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牧兽医局规范性文件清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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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畜牧业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动物诊疗机构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吉林省畜牧业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动物诊疗机构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吉林省畜牧业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动物诊疗机构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畜牧业管理局•【公布日期】2020.06.28•【字号】•【施行日期】2020.06.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畜牧业正文吉林省畜牧业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动物诊疗机构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村和水利局,各县(市、区)畜牧业管理(农业农村)局: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动物诊疗机构监督管理,规范动物诊疗行为,保障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以下简称《动物防疫法》)、《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诊疗办法》)和《执业兽医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兽医办法》)等法律法规,现就进一步规范动物诊疗机构监督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规范动物诊疗机构行政审批行为(一)严格审批权限。

从事动物疾病的预防、诊断、治疗和动物绝育手术等经营性活动的单位或组织,应当依法申请办理《动物诊疗许可证》。

县级畜牧兽医(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动物诊疗许可证》的核发以及本辖区内动物诊疗机构管理。

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本辖区内动物诊疗机构监督执法工作。

市(州)辖区未设立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市(州)级畜牧兽医(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动物诊疗许可证》的核发和本辖区内动物诊疗机构的管理,市(州)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本辖区内动物诊疗诊疗机构监督执法工作。

(二)严格审批条件。

申请开办动物诊疗机构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固定的诊疗场所,且场所使用面积应符合以下要求:动物医院的场所使用面积不低于110平方米;动物诊所的场所使用面积不低于40平方米;2.动物诊疗场所选址距离畜禽养殖场、屠宰加工场、动物交易场所不得少于200米;3.动物诊疗场所设有独立的出入口,出入口不得设在居民住宅楼内或者院内,不得与同一建筑物的其他用户共用通道;4.具有布局合理的诊断室、处置室、手术室、兽药房和相应的隔离设施;5.具有诊断、手术、消毒、冷藏、常规化验、污水污物处理等设施设备;6.建立完善的诊疗服务、动物疫情报告、环境及器械卫生消毒、处方管理、兽药使用管理、化验检验管理和医疗废弃物、死亡动物无害化处理等管理制度;店内显著位置悬挂“吉林省动物诊疗机构行为规范公示板”(见附件7)。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官方兽医管理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官方兽医管理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官方兽医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公布日期】2023.09.28•【字号】鲁牧动卫中心发〔2023〕17号•【施行日期】2023.09.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畜牧业正文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官方兽医管理工作的通知鲁牧动卫中心发〔2023〕17号各市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局)、有关市畜牧兽医中心: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落实《2022-2025年山东省官方兽医培育计划》要求,切实加强官方兽医管理,提升依法履职能力,规范检疫工作开展。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官方兽医审核和任命管理。

各地要严格执行《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山东省畜牧兽医系统官方兽医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落实“逐级申报、省级确认、所在地任命和注销”的管理机制,尤其加强官方兽医资格申报材料的县级审核,确保申报材料完整真实;对省畜牧局确认的官方兽医,由其所在的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进行发文任命。

年底,省局将再次对官方兽医进行调整,要求市级、县级官方兽医管理人员不超过5人,对连续3个月未出证的其他官方兽医予以清理。

各地要认真梳理辖区内官方兽医情况,提前做好新增和取消人员计划,并于11月1日前将拟新增和取消人员相关材料报送省局。

二、强化官方兽医信息和出证权限管理。

各地要加强兽医卫生综合信息系统管理,明确专人负责,及时更新完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动物检疫申报点、官方兽医等信息,确保官方兽医和其他基础信息数据库真实准确。

要结合当地实际,明确官方兽医工作地点、管理范围、出证权限,将从事动物检疫官方兽医的信息与所在动物检疫申报点关联,实行官方兽医一人一档管理。

要加强检疫出证系统管理员监督管理,严禁给非官方兽医人员开通检疫出证账号。

省局将对官方兽医管理系统和检疫出证系统进行关联比对,对不在省局确认公布官方兽医人员名单的出证账号进行关停。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全面推进《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实施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全面推进《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实施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全面推进《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实施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公布日期】2020.10.09•【字号】鲁牧饲药发〔2020〕11号•【施行日期】2020.10.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动植物检疫正文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全面推进《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实施工作的通知各市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局)、有关市畜牧兽医中心:4月21日,农业农村部发布《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20年修订)》(以下简称“新版兽药GMP”),自6月1日起施行,随后发布第292号、第293号公告等,对贯彻实施新版兽药GMP提出明确要求。

几个月来,全省各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和广大兽药生产企业全面落实农业农村部部署,积极实施新版兽药GMP,一些问题和困难也逐步显现。

我省是全国第一兽药生产大省,实施新版兽药GMP任务艰巨。

为全面推进新版兽药GMP实施,加快行业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统一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兽药GMP是兽药生产管理和质量控制的基本要求和准则,新版兽药GMP的实施,将有效遏制低水平重复建设,提高产业集中度,提升产品质量控制水平,更好地保障动物源食品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

按照规定,所有兽药生产企业均应在2022年6月1日前达到新版兽药GMP要求;未达到新版兽药GMP要求的兽药生产企业或生产车间,其兽药生产许可证和兽药GMP证书有效期最长不超过2022年5月31日。

据调研测算,达到新版GMP要求,新建生产线一般需要三年左右时间。

原址改造的企业,建设周期也需要将近两年时间。

实施新版兽药GMP时间紧、任务重。

各级畜牧兽医行政部门要提高站位,增强紧迫感,瞄准工作重点,严密组织,狠抓落实,扎实推进实施工作。

要引导督促企业不等不靠、超前谋划、严格实施,引导企业负责人,特别是已下决心尽快实施新版GMP的企业负责人,真正将实施新版GMP作为头号工作、列为一把手工程,集中所有员工力量,戮力同心,尽快启动实施工作,确保新版兽药GMP的推进实施。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公告〔2019〕92号(全省生猪屠宰企业资格清理合格名单)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公告〔2019〕92号(全省生猪屠宰企业资格清理合格名单)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公告〔2019〕92号(全省生猪屠宰
企业资格清理合格名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东省畜牧兽医局
•【公布日期】2019.10.20
•【字号】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公告〔2019〕92号
•【施行日期】2019.10.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畜牧业
正文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公告〔2019〕92号(全省生猪屠宰企
业资格清理合格名单)
根据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屠宰环节非洲猪瘟检测工作的通知(农牧发<2019>7号)和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关于精准核实生猪等屠宰企业信息的通知(农牧便函<2019>506号)要求,我们组织市县开展了生猪定点企业资格清理审核工作。

