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婚姻法高频考点提纲
婚姻法宣传专题【精选文档】
《婚姻法》宣传提纲专题一婚姻自由与夫妻平等婚姻家庭关系是一种特殊的人际关系,它是两个以上的自然人相互依存的关系,就婚姻而言,必须基于当事双方的互动,就家庭而言,它是在婚姻基础上形成的人的组合,每个人都因为自己的身份而处于特定的位置,发挥各自的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是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是用法律规范婚姻家庭关系的具体表现.(一)婚姻自由婚姻自由是指公民有权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自主决定自己的婚姻大事,不受任何人强制和干涉。
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两个方面。
结婚自由也包含两层含义:一是一方不得对另一方加以强迫,二是双方以外的其他人,包括父母、子女及其他组织等不得干涉。
婚姻法明确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当然,任何自由都不是绝对的,婚姻自由也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自由,比如当事人行使结婚自由权时必须要符合法定婚龄,登记离婚时双方要达成离婚协议,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等。
(二)一夫一妻制一夫一妻制是指一男一女结为夫妻的婚姻制度,它包含两层含义:第一,一个男人只能娶一个妻子,一个妇女也只能嫁一个丈夫;第二,婚姻应当是一男一女的结合,同性间不能形成婚姻。
一夫一妻制是社会主义婚姻制度的基本原则.违反一夫一妻制的婚姻不予登记,重婚于法无效,并须追究犯罪者的刑事责任.(三)男女平等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婚姻法中的男女平等是指男女双方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享有平等的权利,负有平等的义务.婚姻家庭主体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不因性别而异。
我国婚姻家庭法在各项具体制度、具体规定中都鲜明地体现着男女平等的立法精神.在结婚和离婚问题上,男女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是完全平等的。
夫妻、亲子、祖孙、兄弟姐妹等关系中,不同性别的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也是完全平等的。
专题二赡老育幼和计划生育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组成细胞,是人们生活的基础。
2011婚姻法新增内容
4.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原则 保护妇女、 保护妇女权益是我国婚姻家庭立法的长期传统。我国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以专章规 定妇女的婚姻家庭权益,对《婚姻法》作了重要的补充。 以婚姻为基础的家庭是社会的细胞,赡老育幼是家庭的重要的社会功能。我国婚姻家庭法 中有关抚养教育、赡养扶助、对未成年子女的保护等规定,为儿童、老人的 权益提供了 有效的法律保障。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指对家庭成员歧视、折磨、摧残,使其在身体 上、精神上受到虐待的行为)和遗弃(指法定亲属中依法负有扶养、抚养、赡养义务的一 方对需要扶养、抚养、赡养的另一方拒不履行义务的行为)。 5.计划生育原则 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基本国策之一。生育制度与婚姻家庭制度具有密切的关系。宏观上 的社会人口再生产,在微观上是通过婚姻家庭中的生育行为实现的。实行计划生育以控制 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为主要目标。计划生育对生育主体的基本要求是:少生、优生、 适当地晚婚、晚育。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 合理安排第二胎生育,禁止三胎 以上的多胎生育。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对于人口稀少的少数民族;节制生育的政 策可以适当放宽。落实计划生育措施,是夫 妻双方的共同义务。 (三)身份法律行为与身份权 1.身份法律行为的概念、特征及分类 身份法律行为的概念、 (1)概念: 是自然人以亲属身份之取得或丧失为目的之行为,亦即个人将要进入或脱 离某类亲属的身份共同生活关系秩序之行为。换言之,亲属身份行为就是自然人有意识地 引起亲属身份法律后果的行为。 (2)特征: a.亲属身份行为具有非契约的“合同行为”性质。 b.亲属身份行为的意思表示有明显的局限性。 c.亲属身份行为对“行为能力”的界定有特定的规律性。 d.亲属身份行为具有非代理性。 e.亲属身份行为不得附条件或期限。 f.亲属身份行为的无效、撤销的规定主要从主体不适格、意思表示瑕疵,不合 法律的强行性规定和违背公序良俗四个方面进行价值判断和认定。 g.亲属行为具有要式性。 (3)亲属身份行为的分类 1.创设性身份行为与解消性身份行为 所谓身份行为的“创设性”,系指民事主体通过法律行为形成或建立特定身份法律关 系之意。 所谓身份行为的“解消性”,是指民事主体通过法律行为解除、终止或消灭已经存在 的亲属身份关系之意。 2.单独身份行为与共同身份行为 单独身份行为,系指由行为人依单方意思表示而形成或消灭身份关系的法律行为。鉴 于本文对身份行为与身份关系之“纯粹性”的认定,这种单独身份行为,在亲属法理论中
婚姻法考试重点
婚姻法考试重点一、论述题:1、论夫妻共同财产制(1)含义及性质含义: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一方所得的财产,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夫妻另有约定的外,均为夫妻共同所有的夫妻财产制度。
性质:婚后所得共同制、共同共有。
(2)范围A、工资、奖金B、生产、经营的收益C、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D、继承或受赠的财产,但遗嘱或赠合同中确定只归夫妻一方所有的除外。
司法解释三第15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继承人依法可以继承的遗产,在继承人之间尚未实际分割,起诉离婚时另一方请求分割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在继承人之间实际分割遗产后另行起诉。
E、其他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解释二第11条:其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司法解释三第5条: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其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其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费用。
2、约定夫妻财产制(1)含义夫妻双方通过协议商定其婚前财产、婚后财产的占有、使用、管理、收益、处分等事项,并排除法定夫妻财产制适用的制度。
(2)约定的内容可以将婚前财产及婚后财产约定为归夫妻共同所有,或部分共同共有、部分各自所有,或归各自所有.(3) 生效要件A当事人双方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B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C内容合法其一,不得超出可约定的财产范围其二,不得规避对第三人的债务其三,不得规避扶养义务D方式合法夫妻财产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4)效力其一,对内。
依法达成的有关夫妻财产制的约定,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其二,对外。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偿还。
(第19条第3款)夫或妻一方应对“第三人知道该约定”负举证责任。
(5)夫妻之间其他财产约定的处理司法解释三第6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婚姻法知识点复习考点归纳总结
婚姻法复习材料一、名词解释1、婚姻法: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婚姻:是为当时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的结合。
3、家庭:是由一定范围的亲属所构成的生活单位。
4、群婚制:就是团体婚,是指一群男子和一群女子互为夫妻的婚姻形式。
群婚制又分为血缘群婚制和亚血缘群婚制两种。
5、对偶婚制:是指一个男子在许多妻子中有一个主妻,而一个女子在许多丈夫中有一主夫。
6、一夫一妻制:也叫个体婚制,是指一个人只能有一个配偶,即一男一女结为夫妻的婚姻制度。
7、婚姻自由:是指婚姻当事人按照法律的规定,决定自己婚姻大事的自由,任何人不得强制或干涉。
