讯问过程中的未成年人权利保护
刑事诉讼程序中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
*** 2 卷第 6 第 6 期
v 12 No 6 0.6 .
绥化学院学报
Ju nlo uh aU ies y o ra fS iu nvri t
20 年 1 月 06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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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 事诉讼程序 中对未成 年人权 益的保护
陈兴 旺 陈娟 娟
( I 苏卅 大学法学院 江苏苏卅 250 ) I 1 6 0
讼法仅规定了在审判阶段为没有 聘请 律师的 未成年犯 罪嫌疑 法认为没有必要立 即追究其刑事责任而作 出的暂 时不予提起 …《 暂缓起诉不是 不起 诉 , 而是 附有一定 条件 人指定辩 护律师 , 并没有 规定 在侦查 阶段 为没有聘 请律 师 的 公诉的制度。 ’
未成年犯 罪嫌疑人指定 律师为其 “ 提供 法律 咨询、 理 申诉、 的暂时停止起诉的程序 , 代 是人 民检察院针对某些应 当起诉的 控告”“ 、申请取保候 审” 的义务 。由于未成年人在对 自己的行 案件 , 着预 防 、 本 挽救 、 教育 、 化与打击 并举 的原 则 , 感 考虑到
现了起诉 便宜主义( 机会原则)有助于刑罚功 能的实现 , 而 , 从
二、 我国刑事审判中对未成年人权益司法保护的完善
未成年人可塑性大 , 在他 们犯罪后运 用 司法手 段对他们
真正体现惩罚与宽大相结合 的刑事政策 ; 可以有效追究犯罪 、
合理配置 司法资源“ 暂缓起诉制度也有利 于犯 罪预防 , 利于 有 社会治安 的综合治理。
摘
要: 国际社会和我 国国内立法 对未成年犯 罪人 的权益保 护都提 出 了明确的要 求。然 而在 我 国的具体刑事 诉讼程序
中, 未成年人的权益仍然 没有得到 充分 有效 的保护 。在刑事侦查 、 审查起诉 以及 刑事 审判过程 中对未成年人权 益的保护措施
第陆拾捌期_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重点知识点
【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概述|「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适用的案件范围」1.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适用于未成年人涉嫌犯罪的案件。
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涉嫌犯罪行为时已满 14 周岁、未满 18 周岁的刑事案件。
2.未成年被害人、证人参与刑事诉讼的特殊规定也属于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的适用范围。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与普通刑事诉讼程序的关系」依然依附于普通程序,只是规定了有别于普通刑事诉讼程序的特殊规定,其未予规定的内容,适用刑诉法有关普通刑事诉讼程序的规定,同时要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
【贰】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方针与原则|「教育、感化、挽救方针与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1.在侦查阶段,采取适合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特点的方式进行讯问。
2.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坚持优先保护、特殊保护、双向保护,以帮助教育和预防重新犯罪为目的。
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时需要对其进行教育或开展相应的监督考察,防止重新犯罪。
3.在审判阶段,法庭教育帮助其认识犯罪原因和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做到寓教于审,惩教结合。
|「保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权利原则」1.未成年人被讯问和审判时有法定代理人或其他合适成年人在场的权利。
到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行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2.原则上不得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戒具。
|「分案处理原则」1.坚持分案处理,包括分案侦查、分案起诉和分案审理;一般应当对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分案办理、分别起诉。
2.运用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关押时,必须与成年犯罪嫌疑人分开看管。
3.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处理完毕、交付执行阶段,不得与成年罪犯同处一个监所。
|「审理不公开原则与保密原则」1.审理不公开原则(1)审判时不满 18 周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
(2)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宣判应当一律公开,但不得采取召集大会的形式。
2.保密原则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名誉和隐私,尊重其人格尊严。
讯问未成年人是否应有监护人在场
1.询问未成年人《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对于不满十八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在讯问和审判时,可以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但《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6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询问未成年证人、被害人,应当通知监护人到场。
”《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修改和增加了对刑事诉讼法关于未成年人的询问主体和程序问题,且其规定是“应当”。
从法理上看,《刑事诉讼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均是由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制定的、处于同一效力阶位的法律,根据“对于同一效力阶位的法律、法条发生竞合、冲突时,特别法优先于一般法适用”的法理原则,对于询问、讯问未成年人应否通知监护人到场,毫无疑问应当适用《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应当通知监护人到场。
这里不仅一个特别法与普通法的优先适用问题,更有一个后法替代前法的问题:《刑事诉讼法》是1997年颁布施行的,作为同一效力阶位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却是2007年颁布施行的,当两者对同一个问题(询问、讯问未成年人该否通知监护人到场)的规定出现冲突时,我们也应当是适用后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采用“应当说”。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1998年4月20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发布施行)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款:讯问未成年的犯罪嫌疑人,应当针对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采取不同于成年人的方式;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外,应当通知其家长、监护人或者教师到场;讯问可以在公安机关进行,也可以到未成年人的住所、单位、学校或者其他适当的地点进行。
