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个人破产法主要内容
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的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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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2022年大学生创新创业计划项目 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的构建 基于深圳市试点的样本分析 (202210225559)㊂作者简介:林欣宇,女,汉族,福建福州人,研究方向为法学;郑中炜,女,汉族,四川凉山人,研究方向为法学(通讯作者);丁亮,女,汉族,法学博士,东北林业大学文法学院副教授㊁硕士生导师,研究方向为民商法(指导教师)㊂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的构建基于深圳市试点的样本分析林欣宇㊀郑中炜㊀丁㊀亮(东北林业大学,黑龙江哈尔滨150040)摘㊀要:深圳是我国首个个人破产试点地区,实践着首部地方性个人破产制度,其经验将会为全国立法提供重要借鉴㊂在对深圳的案例进行样本分析的基础上,认为可以借鉴其豁免财产制度㊁个人破产免责制度等优秀经验,同时也发现实践中存在准入制度不合理㊁重复申请及公开制度存在缺陷等不足㊂在此基础上,需要通过健全准入制度㊁建立程序转化制度㊁前置和解程序和完善个人破产信息公开制度等途径在全国个人破产制度立法与实施中弥补不足㊂关键词:个人破产;破产程序;个人破产制度中图分类号:F23㊀㊀㊀㊀㊀文献标识码:A㊀㊀㊀㊀㊀㊀doi:10.19311/ki.1672-3198.2023.09.0430㊀引言债务伴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而存在,它与国民经济息息相关,是保证社会经济生活联系的重要链条之一㊂在英国亨利八世时期,世界第一部个人破产法案‘1542年破产法“出台,成为现代个人破产制度的肇端㊂而后在19世纪,随着西方不断对外扩张,其法律制度也不断向东方传播,使得个人破产制度取得空间上的发展㊂直至今日,各国在实践中不断完善立法内容,最终确立了现代化个人破产制度,成为了现代法律体系不可或缺的部分㊂然而,我国在2007年出台‘企业破产法“时并未设立个人破产制度,虽然现在出台了相关的政策性文件,但仍然没有适用于全国的法律法规㊂而在司法实践中,个人商行为普遍化以及消费信贷种类与数额的激增,致使个人的负债率不断增加,尤其是在疫情的冲击下,许多个人债台高筑,却无法通过合理的市场退出途径来救济自己,在现实需求下建立个人破产法的呼声越来越强烈㊂令人欣慰的是,我国开始重视个人破产的作用,积极主动出台国家层面的政策性文件,并且在其指导之下全国有多个地区开展构建个人破产制度的有益探索,其中最为重要的是深圳试点㊂2020年8月26日‘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下文简称为‘深圳破产条例“)审议通过,2021年3月1日实行后的第一个月内,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收到了260件个人破产申请㊂(参见‘深圳个人破产条例实施首月共收260件申请,8宗已启动审查程序“.载深圳新闻网. /news /content /mb /2021-04/12/content _24124263.htm)虽然这是一个地区性的探索,但可以通过深圳试点的实践经验探索一条适合全国的个人退出市场的道路,而‘深圳破产条例“作为首部探索个人破产的地方性法规,对构建全国个人破产制度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㊂所以,研究深圳试点和‘深圳破产条例“对全国层面立法是必要的㊂故本文在现有研究的基础上,结合对深圳试点的案例的实证研究,恰当地提出创新的立法建议,为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立法提出参考㊂1㊀深圳个人破产案件之实证研究1.1㊀数据统计与法律文书梳理(1)数据统计㊂笔者统计了截止至2022年8月5日深圳个人破产案件信息网显示的已经立案的案件,共172件,其中161件为公开案件,11件为不公开案件㊂由于网站自身存在缺陷,外部人员无法获知具体情况,不排除有案件未录入或录入错误,因此上述情形不在本文的研究范围㊂根据数据整理,本文得到以下特征:首先,在161件公开案件中,有102件结案,59件未结案,结案的数量接近未结案的两倍,占63%,可见结案的效率还是较高的㊂图1㊀公开案件结案率其次,将172件案件根据申请审查㊁清算㊁重整㊁和解㊁免责审查㊁上诉六类程序进行分类,其中申请审查案件有121个,清算案件有10个,重整案件有38个,和解案件有3个,无免责申请审查案件与上诉案件(如图2所示)㊂显然可见,申请审查案件占比最大,约为70%;重整案件其次,约占22%;破产清算案件约占6%;和解案件占2%㊂说明在司法实践中,重整程序具有重要地位,而和解程序最少人选择㊂图2㊀样本分类统计此外,申请审查的案件较多,有121件,但通过审查的却比较少,仅有51件,未超过半数,占比如图3所示㊂可见申请个人破产的条件还是较为严格,对申请的审查也较为严苛,通过审查的比例仅有1ʒ1.37㊂图3㊀通过审查率(2)法律文书梳理㊂通过对深圳个人破产信息网的检索发现,有公开文书的案件约占案件总数的51%,可供进行具体研究㊂由于网站成立时间较短,运营尚不成熟,有部分案件虽记录在案,但却缺少文书,因需要对公开文书进行归纳分析,因此没有文书的案件不在本文的研究范围内㊂经过梳理可以得出以下结论:首先,申请破产的主体大部分为个体工商户或是经营中小企业的个人,因其自身资金和技术力量较为薄弱,易受到风险市场的冲击,常发生资不抵债的情形㊂其次,大部分债务人的债务都在百万以上㊂这反映了个人在背负大额债务无法偿还的情况下,确有迫切的破产需求㊂在巨大的经济压力下,如果没有个人破产作为其退出市场的途径,债务人将难以维持正常生活㊂此外,从陈杏文(参见(2021)粤03破512号(个18))等案件分析中止执行的裁定书可以得出,在个人破产的案件中,执行程序和个人破产程序实现了衔接㊂如果个人在执行阶段无力偿还债务,可以在申请破产后,中止执行程序直接进入个人破产程序㊂最后,对张瑞芳㊁李海(参见(2021)粤03破233号(个4)㊁(2021)粤03破231号(个2))等适用和解程序的案件进行分析可以发现,和解的成功率较低,债务人与债权人很难在和解协议上达成一致㊂一般来说,个人债务在进入破产前,大多经过执行程序,而往往在执行阶段没有达成和解的双方,在个人破产阶段更难以达成和解,导致和解案件成功率都很低㊂1.2㊀深圳试点经验分析1.2.1㊀成功经验分析深圳作为个人破产制度的先行试点,其中合理的制度尝试可以作为全国个人破产法构建的参考㊂(1)豁免财产制度㊂个人财产豁免制度是重要组成部分,在保障债权人利益的情况下,起到维系债务人的基本生活的作用㊂根据‘深圳破产条例“的第三十六条,可将豁免财产的范围分为三类,即保障债务人及其供养亲属基本生活的财产㊁帮助债务人继续发展的财产以及具有人身属性的财产㊂除此之外,还包括一个兜底性条款,即其他根据法律法规或公序良俗不用于清偿债务的财产㊂并不是所有上述范围的财产都可以得到豁免,如果上述财产价值较大,不用于清偿债务违反公序良俗则不能豁免㊂‘深圳破产条例“中还规定了豁免财产的价值不得超过20万,以及需要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等程序㊂这些规定较为全面,考虑到了债务人的生活需要,在人性化的同时也坚持了必要性原则,严格地控制豁免财产,预防了恶意逃避债务,平衡双方之间的利益㊂‘深圳破产条例“中豁免财产的范围虽受到当地经济水平的影响,但大方向是值得在制定全国个人破产法时加以借鉴的㊂(2)个人破产免责制度㊂‘深圳破产条例“的免责程序分为五个部分㊂第一,考察期㊂只有在考察期届满才可以申请免责㊂债务人清偿的债务越多,则考察期也会逐步缩短,这将大大激励债务人尽早还清债务㊂第二,债务人申请㊂由于我国财产登记制度与个人征信系统还未成熟,所以不能像其他国家一样自动免责,需要债务人自行向法院申请,法院不得依职权启动程序㊂第三,法院审理㊂在债务人申请免责后,管理人应当对债务人的情况进行调查,征询相关人员与部门的建议,并向法院出具书面报告,在此基础上法院裁定是否免除未清偿的债务㊂第四,债权人与债务人异议㊂当裁定结果送达时,债权人可以对免除裁定提出异议,债务人可以对不免除裁定提起异议㊂第五,撤销免除裁定,当债权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发现债务人通过欺诈手段免除未清偿债务,可以申请法院撤销裁定㊂免责制度对债务人的重生有着很大作用,通过考察期的相应减免,激励债务人尽早还债,也尽早让债权人的权利得到实现㊂1.2.2㊀深圳实践之不足之处深圳作为国家个人破产的先行试点区域,具有较强的突破色彩,但其中仍然存在着不足之处,需要后续在全国个人破产立法的构建中加以完善㊂(1)准入制度设置不合理㊂在司法实践中,个人破产申请审查的案件数量很大,但通过审查真正进入破产程序的案件占比较小㊂据深圳市中院破产法庭庭长曹启选介绍,截至7月16日,个人破产综合应用系统 