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换商品付款条形码之罪名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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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换商家二维码获取钱财行为的定性研究

调换商家二维码获取钱财行为的定性研究

调换商家二维码获取钱财行为的定性研究在移动支付的兴起下,商家二维码已成为了人们进行交易和支付的重要方式之一。

一些不法分子借助商家二维码进行诈骗行为,给人们的财产安全带来了威胁。

对于调换商家二维码获取钱财的行为进行定性研究,有助于揭示犯罪分子的动机和手段,为预防和打击此类犯罪提供理论依据。

调换商家二维码获取钱财属于犯罪行为,涉及到诈骗罪、侵犯财产罪等法律问题。

犯罪分子往往通过伪造商家二维码或者将自己的二维码替换为商家的二维码,引导被害人误将钱款转入犯罪分子的账户。

这种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严重损害了公民的财产权益。

调换商家二维码获取钱财常常伴随着一系列的欺骗手段。

犯罪分子往往冒充正规商家或者利用一些具有商业信誉的机构进行诈骗,以提高被害人的信任度和转账的成功率。

犯罪分子还可能利用网络欺诈、虚假广告等手段吸引被害人,进一步推动调换商家二维码的诈骗行为。

调换商家二维码获取钱财通常会伴随着一定的隐蔽性。

犯罪分子可能会使用技术手段改写商家二维码的信息,使其与原始二维码高度一致,很难察觉到二维码的变化。

这对于一些不具备专业知识和技术水平的被害人来说尤为危险,他们很难判断是否被调换了商家二维码。

调换商家二维码获取钱财的行为,常常会涉及到大额款项和多人合谋。

一些罪犯分子可能会组成团伙,各自负责不同的环节,从而实现对被害人的全面诈骗。

通过这种方式,他们可以快速获取大量的钱财,并迅速转移和洗钱,加大了打击的难度。

调换商家二维码获取钱财属于一种犯罪行为,具有明显的违法性和危害性。

对于此类行为的定性研究有助于揭示犯罪分子的动机和手段,为预防和打击此类犯罪提供指导和参考。

加强对商家二维码和移动支付安全的监管和控制,提高公众的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也是预防此类犯罪的关键。

偷换二维码犯罪定性问题的研究

偷换二维码犯罪定性问题的研究

偷换二维码犯罪定性问题的研究随着移动支付的普及和二维码的广泛应用,二维码在我们的生活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随之而来的问题是,一些不法分子开始利用二维码进行犯罪活动,其中最为常见的就是偷换二维码。

偷换二维码指的是犯罪分子利用技术手段篡改原本合法的二维码,将其替换成自己的二维码,以达到欺诈和骗取他人财物的目的。

这种犯罪行为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不小的困扰,也给法律监管带来了新的挑战。

本文旨在对偷换二维码犯罪进行深入研究,探讨其定性问题,提出相应的应对措施。

一、偷换二维码犯罪的形式和危害偷换二维码犯罪形式多样,最为常见的是电商平台上的购物欺诈。

犯罪分子会在电商平台上发布虚假商品信息,并在商品介绍中附加自己的二维码,当消费者扫描付款时,实际支付的款项却流入了犯罪分子的账户,而并未收到商品。

类似的欺诈手法也出现在二手交易平台、拼团购物等多个场景中。

偷换二维码还包括了通过修改线下交易二维码的方式来进行欺诈。

在餐厅、咖啡厅等商户中,黑客会通过技术手段篡改商户的收款二维码,以此骗取顾客的支付款项。

偷换二维码犯罪对个人和社会都造成了严重的危害。

一方面,受害者由于被欺诈而导致经济损失,特别是在一些高额交易中,受害者可能会蒙受巨大的损失。

偷换二维码犯罪也侵害了用户的隐私和财产安全,给用户带来了严重的心理压力和负面影响。

从社会角度来看,偷换二维码犯罪也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信任感和网络安全意识,这不仅会打击电子商务发展的信心,也会阻碍消费者对新技术的接受和应用。

对于偷换二维码犯罪现象的严厉打击,不仅是维护个人和商业利益的需要,更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需要。

1. 犯罪性质偷换二维码犯罪涉及到侵犯他人财产和隐私的行为,具有明显的犯罪性质。

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偷换二维码犯罪行为涉嫌构成诈骗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等多项罪名,应予以追究刑事责任。

2. 犯罪主体偷换二维码犯罪的主体包括了组织、策划犯罪的黑客和实施犯罪的个人。

这些犯罪分子利用技术手段篡改二维码,通过网络和线下渠道进行欺诈勾当。

对偷换商家二维码行为性质的认定

对偷换商家二维码行为性质的认定

对偷换商家二维码行为性质的认定作者:王鑫来源:《法制与社会》2017年第11期摘要随着科学术的发展,扫二维码支付这一新兴的无线支付方式由于其简便性正在被广泛应用,但其中却存在不少安全隐患,极易诱发刑事犯罪。

目前对于偷换商家二维码这个行为应定为盗窃罪还是诈骗罪存在较大争议。

本文认为,该案的焦点问题在于本案中被害人的认定、财产的占有以及财产的处分。

本文通过对上述三问题的分析,倾向于认为本案应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关键词盗窃罪诈骗罪被害人财产占有财产处分作者简介:王鑫,郑州大学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ki.1009-0592.2017.04.168一、基本案情近日,一年轻人将数家超市的二维码更换成自己的二维码,店主在月底结款时才发现,而此时行为人已经获利近70万元。

二、罪名认定之争议本案中行为人偷换二维码从中获利的行为应以何罪定罪处罚?学者中分为两大阵营,一方认为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了秘密窃取他人较大数额财物的行为,应定盗窃罪;另一方学者认为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了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应定诈骗罪。