经过县级初审、市级核实,省级审核对取得“三证”(《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排污许可证》和2019核发《生猪定点屠宰证书》)的生猪定点屠宰企业上报了农业农村部。

《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12号》对我省292家生猪屠宰企业资格清理合格名单(详见附件)给予公布。

现予以公告。

省里按照规定时限将我省公布的生猪屠宰企业资格清理合格名单与动物检疫证明电子出证系统关联,同时不在名单的生猪屠宰企业肉品品质检验电子出证系统将关闭,各地也要撤出驻场官方兽医。

本公告公布后,新增生猪屠宰企业名单、吊销生猪定点屠宰证书企业名单将及时在中国兽医网()发布,供公众查询。

附件:全省生猪屠宰企业资格清理合格名单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
2019年10月20日。

农业部公告第426号——清理兽药地方标准和换发原兽药地方产品批准文号有关事项公告

农业部公告第426号——清理兽药地方标准和换发原兽药地方产品批准文号有关事项公告

农业部公告第426号——清理兽药地方标准和换发原兽药地方产品批准文号有关事项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4.11.09•【文号】农业部公告第426号•【施行日期】2004.11.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畜牧业正文农业部公告(第426号)根据《兽药管理条例》规定,现就清理兽药地方标准和换发原兽药地方产品批准文号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农业部兽医局负责全国兽药地方标准清理工作的组织、协调、管理工作。

二、省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兽药地方标准和地方产品批准文号筛选、申报资料的审核、提出审查意见和组织上报等工作。

三、农业部兽药审评委员会负责兽药地方标准清理工作的技术审评,农业部兽药审评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审评办)负责兽药地方标准清理的日常管理和我部临时交办的有关工作。

四、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和省级兽药监察所负责兽药地方标准产品的复核检验工作。

五、生产企业应向省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兽药地方标准升国家标准的申请,填写《兽药地方标准升国家标准申请表》(见附件1),并按附件2所列要求提交申报资料。

六、省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核,按每个标准立卷,卷内应有采用该标准的所有企业的申报资料,其中该标准研究企业申报资料在前,仿制生产企业申报资料在后。

七、省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填写《兽药地方标准升国家标准审核登记表》(见附件3),连同有关资料一式三份,按以下情形和要求向审评办组织上报或处理。

1、属于组方不合理、生产工艺存在严重问题、疗效不确切、质量不可控、无菌分装复方抗生素制剂或其他制剂,以及不具备安全、有效等指标的兽药地方标准,于2005年6月底前自行撤消,并向我部上报撤销清单。

2、属于执行国家兽药标准(包括改变包装规格)的地方批准文号产品,于2005年6月底前上报标准目录及兽药生产企业产品目录。

3、属于依据国家兽药标准,但改变了含量规格、作用与用途和用法与用量而批准为地方标准的,于2005年6月底前上报标准目录、兽药标准、兽药生产企业产品目录及相关技术资料。

定西市畜牧兽医局关于对全市规模养殖场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工作进展情况的通报

定西市畜牧兽医局关于对全市规模养殖场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工作进展情况的通报

定西市畜牧兽医局关于对全市规模养殖场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工作进展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定西市畜牧兽医局•【公布日期】2018.07.10•【字号】•【施行日期】2018.07.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畜牧业正文定西市畜牧兽医局关于对全市规模养殖场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工作进展情况的通报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意见》和《甘肃省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方案》,加快推进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工作,根据市局重点工作安排,我局组织有关人员对全市规模养殖场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工作、畜禽粪污无害化处理工作及粪污处理配套设施建设、运行情况进行了督导。

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粪污资源化利用工作初见成效各县区坚持以规模养殖场粪污资源化利用设施改造升级为重点,推动建立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产业链,利用路径逐步清晰,工作机制不断完善,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取得了初步成效。

一是配套设施逐步完善。

各县区随着政策支持和环保执法力度的加大,规模养殖场户建设粪污处理和资源化利用设施的主动性不断增强,粪污处理及资源化利用配套设施不断完善。

安定区制定了《定西市安定区畜禽规模养殖粪污资源化利用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明确了畜禽规模养殖场养殖粪污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要求和粪污资源化利用技术规范等内容;渭源县、漳县在规模养殖场建设之初就将粪污资源化利用及无害化处理设施纳入设计,严格按照项目设计施工,雨污分流设施、堆粪场、集污池等粪污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及运行状况良好。

二是工作措施均有创新。

各县区积极主动谋变革,加快转型促提升,出实招、求实效,统筹推进环境保护和畜牧业协调发展。

安定、临洮因地制宜、因场施策,依托第三方处理机构和社会化服务组织,延伸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产业链条,建设了安定昕农福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基绿春有机肥有限公司,临洮攀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南屏现代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4条有机肥生产线,就近收集规模养殖场粪污加工有机肥,年加工能力达到20万吨以上;临洮平长现代农牧科技有限公司利用羊粪生产沼气及堆肥,沼气年可给76户农户协议供气2.8万立方米,堆肥部分用于自有800亩土地,富余部分出售到周边农户还田;通渭天耀草业科技有限公司将液体废弃物进行厌氧发酵或氧化塘处理后,就近应用于蔬菜、果树、林木、大田作物等生产,粪便经过高温条垛式好氧发酵生产有机肥。

贵州省农业委员会关于组织开展兽药经营清理和规范行动的通知

贵州省农业委员会关于组织开展兽药经营清理和规范行动的通知

贵州省农业委员会关于组织开展兽药经营清理和规范行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农业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03.06•【字号】黔农发〔2012〕34号•【施行日期】2012.03.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贵州省农业委员会关于组织开展兽药经营清理和规范行动的通知各市(州)农委(畜牧兽医局):按照《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农业部令〔2010〕3号,简称兽药GSP)的规定,自2012年3月1日起,所有兽药经营企业均应达到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

为确保我省兽药GSP顺利实施,进一步规范兽药经营秩序,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兽药经营清理和规范行动的通知》(农办医〔2012〕6号)精神,我委决定于3月10日至7月30日期间,在全省组织开展兽药经营清理和规范行动。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清理和规范的时间安排(一)清理和规范阶段(2012年3月10日—6月30日)。

各县(市、区)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和农业执法机构要组织力量对辖区内兽药经营企业(户)进行全面清理,并将“全面开展兽药经营清理行动告知书”(见附件1)发放至辖区内所有兽药经营者。

