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法参考书目201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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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一课程基本参考书目(2015)

商法一课程基本参考书目(2015)

商法一课程基本参考书目:(一)商法总论1.赵旭东,《商法学》第二版,高等教育出版社2011年版;2.王保树,《商法》第二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3.范健、王建文,《商法学》第三版,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4.[德]卡纳里斯,《德国商法》,杨继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5.[法]伊夫•居荣,《法国商法》第1卷,罗结珍、赵海峰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二)国内公司法教科书6.赵旭东,《公司法》第三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7.李建伟,《公司法学》第三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8.施天涛,《公司法论》第三版,法律出版社2014年版;9.刘俊海,《现代公司法》,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三)港台和外国公司法的相关书籍10.何美欢,《公众公司及其股权证券》,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11.柯芳枝,《公司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

12.[英]丹尼斯•吉南,《公司法》,朱羿锟译,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13.[英]保罗·戴维斯:《英国公司法精要》,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14.[美]罗伯特•汉密尔顿:《美国公司法》,齐东祥译,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15.朱伟一,《美国公司法判例解析》,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16.李莘,《美国公司融资法案例选评》,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17.[德]托马斯•莱塞尔、吕迪格•法伊尔,《德国资合公司法》,高旭军等译,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18.[日]前田庸,《公司法入门》,王作全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19.[韩]李哲松,《韩国公司法》,吴日焕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版;20.阿德里安•德瑞斯丹等,《欧洲公司法》,费煊译,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21.马德斯•安登斯、弗兰克•伍尔德里奇,《欧洲比较公司法》,汪丽丽、汪晨、胡曦彦译,法律出版社2014年版;22.乔纳森·查卡姆:《公司长青:英美法日德公司治理的比较》,郑江淮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四)公司法理论相关书籍23.[美]伯利、米恩斯,《现代公司与私有财产》,甘华鸣、罗锐韧、蔡如海译,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24.[美]亨利•汉斯曼,《企业所有权论》,于静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25.[美]弗兰克•伊斯特布鲁克、丹尼尔•费希尔:《公司法的经济结构》,张建伟、罗培新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26.[加]柴芬斯,《公司法:理论、结构和运作》,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27.[日]志村治美,《现物出资研究》,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28.郁光华:《公司法的本质——从代理理论的角度观察》,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五)财务会计相关书籍29.冯鹏程主编,《零基础学会计》,机械工业出版社2014年版;30.刘燕,《会计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第4章破产法

第4章破产法
第六章 企业破产法
教学内容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第五节 第六节 第七节 破产与破产法的概念和特征 破产申请的与受理 破产管理人和债权人会议 重整与和解 破产宣告 破产的实体规定 破产责任
破产的概念
破产”一词,(Go Bankrupt)拉丁文原意是失败 失败的 失败 意思,现在通常在两种意义上使用它: 指一种法律现象:债务人不能以其全部财产清偿 1、指一种法律现象 到期债务的事实,这种事实表明债务人经济活动的失 败,可引起特定法律关系的发生。 指一种法律制度:即在债务人经济活动失败条件 2、指一种法律制度 下,合理处理债权人之间的利害关系和债权人集体与 债务人的关系,对债务人的财产由法院强制管理和变 价,使债权依法公平受偿,其余无力偿还的债务则予 以免除,从而结束债权债务关系的制度。 破产的概念:是指债务人丧失债务清偿能力时,在法 院指挥、监督之下强制清算其全部财产,公平清偿全 体债权人的法律制度。
破产法的概念和特征
破产法的概念:规定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 债务时,法院强制对其全部财产清算分配, 公平清偿债权人.或通过和解协议,进行 整顿,清偿债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特征: 1、调整范围 2、实体法和程序法交叉 3、破产法的综合性,全面性
我国破产立法概况
企业破产法》 1986年12月 《企业破产法》是1986年12月2日第六届人大常 委会第18次会议通过, 1988年11月 日施行。 18次会议通过 委会第18次会议通过,自1988年11月1日施行。 该法只适用全民企业。 该法只适用全民企业。 民事诉讼法》 第二编第19 《民事诉讼法》——第二编第19章“企业法人破 第二编第19章 产还债程序” 适用于非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 产还债程序”,适用于非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 2002年最高院 年最高院《 2002年最高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 的规定》 的规定》 非法人企业、个体户、农村承包户破产, 非法人企业、个体户、农村承包户破产,不适用 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 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 2006年 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2006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 破产法>, 2007年 >,自 破产法>,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五章 破产法

