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法
第四章 破产法
管理人的职责与责任2
2.管理人职责的限制 管理人实施下列行为,应当及时报告债权人委员会(未设立
债权人委员会的,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人民法院): (1)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的转让; (2)探矿权、采矿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权的转让; (3)全部库存或者营业的转让; (4)借款; (5)设定财产担保; (6)债权和有价证券的转让; (7)履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 (8)放弃权利; (9)担保物的取回; (10)对债权人的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财产处分行为。
第四章
破产法
破产与破产法
破产(bankrupt):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时,由法院通过法定程序,将债务人全部财产 强制向全体债权人公平清偿并使债务人丧失其 主体资格的事件。
破产法:调整破产债权人和债务人、法院、管
理人以及其他破产参加人相互之间在破产过程 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②管理人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解除合同的,
对方当事人以因合同解除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申报债权。
管理人制度
破产管理人,是指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接管债务
人并处理债务人经营管理和破产事务的个人和组织。 **管理人的报酬由人民法院确定,债权人会议对管 理人的报酬有异议的,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 **管理人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 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 **管理人应列席债权人会议,向债权人会议报告职 务执行情况,并回答询问; **管理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得辞去职务,管理人辞去 职务应当经人民法院许可。
破产撤销权与无效行为制度
③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
④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一百三十二条 本法施行后,破产人在本法公布之日前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 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 偿金,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清偿后不足以清偿的部分,以本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的特定财产优先于对 该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受偿。
第一节 申 请 第七条 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 申请破产清算。 第八条 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应当提交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据。 破产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二)申请目的; (三)申请的事实和理由;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二十七条 债务人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向人民法院提交或者提交不真实的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 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情况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对直接责任 人员依法处以罚款。
债务人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向管理人移交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的,或者伪造、销毁有关财产证据 材料而使财产状况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以罚款。
第一百条 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对债务人和全体和解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第一节 破产宣告 第一百零七条 人民法院依照本法规定宣告债务人破产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和管理 人,自裁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债务人称为破产人,债务人财产称为破产财产,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 有的债权称为破产债权。 第一百零八条 破产宣告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 (一)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足额担保或者为债务人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 (二)债务人已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 第一百零九条 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第一百一十条 享有本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权利的债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利未能完全受偿的,其未受偿的债 权作为普通债权;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其债权作为普通债权。
第三章-破产法
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人民法院 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 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 毕的合同,有权决定( )。
A、一律解除合同 B、一律继续履行合同 C、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合同 D、变更合同
答案:C 见P97
A企业被债权人甲申请宣告破产,人民法 院受理了申请,A企业于破产申请后偿付 作为债权人之一的乙企业的全部债务,关 于该清偿行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二、债权人委员会
1.债权人委员会构成:由债权人会议选 任的债权人代表和一名债务人的职工代 表或者工会代表组成,成员不超过9人。 2.债权人委员会的职权有四项,见P101
