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按什么计税
融资租赁 税务政策梳理
融资租赁的税务政策梳理:
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3%。
融资租赁直租业务属于“租赁服务”中的“融资租赁服务”,“融资租赁服务”根据租赁资产的不同分为“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和“不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分别适用13%和9%税率。
承租方的税收政策: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
出租方的税收政策:融资租赁出租方应在融资租赁货物报关出口之日或收取融资租赁海洋工程结构物首笔租金开具发票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有关凭证,向主管税务局办理融资租赁货物增值税、消费税退税申报。
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退税的,待收齐退税凭证后,即可向主管税务局申报退税。
融资租赁利息收入纳税依据
融资租赁利息收入纳税依据
融资租赁是一种融资方式,融资企业向客户提供资产的购买资金,客户通过分期付款的方式偿还本息。
在融资租赁中,融资企业根据与客户签订的租赁合同每次收取的款项中,包括资产购买成本与利息成分。
融资租赁企业根据每期租赁款项中得到的利息部分,需要承担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
在确定融资租赁利息收入的纳税依据时,主要依据以下几点:
1. 确认利息收入时间。
融资租赁企业收取每期租赁付款中,确认利息收入的时间点为客户实际支付租金之日。
2. 利息收入核算。
融资租赁企业根据租赁合同约定的本息分离方式,核算每期实际支付租金中的本金和利息数额,把其中的利息部分确认为当期利息收入。
3. 利息收入计税。
融资租赁企业按每期实际确认的利息收入数额,计入当期税前利润,并按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4. 相关支持材料。
融资租赁企业在申报纳税时,需提供与租赁项目有关的全部合同和对应会计分录账簿作为纳税依据的支持证据。
以上就是融资租赁利息收入的纳税依据。
企业在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时,务必了解清楚相关的税收政策规定。
融资租赁按全额计税吗
融资租赁按全额计税吗(1)经批准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租赁服务以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和车辆购置税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2)经批准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含本金),扣除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
(3)试点纳税人根据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在合同到期前提供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可继续按照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继续按照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的试点纳税人,经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根据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在合同到期前提供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可以选择以下方法之一计算销售额:①以向承租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承租方收取的价款本金,以及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②以向承租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4)经商务部授权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批准的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实收资本达到1.7亿元的,从达到标准的当月起按照上述第(1)、(2)、(3)点规定执行;2016年5月1日后实收资本未达到1.7亿元但注册资本达到1.7亿元的,在2016年7月31日前仍可按照上述第(1)、(2)、(3)点规定执行,2016年8月1日后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和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不得按照上述第(1)、(2)、(3)点规定执行。
是指企业收回资产账面价值过程中,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以自应税经济利益中抵扣的金额。
即该项资产在未来使用或最终处置时,允许作为成本或费用于税前列支的金额。
融资租赁所得税会计处理
融资租赁所得税会计处理1、关于固定资产初始成本。
在会计处理上,在租赁期开始日,承租人应当将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承租人在租赁谈判与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可归属于租赁项目的手续费、律师费、差旅费、印花税等初始直接费用,应当计入租入资产价值。
在税务处理上,根据《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三)项规定,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以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与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租赁合同未约定付款总额的,以该资产向公允价值与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
可见,税法不考虑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而是按照实际支付的款项作为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
2、关于未确认融资费用。
会计上,未确认融资费用应当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进行分摊。
承租人应当采用实际利率法计算确认当期的融资费用。
