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由谁来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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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什么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什么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为您推荐】库尔勒市律师屏山县律师隆昌县律师茶陵县律师寿光市律师泰和县律师简阳市律师在案件审理的过程中常常会先判定违法者是否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为这往往会对案件审理的结果会造成较大的影响。

那么到底什么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呢?下面365律师小编,就为各位简单的说明一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定义: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定义:中国法律规定,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或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

精神病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精神病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被人民法院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根据他健康恢复的状况,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宣告他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定义:从最新的规定中可以知道,我国已经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最低年龄由十周岁下降到八周岁,但由于最新的《民法通则》要在2017年10月1日开始才会正式实施,因此就目前来看,此时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最低年龄仍为十周岁,原则上具体的年龄段为10周岁-18周岁。

二、最新《民法通则》关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规定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第十七条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是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第十八条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实施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十九条不满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监护人

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监护人

一、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监护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主要是按亲权确定的。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三)成年子女;(四)其他近亲属;(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监护人虽然可代理被监护人的一切,但是有关财产,监护人是无权处置的。

如果不经过被监护人的同意,擅自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是犯法的,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监护人不可侵犯被监护人的权力,哪怕被监护人是未成年或者是精神病患者。

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根据《民法典》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

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本条是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效力的规定。

《民法典》规定,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必备要件之一。

合同作为一种民事法律行为也必须要求合同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签订的合同从主体资格上讲是有暇疵的,因为当事人缺乏完全的缔约能力、代签合同的资格和处分能力。

以前的司法实践在处理此类合同时,基本上是认定为无效合同。

本条将此类合同列入了效力待定合同中,是基于以下几点考虑:(1)此类合同与无效合同和可撤销合同不同,它并非因为当事人故意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及社会公共利益,也不是因为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而导致合同可撤销,主要是因为当事人缺乏完全的缔约能力和处分能力而造成的。

(2)这类合同可经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的承认而生效,这种承认表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签的合同是符合权利人利益的。

监护人员的主要职责是什么?

监护人员的主要职责是什么?

监护人员的主要职责是什么?监护人员的主要职责是保护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照顾其生活、对其进行教育并代理其从事民事活动等。

根据民法规定,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首先应当由其父母担任,如父母死亡或者无监护能力的,按下列顺序由以下人员担任: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的兄、姐;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一、监护人员的主要职责是什么?监护人的主要职责:1、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防止其生命健康权被不法侵害;2、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保证被监护人在生活方面的基本需求;3、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保证其财产不受不法侵害。

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可以处分其财产;4、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5、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保证被监护人的身心发育和成长;6、代理被监护人进行诉讼。

二、哪些人可以成为监护人?监护人是指对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人的人身、财产和其它一切合法权益负有监督和保护责任的人。

一般来说,未成年人、精神病患者及其他有严重精神障碍的人,都应设置监护人。

我国《民法总则》规定的监护人有以下三种情况:被监护人的近亲属,包括、成年子女、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和朋友。

这些人虽然与近亲属不同,没有必须担任监护人的法律上的义务,但是,有些是自愿承担监护责任的,经所在单位或者居委会、村委会同意,可以担任监护人。

如果没有上述监护人,则由社会和国家负责,由所在单位或者居委会、村委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三、哪些情况下需要指定监护?1、未成年人或者精神病人没有上述范围的近亲属或近亲属丧失监护能力的,有关单位或居委会、村委会可以从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其他近亲属、朋友中指定监护人。

当近亲属对于由谁担任监护人发生争议时,有关单位、组织可以进行调解并从他们中间指定监护人。

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

2、法定监护人或指定监护人因故暂时无法行使监护权,可将监护职责部分或全部委托他人承担。

植物人该如何确定监护人的程序

植物人该如何确定监护人的程序

植物人该如何确定监护人的程序一、植物人该如何确定监护人的程序1、第一步、法院宣告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植物人的近亲属或其它具有监护资格和能力的人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法院宣告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法院应当到现场了解被申请人的身体状况,调取被申请人的病历,查阅治疗状况材料,确认其昏迷不醒,呈“植物人”状态,确已不能凭自己主观意志作出任何行为,不能对任何人和事作出真实意思表示,也不能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院应当委托相关部门对被申请人进行医学鉴定,以确定被申请人确实无行为能力。

