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知识点总结之法人(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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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习——5.法人

民法学习——5.法人

彼此独立
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二分编
民事法律关系
(二)法人权利能力的限制
1、自然属性的限制 法 人——组 织
不得享有
基于“血肉之躯”享有的权利
自然人——有机体
2、法律法规的限制 法律、法规禁止法人享有、承担某些权利、义务 3、法人目的的限制 法人——为特定目的而存在
限制权利、义务的享有、承担
讨论:法人权利能力与自然人权利能力的差别 • 享有时间不同---与民事行为能力一致 • 享有范围不同----权利能力不完全相同 • 平等性上不同-----?
二、法人机关的构成
可分立 可合一
权力机关 —— 形成法人意思 执行机关 —— 执行法人意思、对外表示 监督机关 —— 监督执行机关的活动,向权力机关负责 代表机关等
三、法定代表人
(一)概念:指依法律或法人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
(二)特征: 1、 其由法律或法人的组织章程规定的。 2、 其是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 3、 其代表法人进行民事活动的自然人。 (三)权利:
(二)种类:
1、法定代表人,其行为无需另外的确认和授权,既可 被认为是法人的行为; 2、法定代理人,即根据法律规定,在特定条件下,通过 一定手续或外在表现形式,其行为视为法人的行为; 3、授权代表,根据书面或者非书面协议,或者根据民 法表见代理的形式,其行为被视为法人的行为。
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二分编
如:李某与合伙企业“大木采石场”各出资 50万元组建了一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大 木贸易责任公司,经营建筑材料,聘请营 销专家陈某担任经理。这里谁负“有限责 任”? A.“大木采石场”对合伙企业所负的债务 B.大木有限责任公司对公司所负的债务 C.李某和“大木采石场”对大木有限公司 D.陈某对大木有限公司所负的债务

民法知识点必背知识总结

民法知识点必背知识总结

民法知识点必背知识总结第一章基本概念一、民法的内容和基本原则民法是以调整人的日常生活为内容的,内容主要包括: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家庭等民事法律关系。

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自愿原则、平等原则、保护人格原则、公平原则等。

二、民事主体的概念和种类民事主体是指可以享有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的单位或个人。

民事主体包括自然人和法人,自然人又包括成年人和未成年人等。

三、民法的任务和功能民法的任务和功能包括:维护公共利益、保障个人权利、调整社会关系等。

第二章民事权利和法律行为四、民事权利的概念和种类民事权是指具有客体性、绝对性、性对性和排他性的法益。

民事权包括人格权、财产权、债权和义务等。

五、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种类法律行为是指依法产生、变更或消灭民事权利和义务的行为。

法律行为包括意思表示行为和意思表示真实的法律行为。

六、法律行为的要件和效力法律行为的要件包括:主体能力、客体能力、意思表示真实等。

法律行为的效力包括:有效、无效和撤销等。

第三章民法的保护七、人格权的内容和保护人格权是指个人的尊严、名誉、荣誉、自由、肖像权等权利。

人格权的保护包括:名誉权保护、荣誉权保护、自由权保护等。

八、财产权的内容和保护财产权是指个人的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权利。

财产权的保护包括:所有权保护、用益物权保护、担保物权保护等。

九、债权的产生和保护债权是指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货物、劳务、资金等的权利。

债权的产生和保护包括:债权的产生、债权的转让、债权的转移、债权的诉讼保护等。

第四章合同和不当得利十、合同的概念和种类合同是指民事主体之间订立的约定,具有法律约束力。

合同包括: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借贷合同、建筑工程合同等。

十一、合同的成立和效力合同的成立要件包括:合同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合同目的的合法性、合同形式的合法性等。

合同的效力包括:有效、无效、撤销等。

十二、不当得利的概念和种类不当得利是指民事主体在取得不当利益的情况下,受益人应当退还不当利益。

民法常识知识点总结

民法常识知识点总结

民法常识知识点总结一、民事主体及其权利义务民事主体包括自然人和法人,自然人是指人的基本法律主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可以独立享有和行使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组织和团体,具有相对独立的民事权利和责任。

民法规定了自然人、法人的权利和义务,保障了他们的合法权益。

自然人的权利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

人身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与人的生存、身体健康、姓名荣誉等有关的权利,如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等。

财产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与个人财产有关的权利,如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等。