税务上,《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三)项规定要求将会计上确认的长期应付款全额(不扣减未确认融资费用)计入固定资产原价,并在其使用期间内计提折旧的方式实现税前扣除的。
所以,对于未确认融资费用的分摊额,税法上不再允许税前扣除。
对此需注意对固定资产折旧与未确认融资费用摊销两方面的纳税调整,这两方面的方向应当是相反的。
3、关于折旧。
在税务处理上,根据《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项规定,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
会计与税法计提折旧都是以固定资产的初始成本为基础,由于其初始成本确认的不同从而决定了其每期折旧额的财税差异。
相关案例2008年12月1日,甲企业与乙企业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甲企业向乙企业租入设备一台,合同主要条款如下:(1)租赁期限:2009年1月1日—2012年12月31日,4年。
(2)租金支付方式:每年末支付租金15万元。
(3)该设备2008年12月1日的公允价值为50万元。
融资租赁涉税问题
融资租赁涉税问题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融资租赁是指企业通过租赁公司租赁设备、机械等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以获得所需资金并提高资金利用效率的一种融资方式。
在融资租赁过程中,企业需要处理相关的税务问题,以确保合规合法。
本文将针对融资租赁涉税问题进行详细介绍。
融资租赁涉税问题主要涉及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印花税等方面。
首先是增值税问题。
融资租赁属于税前投资,通常租赁公司为了鼓励客户选择融资租赁模式,会将租金中的增值税优惠计入总租金中,并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
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在向租赁公司支付租金时,可以根据增值税法规定的税率进行计算,并将增值税专用发票保存好以备查验。
其次是企业所得税问题。
在融资租赁中,企业通常需要支付租金作为租赁设备或无形资产的使用费用。
这部分租金支出在企业所得税中可以作为成本费用列支,从而减少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减少企业缴纳的所得税额。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企业在享受租金减免税前要遵循相关法规,对租金支出进行认真审查和记录。
最后是印花税问题。
融资租赁中,在签订租赁合同和过户设备或无形资产时,需要支付印花税。
印花税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计算,企业需要将印花税纳入到成本费用中,在缴税时按照规定比例计算缴纳。
企业在办理相关手续时还需要注意印花税票据的保存和销毁。
融资租赁涉税问题包括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印花税等方面。
企业在进行融资租赁时,需要了解并遵守相关税务法规,合理合法地处理涉税问题,确保企业的融资租赁活动符合法律规定,避免因为税务问题而导致不必要的风险和损失。
希望本文对融资租赁涉税问题有所帮助,帮助企业正确认识并妥善处理相关税务问题。
【字数:427】第二篇示例:对于融资租赁所涉及的物品或资产,租赁方在使用期限内具有所有权,而融资租赁公司则为其提供融资,因此租赁方需要按照规定缴纳相应的增值税。
一般来说,融资租赁公司会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承租方需要支付的增值税比例及计算方法,租赁方也应当按照约定及时缴纳税款。
融资租赁怎么计税
融资租赁怎么计税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的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以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租赁合同未约定付款总额的,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号)第十九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
因此,若2014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企业只能取得52万元的发票应以52万元作为该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计税基础。
是指企业收回资产账面价值过程中,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以自应税经济利益中抵扣的金额。
即该项资产在未来使用或最终处置时,允许作为成本或费用于税前列支的金额。
资产的计税基础=未来可税前列支的金额某一资产资产负债表日的计税基础=成本-以前期间已税前列支的金额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
历史成本,强调的是在特定环境和时刻下,企业为取得该项资产所实际发生的支出,其数额是固定的,而且作为资产的计税基础,不得由企业自由调整,否则会严重侵蚀税基。
但是企业的资产基本上是一个长期的存在,不是一次性消费就消失的,也就是说资产对于某个持有者来说,有一个过程,而现实情况的复杂性,以及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需求,企业持有资产期间,资产本身发生变化是常态,既可能是增值,也可能是减值,若一概不允许资产计税基础的调整,将无法真实反映企业资产的变化,也无法满足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需要对此有一个可以控制的调整可能,在维护国家税收利益和企业经济利益之间平衡。
所以,本条规定,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发生资产增值或者减值,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可以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也就是企业调整特定资产计税基础的前提为必须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条件,这样就在计税基础上,通过这个规定,企业与国家之间找到了一个平衡点。
融资租赁出租方交什么税
融资租赁出租方交什么税应缴纳增值税,按增值税税目“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缴纳,税率17%。
财税【2013】37号规定:有形动产租赁,包括有形动产融资租赁和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甲、乙双方就房屋租赁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甲方将位于XX市XX街道XX小区X号楼XXXX号的房屋出租给乙方居住使用,租赁期限自XX年XX月XX日至XX年XX月XX日,计X个月。
