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罗斯破产法主要内容
俄罗斯公司法
俄罗斯联邦有限责任公司法第一章总则第1条本联邦法的调整对象1、根据俄罗斯联邦民法典,本联邦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律地位、其参股人的权利和义务、公司设立、改组和清算的程序。
2、经营银行、保险和投资业务以及从事农产品生产活动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律地位、设立程序、改组和清算,由联邦法另行规定。
第2条有限责任公司的基本原则1、由一人或几个人发起设立的、其注册资本由设立文件将确定的金额分为若干份额的经营实体为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参股人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和经营活动产生的亏损风险承担责任。
未足额缴纳注册资本出资的公司所有参股人,在公司各参股人未足额缴纳出资部分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公司拥有独立的财产,自负盈亏,可以自己的名义取得财产,行使财产权利和人身非财产权利,履行义务,在法院起诉和应诉。
公司拥有联邦法律不加禁止的从事各种经营活动所必须的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责任,但其经营活动对象和目的与公司章程所规定的限制相抵触的除外。
公司只有经过特别许可(许可证)才能从事列入联邦法清单中规定的特种经营活动。
如果特种经营许可(许可证)规定的条件要求实施该经营活动属专营性质,则公司在特别许可(许可证)有效期间只有权实施特别许可(许可证)规定种类的经营活动和附带种类的经营活动。
3、公司自其依照联邦法人登记法规定的程序进行登记时起成立为法人。
公司成立期限没有限制,其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4、公司有权依照法定程序在俄罗斯联邦境内和境外开立银行账户。
5、公司应有一圆形印章,内容包括公司俄文商号全称,并标明公司住所。
公司印章也可以是俄罗斯联邦任一民族文字和(或)外国文字的公司商号名称。
公司有权拥有带有公司商号名称、特有标志及按法定程序注册的商标和其他个性化标记的方戳和公文用纸。
第3条公司责任1、公司以其所拥有的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
2、公司不对其参股人的债务承担责任。
3、在公司因其参股人过错,或有权向公司发布指令,或以其他方式能够决定公司活动的其他人的过错导致公司资不抵债(破产)的情况下,如果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公司全部债务,可责成上述参股人或其他人承担补充责任。
关于破产法的基本内容讲诉
关于破产法的基本内容(一)关于破产法的适用范围破产法中将本法的适用范围限定为企业法人。
破产法第135条规定,企业法人以外的组织破产清算的,参照该法规定的程序.结合合伙企业法第92条的规定,合伙企业破产的,可参照该法规定.(二)关于破产原因破产原因就是指破产界限,即达到什么情况可以破产。
破产原因有单一原因和复合原因.公司法第188条\商业银行法第71条\合伙企业法第92条规定的是单一原因,新破产法第二条将破产原因规定为: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这是属于复合原因.将“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作为破产的一般原因,并不意味着凡是符合该原因的企业都必须实行破产清算。
除破产的一般原因之外,在破产法中还将以下两种情形作为破产原因:一是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即资不抵债。
但是,发生资不抵债,只能推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因此享有申请破产的权利,但这种推定,债务人可以举反证加以推翻。
二是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判断的标准是停止支付。
(三)管理人制度管理人是在进入破产程序以后,根据法院的指定而负责破产财产的管理、处分、业务经营,以及破产方案的拟定和执行的专门机构。
我国原来的《企业破产法(试行)》并没有设置管理人制度,只规定了与之相类似的“清算组”制度。
尽管各国学者对破产管理人的法律性质有不同有表述,大陆法系大致有以下几种学说:职务说、代理说、破产财团代表说、管理机构人格说。
英美法系则将信托关系引入破产法中,将管理人的性质界定为是信托关系中的受托人。
但不管如何,破产法的管理人,都具有如下特点:第一,独立性。
管理人必须是一个独立的机构,并不受政府的干预。
为了保证管理人的独立性,国外立法均规定,管理人与债务人、债权人之间不应当具有利害关系,管理人的报酬应由法院决定。