第一百九十条:询问未成年的证人、被害人,可以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06年3月29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发布施行)第五十二条:询问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时,应当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到场,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能到场的,可以通知其教师到场。
确实无法通知或者通知后未到场的,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检察机关讯问未成年人之路径选择
④ 文章讨论的检察机 关对 未成年犯 罪嫌 疑人、 被告人 的讯 问 , 只限 于审查逮捕和 审查起诉阶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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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讯 问未成年人之路径选择
一
、
教 育优 先 之定 位
( 一) 教 育优先理 念的根基
未 成 年人在 生 理 、 心理 、 智力 、 体力 、 情感 等方 面 尚 不 成熟 , 处 于 成 长 期 和 发育 期 , 他 们 的 可 塑性 较 强, 这是 不 争 的事 实 , 理论 界 对 此 也 达 成 了广 泛 的共 识 。对 未 成 年 人 进 行 人 格 塑 造 , 教 育 是 重 中之 重 。
因此 , 有关未成年人的刑事立法 、 司法政策 , 也应 在教育为先的理念指导下进行设计和执行 。作 为刑事 诉讼 中重要一环的检察机关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 、 被告人的讯问亦应如此。将 教育优先作为检察机关 讯 问未 成年 人 的基本 定位 , 有 着广 泛而 坚实 的根 基 。 1 . 法律规定。《 刑事诉讼法》 第2 6 6 条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办理规定 了基本原则 , 即“ 对犯罪的未 成年 人 实行教 育 、 感化 、 挽 救 的方针 , 坚持 教 育为 主 、 惩 罚 为辅 的原则 。 ” 此外 , 《 人 民检察 院办理 未 成年 人 刑事案件的规定》 第 2条、 《 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 国刑事诉讼法 >的解释》 第4 5 9条、
青少年犯罪问题
2 0 1 7年第 3期
检 察 机 关 讯 问 未 成 年 人 之 路 径 选 择
王 东 海
【 内容摘要 】 检察机关对未成年人进行讯 问, 应当将教育作为基本定位和主要 目 标, 将查明犯 罪事 实对 其进 行惩 罚作 为 次要任 务 。充 分保 障 未成人 的休 息 时 间 , 选择 适 宜教 育 的地 点 , 选派经验丰富、 耐 心细 致 、 善 于做 未成 年人 的教 育矫 治工作 的检 察人 员进 行讯 问 , 将 教 育矫 治 贯彻 讯 问过 程 的始 终 。利 用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现行有效最高人民检察院高检发未检字[2017]1号发文日期:2017年03月02日生效日期:2017年03月02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一节目的与范围第二节模式与机制第七条【工作模式】人民检察院未检部门实行捕、诉、监、防一体化工作模式,同一个检察官或者检察官办案组负责同一刑事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诉讼监督和犯罪预防等工作,以利于全面掌握未成年人案件情况和未成年人身心状况,有针对性地开展帮助、教育,切实提高工作质量和效果。
第三节基本要求第十三条【特殊、优先保护】人民检察院应当根据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
对于确有特殊困难、特殊需求的未成年人,应当予以特殊帮助。
第二章特殊检察制度第一节法律援助第二节社会调查第二十八条【基本要求】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对公安机关或者辩护人提供的社会调查报告及相关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并作为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提出量刑建议以及帮教等工作的重要参考。
第三节法定代理人、合适成年人到场第四十六条【基本要求】人民检察院办理涉及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应当依法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证人的法定代理人在场,见证、监督整个讯问或者询问过程,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第四节亲情会见第五十四条【会见条件】人民检察院对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且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等与本案无牵连的,经公安机关同意,可以安排在押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与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等进行会见:第五节心理测评与心理疏导第五十八条【基本要求】人民检察院根据需要可以对涉罪未成年人(包括未达法定刑事责任年龄而不负刑事责任的未成年人)、未成年被害人、未成年证人(特别是目睹暴力者)进行心理疏导。
必要时,经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可以对未成年人进行心理测评。
心理测评应当由具有心理咨询师资质的检察人员或者委托具有执业资质的心理咨询师进行。
第六节当事人和解第六十五条【基本要求】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注重化解矛盾,修复社会关系,鼓励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通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积极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义务告知书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义务告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既享有一定的权利,也应承担相应的义务。
现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义务告知如下:一、权利1、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或为其申请取保候审(刑事诉讼法第52条、第96条)。
2、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三日内,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对于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在讯问和审判时,可以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刑事诉讼法第14条)。
