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视阈下的法律社会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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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变迁与法律变迁的一般理论

社会变迁与法律变迁的一般理论

社会变迁与法律变迁的一般理论作者:王瑞来源:《大观周刊》2013年第03期摘要:任何的法律发展都建立在社会发展之上,任何一种法律制度都是由经济与社会铸造而成,都深刻地蕴涵在一个社会的结构之中,法律的生成与演进是与社会及其变迁密切相关的,社会调整与变迁也必然最终引发法律秩序的调整与变化。

关键词:社会变迁法律变迁关系西方法律社会学派的著名代表人物埃利希曾在《法律社会学原理》一书的序言中指出:“在当代以及其他任何时代,法律发展的重心既不在于立法,也不在于法学或者司法判决,而在于社会本身。

”这基本上涵盖了法律社会学的全部精髓,质言之,法律的生成与演进是与社会及其变迁密切相关的。

看一看法律史就会明白,即使在国家已经掌握立法的时期,也从不缺乏巨大的法律变化,只是这种变化并非有制定法所导致,而是法律与社会在相互变革与崔动中个臻成熟。

一、法與社会变迁的关系法律不是一个自足的国王,也不仅仅是一套规则和概念的体系,任何一种法律制度都是由经济与社会铸造而成,都深刻地蕴涵在一个社会的结构之中,社会调整与变迁也必然最终引发法律秩序的调整与变化。

法律既引导社会变迁亦受社会变迁的影响,法律与社会在相互变革与崔动中个臻成熟。

1.法是社会变迁的反应法与社会变迁研究的先驱者弗利德曼(Wolfgang Friedman)教授曾经提出过如下命题:相对于社会变迁而言,法既是反应装置又是推动装置;在这两种功能中,尽管法对社会的被动反应得到了更普遍的认识,但法对社会的积极推动的作用正在逐步加强[1]。

上述命题揭示了法律与社会变迁的互动关系。

2.社会变迁与法制变迁之间关系的类型化另外一个也叫弗里德曼(Lawrence M. Friedman)的著名学者曾经对此作出了鞭辟入里的描述与分析认为,如果以变动的起源和结果为标准来考察对应于社会变迁的法制变迁,在理论上这两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其他关系可以区分为四种基本类型。

第一,起源于围绕法律系统的外部环境的社会变迁影响到法律系统,并且与此相应的法制变迁仅仅限于法律系统的内部;第二,起源于法律系统的外部环境的变迁通过法律制度最终仍然作用于外部环境,即仅仅把法作为媒介的社会变迁;第三,不是由社会变迁引起的法制变迁,即变动的原因以及变动的影响都只发生在法律系统内部,外部环境的影响可以忽略不计;第四,由于法制变迁而引起的社会变迁,即起因在法律系统内部,但影响却波及外部环境[2]。

法团视阈下社会组织参与社会管理的路径——从浙江实践看政府与社会相互增权的可能性

法团视阈下社会组织参与社会管理的路径——从浙江实践看政府与社会相互增权的可能性

资源上 的整合 。当然 , 在不 同组织 的发 育程 度 、 源 状 资 态 以及 社会 动 员 能 力 不 均 衡 的 条 件 下 , 府 在 “ 中 政 多 心 ” 序 中的地位 显得 比较 突 出 , 并不 代 表政 府 对 社 秩 但
区 组 织 、 他 社 会 组 织 的 吞 没 , 是 一 种 全 新 的 组 织 架 其 而
义 乌 工 会 改 革 化 解 劳 资 矛 盾
自改革 开放 以 来 , 江 省 义 乌 市 小 商 品经 济 迅 猛 浙 发展 , 引大量 的农村 剩余 劳 动 力涌 人 , 来 人员 已经 吸 外
超 过 本 地 人 口 。 由 于 外 来 务 工 人 员 增 多 , 分 企 业 用 部
工也不 规 范 , 资 矛 盾频 发 。义 乌 劳 务 市 场 的混 乱 以 劳
的 同时 , 社会 自身 的 管理 与调 节 手 段 也 日益产 生 与 完 善 。最 后 , 国家 自身 的权 力 结构 也 在进 行 相应 的改革 ,