(一)盗窃罪说盗窃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占有的财物的行为。

持该观点的学者认为,本案中行为人盗窃了店家的财产性利益。

首先,说本案的被害人是店家,原因是顾客基于信赖原则进行付款,双方权利义务结清,顾客在整个过程中支付了对价获得了相应的商品,没有任何损失,而商家提供商品却没有收到价款,显然本案的被害人不是顾客而是商家。

其次,本案的盗窃对象是店家的财产性利益,原因是商家对于前来扫码的顾客将要支付的价款享有期待权,可视为财产性利益,盗窃罪中的“财物”不仅包括有体物,无体物,也包括财产性利益。

再次,本案当顾客完成支付行为后商家就取得了对该项财产性利益的占有,行为人通过偷换二维码侵犯了商家对于价款的期待权秘密窃取了商家的财产性利益,符合了盗窃罪的客观要件。

偷换二维码的刑法分析

偷换二维码的刑法分析

偷换二维码的刑法分析偷换二维码是指在商品销售中,某些不法分子为了获得暴利,采取非法手段将商品原有的二维码替换为自己的二维码,消费者扫描后付款,实际购买的并非正规商品,而是通过偷换二维码获得的假冒伪劣商品。

这种行为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也破坏了市场秩序,应该受到法律的惩处。

在刑法中,对偷换二维码的行为是如何规定的呢?下面就让我们来对偷换二维码的刑法分析进行解读。

一、偷换二维码的刑法依据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偷换二维码的行为属于侵犯商业秘密罪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明知他人的商业秘密而肆意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的,侵犯商业秘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该条规定,偷换二维码的行为侵犯了商业秘密,涉嫌触犯了刑法。

二、偷换二维码的危害性分析偷换二维码的行为不仅仅是对商家的侵害,更重要的是对消费者的欺骗和侵害。

消费者扫描二维码购买商品,本来是基于对商家的信任和对商品的信任,但是当消费者购买到假冒伪劣商品时,不仅损失了金钱,还有可能给身体健康带来风险,这是无法估量的损害。

而商家因为偷换二维码的行为,可能因此而蒙受重大财产损失和商誉损失,对市场秩序造成破坏。

偷换二维码的危害性是十分严重的。

三、偷换二维码的处罚标准由于偷换二维码同时涉及侵犯商业秘密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两项罪行,其处罚标准应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根据刑法规定,情节严重的偷换二维码行为,涉及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条和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可能会面临三年以上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处罚。

在实际执法中,也要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动机、犯罪手段、犯罪后果等方面的情况,特别是对于首次犯罪或属于个别情节轻微的情况,可以酌情适用缓刑等轻判措施,鼓励其认罪悔罪,并通过司法教育改造,使其重新融入社会。

四、预防和打击偷换二维码的措施为了预防和打击偷换二维码的行为,需要在多个层面进行努力。

以案释法-超市收银员替换老板二维码收钱如何定性

以案释法-超市收银员替换老板二维码收钱如何定性

以案释法-超市收银员替换老板二维码收钱如何定性【案情】犯罪嫌疑人王某是某个体超市的收银员,将老板挂在收银台的收款二维码更换为自己的收款二维码,共收钱13.5万元,用于日常消费和偿还债务。

【评析】第一种意见认为,王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王某的行为构成侵占罪。

第三种意见认为,王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笔者认为张某的行为应当认定为盗窃罪,理由如下:王某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

构成诈骗罪的客观要件是: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从而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自愿处分财物。

本案中财产受损害的主体是超市而不是顾客。

即使顾客基于错误认识向王某支付了货款,但对于顾客而言其没有损失,王某通过偷换二维码的方式取得了超市老板接受顾客支付货款的财产性利益,因此超市老板才是本案的被害人。

对于老板而言,其没有将超市收益支配给王某的主观故意,因此,本案王某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

王某的行为不构成侵占罪。

侵占罪的构成要件是:嫌疑人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归还的行为。

本案中,王某虽为超市收银员,但其收银职责应当按照支付方式的不同而有所区分,支付方式有收取现金和监督顾客扫码支付,收银员收取现金,应当视为老板允许其代为保管自己财物;而收款二维码是一种电子支付媒介,顾客扫码支付是将货款直接支付至老板账户,通过扫码支付的货款实际仍是由老板支配控制,老板并未将扫码支付的货款交由收银员代为保管,只是赋予其监督顾客扫码的工作职责,所以收银员并非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占为己有,王某的行为不构成侵占罪。

王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盗窃是以秘密窃取的方式,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被害人并非自愿交出财物。

本案中,超市老板将付款码设置为自己的付款二维码,就表示其并不愿意将超市所收货款交由王某保管。

王某主观上具有非法取得他人财物的故意,客观上通过偷换付款二维码这种秘密窃取的方式非法转移了他人的合法财物,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因此,王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偷换商家支付二维码获取财物的定性分析

偷换商家支付二维码获取财物的定性分析

偷换商家支付二维码获取财物的定性分析作者:周铭川来源:《东方法学》 2017年第2期内容摘要:在偷换商家支付二维码获取财物的案件中,无论是顾客还是商家,都没有将顾客应付钱款支付给行为人的认识和行为,对于钱款将进入行为人账户完全不知情,因而缺乏成立诈骗罪的关键要素——受骗人的处分行为和处分意识,不成立诈骗罪。

由于行为人获取商家财物的手段,在本质上属于秘密窃取,并且无论是在社会观念上还是在所有权意识上,至少在顾客扫码支付的那一瞬间,钱款属于商家所有和占有,行为人通过秘密手段将商家的财物转移为自己非法占有,完全符合盗窃罪的构成特征,应当成立盗窃罪。