第二,专业性。
第三,全程参与性。
第四,职责的明确性。
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
国外公司破产法律法规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介绍通用汽车公司(General Motors Company,简称GM)成立于1908年,是全球最大的汽车制造商之一。
然而,在21世纪初,由于一系列内部和外部因素的影响,通用汽车公司陷入了严重的财务困境,最终在2009年6月1日申请破产保护。
这是美国历史上最大的企业破产案例之一,也是全球汽车行业的一次重大危机。
二、破产原因分析1. 市场因素:21世纪初,美国汽车市场受到金融危机的严重影响,消费者购买力下降,汽车需求减少。
此外,通用汽车的产品线老化,缺乏创新,无法满足消费者对新型环保汽车的需求。
2. 管理因素:通用汽车的管理层在决策过程中存在失误,如过度依赖北美市场,忽视了国际市场的潜力;此外,公司内部存在严重的腐败和浪费现象。
3. 劳动成本:通用汽车的员工薪酬和福利待遇过高,使得公司的生产成本居高不下。
与此同时,公司未能有效应对工会压力,导致成本控制困难。
4. 金融风险:通用汽车在金融危机期间过度依赖债务融资,导致财务风险加剧。
三、破产重整过程1. 申请破产保护:2009年6月1日,通用汽车正式向美国破产法院申请破产保护。
2. 资产重组:在破产保护期间,通用汽车对资产进行了重组,包括出售非核心资产、关闭亏损工厂等。
3. 债务重组:通用汽车与债权人进行了债务重组,大幅削减了债务负担。
4. 管理层调整:通用汽车对管理层进行了调整,引入了新的管理团队,以改善公司运营。
5. 政府援助:在破产重整过程中,美国政府为通用汽车提供了巨额援助,以帮助其度过难关。
四、破产重整结果1. 恢复生产:经过破产重整,通用汽车的生产逐渐恢复,产品质量和创新能力得到提升。
2. 扭亏为盈:2010年,通用汽车实现扭亏为盈,股价大幅上涨。
3. 市场份额提升:通用汽车在全球市场的份额逐渐提升,成为全球汽车行业的领导者之一。
五、案例分析1. 破产重整的法律依据:通用汽车破产重整的主要法律依据是美国破产法第11章,该条款允许企业进行债务重组和资产重组。
国际上个人破产制度的模式
18| 2019 NOVEMBER国际上个人破产制度的模式国际上个人破产制度的经验和模式不一,基于各国法律文化和传统的不同,个人破产与企业破产或者是单独立法,或者是统一立法。
在英美法系国家,个人破产法已经发展为一般破产法的一部分。
整理/赵新江个人破产制度最早起源于古罗马。
此后,个人破产制度历经长期实践,逐步成熟完善,成为很多国家的一项重要民事制度。
个人破产相关法律制度在美国、俄罗斯、德国、英国、法国、澳大利亚、日本等国家早已确立,宣告破产的个人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生活上也会受限,其本质是想兼顾债权人和债务人的权利,保护那些不是善意欠债的债务人。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徐进伟表示,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可以起到平衡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债权债务关系的作用。
针对自然人破产制度在国际上有哪些模式和经验,《理财》杂志记者综合梳理如下:美国信用制度遏制个人破产滥用美国破产制度经历多次修改,从最初只适用于商人到所有债务人,从强制破产到允许主动破产,从破产免责原则的引进到强化法院监督破产程序的广泛权力,再到实行一系列法律法规避免债权人损失和兼顾债务人利益,美国破产法经历了超过两个世纪的演变。
美国现行的破产法即1978年卡特总统签署并颁布的《破产改革法》,后被称为破产法典。
其中的第七章和第十三章给个人申请破产提供了两种不同路径,对应的是面临不同财务情况的公民。
美国联邦政府多次修改破产法案,其目的都是试图在同情债务人与保护债权人权益二者之间寻求平衡。
值得指出的是,2005年,美国通过了《防止滥用破产与消费者保护法案》,更强调债务人的还款责任,在一定程度上杜绝了有能力还钱的破产申请人企图把所欠债务一笔勾销的漏洞。
个人申请破产的最直接影响就是破产记录可以在信用报告上存在长达10年之久。
因此在此后相当长一段时间,由于背负着个人破产信息,破产者将无法获得银行贷款,或者需要拿出资产抵押,或者需要支付高昂的贷款利息,基本无法取得好的就业、无法创业、无法高消费等。
破产法规定
破产法规定破产法是一种规范国家或地区企业破产程序和相关法律关系的法律体系。
其目的是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促进企业的破产重整或清算,以维护经济的稳定与发展。
破产法的一般原则包括:1.公平原则:破产程序应公平、公正地处理企业债务问题,保护债权人的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2.按需原则:根据企业实际情况,采取相应的破产程序,例如破产重整、破产清算等。