深破茧 共收到了615件申请,而其中有200多宗申请因不符合条例相关规定被做退回处理(‘只有 诚实而不幸 的债务人才能得到个人破产制度的保护“,载金羊网:/2021 -07/20/content_40150305.htm㊂),其中包括因为主体资格的限制不合理而未通过审查㊂‘深圳破产条例“第二条提到,自然人申请破产的原因是由于生产经营㊁生活消费导致丧失清偿债务的能力或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㊂该规定尚不规范,存在以下两个漏洞:第一,生产经营与生活消费不足以涵盖所有的破产原因㊂在生产经营与生活消费以外,例如不可抗力㊁丧失劳动能力等,也是同样值得个人破产制度保护的,但条例就简单地将申请破产的原因限制在生产经营与生活消费这两点上,有失偏颇㊂第二,并不是所有因生活消费引起的无法清偿的债务都应该被纳入破产理由中㊂生活消费多种多样,其中也包含着过度投机消费㊁恶意消费以及超过自身水平的奢侈消费等,而对于这种恶意的生活消费,则不应该成为申请个人破产的理由㊂否则,某些债务人将为了达到申请要求而进行恶意消费,或者将个人破产作为退路而从一开始就不加节制地消费,这并不符合个人破产制度的立法目的㊂(2)重复申请造成司法资源浪费㊂在对公开文书的研究过程中,存在一个人就同样的破产理由多次提出申请的问题,该情况较多出现在和解失败后㊂在个人破产的司法实践中,适用和解程序的案件成功率很低,因为大部分案件经过执行,而在执行阶段难以和解的当事人,在进入破产和解程序时往往也难以和解㊂在这种情况下,和解程序被终结,因此未真正解决债务人无法清偿的问题,为了寻求其他的解决途径,债务人只能再次申请进入别的破产程序,从而导致了重复申请率高,浪费有限的司法资源㊂在后续的全国立法中,应该重视重复申请的问题,优化和解程序,使得有限的司法资源能够良性循环㊂(3)个人破产公开制度有缺陷㊂深圳个人破产信息网作为目前可供查询个人破产状况的官方网站,在对其所有案件进行统计后发现,截止至2022年8月5日,已经立案的案件共有172件,其中161件为公开案件,11件为不公开案件㊂但是,据深圳市中院破产法庭庭长曹启选介绍,截至7月16日,个人破产综合应用系统 深破茧 共收到了615件申请㊂两者所统计的数据相去甚远,说明深圳个人破产信息网还存在着录入不全㊁文书不全的问题,其网站本身还存在着较大的缺陷㊂因此,个人破产公开制度还有待完善㊂2㊀构建我国个人破产制度之法律建议2.1㊀实体制度的构建(1)健全准入制度㊂受国情影响,我国的个人破产制度应采用严格主义,但通过实证研究,‘深圳破产条例“的准入条件还存在缺陷与模糊之处,可通过以下途径予以解决:第一,采取列举与概括的方式,完善破产理由㊂在 因生产经营,生活消费 之后加上 重大变故 ,重大变故包含不可抗力㊁情势变更及丧失劳动力等特殊情况导致丧失清偿能力或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同时保留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为实践中多样的破产原因进行兜底㊂第二,对 生活消费 进行限缩㊂将其改为 正常的生活消费 ,同时通过法条或司法解释,根据当地一般家庭平均消费水平来判断何为正常,防止因恶意消费与奢侈消费而适用破产㊂同时‘深圳破产条例“第二条规定的 丧失清偿能力 较为模糊,笔者认为可以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的第四条,但笔者认为 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员负责管理财产从而无法清偿债务 的情况应当排除在外,因为个人破产制度的目的是保护 诚实而不幸 的债务人,意味着主观上要具有偿还债务的积极性,而下落不明的人缺乏此种性质,同时不排除存在逃避债务的情况,所以暂不考虑㊂(2)建立个人破产程序转化制度㊂‘深圳破产条例“中关于个人破产程序采取三程序并存的模式,从实证研究中可以发现个人破产重整程序在实践中运用的比例最大,其次为个人破产清算,最后为个人破产和解㊂从程序达到的效果来看,重整是考虑债务人现有财产与未来预期收入,制作重整计划,通过积极的预防破产机制,平衡多方利益㊂和解则着眼于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协商,延缓债务履行期限,减少偿还金额㊂清算是通过对全部财产的强制执行,在债权人中公平分配㊂在这三种程序中,可将重整与和解归纳为预防型破产机制,而清算则属于清算型破产机制,从上述内容可得,重整与和解程序更加注重债权人与债务人的自由意志,通过双方协商,在救济债务人的同时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㊂同时,从社会层面来说,预防型破产机制对社会产生的动荡更小,通过重整与清算的试水能够促进清算程序的推广㊂而个人破产制度不仅在于救济债务人,还应当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这一立法目的与每个程序达成的法律效果,笔者认为,三程序的地位应呈递进关系,即重整比和解重要,和解比清算重要㊂同时,通过重整与和解程序尽量避免清算程序的适用,这一理念应成为立法的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㊂‘深圳破产条例“规定了三个程序的转化制度,清算程序可以转化为重整程序(参见‘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第107条: 在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债权人对债务人的破产清算申请后至裁定宣告破产前,债务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㊂人民法院认为符合重整受理条件的,应当裁定转入重整程序㊂ ),重整与清算程序也可以转化为和解程序(参见‘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第134条: 在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清算申请后㊁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㊂人民法院认为有和解可能的,应当自收到和解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裁定转入和解程序㊂ )㊂笔者认为,结合上述理念,可以在‘深圳破产条例“规定的基础上加以完善㊂首先,关于清算转入重整,除了‘深圳破产条例“中规定的债务人申请,还可以由法院主动建议,即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发现符合重整的申请条件,主动提出程序转化的建议,如果是债务人申请的清算,只需征求债务人的同意即可转入重整程序㊂如果是债权人申请的清算,则需要取得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同意才能转入重整㊂其次,关于两程序转入和解,则可延续‘深圳破产条例“第134条的相关规定㊂最后,可以借鉴美国的‘破产滥用防止及消费者保护法“,以个人财产登记制度㊁信贷系统及征信制度为数据来源,在申请审查时引入收入测评机制,如果存在未来收入可清偿一定债务,则建议债务人选择重整程序,如不采纳可以驳回其清算申请㊂通过完善程序的转化制度,在找寻债务人与债权人利益天平的同时,减少重复申请的情况,节约司法资源㊂2.2㊀程序制度构建在实践中申请人在庭内适用和解程序失败后发现自身的问题没有得到解决,只能再次申请进入别的破产程序,从而导致了案件重复申请率高,浪费有限的司法资源㊂为了优化该不足,笔者认为我国和解程序的设置可以借鉴德国立法,将其予以前置处理,只有在庭外协商失败并出具专门机构开出的失败证明后才能进入正式的破产