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口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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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关于李雪荣等同志任免职的通知-政字〔2012〕76号

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关于李雪荣等同志任免职的通知-政字〔2012〕76号

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关于李雪荣等同志任免职的通知正文:---------------------------------------------------------------------------------------------------------------------------------------------------- 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关于李雪荣等同志任免职的通知政字〔2012〕7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察北、塞北管理区管委会,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属单位,市政府各部门:根据市委张干字〔2012〕34、58、68号文件通知,经市政府研究同意,任命:李雪荣同志为张家口市新区开发建设办公室主任(兼);石满山同志为张家口市城镇化办公室主任、张家口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免去其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局长职务;任建海同志为张家口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局长,免去其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职务;张爱民同志为张家口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主任(正处);杜平同志为张家口市产业集聚区管委会主任;孙强同志为张家口市新区开发建设办公室常务副主任(正处);刘广才同志为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挂职);范筱芹同志为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挂职,时间六个月);王文建同志为张家口市人民政府督查室主任(副处);张玉清同志为张家口市察北管理区(市现代农业高新技术示范区)管委会副主任;傅爱军同志为张家口市行政学院副院长;免去李义同志的张家口市城镇化办公室主任、张家口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职务;免去刘永平同志的张家口市农牧局副局长职务;免去王建平同志的张家口市产业集聚区管委会主任职务;免去高进技同志的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职务;免去王一飞同志的张家口市监察局副局长职务;免去邱晓清同志的张家口市行政学院副院长职务,保留职级待遇,到龄退休;免去李建威同志的张家口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调研员职务,保留职级待遇,到龄退休;免去乔江同志的张家口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职务,在市城乡规划局保留职级待遇,到龄退休;免去张建清同志的张家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职务,保留职级待遇,到龄退休;免去韩致爱同志的张家口职业技术学院副院长职务,保留职级待遇,到龄退休;免去赵立勤同志的张家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调研员职务,保留职级待遇,到龄退休;韩国华同志在市商务局保留原职级待遇,到龄退休;免去武文斌同志的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副调研员职务,保留职级待遇,到龄退休。

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口市建立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

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口市建立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

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口市建立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2.06•【字号】政办字[2010]234号•【施行日期】2010.12.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口市建立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政办字〔2010〕23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察北、塞北管理区管委会,高新区管委会,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张家口市建立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制度的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O年十二月六日张家口市建立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制度的意见为进一步完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提高政府保障能力,妥善解决城乡困难群众突发性、临时性生活困难,促进社会公平、和谐,根据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民发[2007]9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就全市建立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制度提出以下意见:一、目标任务从2010年起,在全市建立临时救助制度,对临时性、突发性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家庭实施临时救助,帮助低保边缘群体、低收入家庭解决特殊困难。

将临时救助制度的建立实施纳入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不断总结完善,逐步达到管理制度化、操作规范化的目标。

二、基本原则临时救助是指政府对日常生活中因各种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家庭,给予非定期、非定量生活救助的制度。

临时救助应坚持以下原则:(一)以人为本,保障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原则。

(二)救急救难、拾遗补缺的原则。

(三)政府救助、社会互助、家庭保障相结合的原则。

(四)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五)量力而行、尽力而为的原则。

(六)分级负责与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三、救助范围和对象凡具有本辖区户口并居住,因临时性、突发性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城乡困难家庭。

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口市贯彻落实<河北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条例>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口市贯彻落实<河北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条例>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口市贯彻落实<河北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条例>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6.03•【字号】政办字[2014]57号•【施行日期】2014.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口市贯彻落实〈河北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条例〉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政办字[2014]5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察北、塞北管理区管委会,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张家口市贯彻落实《河北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条例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6月3日张家口市贯彻落实《河北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条例》的实施意见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河北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根据《条例》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生产、经营、运输、使用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实施意见。

第三条市发改委负责我市行政区域内促进散装水泥发展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市散装水泥办公室负责。

市、县(区)住建、工信、环保、城管、质监、交通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促进散装水泥发展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市发改委要加强与住建、工信、环保、城管、质监、交通等有关部门的沟通和协调,充分发挥各有关部门的职能优势,形成合力,共同推进。