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下列关于债 权人委员会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在债权人会议中应当设置债权人委员 会
B、债权人委员会的成员人数最多不得超 过7人
A .有效
B .无效
C .可撤销
D .效力待定
答案:B
(四)管理人
1.概念 管理人是指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案件 后,由人民法院指定的接管债务人并处 理债务人经营管理和破产事宜的个人或 组织。 2.管理人的职责。见P97
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人民法院 受理破产案件后,管理人由( )指定。
A、人民法院 B、债权人会议 C、债权人委员会 D、职工代表大会
②破产必须以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为特定条件。
③破产是一种强制执行程序。
下列选项中,有关破产的表述,正确的有 ( )。
A .破产是对债务人财产法律关系的全面清算 与执行,破产宣告后,将终结债务人的商事经 营,并使其丧失民事主体资格
B .破产法的调整范围一般限于债务人丧失清 偿能力,解决的是如何公平的清偿债务
破产法
演讲人
目录
01. 破产法的概念 02. 破产法的程序 03. 破产法的影响
破产法的概念
破产的定义
破产是指债务人 无法偿还到期债 务时,通过法定 程序进行清算、 分配财产的过程。
破产法是调整破 产过程中债权人、 债务人、破产管 理人等各方关系 的法律。
破产法旨在保护 债权人的利益, 公平分配债务人 的财产,维护社 会经济秩序。
债权人会议的召开:在破产程序中,由法院 或管理人召集
债权人会议的职权:包括审查管理人的报告、 通过和解协议、决定破产财产的分配等
债权人会议的表决:按照债权金额进行表决, 超过半数同意方可通过决议
破产法的影响
对债务人的影响
破产程序启动后,债务人将受到破产法 0 1 的保护,避免受到债权人的过度追偿。
破产管理人:由法院指定, 负责破产企业的财产管理 和债权债务清理等工作。
破产法的程序
破产申请
1
申请人:债务人 或债权人
2
申请条件:债务 人资不抵债或明 显缺乏清偿能力
3
申请程序:向法 院提交申请,法 院审查后决定是
否受理
4
申请材料:债务 人财产状况、债
权人名单等
5
受理后,法院指 定管理人,进行 破产清算或重整
破产管理人
01
破产管理人的 定义:在破产 程序中,负责 管理和处置破 产财产的人
02
破产管理人的 职责:包括接 管破产企业、 调查破产原因、 制定破产方案 等
03
破产管理人的 选任:由法院 指定或债权人 会议选举产生
04
破产管理人的 报酬:由法院 确定,从破产 财产中支付
债权人会议
债权人会议的定义:由债权人组成的会议, 讨论和决定与破产有关的事项
经济法 第八章 破产法
• 五、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 破产费用:
• (1)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 • (2)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 • (3)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 费用
– 共益债务:
• (1)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 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 • (2)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 • (3)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 • (4)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 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 • (5)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 务 • (6)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个人担任管理人: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简 单、债务人财产相对集中的企业破产案件 ★管理人的回避
二、管理人的指定
《指定管理人规定》设置了管理人名册制度
指定管理人有随机、竞争、接受推荐三种方式
(2009年考题)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有关 规定,下列选项中,属于人民法院可以指定 管理人名册中的个人作为管理人的企业破产 案件应同时具备的条件有( ) A.事实清楚 B.标的额较小 C.债权债务关系简单 D.债务人财产相对集中 答案:ACD
二、破产申请的提出 1、提出破产申请的当事人:
– 债务人--可以提出重整、和解或破产清算申请 – 债权人—可以提出重整或破产清算申请 – 税务机关、社会保险机构—可以提出破产清算申 请 – 企业职工(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2/3以上 多数同意)—可以提出破产清算申请
2、破产案件的管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债 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
第八章 破产法
第一节 破产法概述
一、破产的概念 对丧失清偿能力的债务人,经法院审理,强 制清算其全部财产,公平清偿全体债权人的 制度。
第六章 破产法
2、管理人的任职资格
管理人一般由社会中介机构担任。若以个人名义担任管理 人的,依法应当参加执业责任保险。
3、管理人的职责
二、债权人会议
1、债权人会议的组成
由已申报债权的债权人组成。
2、债权人会议的职权和议事规则
3、债权人委员会
成员不超过9人,由债权人代表和一名债务人的职工代表或
工会代表组成。
第四节 破产重整与和解
一、重整
重整制度是指不对无偿付能力债务人的财产立即进行清算, 而是在人民法院主持下制定重整计划,规定在一定期限内,债 务人按一定方式全部或部分清偿债务,同时债务人可以继续经 营其业务。
二、和解
和解制度是指在法院的主持下,债务人与债权人团体就有 关债务减免、延期清偿、分期付款等事项达成协议,以求暂时 缓解债务人的偿债压力,一次性地清理其债权债务关系。
第六章 破产法
第一节 破产法概述 第二节 破产申请与受理 第三节 管理人与债权人会议
第四节 破产重整与和解
第五节 破产清算
三大破产程序
三大破产程序:和解、重整、清算
和解是预防中小型企业破产的有效措施。
重整制度是预防大型企业破产最为积极有效的制
度。
清算是债权实现和债权消灭的终极途径。
第一节 破产法概述
产人所负的债务相互抵销的权利。 为防止利用抵销权非法谋利,规定某些情形不得 抵销。
撤销权(否认权):
债权人于债务人实施减少其财产的法律行为危及
债权时,可以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
撤销权行使的几种情形。
追回权:
对违反公平清偿原则并有损于债权人共同利益而
处分的财产,由管理人依法予以追回该财产的一种权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管理人是否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对甲公司将厂房抵押给 乙公司的行为予以撤销?并说明理由。 (2)A银行能否将尚未得到清偿的20万元欠款向管理人申 报普通债权,由甲公司继续偿还?并说明理由。 (3)如果管理人决定解除甲公司与丁公司之间的广告代理 合同,并由此给丁公司造成实际损失5万元,则丁公司可以向管 理人申报的债权额应为多少?并说明理由。 (4)戊公司向管理人提出以19万元债权抵销其所欠甲公司 相应债务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5)甲公司所欠本公司职工工资和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 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共计37.9万元应当如何受 偿?