8、包办婚姻:是指第三者(包括父母)违背婚姻自由的原则,包办他人婚姻的行为。
9、买卖婚姻:是指第三者(包括父母)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包办强迫他人婚姻的行为。
10、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再行结婚的行为。
11、通奸:是男女一方或双方有配偶,而又与他人发生两性关系的行为。
12、姘居:是指男女一方或双方有配偶,而又与他人共同生活,但不以夫妻名义同居的两性关系。
13、亲属:是人与人之间因婚姻、血缘或收养而发生的一种社会关系。
14、血亲:指有血缘关系的亲属,包括父系和母系。
15、自然血亲:指出于同一祖先,有自然血缘联系的亲属。
16、拟制血亲:指本来没有自然的血缘关系,或无直系血缘关系,但法律上确定其地位与血亲相等,称为法律上的抑制血亲。
17、姻亲:指以婚姻关系中介而产生的亲属。
18、直系血亲:指具有直接血缘联系的亲属,即生育自己和自己所生育的上下各代亲属。
19、直系姻亲:指直系晚辈亲属-的配偶和配偶的直系长辈亲属。
20、旁系血亲:指具有间接血缘关系的亲属。
21、亲等:是计算亲属亲、疏、远、近的单位。
22、结婚:又称婚姻的成立,或婚姻的缔结,是男女双方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立夫妻关系的法律行为。
23、法律上的重婚:前婚未解除,又与他人办理了结婚登记。
24、事实婚姻: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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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适用 婚姻法对父母子女关系 的规定。
49、我国婚姻法所说的子女包括 婚生 子女、 非
婚生 子女、 奍 子女和形成抚养关系的 继子
女。
50、非婚生子女的生父,负担非婚生子女的抚育
费,直至子女 能独立生活为止 。
51、继父母和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之间, 是一
种 拟制 血亲关系。
52、继子女是指 妻与前夫 或 夫与前妻 所生的
37、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在农村是 乡、民族
乡、镇 的人民政府, 在城市是 街道办事处或区
人民政府、 不设区的 市人民政府。
38、公民申请结婚时, 应持本人 户籍证明 或 居
民身份证 ,所在单位或村民委员会 ( 居民委员会 )
出具的写明本人 出生年月、婚姻状况 的证明,
离过婚的申请现婚时,还应持 离婚证件 。
婚姻法复习材料 一、填空 1 、婚姻家庭制度,是一定社会的上层建筑。它 是由有关 婚姻家庭 的各种行为规范所构成的 制度。 2、社会主义的一夫一妻制, 是以实行 婚姻自由、 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等 原则为特征的最新 类型的婚姻制度。 3、我国婚姻法即调整 婚姻关系 ,又调整 家庭 关系 ,实际上是 婚姻家庭法 。 4 、婚姻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它有独立的 调整对象,因此,和其他法律比较,它的特点是 普遍性、伦理性、强制性 。 5、婚姻家庭关系既具有 社会性 ,又具有 自然 性 。前者是它的 性质 ,后者是它的 特点 。 6、人类的婚姻家庭制度经历了三个阶段, 即: 群 婚制、对偶婚制、一夫一妻制 。 7、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家庭制度是在 生产发展、 私有制出现、阶级形成 的情况下产生的。 8、婚姻法的法律规范可以分为以下三类: 义务 性规范 ( 或称肯定性规范 ) 、禁止性规范、 任意性 规范 ( 或称授权性规范 ) 。 9、婚姻自由包括 结婚自由 和 离婚自由 两个 方面。 10、结婚必须男女双方 完全自愿 ,不许任何一 方对他方 加以强迫 或 加以干涉 任何第三者。 11、夫妻有 互相扶养 的义务;夫妻有 相互继 承遗产 的权利。 12、女方在 怀孕 期间和 分娩后一年内 ,男方 不得提出离婚。 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 为 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 ,不在此限。 13、亲属产生的三种情况,一是由 婚姻 而产生 的;二是由 血缘关系 而产生的;三是由 收养 而产生的。 14、亲属分为 血亲 、 姻亲 、 配偶 。 15、血亲分为 自然血亲 、 拟制血亲 。 16、姻亲分 配偶的血亲 、 血亲的配偶 、 配 偶血亲的配偶 。 17、按照我国婚姻法的规定,血亲关系的亲疏、 远近是用 世代 来表示的。 18、我国婚姻法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 22 周岁 ,女方不得早于 20 周岁 。应予鼓励 晚婚 晚育 。” 19、姻亲是 婚姻关系为中介 而产生的亲属。 20、婚姻关系包括 婚姻的成立 、 婚姻的效力 和 婚姻的解除 等。 21、家庭关系包括 夫妻之间 、 父母子女之间 以及其他家庭成员之间的 权利义务 关系等等。 22、家庭是由 一定范围内的亲属 构成的生活单 位。 23、婚姻法的基本原则是 婚姻自由,一夫一妻 制,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 益,计划生育 等。 24、当前我国婚姻构成的三种情况是 自由婚、 介绍婚、包办婚 。 25、国家的法律、 政策对计划生育的具体要求是 推行、鼓励一胎,严格控制二胎,杜绝、禁止多 胎。 26、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把亲属分为 宗亲、外 亲和妻亲 三种。 27 亲系是 亲属间 的血缘关系 。 28、男女双方自愿结婚的, 必须 双方亲自 到 一 方户口所在地 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 29、结婚自由是婚姻自由的 主要方面 ,离婚自 由是对结婚自由的 必要补充 。 30、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行为 违反婚姻自由原则 的行为。 31、西藏自治区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的变通条例中所规定的婚龄是男 不得早于 20 周 岁 ,女 不得早于 18 周岁 。 32、我国婚姻法是调整 婚姻家庭关系 的法律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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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关于婚姻法知识点的复习考点归纳总结:婚姻法知识点复习考点归纳总结婚姻是人类社会中最基本的社会组织形式,婚姻法是规范和保护婚姻关系的法律法规。
了解婚姻法的知识点对于理解婚姻的本质、保护夫妻双方的权益以及预防和解决婚姻纠纷有着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对婚姻法的知识点进行复习考点的归纳总结。
一、结婚和离婚1. 结婚登记的程序和要求:包括结婚登记地点、登记材料、年龄限制等。
2. 结婚无效和撤销的情形:如重婚、婚姻违反自愿原则、婚姻违反国家利益等。
3. 离婚的种类和条件:包括协议离婚、诉讼离婚,以及离婚的条件如感情破裂、家暴等。
二、婚姻的权利和义务1. 夫妻共同生活的原则和义务:包括维持夫妻关系的和谐、协助照顾家庭等。
2. 夫妻财产制度的选择:根据个人意愿选择夫妻共同财产制度或者夫妻个人财产制度。
3. 夫妻的债务和赡养责任:解释夫妻债务承担的原则和赡养责任的范围。
三、家庭暴力的预防和保护1. 家庭暴力的定义和形式:明确了家庭暴力的概念,并列举了常见的形式如肢体暴力、言语辱骂等。
2. 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措施:包括立法保护、加强宣传教育和提供援助等方面的措施。
3. 家庭暴力的报警和救助机构:列举了可以提供帮助的机构和举报电话。
四、婚姻继承和终止1. 婚姻财产的继承和转移:规定了婚姻关系终止后的财产继承和分割的原则和方式。
2. 子女抚养和监护:父母离婚后子女的抚养、教育和监护问题的解决办法。
3. 婚姻关系的终止:离婚后,婚姻关系的终止包括婚姻注销和死亡。
通过对以上知识点的复习考点的归纳总结,我们能够更深入地理解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和具体内容。
只有充分了解婚姻法的知识点,才能够在婚姻生活中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利、履行自己的义务,并有效预防和解决婚姻纠纷。
希望本文对您的婚姻法知识复习有所帮助。
[优质文档]婚姻家庭法复习提纲
婚姻法名词解释1.【婚姻】是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以夫妻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合法结合。
【家庭】是共同生活的,其成员间互享法定权利,互负法定义务的亲属团体。
2.【亲属关系的重复】又称亲属关系的并存,指有亲属关系的两人之间,同时存在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的亲属关系。
3.【重婚】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
