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暂行条例修订说明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最新版内容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最新版内容《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最新版第一至第十条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条例第一条所称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
条例第一条所称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
条例第一条所称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
第三条条例第一条所称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
条例第一条所称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称应税劳务),是指有偿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不包括在内。
本细则所称有偿,是指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第四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二)销售代销货物;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第五条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
除本细则第六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
本条第一款所称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是指属于应缴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贝蚣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增值 税暂 行条 例实 施细则
中华人 民共和 国 营业 税暂 行条 例实 施 细则
第 1 2期
要 闻纵 览
・ 7・ 5
中华人 民共和 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实施细则
(0 8年 1 20 2月 1 8日财 政部 国家 税务 总局 令第 5 公 布 根 据 2 1 0号 0 1年 l 0月 2 8日 《 于修 改 ( 关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增值 税暂 行 条例 实施 细则 )和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营业税 暂行 条例 实施 细则 ) 的决定》 修订 )
二 。一 一 年十月 二 十八 日
关于修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贝 和 《 中华人 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实施细贝 的决定
为 了贯 彻落 实 国务 院关 于 支持小 型 和微型 企业 发展 的要求 ,财 政部 、国家税务 总局 决定 对 《 中华 人 民 共 和 国增 值 税暂行 条 例实施 细则 》和 《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营业税 暂行 条例 实施 细则》 的部 分条 款予 以修 改 。
( )按次 纳税 的 ,为每次 ( 三 日)销售 额 3 0 5 0元 。 0 0 ” 二 、将 《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营业税 暂 行条 例实 施 细则 》第 二 十三条 第 三款修 改 为 :“ 营业 税起 征 点 的 幅
度 规定 如下 :
( )按期 纳税 的 。为月 营业额 50 0 2 0 一 0 00 0元 :
第一 条 第 二条 根据 《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增值 税暂 行条 例 》 ( 以下 简称 条例 ) ,制 定 本细则 。 条 例第 一 条所 称货 物 .是指 有形 动 产 。包括 电力 、热 力 、气体 在 内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新旧暂行条例条文对照表
权威部门:增值税暂行条例主要作了五方面修订一是允许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
修订前的增值税条例规定,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即实行生产型增值税,这样企业购进机器设备税负比较重。
为减轻企业负担,修订后的增值税条例删除了有关不得抵扣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的规定,允许纳税人抵扣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实现增值税由生产型向消费型的转换。
二是为堵塞因转型可能会带来的一些税收漏洞,修订后的增值税条例规定,与企业技术更新无关且容易混为个人消费的自用消费品(如小汽车、游艇等)所含的进项税额,不得予以抵扣。
三是降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
修订前的增值税条例规定,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为6%。
根据条例的规定,经国务院批准,从1998年起已经将小规模纳税人划分为工业和商业两类,征收率分别为6%和4%。
考虑到增值税转型改革后,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负担水平总体降低,为了平衡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之间的税负水平,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和扩大就业,应当降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
同时考虑到现实经济活动中,小规模纳税人混业经营十分普遍,实际征管中难以明确划分工业和商业小规模纳税人,因此修订后的增值税条例对小规模纳税人不再设置工业和商业两档征收率,将征收率统一降至3%。
四是将一些现行增值税政策体现到修订后的条例中。
主要是补充了有关农产品和运输费用扣除率、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行资格认定等规定,取消了已不再执行的对来料加工、来料装配和补偿贸易所需进口设备的免税规定。
五是根据税收征管实践,为了方便纳税人纳税申报,提高纳税服务水平,缓解征收大厅的申报压力,将纳税申报期限从10日延长至15日,纳税人进口货物的纳税时间,由7日调至14日。
明确了对境外纳税人如何确定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发生时间、扣缴地点和扣缴期限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08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08年修订)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8.12.15•【文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施行日期】2009.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增值税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10月28日,实施日期:2011年11月1日)修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已经财政部部务会议和国家税务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财政部部长谢旭人税务总局局长肖捷二00八年十二月十五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条例第一条所称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
条例第一条所称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
条例第一条所称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
第三条条例第一条所称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
条例第一条所称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称应税劳务),是指有偿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不包括在内。
本细则所称有偿,是指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第四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二)销售代销货物;(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 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 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 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 款日期的当天;
【发布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 总局
【发布文号】财政部和国家税务 总局令第50号
【发布日期】2008-12-15 【生效日期】2009-01-01
第二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货物,是指有 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
条例第一条所称加工,是指受托加 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 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 收取加工费的业务。