第11章 破产法
第三节 管理人
• 一、管理人的概念及产生方式 • 管理人,是指破产程序启动以后依法成立
的,在法院的指挥和监督之下全面接管债 务人企业并负责债务人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处理和分配等事务的专门机构。 •
• 二、 管理人的任职条件与权利、义务 • 1. 管理人的权利 • (1) 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
• 三、破产法的适用范围
• 1. 企业法人
• 2. 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 机构
• 四、破产原因
• 破产原因,也称破产界限,破产原因是申 请债务人破产的事实根据,是对债务人依 法进行破产清算和破产预防的法律事实。
• 五、破产案件的管辖 • (一)地域管辖 • (二)级别管辖
第二节破产申请与受理
占有和管理的债务人财产中,取回原本不属于债务人财产的权 利。 • 别除权是指不依破产程序而能从破产企业的特定财产得到单独 优先受偿的权利。 • 撤销权,也称为否认权,是指在破产程序中管理人对于债务人 在破产申请受理前的法定期间内,与他人进行的欺诈债权人利 益的行为或者损害对全体债权人公平清偿的行为,有请求人民 法院撤销其效力的权利。 • 破产法上的抵消权,是指破产企业的债权人对破产企业负有债 务时,可以不按照破产程序,以自己的债权与自己所负的债务 的相应数额相互抵销的权利。 • 追回权是指破产企业在破产申请受理后,管理人应当将那些属 于债务人所有但却不在管理人支配下的财产予以追回。
第五节 破产财产的构成和破产清算
• 一、破产宣告 • 破产宣告,是人民法院依当事人的申请或
依职权对已经具备破产条件的债务人作出 的宣告其为破产人的司法裁定。 •
• 二、破产财产的变价与分配
• 破产财产的变价,目的是将破产财产中的 非现金财产经过法定程序变卖,转化为现 金,以便进行破产分配。
第五章破产法律制度
❖ 无效行为 :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 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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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撤销行为 :(1)无偿转让财产的;(2)以明 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3)对没有财 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4)对未到 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5)放弃债权的。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6个月内,债 务人已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 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
2024/3/28由债务人财产负担的债务的总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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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的清偿
❖ 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均是以债务人财产为清偿对 象的,并享有优先于其他债权的受偿权。
❖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债
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 先行清偿破产费用。
❖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 务的,按照比例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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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债权人会议的成员与权利
❖ 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 参加债权人会议,享有表决权
❖ 债务人的职工和工会的代表出席会议,但不应享有 表决权
❖ 有担保权的债权人
❖ 债权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行使表决 权
❖ 债权人会议设主席一人,由人民法院在有表决权的
施多样化。 ❖ 第三,担保物权受限。 ❖ 第四,重整程序具有强制性。 ❖ 第五,债务人可负责制定、执行重整计划。
2024/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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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重整申请和重整期间
❖ 1、重整申请
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 对债务人进行重整。
❖ 2、重整期间
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至重整程序终 止,为重整期间。
经济法-第五章-破产法
第二节 破产申请和受理
(二)破产申请受理的效力
6、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 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 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 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
7、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 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 。
第二节 破产申请和受理
债务人的有关人员应当承担以下义务: (1)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 帐簿、文书等资料; (2)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 并如实回答询问; (3)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 问; (4)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 (5)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
4、如果“3”中火烈鸟公司的欠款尚未到 期,赵、钱获悉火破产,可否申报债权?