第四条自2014年7月1日起,在桥东、桥西、高新、宣化、下花园、察北管理区建成区和怀来、张北、崇礼、沽源、涿鹿、宣化、蔚县、万全、赤城县城区及各类经济开发区和产业园区内的建设项目,禁止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一律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

其它县及管理区从2015年7月1日起,禁止在城区内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以下简称禁现)。

具备规模和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也要加快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发展,逐步实施禁现措施。

河北市场地源热泵将会有多火

河北市场地源热泵将会有多火

2020年春节以来,地源热泵利好政策不断,这在河北表现的尤为显现,“煤改地源热泵”正通过一个又一个标段落地,来彰显政府对这一技术应用形式的认可。

面对这种现象,业界人士关于“2020年我国的‘煤改地源热泵市场’是否要井喷”的话题讨论热烈。

基于此,《热泵》杂志编辑部收集了河北地源热泵市场的相关情况,供大家参考。

中国地源热泵行业整体,无论从研发到应用都走到世界前列,这离不开政府对地源热泵产业发展提供的政策支持。

一直以来,地热能和地源热泵受政策青睐程度较高,《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明确提出:“可再生能源是指风能、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等非化石能源”,“地热能”包含在其中。

在国家能源规划中,“十三五”期间,国家发展改革委针对地热能单独出台了《地热能开发利用“十三五”规划》,关于北方地区的“冬季清洁取暖”,2017年12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六部委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快浅层地热能开发利用促进北方采暖地区燃煤减量替代的通知》。

《可再生能源发展“十四五”规划研究(地热部分)》启动会也于2019年11月14日召开,地源热泵在冬季清洁取暖工作中关注度越来越高。

河北市场地源热泵将会有多火2018年4月,河北省住建厅、发改委和环保厅举办了冬季清洁取暖典型案例展示交流活动,广泛征集、认真筛选了92个典型案例,覆盖太阳能、地热能、生物质能、工业余热等8种能源形式,每种能源形式包括多种技术路线。

2018年5月21日,河北省住建厅、发改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水利厅五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印发河北省农村地区地热取暖试点方案的通知》,通知要求:2018年在石家庄、保定、沧州、衡水、邢台、邯郸等6个设区市和定州、辛集两市的平原地区,优选地域相对集中的试点村开展地源热泵取暖试点,全省试点总规模控制在2000户内。

确保10月底前,建成一批可靠性好、性价比高、适宜推广的试点,为农村地区全面推广地源热泵取暖积累经验。

在地方政府逐步落实政策的过程中,河北的省级相关部门还进一步完善了地源热泵产品安装施工标准体系工作。

河北省商务厅等5部门关于印发《河北省畅通再生资源回收末端循环六条措施》的函

河北省商务厅等5部门关于印发《河北省畅通再生资源回收末端循环六条措施》的函

河北省商务厅等5部门关于印发《河北省畅通再生资源回收末端循环六条措施》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税务局•【公布日期】2024.06.14•【字号】•【施行日期】2024.06.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商务厅等5部门关于印发《河北省畅通再生资源回收末端循环六条措施》的函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国发〔2024〕7号)商务部等9部门《关于健全废旧家电家具等再生资源回收体系的通知》(商流通发〔2024〕18号)和《河北省推动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有关要求,进一步畅通再生资源回收末端链条,便利居民交旧换新,结合我省实际,制订了河北省畅通再生资源回收末端循环六条措施,现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各地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有关情况,请及时与省有关部门反馈沟通。

河北省商务厅河北省公安厅河北省自然资源厅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北省税务局2024年6月14日河北省畅通再生资源回收末端循环六条措施一、便利再生资源回收车辆上路保障再生资源回收车辆合理路权,对满足上路基本条件(证照齐全)的回收车辆,在车辆配备、通行区域、上路时段等方面予以规范和支持。

(责任单位: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指导单位:省公安厅、省商务厅)二、便利回收企业人员开展上门回收业务积极协调(街道),对规范化回收企业进入小区开展上门回收、布局回收网点等回收经营活动予以支持,推动建立长效合作机制,小区物业应提供便利。