二、本房屋月租金为人民币XX元,按月/季度/年结算。
每月月初/每季季初/每年年初X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全月/季/年租金。
三、乙方租赁期间,水费、电费、取暖费、燃气费、电话费、物业费以及其它由乙方居住而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负担。
租赁结束时,乙方须交清欠费。
四、乙方同意预交元作为保证金,合同终止时,当作房租冲抵。
五、房屋租赁期为,从年月日至年月日。
在此期间,任何一方要求终止合同,须提前三个月通知对方,并偿付对方总租金的违约金;如果甲方转让该房屋,乙方有优先购买权。
六、因租用该房屋所发生的除土地费、大修费以外的其它费用,由乙方承担。
七、在承租期间,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无权转租或转借该房屋;不得改变房屋结构及其用途,由于乙方人为原因造成该房屋及其配套设施损坏的,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八、甲方保证该房屋无产权纠纷;乙方因经营需要,要求甲方提供房屋产权证明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的,甲方应予以协助。
九、就本合同发生纠纷,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天津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司法解决。
十、本合同连一式X份,甲、乙双方各执X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乙方:年月日订立合同双方:出租方:______,以下简称甲方承租方:______,以下简称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及有关规定,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甲方将自有的坐落在______市______街______巷______号的房屋______栋______间,建筑面积______平方米、使用面积______平方米,类型______,结构等级______,完损等级______,主要装修设备______,出租给乙方作______使用。
融资租赁的税务处理
融资租赁的税务处理
融资租赁指的是以租赁财产为基础,进行金融融资的一种方式。
在税务处理方面,融资租赁通常涉及到两种税收,即增值税和所得税。
对于增值税,融资租赁公司会按照租赁期间收到的租金进行计税。
具体计算方法是:将每一期租金减去相关成本费用后,再按照税率计
算应纳税额。
需要注意的是,租金收入的征税时间应按照实际收到的
时间计算,而不是根据合同约定的时间。
对于所得税,根据税法规定,融资租赁公司在收到租金时需缴纳
相应的预提税款,具体税率为20%。
在支付租金到期时,融资租赁公司需根据实际所得租金减去相关成本费用后缴纳应纳所得税,税率为25%。
此外,如果融资租赁公司的租金收入跨境交易,还需要依据相关
法规进行跨境税务处理。
对于具体的跨境交易税务规定,需要根据实
际情况进行咨询和了解。
融资租赁交什么税
融资租赁交什么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融资租赁企业应缴的税种因该企业的批准机关的不同,所缴的税种也有所不同。
对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所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无论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是否转让给承租方,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其他单位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未转让给承租方,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由此可以看出,有的融资租赁企业缴营业税,有的企业缴增值税,应当区别对待,判断的依据首先应根据该融资租赁企业是由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融资租赁企业,还是由其他单位(原来的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现在改为商务部)批准的融资租赁企业,其次是根据融资租赁合同中对租期届满时对租赁物所有权的约定,从而决定是纳增值税还是营业税。
从该通知的精神可以理解为,如果租赁物所有权转移至承租人,视为销售该租赁物,那么就应按增值税缴纳,否则就将租赁行为视为服务行为,缴营业税。
之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又规定:对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现商务部)批准的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与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内资企业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同样对待,按照融资租赁征收营业税。
据此,只要是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均缴营业税。
融资租赁(FinancialLeasing)又称设备租赁(EquipmentLeasing)或现代租赁(ModernLeasing),是指实质上转移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或绝大部分风险和报酬的租赁。
资产的所有权最终可以转移,也可以不转移。
2015年8月26日国务院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加快融资租赁和金融租赁行业发展的措施,更好服务实体经济。
会议指出,加快发展融资租赁和金融租赁,是深化金融改革的重要举措,有利于缓解融资难融资贵,拉动企业设备投资,带动产业升级。
企业所得税法 对融资租赁的定义
企业所得税法对融资租赁的定义
融资租赁在企业所得税法中的定义是指一种以金融机构为中介,将资产租出并为租赁人提供相关融资服务的商业模式。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融资租赁的主体分为两个角色:出
租人和承租人。
出租人是指提供租赁资产并出租给承租人的机构
或个人,承租人则是通过租赁资产来承担相关租金支出的商业主体。
融资租赁在企业所得税法中被视为一种特殊的租赁形式。
融资
租赁的租金支付可以分为两部分,即租金本金和利息。
租金本金
在纳税时可以视为租金成本进行抵扣,而利息则需要按照实际支
付的金额计算利息收入并缴纳所得税。
对于出租人而言,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其可以将相应融
资租赁租金收入纳入企业所得税的计算范围,并按照企业所得税
的税率进行计税。