本条第一款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 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 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 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增值税 应税劳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第六条 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 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 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 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 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 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 其货物的销售额: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本条第一款所称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
税劳务为主,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生产或者提供
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占年应税销售额的比重在50%
以上。
第二十九条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 人标准的其他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 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第三十条 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额不包括其 应纳税额。
售价格确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
)从 海 关 取 得 的海 关 进 口 增值
。
代 理 人 的 以 购买 方 为扣 缴 义 务 人 第二 十
一
。
税 专 用 缴 款 书上 注 明 的增 值 税 额
条 纳 税 人 销 售货 物 或
第二 十
一
条 纳税 人 销 售 货 物 或
,
者 应 税 劳务
(
-
增值 税 项 目 集 体 福 利或 者 个 人 消费
的购进 货 物或 者 应 税 劳 务 ;
)用于 免 税 项 目的购 进 货 物 或 者
i
实 现 增 值 税 由生 产 型 向消费 型 的
应 税 劳务
转换
。
《 )用于 集 体 福 利或者 个 人 消费 四
.
2
弥补 因 转 型 可 能 会 带 来 的
购 进 免 税 农 业 产品 准 予 抵 扣的进
照 项 税 额 l}安 买 价 和 10 % 的扣 除 率 计
(三 )购 进 农 产 品 除 取 得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或 者 海关进 口 增 值 税 专 用 缴 款
者 应 税 劳 务 应 当向购 买 方 开 具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并 在 增 值 税 专 用发 票 上 分 别
运 输 费 用 结 算 单据 上 注 明的运 输 费 用
(三 用} 固定 业 户销 售货 物或者 应 税
Hale Waihona Puke 。金 额 和 7 % 的扣除率计 算 的进项 税 额
.
者 应 税 劳 务 应 当向索取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的购 买 方 开 具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3、《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2017年修订版)(P51)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1993年12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4号公布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7年11月19日《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第二条增值税税率:(一)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17%。
(二)纳税人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1%:1.粮食等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二甲醚、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3.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三)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除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6%。
(四)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境内单位和个人跨境销售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服务、无形资产,税率为零。
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第三条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项目,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第四条除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外,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下统称应税销售行为),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第五条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按照销售额和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税率计算收取的增值税额,为销项税额。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修订前后对照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修订前后对照第一,所得项目的界定。
修订后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对增值税的征收范围进行了明确的界定。
修订后的细则将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从销售货物和提供劳务扩展至销售货物、提供劳务、转让不动产、无形资产等多类型的交易行为。
增值税范围的扩大,使得更多的交易行为纳入税收范围,从而提高了税收的综合效益。
第二,税率的调整。
修订后的细则对增值税的税率进行了调整。
在修订前的细则中,增值税的税率主要分为17%和13%,而修订后的细则中,税率调整为16%和10%。
税率的调整主要是为了适应国家经济发展的需要,同时也是为了推动产业结构的升级和转型。
第三,税务登记制度的。
修订后的细则对税务登记制度进行了。
在修订前的细则中,税务登记主要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而修订后的细则中,税务登记由地方税务机关和国家税务总局负责。
这一主要是为了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制度,提高登记的效率和质量。
第四,发票管理制度的完善。
修订后的细则对发票管理制度进行了完善。
在修订前的细则中,发票管理主要由税务机关进行监管,而修订后的细则中,对发票管理进行了更加严格的规定和监管。
这一主要是为了防止偷税漏税的行为,减少不正当税务行为的发生。
第五,纳税人的课税义务和纳税申报时间的规定。
修订后的细则对纳税人的课税义务和纳税申报时间进行了规定。
在修订前的细则中,纳税人的课税义务和纳税申报时间都没有明确规定,而修订后的细则中,通过详细的规定和要求,明确了纳税人的课税义务和纳税申报时间,加强了对纳税人的管理和监督。
综上所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修订前后对照主要体现在增值税的征收范围、税率、税务登记制度、发票管理制度以及纳税人的课税义务和纳税申报时间等方面的变化。
这些变化都是为了适应国家经济发展和税收管理的需要,同时也是为了提高税收的综合效益和质量。
修订后的细则对增值税的征收和管理提出了更加规范和明确的要求,有助于促进税收制度的健全和完善。
税务总局令 2008 50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一)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 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 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三)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 性收费: 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 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 费; 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主,并兼营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第六条 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 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 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 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
