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补充医疗保险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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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医疗保险条例(新版)

广东省医疗保险条例(新版)

广东省医疗保险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城镇从业人员的基本医疗,合理利用医疗资源,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城镇下列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必须按照本条例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一)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二)机关、事业单位、中介机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从业人员; (三)部队所属用人单位及其无军籍的从业人员。

上述单位的退休人员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建立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个人医疗帐户(以下简称个人帐户)与基本医疗统筹基金(以下简称统筹基金)支付相结合的制度。

个人帐户的所有权属于个人。

统筹基金的所有权属于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全体人员。

第四条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双方共同负担。

第五条基本医疗保险原则上以市、县、自治县为统筹单位,实行属地化管理。

第六条基本医疗保险费由本省地方税务机关(以下简称征收机关)征缴。

第二章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第七条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共同缴纳。

其中用人单位按本单位从业人员月工资总额的5%—7%缴纳,从业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费率不低于本人月工资总额的2%。

第八条从业人员的月缴费工资额按本人实际工资总额确定,但不得低于所在市、县、自治县上年度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60%,低于部分应当由本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改由用人单位缴纳。

第九条从业人员本人月工资总额超过所在市、县、自治县从业人员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也不作为核定个人帐户定额的基数。

第十条用人单位在取得营业执照或者获准成立后30日内,必须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

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依法终止缴纳义务时,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将登记情况及时通知征收机关。

用人单位应当在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手续后的10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到征收机关办理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登记。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数额,由用人单位按月向征收机关申报,并由征收机关核定。

中山市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及待遇表

中山市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及待遇表

东省人民医院、广州军区广州总医院、中山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中山大学第二附属医院、中山大学第三附属医院、中山大学附属肿瘤医院、
中山大学附属眼科医院、广州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广州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广州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广东省中医院、暨南大学第 一附属医院(暨南大学华侨医院)、第一军医大学珠江医院、第一军医大学南方医院、广州市第一人民医院。
内享受住院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的25%,满六个月不满一年享受住院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的50%

连续参保缴费满一年以上,参加综合医疗保险的在每一社保年度内住院(含特殊病种门
诊自付费用累计超过起赔标准退休员工4000元,在职员工6000元)以上部分赔付90%,被保
险人自付10%,最高赔付额为:按1200元/月基数缴费的,每年1500元/月基数缴费的,每年
四、报销
市外住院 被保险人经批准转往市外住院就医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就医结束后一个月内到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报销,报销时须提供《社会医
疗保险转诊申请表》、疾病诊断证明、出院记录、医疗收费收据及费用明细清单、IC卡或金穗社咻卡、身份证(若代领,还需提供代领人身 份证)等资料。 五、异地 工作人员
经备案登记,常驻异地工作(送续1年以上)和退休后异地定居的被保险人,综合医疗的门诊费用包干使用,并在当地选三家公办医院作 为住院定点医疗机构。临时外出人员异地就医限急、危病症,可在当地公办医院就诊,其门诊费用按市内门诊结算办法报支。上述人员需住 院的,应住公办医院,并在住院一周内通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异地住院又需转院的,原则上转回市内约定医疗机构,确需转往当地其 他医院的,应由当地转出医院提出申请,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批准。
2500
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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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性红斑狼疮

补充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补充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XXXXXXXXXXX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为了进一步完善XXXXXXXX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立起多形式、多层次的医疗保险体系,适当减轻职工自付医疗费用的负担,保障职工医疗消费水平,根据《XXXX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实施办法》精神,结合本地基本医疗保险及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来源省公司下拨的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基金以及年度结转的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基金和基金利息收入。

第二条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补助对象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补助对象为公司下列人员:(一)与公司建立了劳动关系,并参加了基本医疗保险的公司职工。

(二)内退、退休人员。

第三条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的补助方式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补助分为门诊医疗费用补助和住院医疗费用补助。

(一)对符合规定的门诊费用进行适当补助。

(二)对基本医疗保险和社会补充医疗保险规定支付费用范围内由个人负担的费用进行适当补助。

第四条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补助标准(一)门诊医疗费用补助标准在一个年度内,企业补充医疗保险门诊医疗费用补助最高不超过以下标准:29周岁及以下,200元/年。

30-39周岁,300元/年。

40-49周岁,400元/年。

50周岁及以上,500元/年。

(二)住院医疗费用补助标准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补助对象住院就医,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给予以下补助:1、一个年度内,补助一次属地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相应的起付标准。