在清理和规范兽药经营行动期间,对提出兽药GSP验收申请的企业,应予受理并及时按规定进行验收和核发《兽药经营许可证》。

(二)检查督促阶段(2012年7月1日—7月30日)。

7月1日-7月20日各地要采取交叉检查的形式,对辖区内所有县(市、区)开展兽药经营清理和规范行动进行监督检查。

7月21 -30日省农委将组织督查组,对各地组织开展兽药经营清理和规范行动进行抽查,并对各市(州)开展情况进行通报。

(三)总结阶段(2012年8月1——8月10日)。

各地于8月5日前将兽药经营清理和规范行动总结及其《兽药经营清理和规范行动情况汇总表》(见附件2),报省农委兽医医政药政处和省农业执法总队,电子版发送至***************。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种畜禽场规范管理的通知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种畜禽场规范管理的通知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种畜禽场规范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公布日期】2009.06.24•【字号】鲁牧畜科发[2009]38号•【施行日期】2009.06.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种植业正文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种畜禽场规范管理的通知(鲁牧畜科发〔2009〕38号)各市畜牧兽医局:为进一步规范种畜禽场生产经营,不断提高供种质量,切实化解疫病风险,适应新时期畜牧业全面协调发展,保障畜产品质量安全,针对当前种畜禽场存在的问题以及畜牧业养殖环境的变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的规定,现就加强种畜禽场规范管理通知如下:一、尽快完善规章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相关条款规定,各市畜牧兽医局要结合当地实际,监督辖区内的各类种畜禽场,建立起育种制种、饲养管理、疫病防治、人员素质、诊疗报告等规章制度。

原有不适应需要的制度规范要尽快修订,尚未制定的抓紧完善,确保种畜禽场生产经营的各个环节规范操做,使种畜禽场高效、高质量运转,带动全省畜禽养殖水平整体提高。

二、切实搞好疫病防治各市要切实采取措施加强种畜禽场,特别是种牛、种羊、种禽、种猪场监督管理,随时了解疫病发生流行动态,从源头遏制疫病传播。

监督种畜禽场搞好场内疫病净化,防止疫病垂直传播、严格执行疫病程序化免疫,加强常规流行病预防,做好消毒灭源、隔离、病死畜禽处理等工作,提高生产安全系数。

通过建立责任报告制度,及时发现并解决可能出现的疫病,确保各类种畜禽场无重大疫病发生。

三、建立健全记录档案各种畜禽场要建立健全各类记录和档案(建档按照省局鲁牧畜科函〔2009〕24号要求设立)。

育种制种方面,要建立起良种登记卡、系谱档案卡,完善配种繁殖记录和相应的育种、制种档案;疫病防治方面,要做好预防免疫、畜禽检疫、饲养用药、病死畜禽处理等方面的记录,并建立疫病防治档案;饲养方面,要建立起完整的饲养日志,全面记录种畜禽饲料的入库、饲料投喂量、饲喂次数等方面的内容;畜群周转方面,要准确记录种畜禽来源、畜群变化、种畜禽销售等方面的情况,并归入或单独建立相应的档案。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山东省公安厅关于严厉打击生猪违法违规调运行为的通知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山东省公安厅关于严厉打击生猪违法违规调运行为的通知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山东省公安厅关于严厉打击生猪违法违规调运行为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山东省公安厅•【公布日期】2021.03.18•【字号】鲁牧动卫发〔2021〕3号•【施行日期】2021.03.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畜牧业正文关于严厉打击生猪违法违规调运行为的通知各市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局)、交通运输局、公安局:为进一步规范生猪调运秩序,有效防范运输环节非洲猪瘟传播风险,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调运生猪行为,省畜牧局、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决定从即日起到6月中旬联合开展为期3个月的生猪违法违规调运专项打击行动。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生猪调运环节监管(一)强化人员派驻值守。

各地要统筹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公路治超站、收费站以及交警执法站、公安检查站等现有资源设置,科学合理布设检查站点,确保检查网络织密织紧不留空档,对调入调出生猪都要严格查验。

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要会同交通运输、公安部门建立联合监督执法工作机制,统筹用好各方面人员力量,联合指派人员严格把守每个检查站点,确保检查人员应派尽派、到岗到位、尽职尽责。

(二)强化调运查证验物。

要建立部门联动的固定站点检查和流动巡查相结合的监管模式,全面排查可疑车辆,严防未经备案运输车辆、违法违规调运车辆通过篷布遮盖、伪装等方式逃避检查。

各检查站点要严格查验生猪检疫证明、牲畜耳标、生猪运输车辆备案表和生猪临床健康、运输车辆清洗消毒等情况。

交通运输部门要组织公路管理机构和收费公路经营单位,依托公路治超站和收费站,配合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全面做好联防联控工作,严格生猪调运查验,发现可疑车辆及时通知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并协助作好相关处置工作。

公安部门要积极配合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交通运输等部门强化路面巡查,依托交警执法站、公安检查站建立联勤联控机制,合理设置分流通道,做好生猪运输车辆引导检查,全面排查可疑车辆,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协助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做好核查处置工作,涉嫌犯罪的依法立案侦办;对闯关冲卡、阻碍检查、暴力抗法等行为,坚决严厉查处。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公布日期】2008.08.12•【字号】鲁动卫监字[2008]25号•【施行日期】2008.08.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种植业正文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工作的通知(鲁动卫监字[2008]25号)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工作是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所依法治畜,依法控疫、依法监管,促进动物疫病防控,维护公共卫生和人民身体健康安全的重要行政执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农业部有关文件精神,为了加快推进全省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工作,促进全省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规范年活动开展,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工作通知如下:一、不断加强自身能力建设。

一要加强动物卫生监督执法队伍建设。

采取调查摸底,清理整顿,加强培训,严格管理等手段,全面提高执法队伍的整体素质。

二要加强动物卫生执法规章制度建设。

尽快完善原有的规章制度,制定完善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制度,检疫员、监督员管理制度,检疫检查工作制度,证章标志管理制度,动物诊疗管理制度等,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二、切实做好各项重点监督管理工作。

要认真做好生产源头、省际检查站、动物产品交易市场、活畜禽交易市场、动物及动物产品中转储藏、动物防疫证章标志的使用和管理等重点环节的监督管理,通过强化监督管理促进动物防疫工作的全面落实。

三、继续加大执法查处力度。

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所要把查处违法案件提到重要的工作日程,加大执法检查和违法违规案件的查处力度,开展严打行动,强化执法检查,重点打击当前严重干扰动物防疫工作秩序的逃避检疫和贩卖病死动物及病害动物产品等违法行为。

