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会计经验】兼营纳税筹划:分别核算可减兼营行为的税率
【老会计经验】有关超市的纳税筹划
【老会计经验】有关超市的纳税筹划连锁零售企业的配送业务,是指运用交通工具和人力,将货物从供应商的仓库或者零售企业的配送仓库,分配、运输至零售企业的各个分店,验收、录入系统并整理上货架的过程。
广义的配送,既包括货物从供应商仓库到零售企业的配送中心周转仓库,再从配送中心周转仓库分配运至各门店的物流方式(即狭义的配送),也包括货物从供应商直达各门店的物流方式(简称直送)。
随着零售企业配送中心物流功能的扩展,有的还可以开展第三方物流服务(即货物从供应商到本配送中心周转仓再到供应商指定的第三方零售企业)。
一、配送业务相关税收政策与税收实践介绍零售企业的配送物流服务,从流转税的角度,可以分解为:货物仓储、分拣、运输、搬运、装卸等服务。
按现行流转税政策,均属于营业税税种的课税范围。
按税目划分,则涉及交通运输业和服务业两个税目。
其中货物运输和装卸搬运适用交通运输业税目,法定税率为3%,仓储属于服务业税目,法定税率为5%.分开适用不同税率的前提条件是要分开核算。
根据现行的发票管制制度,与取得货运收入并按3%纳税相挂钩的相关发票制度包括:(1)只能使用从地税机关申领的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或全国联运行业货运统一发票(04年升级为电脑版,实行税局网络核对。
以下均简称货运发票);而申购货运发票的条件是:(2)必须取得政府机关(交通管理局)颁发的《公路货运许可证》,且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中登记有货物运输字样,并在地税局办理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资格认定手续。
(3)如未能获准领购并自开货运发票,就只能逐笔向地税局申请代开货运发票,这需要逐笔提交繁杂的资料证明。
实践中许多连锁企业没有申领到货运发票,但又取得了相关收入,按现行规定就得逐单向地税局申请代开货运发票。
但由于提交资料繁杂,过高的操作成本令连锁企业难以忍受。
如果连锁企业不办理逐笔申请代开,就会落入这样的困境:由于地税局电脑系统中该企业没有登记交通运输业税目,无法按3%的低税率申报纳税,只能挤入其他业务收入交纳5%的营业税。
【老会计经验】混合销售与兼营行为纳税分析
【tips】本文是由梁老师精心收编整理,值得借鉴学习!
【老会计经验】混合销售与兼营行为纳税分析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除特殊情况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缴纳营业税。
其中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所以混合销售行为的筹划思路以降低税负为标准,如果增值税税负较高,可将非增值税劳务部分独立出来,缴纳营业税。
如果营业税税负较高,将销售部分独立出来缴纳增值税。
这主要取决于企业选择的组织形式和核算方式。
混合销售行为案例分析案例一:A空调安装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从事中央空调销售安装业务,2009年9月对外销售空调收入1000万元,当期进项税额100万元。
由于其属于从事货物销售为主的企业,其发生的空调销售安装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1000/(1+17%)×17%-100=45.30万元,税负为4.53%.该公司接受税务顾问建议把销售和安装业务分离,另外成立一公司专门对于A公司的空调销售提供配套安装服务。
同样条件下,安装费单独计价为200万元,空调销售价款800万元,则此时A公司应当缴纳增值税800/(1+17%)
×17%-100=16.24万元,安装公司应当缴纳营业税200×3%=6万元,合计税金22.24万元,税负为2.22%.混合销售的分离可以改变实际税负,但前提条件是能够满足销售经营的需要且合同设。
企业兼营行为中的税收筹划
企业兼营行为中的税收筹划税收筹划是企业管理中的一个重要方面,能够有效地帮助企业降低税负并提高利润。
在企业兼营行为中,税收筹划尤为重要,因为兼营业务涉及到不同的税收法规和税务政策。
本文将探讨企业兼营行为中的税收筹划策略和注意事项。
一、税收筹划的基本概念和目的税收筹划是指企业通过合法手段调整业务结构和盈利模式,降低税负并增加资本利得的一种管理技巧。
它的目的是合理利用税收政策和优惠措施,最大化地实现企业的经济效益。
二、兼营行为中的税收筹划策略1. 分析税务政策和法规企业在兼营业务前,应仔细研究税收法规和税务政策,了解不同业务领域的税收规定。
只有深入了解税收政策,企业才能制定合理的筹划方案。
2. 合理安排业务结构针对不同业务类型,企业可以优化其业务结构,以最大限度地减少税负。
例如,通过建立子公司或分公司来进行兼营业务,可以实现不同业务的独立核算,从而避免交叉计税的问题。
3. 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在兼营业务中,企业应积极申请并合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
