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破产法的适用范围

新破产法的适用范围
新破产法的适用范围

新破产法的适用范围

在新破产法的起草过程中,其适用范围如何确定,是一个重要的争议问题。所谓破产法的适用范围,就是相关主体的破产能力问题。破产能力是指债务人能够适用破产程序解决债务清偿问题的资格。通常,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是具有破产能力的前提。但由于破产法是适用于特殊情况下的债务清偿程序,所以其适用主体即具有破产能力者,与具有民事权利能力者的范围可能出现一定差异。各国出于社会政策需要或因立法历史背景不同,在破产法中往往规定某些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主体不具有破产能力,如政府公法人。而为保护债权人的利益,维护社会公平,又将破产程序适用于个别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对象,如有的国家破产法规定,自然人的破产能力可以延展到遗产之上,遗产在不足清偿被继承人债务等特定情况下也适用破产程序。

我国现行破产立法规定,破产程序仅适用于法人。其中,全民所有制法人的破产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试行)》,非全民法人的破产适用民事诉讼法第十九章“法人破产还债程序”。据此,公法人和公益法人因不属于而无破产能力,无法人资格的如个人独资、合伙或其他营利性组织以及自然人也无破产能力。这就使破产法的适用范围过窄,对市场经济活动主体的法律调整出现大幅度空缺,影响经济秩序,而且有违当事人权利平等原则。

从立法角度讲,对破产法适用范围的确定涉及到几方面的问题:第一,自然人应否以及应在何种程度上纳入破产法调整;第二,其他依法设立的非营利性组织应否纳入破产法调整;第三,特殊是否纳入破产法调整,如何调整,其中主要指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和公用(国有政策性破产问题将另文论述);第四,外国人的破产能力问题。

起草工作组对应扩大破产法的适用范围已形成共识,但对适用范围应扩大到何种程度,意见尚不一致。自然人应否纳入破产法调整是目前争议的焦点;对商业银行等金融、非营利性组织应纳入破产法调整已无争议,问题只是立法应如何具体规定;对其他问题则尚未来得及充分考虑。

在自然人破产问题上,有的人主张,对自然人均适用破产制度,消费者丧失清偿能力也适用破产法调整;有的人主张,仅对从事营利活动的商自然人即个人独资的出资人、合伙的合伙人和从事工商经营活动(具有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户、专业户除外)适用破产制度,对消费者则不适用破产法调整;也有的人主张,破产制度只宜扩大适用到自然人及其出资人;还有的人主张,破

产制度只扩大适用到自然人等营利性的经济组织,不包括其出资人。

学术上的争论虽尚未有最终结果,但立法上的倾向性意见已有体现。在本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的新破产法草案第二条规定:“本法适用于下列民事主体:(一)法人;(二)合伙及其合伙人;(三)个人独资及其出资人;(四)其他依法设立的营利性组织。前款规定的民事主体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的,在本法规定的范围内视为存续。”自然人中仅合伙的合伙人、个人独资的出资人被纳入法律调整范围。

不主张将自然人都纳入破产法调整的观点认为,目前我国的信用体制尚不健全,个人财产的登记公示制度也未建立,将自然人纳入破产法调整时机尚不成熟,可能出现大量破产逃债欺诈行为,反而影响社会秩序。反对意见则认为,目前在许多大城市中,银行贷款一半以上是向自然人发放的,自然人丧失清偿能力需要破产法调整的问题已十分突出。将自然人纳入破产法调整范围,有利于规范解决目前的债务清偿混乱现象,不仅可以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也可以保护消费者的利益。诚实而不幸的消费者破产后,符合法定条件的可免除对剩余债务的清偿,使其事业和生活有摆脱债务重负重新开始的机会。破产法上的撤销权制度、严格的免责制度以及法律责任制度等,可以有效地制止目前缺乏法律调整的猖獗逃债欺诈行为,反而有助于推动个人信用等制度的建立,促进整个社会信用体系的完善。

笔者认为,普遍实施自然人破产制度是各国破产立法的惯例,也是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大势所趋。对自然人破产制度要有正确的理解。第一,自然人破产制度并非可有可无,而是不可或缺。只要存在自然人丧失清偿能力、不能清偿债务的现象,就必须有破产法的调整。原有法律制度无法解决此时对债权人的公平清偿和债务人利益的适当保护问题,一定会出现社会经济秩序的混乱。第二,允许自然人破产,绝非放任逃债欺诈行为,更非无原则地免除债务清偿责任。相反,只有将自然人纳入破产法调整,才能够利用该法的特殊制度规范解决实践中的种种逃债欺诈行为,如行使撤销权撤销债务人在破产案件受理前法定期间内进行的欺诈行为或损害公平清偿行为,并追回财产。而破产法规定可撤销的行为,有一部分依据其他法律是难以撤销的。对债务人的免责更不是无条件,只有那些无违法行为的债务人对法律规定可以免除的债务才能获得免责。新破产法草案还按照债务人对债权人的不同清偿比例,确定其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可以获得免责的最短年限。如在破产案件终结时,全部破产债权中已获得清偿的部分不足百分之十的,债务人自破产案件终结时起满十年后才能获得免责。在获得免责之前,债务人新取得的全部财产仍要用于清偿债务。笔者认为,对自然人破产制度要把握住适当的实施时机,但是早实施要比晚实施更为主动。当然,这也需要相应的法律制度配合,一定要作为一项科学的工程去设计,否则便会产生副作用。

新破产法草案将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列入破产法的调整范围。由于金融机构的破产涉及到一些特殊法律问题,如商业银行破产时对公众存款人的优先保护等,起草工作组曾经一度考虑将其放在破产法之外,单独立法调整。但鉴于商业银行法、保险法等法律中对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的破产问题已有规定,将其排除在破产法调整范围之外有所不妥。所以,新破产法草案规定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破产适用破产法,同时规定,金融机构破产的特殊问题由国务院依据破产法和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制订实施办法解决。

此外,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管理体制的变化,原来一些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法人等社会组织也出现了分化,出现众多主要以营利为目的设立的私立学校、医院、社会中介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及化经营的科研院所等非营利组织。目前,新破产法草案虽然将非营利性组织纳入破产法调整,但对其范围究竟包括哪些组织仍存在不同意见,有待进一步明确。笔者认为,对它们均应当适用破产法调整。

通常认为,对公法人和公益法人不应适用破产法调整,法人则应具有破产能力。但有些国家出于社会政策需要,对公用如电信、交通、水、电、煤气供应等的破产能力,往往在破产法或相应特别法中予以限制或排除。因为这些的破产将对国民经济、人民生活和社会秩序产生重大的不利影响,所以不宜宣告破产。