2、住院医疗费用在属地基本医疗保险(社会补充医疗保险)规定支付最高限额以下的,补助基本医疗保险(社会补充医疗保险)规定支付费用范围内由职工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的20%来进行补助。

第五条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报销的范围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补助对象必须按规定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并严格遵守海南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范围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的规定,对不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即自费项目费用),不得纳入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门诊医疗补助和住院医疗补助可以分别申请和分别报销。

中山市人民政府印发中山市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印发中山市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印发中山市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4.13•【字号】中府[2010]52号•【施行日期】2010.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中山市人民政府印发中山市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中府〔2010〕52号)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现将《中山市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二○一○年四月十三日中山市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我市社会医疗保险制度,保障职工及其他社会成员的基本医疗待遇,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社会医疗保险实行多层次保障制度。

社会医疗保险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两个层次,参保人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可选择参加补充医疗保险。

鼓励用人单位和个人在参加社会医疗保险的同时,参加商业健康保险。

有关补充医疗保险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以及用人单位职工、本市户籍城乡居民(不含职工,下同)、各类全日制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的非本市户籍学生(以下统称参保人)。

本市户籍应征服兵役的人员暂不按本办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行使基本医疗保险行政管理职能,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全市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待遇给付等业务。

市财政、税务、物价、卫生、食品药品监督、工商、审计、民政、农业、教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基本医疗保险遵循建立全民医疗保障体系的原则;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坚持用人单位及个人缴费与集体扶持及政府补贴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医疗保障水平与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坚持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等的原则。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我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待遇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我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待遇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我市基本医疗保险有
关待遇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山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6.12.13
•【字号】中府办[2006]107号
•【施行日期】2007.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
正文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我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待遇
的通知
(中府办〔2006〕107号)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逐步提高参保人的医保待遇,经研究,决定调整我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待遇,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参保人普通住院病房床位费支付标准
床位费支付标准由市内定点医院25元/天、市外定点医院30元/天调整为统一执行40元/天,床位费低于40元/天的,按实际支付。

二、调整《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2004年版)中新增乙类药品的医保支付比例
将《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2004年版)中新增乙类药品的医保支付比例由50%调整为90%。

三、本通知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六年十二月十三日。

中山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办理

中山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办理
参保后注意事项
参保后,需要按时缴纳保险费,并妥善保管好相关的证件和 资料。此外,还需要关注保险政策的更新和调整,以便及时 了解自己的权益和保障范围。
医保报销比例与范围
报销比例
根据不同的参保方案和政策,中山市基本医疗保险的 报销比例有所不同。一般来说,医保报销比例较高, 但具体报销比例还需根据实际情况而定。
THANKS
谢谢您的观看
办理地点
中山市医疗保障服务中心及各镇街医保经办窗口。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03
中山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常见问 题解答
参保费用问题
总结词
了解参保费用是办理中山基本医疗保险的重要环节。
详细描述
根据中山市的规定,个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需要缴纳一定的费用,具体金额根据个人所在单位或户籍 情况而定。同时,政府对特殊困难群体有参保资助政策,符合条件的市民可以申请减免部分费用。
参保待遇问题
总结词
了解参保待遇是选择参保方案的重要参 考因素。
VS
详细描述
中山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待遇包括普通门 诊、特定病种门诊、住院等方面。根据不 同的保险方案和医保政策,参保人可以享 受到不同的待遇和报销比例。同时,医保 目录内的药品和诊疗项目也会影响报销范 围。
参保年限问题
总结词
了解参保年限是关系到医保待遇和退休后医 疗保障的重要因素。
中山市所有居民,包括本地户籍和非 本地户籍居民。
参保条件
年龄在18周岁以下或60周岁以上的居 民,以及未参加其他基本医疗保险的 居民,均可参加中山基本医疗保险。
参保类型与标准
参保类型
中山基本医疗保险包括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两种类型。

补充医疗保险的实施细则

补充医疗保险的实施细则

补充医疗保险的实施细则医疗保险是一种社会保险制度,旨在为参保人提供医疗费用的预付和报销服务。

为了更好地落实医疗保险制度,并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需要制定详细的实施细则。

本文将对医疗保险的实施细则进行补充,以期提高医疗保险的执行效果。

实施细则一:医保基础知识普及医保基础知识的普及是医疗保险实施的首要任务。

应当组织相关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医疗机构、社保管理部门等,开展医保宣传活动,向参保人员普及医疗保险政策、参保流程、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等信息。

