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户销户后其继承人无权要求继承原承包土地补偿款 (2)
土地承包合同人死亡继承
土地承包合同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承包户之间签订的,关于承包经营农村集体土地的合同。
在我国,土地承包制度是一项重要的农村改革政策,它保障了农民的土地经营权,使农民能够长期稳定地经营土地,提高农业生产效益。
然而,在土地承包过程中,可能会出现承包人死亡的情况,那么土地承包合同人死亡后,其承包权如何继承呢?根据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继承法》的规定,土地承包合同人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土地承包经营权。
具体来说,合法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在实际操作中,继承人需要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继承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过审核后,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承包权证书交还给继承人,并对其进行变更登记。
在家庭承包方式下,如果承包人死亡,自动由其他户内成员享有承包经营权,户外近亲属无权继承及享受收益。
如果家庭承包经营户内的成员全部死亡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消灭,由村集体收回土地。
对于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人死亡后,承包人的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经营。
继承人之间可以协商确定承包方式,如果不能协商的,一般平均分配承包经营权。
在实际操作中,继承人需要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继承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过审核后,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承包权证书交还给继承人,并对其进行变更登记。
需要注意的是,在继承土地承包经营权时,继承人应当遵守承包合同的约定,继续履行承包合同中的义务,如土地改良、农业投入等。
同时,继承人还需要依法办理土地登记手续,否则将无法取得土地承包权。
总之,土地承包合同人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土地承包经营权。
在实际操作中,继承人需要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继承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过审核后,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承包权证书交还给继承人,并对其进行变更登记。
继承人应当继续履行承包合同中的义务,并依法办理土地登记手续,否则将无法取得土地承包权。
这一规定保障了农民的土地经营权,使农民能够长期稳定地经营土地,提高农业生产效益。
农村土地原承包人死亡继承是否可以?
农村土地原承包人死亡继承是否可以?农村土地原承包人死亡继承部分情况下是可以的,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采取了两种不同的规定,对于家庭承包,只有林地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才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而耕地或草地等农用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能继承。
▲一、农村土地原承包人死亡继承是否可以?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死亡子女可以继承吗?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采取了两种不同的规定,对于家庭承包,只有林地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才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而耕地或草地等农用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能继承。
家庭承包是以户为单位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期内家庭的某个或部分成员死亡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消灭,由发包方收回承包地。
对于其他方式的承包,在承包期内,承包人死亡的,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
理由在于,其他方式的承包通常是以承包人个人的名义而非农户进行的承包,因此承包人死亡的,其继承人自然可以继承。
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物权,根据《物权法》第2条规定,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土地管理法》第8条规定:城市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物权法》第47条也做出同样规定。
土地承包经营权系用益物权,《物权法》第124条至134条对此有专门规定,该法第120条还规定:“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应当遵守法律有关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资源的规定。
所有权人不得干涉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
所谓用益物权是指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并非拥有土地所有权,土地所有权只能由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行使所有权。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土地承包经营权本身不属于继承财产。
▲二、其他法律规定但是,《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1条规定:“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
户主死亡土地承包合同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是指农户与村集体之间签订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
在合同中,户主作为承包经营权的主体,对其家庭成员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享有代表权和行使权。
然而,户主死亡后,土地承包合同的效力如何?这是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中一个常见的问题。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是农户,而非户主个人。
因此,户主死亡后,并不影响承包合同的效力。
农户的家庭成员仍然可以继续履行承包合同,享有承包经营权。
具体来说,根据《继承法》的规定,户主死亡后,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作为遗产继承。
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等法定继承人。
继承人可以选择继续履行承包合同,或者将承包地交回村集体。
