托管工作的通知-保监发[2005]90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保险资金托管工作的通知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保险资金托管工作的通知(2005年10月13日保监发[2005]90号)各保险公司,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为进一步改善资金管理,防范运作风险,提高投资收益,切实加强监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决定开展保险资金托管工作。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建立保险资金托管制度的重要意义近几年来,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及有关保险机构,根据保监会统一部署,加快保险资金管理体制改革,积极拓展投资运营渠道,防范和化解资金管理风险,取得了一定成效。

随着宏观经济政策调整,金融改革深化,金融市场秩序发生了很大变化,保险资金管理面临新的市场环境、新的管理体制、新的投资渠道和新的交易对手,出现了许多新的情况和问题:一是资金管理制度不很完善,运作方式不够规范,难以防范资金运用的现实风险;二是投资管理经验不足,调节和控制手段不力,难以防范境内、外市场运作、多币种投资的潜在风险;三是保险资金监管体制尚未确定,监督检查措施尚未到位,难以防范投资产品增加、运营方式变化带来的道德风险。

解决这些问题,必须通过制度、体制、机制和技术创新,创建专业化、规范化、市场化的新的保险资金管理体系。

建立保险资金托管制度是深化保险改革,完善保险管理体制的一项重要战略举措,是推动保险资产管理规范运作的一项重大制度安排,有利于统一管理,确保资金安全完整,有利于加强监督,增加管理透明度,有利于金融行业互动,提高投资运作效率,对促进保险业稳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有着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战略意义。

保监产险〔2009〕972号

保监产险〔2009〕972号

关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的批复保监产险〔2009〕972号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你公司《关于审批〈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等条款的请示》(人保财险条款〔2009〕168号)收悉。

经审核,批复如下:一、同意你公司使用经修订的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费率。

条款编号如下:1、第三者责任保险(主险):A01H01Z01090923;2、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主险):A01H01Z02090923;3、非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主险):A01H01Z03090923;4、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主险):A01H01Z04090923;5、特种车保险(主险):A01H01Z05090923;6、摩托车、拖拉机保险(主险):A01H01Z06090923;7、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主险):A01H01Z07090923;8、机动车盗抢保险(主险):A01H01Z08090923;9、机动车提车保险(主险):A01G01Z09090923;10、玻璃单独破碎险:A01H01F01090923;11、车身划痕损失险:A01H01F02090923;12、可选免赔额特约条款:A01H01F03090923;13、不计免赔率特约条款:A01H01F04090923;14、火灾、爆炸、自燃损失险:A01G01F05090923;15、自燃损失险:A01G01F06090923;16、新增加设备损失保险:A01G01F07090923;17、发动机特别损失险:A01G01F08090923;18、机动车停驶损失险:A01G01F09090923;19、代步机动车服务特约条款:A01G01F10090923;20、更换轮胎服务特约条款:A01G01F11090923;21、送油、充电服务特约条款:A01G01F12090923;22、拖车服务特约条款:A01G01F13090923;23、附加换件特约条款:A01G01F14090923;24、随车行李物品损失保险条款:A01G01F15090923;25、新车特约条款A:A01G01F16090923;26、新车特约条款B:A01G01F17090923;27、车上货物责任险:A01G01F18090923;28、附加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保险:A01G01F19090923;29、教练车特约条款:A01G01F20090923;30、附加油污污染责任保险:A01G01F21090923;31、附加机动车出境保险:A01G01F22090923;32、异地出险住宿费特约条款:A01G01F23090923;33、特种车保险批单01起重、装卸、挖掘车辆损失扩展条款:A01G01F24090923;34、特种车保险批单02特种车辆固定设备、仪器损坏扩展条款:A01G01F25090923;35、多次出险增加免赔率特约条款:A01G01F26090923;36、约定区域通行费用特约条款:A01G01F27090923;37、指定专修厂特约条款:A01G01F28090923;38、租车人人车失踪险:A01G01F29090923;39、法律费用特约条款:A01G01F30090923;40、“幸福康庄”农用机动车车载人员安全责任保险(主险):A01G01Z10090923;41、“尊贵人生”机动车保险(主险):A01G01Z11090923;42、安徽江淮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专用货车提车保险(主险):A01G01Z12090923;43、广东、深圳分公司免税机动车关税责任险(主险):A01G01Z13090923;44、广东、深圳分公司粤港、粤澳两地车区域扩展条款:A01G01F31090923。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日本兴亚损害保险公司筹建财产保险子公司的批复-保监国际[2008]972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日本兴亚损害保险公司筹建财产保险子公司的批复-保监国际[2008]972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日本兴亚损害保险公司筹建财产保险子公司
的批复
正文: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日本兴亚损害保险公司筹建财产保险子公司的批复
(保监国际〔2008〕972号)
日本兴亚损害保险公司:
你公司关于在华筹建独资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的申请材料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及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批准你公司在华筹建一家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二、你公司应成立筹备组负责筹建事宜,筹建期1年。

