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罗斯破产法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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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破产法的基本内容

关于破产法的基本内容

关于破产法的基本内容(一)关于破产法的适用范围破产法将本法的适用范围限定为企业法人。

《破产法》第135条规定,企业法人以外的组织破产清算的,依照该法规定的程序,结合《合伙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执行;合伙企业破产的,依照该法规定执行(二)破产原因破产原因就是指破产界限,即达到什么情况可以破产。

破产原因有单一原因和复合原因《公司法》第188条、《商业银行法》第71条和《合伙企业法》第92条规定了单一原因。

新破产法第二条规定,企业法人无力清偿到期债务,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清偿债务。

这是一个复合原因将“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作为破产的一般原因,并不意味着凡是符合该原因的企业都必须实行破产清算。

除一般破产原因外,以下两种情况在破产法中被视为破产原因:一是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即资不抵债。

但是的,在破产的情况下,只能推定债务人无法偿还到期债务,因此债权人有权申请破产,但债务人可以用反证推翻这一推定。

二是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判断的标准是停止支付。

(三)管理人制度进入破产程序后,管理人是专门机构,负责破产财产的管理、处置和经营,以及根据法院的指定制定和实施破产计划。

我国原来的《企业破产法(试行)》并没有设置管理人制度,只规定了与之相类似的“清算组”制度。

大陆法系关于破产代理和破产管理人的性质有多种学说,各国关于破产代理和破产管理人的性质也有多种学说。

英美法系将信托关系引入破产法,并界定了管理人作为信托关系中受托人的性质。

然而,在任何情况下,破产法的管理人都具有以下特点:第一,独立性。

管理人必须是一个独立的机构,并不受政府的干预。

为了保证管理人的独立性,国外立法均规定,管理人与债务人、债权人之间不应当具有利害关系,管理人的报酬应由法院决定。

第二,专业精神。

第三,充分参与。

第四,职责的明确性。

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破产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

管理人应当列席债权人会议,向债权人会议报告执行情况,回答询问。

俄罗斯破产法主要内容

俄罗斯破产法主要内容

1.调查程序调查程序的期限为7个月。

自仲裁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申请之日起或自仲裁法院作出债权人享有的债权合理的裁定之日起,进入该程序。

进入调查的裁定,由仲裁法院的独任审判员作出。

在此期间仲裁法院指定一名仲裁管理人(临时管理人)负责保全债务人财产、分析债务人的财务状况等。

通过对企业的财务分析,如果认为企业状况有好转可能,仲裁法院可裁定进入优化财务状况或外部调整或和解程序;如负债过多,亏损严重,仲裁法院可以判决确认企业破产并进入破产诉讼程序。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在调查终结后,最多不超过10日内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的职权:(1).通过进入优化财务状况并向仲裁法院提出相应诉求的决定;(2).通过进入外部调整并向仲裁法院提出相应诉求的决定;(3).通过提请仲裁法院确认债务人破产并开始破产诉讼程序的决定;(4).成立债权人委员会,确定债权人委员会的组成人数和职权,选任债权人委员会的成员;(5).确定对行政管理人、外部管理人、破产管理候选人的要求;(6).确定应当向仲裁法院推荐仲裁管理人候选人的自律性组织;(7).从自律性组织委托的登记簿管理人中推选一名登记簿管理人。

债权人会议(1)债权人会议的参加者:破产债权人和被授权机关。

享有表决权。

(2)仲裁管理人负责债权人会议的召开。

(3)债权人会议的特别职权:●通过有关进入财务优化状况、进入外部调整的决定,有关变更财务优化期限、变更外部调整期限的决定;●批准和变更外部调整计划;●批准优化财务状况计划和偿付欠款表;●批准对行政管理人候选人、外部管理人候选人的要求;●向仲裁法院推荐行政管理人候选人、外部管理人候选人、破产管理人候选人,推选自律性组织;●从自律性组织委托的登记簿管理人中,推选一个登记簿管理人;●通过有关签订和解协议的决定;●通过有关仲裁法院确认债务人破产并开始破产程序的决定;●通过有关成立债权人委员会、确定组成人数、选任其成员的决定;●授权债权人委员会通过某些决定的职权;●选任债权人会议的代理人;(4)破产债权人、被授权机关,根据其债权数额占金钱债务债权和交纳强制性付款债权总额的比例(列入债权人债权表的),在债权人会议上享有乡音的表决权数;债权人委员会(1)如破产债权人和被授权机关的总数小于50人,可不成立债权人委员会;(2)债权人委员会的人数:不小于3,不大于11;(3)债权人委员会的成员享有一票表决权;(4)债权人委员会主席从债权人委员会成员中选举;债权人委员会主席债权人委员会("委员会")由债权人会议选举的人员构成,其有如下权力:-召集债权人会议,包括为撤换管理人而召集会议;-要求管理人提供信息;-就管理人的决定和行为向法院提出异议。

