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估原理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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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2014年保险公估人考试《原理》复习重点第三章

精品2014年保险公估人考试《原理》复习重点第三章

2014年保险公估人考试《原理》复习重点第三章第一节保险利益原则一、保险利益及其成立的条件(一)保险利益与保险利益原则的含义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二)保险利益成立的条件1.保险利益应为合法的利益。

在财产保险中,投保人对保险标的的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或对保险标的所承担的责任等,必须是依照法律、法规、有效合同等合法取得、合法享有、合法承担的利益,因违反法律规定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而产生的利益。

2.保险利益应为经济上有价的利益。

可以用货币来计量,纪念品、日记、账册等不能用货币计量其价值的财产3.保险利益应为确定的利益。

包括现有利益和期待利益。

4.保险利益应为具有利害关系的利益。

二、主要险种的保险利益(一)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有下列情况:1.财产所有人、经营管理人的保险利益。

2.抵押权人与质权人的保险利益。

在借款人还款后,银行对抵押品的抵押权消失,其保险利益也随之消失。

3.负有经济责任的财产保管人、承租人等的保险利益。

4.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保险利益。

(二)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可分为四种情况。

1.本人对自己的生命和身体具有保险利益。

2.投保人对配偶、子女、父母的生命和身体具有保险利益。

3.投保人对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抚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具有保险利益。

4.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一是利害关系论。

如认为债权人对债务人具有保险利益,企业对其职工具有保险利益。

二是同意或承认论。

确定方式是采取了限制家庭成员关系范围并结合被保险人同意的方式。

(三)责任保险的保险利益责任保险的保险利益主要有三种情况:1.各种固定场所的所有人或经营人,诸如饭店、商店、影剧院等,对其顾客、观众等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依法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具有保险利益,可投保公众责任险。

2.各类专业人员,如医师、律师、设计师等,由于工作上的疏忽或过失致使他人遭受损害而依法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具有保险利益,可投保职业责任险。

第四章 保险公估人

第四章 保险公估人

• 2、延伸阶段 • 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后,一批国外保险公司加入我国保险 市场。为适应国外保险公司的理赔惯例,一些冠以“保险 公估”的保险公估机构相继成立。如东方公估行、北方公 估行、民太安保险公估有限公司等。与此同时,一些境外 保险公估行也开始向我国有关部门申请设立了代表处,如 平量行、麦理伦、汤克等。国外保险公估机构的进入为我 国保险公估人的发展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一方面,国 外保险公估机构的进入使得国内的保险公估机构参与到与 国外保险公估机构的竞争,有助于提升自身的素质和水平 ;另一方面,国外保险公估机构的进入,也引起政府部门 对保险公估市场的注意,加强了政府规范保险公估市场的 决心。
(四)保险公估人的作用
1评估的 作用
3中介的 作用
2公正的作用
4调整的作用
相关阅读6:保险公估的作用
• 保险公估作为保险市场的第三方,在保险实践中充当着"裁判员"的角 色,其作用是显而易见的。 • 1、它可以增加保险理赔工作的透明度,规范保险理赔行为,体现公 平、公正、公开原则,从而最大限度地减少错赔,滥赔和惜赔等现象 ,较好地防范以权谋私,以赔谋利,维护保险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目前,由于国内保险人对理赔方式的规定各不相同,缺乏统一规范 ;并且内部理赔人员的素质良莠不齐,加之外部监管不到位,因而“ 人情赔付”、“通融赔付”乃至“损公肥私”就在所难免。 • 而保险公估人作为中立方,相对于双方当事人而言地位超然,较易被 双方尤其是处于弱势的被保险人接受。由保险公估人出具的公估报告 一般能从较为中正的角度对保险事故的起因,责任及损失程度等进行 客观公正的勘验、鉴定、估损与理算,使赔付能较快较合理的兑现。 因此可以说,保险公估人乃是减少双方当事人磨擦的润滑剂
• 1937年"七七"事变后,抗日战争全面展开。国民政府被 迫迁都重庆。大批工商企业的内迁促使大后方的经济有 了空前的发展,呈现出特有的繁荣景象。内地保险业由 此得到了相应的发展,重庆一度成为大后方保险业的中 心。保险公证业便在这种环境中汲取着养分,并发挥了 相当的作用,促进了保险业、工商业的进一步发展。不 少公证行均在重庆设立机构,其业务范围则遍及西南、 西北各地。1938年,上海益中公证行首先在重庆设立分 行。不久,该行改组为中华保险公证事务所,并在此基 础上于1941年7月成立了中国公估行。这家公估行业务 范围逐渐扩大,及至后来,基本上承揽了除盐运保险损 案以外的各家保险公司和航运业的查证、估损和共同海 损理算业务,1944年还承办了大宗出口的商检业务,起 业务延伸到西南各省和西安、兰州等区域,成为大后方 一家重要的公证机构。