5、火烈鸟公司和丙公司签订一笔买卖合 同,向丙公司购买50万的上等布料,管理人解 除了该合同,丙公司可否申报债权?可以什么 理由申报债权?违约金是否也可申报?(5)
1、火烈鸟公司在一年前向甲银行贷款100万, 约定2年后归还,现甲知道火破产,可否申报债 权?(1)
2、火烈鸟公司从戊公司购进一批纽扣,签 给对方一张20万的支票,随后进入破产程序, 而银行不知情,仍把20万划给了戊。现在银行 该怎么保护自己权益?(7)
3、火烈鸟公司向乙银行贷款200万,由赵 某、钱某做保证人,到期后因火烈鸟公司无力还 债,乙向赵、钱分别追回了50万和80万,还有70 万债务未追回,乙可否申报债权?赵和钱如何保 护自己权益?(3)
第二节 破产申请和受理 2、若受理: (1)5日内送达申请人-债务人15日内提交 相关材料 (2)受理同时指定管理人 (3)受理后25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 3、若不受理: 5日内送达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不服10日内 向上一法院上诉
破产法
• 二、破产的申请与受理 • 1、破产原因(破产界限):认定债务人丧失偿债 能力,法院据以启动破产程序、宣告债务人破产 的法律标准,即引起破产程序发生的原因。 • 我国规定的破产原因: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 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 偿能力,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有明显丧失清偿能 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 • • •
2、破产的法律特征 1)破产具有执行程序的属性 2)是在特定情况下适用的一种法律程序 3)是对债务人现存全部法律关系的彻底清 算,往往直接导致债务人民事主体资格的 消灭; • 4)破产程序的实施是要保证对债权人的公 平清偿和对债务人正当权益的合理保护, 进而实现对整个社会利益一定维护。
破产法
• 一、破产法概述: • 1、破产概念:对丧失清偿能力的债务人,在法院 的审理与监督下,强制清算其全部财产,公平清 偿全体债权人的法律制度。 • 狭义专指破产清算程序,广义还包括挽救债务人、 避免破产为目的的和解、重整等法律制度。 • 破产清算程序与民事执行的区别:债务人是否有 清偿债务的能力;为全体债权人还是为个别债权 人的利益而执行;执行的财产是仅限于与债务相 关的还是其全部财产,是否丧失法人资格
• • • • • • • • • • •
四、管理人的职责 1、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薄、文书等资料 2、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3、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4、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5、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停止债务 人的营业; 6、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7、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其他法律程序; 8、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9、法院认为其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管理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得辞职,辞去职务应当经法院许可。
破产法
三、破产管理人
(一)管理人的产生和组成
1、管理人的产生 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和更换,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 权人委员会的监督。管理人的报酬属于破产费用,由 人民法院确定。 2、管理人的组成 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依法设立 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 会中介机构担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管理人: (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2)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 (3)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4)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
主讲:岳鹄
二、破产申请和受理 (一)破产申请
1、债权人申请 2、债务人申请
(二)破产受理
1、破产申请受理的期限 (1)法院决定是否受理:
A、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 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申 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法院通知之日起7日内 向法院提出。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10日 内裁定是否受理。
主讲:岳鹄
(三)抵销权
指当事人双方互负债务,又互享债权,各自以 自己的债权充抵对方所负债务,使自己的债务 与对方的债务在等额内消灭的制度。 1、抵销权的行使应符合的要求 (1)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债务,且债权人对债 务人所负债务产生于破产申请受理之前。 (2)抵销权只能由债权人行使,且债权人必须 向管理人提出。
指因债务人实施的减少债务人财产的行为危及债权人 的债权时,管理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行为的权 利。 1、可撤销行为 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 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1)无偿转让财产的 (2)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 (3)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 (4)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 (5)放弃债权的
第四章-破产法ppt课件(全)
二、管理人的资格与指定
(二) 管理人的指定
