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政法干警《民法学》考试大纲
2011年政法干警招录考试(民法学-本科类)真题试卷(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2011年政法干警招录考试(民法学-本科类)真题试卷(题后含答案及解析)题型有:1. 单项选择题 4. 简答题 5. 论述题 6. 案例分析题单项选择题1.根据我国《民法通则》,下列属于企业法人的是( )。
A.某县公安局B.某有限公司C.某大学D.某省法学会正确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法人的分类。
在《民法通则》上,法人被分为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
企业法人以从事生产、流通、科技等活动为内容,以获取盈利和增加积累、创造社会财富为目的,它是一种营利性的社会经济组织。
机关法人是指依法享有国家赋予的行政权力,并因行使职权的需要而享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国家机关。
事业单位法人是指为了社会公益事业目的,由国家机关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文化、教育、卫生、体育、新闻等公益事业的单位。
社会团体法人是指自然人或法人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法人。
本题中,A项公安局属于机关法人,B项有限公司属于企业法人,C项某大学属于事业单位法人,D项法学会属于社会团体法人。
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是B选项。
2.下列各项中,不属于我国民法基本原则的是( )。
A.自愿原则B.平等原则C.诚实信用原则D.过错责任原则正确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民法的基本原则。
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等。
《民法通则》第3条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
任何自然人、法人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平等地享有权利,其权利平等地受到保护。
自愿原则,即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判断,从事民事活动,国家一般不干预当事人的自由意志,充分尊重当事人的选择。
公平原则是指在民事活动中以利益均衡作为价值判断标准,在民事主体之间发生利益关系摩擦时,以权利和义务是否均衡来平衡双方的利益。
所谓诚实信用,其本意是要求按照市场制度的互惠性行事。
在缔约时,诚实并不欺不诈;在缔约后,守信用并自觉履行。
2011年政法干警招录考试专业综合Ⅰ《民法学》(硕士类)试题及详解(含刑法学)【圣才出品】
一、单项选择题:每小题1分。
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
只有一个选项符合试题要求。
请在答题卡上将所选项的字母涂题。
1.甲和乙签订了一份合同,约定同时履行。
甲未履行便请求乙履行,遭乙拒绝。
乙所行使的权利是()。
A.请求权B.绝对权C.形成权D.抗辩权【答案】D【解析】狭义的抗辩权,是指专门对抗请求权的权利,亦即权利人行使其请求权时,义务人享有的拒绝其请求的权利。
题干的表述即为抗辩权。
2.根据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下列人员中,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是()。
A.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B.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C.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精神病人D.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人【答案】C【解析】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①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但不包括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公民(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②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民法通则》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3.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规定,下列选项中,可成为普通合伙人的是()。
A.上市公司B.公立医院C.有限责任公司D.国有独资公司【答案】C【解析】《合伙企业法》第三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C项,有限责任公司不在规定之列,可以成为普通合伙人。
4.下列选项中,属于实践性法律行为的是()。
A.租赁合同B.借用合同C.承揽合同D.委托合同【答案】B【解析】诺成性法律行为,是指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的法律行为。
实践性法律行为指除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需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法律行为,故又称要物法律行为。
我国的实践性合同主要有定金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保管合同;借用合同;借贷合同。
2011年政法干警考试内容民法学知识点教材复习资料―民事法律行为.