3.保护原则:尽量保护企业的生产经营能力,维持企业的正常运转,最大限度地保护企业的资产和就业岗位。
4.最大化原则:最大化地实现企业债权人的权益,使债权人得到尽可能多的还款。
破产法的主要内容包括:1.破产申报程序:企业在无法偿还债务或处于无力偿债状态下,可以向有关法院或行政机关申请破产。
申请人需提供相关证据,包括企业财务报表、债权债务清单、资产负债表等。
2.债权人会议:依法组织债权人会议,债权人有权决定破产重整或破产清算等方案。
会议决议需达到一定比例的通过才能生效,以保证债权人的权益。
3.破产财产的管理和处置:通过设立破产管理机构或破产管理人,负责管理和处置破产财产。
财产处置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以实现债权人的权益最大化。
4.破产方案的制定与执行:破产重整方案应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和债权人意愿制定,确保企业复苏和债务清偿。
破产清算方案应合理确定破产财产的处置方式,优先偿还债权人的债务。
5.破产程序的监督与审判:破产程序应受到法院和相关监管部门的监督。
法院在破产程序中承担审判职责,维护程序的公正和合法性。
总之,破产法的实施有助于有效处理企业的破产问题,保护债权人的权益。
同时,它也为企业提供了一个重新出发的机会,促进经济的稳定与发展。
俄罗斯法典
俄罗斯法典引言俄罗斯法典(The Russian Civil Code)是俄罗斯联邦的一部法典,规范了俄罗斯境内的民事法律关系。
该法典是俄罗斯联邦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公民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和推动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全面、详细、完整地探讨俄罗斯法典的主要内容和对社会、经济的影响。
一、俄罗斯法典的历史和背景1.俄罗斯法典的背景2.俄罗斯法典的历史发展3.俄罗斯法典的立法过程二、俄罗斯法典的结构和组成1.法典的总则–法典的目的和原则–法律适用和解释规则–法律行为和法律责任的基本原则2.分编架构和内容–第一编:一般规定–第二编:物权–第三编:知识产权–第四编:契约法–第五编:继承法–…–第十一编:保险法–第十二编:海上运输法三、俄罗斯法典的主要内容和特点1.物权法–不动产权和动产权–土地使用权–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保护2.契约法–合同的成立和效力–合同的履行和违约责任–合同的解除和修订3.知识产权法–版权法–商标法–专利法–…4.继承法–继承权的确定和行使–遗嘱和继承关系的法律效力–遗产分割和负债处理四、俄罗斯法典对俄罗斯社会和经济的影响1.促进经济发展–强化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市场行为和契约关系–提升投资安全和法律保障2.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保护个人权益和财产安全–促进民事纠纷的解决和争端调处–增强法律可预测性和稳定性3.促进国际合作和交流–加入国际知识产权组织–参与国际商事仲裁–促进国际投资和贸易结论俄罗斯法典作为俄罗斯联邦的一部重要法典,对于维护公民权益、促进社会稳定和推动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清晰的法典结构和内容,俄罗斯法典为俄罗斯的民事法律体系提供了明确的法律规则和法律责任。
在俄罗斯的法制建设中,进一步完善法典的实施和应用将有助于俄罗斯的法治建设,为俄罗斯的社会和经济发展提供坚实的法律基础。
俄罗斯联邦股份公司法
俄罗斯联邦股份公司法1995年11月24日国家杜马通过(1996年6月13日第65号、1999年5月24日第101号、2001年8月7日第120号联邦法修订版)第一章总则第1条本联邦法适用范围1.根据《俄罗斯联邦民法典》,本联邦法规定股份公司的创建、重组和解散程序,规定股份公司的法律地位及其股东的权利和义务,保障股东的权利和利益(2001年8月7日第120号联邦法修订版)。
(附注:涉及维护国家作为所有者和股东的股东权的问题和保障国家利益的问题,参见1996年8月18日第1210号俄罗斯联邦总统令。
)2.本联邦法适用于俄罗斯联邦境内已创建和将要创建的所有股份公司,如果本联邦法和其他联邦法律无另行规定。
3.银行、投资、保险业的股份公司在创建、重组、解散、法律地位等方面的特点由联邦法规定(2001年8月7日第120号联邦法修订版)。
4.在根据1991年12月27日第323号俄罗斯联邦《关于俄罗斯联邦实行土地改革紧急措施》的总统令重组的集体农庄、国营农场和其他农业企业的基础上创建的股份公司、农户(农场主)私营经济、为农业生产者服务的企业、物资供应企业、技术维修企业、农业化学企业、林场、跨单位建筑组织、农业动力企业、育种站、亚麻厂、蔬菜加工企业所构建的股份公司的创建、重组、法律地位的特点由联邦法规定(2001年8月7日第120号联邦法修订版)。