那么,如果户主死亡,土地承包合同如何进行变更呢?首先,承包人可以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说明情况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然后,村民委员会将审核并通过变更申请。
接下来,承包人需要到镇农村经营管理站办理土地承包合同变更手续。
最后,镇人民政府将向县人民政府申请重新发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承包合同的家庭成员中只有户主一人,那么户主死亡后,承包合同将终止。
此时,所承包的土地将归村集体所有,作为村的机动地。
此外,如果家庭成员中没有其他符合条件的承包人,那么土地承包经营权将无法继续传承,承包地将由村集体收回。
总之,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中户主死亡后,合同仍然有效,家庭成员可以继续履行承包合同。
户主死亡后,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作为遗产继承,继承人可以选择继续履行承包合同或将其交回村集体。
进行合同变更时,需要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并办理相关手续。
然而,如果家庭成员中只有户主一人,那么户主死亡后,承包合同将终止,土地将归村集体所有。
民法典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问题
民法典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问题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中国乡村土地制度改革的重要措施。
随着时间的推移,很多农村的老年人去世,他们手中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会继承给子女或者亲属。
而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问题,不少人都存在疑惑。
那么,民法典如何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问题呢?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范畴,是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农业经济组织的产生要素。
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私有财产,可以继承。
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的顺序如下: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
如果有多个继承人,应按照顺序分别继承,并且继承人的份额应该按照法定继承份额确定。
如果继承人是未成年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需要由继承人的法定代理人管理土地承包经营权。
继承人尚未确定或继承人对土地承包经营权存在争议的,可以由农村村民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依据家庭、亲属等关系,可以决定由哪一方暂时管理土地承包经营权。
同时,在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过程中,需要及时向县级土地管理部门报告。
对于确实无法找到合法继承人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依法予以收回。
但是,在收回前,需要征得县级土地管理部门的同意,并且需要对承包人的合法权益作出适当的补偿。
需要注意的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必须符合民法典的相关规定。
如果违反法律规定将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因此,建议大家在土地
承包经营权继承过程中,应该遵守法律程序,合法继承,不可胡乱转让或出售。
总之,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问题不容忽视,需要认真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只有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才能最大限度地保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益。
土地承包合同能继承嘛
土地承包合同能否继承在我国,农村土地承包制度是一项重要的农业政策,它保障了农民对土地的使用权和管理权。
然而,随着农村土地承包制度的实施,一些问题也应运而生,其中最为突出的问题之一就是土地承包合同的继承问题。
那么,土地承包合同能否继承呢?本文将从法律和实践两个方面进行分析和探讨。
首先,从法律角度来看,土地承包合同的继承问题在《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并没有明确规定。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
然而,对于承包经营权本身,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可以继承。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四条规定,个人承包,依照法律允许由继承人继承承包的,按照承包合同办理。
但是,在继承法颁布实施时,并没有任何法律明确规定允许由继承人继续承包。
因此,从法律角度来看,土地承包合同的继承问题存在一定的争议。
其次,从实践角度来看,土地承包合同的继承问题也存在诸多困难。
首先,土地承包合同是基于特定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签订的,具有很强的人身属性。
一旦承包人去世,合同关系就会终止,无法继续履行。
其次,土地承包合同的继承可能会导致土地使用权和管理权的混乱。
如果承包人的继承人过多,或者继承人之间存在争议,将会影响土地的正常使用和管理。
此外,土地承包合同的继承还可能引发农村土地资源的重新分配问题,可能导致土地资源的浪费和滥用。
然而,我们也应当看到,土地承包合同的继承问题涉及到农民的合法权益。
在实际生活中,农民往往将土地承包合同视为一种重要的财产权益,希望能够通过继承的方式将承包权传给后代。
因此,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我国一些地方在实践中采取了一些措施,如允许承包人通过立遗嘱的方式将承包权传给指定的继承人,或者在承包合同中约定继承事项。
这些做法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土地承包合同继承问题的压力。
综上所述,土地承包合同的继承问题在法律和实践上都存在一定的争议和困难。
然而,为了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我们应当积极探索解决这一问题的途径和方法。
土地征收补偿款能否作为遗产继承
法院工作人员称 ,甲拌磷是高毒农
以生产 、销售 有毒有害食品罪 ,判处庞
某有期徒刑 6 个月 。
药 ,误服 、吸入或接触皮肤 、黏膜即可
能引起急性 中毒 ,但这种农药价格便宜
青州市菜农庞某种植 了 1 . 8 亩山药和
2 . 5 亩胡萝 卜 。2 0 1 4 年7 月初 ,为了防止 地蛆啃食 ,他偷偷购买 了一箱高毒农药
的个 人遗 产 。
土 地 征 收 扑 偿 款 能 否 作 遗 产 继 甬 l
案情 :赵 某、 刘某 夫妇 于 2 0 世 纪
8 O年 代 以 家 庭 为 单 位 承 包 了 l 3亩 土
地 ,二人 育有 一子 一女 。2 0 0 5 年 女儿 出嫁 到 外村 , 并在 婆 家分 了 2亩地 。
的遗 产, 自己有权继承 ,弟弟应 当分给
自己 l 5万元 。 二 人 因该 土 地 补 偿 款 的 分 配产 生纠 纷 ,后 诉 至 法 院 。
说 法 :首先 ,本案必须 明晰 的第一
个 问题是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属于遗 产 ,能否被继承?
