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协会(商会)分支(代表)机构

合集下载

行业协会机构及分配

行业协会机构及分配

行业协会机构及分配行业协会是由相关行业的企业、机构和个人组成的组织,旨在促进该行业的发展和合作。

本文将介绍行业协会的机构设置及其职能分配。

1. 机构设置行业协会通常由以下几个基本机构组成:1.1 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是行业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协会的会员组成。

会员大会通常定期举行,讨论并决策重要事项,如选举协会的领导人和审议协会的章程等。

1.2 理事会理事会是行业协会的执行机构,由具备一定资历和经验的会员组成。

理事会负责协会的日常管理工作,制定和执行协会的发展战略,并报告给会员大会。

1.3 秘书处秘书处是行业协会的行政机构,负责处理协会的日常事务和组织工作。

秘书处通常由一组专业人员组成,协助理事会履行其职能。

1.4 分支机构分支机构是行业协会的地方组织,设立在不同的地区或国家。

分支机构负责协会在当地的代表和协调,推进协会的工作和服务延伸到各个地方。

2. 职能分配行业协会的职能分配可以根据具体协会的性质和发展需求有所不同,但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2.1 行业监管行业协会可以制定行业标准和规范,并监督行业各企业的遵守情况,维护行业的合法权益和公平竞争环境。

2.2 信息交流行业协会促进会员之间的交流和合作,组织行业内的研讨会、论坛和展览会等活动,为会员提供信息、资源和商机。

2.3 人才培养行业协会可以通过组织培训和知识分享活动,提升会员的技能和素质水平,培养行业的优秀人才。

2.4 政策倡导行业协会代表会员的利益,向政府和其他相关机构提出政策建议和倡导行业的发展需求。

2.5 社会责任行业协会可以组织和参与公益活动,推动行业的可持续发展和社会责任的履行。

以上仅为行业协会机构及分配的基本信息,具体情况可能因行业和地区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行业协会作为行业发展和合作的重要机构,对于行业内的企业和个人具有重要的指导和支持作用。

重庆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会费管理的通知-渝民〔2018〕46号

重庆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会费管理的通知-渝民〔2018〕46号

重庆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会费管理的通知正文:----------------------------------------------------------------------------------------------------------------------------------------------------重庆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会费管理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民政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万盛经开区民政局,各全市性行业协会商会,相关业务主管单位: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财政部、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管理的意见》(发改经体〔2017〕1999号,以下简称《意见》)和市发展改革委、市物价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关于转发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管理意见的通知》(渝发改体〔2018〕172号)精神和有关规定,为改善营商环境,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促进行业协会商会健康发展,现就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会费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行业协会商会应当依据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工作成本等因素,合理制定会费标准。

会费标准的额度应当明确,不得具有浮动性。

行业协会商会制定或者修改会费标准,应当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应当有2/3以上会员或者会员代表出席,并经出席会员或者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除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以外,不得采取任何其他形式制定或者修改会费标准。

二、行业协会商会收取的会费,应当主要用于为会员提供服务以及按照该协会商会宗旨开展的各项业务活动等支出。

行业协会商会收取会费应同时明确所提供的基本服务项目,并向会员公开,严禁只收费不服务。

三、行业协会商会要适当降低偏高会费和其他收费标准,减轻企业负担。

要合理设置会费档次,一般不超过4级,对同一会费档次不得再细分不同收费标准。

会费档次较多、标准过高的行业协会商会,要调整会费档次、降低会费标准。

行业协会商会收费行为合规指南

行业协会商会收费行为合规指南

行业协会商会收费行为合规指南(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目的】为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行为,维护行业协会商会会员及其他经营主体的合法权益,根据《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制定本指南。

【宗旨】本指南旨在指导行业协会商会依法合规地开展活动、提供服务并收费,对行业协会商会违法违规收费行为予以提示。

【行业协会商会定义】本指南所称行业协会商会,是指会员主体为从事相同性质经济活动的单位、同业人员或同地域的经济组织,实行行业自律管理,在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法人。

【收费类型】行业协会商会收费主要包括会费、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营服务性收费和其他收费。