4.【事实婚姻】指没有配偶的男女双方,未经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结合。
5.【无效婚姻】即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是指男女两性的结合因违反了法律规定的结婚要件而不具有法律效力的结合。
6.【可撤销婚姻】是指已成立的婚姻关系,因欠缺婚姻的合意,受胁迫的一方当事人可向婚姻登机关或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的违法结合。
7.【配偶身份权】是夫妻之间在配偶身份状态下相互享有和承担的权利义务的统称。
8【日常家事代理权】指夫妻一方因因日常事务在与第三人进行民事交往时所为法律行为,视为夫妻共同的意思表示,另一方承担连带责任。
9.【婚姻终止】是指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因发生一定的法律事实而归于消灭。
10.【假离婚】是指婚姻当事人双方为了共同的或各自的目的,约定暂时离婚,待既定目的达到后再复婚的违法的离婚行为。
11.【骗离婚】是指当事人一方出于某种不可告人的目的,捏造虚假的事实或隐瞒真实情况,向对方许诺先离婚后复婚,从而骗得对方同意离婚的违法行为。
12.【诉讼离婚】是指夫妻双方对待离婚或离婚后子女抚养或财产清算等问题不能达成协议,由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调解或判决的一种离婚制度。
13.【亲权】是指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在人身和财产上具有管教和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14.【赡养】是指子女对父母的供养,即在物质上和经济上为父母提供必要的生活条件。
15.【扶助】是指子女对父母在精神上和生活上的关心,帮助和照料。
16.【收养】是指公民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将他人的子女作为自己的子女领养,从而使原无父母子女关系的当事人产生法律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
婚姻法复习提纲 第三章 结婚制度
第三章结婚制度
通过本章的学习,了解我国对婚约的态度及对婚前给付财物的返还纠纷的处理,重点掌握我国的结婚条件、对婚姻法第8条的理解、事实婚姻的构成要件、婚姻无效和撤销制度。
第一节结婚制度概述
一、对婚姻成立条件的学理划分
二、结婚制度的历史演变
第二节婚约
一、婚约的概念及其法律性质
二、我国对婚约的态度
三、对婚前给付财物的返还纠纷的处理
第三节结婚条件
我国的结婚条件可概括为:3个必备条件、2个禁止条件
一、男女双方完全自愿(此处注意结婚合意的有效条件)
二、双方均达法定婚龄(法定婚龄的概念、影响因素、我国的法定婚龄及其与晚婚晚
育的关系)
三、符合一夫一妻制
四、禁止直系血亲及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结婚(禁婚亲的概念、规定禁婚亲的理由、我
国的禁婚亲范围)
五、禁止患有不宜结婚疾病的人结婚
第四节结婚程序
一、结婚登记的意义
二、对婚姻法第8条的理解
三、登记机关、程序
四、事实婚姻
(一)学理上的事实婚姻
(二)我国的事实婚姻
1、我国现阶段认可的事实婚姻的构成要件
2、事实婚姻的法律效力
五、非婚同居的分类及处理
第五节婚姻无效和撤销
一、违法婚姻的概念及其分类
二、婚姻的无效
(一)无效的原因
(二)无效的处理(宣告无效、宣告机关、申请人范围、宣告前的效力、无效情形
消失的后果)
三、婚姻的撤销
(一)撤销的原因
(二)撤销的处理(请求权人、请求期限、撤销的机关)
四、婚姻被宣告无效或撤销的法律后果。
婚姻法复习要点
婚姻家庭继承法学绪论1.婚姻的概念:_指男女两性以夫妻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结合2.婚姻家庭法:_指调整有关婚姻家庭的社会关系的法律3.婚姻家庭法和民法的关系:_一方面 ,婚姻家庭法隶属于民法 , 是民法的组成局部 ,另一方面 ,婚姻家庭法具有自己的特殊性 ,是民法中相对独立的组成局部._4.婚姻家庭法的渊源:_法律 +行政法规 +司法解释5.婚姻家庭法的根本原那么:_婚姻自由 ,一夫一妻 ,男女平等 ,保护妇女儿童老人的合法权益 ,方案生育6.婚姻自由原那么:_指婚姻关系的建立和解除应根据当事人的自愿 ,任何第三人不应包办或强迫婚姻自由的要求:_A禁止包办 ,买卖婚姻和其他干预婚姻自由的行为 (包办婚姻不一定是买卖婚姻 ,但买卖婚姻一定是包办婚姻 )我国婚姻法第11条规定 "因胁迫结婚的 ,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B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有结婚意愿 ,但以结婚为条件索财 ) :_注意:_:_指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结婚的违法行为._PS:_有配偶者包括已登记与人结婚者和事实婚姻 (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 ) ,但我国自1994年2月1日以后事实婚就不再有效力了重婚的法律后果:_1.婚姻无效 2.判决准予离婚的法定理由 3.刑事上构成重婚罪 ,要追究刑事责任 ,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_B.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_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 ,不以夫妻名义 ,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8.保护妇女、儿童、老人的合法权益:_必须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之间的虐待和遗弃等行为._亲属制度1.亲属的概念:_指因婚姻、血缘和法律拟制而产生的一种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_属的分类:_A以亲属关系的发生为依据 ,可以分为配偶 ,血亲和姻亲B以亲属之间的行辈为依据 ,分为长辈亲、同辈亲和晚辈亲配偶:_男妇双方因结婚而结为夫妻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夫妻双方互为配偶血亲:_指有着共同的血缘联系的亲属 ,包括自然血亲和拟制血亲姻亲:_指因婚姻关系而发生的与配偶的亲属以及亲属的配偶之间的亲属联系._包括血亲的配偶、配偶的血亲、配偶血亲的配偶:_亲系:_:_:_包括法律拟制的:_同辈亲 ,尊辈亲 ,晚辈亲亲等:_我国婚姻法亲属关系的计算方法:_从自己往上数至|要计算的对方 ,自己本身为一代 ,父母为二代 ,而旁系血亲 ,自己与兄弟姐妹就是两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表兄弟那么为三代以内:_:_我国?婚姻法法?第六条规定 ,直系血亲的三代以内的系血亲之间不得结婚._:_包括抚养、赡养和扶养三种情况._._._结婚制度:_结婚又称婚姻的成立或婚姻的设立 ,指男女双方依据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确立夫妻身份的民事法律行为._ 特征:_:_`1.对于借订立婚约而进行买卖婚姻的财物 ,收受财物的一方为非法所得 ,交出财物的一方 ,其财物应判决收缴国有._爱 ,订婚为名的 ,除应追究其诈骗罪外 ,应将诈骗所得归还被害人._价值较小的定为赠与 ,价值较大的财物定为附解除条件的赠与._:_必备条件:_一、必须男妇双方当事人完全自愿:_A当事人有结婚的行为能力B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C 意思表示符合法定要求;二、当事人须达法定婚龄:_男不得早于22周岁 ,女不得早于20周岁;三、符合一夫一妻制;禁止条件:_一、禁止一定范围内的血亲结婚(包括直系拟制血亲)二、禁止患有一定疾病的人结婚:_严重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有关精神病:_结婚双方亲自到结婚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 ,符合条件的发给结婚证 ,确立夫妻关系._ PS:_事实婚姻指当事人未履行法定结婚程序但又以夫妻身份公开同居生活的一种准婚姻关系._ ,根据我国法律 ,94年2月1号前确立同居关系并符合相应条件的 ,仍可认定为事实婚姻:_一、婚姻的无效:_:_A重婚的B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C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婚后尚未治愈的D未到法定婚龄的PS:_1.有权依法请求宣告婚姻无效的 ,应为婚姻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2.