对于这种盗窃行为的特征,可以用隔时犯理论来解释。

关键词:偷换二维码诈骗盗窃占有隔时犯近年来,随着移动支付技术的成熟,移动支付也日益普及。

许多人在小额购物或消费时,逐渐习惯于扫码支付。

他们通过用智能手机扫描商家提供的二维码,将钱款从自己的支付宝账户或微信账户转移到商家的账户内,从而完成钱款支付。

这在为商家和顾客提供交易便利的同时,也为违法犯罪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

最近备受关注的偷换商家支付二维码获取商家财物案件(下文简称“偷换二维码案件”)的定性问题,就在法学界引起了不小的争议,学者们围绕此类行为到底是盗窃还是诈骗展开了激烈争论。

不过,这种争议的必要性却值得商榷。

因为只要根据常识,就能判断此类行为应当属于盗窃,那些将此类行为分析成诈骗罪的观点,都存在将简单问题复杂化之嫌。

一、偷换二维码案件中缺乏成立诈骗罪所必需的财产处分行为设例一:某小店近日抓到一个小偷,其把小店收款的支付二维码偷换成了自己的,店主直到月底结账时才发现。

经侦查查明,此小偷通过这种手段共从几家小店收取了70万元。

问:小偷构成盗窃罪还是诈骗罪?设例二:张某利用自己所学的计算机技术,偷偷将某西餐厅收款的支付二维码换成自己的,致使一些顾客在该西餐厅消费支付时,直接将钱款转到张某的账户内,案发后,发现张某已从该西餐厅获利5万余元。

偷换二维码犯罪定性问题的研究

偷换二维码犯罪定性问题的研究

偷换二维码犯罪定性问题的研究引言随着移动支付的普及,二维码已经成为了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随之而来的二维码犯罪问题也日益严重,其中偷换二维码犯罪。

偷换二维码犯罪是指犯罪分子通过各种手段将真实支付二维码替换为自己的二维码,造成被害人支付款项到了犯罪分子的账户中。

这种犯罪行为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很大的不便和损失,而如何对这种犯罪行为进行定性成为了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偷换二维码犯罪的类型和特点1、偷换二维码犯罪行为类型(1)偷换支付二维码犯罪分子利用各种手段获取到商家或个人的真实支付二维码,然后进行替换,并在原地点进行布置,以欺骗消费者进行支付。

(2)虚构二维码虚构二维码是指以商家或个人名义虚构二维码,然后向消费者进行收款。

(3)恶意篡改二维码犯罪分子通过恶意手段,对真实支付二维码进行篡改,并将自己的二维码替换其中。

2、偷换二维码犯罪行为特点(1)手段隐蔽偷换二维码犯罪行为的手段多样,并且隐蔽性强,消费者常常难以识别。

(2)利益巨大犯罪分子通过偷换二维码可以轻易获得非法收益,而且很难被追溯。

(3)受害面广任何一家商家或是普通消费者都有可能成为偷换二维码犯罪的受害者。

二、偷换二维码犯罪的定性问题1、偷换二维码犯罪定性的争议关于偷换二维码犯罪的定性问题在学术界和司法界存在较大的争议。

一些学者认为,偷换二维码犯罪行为应该纳入刑法规定的侵犯财产罪中,因为其行为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

而一些学者则认为,偷换二维码犯罪应当纳入电信诈骗罪或是其他相关罪名中,因为犯罪分子是通过电信手段对消费者进行欺骗,致使其损失财产。

2、定性问题的分析(1)侵犯财产罪定性侵犯财产罪是指侵占、盗窃、抢夺等行为,偷换二维码犯罪行为的目的明显是为了非法占有他人的财产,符合侵犯财产罪的特点。

(2)电信诈骗罪定性电信诈骗罪是指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方式,骗取他人财物的犯罪行为,而偷换二维码犯罪行为也满足了电信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三、对偷换二维码犯罪的打击和防范措施1、加强监管执法部门应当加强对二维码支付的监管,建立偷换二维码的违法行为核查制度,提高执法效率。

调换商品付款条形码之罪名认定

调换商品付款条形码之罪名认定

调换商品付款条形码之罪名认定作者:何鑫来源:《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2017年第12期摘要:处分意识不要说、必要说和处分意识严格说、缓和说,反映了诈骗罪的扩张趋势,即他人对财物的不知情在一定范围内可以成为诈骗的内容。

处分行为必要说与处分意识必要说的理论根基并不符合诈骗罪的规范构造。

既然我国财产犯罪的罪名是按照行为人的行为手段进行的分类,对于罪名的认定就理应从规范层面出发以行为人的手段为中心。

处分行为并非诈骗罪独立的成立要件,只要具有财产处分权限的人,因受骗陷入了认识错误,并有财产减损的直接性危险时,行为人就应当构成诈骗罪,而不应当对“诈骗”的范围作过多限制。

关键词:处分行为处分意识诈骗罪盗窃罪条形码[问题的提出与争议现状](一)案情和裁判要旨简介2016年1月间,余某某多次伙同他人至江苏省徐州市大润发超市和麦德龙超市作案。

进入超市后互相望风掩护,找价格贵的商品,然后通过换价格标签和商品外包装的方式调包后到收银台结账把商品带走,非法获取共计12600元商品。

如,于1月7日以138元、178的价格购买了圣宝莱被2床(实为悠优牌被子2床,价值5000元)。

(详见(2016)苏0391刑初155号刑事判决书)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认为“采取秘密调换商品条形码的方式调换商品,本身就是一种秘密窃取方式,结合其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其主客观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因此辩护人的诈骗罪意见不予采纳。

