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花税管理规定精编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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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税管理规定精编版 MQS system office room 【MQS16H-TTMS2A-MQSS8Q8-MQSH16898】

印花税管理制度

1.为了规范项目部印花税管理,保证按时、按规定缴纳印花税,特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规定了印花税的纳税范围、纳税程序及纳税的基本原则。

3.纳税范围

书立、领受下列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

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等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产权转移书据;

营业账簿;

权利、许可证照;

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同一法人内部单位之间书立的协议合同等应注明内部字样后可不贴印花税。

4.基本原则

应纳凭证不得漏贴、少贴,严禁未注销或画销。

不得将已贴用的印花税票揭下重用。

不得逾期或逾期不办理或者挪作他用。

不得违反合同将所领印花税票转托他人代售或转至他人销售。

各部门未按照本规定执行的,一经发现严肃处理有关责任人。

5.纳税程序

项目部成立或每年一月份财务建立账簿时,按规定足额粘贴印花税。

项目部凡签定协议、合同等书立后,及时到财务领取印花税票按照规定粘贴。

财务部办事处按照印花税纳税凭证的内容、应税金额、税率、应纳税额、粘贴日期、粘贴人或领用人、注销或画销日期建立使用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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