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离婚问题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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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的法律调查报告(3篇)

离婚案件的法律调查报告(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们观念的转变,离婚案件在我国逐年增多。

离婚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复杂多样,对当事人和社会都造成了较大的影响。

本报告以某市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离婚案件为研究对象,对案件的法律问题进行深入调查和分析。

(一)案件基本情况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婚后,双方感情尚可,但近年来,由于家庭琐事、经济压力等因素,夫妻感情出现裂痕。

原告以被告有家庭暴力行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二)案件争议焦点1. 原告是否构成家庭暴力;2. 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3. 子女抚养权和财产分割问题。

二、法律调查与分析(一)家庭暴力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的规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本案中,原告主张被告有家庭暴力行为,但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

1. 原告提供的证据分析原告提供的证据包括:报警记录、医疗鉴定报告、证人证言等。

然而,这些证据存在以下问题:(1)报警记录:原告提供的报警记录中,只有一次报警记录显示被告有家庭暴力行为,但未提供其他报警记录。

(2)医疗鉴定报告:原告提供的医疗鉴定报告显示被告对其有轻微伤害,但不足以证明被告有家庭暴力行为。

(3)证人证言:原告提供的证人证言中,只有一位证人证实被告有家庭暴力行为,但其他证人未提供相关证据。

2. 被告辩称及法院认定被告辩称,原告所述家庭暴力行为并不存在,系原告为了达到离婚目的而捏造事实。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有家庭暴力行为,故驳回原告关于家庭暴力的诉讼请求。

(二)夫妻感情破裂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本案中,原告主张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但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

1. 原告提供的证据分析原告提供的证据包括:微信聊天记录、短信记录、证人证言等。

离离婚案件中认定一方有婚外情、家庭暴力、不良恶习、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等行为相关证据的效力

离离婚案件中认定一方有婚外情、家庭暴力、不良恶习、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等行为相关证据的效力

离婚案件中认定一方有婚外情、家庭暴力、不良恶习、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等行为相关证据的效力离婚案件中,作为受害一方当事人如何采集证据证明对方存在过错行为(一方有婚外情、家庭暴力、不良恶习、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等行为),在司法实践及理论界存在各种不同的见解。

但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当事人一方不能在举证期限内举出对自己有利的证据,往往要承担不利的后果,或自己的诉讼请求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因此,如何在离婚案件中收集证据及运用,对于及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非常重要的。

根据法律规定,民事诉讼证据有以下几种:1.书证;2.物证;3.视听资料;4.证人证言;5.当事人的陈述;6.鉴定结论;7.勘验笔录。

应该说,婚姻案件的处理过程中,特别是在举证证明对方有过错上,以上几类证据是大量被运用的。

但是,当事人对于证据的收集及其运用往往存在误区。

这是由于,当事人一般在离婚诉讼之前,对于法律不甚了解,往往是马上面临上法庭了,才匆匆忙忙看一下《婚姻法》等相关法律,或咨询相关律师或有经验的朋友。

并且,当事人在对于法律条文的理解上,往往是断章取义,只记得对自己有利的那一个条款,而忽视了上下文的相关联系,理解片面。

另外一个特点,是受社会各种流传的错误说法的影响,做了很多无用功。

比如,社会上流传着“谁先起诉谁吃亏”、“带孩子财产会多分”、“如果对方不同意,第一次打官司法院一定不会判离”、“只要找出对方有第三者的证据,一定能得到赔偿”等瑕疵观点,使得自己在取证方向上有所偏差,甚至“花冤枉钱、办冤枉事”的现象普遍存在。

下面几个问题谈一下:1、有必要花大量的金钱和精力去调查另一方是否有婚外情吗?在离婚案件中,由于第三者原因导致离婚的案件,在我们代理的案件中的比例占到了1/2以上。

在处理离婚案件过程中,无过错方往往掌握不了过错方的确凿证据,但又不甘心就此罢手,因此,往往耗尽心机去调查另一方有过错的证据,甚至不惜血本,请人或请“侦探公司”出面调查,而忽视了对共同财产的调查取证及证据保全工作。

法院离婚调研报告

法院离婚调研报告

法院离婚调研报告(法院离婚调研报告)摘要:本调研报告旨在对离婚案件进行深入研究,以期了解离婚的主要原因、起诉率和判决情况,并为相关决策提供依据。

通过对各地法院离婚案件的数据收集、分析和比较,得出了一些有价值的结论。

本报告共包括三个主要部分:一、离婚案件的主要原因;二、离婚案件的起诉率;三、离婚案件的判决情况。

一、离婚案件的主要原因通过对各地法院离婚案件进行分析,我们发现,导致离婚的主要原因是婚姻破裂和不可调和的矛盾。

其中,婚姻破裂包括配偶感情疏远、婚姻不和谐等;而不可调和的矛盾主要涉及家庭暴力、第三者介入等。

这些原因在不同地区之间存在一定的差异,但整体来看,情感问题和婚姻质量不佳是导致离婚最常见的原因。

二、离婚案件的起诉率离婚案件的起诉率是指离婚诉讼的数量占全国离婚人口的比例。

据我们的调查显示,起诉率在过去几年间呈现上升趋势。

其中,城市地区的起诉率明显高于农村地区。

尽管起诉率的上升表明了社会变革和人们对婚姻问题越来越重视,但也需要进一步研究和解决婚姻问题,以促进家庭稳定和社会和谐。

三、离婚案件的判决情况离婚案件的判决情况是指法院对离婚诉讼的处理结果。

通过对判决结果的分析,我们发现,在大多数情况下,法院会根据双方当事人的具体情况和证据作出公正的判决。

然而,仍然存在一些案件中,判决结果可能会受到个别法官主观因素的影响,需要通过加强司法公正与规范来解决。

结论:根据本次调研报告的结果,我们建议加强婚姻家庭教育和婚姻法律法规宣传,提高民众对婚姻问题的认知和解决能力;同时,需进一步加强司法人员的专业素养和司法公正,确保离婚案件得到公正审理。

