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的调整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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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换单位的法律规定(3篇)

调换单位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人才流动日益频繁,单位与员工之间的劳动关系也随之发生变化。

调换单位,即员工在保持原有劳动关系的前提下,从一个单位转移到另一个单位,成为劳动者就业过程中常见的一种现象。

为了规范调换单位的行为,保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相关的法律规定。

本文将围绕调换单位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一、调换单位的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法》是我国调整劳动关系的基本法律,其中涉及调换单位的相关规定主要有以下几点:(1)第二十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应当遵守单位的工作纪律,服从单位的管理,不得擅自离职。

”(2)第二十六条规定:“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需要,可以由用人单位调整工作岗位。

”(3)第三十一条规定:“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需要,可以由用人单位调整工作地点。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是我国调整劳动合同关系的重要法律,其中关于调换单位的规定主要包括:(1)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五)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2)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四)劳动者正在履行不可抗力的义务;……”3.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除了《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外,还有一些其他法律法规也对调换单位进行了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等。

二、调换单位的法律程序1. 协商一致调换单位的前提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

双方应就调换单位的理由、时间、待遇等问题进行充分沟通,达成一致意见。

2. 签订书面协议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应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调换单位的各项条款,如调换单位的时间、待遇、社会保险等。

劳动合同法修正对比

劳动合同法修正对比

劳动合同法修正对比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随着中国社会经济发展的不断进步,劳动力市场的需求与供给不断发生变化,为了更好地保障劳动者的权益,适应国家经济发展的需要,劳动合同法在不断修订与完善之中。

劳动合同法修正对比成为了热点话题,引起了广泛的关注与讨论。

下面将对劳动合同法修正前后做一对比分析。

一、劳动者权益保护修订前:劳动合同法修订前,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的权益保护相对薄弱,经常处于弱势地位。

特别是在解雇、安全保障、工资支付等方面,劳动者常常处于不利地位。

修订后:劳动合同法修正后,对劳动者的权益保护力度明显加强。

在解雇流程中增加了程序保障,规定用人单位在裁员时需提前与劳动者协商,听取工会的意见,并向社会公示方为即可实施,有效地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在工时、加班和休假等方面也有了更为明确的规定,保障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二、用人单位责任义务修订前:劳动合同法修订前,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关系时,对于经济补偿的规定相对模糊,用人单位往往可以以较低成本就能解除劳动关系。

修订后:劳动合同法修正后,对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给予经济补偿做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明确了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的经济补偿标准,对用人单位的责任义务进行了明确规定,保障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增强了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感。

三、法律责任及处罚修订前:劳动合同法修订前,对于违约行为的法律责任和处罚相对单一,对用人单位的违法处罚力度较小,实际执法力度不足。

修订后:劳动合同法修正后,对于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规定和相应的法律责任进行了明确规定,同时也加大了对用人单位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以保障法律的权威性,提高了用人单位遵守法律规定的意识和责任感。

劳动合同法的修正对比中,可以明显看出对于保护劳动者权益、规范用人单位的行为以及加大违法处罚力度等方面都有了较大的改进和完善。

这些变化不仅有利于维护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有助于社会劳动关系的更加和谐稳定,为国家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奠定了更加坚实的基础。

劳动法期末考试试题

劳动法期末考试试题

劳动法期末考试试题一、选择题(每题2分,共20分)1、下列哪一项不属于劳动法的调整范围?A.劳动关系B.雇佣关系C.劳务关系D.职业培训关系2、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哪几种?A.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B.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可撤销的期限C.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约定解除的期限D.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不可撤销的期限3、下列哪一项不属于工时制度的内容?A.标准工时制B.综合计算工时制C.不定时工时制D.弹性工时制4、根据《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的工资包括哪些部分?A.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B.基本工资、加班加点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C.基本工资、奖金和津贴D.基本工资、加班加点工资、津贴、奖金和补贴二、简答题(每题10分,共30分)1、请简述劳动法的基本原则。

2、请阐述劳动合同无效的情形及其法律后果。

3、请说明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的区别。

三、论述题(20分)请结合我国实际情况,论述劳动法的意义和作用。

四、案例分析题(每题20分,共40分)1、张某与某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了试用期。