法人的权利包括人格权和财产权。

人格权是指法人享有的与人格有关的权利,如名称权、名誉权等。

财产权是指法人享有的与法人财产有关的权利,如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等。

自然人和法人的义务包括行为义务和支付义务。

行为义务是指主体根据法律规定或者约定,应当以一定的行为维护他人的合法权益。

支付义务是指主体应当向他人提供或者交付一定的金钱或者物品。

二、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指主体依法对某种民事法律关系进行设定、变更、消灭的行为。

民法规定了民事法律行为的基本要素、效力、无效和撤销等规则。

民事法律行为的基本要素包括客体、意思表示和法律行为能力。

客体是指发生法律行为的事物,包括财产和权利。

意思表示是指主体表达意思的行为或者方式。

法律行为能力是指主体行使一定的民事法律权利和承担一定的民事法律义务的能力。

对于自然人来说,法律行为能力主要分为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责任能力。

对于法人来说,法律行为能力包括依法建立和终止的法定能力。

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分为有效、无效和撤销。

有效是指符合法定要求的法律行为,可以产生法律效果。

无效是指不符合法定要求的法律行为,不产生法律效果。

撤销是指主体有权利请求对方根据法律的规定对其已经发生的法律行为进行变更或者消灭。

三、民事责任民事责任是指主体因违反法定义务或者侵害他人民事权益而应当依法承担赔偿、消除危险、恢复原状等民事法律责任。

民法总论知识点总结

民法总论知识点总结

民法总论知识点总结一、民法总论概述民法是以规定个人和法人之间的民事关系为对象的法律规范,是最基本的法律学科之一。

民法总论是民法学的入门课程,它主要介绍民法的基本概念、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为学习和理解具体的民法各分册提供了基础。

二、民事主体民事主体是指能够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的自然人和法人。

民事主体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参与者,是民法关系的主体。

自然人是指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的公民;法人是指依法设立的具有法人地位及享有民事权能力的组织。

三、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民事权利是指个人和法人依法享有的权益,包括财产权利和非财产权利。

民事义务是指应当由民事主体承担的责任,包括债权和债务关系。

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是民法关系的基本要素,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和基础。

四、民事行为民事行为是指个人和法人依法进行的意思表示和行为,包括准备行为、一般行为和特殊行为。

民事行为是形成、变更、转移和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一种方式,是民事法律关系的重要表现形式。

五、民法责任民法责任是指当事人对民事法律关系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侵权责任、合同责任和不当得利责任。

民法责任是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一种方式,是民法关系得以得到有效保障和实现的重要手段。

六、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通过协议、承诺和声明等形式,依法设立、变更、转让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和效力受法律的严格限制,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

七、民法关系民法关系是指个人和法人在特定社会关系中产生的民事法律关系,包括财产关系和非财产关系。

民法关系是民事主体之间的相互权利和义务关系,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具体表现形式。

八、民事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依法对民事侵权、合同违约和不当得利等行为所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损害赔偿责任、违约责任和不当得利返还责任。

民事法律责任是保护民事权利和义务的一种方式,是民法关系得以得到有效实现的重要手段。

最全民法知识点总结

最全民法知识点总结

最全民法知识点总结一、民法总则民法总则是民法的总纲和基础。

它规定了民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具有普适性和基础性。

民法总则主要内容包括法律关系、法律主体、法律行为、法律责任等。

1. 法律关系法律关系是指人们在社会生活中相互联系和相互作用而形成的对待。

法律关系包括财产关系、人身关系等。

财产关系是人们在财产上的权利和义务,人身关系是人们在人身上的权利和义务。

在实际的生活中,我们会接触到各种各样的法律关系,比如买卖关系、租赁关系、借贷关系、婚姻关系等。

2. 法律主体法律主体是指具有法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和法人。

自然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公民,法人是指依照法律设立并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

法律关系的成立、变更和消灭,都是通过法律主体的活动来实现的。

3. 法律行为法律行为是指自然人和法人依照法律规定行使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或者改变、终止民事关系的意思表示。

法律行为包括意思表示和意思表示产生效力两个方面。

意思表示是当事人表达意思的行为,比如签订合同、遗赠遗产等;意思表示产生效力是指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产生了法律效力,从而实现了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终止。

4. 法律责任法律责任是指当事人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对其违法行为产生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的义务。