还实 施 了“ 重 维 权 ” 做 法 , 双 的 主要 是 指 工 会 既保 障 职 工 的合法权 益 不 受 资 方 侵 害 , 同时 维 护 企业 的正 当 也
性 与 自主 性 的 趋 势 是 十 分 强 劲 的 , 这 并 不 意 味 着 应 但
该对 国家 的社会 控制 能 力进 行 全面 的 压缩 。中 国的 国 家与社 会 的关 系模式应 该 是一 种 既 能保 证社 会 的独 立 与 自主 , 又能 充 分 发挥 国家 对 社 会 经 济 生 活协 调 与 管
及 黑 帮草根组 织 的泛滥 , 为 危及 义 乌社 会 安 全 的“ 成 定 时 炸 弹 ” 工 会 改 革 势 在 必 行 ,9 9年 义 乌 工 会 组 织 在 。 19

社会主义文化建设视阈下的当代中国法律发展

社会主义文化建设视阈下的当代中国法律发展
法律发展 南社会发展所 驱动 , 是社 会发展 的结果 , 没
样指 出 , 要“ 建设优 秀传 统文 化传 承体 系 , 弘扬 中华
优 秀传统 文化 ” 。这种 对待 中 国优 秀传 统文 化 的态 度, 与 当代 中 国法 律发 展 的指导思 想 和法律 文化 的 发 展要 求 是 相一 致 的 。 中 国法律 的发 展 当然 要继 承 人类 已有 的一 切 文 化成 果 , “ 任 何后 继 的法 律制 度 绝不 可 能 是 在世 界 法律 文 明 发展 的大道 之 外 产 生 的, 而 是 人类 以往法 律 思想 、 法 律技 术 和法 治 经 验 的继 续 和发展 ” 口 1 2 。改革 开放 以来 , 中 国法 学 始 终 在借 鉴外 国经验 , 这在很 大程 度上 促进 了 中国法 学 的繁 荣与 发展 。然 而 , 我 们在 对 中国传 统法 律文
《 中 闫共 产党 关 于深 化 文化 体 制改 革 , 推动 社 会 主 义 文化 大发 展 大 繁荣 若 干重 大 问题 的决定 》 ( 以下
大繁 荣为 当代 中国法律 发展提 供 了 良好 的契机 。
《 决定 》 指 出, 优 秀传 统 文化凝 聚着 中华 民族 自
强不 息 的精神追 求 和历 久弥新 的精 神财 富 , 是 发 展 社会 主义 先进 文化 的深厚 基础 , 是 建设 中华 民族共 有 精神 家 园 的重 要 支撑 。要 全 面认 识祖 国传 统 文
建设 的过 程 。 中 国共 产 党 十七 届 六 中全 会 做 出 了
的法 律价值 、 法律 本体 和法 律方法 ” , 法律 文化 既 是法 律发 展一个 重要 组成 部分 , 更是 推 动法律 发展 的精 神动 力 。在 我 国深化 文化 体制 改革 , 推进 社 会

法律社会学

法律社会学

法律社会学法律社会学:又称法社会学。

研究法律和司法制度、司法机构与社会总体及各种社会因素的相互关系的社会学分支学科。

形成于19世纪末。

主要研究:法律形成的社会条件;法律制度和规范与其他社会制度和规范的关系;立法和司法的社会过程及其社会效果;法律的社会控制和社会监督机制;法律在解决社会问题、调适社会冲突和控制社会变迁中的特殊作用及社会效果等。

法律制度:有广狭两义。

广义是一国的立法制度与司法制度的总称。

狭义是调整某一类社会关系或社会关系的某一方面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如所有权制度、陪审制度等。

它体现统治阶级的意识,用来巩固统治阶级的统治、维持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法律机制:法律规范的制定、实施,直至产生调整社会关系效果的全部运用过程的综合原理。

具体含义包括:(1)法律规范的形成源于社会生活中具体的社会关系,为了使法律规范准确地反映和调整社会关系,必须对其进行合理的分类。

(2)法律的实施有不同的方式,研究不同实施方式的相互作用关系,对正确实施法律规范有重要意义。

(3)通过法律规范的实施调整社会关系。

法律效力:法律所产生的作用。

包括保护作用、引导作用、规范作用和制裁作用。

合法行为由法律保护,社会发展和改革由法律引导和规范,违法行为由法律制裁。

与法的效力不同,法的效力指法的生效范围。

法律社会化:使法律规范从外在事实转化为公民的内在价值,从客观的行为模式转化为主观的行为标准的过程。

西方法律社会学家通常把其分为五个阶段:(1)前习惯阶段。

服从法律只是为了避免惩罚。

(2)习惯阶段。

服从法律只是因为它们是法律。

(3)后习惯阶段。

支持偏离权威要求的道德原则。

(4)社会契约阶段。

维护合宪性和确保社会稳定及有秩序发展的程序。

(5)最后阶段。

只服从体现伦理道德的法律规则。

法的实施:法律规范在社会生活中得以贯彻,对一定社会关系进行调整的过程。

其实质是将法律规范中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转化为社会生活中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并将体现在法律中的意志转化为社会成员的行为。