比如,一些地方政府为鼓励产业发展,提供了税收减免或财政补贴等优惠政策,企业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合理利用这些政策。
4. 控制业务风险在兼营业务中,企业必须注意控制业务风险,避免因税收问题而产生不必要的成本。
例如,企业在选择兼营业务时应考虑业务风险和税收风险,并对风险进行科学评估和有效应对。
5. 多渠道融资在兼营业务中,企业有可能面临资金压力。
为了减少财务成本并保证企业的正常运营,企业可以考虑多渠道融资。
借助融资工具,企业可以灵活调整资金结构,降低负债风险和税负。
三、企业兼营行为中的税收筹划注意事项1. 合法合规企业进行税收筹划需要遵守法律法规,筹划行为必须合法合规。
企业不得利用偷逃税款、虚假报税等手段,避免触犯法律。
2. 风险评估在进行兼营业务前,企业应对兼营行为与税收筹划的风险进行评估。
企业应预先了解潜在的风险,并做好应对措施,以减少潜在损失。
3. 及时了解税收政策变化税收政策随时可能发生变化,企业需要密切关注相关政策动态,及时调整筹划方案。
税法上要求分别核算的纳税情形(老会计人的经验)
税法上要求分别核算的纳税情形(老会计人的经验)一:增值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三条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第十六条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一)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纳税人兼营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09]8号第七条油气田企业提供的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应当分别核算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供热企业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号1、自2009年至2010年供暖期期间,对供热企业向居民个人(以下称居民)供热而取得的采暖费收入继续免征增值税。
向居民供热而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包括供热企业直接向居民收取的、通过其他单位向居民收取的和由单位代居民缴纳的采暖费。
免征增值税的采暖费收入,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分别核算。
通过热力产品经营企业向居民供热的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应当根据热力产品经营企业实际从居民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该经营企业采暖费总收入的比例确定免税收入比例。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2、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随同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一并销售嵌入式软件产品,如果适用本通知规定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确定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的,应当分别核算嵌入式软件产品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部分的成本。
“混合销售和兼营”判断不对,就可能产生纳税风险(老会计人的经验)
“混合销售和兼营”判断不对,就可能产生纳税风险(老会计人的经验)混合销售和兼营,是税法中比较令人头疼的概念。
很多财税人会在此处晕头转向,始终处于看着概念似乎懂,遇到问题不明白的阶段。
但这又是一个不可回避的问题,因为混合销售和兼营的税务处理是不一样的,判断不对,就可能产生多缴或少缴税的风险。
所以,我们有必要把它们分清楚。
兼营什么是兼营呢?这个其实比较好理解,比如我们去移动大厅交话费,同时它还卖手机。
也就是说,公司从事两种不同的业务,彼此之间是没有任何关系的,这就是兼营。
兼营怎么缴税呢?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三条的规定,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项目,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比如这个移动大厅,原本话费是按照6%缴税,卖手机是按照17%缴税,如果它自己不能核算清楚,那就全部按照17%来缴税。
混合销售什么是混合销售呢?按照财税(2016)36号第四十条: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
