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治非药品冒充药品专项行动的通知
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入开展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入开展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09.11.10•【字号】甘食药监办[2009]336号•【施行日期】2009.1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入开展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甘食药监办〔2009〕336号)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事业单位:为贯彻落实卫生部、公安部、工信部、工商总局、食品药品监管局、中医药局等六部门联合印发的《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国食药监办〔2009〕342号)和省卫生厅、公安厅、工信委、工商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物价局、通信管理局、邮政公司等八部门联合印发的《甘肃省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甘卫医发〔2009〕274号),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入开展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食药监办〔2009〕570号)精神,结合甘肃药品市场实际,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研究制定了《关于深入开展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指导意见》,现印发你们,并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按照国家和省上整治工作方案及省局指导意见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具体的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明确整治重点,细化进度安排,强化措施办法,确保专项整治取得实效。
二、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切实加强对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领导,成立领导机构,加强组织协调,层层落实责任,努力做到领导到位、任务明确、机制健全。
请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制定的整治工作方案于11月底前报省局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二○○九年十一月十日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深入开展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指导意见为贯彻落实卫生部、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工商总局、食品药品监管局、中医药局等六部门联合印发的《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国食药监办〔2009〕342号)和省卫生厅、公安厅、工信委、工商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物价局、通信管理局、邮政公司等八部门联合印发的《甘肃省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甘卫医发〔2009〕274号),以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入开展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食药监办〔2009〕570号)精神,进一步明确省、市、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深入开展专项整治的工作目标、工作任务、工作重点和工作方法,提高专项整治工作的操作性和实效性,制定本指导意见。
关于对部分非药品违法宣传药品功效的产品组织查处的通知
关于对部分非药品违法宣传药品
功效的产品组织查处的通知
2011-12-02 10:27
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严厉打击非药品违法宣传药品功效的行为,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现公布第四批《非药品违法宣传药品功效产品名单》(见附件),请各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加强监督检查,督促辖区内各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及有关单位立即停止销售和使用已经公布的非药品产品。
对非药品标注药品通用名称以及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涉及药品适用症或者功能主治等内容的行为,依照《湖南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进行处理。
对未标示产品批准文号以及用虚假、无效批准文号的产品冒充药品的,一律按假药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各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新发现的违法宣传药品功效的非药品产品及其生产、销售和使用单位要及时上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
附件:
非药品冒充药品产品名单(第四期)。
非药品冒充药品告知书