一节破产法概述

一节破产法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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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破产法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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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破产与破产法的概念及立法目的 一.破产的概念 二.破产法的概念 三.破产法的立法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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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破产法的立法体例
01
商人破产主义.一般破产主义与折衷主义*
02
职权主义与申请主义
03
清算主义与再建主义
04
惩戒主义与非惩戒主义
第一节 破产程序开始的要件
1
破产程序开始的要件概说
2
破产能力
3
破产原因
4
输入标题
第三节 破产管理人
输入标题
输入标题
输入标题
破产管理人的职责与监督
2
破产管理人的概念与地位
破产管理人的选任
1
4
3
债权申报的规则
第四节 破产债权的申报
债权表的编制与核查
债权申报的概念与特征
第五节 债权人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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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我国破产法的立法概况
新中国成立前的破产法立法概况
新中国成立后的破产法立法概况
<<企业破产法>>的立法概况
01.
02.
03.
04.
第二节 破产程序的启动与运行
单击此处添加文本具体内容,简明扼要地阐述你的观点
第二节 破产申请与受理
破产申请
破产案件的管辖
破产申请的受理
债权人会议制度概述
债权人委员会
债权人会议的组成与运行
第一节 破产财产制度概述
破产财产的概念与性质
破产财产的分类及性质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破产财产的范围
第二节 破产债权.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

破产法具体知识点

破产法具体知识点

破产法具体知识点破产法是一种法律制度,用于管理企业或个人无法清偿其债务的情况。

它提供了一种机制,可以帮助债务人清算其资产以偿还债务,或者在无法偿还债务的情况下重组债务。

破产法涉及许多具体的知识点,下面将逐步介绍这些知识点。

1.破产程序破产程序是指在债务人无法偿还债务时,进行破产清算或重组的一系列程序。

破产程序的第一步是债权申报,即债权人向破产法院申报债权。

然后,法院会指定一位破产管理员来负责管理破产事务。

在清算破产中,债权人会根据其债权比例获得资产的分配,而在重组破产中,债务人和债权人会就一项重组计划达成协议。

2.破产申请破产申请是指债务人向破产法院提出的申请,以宣告自己无法偿还债务。

债务人可以自愿申请破产,也可以在债权人的申请下被迫破产。

破产申请需要提交一份详细的财务报告,以证明债务人无法偿还债务的情况。

法院会审查财务报告,并决定是否接受破产申请。

3.破产清算破产清算是指将债务人的资产变现以偿还债务的过程。

在破产清算中,破产管理员会对债务人的资产进行评估和拍卖。

销售所得将用于按照债权比例偿还债务。

破产清算通常适用于无法进行有效重组的情况,或者债务人没有达成重组协议的情况。

4.破产重组破产重组是指债务人与债权人协商达成的一项重组计划,以重新安排债务的偿还方式。

破产重组的目的是帮助债务人避免清算,保持其业务的运营,并在一定期限内偿还债务。

重组计划可能包括债务减免、债务延期偿还、利率降低等措施。

债权人必须在法院的批准下同意重组计划。

5.破产豁免破产豁免是指法院根据特定条件,免除债务人的一部分或全部债务的裁决。

债务人必须满足法院规定的条件,才能获得破产豁免。

通常情况下,破产豁免只适用于个人破产,而不适用于企业破产。

破产法是一个复杂的领域,涉及许多具体的知识点。

本文介绍了破产程序、破产申请、破产清算、破产重组和破产豁免等知识点。

了解这些知识点对于债务人和债权人来说都非常重要,因为它们可以帮助他们在破产情况下维护自己的权益。

各国关于破产的法律规定(3篇)

各国关于破产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破产是指债务人因无法清偿到期债务,经法定程序宣告破产,由法院指定管理人对其财产进行清算、处理,以偿还债务的行为。

破产制度旨在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同时给予债务人重生的机会。

世界各国关于破产的法律规定各具特色,本文将探讨各国破产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程序、法律责任等方面的规定。

二、破产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1. 公平原则:破产法律制度要求在破产过程中,各方当事人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公平保护。

2. 保护债权人利益原则:破产法律制度强调保护债权人的利益,确保债权人能够从破产程序中获得尽可能多的清偿。

3. 债务人利益保护原则:破产法律制度在保护债权人利益的同时,也关注债务人利益,给予债务人重生的机会。

4. 公共利益原则:破产法律制度旨在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障社会公共利益。

三、各国破产法律制度概述1. 美国美国破产法律制度以《美国破产法》为核心,分为破产重组和破产清算两种程序。

破产重组旨在通过债务人与债权人协商,制定债务重组方案,使债务人得以继续经营;破产清算则是指债务人无力偿还债务,法院指定清算人对其财产进行清算,偿还债权人。

2. 英国英国破产法律制度以《破产法》为核心,分为破产清算和破产管理两种程序。

破产清算是指债务人无力偿还债务,法院指定清算人对其财产进行清算,偿还债权人;破产管理是指债务人无力偿还债务,但具有重整可能性,法院指定管理人对其财产进行管理,以期恢复其偿债能力。

3. 德国德国破产法律制度以《德国破产法》为核心,分为破产清算和破产重整两种程序。

破产清算是指债务人无力偿还债务,法院指定清算人对其财产进行清算,偿还债权人;破产重整是指债务人具有重整可能性,法院指定管理人对其财产进行管理,以期恢复其偿债能力。

4. 日本日本破产法律制度以《日本破产法》为核心,分为破产清算和破产重整两种程序。

破产清算是指债务人无力偿还债务,法院指定清算人对其财产进行清算,偿还债权人;破产重整是指债务人具有重整可能性,法院指定管理人对其财产进行管理,以期恢复其偿债能力。

对跨国破产的相关规定

对跨国破产的相关规定

对跨国破产的相关规定随着全球化的加速推进,跨国公司的数量也在不断增加。

如果跨国公司破产了,将牵涉到多个国家的法律和法规。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各国纷纷出台了相关规定,以确保跨国公司的破产能够被处理得更加有效和公正。