此外,也需加强社会关爱体系建设,提供更多婚姻问题咨询和支持服务,以降低离婚的比例,促进家庭稳定和社会和谐的发展。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之女代提离婚诉讼,经法院调解离婚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之女代提离婚诉讼,经法院调解离婚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之女代提离婚诉讼,经法院调解离婚【法律依据】在我国的离婚诉讼中,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能否作为原告提起离婚诉讼,是存在争议的。

第一种观点认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由他人代为提起离婚诉讼;第二种观点认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有条件的由他人代为提起离婚诉讼;第三种观点认为是没有不要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作为原告提起离婚诉讼,现行的侵权之诉可以保护其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8条基本上采纳的第二种观点。

《婚姻法解释三》第8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有虐待、遗弃等严重损害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方的人身权利或者财产权益行为,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依照特别程序要求变更监护关系;变更后的监护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基本案情】原告:康某原告代理人:康某某(系原告女儿)被告:庄某10多年前,原告的前妻因患尿毒症病故,留下10多岁的女儿康某某。

1997年经人介绍,原告与家住奉贤的被告登记结婚。

被告有一子,前夫在工伤事故中身亡。

两人带着各自的儿女重组新家。

2003年,原告因车祸头部严重受伤,后虽然能够行走,但是智力低下,生活不能自理。

2005年,康某动迁安置了一套95平米的房屋。

为房屋的归属问题,被告与康家产生矛盾,一气之下将原告送至其浦东父母家。

父亲得不到继母的照顾,原告的女儿曾代原告向法院起诉离婚,被法院驳回。

后经当地司法所进行调解,安置房的产权归属原告女儿所有,被告享有居住权,原告的生活由被告负责照料。

2009年由于被告再次将原告遗弃在拆迁房内,原告之女(成年)遂代原告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法院审理】受理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综合对有关部门的调查以及庭审中原告的举证情况,原告康某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而被告庄某明确表示不放弃监护人资格,依据《民法通则》第1条第1款的规定,被告庄某仍然是原告康某的监护人。

法律服务工作中的离婚纠纷案例分析

法律服务工作中的离婚纠纷案例分析

法律服务工作中的离婚纠纷案例分析离婚纠纷是法律服务工作中常见而复杂的问题之一。

当夫妻关系破裂,无法解决矛盾和分歧时,他们就可能选择离婚。

离婚纠纷不仅涉及到夫妻之间的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权益问题,还可能伴随着情感纠缠和各种争议。

在法律服务工作中,需要深入分析和处理离婚纠纷案例,以满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维护社会的稳定。

本文结合实际案例,从法律角度对离婚纠纷进行分析。

一、案例背景介绍某案例中,甲乙两方因感情破裂,存在严重矛盾,决定离婚。

甲方拥有一处房产,而乙方为生活费用提供了大量资金。

此外,双方还有一个未成年的子女,对于子女的抚养权和访问权也存在争议。

二、财产分割问题分析在离婚纠纷中,财产分割是一个重要的问题。

根据婚姻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应当按照公平原则进行分割。

公平原则包括财产的共同获取来源、贡献程度、家庭责任等因素。

在该案例中,甲方拥有一处房产,而乙方为生活费提供了大量资金。

因此,在财产分割过程中,应综合考虑甲乙双方的贡献和权益,以公平原则为依据进行分割。

三、子女抚养权问题分析子女抚养权是离婚纠纷中的重要问题之一。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未成年子女由双方共同承担抚养义务,离婚后由一方行使抚养权,另一方享有探视权。

在该案例中,双方对于子女的抚养权和访问权存在争议。

法律服务工作人员应根据孩子的利益和双方的实际情况,处理好抚养权和访问权的问题,保障孩子的身心健康和正常成长。

四、情感纠缠和冲突解决问题分析离婚纠纷往往伴随着情感的纠缠和冲突。

在该案例中,甲乙双方情感破裂,存在严重矛盾。

情感的纠缠可能影响到案件的处理和解决。

法律服务工作人员应耐心倾听当事人的心声,合理化解双方的矛盾,采取合适的方式和措施,帮助当事人缓解情感纠缠,最终实现离婚事宜的顺利进行。

五、法律服务和维权策略分析在处理离婚纠纷案件时,法律服务工作人员需要采取相应的法律手段和维权策略。

首先,要帮助当事人了解离婚纠纷的相关法律规定和权益。

离婚律师谈离婚法律咨询中最常见的二十个问题

离婚律师谈离婚法律咨询中最常见的二十个问题

离婚律师谈离婚法律咨询中最常见的⼆⼗个问题离婚律师谈离婚法律咨询中最常见的⼆⼗个问题1、哪些婚姻是可撤销的婚姻?婚姻法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受胁迫的⼀⽅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结婚登记之⽇起⼀年内提出。

被⾮法限制⼈⾝⾃由的当事⼈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恢复⼈⾝⾃由之⽇起⼀年内提出。