5.在国有和市政企业私有化时创建的股份公司的特点由联邦法以及俄罗斯联邦其他关于国有和市政企业私有化法律文件规定。
对于在国有和市政企业私有化时创建的、25%以上的股票固定为国家或市政所有的股份公司或是俄罗斯联邦、俄罗斯联邦主体或市政机构使用特别权利(“黄金股”)参与管理的股份公司,其法律地位的特点由有关国有和市政企业私有化的联邦法规定(2001年8月7日第120号联邦法修订版)。
在国有和市政企业私有化时创建的股份公司的法律地位的特点,从私有化决议通过之时至国家或市政机构将其所属股票的75%让与这一股份公司之时有效,但不能超过该企业私有化计划所规定的私有化的最后期限。
俄罗斯破产债权确认制度及其对中国破产法修改的启示
2019年4月社科纵横Apr ,2019破产债权的确认作为一种司法裁判行为,应当具有司法的职权法定性、程序法定性、裁判权威性的特点。
[1]我国2006年颁布的《企业破产法》确定的“管理人登记造册———债权人会议核查债权———人民法院确认破产债权”的破产债权确认制度,彻底改变了旧破产法确立的由债权人会议审查和确认破产债权的不合理规定,具有一定的科学性。
然而,我国现行破产债权确认制度程序设计上的先天不足,致使司法实践中产生了诸多困惑。
俄罗斯破产债权确认制度与我国有相似之处,即均由审判机关最终确认破产债权,但俄罗斯破产债权确认制度程序设计相对完善,对于完善我国的破产债权确认制度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一、俄罗斯破产债权确认制度的基本内容[1]苏联解体后,俄罗斯共制定过三部破产法。
1992年11月29日,俄罗斯颁布第一部破产法。
后经二次重大破产法改革,俄罗斯又于1998年1月8日、2002年10月26日分别颁布了第二部破产法和第三部破产法。
[2]其中,第三部破产法即《俄罗斯联邦破产法》为俄罗斯现行破产法,也被称为《俄罗斯联邦无支付能力法》。
从立法结构来看,现行俄罗斯破产法将破产程序大体上分为对破产案件的审理阶段、破产调查阶段、优化财务状况阶段、外部调查阶段、破产诉讼阶段五个不同的阶段。
而俄罗斯破产债权确认制度主要规定在破产调查阶段、优化财务状况阶段、外部调查阶段和破产诉讼阶段中。
主要内容包括:(一)破产调查阶段和优化财务状况阶段的破产债权确认程序《俄罗斯联邦破产法》第81条规定,当破产进入优化财务状况阶段以后,对于债权人享有的债权,由仲裁法院根据联邦法律第71条规定的程序进行审理。
而《俄罗斯联邦破产法》第71条规定的程序即为调查阶段破产债权确认程序。
由此可见,《俄罗斯联邦破产法》规定的调查阶段破产债权确认程序与优化财务状况阶段破产债权确认程序基本相同。
唯一不同的是,破产调查阶段和优化财务状况阶段对管理人的称谓各不相同,其中,调查阶段的管理人,称之为临时管理人;优化财务状况阶段的管理人,称之为行政管理人。
境外企业破产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全球化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走出国门,拓展国际市场。
在这个过程中,境外企业破产问题日益凸显。
破产法律制度是各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市场秩序、保护债权人利益、促进经济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对境外企业破产法律规定进行概述,以期为我国企业提供参考。
二、境外企业破产法律制度概述1. 破产法律制度的概念破产法律制度是指国家为规范破产程序,保障债权人、债务人、股东等各方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而制定的法律制度。
破产法律制度主要包括破产申请、破产财产分配、破产清算、破产重整等方面。
2. 境外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特点(1)程序复杂:境外企业破产法律程序较为复杂,涉及多个国家和地区,需要协调不同法律体系。
(2)法律冲突:由于各国法律制度存在差异,境外企业破产过程中可能面临法律冲突问题。
(3)时间长:境外企业破产法律程序繁琐,时间较长,可能影响债权人的利益。
(4)成本高:境外企业破产法律程序涉及多个环节,成本较高。
三、境外企业破产法律规定1. 破产申请(1)申请人资格:境外企业破产申请人包括债权人、债务人、股东等。
债权人是指对破产企业有合法债权的人,债务人是指被申请破产的企业,股东是指破产企业的股东。
(2)申请方式:境外企业破产申请可通过法院、仲裁机构或行政机构提出。
2. 破产财产分配(1)财产范围:破产财产包括破产企业的全部财产,包括动产、不动产、债权、知识产权等。
(2)分配顺序:破产财产分配顺序一般按照以下顺序进行:优先债权、有担保债权、普通债权、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等。
3. 破产清算(1)清算人:清算人由法院指定,负责破产企业的清算工作。
(2)清算程序:清算程序包括资产调查、债权调查、债务清偿、财产分配等。
4. 破产重整(1)重整原因:企业因经营困难,无力清偿到期债务,且具备重整条件的,可以申请破产重整。