法律责任主要分为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民事责任是指当事人依法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行政责任是指违法行为人或者行政机关依法应当承担的行政处罚责任,刑事责任是指对违反刑法规定的行为所适用的刑事制裁。

二、物权法物权是指人对自己的物的直接支配和享有,是人们在日常生活中最为常见的权利。

物权法主要规定了对物的占有、使用、利用、处分等权利,以及对物的保护和限制。

1. 物权的主体物权主体是指具有物权的自然人和法人。

物权主体包括所有权人、用益物权人和担保物权人等。

所有权人是指对物享有最充分的权利的人,用益物权人是指对特定的物享有一定的使用和取益权利的人,担保物权人是指以自己的财产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的人。

民法考点知识点总结

民法考点知识点总结

民法考点知识点总结一、民法的基本概念1. 民法的含义民法是规范人们日常生活中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它对人的民事关系进行了法律的规范,以保护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

2. 民事法律行为的基本构成要素民事法律行为是指个人或者组织依法利用自己的行为权利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行为。

其基本构成要素包括客体、主体、意思表示和法律效力。

3. 民法关系民法关系是指在民法律益保护的范围内,人们因特定的民事法律行为而产生的相互关系。

这些民事法律行为是国家法律所允许或者禁止的,是合法的民事法律行为。

4. 民事主体民事主体是指能够与他人发生法律关系或者是法律对象的各种自然人和法人。

5. 法律意思表示法律意思表示是指民事主体通过言词、书面、行为等方式向他人表示其意志,从而产生民事法律行为。

二、民法的基本原则1. 平等自愿2. 公平合理3. 有偿合同优先原则4. 保护当事人意志自由三、合同法的基本知识点1. 合同的种类2. 合同的订立3. 合同的效力和履行4.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5. 合同的解除和权利义务6. 合同的违约和赔偿四、侵权责任1. 侵权行为的构成2. 侵权责任的种类3. 侵权责任的承担4. 侵权责任的权利保护五、财产法的基本知识点1. 财产的性质和内容2. 物权的取得与转让3. 物权的限制和保护4. 不动产登记制度5. 动产的交付和返还六、继承法的基本知识点1. 继承的法律规定2. 继承的方式3. 继承的承担与放弃4. 遗嘱的制订与效力5. 继承财产的分割和处理七、婚姻家庭法的基本知识点1. 婚姻的法律要素2. 家庭关系的法律规定3. 离婚和家庭暴力的法律保护4. 子女的抚养和继承问题总结:以上就是民法的一些基础知识点,希望以上的知识点总结能帮助学生更好地学习民法课程,取得更好的学业成绩。

同时,也希望学生在学习民法的过程中能够深入理解民法的核心理念和基本原则,为将来从事法律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

民法总论笔记期末总结

民法总论笔记期末总结

民法总论笔记期末总结民法总论是法学的基础课程之一,也是民法学的入门课程。

通过学习民法总论,可以帮助我们理解和掌握法律的基本概念、法律的构成要素以及法律的运行机制。

在本学期的民法总论课程中,我们学习了民法的基本原理、法律关系的成立与终止、法人及其他组织等内容,以下是我对本学期学习内容的总结与回顾。

一、民法的基本原则与理论民法是规范人的日常生活关系和财产关系的一门法律学科。

而人的日常生活关系和财产关系是社会关系和法律关系的一部分,也是社会运行的重要组成部分。

民法的基本原则和理论是指导民法学科的重要指导原则,也是法学研究的基础。

我们在学习民法总论时,首先学习了民法的基本原则及其在民法学科中的应用。

(一)民法的基本原则民法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民事自治原则、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原则、公平原则等。

1.民事自治原则:即民事行为主体可以通过自愿达成的协议解决法律事务,认识了民事主体的自由意志和契约精神。

2.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原则:民法是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法律体系,对于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予以追究和保护。

3.公平原则:即法律对于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要基于公平和公正的原则,确保法律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除了以上三个基本原则外,还有民法的过分优势原则、禁止习惯原则等。