程序之中㊂2.2.1㊀设立和解前置程序和解前置主义是指在个人破产立法中将法庭外债务清理程序作为债务人启动破产程序的前提条件,德国则是和解前置主义立法的典型代表㊂德国对法庭内的标准程序和法庭外的债务清理程序都规定了和解,且提起重整和清算程序都必须以和解失败为前提条件,如德国‘支付不能法“第305条规定,债务人在诉讼时应提交6个月内与债权人协商偿还未达成一致意见的证据㊂根据德国对于个人破产的相关规定,司法外破产和解是消费者司法破产的强制程序,消费者必须在申请破产程序前的6个月之内,由各州符合法律规定的机构或人员组织进行过法庭外的和解,如果想要启动正式的破产程序,还需要提交诉讼外和解失败的证明材料㊂目前‘深圳破产条例“采取的是当事人任意选择但又附加一定条件的多轨并行程序模式,这虽然给予了破产人较大的自由选择权,但往往会导致个人破产案件在筛选尚不到位的情况下直接进入庭内的正式程序,从而对法院造成较大的压力㊂因此,笔者建议结合国情借鉴德国立法,将法庭外个人债务清理程序作为前置程序,即在破产专门机构的主持下,双方进行协商,为债务人制定债务清偿计划,最终促成双方达成和解,实现利益最大化,同时为了确保法律的强制执行力,在双方都同意破产专门机构制定的和解计划并达成了协议的情况下,则需要双方持和解协议至法院确认;若在该阶段无法达成和解,那么在法院庭内立案申请时则需出具破产专门机构开出的和解失败证明,作为正式破产程序的必要启动条件,而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和机构提供的调解失败报告,建议破产当事人选择适用的程序,以降低案件的重复申请率㊂2.2.2㊀单设个人破产专门机构在个人破产制度的实施中,不能仅仅只依靠庭内正式程序的运行,为了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笔者建议可以设置一个破产行政管理机构与法院相衔接,即上文所提的破产专门机构,如‘深圳破产条例“中设置的破产事务管理署㊂该机构应当与行使审判权能的司法机关相区分,专属于行政机关,具有相应的行政管理权能,包括调查权以及处罚权,负责庭外债务清理的权力等㊂最重要的是,应该赋予破产行政管理机构专门负责庭前和解程序的权力 在破产人想要进入法院诉讼阶段之前,必须经过破产行政管理机构主持下的和解程序㊂无论如何,只要破产人有进入法院诉讼阶段的需求,必须要经过破产行政管理机构的和解程序,这样更好地实现破产审判权与破产管理权的分离,使破产行政管理机构的工作与法院的庭内破产程序相衔接,在庭外债务清理阶段对个人破产案件进行有效的筛选和过滤,从而减轻法院的办案压力㊂2.3㊀个人破产信息公开制度构建在使用深圳个人破产信息网时,笔者发现其作为目前收录深圳试点个人破产案件的唯一公开平台,存在案件文书收录不全,公开数量和实际立案数量不符等缺陷㊂为了解决这种不足,笔者认为应该依托计算机技术和大数据对网站的运行进行优化㊂与此同时,还应该对案件及时上传作出相应的规定以及对懈怠行为的监督㊂在法院内,可以采取内部监督和上下级监督相结合,促使负责上传的人员及时更新案件;在外部来说,破产行政管理机构也可以定期对该网站予以审查和监督,如有基金项目:广东省本科高校省一流专业建设 行政管理 (F22MJ02JY )㊂作者简介:汪玉叶(1986-),女,湖北天门人,澳门科技大学可持续发展研究所在读博士研究生,广州新华学院讲师,研究方向:区域经济㊁地方政府与区域治理㊂较大缺陷,及时反映给法院解决;对于公众来说,同样可以进行监督,如发现网站信息公开不全,可以依托破产行政管理平台予以反映或是投诉,督促法院更新案件㊂通过多方监督,依托计算机技术维护信息公开平台,更好地完善个人破产信息公开制度㊂3㊀结语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个人破产制度是一项大工程,它的制定与运行要与国内法紧密相联,既要借鉴国外优秀的法律经验,又要结合国情,扎根于深圳与温州等试点的实践,建立符合我国文化与实际的个人破产制度才是经济发展的长久之策㊂为了提高司法效率,弥补试点中出现的不足,我国可以完善准入制度,引入庭前和解措施,通过完善制度促进信息公开,保障个人破产制度在全国范围内的运行㊂参考文献[1]徐阳光.个人破产免责的理论基础与规范构建[J ].中国法学,2021,(04).[2]沈芳君.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司法探索与个人破产立法设想 以浙江省为主要视角[J ].法治研究,2021,(06).[3]汤维建.制定我国‘个人破产法“的利弊分析及立法对策[J ].甘肃政法大学学报,2021,(06).[4]张善斌,钱宁.个人破产热点的冷思考 以立法条件的考量为中心[J ].法学家,2021,(06).[5]李宏伟.我国构建个人破产制度的现实困境与法治对策[J ].中州学刊,2019,(11).[6]廖嘉诚.中国个人破产制度的准入规范研究 兼议‘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之完善[J ].太原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22,23(01).[7]李飞.我国个人破产制度构建的理论展开 以‘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为参照[J ].投资研究,2021,40(03).[8]贺丹.个人破产免责的中国模式探究 一个国际比较的视角[J ].中国法律评论,2021,42(06).[9]颜卉.我国个人破产程序设置的模式选择[J ].甘肃社会科学,2021,(02).[10]刘冰.我国个人破产免责制度的构建[J ].法商研究,2022,39(05).财政转移支付对资源枯竭城市产业升级的影响基于双重差分方法的验证汪玉叶1,2(1.澳门科技大学可持续发展研究所,澳门999078;2.广州新华学院,广东广州510520)摘㊀要:为实现资源开发与城市发展的协调统一,中央专门针对资源枯竭型城市设立财政转移支付㊂探讨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的效果,评估财政转移支付政策效果具有现实意义㊂本文利用双重差分方法系统评估了被中央列入转移支付的资源枯竭城市的产业结构升级政策效应㊂研究发现中央的财政转移支付对当地的对产业结构升级并没有产生显著的促进作用,特别是对北方城市和小城市来的产业升级来说有着明显的负效应㊂关键词:财政转移支付;资源枯竭型城市,双重差分法中图分类号:F23㊀㊀㊀㊀㊀文献标识码:A㊀㊀㊀㊀㊀㊀doi:10.19311/ki.1672-3198.2023.09.0440㊀引言资源型城市对我国的工业发展的过程起到了举重轻重的作用,但是资源有些时候并不总是带来发展,甚至有一些城市,往往陷入 资源诅咒 ㊂早在2001年开始,中央政府就开始着手资源枯竭型城市经济转型㊂中央财政在2007年起对69个资源枯竭型城市设立针对性财政转移支付㊂根据财政部的数据显示:截止到2020年,累计安排资金约2100亿元(人民币)㊂财政转移支付在地方财政支出中占有越来越重要的比重,本文旨在探讨这项带有补偿性质的政策能否帮助这些城市摆脱 资源诅咒 ,进入健康循环的产业发展㊂1㊀文献回顾伴随着国外学者的理论和实践的探讨,对资源枯竭型城市进行政府转移支付最近已成为防止资源型城市严重衰退的重要政策选择㊂Boex 认为转移支付的收入效应具有平衡下级政府收入差异的功能,引导地方的行为,鼓励他们提高行政绩效㊂也有研究指出合理的转移。
深圳市个人破产法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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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个人破产法主要内容根据任务名称要求,本文将介绍深圳市个人破产法的主要内容。
深圳市个人破产法是为解决个人破产问题而制定的法律,旨在保护个人债务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深圳市个人破产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适用范围深圳市个人破产法适用于深圳市范围内的个人债务人。
个人债务人是指自然人及其他组织对其负有清偿义务的自然人。
这些债务可能来自个人消费贷款、信用卡债务、医疗费用等。
二、破产程序个人破产程序是指个人债务人无力偿还债务,申请进入破产程序并由法院进行管理和审判的一系列程序。
深圳市个人破产法规定了破产法院的职权和程序,并确定了个人破产的各个阶段和相关程序的具体规则。