通过打击,达到惩罚违法,教育群众,确保动物防疫工作正常有序地开展。

四、认真抓好各项检疫工作。

要切实针对工作中的薄弱环节,探寻我省检疫工作的新机制,新办法。

涉及畜牧兽医领域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农业部第176号公告

涉及畜牧兽医领域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农业部第176号公告

农业农村部现行有效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畜牧兽医)2019年5月28日目录一、农业农村部规章目录 (3)二、农业农村部规范性文件目录 (8)根据网络整理,仅供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176号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要求,现将农业农村部现行有效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农业农村部2019年5月21日农业农村部现行有效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畜牧兽医)(截至2019年5月1日)一、农业农村部规章目录1.农业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1998年10月15日农业部令第1号公布)2.农业部立法工作规定(2002年12月27日农业部令第25号公布)3.农业行政许可听证程序规定(2004年6月28日农业部令第35号公布)4.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06年4月25日农业部令第63号公布,2011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1年第4号修订)19.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2002年4月29日农业部、质检总局令第12号公布,2007年11月8日农业部令第6号修订)20.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2006年10月17日农业部令第70号公布)21.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办法(2007年12月12日农业部令第7号公布,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修订)22.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2007年12月25日农业部令第11号公布,2019年4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修订)23.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2012年7月30日农业部令2012年第6号公布,2019年4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修订)24.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2012年8月14日农业部令2012年第7号公布)36.兽用麻醉药品的供应、使用、管理办法(1980年11月20日〔80〕农业(牧)字第34号、〔80〕卫药字36号、〔80〕国药供字第545号公布)37.兽用安钠咖管理规定(1999年3月22日农牧发〔1999〕5号公布,2007年11月8日农业部令第6号修订)38.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及动物源食品中残留物质监控计划和官方取样程序(1999年5月11日农牧发〔1999〕8号公布)39.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1999年10月19日农牧发〔1999〕18号公布)40.甘草和麻黄草采集管理办法(2001年10月16日农业部令第1号公布)41.兽药质量监督抽样规定(2001年12月10日农业部令第6号公布,2007年11月8日农业部令第6号修订)42.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02年3月19日农业部令第11号公布,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修订)43.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2002年10月31日农业部令第22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07年11月8日农业部令第6号、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修订)44.兽药注册办法(2004年11月24日农业部令第44号公布)45.草畜平衡管理办法(2005年1月19日农业部令第48号公布)46.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审批办法(2005年5月20日农业部令第52号公布,2016年5月30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修订)47.动物病原微生物分类名录(2005年5月24日农业部令第53号公布)48.新兽药研制管理办法(2005年8月31日农业部令第55号公布,2016年5月30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2019年4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修订)49.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2006年1月27日农业部令第58号公布,2014年4月25日农业部令2014年第3号、2016年5月30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修订)50.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2006年6月26日农业部令第67号公布)51.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2007年3月29日农业部令第3号公布)52.兽药进口管理办法(2007年7月31日农业部、海关总署令第2号公布,2019年4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修订)53.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2008年11月7日农业部令第15号公布)54.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管理办法(2008年11月26日农业部令第16号公布,2016年5月30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修订)55.乡村兽医管理办法(2008年11月26日农业部令第17号公布,2019年4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修订)56.执业兽医管理办法(2008年11月26日农业部令第18号公布,2013年9月28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3号、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修订)57.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2008年11月26日农业部令第19号公布,2016年5月30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修订)58.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1月15日农业部令2010年第3号公布,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修订)59.动物检疫管理办法(2010年1月21日农业部令2010年第6号公布,2019年4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修订)60.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2010年1月21日农业部令2010年第7号公布)61.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12年5月2日农业部令2012年第3号公布,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2016年5月30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修订)62.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2012年5月2日农业部令2012年第4号公布,2016年5月30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修订)63.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2012年5月2日农业部令2012年第5号公布)64.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2013年9月1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2号公布)65.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2014年1月13日农业部令2014年第1号公布,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修订)66.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1月13日农业部令2014年第2号公布,2016年5月30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修订)67.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2015年12月3日农业部令2015年第4号公布,2019年4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修订)68.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评估管理办法(2017年5月27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2号公布)116.草种管理办法(2006年1月12日农业部令第56号公布,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2014年4月25日农业部令2014年第3号、2015年4月29日农业部令2015年第1号修订)118.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和基因库管理办法(2006年6月5日农业部令第64号公布)119.畜禽新品种配套系审定和畜禽遗传资源鉴定办法(2006年6月5日农业部令第65号公布)120.优良种畜登记规则(2006年6月5日农业部令第66号公布)121.蚕种管理办法(2006年6月28日农业部令第68号公布)二、农业农村部规范性文件目录1.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信访规定》的通知(2005年12月4日农办发〔2005〕23号)2.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部信息公开规定》的通知(2008年4月25日农办发〔2008〕8号)4.农业部、人事部印发《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任职资格评审实施办法》的通知(1994年4月8日〔1994〕农人技字第4号)5.关于印发《农业部社会团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0年10月27日农人发〔2000〕13号)6.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管理办法》的通知(2006年6月1日农人发〔2006〕6号)7.农业部关于印发《中华农业英才奖评选办法》的通知(2012年3月13日农人发〔2012〕5号)9.关于如何认定违法所得问题请示的复函(2004年8月12日农办政函〔2004〕46号)10.关于认定违法所得问题意见的函(2005年2月25日农办政函〔2005〕12号)12.关于认定经营假劣饲料产品违法所得问题的复函(2005年10月27日农办政函〔2005〕91号)14.关于认定违法所得问题的复函(2006年1月5日农办政函18.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部行政许可网上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8年3月24日农办发〔2008〕5号)33.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部建设项目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的通知(2015年11月18日农办计〔2015〕116号)44.农业部定点批发市场信息工作规程(2010年3月22日农办市〔2010〕11号)45.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部定点市场管理办法》的通知(2010年10月26日农市发〔2010〕11号)47.农业部关于印发《神农中华农业科技奖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2006年10月12日农科教发〔2006〕6号)48.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十二五”农业部引进国际先进农业科学技术计划(948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2010年8月23日农办科〔2010〕70号)49.