(二)法律关系的构成与特征法律关系是法律主体之间基于法律权利和义务关系所形成的联系,是法律调整的基本对象。

学习民法总论,我们需要了解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以及法律关系具有的特征。

1.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即主体、客体和关系要素。

主体是指在法律关系中承担权利和义务的主体,可以分为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

客体是指法律关系的内容和对象,可以是财产、权利、利益等。

关系要素是指法律关系的形成和实现的关键要素,包括权利和义务。

2.法律关系的特征:即相对性、合法性、有限性以及独立性。

相对性是指法律关系是以公民、社会组织之间的相互关系为对象,具有主体的相对性。

合法性是指法律关系是以法律为依据的,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重点知识点)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重点知识点)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重点知识点)【壹】法人概述|「法人的理解」“人”在民法中意为民事主体,自然人是依自然规律产生的民事主体,而法人是与自然人对称的,是由法律创造的“人”。

我国《民法典》规定的法人,既可以作为民事主体享受权利,负担义务,又可以以独立财产承担责任,即出资人负担有限责任。

|「法人的特征」1.法人是组织(团体)2.法人拥有独立的财产3.法人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4.法人能以自己的名义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小结】法人与其成员在三个方面各自独立:人格独立、财产独立、责任独立。

|「法人的学理分类」1.设立依据不同:公法人、私法人(1)公法人机关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等。

仅当这些组织参与民事活动或者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时,才将他们视为公法人;当其以行政主体身份实施行政行为时,是不论其公法人之人格的。

(2)私法人公司、合作社、社会团体、民办学校等。

(3)公法人与私法人的区别①在设立方式上,私法人依设立人意思设立,公法人依法律或者行政命令设立;②在法人成立上,私法人须登记,公法人无须登记;③在财产来源上,公法人是根据财政预算拨款,私法人则有设立人或捐赠人出资;④公法人当然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根据意思自治,私法人则营利与非营利两者皆可设立。

2.私法人根据成立基础不同:又分为社团法人、财团法人(我国民法目前未采纳)(1)社团法人以人为基础而集合成立的法人。

如,公司为股东之集合,工会为会员之集合。

【注意】社团法人与社会团体法人,是完全不同的概念,社会团体法人中有的属于社团法人,如工会、学会等,有的则属于财团法人,如各种基金会。

(2)财团法人主要形式就是基金,故《民法典》称之捐助法人。

|「我国法人的分类」《民法典》在法人一章,依法人设立目的和功能的不同,将法人分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和特别法人。

营利法人和非营利法人的区别关键,不在于法人是否可以从事经营(营业)活动,而在于经营(营业)活动所得的归属。

如果分配给其成员的,为营利法人,否则,为非营利法人。

民法复习资料第五章法人

民法复习资料第五章法人

第五章法人(一)单项选择题1下列不具有法人资格的是()。

A北京市人民政府B新华社C上海市人民医院D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2根据我国《公司法》,下列何者不可能成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A董事长B执行董事C经理D监事3关于企业法人对其法定代表人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司考)A仅对其合法的经营行为承担民事责任B仅对其符合法人章程的经营行为承担民事责任C仅对其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承受其法律后果D仅对其符合法人登记的经营范围内的经营行为承担民事责任4住所地在长春的四海公司在北京设立了一家分公司。

该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与北京实达公司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租赁实达公司的楼房一层,年租金为30万元。

现分公司因为拖欠租金而与实达公司发生纠纷。

下列判断哪一项是正确的?()(司考)A房屋租赁合同有效,法律责任由合同的当事人独立承担B该分公司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又无四海公司的授权,租赁合同无效C合同有效,依该合同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四海公司承担D合同有效,依该合同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四海公司及其分公司承担连带责任5关于自然人和法人的权利能力,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司考)A自然人和法人都享有人格权B自然人和法人人格权受侵害时都可向法院请求精神损害赔偿C自然人与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相同D各类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相同6德胜公司注册地在萨摩国并在该国设有总部和分支机构,但主要营业机构位于中国深圳,是一家由台湾地区凯旋集团公司全资设立的法人企业。

由于决策失误,德胜公司在中国欠下700万元债务。

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司考)A该债务应以深圳主营机构的全部财产清偿B该债务应以深圳主营机构和萨摩国总部及分支机构的全部财产清偿C无论德胜公司的全部财产能否清偿,凯旋公司都应承担连带责任D当德胜公司的全部财产不足清偿时,由凯旋公司承担补充责任7甲公司分立为乙丙两公司,约定由乙公司承担甲公司全部债务的清偿责任,丙公司继受甲公司全部债权。

法考《法人与非法人组织》知识点及经典真题

法考《法人与非法人组织》知识点及经典真题

2018法考《法人与非法人组织》知识点及经典真题希律法考为大家整理2018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民法《法人与非法人组织》知识点,民法精讲系列教材将知识点分章节逐一解析,另附真题练习,检测知识盲点,高效提分。

