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产品定型可靠性试验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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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汽车试验场试验规程(试行)

海南汽车试验场试验规程(试行)

海南汽车试验场汽车产品定型可靠性试验规程(试行)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汽车产品在海南汽车试验场进行定型可靠性行驶试验的试验条件、试验程序、行驶规范、检验项目和可靠性评价。

本标准适用于轴荷孙超过13t的各类汽车。

2引用标准GB/T12534汽车道路试验方法通则3术语3.1 客车A类车辆全长大于 3.5m,主要总成专门设计或选用已定型的总成设计的客车或未定型的客车底盘。

3.2 客车B类车辆全长大于3.5m,选用已定型的底盘设计的客车.3.3 轿车C类发动机排量大于1L的轿车。

3.4 轿车D类发动机排量小于或等于1L的轿车。

3.5 微客车辆全长小于或等于3.5m的客车。

3.6 微货最大总质量小于或等于1.8t的载货汽车。

3.7 微型汽车微客和微货的总称。

3.8 全轮驱动汽车指为民用目的设计的全轮驱动汽车。

3.9轻型货车I最大总质量大于2.5t的轻型载货汽车。

3.10 轻型货车II最大总质量小于或等于2.5t的轻型载货汽车。

4试验条件4.1 试验道路设施和环境试验道路设施和环境详见附录A《海南汽车试验场汽车试验道路设施和环境》。

4.2 试验样车试验样车数量及其试验实施条件应符合相应车型定型试验规程的规定,并按GB/T 12534的规定进行试验车辆的准备。

4.3 试验人员试验人员应由试验负责人、技术人员、汽车驾驶员和修理工组成。

试验人员应正确理解和掌握本规程,按规定进行试验操作。

4.4 试验主要仪器行驶记录仪、发动机转速表、前轮定位仪、地中衡、点温计、综合气象仪、秒表、计算机等。

5试验里程及里程分配5.1 基本型汽车的可靠性行驶试验总里程(不包括磨合里程)及里程分配见表1。

2、全轮驱动车参照相应车型规定,总里程中应包含一定的全轮驱动里程。

5.2 变型车(含底盘)5.2.1 变型车可靠性行驶试验总里程(不包括磨合里程)及里程分配见表2。

变型车在各种路面上的行驶里程不超过基本型车相应路面的里程。

5.2.2 总质量或轴载质量比已定型的基本型增加大于5%、但不超过10%(含10%)的按变型车处理,大于10%的按基本型处理。

汽车产品定型可靠性行驶试验规范(汽车试验场)

汽车产品定型可靠性行驶试验规范(汽车试验场)

XX汽车试验场汽车产品定型可靠性试验规程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汽车产品在海南汽车试验场进行定型可靠性行驶试验的试验条件、试验程序、行驶规范、检验项目和可靠性评价。

本标准适用于轴荷孙超过13t的各类汽车。

2引用标准GB/T12534汽车道路试验方法通则3术语3.1 客车A类车辆全长大于 3.5m,主要总成专门设计或选用已定型的总成设计的客车或未定型的客车底盘。

3.2 客车B类车辆全长大于3.5m,选用已定型的底盘设计的客车.3.3 轿车C类发动机排量大于1L的轿车。

3.4 轿车D类发动机排量小于或等于1L的轿车。

3.5 微客车辆全长小于或等于3.5m的客车。

3.6 微货最大总质量小于或等于1.8t的载货汽车。

3.7 微型汽车微客和微货的总称。

3.8 全轮驱动汽车指为民用目的设计的全轮驱动汽车。

3.9轻型货车I最大总质量大于2.5t的轻型载货汽车。

3.10 轻型货车II最大总质量小于或等于2.5t的轻型载货汽车。

4试验条件4.1 试验道路设施和环境试验道路设施和环境详见附录A《海南汽车试验场汽车试验道路设施和环境》。

4.2 试验样车试验样车数量及其试验实施条件应符合相应车型定型试验规程的规定,并按GB/T 12534的规定进行试验车辆的准备。

4.3 试验人员试验人员应由试验负责人、技术人员、汽车驾驶员和修理工组成。

试验人员应正确理解和掌握本规程,按规定进行试验操作。

4.4 试验主要仪器行驶记录仪、发动机转速表、前轮定位仪、地中衡、点温计、综合气象仪、秒表、计算机等。

5试验里程及里程分配5.1 基本型汽车的可靠性行驶试验总里程(不包括磨合里程)及里程分配见表1。

2、全轮驱动车参照相应车型规定,总里程中应包含一定的全轮驱动里程。

5.2 变型车(含底盘)5.2.1 变型车可靠性行驶试验总里程(不包括磨合里程)及里程分配见表2。

变型车在各种路面上的行驶里程不超过基本型车相应路面的里程。

5.2.2 总质量或轴载质量比已定型的基本型增加大于5%、但不超过10%(含10%)的按变型车处理,大于10%的按基本型处理。

QCT252-98专用汽车定型试验规程

QCT252-98专用汽车定型试验规程

QC/T 252—1998前言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同时代替ZB T50 001—87《专用汽车定型试验规程》。