社会法学的主要流派及思想内容

社会法学的主要流派及思想内容

社会法学的主要流派及思想内容周延摘要:西方社会在进入20世纪初后产生了社会法学。

社会法学强调研究法律的社会作用、法律的实效、法律规则生效的手段、法律与其他社会控制方法的联系等。

社会法学大概可以分为两个流派,即社会学和法学流派。

关键词:产生背景、主要流派、特点、基本思想、社会法学产生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

在这个时期进入垄断资本主义阶段的西方国家在新的矛盾推动下,社会本位的法权要求日益高涨。

尤其是经济学和社会学的发展,促使西方法学研究方法及指导思想发生变革。

“实用主义和怀疑主义成了这一时期社会思潮的主流,受此影响人们认为传统的自然法学、分析法学已经不能满足日益变化的社会对法律的要求,社会需要一种新的法学理论解决现存的社会问题。

”○1社会法学即是在此背景下形成的。

在这一时期社会法学的研究者们主要可以分为社会学和法学两个流派,孔德、韦伯、斯宾塞等代表社会学流派,他们的思想对后来的社会法学起了启蒙作用,但是由于他们的法学理论都是属于社会学的范畴中,因此他们的学说一般被称为“法律社会学”。

对他们的思想本文不多论述。

法学流派主要代表有德国的耶林、赫克,奥地利的埃利希,法国的狄骥,美国的庞德和霍姆斯。

他们是受到社会学理论影响的法学家,他们的理论属于法学范畴,因此他们的学说被称为“社会学法学”。

本文主要对这一流派的思想进行论述。

“目的法学”的代表人物——德国的耶林。

他主张法律的目的是在个人目的和社会目的之间形成一种平衡,是个人的存在既为自身也为社会。

他的著名论题是“为权利而斗争是权利人对自己的义务,主张权利是对社会的义务。

”○2个人通过斗争来维护自己的权利实际上是通过主张自己的权利来维护法律,并通过维护法律来维护社会所不可缺少的秩序。

“利益法学”的主要代表人物——德国的赫克。

该学派发挥耶林关于法律是保护“社会利益”或“共同利益”、反对威胁“社会利益”的个人利益。

不过他又把耶林的理论同强调法官的自由意志密切结合起来。

2021-2022学年辽宁省锦州市国家公务员公共基础知识真题一卷(含答案)

2021-2022学年辽宁省锦州市国家公务员公共基础知识真题一卷(含答案)

2021-2022学年辽宁省锦州市国家公务员公共基础知识真题一卷(含答案)学校:________ 班级:________ 姓名:________ 考号:________一、单选题(10题)1.刚刚过去的“618”购物促销节,我国线上线下消费市场交出亮眼的成绩单:截至6月18日24点,( )京东平台累计下单金额达1592亿元,再次打破去年自己创下的交易纪录。

A.网易严选平台B.唯品会平台C.京东平台D.聚美优品平台2.9月23日是秋分日,我国将迎来第一个( )。

A.中国农民节B.中国丰收节C.中国三农节D.中国农民丰收节3.()适用于会议讨论重大决策事项。

A.决议B.决定C.通知D.意见4.监察机关应当严格按照程序开展工作,建立问题线索处置、调查、审理各部门相互()、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

( )A.配合B.协调C.合作D.协作5. 11 月26 日电,河北省政府办公厅日前印发《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实施方案》,明确提出到2020 年,基本建立权责清晰、管理科学、治理完善、运行高效、监督有力的现代医院管理制度。

要健全医务人员的考核考评体系,严禁给医务人员()。

A.设定转化考核指标B.设定转化指标C.设定创收指标D.设定收入指标6.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8月29日宣布,2018年国家网络安全宣传周将于9月17日至23日在全国范围内统一举办,主题是“()”。

A.共建网络安全,共享网络文明B.网络安全·人人有责C.共筑安全·赢在未来D.网络安全为人民,网络安全靠人民7.监察机关对于案件中的()问题,可以采取鉴定措施。

( )A.一般性B.专门性C.特殊性D.普遍性8.公文附件是公文正文的说明、补充或者参考资料。

下面做法不符合附件编排规则的是(’)。

A.附件的格式同正文B.“附件”二字用小号黑体字C.另外编排并在版籍之前与公文一起装订D.不一起装订而在附件左上角予以标注9.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启动2018年脱贫攻坚督查巡查工作,决定于6—9月分三批、每批7—10天对( )22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督查巡查。