我国现行破产立法对公用的破产能力未予排除,仅规定在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政府有关部门给予资助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帮助其清偿债务的情况下,才不予宣告破产。由于法律并没有禁止此类主动申请破产,也没有规定政府对其负有必须资助的义务,故从理论上讲,公用被宣告破产事件仍可能发生。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公用的破产可能产生严重的不利的社会影响,法院对其是难以作出破产宣告的,地方政府也会进行干预。为此,可能出现公用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既无政府资助还债,又不能破产还债,债权人利益受到损害,破产法也难以适用的情况。目前,在新破产立法中对公用的破产能力问题尚未作规定。

笔者认为,出于对维护公共利益与社会秩序的考虑,公用不应适用破产清算程序。要解决这一问题,首先应根据国情明确规定公用的范围。其次,规定其不适用破产清算程序,但是可以适用破产法中的和解与重整程序,为其提供有效解决债务危机的法律手段。最后,规定政府在特定情况下对公用负有救助义务,还可设置必要的救助基金或行业保险,以保证公用的正常运营,实现其社会职能,并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对外国人的破产能力问题,新破产法也应作出相应规定。各国对此往往通过签订国际公约或双边条约的方式解决。在未订立国际公约或双边条约的情况下,一些国家采取对等原则处理,在本国人的破产能力得到对方承认的前提下,承认

他国人在本国的破产能力。

项目风险管理技术与方法——德尔菲法

项目风险管理技术与方法 ——德尔菲法 从理论上来讲,风险识别可以从原因查结果,也可以从结果反过来找原因。所谓从原因查结果,就是要先找出本项目会有哪些事件发生,这些事件发生后会引起什么样的结果。例如,项目进行过程中,用户的需求会不会发生变化,需求变更会引起什么样的后果等。所谓从结果找原因,就是要根据事情的结果找出其对应的原因。例如,网络设备的涨价将会引起项目超支,哪些因素会引起网络设备涨价呢?又如,项目进度拖延会造成诸多不利后果,那么,造成进度拖延的常见因素有哪些呢?是项目执行组织最高管理层犹豫不决?政府有关部门审批程序繁琐复杂?是开发单位没有经验,还是手头的项目太多? 在具体识别风险时,还可以利用一些具体的工具和技术包括德尔菲法、头脑风暴法和核对表法等,在本文中,我们介绍德尔菲法,下篇文章介绍后面两个方法。 一、德尔菲法 德尔菲(Delphi)是古希腊地名,该方法最早出现于20世纪50年代末,是当时美国为了预测在其“遭受原子弹轰炸后,可能出现的结果”而发明的一种方法。该方法主要用于一些预测和预测的场合,广泛用来进行预测、决策分析和编制规划工作。 1、德尔菲法的基本特征 德尔菲法本质上是一种反馈匿名函询法。其大致流程是:在对所要预测的问题征得专家的意见之后,进行整理、归纳、统计,再匿名反馈给各专家,再次征求意见,再集中,再反馈,直至得到稳定的意见。 由此可见,德尔菲法是一种利用函询形式的集体匿名思想交流过程。它有区别于其他专家预测方法的三个明显的特点,分别是匿名性、多次反馈、小组的统计回答。 (1)匿名性。匿名是德尔菲法的极其重要的特点,从事预测的专家彼此互不知道其他有哪些人参加预测,他们是在完全匿名的情况下交流思想的。(后来改进的德尔菲法允许专家开会进行专题讨论) (2)多次有控制的反馈。小组成员的交流是通过回答组织者的问题来实现的。它一般要经过若干轮反馈才能完成预测。 (3)小组的统计回答。最典型的小组预测结果是反映多数人的观点,少数派的观点至多概括地提及一下。但是这并没有表示出小组的不同意见的状况。而统计回答却不是这样,它报告一个中位数和两个四分点,其中一半落在两个四分点内,一半落在两个四分点之外。这样,每种观点都包括在这样的统计中,避免了专家会议法只反映多数人的观点的缺点。

《合同法》综合练习题及答案电子教案

《合同法》综合练习 题及答案

《合同法》综合练习题及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合同法不适用于(B) A.出版合同 B.收养合同 C.土地使用权合同 D.质押合同 2.在下列哪种情形中,在当事人之间产生合同法律关系(C) A.甲拾得乙遗失的一块手表 B.甲邀请乙看球赛,乙因为有事没有前去赴约 C.甲因放暑假,将一台电脑放入乙家 D.甲鱼塘之鱼跳入乙鱼塘 3.租赁合同是(A) A.双务合同 B.无偿合同 C.无名合同 D.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 4.下列情形中属于效力待定合同的有(A) A.10周岁的少年出售劳力士金表给40岁的李某 B.5周岁的儿童因发明创造而接受奖金 C.成年人甲误将本为复制品的油画当成真品购买 D.出租车司机借抢救重病人急需租车之机将车价提高10倍 5.甲和乙合作开办了宏都干洗店,丙将一件皮衣拿到干洗店清洗,交给正在营业中的甲,并向甲交付清洗费100元。该合同关系的主体是(D) A.甲和丙 B.乙和丙 C.甲、乙和丙 D.宏都干洗店和丙 6.在以招标方式订立合同时,属于要约性质的行为是(B) A.招标 B.投标 C.开标 D.决标 7.某商店橱窗内展示的衣服上标明"正在出售",并且标示了价格,则"正在出售"的标示视为(A) A.要约 B.承诺 C.要约邀请 D.既是要约又是承诺 8.合同终止以后当事人应当遵循保密和忠实等义务,此种义务在学术上称为后契约义务。此种义务的依据是(C)

A.自愿原则 B.合法原则 C.诚实信用原则 D.协商原则 9.某企业在其格式劳动合同中约定:员工在雇佣工作期间的伤残、患病、死亡,企业概不负责。如果员工已在该合同上签字,该合同条款(A) A.无效 B.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对当事人双方有效 C.不一定有效 D.只对一方当事人有效 10.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C) A.双方当事人制作合同书时合同成立 B.双方当事人表示受合同约束时合同成立 C.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D.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时合同成立 11.无权代理中,被代理人的追认权在性质上属于(A) A.形成权 B.抗辩权 C.支配权 D.请求权 12.某甲的儿子患重病住院,急需用钱又借贷无门,某乙趁机表示愿意借给2000元,但半年后须加倍偿还,否则以甲的房子代偿,甲表示同意。根据合同法规定,甲、乙之间的借款合同(D) A.因显失公平而无效 B.因显失公平而可撤销 C.因乘人之危而无效 D.因乘人之危而可撤销 13.下列附条件合同效力的描述,正确的是(C) A.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B.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 C.在附生效条件的合同,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时,该合同生效 D.在附解除条件的合同,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时,该合同继续有效 14.应合同当事人的请求,由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的合同(B) A.自人民法院决定撤销之日起不发生法律效力 B.自合同订立时起不发生法律效力 C.自人民法院受理请求之日起不发生法律效力 D.自合同规定的生效日起不发生法律效力