保险公估原理与基础 第二章 保险公估人的经营

保险公估原理与基础 第二章 保险公估人的经营

第一节保险公估活动的原则一、独立性原则独立性是保险公估人员取得工作成效必须具备的基本功。

通过独立思考,去粗取精,找出有价值的可靠的资料和信息。

二、客观性原则不应迁就任何个人或集体的片面要求,也不应受外界影响。

保险公估人员必须以被委托的事项为核心,如实地反映出客观事实。

要做到这一点,保险公估人员应当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不偏不倚,不谋私利。

三、科学性原则科学性原则要求保险公估人员在进行保险公估业务时,必须坚持采用科学的技术手段进行深人细致的调查分析,不能凭借主观臆测妄自得出公估结论。

例如在企业财产保险中,如果发生火灾导致厂房坍塌,要根据建筑行业惯例和建筑工程定额标准,计算出厂房的损失金额,保险公估人员不能仅凭自己的经验来定损。

凡是可以进行定量分析的都要不辞辛劳地取得准确数据,认真进行定量分析,坚持一切凭数据说话的科学精神。

四、全面性原则全面性原则要求保险公估人员在处理保险公估业务时,要全面地考虑与受托业务相关的一切问题,切勿有所遗漏。

五、合作性原则合作性原则要求保险公估人员在从事保险公估业务时,要与其他关系方保持密切友好的合作关系,保险公估机构内部人员,也要保持融洽和谐的合作关系。

良好的合作是保险公估业务取得圆满成功的必要前提,也是对保险公估人员素质的基本要求。

要求做到统一布置、分头调查、汇合求证、组长决策。

第二节保险公估人的经营范围一般而言,保险公估人的经营范围是由保险市场的需要或可能决定的,同时也受国家法律法规的制约。

一、承保公估保险公估人对保险标的承保前的检验、估价及风险评估称为承保公估。

承保公估的内容主要包括两个部分:一是对保险标的物现时价值的评估,即通过对保险标的物进行查勘、检验和鉴定,借助科学分析、研究和计算等方法,对其现时价值进行合理估计,以便确定合理的保险价值和保险金额。

二是对承保风险的评估,即在承保前通过对保险标的物客观存在的风险进行查勘、鉴定、分析、预测和判断,以便对承保标的物性质、条件及风险程度、责任范围等作出科学判断。

精品2014年保险公估人考试《原理》复习重点第一章第二节

精品2014年保险公估人考试《原理》复习重点第一章第二节

2014年保险公估人考试《原理》复习重点第一章第二节第二节保险的分类一、按照实施方式分类按照实施方式分类,保险可分为强制保险和自愿保险。

(一)强制保险强制保险(又称“法定保险”)是由国家(政府)通过法律或行政手段强制实施的一种保险。

强制保险的实施方式有两种选择:一是保险标的与保险人均由法律限定;二是保险标的由法律限定,但投保人可以自由选择保险人。

强制保险具有全面性与统一性的特征,如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就是一种强制保险。

[考试大编辑整理](二)自愿保险投保人与保险人双方在平等的基础上,通过订立保险合同而建立的保险关系。

二、按照保险标的分类按照保险标的分类,可将保险分为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

(一)财产保险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等保险业务。

1.财产损失保险。

财产损失保险是以各类有形财产为保险标的的财产保险。

包括的业务种类有:企业财产保险、家庭财产保险、运输工具保险、货物运输保险、工程保险、特殊风险保险和农业保险等种类。

2.责任保险。

被保险人对第三者的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依照法律和契约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其主要业务种类有:公众责任保险、产品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和职业责任保险等。

3.信用保险。

信用保险是以各种信用行为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其主要业务种类有:一般商业信用保险、出口信用保险、合同保证保险、产品保证保险和忠诚保证保险等。

(二)人身保险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业务。

三、按照承保方式分类原保险、再保险、共同保险和重复保险。

(一)原保险是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直接签订保险合同而建立保险关系的一种保险。

(二)再保险保险人对原始风险的纵向转嫁,即第二次风险转嫁。

(三)重复保险投保人以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与数个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且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一种保险。

(四)共同保险投保人与两个以上保险人之间,就同一保险利益,同一风险共同缔结保险合同的一种保险。

11级《保险公估》教学大纲

11级《保险公估》教学大纲

《保险公估》课程教学大纲课程代码:32081190总学时:32学时(讲授/理论 32学时,实验/技术/技能学时,上机/课外实践 0时)适用专业:保险专业先修课程:保险学概论一、本课程地位、性质和任务本课程是保险专业的一门专业选修课,介绍了保险公估人的一般知识、保险公估业务的运作、保险公估机构的监管、保险公估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与执业操守以及保险公估相关法规知识,能够帮助本专业学生全面、系统地掌握保险公估的理论体系与法律知识与保险公估人的实务操作。

二、课程教学的基本要求通过本课程的理论讲解和实践教学,要求学生了解保险公估人的概念、特点、分类、作用以及产生与发展历程,掌握保险公估业务的运作;熟悉保险公估相关法规与职业道德的要求。

三、课程学时分配、教学要求及主要内容(一) 课程学时分配一览表(二) 课程教学要求及主要内容第一章保险公估人概述教学目的和要求:通过本章学习,理解保险公估人的涵义、特征、形成、职能、作用与法律地位;理解保险公估人的组织形式与分类。

教学重点和难点:重点:保险公估人的特征。

难点:保险公估人的组织形式。

教学内容:1.保险公估人及其特征2.保险公估人的组织形式与分类第二章保险公估人的经营教学目的和要求:通过本章学习,掌握保险公估活动应遵守的各项原则,了解保险公估人的经营范围,以及保险公估的主要业务种类;熟悉保险公估的业务程序;学会撰写保险公估报告。