法律社会学基本原理

法律社会学基本原理

法律社会学基本原理法律社会学是一门研究法律与社会之间相互关系的学科,旨在深入理解法律的社会功能和作用。

它关注法律是如何在社会中发挥作用、法律与其他社会制度之间的相互影响,以及法律规则和价值观在社会中如何形成和变化等问题。

下面将重点介绍法律社会学的基本原理。

一、社会构成法律法律是社会的产物,是社会之规范。

法律的成立与发展离不开社会的需要和反映,法律是社会秩序和权力制度的表现形式。

因此,法律不能孤立地被看待,它需要结合社会生活的具体背景来理解。

法律社会学认为,法律是一种社会现象,它经过一定的历史发展和演进,是人们共同创造的结果。

二、法律受社会文化影响法律是社会文化的反映,它与社会的文化背景密切相关。

法律体现了社会文化中的价值观、信仰和道德规范,同时也受到社会文化的影响而不断变化。

例如,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体系具有不同的文化特点,反映了不同社会文化的差异。

法律社会学通过研究法律与社会文化之间的关系,揭示了法律与社会文化相互影响的机制。

三、法律的正当性与公正性法律的正当性和公正性是法律社会学关注的重点。

法律应该具有正当性,即符合社会价值观、公共利益和公认的正义观念。

否则,法律的效力和约束力将受到质疑。

同时,法律的公正性也是法律社会学研究的核心问题,即法律如何公平地对待不同利益群体、不同社会阶层的人,避免法律对特定群体的偏袒或歧视。

四、法律与权力关系法律与权力之间有着密切的联系。

法律为权力的行使提供了框架和限制,进而维护了社会的秩序和稳定。

权力在法治社会中是受到法律的约束和制约的,法律能够对权力进行规范,保证权力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然而,法律与权力之间也存在相互作用和制衡的关系,法律的实施需要依赖权力的执行,而权力的行使也会影响法律的有效性。

五、法律的包容性与变迁性法律的包容性与变迁性是法律社会学研究的关键问题。

法律作为社会规范,需要适应社会的变化和发展,与社会的需要相适应。

随着社会的变革,法律也需要不断地进行调整和变革。

论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反腐政治体系的构建——党的权力运行秩序视阈下的解读

论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反腐政治体系的构建——党的权力运行秩序视阈下的解读

中央领导集体在继承我党廉政 建设有益 经验的基础上 , 积极探 索构 建反腐政 治体 系。 在政 党文化层面. 积极 推进观念化意识形 态的创新 , 为有效有序运行 党的权 力提供科 学而恒定的价值方 向和准 则规 范; 在 内政 治 社会化层 面, 强化对领导干部 的政 党文化 内化教 育 ; 在政 治制度层 面突 出准则和规 范的实施 以及 源 头防治
党的十四大之后 , 伴随社会 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全面建立及其实践的深入 , 市场经济新体制因素 在全方位地消解传统旧体制弊端的同时, 也因 自身还处于“ 建立 ” 而不是“ 建成” , “ 稚嫩” 而不成熟和不 完 善 的状况 , 从 而 滋生 了大量诱 发 腐败 的劣 变生 态 因子 。为此 , 党 就新 条件 下如 何有 效地 构建 反腐 政
势下党 的权力正确运行的价值方 向问题 ,即不是过去那种在强调权力人民性属性时却否认权力人民 性 宗 旨内涵 的 与时俱 进 性 , 固守 革命 时期 权 力运 行 轨迹 之路 的“ 左” , 也 不是 那种 企 图否 认权 力人 民性
属性 , 将 权 力运 行 引入 到资 本 主义 歧 途 的 “ 右” , 而 是在 坚 持权 力 人 民性 属 性 的前 提下 , 通 过 社会 主 义 具 体制 度 的不 断改革 与 创新 , 发 展 和实 现新 时期 权力 人 民性 宗 旨的特定 内涵 ( 即领 导 和支持 民众 实 现 和巩 固权利 ) 。“ 三个 代表 ” 重 要思 想 主要解 决 了在 中 国特 色社 会 主义 建设 实践 中需要 建设 一个 什么样 的党 以及如 何建 设党 的问题 ,明确新 形 势 下权 力形 式 主体 保 障党 的权 力人 民性 属 性所 具备 的 内在 素
朱庆跃