有权宣告婚姻无效的机关只能是人民法院;二、婚姻的撤销:_:_:_A婚姻撤销的请求权人应属于受胁迫的婚姻法当事人 ,行使撤销权的法定期限为一年._B有权撤销婚姻的机关是婚姻登记机关和法院三、无效和撤销的法律后果:_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 ,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 ,由当事人协议处理 ,协议不成 ,由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原那么判决._:_一、夫妻人身关系的特征:_A发生在合法夫妻之间B对双方而言既是权利又是义务C夫妻人身关系由法律直接规定 ,当事人不能加以约定加以变更消灭7、夫妻财产关系:_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_:_我国婚姻法第17条夫定:_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以下财产 ,归夫妻共同所有:_A工资奖金B生产经营的收益C知识产权的收益D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E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第18条规定:_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_A一方的婚前财产B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C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妻或妻一方的财产D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E其他就好当归一方的财产PS:_夫妻个人财产:_如婚前存款 ,婚后利息为个人财产;如婚后所得的财产与个人行为无关 ,那么取得的财产应属于一方个人财产._一方婚前财产在婚后自然升值 ,升值局部也属于原所有人._ :_我国婚姻法第19条规定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前各归所有共同所有或局部所有 ,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 ,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 ,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_ 生效条件:_A约定的主体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B关于约定的意思表思必须真实C约定的内容合法:_夫妻在经济上相互扶助和相互供养的权利和义务 A既是义务也是权利B虽基于身份产生 ,但性质属财产关系离婚制度:_又称婚姻的消灭 ,指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因发生一定的法律事实而归于消灭 ,包括配偶死亡和离婚._ (在我国 ,配偶失踪不能使婚姻终止 ,须按诉讼离婚处理 ):_又称婚姻的解除 ,指婚姻关系当事人生存期间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_离婚的法律特征:_A必须以有效婚姻关系的存在为前提B离婚不得代理C离婚是要式法律行为离婚和婚姻无效、婚姻撤销的区别:_1.离婚以合法婚姻为对象 ,婚姻无效、撤销以违法婚姻为对象 ,目的在于否认婚姻的效力;2离婚的原因发生在婚姻成立之后 ,无效、撤销的原因发生在婚姻成立之时3离婚请求人仅限于当事人 ,无效、撤销的请求权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或有关机关也可依法行使4离婚只能发生在双方生存期间 ,无效、撤销在一方死亡后也可依法进行5离婚没有溯及力 ,后者有._:_指婚姻关系双方达成离婚协议 ,并经婚姻登记机关认可的一种依行政程序解除婚姻的离婚方式._登记离婚的条件:_A双方当事人适格 ,必须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其次必须具有在中国内地登记的合法夫妻关系._B双方当事人必须有真实的离婚合意C双方对离婚后的子女和财产问题已达成协议D离婚协议的内容必须合法登记离婚后一方不旅行离婚协议的问题:_法院审理时未发现订立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 ,应当驳回当事人诉请._如果事后懊悔 ,即使有欺诈胁迫不能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离婚或宣告离婚无效虚假离婚问题:_对虚假离婚的一方已与他人另行结婚的 ,成认其婚姻有效;双方均未再婚的 ,登记机关应当对离婚当事人宣布其解除婚姻关系无效并收回离婚证 ,并处一定的罚款._:_诉讼离婚的适用范围:_A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配偶要求离婚的;B事实婚姻关系的当事人要求解除婚姻关系的C失踪人的配偶要求离婚D婚姻不是在内地登记的E当事人对离婚的意愿不一致的F达成离婚协议但无法亲去办理离婚登记的G当事人因某种原因不愿登记离婚的诉讼离婚的程序:_调解:_三种结果A调解有效 ,当事人双方和好B调解有效 ,双方达成离婚协议登记离婚C调解无效 ,诉诸法院:_我国离婚的法定理由 ,根据婚姻法第32条规定 ,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_具体标准 ,第32条规定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调解无效的 ,应准予离婚:_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_A对军婚:_第33条规定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 ,须得军人同意 ,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B对男方离婚诉权的限制:_第34条规定 ,女方怀孕期间 ,分娩后一年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 ,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离婚的效力:_又称离婚的法律后果 ,指离婚在当事人的人身关系、财产关系和亲子关系方面所引发的变化._:_A配偶身份的丧失B当事人再婚自由C扶助义务的终止D配偶继承权丧失3.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_对妨害共同财产分割行为的处理:_婚姻法第47条 ,离婚时 ,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的 ,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 ,分割时 ,对过错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_离婚后发现另一方有上述行为的 ,可以诉讼请求再次分割._:_:_:_A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承当的债务B一方未经对方同意 ,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C一方未经对方同意 ,单独筹款从事经营活动 ,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的D其他应由个人承当的债务:_A要求帮助的一方确有生活困难 ,本人无力解决B要求帮助的一方的生活困难存于离婚时C另一方有经济负担能力:_婚姻法第40条:_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各自所有 ,一方因抚育子女 ,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 ,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7.离婚损害赔偿的适用条件:_第46条规定 ,有以下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 ,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_A 重婚的B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C实施家庭暴力的D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条件:_A当事人双方具有法律认可的夫妻关系B一方实施了法定的违法行为C因一方上述的法定过错而离婚D请求权人无过错 (无上述四种过错 ):_子妇抚育费确实定:_:_:_:_原那么上定期给付抚育费的变更:_当子女的实际需要或父母双方的经济状况有所改变时 ,可以变更抚育费数额亲子制度:_:_指父母亲对未成年子女在人身和财产方面进行管教与保护的权利和义务2.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_父母对子女:_A抚养义务 ,在物质上供养 ,在生活中照料B教育义务C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子女对父母亲:_赡养扶助的义务 ,赡养指物质上和经济上提供必要的生活要件;扶助指在精神上的抚慰和生活上的照料:_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胎或出生的女子._推定条件:_A该子女的父母具有合法的配偶身份B该子女须由生父之妻分娩C该子女受胎于合法婚姻关系存续期间D系生母之夫的血统:_指没有婚姻关系的男女所生的子女认领制度:_非婚生子女的准正:_指已出生的非婚生子女因父母亲的结婚或司法宣告而取得婚生子女地位的制度:_一、拟制血亲性质的继父母子女关系除了需有生父母的再婚行为外 ,还须有继父母子继子女事实上的抚养行为;二、直系姻亲性质的继父母子女关系终止原因:_A继父母或继子女一方死亡B继父母与生父母离婚三、拟制血亲性质的继父母子女关系终止原因:_A一方死亡B协议解除C诉讼解除D离婚收养制度:_:_A收养是一种双方法律行为B是身份法上的行为C是要式法律行为D是可以解除的法律行为:_A有利于被收养人的抚养、成长B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C当事人平等自愿D不违背社会公德E不违反方案生育法律政策3.