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讲 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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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外资企业
外资企业符合中国法律关于法人条件的规 定的,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中华人 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2000修订)第十二 条规定:“外资企业雇用中国职工应当依 法签定合同,并在合同中订明雇用、解雇、 报酬、福利、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事 项。”
11.其他企业
其他企业包括联营企业,是指两个及两个 以上相同或不同所有制性质的企业法人或 事业单位法人,按自愿、平等、互利的原 则,共同投资组成的经济组织。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1987年8月5 日国务院发布)第4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可以 个人经营,也可以家庭经营。个人经营的,以个 人全部财产承担民事责任;家庭经营的,以家庭 全部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个体工商户可以根据经 营情况请一、二个帮手;有技术的个体工商户可 以带三、五个学徒。”第21条规定:“个体工商 户按规定请帮手 、带学徒应当签订书面合同,约 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规定劳动报酬、劳动保护、 福利待遇、合同期限等事项。所签合同受国家法 律保护,不得随意违反。”
(二)个体经济组织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1条指 出,劳动法第二条中的“个体经济组织”是指一 般雇工在七人以下的个体工商户。 《民法通则》第26条规定:“公民在法律允许的 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 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
8.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2001修订)第六条第四款规定:“合营企 业职工的录用、辞退、报酬、福利、劳动 保护、劳动保险等事项,应当依法通过订 立合同加以规定。”
9.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包括依法取得中国法 人资格的合作企业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 作企业,取得中国法人资格的,为有限责 任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 企业法》(2000修订)第十三条规定:“合 作企业职工的录用、辞退、报酬、福利、 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事项,应当依法通 过订立合同加以规定。”
(2)工会、共青团、妇联、工商联等人民团体和 群众团体,文学艺术联合会、足球协会等文化艺 术体育团体,法学会、医学会等学术研究团体, 各种行业协会等社会经济团体。这些社会团体虽 然公务员法没有明确规定参照,但实践中对列入 国家编制序列的社会团体,除工勤人员外,其工 作人员是比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 (3)除此以外的多数社会团体,如果作为用人单 位与劳动者订立的是劳动合同,就适用《劳动合 同法》。
6.股份合作企业
股份合作企业是指以合作制为基础,由企 业职工共同出资入股,吸收一定比例的社 会资产投资组建,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 亏,共同劳动,民主管理,按劳分配与按 股分红相结合的一种集体经济组织。
《农民股份合作企业暂行规定》(1990年2月12日 农业部发布,1997年12月25日修改)第九条规定: “企业招聘职工应根据国家有关劳动法规,双方 签订书面的劳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包括期限、报酬和劳保福利待遇等。”《劳动就 业服务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规定》(劳动部、国 家体改委、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1994年10月7日发布实施)第十条规定:“股份合 作制劳服企业依法自主决定用人形式,通过签订 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
3.个人独资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 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 次会议于1999年8月30日通过,2000年1月1 日施行)第二十二条规定:“个人独资企 业招用职工的,应当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 合同,保障职工的劳动安全,按时、足额 发放职工工资。”
4.国有企业 国有企业是指企业全部资产归国家所有, 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 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非公司制的经济组 织。不包括有限责任公司中的国有独资公 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 业法》(1988年4月1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1988年8月1日实施) 未规定劳动合同问题。
7.私营企业
私营企业是指企业资产属于私人所有、雇工八人 以上的营利性的经济组织。包括独资企业、合伙 企业、有限责任公司三类。《中华人民共和国私 营企业暂行条例》(1988年6月3日国务院通过, 1988年7月1日施行)第二十七条规定:“私营企 业招用职工必须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以书面形式签订劳动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义 务。私营企业劳动合同应当向当地劳动行政管理 机关备案。”
第四讲
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
《劳动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 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 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 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 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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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劳动法》实施以来,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 经济社会的发展,一些新的用工主体、用工形式 不断出现,例如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合伙 律师事务所、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等新单位类型出 现,一些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编制 外招用劳动者,国家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 度。同时,理论和和实务界对劳务派遣工、非全 日制用工、退休就业人员、企业高级管理人员、 飞行员、职业运动员、实习生、保姆等家政人员 是否应纳入劳动法的适用范围有热烈的争论和研 究,相关的案例也不时见诸媒体,引起了较大的 社会反响。
企业类型、数量(截至2007年6月底,全国 实有企业876.1万户 ) 内资企业327.6万户 其中:国有企业68.2万户 集体企业104.3万户 公司132.7万户 股份合作企业17.9万户 其他企业4.5万户
外商投资企业28万户 其中:外商独资企业17.2万户 外商投资股份公司548户 中外合资企业9.3万户 中外合作企业1.5万户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条规定: “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 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属于劳动合同法规 定的用人单位。” 我国的会计师事务所分为合伙和法人两种。 我国的律师事务所分为国资、合伙和个人 三种。