本标准主要修订的内容如下:1.按新设计产品和变型产品规定定型试验要求;2.调整并定义了用以区分定型试验要求的产品类别,即结构类型;3.规定了专用半挂车及专用汽车底盘的定型试验要求;4.划分产品适用类型,并依此区分可靠性行驶里程的分配;5.规定了试验场考核的试验条件;6.规定了专用汽车的变型产品的考核要求;7.规定了汽车安全部件型式检验的考核要求;8.规定了工业性试验的要求;9.规定了定型试验报告和工业性试验报告的内容及格式要求。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为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由机械工业部汽车工业司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由汉阳专用汽车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谷明志、安洪昌、吴跃玲。

中华人民共和国汽车行业标准QC/T 252—1998代替ZB T50 001—87专用汽车定型试验规程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专用汽车、专用半挂车产品定型试验的实施条件、试验条件、试验项目、试验程序、试验方法及试验报告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各类专用汽车和专用汽车底盘及专用半挂车。

自卸汽车参照本标准执行。

2 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T 1332—1991 载货汽车定型试验规程GB 1496—1979 机动车辆噪声测量方法GB/T 3845—1993 汽油车排气污染物的测量怠速法GB/T 3846—1993 柴油车自由加速烟度的测量滤纸烟度法GB 4970-1985 汽车平顺性随机输入行驶试验方法GB/T 6323.1—1994 汽车操纵稳走性试验方法蛇形试验GB/T 6323.4—1994 汽车操纵稳定性试验方法转向回正性能试验GB/T 6323.5—1994 汽车操纵稳定性试验方法转向轻便性试验GB/T 6323.6—1994 汽车操纵稳定性试验方法稳态回转试验GB 7258—1997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T 12478—1990 客车防尘密封性能试验方法GB/T 12480—1990 客车防雨密封性能试验方法GB/T 12534—1990 汽车道路试验方法通则GB/T 12535—1990 汽车起动性能试验方法GB/T 12536—1990 汽车滑行试验方法GB/T 12538—1990 汽车重心高度测量方法GB/T 12539—1990 汽车爬陡坡试验方法GB/T 12540—1990 汽车最小转弯直径测量方法GB/T 12541—1990 汽车地形通过性试验方法GB/T 12542—1990 汽车发动机冷却系冷却能力道路试验方法GB/T 12543—1990 汽车加速性能试验方法GB/T 12544—1990 汽车最高车速试验方法GB/T 12545—1990 汽车燃料消耗量试验方法GB/T 12546—1990 汽车隔热通风试验方法GB/T 12547—1990 汽车最低稳定车速测定方法GB/T 12548—1990 汽车速度表、里程表检验校正方法GB/T 12673—1990 汽车主要尺寸测量方法GB/T 12674—1990 整车质量(重量)参数测定方法GB/T 12676—1990 汽车制动性能道路试验方法GB/T 12677—1990 汽车技术状况行驶检查方法GB/T 12678—1990 汽车可靠性行驶试验方法GB/T 12781—1991 汽车供油系气阻试验方法GB/T 12782—1991 汽车采暖性能试验方法GB/T 13872—1992 货运挂车定型试验规程GB/T 13873—1992 货运挂车试验方法GB 14023—1992 车辆、机动船和由火花点火发动机驱动的装置的无线电干扰特性的测量方法及允许值JB 3743—1984 汽车发动机性能试验方法JB 4020—1985 汽车驻车制动试验方法3 定义和符号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3.1 结构类型被用来区分不同的定型试验要求的一种分类。

实施汽车强制性项目检验和定型试验规程的规范性要求

实施汽车强制性项目检验和定型试验规程的规范性要求

实施汽车强制性工程查验和定型试验规程的尺度性要求一、关于检测机构和检测陈述1.检测机构对车辆产物的查验工作要严格遵照原国家经贸委公告车辆产物查验机构监督办理方法〔2001第12号〕。