根据《破产法》规定,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在实践中 ,并非所有的中介机构及个人都具备担任管理人的客观能力与 主观意愿,《指定管理人规定》设置了管理人名册制度。由人 民法院根据本地破产案件发生数量从报名者中择优确定编入管 理人名册的人数,并从编入管理人名册的中介机构及其取得执 业资格的成员中实际指定管理人。人民法院对管理人名册实行 动态管理,根据破产案件发生的数量、编入管理人名册者的工 作考核情况以及社会中介机构和个人的情况变化,适时调整名 册,加以增删,以适应审理破产案件的实际需要。
第四章 破产法
主要内容
破产法概述 破产申请与受理 管理人制度 债权人财产 债权申报与债权人会议 重整与和解
破产清算
第一节 破产法概述
❖ 破产与破产法的概念与特征 ❖ 破产法的立法宗旨与调整作用 ❖ 破产法的适用范围
一、破产与破产法的概念与特征
(一) 破产与破产法的概念
1.破产的概念 法律意义上的破产,是指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由法院 通过法定程序,将债务人全部财产强制向全体债权人公平清偿并使 债务人丧失其主体资格的事件。 2.破产法的概念 破产法是规定在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时,法院强制对其全部财 产进行清算分配,公平、有序清偿债权人,或通过债务人与债权人 会议达成的和解协议清偿债务,或进行企业重整,避免债务人破产 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三、破产法的适用范围
(一) 破产法的主体适用范围
根据《破产法》第二条规定,其主体适用范围是所有的 企业法人。同时,该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其他法律规定 企业法人以外的组织的清算,属于破产清算的,参照适用本 法规定的程序”,适当扩大了破产法的实际适用范围。
三、破产法的适用范围
破产法
练习题
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下列说法正 确的有()。 (1)碧水公司放弃5万元货款的承诺失效; (2)碧水公司所受的10万元设备款清偿有效; (3)碧水公司未受清偿的10万元设备款与红花、 绿柳公司的债权一并列为破产债权; (4)如果青山公司可供清偿普通债权的破产财 产仅有10万元,碧水公司未受清偿的债权将 与红花、绿柳公司债权一并按比例得到清偿。
练习题
当债务人财产总额为以下金额时,应如 何清偿? (1)破产财产总额1100万元时 (2)破产财产总额800万元时 (3)破产财产总额200万元时
破产债权: 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的依法申报并获 得确认,只能通过破产清算程序进行分 配的债权。 破产债权的范围: (1)一般债权 (2)特殊债权 (未到期债权、附条件/期限债权、诉讼 /仲裁未决债权、劳动债权)
特征:
审判机关主导、全部财产 既定权利的实现、公平清偿
破产法的概念: 当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时,人民法院 强制对其全部财产进行清算分配、公平 清偿全体债权人,或通过债务人与债权 人达成和解协议,进行企业重整从而避 免债务人破产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破产法的适用范围: 适用主体: 中国境内的所有企业法人 适用地域: 对债务人在中国境外的财产发生效力
第二节 破产申请与受理
一、破产申请的条件 二、破产受理的程序
申请条件:
实质条件
+
形式条件
实质条件: 1、破产能力:企业法人资格 2、破产界限: 对债务人依法破产宣告的法定事由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 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 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偿债务。 ——《企业破产法》第2条
破产和解制度:
阅读《企业破产法》第九章 和解
法律知识:什么是破产法
法律知识:什么是破产法
破产法是一种法律制度,其目的是为了保护以公司等企业形式进
行经营的实体遇到经济状况困难时的利益。
当企业无法承受债务或其
他负债压力时,破产法可以提供解决方案,包括对债务进行清算或重组,以便让企业能够渡过难关。
破产法制度的主要设施包括破产程序和破产法律。
破产程序包括
停止支付、开始清算、进行重组或者更改管理等举措。
这些步骤通常
是由一个破产法院来监督和管理的,以确保整个程序是公正的和法律的。
破产法律则规定了破产程序中公司、债务人和债权人的权利和义
务等相关条款。
破产法律还规定了一些其他重要的事项,如破产诉讼、分配债权、管理债务和资产等。
破产法的主要目的是保证破产程序的公正和合法。
其次,此法也
可以保障债务人和债权人的利益。
对于债务人来说,破产程序可以帮
助他们免受不必要的债务压力,同时也有可能得到破产资金和其他资
源来重建企业。
对于债权人来说,这个程序可以确保他们能够获得债
权以及债务偿还的机会。
破产法同样也有着一些限制和缺陷。
一方面,破产程序本质上是对于企业的一种干预,使其无法进行自由经营。
另一方面,由于破产程序的执行会耗费大量时间和资源,因此对于企业或个人来说,这个程序可能会变得更昂贵、更繁琐以及更具挑战性。
总的来说,破产法是一项非常重要的法律制度,它扮演着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角色。
尽管破产程序可能会涉及到复杂的法律程序和程序,但其目的是帮助企业渡过难关,实现重整或者至少能够保障债权人最大限度的利益。
因此,破产法继续发展和完善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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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破产法第一节破产法概述一、破产的概念和作用(一)破产的概念破产是一个法律概念。
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依法将其全部财产抵偿其所欠的各种债务,并依法免除其无法偿还的债务。
这里说的“到期债务”,是指已经到了必须还债的期限;“清偿”是指全部偿还;“不能”清偿,是指没有按期清偿的可能性。
(二)破产的作用1、对债权人来说,通过破产程序,可以使他们的债权请求得到公正的待遇,避免了在缺乏公平清偿秩序的情况下可能受到的损害。
2、对债务人企业来说,破产制度可以起到两种作用:一是淘汰落后企业,二是给一些企业提供了起死回生的机会。
3、对社会来说,首先,通过规范破产行为,维护正常的债务清偿秩序。
其次,妥善处理破产事件,减少其消极影响,维护社会安定。
再次,通过优胜劣汰机制,实现资源优化组合,促进经济发展。
二、破产法的概念破产法起源于罗马法。
破产法包括实体规范和程序规范两个方面。
所以,破产法是关于破产的实体规范和程序规范的总称。
三、我国的破产法律规范及其适用范围(一)我国关于破产的法律规范目前我国关于破产的法律规范主要有:1986年《企业破产法(试行)》(以下简称《破产法》),1991年《民事诉讼法》第19章“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审理破产案件的规定》)。