“胁迫”,是指⾏为⼈以给另⼀⽅当事⼈或者其近亲属的⽣命、⾝体健康、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当事⼈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况。

因受胁迫⽽请求撤销婚姻的,只能是受胁迫⼀⽅的婚姻关系当事⼈本⼈。

这⾥的“⼀年”不适⽤诉讼时效中⽌、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

⼀年不提出撤销婚姻的请求的,则该项请求权永久消灭。

2、哪些情况属于⽆效婚姻?婚姻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的,婚姻⽆效:(⼀)重婚的;(⼆)有禁⽌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结婚时虽然婚姻⽆效,但是如果当事⼈向⼈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效的时候,法定的⽆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对于宣告⽆效的申请,⼈民法院不予⽀持。

3、准备离婚了,协议还是诉讼?离婚有协议和诉讼两种⽅式,各有其特点,当事⼈可以根据⾃⼰的实际情况选⽤。

⼀、协议离婚协议离婚的优点是省时、经济。

⼀般来说,如果材料齐全,半个⼩时左右即可办完协议离婚⼿续。

但是,协议离婚的要求较为严格,协议离婚必须夫妻双⽅对离婚的意思、财产分割、⼦⼥抚养等问题达成⼀致。

⼆、诉讼离婚夫妻双⽅单⽅提出离婚,另⼀⽅不同意离婚或者虽然双⽅都同意离婚,但在共同财产的分割和对⼦⼥的抚养、教育、医疗费等的问题上未达成协议,离婚诉讼当事⼈可向⼈民法院递交离婚诉讼状。

诉讼离婚相对是⽐较费时费⼒的,但如果双⽅不能达成离婚协议,这也就是必经的⼀步了。

4、协议离婚有什么条件?根据《婚姻法》和《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准予协议离婚登记的法定条件是:⼀、申请离婚的当事⼈双⽅应是⾃愿离婚。

(整理)精神病患者离婚案件出现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整理)精神病患者离婚案件出现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精神病患者离婚案件出现的问题及解决对策精神病患者是一个特殊的群体,通常的法律程序有时无法在精神病患者中实施。

近年来随着公民法律意识的增强,在日渐增多的离婚案件中,精神病患者作为一方参加到离婚案件中的比例也有所增加。

而我国法律对精神疾病患者的离婚案件缺乏具体的规定,笔者拟就此类离婚案件中出现的常见问题进行简单探讨。

一、一方为精神病患者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婚姻登记的法律效力问题根据《民法通则》第十三条的规定,精神病患者的法律地位分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限制行为能力人是指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无论结婚还是离婚,都由其自主决定。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心智丧失,不具备任何的识别能力和判断能力的精神病患者。

根据民法通则意见第6条的规定,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一些纯获利益的行为和日常生活必需的细小的行为,如乘坐公交车、购买零食等。

根据《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无效。

有的观点认为,对关系社会、家庭稳定,公民幸福、子女抚养教育等比较复杂的婚姻家庭的组成和维持,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患者,没有独立的判断能力,缺乏认知能力,因此,对涉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案件,应当作为确认婚姻无效案件处理,不能依离婚案件处理。

但《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了婚姻无效的四种情形,其中第三项“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此处的“疾病”仅指严重传染疾病和不能进行性生活的疾病,没有明确精神病是“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三条的规定,“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久治不愈,或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有精神病,久治不愈的”,视为夫妻感情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由此可以看出,该规定从另一个方面规定了该类婚姻登记的法律效力。

我国法定离婚标准研究的开题报告

我国法定离婚标准研究的开题报告

我国法定离婚标准研究的开题报告一、选题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们思想观念的变化,离婚现象越来越常见。

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2019年全国离婚率为3.36%,与2018年相比上升了0.06个百分点。

而随着离婚人数的不断增加,离婚过程中涉及到的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也愈发复杂,影响着家庭和社会稳定。

在我国,法定离婚是指在符合法定情形下,依照法定程序,由法院判决或者由民政部门发放离婚证书的离婚方式。

法定离婚标准作为离婚的前提条件和基础,直接关系到离婚是否合法、离婚后产生的法律后果等问题,是离婚法律适用的核心问题之一。

因此,本研究旨在对我国法定离婚标准进行深入探究,为完善离婚法律制度提供参考。

二、研究目的和意义1. 目的(1)了解我国法定离婚标准的历史沿革和法律体系;(2)分析我国法定离婚标准的适用条件和标准,探究离婚案件的审理程序;(3)评价我国现行法定离婚标准的合理性和局限性;(4)对完善我国离婚法律制度提出建设性意见。

2. 意义(1)对于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建设和谐社会,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2)为相关法律的制定、修改提供理论基础、指导和依据;(3)增强人们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提高法律素质;(4)对于提高中国法学研究的学术水平和推动社会发展进步,具有一定的理论价值。

三、研究内容和方法1. 研究内容本文将从以下几方面进行研究:(1)我国法定离婚的历史沿革和法律体系;(2)我国法定离婚标准的适用条件和标准,离婚案件的审理程序;(3)对我国现行法定离婚标准的合理性和局限性进行评价与分析;(4)提出完善我国离婚法律制度的建设性意见。

2. 研究方法本文将采用文献法、实证法和比较法等多种研究方法,具体如下:(1)文献法。

通过查阅法律规范、司法实践、学术研究等文献资料,对我国法定离婚标准进行深入了解与分析。

(2)实证法。

通过对案例分析和调查研究等,对我国法定离婚标准存在的问题进行实证研究。

(3)比较法。

《中国民事审判前沿》观点集成(1)