不具备开设回收服务网点条件的社区,支持回收企业按照“封闭式、不落地”要求,以“以车代库”模式开展回收。

(责任单位: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指导单位: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商务厅)三、原有设施网点回收功能赋能支持回收企业通过搭载社区原有服务网点开展综合品类废旧物资回收。

鼓励回收企业开放社区回收网点,增加社区咨询、维修、缴费等便民服务,拓展“一点多能”。

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工作分工的通知

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工作分工的通知

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
工作分工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张家口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1.11.11
【实施日期】2011.11.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工作分工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察北、塞北管理区管委会,高新区管委会,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市直属单位,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市政府工作需要和市政府领导变化情况,为更好地协助市长和副市长开展工作,现将市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分工通知如下:
郭英秘书长在市长的领导下负责市政府的日常工作,主持市政府办公室(政府研究室)全面工作。

协助王晓东市长分管监察、审计等工作。

主管市政府督查室、市政府驻京联络处及相关业务工作。

方继斌常务副秘书长协助何江海常务副市长分管发展和改革、重点项目、财税、金融、保险、证券、统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机构编制、行政审批、机关事务管理局、政府新闻办公室、提案、档案、保密、地方志等方面的工作。

联系市人大、市民建
和市老干部局等方面工作。

协助秘书长处理市政府办公室日常工作及自身建设有关工作,主管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综合二处、应急办、党委办、人事处、老干部处及相关工作。

张垣庆副秘书长协助郑丽荣副市长分管对内对外开放、国内外贸易、旅游、工商行政管理、物价、粮食、出入境检验检疫、张家口海关、对台、石油公司等工作。

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保留、修改、废止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保留、修改、废止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保留、修改、废止规范性文件
的决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张家口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4.09.26
•【字号】政字〔2014〕51号
•【施行日期】2014.09.2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保留、修改、废止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政字〔2014〕5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察北、塞北管理区管委会,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属单位,市政府各部门,市直管(特管)镇人民政府:
为规范行政行为,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张家口市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市政府令〔2011〕第3号)要求,市政府对2014年3月31日以前制定的现行有效的327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研究决定:需保留规范性文件161件;需修改规范性文件56件;需废止规范性文件110件。

具体目录附后。

附件:1. 张家口市保留规范性文件目录
2. 张家口市修改规范性文件目录
3. 张家口市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
张家口市人民政府
2014年9月26日附件1
附件2
张家口市修改规范性文件目录
附件3
张家口市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

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关于高进技等同志任免职的通知

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关于高进技等同志任免职的通知

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关于高进技等同志任免职的通知【法规类别】人事管理【发文字号】政字[2011]128号【发布部门】张家口市政府【发布日期】2011.10.12【实施日期】2011.10.1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关于高进技等同志任免职的通知(政字〔2011〕12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察北、塞北管理区管委会,高新区管委会,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市直属单位,市政府各部门:根据市委张干字〔2011〕130、153号文件通知,经市政府研究同意,任命:高进技同志为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试用期一年),免去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副调研员职务;马文同志为张家口市政府信访局副局长(试用期一年);杨锦柱同志为张家口市援疆办副主任(副处);路文莉同志为张家口市环境保护局副局长(试用期一年);余彪同志为张家口市城乡规划局副局长(试用期一年);李兆国同志为张家口市看守所所长(副处);高禄光同志为张家口市劳动教养管理所所长(副处);于海同志为张家口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正处),免去其市通泰高速公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副董事长、董事职务;席照海同志为张家口市商业银行副行长,免去其市金融工作办公室副主任职务;苏娜、齐海军同志为张家口市商业银行副行长;黄亚平同志为张家口市行政学院调研员,免去其市行政学院副院长职务;刘丽萍同志为张家口市行政审批管理办公室(市行政服务中心)调研员,免去其市行政审批管理办公室(市行政服务中心)副主任职务;张永通同志为张家口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调研员,免去其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副局长职务;葛保江同志为张家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调研员,免去其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局长职务;曹俊杰同志为张家口市环境保护局调研员,免去其市环境保护局副局长职务;王德同志为张家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张家口市关于加快推进产业集聚区规划建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张家口市关于加快推进产业集聚区规划建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张家口市关于加快推进产业集聚区规划建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9.16•【字号】张政[2007]21号•【施行日期】2007.09.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张家口市关于加快推进产业集聚区规划建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张政[2007]2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察北、塞北管理区管委会,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属有关单位,市政府有关部门:《张家口市关于加快推进产业集聚区规划建设的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OO七年九月十六日张家口市关于加快推进产业集聚区规划建设的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九届二次全会确定的“全党抓经济,重点抓项目”主基调,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我市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推动全市经济又好又快跨越式发展,经市政府研究,现就张家口市加快推进产业集聚区规划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方案:一、加快推进产业集聚区规划建设的重要意义搞好产业集聚区规划建设,事关张家口城市的长远发展,事关全市经济的长远发展,意义重大,影响深远。