法院以判决的形式宣告被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可以根据申请人的协商(或依法指定)指定监护人。

2、第二步、指定监护人:(一)无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确定程序1.有监护资格的人员协商确定监护人。

2.不能协商确定,无行为能力人的所在单位或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指定。

3.如对指定不服,应当在30日内向法院起诉,法院受理后认为指定并无不当的,裁定驳回起诉;指定不当的,判决撤销指定,同时另行指定监护人。

4.如对指定不服,在30日后起诉的,法院也可受理,按照变更监护关系处理,即由法院审查被指定的监护人是否履行其法定职责,是否需要变更。

(二)指定行为是起诉的前置程序另外,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就无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选定发生争议时,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

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法院裁决。

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更进一步规定(《民法通则司法解释》16.对于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三款或者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由有关组织予以指定。

未经指定而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未经指定而向法院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

可见,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指定行为是起诉前的前置程序。

因此,对于法院宣告被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之后,首先由相关人员协商;其次,协商不成,相关单位制定;最后,对指定不服,可以提起诉讼。

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监护人有什么权

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监护人有什么权

⽆民事⾏为能⼒的监护⼈有什么权依据《民法典》的规定,监护⼈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实施民事法律⾏为,保护被监护⼈的⼈⾝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

所以监护⼈对⽆民事⾏为能⼒被监护⼈,享有⼀定监护权利。

⽆民事能⼒监护⼈有没有权?店铺⼩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家有帮助。

⼀、⽆民事⾏为能⼒的监护⼈有什么权利1、民事民事⾏为能⼒⼈的监护⼈对监护⼈享有监护的权利。

2、法律依据:《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四条【监护⼈的职责与权利及临时⽣活照料措施】监护⼈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实施民事法律⾏为,保护被监护⼈的⼈⾝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

监护⼈依法履⾏监护职责产⽣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监护⼈不履⾏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因发⽣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暂时⽆法履⾏监护职责,被监护⼈的⽣活处于⽆⼈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安排必要的临时⽣活照料措施。

⼆、什么是民事⾏为能⼒1、民事⾏为能⼒简称“⾏为能⼒”。

能够以⾃⼰的⾏为依法⾏使权利和承担义务,从⽽使法律关系发⽣、变更或消灭的资格。

⾃然⼈的⾏为能⼒分三种情况:完全⾏为能⼒、限制⾏为能⼒、⽆⾏为能⼒。

法⼈的⾏为能⼒由法⼈的机关或代表⾏使。

2、民事⾏为能⼒是指民事主体能以⾃⼰的⾏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简⾔之,民事⾏为能⼒为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提供了现实性。

3、民事⾏为能⼒是民事主体独⽴地以⾃⼰的⾏为为⾃⼰或他⼈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民法典》的规定,监护⼈有监护权利,监护⼈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实施民事法律⾏为,保护被监护⼈的⼈⾝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

如果需要法律⽅⾯的帮助,读者可以到店铺进⾏咨询。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监护人怎么做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监护人怎么做

⽆民事⾏为能⼒⼈指定监护⼈怎么做⽆民事⾏为能⼒⼈,需要监护⼈进⾏监护的,⽽不同的⽆民事⾏为能⼒⼈,其监护⼈是不同的,例如未成年⼈是其⽗母,成年⼈是其配偶、⼦⼥或者⽗母等,那么⽆民事⾏为能⼒⼈指定监护⼈如何做?店铺⼩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家有帮助。

⼀、⽆民事⾏为能⼒⼈指定监护⼈怎么做⽆民事⾏为能⼒⼈,就监护⼈确认产⽣争议的,可以由村委会、居住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条【监护争议解决程序】对监护⼈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有关当事⼈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有关当事⼈也可以直接向⼈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中指定监护⼈。