这个概念该如何理解呢?关键点有两个:第一:必须是一项销售行为;第二:这项行为是“货物+服务”的模式。
”货物”是指有形动产,“服务”是指交通运输服务、建筑服务、金融保险服务、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等,也就是属于原先营业税的那些税目。
比如你去商场买了个电视,商店负责送货上门。
这里,商场既提供了销售电器的行为,又提供了送货上门这种物流辅助服务。
这里,不论这个服务是收费还是免费,但这确实是一项销售行为,涉及到了“货物+服务”。
所以它是一项混合销售行为。
这里特别注意,没有“货物+销售不动产”,没有“货物+销售无形资产”,也没有“货物+劳务”这些形式。
判断混合销售行为需要把握住的原则是,货物和服务是有内在关联性的,因为你买电器了,我才提供送货的服务,这就是一项销售行为。
如果商场就有一个送货门市部,无论是否在本商场买货,只要出运费,都提供送货服务,这种情况就是兼营行为了。
【老会计经验】筹划案例:收入分开核算-可享受免税优惠
【老会计经验】筹划案例:收入分开核算可享受免税优惠某农业植保有限公司是由县农业局几个农业科技人员投资成立的,主要销售农业生产资料,并提供农作物病虫害防治及农业技术的推广和技术服务。
该公司的业务模式是在销售农业生产资料的同时,免费提供技术服务,或是通过免费提供技术服务,来扩大农业生产资料销售市场的规模。
2008年,该公司实现销售收入2500万元,取得利润125万元,缴纳企业所得税31.25万元。
笔者在查阅该公司有关账务后,发现2500万元销售收入全部为销售农业生产资料的收入,而成本费用里面除了与农业生产资料相关的采购成本外,还有30万元提供农业技术服务的成本,比如下乡为农民进行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技术指导而发生的宣传费、差旅费、资料费、印刷费、试验用药剂等费用。
该公司的经营范围为销售农业生产资料(种子、种苗、化肥、农药)、提供农作物病虫害防治及农业技术的推广和提供农业方面的技术服务等。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是指企业从事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该公司从事农业生产资料的批发、零售并提供农作物病虫害的防治及农业技术推广和农业方面的技术服务,是销售货物并兼营劳务的行为。
但是,该植保公司在实际经营业务中,对这种兼营行为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而是直接开具批发、零售农业生产资料的发票,免费提供农业技术服务或劳务,将病虫害防治、技术指导的劳务收入隐含在农业生产资料的销售里面,导致会计账面上只核算了应税项目即农业生产资料的批发和零售业务,而没有对免税项目,即病虫害防治及农业技术方面的指导劳务进行分别核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第一条的规定,企业所得税的各类减免税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骉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骍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的相关规定办理。
兼营不同应税行为的税务筹划
兼营不同应税行为的税务筹划高顿网校友情提示,最新通化会计实务汇总相关内容兼营不同应税行为的税务筹划总结如下:现行税制,关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种对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提供不同税率的劳务及不同消费税税率的应税消费品计算税额时,规定都是一致的,那就是从高适用税率。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这样,有利于保证税收收入,也促使纳税人分别核算。
而在退税时,如果未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则从低税率退税。
如对出口应税消费品退税率的确定,企业应将不同消费税税率的出口应税消费品分开核算和申报,凡划分不清适用税率的,一律从低适用税率计算应退消费税税额。
这样,也有利于国家的税收,而对纳税人不分别核算都是无利的。
但这些规定只是对同一税种下适用不同税率的规定。
而对不同税种下税率不同,却没有从高适用税率的规定。
税法对兼营不同应税行为的货物,劳务时规定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纳税人兼营应税劳务与货物或非应税劳务(加工,修理修配)的,应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其应税劳务与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
纳税人兼营的应税劳务是否应当一并征收增值税,由国家税务总局所属征收机关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纳税人兼营非应税劳务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的销售额。