最终以盗窃罪判处余某某、余某等人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千元。

然而,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对类似调换商品外包装或付款条形码的行为持不同意见,认为行为人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结伙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商品差价,数额较大,构成诈骗罪。

但却未给出据以定罪的明确理由。

(详见(2012)杭江刑初字第859号刑事判决书)(二)争议现状之梳理调换商品付款条形码的行为一直是刑法理论中极具争议的热点议题,有两种处理意见,一是盗窃罪,二是诈骗罪,主要有如下几种学说。

偷换商家支付二维码案的刑法认定

偷换商家支付二维码案的刑法认定

偷换商家支付二维码案的刑法认定作者:刘梦雅张爱艳来源:《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2018年第01期摘要:认定偷换商家支付二维码案构成何种犯罪时,应首先准确界定二维码的性质。

二维码只是支付行为发生作用的一个机制,二维码本身不具有财产属性,并不直接代表商户的权利。

在此前提下,将新型侵财犯罪还原为传统的侵财犯罪,并在传统侵财犯罪的框架下评价符合犯罪构成要素的行为。

偷换商家支付二维码取财的行为,其实质就是行为人通过隐瞒二维码被更换的欺骗行为,使顾客即被害人陷入认识错误并基于该认识错误处分了自己的财产,从而遭受了损害,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不存在成立传统“三角诈骗”的空间。

民事关系中遭受损失的人,不必然被认定为刑事案件中的被害人。

是否存在交付是有效区分盗窃罪与诈骗罪的关键。

关键词:二维码盗窃罪诈骗罪支付行为近年来,互联网金融伴随着支付手段的不断创新,在非现金支付方式的普及过程中,一方面冲击着传统金融经济,另一方面因支付安全等问题也引发了一系列社会及法律问题。

偷换商家支付二维码案一经出现,便在法学理论界和实务界引发了激烈的讨论。

下面针对本案的探讨并非旨在定纷止争,而是在互联网金融迅速发展的背景下,进一步拓宽认定新型侵財犯罪的思路和方法,为司法实务人员办理盗骗交织性犯罪提供理论依据。

一、二维码的实质及刑法性质要解决偷换商家支付二维码取财行为的定性问题,首先要明确二维码在本案中是如何发生作用的。

二维码是条码的一种,其所对应的是条码支付业务。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条码支付业务规范(试行)》规定,条码支付业务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应用条码技术,实现收付款人之间货币资金转移的业务活动。

包括付款扫码和收款扫码。

其中付款扫码是指付款人通过移动终端识读收款人展示的条码完成支付的行为。

从上述定义可以看出,扫码付款的过程虽然其目的也是完成货币的转移,但决不能简单的等同于传统的现金钱货交易。

二维码,究其实质,是支付机构为了方便资金转移业务,而提供的链接付款与收款的操作媒介。

调换商家二维码获取钱财行为的定性研究

调换商家二维码获取钱财行为的定性研究

调换商家二维码获取钱财行为的定性研究作者:陈思洁来源:《大经贸》 2019年第3期陈思洁【摘要】在行为人调换商家二维码获取钱财一案中,商家是刑法意义上的被害人。

行为人构成何种犯罪,主要集中在诈骗罪与盗窃罪的讨论上。

一方面,店主对于钱款流失的事实,既没有主观上的处分意思,也不存在客观上的处分行为,不符合诈骗罪的特殊构造。

另一方面,商家从始至终未实际占有过消费者支付的购货款,尚未对待收款项形成有效支配和控制,不符合盗窃罪的成立条件。

为有效打击犯罪,保护商家的合法利益,在坚持罪刑法定原则的前提之下,基于破坏生产经营罪的视角对此类行为严加惩治。

【关键词】调换二维码诈骗罪盗窃罪破坏生产经营罪侵犯财产的犯罪是日常生活中最为常见的犯罪类型之一。

移动支付的突然兴起,在给人们生活带来巨大便利的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成为不法分子实施犯罪的新型工具。

扫码支付的方式省去了消费者随身携带现金的不便,也避免了商家找零的麻烦,越来越多的人在购物时更加倾向于扫码付款。

但也正是由于“二维码”具有制作容易、使用广泛等特点,导致其成为财产类犯罪案件的“重度灾害区”。

若要对作为传统犯罪变形的新型网络犯罪作定性分析,必定要跳出固有的思维框架,不拘泥于罪名的简单博弈,而应透过现象直击本质,对窃骗交织的新类型案件寻求妥当的规范评价。

一、案情梳理及分歧意见2017年2月,被告人邹晓敏到石狮市各大商场附近的饮食店、菜市场等店铺、摊位,乘无人注意之机,将商家的微信收款二维码掉换为自己的收款码,从而获取顾客通过微信支付给上述商家的钱款。

经查,被告人邹某获取被害人郑某等人的钱款共计6983.03元。

石狮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邹某犯诈骗罪,并向石狮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但法院认为,被告人邹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用秘密手段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判处被告人邹某犯盗窃罪元[1]。