通过多种途径,如宣传册、电视广告、互联网平台等,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医保素质,增加他们对医保制度的了解和信任。

实施细则二:优化报销流程为了提高参保人员使用医保的便利性,应当尽力优化医保报销流程。

一方面,可以推行电子报销方式,让参保人员通过电子社保卡或手机APP直接在医疗机构进行报销,减少繁琐的手续和人员排队等待的时间。

另一方面,可以加强医保机构的内部协作,优化医疗账单审核和报销流程,提高效率,确保参保人员能够及时得到报销。

实施细则三:完善基金监管机制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是医保制度顺利运行的重要环节。

为了避免基金流失,应当建立完善的基金监管机制。

一方面,需要加强对医疗机构的资金使用监督,防止虚假报销和骗取医保基金的行为。

另一方面,应当建立医保基金的风险防范机制,及时调整医疗保险费率,确保医保基金的可持续性和稳定性。

实施细则四:加强医疗机构的管理和监督医疗机构的管理和监督是医疗保险实施的重要环节。

应当加强对医疗机构的考核和监督,确保医疗机构合理使用医保基金,提供高质量的医疗服务。

一方面,可以建立医保基金支付与医疗质量挂钩的机制,激励医疗机构提供高水平的医疗服务。

另一方面,应当建立投诉和举报渠道,鼓励参保人员及时举报违规行为,保护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

实施细则五:加强跨地区医保政策协调跨地区医保政策协调是医疗保险实施的难点之一。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应当建立跨地区医保政策协调机制,加强各地医保政策的沟通和协商。

广东省中山市社会医疗保险

广东省中山市社会医疗保险

广东省中山市社会医疗保险介绍广东省中山市社会医疗保险是广东省中山市政府组织实施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旨在为中山市居民提供全方位的医疗保障和医疗服务。

该保险制度旨在减轻居民医疗费用负担,保障每个居民应有的医疗权益。

保险类型中山市社会医疗保险主要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两个类型。

1. 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医疗保险是中山市社会医疗保险的核心组成部分,其目的是为居民提供基本的医疗保障。

具体来说,基本医疗保险可以覆盖中山市大部分的常见病和多发病,包括门诊、住院、手术等医疗服务。

参保人员可以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享受与医疗服务相关的费用补偿。

2. 大病保险大病保险是对基本医疗保险的补充,其重点是对罕见病、高病种和高病额的医疗费用进行保障。

在中山市社会医疗保险中,参保人员可以选择参加大病保险,并支付相应的保险费用。

保险参与范围广东省中山市社会医疗保险的参与范围主要包括中山市的居民。

根据相关政策规定,居民在一定的年龄范围内必须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同时,大病保险是自愿参加的,参保人员可以选择是否参加大病保险。

参保流程居民可以通过以下步骤参加广东省中山市社会医疗保险:1.登记:居民需要前往所在社区或村委会进行登记,提供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材料。

2.缴费:根据规定的缴费标准,居民需要按时缴纳保险费用,以确保保险权益的享受。

3.参保确认:社区或村委会将核实居民的缴费情况,并确认其参保资格。

4.参保信息更新:居民需要及时更新个人信息,如住址、人口变动等。

5.就医报销:居民在就医后,可以根据规定的流程提交报销材料,以获得医疗费用的报销。

保险待遇广东省中山市社会医疗保险为参保人员提供以下保险待遇:1.医保支付比例:根据不同的医疗项目,医保会支付一定比例的费用,减轻参保人员的经济负担。

2.门诊费用报销:参保人员可以享受门诊费用的部分报销,具体报销比例根据政策规定而定。

3.住院费用报销:参保人员的住院费用可以根据相关规定进行报销,减轻参保人员的经济压力。

中山补充医疗保险办法

中山补充医疗保险办法

中山补充医疗保险办法近年来,随着医疗费用的不断增长和人们对医疗安全的重视,医疗保险已成为人们普遍关心的问题。

为了进一步加强城乡居民医疗保障体系建设,优化医疗保险制度,中山市政府近日出台了《中山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和符合条件住院医疗费用政策补充保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中山补充医疗保险办法”),这一办法旨在为广大居民提供更加周全的医疗保障,使他们能够更加安心地享受医疗服务。