检测机构清单见附件一。

强制性工程查验和定型试验的查验陈述均使用代码章,委托查验使用机构名称章。

2.汽车新产物定型试验须由国家发改委〔包罗原国家经贸委〕承认的车辆产物查验机构承担,同时出具试验陈述。

对于新开发的汽车底子型〔含用已定型底盘开发的客车B类底子型〕和底子型底盘,由国家级汽车质量监督查验中心承担并出具试验陈述。

检测机构定型试验授权范围见附件一。

3.汽车强制性查验工程清单和工程代号见附件二;强制性工程查验工作必需由原国家经贸委委托的国家级查验机构完成,其他机构的陈述无效。

检测机构强制性查验工程授权范围见附件三。

4.强制性工程查验和定型试验的查验陈述编号必需严格执行中汽技研字〔2003〕49号文的要求,见附件四。

5.检测机构新扩项的强制性查验工程,必需经国家尝试室承认委承认和国家发改委授权前方可进行查验工作。

6.检测机构出具的查验陈述,应表达查验实际成果。

有定量要求的,给出具体数值;有定性要求的进行描述。

在查验成果中不得呈现“有〞、“符合要求〞等写法。

7.如果能够确认拟申报的样车所使用的产物与国家级查验机构查验过的产物完全不异,且查验依据尺度、查验内容、查验要求无变化时,各检测机构之间的陈述可互相承认。

8.定型试验陈述的照片必需包含全部受检样车,且路面照片应为车辆右45°照片。

假设为全封闭厢式车,那么应有证明顶部全封闭照片。

9.半挂车的定型试验陈述必需有列车主要尺寸和质量参数。

半挂车的外廓尺寸和轴荷的查验陈述必需注明查验所配置的牵引车型号。

10.对于道路运输剧毒、爆炸等危险化学品的车辆必需按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安然专项整治方案要求,在定型试验陈述中增加有关告示牌、车身两侧和后部喷涂“毒〞、“爆〞字样、反光标示物、警示灯具和标识表记标帜等的查验要求及相应的照片〔如样车照片能显现出这种情况的,那么不消另照〕;对罐式车辆还应具有额定容积、有效容积、密度、外形尺寸以及罐体的壁厚,隔板等内部装置的尺寸参数,同时应说明压力容器的资质情况和有关的检测陈述的情况。

汽车产品定型试验及报告要求

汽车产品定型试验及报告要求

汽车产品定型试验及报告要求
1关于定型试验检测机构要求
1.1定型试验由工信部授权的检测机构进行。

1.2定型试验检测机构要严格遵照《道路机动车辆产品检验工作监督管理规定》工信部工产业〔2009〕第26号进行汽车产品的定型试验。

1.3定型试验检测机构在进行产品检测时,应对企业填报的备案参数表的主要内容、特别是不用解体通过观察即可辨别的产品参数和特征与产品实物符合性进行核对。

2对定型试验要求.
2.1定型试验不能采用进口整车(包括采用进口车身或按CKD方式装配的整车)作为检验样车。

2.2定型试验项目及依据标准
2.2.1 整车
2.2.2改装车 2.2.2.1主要技术参数
2.2.3半挂车
2.2.4新能源车辆
新能源汽车应按照《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工信部工产业〔2009〕第44号)的要求,依据《电动汽车定型试验规程》(GB/T 18388~2005 )、《混合动力电动汽车定型试验规程》(GB/T 19750~2005)等相应试验规程进行主要技术参数、基本性能、专项性能及可靠性试验。

性能和可靠性试验可以不在试验场完成,但性能试验路面的选择应符合《汽车道路试验方法通则》(GB/T 12534—1990)的要求,可靠性试验路面的选择应符合《汽车可靠性行驶试验方法》(GB/T 12678—1990)的要求(特殊情况由汽车产品技术委员会确认)。

汽车产品定型试验及报告要求

汽车产品定型试验及报告要求

汽车产品定型试验及报告要求(2010-11-1施行)1关于定型试验检测机构要求1.1定型试验由工信部授权的检测机构进行。

1.2定型试验检测机构要严格遵照工信部工产业[2009]第26号《道路机动车辆产品检验工作监督管理规定》进行汽车产品的定型试验。

1.3定型试验检测机构在进行产品检测时,应对企业填报的备案参数表的主要内容、特别是不用解体通过观察即可辨别的产品参数和特征与产品实物符合性进行核对。

2对定型试验要求2.1定型试验不能采用进口整车(包括采用进口车身或按CKD方式装配的整车)作为检验样车。

2.2定型试验项目及依据标准2.2.1整车2.2.1.1 主要技术参数2.2.1.2 基本性能和专项性能222改装车222.1 主要技术参数222.2 基本性能2.2.3半挂车2.2.3.1 主要技术参数2.2.4新能源车辆新能源汽车应按照工信部工产业[2009] 第44 号《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的要求,依据GB/T 18388-2005《电动汽车定型试验规程》、GB/T 19750-2005《混合动力电动汽车定型试验规程》等相应试验规程进行主要技术参数、基本性能、专项性能及可靠性试验。