该案判决一出,便在学界引起广泛注意。

对于行为人究竟构成何罪,目前主要存在盗窃说与诈骗说之争。

偷换商户支付二维码侵犯商户应收款的犯罪定性

偷换商户支付二维码侵犯商户应收款的犯罪定性
① 参见邓新建:《二维码成不法分子诈骗新工具》,《法制 日4 ̄2o13年 4月8日;张志勇:《二维码成了盗窃“工具”》,《检察 日报》
2014年 11月 5日。
· 07
上誊改 法学院学教 (珐 治蒲 囊 )
2018年第 2期
直 到 月底 结 款 的 时候 才 发 现 。 小 偷 通 过 几 家 店 已在 家 收 到 了 70万元 。 该 消 息 在 刑 法 学 圈 内 掀 起 了 关 于 案 件 定 性 的 热 议 ,有 论 者 归 纳 出如 下 几 种 意 见 :盗 窃 罪 ;“双 向诈 骗 ”类 型 的诈 骗 罪 ; 三 角 诈 骗 类 型 的诈 骗 罪 ;普 通 类 型 的 诈 骗 罪 。 此 后 ,相 继 出现 了有 关 司 法 判决 。
关键 词 :偷 换二 维码 ;扫码 付款 ;诈 骗 罪 ;盗 窃罪 ;侵 占罪 中 图分 类号 :DF625 文 献标 识码 :A 文 章编 号 :1674—9502(2018)02—107"13 作者 :张开骏 ,法 学博 士 ,上 海 财 经大 学讲 师 。
随着互联 网科技 的发展 ,利用二 维码等新 型支付方式 实施财产犯 罪 ,成为社会关 注 的热点 问题 。 新型财产犯罪引发 了犯罪定性 的争论 ,是司法实务面临 的新挑战 ,是刑法学研究 的新课 题 。尽管 新型支付 方式下 财产 犯罪多 发且作案 手法不 一 ,但 基本可 以说 ,这 只是犯 罪行为方式 或 手 段 的 翻新 ,没 有 突破 我 国刑 法 规 定 的财 产 罪 名 体 系 ,尚未 动 摇 财 产 罪 的基 本 理论 。难 点 只在 于 揭 示 新 型 犯 罪 案 件 事 实 的行 为 本 质 ,运 用 财 产 罪 立 法 和 理 论 对 案 件 进 行 规 范 理 解 和 适 用 。为 了在有 限篇 幅内有 针对性地深入探讨 ,本文选取偷 换商户支付二维码侵犯商户应 收款这一最具 争 议 的典 型 案 件 为 样 本 撰 文 分 析 。需 要 说 明 的 是 ,在 学 术 期 刊 或 者 权 威 网 站 上 发 表 的文 献 比较 有 限 ,而 自媒 体 、网络论坛和学术研讨会 等场合的交流非 常活跃 ,为 了尊重 观点提出者且言之有 据 ,本 文 尽 量 标 注 观 点 的 出处 。

调换“二维码”侵财是诈骗还是盗窃

调换“二维码”侵财是诈骗还是盗窃

法治观察调换“二维码”侵财是诈骗还是盗窃□杜邈【基本案情)2017年2月至3月间.被告人邹某先后多次到某商场门口台湾脆皮玉米店、奶茶店、菜市场等处,将被害 人郑某、王某等人店里的微信收款“二维码”调换为自己的微信收款“二维码”,骗 取到店消费顾客本应转账至被害人微信账号的钱款共计人民币6983.03元。

【分歧意见】对本案的定性存在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邹某构成诈骗罪,通过调换微信收款“二维码”餉欺诈方 式,骗取顾客原本支付给商家的款项。

第二种意见认为邹某构成盗窃罪.通过调换微信收款“二维码”的方式,秘密窃取顾客支付给商家的款项,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评析】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

理由在于:随着移动互联网技术的迅猛发展, 货币支付模式由传统的现金支付逐渐演变为电子支付,侵犯财产犯罪的手段变 得更加隐蔽和复杂,被害人和被骗人不一致的情形日趋增多,从而与传统侵犯财产犯罪的二元结构形成了明显差别。

在被害人与被骗人相分离的情况下,可以考虑在我国刑法体系中引入“三角诈骗”理论。

“三角诈骗”是一种理论观点,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使被害人 以外的第三人陷于错误认识,并进而对 财产实施处分行为,而最终使被害人遭受数额较大的财产损失的行为。

"三角诈骗”理论在我国刑法体系中具有生命力:有利于丰富诈骗罪的犯罪构成。

刑法第266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属于简单罪状,没有详细地表述诈骗罪的犯 罪构成。

在行为人、被骗人和被害人三 方分离的情况下,认定诈骗罪并未突破刑法的文义边界。

本案中,需要把握以 下关键环节:第一,邹某实施了欺诈行为。

从邹某的角度来看,实际上属于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概括故意。

邹某调换商家的微信收款“二维码”,对于顾客就是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诈行为。

第二,本案的被害人与被骗人并不一致。

如果顾客得知“二维码”系邹某调换,并不会支付相应的对价,故顾客属于被骗 人。

张明楷:偷换商店收款二维码案应定诈骗罪

张明楷:偷换商店收款二维码案应定诈骗罪

张明楷:偷换商店收款二维码案应定诈骗罪案情:楼下的小店抓到一个小偷,他把店里的支付二维码偷偷换成自己的,店主直到月底结款的时候才发现,据说这个月他通过几家店采取这种手段默默的在家收了70万。

问:构成盗窃罪还是诈骗罪?张明楷:本文提出新类型的三角诈骗只是一种尝试。

有无这种必要以及妥当与否,还需要进一步研究。

或许本文走了一条弯路,亦即,对二维码案完全可能直接归入传统类型的三角诈骗(承认顾客有权处分商户的财产)。

无论如何,笔者都期待刑法学界同仁的审视与批评。

来源:“悄悄法律人”公号受骗人处分本人财产的三角诈骗作者:张明楷来源:节选自《法学评论》2017年第1期本部分所讨论的问题是,除了受骗人处分被害人的财产这种三角诈骗外,是否存在另一种类型的三角诈骗,即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受骗人基于认识错误处分自己的财产,行为人或第三者取得财产,使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

对二维码案的处理,存在四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主要理由是:其一,顾客基于信赖原则支付了货款,双方权利义务结清,无论发生任何事均与顾客无关,商户才是被害人。