《基金会管理条例》(2004年2月4日国务院 通过, 2004年6月1日施行)第二条:“本 条例所称基金会,是指利用自然人、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以从事公益事 业为目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成立的非营 利性法人。”
(一)企业 1.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10月27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十八次会议修订)第十七条规定:“公司 必须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与职工签 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加强劳动保 护,实现安全生产。”
2.合伙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1997年2 月2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06年8月27日第十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 次会议修订)并未规定劳动合同问题。
依据《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 条例》的规定,我国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 围包括直接适用和依照执行两类 一、直接适用《劳动合同法》的用人单位
直接适用《劳动合同法》的用人单位包括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 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法》 相比,增加规定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
私营企业520.5万户 其中:有限责任公司406.8万户 股份有限公司1762户 独资企业100.2万户 合伙企业13.3万户
个体工商户2621.4万户 从业人员5309万人 其中:城镇个体工商户1595.2万户 从业人员3162.7万人 农村个体工商户1026.2万户 从业人员2146.3万人
5.集体企业
集体企业是指企业资产归集体所有,并按《中华 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 册的经济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 制企业条例》(1991年9月9日国务院发布,1992 年1月1日实施)并未明确规定劳动合同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 (1990年6月3日国务院发布,1990年7月1日实施) 第二十八条规定:“企业招用职工应当依法签订 劳动合同,实行灵活的用工形式和办法。”
第九十六条 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 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 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 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 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条 依法成立的会 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 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
第四条 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 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 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依法取 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 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二、依照《劳动合同法》执行的国家机关、事业 单位、社会团体 (一)国家机关 国家机关是指从事国家管理或者行使国家权力, 以国家预算作为独立的活动经费的中央和地方各 级国家机关,包括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 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军事机关,以及政协等。 国家机关录用公务员和聘任制公务员,适用公务 员法,不适用本《劳动合同法》。国家机关招用 工勤人员,需要签订劳动合同,适用《劳动合同 法》。
劳动者
劳动者,是指达到法定的劳动年龄,依法享有劳 动能力的自然人。适用《劳动合同法》的劳动者 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男16-60岁,女16-55岁) (2)具有劳动能力。 (3)是自然人。 劳动者必须是自然人,一般情况下应为中国公民, 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自然)人。
《劳动合同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 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 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 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 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 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 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 行。
2.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适用《劳动 合同法》。这类事业单位与职工签订的是 劳动合同,适用《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3.大多数事业单位如医院、学校、科研机 构等,有的劳动者与单位签订的是劳动合 同,签订劳动合同的,就要按照《劳动合 同法》的规定执行;有的劳动者与单位签 订的是聘用合同,签订聘用合同的,就要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另有规定 的,就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 定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没有特 别规定的,按照本法执行。”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2 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民办非企业单位, 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 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 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民办非企业单位具有民间性、社会性、公 益性和非营利性的特点。
(四)其他组织
(三)社会团体 社会团体是指由若干成员为了共同目的而自愿组 成的各种社会组织,包括党派组织、人民群众团 体、文体组织等。 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社会团 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 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社会 团体的情况也比较复杂, (1)党派团体,除工勤人员外,其工作人员是公 务员,按照公务员法管理;
(二)事业单位 事业单位,是指从事社会各项事业、拥有独立经 费或财产的各种社会组织。事业单位是否适用 《劳动合同法》,可以分为三种情况: 1.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事业单位不适用《劳 动合同法》。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事业单位, 如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其录用工作人员是参 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不适用《劳动合同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