下面关于头脑风暴法说法不正确是(

练习1 1.下面关于头脑风暴法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A.头脑风暴法是一种创造性的思维方法 B.在头脑风暴发中不切合实际的想法是坚决不允许的 C.头脑风暴法是一种培养创造力的方法 D.头脑风暴法既可以应用于团队,也可以应用于个人 2.情感能力框架中的认知包括() A.自我认知和对他人的认知 B.对他人的认知和社会认知 C.自我认知和自我评价 D.自我认知和社会认知 3.王平是一个善于思考和回顾的人,他通常将所学的知识、得出的结论以及结论的应用这三者结合在一起回顾,这样王平就将学习经验转化为了() A.应用 B.体验 C.发展 D.结论 4.李先生觉得自己在工作过程中还存在某些缺点和不足,但由于工作繁忙,空闲时间不多,于是他希望能够在工作期间借助非正式的学习形式,改进自己的工作方式,提高自己的技能,下面不属于李先生想找的非正式学习机会的是() A.工作观摩 B.岗位轮换 C.开放式或远程学习项目 D.训练与指导 5.小张和小李是同一家公司的员工,他们俩为了掌握更多的知识,彼此交换了自己的工作,并且他们都能够承担对方的工作。小张和小李的这种学习方式成为() A.轮岗制度 B.训练 C.指导 D.示范) 6.小刘作了一个关于时间利用效率的测试,其结果如下: ○你是否在事情开始时不假思索立即着手,然后逐渐泄气,最后发现难以完成?答:“是”○你是否喜欢一气呵成地将一件事做完?如果不能,是否就会丧失兴趣?答:“是” ○你是否在一件工作与另一件工作之间跳来跳去,结果毫无进展?答:“是” 通过上述测试结果,你觉得小刘的问题在于() A.需要压力才能行动 B.虎头蛇尾者 C.缺乏灵活性 D.时间观念差 7.调查表明:如果员工能够在工作和生活之间搞好平衡,那么企业中的旷工现象就会减少,生产率会明显提高。通常来讲,员工可以通过( )的措施来平衡自己的生活和工作。A.尽量适时离开工作岗位B.把工作带回家去做 C.绝对不加班D.把家庭当作发泄心中烦恼的地方

劳动法退休年龄的适用范围

劳动法退休年龄的适用范围 一、我国的法定退休年龄之规定 (一)一般法定退休年龄 A.男一概为60岁。 B.女则有职位上的区分,将干部与工人进行 区别开来分别规定,分别为55岁与50岁。 (二)提前退休的法定年龄 退休年龄是退休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之一。它是判断人类劳动能力是否存在的可见参数,与劳动者能否享受退休待遇息息相关。通 过对法定退休年龄的规定得以简化判断劳动者丧失劳动权利能力、 退出劳动力市场的标准,有着实践存在之意义。而当退休年龄发展 成一项法律制度时,就产生了强制性。退休法律制度在其后发展的100年里,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有着其理论基础及内容的变迁。 正如季卫东教授所言:“法律体系必须保持独立的、自洽的姿态, 但却不可能脱离社会完全自成一体。在很多情况下,法律的某些部 分是镶嵌在社会之中的,并留下相关的社会印记。”法定退休年龄 作为退休法律制度重要的一环,从它的诞生开始,即意味着需站在 社会整体利益的角度上统筹考量,以维护退休保障制度存在之价值。 三、达退休年龄者在劳动法上的意义 (一)达退休年龄是否自动丧失劳动权 1.劳动权概念 依据我国宪法,劳动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是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劳动权概念的不同理解,影响着权利主体可得权益的范围。 关于劳动权的概念,国家间,学者间多在劳动权的内容结构上存在 差异。它由一系列的权利组成,相互结合发挥作用。那么劳动权的 权利组成究竟有哪些部分?它的外延有多大?对此,存在广义和狭义

的区分。限缩式理解的劳动权仅意味着工作权,即获得工作、自由择业、平等就业的权利。同时有些学者并不排除报酬权存在于狭义劳动权的范围内。相对而言,外放式的理解则包含着与劳动权利有关的一切法律上的规定。 2.达退休年龄者是否享有劳动权 (二)达法定退休年龄是否必须退休

买卖合同的适用范围

买卖合同的适用范围 买卖合同在各国债法或者合同法中都是作为一种最重要的合同加以规定。但是,对于买卖合同所调整的范围,却有不同的立法态度。基本说来有两种情况:一是以英美法系国家的买卖法为代表,把买卖合同的调整范围限于货物买卖。卖方的基本义务是向买方转移货物的所有权,买方的基本义务是支付相应的价款。如美国统一商法典买卖篇的2;102条规定,该买卖篇原则上适用涉及货物的交易。2;105条对”;货物”;的基本定义是,指除作为支付价款之手段的金钱、投资证券和通过法律程序追索金钱或者其他动产的权利以外的所有在特定于买卖合同项下时可以移动的物品(包括特别制造的货物)。英国1873年的货物买卖法的规定与美国统一商法典对货物的定义相似。由此可见,这些立法对于买卖标的物的界定甚至将不动产也排除出来。1980年的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2条采用排除法,将个人消费品、拍卖、国家强制买卖、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以及货币的买卖、船舶、气垫船、飞机买卖和电力买卖以外的动产买卖定义为”;国际货物买卖”;。由此,有的学者就将这些作为动产的货物买卖称之为一般买卖,将一般买卖之外的诸如不动产买卖、无体物的买卖、权利买卖包括证券的买卖等归为特殊买卖。二是以大陆法系的一些国家和地区为代表,将买卖的标的不只限于货物的所有权,还包括其他的财产权利。例如,日本民法典第555条的规定,买卖,因当事人相约,一方移转某财产权于相对人,相对人对之支付价金,而发生效力。以及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第345条的规定,称买卖者,谓当事人约定一方移转财产权于他方,他方支付价金之契约。我国台湾地区的权威学者也在着述中表明,买卖以财产权转移为目的,包括物及权利。关于财产权利和无体物等能否成为买卖合同的标的,我国法学界也存在着不同的观点。狭义观点认为,我国民法理论对于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一般不称财产而称物品,因此,以权利为标的物的合同(如专利权转让合同)和以无体物为标的物的合同(如供电合同)不属于买卖合同的范围。广义观点认为,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应当既有财物,也有法律允许转让的权利,如知识产权。因此,在这里必须明确,合同法在买卖合同这一章对这个问题采取的是什么态度。主张广义