其二,被告人事先用自己的二维码替换商户的收款二维码,商户对此并无认知,此举与在商户的钱柜下面挖个洞让所收款项掉到洞下行为人自己的袋子没有本质区别。

因此,商户对款项失去也毫无感知。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的行为是普通的诈骗行为,构成诈骗罪。

顾客基于错误认识,处分了本应该给商户的款项并最终失去该款项,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应当认定为诈骗罪。

第三种意见认为,被告人的行为是“双向诈骗”,构成诈骗罪。

理由是款项未进入商户账户,商户从未对款项拥有占有权,顾客基于错误认识而处分款项,商户又基于错误认识处分了货物,构成“双向诈骗”。

第四种意见认为,被告人的行为是三角诈骗行为,构成诈骗罪。

一方面,虽然顾客被行为人的二维码所欺骗,并实施了支付行为,但没有损失,不是被害人,商户没有收到款项才是被害人。

二维码替换案的罪名适用研究

二维码替换案的罪名适用研究

维码替换案的罪名适用研究徐剑摘要:当前二维码替换案的罪名适用存在争议。

由于单纯适用盗窃罪、诈骗罪或侵占罪难以全面、准确地 评价案件事实,所以应当摈弃罪名适用的单一观点,而采纳区分观点。

当顾客扫码支付未尽到谨慎 注意义务时,此时頋客无过错,是被害人,行为人通过替换二维码使顾客发生认识错误并使其在此 错误认识之下将钱款转移给自己占有的行为应当构成诈骗罪。

当顾客扫码支付尽到谨慎注意义务时,此时顾客是善意、无过错,不是被害人,商家才是被害人,行为人替换商家二维码并利用善意顾客 错误支付货款以消灭商家债权的行为应当成立故意毁坏财物罪。

关键词:二维码替换案盗窃罪诈骗罪侵占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目前二维码替换案的罪名适用问题在我国司法 实务和刑法理论中颇有争议。

从裁判文书网上搜集 的判决来看,大多数法官主张认定盗窃罪,少数法 官主张适用诈骗罪。

在刑法理论中,既有学者主张 适用盗窃罪,也有学者主张适用诈骗罪,还有学者 主张适用侵占罪,即便是赞成适用同一罪名的学 者,在该罪名下的某些细节问题上又存在很多争 议。

为了澄清争议和更准确地适用罪名,本文将尝 试对二维码替换案提出些许愚见,以期抛砖引玉。

一、讨论语境的拟定在展开论述之前,先要拟定讨论的语境,这 主要涉及两点:一是限定二维码替换案的案情,二是对顾客所付货款予以设定。

(一)二维码替换案之所指当前刑法学界所讨论的二维码替换案是专指替 换商家收款二维码的案件,即行为人趁商铺老板不 注意将其收款二维码替换以便收取顾客所支付的货 款。

事实上,二维码替换案件除了这种案件外,还存在这样一类案件,即行为人以向他人付款的名义 让他人打开微信收款码,然后在取得他人信任的情 况借机取得他人手机,接着迅速将他人微信收款码 换成其付款码,然后行为人用自己的手机扫描被害 人手机的微信付款码获取钱款』n在此,本文所 要研究的二维码替换案仅指前述学者所争论的替换 商家收款二维码的案件。

在行文写作中,由于不可 避免会存在引用,诸如像学者所述的“偷换二维码 案”都仅指替换商家收款二维码案件。

偷换商家二维码,该当何罪

偷换商家二维码,该当何罪

2018年第6期
随着移动支付方式的普及,支付宝、微信扫码支付遍地开花,就连在地摊买袋瓜子都可以在商贩出示的二维码上支付。

难怪人们开玩笑说小偷的生意是越来越不好做了,人人都扫二维码,几乎是“身无分文”,无现金可偷啊。

但凡事有利即有弊,二维码为现代经济生活带来了便利快捷,也诱发了新的犯罪模式。

有的不法之徒通过偷换商家二到辖区派出所报案,才知道已经有十几家商户都遇到了和她几乎一样的事情,加起来合计能损失元。

办案民警扫描了那张后贴上去的二维码,对方信息XX”。

民警顺藤摸瓜,嫌疑人肖大刚(化名)抓获归案。

肖大刚到案后,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可是这9000多元已经挥霍一空,一时是还不上了。

那肖大刚李红波
偷换商家二维码,
该当何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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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换商家二维码获刑

偷换商家二维码获刑

偷换商家二维码获刑
作者:暂无
来源:《实践·党的教育版》 2018年第10期
案例小故事:
无论是微信还是支付宝,安全性都是有保障的,但有些人却打起了利用二维码盗窃的歪主意。

刘甲和刘乙兄弟二人,在网上购买了王某的身份证、电话卡和银行卡信息,并印制了王某的支付宝账户二维码。

他们以哥哥与店主交谈转移注意力、弟弟趁机在店家的二维码上覆盖粘贴自己二维码的方式,先后替换了13家小商铺的二维码。

来店消费的顾客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通过扫码支付将钱转入刘甲和刘乙私自更换的二维码账户中,最终造成店家损失达1.67万元人民币。

法院判决刘甲、刘乙犯盗窃罪,均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5000元。

小贴士:
二维码收款虽然可以避免找零钱、收假币等麻烦,但商家一定要提高警惕,最好把收款的二维码放在柜台里,顾客付款时再拿出来,或者把贴有二维码的底座进行改良,让犯罪分子难以更换。