一、中山补充医疗保险的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中山补充医疗保险办法》适用于中山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和符合条件住院医疗费用政策,旨在为居民提供额外的医疗保险,以增强医疗保障。

根据办法规定,参保居民为自愿参加,参保标准为月人均收入在150%以下的居民。

同时,参保人员需要缴纳一定的保费,具体标准由中山市医疗保险管理部门根据市场情况和经济实际情况制定。

中山补充医疗保险的基本原则是“保障、共享、平衡、可持续”。

即:保障是中山补充医疗保险的根本宗旨,旨在为参保居民提供更全面、更周全的医疗保障;共享是优化中山城乡居民医疗保障体系的重要途径;平衡是完善城乡医保制度的基本原则,确保各参保居民的权益平等、公平;可持续是城乡医保制度发展的重要条件,也是优化城乡居民医疗保障体系的终极目标。

二、中山补充医疗保险的保障内容和报销标准中山补充医疗保险的保障内容主要为符合条件住院医疗费用,并对大病医疗费用进行重点保障。

参保居民住院医疗费用报销范围,以及报销比例和限额由中山市医疗保险管理部门确定。

具体来说,对于普通病房病人的报销比例为50%,限额为1万元/年;对于重症病房病人的报销比例为80%,限额为2万元/年。

参保居民因符合条件大病住院,报销比例为90%,限额为3万元/年。

三、中山补充医疗保险的管理与运作中山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和符合条件住院医疗费用政策补充保险实施办法的实施,需要通过保险公司与医院合作实现。

保险公司需要制定相关的保险产品并向社会公开,同时与医院建立合作机制,实现保险报销由医院一站式办理,减轻参保居民负担,优化医院管理和服务质量。

中山市基本医疗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缴费标准及待遇表

中山市基本医疗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缴费标准及待遇表

中山市基本医疗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缴费标准及待遇表中山市基本医疗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缴费标准及待遇表1·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1·1 参保人员类型●职工:按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居民:按家庭收入的一定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退休人员:按退休金的一定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离休人员:按离休金的一定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1·2 缴费基数和比例●职工:缴费基数为工资总额,缴费比例为个人3%、单位6%,共计9%。

●居民:缴费基数为家庭收入总额,缴费比例为个人2·5%、财政拨款7·5%,共计10%。

●退休人员:缴费基数为退休金总额,缴费比例为个人6%、单位6%,共计12%。

●离休人员:缴费基数为离休金总额,缴费比例为个人8%、单位8%,共计16%。

2·补充医疗保险缴费标准2·1 参保人员类型●职工:按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补充医疗保险费。

●居民:按家庭收入的一定比例缴纳补充医疗保险费。

●退休人员:按退休金的一定比例缴纳补充医疗保险费。

●离休人员:按离休金的一定比例缴纳补充医疗保险费。

2·2 缴费基数和比例●职工:缴费基数为工资总额,缴费比例为个人1%、单位2%,共计3%。

●居民:缴费基数为家庭收入总额,缴费比例为个人1%、财政拨款2%,共计3%。

●退休人员:缴费基数为退休金总额,缴费比例为个人2%、单位2%,共计4%。

●离休人员:缴费基数为离休金总额,缴费比例为个人2%、单位2%,共计4%。

3·待遇标准3·1 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标准●医疗费用报销比例:根据医疗费用的不同项目,报销比例可分为70%、80%、90%等。

●药品费用报销:根据药品类型和报销目录,报销比例可分为50%、60%、70%等。

3·2 补充医疗保险待遇标准●医疗费用报销比例:根据医疗费用的不同项目,报销比例可分为10%、20%、30%等。

广东省中山市新政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区别对比

广东省中山市新政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区别对比

广东省中山市新政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对比《中山市职工医疗保险办法》(中府〔2021〕87号印发,以下简称《办法》)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

现针对新政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进行相关比较:一、新政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分类(一)单建统筹对用人单位职工、无雇工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及以个人身份参保缴费的退休人员等,原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但不参加补充医疗保险的,转换为参加单建统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二)统账结合原同时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的,转换为参加统账结合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三)所有员工都可以自行选择单建或统账,没有改变的无需更改,缴费人需变更参保险种再缴费的,可在12月社保费申报前,通过电子税务局或者粤税通小程序进行减员再增员,变更时录入新的参保险种类型。