【知识点详解】第三章法人与非法人组织一、法人基础理论(一)法人的概念与特征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属于社会组织,这点与自然人相区别。

法人具有独立的人格、独立的财产和独立的责任,这点区别于法人的成员和其他非法人组织。

法人以其全部财产对自己的债务承担责任,法人的成员仅以出资额为限对法人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二)法人的学理分类1.公法人与私法人以法人设立的目的及所依据的法律为标准。

(1)公法人,是指行使公权力为目的,并依公法组织起来的法人。

公法人得为法人,应指其涉及私法领域时的主体性一面,而不指其行使公权力的一面。

(2)私法人,是指以追求私人利益为目的,并依私法所设立的法人。

2.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以法人成立的构成要素为标准对私法人的进一步分类。

(1)社团法人,是以社员权为基础的法人,为人的集合。

如公司、合作社、协会等。

社团法人既可以是营利法人,也可以是公益法人,还可以是中间法人。

(2)财团法人,是以一定的财产作为成立基础的法人,为财产的集合。

如基金会、慈善组织等。

财团法人只能是公益法人。

3.营利法人、公益法人、中间法人以法人活动的性质为标准。

(1)营利法人,是指以分配其经营获得的经济利益给成员为目的的法人。

如公司等。

(2)公益法人,是指专以社会公益为目的的法人。

如学校、医院、基金会、慈善组织等。

(3)中间法人,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也不以公益为目的的法人。

如校友会、同乡会、俱乐部等。

(三)法人的立法分类1.营利法人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为营利法人。

营利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

2.非营利法人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为非营利法人。

法人的概念和特征

法人的概念和特征

一、法人的概念和特征(一)、法人的概念现代法人制度和法人观念萌芽于罗马法,但罗马法并未明确提出法人的概念。

法人这一概念是中世纪注释法学派在总结概括罗马法的基础上提出来的,但12,13世纪时,注释法学派虽受罗马法影响,当时法学家所理解的法人并非真正的法人,只是团体及共同态。

“法人”一词首次为1896年的《德国民法典》所采用,该法将法人规定为与自然人并列的民事主体,将法人分为社团,财团和公法人,规定了法人的成立,登记,章程,法人机关,破产和清算等,建立了完备的法人制度,但遗憾的是该法典及以后多数国家颁布的民法典都未给法人下一定义。

西方学者由于对法人本质众说纷纭,对法人概念的理解不一。

直到1922年的《苏俄民法典》才第一次以立法形式明确了法人的概念,该法典第十三条规定:“一切享有取得财产的权利和能够承担义务,并且能够承担义务,并且能够在法院起诉和应诉的机关,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都是法人。

”我国《民法通则》在我国立法中首次界定了法人的含义。

《民法通则》第36条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行文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组织。

”这一观点采取的是德国式狭义的法人概念,主要有两个特征。

(二)、法人的特征1、法人是一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社会组织。

法人是一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社会组织,这是法人和自然人的根本区别,法人虽通常有法人组合而成,但却与组成其的自然人相互独立,各有各的人格。

所谓社会组织一般是自然人按照一定的宗旨和条件而建立起来的具有明确的活动目的和内容,有一定组织机构的有机整体。

既可以是其成员变更与其存在没有关系的人的联合体,也可以是为一定的目的并具有为此目的而筹集的财产而组建起来的组织体。

即使在取得法人资格的情况下,该社会组织也不是在任何情况下都是以法人名义进行活动的,只有当他们从事民事活动或者民事诉讼活动时,才以民事主体名义出现。

2、法人是一种能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社会组织。

民法必背知识点总结

民法必背知识点总结

民法必背知识点总结一、民事主体和民事行为1. 民事主体:民事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自然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法人是指依法成立的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组织;其他组织是指不具有法人地位的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

2. 民事行为:民事行为是民事主体依法律规定所进行的意思表示和意思表示所产生的效力。

民事行为包括订立合同、行为保护、意思表示、意思表示的效力等方面的规定。

二、民事权利和义务1. 民事权利:民事权利是民事主体依法律规定所享有的行使、得到的保护的合法权益。

民事权利包括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人格权利等方面的权利。

2. 民事义务:民事义务是民事主体依法律规定所应当履行的责任。

民事义务包括履行合同、赔偿损失、抚养教育、给予帮助等方面的义务。

三、合同1. 合同的成立:合同是协议由双方或者多方订立,具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