济组织 的,集体经济组织又根据 《 农村
青州法 院经审理查 明后认为 ,庞某
在农产 品种植过程 中使用高毒农药 甲拌
磷 ,其行为 已构成生产 、销售有毒有害
综上所述 ,承包期 内,家庭 内部某
个成员 的死亡并不影响整个农户 的承包
食 品罪 ,鉴 于庞某是初犯且认罪态度较
金5 0 0 0 元。
好 ,遂判处其有期 徒刑 6 4 " 月 ,并处罚
2 01 6 1 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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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合同顺位继承
在我国,土地承包合同顺位继承是指当承包人因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或其他原因不能继续承包土地时,其承包权按照一定的顺序由其继承人或其他有权取得承包权的人继承。
根据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继承法》的规定,土地承包合同顺位继承主要遵循以下原则和顺序:一、承包权归继承人所有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和《继承法》的规定,承包人在承包期内死亡,其承包权归继承人所有。
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在继承开始后,第一顺序继承人优先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或第一顺序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二、继承人优先继续承包继承人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的,有权按照承包合同的约定享受承包收益,并承担承包合同约定的义务。
继承人继续承包的,应当办理承包合同变更手续。
继承人放弃继续承包的,承包权归其他有权取得承包权的人所有。
三、继承人按份额继承如果承包人承包的土地为家庭承包,且承包人在承包期内死亡,继承人按照承包合同的约定按份额继承承包权。
如果承包合同没有约定份额,继承人平均继承承包权。
四、其他方式承包的继承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承包人在承包期内死亡,其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
在承包期内,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并办理承包合同变更手续。
五、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承包权归其他有权取得承包权的人所有。
有权取得承包权的人包括:继承人以外的家庭成员、其他村民、集体经济组织等。
六、继承人不能继续承包的特殊情况继承人不能继续承包的特殊情况包括:继承人自愿放弃承包权、继承人丧失行为能力、继承人不在承包地居住等。
在这种情况下,承包权归其他有权取得承包权的人所有。
总之,土地承包合同顺位继承是我国农村土地承包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农民的土地权益、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在实际操作中,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妥善处理土地承包合同顺位继承问题,确保承包权的顺利传承。
承包的土地可以继承吗,继承流程是怎样
一、承包的土地可以继承吗
1、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可继承。
2、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家庭承包是以农户为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的承包,当农户家庭中部分成员死亡的,由于作为承包方的户仍然存在,因此不发生继承问题。
3、家庭成员全部死亡,家庭消亡,即户不存在的,更不发生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问题,应当由发包方收回承包地。
二、土地的继承流程是怎样
1、办理继承公证。
继承公证需要带两个证明(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村委会开具继承人证明)是和两个证件分别是继承人的身份证明,和被继承的房产证或其他证明文件。
2、到房产交易中心办理过户。
房产继承所需提交房屋所有权证书,继承公证,继承人身份证及复印件,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书(收件窗口领取)等资料。
3、如果户口迁出农村了,或自己因继承父辈农房导致拥有多处住宅,可能就不能因房屋倒塌而重建了,只能等着村委会将宅基地收回。
但如果继承者自己没有宅基地,并且户口未迁出农村,可以申请长久使用宅基地。
三、房屋继承需要提交的材料
1、被继承人死亡证明。
2、该套房屋的产权证明或其他凭证。
3、户口簿或其他可以证明被继承人与法定继承人的亲属关系的证明文件。
4、继承人的身份证件。
5、有遗嘱的继承权公证另需提交的资料:被继承人所立遗嘱。
老人去世土地补偿款继承可以吗?