管理方法---头脑风暴法

管理方法-- 頭腦風暴法 头脑风暴法 倘若你有一个苹果,我也有一个苹果,而我们彼此交换这些苹果,那幺,你和我仍然都只有一个苹果。但是,倘若你有一种思想,我也有一种思想,而我们彼此交流这种思想,那幺,我们每个人将各有两种思想。 ——肖伯纳(英国大文豪) 直升飞机扇雪 美国北部某地区冬季格外严寒,大雪纷飞,电线上积满冰雪,大跨度的电线常被积雪压断,严重影响了通信。 过去,许多人试图解决这一问题,但都未能如愿以偿。后来,电信公司经理尝试着解决这一难题。他召开了一次座谈会,参加会议的是不同专业的技术人员,同时他要求与会人员必须遵守以下四项原则: ——自由思考 即要求与会者尽可能解放思想,不受拘束地思考问题并畅所欲言,不必顾虑自己的想法或说法是否符合常规做法和逻辑。 ——延迟评判 即要求与会者在会上不要对他人的设想品头论足,不要发表“这主意好极了”、“这种想法太离谱了”之类的贬抑或赞誉之词。至于对设想的评判,留给会后组织人员来考虑。 ——以量求质 即鼓励与会者尽可能多地提出设想,以大量的设想来保证有价值的设想的产生。 ——结合改善 即鼓励与会者积极进行智力互补,自己提出设想的同时,注意考虑如何把两个或更多的设想结合成一个更完美的设想。 按照这种会议规则,大家纷纷发表意见。有人建议设计一种专用的电线清雪机;有人想到用电热来化解冰雪;也有人建议用振荡技术来清除积雪;还有人提出能否带上几把大扫帚,乘坐直升飞机去扫电线上的积雪。对于这种“坐飞机扫雪”的设想,大家心里尽管觉得滑稽可笑,但在会上无人提出疑义。 有一位工程师在百思不得其解时,听到用飞机扫雪的想法后,突发奇想,一种简单可行且高效率的清雪方法就此产生了。

头脑风暴法与德尔菲法

一、头脑风暴法 (一)概念 头脑风暴法,又叫畅谈法、集思法等,由美国奥斯本博士于1941年提出,是采用会议的方式,利用集体的思考,引导每个参加会议的人围绕某个中心议题,广开言路、激发灵感,在头脑中掀起风暴,毫无顾忌、畅所欲言地发表独立见解的一种创造性思考的方法。 (二)用途 1.识别存在的质量问题并寻找其解决办法; 2.识别潜在质量改进的机会; 3.画因果图、树图时,可结合运用此种方法; 4.使用头脑风暴法可以引导小组成员创造性的思考,产生和澄清大量观点、问题和议题。 (三)原则 1.庭外判决原则(延迟评判原则)。对各种意见、方案的评判必须放到最后阶段,此前不能对别人的意见提出批评和评价。认真对待任何一种设想,而不管其是否适当和可行。 2.自由畅想原则。欢迎各抒己见,自由鸣放,创造一种自由、活跃的气氛,激发参加者提出各种荒诞的想法,使与会者思想放松,这是智力激励法的关键。 3.以量求质原则。追求数量。意见越多,产生好意见的可能性越大,这是获得高质量创造性设想的条件。 4.综合改善原则。探索取长补短和改进办法。除提出自己的意见外,鼓励参加者对他人已经提出的设想进行补充、改进和综合,强调相互启发、相互补充和相互完善,这是智力激励法能否成功的标准。 5.突出求异创新,这是智力激励法的宗旨。 6.限时限人原则。 (四)流程 1.会前准备; 2.风险主题展开探讨; 3.风险主题探讨意见分类与整理。 二、德尔菲法 (一)概念 德尔菲(Delphi)是古希腊地名,该方法最早出现于20世纪50年代末,是当时美国为了预测在其“遭受原子弹轰炸后,可能出现的结果”而发明的一种方法。该方法主要用于一些预测和预测的场合,广泛用来进行预测、决策分析和编制规划工作。其特征有: 1.吸收专家参与预测,充分利用专家的经验和学识; 2.采用匿名或背靠背的方式,能使每一位专家独立自由地做出自己的判断; 3.预测过程几轮反馈,使专家的意见逐渐趋同。 (二)原则 1.挑选的专家应有一定的代表性、权威性。 2,在进行预测之前,首先应取得参加者的支持,确保他们能认真地进行每一次预测,以提高预测的有效性。同时也要向组织高层说明预测的意义和作用,取