个人破产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阶段:1. 申请阶段:个人债务人需要向破产法院提交破产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据和材料。
2. 破产财产管理阶段:破产法院根据申请情况决定是否立即冻结个人财产,并指定破产管理人进行财产管理和清算。
3. 破产清偿阶段:破产法院根据破产债务人的资产和债务情况,制定破产清偿计划,确定债务清偿顺序和方式。
4. 结束阶段:当个人债务人根据破产清偿计划完成清偿义务后,破产程序终止。
三、财产分配顺序根据深圳市个人破产法,个人债务人的财产分配顺序是由法院根据破产清偿计划确定的。
按照一般规定,个人债务人的财产分配顺序如下:1. 破产费用及清偿费用:包括破产程序费用、法院费用和破产管理人费用等。
3. 工资、劳务报酬、赡养费和抚恤金。
4. 其他个人债务人财产。
四、破产豁免深圳市个人破产法规定,个人债务人在完成破产清偿计划后,有可能获得破产豁免。
破产豁免是指法院通过判决或决定,免除个人债务人在特定范围内清偿债务的义务。
根据深圳市个人破产法,破产豁免适用于以下情况:1. 个人债务人通过破产清偿计划清偿了全部或部分债务后,经法院决定免除其剩余债务;2. 个人债务人在特定范围内进行债务重组,并按照债务重组协议进行清偿后,经法院决定免除其剩余债务。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管理人分级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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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管理人分级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3.05.23•【字号】深中法发[2013]3号•【施行日期】2013.05.23•【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刑事犯罪侦查正文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管理人分级管理办法》的通知(2013年5月23日深中法发[2013] 3号)各区人民法院、中院各部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管理人分级管理办法》已经中院审判委员会民专会2013年第7次会议讨论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相关部门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
执行情况和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中院公司清算和破产审判庭。
特此通知。
附: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管理人分级管理办法(2013年5月16日本院审判委员会民专会2013年第7次会议通过)为完善管理人运行机制,促进管理人队伍的健康发展,保障破产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等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院对管理人名册中的社会中介机构实行分级管理。
管理人名册中的社会中介机构依照本办法担任相应类别的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
第二条管理人名册中的社会中介机构分为一、二、三级管理人,各级管理人依照本办法晋级、降级或者淘汰。
第三条本院将破产案件分为重大复杂破产案件、普通破产案件和小额破产案件三类。
一级管理人可以担任前款规定的三类破产案件的管理人,二级管理人可以担任除重大复杂案件之外的其他两类破产案件的管理人,三级管理人只能担任小额破产案件的管理人。
第四条本院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后,依照本办法规定的案件类别分别在一、二、三级管理人名册中指定管理人,原则上均采取摇号等随机指定方式。
重大复杂破产案件在一级管理人名册中摇号;普通破产案件在二级管理人名册中摇号;小额破产案件原则上在三级管理人名册中摇号,但本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小额破产案件进行分流。
《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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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解读发布时间:2021-09-28T05:47:28.788Z 来源:《时代教育》2021年8月15期作者:齐瑜[导读] 2007年设立《企业破产法》之时,一直有我国只有半部“破产法”的说法,主要是因为我国只为企业设立的破产制度,而没有自然人的破产制度。
齐瑜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2007年设立《企业破产法》之时,一直有我国只有半部“破产法”的说法,主要是因为我国只为企业设立的破产制度,而没有自然人的破产制度。
2007年未设立个人破产法是因为社会经济发展条件尚不成熟。
而今,我国经济快速发展,市场经济活力不断增强,个体工商户的经济活动也越来越频繁,个人征信体制也逐渐完善,这些发展现状使得出台个人破产制度的呼声越来越高。
2020年3月1日,《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以下简称《个人破产条例》)在深圳正式试点施行,这标志着个人破产制度在深圳正式“破冰”,对于整个破产法研究都意义重大。
本文通过解读该条例,结合社会经济发展,探讨其对于社会经济及个人生产活动的意义;通过对具体条文的解析,得出该破产条例的内部架构,并寻求另外的解决路径,以期将来个人破产条例可以全国范围内适用。
一:个人破产制度的现实评价(一)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破产制度就是为了帮助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务人,通过破产程序,将破产人的财产公平的分配给债权人,免除该破产自然人继续清偿责任的一种法律制度。
这项制度,在适用到企业中时,是为了有效清除市场中的“僵尸企业”,同时也保护那些确因经营不善而导致无法清偿全部债务的企业,通过破产制度使破产企业可以喘息,以谋求将来可以在市场上重新经营。
而个人破产制度,是在如今个人创业创新兴起,信贷消费盛行的市场条件下应运而生的,其能够为个人创新,个人消费提供“试错机会”,激发了个人的市场经济活力,排除了个人创新创业的顾虑。
个人破产法能够与企业破产法相辅相成,形成一个完整的破产法体系,建立完善的市场退出机制,从而激发个人和企业的市场积极性,焕发市场经济活力。
深圳个人破产免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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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个人破产免责制度
《深圳个人破产免责制度》
第一条为积极推动金融体制改革,加强金融资源配置,促进深圳市经济社会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2014年修正)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深圳市内除有国家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居民实施破产准备和破产清算,其债权人对其债权的催讨,破产法定管理人对其涉案财产的收回,均得免除。
第三条该制度适用于具备以下条件的深圳市内居民:
(一)全部债务金额在人民币30万元以下;
(二)被破产人的所有债权人均为深圳市内居民;
(三)被破产人的经济状况、财务记录和资产状况满足破产法及有关规定;