依据本条第⼀款规定指定监护⼈前,被监护⼈的⼈⾝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

监护⼈被指定后,不得擅⾃变更;擅⾃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的责任。

⼆、法定监护⼈的范围监护是对未成年⼈和成年精神病⼈设定专⼈保护其利益,监督其⾏为,并且管理其财产的法律制度。

法定监护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监护⼈范围和顺序的监护。

法定监护⼈可以由⼀⼈或多⼈担任。

民法典规定,未成年⼈的⽗母是未成年⼈的监护⼈。

⽗母对⼦⼥享有亲权,是当然的第⼀顺位监护⼈。

未成年⼈的⽗母死亡或没有监护能⼒的,依次由祖⽗母和外祖⽗母、兄姐、关系密切的亲属或朋友、⽗母单位和未成年⼈住所地的居委会或村委会、民政部门担任监护⼈。

成年精神病⼈的法定监护⼈的范围和顺序是:配偶、⽗母、成年⼦⼥、其他近亲属、关系密切的亲属或朋友、精神病⼈所在单位或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民政部门。

法定监护⼈的顺序有顺序在前者优先于在后者担任监护⼈的效⼒。

监护权相关法律规定

监护权相关法律规定

监护权相关法律规定对于未成年⼈和精神病⼈来说,他们是⽆民事⾏为能⼒⼈和限制⾏为能⼒⼈,需要有⼈来监护他们,保护他们的⼈⾝、财产等权益。

那么监护权相关法律规定是怎样的呢?下⾯店铺的⼩编就给⼤家介绍⼀下,希望对⼤家有所帮助。

监护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对未成年⼈、⽆民事⾏为能⼒或限制民事⾏为能⼒的精神病⼈的⼈⾝、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监督和保护的法律制度。

其⽬的是为了保护⽆⾏为能⼒⼈和限制⾏为能⼒⼈的⼀切合法权利,保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民法通则》:第⼗三条不能辨认⾃⼰⾏为的精神病⼈是⽆民事⾏为能⼒⼈,由他的法定代理⼈代理民事活动。

不能完全辨认⾃⼰⾏为的精神病⼈是限制民事⾏为能⼒⼈,可以进⾏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的同意。

第⼗四条⽆民事⾏为能⼒⼈、限制民事⾏为能⼒⼈的监护⼈是他的法定代理⼈。

第⼗六条未成年⼈的⽗母是未成年⼈的监护⼈。

未成年⼈的⽗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的,由下列⼈员中有监护能⼒的⼈担任监护⼈:(⼀)祖⽗母、外祖⽗母;(⼆)兄、姐;(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的⽗、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有争议的,由未成年⼈的⽗、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

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款、第⼆款规定的监护⼈的,由未成年⼈的⽗、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

第⼗七条⽆民事⾏为能⼒或者限制民事⾏为能⼒的精神病⼈,由下列⼈员担任监护⼈:(⼀)配偶;(⼆)⽗母;(三)成年⼦⼥;(四)其他近亲属;(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有争议的,由精神病⼈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

民法典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保护

民法典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保护

民法典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因精神缺陷、年幼或其他原因,无法进行独立的民事行为的人。

他们在日常生活中需要特别的保护和关爱。

民法典作为我国民事法律的基本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保护提供了一系列的规定和措施。

本文将从监护、协助、财产保护和人身权利保护等方面,论述民法典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保护。

一、监护监护是最重要的保护措施之一。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需要由成年人或者其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

监护人负有照料、抚养、教育和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责任。

监护人应当尽力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并提供必要的生活、医疗和教育等必需费用。

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民法典还强调了监护人的权限和义务。

监护人应当尊重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意愿,尽可能做到与其现实利益相符。

同时,监护人有权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办理相关民事手续,比如签订合同、维护权益等。

此外,监护人还需履行相应的报告义务,定期向有关机关报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情况,确保其权益得到妥善保障。

二、协助协助是指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支持。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日常生活中可能面临各种困难和问题,需要他人的协助和照料。

民法典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有权请求有关机关或者社会团体提供协助,并鼓励公民和组织积极参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照料和帮助。

同时,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近亲属、公民和组织也应当给予其适当的帮助和支持。

协助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生活照料,包括饮食起居、卫生清洁等;提供医疗照料,包括健康监护、医疗费用支付等;提供教育照料,包括特殊教育、职业培训等。

社会各界应当共同参与,促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社会生活中融入、发展和享受平等权益。

三、财产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财产保护是保障他们合法权益的重要一环。

民法典规定,监护人应当妥善保管、使用和增值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财产,并负有明确的知情义务。