收养关系的成立:_一般收养关系成立的条件:_:_A未满14周岁B得不到生父母的抚养2收养人应具备的条件:_A年满30周岁B无子女 ,不管有无配偶 ,须无法律名义下的子女C有抚养和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D 未串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3送养人的条件:_A生父母:_有特殊困能 ,双方无力抚养;须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死亡后 ,死亡一方的父母有优先抚养的权利B其他监护人送养:_须征得对该未成年人有法定抚养义务的人同意;在父母均不具备完全行为能力时 ,原那么上不得送养达成收养合意:_假设被收养人是年满10周岁以上 ,应征其本人同意特殊收养关系的成立:_:_A被收养人不受14周岁的限制B生父母即使没有困难也可送养C无配偶男性收养女儿 ,不受40周岁年龄差距的限制D华侨收养 ,可不受收养人无子女限制2.收养孤儿、残疾儿或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_A不受无子女限制B不受只能收养一名子女的限制 :_无偶配的男性收养女性 ,年龄应相差40周岁以上:_A可不受14周岁限制B不受生父母经济困难限制C不受一般收养人的条件限制D不受只能收养一名子女的限制5隔代收养:_即收养养孙 ,:_一、收养的拟制效力:_A形成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B被收养人与收养人的近亲属间形成相应的拟制亲属关系C被收养人的后代与收养人及其近亲属间形成相应的拟制亲属关系二、收养的解消效力:_收养关系一经成立 ,被收养人与其生父母及其他自然血亲的亲属间的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就此消灭._ 三、收养行为的无效:_:_A收养人或送养人不具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B当事人关于收养的意思表示不真实C行为的性质和内容严重违反了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_1人身关系上的效力:_A被收养人与收养人及其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消除B未成年被收养人与生父母及其他自然血亲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C成年的可以协商:_A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 ,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B养父母有权要求生父母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C共同财产的分割继承制度分配遗产的五种方式:_A法定继承B遗嘱继承C酌情分得D按遗赠扶养协议取得E无特定人承受遗产归属:_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或者宣告死亡 ,该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可以代替其已故的父母亲继承其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遗产:_指继承人在被继承人死亡后 ,遗产分割前死亡的 ,本该由该继承人继承的遗产 ,转由该继承人的继承人取得._:_A是财产权B继承权确实定以与被继承人生前存在特定的身份关系为前提C继承权具有专属性 ,可以放弃但不能转让 ,也不能代理:_又称继承权的剥夺 ,指继承人对被继承人或其他继承人犯有某种罪行或其他违法行为被依法取消原有的继承权._根据我国?继承法?规定 ,有以下行为之一丧失继承权:_A成心(杀|害)被继承人B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C遗弃被继承人或虐待被继承人 ,情节严重的 (如果以后有悔改表现并得到被继承人生前宽恕的 ,可不剥夺 )D伪造._篡改或者销毁遗嘱 ,情节严重的:_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 ,以明示的方示作出的不接受被继承人遗产的意思表示._ 条件:_A 意思表示须本人作出B意思表示须是真实的C必须是无条件地放弃D放弃继承的行为不可代理 ,假设继承为是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 ,其法定代理人也不允许代为放弃:_指在被继承人生前没有遗嘱和遗赠扶养协议的情况下 ,直接根据法律规定 ,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法律制度._ 第|一顺序:_配偶、子女、父母;第二:_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_A配偶:_同居、姘居的不得以配偶身份主张;94年前事实婚可以主张;已经登记了的不管共同生活与否都可主张;50年前的一夫多妻可以主张B子女:_注意继子女 ,须抚养关系存在C父母D兄弟姐妹:_还包括养兄弟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E祖父母 ,外祖父母F丧偶的儿媳和女婿:_看有没有对岳父母和公婆承当主要赡养、照顾义务:_A必须是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或宣告死亡B被代位继承人必须是被继承人的子女C代位继承人须是被继承人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 ,辈数不受限制D只能继承被代位人应得的遗产份额E被代位人须有继承权F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_A继承人后于被继承人死亡或宣告死亡B继承人对被继承人遗产享有继承权:_A继承人死亡的时间不同:_代位继承中的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 ,转继承反之B继承的主体不同:_代位继承中的继承只能是被继承人的直系晚辈血亲 ,转继承可是是被继承人的所有法定继承人C适用范围不同:_代位继承只适用法定继承 ,不适用遗嘱继承 ,转继承既适用法定继承也适用遗嘱继承._1:_A遗嘱是单方面的法律行为B遗嘱是死后生效的法律行为C遗嘱是要式法律行为D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具有遗嘱能力:_A自书遗嘱B代书遗嘱C录音D口头E公证:_14.遗嘱继承:_指按照遗嘱人生前所立遗嘱的内容来确定继承人的范围以及分割方式的继承方法遗嘱继承的特点:_A不受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继承顺序的约束B适用遗嘱继承时须查明遗嘱的有效条件C 适用遗嘱继承时 ,遗嘱所指定的继承人必须享有继承权PS:_我国?继承法?持遗嘱继承人必须是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个或者几个 ,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其他人只能作为遗赠受领人不能列为遗嘱继承人:_又称合立遗嘱 ,指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遗嘱人共同订立的一份遗嘱:_主要有两种形式 ,一种是相互遗嘱 ,一种是相关遗嘱与一般遗嘱相比有以下特点:_A共同遗嘱是两个以上的遗嘱人的共同行为 ,需有共同的真实的意思表示B生效时间必须在全体遗嘱人死亡后才能全部执行C在相互关联的遗嘱中 ,当一方的遗嘱已经执行时 ,另一方不得变更或撤销遗嘱._:_遗赠与遗嘱继承的区别:_A法律地位不同:_遗赠受领人不具有继承人的身份 ,也无须承当相应的遗产债务的清偿义务;B遗赠受领人与遗嘱继承人的范围不同:_遗嘱继承人须是法定继承人范围 ,遗赠受领人范围不限C标的不同:_一者只受领权利不承当义务 ,一者全部D法律对遗赠受领的接受和放弃与遗嘱继承的接受和放弃的规定不同:_遗赠的意思表示期限在知道遗赠内容两个月后 ,遗嘱继承在继承开始后 ,遗产分割前E遗赠受领人与遗嘱继承人参与遗产分配的手段不同:_遗赠受领人不直接参与:_由遗赠人和扶养人签订的 ,由扶养人对遗赠人负生养死葬的义务 ,遗赠人将其财产按约定在死后转移给扶养人所有的协议._法律特征:_A是双务有偿的双方法律行为B是生前生效和死后生效相结合的法律行为C具有优先于遗嘱和遗赠的执行效力遗赠扶养协议和遗赠的区别:_A遗赠扶养协议是双方的法律行为 ,遗赠是单方的法律行为B遗赠扶养协议是双务有偿的法律行为 ,遗赠是无偿的法律行为C遗赠扶养协议是生前生效的法律行为 ,后者死后生效._D前者是合同行为 ,后者是遗嘱行为。
2011年独角兽司法考试民法强化班讲义:婚姻法
2011年独角兽司法考试民法强化班讲义婚姻法第一讲结婚与离婚一、结婚的条件(★★)(一)婚姻成立的条件1.实质要件。
①必须是异性男女(我国不承认同性婚姻)。
②双方自愿达成结婚的合意(婚姻自由)。
③须达法定婚龄(男不得低于22周岁,女不得低于20周岁)。
④须符合一夫一妻制(不得重婚)。