除此之外,1995年5月公布的《商业银行法》第71条对商业银行破产作了特别规定。
(二)破产法的适用范围1、国有企业根据《破产法》第2条的规定,该法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即国有企业。
2、非国有企业《民事诉讼法》“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适用于非全民所有制的企业法人,包括具有法人资格的集体企业、联营企业(联营各方均为全民所有制企业的除外)、私人企业以及设在中国领域内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等。
无法人资格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不适用该规定。
四、破产原因(一)国有企业根据《破产法》第3条的规定,国有企业法人的破产原因有:一是企业经营不善;二是严重亏损;三是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二)非国有企业根据《民事诉讼法》199条的规定,非国有企业法人的破产原因有两个:一是严重亏损,二是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另外,根据《商业银行法》第71条的规定,商业银行的破产原因仅为“不能支付到期债务”。
五、破产案件的管辖(一)地域管辖企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所谓债务人所在地,指企业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因此,当企业的注册地与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一致时,应当以后者为准。
(二)级别管辖破产案件的级别管辖,按如下原则确定:(1)县、县级市或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2)地区、地级市(含本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节破产案件的申请和受理一、破产案件的申请我国《破产法》规定,只有债权人和债务人才是合格的破产申请人,因此,破产案件的申请分为两类:一是债权人申请,二是债务人申请。
破产申请人提出破产申请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一)债权人申请《破产法》第7条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申请宣告债务人破产”。
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时,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下列材料:债权发生的事实及有关证据;债权的性质数额;债权有无财产担保(有财产担保的应当提供证据);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有关证据。
(二)债务人申请《破产法》第8条规定:“债务人如果是国有企业,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以申请宣告破产”。
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时,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下列材料:企业亏损情况的说明;会计报表、企业财务状况明细表和有形财产的处所;债权清册和债务清册;破产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政府授权部门同意其申请破产的意见;人民法院认为依法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破产案件的受理(一)对破产申请的审查和处理人民法院收到破产申请后,应当对债务人是否达到了破产界限以及破产申请是否提供了规定的材料进行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申请人不服人民法院驳回破产申请裁定的,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上诉的期限为10日。
(二)通知和公告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应当在10日内通知债务人。
人民法院在收到债务人提交的债务清册后10日内,应当通知已知的债权人。
通知书的内容包括:申报债权的期限、地点和逾期未报的法律后果,以及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等。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应当在10日内发布公告。
公告的内容如下:破产案件受理时间;破产债务人名称;申报债权的期限、地点和逾期未报的法律后果,以及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等。
(三)债权的申报和登记债权人应当在收到通知后的1个月内,未收到通知的债权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说明债权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且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逾期未申报债权的,视为自动放弃债权。
人民法院对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和无财产担保的债权,应当分别登记。
(四)破产案件受理的效果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对债务人财产的其他民事执行程序必须中止。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债务人对部分债权人的清偿无效,但是债务人正常生产经营所必需的除外。
第三节债权人会议一、债权人会议的组成和召开(一)债权人会议的组成所有债权人均为债权人会议成员。
债权人会议成员享有表决权,但是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的除外。
债务人的保证人,在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后可以作为债权人,享有表决权。
债权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行使表决权。
债权人会议主席由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
如果属国有企业的,债务人的上级主管部门可以派员列席债权人会议。
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必须列席债权人会议,回答债权人的询问。
(二)债权人会议的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应当在债权申报期限届满后15日内召开,由人民法院召集和主持。