The shortest way to do many things is to only one thing at a time.整合汇编简单易用(页眉可删)老人去世土地补偿款继承可以吗?导读:老人去世土地补偿款不可以继承,对于农村的土地,村民享有的是承包权,若是其土地被征收,该承包家庭可以获得补偿款。
但该征地补偿首先是下发给集体经济组织的,而不是属于个人个人的财产,故此不能继承。
一、老人去世土地补偿款继承可以吗?老人去世土地补偿款不可以继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所有权属于村集体,不属于公民的个人财产。
承包户只有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以家庭为单位承包,承包户其中某一家庭成员死亡的,其承包地由其他成员继续承包经营,并不能改变其承包合同,承包户家庭成员全部死亡的,该土地承包经营权消灭。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下的个人合法财产。
而本案的征占地补偿款发生在程某兰死亡后,不属于遗产。
二、土地补偿费如何分配1、土地补偿费归村集体所有村集体作为抽象主体,象征性拥有所属成员的集体土地所有权,依照法理,在村集体失去其所有土地时,理所当然拥有该土地征用后的所有征地补偿费。
对该征地补偿费的具体处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九条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村民委员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三)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
”村集体有权以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的形式,决定征地补偿费的分配和使用,村集体可以将该集体收入用于开办集体企业,发展公益建设,可以分配到各户,可以分配给被征用承包经营土地的村民。
而村集体依法对其所有征地补偿款作出的处理,应承认其合法性。
若村集体将征地补偿费进行分配,则该部分征地补偿费权属依法发生转移,集体与成员间因分配决议而产生了权利义务关系。
2、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用地者在征地中,因其征地致使他人可预得收入的减少,从而造成权益损失,理应对该全部可预得收入予以补偿,此补偿性质同于经济上的权利义务平等原理。
承包人死亡后的征地补偿款不能作为遗产
承包人死亡后的征地补偿款不能作为遗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承包人死亡后的
征地补偿款不能作为遗产。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土地征收补偿金应当用
于以下用途:一是支付土地征收款;二是支付拆迁安置补偿费;三是支付土地开发建设费;四是支付土地管理费。
这些用途都与承包人死亡后的遗产无关,因为征地补偿款是与土地
征收相关的一种经济补偿,其主要目的是补偿被征地户因征地而失去的土地、房屋和其他
相应的利益,保障其合法权益。
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国家可以依法征收财产,但是不
能侵犯公民的合法财产权。
如果承包人死亡后遗留的财产中包含征地补偿款,则国家征收
财产时会将其列为征收的一部分,并作为国家财产进行管理。
这意味着承包人死亡后的征
地补偿款并不属于承包人的遗产,而是国家管理的财产。
最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继承人有权继承遗产中的财产。
由于承包人死亡后的征地补偿款不能作为遗产,因此继承人也无权继承这笔款项。
总之,承包人死亡后的征地补偿款不能作为遗产。
这是因为征地补偿款是与土地征收
相关的一种经济补偿,其主要目的是保障被征地户的合法权益和保障土地资源的有效利用,而不是作为承包人的财产。
因此,无论是依据土地管理法还是继承法,均不能将征地补偿
款视为承包人的遗产。
土地承包合同继承规定
土地承包合同继承规定在我国,土地承包合同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与农民之间,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约定。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农民在承包土地上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权利。
土地承包合同的继承问题是农村土地承包制度中一个重要的法律问题,涉及到农民的合法权益和农村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
根据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相关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在承包期内可以继承。
具体来说,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继承规定如下:1. 家庭承包的继承规定对于家庭承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如果承包人在承包期内死亡,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
继承人包括法定继承人和遗嘱继承人。
法定继承人按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遗嘱继承人按照承包人的遗嘱继承。
2. 其他方式承包的继承规定对于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人在承包期内死亡,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
这种继承方式既包括了法定继承,也包括了遗嘱继承。
3. 继承人的权利和义务继承人在继续承包后,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所带来的收益,同时也应当承担相应的义务,包括履行承包合同约定的义务和依法缴纳税费等。
如果继承人不愿意继续承包,也可以将承包经营权流转给其他符合条件的农民。
4. 承包期限的计算在继承承包的情况下,承包期限的计算从原承包合同的开始时间起算,直至承包期满。
如果承包合同约定的承包期限不足原承包期限的,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至承包期满。
5. 承包经营权的变更继承人继续承包的,应当办理承包经营权的变更手续。
具体程序如下:(1)继承人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承包经营权变更申请;(2)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对申请进行审核;(3)审核通过的,依法办理承包经营权的变更登记。