劳动法简答论述

简答题: 我国劳动法的调整对象是什么? 答:是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关系。在这两类社会关系中,劳动关系是我国劳动法调整的主要对象。 简述劳动法律关系的特征。 答:劳动关系的特征:(1)劳动关系是在实现劳动过程中所发生的关系,与劳动有着直接的联系。(2)劳动关系的双方当事人,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提供生产资料的用人单位。(3)劳动关系的一方劳动者要成为另一方用人单位的成员并遵守单位的内部劳动规则。 劳动法与民法的区别: (1)调整对象不同:民法调整的对象是以商品关系为主的财产关系,劳动法调整的对象则是劳动关系(2)法律关系的主体不同。(3)调整的原则不同: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主要是商品关系,财产转移依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而劳动法中调整工资的是按劳分配原则。 劳动法与经济法的区别: (1)调整对象不同。(2)任务不同。 劳动法与行政法的区别: (1)调整的对象不同。(2)法律关系的主体不同。(3)法律关系产生的依据不同。 简述我国劳动法的适用范围。 我国劳动法的适用范围亦称我国劳动法的效力范围,指我国劳动法适用于什么地方、什么人和什么时间。 (1)我国劳动法的空间适用范围。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 (2)我国劳动法对人的适用范围。:劳动法适用于基于订立劳动合同而形成劳动法律关系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 (3)我国劳动法的时间适用范围。劳动法生效的时间,劳动法失效的时间。 劳动法的作用: (1)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调动劳动者积极性。(2)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促进生产力的发展。(3)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 我国劳动法的基本原则。 (1)公民有领导的权利和义务原则;(2)劳动者有享受职业培训的权利和义务;(3)劳动者享有按劳分配和社会保险的权利的原则;(4)劳动者享有休息和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的原则;(5)劳动者有组织工会和民主参与权利的原则。(6)在劳动方面男女平等、民族平等;(7)提请处理劳动争议的权利的原则。 国际劳动立法的形式(渊源)有哪些?(1)来源于国际劳工组织的国际劳动立法:国际劳工组织章程、国际劳工公约和建议书。(2)联合国的有关文件、区域性有关文件以及有关双边条约等。 简述劳动法律关系的特征: (1)它的主体双方具有平等性和隶属性。(2)它具有国家意志为主导、当事人意志为主体的特性。(3)它具有在社会劳动过程中形成和实现的特性。 劳动法律关系的种类有哪些? (1)按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分为: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个体经营单位、私营企业、联营单位、股份制企业的劳动法律关系。(2)按劳动者人数分为:个体和集体劳动法律关系。(3)按劳动者职业分为:工人、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学徒工、帮手劳动法律关系。(4)按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分为:本单位和兼职单位劳动法律关系。 劳动法律关系产生、变更、终止的前提和条件是什么? 劳动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都是通过劳动法律事实引起的。因此,劳动法律事实是劳动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原因,劳动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则是劳动法律事实引起的结果。 简述我国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权力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特征: (1)二者市统一的,不可分割的。(2)二者必须由劳动者本人实现。(3)某些劳动者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受到一定的限 制。 劳动法律事实的种类有哪些? (1)行为:可分为合法行为、违法行为。按 行为人所处的地位和实施行为的目的、性质 和职责分为劳动法律行为、劳动行政管理行 为、劳动仲裁行为、劳动司法行为。(2)事 件:自然现象、劳动能力暂时或永久丧失。 劳动法律关系产生的法律事实: 只能是劳动法律法律关系主体双方的合法行 为。劳动法律关系变更的法律事实:一般市 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合法 行为。劳动法律关系消灭的法律事实:行为 人的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 简述劳动法律事实的涵义和种类。 劳动法律事实,是指劳动法律规范规定的, 能够引起劳动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的客观情况。种类:(1)行为,是指以行为 人(包括单位)的意志为转移的法律事实。 分为劳动法律行为、劳动行政管理行为、劳 动仲裁行为、劳动司法行为。(2)事件,是 指不以行为人(包括单位)的意志为转移的 法律事实。事件包括自然现象(自然灾害), 也包括劳动能力暂时或永久丧失(患病、伤 残、死亡)。 简述我国劳动法律关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具有统一性和对应性。权利有:(1)同用人 单位依法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权利; (2)职工推举代表或工会代表职工同企业签 定集体合同的权利;(3)按照自己劳动的数 量和质量领取劳动报酬的权利;(4)休息休 假的权利;(5)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 利;(6)女职工和未成年工获得特殊劳动保 护的权利;(7)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 (8)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9)组织 工会和参加企业民主管理的权利;(10)提请 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11)法律规定的其他 权利。义务有:(1)按时、保质、保量地完 成生产任务或工作任务;(2)提高职业技能 水平;(3)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4)遵 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5)爱护和保护公 共财产;(6)保守国家机密和单位商业机密。 劳动者应承担的义务,就是用人单位依法享 有的权利;劳动者享有的权利,就是用人单 位应尽的义务。 17、劳动就业的特点:(1)劳动者市具有劳 动权力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公民,包括法 定劳动年龄内能够参加劳动的盲、聋、哑和 其他由残疾的公民。(2)劳动者必须从事法 律允许的有益于国家和社会的某种社会职 业。930劳动者所从事的社会职业必须是有 一定的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能够用以维持 劳动者本人及其赡养一定的家庭人口的基本 生活需要。 当前时期的劳动就业方针: 职业介绍机构介绍就业、自愿组织起来就业 和自谋职业。 什么是劳动就业?有哪些特点? 劳动就业是指具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在法定劳 动年龄内从事某种有一定劳动报酬或经营收 入的社会职业。它有一下特点:(1)劳动者 是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公 民,包括法定劳动年龄内能够参加劳动的盲、 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2)劳动者必 须从事法律允许的有益于国家和社会的某种 社会职业;(3)劳动者所从事的社会职业必 须是有一定的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能够用 以维持劳动者本人及其赡养一定的家庭人口 的基本生活需要。 我国劳动就业的方针和原则是什么? 方针是“三结合”:劳动部门介绍就业、自愿 组织起来就业、自谋职业相结合。原则: (1)国家促进就业原则。(2)平等就业原则。 (3)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相互选择原则。(4) 劳动者竞争就业原则。(5)照顾特殊群体人 员就业原则。(6)禁止未成年人就业原则。 解决劳动就业的根本途径是什么? (1)发展生产,节制生育。(2)广开就业门 路,拓宽就业渠道。(3)办好劳动就业服务 企业,扩大就业安置。(4)发展职业培训事 业,提高后备劳动力就业素质。(50采取多 种办法,分流企业富余人员。(6)大力发展 乡村企业,吸纳更多的农村剩余劳动力。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特征是什么? (1)它是以安置城镇失业人员就业为主的经 济组织。(2)它是由国家和社会扶持兴办的 经济组织。(3)它是劳动者生产经营自救的 经济组织。(4)它是具有法人资格的股份合 作制集体经济组织。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体制: (1)劳动行政部门实行归口管理。(2)行业 主管部门实行行业系统管理。(3)主办或者 扶持单位实行帮助、指导。(4)劳动就业服 务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企业管理。 劳动合同的特征有哪些? (1)劳动合同主体具有特定性。(2)劳动合 同内容具有劳动权利义务的统一性和对应 性。(3)劳动合同客体具有单一性,即劳动 行为。(4)劳动合同具有诺成、有偿、双务 合同的特性。(5)劳动合同往往涉及第三人 的物质利益关系。 简述劳动合同的作用; (1)它是劳动者实现劳动权的重要保障。(2) 它是用人单位合理使用劳动力、巩固劳动纪 律、提高劳动生产率的重要手段。(3)它是 减少和防止发生劳动争议的重要措施。 什么是劳动合同,订立劳动合同的原则和程 序有哪些? 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为确立 劳动关系,依法协商达成的双方权利和义务 的协议。原则:(1)合法的原则。a、当事人 必须具备合法的资格;b、劳动合同内容合法。 C、订立劳动合同的程序和形式,必须合法。 (2)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程序:就 是订立合同的一般程序法则进行,即分为要 约和承诺两个基本阶段。 简述劳动合同成立与劳动合同生效的区别。 (1)劳动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是既有联系又有 区别的两个法律概念。当事人双方就劳动合 同内容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即告成立。因此, 劳动合同成立是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 确立劳动合同关系。(2)但是,劳动合同成 立并不意味着劳动合同一定生效。劳动合同 生效是指劳动合同具有法律效力的起始时 间。(3)劳动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效 力,对当事人双方都有约束力。因此,依法 订立的劳动合同,其生效的时间始于合同签 订之日。(4)劳动合同签订后,需要鉴证或 公证的,其生效时间始于鉴证或公证之日。 劳动合同的种类有哪些? (1)按劳动者是否在编分为:正式工和临时 工劳动合同。(2)按招工对象不同分为:城 镇劳动合同制工人劳动合同和农民合同制工 人劳动合同。(3)按用人方式分为:录用合 同、聘用合同、借调合同。(4)按劳动者一 方人数不同分为;个体和集体劳动合同。(5) 按合同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的和无固定期 限的劳动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期限的劳动 合同。(6)按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分为:全 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个体经营 单位等劳动合同。 简述劳动合同的内容(应具备的条款): (1)劳动合同期限。(2)工作内容。(3)劳 动保护和劳动条件。(4)劳动报酬。(5)劳 动纪律。(6)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7)违 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劳动合同的法定内容包括哪些? (1)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2)劳动保护和 劳动条件。(3)劳动待遇。 劳动合同的商定内容包括哪些方面? (1)工作单位。(2)工作内容。(3)工作期 限。 劳动合同无效的条件有哪些?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2) 采取欺诈、威胁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履行的原则有哪些? (1)亲自履行的原则。(2)权利义务统一的 原则。(3)全面履行原则。(4)协作履行原 则。 简述劳动合同变更的条件: (1)订立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已 经修改或废止。(2)企业经有关部门批准转 产、调转生产任务,或者由于上级主管机关 决定改变单位的工作任务。(3)企业严重亏