教学重点和难点:重点:保险公估的业务程序。

难点:保险公估报告。

教学内容:1.保险公估人的活动原则2.保险公估人的经营范围3.保险公估的业务种类4.保险公估的业务程序5.保险公估报告第三章保险公估人的监管教学目的和要求:通过本章学习,理解保险公估人的监管目标、主体、手段与方式;掌握保险公估资格监管的一般要求;掌握保险公估执业监管的一般要求;了解保险公估人的各类法律责任的规定。

教学重点和难点:重点:保险公估人资格的监管。

难点:保险公估人执业的监管。

第一章___保险公估概述

第一章___保险公估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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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按组织形式分类
《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 第七条 保险公估机构应当采取下列组织形式: (一)有限责任公司; (二)股份有限公司; (三)合伙企业。 保险公估机构都应成为“自主执业、自负盈亏、自 我发展”的独立企业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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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险公估人的独立性
核心内容:根据“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 企公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制度的要求建 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 约束”的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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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险公估人的独立性
新旧规定的区别: 老规定:政府部门和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在经 济上是相互独立的,没有任何投资关系,在 人事人也没有兼职或直接从属关系。 新规定:不能投资企业的单位和个人也不能 投资公估公司;保险公司员工可以投,但要 书面告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中介公司的 董事、高管要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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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按组织形式分类
合伙制保险公估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06年8月 27日修订通过,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 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 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 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 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 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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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经纪人的种类:
按委托方划分 1、直接保险经纪人:寿险经纪人、非寿险经 纪人 2、再保险经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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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估人:

保险公估人考试知识《公估原理》责任保险概述

保险公估人考试知识《公估原理》责任保险概述

保险公估人考试知识《公估原理》:责任保险概述一、责任保险的概念责任保险是一种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企业、团体、家庭和个人在各种生产活动或日常生活中,由于疏忽、过失等行为对他人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害,依法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可以通过投保有关责任保险转移给保险人。

责任保险属于广义的财产保险范畴。

违约责任,又称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侵权责任,又称违反法律规定的民事责任;责任保险承保的民事责任主要包括侵权的民事责任(即侵权责任)和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即合同责任或违约责任)两种。

有两种确定责任保险责任事故有效期间的方法,即承保基础。

其一,期内发生式。

其二,期内索赔式。

以索赔提出的时间为承保基础,即保险人负责赔偿在保单有效期间内受害人向被保险人提出的索赔。

责任保险的直接赔偿对象是被保险人,间接赔偿对象是第三者,即受害人。

责任保险的赔偿范围一般包括两方面:第一,保险人负责赔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造成的人身伤害与财产损失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

第二,因赔偿纠纷引起的诉讼、律师费用及其他事先经保险人同意支付的费用。

从责任保险的发展实践来看,赔偿限额作为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通常有以下几种类型:第一,每次责任事故或同一原因引起的一系列责任事故的赔偿限额。

它又可以分为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和人身伤害赔偿限额。

第二,保险期内累计的赔偿限额。

它也可以分为累计的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和累计的人身伤害赔偿限额。

第三,在某些情况下,保险人也将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两个赔偿限额合成一个限额,或者只规定每次事故和同一原因引起的一系列责任事故的赔偿限额而不规定累计赔偿限额。

还通常有免赔额的规定,以此促使被保险人小心谨慎。

责任保险的免赔额通常采用绝对免赔额,即无论受害人是否死亡或者财产是否全部损失,免赔额内的损失金额均由被保险人自己负责赔偿。

责任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是超过免赔额之上且在赔偿限额之内的那一部分。

二、责任保险的种类(一)根据业务内容分类根据业务内容分类,责任保险的主要种类包括产品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公众责任保险、职业责任保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等。

保险公估人考试(保险原理与实务精讲)——第十七章

保险公估人考试(保险原理与实务精讲)——第十七章

保险公估人考试(保险原理与实务精讲)——第十七章第十七章保险公估人一、保险公估人概述(一)保险公估人及基特征1、保险公估人的含义保险公估人在我国称为保险公估机构。

保险公估机构是指依照《保险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规定,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接受保险当事人委托,专门从事保险标的的评估、勘验、鉴定、估损、理算等业务的单位2、保险公估的特征1)经济性2)专业性3)超然性(二)保险公估人的职能与种类1、保险公估人的职能1)评估职能2)公证职能3)中介职能2、保险公估人的种类1)核保公估人和理赔公估人2)保险型公估人、技术型公估人和综合型公估人3)海上保险公估人、火灾保险公估人和汽车保险公估人4)受托于保险人的公估人与受托于被保险人的公估人5)雇佣保险公估人与独立保险公估人二、保险公估人的经营(一)保险公估人的业务种类1、财产保险公估2、工程保险公估3、海上保险公估4、责任保险公估5、机动车辆保险公估(二)保险公估机构的经营范围1、承保与理赔公估2、参与防灾防损3、残值处理4、监装监卸5、信息咨询(三)保险公估业务操作程序1、公估前的准备1)公估师要求2)公估实务准备3)技术准备2、现场查勘包括:交待保险公估要求与依据,调查出险情况,现场取证,清点受损财产,商讨施救措施与损余物资处理方案,财务审核,估损和检验。