性能和可靠性试验可以不在试验场完成,但性能试验路面的选择应符合GB/T 12534-1990《汽车道路试验方法通则》的要求,可靠性试验路面的选择应符合GB/ T12678-1990《汽车可靠性行驶试验方法》的要求(特殊情况由汽车产品技术委员会确认)。

2.2.5 专用车专用车除按2.2.1-2.2.4 条款适用类别进行试验外,还应依据相应的国家、行业标准和规范性要求,对专用装置结构、功能进行试验,结果应符合要求。

2.3 试验样车数量2.3.1主要技术参数试验样车数量为1 辆。

2.3.2基本性能及专项性能样车数量为1 辆。

2.3.3专用性能试验样车数量,标准有规定的按标准执行,没有规定的数量为1 辆(2.2.1-2.2.3 项目可共用一辆样车)。

实施汽车强制性项目检验和定型试验规程的规范性要求(2005-08-18完整版)

实施汽车强制性项目检验和定型试验规程的规范性要求(2005-08-18完整版)

实施汽车强制性项目检验和定型试验规程的规范性要求2005-08-18一、关于检测机构和检测报告1.检测机构对车辆产品的检验工作要严格遵照原国家经贸委公告《车辆产品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2001第12号)。

检测机构清单见附件一。

强制性项目检验和定型试验的检验报告均使用代码章,委托检验使用机构名称章。

2.汽车新产品定型试验须由国家发改委(包括原国家经贸委)认可的车辆产品检验机构承担,同时出具试验报告。

对于新开发的汽车基本型(含用已定型底盘开发的客车B类基本型)和基本型底盘,由国家级汽车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承担并出具试验报告。

检测机构定型试验授权范围见附件一。

3.汽车强制性检验项目清单和项目代号见附件二;强制性项目检验工作必须由原国家经贸委委托的国家级检验机构完成,其他机构的报告无效。

检测机构强制性检验项目授权范围见附件三。

4.强制性项目检验和定型试验的检验报告编号必须严格执行中汽技研字(2003)49号文的要求,见附件四。

5.检测机构新扩项的强制性检验项目,必须经国家实验室认可委认可和国家发改委授权后方可进行检验工作。

6.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应体现检验实际结果。

有定量要求的,给出具体数值;有定性要求的进行描述。

在检验结果中不得出现“有”、“符合要求”等写法。

7.如果能够确认拟申报的样车所使用的产品与国家级检验机构检验过的产品完全相同,且检验依据标准、检验内容、检验要求无变化时,各检测机构之间的报告可互相认可。

8.定型试验报告的照片必须包含全部受检样车,且路面照片应为车辆右45°照片。

若为全封闭厢式车,则应有证明顶部全封闭照片。

9.半挂车的定型试验报告必须有列车主要尺寸和质量参数。

半挂车的外廓尺寸和轴荷的检验报告必须注明检验所配置的牵引车型号。

10.对于道路运输剧毒、爆炸等危险化学品的车辆必须按《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方案》要求,在定型试验报告中增加有关告示牌、车身两侧和后部喷涂“毒”、“爆”字样、反光标示物、警示灯具和标志等的检验要求及相应的照片(如样车照片能显现出这种情况的,则不用另照);对罐式车辆还应具有额定容积、有效容积、密度、外形尺寸以及罐体的壁厚,隔板等内部装置的尺寸参数,同时应说明压力容器的资质情况和有关的检测报告的情况。

车载产品可靠性试验规范

车载产品可靠性试验规范

车载产品可靠性试验规范(IATF16949/ISO9001-2015)1.0目的规范产品试验步骤及周期,确保产品品质及安全可靠性。

2.0适用范围适用于本厂生产的所有产品。

3.0职责3.1 OQC负责产品可靠性测试。

3.2 品质主管负责指导并监督。

3.3 工程师负责试验结果的分析与改善工作的验证。

4.0定义可靠性试验:开发中的产品、新产品试产、批量生产及结构变更的产品试验。

5.0作业内容5.1 原材料来料可靠性测试5.1.1 五金物料类1) 金属面板、转接板、螺丝等金属类物料需做盐雾测试具体参照《盐雾测试作业指导书》或对应的《检验作业指导书》,1000PCS以上的订单取样检测2PCS.5.1.2 塑胶物料类1) 喷油件需做附着力测试(附着力测试、百格实验),将喷好油或丝印好的物料用3M胶粘贴以垂直90度角拉起,连续5次丝印或油漆无脱落,再在另一处用刀片划成1MM*1MM的方格,用3M胶粘贴以垂直90度角拉起,连续3次丝印或油漆无脱落.具体参照《检验作业指导书》.同机型同一料号共用的物料,其煲机测试均按最大过胶厚度的机器进行,为1000PCS以上的订单量制单取样2PCS。