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其非应税劳务应与货物或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
纳税人兼营的非应税劳务是否应当一并征收增值税,由国家税务总局所属征收机关确定。
”这样看来两个细则的规定是一致的。
那就是:1、兼营增值税的货物,劳务与营业税的劳务,在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一并征收增值税。
【老会计经验】纳税主体的各种兼营行为的税负分析
【tips】本文是由梁老师精心收编整理,值得借鉴学习!【老会计经验】纳税主体的各种兼营行为的税负分析兼营行为是指纳税主体同时销售增值税的应税货物或提供增值
税应税劳务以及从事营业税的应税劳务,并且这两种经营活动并无直接的联系和从属关系。
具体讲,就是增值税的纳税主体同时经营不同税率的货物、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税纳税主体同时经营不同税率、税目的营业税应税项目;增值税或营业税纳税主体在从事与其自身纳税人身份相一致的应税项目的同时,还从事其他与其纳税人身份不一致的流转税项目,并且所从事的这些项目之间并无直接的联系和从属关系。
税法规定,纳税主体从事兼营行为的,应分别核算其销售额﹑营业额,并相应计征其增值税﹑营业税,不分别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的,其货物﹑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税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
税法对上述兼营行为如何征税作出了明确的界定,但纳税主体的经营行为本身是由纳税主体自行决策的,纳税主体完全可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结合税法的规定,对其经营行为作出合理﹑合法的安排,以获得节税收益。
在兼营行为的纳税筹划中,难度较大的是纳税主体同时从事增值税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纳税筹划。
现行税法对营业税共设置了九个应税项目,按照行业﹑类别分别采用了不同的比例税率。
其中,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统一执行3%的税率,金融保险业﹑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执行5%的税率,娱乐业执行5%~20%的幅度税率;此外,税法还规定了各种税收优惠政策。
纳税人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按照营业额和规定的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其公式为:应纳税额=营业额×适用税率。
其中:。
【老会计经验】混合销售行为税务筹划案例
【老会计经验】混合销售行为税务筹划案例税法对混合销售行为,是按“经营主业”来确定征税的,只选择一个税种:增值税或营业税。
在实际经营活动中,企业的兼营和混合销售往往同时进行,在税收筹划时,如果企业选择缴纳增值税,只要使应税货物的销售额占到总销售额的50%以上;如果企业选择缴纳营业税,只要使应税劳务占到总销售额的50%以上。
也就是企业完全可以通过控制应税货物和应税劳务的所占比例,来达到选择作为低税负税种的纳税人的目的。
某建筑材料公司,在主营建筑材料批发和零售的同时,还对外承接安装工程作业。
假定该公司某年度混合销售行为较多,当年销售建筑材料销售额为200万元,购进项目金额为180万元,增值税税率和进项税率均为17%,取得施工收入180万元,营业税税率3%,那么该公司如何进行税收筹划?该公司实际增值率=(200-180)/200×100%=10%,而D(注:D为增值率,增值率=营业税税率/增值税税率×100%)=3%/17%×100%=17.6%公司实际增值率<D,选择缴纳增值税合算,可以节税:(200+180)×3%-(200×17%-180×17%)=8(万元)。
反之,如果该公司实际增值率大于D,则就选择缴纳营业税,设法使营业额占到全部营业额的50%以上。
上述是企业可以通过变更“经营主业”来选择税负较轻的税种。
但在实际业务中,有些企业却不能轻易地变更经营主业,这就要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采取灵活多样的方法来调整经营范围或核算方式,规避增值税的缴纳。
立新锅炉生产厂有职工280人,每年产品销售收入为2800万元,其中安装、调试收入为600万元。
该厂除生产车间外,还设有锅炉设计室负责锅炉设计及建安设计工作,每年设计费为2200万元。
另外,该厂下设6个全资子公司,其中有立新建安公司、立新运输公司等,实行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该厂被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对其发生的混合销售行为一并征收增值税。