同一职工不能同时参加两种类型的保险。

(四)同一单位的职工已办理按月缴纳职工医疗保险的人员,选定参保类型后一个医保年度内(即对应所属期12月至次年的11月)不得变更。

二、统账结合与单建统筹的区别(一)住院统筹1、个人账户不同(1)统账结合建立个人账户。

个人账户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个人缴费基数的2%(即2021年12月为3510×2%=70.2元;2022年为3950×2%=79元)逐月计入。

个人账户可用于:A、本人及配偶、子女、父母支付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

第1 页共4 页B、定点零售药店费用。

C、达到退休年龄参保人一次性缴纳的基本医疗费用。

D、参保人本人商业健康保险费。

(2)单建统筹无个人账户。

2、各级别医院住院统筹待遇支付比例不同注:超出起付标准部分的金额按以上支付比例进行报销。

(二)普通门诊1、待遇最高限额不同(1)统账结合:本市上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0.04倍,金额为3166元。

(2)单建统筹:本市上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0.03倍,金额为2374元。

2、各级别定点医疗机构普通门诊待遇支付比例不同3、其他说明(1)除紧急救治和抢救外,到非选定的其他医疗机构就医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中山市公务员补充医疗保险办法

中山市公务员补充医疗保险办法

中山市公务员补充医疗保险办法第一条为保障公务员医疗待遇,根据《转发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7号)以及《广东省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粤府办…1999‟10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已参加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的下列参保人,可以参加公务员补充医疗保险:(一)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含工勤人员)及其退休人员;(二)经批准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党群、人大、政协、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工商联等机关编制内人员(含工勤人员)及其退休人员;(三)经国务院人事部门或省人民政府批准比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编制内人员(含工勤人员)及其退休人员;(四)人事行政关系在我市的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专家;(五)其他事业单位编制内人员(含退休人员)。

第三条参加公务员补充医疗保险的参保人,不再参加补充医疗保险。

第四条公务员补充医疗保险费以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以下比例逐月缴纳:(一)用人单位按缴费基数15%的比例缴纳,在职公务员个人按缴费基数3%的比例缴纳;(二)人事行政关系在我市的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专家,在职人员个人按缴费基数3%的比例缴纳,市财政按缴费基数的15%进行补贴;退休人员由市财政按缴费基数的18%进行补贴;(三)除本条第(二)项规定以外的参加公务员补充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由用人单位按缴费基数18%的比例缴纳。

第五条用人单位负责填写《中山市公务员补充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花名册》,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持有关资料到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第六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人事行政关系在我市的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进行资格审核,填写专家名册并确认其行政级别,由市财政部门复核后,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为其办理公务员补充医疗保险参保登记手续。

每年7月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参加公务员补充医疗保险的专家人数及应缴金额,报市财政部门审核后,由市财政部门将公务员补充医疗保险补贴经费拨付到公务员补充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中山补充医疗保险办法-中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中山补充医疗保险办法-中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中山市补充医疗保险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完善我市社会医疗保险制度,进一步提高参保人的医疗保障水平,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补充医疗保险是我市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适用于已参加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的各类用人单位及参保人。

第三条参保人在参加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可以参加补充医疗保险。

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应以用人单位、家庭户或学校为单位(以下称参保单位)参加补充医疗保险,参保单位内所有人员均应参保。

职工由所在用人单位负责办理参保缴费手续;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用人单位职工及积分入学非本市户籍学生可以个人身份办理参保缴费手续;本市户籍城乡居民(不含已在用人单位参加补充医疗保险的人员,下同)以家庭户为参保单位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各类全日制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的非本市户籍学生由所在学校负责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第四条补充医疗保险费以前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缴费基数取整至十位数,奇数顺位下调至偶数,个位数下调为零),按缴费基数10%的比例逐月缴纳,其中用人单位按缴费基数7%的比例缴纳,在职职工个人按缴费基数3%的比例缴纳;本市户籍城乡居民、积分入学非本市户籍学生及各类全日制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的非本市户籍学生按缴费基数10%的比例逐月全额缴纳。

本市户籍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在职职工个人缴费部分和非在职职工缴纳的补充医疗保险费由优抚对象医疗保障金全额补贴,个人不缴纳补充医疗保险费。