试用期内,公司认为张某不符合录用条件,于是解除了劳动合同。

请说明公司是否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并阐述理由。

2、王某是一家企业的员工,在工作中不慎受伤。

经过认定,劳动行政部门认定王某的伤属于工伤范围。

请说明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应当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劳动法考试试题及答案解析一、选择题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下列哪项行为是违法的?A.张某为获得更高的工资,自愿加班B.李某因公司需要,被安排到其他岗位工作C.王某在生产过程中,发现机器有故障,立即报告上级D.陈某因病不能工作,向公司请假正确答案:A.张某为获得更高的工资,自愿加班。

解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

第二讲劳动合同法的调整范围

第二讲劳动合同法的调整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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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讲劳动合同法的调整范围
实习生的身份——是学生,还是劳动者?
• 在毕业生看来,实习是自己职业生涯的 开端;但就用人单位而言,实习只意味 着企业给那些即将参加工作的学生提供 一个锻炼学习的机会,并不存在着应聘 和聘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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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讲劳动合同法的调整范围
谨防实习诈骗
• 用人单位在招聘会上就直接写明招收实 习生,这些实习生既可以是面临毕业找 工作的学生,同样也可以是入学不久的 低年级学生。更有一些用人单位利用毕 业生求职心切,以“实习”之名来廉价 赚取毕业生的劳动力。
3rew
演讲完毕,谢谢听讲!
再见,see you aga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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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5/3
第二讲劳动合同法的调整范围
• 由于实习是一个教学环节,而不是法律意义上 的劳动,所以实习生和用人单位不存在劳动关 系,实习生也不是一个受《劳动法》保护的劳 动者,所以在劳动当中受到了伤害,很难按照 《劳动法》或者《工伤保险条例》来进行工伤 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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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讲劳动合同法的调整范围
• 虽然学生实习受伤不能按照劳动案件来处理, 但并不意味着实习生在劳动中受到的伤害应当 由其自己负责。在这一法律关系中,实习生与 学校和用人单位三方同时发生了法律关系。
• 在目前没有明确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学校和用 人单位应当对实习生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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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讲劳动合同法的调整范围
在校生的实习是经过学校安排、推荐的
• 学校和用人单位应当对实习生承担连带 赔偿责任,实习生可以选择要求其中一 方或者两方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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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讲劳动合同法的调整范围家行政
机关、司法机关、国家军事机关、政协等,其 录用公务员和聘任制公务员,适用公务员法, 不适用本法,国家机关招用工勤人员,需要签 订劳动合同,就要适用劳动合同法。

2023年劳动合同法全文 劳动合同法完整版(实用)(2024精)

2023年劳动合同法全文 劳动合同法完整版(实用)(2024精)

2023年劳动合同法全文劳动合同法完整版(实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劳动关系,调整劳动力市场,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法适用于在境内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订立、变更、解除劳动合同,以及其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劳动争议。

第三条【平等自愿的原则】劳动合同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条【公平公正的原则】劳动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公平公正地确定劳动合同的内容。

第五条【诚实信用的原则】劳动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诚实信用的原则,履行劳动合同的义务。

第六条【保护劳动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国家依法保护劳动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害劳动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与解除第七条【劳动合同的形式】劳动合同可以采用口头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形式。

第八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订立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第九条【劳动合同的保险性】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附加的保险。

第十条【劳动合同的解除】劳动合同当事人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的期限可以约定为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

第十二条【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继续使用劳动者的,应当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报酬不低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三条【劳动合同的变更】劳动合同在有效期内,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协商一致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

第十四条【劳动合同的终止】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况包括劳动者辞职、用人单位解雇、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期满等情况。

第三章劳动报酬第十五条【劳动报酬的确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的规定,确定劳动者的报酬标准。

第十六条【劳动报酬的支付】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的报酬。

用人单位变动劳动者的工作岗位或者工作任务,不得降低劳动者的报酬。

第十八条【劳动报酬与劳动质量的关系】劳动者的报酬应当与其劳动的数量、质量、效益等相适应。

南京市劳动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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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劳动合同法小编精心推荐劳动合同法| 最新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的制定对于强化对劳动者的保护、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具有重要的意义。