5.1.3 电子物料类1) 电源线吊重测试,将电源线尾部做好标识挂于吊重架上,朝下挂上相应机型吊重标准的物体垂直吊重一分钟,具体参照《产品可靠性试验作业指导书》或对应的标准及《检验作业指导书》.同机型同一料号共用的物料,为1000PCS 以上的订单量制单取样2PCS。

2) PCB板耐温测试,取来料的PCB板到生产线锡炉过锡,温度为270-280度过5秒钟,PCB板绿油不能起泡或翘铜皮现象,同机型同一料号共用的物料,为1000PCS以上的订单量制单取样2PCS。

3) 插头、插座类要进行插拔测试,反复插拔3000次无接触不良或原件损坏等不良现象。

5.1.4 包材物料类1) 彩盒类、外箱类需做摇盖开合270度实验具体参照对应的《检验作业指导书》.2) 保护膜、消银龙贴纸类,将实物贴于相应的机型外壳上进行高低温各测试4H,试验后检查贴纸应贴附牢固,无翘起现象。

施汽车强制性项目检验和定型试验规程的规范性 要求054-8-18

施汽车强制性项目检验和定型试验规程的规范性 要求054-8-18

施汽车强制性项目检验和定型试验规程的规范性要求附件一、检测机构清单附件二、汽车强制性检验项目表附件三、检测机构汽车强制性检验项目清单附件四、检验报告编号规则附件五、同一型式判定原则附件六、大型电动客车强制性检验项目表附件七、行业内国家级检测机构电动汽车试验能力表汽车新产品鉴定试验技术工作组2005-8-18一、关于检测机构和检测报告1.检测机构对车辆产品的检验工作要严格遵照原国家经贸委公告《车辆产品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2001第12号)。

检测机构清单见附件一。

强制性项目检验和定型试验的检验报告均使用代码章,委托检验使用机构名称章。

2.汽车新产品定型试验须由国家发改委(包括原国家经贸委)认可的车辆产品检验机构承担,同时出具试验报告。

对于新开发的汽车基本型(含用已定型底盘开发的客车B类基本型)和基本型底盘,由国家级汽车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承担并出具试验报告。

检测机构定型试验授权范围见附件一。

3.汽车强制性检验项目清单和项目代号见附件二;强制性项目检验工作必须由原国家经贸委委托的国家级检验机构完成,其他机构的报告无效。

检测机构强制性检验项目授权范围见附件三。

49号文的要求,见附件四。

5.检测机构新扩项的强制性检验项目,必须经国家实验室认可委认可和国家发改委授权后方可进行检验工作。

6.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应体现检验实际结果。

有定量要求的,给出具体数值;有定性要求的进行描述。

在检验结果中不得出现“有”、“符合要求”等写法。

7.如果能够确认拟申报的样车所使用的产品与国家级检验机构检验过的产品完全相同,且检验依据标准、检验内容、检验要求无变化时,各检测机构之间的报告可互相认可。

8.定型试验报告的照片必须包含全部受检样车,且路面照片应为车辆右45°照片。

若为全封闭厢式车,则应有证明顶部全封闭照片。

9.半挂车的定型试验报告必须有列车主要尺寸和质量参数。

半挂车的外廓尺寸和轴荷的检验报告必须注明检验所配置的牵引车型号。

实施汽车强制性项目检验和定型试验规程的规范性要求

实施汽车强制性项目检验和定型试验规程的规范性要求

实施汽车强制性项目检验和定型试验规程的规范性要求一、关于检测机构和检测报告1.检测机构对车辆产品的检验工作要严格遵照原国家经贸委公告《车辆产品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2001第12号)。

检测机构清单见附件一。

强制性项目检验和定型试验的检验报告均使用代码章,委托检验使用机构名称章。

2.汽车新产品定型试验须由国家发改委(包括原国家经贸委)认可的车辆产品检验机构承担,同时出具试验报告。

对于新开发的汽车基本型(含用已定型底盘开发的客车B类基本型)和基本型底盘,由国家级汽车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承担并出具试验报告。