3、责任审核包括:单证核查,保险责任审核,财产损失审核,编写公估报告。

(四)保险公估报告及编写1、初步报告来源2、最终报告3、确认书三、保险公估人的监管(一)资格监管1、保险公估从业人员的资格认定2、保险公估公司的设立(二)执业监管1、职业道德标准2、行为能力标准(三)保险公估人的法律责任1、保险公估人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的性质2、保险公估人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的种类3、保险公估人民事损害赔偿责任的认定与归责。

保险公估教学大纲 精品

保险公估教学大纲 精品

《保险公估》课程教学大纲一、课程的性质与任务1、性质:《保险公估》作为保险专业的一门专业选修课程,介绍了保险公估的概念、发展历史、市场现状及其经营范围,详细介绍了财产保险、工程保险、机器损坏险、责任保险、机动车辆保险、船舶保险以及货物运输保险等险种公估业务的操作技巧、风险评估及业务运作程序。

从保险公估实际工作要求出发,系统介绍了理赔公估的现场查勘、事故原因分析、责任认定、损失理算等实务操作程序,并且有较多的实际理赔案例分析,同时也对有关保险公估机构的法律问题进行了阐释。

2、任务:学习本课程,要求学生牢固掌握保险公估基本理论知识,了解财产保险、工程保险、机器损坏险、责任保险、机动车辆保险、船舶保险以及货物运输保险的基本内容,熟练掌握理赔公估的现场查勘、事故原因分析、责任认定、损失理算等实务操作程序,解决保险公估实务中的具体问题,成为实务型人才。

二、教学目标1、讲述保险公估的基本概念、原理、职能与作用,使学生了解保险公估的特征并明确学习保险公估的必要性。

2、讲述保险公估的发展过程,现状及未来发展趋势,并进行对策分析。

3、讲述保险公估的基本内容、一般条款、使学生更多地了解保险公估实务。

4、讲述保险公估运作,让学生熟悉保险公估开展流程、机构设置及经营管理理念。

四、课题教学内容第一章保险公估概述教学目的与要求:学习本章要求学生了解保险公估的发展历史,掌握保险公估的发展趋势。

教学内容:第一节保险公估人的基本概念保险公估人的概念;保险公估人的特征;保险公估人的产生;保险公估人的职能;保险公估人的作用;保险公估人的现状;保险公估人的法律地位。

第二节保险公估人的种类保险公估人的组织形式;保险公估人的分类。

第三节保险公估人的经营范围承保公估;理赔公估;参与防灾防损;残值处理;监装监卸;信息咨询。

第四节保险公估人的作用保险公估人解决了保险人难以解决的技术性、专业性问题;保险公估人促进了保险理赔工作的专业化;保险公估人能够缓和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之间的矛盾。

精品2014保险公估人考试《原理》复习重点:保险公司的承保业务管理

精品2014保险公估人考试《原理》复习重点:保险公司的承保业务管理

2014保险公估人考试《原理》复习重点:保险公司的承保业务管理第二节保险公司的承保业务管理从广义上讲,承保包括保险的全过程。

保险人承保的目的主要有三个:一是安全地分散保险风险,二是降低成本获得利益,三是保证所有的保单持有人之间的公平。

一、承保的内容(一)审核投保申请1.审核投保人的资格。

投保人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二是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即可保利益。

审核投保人的资格主要是审核后者,即了解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是否具有可保利益。

2.审核保险标的。

一方面对照投保单或其他资料核查保险标的使用性质、结构性能、所处环境、防灾设施、安全管理等情况。

另一方面,保险人通过选择保险标的,承保不同类型或不同地区的保险标的将风险分散。

3.审核保险费率。

例如,承保建筑物的财产保险,确定费率要考虑的因素有:①房屋的建筑类别,是砖结构还是木结构;②房屋的占用或使用性质,是商用还是民用;③周围房屋的状况;④房屋所在区域所能提供的火灾防护设施;⑤与房屋相关的任何安全保护设施,如是否安装自动洒水灭火装置或警报器等。

(二)控制保险责任1.控制逆选择。

所谓逆选择,就是指那些有较大风险的投保人试图以平均的保险费率购买保险。

或者说,最容易遭受损失的风险就是最可能投保的风险,从保险人的角度来看这就是逆选择。

保险人控制逆选择的方法是对不符合承保条件者不予承保,或者有条件地承保。

2.控制承保能力。

承保能力是指保险人能够承保业务的总量。

保险人承保能力通常用的度量方法是承保能力比率,即用承保保险费除以偿付能力额度。

保险人保证承保能力的主要途径有:一是保持风险分散。

二是用特殊的承保技术和经验满足某些险种的承保要求。

保险人需要与投保人充分协商保险条件、免赔额、责任免除和附加条款等内容后特约承保。

特约承保是根据保险合同当事人的特殊需要,在保险合同中增加一些特别约定,满足被保险人的特殊需要,并以加收保险费为条件适当扩展保险责任;或者是在基本条款上附加限制条款,限制保险责任。