三、筹建组完成筹建工作后,应按照有关规定,提出开业申请,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批。

在筹建期间不得开展业务。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八年七月二十八日
——结束——。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费用分摊指引》的通知-保监发[2006]90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费用分摊指引》的通知-保监发[2006]90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费用分摊指引》的通知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费用分摊指引》的通知(保监发〔2006〕90号)各保监局,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为了规范保险公司费用分摊,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和公司财务管理水平,为公司产品定价、经营决策、分支机构业绩考核和监管工作提供科学、准确的财务信息,我会制定了《保险公司费用分摊指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八月二十九日保险公司费用分摊指引一、总则1.为了规范保险公司费用分摊,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和公司财务管理水平,为公司产品定价、经营决策、分支机构业绩考核和监管工作提供科学、准确的财务信息,制定本指引。

2.本指引所称费用,指保险公司在日常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减少的、与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出,包括赔款支出、分保赔款支出、各类给付、退保金、准备金提转差、佣金、手续费、分保费用支出、营业税金及附加、营业费用、提取保险保障基金等。

3.保险公司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报送的和对外公开披露的所有报告、数据涉及的费用分摊均应参照本指引的规定,包括偿付能力报告、财务会计报告、交强险专题财务报告、分红保险专题财务报告以及向中国保险统计信息系统报送的数据等。

4.保险公司出于内部管理等其他目的进行的费用分摊,可以不适用本指引。

二、专属费用和共同费用的认定5.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业务的经济实质,将每项费用准确认定为专属费用或共同费用。

专属费用是指专门为某一归属对象发生的,能够全部归属于该归属对象的费用。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机构填报保险资产管理监管信息的通知-保监资金[2011]284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机构填报保险资产管理监管信息的通知-保监资金[2011]284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机构填报保险资产管理监管信息的通知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机构填报保险资产管理监管信息的通知(保监资金〔2011〕284号)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为加强保险资产管理非现场监管,提升全行业资产管理信息化水平,我会开发了保险资产管理监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监管系统),拟于2011年3月起启动运行,各保险机构应当做好监管信息填报工作:一、报送内容按照《监管系统基础信息填报说明》(见附件1)、《监管系统基础数据填报说明》(见附件2)和《监管系统报表填报说明》(见附件3)的格式和要求,报送以下信息和数据:(一)公司治理和人员管理信息;(二)保险产品和证券账户信息;(三)资产管理产品发行及投资信息;(四)交易和财务持仓等基础数据;(五)负债匹配、投资结构、风险分析和绩效评估报表。

以上信息涉及机构参与人代码、市场代码及数据属性,可按系统编码与数据字典(见附件4)填列。

本通知所列附件,可在监管系统信息下载栏目中下载。

二、报送步骤(一)登录监管系统登录监管系统前,应当按照我会要求,提前做好网络链接调试工作(见附件5)。

已通过“保险统计信息系统”与我会链接的机构,可通过该线路登录监管系统,不再单独建立网络链接。

本通知下发前,已参加监管系统运行的机构(见附件6),可登录监管系统生产环境。

新参加的机构,可在2011年3月15日-4月30日期间,登录监管系统测试环境;并在2011年5月以后,登录监管系统生产环境。

测试环境和生产环境的初始用户名称和密码相同,可向我会联系人索取,登录地址见附件5。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12]90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12]90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12〕90号)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为拓宽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业务范围,促进资产管理公司创新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经与有关部门协商,现就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是经中国保监会会同有关部门批准,依法登记注册,受托管理保险等资金的金融机构。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可以开展业务创新、产品创新和组织创新。

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除受托管理保险资金外,还可受托管理养老金、企业年金、住房公积金等机构的资金和能够识别并承担相应风险的合格投资者的资金。

三、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作为受托人,可以接受客户委托,以委托人名义,开展资产管理业务,也可以设立资产管理产品,为受益人利益或者特定目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

四、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应当按照相关市场规则,以资产管理产品或专户名义,开设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进行独立运作管理。