一、跨国公司破产的定义和原则跨国公司破产是指跨国公司因财务原因无法继续运营,需要根据法律程序进行处理的情况。

跨国公司破产的处理原则是公正、透明、高效和合作。

公正原则要求各方应本着诚信和公平的原则进行破产案件处理。

在破产过程中,要遵守法律程序,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透明原则要求破产的程序和结果应该对外公开,保护各方的知情权。

高效原则要求各方应认真履行其职责,严格按照时间节点执行破产程序,确保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

合作原则要求破产程序中各方应相互合作,互相尊重,并积极寻求解决方案。

二、跨国公司破产的国际法律框架跨国公司破产的国际法律框架主要包括以下三种:1.《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跨国公司破产与全球化经济的影响》这个法律框架主要是针对跨国公司破产的法律程序和程序安排展开规定。

该法律框架主要强调破产过程的透明、公正和平等原则,规范破产程序的法律效力、办理程序等。

2.美国联邦法兰克斯汀公司破产法该法律框架是美国破产法的一个组成部分,用于处理跨国公司破产问题。

该法律框架主要强调破产程序的合理性和公正性,在破产过程中注意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保护债务人的知情权和诚信原则。

3.欧盟跨国公司破产规定欧盟的跨国公司破产法规,目的是建立一个跨国公司破产的一般规定,并制定具体破产程序和程序的实施方式。

该规定主要包括跨国公司破产的范围、手续、程序和程序决策等内容。

三、中国跨国公司破产的相关规定中国的跨国公司破产相关规定主要有以下六种:1.《破产法》《破产法》规定了债务人资产状况评估、破产财产管理、清算、债务重整、责任追究、终结破产、跨境破产等多个方面的制度。

跨境破产主要包括外国破产程序的复效、中国对外国破产管理程序的接受、外国破产管理机构在中国的代管等。

俄罗斯破产债权确认制度及其对中国破产法修改的启示

俄罗斯破产债权确认制度及其对中国破产法修改的启示

2019年4月社科纵横Apr ,2019破产债权的确认作为一种司法裁判行为,应当具有司法的职权法定性、程序法定性、裁判权威性的特点。

[1]我国2006年颁布的《企业破产法》确定的“管理人登记造册———债权人会议核查债权———人民法院确认破产债权”的破产债权确认制度,彻底改变了旧破产法确立的由债权人会议审查和确认破产债权的不合理规定,具有一定的科学性。

然而,我国现行破产债权确认制度程序设计上的先天不足,致使司法实践中产生了诸多困惑。

俄罗斯破产债权确认制度与我国有相似之处,即均由审判机关最终确认破产债权,但俄罗斯破产债权确认制度程序设计相对完善,对于完善我国的破产债权确认制度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一、俄罗斯破产债权确认制度的基本内容[1]苏联解体后,俄罗斯共制定过三部破产法。

1992年11月29日,俄罗斯颁布第一部破产法。

后经二次重大破产法改革,俄罗斯又于1998年1月8日、2002年10月26日分别颁布了第二部破产法和第三部破产法。

[2]其中,第三部破产法即《俄罗斯联邦破产法》为俄罗斯现行破产法,也被称为《俄罗斯联邦无支付能力法》。

从立法结构来看,现行俄罗斯破产法将破产程序大体上分为对破产案件的审理阶段、破产调查阶段、优化财务状况阶段、外部调查阶段、破产诉讼阶段五个不同的阶段。

而俄罗斯破产债权确认制度主要规定在破产调查阶段、优化财务状况阶段、外部调查阶段和破产诉讼阶段中。

主要内容包括:(一)破产调查阶段和优化财务状况阶段的破产债权确认程序《俄罗斯联邦破产法》第81条规定,当破产进入优化财务状况阶段以后,对于债权人享有的债权,由仲裁法院根据联邦法律第71条规定的程序进行审理。

而《俄罗斯联邦破产法》第71条规定的程序即为调查阶段破产债权确认程序。

由此可见,《俄罗斯联邦破产法》规定的调查阶段破产债权确认程序与优化财务状况阶段破产债权确认程序基本相同。

唯一不同的是,破产调查阶段和优化财务状况阶段对管理人的称谓各不相同,其中,调查阶段的管理人,称之为临时管理人;优化财务状况阶段的管理人,称之为行政管理人。

企业破产法规

企业破产法规

企业破产法规企业破产是指企业无法清偿其债务,无法继续经营并且需要进行清算或重组的情况。

为了保护企业和债权人的利益,各国都制定了破产法规来规定企业破产的程序和原则。

本文将从破产程序、资产分配和债权保护等方面来探讨企业破产法规。

一、破产程序1. 申请破产企业破产通常需要由企业自愿申请或债权人提起诉讼进行。

企业可以根据其财务状况判断是否需要申请破产,而债权人则可以通过法院提起破产诉讼。

2. 暂停追偿一旦破产申请被受理,法院通常会暂停对企业的债务追偿。

这意味着企业不再需要承担过去欠债的压力,并有时间重新组织和筹集资金。

3. 破产管辖权对于涉及多个司法管辖区的破产案件,法院会确定破产管理机构,并协调各个管辖区的法院和债务人。

4. 破产方案在破产程序中,企业需要制定破产重组计划或清算方案,以确保债权人的权益得到保护。

这些方案通常需要经过债权人的表决,并经法院批准后执行。

二、资产分配在企业破产过程中,资产的分配是非常重要的一部分,它涉及到债权人的权益保护和企业的清偿能力。

1. 优先债权根据破产法规,某些债权可能享有优先权,例如劳动者工资、税款等。

这些债权在资产清偿时将优先得到偿还。

2. 债权人会议在企业破产程序中,债权人会召开债权人会议,讨论并表决破产方案或清算方案。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通常需要法院的批准,并具有约束力。