崆峒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整治非药品冒充药品专项行动告知书为严厉打击非药品冒充药品行为,进一步净化药品市场,规范药品经营秩序,维护公众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关于整治非药品冒充药品专项行动的指示和卫生部等六部门《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精神,决定于2009年11月起,在全区开展集中整治非药品冒充药品专项行动,重点对药品经营企业中存在的非药品冒充药品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所谓非药品冒充药品产品是指:在标签、说明书中宣称具有功能主治、适应症或者明示预防疾病、治疗功能或药用疗效等行为以及产品名称与药品名称相同或类似的食品、保健用品、保健食品、化妆品、消毒产品和未标示文号等产品。
一、非药品冒充药品的现状及危害(一)非药品冒充药品行为呈逐年上升之势。
非药品产品销售主体主要是零售药店、保健品销售店。
在对6个省1253家零售药店调查后发现,非药品冒充药品产品销售额约占药店总销售额的10﹪,且呈逐年上升趋势。
对176家保健品店调查发现,有96﹪以上的保健品店销售的产品存在以非药品冒充药品销售的现象。
非药品冒充药品产品的营销有别于以往不法分子“打一枪换一个地方”的传统模式,而是正面进入经营使用单位,采取大规模、集中式、连续性的冒充药品的广告宣传,欺骗消费者将该类产品误当作药品购买使用。
(二)非药品冒充药品问题给社会带来了巨大危害。
一是对公众健康构成威胁。
市场上存在冒充药品的产品,容易欺骗误导消费者使用其治疗疾病,将严重贻误治疗时机,加重治疗成本,对公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威胁。
同时,一些非药品产品存在非法添加药物的现象,添加药物的剂量甚至超过正常剂量的几十倍,存在安全隐患。
二是严重扰乱市场秩序。
与药品的高投入、高标准、严要求相比,非药品产品生产工艺简单、成本低廉,以非药品冒充药品销售将获得高额暴利。
这将严重损害正规药品生产企业的合法利益,同时也对其他正规食品、消毒产品、保健食品等非药品产品生产企业构成不正当竞争,扰乱了相关产品的市场秩序。
奏皇岛:近九成非药品存在冒充药品现象
肤出血等症状 。应及 时到正规疆院就 库蚊亚科伊蚊 属昆虫 .伊蚊属蚊虫 通 行 区的 旅客 尤其要 重视 采取 防护 描 医.井I 兑明旅行史。
称伊蚊 。其分布干全世界 .是蚊科 中 施 .如穿着长袖衬衣和长裤 、住 宿在 在外 嚣的
00 0 余 深 圳痰摊中心专家称 ,预防登萆 最大 一属 。近1 0 种 。中国有1 0
热首先耍消灭伊蚊 。伊蚊是一种蚊科 种。伊蚊 会传播很多疾病 .对人类 的 戍肤 上 涂抹 蚊剂等 。回国
秦皇 岛:
基层 和 民营医 疗机 者 .不但扰 乱了药品市场秩序 .而且 构为 重点 .全 面查 给市 茛的生命 馋康安全带来隐患 。根 处B 大类非药品冒充 据市药监局 以往的调研结果显示 .从
钻 法律 和政 策的 空子 .大打 “ 擦边 或药用疗效等行 为.以及产品名称与
河
球 ”。在销售一些食 品、保 健食品 、
药品名称相同或相似 的。将一律暂停
保 健用品、消毒产品 、化 妆品等非药 销售 、使用 ,并及 时进行处理。发现 品 时,故意在包装 、标签和 说明书上 涉&违法宣传的 .由各相关部门傲法 标 示功能主治或适应症 .宣传 产品的 查处 .发现有涉嫌 犯罪情 形的.一律
治 疗作 用 .从 而 冒充药 品 、欺骗 患 移女公; ]。皿
。“ 。 _ l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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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的监测结 果显 示.截至 目前 .其报 告4 例输人性登革热病例 ,目 4 名患 者均已痊愈 出院.未发现二代病例 . 无疫情扩散。 疾控专家提醒 。前往东南亚等登 革热 亍区的游客成采取防护措施 ,
瞎壤带来了危害 ,黄热病与登革热就 主 要通过伊蚊传播 。家居 内外 ,庭园 前后的各粪盆 、罐 、缸 、坛 、瓶 等容 器 积水都是蚊虫孽生场所 。应及 时旖
卫生部、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关于印发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检查评估实施方案的通知
卫生部、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关于印发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检查评估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日期】2011.04.27•【文号】国食药监办[2011]195号•【施行日期】2011.04.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卫生部、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工商总局、食品药品监管局、中医药局关于印发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检查评估实施方案的通知(国食药监办[2011]19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卫生部、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等六部门《关于印发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国食药监办[2009]342号)精神,为客观公正地评价各地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成效,促进药品安全监管长效机制建设,六部门联合制定了《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检查评估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请各地参照《方案》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订辖区内的检查评估方案,积极开展自下而上的药品安全专项整治检查评估工作。
在实施过程中,如发现问题或遇到新情况,及时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沟通。
二、各地要加强对药品安全专项整治检查评估工作的领导,严格落实药品安全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逐级开展对方案制定和检查评估工作的监督检查。