在立法中,既要对传统劳动关系的建立、履行、变更、消灭的过程进行规制,也要对新型劳动关系双方权利义务进行法律调整。

一、《劳动合同法》的调整范围第十五条乙方应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劳动安全卫生、生产工艺、操作规程和工作规范;爱护甲方的财产,遵守职业道德;积极参加甲方组织的培训,提高思想觉悟和职业技能。

《劳动合同法》的调整范围在以《劳动法》的调整范围为基础上,还应当反映发展中的新用工形式。

在我国从事产品生产、流通或服务性活动等实行独立核算的经济单位,包括各种所有制类型的企业,如工厂、农场、公司、个体经济组织及民办非企业单位都是劳动合同法调整的对象。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与社会团体在通过劳动合同或应实行劳动合同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建立关系时也应当适用劳动合同法,包括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和通过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或应通过劳动合同与其工作人员建立关系的事业组织。

甲方安排乙方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或者不定时工作制度的,应当事先取得劳动行政部门特殊工时制度的行政许可决定。

作为劳动合同另一方当事人的劳动者是达到法定年龄、具有劳动能力、独立给付劳动并获得劳动报酬的自然人,同样是劳动合同法所调整的主体范围。

具体包括:(1)与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之间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2)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的工勤人员;(3)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的非工勤人员;(4)其他通过劳动合同(包括聘用合同)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二、劳动合同的新形式劳动者就业方式的多样化,可以划分出多种形式的劳动合同,并由此决定了劳动合同的其他形式和特定内容。

随着市场经济的健全和完善,在正规形式就业之外的其他就业形式日显重要。

如临时工、季节工、劳务工、承包工、派遣工、自由职业者等。

不属于劳动关系法调整的有哪些?

不属于劳动关系法调整的有哪些?

不属于劳动关系法调整的有哪些?(一)、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三)、非全日制用工和劳务派遣工。

作为一名劳动者,我们的合法权益是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保护的,但是现实中并非所有的工作岗位都受到劳动法调整,在这些岗位中劳动者与公司或者是企业形成的关系又却不是劳动关系,哪些工作不属于劳动关系法所调整,劳动者在分清工作性质才能更好的维权。

一、劳动关系法的调整范围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本条是关于劳动合同法适用范围的规定。

劳动法第二条对劳动法的适用范围作了规定。

根据劳动法第二条和1995年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动法的适用范围具体为:(1)各类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2)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3)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以及按规定应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工勤人员;(4)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的人员;(5)其他通过劳动合同与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排除了公务员和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以及农村劳动者(乡镇企业职工和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除外)、现役军人和家庭保姆等。

按照当时的设计,就是将劳动者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按照公务员进行管理;一部分按照劳动法进行管理。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劳动关系呈现多样化,劳动法的调整范围已不适用劳动关系客观发展的需要。

因此,劳动合同法在劳动法的基础上,扩大了适用范围。

即增加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作为用人单位,并且将事业单位聘用制工作人员也纳入本法调整。

劳动合同法2023年完整版

劳动合同法2023年完整版

劳动合同法2023年完整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法律目的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维护劳动社会秩序,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法律适用范围本法适用于领域内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建立、变更、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的行为。

第三条劳动合同的定义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约定劳动者为实现劳动报酬而提供劳动力,从事工作,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的协议。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与解除第四条劳动合同的订立劳动合同的订立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劳动合同的形式订立劳动合同,可以采用口头、书面或者其他形式。

第六条劳动合同的期限劳动合同可以采用固定期限的,也可以采用无固定期限的。

第七条试用期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

第三章劳动报酬第八条劳动报酬的形式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

第九条劳动报酬的支付时间和方式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劳动报酬。

第十条劳动报酬的最低标准劳动者的工资应当不低于当地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四章劳动时间和休息休假第十一条劳动时间国家规定的工作时间不得超过每日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四十四小时。