3、有要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翻译人员、书记员、鉴定人回避的权利。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五)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请客送礼的;(六)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刑事诉讼法第28条、第29条、第30条、第31条)。
4、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刑事诉讼法第9条)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律师及其他辩护人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刑事诉讼法第75条)。
6、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在审判过程中,被告人可以拒绝辩护人继续为他辩护,也可以另行委托辩护人辩护(刑事诉讼法第34条、第39条)。
小学法治副校长讲座:未成年人的权利及其保护
未成年人的权利及其保护(一)家庭保护1.正确履行抚养教育责任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
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
父母因外出务工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对未成年人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
2.杜绝不良习惯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学习家庭教育知识,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抚养教育未成年人。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以健康的思想、良好的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和影响未成年人,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酗酒、流浪、沉迷网络以及赌博、吸毒、卖淫等行为。
3.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依法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不得使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
4.尊重未成年人的意愿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根据未成年人的年龄和智力发展状况,在作出与未成年人权益有关的决定时告知其本人,并听取他们的意见。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允许或者迫使未成年人结婚,不得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
5.法律责任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予以劝诫、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
被撤销监护资格的父母应当依法继续负担抚养费用。
(二)学校保护1.正确履行教育管理责任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注重培养未成年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未成年学生全面发展。
刑事诉讼法询问未成年的规定是什么
刑事诉讼法询问未成年的规定是什么1.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二款,对于不满十八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在讯问和审判时,可以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
2.第九十八条二款,询问不满十八岁的证人,可以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
未成年人是社会生活当中的一个特殊群体,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尽管为人们的生活都带来了极大的方便,但是与此同时,也为我国的未成年人来了不小的害处。
未成年人接触到的东西发生了变化,以至于影响到未成年人的价值观,甚至对我国的法律近乎于漠视。
在下文中小编为大家介绍的是,刑事诉讼法询问未成年的规定是什么?▲一、未成年人刑事诉讼中关于诉讼程序的规定第二百六十六条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保障未成年人行使其诉讼权利,保障未成年人得到法律帮助,并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承办。
第二百六十七条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第二百六十八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根据情况可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调查。
第二百六十九条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严格限制适用逮捕措施。
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和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应当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对被拘留、逮捕和执行刑罚的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应当分别关押、分别管理、分别教育。
第二百七十条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讯问和审判的时候,应当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
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
未成年人刑事侦查
未成年人刑事侦查
《未成年人刑事侦查》
未成年人刑事侦查是指对未成年人犯罪行为进行的调查和取证工作。
因为未成年人在法律上被视为特殊群体,所以在刑事侦查方面需要采取一些特殊的措施。
首先,在未成年人刑事侦查中,应当充分尊重未成年人的权利,保护其隐私和人格。
未成年人在接受侦查过程中,应当有权利得到合法代理人的陪同,以确保其权益不受侵犯。
同时,刑事侦查人员在对未成年人进行询问和讯问时,需要注意措辞,避免对其造成心理上的伤害。
其次,在取证过程中,需要特别考虑未成年人的心理和情感特点。
未成年人通常对于刑事调查过程会感到恐惧和压力,因此需要对其进行特别关心和照顾,以尽量减少不良影响。
此外,取证时的方式和方法也需要经过审慎考虑,不应过于侵入未成年人的个人生活和隐私。
此外,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刑事侦查还需要考虑到未成年人的教育和矫正问题。
在侦查工作中,应当兼顾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和帮助其改过自新的双重目标,通过教育和矫正措施,帮助未成年人重新回到正轨上。
在未成年人刑事侦查工作中,需要刑事侦查机关、法律机构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为未成年人提供更加全面的关爱和帮助,使他们能够健康成长,摆脱犯罪的阴影。
同时,也需要不断完
善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和刑事司法公正。
刑事诉讼法最高检规则未成年人讼程序有哪些?