《中国民事审判前沿》观点集成(1)

《中国民事审判前沿》观点集成(1)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1、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效力问题理论界或实务界的不同观点:第一种观点: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判决承租人以出租人与第三人之间的买卖合同所确定的价格购得房屋。

第二种观点:法院只能判决撤销出租人与第三人之间的买卖合同。

第三种观点:当事人提出无效合同确认之诉,人民法院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作出判决,也可以根据形成权的理论,依法支持当事人直接购买房屋的诉讼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对该问题进行研究后,形成两种观点:多数人认为,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承租人对出租房屋的优先购买权是一种准物权性质的民事权利,具有物权效力的表象,应当依法保护。

将优先购买权理解为形成权,法律依据不足。

它只是优先缔约的权利,而不是保证买到的权利。

对准物权的保护必须要和所有权的保护有所区别。

所有权是绝对的权利,所有人出卖自己的所有物,应当尊重其缔约自由的权利,不能过多干涉,因此,承租人不能直接主张依据第三人购买房屋的条件取得房屋,只能请求确认所有人与第三人签订的买卖合同无效。

通过无效之诉,依据买卖不破租赁等原则,承租人的利益照常可以得到应有的保护。

对于“同等条件”应作宽泛理解,不仅是价格条件,还包括付款条件,以及出卖人(所有人)提出的其他条件等。

少数意见认为,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就是对所有人出卖出租房屋的限制性权利,优先权不能理解为优先缔约权,考察其内容,应当包含可以优先买到的权利,否则优先权没有实际意义,实质上体现不了对承租人权利的保护。

另外,承租人主张依据所有人与第三人签订的买卖合同约定的条件取得房屋,法院在判决时不需要判决所有人与第三人签订买卖合同,而是变更所有人与第三人买卖合同的主体,这种裁判方法和判决的执行都不会有法律上的障碍。

因此,承租人可以请求依据所有人与第三人签订的买卖合同的条件取得房屋,法院可以据此请求判决。

2、交房、办证与诉讼时效问题关于买受人在约定交房期限届满之日起超过两年请求出卖人交房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问题,有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买受人主张出卖人交付房屋的请求权应在两年诉讼时效期间内行使,超过两年诉讼时效期间请求出卖人交房的,因其怠于行使权利的状态经过诉讼时效期间丧失胜诉权。

我国离婚制度研究

我国离婚制度研究

我国离婚制度研究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人们思想观念的变化,离婚在当今社会逐渐成为一种常态,离婚制度的研究也变得愈发重要。

本文旨在探讨我国离婚制度的现状、存在的问题以及可能的改革方向。

I. 离婚制度的现状在我国,离婚制度的根本原则是“自愿离婚”。

婚姻是自愿缔结的,所以离婚也应该是自愿进行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双方可以通过协议离婚或者提起诉讼请求离婚。

1. 协议离婚协议离婚是指夫妻双方自愿达成一致意见,通过签署离婚协议书,解除婚姻关系。

此种方式主要适用于夫妻关系和睦、无争议、互相尊重的情况下。

这种方式的优势在于简便快捷、节省成本,可以避免涉及法院的审判程序。

2. 诉讼离婚诉讼离婚是指当夫妻关系面临重大困难或者不能自行解决问题时,一方可以提起诉讼请求离婚。

在诉讼过程中,法院会对夫妻关系进行调查,听取双方的陈述和证人证言,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做出裁决。

这种方式适用于夫妻关系破裂、存在争议或者无法和平解决的情况。

II. 存在的问题然而,我国离婚制度在实施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

1. 难以取得一致意见在协议离婚中,由于夫妻双方的感情破裂,往往难以取得一致意见。

一方可能出于各种原因而不愿意离婚,导致离婚程序的延迟和纠纷的产生。

这给离婚过程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2. 法律适用不够灵活目前,我国的离婚制度主要采用“过错离婚”和“无过错离婚”两种方式进行划分。

但是,这种划分方式无法准确反映夫妻关系的实际情况。

比如,对于因感情不和而离婚的夫妻来说,使用过错离婚的标准来界定他们的关系是否应该解除并不合理。

III. 可能的改革方向为了更好地适应社会发展和满足人们的需求,我国离婚制度可以考虑以下改革方向。

1. 强化家庭教育和婚姻辅导为了减少离婚的发生,我们应该注重家庭教育和婚姻辅导。

通过不断加强家庭教育,提高夫妻双方的沟通能力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增强夫妻之间的感情。

同时,为有需要的夫妻提供专业的婚姻辅导,帮助他们化解矛盾,重建和谐的家庭关系。

婚姻法律咨询常见问题

婚姻法律咨询常见问题

婚姻法律咨询常见问题经常遇到当事人咨询婚姻法律问题,为方便需要了解相关知识的朋友,特意收集了如下常见的咨询问题,供阅读者参考:1、哪些婚姻是可撤销的婚姻?婚姻法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胁迫”,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况。

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只能是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

这里的“一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

一年不提出撤销婚姻的请求的,则该项请求权永久消灭。

2、哪些情况属于无效婚姻?婚姻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结婚时虽然婚姻无效,但是如果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时候,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对于宣告无效的申请,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准备离婚了,协议还是诉讼?离婚有协议和诉讼两种方式,各有其特点,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用。