五、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符合有关规定的,可以向有关金融监管部门申请,依法开展公募性质的资产管理业务。

六、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设立子公司,从事专项资产管理业务,进一步改革完善体制和机制。

七、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完善公司治理,按照审慎经营原则,健全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恪尽职守,规范管理,公平公正对待所有受托资产。

八、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开展前述资产管理业务,应当具备相应资质条件。

中国保监会将根据市场情况,适时制定有关业务规则,促进资产管理业务持续健康发展。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财会工作规范》的通知-保监发[2012]8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财会工作规范》的通知-保监发[2012]8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财会工作规范》的通知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财会工作规范》的通知(保监发〔2012〕8号)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为加强保险公司财会工作管理,规范保险公司财会行为,有效防范和化解风险,我会制定了《保险公司财会工作规范》。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二日保险公司财会工作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保险公司财会工作管理,规范保险公司财务行为,有效防范和化解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保险公司和保险集团公司,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保监会有关规定分别设立的保险公司和保险集团公司。

第三条保险公司应当加强财会工作管理,根据公司发展战略、业务规模、销售渠道和产品特征等情况,建立符合自身实际的财会工作管理机制和制度,有效降低管控风险,提高财务运行效率。

第四条保险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对本公司财会工作合规性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五条保险集团公司对所属子公司财会工作的指导和管理应当遵循《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六条中国保监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范对保险公司财会工作及财务负责人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管、评价。

第二章机构和人员第七条保险公司应当设立单独的财会部门,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会计核算和编制财务报告;(二)负责资金管理;(三)负责预算管理;(四)负责税务管理、外汇管理;(五)负责或者参与资产管理、负债管理、资本管理、有价单证管理;(六)中国保监会规定、公司内部管理规定以及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审核保险兼业代理人有关事项的公告-保监公告第11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审核保险兼业代理人有关事项的公告-保监公告第11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审核保险兼业代理人有关事项的公告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审核保险兼业代理人有关事项的公告(1999年9月13日保监公告第11号发布)为进一步规范保险兼业代理人行为,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对保险兼业代理人进行了审核。

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保险兼业代理人只能在其主业营业场所内代保险公司办理保险业务,不得另设独立的代理网点,不得外出展业,不得以行政手段干预客户选择保险公司的权利。

二、保险兼业代理人最多只能同时为4家保险公司代理保险业务,只能为1家人寿保险公司代理。

三、保险公司只能委托已经中国保监会核准的保险兼业代理人代理保险,并根据其总公司统一制定的代理合同文本,与保险兼业代理人签订保险兼业代理合同,加强对保险兼业代理人的管理。

四、保险兼业代理人必须严格按照核定的险种及在代理合同授权的范围内开展保险代理业务,不得擅自变更保险条款、提高或降低保险费率。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中国保监会核准,不得从事保险兼业代理业务,各保险公司不得委托其委托其代理保险业务。

六、中国人民银行分行原审批的保险兼业代理人与此次审核结果不一致的,以此次审核为准。

未经中国保监会核准的兼业代理人,应将《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兼业)》上缴原发证机关。

七、对于违反上述规定者,中国保监会将依法严肃查处,同时追究保险公司的有关责任。

八、各界群众如发现违反上述规定从事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者,可以向中国保监会举报。

举报电话:(010)66071530传真电话:(010)66086309特此公告c25895--010402ljk——结束——。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统括保单业务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保监发[2002]32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统括保单业务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保监发[2002]32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统括保单业务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统括保单业务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2002年3月20日保监发[2002]32号)各保监办,各财产保险公司,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使保险公司进一步明确开展大型商业保险和统括保单业务的要求,现就统括保单业务的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一、统括保单只能由保险公司总公司或其授权的省级分公司的业务部门出具,其他分支机构不允许出具统括保单。

二、除大型商业险外,对符合下列条件的保险标的亦可采用统括保单进行承保:(一)对于保险标的为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统括保单业务1.如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即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每年列名和公布的项目)的投资者符合下列要求之一,则投资者可向位于投资者法人所在地相同地点的保险公司购买统括保单:(1)保险标的的投资全部来自中国(包括在中国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再投资),且投资者的投资额占总投资额的15%以上;(2)部分投资来自国外、部分投资来自中国(包括在中国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再投资),且中国投资者的投资额占国内总投资的15%以上。