(四)居民实施破产准备和破产清算,破产法定管理人对其涉案财产的收回,均经法院确认,经深圳市破产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深圳破产管理机构)指导落实。
第四条申请人提出破产申请后,深圳破产管理机构应在三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规定登记备案,并及时将申请备案结果告知申请人。
第五条深圳破产管理机构及其从事破产相关工作的相关人员,在执行本制度中的职责时,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规利用职权或滥用职权,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不得收受任何形式的不正当利益。
第六条深圳破产管理机构应当依法掌握居民破产申请信息,及时和准确地将破产信息上报有关部门。
第七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
对《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的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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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的评析【摘要】个人破产制度具有多种功能,救济“诚实但不幸”的债务人使其有东山再起的可能,可以增加债权人公平受偿的可能。
但个人破产制度在我国一直没有建立起来。
深圳市首先推出了《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作出了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尝试,是对商业主体退出机制的补充。
本文将对《个人破产条例》中关于个人破产的主体、对债务人行为的限制、豁免财产和破产免责四个方面的规定进行评析。
【关键词】个人破产主体;债务人行为限制;豁免财产;破产免责基于历史观念、法律文化、财产登记和征信制度不完善等原因,我国并不承认个人破产制度。
但在现代商业社会,不仅是个体经营者,也有着大量的自然人以个人的名义参与到了商事活动之中。
但对此类商事主体的相应保护并未建立,依据现行的法律规范,市场风险来临时,此类商事主体将要面临无限责任,并不能因为破产制度而与企业相同的保护。
个人破产制度以为“诚实但不幸”的债务人提供救济作为其更主要的目标,并把促使债务人“全新开始”作为一项比债权人实现自身债权利益更为重要的政策。
也正是因此,建设个人破产制度是解决上述问题较好的制度选择。
深圳市首推《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是对个人破产制度的一次尝试。
笔者将在本文中对《个人破产条例》的部分条文进行解读与评析,表述自己的看法。
1.个人破产的主体不同国家对于个人破产制度有着不同的理解与规定,对主体选择分为商个人破产模式、消费者破产模式、一般个人破产模式。
《个人破产条例》选择了第三种模式,在其第二条中对此作出了规定,不仅因生产经营陷入资不抵债困境的商个体有权申请个人破产,因生活消费丧失清偿债务能力或资不抵债的消费者也有权利。
大量自然人也直接参与到商事活动,商事主体与消费者的身份难舍难分,商事活动与消费活动也难舍难分。
《个人破产条例》采用此种模式,使商事与消费主体都可成为个人破产的主体,当两个主体陷入丧失清偿债务能力或资不抵债的困境时,可以更容易的摆脱困境。
深圳个人破产申请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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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个人破产申请流程一、前言个人破产是指自然人因无力清偿债务,向法院申请破产,通过清算财产、减免债务等方式获得债务重组或者破产清算的一种制度。
深圳市作为中国经济特区之一,繁荣的经济环境和创新的法治体系为个人破产申请提供了良好的法律保障和实践基础。
二、申请条件1.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 有过错能力,即具有还债能力但拒不履行;3. 债务超过50万元以上;4. 确认无力偿还债务或者预计无力偿还。
三、流程步骤1. 咨询律师:在准备申请个人破产前,建议咨询专业律师了解相关法律条款和程序。
2. 准备材料:准备好有效身份证件、财产清单、欠款明细表等相关证明材料。
3. 提交申请:向所在地的人民法院递交书面申请,并缴纳相应费用。
4. 立案受理:法院收到申请后,会对其进行审查并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立案受理。
5. 财产保全:法院会对申请人的财产进行保全,确保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6. 债权确认:法院会公告债务人名单,债权人可以在规定时间内向法院确认其债权。
7. 破产清算:如果破产申请被批准,法院会组织破产清算工作,包括财产清单编制、财产变卖等程序。
8. 债务重组:如果破产申请被批准并通过债务重组程序,申请人可以获得一定期限内的债务宽限或减免。
四、注意事项1. 个人破产是一项复杂的程序,在申请前应尽可能了解相关法律条款和流程;2. 提交申请时应准备充分的证明材料,以便加快审理进程;3. 个人破产涉及到多方利益关系,需要各方积极配合和协商解决问题;4. 破产程序结束后,申请人需要重新开始经济生活,并且需要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和义务。
五、结语深圳市作为中国经济特区之一,为个人破产申请提供了良好的法律保障和实践基础。
在申请个人破产前,建议咨询专业律师了解相关法律条款和程序,并准备充分的证明材料。
在整个申请过程中,需要各方积极配合和协商解决问题,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和义务。
深圳个人破产申请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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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个人破产申请流程概述个人破产是指个人因负债过重无力偿还债务,申请法院依法对其财产进行清偿的一种解决债务问题的法律程序。
深圳作为中国重要的经济中心之一,个人破产申请流程相对成熟和规范。
步骤1. 债务人预备(个人自愿清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破产法》,个人破产申请可以是自愿清算或被申请破产清算。
•债务人首先需对自身经济情况进行全面评估,并确定是否真正满足个人破产的条件。
2. 债务人咨询专业人士•在确定需要申请个人破产后,债务人可以向律师、专业破产清算机构等咨询相关事宜,获得法律和财务方面的指导。
3. 准备申请材料•债务人准备申请个人破产所需的各种材料,包括:–个人身份证明和户籍证明–债务人的收入、财产和负债情况证明材料(包括工资单、银行对账单、房产证等)–债务人的行为能力证明(如劳动能力鉴定证明、精神病鉴定证明等)–债务人的家庭状况证明(如户口簿、婚姻证明等)–债权人的债权证明材料4. 提交申请•债务人将准备好的申请材料提交给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法庭,同时缴纳相应的申请费用。
•债务人也可以选择委托律师代为申请,律师将帮助债务人进行申请材料的审核和完善,并代为提交申请。
5. 破产审查•法院将对债务人的破产申请进行审查,包括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核实。
•法院可能会指派破产管理员对债务人的财务状况进行调查和核实,以确定是否满足个人破产的条件。
6. 财产保全•在破产申请受理并通过审查后,法院将发布财产保全令,要求债务人停止清偿债务,并冻结债务人的财产,以保障债权人的利益。
7. 物权保全•如果债务人涉及到抵押担保或其他物权保全的情况,法院将根据具体情况采取相应措施,保护债务人和相关债权人的权益。