⑤双方不得是直系血亲(没有代数的限制)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⑥不得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得结婚的疾病。
2.形式要件。
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办理结婚登记,完成登记,颁发结婚证时,婚姻关系成立。
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补办登记的,婚姻关系自双方均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不是自补办登记时!)。
(二)事实婚姻与同居关系1.事实婚姻符合下列条件的,可认定为事实婚姻:①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具有互为配偶的目的性和共同生活的公开性。
②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
③未办理结婚登记,欠缺结婚的形式要件。
④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事实发生在1994年2月1日之前(《婚姻登记管理条例》颁布之日)。
事实婚姻具有与合法婚姻相同之效力。
2.同居关系(1)未办理结婚登记而共同生活的男女,同居行为发生在1994年2月1日之后的(无论是否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一律认定为同居关系。
同居关系有两种:①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②双方均无配偶而同居。
(2)同居关系的法律效果:①双方均无配偶,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法院不予受理。
②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婚姻法解释(二)》第1条)。
③同居期间所生子女与父母具有父母子女关系。
④同居期间,双方共同取得的财产按照按份共有处理,一方取得的财产归其个人所有。
④同居者相互不享有配偶权。
二、无效婚姻(★★)(一)无效的原因无效婚姻,指已经办理结婚登记,除胁迫婚姻以外的其他欠缺结婚之实质要件的婚姻。
其无效事由有四:①重婚的;②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③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④未到法定婚龄的(《婚姻法》第10条)。
婚姻法总复习要点
总复习要点
1、婚姻自由的概念及特点
2、买卖婚姻与包办婚姻的区别联系
3、借婚姻索取财物与买卖婚姻的区别
4、重婚的界定及法律后果
5、男女平等原则在婚姻家庭法中的体现
6、家庭暴力的法律后果
7、亲属的种类,姻亲的种类
8、罗马法亲等计算与寺院法亲等计算及我国婚姻法亲等的计算区别
9、自然血亲终止的原因
10、亲属关系的法律效力
11、结婚的必备条件
12、结婚的禁止条件
13、婚约问题
14、结婚登记的机关和程序、意思
15、无效婚姻和可辙销婚姻的区别
16、夫妻人身关系
17、夫妻财产关系①法定共同财产范围②法定个人财产范围③夫妻约定财产的范围、时间、形式、条件、意义、效力
18、夫妻抚养义务
19、夫妻继承权
20、父母子女关系(继父母子女,人工生育子女,养父母子女关系)
21、一般收养关系被收养人的条件
22、一般收养收养人的条件
23、一般收养送养人的条件
24、特殊收养种类及条件
25、收养关系的法律效力
26、收养解除的法律效力
27、离婚与婚姻无效的区别
28、登记离婚条件、办理机关
29、诉讼离婚的条件
30、准予离婚的法定理由
31、诉讼离婚的两项特别规定
32、离婚在财产关系方面的法律后果
33、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律规定
34、离婚对子女的法律后果
35、法定继承的范围和顺序
36、代位继承与转继承的区别
37、遗嘱有效条件
38、遗嘱的法定形式
39、遗赠
40、遗赠扶养协议
41、中国公民不准与外国人结婚的几种情况。
婚姻法复习重点
婚姻法复习重点一、名词解释1、日常家事代理权:日常家事代理权,是指夫妻一方因家庭事务而与第三人为一定法律行为时互为代理的权利2、虐待:是指以作为或不作为的形式,对家庭成员歧视、折磨、摧残,使其在精神上、肉体上遭受损害的违法行为。
P643、收养:收养,是指公民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将本属他人的子女作为自己的子女领养,从而使原本没有父母子女关系的当事人产生父母子女权利义务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
4、人工生育子女:人工生育子女即人工受精生育子女,法律上称为辅助生育技术,是指根据生物遗传工程理论,采用人工方法取出精子和卵子,然后用人工方法将精子或受精卵胚胎注入妇女子宫内,使其受孕所生育的子女5、对偶婚制:对偶婚制又称为对偶家庭,是指一男一女在或长或短的时间内保持相对稳定的偶居关系的婚姻形式6、收养:7、群婚制:群婚制,集团婚制,是原始社会中一定范围内的一群男子与一群女子互为夫妻的婚姻形式。
它是人类社会最早的婚姻家庭形态,两性关系受到一定范围的血缘关系的限制或排斥。
8、重婚: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再行结婚的行为。
9、遗弃:是指家庭成员中负有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一方,对需要赡养、抚养、扶养的另一方不履行义务的违法行为。
6410、婚姻自由:婚姻自由是指婚姻当事人按照法律的规定,决定自己的婚姻大事的自由,任何人不得强制或干涉11、探望权: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12、离婚损害赔偿: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因为配偶一方的过错而给他方造成物质或精神上的损害,在离婚时,有过错的一方应对受害方的损害予以赔偿二、简答题1、适用我国《婚姻法》中约定夫妻财产制时应注意哪些问题?夫妻之间财产约定的有效条件(1)约定的主体须具有合法的夫妻身份,且双方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当事人必须自愿,意思表示真实(3)约定的内容必须合法,不能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利益,不得违背社会公共利益。
司法考试《婚姻法》高频考点强化及法条对照
司法考试《婚姻法》高频考点强化及法条对照[考点记忆]一、结婚(一)禁止条件:1、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2、一方或双方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结婚或暂缓结婚的疾病。
(二)事实婚姻与非法同居关系:1、1994年2月1 日婚姻管理登记条例施行前,未办理婚姻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的,一方起诉“离婚” ,可以认定为事实婚姻,具有婚姻的效力,双方当事人的关系适用婚姻中有关夫妻权利义务的规定。
2、1994年2月1日之后一律按非法同居关系对待。
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财产,一般按共有财产处理。
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各自继承和受赠财产,一般按个人财产对待。
(三)可撤销婚姻1、成立要件:(1)须有胁迫的故意。
(2)须有胁迫的行为。
(3)胁迫须具有违法性。
(4)须被胁迫人因恐惧心理而为意思表示与胁迫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2、期限: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1年内提出。
如果受胁迫的一方结婚后的人身自由受到非法限制的,请求撤销婚姻应当自其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1年内提出。
(四)无效婚姻的情形:1、重婚;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4、未到法定婚龄的。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法定夫妻财产制:1、夫妻共同财产:(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婚姻法第18条第3项规定的除外;(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A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B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2、个人财产:(1)一方的婚前财产;(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妻一方的财产;(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婚姻法复习提纲 第一章 绪 论
第一章绪论
通过本章的学习,了解婚姻家庭的概念与属性、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重点掌握婚姻家庭法的基本特征、基本原则、身份法律行为的特点。
第一节婚姻家庭
一、婚姻家庭的概念(分别从社会关系与法律关系两方面定义)