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会同有关部门适时对各地检查评估工作进行检查和指导。
卫生部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工商总局食品药品监管局中医药局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七日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检查评估实施方案根据卫生部、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等六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国食药监办[2009]342号)精神,为客观公正地评价各地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成效,促进药品安全监管长效机制建设,特制定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检查评估实施方案。
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南京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开展整治非药品冒充药品专项行动的通知
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南京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开展整治非药品冒充药品专项行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南京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10.07.06•【字号】宁食药监稽[2010]102号•【施行日期】2010.07.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南京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开展整治非药品冒充药品专项行动的通知(宁食药监稽〔2010〕102号)各县区药监局(分局)、卫生局: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开展整治非药品冒充药品专项行动的通知》(国食药监[2010]204号)以及省局和卫生厅苏食药监稽[2010]149号文件精神和要求,现将进一步开展整治非药品冒充药品专项行动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县区卫生局组织对基层医疗机构和民营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各县区药监局组织对药品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并按进度要求予以实施(6月-7月为检查梳理阶段、8月-10月为集中查处阶段)。
市药监局、市卫生局等部门将组成联合督查组,对重点地区整治工作进行督查,对重点案件进行督办。
二、各县区卫生局在专项行动中发现的违法违规品种一律暂停使用,并立即移交药监局依法处理。
三、各县区药监局、分局要指定专人使用“全国整治非药品冒充药品专项行动调查统计系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专网2010年6月1日版本)填报相关检查信息,并下载统计软件送同级卫生局填报汇总,请于2010年10月27日前将信息汇总和书面总结报市药监局稽查处。
附件: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开展整治非药品冒充药品专项行动的通知》(略)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南京市卫生局二〇一〇年七月六日。
冒充药品类违法产品名单(选登)
的 经营单 位依 法 予以查 处 。
附件 : 冒充 药品类 违法产 品 名单 ( 选登 )
卫 生 部 办 公 厅
二o o八 年八 月 二十 六 日
附 件
冒充 药 品类 违 法产 品名单 ( 登 ) 选
序 号 产 品 名称 标 示的 批 准 ( ) 号 证 文 豫 卫 食 字 (0 0 第 0 6号 20 ) 9 标 示 的 生产 企 业或 生产 企 业地 址 备 注 标 示批 准 文 号 已废 止
书中直接 或 间接 标 明具 有治 疗疾病 功效 的 非药品 产 品 , 省级 卫 生行 政 部 门根 据《 生部 关 于 开展 对食 品、 各 卫 化妆 品和 消毒 产品仿 冒药品 生产 经 营行 为 进行 专项 监 督检 查 的 紧 急通 知》 卫 发 明 电[ 08 8 ( 20 ]5号 ) 求 , 要 组 织 开展 了对标 示有 省级 卫 生许 可批 号或 地 方企业 卫 生许 可证 号 、 品名 称使 用仿 冒 药品名 称 或在 产 品说 明 产 中宣传 治疗作 用 的产品 违 法行 为 的专 项整 治 活动 , 现 并查 处 了一批 违 法生 产 企 业 , 向社 会 公 示 了一批 发 并 违 法产品 。为 制止 冒充 药品类 违 法产 品继 续 生 产流 通 , 维护 消 费 者的 健 康 , 依 据《 品 卫 生 法》 《 妆 品 请 食 、化
卫 生监督 条例 》 《 、 消毒 管理 办法》 的有 关规 定 , 附件 所列 的违 法产品 立 即组织 查处 , 对 具体要 求如 下 :
一
、
上述 违法产 品 生产 企业所在 地 的卫 生行政 部 门要 依 法 对 该 企业 进 行 查 处 , 令 其停 止 生 产 经 营 并 责
非药品冒充药品的认定
非药品冒充药品的认定目前,非药品冒充药品的专项整治行动正在全国推进,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非药品冒充药品整治行动的公告》(2009年第69号)对非药品冒充药品下的定义是:“凡是在标签、说明书中宣称具有功能主治、适应症或者明示预防疾病、治疗功能或药用疗效等,以及产品名称与药品名称相同或类似的食品、保健用品、保健食品、化妆品、消毒产品,未标示产品批准文号产品,均为非药品冒充药品”。
这些“非药品”以消毒产品、化妆品、食品、保健用品、保健食品面目上市,生产、经营者却通过包装、标签、说明书、宣传资料或举办专题讲座等形式宣传其疗效,有意误导消费者用药,扰乱正常的药品生产流通秩序,为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用药安全埋下隐患,确实该下大力气进行整治了。
但在具体案件的处理上却应当谨慎,应当在法律的原则内进行。
首先,在认定上必须注意非药品冒充的应当是某一种药品。