监护人应当按照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利益和需要,妥善处理其财产事务,并定期向有关机关报告财产管理情况。

《民法典》知识宣传手册(三)

《民法典》知识宣传手册(三)

《民法典》知识宣传手册(三)编制2024年7月目录1.自然人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什么为准?2.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成年人的监护人是谁?3.谁担任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4.什么叫法人?5.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谁承担民事责任?6.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可以从事民事活动吗?7.哪些民事法律行为无效?8.什么情形下诉讼时效中止?9.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包括哪些?10.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得有哪些行为?11.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地下设立吗?12.居住权合同条款包括哪些?13.哪些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14.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哪些?15.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如何实现债权?16.拾得遗失物后应当如何处理?17.完成悬赏行为的人是否可以请求悬赏人支付报酬?18.什么情形下债权债务终止?19.哪些赠与合同不交付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请求交付?20.借款的利息可以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吗?21.租赁期限不得超过多少年?22.承租人在什么情形下可以解除合同?23.什么叫保理合同?24.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哪些权利可以出质?25.托运人不支付运费,承运人可以留置货物吗?26.物业服务合同包括哪些条款?27.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有约束力吗?28.什么叫行纪合同?29.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可以请求支付报酬吗?30.什么情形下,要约不可以撤销?31.什么情形下,出租人或者承租人可以解除融资租赁合同?32.人体细胞、人体组织、人体器官、遗体可以买卖吗?33.行为人在什么情形下处理个人信息不承担民事责任?34.哪些个人、组织可以作送养人?35.患者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在什么情形下不承担赔偿责任?36.什么情形下,监护关系终止?37.什么情形下,法人解散?38.行为人可以撤回意思表示吗?39.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自主决定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吗?40.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包括哪些条款?41.什么情形下,担保物权消灭?42.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单独抵押吗?43.留置权人有权收取留置财产的孳息吗?44.什么情形下,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45.处理个人信息应当符合哪些条件?46.离婚时的夫妻共同债务如何处理?47.哪些侵权行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48.什么情形下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49.出卖人多交标的物的,买受人应当如何处理?50.合伙的亏损如何分担?正文1.自然人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什么为准?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

《民法通则》第十七条规定

《民法通则》第十七条规定

【监护人】《民法通则》第十七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三)成年子女;(四)其他近亲属‎;(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

对指定不服‎的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监护是指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

法律咨询:患者情况:女,离异多年,被原单位买‎断下岗,尚不满50‎周岁,目前与其大‎姐一同生活‎,享受每月1‎70员低保‎,无其他经济‎来源。

性情古怪、抑郁,与去年出走‎后再返家时‎,出现精神疾‎病,发病时有暴‎力现象。

家属情况:母,于其父亡后‎改嫁,80多岁且‎体弱多病;女儿,离异时判给‎前夫抚养,目前刚上大‎学一年级;大姐,离异后独居‎,已退休,去年因动迁‎与患者同居‎,患者染病后‎,为申请低保‎而将患者户‎口迁至其名‎下;其余兄姐3‎人。

由于近期患‎者频繁发病‎,并程严重趋‎势,其大姐无法‎独自照顾而‎将其送医院‎治疗。

但住院费用‎高达每月1‎000多元‎。

请问专家,象患者这样‎的情况,是否属于丧‎失行为能力‎?是否应该有‎人承担监护‎、赡养责任?责任及责任‎人应如何确‎定?国家是否有‎相关的政策‎解决其目前‎的困难?中顾法律网‎律师解答:女儿已经成‎年,是法定的赡‎养义务人。

谁是赡养人‎和监护人,和户口无关‎。

从提问看,女儿对母亲‎有法定的赡‎养义务,大姐又自动‎作为监护人‎对其监护,关键问题不‎是没有监护‎人和赡养义‎务人,而是监护人‎和赡养义务‎人没有经济‎能力的问题‎。

这个问题只‎能通过向户‎口所在的民‎政局社会救‎济科申请社‎会救助,看是否能得‎到政府的救‎助。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监护人程序是什么?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监护人程序是什么?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监护人程序是什么?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监护人需要根据当事人的请求行使指定监护人的权力,又要根据所了解掌握的情况主动为当事人所涉及的没有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监护人,直至依法作出指定的决定并通知被指定人。