二、婚姻家庭的两重属性—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
三、婚姻家庭的主要社会职能
第二节婚姻家庭法概述(本节是对本章第一、第六节以外的内容的概括)
一、婚姻家庭法的概念
二、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
三、婚姻家庭法的主要特征(注意其与民法的关系):
四、身份法律行为
(一)种类(形成行为\附随行为)
(二)形成行为的主要特征
第六节我国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
一、婚姻自由原则
(一)该原则的含义及其内容
(二)干涉婚姻自由的主要行为
二、一夫一妻原则
(一) 该原则的含义
(二) 破坏一夫一妻制的主要行为
1、重婚的含义、类型及其法律后果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含义及其法律后果
三、男女平等原则
四、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原则
(一)保护妇女原则在我国离婚制度上的具体表现
(二)家庭暴力、虐待、遗弃行为的含义及其法律对策
五、计划生育原则
我国现阶段计划生育政策的目标及其基本要求。
婚姻法考试重点
【考试重点】1、婚姻家庭的一般概念:所谓婚姻,是指为当时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互为配偶的结合。
2、婚姻家庭的法律概念:婚姻是男女双方以永久生活为目的的,以夫妻的权力、义务为内容的合法结合;家庭是共同生活的,其成员间互享法定权力、互享法定义务的亲属团体。
3、婚姻家庭制度的历史类型:(1)群婚制(2)对偶婚制(3)一夫一妻制4、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1)婚姻自由原则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2)一夫一妻原则禁止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又与他人再行结婚的行为。
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3)男女平等原则(4)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原则(5)计划生育原则(6)家庭成员间相互关系的原则性规定5、婚姻成立的概念和特点:概念:婚姻的成立亦称结婚,是男女双发确立夫妻关系的法律行为。
特点:(1)结婚行为的主体必须是男女双方当事人,同性不能成立婚姻。
(2)结婚行为是法律行为而非事实行为。
(3)结婚行为的效力是确认夫妻关系。
6、结婚的必备条件:(一)须有结婚合意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一是双方自愿而不是一方自愿;二是本人自愿而不是父母或其他第三人自愿;三是完全自愿而不是勉强同意。
(二)须达到法定婚龄男不得早于22岁,女不得早于20岁。
(三)符合一夫一妻制符合一夫一妻制是结婚的必要条件。
7、结婚的禁止条件:(一)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8、禁止结婚的疾病:(1)严重的遗传性疾病(2)传染病(3)重精神病9、婚姻程序的概念和类型:婚姻成立的程序简称结婚程序,即结婚的形式要件,是法律规定的缔结婚姻所必须履行的法定手续。
主要有登记制、仪式制、登记与仪式结合制。
我国规定:登记制。
在我国,结婚登记是唯一合法有效的程序,只有依法办理结婚登记,婚姻才具有法律效力。
10、婚姻登记的具体程序:(1)申请(2)审查(3)登记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1)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2)非双方自愿的(3)一方或双方已有配偶的(4)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5)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婚姻法重点
婚姻家庭法1、婚姻,指一男一女形成或者解除配偶关系的行为。
2、家庭,指以婚姻、血缘和收养为纽带,以共同生活为目的连结起来的亲属团体。
3、亲属,指一切由血缘和婚姻联结起来的人际关系,而在法律意义上则仅指发生一定亲属权利义务的人际关系。
4、亲属(古代分类,宗亲、外亲、妻亲。
)(现代分类,配偶、血亲、姻亲。
)5、亲系,指以血缘和婚姻联系为基础的亲属系统。
6、亲等,指亲属等级,是计算亲属关系亲疏远近的单位。
(罗马法,旁系“相加法”。
寺院法,旁系“等着从一,不等从大”。
)7、婚姻家庭法律的原则1)基本原则:婚姻自由(结婚自由、离婚自由)。
一夫一妻。
男女平等。
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
实行计划生育。
夫妻相互忠实、相互尊重,家庭成员间敬老爱幼、相互帮助。
2)特别原则(收养法):收养应当有利于被收养人的抚养、成长。
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
平等自愿。
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以及不得违背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
3)辅助性原则: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
禁止有配偶者又与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
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8、婚姻的必备条件。
1)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有民事行为能力。
)2)达到法定婚龄。
3)符合一夫一妻制。
9、结婚的禁止条件。
1)禁止结婚的亲属。
2)禁止结婚的疾病。
10、婚姻无效,指婚姻关系存在违背结婚实质要件的情形而不具有法律效力一经宣告,将不被国家所承认和保护。
11、婚姻无效的原因:1)重婚的。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婚前隐瞒,婚后治愈的,不计入其中。
)4)未达到法定婚龄的。
12、人民法院有权审理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案件。
1)单独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案件。
2)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发现的婚姻无效事件。
13、请求劝人,指有权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
婚姻法讲座提纲
婚姻法讲座提纲一、从婚姻制度讲起(一)、婚姻的概念和特征:社会学通说:婚姻,是为当时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互为配偶的结合。
特征:1、是男女两性的结合;2、是男女双方具有配偶身份的结合;3、为当时社会制度所确认;4、是家庭产生的前提。
法律定义:婚姻,是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以夫妻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合法结合。
长期性、稳定性、合法性。
(二)、婚姻的功能:1、生育;2、社会资源的节约;3、情感的需要;4、个体安全感的需要;5、社会道德体系和个人社会性取向的需要。
不同时代、不同社会的人群选择结婚无外乎以上理由和原因(原因和理由并非充分具备,有1-2种理由便可)。
但是,不同时代、不同社会的背景赋予结婚的含义是不同的。
相对于改革开放之前,现今的婚姻更加侧重于情感的需要和物质的需要,淡化了生殖的需要和个人社会性取向的需要。
(三)婚姻家庭制度的历史类型三种历史类型:群婚制、对偶婚制、一夫一妻制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一书中指出:“群婚制是与蒙昧时代相适应的,对偶婚制是与野蛮时代相适应的,以通奸和卖淫为补充的一夫一妻制是与文明时代相适应的”1、群婚制:(原始社会,母系氏族)一个原始群体就是一个婚姻集团,一个家庭公社。
随着原始社会的发展,逐渐排除直系血亲之间的两性关系。
不能辨别生父。
性关系的排除:1)、排除直系血亲之间的性关系;2)、排除直系兄弟姐妹之间的性关系;3)、排除血亲关系较远的兄弟姐妹之间的性关系。
2、对偶婚制----仍然以女方为中心,可以辨别生父。
相对稳定,双方的结合并不牢固。
3、一夫一妻制----父系氏族一夫多妻制和一妻多夫制只是某个特定社会的产物。
不具备共性。
二、婚姻法的主要作用婚姻法主要具备两重作用,一重是对国家和社会的,具备“公法”的性质,起宏观调节作用;一重是对社会个体的,主要起对私权的保护作用。
由于情感的不稳定性和婚姻关系物质化,婚姻中的每个个体都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风险,为了防范风险,保障个体的身份权利和财产权利免遭侵害,就需要对婚姻关系加以强制性的法律规定,从而形成了一个特殊的部门法---《婚姻法》。
婚姻家庭法重点复习提纲
婚姻家庭与继承法复习提纲一、婚姻:婚姻是男女双方以确立夫妻关系为目的,以夫妻的权利义务作为内容的合法结合家庭:家庭是共同生活的,其成员间互享法定权利、互负法律义务的亲属团体。