非药品冒充药品必须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冒充药品的是非“国药准字”批准文号的商品;二是必须是冒充的是“国药准字”的药品,即符合药品的基本特性,也就是符合《药品管理法》第102条关于药品的定义。
冒充是一种行为,冒充药品是《药品管理法》认定的一种违法行为。
但就冒充药品而言,是冒充一类“药品”,还是一种具体的药品。
也就是说是冒充的是广义的药品还是狭义的药品。
这一点对于办案人员来说是非常重要的。
也就是说,办案者要确定冒充行为违犯了《药品管理法》的具体条款是什么,依据什么具体条款决定处罚。
按照《药品管理法》第48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为假药。
但《药品管理法》第78条规定,以非药品冒充药品类假药的处罚通知必须载明药品检验机构的质量检验结果。
该规定将被冒充的对象限定为可以检验的药品。
也就是说是一种狭义的药品,一种具体的药品,一种可检验的药品。
而广义的药品不是一种具体的药品,是一种无具体标准的药品,是一种不可检验的药品。
在不知道药品标准的情况下,检验药物成分是非常困难的,各级药品检验机构在没有标准的情况下并不具备检验能力。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央宣传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等关于开展整治虚假违法医药广告专项行动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央宣传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等关于开展整治虚假违法医药广告专项行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中央宣传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公布日期】2013.04.23•【文号】工商广字[2013]69号•【施行日期】2013.04.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广告管理正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央宣传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开展整治虚假违法医药广告专项行动的通知(工商广字【2013】6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党委宣传部、政府新闻办公室、通信管理局、卫生厅局(卫生计生委)、广播影视局、新闻出版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中医药管理局:今年以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按照工商总局、中宣部等13部门《2013年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意见》的要求,加大对虚假违法广告的综合治理力度,严厉查处和惩治了一批虚假违法广告和违法主体,广告市场整治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效。
但是,与其他类别广告相比,虚假违法医药广告仍屡禁不止,危及消费者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扰乱医药市场秩序,损害媒体公信力。
为严厉打击虚假违法广告行为,切实使损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虚假违法医药广告得到有效治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央宣传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决定于4月下旬至7月下旬,联合开展整治虚假违法医药广告专项行动,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整治重点和主要内容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对辖区内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以及大型门户类网站、搜索引擎类网站、医疗药品信息服务类网站、医药企业及医疗机构自设网站,发布的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以及宣称具有治疗作用的保健用品广告进行清理检查,主要内容是:(一)超出批准的功能主治和保健功能,宣传包治百病、适合所有症状以及治愈率的;(二)使用患者、医学专家、科研机构等名义证明疗效或者保证治愈,以及冒用公众人物的形象和名义做宣传的;(三)夸大产品功效,宣传保健食品、保健用品、消毒产品具有治疗疾病作用的;(四)利用医药资讯专版、专题节目和新闻报道等形式,以专家讲座、医学探秘、患者讲述用药治病经历等方式,变相发布医药广告,推销医药产品与服务的;(五)未经卫生计生、食品药品监管和中医药管理部门审查或者核准,非法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的;(六)利用大众传播媒介发布处方药广告的;(七)其他违反广告管理法规的情形。
非药品冒充药品的认定与处理
非药品冒充药品的认定与处理(上)——兼议《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相关款项的适用条件□ 浙江省玉环县食品药品监管局洪克文陈慧贞编者按:药品作为预防、治疗、诊断人体疾病的特殊商品,是社会产品的重要类别之一,除此之外,还存在食品、保健食品、保健用品、化妆品和消毒产品等(以下统称“非药品”)。
由于当前对保健食品、保健品、化妆品等非药品监管的法律法规不健全、行政监管职能存在交叉,导致部分非药品成为了行政监管盲区。
从2009年开始,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牵头在全国范围内开展非药品冒充药品专项整治活动,并相继发布了《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关于开展非药品冒充药品整治行动的公告》等规范性文件,规定凡是非药品冒充药品按假药查处,使得非药品大肆冒充药品的严重势态得到了一定程度的遏制。
然而,无论是公安部门,还是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查办此类刑事或行政案件中,对非药品如何定性为假药以及法律适用问题都存在较大分歧。
本版分上下期刊登此文,结合相关案例和实践中存在问题,深入探讨非药品冒充药品案件的处理程序和法律运用,并对相关执法分歧提出处理建议。