检测机构定型试验授权范围见附件一。

3.汽车强制性检验项目清单和项目代号见附件二;强制性项目检验工作必须由原国家经贸委委托的国家级检验机构完成,其他机构的报告无效。

检测机构强制性检验项目授权范围见附件三。

4.强制性项目检验和定型试验的检验报告编号必须严格执行中汽技研字(2003)49号文的要求,见附件四。

5.检测机构新扩项的强制性检验项目,必须经国家实验室认可委认可和国家发改委授权后方可进行检验工作。

6.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应体现检验实际结果。

有定量要求的,给出具体数值;有定性要求的进行描述。

在检验结果中不得出现“有”、“符合要求”等写法。

7.如果能够确认拟申报的样车所使用的产品与国家级检验机构检验过的产品完全相同,且检验依据标准、检验内容、检验要求无变化时,各检测机构之间的报告可互相认可。

8.定型试验报告的照片必须包含全部受检样车,且路面照片应为车辆右45°照片。

若为全封闭厢式车,则应有证明顶部全封闭照片。

9.半挂车的定型试验报告必须有列车主要尺寸和质量参数。

半挂车的外廓尺寸和轴荷的检验报告必须注明检验所配置的牵引车型号。

10.对于道路运输剧毒、爆炸等危险化学品的车辆必须按《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方案》要求,在定型试验报告中增加有关告示牌、车身两侧和后部喷涂“毒”、“爆”字样、反光标示物、警示灯具和标志等的检验要求及相应的照片(如样车照片能显现出这种情况的,则不用另照);对罐式车辆还应具有额定容积、有效容积、密度、外形尺寸以及罐体的壁厚,隔板等内部装置的尺寸参数,同时应说明压力容器的资质情况和有关的检测报告的情况。

汽车产品定型可靠性行驶试验规范-交通部公路试验场

汽车产品定型可靠性行驶试验规范-交通部公路试验场

交通部公路交通试验场(简称通县汽车试验场)汽车产品定型可靠性行驶试验规范(试行)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规范规定了各类汽车进行产品定型可靠性行驶试验的规范。

本规范适用于基本车型及变型车产品定型可靠性行驶试验。

2 引用标准下列标准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规范中引用而构成本规范的条文。

在本规范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规范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T12534-90 汽车道路试验方法通则。

GB/T12678-90 汽车可靠性行驶试验方法。

GB/1332-91 载货汽车定型试验规程。

GB/T13043-91 客车定型试验规程。

3 术语3.1 客车A类车辆全长大于3.5m,主要总成专门设计或选用已定型的总成设计的客车或未定型的客车底盘。

3.2 客车B类车辆全长大于3.5m,选用已定型的底盘设计的客车。

3.3 轿车C类发动机排量大于1L的轿车。

3.4 轿车D类发动机排量小于或等于1L的轿车。

3.5 微客车辆全长小于或等于3.5m的客车。

3.6 微货最大总质量小于或等于1.8t的载货汽车。

3.7 全轮驱动汽车指为民用目的设计的全轮驱动汽车。

3.8 轻型货车最大总质量大于1.8t,小于等于3.5t的载货汽车。

4 试验条件4.1试验道路试验道路情况详见附录C2《交通部公路交通试验场试验道路示意图》。

4.2 试验样车试验样车数量及其试验实施条件应符合相应车型的汽车定型试验规程的规定,并按GB/T12534-90规定进行试验车辆的准备。

4.3 试验人员试验人员应由试验负责人、技术人员、专业驾驶员、修理工组成。

试验人员应正确理解和掌握本规程,准确地进行试验操作。

对于首次来场人员应进行培训。

4.4 主要试验仪器按GB/T12678-90 4.4的规定执行。

5 试验里程及里程分配5.1 基本车型可靠性行驶试验总里程及各种道路里程分配见表1。

表中所规定的总里程不包括磨合行驶里程。

汽车产品认证制度与定型试验规程

汽车产品认证制度与定型试验规程
组织)进行的,如ISO。 技术法规工作是由政府直接负责的,属于政府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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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汽车技术法规与标准的关系
4)约束力不同

技术法规是法律直接派生的产物,是法律的配套文件,具有
强制执行的特点。是否在法律上具有强制性是标准和技术法规之
间重要的、原则性的区别。

标准在其承认的范围内具有约束力,没有法律意义上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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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汽车技术法规与标准的关系
2)制定的目的不同 标准化研究是规范人们的生产活动,使各方面能以较
小的投入获得最佳的经济效益。 技术法规是为政府法制化的行政管理活动服务的。 二者的目的、服务对象截然不同。
3)制定、批准和采用的机构不同 标准的起草、批准或采用是由一个公认机构(非官方
-- 功能