刍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关系

刍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关系

作者: 安梅
作者机构: 商洛学院,陕西商洛726000
出版物刊名: 经济研究导刊
页码: 85-86页
年卷期: 2017年 第26期
主题词: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大学生;法律意识
摘要:近年来,我国的社会经济迅猛发展,实现了经济体制的转变,从计划经济转变为市场经济,在此形势之下,培养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势在必行。

因此,通过对当下大学生法律意识的现状进行全面分析,在此基础上,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大学生法律意识之间的关系进行了相应的探索,目的是找到培养大学生法律意识的方法和措施。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的法律和道德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的法律和道德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的法律和道德崔涌(上海交通大学人文学院, 上海 200240 )摘要:对人们的行为规范进行调整的法律和道德,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都相当重要。

在建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实践活动中,法律和道德之间完全可以取长补短,形成和谐统一的互动,共同为市场经济服务。

关键词:规范和谐市场经济在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有了较为清晰的认识以前,我们有过一段曲折和混乱的过程。

传统上关于市场经济的理解有两种,一种观点是从资源配置的意义上来谈论市场经济;另一种观点从经济运行机制的意义上来谈论市场经济,这里它被定义为完全或主要由市场调节的经济。

很长一段时间里,我们把市场经济当作资本主义的特征,在经过了计划和市场都是经济手段的全面和系统认识之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才向我们展开了一幅壮丽的图景。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综合而平衡的建设过程,需要政治、经济、文化的协调发展,这其中法律和道德规范所起的作用也是至关重要的。

无论什么样的经济形式,都不能脱离作为主体的人的存在,经济的最终作用是为人服务的,这样个体和人们的自律以及他律就显得格外重要。

作为调整人们之间关系的行为规范,法律和道德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所不可缺少的,但两者之间的差异也很突出。

法律与道德规范两者不可偏失,任何只对某一方面的拔高和看低也都不可取,应该把两者统一起来,这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

一、法律与道德的相异性道德的产生比法律的时间要早,古今中外对道德的兴趣也是一个万古常新的话题。

何谓道德,至今仍是伦理学的难题。

按照人们习惯的认识,“道德是社会以善恶评价方式、依靠内心信念和传统习惯以及社会舆论来调整的人们之间以及个人和社会之间关系的行为规范。

”①道德这种概念的使用,其表现有三种:它可以指道德观念;可以指人们交往中处理相互关系所应遵循的准则、规则;它还可以指个人的道德品质。

从法的本源来看,对法的定义有神意论、公益说和权力说的不同表达。

各种学说纷纭繁杂,按照马克思主义的法律观,法律是建立在一定经济基础之上,体现国家统治阶级的利益和意志、由国家制定和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合。

国家开放大学思想道德与法治社会实践参考答案任务要求在规定时间

国家开放大学思想道德与法治社会实践参考答案任务要求在规定时间

国家开放大学思想道德与法治社会实践参考答案任务要求在规定时间一、判断题(每题5分,共75分)1. 法与法律完全相同。

()选择一项:对错反馈法与法律密切联系,经常通用,但是又有区别。

法律是狭义上的法。

法具有一般性,而法律具有具体性。

法律一定是法,但法不一定都是法律。

正确答案是“错”。

2.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是对全体社会成员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则。

()选择一项:对错反馈正确答案是“对”。

3.随着社会主义建设的不断发展,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逐渐形成,在宪法统帅下形成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部门。

()选择一项:对错正确答案是“对”。

4.法律权威是指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力、影响力和公信力,是法律应有的尊严和生命。

()选择一项:对错反馈正确答案是“对”。

5.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虽然未能遵循法治普遍规律,却是最适合中国国情的治国理政基本方式。

()选择一项:对错反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是我们党在总结法治建设正反两方面经验基础上开辟的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中国特色法治思想,既遵循法治普遍规律,也是最适合中国国情的治国理政基本方式。

正确答案是“错”。

6.法治思维是指以法治价值和法治精神为导向,运用法律原则、法律规则、法律方法思考和处理问题的思维模式。

()选择一项:对错正确答案是“对”。

7.程序法是规定和确认权利和义务以及职权与责任为主要内容的法律。

()选择一项:对错反馈实体法是规定和确认权利和义务以及职权与责任为主要内容的法律。

正确答案是“错”。

8.《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刑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刑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选择一项:对错反馈正确答案是“对”。