【基本原则】行业协会商会开展的各类收费业务应当符合协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履行章程规定的程序,坚持依法合规、公开透明、平等自愿的基本原则。

依法合规,是指收费行为应当遵循法律法规的要求。

公开透明,是指充分保障会员及其他服务对象的知情权,公示收费项目和标准。

平等自愿,是指在自愿基础上提供服务,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

【综合监管】市场监管、民政、发展改革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行业协会商会收费行为进行综合监管。

【配合调查】行业协会商会应当积极配合各有关部门监督检查,及时、准确、完整提供检查所必需的帐簿、单据、凭证、文件以及其他资料。

【投诉举报】行业协会商会应当建立问题反馈机制,对会员反映的收费问题,认真开展自查自纠。

企业和个人也可以通过全国12315平台、中国社会组织政务服务平台投诉举报专栏等进行投诉举报。

【鼓励降费】对标准偏高、盈余较多、社会反映较强的收费,鼓励行业协会商会综合考虑服务成本、会员经营状况、承受能力、行业发展水平等因素合理制定收费标准,降低偏高收费。

【收费公示】行业协会商会应当在住所或者服务场地的醒目位置公示收费信息,便于社会公众获取或了解相关信息,可以选择报刊、广播、电视、网站、公众号等多种方式向社会公开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河南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行业协会商会管理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

河南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行业协会商会管理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

河南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行业协会商会管理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20.05.09•【字号】豫民文〔2020〕81号•【施行日期】2020.05.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河南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行业协会商会管理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省直管县(市)民政局,各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为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促进我省行业协会商会规范化建设,提升行业协会商会服务能力,优化营商环境,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现就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建设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和政治站位优化营商环境,对于依法平等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激发市场活力,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当前全国疫情防控形势持续向好,疫情蔓延扩散势头得到基本控制,企事业单位复工复产、生产生活恢复秩序的步伐在加快。

加强行业协会商会管理,规范行业协会商会行为,提升行业协会商会服务能力,是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措施,有助于行业协会商会充分发挥在政府和企业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促进政府与企业的良性互动,积极应对疫情对经济运行造成的冲击,助力经济平稳运行。

各级民政部门要从全省经济发展与社会和谐稳定的高度认识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意义,坚持监管扶持并重、外部治理与内部自身建设相结合,多方面多角度做好行业协会商会建设工作,营造良好营商环境。

二、规范涉企收费行为(一)加强会费管理。

行业协会商会收取的会费,应当主要用于为会员提供服务及开展业务活动等支出。

行业协会商会收取会费应同时明确所提供的基本服务项目,并向会员公开,严禁只收费不服务。

要合理设置会费档次,一般不超过4级,对同一会费档次不得再细分不同收费标准。

会费应设立专账管理,向会员公布年度收支情况并自觉接受监督。

制定、修改会费标准,须按程序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设立备案流程

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设立备案流程

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设立备案流程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是社会团体根据开展活动的需要,依据业务范围的划分或者会员组成的特点,设立的专门从事该社会团体某项业务活动的机构。

分支机构按某项业务活动划分可以称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等,如骨科分会、家具专业委员会、技术培训工作委员会等。

社会团体禁止成立冠以行政区划名称,带有地域性特征的分支机构,如阳江分会、株洲分会等。

社会团体的代表机构,是社会团体在住所地以外属于其活动区域内设置的代表该社会团体开展活动、承办该社会团体交办事项的机构。

代表机构可以称代表处、办事处、联络处等,如河源办事处、汕头办事处等。

社会团体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应当按照章程的规定,履行分支( 办事)机构内部民主推举程序,并经社会团体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向负责该社会团体登记的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备案。

经登记管理机关准予登记后,方可开展活动。

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社会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法律责任由设立该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社会团体承担。

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应当在社会团体的授权范围内发展会员、收取会费,其发展的会员属于该社会团体的会员,其收取的会费属于该社会团体所有。

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名称前应当冠以社会团体名称;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全称。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英文译名应当与中文名称一致。