【会计实操经验】兼营的定义及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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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实操经验】兼营的定义及处理
1、定义
兼营,故名思义,指的是纳税人经营的业务中,既含有增值税应税项目,也有营业税应税项目,但是二者的发生没有直接的关联或从属关系,业务的发生互相独立。
归纳现行的增值税、营业税和“营改增”试点税收的相关法律中规定,兼营可分为三类,其税务处理分别如下:
(1)兼营增值税和营业税项目:纳税人兼营应税行为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应当分别核算应税行为的营业额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其应税行为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行为营业额。
(2)兼营不同增值税税率项目:增值税纳税人兼营适用不同增值税税率的货物或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3)兼营减税、免税项目: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2、涉税处理
(1)随着企业的多元化发展,企业兼营多项应税业务的情形增加,税法要求纳税人分开核算不同的应税项目,否者由税务机关核定应税行为的营业额或者从高税率征收,甚至不得享受减免税。
(2)进项税额的涉税处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
一般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分开核算的证明
一般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分开核算的证明摘要:一、背景介绍二、一般纳税人的概念和税收政策三、兼营免税项目的相关规定四、分开核算的证明要求和流程五、总结与建议正文:一、背景介绍随着我国税收政策的不断完善,越来越多的企业需要了解和掌握一般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分开核算的相关知识,以便合规地进行税务申报和核算。
本文旨在对此进行详细解读,以便纳税人更好地理解和操作。
二、一般纳税人的概念和税收政策一般纳税人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年应税销售额超过500 万元的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可以抵扣购进的货物、劳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的增值税。
税收政策方面,一般纳税人需要按照一定的税率缴纳增值税,同时可以享受一些税收优惠政策,如购买生产设备可享受增值税抵扣、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
三、兼营免税项目的相关规定兼营免税项目是指企业在经营过程中,既有一般应税项目,又有免税项目。
对于兼营免税项目的企业,需要对免税项目进行单独核算,以区分税收待遇。
免税项目包括:农业生产、服务业、金融业、建筑业等。
四、分开核算的证明要求和流程1.证明要求企业需要提供免税项目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成本、费用等相关数据,以证明其符合免税条件。
同时,企业还需要提供税收优惠明细表、免税项目明细表等相关资料。
2.流程(1)企业进行内部核算,整理相关数据和资料;(2)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证明资料;(3)税务机关对企业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确认其符合免税条件;(4)税务机关开具《一般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分开核算证明》,企业凭此证明进行税务申报和核算。
五、总结与建议一般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分开核算是一项重要的税收政策,企业应充分了解相关政策,合规地进行核算。
同时,企业还应关注税收政策的动态,以便及时调整经营策略,降低税收成本。
混合销售与兼营的税收筹划技巧
混合销售与兼营的税收筹划技巧简介:混合销售和兼营是企业经营过程中常见的销售模式,对企业来说,如何通过合理的税收筹划技巧来减少税负,提高经营效益是一个重要的课题。
本文将介绍混合销售和兼营的税收筹划技巧,帮助企业进行合法的税收规划。
第一部分:混合销售税收筹划技巧混合销售指的是将多个商品或服务捆绑销售给客户。
针对混合销售,企业可以采取以下税收筹划技巧来降低税负,并提高经营效益:1. 合理划分销售价格在混合销售过程中,企业可以根据不同商品或服务的成本、需求量等因素,合理划分销售价格。