(2)重整程序:破产重整程序包括重整申请、重整计划制定、重整计划批准、重整执行等。
俄罗斯破产法主要内容
1.调查程序调查程序的期限为7个月。
自仲裁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申请之日起或自仲裁法院作出债权人享有的债权合理的裁定之日起,进入该程序。
进入调查的裁定,由仲裁法院的独任审判员作出。
在此期间仲裁法院指定一名仲裁管理人(临时管理人)负责保全债务人财产、分析债务人的财务状况等。
通过对企业的财务分析,如果认为企业状况有好转可能,仲裁法院可裁定进入优化财务状况或外部调整或和解程序;如负债过多,亏损严重,仲裁法院可以判决确认企业破产并进入破产诉讼程序。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在调查终结后,最多不超过10日内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的职权:(1).通过进入优化财务状况并向仲裁法院提出相应诉求的决定;(2).通过进入外部调整并向仲裁法院提出相应诉求的决定;(3).通过提请仲裁法院确认债务人破产并开始破产诉讼程序的决定;(4).成立债权人委员会,确定债权人委员会的组成人数和职权,选任债权人委员会的成员;(5).确定对行政管理人、外部管理人、破产管理候选人的要求;(6).确定应当向仲裁法院推荐仲裁管理人候选人的自律性组织;(7).从自律性组织委托的登记簿管理人中推选一名登记簿管理人。
债权人会议(1)债权人会议的参加者:破产债权人和被授权机关。
享有表决权。
(2)仲裁管理人负责债权人会议的召开。
(3)债权人会议的特别职权:●通过有关进入财务优化状况、进入外部调整的决定,有关变更财务优化期限、变更外部调整期限的决定;●批准和变更外部调整计划;●批准优化财务状况计划和偿付欠款表;●批准对行政管理人候选人、外部管理人候选人的要求;●向仲裁法院推荐行政管理人候选人、外部管理人候选人、破产管理人候选人,推选自律性组织;●从自律性组织委托的登记簿管理人中,推选一个登记簿管理人;●通过有关签订和解协议的决定;●通过有关仲裁法院确认债务人破产并开始破产程序的决定;●通过有关成立债权人委员会、确定组成人数、选任其成员的决定;●授权债权人委员会通过某些决定的职权;●选任债权人会议的代理人;(4)破产债权人、被授权机关,根据其债权数额占金钱债务债权和交纳强制性付款债权总额的比例(列入债权人债权表的),在债权人会议上享有乡音的表决权数;债权人委员会(1)如破产债权人和被授权机关的总数小于50人,可不成立债权人委员会;(2)债权人委员会的人数:不小于3,不大于11;(3)债权人委员会的成员享有一票表决权;(4)债权人委员会主席从债权人委员会成员中选举;债权人委员会主席债权人委员会("委员会")由债权人会议选举的人员构成,其有如下权力:-召集债权人会议,包括为撤换管理人而召集会议;-要求管理人提供信息;-就管理人的决定和行为向法院提出异议。
关于破产法的基本内容
关于破产法的基本内容(一)关于破产法的适用范围破产法中将本法的适用范围限定为企业法人。
破产法第135条规定,企业法人以外的组织破产清算的,参照该法规定的程序.结合合伙企业法第92条的规定,合伙企业破产的,可参照该法规定. (二)关于破产原因破产原因就是指破产界限,即达到什么情况可以破产。
破产原因有单一原因和复合原因.公司法第188条\\商业银行法第71条\\合伙企业法第92条规定的是单一原因,新破产法第二条将破产原因规定为: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这是属于复合原因.将“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作为破产的一般原因,并不意味着凡是符合该原因的企业都必须实行破产清算。
除破产的一般原因之外,在破产法中还将以下两种情形作为破产原因:一是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即资不抵债。
但是,发生资不抵债,只能推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因此享有申请破产的权利,但这种推定,债务人可以举反证加以推翻。
二是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判断的标准是停止支付。
(三)管理人制度管理人是在进入破产程序以后,根据法院的指定而负责破产财产的管理、处分、业务经营,以及破产方案的拟定和执行的专门机构。
我国原来的《企业破产法(试行)》并没有设置管理人制度,只规定了与之相类似的“清算组”制度。
尽管各国学者对破产管理人的法律性质有不同有表述,大陆法系大致有以下几种学说:职务说、代理说、破产财团代表说、管理机构人格说。
英美法系则将信托关系引入破产法中,将管理人的性质界定为是信托关系中的受托人。
但不管如何,破产法的管理人,都具有如下特点:第一,独立性。
管理人必须是一个独立的机构,并不受政府的干预。
为了保证管理人的独立性,国外立法均规定,管理人与债务人、债权人之间不应当具有利害关系,管理人的报酬应由法院决定。
第二,专业性。
第三,全程参与性。