Hot summer, but still can't warm my heart.悉心整理助您一臂(页眉可删)刑事诉讼法最高检规则未成年人讼程序有哪些?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是指专门适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侦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程序的一种特别刑事诉讼程序。
少年强则国家强,因此对于未成年人的教育应从小抓起,对处于叛逆期的青年更应该加强对他们法律知识方面的教育。
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很难完全避免青少年犯错误,下面来给大家普及一下刑事诉讼法最高检规则未成年人讼程序有哪些?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第四百八十四条人民检察院应当指定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检察人员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
第四百八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受理案件后,应当向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了解其委托辩护人的情况,并告知其有权委托辩护人。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书面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第四百八十六条人民检察院根据情况可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调查,并制作社会调查报告,作为办案和教育的参考。
人民检察院开展社会调查,可以委托有关组织和机构进行。
人民检察院应当对公安机关移送的社会调查报告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进行补充调查。
人民检察院制作的社会调查报告应当随案移送人民法院。
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审查逮捕案件,应当根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的事实、主观恶性、有无监护与社会帮教条件等,综合衡量其社会危险性,严格限制适用逮捕措施。
第四百八十八条对于罪行较轻,具备有效监护条件或者社会帮教措施,没有社会危险性或者社会危险性较小,不逮捕不致妨害诉讼正常进行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不批准逮捕。
对于罪行比较严重,但主观恶性不大,有悔罪表现,具备有效监护条件或者社会帮教措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逮捕不致妨害诉讼正常进行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可以不批准逮捕:(一)初次犯罪、过失犯罪的;(二)犯罪预备、中止、未遂的;(三)有自首或者立功表现的;(四)犯罪后如实交代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尽力减少和赔偿损失,被害人谅解的;(五)不属于共同犯罪的主犯或者集团犯罪中的首要分子的;(六)属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系在校学生的;(七)其他可以不批准逮捕的情形。
公诉环节保护未成年人权利若干问题研究
公诉环节保护未成年人权利若干问题研究摘要:刑诉法修正案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进行了专门规定,彰显了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
但在公诉环节,如何运用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保护未成年人权利的工作尚处于摸索阶段,并存在诸多问题。
因此,研究问题,解决问题,克服矛盾,结合办案实践,切实做好未成年人权利保护工作具有重大意义。
关键词:刑诉法修正案;未成年;公诉环节;权利保护一、保护未成年人权利的意义2013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次修正后正式实施。
在这之前,我国关于未成年保护的规定是原则的、笼统的,散见于宪法、刑法及其修正案、刑事诉讼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以及有关的司法解释或部门规定。
修改后的刑诉法专门针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增加一章,作为第五编特别程序中的第一章,共有11个条文,详细规定了强制辩护原则、庭外调查制度、严格适用逮捕措施原则、讯问时合适成年人在场制度、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审判不公开原则、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等。
这些规定对于巩固和推进刑事诉讼中的未成年人权利保护,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充分反映出我国对未成年人权利的特别关注和保护。
未成年人是国家、社会的未来,应该予以特别的保护;因其身心处于发展过程,可塑性较强,需要特别的保护。
被刑事追诉之人在刑事诉讼中如果是易于被侵害的弱者,那么,其中的未成年人更易受到侵害,并留下难以抹平的创伤。
因此,国家的法律制度,尤其是刑事诉讼法律制度,应当从实体法和程序法,共同承担重要的使命,以使犯罪的未成年人避免因其“一失足而成千古恨”。
二、公诉环节保护未成年人权利工作面临的问题及对策在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充当着检察监督、提起公诉等重要角色,自然成为保护未成年人权利依法办案的重要力量,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工作就成为公诉部门干警审查案件的重要方面,以便确定案件是否合法公正处置,切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能。
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公诉环节的未成年人权利保护工作面临一系列现实性问题,为了保证这样一项具有重要意义的工作的顺利开展,使得这项工作不仅仅成为一场“走秀”,笔者认为应当做好以下几方面。
对未成年人如何讯问
对未成年人如何讯问
《对未成年人如何讯问》