2011年基层政法干警定向招录考试《民法学》—民事法律行为第一节民事法律行为概述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与特征我国《民法通则》第54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据此可以说,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实施的以发生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的合法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是最普遍的法律事实。
如前所述,民事法律事实包括行为和自然事实。
行为中又包括事实行为和民事行为。
民事行为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自愿实施的欲发生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
自愿是民法的基本原则,民事主体自愿决定是否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和参与何种民事法律关系。
但民事主体自愿实施的行为也须符合法律规定,才能发生预期的法律后果。
因此,民事主体实施的民事行为只有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即合法,才能发生欲发生的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后果。
合法的民事行为也就是民事法律行为。
法律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正是为民事主体确定行为的模式,以使其依自己的意愿自主地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
民事法律行为以其如下特征区别于其他行为:(一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实施的以发生一定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的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能够发生一定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但它是民事主体即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实施的行为。
不是民事主体实施的行为,即使能够发生民事上的法律后果,也不属于民事法律行为。
如法院的裁决虽能发生民事后果,却不是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的这一特征决定了民事法律行为的当事人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
同时,民事法律行为以发生一定的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民事主体实施的不以发生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的行为,同样不属于民事法律行为。
(二民事法律行为是以意思表示为要素的行为意思表示是指当事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内在意志的外部表现。
民事主体虽有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行为目的,但若不将该意思表示出来,则外人无从知道,也就不可能发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后果。
2011陕西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大纲解读
2011年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新大纲知识点——婚姻家庭(2011年大纲新增知识点,注意:2010 年的第五部分“知识产权”全部删除)一、概述(一)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婚姻家庭法是规定婚姻家庭关系的发生和终止,以及由此产生的特定范围的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包括婚姻家庭方面的人身关系和婚姻家庭中的财产关系。
(二)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1.婚姻自由原则2.一夫一妻原则3.男女平等原则4.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原则5.计划生育原则(三)身份法律行为与身份权1.身份法律行为的概念、特征及分类亲属身份法律行为是自然人以亲属身份之取得或丧失为目的之行为,亦即个人将要进入或脱离某类亲属的身份共同生活关系秩序之行为。
特征:①亲属身份法律行为具有非契约的“合同行为”性质。
②亲属身份法律行为的意思表示有明显的局限性。
③亲属身份法律行为对“行为能力”的界定有特定的规律性。
④亲属身份法律行为具有非代理性。
⑤亲属身份法律行为不得附条件或期限。
⑥亲属身份法律行为的无效、撤销的规定主要从主体不适格、意思表示瑕疵,不合法律的强行性规定和违背公序良俗四个方面进行价值判断和认定。
⑦亲属身份法律行为具有要式性。
分类:①创设性身份行为与解消性身份行为。
②单独身份行为与共同身份行为。
③束己身份行为与涉他身份行为。
2.我国婚姻法上的身份权①亲权:是指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人身和财产的管教、保护的权利。
②配偶权: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与妻作为配偶间的一种身份权。
③亲属权:是指父母与成年子女、祖父母与孙子女、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之间的身份权。
二、亲属关系原理(一)亲属的概念与种类1.亲属的概念亲属是由婚姻、血缘和收养产生的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
2.亲属的种类配偶;血亲;姻亲。
(二)亲系、行辈与亲等1.亲系亲系的概念;亲系的分类亲系指亲属间的血缘联系或称亲属间联系的脉络和途径。
分类:①男系亲和女系亲;②父系亲和母系亲;③直系亲和旁系亲。
民法大纲解读--民法
3.担保物权消灭的情形
六、占有
(一)占有概述
1.占有的概念
2.占有的分类
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直接占有与间接占有;自主占有与他主占有。
(二)占有的保护
第三部分债权
(三)合同的效力
1.合同的生效
(1)合同生效与合同成立的区别
(2)合同生效的要件(见“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
(1)债权人的代位权的概念、成立条件、行使和效力
(2)债权人的撤销权的概念、成立条件、行使和效力
无
第三部分债权
无
(四)债的保全
1.债的保全的概念