此外,尽量使用扫描顾客付款码的方式收款,并开启“到账语音提醒”功能。

消费者在进行支付转账的时候应向店家询问,确认对方账户无误再转账。

偷换二维码的刑法分析

偷换二维码的刑法分析

偷换二维码的刑法分析移动支付的普及带来了社会生活的快捷与便利,但也同时使得侵犯财产的犯罪形式层出不穷。

实践中,对于更换商家二维码而取得他人财产的行为应给予怎样的刑法评价不无争议,主要集中在盗窃罪与诈骗罪之构成要件符合性的问题上。

从财产犯罪的认定思路入手,以盗窃与诈骗二者的不法类型区分为依据,其损失的并非是有体财物,而是一种财产性利益,因此该行为不符合以“转移占有”为核心特征的盗窃罪之构成。

相反,顾客对商户存在认识,并有将支付款转移给商户的处分意识,而商户并不知道自己的二维码已经被换掉,而且陷入错误认识,被害人与被骗人都是商户,因此更换二维码取财的行为应以诈骗罪论处。

标签:二维码;财产性利益;诈骗罪;盗窃罪当代社会的飞速发展已经给人们带了诸多便利,尤其是移动支付,既让我们享受到出门不用带现金、银联卡的方便,又带给我们付款时的快捷。

同时,侵犯财产的犯罪手段也随之花样百出,关于偷换二维码一案,此案究竟应如何定性吸引了众多学者的目光。

一、二维码支付及其法律属性二维码支付是新一代无线支付方案,现在已被广泛适用于餐饮、超市、出租车、票务等线下实体商户,成为我国的“新四大发明”之一。

二维码线下支付是基于移动网络终端打通线上和线下的新型O2O支付功能,二维码线下支付形式在现实生活通常离不开第三方支付机构(支付宝、微信等)的配合。

其运作流程为:选购完毕后消费者扫描商户的二维码或者商户用扫码枪扫描消费者的二维码完成付款,前者是付款扫码被称为“主扫”,后者被收款扫码称为“反扫”。

“主扫”方式下的二维码可以视为商家的支付链接;“反扫”则是以扫码代替刷卡环节,即消费者在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客户端对自己的银行卡进行支付关联后,支付软件会以用户的银行卡信息为基础生成支付二维码,商家通过扫描该二维码便可完成对消费者的交易扣款,此时,交易资金也实现由消费者银行卡账户向商家结算账户的流转。

这里的“支付”可以理解为:以债务和债权关系的清偿为目的,使资金实现由债务人账户向债权人账户的流转。

偷换二维码取财行为宜认定为盗窃罪

偷换二维码取财行为宜认定为盗窃罪

偷换二维码取财行为宜认定为盗窃罪发布时间:2021-08-13T11:48:17.003Z 来源:《科学与技术》2021年第11期作者:李婵娟[导读] 随着电子支付的兴起,二维码在日常交易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但有些不法分子利用李婵娟武汉工程大学法商学院湖北省武汉市430000摘要:随着电子支付的兴起,二维码在日常交易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但有些不法分子利用偷换收款码谋取非法利益。

对于该行为定性的观点莫衷一是,但主要焦点还是围绕着该行为究竟是定诈骗罪还是盗窃罪来说。

本文主要从剖析该行为给出一定的见解,从而在刑法基本原则的限度内谋求相对合理的规范性评价。

关键词:二维码法律行为定性一、问题提出自二维码应用到交易以来,围绕以偷换二维码为手段非法移转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究竟该当何罪的争议在实践中便不曾绝止。

实践中此种行为也很多见,对于这种新型的犯罪方式,对如何适用刑法提出新的拷问。

不过,学界争议的焦点主要是围绕着盗窃罪或者是诈骗罪的定性问题,不过究竟是定何种罪,还得从行为的本身的构成说起。

从偷换二维码本身的行为中可以发现,首先,偷换收款二维码案是一种复合交织的行为。

除了行为人、商户和顾客等复杂主体外,还涉及部分的诈骗罪和盗窃罪的行为构成要件。

其次,案件中所侵害的对象“收款二维码”的性质是财产还是财产性利益。

[ [1]谢依倖. “偷换收款二维码”行为的认定研究[D].西南大学,2020.]再者,偷换二维码的行为既符合诈骗罪的“虚构事实”行为,还符合盗窃罪中“秘密窃取”的手段。

关于如何适用刑法上的何种罪名,主要是要从两罪的犯罪客观方面来看,对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和犯罪客体方面的争议并不十分突出。