(一)分支(代表)机构设立的条件1、有规范的名称;2、有固定的住所;3、有符合章程所规定的业务范围。

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设立:1、在社会团体内拟设立的分支机构与已设立的分支机构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2、拟设立的分支机构冠以行政区划名称,带有地域性特征的;3、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又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4、拟设立的分支机构业务与该社会团体宗旨、业务范围无关的;5、拟设立代表机构的活动内容、承办事项与该社会团体的业务范围无关的;6、拟设立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设定的活动范围超越该社会团体设定的活动地域的;7、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协会商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协会商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协会商会法》时间:2011-10-22 14:47来源:蓝讯服务作者:蓝讯服务点击: 200 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协会商会法》建议稿及说明中万(北京)行业协会商会发展促进中心中国行业协会商会网2009年6月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设立、变更和终止第三章行业协会的职能第四章行业协会与政府第五章会员和组织机构第六章经费与财务管理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宗旨、依据和立法目的]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树立科学发展观,建立和谐社会,加快促进行业协会、商会的改革和发展,规范行业协会、商会的组织和行为,维护行业协会、商会的权益,确定其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地位,发挥其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法。

第二条[定义]本法所称的行业协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范围内,相同或者相关的行业的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职业工作者、农业劳动者等市场主体,为实现一定的经济目的而自愿组成,经法定程序成立的实行行业自律、监督、管理和相关市场服务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本法所称行业协会,包括经济类行业商会、同业公会、联合会、异地协(商)会、联盟、协作体等市场中间性非营利组织。

未含“行业”、“协会”、“商会”等名称的经济类行业组织,凡符合本条第一款要求的,可以视同行业协会。

专业性相近或者有关的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可以自愿组成联合会;联合会亦可依法成立。

未经法定注册登记的行业协会,不受本法保护。

第三条[活动准则]行业协会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政策,维护国家的统一、民族的团结和经济的安全,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尊重其它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履行社会责任,遵守社会公德。

第四条[办会宗旨]行业协会应当以为会员企业服务为基本宗旨,团结同业会员,促进行业发展,兼顾社会与市场的公共利益,沟通会员与政府之间的关系,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协调会员之间和与其它行业协会之间的关系,提高行业竞争力,促进公平竞争,增强社会责任,推进同行业经济发展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完善。

行业协会条例三篇

行业协会条例三篇

行业协会条例三篇篇一:XX省行业协会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行业协会的组织和行为,维护行业协会的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协会发展,发挥其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行业协会的成立、活动以及对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行业协会是指从事相同性质经济活动的经济组织,为维护共同的合法经济利益而自愿组织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四条经济组织依法享有参加和组织行业协会的权利。

第五条行业协会必须遵守法律、法规,依照章程独立自主开展活动。

第六条行业协会的宗旨是为会员提供服务,维护行业、会员的合法权益和共同经济利益;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沟通会员与政府、社会之间的关系,发挥其促进社会公共利益的作用。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行业协会的登记管理机关;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行业协会进行相关业务指导。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扶持和促进行业协会的发展,支持其依法独立开展活动。

第二章成立、变更和注销第九条行业协会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成立,或者按照产品类型、经营方式、经营环节及服务类型成立,但名称不得相同。

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成立行业协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有五十个以上的同行业经济组织申请入会;(二)有规范的名称,标明所属行业和活动地域;(三)有固定的住所、相应的组织机构和章程;(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五)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注册资金不少于三万元;(六)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第十一条申请成立行业协会,发起人应当先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筹备申请。

申请筹备成立行业协会必须有八个以上的发起人。

发起人必须是持有营业执照、有连续两年以上良好经营记录的经济组织。

申请筹备行业协会,发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以下文件材料:(一)申请书;(二)发起人的基本情况、营业执照和经营情况证明;(三)章程草案。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行业协会商会改革与发展的实施意见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行业协会商会改革与发展的实施意见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行业协会商会改革与发展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2.30•【字号】豫政办[2008]99号•【施行日期】2008.12.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经济体制改革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行业协会商会改革与发展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08]99号)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36号)精神,推动行业协会、商会(以下统称行业协会)改革与发展工作,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行业协会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加快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建设服务型政府的总体要求,采取改革体制、明确职能,调整结构、强化自律,完善政策、加强监管等措施,加快推进行业协会的改革与发展,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