2.对于全部投资来自国外的项目,每个保险公司均可以统括保单的形式提供保险。

(二)对于涵盖同一法人的不同保险标的统括保单业务对于位于不同地点,由同一法人拥有的保险标的(不包括金融、铁路和邮电等行业和企业),如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则可出具统括保单:1.出于支付保费税的考虑,允许在投保人的法人或核算单位所在地设立的保险公司出具统括保单;2.如保险标的50%以上的保险金额来自一大中型城市,则位于该城市的保险公司可被允许出具统括保单,无论该投保人的法人或核算单位是否位于该城市内。

保监产险972号附件1

保监产险972号附件1

附件: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共同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中的机动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含挂车)、履带式车辆和其他运载工具(以下简称被保险机动车),但不包括摩托车、拖拉机和特种车。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人和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上的人员。

保险责任第四条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对于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赔偿限额以上的部分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五条被保险机动车造成下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二)被保险机动车本车驾驶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三)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上其他人员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第六条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对第三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一)地震及其次生灾害;(二)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收缴、没收、政府征用;(三)竞赛、测试、教练,在营业性维修、养护场所修理、养护期间;(四)利用被保险机动车从事违法活动;(五)驾驶人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被保险机动车;(六)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逃离事故现场,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七)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无驾驶证或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12、驾驶的被保险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3、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被保险机动车,实习期内驾驶的被保险机动车牵引挂车;4、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以及在暂扣、扣留、吊销、注销驾驶证期间驾驶被保险机动车;5、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驾驶营运客车的驾驶人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资格证书;6、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被保险机动车的其他情况下驾车。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集团并表监管指引》的通知-保监发〔2014〕96号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集团并表监管指引》的通知-保监发〔2014〕96号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集团并表监管指引》的通知正文:----------------------------------------------------------------------------------------------------------------------------------------------------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集团并表监管指引》的通知保监发〔2014〕96号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为完善保险集团监管工作,防范保险集团经营风险,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我会制定了《保险集团并表监管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保监会2014年12月4日保险集团并表监管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保险集团的并表监管,有效防范保险集团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及监管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并表监管是在单一法人监管的基础上,对保险集团的资本、财务以及风险进行全面和持续的监管,识别、计量、监控和评估保险集团的总体风险状况。

第三条保险集团是指保险集团公司及受其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的公司组成的企业集合,该企业集合中除保险集团公司外,有两家或多家子公司为保险公司且保险业务为该企业集合的主要业务。

保险集团公司,是指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名称中具有“保险集团”或“保险控股”字样,对保险集团内其他成员公司实施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的公司。

保险集团成员公司是指保险集团公司及受其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的公司。

第四条保险公司对其他保险类企业进行直接或间接控制,并形成企业集合,虽名称中不带有“保险集团”或“保险控股”字样,适用本指引。

第五条中国保监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授权,按照本指引对保险集团进行并表监管。

第二章并表监管范围第六条中国保监会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以控制为基础,兼顾风险相关性,确定并表监管范围。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清理规范保险公司投资性房地产评估增值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清理规范保险公司投资性房地产评估增值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清理规范保险公司投资性房地产评估增值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4.05.26•【文号】保监财会[2014]81号•【施行日期】2014.05.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清理规范保险公司投资性房地产评估增值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财会〔2014〕81号)各保险公司:为加强偿付能力监管,防范房地产投资风险,保监会决定对保险公司的投资性房地产的评估增值进行清理和规范。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清理范围(一)保险公司以物权方式直接持有的、且以公允价值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

(二)保险公司通过设立或入股项目公司间接持有的、且以公允价值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

二、工作要求持有上述投资性房地产的保险公司,应当于6月5日前向保监会报送下列材料:(一)《保险公司以公允价值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情况表》(详见附件)。

(二)每项投资性房地产持有目的和意图的证明文件(如董事会决议、公司投资委员会决议等)。

(三)每项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确定的依据,包括公允价值能够持续可靠取得的证据、中介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等。

(四)已经出租的投资性房地产的租赁合同。

(五)通过项目公司持有以公允价值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还应报送项目公司的有关情况,包括成立时间、股东情况、经营情况、上年末经审计的财务报告等。

三、保监会将对保险公司报送的以公允价值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逐项审核,对不符合会计准则和偿付能力监管规定的,将责令公司调整会计报表账面价值和偿付能力报表认可价值,并区分问题性质确定是否对以前各期偿付能力报告进行追溯重述。