总之,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对土地承包合同的继承问题做出了较为全面的规定,保障了农民的合法权益。
在实际操作中,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办理,确保承包合同的继承顺利进行。
同时,继承人也应当认真履行承包合同约定的义务,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提高农业生产效益,为农村经济的持续发展做出贡献。
承包人死亡后的征地补偿款不能作为遗产
承包人死亡后的征地补偿款不能作为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承包人死亡后的征地补偿款不属于遗产的范畴,不能被继承人继承。
这个规定的背后有着深远的法律意义和社会意义。
征地补偿款的本质是国家对土地的一种补偿,是为了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而设立的。
在农村土地承包制度下,土地是集体所有的,农民只是通过承包权来使用土地,因此当土地被征用时,国家需要给予农民一定的经济补偿,以保护他们的利益。
这个补偿款是农民劳动创造的财富,应当用于改善农民的生活条件,提高农村经济发展水平。
如果将征地补偿款作为遗产,就有可能被用于不当用途,甚至可能被滥用。
为了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确保补偿款能最大程度地惠及农民,法律规定征地补偿款不属于遗产。
将征地补偿款作为遗产可能导致社会不公平。
农民所获得的征地补偿款是因为土地被征用而产生的,是一种特殊的补偿款项。
如果将其视为遗产继承,就可能造成土地集约化进程中农民之间的收入差距进一步扩大,造成一些富裕地区的农民获取更多的补偿款,而一些贫困地区的农民则面临经济困境。
这将进一步加剧城乡差距,造成社会不公平现象。
为了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法律规定征地补偿款不能作为遗产。
将征地补偿款作为遗产可能导致农村土地资源的流失。
农村土地资源是国家宝贵的资源,对于维护国家粮食安全和农村稳定至关重要。
农村土地要实现可持续发展,需要有相关政策的支持和保障。
如果将征地补偿款作为遗产,就有可能引起农民对土地资源的不合理使用和流转,导致农村土地资源的过度流失。
为了保护农村土地资源,促进农村可持续发展,法律规定征地补偿款不属于遗产。
承包人死亡后的征地补偿款不能作为遗产,是为了保障农民的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促进农村可持续发展而设立的法律规定。
这一规定的实施对于推动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具有重要的意义。
我们应该积极遵守法律,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的可持续发展。
承包人死亡后的征地补偿款不能作为遗产
承包人死亡后的征地补偿款不能作为遗产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承包人死亡后的征地补偿款不属于遗产。
征地补偿款是国家对承包人征收土地时给予的补偿,用于弥补被征地承包人因土地被征收而造成的损失。
以下将就此问题从法律层面和实际操作层面进行解释。
从法律角度来看,我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四条明确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死亡的,其承包地自动继承为他的继承人。
”这意味着在承包人死亡后,承包权将自动继承给其继承人,包括其配偶、子女等合法继承人。
根据法律规定,“国家依法征收土地应当给予补偿。
”而征地补偿款是被视为承包人的个人权益所产生的利益,属于个人所有,不属于遗产范畴。
征地补偿款不应作为遗产而被继承人继承。
在实际操作层面上,征地补偿款的支付通常是依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进行的,即由国家或街道办事处依法代表征收,直接支付给承包人本人。
这是因为承包人本人是与国家或街道办事处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的一方,享受承包地的承包权益,因此应当直接获得征地补偿款。
而一旦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并未签订合同、享有承包权益,因此无法主张继承征地补偿款的权益。
征地补偿款的本质是国家对承包人使用土地时产生的利益进行的一种补偿,是一种补偿性款项,用以弥补因土地被征收而导致的经济损失。
其作用是保障承包人的合法权益,确保他们在农村土地流转过程中能够维持稳定的生活。
将征地补偿款作为遗产来分割继承,将会导致其最初的补偿目的失去意义,从而影响到承包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和实际操作情况,承包人死亡后的征地补偿款不能作为遗产。
这一规定的存在,旨在保护承包人的合法权益,确保他们获得应有的补偿,并维持其生活稳定。
在农村征收土地补偿款算不算遗产
Learning must be like a bee, plucking many flowers in order to produce honey.精品模板助您成功(页眉可删)在农村征收土地补偿款算不算遗产导读:在农村征收土地的补偿款不属于遗产,因为农村的土地实行的都是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哪怕有家庭成员去世了,承包的土地不会因此减少,征地补偿款该是多少还是多少。
征地补偿款不是按照家庭成员支付的,也不是发给某个家庭成员的,所以不算遗产。
一、在农村征收土地补偿款算不算遗产?农村征收土地补偿款不算遗产,因为农村的土地是以家庭为单位承包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条“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之规定,我国农村集体土地实行的是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即家庭承包是以农户为单位而不是以个人为单位,这就决定了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与一般意义上的继承不同。
家庭成员之一死亡,并未导致农户的消亡,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并未终止,故以家庭为农村土地承包户的承包地并不发生继承,且征地补偿款不属于承包收益,因此征地补偿款不能作为遗产继承。
二、遗产的法定继承是怎么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农村土地承包权继承有什么规定-