婚姻家庭法:婚姻家庭法是调整婚姻关系和家庭关系到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婚姻形态的变化过程群婚制:血缘群婚制:群婚制的低级形式,是具有血缘关系的同辈男女之间形成的婚姻集团,排除了不同辈分的直系血亲之间的两性关系。
亚血缘群婚制:群婚制的高级形式,仍是一种同辈男女之间的集团婚,但却在两性关系上排除了姐妹和兄弟,最初排除的是同胞兄弟姐妹,后来又逐步排除了血缘关系较远的兄弟姐妹。
对偶婚制:是指一个男子在一群女子中有一个主妻,而一个女子在一群男子中有一个主夫在这一男一女在一定时期内脱离群婚相对稳定地单独生活。
对偶婚制是从群婚制向一夫一妻制的过渡。
一夫一妻制:又称个体婚制,是指一男一女结为夫妻,任何人不得在同一时期内有两个以上配偶的婚姻制度。
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范围:婚姻关系——夫妻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家庭关系——作为家庭成员的特定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家庭关系以外的近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性质:婚姻家庭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是婚姻家庭主体和一定亲属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婚姻家庭方面的人身关系存在于具有特定亲属身份的自然人之间婚姻家庭方面的财产关系不能脱离婚姻家庭人身关系而独立存在,它是依附、从属于婚姻家庭方面的人身关系的,随相应的人身关系终止而终止。
婚姻家庭法的特征1、婚姻家庭法在适用上具有极大的广泛性2、婚姻家庭法在内容上具有鲜明的伦理性3、婚姻家庭法中的规定多为强制性规定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1、婚姻自由原则:首要原则,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是法律赋予每个自然人的专属性权利,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行使。
保障婚姻自由原则实施的禁止性规定:⑴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⑵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2、一夫一妻原则:一夫一妻制亦称单偶制,是指一男一女互为配偶的婚姻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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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
结婚
一、结婚的概念:是指男女双方依法定条件和程序,确立夫妻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
二、结婚的特征:
1、男女双方
2、依法进行
3、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
4、法律后果是确立夫妻关系
三、结婚的法定条件
1、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2、达到法定结婚年龄
3、符合一夫一妻制
四、结婚的禁止条件
1、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2、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事实婚姻与非法同居关系
一、事实婚姻: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当地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并且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男女两性结合。
二、非法同居关系的处理
1、在非法同居期间,一方提出离婚,经查属于非法同居关系的,一律判决予以解除
2、离婚后,双方未再婚,未履行复婚登记手续,双方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一方起诉离婚的,解除非法同居关系
3、非法同居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
该期间双方各自继承和受赠的财产,一般按照个人财产处理
4、同居期间一方死亡,另一方要求继承的,如果认定为非法同居,则根据相互抚养的具体情况,作为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分得适当的财产。
无效婚姻
一、无效婚姻的范围
1、重婚的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4、未到法定婚龄的
二、无效婚姻的法律后果
1、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一经受理,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人民法院应作出无效的判决;原告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
2、审理中,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
3、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生效
可撤销婚姻
一、可撤销婚姻的概念:
是指已成立的婚姻关系,因欠缺结婚的真实意思表示,受胁迫的一方当事人可依法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的婚姻。
二、行使撤销权的法定期间:
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离婚
一、协议离婚
1、双方当事人提出申请,但对子女抚养、夫妻一方生活困难
的经济帮助、财产分割、债务清偿未达成协议的,民政机关不受理离婚登记申请。
2、离婚协议具有强制执行力。
二、诉讼离婚
1、诉讼离婚中的两项特殊保护
(1)对现役军人的特殊保护: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的,须经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2)对女方的特殊保护:在女方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终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请求离婚。
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的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2、诉讼离婚的法律原则
(1)调解: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2)感情确已破裂的认定
A、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B、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C、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D、因感情不合分居满两年的
E、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离婚之后的法律后果
一、债务的清偿
1、个人违法犯罪产生的罚款罚金,个人承担
2、个人擅自履行非夫妻共同义务而产生的债务,个人承担
3、个人为了腐化生活而形成的债务,属于个人债务
4、如果夫妻双方约定,财产分别所有的,而第三人又知道这种情形的,那么这种债务属于是个人债务
二、对生活困难的一方进行经济帮助
1、这种帮助不限于男人帮助女人,也包括女人帮助男人。
2、帮助的方式往往从住房上给予解决
3、帮助的方案,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法院来判决
4、能帮助对方维持当地居民的最低生活水平即可
5、帮助不等于抚养,时间不会一直持续。
三、离婚后子女抚养的问题
抚养确立原则: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随哺乳的母亲;哺乳期后的子女,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四、探望权
1、探望权的概念与主体:
是指离婚后未直接抚养子女的配偶一方依法享有的在一定时间,以一定方式探视、看望子女的权利
2、探望权的中止与恢复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
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五、无过错方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及其行使条件
1、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
2、赔偿的范围
3、赔偿的提起方式
4、过错的内容
六、夫妻财产的关系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