农业部关于印发《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奖励办法》的通知(2010年9月14日农科教发〔2010〕3号)51.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2013年1月7日农办科〔2013〕2号)52.国家重点管理外来入侵物种名录(第一批)(2013年2月1日农业部公告第1897号)53.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管理办法(2002年11月25日农业部、国家认监委公告第231号)54.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程序、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程序(2003年4月17日农业部、国家认监委公告第264号)56.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07年6月10日农办市〔2007〕21号)57.农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机构管理办法(2007年8月8日农市发〔2007〕23号)58.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程序、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规范(2008年8月8日农业部公告第1071号)59.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评审员管理办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评审细则(2009年7月21日农业部公告第1239号)法》的通知(1988年6月2日〔88〕农(农)字第16号)87.加强氟虫腈管理(2009年2月25日农业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公告第1157号)110.氟虫胺管理措施(2019年3月22日农业农村部公告第148号)111.农业部关于印发《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的通知(2001年7月3日农牧发〔2001〕20号)112.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水中使用的药物品种目录(2002年2月9日农业部、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第176号)113.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他化合物清单(2002年4月9日农业部公告第193号)114.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编写细则(2003年1月22日农业部公告第242号)115.兽药注册资料要求(2004年12月22日农业部公告第442号)116.新兽药监测期期限(2005年1月7日农业部公告第449号)117.农业部关于印发《国家兽医参考实验室管理办法》的通知(2005年2月25日农医发〔2005〕5号)118.农业部关于发布《农业部兽药审评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2005年3月8日农医发〔2005〕3号)119.兽药品种编号(2005年3月11日农业部公告第472号)120.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兽药商品名称有关问题的通知(2006年10月10日农办医〔2006〕48号)121.农业部关于加强兽用生物制品生产检验原料监督管理的通知(2006年11月22日农医发〔2006〕10号)122.农业部、卫生部、工商总局关于印发《活禽经营市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管理办法》的通知(2006年12月18日农医发〔2006〕11号)123.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发布《兽药GMP检查员管理办法》的通知(2007年3月28日农办医〔2007〕8号)124.淘汰兽药品种目录(2007年4月4日农业部公告第839号)125.由农业部审批的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范围(2007年8月20日农业部公告第898号)126.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动物耳标识读器招标管理工作的通知(2007年11月1日农办医〔2007〕41号)127.中兽药制剂生产有关要求(2007年12月18日农业部公告第954号)128.农业部关于发布《国家兽药残留基准实验室管理规定》的通知(2008年1月2日农医发〔2008〕1号)129.农业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麻黄碱监管工作的紧急通知(2008年11月24日农医发〔2008〕24号)130.一、二、三类动物疫病病种名录(2008年12月11日农业部公告第1125号)131.农业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审批工作的通知(2008年12月12日农医发〔2008〕27号)132.人畜共患传染病名录(2009年1月19日农业部公告第1149号)133.执业兽医资格考试违纪行为处理暂行办法(2009年3月6日农业部公告第1174号)134.禁止在饲料中人为添加三聚氰胺和饲料中三聚氰胺限量规定(2009年6月8日农业部公告第1218号)135.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命题专家管理办法(试行)(2009年6月11日农业部公告第1221号)136.口蹄疫、禽流感等不得治疗(2009年8月3日农业部公告第1246号)137.停止缩二脲作为饲料添加剂生产和使用(2009年10月29日农业部公告第1282号)138.进口兽药管理目录(2009年12月31日农业部、海关总署公告第1312号)139.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水中使用的物质(2010年12月27日农业部公告第1519号)140.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兽药生产企业办理《兽药经营许可证》有关问题的函(2011年2月15日农办医函〔2011〕12号)141.农业部关于印发《奶畜养殖和生鲜乳收购运输环节违法行为依法从重处罚的规定》的通知(2011 年4 月11 日农牧发〔2011〕4号)142.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国内兽药生产企业出口兽药使用外文标签和说明书问题的函(2011年10月13日农办医函〔2011〕30号)143.对猪感染甲型H1N1流感按三类动物疫病采取预防控制措施(2011年10月24日农业部公告第1663号)144.养蜂管理办法(试行)(2011年12月14日农业部公告第1692号)145.停止受理部分产品生产线项目兽药GMP验收申请(2012年1月5日农业部公告第1708号)146.饲料原料目录(2012年6月1日农业部公告第1773号)147.饲料生产企业许可条件、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许可条件(2012年10月22日农业部公告第1849号公布,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修订)148.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申报材料要求、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申报材料要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申报材料要求、浓缩饲料、配合饲料、精料补充料生产许可申报材料要求和单一饲料生产许可申报材料要求(2012年11月29日农业部公告第1867号公布,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修订)149.新兽药监测期等有关问题公告(2013年2月16日农业部公告第1899号)150.动物感染H7N9禽流感病毒调整为按二类动物疫病管理(2013年5月24日农业部公告第1950号)151.兽用处方药品种目录(第一批)(2013年9月30日农业部公告第1997号)152.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物检疫疫病名录(2013年11月28日农业部、质检总局公告第2013号)153.《饲料原料目录》修订(2013年12月19日农业部公告第2038号)154.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2013)(2013年12月30日农业部公告第2045号)155.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申请材料要求、新饲料添加剂申报材料要求(2014年6月5日农业部公告第2109号公布,2016年5月30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修订)156.《饲料原料目录》修订(2014年7月24日农业部公告第2133号)157.《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2013)》修订(2014年7月24日农业部公告第2134号)158.食品动物用兽药产品注册要求补充规定(2015年3月2日农业部公告第2223号)159.《饲料原料目录》修订(2015年4月22日农业部公告第2249号)160.禁止在食品动物中使用洛美沙星等4种原料药的各种盐、脂及各种制剂的公告(2015年9月1日农业部公告第229号)161.新兽用生物制品研发临床试验靶动物数量调整(2015年11月24日农业部公告第2326号)162.兽医诊断制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5年12月9日农业部公告第2334号)163.兽医诊断制品注册规定修订(2015年12月10日农业部公告第2335号)164.兽药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2015年12月9日农业部公告第2336号)165.兽药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2015年12月9日农业部公告第2337号)166.停止硫酸黏菌素作为药物饲料添加剂使用(2016年7月26日农业部公告第2428号)167.兽医处方格式及应用规范(2016年10月8日农业部公告第2450号)168.《兽药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监督检查标准》《兽药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监督检查标准》及其监督检查相关要求(2016年10月27日农业部公告第2464号)169.兽药产品说明书范本(2016年10月27日农业部公告第2465号)170.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疫苗生产企业设置规划(2016年11月11日农医发〔2016〕37号)171.兽用处方药品种目录(第二批)(2016年11月28日农业部公告第2471号)172.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批件变更工作要求(2016年12月21 日农业部公告第2481号)173.宠物用兽药说明书范本(2017年4月1日农业部公告第2512号)174.停止生产使用狂犬病活疫苗(2017年4月7日农业部公告第2514号)175.家禽H7N9检测有关事项(2017年4月14日农业部公告第2516号)176.生猪屠宰(厂)场飞行检查办法(2017年4月19日农业部公告第2521号)177.农业部兽药评审专家管理办法(2017年6月2日农业部公告第2507号公布)178.执业兽医资格考试管理办法(2017年6月12日农业部公告第2537号)179.港澳台居民参加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及执业管理规定(2017年6月12日农业部公告第2539号)180.兽药注册评审工作程序(2017年10月30日农业部公告第2599号公布)181.兽药生产企业飞行检查管理办法(2017年11月21日农业部公告第2611号)182.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2017年12月15日农业部公告第2625号)183.《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2013)》修订(2017年12月28日农业部公告第2634号)184.亚洲Ⅰ型口蹄疫免疫退出有关事项(2017年12月29日农业部公告第2635号)185.生猪屠宰质量安全监管有关事项(2018年4月16日农业农村部公告第10号)186.宠物饲料管理办法、宠物饲料生产企业许可条件、宠物饲料标签规定、宠物饲料卫生规定、宠物配合饲料生产许可申报材料要求、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申报材料要求(2018年4月27日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0号)187.《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2013)》修订(2018年4月27日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1号)188.《饲料原料目录》修订(2018年4月27日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2号)189.加强生猪运输车辆监管(2018年10月31日农业农村部公告第79号)190.兽药严重违法行为从重处罚情形(2018年12月4日农业农村部公告第97号)191.非洲猪瘟防控期间全面开展生猪屠宰及生猪产品流通等环节非洲猪瘟检测(2019年1月2日农业农村部公告第119号)192.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实施方案(2019年版)》的通知(2019年1月24日农牧发〔2019〕5号)。