3. 资产清算如果企业无法进行重组或者重组失败,法院将指定破产管理机构进行企业的资产清算。

在资产清算过程中,所有的资产将被变卖,并且按照优先级进行债权人的偿还。

三、债权保护债权保护是破产法规的重要内容,它保障了债权人在企业破产过程中的合法权益。

1. 债权核查在企业破产程序中,破产管理机构将对债权进行核查,确保债权人的权益受到保护,并排除可能的债权争议。

2. 债权人的表决权债权人通常会根据其债权的大小,获得相应的表决权。

在债权人会议上,债权人可以根据其对破产方案或清算方案的认可程度进行表决。

3. 监督委员会在一些特定的破产案件中,法院可能会成立监督委员会,该委员会由债权人组成,监督破产管理机构的行为,并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破产法及法律规定(3篇)

破产法及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破产法的概述破产法是指调整破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破产法旨在保护债权人、债务人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破产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是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破产法的基本原则1. 公平原则:破产法要求在破产程序中,债权人、债务人以及其他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公平保护。

2. 诚实信用原则:破产法要求破产程序参与各方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有欺诈、隐瞒等行为。

3. 救济原则:破产法旨在通过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清算,实现债权人的债权,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4. 社会责任原则:破产法要求破产程序参与各方承担社会责任,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三、破产法的适用范围破产法适用于以下情形:1.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经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债务人破产。

2. 债务人自愿申请破产的。

3. 债务人经人民法院裁定,被宣告破产的。

四、破产程序1. 破产申请:债权人或债务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

2. 保全措施:人民法院在受理破产申请后,可以采取保全措施,防止债务人财产的流失。

3. 债权申报:债权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4. 债权确认:管理人应当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确认债权。

5. 债务人财产的清算:管理人应当对债务人财产进行清算,包括财产的接管、评估、拍卖等。

6. 债权清偿:管理人应当根据债权确认结果,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7. 破产程序的终结:破产程序结束后,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五、破产法的规定1. 债务人破产时的财产处理:债务人破产时,其财产应当优先清偿破产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等。

2. 债权人的权利:债权人有权参加破产程序,申报债权,要求管理人对其债权进行确认和清偿。

3. 债务人的责任:债务人应当配合管理人进行破产清算,不得擅自处置财产。

4. 管理人的职责:管理人应当负责债务人财产的接管、评估、拍卖等,对债权人的债权进行确认和清偿。

5. 破产程序的期限:破产程序的期限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破产法规定

破产法规定

破产法规定破产法是一种规范国家或地区企业破产程序和相关法律关系的法律体系。

其目的是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促进企业的破产重整或清算,以维护经济的稳定与发展。

破产法的一般原则包括:1.公平原则:破产程序应公平、公正地处理企业债务问题,保护债权人的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2.按需原则:根据企业实际情况,采取相应的破产程序,例如破产重整、破产清算等。

3.保护原则:尽量保护企业的生产经营能力,维持企业的正常运转,最大限度地保护企业的资产和就业岗位。

4.最大化原则:最大化地实现企业债权人的权益,使债权人得到尽可能多的还款。

破产法的主要内容包括:1.破产申报程序:企业在无法偿还债务或处于无力偿债状态下,可以向有关法院或行政机关申请破产。

申请人需提供相关证据,包括企业财务报表、债权债务清单、资产负债表等。

2.债权人会议:依法组织债权人会议,债权人有权决定破产重整或破产清算等方案。

会议决议需达到一定比例的通过才能生效,以保证债权人的权益。

3.破产财产的管理和处置:通过设立破产管理机构或破产管理人,负责管理和处置破产财产。

财产处置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以实现债权人的权益最大化。

4.破产方案的制定与执行:破产重整方案应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和债权人意愿制定,确保企业复苏和债务清偿。

破产清算方案应合理确定破产财产的处置方式,优先偿还债权人的债务。

5.破产程序的监督与审判:破产程序应受到法院和相关监管部门的监督。

法院在破产程序中承担审判职责,维护程序的公正和合法性。

总之,破产法的实施有助于有效处理企业的破产问题,保护债权人的权益。

同时,它也为企业提供了一个重新出发的机会,促进经济的稳定与发展。

国外的个人破产法

国外的个人破产法

国外个人破产法概述一、破产申请与受理在国外,个人破产通常由债务人或债权人向法院提出申请。

债务人或债权人需要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法院提交破产申请书及相关证据材料。

法院在收到申请后,将对申请人的资格、申请材料等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受理破产申请。