加快推进产业集聚区规划建设是推进我市经济跨越式发展的重要基础。

我市是欠发达市,发展后劲不足,实现跨越式发展面临很大困难和很多问题。

通过产业集聚区的规划建设,相关企业和项目入区,优化产业布局,积聚生产要素,培育形成产业集群,做大做强冶金机械、矿产开发、化工、物流、食品加工等主导产业,从而打造新的竞争优势、推进全市经济的跨越式发展。

加快推进产业集聚区规划建设是落实“全党抓经济,重点抓项目”的具体体现。

通过产业集聚区的规划建设,可以充分利用区内未利用地多的优势,进行技改扩模或建设新的项目,有效突破土地“瓶颈”制约。

同时,可以利用财政、税收上的支持政策,搭建平台,吸引一批效益好、带动能力强的项目。

从而落实市委九届二次全会确定的“全党抓经济,重点抓项目”主基调。

张家口市地下水管理条例

张家口市地下水管理条例

张家口市地下水管理条例(2019年10月23日张家口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2019年11月29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了加强地下水管理和保护,促进地下水可持续利用,推进首都水源涵养功能区和生态环境支撑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河北省地下水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地下水开发、利用、保护、节约和管理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地下水管理应当遵循统筹规划、严格保护、高效利用、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地下水管理、保护和监督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下水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1—市、县级发展和改革、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规划、农业农村、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工业和信息化、财政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与地下水相关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地下水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地下水管理和保护奖励机制。

第六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地下水管理和保护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市、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地下水利用与保护规划,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市、县级人民政府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开发区、工业园区等规划时,应当开展水资源论证。

第七条在地下水一般超采区应当严格控制地下水开采,确需取用地下水的,由所在县级人民政府按照总量控制的原则进行统筹调剂。

在地下水限制开采区内,除应急供水和生活用水外,一般不得开凿新的取水井。

—2—第八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坝上地区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实现地下水采补平衡和生态修复。

应当科学确定农田灌溉规模,调整优化农业种植结构,限制耗水量大的农作物种植比例,鼓励推广新型高效节水技术,发展高效节水农业,推广轮耕、休耕,发展旱作雨养农业,减少地下水取水量。

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政府部门公开行政权力清单的通知-张政办函〔2015〕43号

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政府部门公开行政权力清单的通知-张政办函〔2015〕43号

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政府部门公开行政权力清单的通知正文:---------------------------------------------------------------------------------------------------------------------------------------------------- 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政府部门公开行政权力清单的通知张政办函〔2015〕43号市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加大简政放权力度,加快政府职能转变,规范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强化权力行使的监管制约,市政府决定向社会公开市政府部门行政权力清单,接受社会监督。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全面公开行政权力清单。

本通知下发后10日内,市政府各部门要在各自门户网站、办事服务大厅公开市政府审定的本部门行政权力清单。

行政权力清单公开内容包括:行政权力类别、项目编码、项目名称、实施主体、承办机构、实施依据、实施对象、办理时限、收费依据和标准,以及收集社会各界对进一步取消、调整行政权力事项意见的具体方式等。

同时,按照规范运行和便民高效的原则,进一步减少环节,优化流程,将本部门行政权力事项运行流程图一并在本部门门户网站、办事服务大厅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二、严格依法履行行政职权。