不管是法定监护还是指定监护,都是以被监护人为中心。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监护人程序是什么?一、指定监护人程序我国《民法通则》第17条“第十七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三)成年子女;(四)其他近亲属;(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

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对于指定监护做了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一)至(五)项所列人员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时,有关组织即依法进入了为没有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监护人的阶段,既可根据当事人的请求行使指定监护人的权力,又有义务根据所了解掌握的情况主动为当事人所涉及的没有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监护人,直至依法作出指定的决定并通知被指定人。

二、指定监护的原则不管是法定监护还是指定监护,都是以被监护人为中心,因此有关组织为没有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其近亲属中指定监护人虽然不受顺序的限制,但都必须遵守一条原则——对被监护人有利,亦即应充分考虑将被指定的监护人的监护能力。

根据第十一条的规定,认为监护人的监护能力,应当根据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状况、经济条件以及与被监护人在生活上的联系状况等因素确定。

这一原则也是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指定监护人时必须遵循的。

三、指定监护的形式根据《民通意见》第十七条的规定,“有关组织指定监护人既可以书面形式通知,又可以口头形式通知被指定人,而无须同时通知其他当事人或其它有关组织。

民法典中,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是监护人吗

民法典中,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是监护人吗

民法典中,⽆民事⾏为能⼒⼈的法定代理⼈是监护⼈吗根据法律规定,公民在⾏为能⼒上分为完全民事⾏为能⼒⼈、限制民事⾏为能⼒⼈和⽆民事⾏为能⼒⼈,⽆民事⾏为能⼒⼈由于对世界的认知还有限,需要有监护⼈来看护,那么⽆民事⾏为能⼒⼈的法定代理⼈是监护⼈吗?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解答,希望对⼤家有所帮助。

⼀、民法典中,⽆民事⾏为能⼒⼈的法定代理⼈是监护⼈吗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未成年⼈的⽗母、祖⽗母、外祖⽗母、兄、姐可以成为监护⼈。

⽆民事⾏为能⼒⼈的配偶、⽗母、⼦⼥和其他近亲属可以成为监护⼈。

其他愿意担任监护⼈的个⼈或者组织可以成为未成年⼈和⽆民事⾏为能⼒⼈的监护⼈。

如果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民政部门或具备履⾏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也可以担任监护⼈。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未成年⼈的监护⼈】⽗母是未成年⼦⼥的监护⼈。

未成年⼈的⽗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的,由下列有监护能⼒的⼈按顺序担任监护⼈:(⼀)祖⽗母、外祖⽗母;(⼆)兄、姐;(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的个⼈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第⼆⼗⼋条【⽆、限制民事⾏为能⼒的成年⼈的监护⼈】⽆民事⾏为能⼒或者限制民事⾏为能⼒的成年⼈,由下列有监护能⼒的⼈按顺序担任监护⼈:(⼀)配偶;(⼆)⽗母、⼦⼥;(三)其他近亲属;(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的个⼈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第三⼗⼆条【公职监护⼈】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的,监护⼈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履⾏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

⼆、什么情形下撤销监护⼈资格1、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健康的⾏为;2、怠于履⾏监护职责,或者⽆法履⾏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导致被监护⼈处于危困状态;3、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合法权益的其他⾏为。

民法典中的监护法规定保护无行为能力人的权益

民法典中的监护法规定保护无行为能力人的权益

民法典中的监护法规定保护无行为能力人的权益民法典是国家民事法律的基本法律,其中的监护法规定了对无行为能力人的保护措施。

无行为能力人指的是因未成年、精神疾病等原因,无法独立行使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责任的个人。

监护法的制定旨在保护这一特殊群体的权益,确保他们得到必要的照顾、支持和保护。

一、监护权的确立和变更监护权是指对无行为能力人的抚养、教育、保护和管理的权利和责任。

根据民法典的监护法规定,监护权的确立和变更需要通过法律程序来进行。

一般情况下,监护权由父母行使,但在特殊情况下,法院可以判决由其他人行使监护权。

无行为能力人的监护权确立或变更要考虑他们的最佳利益和身心健康。

法院在作出决定时,应充分听取相关证据并综合考虑各方意见,确保无行为能力人能够得到最适合他们的监护人。

二、监护人的权利和义务监护人作为无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担负着一系列的权利和义务。