第四,职责的明确性。
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
一节破产法概述
• 第一节破产重整制度 • 一. 破产重整制度的概念与特征 • 二.重整程序的启动与终止 • 三.重整计划的制定.表决与批准 • 四.重整计划的执行与效力
• 第二节 破产和解制度 • 一.破产和解制度概述 • 二.破产和解的申请与审查 • 三.和解协议的表决与效力
• 第三节 破产清算制度 • 一.破产清算制度概述 • 二.破产宣告的作出 • 三.破产财产的变价 • 四.破产财产的分配 • 五.破产程序的终结
• 第二节 破产债权.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 • 一.破产债权 • 二.破产费用 • 三.共益债务 • 四.破产费用和共益费用的拨付与清偿规则
• 第三节 破产程序中的别除权.取回权.抵销
权.撤销权与追回权
• 一.破产别除权 • 二.破产取回权 • 三.抵销权 • 四.破产撤销权 • 五.破产追回权
第四节 破产重整.破产和解与 破产清算制度
第一节 破产法概述
• 第三节 外国破产法概况 • 一.英国破产法概况 • 二.美国破产法概况 • 三.法国破产法概况 • 四.德国破产法概况 • 五.日本破产法概况
• 第四节 我国破产法的立法概况 • 一.新中国成立前的破产法立法;<企业破产法>>的立法概况
• 第四节 破产债权的申报 • 一.债权申报的概念与特征 • 二.债权申报的规则 • 三.债权表的编制与核查
• 第五节 债权人会议 • 一.债权人会议制度概述 • 二.债权人会议的组成与运行 • 三.债权人委员会
第三节 破产财产的清算
• 第一节 破产财产制度概述 • 一.破产财产的概念与性质 • 二.破产财产的分类及性质 • 三.破产财产的范围
第二节 破产程序的启动与运行
• 第二节 破产申请与受理 • 一.破产申请 • 二.破产案件的管辖 • 三.破产申请的受理
破产法课程讲义
破产债权的确认程序
破产债权的清偿方式
破产债权的分配原则
破产债权的优先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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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债权:优先于普通债权受偿
劳动债权: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共益债权:优先于其他债权受偿
担保债权:享有优先受偿的处添加标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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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整与和解的适用范围和条件
重整与和解的程序和流程
重整与和解的优缺点比较及选择建议
PART EIGHT
添加标题
添加标题
添加标题
添加标题
接管破产企业
成立清算组
破产财产清算
破产财产分配
破产财产的分配:按照法律规定的顺序和比例进行分配,优先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终结程序:破产清算完毕后,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发布终结公告,完成企业注销登记
破产财产的分配顺序: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然后按照优先债权、普通债权的顺序进行清偿
破产财产的分配方式:通过拍卖、变卖等方式将破产财产变现,然后按照债权比例进行分配
PART SIX
申报内容:债权人姓名、住址、债权金额、债权性质等
申报方式:书面或电子方式
申报时间:在法院确定的申报时间内进行
申报效力:申报的债权经法院确认后具有法律效力
概念:破产和解是指在破产程序中,债务人与债权人达成协议,通过减免债务或延期偿还债务等方式,以缓解债务人的财务困境。
程序:破产和解程序通常包括债务人提出和解申请、债权人会议表决、法院裁定认可等步骤。在和解协议生效后,债务人需要按照协议内容履行相关义务,债权人则不得再行追索。
添加标题
添加标题
重整与和解的定义和目的
破产法释义及指南
破产法释义及指南哎呀,破产法?这可真是个让人头疼又有点神秘的词儿呢!对我们小学生来说,好像离得很远很远,可要是仔细想想,其实也能明白一些的。
先来说说啥是破产法吧。
就好像我们玩游戏,有游戏的规则,破产法就是在经济这个大游戏里的一套规则。
你想想,要是有人做生意,一开始信心满满,觉得自己能赚好多好多钱,结果呢,运气不好或者没做好,亏了好多,欠了一屁股债,这可咋办?这时候破产法就出来帮忙啦!比如说,有个叔叔开了一家超级大的玩具店,他进了好多好多玩具,想着小朋友们都会喜欢,肯定能卖光光,赚大钱。
可是没想到,别的玩具店出了更新更好玩的玩具,大家都跑去别人家买啦,这个叔叔的玩具就卖不出去,堆在店里。