市政府各部门要按照“法无授权不可为”的要求,不得在公开的行政权力清单外设定和实施其他行政职权,不得对已经取消和下放的行政职权以其他名目变相行使,坚决杜绝随意新设、边减边增、明减暗增、明放暗收等现象。

按照全面深化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的要求,如部门有职责调整和权力事项增减情况,要及时按照规定程序,对部门行政权力清单进行动态调整,并向社会公开。

同时,按照建立“有限、有为、有效”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的要求,不断加大取消、下放力度,持续推进简政放权,进一步厘清政府与市场的权责边界,构建“权责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转高效”的政府职能体系。

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口市关于贯彻落实河北省渔业“四百工程”战略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口市关于贯彻落实河北省渔业“四百工程”战略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口市关于贯彻落实河北省渔业“四百工程”战略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2.23•【字号】政办字[2010]248号•【施行日期】2010.12.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渔业资源正文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口市关于贯彻落实河北省渔业“四百工程”战略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政办字〔2010〕24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察北、塞北管理区管委会,高新区管委会,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张家口市关于贯彻落实河北省渔业“四百工程”战略的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二O一O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张家口市关于贯彻落实河北省渔业“四百工程”战略的实施方案省政府在渔业“十二五”发展规划中,提出了在全省范围内实施“100万公顷渔业水域修复养护工程、100处渔业生态功能区建设工程、年产100万吨放心水产品质量安全工程、年创100亿元增加值提质增效工程”的渔业“四百工程”战略意见,这对促进我市渔业发展,改善水域生态环境,提高水资源利用率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我市渔业工作的实际,现提出渔业提质增效工程的意见如下:一、落实“四百工程”战略的发展目标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水生生物资源养护行动纲要》和省“四百工程”战略意见,依靠科学技术,突出生态健康养殖、渔业资源增殖养护重点,实现渔业发展方式转变,结合省部署的“三大产业带”、“八大基地” 渔业发展格局,做大山坝区生态型水产养殖带、培育城市周边休闲型水产养殖带。

建设冷水鱼养殖基地、大水面增养殖渔业基地、休闲渔业养殖基地。

积极发展生态渔业、特色渔业、品牌渔业。

努力提高渔业整体效能,促进渔民增收、渔区稳定、人与自然和谐。

通过实施渔业“四百工程”,带动全市渔业产值年均递增8%以上,争取到2015年水产品总产量达到1.5万吨、产值达到1.6亿元以上、渔业人均收入达到1万元以上;同时实现水域生态环境改善,增殖栽培渔业作为环保产业、生态卫士的作用全面显现,重点水域生态环境得到修复和治理,实现水生生物资源丰富、生态环境良好的目标。

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口市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回头看”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口市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回头看”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口市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回头看”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4.10•【字号】政办字[2008]30号•【施行日期】2008.04.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口市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回头看”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政办字[2008]3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察北、塞北管理区管委会,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张家口市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回头看”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望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二OO八年四月十日张家口市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回头看”专项行动工作方案为巩固和扩大整顿规范工作成果,确保全面完成整顿规范工作任务,根据国土资源等九部委《关于开展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回头看”行动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40号)、《河北省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回头看”专项行动方案》(办字[2008]25号)文件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要把这次“回头看”专项行动与我市正在开展的“集中打击非法采矿专项行动”有机地结合起来,加大整治力度,加快资源整合,努力构建矿产资源开发新机制,提升矿产资源开发管理水平,确保全面完成国发[2005]28号、冀政办[2005]32号文件提出的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各项任务。

二、主要任务(一)全面排查,认真清理违法违规行为。

要在前一阶段“一矿一卡”、“一勘查项目一卡”清理的基础上,对我市所有矿山企业、矿产资源勘查项目,国有大中型矿山周边、小矿山密集区域、超贫磁铁矿分布区域,以及重点矿区内可疑的企业厂(场)点和其他建筑物,再进行一次拉网式清理排查。