一、协议离婚协议离婚的优点是省时、经济。

一般来说,如果材料齐全,半个小时左右即可办完协议离婚手续。

但是,协议离婚的要求较为严格,协议离婚必须夫妻双方对离婚的意思、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达成一致,以上问题任何一项双方未能达成协议,则只能选择诉讼离婚,因此在协议离婚登记前,双方应签订书面的离婚协议。

二、诉讼离婚夫妻双方单方提出离婚,另一方不同意离婚或者虽然双方都同意离婚,但在共同财产的分割和对子女的抚养、教育、医疗费等的问题上未达成协议,离婚诉讼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递交离婚诉讼状。

诉讼离婚相对是比较费时费力的,但如果双方不能达成离婚协议,这也就是必经的一步了。

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离婚的起诉状

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离婚的起诉状

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离婚的起诉状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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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XXX,男/女,因在XX年XX月XX日XX地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XXX结婚,婚姻关系登记于XX年XX月XX日,现居住于XXX地。

社区矫正对象离婚案例分析

社区矫正对象离婚案例分析

社区矫正对象离婚案例分析近年来,在社会变革和家庭结构多样化的背景下,离婚案件频繁发生,其中不乏社区矫正对象的离婚案例。

本文将通过对一起离婚案例的分析,探讨社区矫正对象的离婚原因、影响以及应对措施。

一、案例背景该案例中的社区矫正对象为一名曾因涉嫌盗窃罪而获得刑事矫正处罚的男性,现已刑满释放,并在社区矫正的指导下开始了新的生活。

然而,他与妻子在矫正期间不断发生争执,最终导致两人离婚。

二、离婚原因1.心理负担:社区矫正对象常常面临着巨大的心理压力,包括社会排斥、家庭压力等。

这些压力可能导致他们在家庭生活中情绪失控,与伴侣产生争吵和冲突。

2.矛盾冲突:社区矫正对象在矫正期间可能面临就业、经济、人际关系等多方面问题。

这些问题可能引发与伴侣之间的矛盾和冲突,导致夫妻关系破裂。

3.信任问题:社区矫正对象出狱后,要重新融入社会,重建信任关系。

然而,伴侣可能对其产生怀疑和不信任,这种矛盾可能导致离婚。

三、离婚影响1.社会适应问题:社区矫正对象在离婚后可能对社会适应能力产生消极影响。

他们可能陷入消沉,无法积极投入工作和社交活动,进一步加剧了他们的心理困境。

2.家庭失去支持系统:社区矫正对象离婚后,会失去与配偶相互依赖的家庭支持系统。

在社区矫正过程中,家庭支持对于帮助他们成功融入社会起着重要作用,但离婚后,他们很可能面临着更大的挑战。

3.再犯可能性增加:离婚后,社区矫正对象可能更容易陷入社会边缘化,丧失对自身行为的控制能力。

这可能导致他们再次犯罪,加重社会风险。

四、防范措施1.心理辅导与支持:社区矫正对象需要得到心理辅导和支持,解决他们在矫正期间的内心纠结和矛盾。

相关机构可以提供心理咨询服务,帮助他们调整心态,增强心理韧性。

2.配偶教育与支持:社区矫正对象的配偶需要了解和支持他们的矫正进程。

相关机构可以开展有关矫正知识和技能的培训,帮助配偶更好地理解并支持社区矫正对象。

3.就业培训与创业支持:社区矫正对象在离婚后需要更好地融入社会。

无民事行为能力法律案例(3篇)

无民事行为能力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小明,男,8岁,系某市居民。

因其父母离婚,小明随母亲生活。

母亲因工作繁忙,经常将小明留在家中,由保姆照顾。

一日,小明在家中玩耍时,不慎从阳台摔下,造成腿部骨折。

事故发生后,小明的母亲要求保姆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费用,但保姆认为自己并无过错,拒绝赔偿。

小明的母亲遂将保姆诉至法院,要求保姆承担赔偿责任。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小明是否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保姆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1. 小明的民事行为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条规定,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小明年仅8岁,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2. 保姆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保姆在照顾小明时,未尽到监护职责,导致小明从阳台摔下受伤。

因此,保姆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 赔偿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规定,侵权人应当承担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合理费用。

结合本案实际情况,法院判决保姆赔偿小明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共计人民币10万元。

四、案例分析1.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认定:本案中,小明不满八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不能独立进行民事活动,需要由法定代理人代为进行的人。

2. 侵权责任的承担:保姆在照顾小明时,未尽到监护职责,导致小明受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保姆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3. 赔偿范围的确定:法院在判决赔偿范围时,综合考虑了小明的实际损失和保姆的过错程度,依法确定了赔偿金额。

五、法律启示1. 监护人责任: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

2. 侵权责任: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3. 合理赔偿:侵权人在承担侵权责任时,应当依法合理确定赔偿范围。

法律日常离婚案例分析(3篇)

法律日常离婚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的生活观念和价值取向日益多元化,婚姻关系中的矛盾和问题也逐渐增多。

离婚作为婚姻关系终结的一种方式,在现代社会中愈发普遍。

本文将通过对一起日常离婚案件的案例分析,探讨离婚案件的常见问题、法律依据及处理方式。

二、案例简介李某(女)与张某(男)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婚后初期,双方感情融洽,共同生活。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两人因性格不合、家庭琐事等原因,矛盾逐渐加深。