未成年人是社会中的弱势群体,他们需要特别的保护和关爱。
在司法讯问中,对未成年人的问讯方法和程序也需要特别注意,以确保他们的权益和利益不受侵犯。
首先,对于未成年人的讯问应该由专门的儿童司法人员进行。
这些人员需要接受专门的培训,了解未成年人的心理和行为特点,以便更好地与他们沟通和理解。
在讯问过程中,应该采用温和的语气和方式,不应该使用威胁、恐吓或施压的手段。
同时,也需要充分尊重未成年人的意愿和感受,给予他们足够的时间和空间来表达自己的观点和意见。
其次,对于未成年人的讯问应该在适当的环境中进行。
这个环境需要是安全、舒适和私密的,以便让未成年人感到放松和安心。
在讯问过程中,还应该充分考虑未成年人的身心发育情况,避免让他们承受过大的压力和负担。
最后,对于未成年人的讯问应该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
在讯问过程中,应该尊重未成年人的权利,确保他们享有诉讼权利的平等和公正。
对于一些特殊情况和问题,也需要充分征求家长或监护人的意见和建议,以便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和权益。
总之,对未成年人的讯问需要特别谨慎和细致。
只有在充分尊
重未成年人的意愿和权利的前提下,才能确保司法讯问的公正和合法,也能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和利益。
侦查阶段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需要参加吗
侦查阶段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需要参加吗警⽅在案件侦查阶段是会列⾏去询问犯罪嫌疑⼈,其中⼀些犯罪嫌疑⼈还没有成年,其家属就分为警⽅的讯问会给他们的⼼灵上带来严重的创伤,不应该参加,那么,侦查阶段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需要参加吗?更多相关知识,请您阅读店铺内容。
《刑事诉讼法》中没有做出硬性的规定。
但根据《未成年保护法》以及⼈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刑事案件的规定中的第⼗条:“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应当通知法定代理⼈到场,告知法定代理⼈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应当履⾏的义务。
”侦查阶段犯罪嫌疑⼈能聘请律师吗犯罪嫌疑⼈在被侦查机关第⼀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
犯罪嫌疑⼈被逮捕后,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涉嫌的罪名,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向犯罪嫌疑⼈了解有关案件情况。
犯罪嫌疑⼈受到刑讯逼供、超期羁押等,受委托的律师可以代为申诉、控告。
讯问犯罪嫌疑⼈的程序和⽅法1、讯问犯罪嫌疑⼈必须由公安机关或者⼈民检察院的侦查⼈员负责进⾏。
为了提⾼讯问效率,保证讯问质量,防⽌违法乱纪,确保讯问安全,讯问的时候,侦查⼈员不少于2⼈。
2、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讯问,但是应当出⽰公安机关或者⼈民检察院的证明⽂件。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2⼩时。
不得以连继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
对于已经被拘留或者逮捕的犯罪嫌疑⼈,应当在拘留或者逮捕后的24⼩时以内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或者逮捕的时候,必须⽴即释放。
3、侦查⼈员在讯问犯罪嫌疑⼈的时候,应当⾸先讯问犯罪嫌疑⼈是否有犯罪⾏为。
如果犯罪嫌疑⼈承认有犯罪⾏为,即让其陈述有罪的情节;如果犯罪嫌疑⼈否认有犯罪事实,则让其陈述⽆罪的辩解,然后根据其陈述,向犯罪嫌疑⼈提出问题。
犯罪嫌疑⼈对侦查⼈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
未成年人保护制度》
未成年人保护制度》未成年人保护制度是为了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促进其全面发展而制定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教育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其合法权益应得到特殊、优先保护。
在处理与未成年人权益有关的事务时,各级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根据未成年人的身心发展规律和特点,听取并尊重未成年人的意见。
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责任。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优化未成年人成长环境,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教育和帮助未成年人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协调机制,依法设立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协调机构,领导、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协调机构的组成和职责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经费纳入本级政府预算。
共产主义青年团、XXX、工会、残疾人联合会、XXX、学生联合会、XXX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发挥各自作用,动员社会力量,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
家庭其他成年成员应当协助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教育、保护未成年人。
如果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无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并且没有委托其他成年人或机构代为监护,其他家庭成员应该提供帮助。
此外,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该接受学校和家庭教育机构的指导,研究正确的教育和监护方法,并配合学校做好未成年人教育工作。