重点清查是否存在无证开采、以采代探、越层越界开采、开采矿种与采矿许可证不符、已关闭矿山死灰复燃和非法转让矿业权等违法违规行为。

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关于高进技等同志任免职的通知-政字[2011]128号

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关于高进技等同志任免职的通知-政字[2011]128号

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关于高进技等同志任免职的通知正文:---------------------------------------------------------------------------------------------------------------------------------------------------- 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关于高进技等同志任免职的通知(政字〔2011〕12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察北、塞北管理区管委会,高新区管委会,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市直属单位,市政府各部门:根据市委张干字〔2011〕130、153号文件通知,经市政府研究同意,任命:高进技同志为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试用期一年),免去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副调研员职务;马文同志为张家口市政府信访局副局长(试用期一年);杨锦柱同志为张家口市援疆办副主任(副处);路文莉同志为张家口市环境保护局副局长(试用期一年);余彪同志为张家口市城乡规划局副局长(试用期一年);李兆国同志为张家口市看守所所长(副处);高禄光同志为张家口市劳动教养管理所所长(副处);于海同志为张家口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正处),免去其市通泰高速公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副董事长、董事职务;席照海同志为张家口市商业银行副行长,免去其市金融工作办公室副主任职务;苏娜、齐海军同志为张家口市商业银行副行长;黄亚平同志为张家口市行政学院调研员,免去其市行政学院副院长职务;刘丽萍同志为张家口市行政审批管理办公室(市行政服务中心)调研员,免去其市行政审批管理办公室(市行政服务中心)副主任职务;张永通同志为张家口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调研员,免去其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副局长职务;葛保江同志为张家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调研员,免去其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局长职务;曹俊杰同志为张家口市环境保护局调研员,免去其市环境保护局副局长职务;王德同志为张家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调研员;闫泽洪、孙欣同志为张家口市农牧局调研员,免去其市农牧局副局长职务;赵振忠同志为张家口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调研员;张肖平、王沛川同志为张家口市体育局调研员,免去其市体育局副局长职务;张威武同志为张家口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调研员;丁卫军同志为张家口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调研员,免去其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副局长职务;刘光福同志为张家口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副调研员;李云霞同志为张家口市科学技术和地震局副调研员;孙若男同志为张家口市民政局副调研员;段炼同志为张家口市财政局副调研员;付立平同志为张家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调研员;李春力同志为张家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调研员;张明同志为张家口市商务局(市产业集聚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副调研员;张淑兰同志为张家口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副调研员;陈爱华同志为张家口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调研员;赵水清同志为张家口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副调研员;王正英同志为张家口市审计局副调研员;杜永祥同志为张家口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调研员;宋国华同志为张家口市统计局副调研员;董贵同志为张家口市金融工作办公室副调研员;苗庆国同志为张家口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副调研员;王志强同志为张家口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副调研员;翟玉峰同志为张家口市旅游局副调研员;常万海同志为张家口市市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副调研员;张建民同志为张家口市供销合作总社副调研员;张丽桃、李海龙同志为张家口广播电视大学副校长;孙宝林同志为张家口市技师学院(张家口机械工业学校)院长(校长),张家口机械工业学校(张家口市高级技工学校)更名为张家口市技师学院(张家口机械工业学校),其担任的原张家口机械工业学校(张家口市高级技工学校)校长职务自然免除;郭英杰、魏恒春、赵荣福、张志军同志为张家口市技师学院(张家口机械工业学校)副院长(副校长),张家口机械工业学校(张家口市高级技工学校)更名为张家口市技师学院(张家口机械工业学校),郭英杰、田云、魏恒春、赵荣福同志担任的原张家口机械工业学校(张家口市高级技工学校)副校长职务自然免除;李晓东、杨汝明、田云、杜晓鸣同志为宣化科技职业学院副院长,张家口教育学院宣化分校更名为宣化科技职业学院,李晓东、杨汝明、杜晓鸣同志担任的原张家口教育学院宣化分校副校长职务自然免除;免去张晓光同志的张家口市民政局副局长职务,保留职级待遇,到龄退休;免去常进忠同志的张家口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副局长职务,保留职级待遇,到龄退休;免去卢珍同志的张家口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副主任职务,保留职级待遇,到龄退休;免去刘珍同志的张家口市职业技术教育中心副校长职务,保留职级待遇,到龄退休;免去赵巍同志的张家口市第一医院副院长职务,保留职级待遇,到龄退休;免去王正枝同志的张家口市政府信访局调研员职务,保留职级待遇,到龄退休;免去白全凯同志的张家口市卫生局调研员职务,保留职级待遇,到龄退休;免去王建国同志的张家口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调研员职务,保留职级待遇,到龄退休;免去张艾勤、许秀芳同志的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副调研员职务,保留职级待遇,到龄退休;免去杨利平同志的张家口市财政局副调研员职务,保留职级待遇,到龄退休;免去史宝瑞同志的张家口市旅游局副调研员职务,保留职级待遇,到龄退休;免去王子波同志的张家口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副调研员职务,保留职级待遇,到龄退休。