厘清这两种罪名在偷换二维码行为的犯罪客观方面的定性,如何定罪量刑的问题自然迎刃而解。

[ [2]郑怡.偷换二维码获取财物的行为宜定性为盗窃罪[J].法制与社会,2020(02):43-44.]二、争议定性焦点(一)构成盗窃罪从盗窃罪的构成要件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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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 东政 法 大 学 法律 学 院 [ 2 0 0 0 4 2 ]
2 0 1 7 1 1 2懿 { 经 典 案 例
总第 2 8 2期
判 案 研 读
责任编辑 陈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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识 到包装 袋内商品的场合 , 应认 定有概括 的处分意识 . 面. 一是处分 意识 必要性 的通说地位遭到质疑 , 二是处 成立诈 骗罪 . 如在 透明的塑料袋 内多装商品 : 在难 以观 分 意识 由严 格 说 逐渐 向缓 和说 转 变 . 即受 骗 者 所 处 分
床, 价值 5 0 0 0 元) 。 ( 详见 ( 2 0 1 6 ) 苏0 3 9 1 刑初 1 5 5号 刑
事 判决 书 )
1 . 价值 、 数量 、 种 类 区 分 说 。该 说 以 张 明楷 教 授 为 代表. 其 认 为 在 受 骗 者 对 财 产 的真 实 价 值 、 数 量 存 在
察 内部 状 况 的外 包装 场 合 . 不宜认定具有处分意识 . 成 的财 物 本 身也 可 以成 为诈 骗 的事 项 立 盗 窃罪 如将 卡 片机 换 成 单 反 相 机 2 _ 3 . 夕 形 认 识 说 。该 观 点 认 为 , 处 分 意 思 不 要 说 具
[ 现 有刑 法 理 论 的 审视 ]
2 0 1 6年 1月 间 . 余 某 某 多 次 伙 同 他 人 至 江 苏 省 徐 但 却 未 给 出据 以定 罪 的 明确 理 由 。 ( 详见( 2 0 l 2 ) 杭 汀刑
州 市 大 润 发 超 市 和 麦 德 龙 超 市 作 案 进 入 超 市 后 互 相 初 字 第 8 5 9号 刑 事 判 决 书 ) 颦 风掩 护 . 找价格贵的商品 . 然 后 通 过 换 价 格标 签 和 商 品外包装 的方式调包后 到收银 台结账把商 品带走 . 非
知 情在 一定 范 围内可 以成为诈骗 的 内容 处分行 为 必要 说 与处 分意识 必要说 的理 论根 基 并不 符合诈 骗 罪的规
范构造 、 既然 我 国财 产犯 罪的 罪名是按 照行 为人 的行 为手段 进行 的分 类 . 对于 罪名的认 定就理 应从 规 范层 面 出 发 以行 为人 的手段 为 中心 处 分行 为并非诈 骗 罪独立 的成 立要件 . 只要 具 有财 产 处分权 限 的人 . 因受骗 陷入 了 认识 错误 , 并 有财 产减损 的直接 性危 险 时 , 行 为人 就应 当构成诈 骗 罪 , 而不应 当对“ 诈骗 ” 的 范 围作 过 多限制 . .
徐 州 经 济 技 术 开 发 区人 民法 院 认 为 “ 采 取秘 密 调 错 误 认 识 的场 合 . 应 认 定 为有 处 分 意 识 . 成立诈 骗罪 , 换 商 品 条 形 码 的 方 式 调 换 商 品 .本 身 就是 一 种 秘 密 窃 前 者 如 将 价 格 低 廉 相 机 的 条 形 码 换 至 贵 重 相 机 上 的 取方式 . 结 合 其 非 法 占有 的 主 观 目的 . 其 主 客 观 行 为 符 行 为 .后 者 如 在 一 个 相 机 盒 中 装 入 两 台 相 机 的 行 为 ; 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 因此辩护人的诈骗罪意见不 予 在 受 骗 者 对 种 类 存 在 错 误 认 识 到 的场 合 . 不 宜 认 定 为 成立 盗窃罪 . 如 将 方 便 面 盒 子 内 装 入 相 采纳 最终以盗窃罪判处余 某某 、余某等 人有期徒刑 有 处 分 意 识 . 1 0个 月 . 并 处 罚 金 人 民 币 5千 元
诈 骗 罪 的扩 张趋 势 是 对 诈 骗 罪 本 身 处 罚 范 围 的 复
有 合 理 性 . 只 要 行 为 人 认 识 到 了 财 物 外 形 上 的 占 有 原 .是新型支付方式带来的犯罪手段多元 化的必 然结 转移 , 即使 没 有 认 识 到 所 转 移 的 具 体 财 物 的 种 类 、 数 果 。 处分意识不要说 、 缓 和 的 处 分 意 识 说 对 传 统诈 骗罪 量、 价值 , 即 无 论 是 量 的错 误 还 是 质 的 错 误 , 均 属 于 理 论 的批 判 并 不 彻 底 .前 者 固守 了 作 为其 前 提 理 论 的 诈 骗 罪 中 的 认 识 错 误 .应 肯 定 存 在 处 分 行 为 而 成 立 处 分 行 为 必 要 说 :后 者 既 固 守 了处 分 行 为必 要 说 与处
f 二1 争议 现 状 之 梳 理
调 换 商 品付 款 条 形 码 的行 为 一 直 是 刑 法 理 论 巾极
法获取共计 1 2 6 0 0 元 商 品 如 . 于 1 月 7 日以 1 3 8元 、 具 争 议 的热 点 议 题 . 有两种处 理意 见 . 一是盗 窃罪 . 二
1 7 8的价 格 购 买 了 圣 宝 莱 被 2床 ( 实为悠优 牌被子 2 是诈骗罪 . 主 要 有 如 下 几 种 学 说
6 2 I 中 困 绝磐 宦T H E C H I N E S E P R O C U R A T O R S
责 任 判 编 案 辑 研 . 陈 读 冰
余某某等诈 骗罪案
调换商品付款条形码之罪名认定
文 ◎ 何 鑫
摘要: 处 分意识 不要 说 、 必要 说 和处 分意识 严格 说 、 缓 和说 . 反 映 了诈骗 罪的扩 张趋 势 , 即他人 对 财物 的 不
机 的 行 为 …
然而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对类似调换
2 _ 夕 包 装 区 分 说 该 说 认 为 , 对 财 物 种 类 的 区分 存
以外 包 装 进 行 区分 更 具 明确 性 。 即在 能 轻易认 商 品 外 包 装 或 付 款 条 形 码 的行 为 持 不 同意 见 ,认 为 行 在 难 度 .
关键词 : 处 分行 为 处 分 意识 诈 骗 罪 盗 窃 罪 条 形 码
[ 问 题 的提 出与 争 议 现 状 ]
为人 是 以非 法 占有 为 日的 . 结伙采用虚构事实 、 隐瞒 真
( 一) 案 情 和 裁 判 要 旨简介
相 的方 法 . 骗 取 他 人 商 品差 价 , 数额较大 , 构 成 诈 骗 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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