提供安全质量信息,促进商品流通。是市场经济环境
下,商品流通不可短缺的信息。
-- 作用

具有规范市场、保护人类、动植物生命财产安全、保
护环境、国家安全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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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汽车产品认证制度与法规体系简介
汽车产品认证的内容?
认证对象:汽车和挂车及部件、独立技术总 成、系统 对产品的安全、环保、节能、防盗等性能进 行型式试验 对产品生产企业的质量保证能力进行审查 ** 认证制度是依据相应法律建立的,并有配 套的技术法规和管理法规做支撑。
力,一般标准的执行是非强制的(GB/T)。但当一些标准被法律或
技术法规引用,则具有了强制性,称为强制性标准(GB)。
** 一个具体的标准是否具有强制性,不是由标准本身的属性决 定的,而是由引用标准的法律或技术法规决定的。

产品可靠性测试流程_车企

产品可靠性测试流程_车企

产品可靠性测试流程_车企车企产品的可靠性测试流程是指通过一系列测试来评估和验证新车型的可靠性和耐用性。

这些测试旨在确定车辆在长时间使用和各种工况下是否能够稳定运行,评估车辆的质量和安全性能。

以下是车企产品可靠性测试流程的详细步骤。

第一步:需求分析在进行可靠性测试之前,车企需要明确产品的可靠性目标和需求,包括车辆的年行驶里程、寿命、可靠性指标等。

同时还需要确定测试所需的资源(人力、设备、环境等),以及测试的时间和预算限制。

第二步:测试计划根据需求分析的结果,制定详细的测试计划。

测试计划应包括测试的范围、目的、方法、时间表和所需资源等内容。

同时需要确定测试场地和条件,并制定测试流程和指导文件,以确保测试的可靠性和一致性。

第三步:可靠性测试指标制定车企需要制定一系列可靠性测试指标,以评估车辆在各种条件下的性能和可靠性。

这些指标可以包括故障率、平均维修时间、故障间隔时间等。

同时还需要定义测试过程中所需的故障和故障模式。

第四步:环境适应性测试环境适应性测试是对车辆在各种环境条件下的耐久性、稳定性和安全性能的评估。

这包括对车辆在不同气候条件下的耐寒性、耐热性、耐湿性等测试,以及对车辆在高海拔、沙漠、高温、低温等恶劣环境下的性能表现评估。

第五步:车辆性能测试车辆性能测试是对车辆各项性能指标的评估,包括动力性能、操控性能、制动性能、悬挂性能等。

这些测试可以通过在专门的测试场地进行,如试验场等。

第六步:可靠性试验可靠性试验是对车辆在长时间和大负荷运行下的性能和可靠性进行评估。

这包括长时间行驶试验、高速行驶试验、爬坡试验、制动试验等。

这些试验模拟了车辆在实际情况下的使用状态,以评估车辆在长时间使用和各种工况下的耐久性和可靠性。

第七步:故障模式识别在可靠性测试过程中,车企需要对车辆故障进行模式识别和分析。

通过对故障数据的搜集和分析,可以识别出故障发生的规律和原因,并对车辆进行优化改进。

第八步:可靠性评估和验证在所有测试完成后,车企需要对车辆进行可靠性评估和验证。

(完整)M1类汽车产品定型可靠性行驶试验规范(襄樊)

(完整)M1类汽车产品定型可靠性行驶试验规范(襄樊)

襄樊汽车试验场M1类汽车产品定型可靠性行驶试验规范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M1类汽车在襄樊汽车试验场进行产品定型可靠性行驶试验的规范.本标准适用于M1类汽车.最大总质量不超过1。

8吨的N1类汽车可参照执行.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15089机动车辆分类3 可靠性行驶试验总里程及各种道路里程分配3。

1 基本车型基本车型的可靠性行驶试验总里程及各种道路里程分配见表1。

3。

2 变型车3.2.1 总质量和轴载质量较其已定型的基本车型增加都不超过10%的变型车按表2的规定执行。

表2中未列的变型车类型可参照执行。

3。

2.2 若变型车同时发生表2中一个以上的变型车类型,则其行驶里程应按各相应类型中最长的里程组合。

3.2.3 总质量或轴载质量比基本车型增加10%以上(含10%)的变型车和轿车车身本体变化(如更换车身、两厢车改成三厢车、三厢车改成两厢车等)的变型车按3。

1的规定.表2 变型车的可靠性行驶试验总里程及各种道路里程分配4 可靠性行驶试验顺序可靠性行驶按循环进行,每个循环行驶顺序为:模拟城市道路——高速跑道—-强化环路-—一般公路。

4。

1 可靠性行驶总里程为30000 km和25000 km的基本车型每种道路行驶以天为单位,以每天三个班次、每班次4h为例,每循环的天数、班次和里程参考表见表3及表4。