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口市中心城区燃煤锅炉拆除并网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口市中心城区燃煤锅炉拆除并网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口市中心城区燃煤锅炉拆除并网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4.01•【字号】政办字[2010]73号•【施行日期】2010.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口市中心城区燃煤锅炉拆除并网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政办字〔2010〕73号)各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张家口市中心城区燃煤锅炉房拆除并网工程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年四月一日张家口市中心城区燃煤锅炉拆除并网工程实施方案根据全市三年大变样重点工程建设任务目标和我市集中供热项目建设的总体规划,我市决定逐步拆除单台容量7MW及以下燃煤锅炉,实行联网集中供热。

为完成拆除并网工程任务,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实施原则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节能减排,改善城市大气环境质量,建设宜居城市为基本工作目标,以促进供热行业发展,提高人民生活质量,改善民生为根本出发点,加快实施燃煤锅炉“拆除并网”工程,大力发展集中供热,实现城镇面貌“一年一大步,三年大变样”。

按照“统一政策、部门联动、属地政府负责,企业具体实施”的原则,各区政府(管委会)和市相关部门或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共同做好“拆除并网”工作。

二、工作目标2010年中心城区继续加大集中供热工程实施力度,新增集中供热面积870万平方米,其中:大唐许家庄热电厂370万平米,桥东区260万平方米,桥西区240万平方米。

为完成上述任务,中心城区共需拆除或改造燃煤供热锅炉房100座,其中桥东区49座(含许家庄热电厂项目),桥西区43座(含许家庄热电厂项目),高新区8座(含许家庄热电厂项目)。

力争利用3年左右时间逐步拆除中心城区内单台容量7MW(10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

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人口和计划生育基础信息核查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人口和计划生育基础信息核查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人口和计划生育基础信息核查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张家口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9.12.22
•【字号】政办字[2009]212号
•【施行日期】2009.12.22
•【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计划生育
正文
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人口和计划生育基础信息
核查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政办字〔2009〕21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察北、塞北管理区管委会,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按照国家人口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人口和计划生育基础信息核查工作的通知》和《河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基础信息核查实施方案》要求,为“十二五”规划提供决策依据,市政府定于2009年12月至2010年3月,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一次2000-2009年人口和计划生育基础信息核查工作。

为确保高质量完成核查工作任务,经研究决定,成立张家口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基础信息核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信息核查工作的组织协调、业务指导和督导核查。

组成人员名单如下:组长:
侯桂兰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
马旭东市政府副秘书长
靳振贵市人口计生委主任
成员:
张亚晟市公安局副局长
焦广福市统计局副局长
吕云市卫生局副局长
赵英杰市教育局副局长
许磊市计生协会秘书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张家口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由许磊同志兼任,具体负责核查工作的日常事务。

办公室联系电话:4013319。

二OO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北省张家口市可再生能源示范区发展规划》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北省张家口市可再生能源示范区发展规划》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北省张家口市可再生能源示范区发展规划》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5.07.28
•【文号】发改高技[2015]1714号
•【施行日期】2015.07.28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发展规划
正文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河北省张家口市可再生能源示范
区发展规划》的通知
发改高技[2015]1714号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人民政府,教育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保部、住建部、农业部、人民银行、国资委、税务总局、林业局、中科院、工程院、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能源局,国家电网公司:《河北省张家口市可再生能源示范区发展规划》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你们。