2.债权人的代位权
债权人代位权的概念、成立要件、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及效力。
3.债权人的撤销权
债权人的撤销权的概念、成立要件、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及效力。
(六)债的移转
2011年基层政法干警招录考试《文化综合》之民法学大纲解读
华图教育
试卷内容结构2011年与2010年的对比情况如下:
2010年
2011年
总论
约20%
约20%
物权
约14%
约20%
债权
约26%
约20%
人身权、知识产权、继承权
约26%
约20%
民事责任
约14%
约20%
试卷题型结构2011年与2010年的对比情况如下:
无
第一部分总论
无
四、合伙
(一)合伙的概念
(二)普通合伙
1.普通合伙的概念与特征
2.普通合伙设立的条件
3.普通合伙的财产
4.普通合伙事务的执行
5.普通合伙损益的分配与合伙债务的承担
6.普通合伙人的入伙、退伙
2011政法干警民法学大纲完整版
民法学考试大纲第一部分总论一、民法概述(一)民法的概念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总和。
(二)民法的调整对象1.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财产关系,是指人们在产品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关系。
包括财产所有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
2.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人身关系,是指没有财产内容但有人身属性的社会关系。
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
(三)民法的渊源(1)制定法,包括A宪法B民事法律C国务院发布的民事法规、决议和命令D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性文件E国务院各部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F地方性法规。
(2)习惯法,指国家认可的民事习惯。
(四)民法的适用范围(1)时间上的适用范围一般来讲,民法的效力自实施之日发生,至废止之日停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96条规定:“1987年1月1日以后受理的案件,如果民事行为发生在1987年以前,适用民事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政策,当时的法律、政策没有具体规定的,可以比照民法通则处理。
”(2)空间上的适用范围A.凡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国务院及其所属各委、部、局、署、办等中央机关制定并颁布的民事法规,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土、领空、领海以及根据国际法、国际惯例应当视为我国领域的一切领域。
B.凡属地方各级政权机关根据各自的权限所颁布的民事法规,只在各该政权机关管辖区内发生效力,在其他区域不发生效力。
(3)对人的适用范围A.我国民法对居住在中国境内的中国自然人或设立在中国境内的中国法人及其他组织,具有法律效力。
B.我国民法对居留在我国境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和经我国政府准许设立在中国境内的外国法人及其他组织,原则上具有法律效力;但有两种例外:a.根据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双边协定的规定或经我国认可的国际惯例,我国民法对享有司法豁免权的外国公民不具有法律效力,b.我国民法中某些专门由中国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的权利能力,对外国人、无国籍人或外国法人和其他不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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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总论一、民法概述(一)民法的概念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指民法典,即按照一定的体系结构将各项基本的民事法律制度加以系统编纂从而形成的基本民事法律规范性文件。
实质意义上的民法:指所有调整民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民法典和其他民事法律、法规。
广义的民法:指所有调整民事关系的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狭义的民法:指调整一定范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
我国采纳的是广义民法的概念,即凡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法规,都是我国民法的组成部分。
(二)民法的调整对象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
调整财产关系具有的特点:主体处于平等地位,当事人意思表示自由,等价有偿,民法调整财产归属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
调整人身关系具有的特点:主体处于平等地位,与人身不可分离,不直接体现财产内容。
(三)民法的渊源1.制定法宪法中有关民事方面的规范,民事法律,民事法规,地方性法规中的民事规范,特别行政区的民法规范,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国际条约中的民事规范。
2.习惯是经有权的国家机关认可,赋予其民事法律规范效力的习惯。
(四)民法的适用范围1.时间上的适用范围涉及何时生效、何时失效以及溯及力。
生效两种情况:一是在公布之日同时生效实施,二是先行公布,经过一段时间再生效实施。
失效:国家机关命令废止、新法取代旧法、法律本身存在有效期等。
溯及力:原则上法律不能溯及既往。
2.空间上的适用范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国务院及其所属部、委、办等制定的全国性的规范性文件,适用于我国全部领域,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地方性民事法规适用于制定者所管辖的区域之内。
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法规中的民事规范,只适用于各自特别行政区。
3.对人的适用范围本法关于公民的规定,适用于再中国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民法的基本原则指体现民法的基本价值,贯穿于民法各项具体法律制度的基本准则。
2011年政法干警招录改革民法学考试大纲