保险公估人考试保险原理与实务知识点讲解风险管理理论资料

保险公估人考试保险原理与实务知识点讲解风险管理理论资料

保险公估人考试保险原理与实务知识点讲解风险管理理论资料内部编号:(YUUT-TBBY-MMUT-URRUY-UOOY-DBUYI-0128)保险公估人考试保险原理与实务知识点讲解:风险管理理论【内部真题资料,考试必过,答案附后】一、风险概述(一)风险的含义保险理论上的风险是指损失发生的不确定性(二)风险的度量风险的大小主要取决于:1、损失频率2、损失幅度3、损失期望值4、方差或标准差5、变异系数(三)风险的特征1、风险的客观性2、风险的普遍性3、风险的社会性4、风险的不确定性(包括空间、时间及结果)5、风险的可测定性6、风险的发展性(四)风险的构成要素1、风险因素实质风险因素、道德风险因素、心理风险因素2、风险事故3、损失直接损失、间接损失4、风险因素、风险事故、损失三者的关系(五)风险成本1、风险损失的实际成本2、风险损失的无形成本3、预防和控制风险损失的成本二、风险的种类(一)静态风险与动态风险1、在社会经济正常的情况下,自然力的不规则变化或人们的过失行为所致的风险就是静态风险2、由于社会经济、政治、技术以及组织等方面发生变动而产生的风险,就是动态风险(二)纯粹风险与投机风险1、只有损失机会而无获利可能的风险,即是纯粹风险2、投机风险相对于纯粹风险而言,它是指既有损失机会又有获利可能的风险投机风险的后果有三种:一是没有损失,二是有损失,三是有盈利(三)财产风险、人身风险、责任风险和信用风险(四)自然风险、社会风险、政治风险和经济风险(五)基本风险与特定风险三、风险管理(一)风险管理的含义风险管理是研究风险发生规律和风险控制技术的一门新兴管理科学。

它是指各经济单位通过风险识别、风险估测、风险评价等方式,并在此基础上优化组合各种风险管理技术,对风险实施有效的控制和妥善处理风险所致损失的后果,期望达到以最小的成本获得最大安全保障目标的管理过程。

1、风险管理是一门新兴的管理科学2、风险管理的主体是经济单位3、风险管理是一个科学的决策过程4、风险管理的目标是要以最小的成本获取最大的安全保障(二)风险管理的意义1、风险管理对企业和家庭的意义2、风险管理对社会经济的意义(三)风险管理的本质1、风险管理本质上是事先的预测而非事后的反应2、风险管理必须有一套完事的书面计划作为执行的依据3、风险管理本身应是一套风险资讯管理系统4、风险管理是以企业财务安全为中心的5、风险管理是集中管理、分散执行的组织行为(四)风险管理的目标1、损前目标分为:经济合理目标、安全系数目标、社会公众责任目标2、损后目标分为:生存目标、持续经营目标、稳定收益目标、实现持续增长目标、社会责任目标(五)风险管理的组织(六)风险管理计划的控制1、设立绩效标准2、比较实际绩效与绩效标准3、采取纠正措施(七)风险管理的程序。

4第四章 企业财产保险公估

4第四章 企业财产保险公估

第四章企业财产保险公估企业财产保险是我国财产保险的主要险种,源于传统的火灾保险,是以企业物质财产及其相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其承保责任主要是企业财产因自然灾害与意外事故造成的直接物质损失及必要、合理的施救费用。

火灾、水灾是企业财产较为典型的致损原因。

本章“企业财产保险公估”,在介绍企业财产保险基础知识基础上,重点阐述企业财产保险火灾损失、水灾损失、特殊标的损失的公估实务。

第一节企业财产保险概述本节重点概述企业财产保险基本险、综合险、一切险的基本责任、免除责任的特点与异同与常见附加险条款的解析。

一、企业财产保险的概念与特征(一)企业财产保险的定义、特征、种类1.企业财产保险的定义。

企业财产保险是一切工商、建筑、交通运输、饮食服务行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等,对因火灾及保险单中列明的各种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引起的保险标的的直接损失、从属损失和与之相关联的费用损失提供经济补偿的财产保险。

具有一般财产保险的性质,适用于财产保险的基本原则。

企业财产保险,它以企业或经济组织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为保险标的,以企业存放在固定地点、处于相对静止的状态的财产为对象。

承保范围:一是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财产;二是由被保险人经营管理或替他人保管的财产;三是其他具有法律上承认的与被保险人有经济利益关系的财产。

2.企业财产保险的特点。

(1)企业财产保险的保险标的是陆地上处于相对静止状态的财产、承保财产地址不得随意变动、该险种强调的是法人资格。

(2)企业财产保险多采用不定值保险合同。

不定值保险是指保险合同中只载明保险标的的保险金额而未载明保险价值,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根据发生时的保险价值对比保险金额予以赔偿的保险。

在不定值保险合同中,仅载明保险金额,并依此作为赔偿的最高限额,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则处于不确定的状态。

不定值保险合同通常以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作为判定损失额的依据,其特点:一是以保险事故发生时的当时、当地的市场价格为判断保险标的保险价值的根据。