同时,出租人也能够享受到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如长期出租租赁设备满足一定条件可以享受折旧和摊销的税
收优惠政策。
对于承租人而言,融资租赁的租金支出可以作为成本进行抵扣,从而减少企业的应纳税额。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承租人在
支付融资租赁租金时可以将其作为费用进行税前扣除,从而降低
企业的税负。
这为企业提供了一种便捷的融资方式,并帮助企业
减少融资成本。
总而言之,融资租赁作为一种特殊的租赁形式,在企业所得税
法中有着明确的定义和相关规定。
出租人和承租人在纳税时可以
根据相关政策进行相应的抵扣和计税,从而降低企业的税负和融
资成本,促进经济的发展。
融资租赁合同印花税计税依据
融资租赁合同印花税计税依据
融资租赁合同印花税的计税依据主要是印花税法和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具体计税依据包括:
1.合同金额:印花税按合同金额的一定比例计算,因此融资租赁合同
的金额是计算印花税的重要依据。
2.服务费:融资租赁公司向租赁客户提供租赁服务,通常收取一定的
服务费用。
这些费用也会纳入印花税计税依据之中。
3.租金: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也是计算印花税的依据之一。
4.税率:融资租赁合同印花税的具体税率根据印花税法有明确规定,
根据不同情况可能有所差别。
综上所述,融资租赁合同印花税计税依据具体包括合同金额、服务费、租金和税率等方面。
融资租入资产税务折旧计税基础
融资租入资产税务折旧计税基础
融资租入资产的税务折旧计税基础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来确定。
具体来说,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是以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基础。
如果租赁合同未约定付款总额,那么计税基础则是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
融资租赁是指实质上转移了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的租赁。
虽然在融资租赁状态下,融资租赁物的所有权最终可能转移,也可能不转移,但是租赁人实际上负担了租赁物的绝大部分风险,是租赁物实质上的所有人,与租赁人所有的其他资产的性质类似。
因此,企业所得税法不允许以融资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计算折旧扣除,但允许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计算折旧扣除。
总的来说,融资租入资产的税务折旧计税基础是根据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相关费用,或者资产的公允价值和相关费用来确定的。
具体的计算方法和规定可能会因不同的税法规定和实际情况而有所差异,因此在实际操作中需要参考相关税法规定和咨询专业人士的意见。
融资租赁交税
融资租赁交税有形动产融资租赁属于营改增的内容,应该缴纳增值税。
应纳增值税以取得的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扣除由出租方承担的有形动产贷款利息、关税、进口环节消费税、安装费、保险费后的余额为计税销售额,按17%税率计算。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21]16号规定:“经中国人民银行、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减除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以上所称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包括由出租方承担的货物的购入价、关税、增值税、消费税、运杂费、保险费和贷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
”按以上纳税开票.一、员工每月工资薪金收入扣除"五险一金"后,超过3500元,要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的计算一每月取得工资收入后,先减去个人承担的基本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以及按省级政府规定标准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再减去费用扣除额3500元/月来源于境外的所得以及外籍人员、华侨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在中国境内的所得每月还可附加减除费用3200元,为应纳税所得额,按3%至45%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计算公式: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应纳税所得额 * 适用税率 - 速算扣除数应纳税额=工资薪金收入-3500-"三险一金"以3500元作为起征点取代过去2000元的新《个人所得税法》已施行。
来自国家税务总局的扣除标准实施细则表明,除13500元之外,税前扣除的项目还包括三大类。
一是国家规定的三险一金,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二是单位给予的5种补助费用,即个人取得的独生子女补贴、托儿补助费,市内交通费、书报费和洗理费;三是退休职工的工资和两院院士津贴等特殊津贴。
其中的书报费和洗理费等几种补贴,一定要在北京市财政规定的费用标准之内才能免税,如果单位超额发放、超出的部分一样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融资租赁合同要缴税吗,缴税标准是什么
融资租赁合同要缴税吗,缴税标准是什么融资租赁合同是⼀种常见的合同的类型,是需要进⾏缴纳印花税的,⽽且,我国的法律法规中对于印花税的缴纳的⽐例是有明确的规定的。
那么,融资租赁合同要缴税吗,缴税标准是什么?下⾯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融资租赁合同要缴税吗,缴税标准是什么融资租赁合同不能按财产租赁合同交纳印花税,应按借款合同交纳印花税。
银⾏及其⾦融机构经营的融资租赁业务,是⼀种以融物⽅式达到融资⽬的的业务,实际上是分期偿还的固定资⾦借款。
因此,对融资租赁合同,可据合同所载的租⾦总额暂按“借款合同”计税贴花。
缴税标准按照税⽬税率表规定的缴纳。
现⾏印花税只对《印花税暂⾏条例》,具体征税范围如下:经济合同税⽬税率表中列举了10⼤类合同。
它们是:(1)购销合同(2)加⼯承揽合同(3)建设⼯程勘察设计合同(4)建筑安装⼯程承包合同(5)财产租赁合同(6)货物运输合同(7)仓储保管合同(8)借款合同(9)财产保险合同(10)技术合同印花税实⾏由纳税⼈根据规定⾃⾏计算应纳税额,购买并⼀次贴⾜印花税票(以下简称贴花)的缴纳办法。
印花税还可以委托代征,税务机关委托经由发放或者办理应税凭证的单位代为征收印花税税款。