合同的成立包括要约、承诺、订立合同、合同的订立和生效、合同的无效等方面的规定。

2. 合同的效力:合同的效力包括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变更、合同的转让等方面的规定。

四、侵权责任1. 侵权行为:侵权行为是指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侵权行为包括损害行为、侵犯合法权益、违反法律规定等方面的行为。

2. 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是指侵权行为人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包括民事赔偿、违约金、赔偿标准等方面的责任。

五、继承1. 继承的方式:继承的方式包括法定继承、遗嘱继承、代位继承等方式。

2. 继承的效力:继承的效力包括继承的允许、财产继承、继承权的行使等方面的规定。

以上是民法的一些必背知识点,希望对大家的学习有所帮助。

在学习过程中,要多加练习,深入理解每个知识点的含义和适用范围,提高自己的民法能力。

同时,要遵守法律法规,合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避免侵犯他人的权益,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法考与司法考试法人和非法人组织重点知识点

法考与司法考试法人和非法人组织重点知识点

法人概述「法人的理解」“人”在民法中意为民事主体,自然人是依自然规律产生的民事主体,而法人是与自然人对称的,是由法律创造的“人”。

我国《民法典》规定的法人,既可以作为民事主体享受权利,负担义务,又可以以独立财产承担责任,即出资人负担有限责任。

「法人的特征」1.法人是组织(团体)2.法人拥有独立的财产3.法人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4.法人能以自己的名义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小结】法人与其成员在三个方面各自独立:人格独立、财产独立、责任独立。

「法人的学理分类」1.设立依据不同:公法人、私法人(1)公法人机关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等。

仅当这些组织参与民事活动或者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时,才将他们视为公法人;当其以行政主体身份实施行政行为时,是不论其公法人之人格的。

(2)私法人公司、合作社、社会团体、民办学校等。

(3)公法人与私法人的区别①在设立方式上,私法人依设立人意思设立,公法人依法律或者行政命令设立;②在法人成立上,私法人须登记,公法人无须登记;③在财产来源上,公法人是根据财政预算拨款,私法人则有设立人或捐赠人出资;④公法人当然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根据意思自治,私法人则营利与非营利两者皆可设立。

2.私法人根据成立基础不同:又分为社团法人、财团法人(我国民法目前未采纳)(1)社团法人以人为基础而集合成立的法人。

如,公司为股东之集合,工会为会员之集合。

【注意】社团法人与社会团体法人,是完全不同的概念,社会团体法人中有的属于社团法人,如工会、学会等,有的则属于财团法人,如各种基金会。

(2)财团法人主要形式就是基金,故《民法典》称之捐助法人。

「我国法人的分类」《民法典》在法人一章,依法人设立目的和功能的不同,将法人分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和特别法人。

营利法人和非营利法人的区别关键,不在于法人是否可以从事经营(营业)活动,而在于经营(营业)活动所得的归属。

如果分配给其成员的,为营利法人,否则,为非营利法人。

1.营利法人(1)《民法典》第76条第2款规定:“营利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

(完整word版)民法学知识点整理

(完整word版)民法学知识点整理

第一章民法的概念和适用一、名词解释:1、Kii: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乃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民法的渊源:是民專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

二、简答题:♦民法调整对象: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平等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国家。

2、人身关系:与人身不町分离,基丁•彼此人格和身份而形成的法律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

3、财产关系:民爭主体之间基于财产而发生相互间的法律关系,包括财产支配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

*民法的性质:1、民法是权利法:民法的眾要内容是规定和保障民半主体的合法民爭权利;民法的规范冬为授权性规范:民法是实现人权的手段。

2、民法是公私混合法:民法原则上是私法,但并罪全然是私法,因为民法总则中关丁•人格和身份等规定,是不以当事人的介意加以变更,为了保护弱者而规定的,属于强行法,即公法。