首先,监护人应当履行对无行为能力人的基本生活照料和抚养义务,包括提供食物、住所、教育等必要条件。

其次,监护人有权代表无行为能力人行使民事权利和承担法律责任,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同时,监护人还应当尊重无行为能力人的意愿,尽量维护他们的个人自主权。

在行使权利的过程中,监护人应当遵守法律、道德和社会公德,不得滥用权力,不得侵犯无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

如有违法行为,将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三、监护权的终止和变更监护权并非一劳永逸,它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终止或变更。

监护权的终止可以发生在无行为能力人达到行为能力、监护人死亡、监护人自愿放弃监护权等情况下。

在这些情况下,法院将对监护权进行解除或变更。

监护权的变更可以根据无行为能力人的最佳利益和现实情况来进行调整。

例如,如果现任监护人无法履行自己的监护职责,或者存在滥用权力的情况,法院可以决定将监护权交由其他适合的人。

四、无行为能力人的权益保护除了监护法的规定外,民法典中还包含了其他相关法规,用以保护无行为能力人的权益。

比如,财产管理制度规定了无行为能力人财产的保护和管理,禁止侵占、滥用和虐待。

监护人的法定确认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监护人的法定确认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监护人的法定确认标准是怎么规定的监护人是对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负有监督和保护责任的人。

监护人必须具有完全行为能力,并依法律规定产生,有着法定的确认标准。

下面由店铺为你详细介绍监护人的相关法律知识。

监护人的确认标准《民法通则》第16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

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1款、第2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可知,担任未成年人法定监护人必须遵循下列要求:(1)未成年人法定监护人的设定。

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包括三种:一是未成年人的父母;二是未成年人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三是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等法人组织。

上述自然人和社会组织作为监护人的顺序,应当根据监护人与被监护人之间的血缘、抚养和组织等关系的远近来确定。

首先,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当然的法定监护人,并且是首位的监护人。

其次,在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情况下,由未成年人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以及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担任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

第三,在没有上述法定监护人时,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等法人组织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上述三种法定监护人,顺序在先者排斥顺序在后者。

法律上精神病人监护人的相关规定

法律上精神病人监护人的相关规定

法律上精神病人监护人的相关规定由于精神病人是需要看护的人群,因此,法律上都会规定监护人来进行看护。

那么,对精神病人监护人的规定还是什么呢?以下是由店铺为大家整理的精神病人监护人的规定,希望能帮到你们。

精神病人监护人的规定对精神病人设立的监护人。

从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的角度来看,精神病人可分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但法律规定的担任监护人的顺序是相同的。

担任监护人的顺序是:①配偶;父母;成年子女;②其他近亲属;③关系密切的、愿意承担监护责任,并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其他亲属和朋友。

④若无上述法定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夫妻离婚孩子监护权变更的情况(一)现有的监护人丧失了监护能力。

例如,无生活来源,失去劳动能力,智力有障碍等。

(二)监护人不履行监护权,即监护人有能力但不履行监护的职责,如有经济能力,但不支付,对未成年人生活,学习,成长不管不问。

(三)监护人人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利的,虐待被监护人的。

(四)由于失去监护人。

如监护人去世等情形。

一般来说在夫妻离婚后,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无权取消对方对该子女的监护权;但是,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对该子女有犯罪行为、虐待行为或者对该子女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取消的除外。

申请监护权变更的程序(一)现有监护人无法履行、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这是能变更孩子监护人的前提条件;(二)需要有人提起变更孩子监护人的诉讼请求,这包括孩子生父母,长期抚养孩子的祖父母等等,必须是与孩子生活非常亲密的亲属或组织;最后,就是法院根据具体情形,从有利于孩子身心成长的原则出发,做出变更孩子监护人的判决。