头脑风暴法

应用是要遵循4个原则: 1让参与者畅所欲言,对所提出的方案暂时不做评价和判断; 2.鼓励标新立异,与众不同的观点; 3 以获得方案的数量而非质量为目的,鼓励多种想法,多多益善; 4 鼓励提出补充意见和改进意见。 头脑风暴法的步骤技巧 1、会议实施步骤 会前准备:参与人、主持人和课题任务三落实,必要时可进行柔性训练。设想开发:由主持人公布会议主题并介绍与主题相关的参考情况;突破思维惯性,大胆进行联想;主持人控制好时间,力争在有限的时间内获得尽可能多的创意性设想。 设想的分类与整理:一般分为实用型和幻想型两类。前者是指目前技术工艺可以实现的设想,再用脑力激荡法去进行论证、进行二次开发,进一步扩大设想的实现范围。 幻想型设想再开发:对幻想型设想,再用脑力激荡法进行开发,通过进一步开发,就有可能将创意的萌芽转化为成熟的实用型设想。这是脑力激荡法的一个关键步骤,也是该方法质量高低的明显标志。 2、主持人技巧 主持人应懂得各种创造思维和技法,会前要向与会者重申会议应严守的原则和纪律,善于激发成员思考,使场面轻松活跃而又不失脑力激荡的规则。

可轮流发言,每轮每人简明扼要地说清楚创意设想一个,避免形成辩论会和发言不均;要以赏识激励的词句语气和微笑点头的行为语言,鼓励与会者多出设想,如说:“对,就是这样!”“太棒了!”“好主意!这一点对开阔思路很有好处!”等等;禁止使用下面的话语:“这点别人已说过了!”“实际情况会怎样呢?”遇到人人皆才穷计短出现暂时停滞时,可采取一些措施,如休息几分钟,自选休息方法,散步、唱歌、喝水等,再进行几轮脑力激荡。 或发给每人一张与问题无关的图画,要求讲出从图画中所获得的灵感。根据课题和实际情况需要,引导大家掀起一次又一次脑力激荡的“激波”。如课题是某产品的进一步开发,可以从产品改进配方思考作为第一激波、从降低成本思考作为第二激波、从扩大销售思考作为第三激波等。 又如,对某一问题解决方案的讨论,引导大家掀起“设想开发”的激波,及时抓住“拐点”,适时引导进入“设想论证”的激波。要掌握好时间,会议持续1小时左右,形成的设想应不少于100种。但最好的设想往往是会议要结束时提出的,因此,预定结束的时间到了可以根据情况再延长5分钟,这是人们容易提出好的设想的时候。在1分钟时间里再没有新主意、新观点出现时,智力激励会议可宣布结束或告一段落。 常用的步骤方法 1. 了解组织的决策标准 企业头脑风暴会议中产生的好创意往往无疾而终,原因之一是它们不在组织愿意考虑的范围之内。如果外部环境或者企业政策设定了组织必须遵从的框框,那么,“打破思维框框”的口号就是一种无助于事的劝勉。 2. 提出正确的问题 数十年的学术研究表明,传统的、结构松散的头脑风暴法(“以量取胜——创意越多,成功

合同法不适用干

合同法不适用干 篇一:我国合同法的适用范围? 合同法适用于平等主体的个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不适用合同法。 这里说的“个人”包括中国人,也包括外国人和无国籍人。“法人”是指依法成立,能够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其他组织”指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合伙组织以及分支机构等。 1.合同法的适用范围与三部合同法相比,作了适当扩大。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和技术合同法的适用范围各有侧重。经济合同法适用范围是平等民事主体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相互之间,为实现一定经济目的,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而订立的合同,不包括公民之间以及公民与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之间的合同。涉外经济合同法适用范围是中国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同外国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之间订立的经济合同,不包括我国公民同外国企业和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之间的经济合同。技术合同法适用范围是法人之间、公民之间以及公民同法人相互之间订立的技术合同,但不包括涉外技术合同。而统一的合同法的适用范围扩大了:一是合同主体,包括中

国。外国的个人之间、组织之间以及个人与组织之间订立的合同;二是合同的种类,不仅是经济合同、技术合同,而且包括所有当事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这里所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主要是指财产关系,有关婚姻、收养、监护等身份关系的协议不适用合同法,因此本条第二款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2.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订立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属于民事法律关系。不属于民事法律关系的其他活动,不适用合同法。①政府对经济的管理活动,属于行政管理关系,不适用合同法。例如,贷款、租赁、买卖等民事合同关系,适用合同法;而财政拨款、征用、征购等,是政府行使行政管理职权,属于行政关系,适用有关行政法,不适用合同法。②企业、单位内部的管理关系,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也不适用合同法。例如,加工承揽是民事关系,适用合同法;而工厂车间内的生产责任制,是企业的一种管理措施,不适用合同法。 3.关于政府机关参与的合同,应当区别不同情况分别处理。①政府机关作为平等的主体与对方签订合同的,如购买办公用品,属于一般的合同关系,适用合同法。②属于行政管理关系的协议,如有关综合治理、计划生育、环境保护等协议,这些是行政管理关系,不是民事合同,不适用合同

常用的创造技法—头脑风暴法

教材 江教版《技术与设计 1 》 第五章第二节 教学目标 知识目标:熟悉头脑风暴法及其活动规则,理解头脑风暴法的原理 能力目标:能运用头脑风暴法一起探讨解决问题的方法。 情感目标:积极参与头脑风暴活动,感受头脑风暴活动氛围和实效,培养富于想象、敢于表现、勇于创新的个性品质及良好的合作交流态度。 学 习 过