保险公估人《保险原理与实务》精讲第十八章

保险公估人《保险原理与实务》精讲第十八章

保险公估人《保险原理与实务》精讲第十八章第三节再保险业务的安排方式再保险有临时再保险、预约再保险和合同再保险三种基本安排方式。

一、临时分保临时分保是指对于保险业务的分出和分入,分出公司和分人公司均无义务约束的一种再保险安排方式。

临时再保险合同的订立手续繁琐,增加了营业费用的支出,一般适合于新开办的或不稳定的业务,固定再保险合同中规定除外的或不愿放人固定再保险合同的业务,以及超过固定再保险合同限额的业务。

二、预约分保在预约分保安排方式中,分出公司对预约分保合同规定的业务是否分出,可以自由安排,无义务约束,而分人公司对合同规定的业务必须接受,无权选择。

则具有与合同再保险合同类似的“强制性”,预约再保险合同克服了临时再保险合同手续繁琐的缺点,是对固定再保险合同的自动补充,适合于火险和水险的比例分保。

预约再保险合同与固定再保险合同一样,都是长期性合同,事先不规定合同终止日期,但合同双方当事人都有终止合同的权利。

第四节再保险合同一、再保险合同的概念这里仅就比例再保险和非比例再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加以说明。

二、比例再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基本条款是国际上通用的一些主要条款。

比例再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包括明示的和约定俗成的两类。

其中最常见的基本条款有:(一)共命运条款比例再保险合同规定再保险接受人要同分出保险人共命运,从而使分出保险人能充分发挥主动作用,在合同约定范围内灵活地开展业务。

当然这也更加强了分出保险人谨慎选择业务、做好经营管理工作的责任。

同时,也促使订约双方为共同利益争取良好的合作。

共命运条款内容为:凡是有关保费收取、赔款结付、避免诉讼和提起诉讼等事项都由分出保险人在维护共同利益的基础上作出决定,或出面签订协议,其后果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共同承担。

但是,对于基于分出保险人单独利益而刊登的广告、发布公告等,再保险接受人不负共同责任,不承担所发生的费用。

(二)过失或疏忽条款(三)仲裁条款可交由裁判人继续仲裁,裁判庭所作出的决定,用书面作出,是最终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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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原理培训教材一、保险的基本原理1.1 保险的定义保险是指一种社会经济活动,通过合同方式,由保险机构依法收取保险费,承担被保险人可能遭受的风险的经济责任。

1.2 保险的基本原则1.相互性原则:保险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应该是平等的。

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提供风险保障,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费。

2.合同自愿原则:保险合同的订立应该是双方自愿的,并且合同的内容应该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3.保险利益原则:保险公司只对被保险人的利益负责,不能向第三方承担责任。

4.损失免除原则:保险公司对于明显存在的风险,可以根据合同约定免除责任。

5.准备度原则:保险公司应该通过储备基金等方式,保证能够及时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支付义务。

二、保险合同的要素2.1 投保人投保人是指在保险合同中支付保险费并作为合同订立方的一方。

2.2 被保险人被保险人是指享受保险保障的一方,通常是投保人本人或者是投保人指定的其他个人或组织。

2.3 保险费保险费是被保险人支付给保险公司的费用,用于风险的分散和保险保障的提供。

2.4 保险合同保险合同是指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之间就保险责任和保险费等事项达成的约定。

三、保险的分类3.1 根据保险对象的分类•人身保险:保险的对象是人的生命、健康以及身体相关的权益。

•财产保险:保险的对象是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

3.2 根据保险责任的分类•定额保险:保险合同中约定保险金额,不论实际损失程度,保险公司负责按约定的金额进行赔偿。

•浮动保险:保险合同中未约定保险金额,按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3.3 根据保险期限的分类•短期保险:保险期限在一个年度以内。

•长期保险:保险期限超过一个年度。

四、保险的风险管理4.1 风险评估保险公司应该对投保人的风险进行评估,例如人身保险中的职业风险评估、财产保险中的财产价值评估等。

4.2 风险控制保险公司应该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制定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例如要求被保险人采取一定的安全措施。