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做好官方兽医清理和确认工作的通知

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做好官方兽医清理和确认工作的通知

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做好官方兽医清理和确认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公布日期】2018.02.27•【字号】黔农厅函〔2019〕10号•【施行日期】2018.0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畜牧业正文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做好官方兽医清理和确认工作的通知黔农厅函〔2019〕10号各市(州)农委、畜牧(兽医)局,贵安新区农水局,仁怀市农牧局、威宁县畜牧产业局:根据《农业部关于做好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官方兽医资格确认工作的通知》(农办医〔2011〕25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官方兽医队伍建设,提高队伍依法行政能力,切实保障我省食品卫生安全,提高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和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综合能力,我厅决定开展全省官方兽医清理和2019年官方兽医资格确认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官方兽医队伍清理工作(一)针对目前我省官方兽医人员现状,尤其是基层官方兽医人员变动较频繁。

为加强我省官方兽医队伍的动态管理,各市(州)农委(畜牧兽医局)统一填报全市(州)《保留官方兽医登记表》(见附件1),对各市(州)保留的官方兽医人员进行统计。

(二)官方兽医调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调离动物卫生监督管理执法岗位,退休、病故以及受过开除、辞退、劳动教养、刑事处罚和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以及其他应当注销官方兽医资格等情形的,所在地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过系统逐级审批上报注销其官方兽医资格。

各市(州)按《官方兽医资格注销表》(见附件2)进行汇总上报。

今后,我省官方兽医队伍实行动态管理,以省级审核后、各市(州)在网上注册的人员名单为准。

二、官方兽医资格确认工作(一)官方兽医资格确认条件根据《农业部关于做好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官方兽医资格确认工作的通知》(农医发〔2011〕25)、《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官方兽医资格确认条件的函》(农办医〔2015〕1号)和原省农业委员会2017年7月3日《官方兽医资格确认工作的补充通知》精神,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方可上报确认为官方兽医:1、属于编制内工作人员;2、现在动物、动物产品检疫和其他动物卫生监督执法管理岗位工作。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畜牧业统计调查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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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8.02.02
•【文号】农办牧〔2018〕10号
•【施行日期】2018.02.02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畜牧业
正文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畜牧业统计调查制度》的通知
农办牧〔2018〕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农牧、农业)局(厅、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畜牧兽医局,黑龙江省农垦总局,中国畜牧业协会,中国奶业协会:
根据畜牧业发展形势变化和畜牧业统计监测工作实际需要,经多方征求意见,我部对《畜牧业统计调查制度》进行了修改完善,业经国家统计局批准。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农业部办公厅
2018年2月2日附件:畜牧业统计调查制度。

黑龙江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动物诊疗机构管理规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黑龙江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动物诊疗机构管理规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黑龙江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动物诊疗机构管理规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畜牧兽医局•【公布日期】2012.07.30•【字号】黑牧药政[2012]150号•【施行日期】2012.07.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黑龙江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动物诊疗机构管理规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黑牧药政〔2012〕150号)各市(地)、县(市)畜牧兽医局,绥芬河市、抚远县畜牧兽医局根据《动物防疫法》、《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动物诊疗机构,特制定黑龙江省动物诊疗机构管理规范工作实施方案,现将方案印发你们,请有关单位高度重视,按照方案要求,开展好本地动物诊疗机构的规范工作。

二○一二年七月三十日黑龙江省动物诊疗机构管理规范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动物防疫法》、《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确保全省动物诊疗机构管理规范有序发展,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原则实现动物诊疗机构管理规范,是兽医工作的重要内容,是全面实施《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不断适应畜牧业健康稳定发展和畜产品安全的客观要求。

(一)工作目标。

通过动物诊疗机构管理规范(以下简称“管理规范”),提升动物诊疗机构从业人员整体素质,提高动物诊疗机构诊疗能力,规范动物诊疗行为,确保兽医公共卫生安全,使诊疗行业步入良性循环的轨道。