程 (把学生分成四个小组,每个小组围成一桌) 1 、“纸船载珠”比赛 游戏规则:选用 a4 纸折成纸船,看哪个小组的纸船承载的弹珠最多! 学生活动 5 分钟 分析总结成败的因素:纸的选择、船的折叠方式、弹珠的摆放方式 在比赛的过程中,我们每个小组的同学都开动脑筋,一起改进了小船的结构,并从物品摆放的角度试着寻找突破,这种集体开发创造思维的方法在我们的技术设计过程中的应用更是广泛。我们把之中方法称为“头脑风暴法” “头脑风暴法”是由现代创造学的创始人、美国学者阿历克斯。奥斯本于1938年首次提出,最初用于广告设计,是一种集体开发创造性思维的方法。 2、介绍头脑风暴法 头脑风暴法的原理:通过强化信息刺激,促使思维者展开想象,引起思维扩散,在短期内产生大量设想,并进一步诱发创造性设想。 可见想象与联想对创造性设想的激发作用,因此在组织头脑风暴活动时,应该遵循的原则就紧紧围绕这一中心,一、鼓励自由畅想,大家不受任何条条框框限制,放飞你想象的翅膀,任思维凭空翱翔。 二、延迟判断,在头脑风暴活动中,每一提出的设想当场不做评价,消除影响自由畅想的一切负面因素,鼓励发言,才能强化信息同时不断刺激思维,诱发新的思想。 三、以量求质,头脑风暴会议的目标是获取尽可能多的设想,从中提取有价值的创造,因此同学们的设想越多越好。 四、综合改善,这是一个吸收与完善的过程,也是一个相互补充一齐提升的过程。 五、限时限人,会议通常限定时间30~60分钟,人数10人左右。 3、各个小组自由组织头脑风暴活动(15分钟)

(合同制定方法)合同法的规范类型及其法律适用

二.合同法的规范类型及其法律适用 (一)任意性规范 我们先分析第一种类型的利益冲突,即合同关系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合同法设计何种类型的法律规范去进行协调?对这种类型利益冲突的协调,要严格贯彻和体现合同自由原则,即市场主体在市场交易中的利益安排,应当由市场主体自主地去做出决定。既然要贯彻和体现合同自由原则,那么对合同关系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冲突进行法律的协调,最重要的法律规范的类型,自然就是任意性规范。我国台湾学者韩忠谟教授在《法学绪论》一书中提及“关于任意法亦可细分为补充法解释法两类;所谓补充法乃于当事人就某一法律关系意思有欠缺时由法律设立准则以补充当事人意思之所不备,反之,当事人就某一法律关系另有意思时则依其意思赋以法律效果,从而排斥补充规定之适用,民法上之任意规定以属此类者居多数。至于解释规定乃于当事人意思不完全或不明确时用以释明其意思,以便发生法律上之效果”意思是说,任意性规范包括补充性的任意性规范以及解释性的任意性规范,但主要是补充性的任意性规范。我们着重谈此类任意性规范。这类规范首先允许合同当事人经由平等的协商对他们之间的利益关系做出安排,在当事人自己对自己的利益关系没有做出安排,并且也没有做出补充安排的时候,法律的规则才作为一种替代的安排方式,成为法官解决纠纷的裁判规范。这样的一种规范就是补充性的任意性规范。当然用更简单的话来讲,补充性的任意性规范就是可以通过当事人的特别约定,排除该项规范适用的规范。 在整个合同法上,占据主导地位的法律规范就是任意性规范。因为,合同法是调整市场交易关系的基本法,它主要是对合同关系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冲突进行协调的法律规范。 法官在审判实践中,就任意性规范的法律适用,有两个问题需要注意: 第一、如何识别任意性规范。 对任意性规范的识别有两个办法,这两个办法是相互补充的。 1.形式上的识别方法。在合同法上有不少的法律条文明确规定,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或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如我国合同法第220条规定:“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293条规定:“客运合同自承运人向旅客交付客票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第367条规定:“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如果某一个法律条文的后面有这样的一句话,这个条文所对应的法律规范肯定是补充性的任意性规范。这是判断合同法中的法律规范,哪些是任意性规范的第一个办法。即从形式上去判断。 2.实质上的识别方法。合同法上有大量法律条文,没有在法律条文的后面强调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或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我们能不能说,没有如是内容的法律条文就不是对应着补充性的任意性规范?显然不能得到这样的结论。如果某一个法律条文后面没有如是内容,我们需要分析这个法律条文对应的法律规范所协调的利益冲突,是不是合同关系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冲突,与国家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与合同关系以外特定第三人的利益有没有直接关系?如果某一个法律条文对应的法律规范所涉及的利益冲突,只是涉及到合同关系当事人的私人利益,这个法律条文所对应的法律规范一般也都是补充性的任意性规范。 如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在解释论上,该规定通常被解释为,在通常情形下,合同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是严格责任,即只要合同关系的当事人存在有违约行为,且存在违约行为的当事人不能举证证明自己的违约存在有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该当事人即应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虽然该款规定并未明示合同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但考虑到合同的当事人在何种情形下承担违约责任,通常仅关涉合同关系当事人的私人利益,应该认定该款规定对应的法律规范一般应属于补充性的任意性规范,留有允许当事人约定就违约责任的承担,采取过错推定责任或者一般的过错责任的余地。