非药品冒充药品的主要表现形式和处理分歧当前,市场上出现的非药品冒充的假药表现各异,主要有三类:一是产品标示或未标示非药品批准文号,外包装或说明书等载体仿照药品包装标签进行标注,即标注药物“成分”(大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品种)、“功能主治”(或“适应症”)、“用法用量”等。
如标示“对……症状具有预防、保健作用,需使用……疗程”、“有效治疗慢性鼻炎、过敏性鼻炎、鼻窦炎、引起的鼻塞、鼻干、鼻痒、流鼻涕症状”等。
此类非药品中部分产品添加了药物成分。
二是产品标示或未标示非药品批准文号,外包装、标签或说明书等载体的文字描述不完全药品法定特征,但其成分中添加药物。
较为常见的如壮阳类的添加西地那非、降血糖类的添加二甲双胍、减肥类的添加西布曲明等。
三是非药品的产品名称与药品名称相同或类似,误导消费者。
关于整治药品经营企业非药品冒充药品行为的通知(急件)
关于整治药品经营企业非药品冒充药品行为的通知(急件)国食药监稽[2009]7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厅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整治非药品冒充药品专项行动的指示和卫生部等六部门《关于印发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国食药监办〔2009〕342号)精神,严厉打击非药品冒充药品违法行为,维护公众身体健康,定于2009年11~12月在全国开展集中整治非药品冒充药品专项行动第一阶段的工作,重点对药品经营企业中存在的非药品冒充药品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通过开展第一阶段集中整治非药品冒充药品专项行动,使药品经营企业中经营非药品冒充药品产品泛滥的势头得到有效遏制,非药品冒充药品行为受到严厉打击,药品市场得到进一步净化,药品经营秩序进一步规范。
二、工作内容集中力量重点对药品零售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全面检查食品、保健用品、保健食品、化妆品、消毒产品和未标示文号等非药品产品冒充药品的违法行为。
检查过程中,一经发现上述产品在标签、说明书中宣称具有功能主治、适应症或者明示预防疾病、治疗功能或药用疗效等行为以及产品名称与药品名称相同或类似的,一律予以暂停销售,并分类进行处理。
(一)按照有关职责的归属,对标示为食品冒充药品的,移送同级质量监管部门处理;对标示为消毒产品冒充药品的,移送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对标示为保健食品、化妆品冒充药品的,由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相关违法信息进行统计汇总,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对标示为保健用品冒充药品的,由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统一汇总并移送该产品审批部门处理;对未标示文号的产品冒充药品的,一律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按照假药依法查处。
(二)检查中发现涉及违法宣传的,依照《食品安全法》、《广告法》及保健食品广告管理规定由各相关部门依法查处,发证部门撤销其广告批准文号并依法移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三)检查中发现有涉嫌犯罪情形的,一律移交公安部门。
关于开展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情况的报告
XX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情况的报告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进一步强化我县药品安全监管,全面提升药品安全水平,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根据市局《关于开展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X食药监发〔2009〕XX号)和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XX县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X政办发〔2009〕XXX号)的要求,我局紧紧围绕药品、医疗器械生产、流通、使用等环节存在的突出问题,认真研究,周密部署,精心组织,扎实开展了为期两年的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
现将整治工作情况总结报告如下:一、加强组织领导,制定整治方案卫生部、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工商总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等六部门《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国食药监办〔2009〕342号)下发后,我县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周密部署药品专项整治工作。
一是成立领导小组。
县上成立了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由主管县长任组长,卫生、计生、公安、监察、工商、药监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办公室设在药监局。
各乡镇各成员部门也成立了相应机构,落实专兼职人员,明确了工作任务,夯实了工作责任。
二是县政府办公室制定下发了《XX县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X政办发〔2009〕XXX号),明确整治目标任务,细化阶段进度安排,落实部门工作责任,建立了1分工明确、密切配合、监管有力的工作机制,确保专项整治工作顺利实施。
二、落实责任,进一步健全药品安全责任体系全面落实“地方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企业是第一责任人”的药品安全责任体系。