请你们结合实际,以改革为动力,以创新为引领,明确工作分工,落实工作责任,探索可再生能源发展的新机制,支持和引导河北省张家口市可再生能源示范区建设。

附件:河北省张家口市可再生能源示范区发展规划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5年7月28日。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张家口市主城区污水再生利用工程有关情况说明的函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张家口市主城区污水再生利用工程有关情况说明的函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张家口市主城区污水再生利用工程有关情况说明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01.14•【字号】冀发改函[2009]17号•【施行日期】2009.01.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张家口市主城区污水再生利用工程有关情况说明的函(冀发改函〔2009〕17号)省国土资源厅:张家口市主城区污水再生利用工程为省政府《河北省环境保护“十一五”规划》(冀政函〔2007〕12号)中项目,2005年12月我委以冀发改投资核字〔2005〕154号文对该项目进行了核准,建设规模为日处理水量6万吨,项目总投资9371万元。

本项目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40号)中鼓励类内容,项目的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项目选址和环保措施均由张家口市规划局、省环保局分别出具了选址意见和批复,满足污染物达标排放要求,满足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具有一定的清洁生产水平,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小,项目可行。

该项目由国有企业--张家口市城建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筹建,符合市场准入标准。

本项目建成后可有效解决污水处理厂出水对环境的二次污染,同时又可以作为工业用水、景观用水,一定程度上缓解河北省水资源短缺问题。

项目核准是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和《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实施办法》(冀政[2005]32号)要求,按规定程序审查核准,河北省工程咨询院受委托组织专家进行了评审,且项目用地、环评、地灾、压矿等相关支持性文件齐全,符合核准条件。

主要建设内容:采用石灰软化工艺(气水反冲洗均质滤料滤池)处理工艺,建设中水回用处理设施,主要包括再生水提升泵房、机械搅拌澄清池、均质滤料池、清水池、储泥池等建构筑物,总建筑面积2918平方米;新铺设再生水管道31.1公里(DN300-600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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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口市再生资源回收
利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张政办[2009]49号
【发布部门】张家口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9.07.28
【实施日期】2009.08.15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保留、修改、废止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口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办法(试行)》的
通知
(张政办〔2009〕4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察北、塞北管理区管委会,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属单位,市直有关部门:
《张家口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县区、本部门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二OO九年七月二十八日
张家口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办法(试行)
为加快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步伐,加强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规范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行为,保障厂矿及公用设施安全,提高再生资源综合利用率,促进环保型循环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和商务部、发改委、公安部、建设部、工商总局、环保总局等六部委[2007]第8号令《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危险废物、医疗废物、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报废汽车回收和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单位和个人,除执行国家的有关管理规定外,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再生资源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

再生资源包括废旧金属、报废电子产品、报废机电设备及其零部件、废旧塑料制品、废旧造纸原料、废旧轻化工材料、废玻璃等。

(一)生产性再生资源包括:生产过程中产生的黑色金属和有色金属废料;报废的机械设备、机动车辆、危险物品等;作为废旧物资处理的仓储积压产品、残次品等。

(二)生活性再生资源包括:生活过程中产生的废旧金属、废旧电子产品、塑料、纸张、棉麻、毛、骨、玻璃、橡胶等。

(三)其他特定废旧物品包括:电池、医疗器械等。

第三条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原则应有利于防止环境污染、有利于改善城市环境、有利于方便居民生活、有利于行业管理、有利于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有利于提高资源的综合利用率。

第四条各级政府应鼓励以环境无害化方式回收利用再生资源,鼓励开展有关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推广。

单位和个人应当增强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意识,协助和支持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搞好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经营活动。

第五条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实行规范化管理。

市商务局及各县区商务局分别负责全市和本辖区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工作。

市发改委及各县区发改部门(工业促进局)负责全市和本辖区再生资源综合利用管理工作。

市、县区级规划、公安、工商、交通、环保、城管、财政、税务、科技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张家口市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协会”要按照“协会”章程和“协会”规定,认真履行好协会的义务和责任。

第二章回收管理
第七条再生资源回收管理部门应会同规划、建设、发改、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市总体规划,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发展状况,制定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规
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除统一设置的再生资源交易市场、回收站(点)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废旧物资经营站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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