法院指定监护人流程是什么

法院指定监护人流程是什么

法院指定监护⼈流程是什么对于未成年⼈或是没有⾃理能⼒的⼈,法院是可以通过指定其监护⼈的⽅式来对其进⾏保护的,但是需要按照规定⾛⼀定的流程。

那么,法院指定监护⼈流程是什么呢?接下来,店铺⼩编将为⼤家详细地进⾏说明,希望会对您有所帮助。

法院指定监护⼈流程1、⽆民事⾏为能⼒⼈、限制民事⾏为能⼒⼈的法定代理⼈的确定关于法定代理⼈的确定问题,民事诉讼法第五⼗七条规定,法定代理⼈之间互相推诿代理责任的,由⼈民法院指定其中⼀⼈代为诉讼。

为进⼀步细化指定程序,本解释规定如下:第⼀,事先没有确定监护⼈的,可以由有监护资格的⼈协商确定。

即先确定⽆民事⾏为能⼒⼈和限制民事⾏为能⼒⼈的监护⼈,随之确定了代为其参加诉讼的法定代理⼈。

对此,民法通则第⼗六条、第⼗七条分别规定了未成年⼈的监护⼈、⽆民事⾏为能⼒或者限制民事⾏为能⼒的精神病⼈的监护⼈的确定范围。

⼈民法院可以从此范围中按照法定顺序予以确定相应的监护⼈;第⼆,有监护资格的⼈对监护⼈确定⼀事协商不成的,由⼈民法院在他们之中指定诉讼中的法定代理⼈。

对此,《民通意见》作了详细规定;第三,当事⼈没有民法通则第⼗六条第⼀款、第⼆款或者第⼗七条第⼀款规定的监护⼈的,可以指定该法第⼗六条第四款或者第⼗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有关组织担任诉讼中的法定代理⼈,即未成年⼈的监护⼈在该情形下由未成年⼈的⽗、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民事⾏为能⼒或者限制民事⾏为能⼒的精神病⼈的监护⼈由精神病⼈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

2、不能作为诉讼代理⼈的情形诉讼代理制度是各国民事诉讼法中的⼀项重要制度。

所谓诉讼代理,通说认为,是指诉讼代理⼈基于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的授权,代理当事⼈进⾏诉讼活动、实施诉讼⾏为的⼀种法律⾏为。

具有如下特征:(1)代理⾏为以作为被代理⼈的当事⼈名义实施;(2)代理⼈具有法律规定的诉讼⾏为能⼒;(3)代理⾏为不超过代理权限范围;(4)其法律后果由被代理⼈承担;(5)在同⼀诉讼中只能代理⼀⽅当事⼈进⾏诉讼,⽽不能代理双⽅当事⼈。

监护人的称谓是什么意思?

监护人的称谓是什么意思?

监护人的称谓是什么意思?监护人称谓是指对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如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负有监督和保护责任的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担任监护人▲一、监护人的称谓是什么意思监护人称谓是指对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如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负有监督和保护责任的人,也就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6~19条规定内容的人。

第十六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

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第十七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三)成年子女;(四)其他近亲属;(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

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第十八条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民法总则关于监护人的规定是什么

民法总则关于监护人的规定是什么

民法总则关于监护人的规定是什么在我国的民法总则上,根据法律规定有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之分,我们每个人都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但是,有些人却是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对于这部分人,我国民法总则规定了监护权的相关规定。

那么,民法总则关于监护人的规定是什么呢?一起来跟着小编的脚步了解一下吧!在我国的民法总则上,根据法律规定有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之分,我们每个人都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但是,有些人却是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对于这部分人,我国民法总则规定了监护权的相关规定。

那么,民法总则关于监护人的规定是什么呢?一起来跟着小编的脚步了解一下吧!▲民法总则关于监护人的规定是什么?最新《民法总则》对监护权做出的规定:监护权是监护人对于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人身权益、财产权益所享有的监督、保护的身份权。

是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和成年精神病人的合法权益实施管理和保护的法律资格。

1、关于抚养义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2、谁可以担任监护人?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1)祖父母、外祖父母;(2)兄、姐;(3)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1)配偶;(2)父母、子女;(3)其他近亲属;(4)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3、怎么确定监护人?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

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

协议确定监护人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民法典与劳动法|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几个用工问题