张某长期在外地工作,李某独自照顾家庭和孩子。

在张某回家期间,两人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

2019年,李某向张某提出离婚,张某表示同意。

双方在协商过程中,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等问题产生了分歧。

三、案例分析1. 离婚原因分析本案中,李某与张某离婚的主要原因是性格不合和家庭矛盾。

性格不合是导致夫妻关系破裂的重要原因之一,夫妻双方在性格、兴趣、价值观等方面的差异,容易导致沟通不畅,产生矛盾。

家庭矛盾主要体现在家庭琐事、子女教育等方面,这些问题处理不当,容易引发夫妻间的争吵和冲突。

2. 法律依据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提出离婚。

同时,离婚时应当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对子女抚养问题进行协商。

本案中,李某与张某均符合离婚条件,且双方均同意离婚,符合法律规定。

3. 财产分割问题分析本案中,李某与张某对财产分割存在分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依法分割。

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考虑双方的经济状况、财产来源等因素。

本案中,李某与张某的共同财产包括房产、车辆、存款等。

在分割财产时,应充分考虑双方的经济状况,合理分割共同财产。

4. 子女抚养问题分析本案中,李某与张某对子女抚养问题存在分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父母共同抚养,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不因离婚而免除。

在子女抚养问题上,应充分考虑子女的年龄、成长环境等因素。

关于离婚的问题50问

关于离婚的问题50问

关于离婚的问题50问问1:“与他人同居”是否构成法定离婚事由?夫妻一方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根据《民法典》第1079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问2:哪些情形下“彩礼”需要返还?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5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2项、第3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问3:何为“事实婚姻”?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7条规定,未依据《民法典》第1049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问4:妻子未经丈夫同意中止妊娠,丈夫是否可以要求离婚?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23条规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民法典》第1079条第3款第5项的规定处理。

注:《民法典》第1079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问5: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哪些财产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根据《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1063条第3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法律日常离婚案例分析题(3篇)

法律日常离婚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例分析背景甲、乙两人于2010年相识,同年年底结婚。

婚后,甲、乙两人共同经营一家服装店,生活相对幸福。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甲、乙两人之间的矛盾逐渐显现。

甲性格强势,对乙的要求严格,而乙则认为甲过于苛刻,两人经常因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

2018年,甲提出离婚,乙坚决不同意。

甲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乙离婚。

二、案例分析1. 案件焦点本案的焦点在于甲、乙两人是否满足离婚的条件,以及法院是否应判决离婚。

2.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应当提出离婚理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3. 案件分析(1)甲、乙两人是否满足离婚条件本案中,甲、乙两人因性格差异和家庭琐事发生争吵,但未涉及《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所规定的五种情形。

因此,甲、乙两人不满足离婚条件。

(2)法院是否应判决离婚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离婚案件应当先行调解。

本案中,甲、乙两人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法院应当先行调解,引导双方妥善处理矛盾。

若调解无效,法院方可判决离婚。

4. 案件处理(1)法院受理甲的离婚诉讼后,应依法进行调解。

(2)在调解过程中,法院应引导甲、乙两人妥善处理矛盾,努力维护家庭和谐。

(3)若调解无效,法院应驳回甲的离婚诉讼。

三、案例分析总结本案中,甲、乙两人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但未满足《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所规定的离婚条件。

因此,法院应依法进行调解,引导双方妥善处理矛盾。

若调解无效,法院方可判决离婚。

在实际生活中,夫妻双方应珍惜家庭,共同努力解决矛盾,维护家庭和谐。

以下为案例分析题的具体要求:1. 根据案例分析,回答以下问题:(1)甲、乙两人是否满足离婚条件?(2)法院是否应判决离婚?2. 分析本案中甲、乙两人矛盾产生的原因,并提出解决矛盾的对策。

民事案例分析:从一则案例看我国离婚的法定理由

民事案例分析:从一则案例看我国离婚的法定理由

[案情介绍]原告于某与被告王某系同村邻居,1996年确立恋爱关系,1997年12月25日在和集乡政府领取结婚证并于同年年底举行婚礼,婚后生一子,2003年7月王某的父亲故意投毒毒死于某的父亲,迫于家庭和社会舆论的压力,于某于2003年10月向法院提出离婚,王某以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为由不同意离婚,于某承认夫妻感情很好,但坚决要求离婚。

[案情分析]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于是否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产生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感情破裂”是我国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二人感情尚好,他们的婚姻关系就应该维持。

另一种观点认为:原、被告之间虽然感情尚未破裂,但婚姻是男女双方以互为配偶,建立家庭为目的的两性结合,是作为男女两性精神生活、性生活和物质生活的共同体而存在的,感情不是决定婚姻存继的唯一因素,王某的父亲毒死于某的父亲已经给于某带来痛苦,加上家庭和社会舆论的压力必然会导致于某与王某婚姻关系的破裂,根据婚姻法的本质及其存在的社会氛围,结合我国实际,应准予其离婚。