(二)基本原则。

一是先行试点,稳步推进。

各地要根据本地的实际,确保试点的有效数量,并在试点的基础上,有序地开展。

二是先宜后难。

按照先县(区)城区,后乡镇的原则。

三是规范标准有别。

市(地)城区、县(市)城区和乡镇的动物诊疗机构场所使用面积将采用不同的标准。

二、实施步骤(一)摸底和宣传告知动员阶段(2012年7月-8月)一是开展摸底工作。

全面掌握动物诊疗机构现状;二是结合调查摸底工作,积极开展宣传告知动员工作。

告知对动物诊疗机构统一进行管理规范的时间、要求和相关政策。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印发《打击私屠滥宰等危害肉品质量安全违法犯罪活动的公告》的通知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印发《打击私屠滥宰等危害肉品质量安全违法犯罪活动的公告》的通知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印发《打击私屠滥宰等危害肉品质量安全违法犯罪活动的公告》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公布日期】2024.04.02•【字号】鲁牧屠管发〔2024〕4号•【施行日期】2024.04.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印发《打击私屠滥宰等危害肉品质量安全违法犯罪活动的公告》的通知鲁牧屠管发〔2024〕4号各市农业农村(畜牧兽医)局,有关市畜牧兽医中心:为维护全省良好的生猪屠宰市场秩序,确保生猪及生猪产品质量安全,省畜牧兽医局制定了《打击私屠滥宰等危害肉品质量安全违法犯罪活动的公告》,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完善举报电话,在生猪定点屠宰企业、肉菜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村公示栏、传统大集、县域交界区、城乡结合部、农村周边隐蔽区域、已取缔的私屠滥宰点和私屠滥宰集中村镇等重点区域广泛印发张贴。

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主动联合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加强协作配合和信息交流,加大对生猪屠宰、加工、流通、餐饮、消费各环节监管力度,严厉打击私屠滥宰等危害肉品质量安全违法犯罪行为。

通过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公告》涉及内容,引导广大业户守法经营,鼓励人民群众积极举报私屠滥宰等危害肉品质量安全违法犯罪行为,探索建立并落实有奖举报措施。

各地落实《公告》有关情况请于4月10日前上报,重要情况及时报告。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2024年4月2日打击私屠滥宰等危害肉品质量安全违法犯罪活动的公告(样式)为保障全省生猪及生猪产品质量安全,依法严厉打击私屠滥宰等危害肉品质量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好广大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现公告如下:一、严格执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畜禽屠宰监管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畜禽屠宰监管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畜禽屠宰监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公布日期】2023.08.18•【字号】鲁牧屠管发〔2023〕2号•【施行日期】2023.08.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畜牧业正文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畜禽屠宰监管工作的通知鲁牧屠管发〔2023〕2号各市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局),有关市畜牧兽医中心:为了保障人民群众食用肉品质量安全,针对当前畜禽屠宰监管存在的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山东省畜禽屠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加强畜禽屠宰监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加强畜禽屠宰监管工作重要性畜禽肉类产品是重要的民生食品,肉类消费面广量大。

畜禽屠宰加工,前端引领养殖场户,后端关联广大消费者,在畜牧产业发展中处于特别重要的位置。

加强畜禽屠宰监管,不仅是新时代实施健康中国战略的要求,对于促进畜牧业全产业链健康发展、保证食品安全、保持社会和谐稳定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地要深刻认识加强畜禽屠宰监管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真贯彻落实食品安全监管“四个最严”的要求,切实履行畜禽屠宰监管职责,从根本上保障畜禽肉类食品质量安全,让老百姓吃得放心。

二、落实规划引领,严格准入管理(一)科学制定设置规划。

积极推动屠宰产能配置优化调整,严格控制屠宰企业数量,有序压减落后产能,稳步提高屠宰产能利用率和行业集中度;优化行业布局,引导屠宰企业向全产业链一体化方向发展,促进运活畜禽向运肉转变,推进畜禽屠宰产业转型升级。

各市生猪屠宰养殖产能匹配度(是指设计年生猪屠宰量与实际年生猪出栏量之比)高于1.2或者生猪屠宰产能利用率(是指实际年生猪屠宰量与设计年生猪屠宰量之百分比)低于50%的,屠宰监管机构、人员、经费等不能满足日常监管工作需要的,原则上不得再新增生猪屠宰企业。

畜牧兽医站档案管理制度

畜牧兽医站档案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畜牧兽医站档案管理工作,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站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档案管理范围1. 畜牧兽医站行政、业务、科研、财务等各项工作形成的文件、资料、图表、照片、录音、录像等。

2. 畜牧兽医站内部管理制度、工作流程、岗位职责等规范性文件。

3. 畜牧兽医站与其他单位、部门之间的往来文件、协议、合同等。

4. 畜牧兽医站举办的各种活动、会议、培训、竞赛等形成的文件、资料。

5. 畜牧兽医站工作人员的职称评定、考核、培训、奖惩等文件。

三、档案管理职责1. 畜牧兽医站站长负责全面领导档案管理工作,明确分管领导和档案管理员。

2. 档案管理员负责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鉴定、销毁等工作。

3. 各部门负责人负责本部门档案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4. 畜牧兽医站全体工作人员应积极配合档案管理工作,按照规定归档、保管和使用档案。

四、档案收集与整理1. 档案收集:各部门应按照档案管理范围,及时、完整地收集各类档案资料。

2. 档案整理:按照档案分类标准,对收集到的档案资料进行分类、编号、编目、装订等工作。

3. 档案归档:将整理好的档案按照归档要求,及时归档。

五、档案保管与利用1. 档案保管:档案管理员应按照档案保管要求,对档案进行妥善保管,确保档案安全。

2. 档案利用:档案查阅者应按照规定办理查阅手续,遵守档案查阅制度。

3. 档案复制:档案复制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不得擅自复制。

六、档案鉴定与销毁1. 档案鉴定:对保管期满的档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鉴定。

2. 档案销毁:经鉴定确需销毁的档案,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销毁手续。

七、档案信息化建设1. 档案信息化:逐步实现档案的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管理。

2. 档案备份:对重要档案进行备份,确保档案安全。

八、附则1. 本制度由畜牧兽医站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制度旨在规范畜牧兽医站档案管理工作,提高档案管理水平,为畜牧兽医事业的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畜牧局秩序清理整顿工作方案

畜牧局秩序清理整顿工作方案

畜牧局秩序清理整顿工作方案畜牧局秩序清理整顿工作方案一、工作背景畜牧业作为我国重要的第二产业,具有非常重要的经济和社会意义。

但是,由于一些历史原因和管理不善等问题,畜牧行业存在着一些乱象,比如私屠滥宰、违规销售等问题,严重影响了畜牧业的健康发展,破坏了市场秩序,也危害了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