但民法人部分规定仍属于町以以当爭人合意加以变更的任意性规定,因此民法是公私混合法。

3、民法是市民法:市民是私法概念,真有自利性。

民法是市民社会的基本法。

♦民法的渊源:民法的渊源是民事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

1、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按照立法程序制定的行为规范,它是鍛典型的成文法。

(包括民法典、其他有权机关的民爭立法文件)2、习惯:己经在社会中出现并经长期反复适用,为一般国民法律意识所接受的行为规范。

3、判例:公开的、只令先例拘束性、彼普遍化的,由校高级别法院制定或认町的法院判决。

4、学理:经法院采用的法学家就民法问题的观点。

事理之性质:是案件中作为确定出弔人权利义务关系之依据的有关卞实本身的规定。

同法族的外国法:占罗马法以及现代人陆法系诸国的民法,尤其是德国民法。

5、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国际条约没右•规泄而适用国际惯例。

民法的适用范用:民法的适用范闱指民法的效力。

1、对人的适用范围:自然人(公民、外国人、无国籍人)法人和合伙。

2、对空间的适用范围:我国领土、领空、领海以及我国驻外使馆和我国领域外航行的我国船舶。

民法知识点总结笔记大全

民法知识点总结笔记大全

民法知识点总结笔记大全一、民事主体1. 自然人自然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民事权利能力是指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

民事行为能力是指依法对自己的民事权利和义务进行处分的能力。

2. 法人法人是指依照国家法律成立并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组织。

法人包括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和基金会法人等。

3.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未满足法定年龄或者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行为需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

4.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应当代理其民事行为。

二、民事权利1. 客体权利客体权利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利益和受保护的权利。

客体权利包括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2. 人身权利人身权利是指个人的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

这些权利是法律保护的基本权利。

3. 财产权利财产权利是指个人合法拥有、使用和处分自己的财产的权利。

财产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

4. 合法权益合法权益是指其他依法享有的权益,如知识产权、劳动报酬权、婚姻家庭权益等。

三、民事行为1. 定义民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通过表达意思、进行意思表示,达成民事目的的行为。

2. 意思表示意思表示是指民事主体依法通过口头、书面、电子邮件等形式表达自己的意思,包括明示意思和默示意思。

3. 意思表示要素意思表示应当满足真实意思、表达意思和拉开意思的要求。

4. 民事行为的效力民事行为有效,依法可以产生法律效力。

民事行为无效,依法不产生法律效力。

5. 民事行为的特殊规定一些具有特殊性质的民事行为,如婚姻、继承等,有着特殊的法律规定。

四、民事责任1. 民事责任的种类民事责任的种类包括返还、赔偿、连带责任、因果责任等。

2. 民事侵权责任民事侵权责任是指侵害他人合法权益,需要对受害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学综合民法知识点总结

法学综合民法知识点总结

法学综合民法知识点总结一、民事主体及民事法律行为1.自然人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即年满18周岁且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可以进行一切民事法律行为。

2.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和下列人无民事行为能力:(1)患有疾病、残疾或者其他情形,不能完全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2)不能完全辨认其行为的;(3)仍在青少年人身份中的;(4)法律另有规定的其他情形。

3.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组织,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组织。

法人可以对民事法律行为承担责任,并从该法人独立的财产中承担债务。

4.法人一般由国家或者法律授权的机关设立,比如公司、事业单位、社团组织等。

5.民事法律行为是指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义务的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应当依法自愿、平等,并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

符合上述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有效的,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无效的。

6.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包括法律效力和事实效力,法律效力是指民事法律行为依法产生法律效果;事实效力是指民事法律行为根据合同双方的真实意思而产生的效果。

7.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是指法律规定或者合同当事人约定的,能够使民事法律行为产生法律效力的形式。

8.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意思表示及其确认、确认合同的书面、记载形式和信件等。

合同是民事法律行为的一种。

9.合同的订立包括约定意思、相对人的确定和书面形式。

合同应当订立具有真实意思的,不得利用隐匿、欺诈和威胁等手段订立合同,否则,该合同是无效的。

10.合同期满是指合同的约定期限届满或者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方式实现。

11.合同是民事法律行为的一种。

12.合同的效力有连带责任、连带性和最恩主义等。

13.合同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和公序良俗。

否则,该合同是无效的。

14.合同的订立包括约定意思、相对人的确定和书面形式。

公司法人 民法学

公司法人 民法学

公司法人民法学
公司法人在民法学中是一个重要的概念。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公司法人是法人的一种形式,是指依照法律规定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