二、破产债务与债权人在个人破产中,债务人必须申报其所有的债务,包括但不限于信用卡债务、贷款、商业债务等。

同时,债权人也可以向债务人主张自己的债权。

在破产程序中,债权人可以通过申报债权的方式,向债务人主张自己的权益。

三、破产清偿与重组在个人破产中,债务人通常需要通过破产清算或重组的方式,清偿其债务。

破产清算是指将债务人的财产进行变卖,以清偿其债务。

重组则是指与债权人协商达成一致,通过分期付款、减免债务等方式,清偿债务。

四、破产免责与后果在国外,个人破产并不意味着债务人可以完全免除债务。

在破产程序结束后,债务人需要承担一定的后果。

例如,债务人的信用记录将会受到影响,其消费行为也将受到限制。

此外,债务人还需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例如支付破产费用等。

五、破产程序与监管在个人破产中,法院将会对破产程序进行监管。

法院将会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调查,并对债务人的行为进行监督。

同时,法院还将定期召开听证会,审查破产程序的进展情况,并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处理。

六、特殊情况与豁免规定在个人破产中,也存在一些特殊情况及豁免规定。

例如,对于某些高收入人士或特定职业的人士,其破产条件可能存在一定的豁免规定。

此外,对于某些特定的债务,如赡养费、医疗费用等,也存在一定的豁免规定。

七、法律责任与制裁措施在个人破产中,如果债务人存在欺诈、虚假陈述等行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院将会对债务人的行为进行调查,并对存在问题的债务人采取制裁措施。

例如,法院可以撤销债务人的破产资格,要求债务人自行清偿债务等。

八、破产程序终结与清算在个人破产后,当所有的债务都已经得到清偿或者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已经达成一致的重组协议时,破产程序将会终结。

境外企业破产法律规定(3篇)

境外企业破产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全球化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走出国门,拓展国际市场。

在这个过程中,境外企业破产问题日益凸显。

破产法律制度是各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市场秩序、保护债权人利益、促进经济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对境外企业破产法律规定进行概述,以期为我国企业提供参考。

二、境外企业破产法律制度概述1. 破产法律制度的概念破产法律制度是指国家为规范破产程序,保障债权人、债务人、股东等各方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而制定的法律制度。

破产法律制度主要包括破产申请、破产财产分配、破产清算、破产重整等方面。

2. 境外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特点(1)程序复杂:境外企业破产法律程序较为复杂,涉及多个国家和地区,需要协调不同法律体系。

(2)法律冲突:由于各国法律制度存在差异,境外企业破产过程中可能面临法律冲突问题。

(3)时间长:境外企业破产法律程序繁琐,时间较长,可能影响债权人的利益。

(4)成本高:境外企业破产法律程序涉及多个环节,成本较高。

三、境外企业破产法律规定1. 破产申请(1)申请人资格:境外企业破产申请人包括债权人、债务人、股东等。

债权人是指对破产企业有合法债权的人,债务人是指被申请破产的企业,股东是指破产企业的股东。

(2)申请方式:境外企业破产申请可通过法院、仲裁机构或行政机构提出。

2. 破产财产分配(1)财产范围:破产财产包括破产企业的全部财产,包括动产、不动产、债权、知识产权等。

(2)分配顺序:破产财产分配顺序一般按照以下顺序进行:优先债权、有担保债权、普通债权、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等。

3. 破产清算(1)清算人:清算人由法院指定,负责破产企业的清算工作。

(2)清算程序:清算程序包括资产调查、债权调查、债务清偿、财产分配等。

4. 破产重整(1)重整原因:企业因经营困难,无力清偿到期债务,且具备重整条件的,可以申请破产重整。

(2)重整程序:破产重整程序包括重整申请、重整计划制定、重整计划批准、重整执行等。

破产法的基本知识

破产法的基本知识

破产法的基本知识破产法是一项重要的法律领域,涉及到个人和公司的财务状况出现严重困难时的解决办法。

本文将引导您进入破产法的基本知识,探讨破产程序、破产申请和破产清算等相关内容。

一、破产法概述破产法是一套关于债务不履行情形下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关系的法律规定,以及有关清偿债务的法律程序。

它的目的是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同时为债务人提供解决财务困难的机会。

二、破产程序1.自愿破产自愿破产是指债务人主动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以解决自己无法清偿债务的财务困境。

在自愿破产程序中,债务人需要清楚地呈报其财务状况,并由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协助处理债务。

2.强制破产强制破产是指债权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宣布债务人破产,以保障债权人的利益。

在强制破产程序中,法院将会指派临时管理人对债务人的资产进行暂时管理,并最终确定是否进入破产清算阶段。

三、破产申请1.自愿破产申请条件自愿破产申请的条件因国家而异,但一般需要符合以下要求:(1)债务人无力偿还债务;(2)债务人经过努力无法获得充足的贷款或融资;(3)债权人拒绝债务人的债务重组计划。

2.强制破产申请条件强制破产申请要求具备以下条件:(1)债权人持有债务人的债权;(2)债务人未能按时履行还款义务;(3)债权人能够证明债务人已经实质上破产。

四、破产清算破产清算是破产程序的最后阶段,旨在通过出售债务人的资产来清偿债务。

这一过程由破产管理人负责监督并协助完成。

在破产清算期间,债务人的资产将被评估,然后根据债权人的权益进行拍卖或出售。

出售所得将依据法院的指导进行分配。

五、破产法的优势和限制破产法的实施有其积极意义,包括:(1)提供了债务人矫正财务错误和重新开始的机会;(2)对债权人提供了透明和公平的债务清偿程序;(3)促进了市场经济的稳定和信用体系的建立。