第五条用人单位参保人或以个人身份参保的本市户籍灵活就业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补充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达到25年且本地补充医疗保险参保满10年的,退休后不再缴纳补充医疗保险费,按规定享受相应的补充医疗保险待遇;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未达到规定累计缴费年限的,可按当年度的缴费基数及缴费比例一次性缴纳至规定年限或按各年度的缴费基数及缴费比例,逐月缴费至规定年限。

补充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按参保人实际缴费月数计算。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正文:----------------------------------------------------------------------------------------------------------------------------------------------------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现将《中山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2021年9月6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参保与缴费第三章基金管理第四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第五章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第六章城乡居民补充医疗保险第七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管理第八章附则中山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中山市医疗保障制度体系,确保参保人合理享受基本医疗保障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和《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若干措施〉的通知》(粤办发〔2020〕4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省有关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发展的基本原则,构建与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全市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城乡居民补充医疗保险、医疗救助等多层次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制度体系。

鼓励城乡居民在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同时,参加商业健康保险。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筹资及待遇等政策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要求动态调整。

第三条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和管理遵循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坚持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补助相结合。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遵循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保障水平与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中山市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及待遇表

中山市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及待遇表

中山市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及待遇表中山市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及待遇表1·缴费范围1·1·适用范围中山市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及待遇表适用于中山市所有参保人员,包括居民参保人员和非居民参保人员。

2·缴费规定2·1·缴费比例根据中山市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个人、用人单位和分别缴纳医疗保险费,缴费比例如下:●个人缴费:占个人工资总额的2%。

●用人单位缴费:占职工工资总额的3%。

●缴费:占职工工资总额的2%。

2·2·缴费基数中山市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按照参保人员上年度实际工作所得确定。

一般情况下,缴费基数不得低于中山市最低工资的60%,也不得高于中山市最高工资的300%。

2·3·缴费标准调整中山市每年都会根据经济发展情况和医疗保险基金的实际情况,对医疗保险缴费标准进行调整。

调整幅度不得超过上一年度中山市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的2倍。

3·待遇规定3·1·医疗费用报销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并报销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时,医保基金将按照统一的报销比例进行报销。

具体报销比例根据医疗项目的性质和要求而有所区别,详细比例见附件1·3·2·住院费用补充支付参保人员因疾病住院治疗的费用可通过基本医疗保险进行一定比例的报销,但报销金额存在上限。

当实际住院费用超过基本医疗保险报销上限时,参保人员可申请住院费用补充支付。

具体补充支付的金额和条件详见附件2·3·3·门诊慢性病管理对于被诊断为慢性病的参保人员,中山市基本医疗保险提供门诊慢性病管理服务。

慢性病管理费用按照一定比例由医保基金报销,具体比例详见附件3·4·附件本文档涉及以下附件:附件1:医疗费用报销比例表附件2:住院费用补充支付标准附件3:门诊慢性病管理费用报销比例表5·法律名词及注释●基本医疗保险:指国家对参保人员提供的基本医疗费用补偿和服务的社会保险制度。

中山市五险一金办事指南

中山市五险一金办事指南

中山市五险一金办事指南五险一金是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以及住房公积金的统称。

为了帮助中山市的职工了解和办理五险一金的相关事宜,特编写本指南,详细介绍了各项保险的政策、申请条件和办理流程。

下面是具体的办事指南。

一、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是职工在工作期间按月缴纳一定比例的工资作为养老金的来源,以确保退休后的正常生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山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政策如下:1. 参保条件:中山市所有用人单位的在岗职工都应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时年龄在16周岁及以上,未满60周岁;退休年龄一般为60岁,特殊职业可有所调整。

2. 缴费比例: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比例为职工工资总额的8%,其中用人单位缴纳单位比例为20%,职工个人缴纳个人比例为8%。

3. 办理流程:用人单位应及时为职工办理参保手续,并按月代扣代缴养老保险费用。

职工退休时,可到所在城镇社会保险事务所办理养老金申领手续。

需要提供身份证、劳动合同、社保卡等相关材料。

二、职工医疗保险职工医疗保险是为了解决职工在生病或受伤时的医疗费用而设立的保险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山市职工医疗保险的政策如下:1. 参保条件:中山市所有用人单位的在岗职工都应参加医疗保险,参保时年龄在16周岁及以上。