(二)总体目标。

按照市场化原则推进行业协会的改革与发展,争取用5年左右的时间,初步形成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布局合理、覆盖广泛、功能到位的行业协会组织体系,初步形成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和国际惯例的行业协会设立、发展、运作和退出机制,初步形成法制健全、管理规范、分级负责、分类指导的行业协会管理体制。

(三)基本原则。

1.市场化原则。

实行行业协会依法设立、民主管理、自律发展的市场化运作模式,确立行业协会的独立法人地位。

2.政会分开原则。

理顺政府与行业协会之间的关系,改进和规范管理方式。

行业协会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切实解决行政化倾向严重的问题。

3.依法监管、规范发展原则。

加快行业协会立法步伐,以发展为主线,以规范为手段,通过法律规范、政府监管、政策引导和行业自律,推进行业协会规范、有序、健康发展。

行业协会商会评估指标体系和评分标准资料

行业协会商会评估指标体系和评分标准资料
5
举报投诉情况(10分)
3年内,登记管理机关及其他相关部门未接到对该协会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投诉或举报、投诉经查不实;3年内未受到登记管理机关及其他部门行政处罚
10
重大事项报告(20分)
协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行业性表彰会议等重要活动有一次未提前5天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的得2分,有两次未提前报告的不得分
10
公开协会组织机构、工作职责、制度和章程
5
协会文化(15分)
队伍建设(10分)
专职工作人员中45岁以下的人员占50%以上,占50%以下的扣2分
5
专职工作人员本科及以上学历者占50%以上,占50%以下的扣2分
5
宗旨认可度(5分)
宗旨突出文化建设的时代性、先进性、市场性和主体性
3
专职工作人员及会员了解并认同本协会的宗旨,团队精神突出、凝聚力强
2
能力建设(205分)
提供服务(130分)
服务会员(80分)
组织会员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联合行动,开拓国内外市场,每次2分,满10分为止
10
为会员提供法律、政策、技术、管理、市场等咨询服务,每次2分,满10分为止
10
掌握国内外行业发展动态,通过网站、报刊等渠道,提供和发布行业信息,每次2分,满10分为止
10
近两年内会员的平均增长率≥5%的,得15分;近两年内会员的平均增长率≥3%的,得10分;近两年内会员的平均增长率≥1%的,得8分;平均增长率为0的,得5分;负增长的不得分
15
行业凝聚力(25分)
会员对协会业务活动的参与率年平均达到80%的12分、60%的10分、50%的8分,30%的5分,低于30%的不得分
5
党组织任务明确,活动正常,工作有效;不符合设立党组织条件的不扣分

国内行业协会商会法

国内行业协会商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协会商会法》时间:2011-10-22 14:47来源:蓝讯服务作者:蓝讯服务点击: 200 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协会商会法》建议稿及说明中万(北京)行业协会商会发展促进中心中国行业协会商会网2009年6月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设立、变更和终止第三章行业协会的职能第四章行业协会与政府第五章会员和组织机构第六章经费与财务管理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宗旨、依据和立法目的]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树立科学发展观,建立和谐社会,加快促进行业协会、商会的改革和发展,规范行业协会、商会的组织和行为,维护行业协会、商会的权益,确定其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地位,发挥其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法。

第二条[定义]本法所称的行业协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范围内,相同或者相关的行业的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职业工作者、农业劳动者等市场主体,为实现一定的经济目的而自愿组成,经法定程序成立的实行行业自律、监督、管理和相关市场服务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本法所称行业协会,包括经济类行业商会、同业公会、联合会、异地协(商)会、联盟、协作体等市场中间性非营利组织。

未含“行业”、“协会”、“商会”等名称的经济类行业组织,凡符合本条第一款要求的,可以视同行业协会。

专业性相近或者有关的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可以自愿组成联合会;联合会亦可依法成立。

未经法定注册登记的行业协会,不受本法保护。

第三条[活动准则]行业协会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政策,维护国家的统一、民族的团结和经济的安全,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尊重其它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履行社会责任,遵守社会公德。

第四条[办会宗旨]行业协会应当以为会员企业服务为基本宗旨,团结同业会员,促进行业发展,兼顾社会与市场的公共利益,沟通会员与政府之间的关系,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协调会员之间和与其它行业协会之间的关系,提高行业竞争力,促进公平竞争,增强社会责任,推进同行业经济发展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完善。