8. 债权人公告•法院将在媒体上发布公告,通知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进行申报,申报截止日期一般为公告发布之日起三个月。
•债务人和债权人可以通过公告确定彼此的权益。
9. 债务人财产清查•法院或破产管理员将进行债务人财产的清查,包括对债务人所有的财产进行登记和评估,以确定可清偿债务的财产和金额。
个人破产制度背景
![个人破产制度背景](https://img.taocdn.com/s3/m/b1e53d1753ea551810a6f524ccbff121dc36c545.png)
个人破产制度背景个人破产制度概述(一)个人破产制度提出的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公民个人从事经济活动日益频繁,因过度消费或经营不当导致无法偿还到期债务的现象日益突出,个人债务危机、企业破产引发的群体性事件频发,债务人因巨大精神压力而被迫自杀的事件也时有发生,上述问题的出现迫切需要构建个人破产法律制度。
(二)个人破产制度的概念破产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现象,也是实现资源配置的基本手段。
完整的破产制度由企业破产制度和个人破产制度两部分组成。
个人破产制度,指自然人债务人的全部资产无法清偿到期债务时,由法院依法宣告其破产,清算和分配债务人财产或免除其债务的法律制度,同时确定当事人在破产过程中和破产后的权利与义务。
与保护债权人利益的企业破产制度不同,个体破产制度倾向于保护债务人的权益,旨在将“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从无休止的债务清偿中解救出来,以期让债务人重新创造新的社会财富。
个人破产制度的立法进程(一)个人破产立法已纳入我国的法治建设进程之中中国破产制度采用渐进式的立法模式,随着市场经济改革的深入在我国推行个人破产立法的条件已然成立。
2018年10月24日,最高院院长周强在全国人大常委会所作的《关于人民法院解决“执行难”工作情况的报告》中明确提出“推动个人破产制度,完善现行破产法”。
2019年4月24日,最高院印发的《关于贯彻实施<关于深化人民法院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意见—人民法院第五个五年改革纲要>的分工方案》强调分步推进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
2020年5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在《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中,明确提出推动个人破产立法。
(二)各地方积极推行个人债务清偿的尝试除了中央层面,各地方也积极展开试点。
2019年温州市中院推出《个人债务清理意见》,在民事执行程序中融入了个人破产理念,通过各债权人的一致协商形成个人债务清偿方案。
此外,台州、丽水、苏州、淄博以及东莞等地区也开始进行个人债务清理的司法实践探索。
深圳个人破产法成功案例
![深圳个人破产法成功案例](https://img.taocdn.com/s3/m/6c58a6b8e43a580216fc700abb68a98271feac2e.png)
深圳个人破产法成功案例深圳个人破产法成功案例深圳是中国最发达的城市之一,人口众多,经济活动繁忙。
然而,经济发展的同时,个人破产问题也逐渐显现出来。
近年来,深圳市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措施,旨在帮助遭遇经济困境的个人渡过难关。
下面,我将为您介绍一个成功的个人破产案例。
李先生是一名在深圳经商的企业家,几年前,他因为投资失利,经济状况急剧恶化,陷入了严重的负债困境。
面对巨额债务的压力,他感到背水一战,决定申请破产保护。
首先,李先生咨询了专业的破产律师团队。
律师为他详细解读了深圳个人破产法的相关条款,并帮助他制定了详细的破产保护计划。
根据这个计划,李先生决定通过破产清偿方式解决债务问题。
其次,李先生与律师共同准备了破产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包括个人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债权人名单、债务清单等。
在律师的指导下,李先生逐一梳理了自己的资产和债务情况,保证了申请材料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随后,李先生向深圳市人民法院递交了个人破产申请。
法院收到申请后,立即组织专业人员进行审核,并安排公告披露程序。
公告期间,法院会运用各种渠道,包括报纸、互联网等,向公众发布破产申请公告,以便债权人提出异议。
经过一段时间的公告披露程序后,法院召开了债权人会议。
在会议上,李先生向债权人详细介绍了自己的债务情况,并解释了他破产申请的原因以及破产保护计划的细节。
债权人代表们进行了认真讨论,并达成了一致意见,同意李先生的破产保护计划。
根据破产保护计划,李先生将把自己的部分资产用于偿还债务,剩余的债务将通过破产清偿程序进行结清。
法院审查后认为,破产保护计划合理可行,符合破产法的相关规定,于是宣布破产清偿程序正式启动。
在破产清偿程序中,法院组织了专门的清算小组,负责对李先生的资产进行评估和处置。
清算小组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进行操作,确保了整个过程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经过一段时间的清算,李先生的部分债务得到了偿还,剩余债务也得到了有效管理。
最后,根据破产保护计划的约定,深圳市人民法院宣布李先生的破产程序顺利结束。
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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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2020年8月26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四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申请和受理第一节应用程序第二节验收第三节破产接受的效力第三章债务人的财产第一节财产声明第二节豁免财产第三节财产交易第四章债权宣告第一节申报程序第二节应报告的索赔第三节债权的审核第五章破产费用和共同利息债务第六章债权人会议第一节组织形式第二节会议的召开和表决第七章破产清算第一节破产宣告第二节财产分配第三节豁免调查第八章重组第一节重整的申请和期限第二节重整计划的制定和批准第三节整顿计划的实施第九章和解第一节申请和解第二节和解协议的承认第十章简易程序第十一章破产事务管理第一节破产事务管理部门第二节管理员第十二章法律责任第十三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特制定本条例第一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的实际情况为目的的个人破产程序标准化,合理调整债务人的权利和义务,债权人及其他利害关系方,促进经济再生的债务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
2条自然的人居住在深圳经济特区,并连续三年参加了深圳社会保险已经失去了偿还债务的能力因生产、经营和生活消费,或资产不足以偿还所有债务,他们可能经历破产清算,重组或和解按照这些规定。
第三条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处理债权债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公平保护、公正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自然人债务人(以下简称债务人)破产清算、重组或者和解后,其未清偿债务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解除。
第五条适用本条例的个别破产案件,除法律规定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外,由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第六条个人破产事务管理功能应执行的工作部门或机构(以下简称破产事务的行政部门)市人民政府指定的。