9.《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选择一项:对错反馈正确答案是“对”。

建国以来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建设研究——以政治社会化为研究视阈

建国以来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建设研究——以政治社会化为研究视阈

建国以来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建设研究——以政治社会化为研究视阈建国以来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建设研究——以政治社会化为研究视阈引言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建设是中国建国以来的重要理论和实践工作。

自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中国高度重视意识形态建设,将其作为思想疆域中的重要一环。

本文旨在通过以政治社会化为研究视阈,剖析建国以来中国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建设的发展历程,探讨其中的主要成就和问题,并对未来发展进行展望。

一、政治社会化与意识形态建设的内在联系政治社会化的概念源于社会学领域,指的是通过社会和政治机构的介入,将政治价值观、信仰和行为规范内化于个体思想意识之中。

政治社会化与意识形态建设存在内在联系,政治社会化为意识形态建设提供了社会化个体的载体和基础,意识形态建设则通过政治社会化来实现信仰和行为规范的传播和协调。

二、建国初期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建设及其成就建国初期,中国围绕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建设开展了大规模的思想教育运动,通过政治社会化将共产主义思想内化于千千万万的个体,为新中国的持续发展奠定了思想基础。

在意识形态建设的过程中,中共党组织在形成了党的指导思想、党风廉政建设等方面取得了重要成就。

同时,政府也积极开展了经济建设和社会改革,为意识形态建设提供了必要的物质基础。

三、改革开放背景下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建设的复杂性与困境改革开放以来,中国面临着来自市场经济、外来思潮和信息社会的多重挑战。

这对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建设提出了新的要求和挑战。

政治社会化的难度增加,个体的思想多元化,特别是西方价值观和文化的影响日益扩大。

这些问题使中国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建设在思想信仰和行为规范的传播和内化方面面临许多困境。

党和政府推出了一系列的文化政策和思想工作措施进行回应,但仍然面临适应性不足等问题。

四、加强政治社会化,推进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建设的路径和策略为了更好地适应新时代的要求,中国需要进一步加强政治社会化,推进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建设。

首先,应加强意识形态建设的系统性和科学性,提高党内外思想教育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对几种民法“社会化”现象的评述

对几种民法“社会化”现象的评述

对几种民法“社会化”现象的评述民法发展到今天,基础理论虽然没有很大改变,但是民法制度在部分领域的变化却带来了民法学界的争论。

不仅是民法学者,而且其他部门法学者也都津津乐道于民法的“社会化”、私法的“公法化”,认为这是法律发展的必然趋势,是法律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是法律现代化的表现。

尤其是国家对民法领域干预的强化,对于私法自治的限制,民事立法、司法对于社会弱势群体的关注(例如,消费者、妇女、儿童、雇员),更坚定了大家对民法社会化的认同。

但是,民法“社会化”趋势真的存在吗?“社会化”是一个对到目前为止民法发展变化的合适表述吗?在人们谈到民法“社会化”的时候,总是会提到几种现象作为例证,事实果能胜于雄辩吗?1、租赁权的物权化罗马法(包括法国民法典)遵循“买卖击破租赁”的原则[1],现代民法则奉行“买卖不能打破租赁”。

按照通说,这种变化就是租赁权(广义上则是债权)物权化的表现,体现了对承租人的保护。

然而,历史的真实也许并不是这样,上述解释不过是一种“事后诸葛”。

我们都知道,人们对财产的利用经历了一个从实物利用到价值利用的发展过程。

在实物利用为主的时代,物的使用价值高于一切,对于物的所有人的保护就是维护他对物的实际使用,即使物已经租赁给别人,但物主的使用权益高于租赁人的使用权益,所以,法律确认,当物的所有权发生变动时,新所有权人可以解除租赁合同,自己来使用,这就是“买卖击破租赁”。

而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对物的使用已从重视实际利用到重视价值利用,只要可以取得价值收益,是否自己亲自使用并不重要,实际上在这种情况下,一切财产都尽可能资本化了,财产成为一种取得收益的手段,不再是一种“死的”物了。