印花税以应纳税凭证所记载的⾦额、费⽤、收⼊额和凭证的件数为计税依据,按照适⽤税率或者税额标准计算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数额=应纳税凭证记载的⾦额(费⽤、收⼊额)×适⽤税率应纳税额=应纳税凭证的件数×适⽤税额标准对经中国⼈民银⾏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所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论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是否转让给承租⽅,均按《中华⼈民共和国营业税暂⾏条例》的有关法规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其他单位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未转让给承租⽅,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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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房屋是否以房屋租金为计税依据计征房产税
融资租赁房屋是否以房屋租金为计税依据计征房产税融资租赁房屋是否以房屋租金为计税依据计征房产税?下面的内容由店铺为您整理归纳,感谢您的阅读,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和启发。
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现行的房产税是第二步利改税以后开征的,1986年9月15日,国务院正式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从当年10月1日开始实施。
房产税的特点:1、房产税属于财产税中的个别财产税,其征税对象只是房屋2、征收范围限于城镇的经营性房屋3、区别房屋的经营使用方式规定征税办法,对于只用的按房产计税余值征收,对于出租、出典的房屋按租金收入征税。
一、房产税的征收范围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
二、房产税的纳税人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
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什么是房产税,征收依据是什么,如何计税什么是房产税,征收依据是什么,如何计税。
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
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
三、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房产税采用从价计税什么是房产税,征收依据是什么,如何计税文章什么是房产税,征收依据是什么,如何计税?计税依据分为按计税余值计税和按租金收入计税两种。
四、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五、应纳税额的计算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应纳税额=房产计税余值×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应纳税额=租金收入×12%六、若干具体规定1、新建房屋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建成之日或办理验收手续之日的次月2、投资联营房产的,公担风险的按房产余值;不担风险的按租金3、融资租赁房屋的按房产余值征税4、纳税单位和个人无租使用房产部门、免税单位及纳税单位的房产,由使用人代交5、纳税单位与免税单位共同使用的房屋,按各自使用的部分划分,分别征收或免征房产税七、房产税的纳税申报纳税人应根据税法的规定,将现有房屋的坐落地点、结构、面积、原值、出租收入等情况,据实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融资租赁的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
融资租赁的会计处理和税收政策融资租赁的会计处理和税收政策一、直接融资租赁1出租人会计处理“营改增”后,融资租赁企业开始适用增值税,购买设备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应当确认增值税销项税额.目前,各融资租赁企业对于融资租赁业务主流的会计核算方法是:购买资产时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记入“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租赁开始日不确认增值税销项税额,当收到租金时再确认当期增值税.例题:假设某融资租赁企业适用增值税税率17%购入资产的价值成本为100 0000元,融资租赁合同总额150 0000元不含税,分10年等额偿还.不考虑未担保余值,租赁期满后融资资产的所有权转移给承租方.租赁期间以第一年为例,计算出实际利率为%插值法计算,第一年末确认的融资收益为81400元,融资租赁的会计确认与计量如下:⒈购入设备借:固定资产-融资租赁资产 100万元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7万元贷:银行存款 117万元⒉租出设备借:长期应收款——应收融资租赁款 150万元贷:固定资产-融资租赁资产 100万元未实现融资收益 50万元⒊第一年收取租金,分配未实现融资收益借:银行存款万元贷:长期应收款——应收融资租赁款 15万元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中销项税额万元借:未实现融资收益万元贷:租赁收入万元⒋租赁期届满租赁期满后,租赁资产所有权转移给承租方,出租方不需要做任何处理.2承租人的会计处理在租赁期开始日,承租人应当将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将最低租赁付款额作为长期应付款的入账价值,其差额作为未确认融资费用.承租人在计算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时,如果知悉出租人的租赁内含利率,应当采用出租人的租赁内含利率作为折现率;否则,应当采用租赁合同规定的利率作为折现率.如果出租人的租赁内含利率和租赁合同规定的利率均无法知悉,应当采用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作为折现率.其中,租赁内含利率,是指在租赁开始日,使最低租赁收款额的现值与未担保余值的现值之和等于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出租人的初始直接费用之和的折现率.初始直接费用是指在租赁谈判和签订租赁合同的过程中发生的可直接归属于租赁项目的费用.承租人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通常有印花税、佣金、律师费、差旅费、谈判费等.