The more refined the strategy, the easier it will be to execute thoroughly.悉心整理助您一臂(页眉可删)农村土地承包权继承有什么规定?一、家庭承包经营权不发生继承二、以户为单位判断除林地以外的家庭承包经营权是否消灭三、其他方式承包及林地承包的家庭承包在承包期内可以继续承包。
土地可以说是我们中国农村人的命根,在我国,自古有,祖传父、父传子的说法。
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年轻人选择走出农村,这样在老一辈去世之后,就会导致土地荒芜的出现,因此国家为了保证土地不被荒芜,出台了一系列法律对其继承做出了规定。
今天,就农村土地承包权继承相关的法律问题为大家展开介绍,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1条第2款以及第50条的规定,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以其他方式承包的承包人死亡的,在承包期内,其继承人也可以继续承包。
但是对于“继续承包”的含义,是否是继承,在实践中的理解还不明确。
同时,对于除林地以外的承包经营权是否可以继承,也需要进一步统一认识。
一般认为,林地的承包人死亡的,其继承人继续承包并不等同于《继承法》所规定的继承。
而对于除林地外的家庭承包,法律并未授予继承人可以继承的权利。
对上述问题的解决方案包括以下几种:一、家庭承包经营权不发生继承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利主体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
家庭承包经营权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一项权利而存在的。
从其性质上说,属于用益物权。
但是,从目前的法律以及司法解释的规定来看,承包经营权作为物权是受到限制的,属于受限物权,其限制主要体现在继承问题上,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条第2款的规定,目前的农村土地承包方式分为两种,即家庭承包和其他方式承包。
其中以家庭承包方式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主要目的在于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
户口迁出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还有权利吗?
户口迁出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还有权利吗?大家已经知道,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民经营土地的最基本权利,也是其生活的最基本保障,那么,如果一个人把户口迁出了农村,他还有土地承包经营的继承权吗?今天小编就户口迁出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的问题为大家做一简单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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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土地承包经营权能否继承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采取了两种不同的规定,对于家庭承包,只有林地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才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而耕地或草地等农用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能继承。
家庭承包是以户为单位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期内家庭的某个或部分成员死亡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消灭,由发包方收回承包地。
对于其他方式的承包,在承包期内,承包人死亡的,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
理由在于,其他方式的承包通常是以承包人个人的名义而非农户进行的承包,因此承包人死亡的,其继承人自然可以继承。
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物权,根据《物权法》第2条规定,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土地管理法》第8条规定:城市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物权法》第47条也做出同样规定。
土地承包经营权系用益物权,《物权法》第124条至134条对此有专门规定,该法第120条还规定:“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应当遵守法律有关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资源的规定。
所有权人不得干涉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
所谓用益物权是指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并非拥有土地所有权,土地所有权只能由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行使所有权。
承包人死亡后,征地取得的土地补偿费不属于遗产
承包⼈死亡后,征地取得的⼟地补偿费不属于遗产承包⼈死亡后,征地取得的⼟地补偿费不属于遗产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农村⼟地承包法》第15条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不是农户成员,在⼟地承包期内承包户中的某个或者部分成员死亡的情况下,⼟地承包经营权不发⽣消灭,承包地仍由其他家庭成员继续承包经营,不发⽣继承问题,当家庭成员全部死亡的,⼟地承包经营权消灭,由发包⽅收回承包地。
⼟地补偿款按照家庭为单位,以家庭承包的⼟地⾯积确定补偿款,家庭内部分配问题由家庭内部⾃⾏解决,对已经死亡或丧失农户成员资格的,⾃然⽆法获得补偿,只有现有农户成员才能获得。
同时⼟地征收补偿款的主要⽬的是对失地农民预期损失的补偿,是对农民将来⽣产⽣活的保障,已经去世的家庭成员不能成为享受补偿的权利主体,⼟地征收补偿款不属于承包收益。