第五章 破产法

3.1 破产法概述
3.1.4 破产管辖 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债务人所在地是 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指企业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指企业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基层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县、县级市或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 基层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县、 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中级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地区、 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中级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地区、 地级市(含本级) 地级市(含本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 产案件; 产案件;
2.
3.
3.2 破产程序
3.2.3 债权人会议: 债权人会议: 4. 债权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债权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核查债权; (一)核查债权; 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 (二)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 报酬; 报酬; 监督管理人; (三)监督管理人; 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 (四)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 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五)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通过重整计划; (六)通过重整计划; 通过和解协议; (七)通过和解协议; 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 (八)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 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 (九)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 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 (十)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 十一) (十一)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 权。 债权人会议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议作成会议记录。 债权人会议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议作成会议记录。
3.2 破产程序
3.2.3 债权人会议: 债权人会议: 债权人会议是由债权人组成的代表全体债权人参加破产 程序的意思表示机关。 程序的意思表示机关。
1.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 日内召开 满之日起15日内召开。以后的债权人会议, 满之日起15日内召开。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 认为必要时,或者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 认为必要时,或者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 四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召开。 四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召开。 债权人会议成员:全体债权人,不论其债权的性质及数 债权人会议成员:全体债权人, 额。 债权人会议设主席一人 债权人会议设主席一人,由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 设主席一人, 指定。 人中指定 债权人会议主席主持债权人会议。 人中指定。债权人会议主席主持债权人会议。

2008 破产法

2008 破产法

钟镇涛在九七年楼市高峰期,借贷一亿五千万元, 购入四间豪宅。不过金融风暴令楼价暴跌,劲蚀 二亿五千万元!心知无力偿还巨额债务,遂向法庭 申请破产后免除偿还欠债。
“遗产破产”


与民事权利能力的终止一样,破产能力 因自然人的死亡而终止。但是,破产程序为 财产性程序,目的终于分配债务人的财产, 所以,在自然人死亡后,可对其遗产进行破 产程序,称为“遗产破产”。许多国家的破 产法对此有所规定。 遗产破产与限定继承制度是分不开的。
一、破产法萌芽 ——古罗马的财产执行制度 债权人自力救济
裁判官谕令
财产、人身
财产
二、破产法产生
欧洲中世纪 商人破产主义 1244年威尼斯条例 1341年米兰条例 1415年佛罗伦萨条例
三、近现代各国破产法的形成和发展

大陆法系 法国 1967年破产法改采一般破产主义 德国 1916年暂行和解法(独立于破产法) 英美法系 英国 1986年无力偿债法(建立重整制度) 美国 根据美国宪法,破产立法的权力属于联邦

破产法实施的具体情况—— 根据统计,中国具有破产能力的法人的 破产率仅为万分之一,但是,同时企业的亏损 面却是十分的严重。
新破产法制定的总体进程






1994年成立起草组,制定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破产法 (八届全国人大立法计划) 1995年提出草案,但未能安排审议 之后因各种原因,草案历经多次修改,但多次被搁臵 下来 2003年8月重新成立破产法起草组,包括工作小组,顾 问小组和领导小组 2004年6月21日草案第一次审议 2004年10月24日第二次审议 2006年8月27日经第三次审议通过,自2007年6月1日起 施行,引起世界范围内的广泛关注 二读与三读之间历时近两年的关键原因:劳动债权和 担保债权的清偿顺位问题