第七条建立个人破产登记制度,及时、准确地登记个人破产的重大事项,依法向社会披露个人破产的相关信息。
第二章申请和受理第一节应用程序第八条债务人符合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包括破产清算、重整和和解。
论中国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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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从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目前制定一部统一的《破产法》已经具备了条 件。然而,认为我国建立个人破产制度还是以单行法规的方式为宜。其理由是:
(一)个人破产与商事主体破产 在性质上存在差异
个人破产是自然人作为债务人的破产,具有人格化的特征。而公司、合伙等商 事主体作为债务人时,其本身是人格化的财产组织体,不是自然人。从本质上 说,个人破产制度是为了调整作为债务人的自然人因偿还不能的客观情况而产 生的社会关系而设的制度,其调整对象是自然人。
之所以这样限定,是因为:首先,我国现行《企业破产法(试行)》只适用于 企业法人而不适用于自然人。如果将个人破产纳入该法中,则会出现法律适用 上的矛盾。其次,从国外的立法来看,绝大多数国家的《破产法》都将个人破 产的适用范围限定在自然人身上。因此,我国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时应当将适用 范围限定在自然人身上。这样做不仅符合国际惯例,而且可以使我国的个人破 产制度与国际接轨。
建立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的可行性
1、法律制度基础我国现行的《企业破产法》规定了企业破产的相关制度,为 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提供了法律基础。此外,《民事诉讼法》、《合同法》等法 律法规也为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取得了一定的进展, 建立了多个征信系统,如中央银行征信系统、社会保险信用系统等。这些征信 系统为个人破产制度的实施提供了重要的信用信息来源和依据。
3、司法实践在司法实践中,我国已经积累了一些处理个人债务纠纷的经验, 尤其是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执行程序中,对于无法执行的案件可以适用强 制执行程序。这些实践经验为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提供了有益的参考。建立我 国个人破产制度的方案
4、细节安排首先,需要明确个人破产的条件和适用范围。对于“个人”的定 义,可以参照《民法典》相关规定,包括自然人、个体工商户等。对于“破产” 的定义,可以理解为债务人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而被迫宣告破产。此外,还需 要确定个人破产的申请程序、受理条件、破产清算、债务豁免等具体细节。
深圳市个人破产法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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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个人破产法主要内容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个人破产的案例也越来越多,特别是在经济衰退等特殊时期,这种情况更加普遍。
为了保护个人破产者的合法权益,深圳市出台了《深圳市个人破产法》,以下是该法主要内容的相关参考内容。
一、适用范围《深圳市个人破产法》适用于深圳市境内的个人破产事件。
个人破产主要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个人财务状况出现严重困难,无法维持日常生活和工作经营,最终无法清偿债务的现象。
适用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个体经营的私营企业等个人经济组织的破产。
2.个人因非商业性消费和生活所致的破产。
3.个人因法律仲裁和判决所致的破产。
4.其他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个人破产事项。
二、申报程序个人破产者可以向深圳市人民法院自行申报破产。
在申报时,需要提交相关的证明材料和破产财产清单,以及其他需要的证明文件。
法院在收到申报后,将进行立案审查,对个人破产者的财产实施保管,并委托有关诉讼代理人进行财产清算和处置。
三、清盘和优先支付在进行清盘处置时,法院需要根据优先支付原则,先偿还劳动者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医疗费用等,同时还要考虑清偿其他合法债权人的利益。
如果个人破产者还有一定财产和收入,可以按照还款计划进行逐步偿还。
四、申报结束和信用修复如果个人破产者的破产财产已经全部清偿或者按照还款计划进行了偿还,法院将作出破产申报结束的决定,同时将个人破产者的信用记录进行注销或者修复。
此外,个人破产者可以在一定时间内重新申请开展经济活动,但需要注意经济活动方式和合同签订等方面的问题,避免再次陷入破产的境地。
综上所述,深圳市的个人破产法是为了维护个人破产者的权益而制定的。
在实施过程中,需要注意法律程序和合法性,同时还需要遵守信用记录修复和开展经济活动的相关规定,从而确保个人破产者能够逐渐重回正常状态。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管理人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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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管理人管理规范(试行)( 2008 年9 月25 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62 次会议通过,2008 年10 月17 日公布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管理人工作,保证管理人依法公正高效履行职责,确保破产审判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施行时尚未审结的企业破产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司法解释以及《深圳经济特区企业破产条例》的有关规定,在本院制定的《破产案件管理人指定办法》、《破产案件管理人管理办法》基础上,结合本院审理破产案件的实践,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管理人履行职责应当注重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第三条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恪尽职守,履行谨慎合理、及时有效管理的义务。
第四条管理人应当忠实履行职责,不得利用自己的身份或地位为自己和他人谋取私利。
第五条管理人应当亲自履行职责,不得以任何形式将自己应当履行的职责全部或者部分转给其他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个人。
第六条管理人应当及时向本院报告工作,自觉接受本院、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
第二章管理人的指定第七条本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及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授权,依法分别设立机构管理人名册和个人管理人名册,并根据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从管理人名册中指定具体案件的管理人。