同时,他们应该为适龄未成年人提供接受教育的基本条件,保证其依法接受义务教育,不得以务工、务农、经商等理由使其辍学或者失学。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17.03.02•【文号】高检发未检字〔2017〕1号•【施行日期】2017.03.02•【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正文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高检发未检字〔2017〕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现将《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指引(试行)》印发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予以试行。
试行中遇到的问题及建议请及时报告我院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办公室。
最高人民检察院2017年3月2日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指引(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一节目的与范围第二节模式与机制第三节基本要求第二章特殊检察制度第一节法律援助第二节社会调查第三节法定代理人、合适成年人到场第四节亲情会见第五节心理测评与心理疏导第六节当事人和解第七节被害人救助第八节犯罪记录封存第三章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讯问前准备第三节讯问第四章询问未成年被害人、证人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询问前准备第三节询问第五章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查逮捕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案件审查第三节作出决定第六章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查起诉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不起诉第三节附条件不起诉第四节提起公诉第五节出席法庭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指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节目的与范围第一条【目的】为进一步提高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刑事检察(以下简称未检)工作专业化、规范化水平,细化未检工作的具体标准和操作程序,确保未检工作的质量和效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等法律及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未检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引。
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的规定
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违法犯罪案件的规定颁布单位:公安部颁布⽇期:1995-10-23执⾏⽇期:1995-10-23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录第⼀章总则第⼆章⽴案调查第三章强制措施第四章处理第五章执⾏第六章附则第⼀章总则第⼀条为了保护未成年⼈的合法权益,有利于教育、挽救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严格依法办理未成年⼈违法犯罪案件,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未成年⼈保护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条办理未成年⼈违法犯罪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针,应当照顾未成年⼈的⾝⼼特点,尊重其⼈格尊严,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三条办理未成年⼈违法犯罪案件,应当对违法犯罪未成年⼈进⾏法制宣传教育,主动向其提供法律咨询和帮助,并明确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义务。
第四条办理未成年⼈违法犯罪案件,严禁使⽤威胁、恐吓、引诱、欺骗等⼿段获取证据。
严禁刑讯逼供。
第五条办理未成年⼈违法犯罪案件,应当保护未成年⼈的名誉,不得公开披露涉案未成年⼈的姓名、住所和影像。
第六条公安机关应当设置专门机构或者专职⼈员承办未成年⼈违法犯罪案件。
办理未成年⼈违法犯罪案件的⼈员应当具有⼼理学、犯罪学、教育学等专业基本知识和有关法律知识,并具有⼀定的办案经验。
第七条本规定是办理未成年⼈违法犯罪案件的特别规定。
规定中未涉及的事项,适⽤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章⽴案调查第⼋条未成年⼈违法犯罪案件是指:(⼀)已满14岁不满18岁的⼈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中华⼈民共和国刑法》第14条第4款规定由政府收容教养的案件;(三)已满16岁不满18岁的⼈予以劳动教养的案件;(四)已满14岁不满18岁的⼈违反治安管理规定,予以治安处罚的案件;(五)18岁以下未成年⼈的收容教育案件;(六)18岁以下未成年⼈的强制戒毒案件。
第九条公安机关对被扭送、检举、控告或者投案⾃⾸的违法犯罪未成年⼈,必须⽴即审查,依法作出是否⽴案的决定。
组织未成年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讯问提纲
组织未成年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讯问提纲
一、背景介绍
•解释组织未成年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的定义和意义
•引用相关法律法规,如刑法中的相关条款
二、主要观点及论据
观点1: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是社会责任
•论据1:未成年人是社会的未来,他们需要得到充分的保护和关爱
•论据2:未成年人的身心发展较为脆弱,容易受到不良影响
•论据3:组织未成年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的存在严重侵犯了未成年人的权益