民法典与劳动法|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几个用工问题

民法典与劳动法|⽆民事⾏为能⼒、限制民事⾏为能⼒⼈的⼏个⽤⼯问题《民法典》被称为“社会⽣活的百科全书”,共7编,各编依次为总则、物权、合同、⼈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以及附则。

劳动法的内容虽然不包含在《民法典》当中,但《民法典》与劳动⽤⼯确实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

笔者结合《民法典》《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及司法实务,为⼤家梳理总结《民法典》中与劳动⽤⼯有关的问题,供⼤家学习参考。

说明:⽂章以讨论实务问题为主,不探讨深度的理论问题。

【条⽂】第⼆⼗⼀条 不能辨认⾃⼰⾏为的成年⼈为⽆民事⾏为能⼒⼈,由其法定代理⼈代理实施民事法律⾏为。

⼋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不能辨认⾃⼰⾏为的,适⽤前款规定。

第⼆⼗⼆条 不能完全辨认⾃⼰⾏为的成年⼈为限制民事⾏为能⼒⼈,实施民事法律⾏为由其法定代理⼈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为或者与其智⼒、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为。

第⼆⼗三条 ⽆民事⾏为能⼒⼈、限制民事⾏为能⼒⼈的监护⼈是其法定代理⼈。

第⼆⼗三【解析】⼀、条⽂解析⼀般情况下,民事⾏为能⼒依年龄进⾏划分,年满⼗⼋周岁的⼈为完全民事⾏为能⼒⼈;⼗六周岁以上不满⼗⼋周岁,以⾃⼰的劳动收⼊为主要⽣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为能⼒⼈;⼋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为限制民事⾏为能⼒⼈。

特殊情况下,当不能辨认⾃⼰⾏为时,成年⼈、⼋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为⽆民事⾏为能⼒⼈,不能完全辨认⾃⼰⾏为的成年⼈为限制民事⾏为能⼒⼈。

⽆民事⾏为能⼒的成年⼈或⼋周岁以上不能辨认⾃⼰⾏为的未成年⼈,在实施民事法律⾏为时,需要由其法定代理⼈代理,不得⾃⼰独⽴实施,否则为⽆效。

那么,如何确定法定代理⼈?⽆民事⾏为能⼒⼈、限制民事⾏为能⼒⼈的监护⼈是其法定代理⼈。

所以,只要确定了监护⼈就可以确定法定代理⼈。

1、⽗母是未成年⼦⼥的监护⼈。

未成年⼈的⽗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的,由下列有监护能⼒的⼈按顺序担任监护⼈:祖⽗母、外祖⽗母;兄、姐;其他愿意担任监护⼈的个⼈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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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由谁来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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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般是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是精神病人。

他们必须要有监护人来承担代理他们的民事行为。

我国法律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由谁来担任做出了具体的规定,律伴小编将在下文中为您提供相关的内容,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一、什么样的人可以被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构成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条件为“未满十周岁”和“完全不能辨认自己的行为”。

即年龄和认识判断能力,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构成不需要二者都具备,年龄和认识判断能力是“或”的关系,只要二者具备其一即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由谁担任
1、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
首先应当由其父母担任,如父母死亡或者无监护能力的,按下列顺序由以下人员担任:
①祖父母、外祖父母;
②成年的兄、姐;
③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或者民政部门。

2、精神病人的法定监护人
按照下列顺序由以下人员担任:
①配偶;
②父母;
③成年子女;
④其他近亲属;
⑤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此外,与精神病人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担任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也可以担任监护人。

3、未成年人或者精神病人没有上述范围的近亲属或近亲属丧失监护能力的,有关单位或居委会、村委会可以从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其他近亲属、朋友中指定监护人。

当近亲属对于由谁担任监护人发生争议时,有关单位、组织可以进行调解并从他们中间指定监护人。

4、法定监护人或指定监护人因故暂时无法行使监护权,可将监护职责部分或全部委托他人承担。

受委托担任监护人的人为委托监护人。

在此情形下,除有特别规定之外,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仍由法定监护人或指定监护人承担,但委托监护人对此确有过错的,应承担连带责任。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回答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由谁来担任这个问题的相关回答,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监护人的职责在于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财产和人身安全进行监护,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如果没有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监护人不得接受被监护人的财产。

文章来源:律伴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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