承租人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应当计入租入资产价值.实务中不好明确确认的都计入了当期费用.承接上面案例承租人:第一步:计算最低租赁付款额=150000×10=150 0000 元;现值计算:每期租金150000元的年金现值=150000 × PA 10期,%,现值合计=100 ,现值大于公允价值100 0000.因此,租赁资产的入账价值为100 0000元.第二步:计算未确认融资费用未确认融资费用=最低租赁付款额—租赁资产公允价值=1500000-1000000= 500000元会计分录:⒈从出租方租入设备借:固定资产-融资租赁资产100万元未确认融资费用50万元长期应付款-融资租赁进项税额万元 1517%10年贷:长期应付款万元⒉支付租金,分摊确认费用支付第一期租金借: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万贷:银行存款万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万贷:长期应付款—融资租赁进项税额万借:财务费用万元贷:未确认融资费用万元3资产折旧的计提承租人应对融资租人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1.折旧政策对于融资租入资产,计提租赁资产折旧时,承租人应采用与自有应折旧资产相一致的折旧政策.同自有应折旧资产一样,租赁资产的折旧方法一般有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年数总和法等.如果承租人或与其有关的第三方对租赁资产余值提供了担保,则应计折旧总额为租赁期开始日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扣除担保余值后的的余额;如果承租人或与其有关的第三方未对租赁资产余值提供了担保,且无法合理确定租赁届满后承租人是否能够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应计折旧总额为租赁期开始日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2.折旧期间确定租赁资产的折旧期间应以租赁合同而定.如果能够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承租人将会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即可认为承租人拥有该项资产的全部使用寿命,因此应以租赁期开始日租赁资产的寿命作为折旧期间;如果无法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后承租人是否能够取得租赁资产的所有权,应以租赁期与租赁资产寿命两者中较短者作为折旧期间.4租赁期届满时的处理租赁期届满时,承租人对租赁资产的处理通常有三种情况:返还、优惠续租和留购.1.返还租赁资产租赁期届满,承租人向出租人返还租赁资产时,通常借: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累计折旧贷: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2.优惠续租租赁资产承租人行使优惠续租选择权,应视同该项租赁一直存在而作出相应的账务处理.如果租赁期届满时没有续租,根据租赁合同规定须向出租人支付违约金时,借:“营业外支出”科目,贷:“银行存款”等科目.3.留购租赁资产在承租人享有优惠购买选择权的情况下,支付购买价款时,借记“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同时,将固定资产从“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明细科目转入有关明细科目.二、经营租赁1出租人的处理⒈出租人应当按资产的性质,将用作经营租赁的资产包括在资产负债表中的相关项目内,比如自用的建筑物用于出租时,应将其从固定资产转入投资性房地产.⒉对于经营租赁的租金,出租人应当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按照直线法确认为当期损益;其他方法更为系统合理的,也可以采用其他方法.⒊出租人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应当计入当期损益.⒋对于经营租赁资产中的固定资产,出租人应当采用类似资产的折旧政策计提折旧;对于其他经营租赁资产,应当采用系统合理的方法进行摊销.⒌或有租金应当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2承租人的处理1.对经营租赁的租金,承租人应当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按照直线法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其他方法更为系统合理的,也可以采用其他方法.2.某些情况下,出租人可能对经营租赁提供激励措施,如免租期、承担承租人某些费用等.在出租人提供了免租期的情形下,应将租金总额在整个租赁期内按直线法或其他合理的方法迚行分摊免租期内应确认租金费用;在出租人承担了承租人的某些费用的情况下,应将该费用从租金总额中扣除,并将租金余额在租赁期内进行分摊.⒊承租人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应当计入当期损益管理费用.⒋或有租金应当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例如:2015年1月1日,A公司向B公司租入办公设备一台,租期为3年.设备原价为100万元,预计使用年限为10年.租赁合同规定,租赁期开始日2011年1月1日A公司向B公司一次性预付租金150 000元,第一年年末支付租金150 000元,第二年年末支付租金200000元,第三年年末支付租金250000元.租赁期届满后B公司收回设备,三年的租金总额为750 000元.A公司账务处理如下:2015年1月1日:借:长期待摊费用 150 000贷:银行存款 150 0002015年12月31日:借:管理费用 250 000贷:长期待摊费用 100 000银行存款 150 0002016年12月31日:借:管理费用 250 000贷:长期待摊费用 50 000银行存款 200 0002017年12月31日:借:管理费用 250 000贷:银行存款 250 000三、售后回租售后租回交易,是指资产卖主承租人将资产出售后再从买主出租人租回的交易.无论是承租人还是出租人,均应按照租赁准则的规定,将售后租回交易认定为融资租赁或经营租赁.⒈出售资产1出售资产时借:累计折旧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固定资产清理贷:固定资产2收到出售资产价款时借:银行存款贷:固定资产清理贷或借:递延收益――未实现售后租回损益没证据证明公允贷或借:营业外收入或支出有证据⒉租回资产(1)租回资产形成一项融资租赁卖方承租人出售资产时,不确认收益.未实现售后租回损益=售价-资产账面价值未实现售后租回损益的分摊:按该项租赁资产的折旧进度进行分摊,即按与该项租赁资产所采用的折旧率相同的比例进行分摊,调整各期的折旧费用.