县政府每年召开全县食品药品监管工作会议,多次召开专题会议和县长办公会议研究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进一步完善考核考评机制,将药品安全工作列入政府目标考核内容,与各乡镇签订了药品安全工作责任书,层层落实责任,加强考核考评;建立保障机制,为药品安全监管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各乡镇政府适时调整了乡镇食品药品安全监督委员会成员单位,完善组织协调机制,制定并实施药品安全工作年度计划,组织相关单位开展了辖区内药品安全整治活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开展整治非药品冒充药品专项行动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开展整治非药品冒充药品专项行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05.18•【文号】国食药监稽[2010]204号•【施行日期】2010.05.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开展整治非药品冒充药品专项行动的通知(国食药监稽[2010]20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厅(局):为严厉打击非药品冒充药品违法行为,维护公众身体健康,按照国务院关于整治非药品冒充药品专项行动的指示和卫生部等六部门《关于印发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国食药监办〔2009〕342号)精神,卫生部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组织开展了集中整治非药品冒充药品专项行动第一阶段的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效。
为进一步做好整治非药品冒充药品工作,卫生部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开展集中整治非药品冒充药品第二阶段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继续巩固第一阶段集中整治工作的成果,对发现的问题追踪查源,依法严肃处理。
深入开展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民营医疗机构使用环节的整治工作,净化药品流通和使用环节,保障公众用药安全。
二、工作内容(一)继续开展对药品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重点对前一阶段整治中发现的非药品冒充药品违法行为比较严重的区域和药品经营企业进行检查。
(二)开展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民营医疗机构监督检查,全面检查基层医疗机构中存在的以食品、保健食品、保健用品、化妆品、消毒产品、未标示文号产品冒充药品的违法行为。
检查中,一经发现上述产品在包装、标签、说明书中宣称具有功能主治、适应症或者明示预防疾病、治疗功能或药用疗效等行为以及产品名称与药品名称相同或相似的,一律予以暂停使用,并按照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整治药品经营企业非药品冒充药品行为的通知》(国食药监稽〔2009〕738号)要求进行处理。
关于开展非药品冒充药品整治行动的公告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公告2009年第69号关于开展非药品冒充药品整治行动的公告为维护公众身体健康,切实保障公众用药安全,经国务院同意,卫生部等六部门联合印发了《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国食药监办〔2009〕342号),决定开展整治非药品冒充药品专项行动。
通过开展集中整治非药品冒充药品专项行动,使非药品冒充药品产品泛滥的势头得到有效遏制,非药品冒充药品行为受到严厉打击,药品市场得到进一步净化,药品经营秩序进一步规范。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凡是在标签、说明书中宣称具有功能主治、适应症或者明示预防疾病、治疗功能或药用疗效等,以及产品名称与药品名称相同或类似的食品、保健用品、保健食品、化妆品、消毒产品,未标示产品批准文号产品,均为非药品冒充药品,属于此次整治的范围。
二、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负责非药品冒充药品专项整治工作,对专项行动中发现的上述产品一律予以暂停销售并按照职责归属依法查处:(一)对未标示产品批准文号或标示虚假、无效批准文号的产品冒充药品的,一律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按照假药依法查处;(二)对标示为消毒产品冒充药品的,一律交由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处理;(三)对标示为食品冒充药品的,一律交由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理;(四)对标示为保健食品、化妆品冒充药品的,一律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统一处理;(五)对标示为保健用品冒充药品的,一律由该产品审批部门处理;(六)对涉及违法宣传的,依照《食品安全法》、《广告法》、保健食品广告有关管理规定,一律由各相关部门依法查处,由发证部门撤销其广告批准文号并移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七)对涉嫌犯罪情形的,一律移交公安部门处理。
三、请消费者增强自我保护意识,不要购买和使用上述产品,如发现生产、销售上述产品的,请向当地有关监管部门举报。
特此公告。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二○○九年十一月五日。
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加大力度调查“问题阿胶”
卫生部等六部门关于整治非药品冒充药 品专项行动的指示 ,决定从 2l 年 6 OO
月至 1 o月底 ,开展集 中整治 非药 品冒 充药品第二阶段专项行动。
以食品、保健食品、保健用品、化妆 品、消毒产品、未标示文号产品冒充药
品的违法行为。
I 羹 荐) 量
革质量监 督检验部 门对封存 的 1o 公 00
斤皮革正在进行鉴别,将对违法生产销 售行为依法坚决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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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据进行了核查;派出调查小组对原料