(一)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纳税人兼营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者应 税劳务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的,由 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第八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 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是指: (一)销售货物的起运地或者所在地在境内; (二)提供的应税劳务发生在境内。 第九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 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条例第一条所称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第十条 单位租赁或者承包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经营的,以承租人 或者承包人为纳税人。 第十一条 小规模纳税人以外的纳税人(以下称一般纳税人)因销售 货物退回或者折让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销售货物 退回或者折让当期+税率) 第十五条 纳税人按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其销售额的人 民币折合率可以选择销售额发生的当天或者当月 1 日的人民币汇率 中间价。纳税人应在事先确定采用何种折合率,确定后 1 年内不得 变更。 第十六条 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 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 序确定销售额:
增值税暂行条例修订及其变化解析
施后 , 这部分设备一样能得到抵扣 , 因此 , 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
设 备增值税退税政策也一并停止执行 。
( 将 金 属矿和非金 属矿采 选产品 的增值税 率恢复到 1% 19 三) 7 94
年税制改革时 , 国务院批准 , 经 将金属矿 、 非金 属矿采选 产品的税 率 由 1 %调整为 1 %。自 20 7 3 0 9年 1 1日起 , 山企业执行新修 月 矿
税 因素 , 降低企业设备 投资的税收负担 , 在维持现行税率不变 的前 提下 , 是一项重大的减税政策 。从短期看 , 这项改革可以减轻企业 负担 , 增强企业投资 和技 术改造的积极性 ; 从长期看 , 这项改革可 以刺激投资 , 提振内需 , 从而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在当前企业 经营比较困难 的情况下 ,增值税转型 改革 的全面推开能够在一定 程度上刺激企业增加投资和实施技术改造 ,这种刺激既体现在企 业负担 的减轻上 ,同时也体现在政策 能够使企业获得更多 的现金 流量 , 这种作用对于当前融 资困难 、 现金流量相 当紧张的国内企业 来说 意义更为重大 。 ( 完善我国增值税税制 根据对外购 固定 资产所含税金扣 二) 除方式 的不 同, 增值税制 分为生产型 、 收入型和消费型 三种类 型。 生产 型增值税 不允许扣除外购固定资产所含的 已征增值税 ,税基 相当于国民生产总值 , 税基最大 , 但重 复征税也最严重。收入型增 值税允许扣除固定 资产 当期折旧所含 的增值税 ,税基相当于国民 收入 , 税基其次 。 消费型增值税允许一次性扣除外购 固定资产所含
要是为了鼓励相关产业扩大利用外资 、 引进国外先进技术。新《 增 值税暂行条例》 实施后 , 企业购买设备 , 不管是进 口的还是国产的 ,
其进项税额均可 以抵 扣 , 原有政策 已经可以用新 的方式替代 , 原来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令第6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5号《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已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八日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小型和微型企业发展的要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一、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一)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二)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三)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
”二、将《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三款修改为:“营业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一)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5000-20000元;(二)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300-500元。
”本决定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08年12月1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公布根据2011年10月28日《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修订)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条例第一条所称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
条例第一条所称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
条例第一条所称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2016年修订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2016年修订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2016年修订版)今天,小编给大家介绍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2016年修订版),如有变动,以官网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最早于1993年12月13日发布实施。
本版为2016年1月13日经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通过的最新版本。
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第二条增值税税率:(一)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外,税率为17%。
(二)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3%:1.粮食、食用植物油;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3.图书、报纸、杂志;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三)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纳税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称应税劳务),税率为17%。
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第三条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第四条除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外,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以下简称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第五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按照销售额和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税率计算并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额,为销项税额。
销项税额计算公式: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第六条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2017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2017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7.11.19•【文号】国务院令第691号•【施行日期】2017.11.19•【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增值税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1993年12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4号公布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7年11月19日《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一条【纳税义务人和征税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第二条【税率】增值税税率:(一)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17%。