①租回资产时:借: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未确认融资费用贷: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②租回资产以后各期:支付租金:借: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贷:银行存款分摊未确认融资费用:借:财务费用贷:未确认融资费用计提折旧:借:管理费用或制造费用等贷:累计折旧分摊未实现售后租回损益:借或贷:递延收益――未实现售后租回损益贷或借:管理费用或制造费用等(2)租回资产形成一项经营租赁1.有确凿证据表明售后租回交易是按照公允价值达成的,销售的商品按照售价确认收入,并按照账面价值结转成本,销售的固定资产按照售价和固定资产账面价值之间差额确认营业外支出.2.没有确凿证据表明售后租回交易是按照公允价值达成的:售价低于公允价值的,应确认当期损益.如果损失将由低于市价的未来租赁付款额补偿的,应将其递延,并按租赁付款比例分摊于预计的资产使用期限内.售价高于公允价值的,其高出公允价值的部分应予递延,并在预计资产使用期限内摊销.①租回的资产——不用账务处理,只需作备查登记.②租回资产以后各期支付租金时:借:管理费用或制造费用等贷:银行存款分摊未实现售后租回损益:借或贷:递延收益――未实现售后租回损益贷或借:管理费用或制造费用等四、税收政策及优惠1增值税1、税率:1.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包括有形动产融资租赁和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税率为17%经人民银行、银监会、商务部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用纳税人在一定时期内的实纳税额占其实际收益的比率来表示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2.提供不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1%3.提供融资租赁服务和经营租赁服务,税率为6%2、销售额的确定1提供融资租赁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和车辆购置税后的余额为销售额.2提供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含本金,扣除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3试点纳税人根据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在合同到期前提供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可继续按照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可以选择以下方法之一计算销售额:①以向承租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承租方收取的价款本金,以及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为销售额.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计算当期销售额时可以扣除的价款本金,为书面合同约定的当期应当收取的本金.无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的,为当期实际收取的本金.试点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②以向承租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为销售额.3、进项税额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试点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4、税收优惠经国务院批准,自2014年1月1日起,租赁企业一般贸易项下进口飞机并租给国内航空公司使用的,享受与国内航空公司进口飞机同等税收优惠政策,即进口空载重量在25吨以上的飞机减按5%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财关税201416号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租赁企业进口飞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2印花税财税2015144号:关于融资租赁合同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对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含融资性售后回租,应按合同所载租金总额依照“借款合同”税目,按万分之零点五的税率计税贴花.如果一项融资租赁中包含有“供货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等时,如果这些合同于此项业务是相关的,则统一按“融资租赁合同”缴纳印花税.在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对承租人、出租人因出售租赁资产及购回租赁资产所签订的合同,不征收印花税.3企业所得税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租入固定资产支付的租赁费,按照以下方法扣除:1.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2.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2010年第13号第二条规定: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及有关收入确定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人出售资产的行为,不确认为销售收入,对融资性租赁的资产,仍按承租人出售前原账面价值作为计税基础计提折旧.租赁期间,承租人支付的属于融资利息的部分,作为企业财务费用在税前扣除.税收优惠:1、加速折旧2、税额抵免优惠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所称税额抵免,是指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实施条例第一百条规定的购置并实际使用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包括承租方企业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并在融资租赁合同中约定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设备所有权转移给承租方企业,且符合规定条件的上述专用设备.凡融资租赁期届满后租赁设备所有权未转移至承租方企业的,承租方企业应停止享受抵免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
融资租赁所得税会计处理
融资租赁所得税会计处理1、关于固定资产初始成本。
在会计处理上,在租赁期开始日,承租人应当将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承租人在租赁谈判和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可归属于租赁项目的手续费、律师费、差旅费、印花税等初始直接费用,应当计入租入资产价值。