商法学2015秋《商法》(第二版)第三编

商法学2015秋《商法》(第二版)第三编
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 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人民 法院可以指定管理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管理人: (1) 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2) 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 (3) 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4) 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
二、管理人的指定 第一,随机方式。 第二,竞争方式。 第三,接受推荐的方式。
清偿能力时的最终公平实现,维护全体债权人和 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利益与正常经济秩 序。
间接社会影响:进一步完善市场经济优胜劣 汰的竞争机制,利用破产压力促进企业改善经营 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优化社会资源的配置,调 整社会的产业与产品结构等。
第三节 破产法的适用范围
一、破产法的主体适用范围 破产法主体适用范围是所有的企业法人, “金融机构实施破产的,国务院可以依据本法
二、债务人财产的收回 新《破产法》第36条规定:“债务人的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 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管理人应当追回。”
第三编 企业破产法
第一章 破产法概说 第二章 破产申请与受理 第三章 管理人 第四章 债务人财产
第五章 破产债权 第六章 债权人会议 第七章 重整程序 第八章 和解制度 第九章 破产清算程序
第一章 破产法概说
第一节 破产与破产法的概念与特征 第二节 破产法的立法宗旨与调整作用 第三节 破产法的适用范围
能力时,法院强制清算其全部财产、公平清偿债 权人,或通过重整或和解程序,预防债务人破产 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破产法与其他相关法律比较,具有以下特征: (1) 调整范围仅限于债务人丧失或可能(仅限
适用重整程序)丧失清偿能力的特殊情况。 (2) 集实体与程序内容合一的综合性法律。 (3) 基本制度源于民事债权和民事执行制度,

第4章 破产法

第4章 破产法

第5节
破产清算
三、破产费用与公益债务 (一)破产费用 1.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 2.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 3.管理人执行职务必要的费用 (二)共益债务
(三)清偿方法 1.二者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优先受偿权 2.破产费用优先清偿 3.内部按比例清偿 4.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法院终结破产程序
第5节
破产清算
一、债务人财产 (三)破产撤销权与无效行为 1.可撤销的欺诈破产行为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 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1)无偿转让财产的 (2)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 (3)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 (4)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 (5)放弃债权的 2.无效的欺诈破产行为:(1)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 (2)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 3.个别清偿行为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6个月内,债务人有破产原因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 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
第6节
一、破产财产的变价
破产财产分配与破产程序终结
管理人拟定破产财产变价方案——债权人会议讨论——拍卖财产 二、破产财产的分配
破产费用和公益债务
第一顺序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注意:1.不足清偿同一顺序 债务的,按比例分配 2.按比例分配后,无 论是否有下一顺序债 权,破产分配均结束
职工债务 税 费
普通破产债权
第6节
破产财产分配与破产程序终结
第5节
破产清算
一、债务人财产 (三)破产撤销权与无效行为 1.可撤销的欺诈破产行为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设计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 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1)无偿转让财产的 (2)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 (3)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 (4)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 (5)放弃债权的 2.无效的欺诈破产行为 (1)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 (2)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 注意:在破产清算程序终结后两年内,债权人可以行使破产撤销权或针对债务人的 无效行为而追回财产。

商法第四版教材第四编破产法

商法第四版教材第四编破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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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案件的审理程序,破产法没有特殊规定的,通常适用 民事诉讼法程序的相关规定。
同时,破产法还会保留以下特殊的程序规定: (1)破产程序的裁判不经过口头辩论也可以成立。 (2)对破产程序进行裁判时,法院可以基于职权进行必
要的调查。 (3)有关破产程序的裁判,除另有规定外,利害关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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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破产原因要件
(一)破产原因 破产原因是指就债务人存在的,能够对债务人开始破产程
序的原因和根据。因为它是衡量债务人是否陷入破产的界 限,故又称为破产界限。其核心内涵就是不能清偿。 (二)关于“不能清偿”不同法系的规定 大陆法系:在不能清偿这一核心范畴之外规定了停止支付 和债务超过的概念。 英美法系:在判断债务人构成不能清偿时,通常使用“现 金流量”标准或者“资产负债”标准。
9
4.破产重整程序与破产和解程序的差异 (1)程序运作的成本不同,相应地适用的范围也存在差
异。 (2)程序参与的主体范围不同。 (3)司法干预的程度不同。
此外,在担保物权的地位、申请人范围、所采取的措施 等方面,两种制度也存在一些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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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破产清算程序 • 破产清算制度是指债务人达到破产宣告的界限后,依 法宣告其破产,并对其总财产进行变价,而后在债权 人之间进行分配的程序制度。 • 特征: • 1.是债权实现的一种特殊形式。 • 2.是在特定情况下所运用的偿债程序。 • 3.其基本功能和主要目的,在于公平地清偿破产人 所欠债权人的债务,同时对债务人提供一定的救济。 • 4.是在法院的指挥和监督之下,在特定机构或人员 的参与和辅助下实施的一种债务清理程序。 • 5.具有总括强制执行程序的特征。 •
位。规定了管理人的任职资格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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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对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保险公司等采取分 离立法的模式。