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或者会议主席认为必要时召开,也可以在清算组或者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1/4以上的债权人要求时召开,由会议主席主持。
二、债权人会议的职权和决议(一)债权人会议的职权1、审查有关债权的证明材料,确认债权有无财产担保及其数额。
2、讨论通过和解协议草案。
3、讨论通过破产财产的处理和分配方案。
(二)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的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必须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半数以上,但是通过和解协议草案的决议,必须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2/3以上。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对于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第四节和解与整顿一、和解程序(一)和解的含义和解是指具备破产原因的债务人,为避免破产清算,而与债权人团体达成以让步方法了结债务的协议,经法院认可后生效的法律程序。
(二)和解的提出根据《审理破产案件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后,在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
人民法院在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可以根据债权人、债务人具体情况向双方提出和解建议。
人民法院作出破产裁定前,债权人会议与债务人达成和解协议并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的,由人民法院发布公告,中止破产程序。
人民法院作出破产裁定后,债权人会议与债务人达成和解协议并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的,由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执行破产宣告裁定,并公告中止破产程序。
(三)和解协议的强制执行和解协议一经法院认可,对双方均产生法律约束力。
债务人必须履行和解协议的内容,按协议规定的期限、数额清偿债务,不得有破产欺诈行为。
债权人在和解期间,只能要求债务人按和解协议清偿债务。
债务人不按和解协议规定的内容清偿全部债务的,相关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和解终止和解终止,也称和解的撤销,是指和解协议生效后,因法定事由的出现,法院依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或依职权,裁定终止和解,恢复破产程序。
根据《审理破产案件的规定》,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和解协议的,经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破产程序。
和解协议系在破产宣告前达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定恢复破产程序的同时,裁定宣告债务人破产。
二、企业整顿(一)整顿概述企业整顿,是对已有破产原因,但仍有再生希望的企业所进行的旨在挽救的程序。
我国《破产法》第17条规定,被申请破产的国有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可以申请对该企业进行整顿。
整顿的期限不超过2年。
整顿申请提出后,企业应当向债权人会议提出和解协议草案,企业和债权人会议达成和解协议,经法院认可后,由法院发布公告中止破产程序,和解协议自公告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
随着国有企业改革逐步深入,企业公司制改造也逐步全面展开。
所以,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破案件的规定》司法解释规定,企业由债权人申请破产的,如被申请破产的企业系国有企业,依照企业破产法第四章的规定,其上级主管部门可以申请对该企业进行整顿。
整顿申请应当在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前提出。
企业无上级主管部门的,企业股东会议可以通过决议并以股东会议名义申请对企业进行整顿。
整顿工作由股东会议指定人员负责。
(二)整顿监督企业整顿期间,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或者负责实施整顿方案的人员应当定期向债权人会议和人民法院报告整顿情况、和解协议执行情况。
(三)整顿终结1、整顿期间的终结。
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导致企业整顿不能继续有以下三种原因:(1)不执行和解协议;(2)财务状况继续恶化,债权人会议申请终结整顿;(3)有欺诈破产行为,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
具备其中一种原因的,人民法院应裁定终结企业整顿,并宣告其破产。
2、整顿期满后的终结。
在整顿期满后,可能出现以下两种结果:(1)经过整顿,企业能够按照和解协议清偿债务。
人民法院应当终结对该企业的破产程序并且予以公告。
(2)整顿期满,企业不能够按照和解协议清偿债务。
人民法院应当宣告该企业破产,并且按照企业破产法第9条的规定重新登记债权。
第五节破产宣告与破产清算一、破产宣告(一)破产宣告的法定条件债务人具备破产原因,是破产宣告的必要条件。
但有法律规定的特定事由的,不予宣告破产。
《破产法》第3条第2款规定,在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案件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宣告破产:(1)公用企业和与国计民生有重大关系的企业,政府有关部门给予资助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帮助清偿债务的;(2)取得担保,自破产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清偿债务的。
(二)破产宣告的效力1、对债务人的效力。
(1)破产企业自宣告破产之日起应当停止生产经营活动,但人民法院或者清算组认为确有必要继续生产经营的除外;(2)债务人的财产成为破产财产,即成为归清算人占有、支配并用于破产分配的财产;(3)债务人丧失对财产和事务的管理权,由清算组全面接管;(4)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承担与清算有关的法定义务,如,保管好破产财产、办理财产移交、随时回答询问、列席债权人会议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