通过合理的定价策略,可以在销售中更好地分摊成本,从而降低税负。
2. 利用减税政策针对某些享受减税政策的商品或服务,企业可以合理调整混合销售中的商品组合,以便最大程度地享受相应的减税政策,减少纳税额。
3. 合理分拆销售对于某些不享受减税政策的商品或服务,企业可以考虑将其与其他商品或服务分拆销售,并符合相关税收规定,以减少不必要的税负。
4. 合理选择计税方法在混合销售中,企业有多种计税方法可供选择,如增值税实际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等。
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最有利于自身的计税方法,以减少税负。
5. 充分利用增值税抵扣对于企业来说,合理使用增值税抵扣政策,可以将购置和运营成本中所产生的增值税抵扣,以降低纳税额。
第二部分:兼营税收筹划技巧兼营是指一个企业同时从事多种经营活动,这种经营模式也需要采取相应的税收筹划技巧来提高经营效益,降低税负。
1. 合理划分收入归属针对兼营的企业,可以合理划分收入归属,将收入合理分配到不同的经营部门或项目中。
这样可以分散税负,以降低整体的税负水平。
2. 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兼营企业经营多个行业或项目时,可以利用各行各业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减少纳税额。
3. 合理安排成本结构对于兼营企业来说,合理安排成本结构是降低税负的重要手段。
企业可以通过调整成本结构,将各项成本分配到利润较低的项目中,以降低税负。
4. 充分利用税收规划工具对于兼营企业来说,充分利用税收规划工具,如税收优惠政策、资产配置等,可以有效地减少税负,提高经营效益。
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单独核算可节税
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单独核算可节税随着国家经济的快速发展,兼营免税减税项目成为了企业在降低税收负担和优化资金运作的重要手段之一。
通过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单独核算,企业可以有效地减少税收支出,实现合法合规的税收优化。
本文将从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定义、单独核算的优势、税收优化的原则以及如何实现单独核算等方面进行分析,以帮助企业实现更加优质可持续的发展。
首先,什么是兼营免税减税项目?兼营免税减税项目是指企业在其主营业务外,开展与免税减税相关的业务活动,从而获得税收优惠的一种经营模式。
免税减税项目的具体形式包括但不限于免税商店、免税购物中心、免税展销会等。
例如,某旅游企业在其主要的旅游服务业务之外,还开设了免税商店,为境内外旅客提供免税购物服务,从而获得了免税减税的优惠政策。
在兼营免税减税项目时,采取单独核算的方式对免税减税项目进行分开管理,可为企业带来以下优势。
首先,单独核算可以清晰地区分免税减税业务和主营业务的收入和支出,有利于企业进行精确的财务分析和绩效评估。
其次,通过单独核算,企业可以更好地满足税务部门对于免税减税项目的审计和监管要求,减少潜在的税收风险。
此外,单独核算还有利于免税减税项目的资金管理和运营规划,提高企业的经营效率和竞争力。
然而,企业在进行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单独核算时,应遵循一些税收优化的原则。
首先,合法合规是税收优化的基本原则,企业应确保免税减税项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在税务部门的监管下进行。
其次,适度合理是税收优化的关键原则,企业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结合免税减税政策的具体要求,制定合理的免税减税项目管理和运营策略。
同时,企业还应注重风险管理,避免因错误操作或违规操作导致税务风险的发生。
那么,如何实现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单独核算呢?首先,企业应建立完善的财务制度和会计政策,确保免税减税项目的数据可以与主营业务分开记录和核算。
其次,应设立专门的免税减税项目管理机构或工作组,负责兼营项目的规划、运营和监管。
兼营营改增业务须分开核算
兼营营改增业务须分开核算近年来,我国营业税改为增值税(营改增)政策的实施,在税收改革中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有助于降低企业税负、推动经济发展。
然而,对于兼营营改增业务的企业来说,要注意分开核算是非常重要的。
兼营营改增业务的企业指的是既从事增值税纳税人业务,同时又从事非增值税纳税人业务的企业。
对于这类企业来说,分开核算非常必要,这样可以有效地避免纳税风险,确保纳税申报的准确性和合规性。
首先,兼营营改增业务的企业需要将增值税纳税人业务和非增值税纳税人业务进行分开核算。
根据税法的要求,增值税纳税人必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非增值税纳税人则开具普通发票或者其他符合规定的发票。