根据车型及班次安排的不同可作适当调整。

4.2 其它车型每循环的天数、班次和里程可根据行驶试验总里程及各种道路里程分配情况安排。

5 行驶规范5.1 例行操作5.1.1 基本车型可靠性行驶期间,进行以下操作(每班试验开始前进行适当次数并记录):a.开关发动机罩盖和行李厢盖各300次;b.开关驾驶员侧车门600次(从内开关300次,从外开关300次);c.升降驾驶员侧的侧窗玻璃300次;d.刮水器工作120min(可根据需要喷射清洗剂或对风窗玻璃撒水)。

实施汽车强制性项目检验和定型试验规程的规范性要求

实施汽车强制性项目检验和定型试验规程的规范性要求

实施汽车强制性项目检验和定型试验规程的规范性要求附件一、检测机构清单附件二、汽车强制性检验项目表附件三、检测机构汽车强制性检验项目清单附件四、检验报告编号规则附件五、同一型式判定原则附件六、大型电动客车强制性检验项目表附件七、行业内国家级检测机构电动汽车试验能力表一、关于检测机构和检测报告1.检测机构对车辆产品的检验工作要严格遵照原国家经贸委公告《车辆产品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2001第12号)。

检测机构清单见附件一。

强制性项目检验和定型试验的检验报告均使用代码章,委托检验使用机构名称章。

2.汽车新产品定型试验须由国家发改委(包括原国家经贸委)认可的车辆产品检验机构承担,同时出具试验报告。

对于新开发的汽车基本型(含用已定型底盘开发的客车B类基本型)和基本型底盘,由国家级汽车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承担并出具试验报告。

检测机构定型试验授权范围见附件一。

3.汽车强制性检验项目清单和项目代号见附件二;强制性项目检验工作必须由原国家经贸委委托的国家级检验机构完成,其他机构的报告无效。

检测机构强制性检验项目授权范围见附件三。

4.强制性项目检验和定型试验的检验报告编号必须严格执行中汽技研字(2003)49号文的要求,见附件四。

5.检测机构新扩项的强制性检验项目,必须经国家实验室认可委认可和国家发改委授权后方可进行检验工作。

6.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应体现检验实际结果。

有定量要求的,给出具体数值;有定性要求的进行描述。

在检验结果中不得出现“有”、“符合要求”等写法。

7.如果能够确认拟申报的样车所使用的产品与国家级检验机构检验过的产品完全相同,且检验依据标准、检验内容、检验要求无变化时,各检测机构之间的报告可互相认可。

8.定型试验报告的照片必须包含全部受检样车,且路面照片应为车辆右45°照片。

若为全封闭厢式车,则应有证明顶部全封闭照片。

9.半挂车的定型试验报告必须有列车主要尺寸和质量参数。

半挂车的外廓尺寸和轴荷的检验报告必须注明检验所配置的牵引车型号。

汽车定型试验

汽车定型试验









五、汽车技术状况检查行驶 六、车速表校正 七、基本性能试验 1、滑行试验 2、动力性能试验 3、燃料性试验 4、汽车制动性能试验 5、操纵稳定性试验 6、行驶平顺性试验


八、污染物控制项目试验
1、排放污染物测量试验 2、汽车噪声测量 3、无线电干扰试验



九、安全项目试验 十、地区适应性试验 十一、可靠性行驶试验 十二、汽车性能复试 十三、发动机台架性能复试 十四、汽车拆检测量
§ 6.3 定型试验报告


汽车定型试验报告内容:
前言 目录 能反映试验车基本外形特征的照片两张 试验仪器及设备(仪器名称、型号、产地、精度等) 试验依据 试验车的技术指标 试验条件 试验内容和试验结果 试验结论与改进意见 附件,包括图表、曲线、照片和各专项台架试验报告等 试验日期 参见书图6-3-1
第二篇 整车性能试验
第六章 汽车定型试验
§ 6.1 定型试验的实施条件和程序 载货汽车定型试验的内容和实施步骤
§ 6.2
§ 6.3
定型试验报告
汽车定型试验

新车型或改型车样车设计完成,正式投入批量生产 之前,需由定型委员会指定国家汽车工作主管部门 确认的汽车新产品鉴定试验单位组织实施定型试验, 定型试验合格的车辆方可进行批量生产。
主要包括:设计图样、装配、调整技术条件、使用保 养说明书、试验车制造、装配调整记录、试验车的研制试 验报告和主要总成的台架试验报告。




6.1.1 汽车定型试验的实施程序
1、申请设计定型 2、组织定型试验 3、执行定型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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