2011年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教育入学考试民法学考试大纲教育部考试中心1目录I.考查目标 (2)II.考试形式和试卷结构 (2)III.考查内容 (3)IV.题型示例及参考答案 (192)I.考查目标1.能够比较准确地理解民法学基本概念的内涵与外延,较为系统地掌握民法学的基本原理。
2.能够理解各种基本民事权利,具备在具体社会关系中识别各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能力,并力求准确地表述基本民事权利义务的内容。
3.具备运用民法学理论分析和解决现实生活中的具体民事法律问题的能力。
II.考试形式和试卷结构一、试卷满分及考试时间本试卷满分为150分,考试时间为150分钟。
二、答题方式答题方式为闭卷、笔试。
三、试卷内容结构总论约20%物权约20%债权约20%人身权、婚姻家庭、继承权约20%民事责任约20%四、试卷题型结构单项选择题35小题,每小题2分,共70分简答题3小题,每小题10分,共30分论述题1小题,20分案例分析题2小题,每小题15分,共30分III.考查内容第一部分总论一、民法概述(一)民法的概念:是规定并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间、法人间及公民与法人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是国家法律体系中的重要部门法之一,与人们的生活密切相关。
(二)民法的调整对象:民法的调整对象是指民法所调整的各种社会关系平等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人身关系.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
包括财产关系、人身关系和兼有财产、人身二重性质的知识产权关系(三)民法的渊源:民法的渊源,又称民法的法源,是指民事法律规范的来源或表现形式。
我国民法的渊源主要是指国家有关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制定的有关民事的规范性文件。
1.制定法:(一)宪法中的民法规范一、制定法(一)宪法中的民法规范: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民事法律的立法依据。
宪法中的作为民事法律所依据的原则和规定,如关于所有权的规定、关于民事主体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的规定等,既是民事法律的立法依据,也是调整民事关系的法律规范。
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必看资料
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必看资料第一部分总论一.民法概述(一)民法的概念(二)民法的调整对象(三)民法的渊源1.制定法2.习惯(四)民法的适用范围1.时间上的适用范围2.空间上的适用范围3.对人的适用范围(五)民法的基本原则1.自愿原则2.平等原则3.公平原则4.诚实信用原则5.公序良俗原则6.禁止权利滥用原则二.民事法律关系(一)民事法律关系概述1.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特征2.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3.民事法律事实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民事法律事实的构成。
(二)民事权利1.民事权利的概念2.民事权利的分类财产权与人身权;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与抗辩权;绝对权与相对权;主权利与从权利;原权利与救济权;既得权与期待权。
(三)民事权利的保护方法1.公力救济2.私力救济自卫行为;自助行为。
(四)民事义务的概念与分类三.自然人(一)自然人概述1.自然人的概念2.自然人的住所(二)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1.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与特征2.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与终止(三)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1.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与特征2.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种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
(四)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1.宣告失踪宣告失踪的条件与程序;宣告失踪的效力。
2.宣告死亡宣告死亡的条件与程序;宣告死亡的效力;死亡宣告的撤销。
(五)监护1.监护的概念2.监护的设立法定监护;指定监护。
3.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精神病人的监护人。
4.监护人的职责三.法人(一)法人概述1.法人的概念与特征2.法人应具备的条件3.法人的机关(二)我国现行立法对法人的分类(三)法人民事权利能力1.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2.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特征(四)法人民事行为能力1.法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2.法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特征(五)法人的变更.终止与清算1.法人变更的概念与类型2.法人终止的概念与原因3.法人清算的概念与清算终结四.合伙(一)合伙的概念(二)普通合伙1.普通合伙的概念与特征2.普通合伙设立的条件3.普通合伙的财产4.普通合伙事务的执行5.普通合伙损益的分配与合伙债务的承担6.普通合伙人的入伙.退伙入伙的概念.条件及效力;退伙的概念.形式及效力。
2011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指导
2011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指导以特定精神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人身关系有以下特点:1、主体的地位平等。
2、与民事权利的享受和行使有关。
3、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并不具有经济内容。
第三节:民法的性质和任务一、民法的性质:1、民法是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
2、民法为文明法。
3、民法为行为规范兼裁判规范。
4、民法为实体法。
5、民法为私法。
二、民法的任务1、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