以家庭承包⽅式承包⼟地的承包⽅农户的某⼀成员死亡后,因⼟地被征收所取得的⼟地补偿费不属于死者的遗产,理由如下:第⼀、农户成员死亡不发⽣⼟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
⼀⽅⾯家庭承包⽅式,⼟地承包农户为基本单位进⾏承包,⽽不是以农民个⼈为单位进⾏承包。
⼟地承包经营权具有福利性和社会保障功能,是农民赖以⽣存的基础。
另⼀⽅⾯⼟地承包经营权具有⾝份属性,⾮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能取得⼟地承包经营权。
法律⼀直没有规定家庭承包⽅式的⼟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仅规定了承包收益的继承。
在⼟地承包期内承包户中的某个或者部分成员死亡的,⼟地承包经营权并不消灭,承包地仍由剩余的家庭成员组成的户继续承包经营;农户的所有成员全部死亡的,⼟地承包经营权消灭,由发包⽅收回承包地。
第⼆、⼟地补偿费是对农户丧失⼟地承包经营权的补偿。
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地管理法》第四⼗⼋条第⼆款规定,征收⼟地应当依法及时⾜额⽀付⼟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费⽤,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
⼟地补偿费主要补偿对象为被征地农户或其他依法享有⼟地承包经营权的成员。
承包人死亡后的征地补偿款不能作为遗产
承包人死亡后的征地补偿款不能作为遗产在我国,土地是国家所有,农村的土地使用权属于集体所有,个人申请使用土地需要得到集体组织的同意,并签订土地承包合同。
但是,在征地过程中,涉及到土地的收购和补偿问题,这也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
那么,如果土地承包人在征地过程中去世,他的征地补偿款是否能够作为遗产被继承呢?本文将就此问题展开讨论。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土地征收补偿款并不是承包人的个人财产,而是他承包的土地在国家征收过程中所得到的收益。
因此,征地补偿款不存在个人的所有权问题,也不可以作为承包人的遗产继承。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承包人去世后,其遗产应当由其法定继承人依法继承。
而在土地征收中,应当首先考虑的是保障集体土地的权益和农民的利益。
因此,在征地补偿款分配上,应当以集体利益和农民利益为重。
具体而言,征地补偿款应当首先用于补偿土地承包人本人的房屋、树木、水利设施等个人财产的损失,以及由征收所产生的善后工作。
如果承包人去世,其继承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对其进行继承,但继承人对土地征收补偿款没有优先权。
在征地补偿款分配上,应当优先保障整个村集体的利益和受到损失的农民的利益,其他部分则按照法律规定来分配。
最后,需要强调的是,土地征收是一个涉及群众利益的重大事件,在征地过程中应当注意与当地政府和相关部门进行沟通,了解相关政策法规和程序,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保障。
对于土地承包人的遗产继承问题,应当通过法律途径进行解决,不得随意侵占或挪用征地补偿款。
综上所述,承包人死亡后的征地补偿款不能作为遗产继承。
在征地过程中,应当优先保障集体利益和农民利益,征地补偿款只能用于补偿土地承包人本人的损失,其遗产应当依法继承。
土地承包合同继承证明
土地承包合同继承证明尊敬的用户:感谢您对我们土地承包合同继承证明服务的关注。
以下是我们为您提供的土地承包合同继承证明,请您仔细阅读。
一、土地承包合同继承证明的定义土地承包合同继承证明是指,当土地承包合同的承包人因故去世,其合法继承人需要继续承包土地时,为证明继承人依法继承承包权,向相关政府部门申请办理的土地承包合同继承手续。
二、土地承包合同继承证明的内容1. 承包人的死亡证明:合法继承人需要提供承包人去世的医学证明或者死亡证明,以证明承包人已经去世。
2. 继承人的身份证明:合法继承人需要提供自己的身份证明,以证明自己是承包人的合法继承人。
3. 土地承包合同:合法继承人需要提供原土地承包合同,以证明承包人依法承包了土地。
4. 继承人同意继续承包的声明:合法继承人需要提供声明,同意继续承包土地,并承诺履行承包合同中的各项义务。
三、土地承包合同继承证明的办理流程1. 合法继承人向当地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提交承包人的死亡证明、继承人的身份证明、土地承包合同和继承人同意继续承包的声明。
2. 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认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
3. 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在审核通过后,为合法继承人办理土地承包合同继承手续,重新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并将合同副本交给合法继承人。
4. 合法继承人持重新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向当地农业部门申请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以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四、土地承包合同继承证明的重要性和意义1. 保障合法继承人的权益:土地承包合同继承证明是合法继承人继续承包土地的法律依据,保障了合法继承人的合法权益。
2. 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制度的稳定:土地承包合同继承证明有助于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制度的稳定,确保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
3. 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合法继承人能够继续承包土地,有利于维护农村经济稳定发展,促进农民增收。
五、注意事项1. 合法继承人应当及时办理土地承包合同继承手续,以免影响承包权的继续使用。
继承土地承包合同权
继承土地承包合同权是指当承包人去世后,其合法继承人是否有权继续承包土地的问题。
在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对此有明确规定,但具体规定较为复杂,需要进行详细解读。
首先,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编的规定继承。
这意味着,当承包人去世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其应得的承包收益,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