商法分论(破产法)

商法分论(破产法)

2.债权人会议的通知(第63条)
3.债务人会议的决议 (1)债权人会议表决规则 (2)债权人会议决议的效力(第64条) (3)债权人会议决议异议救济程序(第65、66条) 第65、66条
第六十四条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 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 的二分之一以上。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97条特殊决 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议)。 第二款、三款(略)
四、债权人委员会 债权人会议的常设性代表机关,代表全体债权人共同 利益,监督破产程序公正有序进行。 (一)债权人委员会的设置 (第67条) (二)债权人委员会的职权 (第68条) (三)管理人工作的报告义务(第69条)
第二节 破产程序
一、破产清算程序 (一)破产申请 破产申请人依法向人民法院请求,裁定债务人适用破 产程序的民事法律行为。 1.破产申请主体 条规定,破产申请人包括债务人,债权人以及依法 债务人, 第7条规定 债务人 负有清算责任的人。 负有清算责任的人
第四编 破产法
参考书目:
1.《破产法》王欣新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新企业破产法教程》李国光 人民法院出版社
第一章 破产法概述
第一节 破产概述
一、破产程序的概念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法院根据债权人或债务人 的申请,将债务人的破产财产依法分别分配给债权人 的特定法律程序。
二、破产(程序)的特征 (一)破产是一种特殊偿债程序(双重法律后果) (二)破产是在特定情况下所运用的清偿程序 (三)法院介入其中并发挥重要的指挥与监督作用 (四)破产程序具有优先适用效力
破产分配方案
第115条
破产管理人拟定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债权人会议讨论 通过—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破产管理人依法执行

商业银行破产书籍

商业银行破产书籍

商业银行破产书籍
以下是一些关于商业银行破产的书籍:
1. 《商业银行经营学》,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主编戴国强。

2. 《银行监管比较研究》,中国金融出版社,2005年版,主编史纪良。

3.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管管理法释义》,法律出版社,2004年3月第1版,主编胡康生、王胜明。

4. 《破产法》,人民法院出版社,1999年12月第1版,作者王卫国。

5. 《破产法律制度》,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1月第1版,作者李永军。

6. 《跨国破产的法律问题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年2月第1版,作者石静遐。

7. 《新编公司法教程》,法律出版社,1994年9月第1版,主编江平。

8. 《欧盟银行法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2002年6月第1版,主编李仁真。

9. 《银行业法律热点难点问题探索》,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年版,主编李金泽。

10. 《中国人民银行干部法律知识读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2年4月第1版,主编陈小云。