第十二条加班和夜班劳动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延长劳动时间。

第十三条休息休假劳动者享有带薪年休假。

第五章劳动保护第十四条安全生产条件用人单位应当提供安全生产条件,保障劳动者的人身安全和健康。

第十五条劳动防护用人单位应当采取必要的劳动防护措施,保障劳动者的职业安全。

第十六条学习培训用人单位应当组织劳动者参加职业培训,提高其专业技能。

第六章劳动争议处理第十七条劳动争议处理的方式劳动争议可以通过劳动仲裁、劳动争议调解或者诉讼等方式解决。

第十八条仲裁委员会劳动仲裁委员会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参与的争议解决机构。

第十九条劳动争议诉讼劳动争议一方当事人不服劳动仲裁决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二十条违法劳动行为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营业执照。

劳动法的调整范围有哪些

劳动法的调整范围有哪些

劳动法的调整范围有哪些
劳动法的调整范围有哪些?下⾯,店铺⼩编详细为您介绍具体内容,希望能够帮助到你。

劳动法的调整范围有哪些
劳动法的调整范围是指劳动法效⼒,即劳动法适⽤于哪些⼈。

根据我国《劳动法》有关规定,劳动法调整范围如下:
第⼀条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条在中华⼈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本法。

第三条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职业技能,执⾏劳动安全卫⽣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第四条⽤⼈单位应当依法建⽴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劳动义务。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

⼩编的总结到此为⽌,如果你对这⽅⾯还有更多问题,欢迎来店铺进⾏咨询,店铺提供专业法律咨询服务,由专业的律师团队为您解答你的疑惑。

新劳动合同法与旧法的区别与解读

新劳动合同法与旧法的区别与解读

一、调整范围扩大所有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都适用本法,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二、建立劳动关系有明确强制性规定1、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要登记造册备查;2、建立劳动关系的日期自用工之日起计算,无论什么时候签订了劳动合同;3、已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应向劳动者支付二倍的工资;4、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5、应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①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②已连续订立两次劳动合同,具备继续订立劳动合同的条件(除非劳动者不愿意续签合同或只愿意续签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原来规定双方需同意续签且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的请求是不同的)。

6、签订劳动合同的禁止性规定:①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②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③不得向劳动者收取财物.7、试用期限有明确规定①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②不得签订只有试用期的劳动合同;③同一单位和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④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超过一个月,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超过二个月,合同期限三年以上和无固定期限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⑤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转正期工资的80%,也不应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8、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的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三、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的义务1、用人单位制订规章制度是其法定义务(但无罚则);2、规章制度制定要求:①内容合法②程序合法A、经过(职工大会或工会)讨论(非讨论通过);B、公示或告知劳动者。

3、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的,应当经劳动者讨论,并提出方案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平等协商。

四、无效劳动合同的处理1、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按本单位相同或相似岗位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2、有过错的一方给对方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的责任;五、拖欠工资引起的争议可不经劳动仲裁程序,劳动者可以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六、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1、一般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唯一的义务,有条件解除);2、在试用期的,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采用何形式没有明确规定);3、下列情形,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绝对解除):①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②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劳动法的调整对象

劳动法的调整对象

1、劳动法的调整对象答:(一)劳动关系①作为劳动法调整对象的劳动关系,是指劳动力所有者(劳动者)与劳动力使用者(用人单位)之间,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一方提供劳动力,另一方提供劳动报酬的社会关系。

②劳动关系的特点:a人身性与财产性的兼容:形式上的财产性,实质上的人身属性。

b. 从属性与平等性的兼容:形式上的平等性,实质上的从属性。

③劳动关系包含了三个层次的关系:债权、债务关系,物权关系,人身权关系。

(二)与劳动关系密切相关的其他社会关系①劳动行政关系,是指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为履行行政职能而与劳动者、用人单位以及其他劳动关系相关人发生的社会关系。

②社会保险关系,一是基于劳动合同的约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就社会保险的办理和费用的缴纳而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因为社会保险费的缴纳、社会保险待遇的给付等行为而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发生的社会关系。

③劳动市场服务关系,是指劳动市场服务机构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由于为劳动关系的运行提供社会服务而发生社会关系。

④劳动团体关系,是指工会组织或雇主团体组织与其成员之间,以及相互之间由于协调劳动关系和维护各自所代表的劳动关系当事人的利益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⑤劳动争议处理关系,是指劳动争议处理机构与劳动争议参加人(包括当事人、代理人、代表人、以及第三人)之间就劳动争议的调解、仲裁所发生的社会关系。

