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析有关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民事责任的承担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简析有关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民事责任的承担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厘定

(一)民事行为能力

行为能力是指法律所认可的一个人可进行法律行为的能力,即为本人或被代理人所为的能产生法律后果的行为的能力。因此,民事行为能力即为法律所认可的一个人可进行民事法律行为的能力。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民事行为能力可分为公民(自然人)享有的民事行为能力和法人享有的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的主体是自然人和法人。

1.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根据《民法通则》第三十六条对“法人”的定义,法人是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组织,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组织才能称之为法人,法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是法人概念的应有之义,法人不存在无民事行为能力的问题。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随着法人的诞生而产生,随着法人的消亡而消灭。

2.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情形与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情形不同。法律根据一个人可否独立以及在多大程度上可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把社会生活中的“自然人”拟制分为三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3.我国法律规定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上述《民法通则》对“自然人”法律拟制的分类,我国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两类人: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我国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法律不认可其进行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民事活动为合法行为。

二、民事活动

(一)《民法通则》规定的“民事活动”

《民法通则》虽然在其法律条文中使用了“民事活动”这一概念,但

何为“民事活动”,《民法通则》却未给出明确的定义。由《民法通则》规定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可知其法律逻辑应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行为。因此,《民法通则》法律

条文中的“民事活动”即指“民事行为”。

(二)民事活动的分类

1.民事行为的分类。人的行为可区分为合法行为、非法行为及其他行为。合法行为分为法律行为、准法律行为、事实行为。非法行为分为侵权行为、违约行为。其他行为分为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等。民事行为,按其字面含义,应为“在民事领域内人的行为。”因此上述人的行为分类,就其“民事行为”可区分为:民事合法行为、民事非法行为及其他民事行为。民事合法行为可分为民事法律行为、准民事法律行为、民事事实行为。民事非法行为可分为民事侵权行为、民事违约行为。民事其他行为可分为民事防卫过当、民事避险过当等。

2.民事活动的分类。根据上述“民事活动即指民事行为”,民事活动与民事行为具有相同的分类,此不赘述。

(三)《民法通则》第十二条、第十三条“民事活动”的内涵

1.意思能力。所谓意思能力,是指能够判断自己行为的结果的精神性

能力,包含正常的认识力与预期力。

2.民事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民法通则》第五十四条)。

在民商法领域,如无特指,民事法律行为也可以简称为法律行为。法律行为者,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因意思表示而发生一定私法效果的法律事实。因此,民事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

3.民法构建无民事行为能力制度的意图。民事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

要素,因意思表示而发生一定私法效果。未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及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因其心智不健全不具备相当的智能,不能预期自己行为的法律后果,不具备意思表示的能力,所以其行为不具备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要素“意思表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的民事法律行为。

民法构建无民事行为能力制度目的在于保护无意思能力人即未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任何自然人都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并非任何人都享有民事行为能力。自然人只有在具备应有的判断能力与认识能力时,才可能有真正的意思能力,才可能从事法律行为。当一个人尚处于幼年或因精神疾病处于心智不正常的状态下,就不具有或不完全具有此种判断能力与识别能力,如果允许他参与法律交往,并承受法律行为的后果,对这些人就可能经常造成不利。”无能力人制度是一种以牺牲社会一般人的利益来保护本人的制度。

4.《民法通则》第十二条、第十三条“民事活动”特指的是民事法律

行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为的一切民事行为,因其不具备“意思表示”要素,都不属于民事法律行为。为了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权益和保护民事行对人的利益,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相关的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因此,《民法通则》第十二条、第十三条“民事活动”特指的是以“意思表示”为

要素的民事法律行为。

(四)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有关的各类民事活动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因其不具备“意思表示”能力,其不能为民事法律行为,与其相关的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但人的本质属性为“社会性”,离开了社会,人就不能为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作为法律所拟制的一类人,也要生活在社会中,不可避免的要与社会中的他人发生各种各样的关系。除了民法法律行为之外的民事行为,如准法律行为、事实行为、非法行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可否为、如何为、及其行为后的法律效果等,法律未作统一明确的规定。

三、我国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民事责任

(一)民事责任承担的相关法理基础

1.民事责任。民事责任指的是民事主体因违反法定或约定义务而产生

的强制性法律后果。或者说,责任是义务人不履行义务时,在法律上所处之状态。据此,民事主体应承担民事责任须具备两个前提条件:(1)民事主体负有法定或约定的民事义务;(2)民事主体没有履行该民事义务。

2.民事义务。义务系法律上的当为要求,包括作为及不作为。民事义

务系民事法律上的当为要求,包括民事作为及民事不作为。

债这个词,既指债权、债务,也指债权债务关系,债务是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义务关系。债务,是应履行的义务。凡是义务都应当履行,不存在不应履行的义务,履行“不作为”的义务也应当视为一种义务的履行。因此,民事义务即为民事之债。

3.民事之债。“债者,特定之人(即债权人),本诸法律上之强制力,

使他特定人(即债务人)为给付之一种人的关系也。因债之关系之成立,债务人应负担作为或不作为之给付。债务人应负担以其财产全部,清偿债之给付义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

根据民事主体负担民事之债的原因,民事之债可以分为:法定之债和约定之债。法定之债,是指民事主体本没有为自己或他人负担义务的意思表示,但法律规定因其行为或不行为而应当负有的义务。约定之债,即意定之债,民事主体根据自己的意思表示而为自己设定的义务。侵权之债、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属于法定之债。合同之债属于意定之债。

在民事活动中,引起侵权之债的侵权行为属于典型的民事非法行为,引起不当得利之债的不当得利行为、引起无因管理之债的无因管理行为属于典型的准民事法律行为,引起合同之债的合同行为属于典型的民事法律行为。下文以我国《民事通则》明文规定的侵权行为、合同行为为例,探讨我国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民事责任问题。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法理基础

前文已经论述,民事主体承担民事责任的法理基础是:(1)民事主体负有民事义务;(2)民事主体没有履行该民事义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作为一类民事主体,其承担民事责任的法理基础也应当是:(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负有民事义务;(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履行该义务。

因此,我们判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是否须承担民事责任,其先决条件是判定: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是否负有相关民事义务,并且是否履行了该民事义务。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