为了确保发票的准确性和合规性,企业应当将两类业务的发票开具和管理进行分开核算。
其次,兼营营改增业务的企业需要将增值税的进项和销项进行分开核算。
进项指企业购买商品、接受服务等支付的增值税,销项则是企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等收取的增值税。
在核算时,企业需要将进项和销项进行分开核算,以确保纳税申报准确无误。
只有进行有效的进销项分开核算,才能确保企业在申报增值税时能够正确计算纳税金额,避免纳税的错误。
同时,企业还需要对兼营业务进行合理的税负分担。
虽然兼营营改增业务的企业在申报增值税时需要分开核算,但是企业的税负分担还是需要进行合理的安排。
对于兼营业务的企业来说,税收成本的合理分担对于企业的经营和利润是至关重要的。
此外,对于兼营营改增业务的企业来说,还需要注意税务合规的问题。
分开核算是确保纳税申报准确性的前提,也是保证税务合规的重要手段。
税务合规包括企业在纳税申报过程中的合法性、规范性和及时性等方面。
兼营营改增业务的企业在进行申报时,需要遵循税法的规定,按照分开核算的原则分别申报增值税和其他税种的税款。
值得注意的是,兼营营改增业务的企业需要进行频繁的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
由于不同税务种类的业务需要分开核算,企业需要根据税务和会计的规定,及时向税务部门申报纳税,并缴纳相应的税款。
兼营行为中的税收如何筹划
兼营⾏为中的税收如何筹划现⾏《消费税暂⾏条例》及相关法规对应征消费税的不同商品规定了3%-50%的⽐例税率或不同⽔平的定额税率。
同时规定,纳税⼈经营不同税负的应税产品时,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销售额、销售数量,或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从⾼适⽤税率。
对此,纳税⼈可考虑从以下两个⾓度进⾏税收筹划,以避免在消费税兼营⾏为中承担不必要的税收负担。
⼀、将不同税负应税产品的销售额和销售数量分别核算在企业的⽣产经营中,往往会发⽣同⼀企业⽣产不同税负产品,并分别销售的情况。
这时,企业从降低⾃⾝税收负担的⾓度考虑,应严格将不同税负产品的销售额和销售数量分别核算,否则将⾯临对全部产品统⼀适⽤⾼税率的可能。
例如,某酒⼚2002年6⽉⽣产并销售粮⾷⽩酒100吨,实现销售收⼊50万元,同时销售酒精50吨,实现销售收⼊10万元。
按照规定,粮⾷⽩酒应在缴纳25%从价税的基础上再缴纳每公⽄0.5元的从量税,酒精则按照销售价格的5%缴纳消费税。
如果该企业将所销售的⽩酒和酒精的销售数量和销售额分别核算,那么其应缴纳的消费税为18万元(500000×25%+100×1000×0.5+100000×5%)。
如果该企业没有将两种产品分别核算,那么其应从⾼适⽤税率,即将全部产品按照粮⾷⽩酒纳税,这时企业该⽉应缴纳消费税22.5万元[(500000+100000)×25%⼗(100+50)×1000×0.5],⽐原来增加了4.5万元的税收负担。
从理论上讲,“分别核算”似乎是⼀件很简单的事,仍实际操作中并⾮如此,它要求企业在合同⽂本设计、存货管理、财务核算等过程中,都应做到严格管理。
1.合同⽂本设计。
假设上述酒⼚在7⽉份与某供销合作社签订的合同中,企业共销售了40吨粮⾷⽩酒和40吨酒精,实现销售收⼊28万元。
由于该合同⾦额较⼤,企业销售⼈员只注重销售业绩,未将销售合同中⽩酒和酒精的销售额分别核算,这样,企业的该项销售就只能全部按粮⾷⽩酒缴纳消费税,从⽽增加了企业税收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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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ps】本文是由梁老师精心收编整理,值得借鉴学习!【老会计经验】兼营纳税筹划:分别核算可减兼营行
为的税率
兼营行为是指企业除主营业务外,还从事其他各项业务,一种是同一种税税率不同。
如同是增值税的应税项目,既包括适用17%税率的货物,同时又兼营13%低税率的货物;另一种是不同税种税率不同,如增值税纳税人在其从事应税货物或应税劳务的同时,还从事属于征收营业税的各项劳务。
具体分析:
税种相同、税率不同。
例如供销系统企业,一般既经营税率为17%的生活资料,又经营税率为13%的农业用生产资料等。
不同税种、不同税率。
这种类型的税通常是指企业在其经营活动中,既涉及增值税项目又涉及营业税项目。
例如,增值税纳税人在其从事应税货物或应税劳务的同时,还从事属于征收营业税的各项劳务等。
兼营应税和免税项目:一个增值税纳税人可能同时经营应税和免税项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单独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单独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分别核算企业从事以上两种兼营行为的纳税人,应当分别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