劳动合同法适用范围解析

劳动合同法适用范围解析 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直接关系到我国劳动人事管理体制改革的大局,关系到劳动力市场的有序运行,关系到不同主体的利益及其保护,因而在立法过程中的争论和博弈在所难免,尤其是在《劳动合同法》应否突破我国现行《劳动法》的适用范围问题上讨论较多。笔者认为,《劳动法》是一部综合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目前尚不具备全面修改的条件,站在法律体系构成的位价角度,《劳动合同法》应定位在《劳动法》的特别法或者下位法,坚持其适用范围不能突破《劳动法》规定的观点是有道理的。但《劳动法》毕竟是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确立的初期即1994年制定颁布的,实施13 年来,我国的劳动人事制度改革不断走向深入,劳动关系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劳动合同立法应基于现实劳动关系发展的客观要求,在现行制度基础上适度扩展,才有利于劳动力市场的良性发展,有利于广大劳动者权益的保护。《劳动合同法》适用范围的扩大,并不改变《劳动法》综合性调整劳动关系的地位,《劳动法》调整就业关系、劳动关系、一定范围的失业关系及劳动关系运行中的监督管理等。而《劳动合同法》只是在对劳动关系范围的界定上有所突破,当然不可能调整就业关系、失业关系及其他附随劳动关系。具体而言:我国现行《劳动合同法》在适用主体层面扩大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及劳务派遣机构等;对事业单位中的劳动关系进行了拓展性的界定;对事实劳动关系给予了必要的保护;在非典型劳动关系方面规范了劳动派遣关系、非全日制用工关系及兼职劳动关系,等。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的界定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①它是不同于我国国家机关、企业、事业 单位和社会团体的独立的社会组织。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我国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主要有各类民办学校、医院、文艺团体、科研院所、体育场馆、职业培训中心、福利院、人才交流中心等。我国《劳动法》没有对“民办非企业单位”作为用人主体加以规定,我国的民事法律对此也没做具体调整,客观上造成了这类单位内部的劳动关系长期处于法律调整的空白状态,使当 事劳动者的权益得不到法律的保护。对民办非企业单位中的劳动关系是否纳入劳动法调整的范围,各国或地区的做法并不一致。美国劳工法有关类似“民办非企业单位”的适用范围,经历了一个排除、纳入的过程( Cornell Univ. (1970)一案中,国家劳资关系委员会将非盈 利性的私立学院和大学纳入了其管辖权,推翻了Columbia University (1951)一案中排除对非盈利性的私立学院和大学纳入行使管辖权的做法)。[1]目前纳入国家劳资关系法调整的主要是从事工商业、服务业、农业的雇员以及医院和学校的部分雇员,这其中包括:非盈利性 的私立学院和大学、非盈利性的艺术博物馆、非盈利性医疗机构等。[2]我国台湾地区的劳 动法将类似“民办非企业单位” 的单位,如私立学校等定位为公益单位,且不将其纳人劳动法。[3] 从我国的具体国情出发,借鉴国外相关做法,《劳动合同法》将“民办非企业单位” 纳入调整范围是必要的。因为:1.“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我国现实生活中发展很快的社会组织,虽然西方国家和我国都将“民办非企业单位” 定位在公益单位上,但是在我国,由于“民办非企业单位” 一是其经费国家不负担,二是允许有其一定盈利(但规定只能用于单位发展)以保证正常运行。正因为如此,尽管在我国“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同于市场运作的企业,但其“企业化” 的实质在今后相当长时期内仍会存在,故依据我国“民办非企业单位” 的实际,《劳动合同法》将“民办非企业单位”纳入调整范围。 2.“民办非企业单位”必然和其工作 人员形成劳动关系。由于“民办非企业单位”并不是《劳动法》的适用对象,实践中出现了民办非企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的争议无法解决的现象。一些地方,争议仲裁机关和劳动仲裁 机关对民办非企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的争议都不受理,或由于某种理由争相受理,对民办非 企业单位尤其是对其工作人员的保护极为不利。 3.国务院44 号文件已将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4.我国的地方立法,如北京、湖南、山东、浙江、河北、江苏、陕西等地方的立法都将民办非企业单位纳入劳动法用人主体范围。 除增加民办非企业单位作为用人单位外,《劳动合同法》第2条中的“等组织” ,还应该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基金会等其他依法登记注册成立的单位。这些单位从性质上相同于民办非企业单位,近年来发展很快,实践中也出现了这些用人单位与其工作人员的争议无法解决的现象,对这些用人单位尤其是对

25个头脑风暴法

Caught with a problem you cannot solve? Need new ideas and solutions? The process of brainstorming requires you to think out of the box that is keeping you in the problem. (你用一个问题不能解决吗?需要新的想法和解决方案吗?头脑风暴的过程需要你认为的是保持你的问题。)The idea for this post was triggered by a question from a reader, who asked me on my thoughts of the best brainstorming methods to achieve the best results. Because brainstorming is applicable to all kinds of contex ts and there is no one size fits all method, I thought it’ll be more helpful to write a post on the different possible types of brainstorming techniques we can use instead. (这篇文章的想法引发了一个问题从一个读者,谁问我我的想法最好的头脑风暴的方法达到最好的结果。因为头脑风暴是适用于所有类型的上下文,没有一刀切的方法,我认为它会更有帮助写一篇不同类型的头脑风暴技术我们可以使用。) Here is a list of 25 brainstorming techniques you can use to get out of the situation you are in. From this list, you can assess what’s the best method for the issue you are facing and apply it accordingly. (这里是一个列表25头脑风暴技术可以使用你现在所处的形势。从这个列表中,您可以评估的最佳方法是什么问题你面对和相应的应用它。) Time Travel. How would you deal with this if you were in a different time period? 10 years ago? 100 years ago? 1,000 years ago? 10,000 years ago? How about in the future? 10 years later? 100 years later? 1,000 years later? 10,000 years later? (时间旅行。你将如何处理这个如果你是在一个不同的时间段吗?十年前?100年前?1000年前?10000年前?将来怎么样?十年后呢?100年之后呢?1000年之后呢?10000年之后呢?) Teleportation: What if you were facing this problem in a different place? Different country? Different geographic region? Different universe? Different plane of existence? How would you handle it? (瞬间移动:如果你面临这个问题在不同的地方吗?不同的国家吗?不同的地理区域?不同的宇宙?不同平面的存在?你将如何处理它?) Attribute change. How would you think about this if you were a different gender? Age? Race? Intellect? Height? Weight? Nationality? Your Sanity? With each attribute change, you become exposed to a new spectrum of thinking you were subconsciously closed off from. (属性改变。你怎么看待这个如果你是一个不同的性别?年龄吗?竞赛吗?智力?身高吗?体重呢?国籍?你的理智?每个属性变化,你变得暴露在一个新的频谱的思维你下意识地关闭。) Rolestorming. What would you do if you were someone else? Your parent? Your teacher? Your manager? Your partner? Your best friend? Your enemy? Etc? (Rolestorming。如果你是别人,你会怎么做?你的父母吗?你的老师吗?你的经理吗?你的伴侣吗?你最好的朋友?你的敌人吗?等等?) Iconic Figures. This is a spinoff of rolestorming. What if you were an iconic figure of the past? Buddha? Jesus? Krishna? Albert Einstein? Thomas Edison? Mother Theresa? Princess Diana? Winston Churchill? Adolf Hitler? How about the present? Barack Obama? Steve Jobs? Bill Gates? Warren Buffet? Steven Spielberg? Etc? How would you think about your situation? (标志性的人物。这是一个rolestorming剥离。如果你是一个标志性人物过去的吗?佛吗?耶稣?克利须那神吗?阿尔伯特·爱因斯坦吗?托马斯·爱迪生吗?德兰修女吗?戴安娜王妃吗?温斯顿·丘吉尔?阿道夫·希特勒吗?现在怎么样?巴拉克?奥巴马(Barack Obama)?史蒂夫?乔布斯(Steve Jobs)?比尔盖茨?沃伦·巴菲特?史蒂芬·斯皮尔伯格吗?等等?你怎么看待你的情况?) Superpowers.This is another spinoff of rolestorming. What if you suddenly have superpow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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