2、劳动法的基本原则答:(一)确立标准:a.内容的根本性;b.效力的贯穿始终性。

(二)作用:a.立法准则——指引劳动法律规范体系的形成及其秩序性的维护。

b. 法律适用准则一一指引劳动法律规范的解释,弥补规范漏洞。

c. 行为准则指示人们行为的基本方向和基本模式。

(三)内容:①劳动权平等原则:a在就业促进法领域,劳动权平等原则体现为平等就业。

b. 在劳动基准法领域,劳动权平等原则体现为待遇均等。

c. 在劳动保护法领域,劳动权平等原则体现为劳动条件平等。

②劳动自由原则:a.在劳动合同法领域,劳动自由原则体现为契约自由。

《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有哪些?

《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有哪些?

《劳动合同法》的适⽤范围有哪些?
《劳动合同法》的适⽤范围是指《劳动合同法》的效⼒范围,或⽈调整范围、调整对象,即《劳动合同法》对哪些⼈适⽤,对于哪些地域适⽤。

任何⼀部法律都有其各⾃的适⽤范围,并因此⽽与其他法律的调整对象区别开来。

下⾯,店铺⼩编就和⼤家⼀起去了解有关这⽅⾯的知识。

劳动合同法适⽤范围
《劳动合同法》的适⽤范围均为劳动关系领域。

《劳动合同法》第⼆条对其适⽤范围所做的规定是:中华⼈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简称⽤⼈单位)与劳动者建⽴劳动关系,订⽴、履⾏、变更、解除和终⽌劳动合同,适⽤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履⾏、变更、解除或者终⽌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

由此可见,⼀部法律都有⾃⼰的适⽤范围,我们只有在这个范围內,才能适⽤该法解决相关问题。

相关知识:劳动法对劳动合同⽆效情形的规定
第⼗⼋条下列劳动合同⽆效:
(⼀)违反法律、⾏政法规的劳动合同;
(⼆)采取欺诈、威胁等⼿段订⽴的劳动合同。

⽆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

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劳动合同的⽆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民法院确认。

劳动合同法是保障合同双⽅权利义务的,也是解决劳动纠纷和劳动争议的⼀个重要法律依据。

但实践中对适⽤劳动合同法是有条件的,因此签订劳动合同时⼀定要符合劳动合同法的适⽤范围。

以上就是店铺⼩编为您整理的有关这⽅⾯的知识,希望能帮助到您。

如果您还有什么其他法律问题需要解决,欢迎到店铺咨询律师。

劳动法全文:2024年版劳动合同法

劳动法全文:2024年版劳动合同法

劳动法全文:2024年版劳动合同法本文档旨在整理和阐述2024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内容,以便于各方了解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本文档仅供参考,具体解释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有疑问,请随时与我们联系。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宗旨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发展劳动合同制度,提高劳动生产率,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第三条劳动者权益保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尊重劳动者的人格尊严,不得对劳动者进行侮辱、诽谤、虐待、体罚或者变相体罚。

第四条劳动合同制度国家实行劳动合同制度。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基本要求和格式。

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五条订立劳动合同的原则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第六条劳动合同的内容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1. 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2. 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3. 劳动合同期限;4. 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5.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6. 劳动报酬;7. 社会保险;8. 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9.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订立劳动合同的方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后签订。

第八条劳动合同的生效劳动合同自双方签字或者盖章之日起生效。

劳动合同的生效,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第九条履行劳动合同的原则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2023年新劳动合同法

2023年新劳动合同法

2023年新劳动合同法2023年新劳动合同法112月底,听取各方意见后,《劳动合同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草案推出二审稿,与一审稿相比有了很大调整。

但到目前草案原定确认稿推出的时间一再延后,至今仍无定论。

在修改定论尚未出台之前,大胆猜想一回,设想新的劳动合同法将如何影响职场关系。

短工更短长工更长为平衡劳动者利益,“草案”规定在3种情况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应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1)劳动者已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国企改制重签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或距法定退休年龄在10年以内;3)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续约的。