2、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3、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
第四节:民法的基本原则:一、平等原则1、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平等2、民事主体平等地依法享受权利和负担义务。
3、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4、民事主体的民事责任平等二、自愿原则1、当事人自主决定民事事项。
2、当事人对自己的真实意思负责。
三、公平原则1、民事主体参与民事法律关系的机会平等。
2、在当事人的关系上利益均衡。
3、当事人合理的承担民事责任。
四、诚实信用原则五、公序良俗原则1、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
2、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权利。
第五节:民法的渊源和效力一、民法的渊源民法的渊源,又称民法的法源,是指民事法律规范的来源或者表现形式。
我国民法渊源主要是指国家有关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制定的有关民法的规范性文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类:1、法律(宪法、民事基本法、民事单行法和其他法律中的民法规范)2、法规3、规章4、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5、国家政策和习惯二、民法的效力:又称民法的适用范围,指在何时、何地、何人之间的关系应适用有关的民事法律规范。
1、民法在时间上的效力:(1)法律不溯及既往(2)新法改废旧法。
2、民法在空间上的效力:我国民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领海、领空以及依据国际法何国际惯例视为我国领域内发生的民事关系。
有三点要注意:(1)全国性的规范文件适用于全国,但仅为某一地区制定的,则该规定仅适合于该地区。
(2)地方性的规范性文件,仅适用于该地区,而不能适用于其他地区。
政法干警招录考试民法学大纲考点详解(部分)
第一部分总论一、民法概述(一)民法的概念根据各国现有民法(包括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精神,民法概念的完整表述应是:民法是以民事方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所谓民事方法是指民法的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原则,确立民事主体平等地位,尊重、保障民事的财产权益和人身权益,对被侵犯权益给予赔偿的方法。
(二)民法的调整对象根据我国民事立法和实践,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可以概括为: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1.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是平等主体以自愿为基础的具体的经济关系。
财产范围包括以下内容:①具有经济价值的有体物。
如土地、房屋、服装、机器设备等,通常称之为集体财产或有形财产。
②智力成果。
如著作、专利、商标等。
③受法律保护的具有经济价值的利益。
如企业名称、商业秘密等。
后两者通常称之为无体财产或无形财产。
所以,财产是具有经济价值的有体物、智力成果和利益。
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具有以下三个特点:(1)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是具体的经济关系。
经济关系是在物质资料的生产、交换、分配、消费过程中形成的社会关系。
具体的经济关系是人们有意识的经济活动形成的,法律可以对人们的经济活动进行调整。
民法通过对财产关系的调整,保护当事人的财产权利,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经济发展。
(2)民法调整财产归属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
财产归属关系主要是财产所有关系,其经济性质属于所有制范畴。
财产流转关系是指财产由一人(包括组织)向另一人转移而发生的关系,其经济性质属于商品交换关系,典型表现是商品买卖关系,还包括货币借贷、货物运输、货物保管、知识产权转让,此外也包括财产的借用关系、赠与关系等。
(3)民法调整以平等自愿为基础的财产关系。
主体地位的平等性,决定了他们之间发生财产关系必须坚持自愿原则。
这也是区别于行政法、刑法、经济法等部门法调整的财产关系的界限。
2.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是与人身不可分离、以人身利益为内容、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社会关系。
2011年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真题及参考答案
2011年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真题及参考答案(宋宗平老师整理QQ:1943648442)一、单项选择题(1—35小题,每小题2分,共70分。
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符合试题要求。
请在答题卡上将所选择的字母涂黑)1.根据我国《民法通则》,下列属于企业法人的是()A.某县公安局 B. 某有限公司 C. 某大学 D.某省法学会2.下列各项中,不属于我国民法基本原则的是()A.自愿原则 B.平等原则 C.诚实信用原则 D.过错责任原则3.2001年1月1日,甲乙签订一份汽车买卖合同,双方约定6个月后该合同生效。
这属于()A.附终期的民事法律行为 B.附始期的民事法律行为C.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C.附延缓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4.甲户籍地为西安,被单位派至广州工作半年,后到北京买房并连续居住满2年,然后又到上海治病半年,则其住所地应为()A.西安 B.北京 C.上海 D.广州5.8岁的乙拍广告获得一笔收入,乙未经父母同意将该笔收入赠与好友丙。
乙的行为()A.有效 B.无效 C.可撤销 D.效力待定6.自然人下落不明满()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宣告他为失踪人。