为反映这种经济上的变化,也为了维护物的所有人“新式”的利益,法律转而规定“买卖不能打破租赁”。

由此看来,我们有些人所说的这个原则的出现是出于社会正义,是站在租赁人的角度,为了维护租赁人的利益,是对物主所有权的限制的观点是值得考虑的。

法律的社会学解释

法律的社会学解释

法律的社会学解释——《法律社会学导论》导读这是一本旨在对迄于20世纪80年代中期法律社会学研究作一概论性介绍的书籍。

英文版出版于1984年,汉译版由潘大松等翻译,华夏出版社1989年出版。

作者是任职于伦敦玛丽皇家学院法律系的罗杰·克特威尔教授。

19世纪末法国哲学家孔德创立的社会学不仅完全确立了自己独立学科的地位,而且在西方社会科学的广泛领域都产生了十分重要的影响,法社会学可以说是这种影响的表现和产物。

意大利社会学家安齐洛蒂在1892年出版了名为《法律哲学和社会学》的著作。

在这部著作中,他首次使用了“法社会学”这个术语,其主要用意是表达当时流行的一种思想,即:法是一种社会现象。

进入20世纪后,这个术语逐渐被法学家和社会学家广泛接受和采纳并成为一个用以标志在研究方法、研究立场上与以往传统法学或标准法学迥然不同的新学科的专门术语。

奥地利的埃利希于1913年出版了《法社会学基本原理》,该著作的出版使法社会学作为一门独立学科的地位得到正式确立。

法社会学在国际学术领域还有一些别称如“法律与社会研究”、“法律与社会学”、“法律与社会控制”、“法律与行为科学”等,对法社会学的独立的专业性学科性质与地位问题虽早已在国内外学术界取得共识,但关于其具体研究对象的问题却至今在学者中存在着分歧,主要有三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主张法社会学应研究社会中的法。