由此看来,可以想象两种可能性:一方面用人单位对于一部分工作能力较有可信度的员工会大方签订长约,同时,由于合同期满解约的原则未变,用人单位对一些工作能力不稳定的年轻员工将采用更短的约期,以换得用人自由,特别是一些季节性或是项目性工作,更多可能通过小时工的方式来雇用。

不知员工对企业长期依存的安全感能增加,还是会减少?末位淘汰制退出历史依照“草案”第4章有关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的规定,除非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在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后期不能再以业绩不达标的理由将员工轻易请出门,即使付出1个月的工资为补偿。

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要付出两倍赔偿金。

这种措施虽然保护了员工不会被用人单位无理开除,但也加大了年轻就业人群在就业市场的压力。

一些公司也担心这些规定是否会令其原有的一些绩效管理政策对员工无法长期实施,说到底,订长期合同还是订短期合同将是对人力资源管理智慧的最大考验。

培训不再是“绑人术”如果“草案”通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大多数培训就不再是企业与人才之间强制延长服务期契约的依据。

“为劳动者提供培训费用,使劳动者接受1个月以上脱产专业技术培训的”才可以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以及违约金。

劳动法的调整范围

劳动法的调整范围

我国劳动法的调整范围一、地域范围:我国境内二、当事人范围:用人单位;劳动者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的一部综合性法律;但并没有将全部劳动关系均列入调整范围..根据劳动法第2条的规定;以及国家原劳动部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从劳动关系的主体主讲;劳动法调整下列范围的劳动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1.用人单位范围:用人单位一般是指能够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使用劳动力并给付劳动报酬的组织..由以上规定可知;劳动法所称的用人单位;包括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1企业;企业是指从事产品生产、流通或服务性活动等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经济单位..根据劳动法第2条的规定;在我国境内的所有企业均适用该法..要求具备两个条件..①以该企业在我国境内为界限;这与企业的出资国别无关..②以该企业依照工商管理法规核准登记并领取了营业执照..包括:法人企业和非法人企业;国有企业和非国有企业;内资企业和涉外企业等等;或者说国有、集体、外资、合资、联营、私营、股份制等..2个体经济组织;一般是指雇工在7人以下的个体工商户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条第1款..一般而言;个体经济组织包括三种:①具有法人资格的私营企业;②不具有法人资格但经工商登记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③不具有法人资格但经工商登记注册的个体工商户..前两种涵盖“企业”中;当然受劳动法调整;第③种;我们认为只要登记注册并招用雇工就应适用劳动法;不应以是否必须以“雇工7人以下”为条件;相反;虽然以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但并没有招用雇工;例如;人们通常所称的“夫妻老婆店”这样的个体经济;因没有雇工而不存在劳动关系;故不能适用劳动法..3国家机关、事业组织与社会团体①国家机关..国家机关是指从事国家管理或行使国家权力;以国家预算作为独立活动经费的中央或地方各级国家机关;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机构;即国务院各部委、地方政府的各委、办、局等;国家审判机关和法律监督机关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国家军事机关中央军事委员会和人民解放军各级机关或单位..②事业组织..事业组织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如:中央和地方向新闻、出版、电影、博物馆、剧团、各级各类学校、科研机构以及医药卫生等单位..③社会团体..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社会团体是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包括:党派团体、人民群众团体、行业协会、专业协会以及各种经济技术咨询、宗教团体、爱好者团体、其他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作为劳动法的适用对象是有条件的..即根据现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只有在通过劳动合同或应实行劳动合同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建立劳动关系时;才适用劳动法..事业组织适用劳动法有两种情况:其一是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其二是通过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或应通过劳动合同与其工作人员建立劳动关系的事业组织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条规定=④注意两点:首先;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工作人员不适用劳动法..因为国家公务人员经国家依一定程序任命;代表国家执行公务;不是履行劳动义务;其待遇国家统一规定;财政统一拨付;人事国家统一调配;双方的关系不是一种平等的关系..其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如果适用劳动法;劳动者必须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合同关系..这里的劳动者不受国家人事部门统一调配;而是通过劳动力市场;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经双向选择;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主要包括:a.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勤人员;b.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员;c.