他得给员工发工资,还得交房租,钱越花越多,可赚的钱越来越少。
最后,他借了好多钱还是没办法,这时候就可能要破产啦。
破产法就像是个裁判员,它会说:“哎呀,你实在没办法啦,那就按照我们的规矩来处理吧。
”它会看看这个叔叔到底还剩多少钱,欠了多少钱,然后想办法尽量公平地处理这些事儿。
比如说,会把叔叔剩下的东西卖掉,先还掉一部分债。
那债主们也不能一股脑儿地全抢,得按照一定的顺序来。
这就保证了大家都能相对公平一些,不会乱套。
再比如说,要是这个叔叔真的特别努力,只是运气不好,破产法可能会给他一个机会,让他过一段时间重新再来,不会一辈子都被债务压得喘不过气。
这就好像我们考试没考好,老师会说:“没关系,下次努力,咱们还有机会!”破产法也是这样,给那些失败的人一个重新站起来的机会。
你说,要是没有破产法会怎么样呢?那不是乱套了嘛!大家都随便借钱,随便做生意,亏了就跑,那谁还敢相信别人呀?整个经济世界不就像一个乱糟糟的菜市场,没有秩序,没有公平啦?所以说呀,破产法虽然听起来很复杂,很专业,但其实也是为了让我们的经济生活更有秩序,更公平,给那些失败的人一个重新开始的希望。
我的观点就是:破产法就像是经济世界的保护神,虽然我们小学生可能还用不到,但了解了解总是好的,说不定长大了就能用上呢!。
破产的法律知识点
破产的法律知识点随着全球经济发展的不稳定性和市场竞争的不断加剧,破产成为了一个不可忽视的现象。
破产法是处理企业及个人破产问题的法律规定,旨在平衡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利益,为双方提供合理的解决机制。
在破产法中,涵盖了一系列知识点,本文将围绕破产的法律知识点进行探讨。
一、破产程序破产程序是破产法中的核心内容之一。
其目的是通过合理的程序,解决破产债务人无力偿还债务的问题,同时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破产程序主要包括破产申请、破产财产的保全与管理、破产债权人的会议以及债权人议案的通过等环节。
首先,破产申请是破产程序的起始点。
破产申请可以由债务人自愿提出,也可以由债权人或相关法院提起。
申请破产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如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履行债务或已经明确宣布无力偿还债务等。
其次,在破产申请获得法院受理后,需要对破产财产进行保全与管理。
这其中包括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封存、查封、冻结等措施,以确保破产财产不被转移或损失。
然后,破产债权人的会议是一个重要的环节。
债权人会议是为了协商并通过债权人的议案,以决定破产债务人的破产结果。
破产债权人的会议需要符合一定的程序和规定,例如会议的召集、决议的表决等。
最后,债权人会议通过的议案将决定破产债务人的破产结果。
这些破产结果可能包括破产清算、重整或是破产和解等。
根据不同的情况,法院将依法审查并作出相应的判决。
二、破产清算破产清算是指将破产债务人的所有财产变现,并按照法定顺序偿还债务的过程。
清算程序需要根据清算财产、清算费用等因素进行具体安排。
在破产清算中,首先需要确定清算财产,即破产债务人的所有资产。
清算财产包括动产、不动产、知识产权、债权等。
清算财产的变现可能是通过拍卖、出售或其他形式实现的。
其次,清算费用是破产清算中需要注意的一个重要因素。
清算费用包括破产管理人的费用、司法管辖费用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其他合理费用。
这些费用需要优先从清算财产中得到支付。
最后,按照法定顺序偿还债务是破产清算的核心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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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调查程序
调查程序的期限为7个月。
自仲裁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申请之日起或自仲裁法院作出债权人享有的债权合理的裁定之日起,进入该程序。
进入调查的裁定,由仲裁法院的独任审判员作出。
在此期间仲裁法院指定一名仲裁管理人(临时管理人)负责保全债务人财产、分析债务人的财务状况等。
通过对企业的财务分析,如果认为企业状况有好转可能,仲裁法院可裁定进入优化财务状况或外部调整或和解程序;如负债过多,亏损严重,仲裁法院可以判决确认企业破产并进入破产诉讼程序。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在调查终结后,最多不超过10日内召开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的职权:
(1).通过进入优化财务状况并向仲裁法院提出相应诉求的决定;
(2).通过进入外部调整并向仲裁法院提出相应诉求的决定;
(3).通过提请仲裁法院确认债务人破产并开始破产诉讼程序的决定;