此外,《银行法律与业务》、《银行危机论》、《金融法》等也是与商业银行破产相关的书籍。

如需更多信息,可以到相关书店或图书馆查阅。

破产法讲义北邮

破产法讲义北邮
从破产法的角度讲,有两种测算标准和方法 可以用来判断一个债务人是否构成无偿付能 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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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无力清偿的表现
第一种方法——资产负债表测试法(通过 资产负债的比例来判断一个债务人是否具 有偿付能力。)
如一个企业资产是1000万,负债是800万,那 么他资产负债率是80%;如果它的资产是 1000万,负债是1200万,那么它的资产负债 率是120%,负债超过了资产,我们就说它是 无偿付能力。(很多传统的观点都认为这种方 法是测算无偿付能力的唯一方法,英国破产法 中就是采用这种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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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破产案件的管辖
(一)专属管辖:企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指 企业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二)级别管辖: (1)县、县级市或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
的破产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2)地区、地级市(含本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
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3)个别案件的级别管辖:
请思考: 该企业是否已经达到破产临界点? 注意:何为到期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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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破产制度及其功能
1、破产制度是程序制度 2、破产制度的功能
(1)保护债权人(债权人平等) (2)淘汰作用 (3)救济债务人 (4)约束警示作用 (5)终结债权债务关系 (6)顺畅民事流转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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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债权申报
4、申报破产债权的内容:破产法(试行)第九条规 定,债权人在申报债权时,应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 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这些证明材料 应包括申报债权人的姓名(名称)、住址、债权的 内容和原因、债权的性质等。
5、破产债权申报的效力:
(1)取得参加破产程序并行使权利的资格和权利,如表决 权,依破产程序接受债权清偿的权利等;

商法学课件第七编第一章破产法概述

商法学课件第七编第一章破产法概述

本章思考题:
1.简述破产的概念。 2.如何理解破产法的性质和作用? 3.简述破产法立法准则的历史演变。 4.简述我国破产法上的破产原因。
再 见!
本章教学提示:
本章教学重点:破产与破产法的概念、破产法的性质和作用 以及破产法的立法准则、我国《企业破产法》的一般准则。
本章教学难点:破产法的性质和作用、破产法的立法准则。
什么是破产?
生活用语——失败
经济现象——丧产
法律概念——制度 债权人

债务人
第一节 破产和破产法
一、破产的概念
在破产法上,“破产”一词有多种不同的含义。而且, 它的内涵是随着破产法的演进而不断丰富和发展的。因 此,没有包罗无余和凝固不变的“破产”定义。
本编参考文献:
1.王卫国:《破产法》,人民法院出版社1999年版。 2.李永军:《破产法律制度》,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 3.汤维建:
《破产程序与破产立法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年版。 4.大卫G爱泼斯坦、史蒂夫H尼克勒斯、詹姆斯J怀特:
《美国破产法》,韩长印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5.付翠英编著:
1.传统的破产概念与现代破产概念 2.作为事实状态的破产概念与作为法律程序的破产概念 3.广义的破产程序与狭义的破产程序
破产的概念?——一个发展的概念
传统的破产概念有两层含义:
1.事实状况:指债务人处于无力清偿到期债务的事实 状态。(倒闭清算)
原因 必要条件和充分条件
2.法律程序:指在债务人无力偿债的情况下以其财产 对债权人进行公平清偿的法律程序。(破产清算程序)
得到公正的待遇,避免了在缺乏公平清偿秩序的情况下可能受 到的损害。 (2)对债务人企业来说,破产制度可以起到两种作用,一是 淘汰落后,二是起死回生。 (3)对社会来说,破产制度的意义有三:首先,通过规范破 产行为,维护正常的债务清偿秩序。其次,妥善处理破产事件, 减少其消极影响,维护社会安定。再次,通过优胜劣汰机制, 实现资源优化组合,促进经济发展。

破产法实操书籍

破产法实操书籍

破产法实操书籍《破产法实操》:企业困境中的法律救济随着经济发展的不确定性和风险的增加,企业破产成为一个普遍存在的问题。

在这种情况下,了解并掌握破产法实操是非常重要的。

本文将介绍一本名为《破产法实操》的书籍,以帮助读者理解企业破产的法律救济措施。

一、引言破产法是一门专门研究企业破产和债务重组的法律学科。

它涉及到企业破产的各个方面,包括破产程序、债务清偿、资产分配等。

《破产法实操》一书旨在通过实例和案例,帮助读者了解和应用破产法。

二、破产法实操的内容《破产法实操》一书首先介绍了破产法的基本概念和原则。

它解释了什么是破产、破产的程序和破产的目的。

然后,它详细介绍了破产程序的各个环节,包括申请破产、破产财产的管理和处置、债务清偿和资产分配等。

在介绍完破产程序后,《破产法实操》一书进一步探讨了债务重组的相关内容。

它详细介绍了债务重组的程序和方法,以及债务重组的效果和影响。

同时,它还分析了债务重组的成功案例和失败案例,以及其中的关键因素。

三、破产法实操的实用性《破产法实操》一书在内容的编排和讲解上非常实用。

它以案例为基础,通过实例的分析和解决方案的讨论,帮助读者理解和应用破产法。

同时,它还提供了一些实用的工具和模板,如破产申请书、债权人会议的议事规则等,以帮助读者在实际操作中更好地运用破产法。

《破产法实操》一书还特别强调了破产程序中的法律风险和合规问题。

它指出了破产程序中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如假债、资产转移等,以及如何避免和解决这些问题。