其他通过劳动合同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确定;统一的劳动市场将日趋扩大完善;随着生产社会化、现代化程度的不断提高;雇佣劳动关系将越来越普遍;劳动法的调整范围将逐步扩大..劳动者范围:从广义上讲;劳动者是指所有具有劳动能力以从事劳动获取合法收入作为生活资料来源的公民..从狭义上讲;劳动者仅指劳动法规定的能够参加劳动法律关系的一方当事人;指达到法定年龄;具有劳动能力;能够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独立给付劳动并获取劳动报酬的自然人..包括我国公民、外国人、无国籍人..劳动者是劳动关系中与用人单位相对应的法律概念;它既包括体力劳动者;也包括脑力劳动者..根据劳动法第2条和相关的劳动规章规定;适用劳动法调整的劳动者包括以下人:1.与在我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这表明;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与劳动者之间;只要形成劳动关系;即劳动者事实上已成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为其提供有偿劳动;就适用劳动法..2.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以及按规定应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工勤人员..例如:国家机关聘用的门卫、清洁工等..3.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人员例如:股份制律师事务所的律师4.其他通过劳动合同与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5.党群专职人员、高级管理人员劳动法实施后;原劳动部已明确指出;党委书记、工会主席等党群专职人员也是职工的一员;应依照劳动法的规定;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对于有特殊规定的;可以按有关规定办理..经理由其上级部门聘任委任的;应与聘任委任部门签订劳动合同..实行公司制的经理和有关经营管理人员;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与董事会签订劳动合同..因此;在同一用人单位内;各种不同的身份界限随之打破..用人单位内的全体职工统称为劳动者;他们都应该按照劳动法的规定;通过签订劳动合同来明确各自的工作内容、岗位等..换句话说;他们都是劳动法律关系中的劳动者一方..根据劳动法第2条;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条的规定;下列人员不是劳动法上所称为劳动者;不适用劳动法“1.公务员和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公务员依法行使国家职权的行为;不是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而国家职权不能作为合同的对象;从而不能把公务员祝为雇员..我国当前采取的是公务员和非公务员分别立法的模式;公务员劳动关系;由国家公务员法和其他法律加以规范..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工作人员如工、青、妇等社会团体的机关工作人员也不适用劳动法..2.农村劳动者或称农业劳动者、农民毫无疑问;农民属于劳动者的范畴;但农民劳动关系是否由劳动法调整;争议很大..现在立法的态度是;农村劳动者通过家庭联产承包合同确定其权利和义务;农民与村民委员会之间不属于劳动关系;不受劳动法调整..但是;如果作为乡镇企业的职工或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与相应的企业、雇主之间形成的劳动关系;仍应是劳动法的适用范围..3.现役军人正在服役的军人肩负着保卫祖国和人民安全的重任;这是符合服役条件的公民应尽的义务;所以任何国家均规定现役军人不适用劳动法..4.家庭保姆家庭保姆是否适用劳动法;各国规定不同;有的国家规定家庭保姆适用劳动法..但大多数国家规定家庭保姆不适用劳动法;我国也是如此..教师、医生等事业单位的劳动者是否适用劳动法..一般来讲;在事业单位中;从大中专以上学校毕业的在一定技术或有一定知识程度岗位上工作的人员均为干部身份包括教师和医生..但根据目前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大批像教师、医生这样的事业单位的劳动者;既不属于公务员;也不是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人员;同时又不是劳动法所调整的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事业单位的劳动者..这样;这些劳动者与所在的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处于无法调整的状态;由此产生的纠纷也是投诉无门..为了弥补上述空白;国家人事部曾颁布过处理事业单位与其职员之间发生劳动争议的规定;但该规定的颁布仅是有关部门有心无力的行为;在客观上不能起到解决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纠纷的作用..因为依该规定成立的仲裁机构所作出的裁决没有法律上的强制执行力;对争议的裁决无实体法依据..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是否适用劳动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劳动法..根据劳动法第16条第2款的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以立法的形式明文规定了劳动合同的重要地位..劳动合同是建立劳动关系的法律形式;但劳动关系的存在并非仅能由书面的劳动合同所证明..只要劳动者已成为某一用人单位的成员;并为其提供有偿劳动;并能提供证据;即可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只不过当事人形成的是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就事实劳动关系的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来看;双方当事人虽然没有订立书面的劳动合同;但双方当事人的意思已通过各自的行为作出了表示;即双方就建立劳动关系这一意思表示在行动上已达到一致;劳动关系已经存在..因此;未订立书面的劳动合同;只要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仍应适用劳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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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的调整范围
第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
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解读】本条是关于劳动合同法适用范围的规定。