2. 缴费比例:职工医疗保险的缴费比例为职工工资总额的2%,其中用人单位缴纳单位比例为10%,职工个人缴纳个人比例为2%。

3. 办理流程:用人单位应及时为职工办理参保手续,并按月代扣代缴医疗保险费用。

就诊时,职工可凭社保卡到指定医疗机构就医,报销比例根据政策规定执行。

需要提供身份证、社保卡等相关材料。

三、失业保险失业保险是为了帮助因工作调整、经济困难等原因失去工作的职工提供暂时的生活救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山市失业保险的政策如下:1. 参保条件:中山市所有用人单位的在岗职工都应参加失业保险,参保时年龄在16周岁及以上。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山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0.09.25
•【字号】中府[2010]2号
•【施行日期】2010.09.2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中府〔2010〕2号)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
为贯彻实施《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按照省法制办《关于珠江三角洲九市开展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粤府法明电〔2009〕2号)的要求,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开展了对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

经研究,决定对《中山市土地储备专项资金收支管理暂行办法》等60件文件予以废止,对《中山市地价管理办法》等198件文件予以保留,对《批转市国土局、市水利电力局〈关于水利工程范围用地划定和发证有关问题的请示〉的通知》等116件文件修改后重新公布执行。

附件:1、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废止目录
2、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保留目录
3、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修改目录
中山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九月二十五日
附件1:
附件2:
附件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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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民政府文件
中府…2010‟53号
印发中山市补充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
现将《中山市补充医疗保险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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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补充医疗保险办法
第一条为完善我市社会医疗保险制度,进一步提高参保人的医疗保障水平,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已参加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的各类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本市户籍城乡居民及各类全日制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的非本市户籍学生(以下统称参保人)。

第三条参保人在参加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可以参加补充医疗保险。

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应以用人单位、家庭户或学校为单位(以下称参保单位)参加补充医疗保险,参保单位内所有人员均应参保。

城镇职工由所在用人单位负责办理参保缴费手续;本市户籍城乡居民(不含已在用人单位参加补充医疗保险的人员,下同)以家庭户为参保单位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各类全日制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的非本市户籍学生由所在学校负责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第四条补充医疗保险费以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缴费基数10%的比例逐月缴纳,其中用人单位按缴费基数7%的比例缴纳,在职职工个人按缴费基数3%的比例缴纳;本市户籍城乡居民及各类全日制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的非本市- 2 -
户籍学生按缴费基数10%的比例逐月全额缴纳。

第五条用人单位参保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并按月领取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可按提出申请当年度缴费基数、缴费比例及基本养老待遇中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为缴费月份,一次性全额缴纳补充医疗保险费;参保人也可按各年度的缴费基数及缴费比例,逐月全额缴纳补充医疗保险费。

用人单位可根据本单位经济情况,对参保人缴纳的补充医疗保险费给予补贴。

已一次性缴纳补充医疗保险费的,不办理退费手续。

第六条本办法实施前参加我市原综合基本医疗保险且未中断参保缴费的灵活就业人员,可以个人身份参加补充医疗保险;本办法实施后办理补充医疗保险终止缴费手续,以后再次参加补充医疗保险的,应以家庭户为单位参保,补充医疗保险费由个人全额缴纳。

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员,可以个人身份参加补充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费由个人全额缴纳。

第七条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并在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领取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非本市户籍参保人,可以个人身份参加补充医疗保险,缴纳补充医疗保险费方式按本办法第五条有关规定执行;在我市办理了养老保险继续缴费的非本市户籍参保人,可以个人身份参加补充医疗保险,逐月全额缴纳补充医疗保险费。

第八条参保单位或个人参加补充医疗保险的,应于当月25日前到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申报手续,缴纳补充医疗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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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费。

个人缴纳的补充医疗保险费由参保单位代收代缴或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商业银行代收代缴。

参加原综合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单位或个人,视同按本办法参加补充医疗保险,并按原缴费途径缴纳补充医疗保险费。

参加补充医疗保险的参保单位或个人,如不再参加补充医疗保险的,应于当年5月23日前到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办理变更手续后,参保单位和参保人自当年6月起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九条参保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逐月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补充医疗保险费应逐月缴交;一次性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补充医疗保险费可选择一次性缴纳或逐月缴纳。

第十条本办法实施前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逐月缴纳原综合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用人单位退休人员,由用人单位按当年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逐月全额缴纳补充医疗保险费。