同时,它还介绍了企业在破产过程中应注意的合规事项,如债务披露、债务重组协议的签署等。

四、破产法实操的适用对象《破产法实操》一书适用于各类企业和相关从业人员。

对于企业主、高级管理人员和法务人员来说,它可以帮助他们在企业面临破产困境时,了解破产法的相关知识和应对措施。

对于律师和法官来说,它可以帮助他们更好地理解和应用破产法。

对于学生和研究者来说,它可以作为研究和学习破产法的参考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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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法参考书目
许德风:《破产法论——解释与功能比较的视角》,北京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
王佐发:《公司重整的契约分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3年5月版
李曙光:《破产法的转型》,法律出版社2013年2月版
李永军:《破产法--理论与规范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
贺丹:《上市公司重整:实证分析与理论研究》,北京师范大学出版集团2012年8月版
李成文:《中国上市公司重整的内在逻辑与制度选择》,中国法制出版社2012年版
丁燕:《上市公司破产重整计划法律问题研究:理念、规则与实证》,法律出版社2014年版贺丹:《破产重整控制权的法律配置》,中国检察出版社2010年版
郑志斌:《公司重整制度中的股东权益问题》,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
胡利玲:《困境企业拯救法律机制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陈英:《破产重整中的利益分析与制度构造》,山东大学出版社2013年1月版
奕甫贵:《企业破产重整价值评估研究》,立新会计出版社2011年版
马胜:《企业破产重整重构——一个基于相机治理分析的研究框架》,西南财经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张世君:《公司重整的法律构造》,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年版
李永军:《破产重整制度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
李曙光、郑志斌:《公司重整法律评论》,法律出版社2011年开始,1-3卷。

INSOL WORLD, The Quarterly Journal of INSOL International
王欣新、尹正友:《破产法论坛》,法律出版社2007年开始,1-7辑
李永军、王欣新、邹海林:《破产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齐树洁:《破产法研究》,厦门大学出版社2004年
【英】费奥娜·托米:《英国公司和个人破产法》(第二版),汤维建、刘静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
【德】莱茵哈德.波克:《德国破产法导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
(美)斯基尔著,《债务的世界:美国破产法史》,赵炳昊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版(美)沃伦等著《债务人与债权人法:案例与难点(案例教程影印系列)》,中信出版社2003 [美]大卫·G·爱泼斯坦、史蒂夫·H·尼克勒斯、詹姆斯·J·怀特:《美国破产法》,韩长引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潘琪:《美国破产法》,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李飞主编:《当代外国破产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06年版
丁昌业译:《英国破产法》,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杜景林、卢谌译:《德国支付不能法》,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日]石川明:《日本破产法》,何勤华、周桂秋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
[日]伊藤真:《破产法》,刘荣宗、鲍荣振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5年版
胡玲:《债务人生存权益视角下的我国个人破产立法研》,中国法制出版社2014年版
卜璐:《消费者破产法律制度比较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
刘静:《个人破产制度研究_以中国的制度构建为中心》中国检察出版社2010版
文秀峰:《个人破产法律制度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石静遐:《跨国破产的法律问题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王晓琼:《跨境破产中的法律冲突问题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社2008年版
张艳丽:《破产欺诈法律规制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行江:《虚假破产犯罪的理论与实践研究》,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
朱晓燕:《构建我国破产企业环境法律制度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12年版
【美】爱德华.I.奥尔特曼,伊迪丝.霍奇基斯:《公司财务危机与破产——预测并规避破产,分析与投资危机债务》(第三版),罗菲译,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马相云:《破产机制、债券价格与最优资本结构的数值模型与案例分析》,知识产权出版社2012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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