然而,破产法也存在着一些限制:(1)破产程序需要时间和金钱的投入,对债务人和债权人都可能造成一定的损失;(2)破产法并不能解决所有的财务问题,某些特定的债务可能无法通过破产程序清偿;(3)破产程序的效果与国家的法律和司法体系有关,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可采取不同的破产法规定和程序要求。

跨境破产相关内容梳理

跨境破产相关内容梳理

跨境破产相关内容梳理一、概述跨境破产是由于一个破产程序涉及不同法域的实体或财产从而产生管辖权冲突而引发的法律问题。

目前跨境破产的域外效力主要有三个主要原则,普遍性原则(单一性破产理论)、地域性原则(复式破产理论)和折衷原则。

(一)普遍性原则:承认域外破产程序效力。

指在跨国破产中,国际范围内只应该有一个破产宣告,指定一个破产管理人,由一个破产程序来解决针对债务人在国际范围内所有财产的求偿要求,所有债权人必须通过该程序提出申请并获得清偿。

即破产财产应涵盖债务人的位于国内外的所有动产、不动产和其他利益。

(二)地域性原则:不承认域外破产程序效力一国法院作出的破产宣告效力仅限于该国领域内的财产。

任何债务人财产所在地的法院均有权启动破产程序,并对位于本国的财产具有破产管辖权。

同一债务人可能在不同国家被宣告破产。

(三)折衷原则二、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一)破产法第五条:折衷主义。

对于国内破产程序适用普遍性原则,承认国内破产程序的域外效力,债务人位于境内外所有财产均应被纳入国内破产程序中;对于外国破产程序采取修订的普遍性原则,在不违反有关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依照国际条约或互惠原则,国内法院可以承认外国破产程序的域内效力。

——我国承认与协助外国破产程序要件中,互惠原则占重要地位。

事实互惠:申请国与被申请国都要求对方先行给予协助推定互惠:除非申请人所在国的法院存在以互惠为理由拒绝来自被申请过申请的先例,就可以推定为存在互惠关系。

联合国国际贸易委员会1997年通过的《示范法》未将互惠原则作为承认条件,而是将公共政策例外条款作为实质性要件。

(二)对他国破产程序承认的效果:我国目前没有确定模式1.自动救济模式:《示范法》、美国英国澳洲等自动产生冻结或中止涉及债务人资产、权利、义务或法律责任的个别性诉讼、法律程序或执行程序。

2.分离模式:日本针对外国的主要程序,承认裁定的作出并不自动发生任何效果,仅仅意味着获得被救济的适格,法官在作出承认裁定后,依裁量实施具体的救济。

涉外破产法律适用法(2篇)

涉外破产法律适用法(2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速,国际经济贸易活动日益频繁,涉外破产案件也随之增多。

为了解决涉外破产案件中法律冲突问题,我国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破产法律适用法》(以下简称《法律适用法》)。

本文将从《法律适用法》的背景、主要内容、适用范围以及与相关国际公约的比较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法律适用法》的背景1. 全球化背景下,跨国破产案件增多,涉及多个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冲突问题日益突出。

2. 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后,对外开放程度不断提高,涉外经济贸易活动日益活跃,涉外破产案件数量逐年增加。

3.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对涉外破产案件的法律适用规定较为简略,难以满足实践需求。

4. 为维护国家利益,保护债权人、债务人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有必要制定一部专门的涉外破产法律适用法。

三、《法律适用法》的主要内容1. 破产案件的管辖权《法律适用法》规定,涉外破产案件的管辖权按照以下原则确定:(1)债务人住所地法院具有管辖权;(2)破产财产所在地法院具有管辖权;(3)债权人住所地法院具有管辖权;(4)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

2. 破产程序的启动《法律适用法》规定,涉外破产程序的启动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债务人具有破产原因;(2)债权人申请破产;(3)债务人自愿申请破产。

3. 破产财产的认定《法律适用法》规定,破产财产包括以下内容:(1)债务人的全部资产;(2)债务人在破产程序开始前一年内无偿转让的财产;(3)债务人在破产程序开始前一年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的财产;(4)债务人在破产程序开始前一年内以欺诈、胁迫手段取得的财产。

4. 债权人的权利与义务《法律适用法》规定,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的权利与义务包括:(1)申报债权;(2)参与债权人会议;(3)监督破产程序;(4)接受破产财产分配。

5. 破产程序的终止《法律适用法》规定,破产程序终止的情形包括:(1)债务人支付全部债务;(2)债权人接受债务人的和解协议;(3)债务人被宣告破产;(4)其他法定情形。

破产法内容总结范文

破产法内容总结范文

破产法内容总结范文破产法是一项重要的经济法律制度,旨在规范企业或个人的破产程序,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促进社会经济稳定发展。

本文将对破产法的内容进行总结,以便于更好地理解和应用该法律制度。

首先,破产法主要内容包括破产程序和破产财产处置。

破产程序是破产法的核心内容之一,它规定了企业或个人在破产时所需遵循的一系列法律程序。

破产程序的目的是通过合理的程序,确保债权人的权益得到保护,并且尽量实现破产债务的清偿。

在破产程序中,主要包括申请破产、破产负责人的任命、破产财产的查封和清算、债权人会议、破产财产的处置等程序。

这些程序的顺利进行对于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和经济稳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破产财产处置是破产法另一个重要内容,它是指根据破产程序的要求,将破产企业或个人的财产进行清算或转让的过程。

破产财产的处置旨在以最佳方式实现资产价值,尽量偿还债务,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同时,破产财产的处置也需要考虑到社会和经济的整体利益,合理利用和配置有限资源。