因此,加强畜牧行业的清理整顿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社会经济的发展至关重要。

二、工作目标本次畜牧局秩序清理整顿工作的目标是:1.加强对畜牧行业的监管,净化市场环境,打造健康的畜牧产业链;2.加强对畜牧企业的监督和管理,严厉打击各类违法犯罪行为,确保畜牧产品的质量和安全;3.推动畜牧业的转型升级,促进畜禽养殖与农林产业、环境保护产业的深度融合,打造绿色、可持续、高效、现代化的畜牧业。

三、工作内容为了实现上述目标,畜牧局将采取以下措施:1.加强队伍建设。

组建专门的畜牧行业整治工作小组,选派一定数量的干部深入一线,负责对畜牧行业乱象的调查、取证和处理工作。

同时,加强对畜牧行业从业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法律意识和职业道德水平,压实企业和从业人员的责任。

2.开展专项整治行动。

畜牧局将联合相关部门,坚决打击私屠滥宰、非法添加禁用药物、违规销售等行为,对违法犯罪分子进行严厉打击,并对严重的违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和公安处理,维护畜牧市场的正常秩序。

3.建立畜牧产业信息平台。

加强对畜牧企业的监督和管理,建立健全畜牧产业信息平台,对养殖场的畜牧情况、产品质量、市场渠道进行全面监测和管理,对存在问题的企业及时纠正,并公示其处理结果,做到畜牧产品有监管、消费者有保障。

4.推动优质畜牧业发展。

加大对现代农林技术的研发和应用,提升畜禽养殖生产效益,推广优质畜禽品种,促进畜禽养殖与农林产业、环境保护产业的深度融合和联动发展。

同时,鼓励畜牧企业开发深加工畜牧产品,提高其附加值,加快畜牧业的转型升级。

四、工作推进与实施1.组建领导小组。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做好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相关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做好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相关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做好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相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山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8.12.20•【字号】鲁财农〔2018〕70号•【施行日期】2018.12.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畜牧业,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做好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相关工作的通知各市财政局、畜牧兽医局:按照国家和省部署要求,近年来我省出台了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一系列政策,主要包括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建设补助、毛皮动物胴体无害化处理补助等支持内容,有效保障了我省动物产品质量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

近年来,我省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数量不断增加,需要各级安排的补助资金规模不断扩大,但由于基层财政困难,部分地方存在资金落实不到位、拨付不及时等问题,影响了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工作的开展。

根据我省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新形势新要求,现就做好相关工作通知如下:一、抓紧核实兑现2016年及以前年度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政策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政策是一定时期内国家为稳定生猪生产、保障食品质量和公共卫生安全作出的一项重要决策部署。

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要求,2012年-2016年,我省对符合条件的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给予每头80元的补助,其中,中央财政补助40元、省财政补助10元(对省财政直接管理县补助20元),其余资金由市县财政按比例负担。

各地财政和畜牧兽医部门要从维护政府信用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角度出发,高度重视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贴兑现工作,严格按照政策要求及时兑现2016年及以前年度补贴资金,严禁从补贴资金中提取工作经费或将补贴资金截留挪作他用。

二、调整完善2017年及以后年度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财政支持政策2017年,财政部、农业部印发《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管理办法》(财农〔2017〕43号),将中央财政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资金由据实结算调整为按因素法分配。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转发《畜禽规模养殖场粪污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规范(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转发《畜禽规模养殖场粪污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规范(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转发《畜禽规模养殖场粪污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规范(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公布日期】2018.01.18•【字号】鲁牧畜发〔2018〕3号•【施行日期】2018.01.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畜牧业,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转发《畜禽规模养殖场粪污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规范(试行)》的通知各市畜牧兽医局: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意见》要求,指导畜禽规模养殖场科学建设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设施,农业部印发了《畜禽规模养殖场粪污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规范(试行)》(农办牧〔2018〕2号)。

现将《规范》印发给你们,请各市高度重视,认真落实,进一步加大指导与服务力度,加快促进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粪污处理设施配建,不断提高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水平。

附件:畜禽规模养殖场粪污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规范(试行)山东省畜牧兽医局2018年1月18日畜禽规模养殖场粪污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规范(试行)第一条本规范适用于畜禽规模养殖场粪污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的指导和评估。

第二条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是指在畜禽粪污处理过程中,通过生产沼气、堆肥、沤肥、沼肥、肥水、商品有机肥、垫料、基质等方式进行合理利用。

第三条畜禽规模养殖场粪污资源化利用应坚持农牧结合、种养平衡,按照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的原则,对源头减量、过程控制和末端利用各环节进行全程管理,提高粪污综合利用率和设施装备配套率。

第四条畜禽规模养殖场应根据养殖污染防治要求,建设与养殖规模相配套的粪污资源化利用设施设备,并确保正常运行。

第五条畜禽规模养殖场宜采用干清粪工艺。

采用水泡粪工艺的,要控制用水量,减少粪污产生总量。

鼓励水冲粪工艺改造为干清粪或水泡粪。

不同畜种不同清粪工艺最高允许排水量按照GB 18596 执行。

第六条畜禽规模养殖场应及时对粪污进行收集、贮存,粪污暂存池(场)应满足防渗、防雨、防溢流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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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牧兽医局规范性文件清理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管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依据县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有关规定制定并公布的行政公文。

第三条规范性文件实行即时清理和定期清理相结合的清理制度。

第四条规范性文件的即时清理由起草单位依据法律、法规、国家有关政策或本局决定提起,清理程序参照第五条执行。

第五条规范性文件的定期清理由办公室牵头组织实施,每两年清理一次,于偶数年的第三季度进行。

清理程序如下:(一)办公室列出需要清理的规范性文件目录,送交各起草单位;
(二)各起草单位对目录所列的规范性文件进行评估,提出处理意见送交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审查;
(三)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提出废止、或修改、或宣布失效、或重新公布等审查处理意见;
(四)局务会议对已清理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定;
(五)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拟制畜牧兽医局《废止、
修改、宣布失效和重新公布规范性文件的通告》文稿并按行文程序报批;
(六)局领导签发后的《关于废止、修改、宣布失效和重新公布规范性文件的通告》送县政府法制办登记并公布。

第六条本局和其他行政机关联合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属于本局主办的,按第五条进行清理,但起草单位在评估时应以本局名义征求其他行政机关的意见。

不属于我局主办的,一般不列入本局清理范围;其他行政机关提出清理意见时,由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协商相关业务单位提出处理意见。

第七条本局提请县政府发布的规范性文件,需要清理的,按县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部署阶段性工作的规范性文件,有明确失效日期的,到期失效;未明确失效日期的,按本制度进行清理。

第九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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