供应商和成品销售地进行调 查;国家皮
4 质量监 消费指导2 督・ D
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组成省、 市、县三级联合调查组,认真调查 ” 问 题阿胶” 。目前河北省、市、县联合调 查组已对河北永丰药业有限公司阿胶产
品的生产车 间、原辅料库、成 品库 、留
样室进行了检查:对生产车间、库存产 品、半成品及原料进行了查封暂控;对
原材料购进、生产和销售 的账 目和原始
用环节,保障公众用药安全。 继续开展对药品经营企业的监督检
查 ,重点对前一阶段整治 中发现的非药
本次专项行动将继续巩固第一阶段 集中整治工作的成果,对发现的问题追
品冒充药品违法行为比较严重的区域和 药品经营企业进行检查。同时,开展对
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加大力度调查 “ 问题阿胶’ ’
广西质量苴督导 、 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卫生部
联合开展整治 非药品冒充药品专项行动
为严厉打 击非药 品冒充药品违法行 为,维护公众身体健 康,开展 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民营医疗机构使
用环节的整治工作 ,净化药 品流通和使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民营医疗机构监督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深入开展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深入开展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1.18•【字号】苏政办发[2009]129号•【施行日期】2009.11.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深入开展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9〕129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深入开展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九年十一月十八日关于深入开展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意见(省卫生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省公安厅、省工商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中医药局、省物价局、省通信管理局、省邮政管理局)为进一步解决影响药品安全的深层次问题,全面提升药品安全水平,切实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根据卫生部等6部门《关于印发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国食药监办〔2009〕342号)精神,现就深入开展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把药品(含医疗器械)安全工作作为重要的民生工程,坚持标本兼治、着力治本,提高药品标准,严格准入条件,强化市场监管,落实安全责任,进一步规范药品市场秩序,健全药品安全工作机制,促进医药产业又好又快发展,确保公众用药安全。
(二)总体目标:通过两年左右的专项整治,进一步落实“地方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企业是第一责任人”的药品安全责任体系,加强药品审评审批工作,完善药品生产经营规范和质量标准,强化药品市场准入管理和安全监管,打击制售假冒伪劣药品违法行为,使药品质量安全控制水平显著提升,企业安全责任意识和诚信意识显著增强,药品生产经营秩序显著好转,源头性重大药品质量安全事故得到杜绝,人民群众安全用药的放心度和满意度明显提高。
非药品冒充药品处罚之管见
非药品冒充药品处罚之管见当前,非药品冒充药品现象日趋凸显,全国上下也在进行非药品冒充药品专项整治,对于非药品冒充药品的处罚,由于法律的缺失,历来是个难题。
本文试从法律角度,谈一点对非药品冒充药品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管见,以供商榷。
一、非药品冒充药品的范畴及内容所谓非药品冒充药品,是指在标签、说明书中宣称具有功能主治、适应症或者明示预防疾病、治疗功能或药用疗效等,以及产品名称与药品名称相同或类似的食品、保健用品、保健食品、化妆品、消毒产品,未标示产品批准文号产品,均为非药品冒充药品。
一般来讲,药品包括研发、生产、流通、使用四个环节,从实际情况看,非药品冒充药品现象更多集中体现在药品流通和使用环节。
按照有关规定,共包括“六大类、一宣传”,即产品名称与药品名称相同或类似的食品、保健用品、保健食品、化妆品、消毒产品,未标示产品批准文号产品,以及违法宣传。
需注意的是,这里的药品流通环节,针对对象主要是药品批发企业和零售企业;药品使用环节,包括但不限于依法登记成立的医疗机构,还应包括指依法登记成立并使用药品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疾病预防、保健、戒毒等活动的其他单位,即用药人。
二、非药品冒充药品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及处罚现行的行政法律法规并未规定行政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但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需要首先确认一个行为是否已经构成了行政违法行为。
因此,从法理上讲,行政违法行为构成与犯罪构成一样,也应包括违法主体、主观方面、客体、客观方面四个要件。
具体到非药品冒充药品违法行为构成,其违法主体应是具备承担行政责任能力、实施了涉药违法行为、应受行政处罚的法人或个人;主观方面包括故意或过失两种情况,即明知自己以非药品冒充药品的行为会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而希望或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以及知道或应当知道以非药品冒充药品的行为会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客体是指受《药品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保护的、为违法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即正常的药品市场秩序;客观方面是指实施的违反涉药法律法规、以非药品冒充药品的行为。