其次,破产法还规定了债务人的责任和债权人的权益保护。

破产法明确规定了债务人在破产程序中的义务和责任。

债务人应当如实申报破产财产,配合破产程序的进行,在破产程序中按照法定程序处理财产,以及尽量偿还债务等。

同时,破产法也规定了债务人的权益保护,对于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处罚和限制提供了保障。

破产法对债权人的权益保护也予以重视。

债权人是破产程序中的重要利益相关方,因此破产法确保了债权人的权益得到保护和实现。

债权人可以参加债权人会议,行使表决权等,以确保自己的利益得到充分维护。

同时,在破产财产处置过程中,破产法也规定了债权人的优先权和顺序等,确保债权人有序获得应得的权益。

最后,破产法还涉及到破产手续费用、破产律师和破产审判等内容。

破产手续费用是指发起和进行破产程序所需支付的费用。

在破产财产处置过程中,破产费用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支付,并优先于债务的清偿。

破产律师在破产程序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破产律师具有专业的法律知识和经验,能够为债务人和债权人提供法律咨询和代理服务,确保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

俄罗斯企业破产问题

俄罗斯企业破产问题

俄罗斯企业破产问题
郑士贵
【期刊名称】《管理观察》
【年(卷),期】1997(000)001
【总页数】2页(P8-9)
【作者】郑士贵
【作者单位】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279.5
【相关文献】
1.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施行时尚未审结的企业破产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J],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施行时尚未审结的企业破产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J],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施行时尚未审结的企业破产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J],
4.房地产企业破产重整实务问题研究(三)r——以DZH公司关联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为例 [J], 黄耀;徐淑华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施行时尚未审结的企业破产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J],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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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调查程序
调查程序的期限为7个月。

自仲裁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申请之日起或自仲裁法院作出债权人享有的债权合理的裁定之日起,进入该程序。

进入调查的裁定,由仲裁法院的独任审判员作出。

在此期间仲裁法院指定一名仲裁管理人(临时管理人)负责保全债务人财产、分析债务人的财务状况等。

通过对企业的财务分析,如果认为企业状况有好转可能,仲裁法院可裁定进入优化财务状况或外部调整或和解程序;如负债过多,亏损严重,仲裁法院可以判决确认企业破产并进入破产诉讼程序。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在调查终结后,最多不超过10日内召开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的职权:
(1).通过进入优化财务状况并向仲裁法院提出相应诉求的决定;
(2).通过进入外部调整并向仲裁法院提出相应诉求的决定;
(3).通过提请仲裁法院确认债务人破产并开始破产诉讼程序的决定;
(4).成立债权人委员会,确定债权人委员会的组成人数和职权,选任债权人委员会的成员;
(5).确定对行政管理人、外部管理人、破产管理候选人的要求;
(6).确定应当向仲裁法院推荐仲裁管理人候选人的自律性组织;
(7).从自律性组织委托的登记簿管理人中推选一名登记簿管理人。

债权人会议
(1)债权人会议的参加者:破产债权人和被授权机关。

享有表决权。

(2)仲裁管理人负责债权人会议的召开。

(3)债权人会议的特别职权:
●通过有关进入财务优化状况、进入外部调整的决定,有关变更财务优化
期限、变更外部调整期限的决定;
●批准和变更外部调整计划;
●批准优化财务状况计划和偿付欠款表;
●批准对行政管理人候选人、外部管理人候选人的要求;
●向仲裁法院推荐行政管理人候选人、外部管理人候选人、破产管理人候
选人,推选自律性组织;
●从自律性组织委托的登记簿管理人中,推选一个登记簿管理人;
●通过有关签订和解协议的决定;
●通过有关仲裁法院确认债务人破产并开始破产程序的决定;
●通过有关成立债权人委员会、确定组成人数、选任其成员的决定;
●授权债权人委员会通过某些决定的职权;
●选任债权人会议的代理人;
(4)破产债权人、被授权机关,根据其债权数额占金钱债务债权和交纳强制性付款债权总额的比例(列入债权人债权表的),在债权人会议上享有乡音的表决权数;
债权人委员会
(1)如破产债权人和被授权机关的总数小于50人,可不成立债权人委员会;
(2)债权人委员会的人数:不小于3,不大于11;
(3)债权人委员会的成员享有一票表决权;
(4)债权人委员会主席从债权人委员会成员中选举;
债权人委员会主席
债权人委员会("委员会")由债权人会议选举的人员构成,其有如下权力:
-召集债权人会议,包括为撤换管理人而召集会议;
-要求管理人提供信息;
-就管理人的决定和行为向法院提出异议。

债权人委员会的主席通常就委员会的工作进行组织,例如为会议确定日期、提议会议日程、签署委员会会议记录,等等;
尽管委员会主席与其他委员比较而言并不拥有特定权力和特权(例如没有追加一票或决定性票的权力) ,但是中国重汽的官员成为委员会主席的有利之处是中国重汽可以密切地监管委员会的行动和决定。