(4).成立债权人委员会,确定债权人委员会的组成人数和职权,选任债权人委员会的成员;
(5).确定对行政管理人、外部管理人、破产管理候选人的要求;
(6).确定应当向仲裁法院推荐仲裁管理人候选人的自律性组织;
(7).从自律性组织委托的登记簿管理人中推选一名登记簿管理人。
债权人会议
(1)债权人会议的参加者:破产债权人和被授权机关。
享有表决权。
(2)仲裁管理人负责债权人会议的召开。
(3)债权人会议的特别职权:
●通过有关进入财务优化状况、进入外部调整的决定,有关变更财务优化
期限、变更外部调整期限的决定;
●批准和变更外部调整计划;
●批准优化财务状况计划和偿付欠款表;
●批准对行政管理人候选人、外部管理人候选人的要求;
●向仲裁法院推荐行政管理人候选人、外部管理人候选人、破产管理人候
选人,推选自律性组织;
●从自律性组织委托的登记簿管理人中,推选一个登记簿管理人;
●通过有关签订和解协议的决定;
●通过有关仲裁法院确认债务人破产并开始破产程序的决定;
●通过有关成立债权人委员会、确定组成人数、选任其成员的决定;
●授权债权人委员会通过某些决定的职权;
●选任债权人会议的代理人;
(4)破产债权人、被授权机关,根据其债权数额占金钱债务债权和交纳强制性付款债权总额的比例(列入债权人债权表的),在债权人会议上享有乡音的表决权数;
债权人委员会
(1)如破产债权人和被授权机关的总数小于50人,可不成立债权人委员会;
(2)债权人委员会的人数:不小于3,不大于11;
(3)债权人委员会的成员享有一票表决权;
(4)债权人委员会主席从债权人委员会成员中选举;
债权人委员会主席
债权人委员会("委员会")由债权人会议选举的人员构成,其有如下权力:
-召集债权人会议,包括为撤换管理人而召集会议;
-要求管理人提供信息;
-就管理人的决定和行为向法院提出异议。
债权人委员会的主席通常就委员会的工作进行组织,例如为会议确定日期、提议会议日程、签署委员会会议记录,等等;
尽管委员会主席与其他委员比较而言并不拥有特定权力和特权(例如没有追加
一票或决定性票的权力) ,但是中国重汽的官员成为委员会主席的有利之处是中国重汽可以密切地监管委员会的行动和决定。
弊端则是,如果中国重汽的官员成为委员会主席,则将不可避免地会增加中国重汽为准备委员会文件而发生额外开支。
2. 优化财务状况(财务整顿)
如企业存在恢复支付能力的实际可能性,则需进入该程序
由仲裁法院根据债权人会议作出的决定予以进入该程序。
进入财务优化状况裁定的同时,仲裁法院批准行政管理人。
优化财务状况的期限不得超过2年。
在该程序中,仲裁法院指定一名仲裁管理人(行政管理人)负责编制债权人债权表等相关事宜,但不直接管理该企业。
3.外部调整
外部调整的期限不得超过18个月,可延长6个月。
优化财务状况界定期满后,如债务人存在恢复支付能力的可能性,则进入此程序。
在此程序中,企业不向债权人偿还债务,债权人也无权向该企业追索债务,债权债务处于自动中止状态。
由仲裁法院根据债权人会议作出的决定予以进入该程序。
仲裁法院指定一名仲裁管理人(外部管理人)直接管理企业,并负责制定外部调整计划,破产公司的管理层中止其管理职能。
优化财务状况和外部调整的总期限,不得超过2年。
自进入优化财务状况之日起,至仲裁法院审理有关进入外部调整之日止,如果超过了18个月,仲裁法院
不可以做出进入外部调整的裁定。
一旦进入外部管理阶段,道路建设公司目前的管理层将无法行使管理权利。
因此,外部管理人可能得以通过旧道路建设公司破产之前进行的交易提出异议的途径,追回道路建设公司违法处置的资产(如能证明)。
外部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外部调整计划处分债务人财产,并受到本联邦法律规定的限制;
2.以债务人名义签订和解协议;
3.根据破产法第102条,拒绝履行债务人签订的合同;
4.对债务人违反本联邦法律所规定的要求签订或履行的交易和决定,以本人名
义,提请仲裁法院确认债务人签订或履行的上述交易和决定无效。
5. 接受管理债务人财产,并对其进行盘点造册;
6. 拟定外部调整计划,并提交债权人会议批准;
7. 进行会计核算、财务核算、统计核算,并编制报表;
8. 在规定的期限内,对债权人想债务人申报的债权提出异议;
9. 采取措施追索对债务人拖欠的欠款;
10.根据破产法规定的程序和条件,落实外部调整计划规定的措施;
4. 破产诉讼程序
破产诉讼程序期限为1年,可延长6个月。
仲裁法院指定仲裁管理人(破产管理人)负责对企业财务进行盘点、评估、变、并按照法定的清偿程序进行破产分配。
进入破产诉讼程序并非必然导致企业关闭,如果出现可以恢复债务人支付能力的情形,仲裁法院可以裁定转入优化财务状况程序或外部调整程序。
按下列顺序清偿债权人债权:
(1)债务人对其承担生活或健康损害赔偿责任的公民的债权,按相应时间折算应付款,并且赔偿所造成的精神损害
(2)支付根据劳动合同工作的工人的退休金和工资,以及支付著作权酬金
(3)与其他债权人的结算
有债务人财产抵押担保的债权人债权,优先于其他债权人,由抵押物的价值进行清偿。
5. 和解程序
俄罗斯破产法中没有明确规定其期限,实践中一般为3到5年。
和解协议由仲裁法院予以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