观点2:组织未成年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的危害性
•论据1:组织未成年人参与违法活动会导致他们形成不良的价值观和行为习惯
•论据2:未成年人易受他人操纵,组织违法活动容易对其产生影响
•论据3:组织未成年人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会对社会治安和秩序造成严重威胁
观点3:严厉打击组织未成年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的必要性
•论据1:打击组织违法活动可以减少未成年人参与违法犯罪的机会
•论据2:加大对组织未成年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的打击力度可以起到警示作用,减少类似活动的发生
•论据3:依法打击组织违法活动可以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和秩序稳定
观点4:预防和教育的重要性
•论据1: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法律教育,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论据2:加强对家庭和学校的教育指导,培养未成年人正确的价值观和行为规范
•论据3:加强社会各界的宣传教育,倡导关注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
三、结论
•总结以上观点和论据,强调打击组织未成年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提出加强预防和教育工作的建议,以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和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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讯问过程中的未成年人权利保护——美国的经验和教训董开星【内容提要】尽管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米兰达一案中认定,侦查人员在讯问之前必须要告知犯罪嫌疑人的宪法权利,但是对未成年人是否应该适用更加严格的标准一直是理论和实务界争论的话题。
详细分析美国的司法和立法实践后认为,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处理,既要考虑未成年人区别于成年人的特点,又要兼顾社会各方的利益,通过对讯问予以全程录像、规范讯问策略等手段达到权益的平衡。
【关键词】未成年人讯问权利规范一、引言一般情况下,与成年人相比,未成年人由于年龄、身心等方面的原因,使其在面对刑事程序时具有天然的“脆弱性”。
这导致在相关制度的设定上需要考虑未成年人的特点。
201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正是体现了这样的特点,其在“特别程序”篇中专门规定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强调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在诉讼程序中的区别。
就讯问而言,在第270条规定:“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讯问……的时候,应当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的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到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行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
”可以这样说,与之前相比,这样的规定对于避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讯问中权益受到不恰当地侵犯提供了极大的保护。
然而,不可忽视的是,在侦查人员讯问策略运用的情况下,如何能保证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这些权利落到实处成为显然的问题;此外,虽然法律规定在讯问的时候应当通知法定代理人等到场,但是法律却没有对讯问何时开始予以明确,这可能导致在法定代理人到场前的谈话变为“准讯问”。
这些问题的存在都可能会影响未成年人合法权利的行使。
另一方面,从社会整体利益来看,如何平衡未成年人权利的保护与打击犯罪同样重要,不能仅仅因为其为未成年人就给予不恰当的保护,而置社会利益于不顾。
如何权衡两者之间的关系是需要慎重处理的一个问题。
类似的问题也困扰着美国的未成年人刑事司法。
尽管根据法律规定对未成年人羁押后,“立即以未成年人理解的语言告知其法律权利”,并且“通知其父母、监护人关于未成年人的权利,以及被迫究罪行的性质,在带到治安法官之前拘留的时间不得超过合理的期限”。
⑴然而,由于联邦层面并无统一、详细的规定,加上联邦最高法院在未成年人刑事司法问题上前后并不完全一致的认识,导致如果从法律文本上看,中国可能要优于美国。
但是美国在这方面的实践同样对中国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的完善有借鉴意义。
本文将以警察讯问为切入点,通过美国立法、司法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权利的保护来分析美国在此问题的发展和问题,在此基础上提出对我们的参考意义。
二、联邦最高法院在讯问未成年人问题上的认识演进在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建构方面,联邦最高法院一直扮演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在侦查机关是否充分保障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宪法所赋予的正当程序保护问题上,联邦最高法院有最终解释权。
然而,也正是由于联邦最高法院对此问题的认识随着时间、案件的情况而变化,导致了在不同判决中并不完全一致的认定。
由于联邦最高法院在1966年的Miranda v.Arizona一案⑵中确立了犯罪嫌疑人所享有的沉默权等权利事先告知制度,这一判决虽然并非针对未成年人刑事司法,但是后续的实践发展表明,该判决还是对讯问未成年人制度产生了根本的影响。
(一)“全案情势”标准下的未成年人讯问规制在米兰达案之前,警察的讯问是否违反宪法上的正当程序标准,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一般以供述是否违反自愿原则来评判。
即“执法人员的行为是否足以压制犯罪嫌疑人反抗的意志,并导致获取的供述并非理性和自由意志的产物”。