四、保监会正在修订投资性房地产的偿付能力资产认可标准,目前此项工作正处于公开征求意见阶段。

在新的认可标准发布实施和本次清理工作完成前,各保险公司应暂停执行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计量政策,具体要求为:(一)已经采用公允价值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以2014年3月31日账面余额为基准,不得再确认新的评估增值。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业内涉嫌非法集资活动预警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业内涉嫌非法集资活动预警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业内涉嫌非法集资活动预警和查处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保险监管
【发文字号】保监发[2007]127号
【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7.12.26
【实施日期】2007.12.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业内涉嫌非法集资活动预警和查处工作暂行办
法》的通知
(保监发〔2007〕127号)
各保监局,机关各部门,各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处置非法集资的方针和政策,做好保险业内涉嫌非法集资活动的预警和查处工作,建立相关工作机制,我会制定了《保险业内涉嫌非法集资活动预警和查处工作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自身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保险业内涉嫌非法集资活动预警和查处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处置非法集资的方针和政策,根据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的要求,切实做好保险业内涉嫌非法集资活动的预警和查处工作,建立综合治理长效机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保险业内涉嫌非法集资活动是指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涉嫌从事非法集资活动,以及其他单位、个人涉嫌以保险名义从事非法集资活动。

第三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保监局、保险机构和保险中介机构,应当结合保险行业的实际情况,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疏堵并举、防治结合的原则,建立健全保险业内涉嫌非法集资活动预警和查处工作机制。

第四条保监会负责指导保监局、保险机。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财产保险公司产品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保监发[2008]106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财产保险公司产品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保监发[2008]106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财产保险公司产品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财产保险公司产品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保监发〔2008〕106号)各财产保险公司,各保监局,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为贯彻落实规范财产保险市场秩序的工作部署,解决部分保险产品中存在的不规范问题,推动财产保险市场的稳定、健康、规范发展,根据2008年全国保险监管工作会议和《关于印发〈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财产保险市场秩序工作方案〉的通知》(保监发〔2008〕70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产保险公司产品管理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各财产保险公司应立即对本公司所有正在使用的保险产品(包括分支机构在保监局备案的保险条款、费率)开展全面清理、自查和整改。

凡存在如下问题之一的保险产品,应立即停止使用,如需继续使用的,应作出修改,并重新报保监会备案:(一)存在侵害消费者利益、有失公平性原则的内容的;(二)“有条款、无费率”的,或者有费率但费率已不再适应市场实际情况的;(三)存在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保监会有关规定的内容的。

各财产保险公司应于2008年12月31日前完成上述清理整改工作,并将修订后的保险产品重新报保监会备案。

报送备案产品时,除提交规定的备案材料外,还应同时提交保险产品整改情况的清单,包括被整改保险产品的名称、备案号、备案时间、备案监管机关以及处理结果(被修改或被废止)。

二、各财产保险公司应督促分支机构及时将本公司有关保险产品清理整改情况向所在地保监局报告,并切实承担起监督分支机构严格执行经审批或备案的保险条款、费率的管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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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深圳分公司粤港、粤澳两地车区域扩展条款
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或机动车盗抢保险的粤港、粤澳两地车,可投保本附加险。

第一条保险责任
保险期间内,经双方同意并在保险单上载明,保险人已承保的机动车损失保险或机动车盗抢保险及其项下附加险的保险责任扩展至香港特别行政区或澳门特别行政区。

第二条责任免除
(一)出境后,在非约定区域内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二)对于可附加本条款但未选择附加本条款的险种或不可附加本条款的险种,被保险机动车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或澳门特别行政区发生对应险种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三条赔偿处理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保险事故后,如被保险人选择在内地进行修理的,每次赔偿的免赔率以本条款所对应的投保险种规定为准;如被保险人选择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或澳门特别行政区境内进行修理的,每次赔偿实行20%的免赔率或20000元人民币的免赔额,以两者中的高者为准。

第四条其他
(一)本条款中的粤港、粤澳两地车,是指同时办理和悬挂内地牌照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牌照或澳门特别行政区牌照,往返于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或澳门特别行政区之间的非营业用汽车、营业用汽车或特种车;
(二)本条款中的内地,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但不含港、澳、台地区;
(三)本附加险生效后,投保人不得单独退保本附加险。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深圳分公司
粤港、粤澳两地车区域扩展条款费率表
保险费=附加本条款的险种的标准保费× 10%
可附加本条款的险种包括机动车损失保险,机动车盗抢保险,玻璃单独破碎险和火灾、爆炸、自燃损失险。

其他险种不可附加本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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