行业协会管理办法

行业协会管理办法

行业协会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本市行业协会行为,促进行业协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发起组建行业协会,开展行业协会活动,以及对行业协会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行业协会,是指经依法批准成立、由同一行业经济组织及相关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自律管理的行业性社会团体,包括协会、商会、同业公会等(以下统称为行业协会)。

第三条本市鼓励和支持同一行业不同所有制形式的经济组织按照自主办会、自愿入会的原则组建行业协会,自理会务、自筹经费,发挥行业自律、行业代表、行业服务和行业协调等职能,加强与社会、政府的沟通和联系,促进行业经济的发展。

第四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应当扶持和促进行业协会的发展,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将行业协会能够自律管理的事项逐步转移由行业协会承担,支持和保障行业协会独立开展活动。

第五条市行业协会主管部门负责全市行业协会的发展规划、布局调整和政策制订,依法履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赋予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管理职责。

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部门负责行业协会的登记管理。

市和区县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对相关行业协会提供产业发展、行业规范等方面的指导和服务。

第六条行业协会主管部门、登记管理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之间应当实现行业协会管理信息共享,及时交换下列信息:(一)行业协会的发起、筹备、成立、变更和注销;(二)行业协会的章程及其修改;(三)行业协会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情况及变更;(四)行业协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及其主要负责人情况;(五)年度检查和执法检查情况;(六)其他需要共享的信息。

信息共享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市行业协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发起组建行业协会应当先向市行业协会主管部门提出发起申请,经批准后,再由发起人凭市行业协会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依法向社会团体登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行业协会商会收费清理规范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行业协会商会收费清理规范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行业协会商会收费清理规范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11.20•【字号】豫政办〔2020〕42号•【施行日期】2020.1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其他规定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行业协会商会收费清理规范工作的通知豫政办〔2020〕42号各省辖市人民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各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的通知》(国办发〔2020〕21号)精神,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减轻企业负担,增强市场主体活力,完善监管机制,促进行业协会商会健康有序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做好清理规范我省行业协会商会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全面清理取消行业协会商会违法违规收费(一)严禁强制入会和强制收费。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行业协会商会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市场主体入会并收取会费,不得阻碍会员退会。

行业协会商会不得依托行政机关或利用行业影响力,强制市场主体参加会议、培训、考试、展览、出国考察等各类收费活动或接受第三方机构有偿服务,不得强制市场主体付费订购有关产品、刊物,不得强制市场主体为行业协会商会赞助、捐赠。

(省民政厅、市场监管局负责)(二)严禁利用法定职责和行政机关委托、授权事项违规收费。

未经批准,行业协会商会不得利用法定职责增设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不得继续收取已明令取消、停征、免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有关费用。

(省财政厅、发展改革委牵头,各有关部门负责)行政机关委托行业协会商会开展相关工作,将行业协会商会服务事项作为行政行为前置条件,以及赋予行业协会商会推荐权、建议权、监督权等,均应实施清单化管理并向社会公开,经费支出纳入部门预算,保障相关工作正常开展。

(各有关部门负责)行业协会商会不得继续实施或变相实施已经取消的行政许可,未与行政机关脱钩的行业协会商会不得开展与业务主管单位所负责行政审批相关的中介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协会商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协会商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协会商会法》时间:2011-10-22 14:47来源:蓝讯服务作者:蓝讯服务点击: 200 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协会商会法》建议稿及说明中万(北京)行业协会商会发展促进中心中国行业协会商会网2009年6月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设立、变更和终止第三章行业协会的职能第四章行业协会与政府第五章会员和组织机构第六章经费与财务管理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宗旨、依据和立法目的]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树立科学发展观,建立和谐社会,加快促进行业协会、商会的改革和发展,规范行业协会、商会的组织和行为,维护行业协会、商会的权益,确定其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地位,发挥其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法。

第二条[定义]本法所称的行业协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范围内,相同或者相关的行业的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职业工作者、农业劳动者等市场主体,为实现一定的经济目的而自愿组成,经法定程序成立的实行行业自律、监督、管理和相关市场服务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本法所称行业协会,包括经济类行业商会、同业公会、联合会、异地协(商)会、联盟、协作体等市场中间性非营利组织。