劳动法第二条对劳动法的适用范围作了规定。

根据劳动法第二条和1995年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动法的适用范围具体为:
(1)各类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2)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3)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以及按规定应实行劳动合同
制度的工勤人员;
(4)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的人员;
(5)其他通过劳动合同与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除了公务员和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以及农村劳动者(乡镇企业职工和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除外)、现役军人和家庭保姆等。

按照当时的设计,就是将劳动者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
按照公务员进行管理;一部分按照劳动法进行管理。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劳动关系呈现多样化,劳动法的调整范围已不适用劳动关系客观发展的需要。

因此,劳动合同法在劳动法的基础上,扩大了适用范围。

即增加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作为用人单位,并且将事业单位聘用制工作人员也纳入本法调整。

此外,本法还根据征求意见的情况和现实劳动关系的需要,
对非全日制用工作了专门规定。

一、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
企业是以盈利为目的经济性组织,包括法人企业和非法人企业,是用人单位的主要组成部分,是本法的主要调整对象。

个体经济组织是指雇工7个人以下的个体工商户。

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
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组织。

如民办学校、民办医院、民办图书馆、民办博物馆、民
办科技馆等,目前民办非企业单位超过30万家。

本条第一款采取列举加概括的方式明确了用人单位的范围,就是说除列举的三类用人单位外,本款还规定“等组织”。

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等”,属于“等外”,也就是说除列举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三类组织外,其他组织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也适
用本法。

这三类组织以外的组织如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它们的组织形式比较复杂,有的采取合伙制,有的采取合作制,它们不属于本条列举的任何一种组织形式,但他们招用助手、工勤人员等,也要签订劳动合同。

因此,也需要适用本法。

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根据本条的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1.国家机关。

这里的国家机关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国家军事
机关、政协等,其录用公务员和聘任制公务员,适用公务员法,不适用本法,国家机关招用
工勤人员,需要签订劳动合同,就要适用劳动合同法。

2.事业单位。

事业单位适用本法,可以分为三种情况:一种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
组织,如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其录用工作人员是参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不适用本法。

一种是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这类事业单位与职工签订的是劳动合同,适用本条的规定。

还有一种事业单位如医院、学校、科研机构等,有的劳动者与单位签订的是劳动合同,签订劳动合同的,就要按照本条的规定执行;有的劳动者与单位签订的是聘用合同,签订聘用合同的,就要按照本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
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另有规定的,就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执行;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没有特别规定的,也要按照本法执行。

3.社会团体。

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社会团体的情况也比较复杂,有的社会团体如党派团体,除工勤人员外,其工作人员是公务员,按照公务员法管理;
有的社会团体如工会、共青团、妇联、工商联等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文学艺术联合会、足
球协会等文化艺术体育团体,法学会、医学会等学术研究团体,各种行业协会等社会经济团体。

这些社会团体虽然公务员法没有明确规定参照,但实践中对列入国家编制序列的社会团体,除工勤人员外,其工作人员是比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

除此以外的多数社会团体,如果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是劳动合同,就按照本法进行调整。

三、非全日制用工和劳务派遣工
在征求意见的过程中,有些意见建议将一些灵活用工纳入劳动合同法的调整范围。

如非全日制用工、退休人员重新就业、非法用工、劳务派遣用工等等。

因此,除规范正常的劳动
合同用工外,劳动合同法还对劳务派遣、非全日制用工作了规定,尽可能地扩大本法的调整范围。

考虑到劳动合同法是规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订立劳动合同的法律规范,对一些不规范的用工,本法不好调整。

所以对家庭雇工、兼职人员、返聘的离退休人员等未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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