A.1年 B.2年 C.3年 D.5年7.一方以欺诈的手段订立的,且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属于()A.无效的民事行为B.可撤销的民事行为C.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 D.有效的民事行为8.债权人提出请求时,债务人根据特定事由提出对抗,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属于()A.支配权B.形成权C.抗辩权D.请求权9.张某被李某打伤,张某向李某主张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是A.3个月B.6个月C.1年D.2年()10.下列选项中,只能为动产物权的是()A.所有权 B.抵押权 C.用益物权 D.留置权11.王某将一幅字画交付给赵某以担保债务的履行,赵某对该幅字画的占有是()A.无权占有B.有权占有C.善意占有D.恶意占有12.下列选项中,不属于添附的是()A.附合B.加工C.混合D.占有13.甲为某村农民,邻居乙越界建房侵入甲的宅基地。
2011政法干警公共科目考试大纲
2011年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公共科目考试大纲一、考试科目2011年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公共科目笔试分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两科。
全部采取闭卷考试方式。
(一)行政职业能力测验为客观性试题,考试时限为120分钟,满分为100分。
(二)申论为主观性试题,考试时限为150分钟,满分为100分。
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笔试试卷设“专科类”和“本硕类”两种版本,分别适用于报考“专科试点班”的考生和报考“本科及法学硕士班”的考生,在试题类型、数量、难度等方面有所区分。
二、作答要求(一)行政职业能力测验考生务必携带的考试文具包括黑色字迹的钢笔或签字笔、2B铅笔和橡皮。
要求考生必须用2B铅笔在答题卡上作答。
作答在试题本上或其他位置的一律无效。
(二)申论考生务必携带的考试文具包括黑色字迹的钢笔或签字笔、2B铅笔和橡皮。
使用答题卡进行作答的,考生必须用2B铅笔在申论答题卡指定位置上填涂准考证号,用黑色字迹的钢笔或签字笔在答题卡指定位置上用现代汉语作答。
在非指定位置作答或用铅笔作答的,成绩无效。
直接在申论试卷或答题纸上作答的,考生必须用黑色字迹的钢笔或签字笔在试卷或答题纸指定位置上用现代汉语作答。
在非指定位置作答或用铅笔作答的,成绩无效。
三、行政职业能力测验介绍(一)测验的目的行政职业能力测验主要测查与基层政法机关工作密切相关的、适合通过客观化纸笔测验方式进行考查的基本素质和能力要素。
(二)题型说明及举例第一部分:常识判断常识判断主要测查考生对法律常识的理解和运用能力,涉及宪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刑法等。
除了法律常识,常识判断还涉及政治、经济、行政管理、人文科技等方面的内容。
例题:在我国,“公民”一词的含义是指:A.年满18周岁具有我国国籍的人B.具有我国国籍的人C.享有政治权利的人D.出生在我国的人解答:根据我国宪法,正确答案为B。
又例如:尽管我们关于太阳能的研究和议论已经相当多,但今天对太阳能的利用还是非常有限的。
中公教材全面命中2011年政法干警民法学考试
一、直接命中真题►民法第10题——留置权,在《2011版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专用教材•民法学(本科班)》第75页——(二)留置权的特征直接命中!►民法第13题——宅基地使用权,在《2011版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专用教材•民法学(本科班)》第68页——(二)宅基地使用权的概念直接命中!►民法第31题——可撤销婚姻,在《《2011版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教育入学考试•增补资料•婚姻家庭部分》第21页——2.可撤销婚姻 (2)婚姻可撤销的情形(重点记忆)中直接提到。
婚姻家庭知识高频考点预测试题直接命中!二、更多直接命中知识点►民法第1题——企业法人,在《2011版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专用教材•民法学(本科班)》第24页,——1.企业法人,直接提到。
►民法第2题——民法基本原则,在《2011版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专用教材•民法学(本科班)》第9页——六、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直接提到。
►民法第3题B项——附始期的民事法律行为,在《2011版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专用教材•民法学(本科班)》第30页——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4.所附期限的类型——始期和终期,与B项正确答案完全吻合。
►民法第4题——自然人住所地,在《2011版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专用教材•民法学(本科班)》第15页——一、自然人概述(二)自然人的住所中明确表述。
►民法第5题——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行为效力,在《2011版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专用教材•民法学(本科班)》第17页——3.无民事行为能力中直接提到。
►民法第6题——宣告失踪法定期间,在《2011版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专用教材•民法学(本科班)》第18页——五、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部分,直接提到。
►民法第7题——无效民事行为,在《2011版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专用教材•民法学(本科班)》第31页——六、无效民事行为中的(3)须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以及第104页(三)无效合同中直接提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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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公务员考试网()2011年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教育入学考试民法学考试大纲教育部考试中心1安徽公务员考试网()目录I.考查目标 (2)II.考试形式和试卷结构 (2)III.考查内容 (3)IV.题型示例及参考答案 (192)1.能够比较准确地理解民法学基本概念的内涵与外延,较为系统地掌握民法学的基本原理。
2.能够理解各种基本民事权利,具备在具体社会关系中识别各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能力,并力求准确地表述基本民事权利义务的内容。
3.具备运用民法学理论分析和解决现实生活中的具体民事法律问题的能力。
II.考试形式和试卷结构一、试卷满分及考试时间本试卷满分为150分,考试时间为150分钟。
二、答题方式答题方式为闭卷、笔试。