未含“行业”、“协会”、“商会”等名称的经济类行业组织,凡符合本条第一款要求的,可以视同行业协会。

专业性相近或者有关的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可以自愿组成联合会;联合会亦可依法成立。

未经法定注册登记的行业协会,不受本法保护。

第三条[活动准则]行业协会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政策,维护国家的统一、民族的团结和经济的安全,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尊重其它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履行社会责任,遵守社会公德。

第四条[办会宗旨]行业协会应当以为会员企业服务为基本宗旨,团结同业会员,促进行业发展,兼顾社会与市场的公共利益,沟通会员与政府之间的关系,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协调会员之间和与其它行业协会之间的关系,提高行业竞争力,促进公平竞争,增强社会责任,推进同行业经济发展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完善。

云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社会组织廉洁自律行为规范(试行)》的通知

云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社会组织廉洁自律行为规范(试行)》的通知

云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社会组织廉洁自律行为规范(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22.04.21•【字号】云民发〔2022〕76号•【施行日期】2022.04.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间组织管理正文云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社会组织廉洁自律行为规范(试行)》的通知各全省性社会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等精神,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云办发〔2017〕1号)《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反腐倡廉工作的意见》(民发〔2014〕227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省民政厅制定了《云南省社会组织廉洁自律行为规范(试行)》,现印发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2022年4月21日云南省社会组织廉洁自律行为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坚定不移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防范群众身边腐败和不正之风,加强社会组织廉洁自律建设,规范社会组织负责人及工作人员从业行为,促进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基金会等社会组织及其负责人、工作人员。

第三条社会组织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把廉洁自律建设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常抓不懈,与业务工作同步部署、同向发力、相互促进。

第四条社会组织应当坚守法律底线、政策底线、纪律底线、道德底线,树立人民至上价值理念,始终坚持公益性、非政府性、非营利性和社会公益属性,加强制度建设,推进廉洁自律和公开透明,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激发“正能量”。

第五条社会组织负责人、工作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组织规章制度,依法依规活动、廉洁从业、诚实守信、勤俭节约,有效善用社会组织资产和资源,反对铺张浪费,自觉抵制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

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管理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管理的意见
落实批 准的奖项 、条件 等要求 。评 比 展 改革 委、 中国人 民银 行指 导, 国家信 级社会 组织登记 管理机 关举 报 ,登记 达标表 彰应坚持公 平 、公 正 、公 开和 息中心 主办 的 “ 信用 中国 ”网站 的 “ 行 管理机 关依法予 以查处 。行 业协会 商 非营 利原则 ,做 到奖项设 置合理 ,评 业协会 商会 收费信息公示系统 ” , 集中 会要 加强对会 员构成 的分 类统计 和动 选 范围和规模 适当 ,评选 条件和 程序 公示并定期 更新收费项 目、 收费性质 、 态 管理 ,优化会 员结构 ,进 一步提 高
协 会商会 依附政府部 门或 利用行政 影 要 加 强 对 成 立 的 必 要 性 、 发 起 人 的代 等社会组 织购 买服务的政 策措 施。政 响力收费等 问题 。
表 性 、会 员 的 广 泛 性 、运 作 的 可 行 性 府购买服务事 项 ,应按市场 机制成本
(十 二 )加 大 对 行 业 协 会 商 会 等方面 审核 ,严把登记 入 口关 。对 业 合理核算 对价 ,确保承接 主体 收支平
围 内开展 经营服务 性活动 ,规 范相关
( 六 ) 建 立行业协会商会 诚信承 的正确 导向。 ( 九 )发 挥 第 三 方 评 估 的 引 导
收费行 为。对政府 定价管理 的 。严格 诺 和 自律 公约 制度 。 行业协 会商 会要 监 督作用 。修订行业协 会商会评 估标
执 行价格 主管部 门制定的收 费标准 ; 向社会公开诚信承诺 书。 重点就服务 内 准 。将收 费标准制定程 序 、会费层级
( 来源:人 民 日报 )
行 审批手 续后确定 。不得擅 自增加收 收费标准 ,不得 以强 制捐赠 、强制赞 同监管 ,开展 失信联合惩戒 ,在政府 费 项 目、提高收费标准 。 助 等方式 变相收费 ,对 保留 的收 费项 购 买服务 、年检 、评先评优 等方面进