⑶然而,这样的标准不仅给普通刑事司法带来了困难,因为在讯问犯罪嫌疑人过程中各种讯问策略的使用是不可避免的结果,而对这些讯问策略,除了那些明显构成刑讯逼供、威胁、恐吓外,并无明确的非法与合法的区分,比如欺骗手法的运用⑷等。
即便联邦最高法院在对讯问本质进行阐述时也承认,“警察对犯罪嫌疑人的任何讯问都具有强迫性成分在内,原因就在于这样的事实,即作为法律执行体系一份子的警察最终可能导致嫌疑人因为某一犯罪而被诉。
”⑸也就是说,法官不会问如果没有讯问的话是否会有供述,因为如果没有讯问,犯罪嫌疑人不会自我供述。
那么当这样的标准适用于未成年人时,联邦最高法院如何认定的呢?联邦最高法院曾经处理过两个案件:在1948年的Haley v.Ohio一案中,15岁的黑人男孩在午夜时刻因为抢劫杀人而被捕,在并未告知其有权聘请律师的情况下,被警察连续审问,并在第二天供认犯罪。
警察在告诉他的权利后,他签署了书面的供述。
对于这些供述,最高法院认为,“当仅仅是一个孩子(被法律轻易摆布的人)在我们面前,在审查记录时必须要给予特别的关照。
”⑹也就是说这些供述违反自愿原则。
对于有论点主张已经告知其权利,最高法院反驳说,“那样是假定一个15岁的男孩,在没有律师帮助的情况下,能完全理解这个告知以及依据这些记录的事实他有选择的自由,我们不能纵容这样的假定。
”⑺这样一来,联邦最高法院第一次承认,在讯问中要注意未成年人的特殊身份问题。
⑻即在未成年人刑事审讯中,其需要比成年人更多的宪法保护。
这样的认识在14年后的Gallegos v.Colorado一案中得到了继承。
在该案中,14岁的男孩在被警察逮捕后就供述了,并被单独监禁了5天,在这期间既没有讯问又没有被允许见律师、亲属和朋友,那时他签署了一份正式的供述。
对此供述,联邦最高法院认为违反宪法权利,“在他不能与完全拥有认识和理解其供述后果的成年人相比,他在未能获得关于其权利的意见(从确保他权利的那些人那里)以及对其处境应采取的措施提供更慎重判断的帮助的情况下,是无从知道供述的后果的……成年人的意见会使他与讯问人相对时,少些不平等的地位(less unequal footing)。
”在最高法院看来,如果没有这些成年人的保护防止这种不平等,“一个14岁的男孩是不能够知道,更不要说主张他所拥有的这些宪法权利的,如果允许这样的指控继续存在,实质上将把他当作没有这些宪法权利看待。
”⑼在这两个未成年人案件中,法院都一再强调了“年龄”在认定供述是否自愿时的特殊意义,这反过来意味着,在警察讯问未成年人时,理应给予比成年人更多的关照。
然而,最高法院在这两个案件中,并没有明确回答,在警察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时,究竟应该以什么标准作为对其的特殊关照。
这样明确标准的缺乏,导致了在现实中,如果警察仍旧以针对成年人的讯问方法、策略来对待未成年人时,这种特殊关照可能会荡然无存。
而这在社会关注度高、敏感性强、破案压力大的案件发生时,尤其突出。
然而,当最高法院在米兰达案件中对警察讯问进行规制时,理应说这样的结果对未成年人应该更加有力,然而,现实情况却复杂得多。
(二)“米兰达警告”标准下的未成年人讯问规制在米兰达一案中,联邦最高法院处理了如何认定犯罪嫌疑人供述自愿性的问题,并“创造性”地提出“米兰达警告”作为认定供述是否可接受的标准,即将供述是否自愿的认定改为设定前置程序,警察必须在完成这些“宣告”并得到犯罪嫌疑人放弃这些“警告”后才能正式开始讯问。
与之前相比,这样做在通常情况下更容易判定供述是否违法。
但是由于该案并未明确回答此“警告”是否同样适用于未成年人,直到一年之后的In re Gault一案中,最高法院认为:“反对自证其罪的宪法特权适用于未成年人的案件,我们注意到在小孩放弃特权方面特别的问题会产生……当供述的获取是在律师因法律上允许的原因不在场的情况下获得的话,必须采取最大的注意以确保供述是自愿的。
”⑽由此,最高法院再一次强调了在讯问未成年人问题上,当其放弃“米兰达警告”时,要确保其后续供述的自愿性。
但是如果我们对比“米兰达警告”前后的实践做法,就会发现,其实“警告”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供述违反自愿性的发现,因为如果警察通过某种方式使未成年人放弃其“警告”的权利,那么后续要再次主张“警告”的权利更加困难,因为在1994年最高法院处理的Davis v.United States一案中,其认定,一旦被告人放弃了他的米兰达警告,后续主张聘请律师的权利必须表达得足够清晰,使得一个理性的警察在这样的情况下,理解为要求律师的主张。
⑾而在2010年的Berghuis v.Thompkins一案中,最高法院主张这样的标准同样适用于主张保持沉默的权利。
⑿这样的认定也对下级法院在面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时产生了影响,比如加州在一起未成年人犯罪中,针对被告人在放弃“米兰达警告”之后多次要求与他的妈妈说话或者其他要求是否是在援引他的米兰达权利,根据Davis案确立的标准不能认定为主张其权利。
⒀尽管Gault一案中也强调了在未成年人讯问中对其放弃后自愿性的特别注意。
但是并未直接回答是否以及如何对未成年人执行“米兰达警告”问题。
这导致在1979年的Fare v.Michael C.一案产生了许多令人困惑的问题,也引发了后续适用上的难题。
在该案中,犯罪嫌疑人在被告知“米兰达警告”后,由于处于缓刑期间,其要求立即会见缓刑监督官,⒁但遭拒绝。
警察告知他可以会见律师,其放弃了权利,并供述了其涉嫌的谋杀犯罪。
本案涉争的问题是其要求见缓刑官的要求是否是其援引宪法第五修正案的要求?对此,最高法院认为,要求见缓刑执行官有别于要求律师在场。
律师与当事人间的特权并不保护未成年人与他的缓刑执行官的对话。
⒂在确定Michael是否明知且理解地放弃了第五修正案权利时,最高法院使用了全案情势的检测方法,其认为,“全案情势的方法足以确定对未成年人讯问时是否存在放弃米兰达权利的行为。
当问题涉及未成年人是否放弃其权利时,我们看不出有说服力的理由需要采用其他的方法,而不是成年人的方法。
总体情况允许、要求对有关讯问的所有情况进行调查。
包括评估未成年人的年龄、过往经历、教育、背景和智力,以及是否有能力理解对其所作出的米兰达警告、第五修正案权利的性质和放弃这些权利的后果。
”⒃但是这一认定遭到了异议意见的反对,其认为,“无论何时,当未成年人要求有义务的成年人代表其利益时,米兰达警告要求这样的讯问中止。
这样的要求在我看来,不仅构成试图获取建议,而且是援引保持沉默……完全字面的形式要求援引米兰达保护将使那些只知道要求他信赖的人到场的未成年人的权利被抛弃。
”⒄确实,如果从最高法院判决的字面意思理解似乎表明法院对其之前确立的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特殊照顾的说辞视而不见,转而支持使用成年人的放弃标准。
⒅但如果仔细分析本案与先前案件的区别,就会发现本案中被告的年龄是16岁,且对刑事司法程序有相当的认知,相反,前述Gault等案中,排除的是15岁或者更年轻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而这样的“事实”区分,在有学者看来,也与心理学的相关研究相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