(二)纳税人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1%:1.粮食等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二甲醚、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3.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三)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除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6%。
(四)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境内单位和个人跨境销售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服务、无形资产,税率为零。
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第三条【增值税兼营的规定】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项目,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财务管理]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修订前后对照表(doc 页)
(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
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
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三)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六条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
(一)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建筑业混合销售行为较为常见,与其他行业的混合销售行为相比,具有一定特殊性,需要特殊处理。现行政策规定,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如果具有建筑业资质,并将合同价款分别列明,就可以分别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为解决建筑业重复征收两税问题,将建筑业混合销售行为划分界限,分别征收。
(四)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它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第四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修订前后对照表
调整前细则
调整后细则
修订说明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doc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08年12月1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公布根据2011年10月28日《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修订)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条例第一条所称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
条例第一条所称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
条例第一条所称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
第三条条例第一条所称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
条例第一条所称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称应税劳务),是指有偿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不包括在内。
本细则所称有偿,是指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第四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二)销售代销货物;(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第五条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
除本细则第六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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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值税条例及细则从2009年1月1日起实施。
修订后的增值税条例确定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将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纳入抵扣范围,并降低了增值税征收率,延长了纳税申报期限。
新旧条例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将现行增值税单行文纳入细则
(一)将货物在机构间移送用于销售的规定;
(二)混合销售行为,按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比例来判断是征收增值税还是营业税的相关规定。
(三)对于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开票有误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规定。
(四)放弃免税的规定
*二、修改了部分条款
(一)原细则规定纳税人用外汇结算销售额的,应按销售额发生当天或当月1日的外汇牌价折合人民币。
细则第十五条改为按照销售额发生月份的上月最后一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销售额。
(二)机器、机械、运输工具等固定资产只有专门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时,其进项税额才不得抵扣,其他混用的固定资产均可抵扣。
自2009年4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口货物取得属于增值税扣税范围的海关缴款书,应当在开具之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申请稽核比对,逾期未申请的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国税函﹝2009﹞83号)
(三)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后,购进货物或者劳务用于机器设备类固定资产的在建工程允许抵扣,只有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的固定资产才不允许抵扣。
(细则第二十三条对不动产的概念有具体解释)
(四)非正常损失(是指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窃、发生霉烂变质等损失)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五)小规模纳税人年销售额标准:生产兼营批发零售的为50万元以下(含本数);从事批发零售的80万元以下(含本数)。
(六)对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认问题,总原则是结合财务会计制度,方便准确地确认收入。
*三、增加的条款
(一)条例(细则第十八条)增加了有关运输费用计算进项税额抵扣的内容。
(二)纳税人凡是用于交际应酬的货物,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三)凡纳税人自己使用应征消费税的游艇、汽车、摩托车属于奢侈消费品,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如果是外购后用于销售的,属于普通货物,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四)修订后的增值税条例将纳税期限延长到1个季度。
但又明确一般纳税人不适用以一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规定。
至于小规模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则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其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销售固定资产、旧货及物品
纳税人在2009年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和旧货,根据文件的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按以下处理:(一)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只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并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4%)应纳税额=销售额×4%/2 (二)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只开具普通发票,不得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应纳税额=销售额×2%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其不含税销售额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第4栏,使用税控器具开具普通发票的按不含税销售额填写在第5栏。
(三)纳税人销售旧货(旧货,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只开具普通发票,不得自行开具或者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计算公式同上。
*纳税人销售2009年1月1日(含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17%或减按2%征收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