《行业协会(商会)民主选举制度》

《行业协会(商会)民主选举制度》

《行业协会(商会)民主选举制度》参照文本第一条为规范本会的选举工作,保障会员依法行使民主选举权利,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会选举工作,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

第三条本会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选任制)、理事、监事,需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理事人数应当不少于9人,但不超过会员(或会员代表)总数的1/3,且为单数;理事会人数在50人以上的,可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行业协会副会长(副理事长)设置一般为2至15人】第四条本会换届选举工作,由上一届理事会负责。

新一届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理事、监事候选人,由上一届理事会广泛征求各会员单位意见,在充分酝酿协商基础上,由上一届理事会全体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产生。

若上一届理事会未能按规定产生新一届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监事候选人,则应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由上一届理事会,以无记名投票的形式直接推选候选人。

有30名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联名荐举,可获得候选人资格。

第五条本会选举采用等额选举(或差额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

对正式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反对票或者另选他人、也可以投弃权票。

第六条本会换届选举,监票人由上一届监事担任;唱票人、计票人由上一届理事会提名,由全体会员(或会员代表)的半数以上表决通过。

正式候选人不得担任监票人、唱票人、计票人。

第七条投票选举前,由上一届监事依据法规和《章程》规定,对会员(或会员代表)进行资格确认和人数核实,核准大会有效性。

选举理事会,应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参加方可进行;选举常务理事会,应有2/3以上理事参加方可进行。

第八条投票前,监票人应开箱示众后当众封箱。

投票时,监票人、计票人、唱票人首先投票,然后监督其他代表依次投票。

投票结束后,应当众开箱,并当场将投票人数和票数加以核对,做出记录。

每次选举所投的票数,多于投票人数的无效;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数的有效。

行业协会组织架构

行业协会组织架构

行业协会组织架构行业协会是由同一行业内的企业、机构和专业人士自愿组成的组织。

它起着促进行业内合作、提供服务和维护行业利益的重要作用。

为了更好地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建立一个清晰合理的组织架构是至关重要的。

本文将介绍行业协会的组织架构及其各个职能部门。

一、行业协会的核心机构及职能部门1. 理事会(或董事会)理事会是行业协会的最高决策机构,由协会会员选举产生。

理事会成员通常由行业内知名企业家、专家学者和业界精英组成。

理事会负责制定协会的发展战略、决策重大问题以及监督协会的运营。

2. 行政部门行政部门是协会的执行机构,负责组织日常的工作运营。

行政部门通常包括秘书处、办公室和行政服务中心等部门,负责会员管理、财务管理、活动组织、会议和文件管理等工作。

3. 专业委员会(或分支机构)专业委员会是协会内设的独立组织,负责研究行业发展趋势、制定行业标准、推动技术进步、加强行业间的协作合作等。

专业委员会可按照行业特点划分不同领域的分支机构,每个分支机构都由该领域的专家和从业人员组成。

4. 会员服务部会员服务部致力于为协会会员提供专业、高效的服务。

该部门负责收集会员需求、组织会员交流活动、提供培训机会、协助会员解决问题,并通过各种渠道向会员提供行业新闻、政策解读和市场分析等信息。

5. 公关及市场部公关及市场部负责协会的品牌宣传、媒体关系维护和市场推广工作。

该部门在行业内外树立协会的声誉,加强与政府、媒体、业界合作伙伴的联系,扩大协会影响力和知名度。

6. 研究部研究部负责行业的市场研究、政策研究和前瞻性研究。

通过深入了解行业内的动态和趋势,研究部能够为协会制定更科学、更有针对性的发展战略,促进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二、行业协会组织架构的特点1. 行业导向性行业协会的组织架构应该紧密围绕所属行业展开,聚焦行业的问题和需求,以服务行业的整体利益为基础。