三、试卷内容结构总论约20%物权约20%债权约20%人身权、婚姻家庭、继承权约20%民事责任约20%四、试卷题型结构单项选择题35小题,每小题2分,共70分简答题3小题,每小题10分,共30分论述题1小题,20分案例分析题2小题,每小题15分,共30分第一部分总论一、民法概述(一)民法的概念(二)民法的调整对象(三)民法的渊源1.制定法2.习惯(四)民法的适用范围1.时间上的适用范围2.空间上的适用范围3.对人的适用范围(五)民法的基本原则1.自愿原则2.平等原则3.公平原则4.诚实信用原则5.公序良俗原则6.禁止权利滥用原则二、民事法律关系(一)民事法律关系概述1.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特征2.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3.民事法律事实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民事法律事实的构成。
(二)民事权利1.民事权利的概念2.民事权利的分类财产权与人身权;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与抗辩权;绝对权与相对权;主权利与从权利;原权利与救济权;既得权与期待权。
(三)民事权利的保护方法1.公力救济2.私力救济自卫行为;自助行为。
(四)民事义务的概念与分类三、自然人(一)自然人概述1.自然人的概念2.自然人的住所(二)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1.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与特征2.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与终止(三)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1.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与特征2.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种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
(四)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1.宣告失踪宣告失踪的条件与程序;宣告失踪的效力。
2.宣告死亡宣告死亡的条件与程序;宣告死亡的效力;死亡宣告的撤销。
(五)监护1.监护的概念2.监护的设立法定监护;指定监护。
3.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精神病人的监护人。
4.监护人的职责三、法人(一)法人概述1.法人的概念与特征2.法人应具备的条件3.法人的机关(二)我国现行立法对法人的分类(三)法人民事权利能力1.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2.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特征(四)法人民事行为能力1.法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2.法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特征(五)法人的变更、终止与清算1.法人变更的概念与类型2.法人终止的概念与原因3.法人清算的概念与清算终结四、合伙(一)合伙的概念(二)普通合伙1.普通合伙的概念与特征2.普通合伙设立的条件3.普通合伙的财产4.普通合伙事务的执行5.普通合伙损益的分配与合伙债务的承担6.普通合伙人的入伙、退伙入伙的概念、条件及效力;退伙的概念、形式及效力。
7.特殊普通合伙的概念与特征(三)有限合伙1.有限合伙的概念与特征2.有限合伙设立的条件3.有限合伙人的入伙、退伙五、民事行为(一)民事行为概述1.民事行为的概念与特征2.民事行为的分类单方行为、双方行为和多方行为;要式行为和不要式行为;有偿行为和无偿行为;诺成行为和实践行为;主行为和从行为。
3.民事行为的形式(二)民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1.民事行为的成立要件2.民事行为的生效要件3.民事行为的特别生效要件附条件民事行为;附期限民事行为。
(三)无效民事行为1.无效民事行为的概念与特征2.无效民事行为的情形3.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的法律后果(四)可撤销的民事行为1.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概念与特征2.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情形3.撤销权的行使(五)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1.效力待定民事行为的概念与特征2.效力待定民事行为的情形六、代理(一)代理的概念与特征(二)代理的类型1.委托代理、法定代理与指定代理2.本代理与复代理(三)代理权的行使1.代理权行使的原则2.滥用代理权的禁止(四)代理权的消灭(五)无权代理1.无权代理的概念与特征2.狭义无权代理狭义无权代理的情形;狭义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
3.表见代理表见代理的概念;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表见代理的法律后果。
七、诉讼时效和期限(一)时效的概念与种类(二)诉讼时效1.诉讼时效的概念2.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3.诉讼时效的效力4.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区别5.诉讼时效的种类普通诉讼时效;特殊诉讼时效。
6.诉讼时效的起算、中止、中断和延长(三)期限1.期限的概念2.期限的确定与计算第二部分物权一、物权概述(一)物权的概念与特征(二)物权的客体1.物的概念与特征2.物的分类动产与不动产;主物与从物;原物与孳息;可分物与不可分物;特定物与种类物;流通物、限制流通物、禁止流通物;有主物与无主物。
(三)物权的类型1.我国物权法规定的物权种类2.民法学上物权的分类自物权与他物权;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主物权与从物权;所有权与限制物权。
(四)我国物权法的基本原则1.物权法定原则2.公示公信原则(五)物权的保护1.请求确认物权2.请求返还原物3.请求排除妨害或消除危险4.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5.请求损害赔偿二、物权的变动(一)物权变动的概念(二)物权变动的原因1.基于民事行为引起的物权变动2.非基于民事行为引起的物权变动(三)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1.动产交付2.不动产登记三、所有权(一)所有权概述1.所有权的概念与特征2.所有权的内容占有;使用;收益;处分。