第十一条参保单位和参保人缴纳的补充医疗保险费纳入补充医疗保险基金,实行市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退休人员一次性缴纳的补充医疗保险费单独建账,并按参保人年龄相对应的基本养老待遇中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逐月平均划入补充医疗保险基金专户。

第十二条补充医疗保险不办理补缴手续。

第十三条补充医疗保险实行统筹基金与个人医疗账户相结合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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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参加补充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建立个人医疗账户,自缴费月的次月起,按规定向其个人医疗账户划入资金,参保人还可按规定享受特殊病种门诊统筹待遇和住院补充医疗待遇。

参保人停止缴纳补充医疗保险费的,自停止缴费月的次月1日起,不再享受补充医疗保险待遇,但其个人医疗账户余额可继续使用。

第十五条个人医疗账户及其管理。

(一)资金划入。

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参保人年龄按以下标准每月向参保人的个人医疗账户划入资金:36周岁以下的,划入60元;36周岁以上至46周岁以下的,划入75元;46周岁以上的,划入97.5元。

(二)个人医疗账户的支付范围。

用于支付参保人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由个人支付的属医保目录内的费用或定点零售药店购买属医保目录内药品的费用。

(三)个人医疗账户的管理。

1、参保人办理了补充医疗保险一次性缴费手续的,自办理缴费手续次月起,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标准每月向参保人的个人医疗账户划入资金,至参保人死亡次月止。

2、个人医疗账户结余资金每年参照银行同期居民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个人医疗账户的本金和利息归参保人个人所有,可以结转下一社保年度使用、转移及继承。

3、长期异地定居或异地工作的参保人,经办理相关手续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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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个人医疗账户金额按月划入其个人银行存折。

4、个人医疗账户转移办法。

(1)参保人医疗保险关系由外市转入本市的,可办理个人医疗账户转移手续,将个人医疗账户结余资金转入参保人在本市建立的个人医疗账户。

(2)参保人医疗保险关系由本市转往外市的,可办理个人医疗账户转移手续,将个人医疗账户结余资金转往外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指定的账户;确实无法转移的,个人医疗账户余额发还给本人,并终止社会医疗保险关系。

5、参保人死亡,其个人医疗账户余额一次性支付给法定继承人;无人继承的,个人医疗账户余额转入补充医疗保险基金。

第十六条特殊病种门诊统筹待遇。

(一)补充医疗保险参保人患特殊病种范围内疾病的,可凭有关资料在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特殊病种登记,自核定之日起享受特殊病种门诊统筹待遇(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特定病种门诊医疗费用报销待遇的病种除外)。

(二)补充医疗保险参保人办理了特殊病种(含两种以上特殊病种)登记的,个人支付的门诊医保费用累计超过1000元以上的部分,由补充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70%,社保年度累计支付限额为5000元。

第十七条住院补充医疗待遇。

(一)享受待遇条件。

连续缴纳补充医疗保险费满1年以上- 6 -
的参保人,按规定享受住院补充医疗待遇。

(二)统筹基金支付比例。

参保人因病住院,享受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含特定病种门诊医疗费用报销待遇)后,社保年度内个人支付的医保费用累计超过 4000元以上部分,由补充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90%。

第十八条补充医疗保险年度累计支付限额(含特殊病种门诊统筹待遇年度累计支付限额和住院补充医疗待遇年度累计支付限额)与连续缴费时间挂钩。

参保人连续缴纳补充医疗保险费满1年不满2年的、满2年不满3年的、满3年以上的,年度累计支付限额分别为8万元、10万元、12万元。

第十九条本办法实施前已办理原综合基本医疗保险一次性缴费手续的退休人员,不再按本办法规定缴纳补充医疗保险费,按本办法规定享受补充医疗保险年度累计支付限额最高的医疗保险待遇。

第二十条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管理、监督、补充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缴费比例、连续缴费时间及待遇调整、奖惩等本办法未作规定的,按照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社保年度内用人单位及参保人个人缴纳的补充医疗保险费属于统筹基金的部分,提取5%作为市补充医疗保险风险储备金,市补充医疗保险风险储备金累计结余不超过当期补充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收入的20%。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所称“以上”、“满”含本数,“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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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满”不含本数。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

《中山市住院补充医疗保险试行办法》(中府…2000‟94号)、《关于住院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参加住院补充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府办…2002‟112号)同时废止。

主题词:社会保障医疗保险△通知
抄送:市委,市人大,市政协。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4月16日印
(共印35份)-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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