弊端则是,如果中国重汽的官员成为委员会主席,则将不可避免地会增加中国重汽为准备委员会文件而发生额外开支。

2. 优化财务状况(财务整顿)
如企业存在恢复支付能力的实际可能性,则需进入该程序
由仲裁法院根据债权人会议作出的决定予以进入该程序。

进入财务优化状况裁定的同时,仲裁法院批准行政管理人。

优化财务状况的期限不得超过2年。

在该程序中,仲裁法院指定一名仲裁管理人(行政管理人)负责编制债权人债权表等相关事宜,但不直接管理该企业。

3.外部调整
外部调整的期限不得超过18个月,可延长6个月。

优化财务状况界定期满后,如债务人存在恢复支付能力的可能性,则进入此程序。

在此程序中,企业不向债权人偿还债务,债权人也无权向该企业追索债务,债权债务处于自动中止状态。

由仲裁法院根据债权人会议作出的决定予以进入该程序。

仲裁法院指定一名仲裁管理人(外部管理人)直接管理企业,并负责制定外部调整计划,破产公司的管理层中止其管理职能。

优化财务状况和外部调整的总期限,不得超过2年。

自进入优化财务状况之日起,至仲裁法院审理有关进入外部调整之日止,如果超过了18个月,仲裁法院
不可以做出进入外部调整的裁定。

一旦进入外部管理阶段,道路建设公司目前的管理层将无法行使管理权利。

因此,外部管理人可能得以通过旧道路建设公司破产之前进行的交易提出异议的途径,追回道路建设公司违法处置的资产(如能证明)。

外部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外部调整计划处分债务人财产,并受到本联邦法律规定的限制;
2.以债务人名义签订和解协议;
3.根据破产法第102条,拒绝履行债务人签订的合同;
4.对债务人违反本联邦法律所规定的要求签订或履行的交易和决定,以本人名
义,提请仲裁法院确认债务人签订或履行的上述交易和决定无效。

5. 接受管理债务人财产,并对其进行盘点造册;
6. 拟定外部调整计划,并提交债权人会议批准;
7. 进行会计核算、财务核算、统计核算,并编制报表;
8. 在规定的期限内,对债权人想债务人申报的债权提出异议;
9. 采取措施追索对债务人拖欠的欠款;
10.根据破产法规定的程序和条件,落实外部调整计划规定的措施;
4. 破产诉讼程序
破产诉讼程序期限为1年,可延长6个月。

仲裁法院指定仲裁管理人(破产管理人)负责对企业财务进行盘点、评估、变、并按照法定的清偿程序进行破产分配。

进入破产诉讼程序并非必然导致企业关闭,如果出现可以恢复债务人支付能力的情形,仲裁法院可以裁定转入优化财务状况程序或外部调整程序。

按下列顺序清偿债权人债权:
(1)债务人对其承担生活或健康损害赔偿责任的公民的债权,按相应时间折算应付款,并且赔偿所造成的精神损害
(2)支付根据劳动合同工作的工人的退休金和工资,以及支付著作权酬金
(3)与其他债权人的结算
有债务人财产抵押担保的债权人债权,优先于其他债权人,由抵押物的价值进行清偿。

5. 和解程序
俄罗斯破产法中没有明确规定其期限,实践中一般为3到5年。

和解协议由仲裁法院予以批准。

出师表
两汉:诸葛亮
先帝创业未半而中道崩殂,今天下三分,益州疲弊,此诚危急存亡之秋也。

然侍卫之臣不懈于内,忠志之士忘身于外者,盖追先帝之殊遇,欲报之于陛下也。

诚宜开张圣听,以光先帝遗德,恢弘志士之气,不宜妄自菲薄,引喻失义,以塞忠谏之路也。

宫中府中,俱为一体;陟罚臧否,不宜异同。

若有作奸犯科及为忠善者,宜付有司论其刑赏,以昭陛下平明之理;不宜偏私,使内外异法也。

侍中、侍郎郭攸之、费祎、董允等,此皆良实,志虑忠纯,是以先帝简拔以遗陛下:愚以为宫中之事,事无大小,悉以咨之,然后施行,必能裨补阙漏,有所广益。

将军向宠,性行淑均,晓畅军事,试用于昔日,先帝称之曰“能”,是以众议举宠为督:愚以为营中之事,悉以咨之,必能使行阵和睦,优劣得所。

亲贤臣,远小人,此先汉所以兴隆也;亲小人,远贤臣,此后汉所以倾颓也。

先帝在时,每与臣论此事,未尝不叹息痛恨于桓、灵也。

侍中、尚书、长史、参军,此悉贞良死节之臣,愿陛下亲之、信之,则汉室之隆,可计日而待也。

臣本布衣,躬耕于南阳,苟全性命于乱世,不求闻达于诸侯。

先帝不以臣卑鄙,猥自枉屈,三顾臣于草庐之中,咨臣以当世之事,由是感激,遂许先帝以驱驰。

后值倾覆,受任于败军之际,奉命于危难之间,尔来二十有一年矣。

先帝知臣谨慎,故临崩寄臣以大事也。

受命以来,夙夜忧叹,恐托付不效,以伤先帝之明;故五月渡泸,深入不毛。

今南方已定,兵甲已足,当奖率三军,北定中原,庶竭驽钝,攘除奸凶,兴复汉室,还于旧都。

此臣所以报先帝而忠陛下之职分也。

至于斟酌损益,进尽忠言,则攸之、祎、允之任也。

愿陛下托臣以讨贼兴复之效,不效,则治臣之罪,以告先帝之灵。

若无兴德之言,则责攸之、祎、允等之慢,以彰其咎;陛下亦宜自谋,以咨诹善道,察纳雅言,深追先帝遗诏。

臣不胜受恩感激。

今当远离,临表涕零,不知所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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