4.3 风险分散保险公司通过保险合同的大规模投保,实现风险的分散,降低风险对个别投保人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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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保险概述一、保险的要素与特征(一)、保险的含义定义: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行从经济的角度:保险是分摊意外事故损失的一种财务安排从法律的角度:保险是一种合同行为,是一方同意补偿另一方损失的合同安排从风险管理角度:保险是风险管理的一种方法,通过保险,可以起到分散风险、消化损失的作用(二)、保险的要素1、可保风险的存在可保风险是指符合保险人承保条件的特定风险理想的可保风险应具备的条件:1)、必须是纯粹风险2)、具有不确定性3)、必须使大量标的均有遭受损失的可能4)、必须有导致重大损失的可能5)、不能使大多数的保险对象同时遭受损失(即分散性)6)、必须具有现实的可测性2、大量同质风险的集合与分散1>大量风险的集合体互助性是保险的特征之一,保险实现互助的方法在于集合多数人的保费,补偿少数人的损失2>同质风险的集合体同质风险:指风险在种类、品质、性能、价值等方面大体相近3、保险费率的厘定要点:保险在形式上是一种经济保障活动,而实质上是一种交换行为要点:保险人收取的保险费与被保险人缴纳的保险费在商品交换上是对价的保险费率的厘定原则1>适度性原则:指保险费率的确定应当能够足以抵补一切可能发生的损失以及有关的营业费用2>合理性原则:指保险费率不应在抵补一切可能发生的损失以及相关营业费用后,获得过多或?3>公平性原则:指保险人的风险状况与其承担的保险费率要尽量一致,或者说被保险人能按照?以完备的统计资料为基础要点:财产保险纯费率的厘定是以平均保额损失率来测算损失概率,因此必须选择适当的历年?4、保险基金的建立保险基金的主要来源:开业资金和保险费从保险公司财务管理的角度看,保险基金是以各种准备金的形式存在的财产保险: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赔款准备金、总准备金和其他准备金几种形式人身保险:以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形式存在要点:保险的赔偿与给付的基础是保险基金保险基金来源具有:分散性广泛性总体上的返还性使用上的专项性赔付责任上的长期性运用上的增值性5、保险合同的订立(三)、保险的特征1、经济性2、商品性3、互助性4、法律性5、科学性(四)、保险与相似制度比较㈠保险与互助保险共同性:1、均以一定范围的群体为条件2、均具有"一人为众,众为一人"的互助性质差异:1、互助范围不同:保险--全社会公众;互助保险--互助团体内部成员2、保险的互助是间接后果;互助保险的互助是直接目的3、保险--以盈利为目的(商业活动);互助保险--以共济为目的(非商业活动)㈡保险与社会保险共同性:1、均以社会公众为对象2、均以缴纳一定保险费为条件区别:1、保险--自愿;社保--强制2、保险--以盈利为目的;社保--以社会安定为宗旨3、保险--以"公正性"费率为准则;社保--以"均一保费制"为主要交费原则4、保险--以现代企业为其经营主体;社保--以事业单位为经办主体㈢保险与社会福利共同性:1、安定社会经济生活区别:1、保险以商业保险公司为提供保障的主体;社会福利则是以社会为主体2、保险以投保人缴纳保险费为前提,而社会福利则不以个人缴费为前提3、保险是以损失或收入减少为受益条件,而社会福利则无此限制,是以国家规定的某些条件为4、保险是以补偿损失为己任,而社会福利则是以改善和提高公民的生活为宗旨5、社会福利不属于商业保险范畴㈣保险与社会救济区别:1、保险风险事故是以保险合同规定的范围为限,而社会救济的风险事故是以造成生产或生活的2、被保险人所得到的保险补偿或保险金与其(或投保人)缴纳的保费收入的多少有直接关系,3、提供保险补偿的主体是商业保险公司,而社会救济是以国家为主体4、保险是商业行为,社会救济是社会行为5、社会救济不属于商业保险范畴㈤保险与储蓄区别:1、保险是以一定的群体为条件,而储蓄则是以个人或单位为主体2、保险属于它助行为,储蓄属于自助行为3、保险与储蓄的受益期限不相同。

单纯的储蓄行为不属于保险范畴。

储蓄不属于商业保险。

保险与储蓄相结合的储蓄性保险属于商业保险范畴二、保险的种类(一)、保险形式的种类依经营主体分类:1、公营保险1>国家经营的保险2>地方政府或自治团体经营的保险2、民营保险1>股份保险公司2>互助保险公司3>保险合作社4>个人经营的保险依保险经营性质分类盈利保险(又称为商业保险)非盈利保险依业务承保方式分类原保险再保险(简称分保)重复保险共同保险依赔付方式分类定额保险(一般适用于人身保险)损失保险(一般适用于财产保险)依保险政策分类自愿保险(也称任意保险)与法定保险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普通保险与政策保险依立法形式分类财产保险人身保险(二)、保险业务的种类1、财产保险广义: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证保险等狭义:有形的物质及其相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火灾保险海上保险汽车保险航空保险工程保险利润损失保险农业保险2、人身保险人寿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健康保险3、责任保险公众责任保险产品责任保险职业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4、信用保证保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三、保险的职能与作用(一)、保险的地位保险是社会后备基金的重要形式,起着重要补充作用保险基金的本质属性是指以商品交换的等价有偿原则建立的一种后备基金社会后备基金的形式1、集中形式的后备基金2、互助形式的后备基金3、保险形式的后备基金4、自保形式的后备基金5、社会保障形式的后备基金金融体系的模式高度集中的金融体系没有中央银行的金融体系设有中央银行的金融体系保险在金融体系中的作用为金融服务提供配套性的保障服务为金融市场提供长、短资金为银行的安全运行直接提供保障保险和银行联合为消费者提供多样化的金融保险服务。

(二)、保险的职能基本职能:补偿损失职能和经济给付职能派生职能:防灾防损职能和融资职能(三)、保险的作用宏观作用1、保障社会再生产的正常进行2、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3、有助于推动科技发展4、有利于对外经济贸易发展5、保障社会稳定微观作用1、有助于企业及时恢复生产2、有利于安定人民生活3、促进企业的公平竞争4、促进个人或家庭消费的均衡记忆要点宏观:社会微观:家庭、企业、个人第二章保险合同一、保险合同的特征与种类A、保险合同及其特征(一)保险合同是有偿合同有偿合同是指因为享有一定的权利而必须偿付一定对价的合同。