另一种观点则主张法社会学应研究法律与社会的相互关系、相互影响和相互作用及其过程。

第三种观点实际是对上述两种观点的兼容,认为法社会学既要研究社会中的法本身,又要研究与法律相应|的社会条件,法与社会的相互关系。

本书作者柯特威尔基本上是这个观点的一个代表。

他认为法社会学不是社会学的一个专业,也不是法学的一个专业,而是一种或一组对法律和法律研究的阐释,它注重按照法律准则(即法律规则、概念、原则和价值)以及法律组织(法院、法律执行机关、法律职业等)的社会根源和效果,并结合对它们的社会、经济和政治环境的系统研究,来解释法律准则和法律组织,注重设计研究方案,以便促进对社会法律性质的理论分析,更深刻地理解存在于各种社会和社会环境中的一般法和法律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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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法律社会化的进行能强有力地 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一) 法律意识、 法制观念的树立与提高为社会主义市 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保障 法律社会化的进行, 市场主体在有意、 无意的法制教育 熏陶下, 法律意识会潜移默化的得以树立和提高。 人的行为 115
收稿日期:2012-02-02 作者简介:弓丽娜(1980-) ,女,山东聊城人,讲师, 硕士,主要研究方向为青年文化与青年思想政治教育。
一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活中的地位逐步提升 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 它是按照法律的要求运行的, 这 也必然要求其成员必须以法律而不是其他的手段来规范自 己的行为。 生活于现实生活中的自然人、 法人为正常地生活、 顺利地进行生产、 经营活动必须掌握一定的法律知识, 懂得 一定的法律条文,否则生产、生活将不能顺利进行。这要求 他们必须积极主动地学习法律知识、 了解法律规范, 主动地 实现法律社会化。 可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身就为社会成员 的法律社会化提供了强大的内驱力, 推动着社会成员法律社 会化的进程。 社会成员法律社会化程度的提高, 必然会在全 社会形成一种遵纪守法、 用法的氛围, 而这又为法律社会化 向更深层次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社会条件。
是受意识支配的, 同样人的一切法律行为都是在一定的法律 意识的支配下进行的。这主要表现在执法、守法、用法等法 律活动方面。 在守法方面法律意识是保障市场主体严格守法 的必备条件, 法律只有内化为个人心里的一部分, 即树立法 律意识时,他才会自觉、自愿地做出合法的法律行为。在执 法方面, 法律意识是执法人员能否正确地执行、 适用法律的 保障。在用法方面,市场主体只有树立了法律意识,认识到 法律是解决各种社会矛盾的重要手段时, 才会自觉地运用法 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严格守法、正确执法、善于 用法正是市场经济这种法制经济健康、有序发展的关键所 在。反之市场主体将会做出走私、贩私、囤积居奇、投机倒 把等违法犯罪活动, 严重扰乱乃至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 有序发展。 法律社会化能促进市场主体法律意识的树立与提 高而这必将有力地保障市场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有序 地发展。 (二) 全体国民法律自觉性的提高, 直接影响着社会主 义市场经济的法律化水平 法律社会化的整体推进有利于全体国民法律自觉性的 提高。 因为社会主义法律是为了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 益而制定的, 与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 通过法律社 会化的进行,当国民真正认识到法律与自身根本利益一致 后,就会自觉地学法、守法,在参与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 事务管理时, 自觉地运用法律手段来维护国家、 集体和个人 的合法利益, 自觉地同一切违法现象做坚决的斗争。 久而久 之,在人民群众中就会自然而然地形成自觉遵纪守法的意 识, 全体国民的法律自觉性就会得以提高。 这将极大地促进 法律渗透于社会生活中的各个领域 (经济领域是最重要的一 个领域) 。就深度而言,它逐渐内化为国民心理的一部分。 这有利于国民法治理念的树立以及依法治国战略的实施。 依 法治国战略进一步明确经济领域的法律是为社会主义市场 经济的发展服务的,有利于法律在经济领域中作用的发挥, 从而有利于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化水平。 (三)法律社会化的进行,必将推动立法、执法环节的 完善与发展, 从而全面加快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建 设 法律社会化的推进, 国民法律意识的树立, 法律自觉性 的提高,必将促进立法、执法环节的发展。在立法方面,立 法意识主要表现为广大群众对创制法律的要求和愿望, 正是 在立法意识的指导下, 立法者才能根据现实生活的需要及时 地去制定各种法律、法规。在现阶段,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 济体制的初步建立, 立法意识主要表现为制定符合社会主义 市场经济发展的特点和规律,体现市场经济公平、公正、效 率原则,有利于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的法律法规体系。 立法者立法意识的树立与提高,必将加速这一进程的发展。 在执法方面, 执法意识是执法者正确贯彻执法、 运用法律的 保证。 执法意识的树立与提高, 有利于执法者正确贯彻执行 116
第 33 卷 第 5 期 2012 年 5 月
湖南科技学院学报 Journal of Hunan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Engineering
Vol.33 No.5 May.2012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视阈下的法律社会化
弓丽娜
(河南工程学院 人文社会科学系,河南 郑州 450007) 摘 要:市场经济从本质上说是法制经济,但法律并不是天然地被使用、遵守的,这就要求法律社会化的进行。在我国,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为法律社会化的进行创造了良好的社会条件,提供了强大的内驱力。法律社会化的进行能强 有力地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市场经济的发展与社会成员的法律社会化二者相辅相成、 相互促进、 存在着互动效应。 关键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社会化;功能 中图分类号:DF0-0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219(2012)05-0115-03 (二) 要求必须加速建立健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 展的法律规范体系 一些适应经济生活实际需要的法律、 法规的制定, 解决 了某一时期旧的法律已经不适用,人们无法可依的无措性, 为社会成员的法律社会化提供了可供习得及内化的法律知 识、法律规范,解决了社会成员在社会转型时期无法可依, 无法可内化的盲目性, 这势必会促进社会成员法律社会化的 进程。 (三)有利于确立现代社会的法律理念 市场经济的本质是市场主体的平等性, 一切市场主体无 论自然人或法人, 无论大企业或小企业, 无论其所有制性质, 均以平等的资格, 在平等的基础上进行相应的竞争。 社会主 义在本质上要求实现共同富裕,这是一种更高层次上的平 等, 所以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尤其要高扬这种平等观 念。 平等观念的高扬必然有利于破除长期以来在人们头脑中 根深蒂固地存在着的封建等级观念, 有利于民主法制观念的 梳理,有利于实现社会公正、司法公正、人人平等。民主法 制观念的树立是社会成员法律社会化的关键一环。 社会成员 法律知识的习得、 法律规范的内化及法律角色的培养其最终 目的都是为了形成现代法制的观念。 只有树立法制观念, 社 会成员才能在这种观念的指导下, 自觉地守法、 用法、 护法, 才能真正地实现法律社会化。
市场经济从本质上说是法制经济,相应的完备的法律、 法规体系是市场经济正常运转极为必要的。 但作为外在力量 的法律并不是天然地被使用、 遵守的, 这就要求法律社会化

的进行。通过法律社会化,社会成员内化法律规范,形成
法制观念、法律意识,并将其外化为遵法、守法行为,才能 为市场经济的健康、有序、高效运行提供强有力的保障。一 定程度的法律社会化的实现是市场经济的发展所客观需要 的。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 为法律社会化的进行创 造了良好的社会条件, 提供了强大的内驱力。 市场经济的发 展与社会成员的法律社会化二者相辅相成、 相互促进、 存在 着互动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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