在税务处理上,根据《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三)项规定,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以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租赁合同未约定付款总额的,以该资产向公允价值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
可见,税法不考虑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而是按照实际支付的款项作为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
2、关于未确认融资费用。
会计上,未确认融资费用应当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进行分摊。
承租人应当采用实际利率法计算确认当期的融资费用。
税务上,《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三)项规定要求将会计上确认的长期应付款全额(不扣减未确认融资费用)计入固定资产原价,并在其使用期间内计提折旧的方式实现税前扣除的。
所以,对于未确认融资费用的分摊额,税法上不再允许税前扣除。
对此需注意对固定资产折旧和未确认融资费用摊销两方面的纳税调整,这两方面的方向应当是相反的。
3、关于折旧。
在税务处理上,根据《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项规定,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
会计与税法计提折旧都是以固定资产的初始成本为基础,由于其初始成本确认的不同从而决定了其每期折旧额的财税差异。
相关案例2008年12月1日,甲企业与乙企业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甲企业向乙企业租入设备一台,合同主要条款如下:(1)租赁期限:2009年1月1日—2012年12月31日,4年。
(2)租金支付方式:每年末支付租金15万元。
(3)该设备2008年12月1日的公允价值为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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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按什么计税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514号),融资租赁分两种情况缴纳两个不同的税种
一、经对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所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无论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是否转让给承租方,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二、其他单位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未转让给承租方,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依据国税函[2000]909号文件,该规定同样适用于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
因此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国务院关于调整金融保险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财税字[1997]045号)规定,缴纳营业税的纳税人计税依据是: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减去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包括由出租方承担的货物购入价、关税、增值税、消费税、运杂费、安装费、保险费等费用。
交纳增值税的纳税人计税依据则是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融资租赁(FinancialLeasing)又称设备租赁(EquipmentLeasing)或现代租赁(ModernLeasing),是指实质上转移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或绝大部分风险和报酬的租赁。
资产的所有权最终可以转移,也可以不转移。
2015年8月26日国务院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加快融
资租赁和金融租赁行业发展的措施,更好服务实体经济。
会议指出,加快发展融资租赁和金融租赁,是深化金融改革的重要举措,有利
于缓解融资难融资贵,拉动企业设备投资,带动产业升级。
会议确定,一是厉行简政放权,对融资租赁公司设立子公司不设最低注册
资本限制。
对船舶、农机、医疗器械、飞机等设备融资租赁简化相
关登记许可或进出口手续。
在经营资质认定上同等对待租赁方式购
入和自行购买的设备。
二是突出结构调整,加快发展高端核心装备
进口、清洁能源、社会民生等领域的租赁业务,支持设立面向小微
企业、"三农"的租赁公司。
鼓励通过租赁推动装备走出去和国际产
能合作。
三是创新业务模式,用好"互联网+",坚持融资与融物结合,建立租赁物与二手设备流通市场,发展售后回租业务。
四是加大政
策支持,鼓励各地通过奖励、风险补偿等方式,引导融资租赁和金
融租赁更好服务实体经济。
同时,有关部门要协调配合,加强风险
管理。
融资租赁是新的金融模式,融资公司和承租人所承担的风险
都相对比较低。
融资租赁的主要特征是:由于租赁物件的所有权只是出租人为了控制承租人偿还租金的风险而采取的一种形式所有权,在合同结束
时最终有可能转移给承租人,因此租赁物件的购买由承租人选择,
维修保养也由承租人负责,出租人只提供金融服务。
租金计算原则是:出租人以租赁物件的购买价格为基础,按承租人占用出租人资
金的时间为计算依据,根据双方商定的利率计算租金。
它实质是依
附于传统租赁上的金融交易,是一种特殊的金融工具。
融资租赁的特征一般归纳为五个方面。
一,租赁物由承租人决定,出租人出资购买并租赁给承租人使用,并且在租赁期间内只能租给一个企业使用。
二,承租人负责检查验收制造商所提供的租赁物,对该租赁物的质量与技术条件出租人不向承租人做出担保。
三,出租人保留租赁物的所有权,承租人在租赁期间支付租金而享有使用权,并负责租赁期间租赁物的管理、维修和保养。
四,租赁合同一经签订,在租赁期间任何一方均无权单方面撤销合同。
只有租赁物毁坏或被证明为已丧失使用价值的情况下方能中止执行合同,无故毁约则要支付相当重的罚金。
五,租期结束后,承租人一般对租赁物有留购和退租两种选择,若要留购,购买价格可由租赁双方协商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