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中调动岗位的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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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系统对劳动者岗位调整也做了约束性规定,对仲裁机 构处理类似案件具有一定指导借鉴意义。
如20xx年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对此规定:法院对于劳 动合同中有关单位可随时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的约定原
则上可予认可,但为防止单位用人权的滥用(如报复员工、 逼迫员工辞职等),单位调整员工岗位必须具有充分合理性, 即单位应对其调整员工岗位行为的“充分合理性”向法庭充分 举证,否则法庭将不予支持。从而对企业随意调整劳动者工
由此可见,按照一般法理,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岗位的调整 限于法律规定的几种情形,必须具有合理性和合法性。用人 单位应对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行为的“合理性”负充分举证责 任,否则对因此对劳动者造成的损害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启示与思考: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因为岗位变动而引起的劳动争议。
在劳动合同订立阶段,劳资双方处于一种处于谈判状态, 地位平等,双方协商确定劳动者的工作岗位,一经确定即对 劳资双方当事人产生约束力。然而,在劳动合同订立后,由 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的更多的是人身关系的隶属 性,因此,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享有一定的指挥监督权。实践 中,用人单位往往会基于自己的优势地位和对员工的指挥监 督权,单方对员工的岗位变动作出安排。
篇二:劳动合同的工作岗位变更1、调岗属于变更
公司总经理侯某突然发出通知,决定免除刘某项目经理职 务,并将其调整为行政专员, 当日即到新岗位报到。 自2012年12月4日,刘某每月工资调整为税前2500元。这一调动
后,使得刘某每月工资只有原有的50%。20xx年1月20日,
刘某提起劳动仲裁,要求恢复原职务并补足工资差额。公司 认为,对刘某岗位的调整系单位用人自主权的体现,并且劳 动合同中已明确约定:公司可因工作需要,调整刘某工作岗 位。申请人请求:
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变更劳动合同内容特别是工 作岗位的情况非常多见。那么双方变更工作岗位具体应当基 于一种什么样的原则,成为解决此类争议的关键。
(一)工作岗位变更应以协商一致为原则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 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 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 执一份。”因此,在一般情况下,如果变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 需要经过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确认。
1.撤销公司对刘某岗位擅自调整的决定;
2.公司补发因擅自调整岗位造成的工资差额。
处理结果:
1.撤销公司于2012年12月3日作出的对刘某岗百度文库的调整
的决定;
2.按照项目经理岗位工资向刘某补齐工资差额。
争议焦点:
用人单位能否随意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
评析:
根据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职工因岗位变更与企业发生劳
作岗位的情况做了限制。
江苏省高院对此也进行了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劳动法》第26条等有关规定,在下列情况下,用人单位 有权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 工作的,可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工作岗位;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有权调整其工作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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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 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 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 期:___________________
篇一:用人单位能否随意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案情
简介:
20xx年1月20日,申请人刘某与被申请人某项目管理公 司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为20xx年1月20日至2014年2月28日。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公司安排刘某任职项目 经理,从事项目协调工作。公司可因工作需要,调整刘某工 作岗位,每月工资均为税前5000元。20xx年12月3日,
(二)用人单位单方变更劳动者工作岗位需具备“充分的合
理性”
用人单位能否可以对劳动者进行单方变更呢?笔者认为, 用人单位可以对劳动者的工作岗位进行单方变更,但这种单 方变更必须具有“充分的合理性”。然而哪些变动具有充分合理 性,在理论和实务中都有不同的认识,很难给出一个统一的 裁判标准。
艰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一项和第二项之规定,在 以下两种情形下,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 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 同:(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 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 的;(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 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 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笔者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 条第一项和第二项之规定,实际上用人单位是被赋予了一定 的单方变更权,在这两种情况下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则应 当被认定为具有“充分的合理性”。
动争议等有关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6100号)的规定:
关于用人单位能否变更职工岗位问题。按照《劳动法》第十 七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精神,因劳动合同订 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 履行而变更劳动合同,须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若不能达 成协议,则可按法定程序解除劳动合同;因劳动者不能胜任 工作而变更、调整职工工作岗位,则属于用人单位的自主权。 对于因劳动者岗位变更引起的争议应依据上述规定精神处 理。
3.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用人单位有权根据情况调整劳
动者的工作岗位的;
4.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经过协商一致变更工作岗位的;上 述四种情形中,前三种情形下,用人单位有权根据自身需要
单方面对劳动者的岗位、 工作内容进行必要的、 合理的调整, 这是用人单位行使用工自主权的一种方式,但用人单位不能 滥用用工权,随意对劳动者的工作岗位、 工作内容进行调整。 用人单位在对劳动者岗位进行调整时,应当对劳动者所从事 的职业及工资报酬等方面综合考虑,不得超出一般人可以接 受的合理限度,造成劳动者收入、地位明显降低的调整或无 视劳动者本身专业知识的调整。如果双方为此发生争议,应 由用人单位举证证明其调整岗位具有充分的合理性。用人单 位不能举证证明其调整岗位具有充分合理性的,人民法院应 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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