这个案子对于我国现阶段的法官来说确实是个考验。

因为我国吸收的是大陆法系的法律制度。

故法官作为“法律忠实的奴仆”只能依据法律的规定来判案。

我国的婚姻法对离婚的法定理由规定了两大类,一类是“感情确已破裂”,规定在第三十二条前三款;一类是客观理由——“一方宣告失踪”,规定在第三十二条第四款。

仔细看来,上述案例不能适用任何一条,如果严格依照法律规定,法律只能判不离,但这就必然会面对社会舆论的压力,故法官不得不在违法和违反社会道德间做出两难选择。

但如果此案交给唐代和明代的县太爷来处理就容易多了。

该县太爷尽管不是专职法官,法律水平也稍显不足,但他可以毫不思索地判离,因为《唐律》和《明律》中都明明白白地写着“诸犯义绝着离之”。

为了确保县太爷的权威,两部法律都规定了刑罚,用“杖八十”和“徒一年”来迫使不离者离婚。

古今差异归结到一点上就是“义绝”该不该入律,该不该作为离婚的法定理由规定下来,写进《婚姻法》?那就要先来看一下我国现行《婚姻法》对离婚理由的规定是否存在缺陷,然后再来了解一下什么是“义绝”,它存在的社会文化基础是什么,现行《婚姻法》吸收它是否合理,以什么样的方式吸收它?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从本案谈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诉讼效力

从本案谈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诉讼效力

从本案谈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诉讼效力从本案谈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诉讼效力从本案谈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诉讼效力从本案谈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诉讼效力一、基本案情张某诉讼其丈夫王某离婚。

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张某的儿子和丈夫都认为张某的精神有问题,并经司法精神病鉴定,张某确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张某儿子作为张某的法定代理人向法院申请撤回对王某的诉讼。

二、对该案的分歧意见及作者的观点。

本案的基本事实比较简单,但对张某儿子的撤诉申请该如何处理,存在几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作为张某的法定代理人的只能是张某的配偶王某,而不应当是张某的儿子,张某儿子无权作为张某的法定代理人对张某的诉讼权利作出处分。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应当由他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而能够作为监护人的各个人之间是有一定的顺序安排的,即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近亲属。

只有在前一顺序的监护人不存在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情况下,才由后面顺序的人担任监护人。

相关法律规定中并没有排斥配偶作为第一顺序监护人的监护权利,故应当按照监护的顺序,由作为张某配偶的王某担任张某的法定代理人,而不是由张某的儿子担任张某的法定代理人。

第二种意见认为,应当排斥王某的监护人资格。

虽然法律没有明确排斥王某的监护人资格,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条的规定,人民法院指定监护人时,前一顺序的人无监护能力或者对监护人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被监护人有利的原则从后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择优确定。

在离婚诉讼当中,张某与王某是案件的双方当事人,由王某担任张某的法定代理人来处理与王某之间的离婚诉讼明显对张某不利。

同时,法定代理作为代理的一种,应当使用代理的相关原则。

根据我国民法有关代理的相关理论,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与自己进行民事行为称之为自己代理。

而自己代理属于滥用代理权,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应当予以禁止。

失信人怎么离婚合法

失信人怎么离婚合法

失信人怎么离婚合法如果在生活中我们有出现失信的行为对我们的一些日常生活会造成一定的影响,如果是找工作用人单位看到失信的信息很可能就不会选择让你入职,如果是失信人想要离婚的也是需要办理相关手续,那么,失信人怎么离婚合法,接下来由我为您介绍失信人怎么离婚合法及其相关方面的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

一、失信人怎么离婚合法(一)办理离婚登记程序所需的材料:1、户口簿;2、居民身份证;3、结婚证;4、离婚协议书;5、近期正面彩色免冠二寸单人照片各二张。

二、离婚的条件有哪些(一)登记离婚,应符合《民法典》、《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下列五个条件:1、申请离婚的双方当事人必须是办理过结婚登记的合法婚姻关系当事人,如果是非法同居,事实婚姻当事人均无条件提出登记离婚,因此,凡无结婚证或夫妻关系证明书的登记离婚申请人,婚姻登记机关均不受理。

2、申请离婚的双方当事人应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所谓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能对离婚法律行为的法律后果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年满十八周岁、精神状况正常、能完全辨认其行为及其后果的公民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凡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只能由其代理人按诉讼离婚的方式提出,解决婚姻关系问题。

三、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如果结婚有影响吗(一)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如果结婚有影响,夫妻的一方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另一方是不能购买房屋的,但如果当事人能证明购买房屋的属于个人财产的除外。

(二)根据《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1、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2、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以上内容就是我整理的关于失信人怎么离婚合法相关内容,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不影响离婚。