贵州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假冒伪劣重点领域治理工作实施方案(2019-2021)的通知
贵州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假冒伪劣重点领域治理工作实施方案(2019-2021)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9.07.05•【字号】•【施行日期】2019.07.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贵州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假冒伪劣重点领域治理工作实施方案(2019-2021)的通知各市、自治州市场监管局,贵安新区市场监管局,省局机关各处室: 现将《假冒伪劣重点领域治理工作方案(2019-2021)》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年7月5日假冒伪劣重点领域治理工作实施方案(2019-2021)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假冒伪劣重点领域治理工作方案(2019-2021)〉的通知》(国市监稽〔2019〕4号)精神,深入推进假冒伪劣重点领域治理,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促进贵州经济升级转型高质量发展,结合我省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贵州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以假冒伪劣重点领域整治工作为抓手,坚持集中整治与日常监管相结合,强化对重点领域和重点市场的治理,推动市场竞争秩序持续改善,促进贵州营商环境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建设。
(二)工作目标。
围绕民生安全和社会关注热点的突出问题,逐步建立完善打击防范机制,查办一批假冒伪劣大案要案,铲除假冒伪劣商品制售链条,有效遏制假冒伪劣市场乱象。
到2021年,通过对农村市场、食品安全、电商平台、认证领域等四方面的持续整治,建立更加完善的工作机制,全面提升全省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水平,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促进消费流通、发展贵州经济,让老百姓买得更加放心、用得更加放心、吃得更加放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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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开展整治非药品
冒充药品专项行动的通知
各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做好整治非药品冒充药品工作,根据宁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厅《关于印发国家局进一步开展整治非药品冒充药品专项行动的通知》(宁食药监市[2010]118号)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开展整治非药品冒充药品专项行动的通知》(国食药监稽[2010]204号)文件要求,现将开展集中整治非药品冒充药品第二阶段专项行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继续巩固第一阶段集中整治工作的成果,对发现的问题追踪查源,依法严肃处理。
净化药品流通环节,保障公众用药安全。
二、工作内容
(一)继续开展对药品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重点对前一阶段整治中发现的非药品冒充药品违法行为比较严重的区域和药品经营企业进行检查。
(二)对药品经营企业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冒充药品的线索进行梳理,集中力量追根溯源,重点对未标示产品批准文号以及标示虚假、无效批准文号冒充药品的产品涉及的生产、
经营企业进行查处。
对未标示产品的批准文号以及标示虚假、无效批准文号的产品冒充药品的,一律按照假药依法查处。
对假药涉及的生产、经营企业依法严肃处理并予以曝光。
(三)对查处中发现有涉嫌犯罪情形的,一律移交公安部门处理。
三、工作安排
本次整治专项行动分两个阶段进行:
(一)2010年6--7月为检查梳理阶段
各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对辖区药品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
并根据上一阶段自身工作,对未标示产品批准文号以及标示虚假、无效批准文号冒充药品的产品线索进行总结、梳理。
(二)2010年8--10月为集中查处阶段
各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梳理出的线索进行调查,对查实的违法情形及其涉及的经营企业依法进行处理。
四、工作要求
(一)要将此项工作结合《关于开展保健品类产品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宁食药监〔2010〕89号)的要求,一并严格执行。
(二)保持高压态势。
各地要保持高压态势,加大案件查处力度,进一步完善案件处置工作机制,加强行政执法与刑
事司法的衔接。
充分发挥投诉举报受理工作在案件查处中的作用,畅通信息收集渠道,及时主动发现线索并进行处理。
(三)加大宣传力度。
要继续加强宣传工作,通过各种宣传手段,揭露非药品冒充药品的违法情形和巨大危害,向广大消费者宣传正确的用药观念。
大力开展有关法律法规的普及,支持新闻媒体开展舆论监督,借助全社会力量全方位打击非药品冒充药品行为。
全国整治非药品冒充药品专项整治行动调查统计系统,请各县(区)局在国家局专网上进行下载、使用,并将集中整治第二阶段的总结报告和统计数据,于2010年10月20日前上报市局。
二0一0年七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