公司法人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

公司法人的权利和义务由公司的章程和法律规定确定,与公司的股东和管理层无关。

公司法人的财产独立于股东和管理层的个人财产,股东和管理层对公司的债务只承担有限责任。

在民法学中,公司法人的概念涉及到公司的设立、组织机构、股东权利和义务、公司的债务承担、公司的解散和清算等方面。

公司法人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对于公司的经营和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同时也对于保护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作用。

总之,公司法人是民法学中的一个重要概念,它涉及到公司的法律地位、权利义务、组织机构等方面,对于公司的经营和发展以及保护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意义。

民法典知识点

民法典知识点

民法典知识点民法典是一部关于民事关系的基本法律法规,是我国民事法律体系的核心和基础。

它涵盖了我国民事法律的各个方面,包括民事主体、民事权利与义务、民事行为、民事责任等内容。

下面将介绍民法典中的一些重要的知识点。

首先,民法典明确了我国的法律主体,即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自然人是指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法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取得法律人格,有独立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组织;非法人组织是指没有法人资格,但能够独立享有民事权益并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

其次,民法典规定了民事权利与义务的内容和设立方式。

民事权利包括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

人身权利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等;财产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

民事义务是指一方向他方履行相应的权利表现的行为,包括合同的履行、侵权责任的承担等。

民法典还对民事行为做出了详细规定。

民事行为是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在民事关系中自主实施的意思表示行为。

民事行为包括意思表示行为和行为意思一致的行为。

意思表示行为是指当事人通过言辞、书写、图形、符号等方式做出的外部表达;行为意思一致的行为是指双方当事人根据意思表示形成的共同意思,通过实际行动来执行。

在民事责任方面,民法典规定了侵权责任和合同责任。

侵权责任是指因违反法律规定,破坏他人合法权益而承担的民事责任,包括侵权行为、侵权种类、损害赔偿等内容;合同责任是指当事人因违约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包括违约主体、违约种类、违约后果等。

此外,民法典还对继承、物权、合同、婚姻家庭、侵权责任、知识产权等领域做出了详细的规定,并对不动产、动产、债权债务、互助义务等进行了明确。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提及的知识点只是民法典的核心内容之一,对于具体细节以及法条的相关解读,建议读者查阅相关民法典的法律文本和相关的法律解释。

只有深入学习和理解民法典的知识点,才能更好地适应并应用于实际的民事法律问题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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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知识点总结之法人(一)
导语:笔者对国家统一法律资格考试的八大部门法的重要知识点和经典例题进行了汇总,希望能够给小伙伴们提供一点帮助。

由于内容太多,所以每篇文章只有一两个知识点,如有需要可以关注笔者系列文章。

法人的能力和责任
1、法人权利能力
2017/53.设立中研究会名义租场地和设立人名义租印刷机
黄逢、黄现和金耘共同出资,拟设立名为“黄金黄研究会”的社会团体法人。

设立过程中,黄逢等3人以黄金黄研究会名义与某科技园签署了为期3年的商铺租赁协议,月租金5万元,押3付1。

此外,金耘为设立黄金黄研究会,以个人名义向某印刷厂租赁了一台高级印刷机。

关于某科技园和某印刷厂的债权,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如黄金黄研究会未成立,则某科技园的租赁债权消灭
B.即便黄金黄研究会未成立,某科技园就租赁债权,仍可向黄逢等3人主张
C.如黄金黄研究会未成立,则就某科技园的租赁债务,由黄逢等3人承担连带责任
D.黄金黄研究会成立后,某印刷厂就租赁债权,既可向黄金黄研究会主张,也可向金耘主张
考点:设立中法人的签约能力
1、题。

2、法律依据:(1)设立中法人名义签约:设立成功=法人担责;设立失败=设立人担责。

《民法总则》第七十五条第1款,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
承受;法人未成立的,其法律后果由设立人承受,设立人为二人以上的,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2)设立人名义签约:设立成功=债权人有选择权。

第七十五条第2款,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第三人有权选择请求法人或者设立人承担。

3、具体到本题和结论:(1)商铺租赁是“黄金黄研究会”名义与科技园签订=设立中法人名义签约。

如设立失败,则科技园可向设立人主张债权、或者向多个设立人主张连带债权。

故不选A。

选B和C。

(2)印刷机租赁是设立人“金耘”名义与印刷厂签订=设立人名义签约。

如设立成功,债权人印刷厂可向“黄金黄研究会”、也可“金耘”向主张租赁债权。

故选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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