各个职能部门应该彼此协调配合,共同推进行业的发展。

2. 开放性和民主性行业协会的组织架构应该具有相对开放和民主的特点。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精)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精)

教育部老年服务与管理专业教学资源库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行业协会商 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要求
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加快形成 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体制,理清政府、市场、社 会关系,积极稳妥推进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厘清行政机关与行业 协会商会的职能边界,加强综合监管和党建工作,促进行业协会商会成为依 法设立、自主办会、服务为本、治理规范、行为自律的社会组织。创新行业 协会商会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激发内在活力和发展动力,提升行业服务功 能,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商会Biblioteka 经济发展新常态中的独特优势和应有作用。
教育部老年服务与管理专业教学资源库
教育部老年服务与管理专业教学资源库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行业 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
教育部老年服务与管理专业教学资源库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行业协会商 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
行业协会商会是我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改革开放以 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行业协会商会发展迅速, 在为政府提供咨询、服务企业发展、优化资源配置、加强行业自律、创 新社会治理、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目前,一些行业协 会商会还存在政会不分、管办一体、治理结构不健全、监督管理不到位、 创新发展不足、作用发挥不够等问题。按照《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 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有关精 神和工作部署,为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实现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 钩,促进行业协会商会规范发展,制定本方案。
教育部老年服务与管理专业教学资源库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行业协会商会 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 (二)基本原则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三)研讨产业与市场发展,积极提出相关发展建议。探讨并实践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自律协调机制。
(四)开展技术交流、培训和咨询服务。
(五)接受政府委托统计行业数据及参与制定相关标准。
( )××××××××××。
( )承办本会交办的事项或负责协会某项职能工作。
第七条 分支机构不得再设分支机构。
第三条 本会代表机构,是在本会住所地以外属于其活动区域内设置的代表本会开展活动、承办本会交办事项的机构。
代表机构名称为:安徽省(或××市、××县)××行业协会××代表处(或办事处、联络处)。
第四条 分支(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代表)机构在本会的授权范围内开展活动。
第十四条 分支(代表)机构的印章须专人保管,使用印章要登记备案,经分支(代表)机构负责人审批。
第十五条 分支(代表)机构的年度工作计划及举办的重大行业性活动应报本会秘书处,经理事会审批后方可开展活动。
第十六条 以分支(代表)机构名义对外发布信息,需事先向本会报告。
第十七条 分支(代表)机构违反本规定擅自或违法开展活动的,本会除责令其改正外,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或撤换主要负责人,并主动向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指导单位反映事实,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分支(代表)机构不得制定章程,依据本会章程及相关制度、规定制定分支(代表)机构管理办法,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后执行。
第六条 分支(代表)机构的任务:
(一)团结同业,加强相互沟通、交流与合作,促进(本地区)行业发展,增强协会的凝聚力。
(二)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反对不正当竞争,制定行规行约,形成促进行(代表)机构
管理制度》参照文本
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分支(代表)机构的管理,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会分支机构,是根据行业的发展和业务活动的需求,按本行业所包含的小行业或按会员组成的特点而设立的专门从事本会专项业务活动的机构。
分支机构名称为:安徽省(或××市、××县)××行业协会(商会)××专业委员会(或工作委员会、分会)。
第十一条 分支(代表)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全称。
第十二条 分支(代表)机构因特殊需要设立银行基本存款账户需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由本会向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后,按有关规定办理。其印章样式、银行账号须在登记管理机关及本会同时备案。
第十三条 分支(代表)机构的财务管理依照《××行业协会(商会)财务管理制度》执行,须接受本会的指导及监督;分支(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变更须接受本会指定的审计机构进行财务审计。
第十八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
***[JimiSoft: Unregistered Software ONLY Convert Part Of File! Read Help To Know How To Register.]***
第八条 分支(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注销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后,由本会秘书处向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第九条 分支机构发展的会员属于本会的会员。收取的会费属于本会所有,本会可按一定的比例分配给分支机构使用。
【会费分配比例由协会理事会审议核定】
第十条 分支(代表)机构负责人由本会会长(理事长)在民主协商的基础上提出候选人,经理事会审议决定。分支(代表)机构的专职工作人员,由秘书长在民主协商的基础上提名,报会长(理事长)审查决定。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