保险合同以投保人支付保险费作为对价换取保险人对风险的保障投保人的对价是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二)保险合同是双务合同双务合同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相互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合同(三)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投保人方面1、如实告知2、在保险标的的危险增加时应及时通知保现人3、对保险标的的过去、未来也要向保险人做出保证保险人方面1、应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2、在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时,履行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义务等(四)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指合同当事人中至少有一方并不必然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只有当合同中约定的条件具备或合同约定的(五)保险是附合合同指其内容不是由当事人双方共同协商拟订要点:保险合同属于民商合同中的一种保险合同不仅适用保险法,也适用合同法和民法通则保险合同以投保人支付保险费作为对价换取保险人对风险的保障B、保险合同的种类(一)根据保险人所承保的危险的状况不同分:1、单一危险保险合同2、综合危险保险合同(二)按保险标的的价值是否载与保险合同分:1、定值合同2、不定值保险合同(三)按保险金额的确定方式分:1、定额保险合同2、补偿保险合同(四)按保险标的的不同情况分:1、个别保险合同2、集体保险合同(五)按保险标的是否为特定物或是否属于特定范围分:1、特定保险合同2、总括保险合同(六)按保险金额与保险标的得实际价值的对比关系划分:1、足额保险合同2、非足额保险合同(七)按保险的人数为标准划分1、专一保险合同2、重复保险合同(八)根据保险人所负保险责任的次序分1、原保险合同2、再保险合同二、保险合同的主体与客体A、保险合同的主体(一)保险合同当事人1、保险人2、投保人3、被保险人(二)保险合同关系人一般指受益人(三)保险合同的辅助人1、保险代理人2、保险经纪人3、保险公估人B、保险合同的客体是投保人于保险标的上的保险利益三、保险合同的内容与形式狭义保险合同的内容指保险合同当事人依法约定的权利和义务广义保险合同的内容指双方以权利义务为核心的保险合同的全部记载事项保险合同的内容构成1、主体部分2、权利义务部分3、客体部分4、其他声明事项部分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1、投保人的名称和住所2、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名称和住所3、保险标的4、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5、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6、保险价值7、保险金额8、保险费及其支付方法9、保险金赔偿或给付方法10、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保险合同的特约条款1、附加条款2、保证条款四、保险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和终止A、保险合同的订立(一)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保险合同的成立:双方就保险合同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的生效:保险合同产生法律效力(二)保险合同的有效与无效保险合同的有效:指保险合同是由当事人双方依法订立,并受国家法律保护保险合同的无效:指当事人虽然订立,但不发生法律效力、国家不予保护的保险合同(1)无效保险合同的概念及种类(2)无效保险合同的确认(3)无效保险合同的处理B、保险合同的变更(一)保险合同的主体变更1、财产保险合同的主体变更2、人身保险合同的主体变更(二)保险合同的客体变更(三)保险合同的内容变更C、保险合同的解除(一)保险合同解除的形式1、法定解除2、协议解除(二)保险合同解除的后果D、保险合同的终止(一)保险合同终止的含义保险合同终止是指某种法定或约定事由的出现,致使保险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归于消灭(二)保险合同终止与保险合同解除的区别1、直接原因不同2、履行程度和效力不同3、法律后果不同(三)保险合同终止与保险合同效力中止的区别1、两者发生的原因不同2、两者产生的后果不同(四)保险合同终止的原因1、保险合同因期限届满而终止2、保险合同因履行而终止3、财产保险合同因保险标的来失而终止4、人身保险合同因被保险人的死亡而终止5、财产保险合同因保险标的部分损失,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而终止五、保险合同的履行投保人义务的履行1、如实告知2、交付保险费3、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4、危险增加通知5、保险事故发生的通知6、出险施救7、提供单证8、协助追偿保险人义务的履行(一)承担保险责任(二)条款说明(三)及时签发保险单证(四)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再保险分出人保密六、保险合同的解释和争议的处理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一)文义解释原则(二)意图解释的原则(三)专业解释的原则(四)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原则解决保险合同争议的方式(一)协商(二)仲裁(三)诉讼第三章保险的基本原则一、保险利益原则A、保险利益及其成立条件含义: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的过程中,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利益成立的条件1、应为合法的利益2、应为经济上有价的利益3、应为确定的利益4、应为具有利害关系的利益B、主要险种的保险利益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1、财产所有人2、抵押权人与质权人的保险利益3、负有经济责任的财产保管人、承租人等的保险利益4、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保险利益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1、本人2、投保人对配偶、子女、父母的生命和身体具有保险利益3、投保人对上述两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抚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具有保险利?4、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责任保险的保险利益1、各种固定场所的所有人或经营人2、各类专业人员3、制造商、销售商等信用保证保险的保险利益权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建立合同关系的C、保险利益的时效财产保险要求从合同订立到合同终止,始终都应存在保险利益海洋运输货物保险利益在时效上具有一定的灵活性,规定投保时可以不具有保险利益,索赔时必须人身保险投保时必须具有保险利益,索赔时不追究有无保险利益D、保险利益原则存在的意义1、避免赌博行为的发生2、防止道德风险的产生3、便于衡量损失、避免保险纠纷二、最大诚信原则基本内容1、告知无限告知询问回答告知(又称主观告知)2、保证根据保证事项是否已存在分根据保证存在的形式分1>明示保证2>默示保证海上保险的默示保证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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