(二)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1.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与特征2.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内容(三)相邻关系1.相邻关系的概念与特征2.各种相邻关系(四)所有权取得的特别方式1.善意取得善意取得的概念、构成条件及法律效果。
2.拾得遗失物3.发现埋藏物或隐藏物4.添附附合;混合;加工。
(五)共有1.共有的概念与特征2.按份共有按份共有的概念与特征;按份共有的内部、外部关系;共有物的分割。
3.共同共有共同共有的概念与特征;共同共有的内部、外部关系;共同共有的类型。
四、用益物权(一)用益物权的概念与特征(二)土地承包经营权1.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概念与特征2.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3.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消灭(三)建设用地使用权1.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概念与特征2.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与期限3.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消灭(四)宅基地使用权1.宅基地使用权的概念与特征2.宅基地使用权的内容(五)地役权1.地役权的概念与特征2.地役权的取得3.地役权的内容五、担保物权(一)担保物权概述1.担保物权的概念与特征2.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3.担保物权消灭的情形(二)抵押权1.抵押权的概念与特征2.抵押权的设立抵押权的标的;抵押合同;抵押登记。
3.抵押权当事人的权利抵押权人的权利;抵押人的权利。
4.抵押权的实现抵押权实现的条件;抵押权实现的方式;抵押权实现的顺位。
(三)质权1.质权的概念2.动产质权动产质权的概念;动产质权的设立;动产质权当事人的权利。
3.权利质权权利质权的概念;权利质权的标的。
(四)留置权1.留置权的概念2.留置权的取得留置权取得的积极要件;留置权取得的消极要件。
3.留置权人的权利与义务六、占有(一)占有概述1.占有的概念2.占有的分类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直接占有与间接占有;自主占有与他主占有。
(二)占有的保护第三部分债权一、债的概述(一)债的概念与特征(二)债的分类1.意定之债与法定之债2.特定物之债与种类物之债3.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4.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5.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6.主债与从债(三)债的发生原因1.合同2.侵权行为3.无因管理无因管理的概念与性质;无因管理的构成条件;无因管理之债的内容。
4.不当得利不当得利的概念及构成条件;不当得利的基本类型;不当得利之债的内容。
(四)债的保全1.债的保全的概念2.债权人的代位权债权人代位权的概念、成立要件、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及效力。
3.债权人的撤销权债权人的撤销权的概念、成立要件、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及效力。
(五)债的担保1.债的担保概念2.保证保证的概念与特征;保证合同;保证方式;保证担保的范围;债权人与保证人的关系;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之间的关系;保证责任的免除。
3.定金定金的概念;定金的成立;定金的效力。
(六)债的移转1.债的移转的概念2.债权让与债权让与的概念;债权让与合同的有效条件;债权让与的效力。
3.债务承担债务承担的概念;免责债务承担;并存债务承担。
4.债的概括移转债的概括移转的概念;债的概括移转的类型;债的概括移转的效力。
(七)债的消灭1.债的消灭概念2.债的消灭原因清偿;抵销;提存;免除;混同。
二、合同(一)合同概述1.合同的概念与特征2.合同的分类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主合同与从合同。
(二)合同的订立1.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要约;承诺。
2.合同成立的时间与地点(三)合同的内容和形式1.合同的内容提示性条款;格式条款;免责条款。
2.合同的形式(四)合同的履行1.合同履行的规则2.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概念、成立要件、行使以及效力;先履行抗辩权的概念、成立要件、行使以及效力;不安抗辩权的概念、成立要件、行使以及效力。
(五)合同的变更与解除1.合同变更与解除的概念2.合同解除的分类3.合同解除的条件4.合同解除的程序与法律后果(六)各种合同1.买卖合同买卖合同的概念与特征;出卖人与买受人的主要义务;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规则;标的物风险负担的规则。
2.赠与合同赠与合同的概念与特征;赠与人的主要义务;赠与合同的撤销;赠与合同的解除。
3.租赁合同租赁合同的概念与特征;出租人与承租人的主要义务;租赁合同的解除。
4.承揽合同承揽合同的概念与特征;承揽人与定作人的主要义务;承揽合同的解除。
5.保管合同保管合同的概念与特征;保管人与寄存人的主要义务。
6.运输合同运输合同的概念与特征;客运合同的概念、特征,客运合同当事人的主要义务;货运合同的概念与特征,货运合同当事人的主要义务。
7.委托合同委托合同的概念与特征;委托人与受托人的主要义务;委托合同的解除。
8.居间合同居间合同的概念与特征;委托人与居间人的主要义务。
第四部分人身权一、人身权概述(一)人身权的概念与特征(二)人身权的分类1.人格权2.身份权二、人格权(一)人格权的概念与特征(二)生命权1.生命权的概念与特征2.生命权的内容(三)健康权1.健康权的概念与特征2.健康权的内容(四)姓名权与名称权1.姓名权的概念与内容2.名称权的概念与内容(五)肖像权1.肖像权的概念与特征2.肖像权的内容(六)名誉权1.名誉权的概念与特征2.名誉权的内容(七)隐私权1.隐私权的概念与范围2.隐私权的内容三、身份权(一)身份权的概念与特征(二)荣誉权1.荣誉权的概念与特征2.荣誉权的内容(三)其他身份权第五部分婚姻家庭一、概述(一)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二)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1.婚姻自由原则2.一夫一妻原则3.男女平等原则4.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原则5.计划生育原则(三)身份法律行为与身份权1.身份法律行为的概念、特征及分类2.我国婚姻法上的身份权二、亲属关系原理(一)亲属的概念与种类1.亲属的概念2.亲属的种类配偶;血亲;姻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