办理离婚登记程序只需要带上所需的材料: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离婚协议书;近期正面彩色免冠二寸单人照片各二张,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欢迎上在线法律咨询平台,在线律师会为大家进行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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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 了无 民事行 为能力 人可能遭 受的损 害 ,但 无限制的代理婚 姻起诉有干涉他人婚姻 自由之 嫌。比较 合理的是折 中说 ,它 既尊重 了婚姻 的身份行 为的性 质 ,同时在无 民事行为能力人 的利益受 到损 害的 特殊情 况下 允许监 护人代 为提 起离婚 诉 讼 。笔 者赞 同折 中说 ,虽然 法律规定 结婚 自由 、离婚 自由 , 离婚 的意思 表示须 由本人 亲 自做出 ,但作为特殊群体的无 民 事行 为能力 人 ,其意思表示存在障碍合法权益遭受损害时无 法 寻求 救济 ,因此有 必要由监护人代为起诉。监护权是基于 亲权 ,是法 定权 ,与当事人本人意志无关 ,当无 民事行为能 力 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时 ,可 以代为起诉离婚 。再者 ,法 律 对身份行为的设计 ,不能 由他人代理是对于完全行为能力 人而言 ,因为身份行为事关 当事人切身利益 ,在诉讼 中他人 是不能代替做 出,完全 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有能力做 出合理 的 意思表示 , 可是无 民事 能力人不能正常表达 自己的意思表示 , 即使其利益受损也不知道 ,所 以监护人是可 以代 为诉讼 。再 三 ,法律条文没有 明文规定监护人不能代替无 民事行 为能力 人进行离婚之诉 ,由民法的精神 “ 法无禁止 即 自由”在保 护 他们 的利益时 ,监护人可 以代替提起离婚诉讼 。代 为起 诉只 是在程序上对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保护 , 使其有法律救济途径 , 并不必然导致离婚 。 四、离婚 后的救济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是一成不变 ,和完全 民事行为能力 是可 以互相转 化的 ,比如植 物人突然苏醒过来 、智力低下者 的智力经过治疗后恢 复 ,对 于恢 复行为能力之后的 民事法律 关系如何 调整 ,现 在的法律法规和司法实践 中也没有相关 的 规定 。无 民事行为能力未恢复行为能力前 ,其财产关系处 于 不明状 态 ,但 配偶 作为第一监护人可 以代替管理其财产 ,此 时可 以借鉴宣告失踪的制度 ,若配偶做 出对无 民事行 为能力 人的财产损害 的行为 ,则其他监护人可 以按照 申请法 院变更 监护 人 以保 护无 民事 行为 能力人 的财 产利 益 ; 而对 人身 关 系 ,若配偶在没有损害其利益 的情况下不 提出离婚 诉讼 ,借 鉴被宣告失踪人 的相关制度 ,其他监 护人也不 得提出离婚的 申请 。恢复行为能力后 ,采取撤销宣告失踪 的制度 ,财产被
青年 与社会
2 0 1 5 年1 月上 第 l 期总第5 8 3 期
无 民事行为能力人 离婚 问题探析
原 君 玉
( 郑 州大学 法学院,河南 郑 州 4 无 民事行 为能力人 的 离 婚 问题 不同于普 通人 ,因不能 自主表 达意愿而使其显 出特殊 性。尽管 《 婚 姻 法司法解 释三 》对 无民事行 为能 力人 的监 护人 能否提 出离婚做 了 规 定 ,但是 学术界对 此的争议 远不止 于此。文章将对无 民事行 为能力
人 离婚 中产生的若干问题 进行 简单探讨 。
【 关键词 】 无民事行 为能力;离婚 ;监护人
无民事行 为能 力人的标准 民法 对无 民事行 为能力人 的划分标准 为 : 不满 十周 岁的 未成年人和完全不能辨认 自己行为 的精神病人 。对 于离婚 问 题而言 , 我 国禁 止未成年人结婚 , 所 以不在本文讨论范 围内。 本人所讨论 的无 民事行 为能力人 只有完全不 能辨认 自己行为 的精神病人 。但是我 国现行 民法对无 民事行 为能力 人规 定的 范围过 于狭 窄 ,而在 司法 实践 中和学 理上对此 相关 的解 释也 不详尽 。 现代社会生活 中,由于各种突发状况和各类疾病而导致 出现许 多完全 民事行为能力人变为痴呆症患者 、植物人 、脑 瘫患 者和智力 下降至无 民事行为能力人等 ,法律并未对此是 否属于无 民事行为能力人进行规范 。司法实践 中法官没有限 制于法律的规定 ,确有将植 物人等认定为无 民事行为能力人 的案 例 ,但学理上多数学者认为应当通过采取扩张解释 、当 然解释等 ,将植物人 、脑瘫患者等置于无 民事行为能力宣告 制度之下 ,以保护无 民事行为能力人 的合法权益 。笔者认为 对无 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判定要进行扩展性解释 ,不应局 限于 法律 的规定 ,在针对具体情况时可 以将无 民事行为 能力人 的 标准放大 , 不仅要 以传统 区分方法为准 , 还要通过司法鉴定 、 医学鉴定等方式 ,对年龄 、智力 、精神状 况等进行识别 ,符 合条件的可 以被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 二、无民事行 为能力人 离婚标准 我国 《 婚姻法 》判定夫妻双方离婚的法定标准是感情破 裂 ,笔者认为此标 准有局 限性 。感情是男 女双方结 婚的重要 基础 ,但这仅 是主观标 准 ,婚姻还要 其他 客观标准 ,而法律 将感情作 为离婚与否的唯一因素 ,脱离实际 ,有损法的权威 性 和统一 性。感情 破裂是婚 姻私权利处分的范 围,表现 了婚 姻的 自然属性 , 但婚姻更多的是兼具社会色彩和物质客观 性。 笔者赞同将 “ 婚姻关 系破裂 ”作为离婚 的标准 。 无 民事行为能力人 的婚姻 中,如植物人或脑瘫患者 的婚 姻生活 中,若将 “ 感情破裂”作为离婚标准 ,则法官无法客 观判断 ,因为这类无 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法进行正常 的意思表 示, 感情 如何破裂 、 破裂 到何种程度 , 任何人无法量化判断 , 仅凭配偶 的一方之词进行判决 ,又显得 十分不 当。以婚 姻破 裂为标准 ,更具有立法上 的科学性 和实践上 的适应性 ,它不 仅包含 了感情破裂标准 ,更从 客观因素考察婚 姻关系是否已 经破裂 , 如“ 患有法定禁 止结婚疾病 的” “ 一方被宣告失踪的” , 这其 中包括 “ 配偶身份关 系解 除的愿 望”和 “ 共同生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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