然而,对于家庭承包的耕地、草地等农用地,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并不能继承。
这是因为,耕地、草地等农用地的承包期限较短,一般为30年,且承包人在承包期内享有经营权而非所有权。
因此,当承包人去世后,其合法继承人并不能继续承包该土地,而是应当按照承包合同的约定,将土地交还给集体经济组织。
对于家庭承包的林地,情况则有所不同。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林地承包期限为30至70年,且承包人在承包期内享有所有权。
因此,当承包人去世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林地,享有经营权和所有权的继承。
此外,对于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林地承包经营权,其继承问题也有明确规定。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该承包人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享有经营权的继承。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继承土地承包合同权可能会遇到一些问题。
例如,继承人可能不在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或者承包合同中可能有特殊约定等。
对于这些问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和处理。
总之,继承土地承包合同权是一个较为复杂的问题,需要根据不同的承包类型和承包期限进行具体分析。
但无论如何,我们都应当尊重法律规定,保护继承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农村土地承包制度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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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户销户后其继承人不能继承原承包土地补偿款
案情
吴某夫妇无子女,1950年,收养原告为养女。
原告成年后,出嫁另行组成家庭,并对吴某夫妇履行了赡养义务。
1995年吴某夫妇参加了二轮土地承包,承包了本村委会所有的2人口土地。
1998年,吴某夫妇因年事已高,将承包地由其侄女即被告耕种。
2006年,吴某夫妇先后去世。
2007年,该村委会的土地被征用。
村委会经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土地补偿款按二轮土地承包时的参加分配的农户所承包的土地亩数分配。
村委会遂将吴某夫妇原承包土地的补偿款发放给了被告。
原告认为该土地补偿款系张某夫妇的遗产应当由其继承为由要求被告返还。
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家庭成员全部死亡后,原承包土地被征收,发包方不收回该土地补偿款时,该款是否属于遗产。
就此问题形成了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属于张某夫妇的遗产,理由是:该土地补偿款是对张某夫妇原承包土地被征收后的的安置补偿,发包方仍按原承包土地发放补偿款,并没有收回作为集体财产,系基于张某夫妇失去承包土地后获得的财产利益,其法定继承人可以继承。
另一种意见认为,该土地补偿款是集体财产,应由发包方处分,而不是遗产。
理由是:农村土地承包是以户为单位进行承包的,张某夫妇在土地被征收前已死亡,已销户,其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已不存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也不能继承,其原承包土地应由集体经济组织予以收回,故该土地补偿款属集体经济组织所有,该土地补偿款的处分是集体经济组织的权利。
笔者倾向于第二种意见,该土地补偿款应为集体财产,应由发包方处分。
理由如下:在我国,以家庭承包方式实行农村
土地承包经营,主要目的在于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每一位成员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家庭承包方式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其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其本质特征是以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户家庭为单位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
当承包农地的农户家庭中的一人或几人死亡,承包经营仍然是以户为单位,承包地仍由该农户的其他家庭成员继续承包经营;当承包经营农户家庭的成员全部死亡,由于承包经营权的取得是以集体成员权为基础,该土地承包经营权归于消灭,承包土地应收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另行分配,不能由该农户家庭成员的继承人继续承包经营。
否则,对集体经济组织其他成员的权益造成损害,对农村承包土地的社会保障功能产生消极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条也仅规定,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
从该条看,继承人能够继承的也仅是基于经营承包土地而获得的收益。
土地补偿款系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所有权丧失的补偿,土地补偿款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民主议定程序等分配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司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该土地补偿款,系吴某夫妇死亡后,因国家征收该土地而产生的,显然不属于其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故不属于承包收益。
本案中,村委会没有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将该土地补偿款收归集体所有,而是将其发放给了实际耕种人被告,系其对自身财产权利的处分,与原告无关。
原告主张张某夫妇死亡后承包土地的补偿费属于遗产,不符合法律规定。
笔者认为,本案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