第八条本院机构管理人名册中的社会中介机构可以担任本院受理的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本规范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本院个人管理人名册中的个人可以担任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一)案件事实清楚,债务人资产权属清晰;(二)债权债务关系简单、清楚,债务人财务账册齐全,涉及未决诉讼数量少;(三)债务人财产相对集中于债务人住所地或主要营业地,但主要营业地有多处处且分散的除外。
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
![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https://img.taocdn.com/s3/m/299ed5d3ddccda38366baf74.png)
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2020年8月26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个人破产程序,合理调整债务人、债权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权利义务,促进诚实债务人的经济再生,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的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居住在深圳经济特区,连续三年参加深圳社会保险的自然人,因生产、经营、生活消费等原因丧失清偿债务能力或者资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可以依照本条例进行破产清算、重组或者和解。
第四条自然人债务人(以下简称债务人)在破产清算、重整或者和解后,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免除未清偿债务。
第五条本条例审理的个别破产案件,除法律规定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外,由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六条个人破产事务的管理职责,由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工作部门或者事业单位行使中国政府(以下简称破产事务管理部门)。
第七条建立个人破产登记制度,及时准确登记重大个人破产事项,依法向社会公开有关个人破产信息。
第二章申请和接受第一次申请第八条符合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债务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包括破产清算、重整和和解。
债务人申请破产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破产、破产原因和解释;(二)收入状况、社会保障证明和纳税记录; (三)夫妻的个人财产和共同财产清单; (四)债权人清单(五)承诺书。
依法承担赡养义务的未成年人和丧失劳动能力、无其他收入来源的成年近亲属(以下简称被赡养人) ,应当提供被赡养人的基本情况和其他有关资料。
债务人合法雇用他人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支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的材料。
第九条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个人或者共同持有欠债人五十万元以上债务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美国破产清算法庭。
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破产清算的材料; (二)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材料; (三)到期债权的证明;(四)书面或者法律程序要求债务人清偿债务和其他有关材料; (五)承诺书。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破产案件立案规程》等5个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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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破产案件立案规程》等5个规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5•【字号】•【施行日期】2015•【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案件稽查正文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破产案件立案规程》等5个规程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破产案件立案规程》等5个规程为适应破产审判实践的需要,贯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提供司法保障若干问题的意见》,切实为深圳经济社会发展服务,规范破产案件的立案和审理,同时,结合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的新要求,我院公司清算和破产审判庭经深入调研,充分论证,于今年初先后通过了《破产案件立案规程》、《破产案件审理规程》等5个规程,现予以发布。
鉴于破产案件受理后,债务人的财产和营业事务依法应当由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均受到重大影响,故破产案件不适用登记制,此乃通例。
为此,此次公布的《破产案件立案规程》规定破产案件实行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相结合的原则,对于当事人提交形式审查的材料予以登记,编立“预字号”,但是否裁定受理破产申请,需由公司清算和破产审判庭实质审查后决定。
附件: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管理人工作规范附件: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管理人援助资金管理和使用办法附件: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立案规程附件: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审理规程附件: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审理规程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管理人工作规范(2015年2月5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民事行政执行专业委员会第1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管理人工作,保证管理人依法公正高效履行职责,确保破产审判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本院破产审判实践,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恪尽职守,履行谨慎合理、积极高效管理的义务。
第三条管理人应当忠实履行职责,不得利用管理人的身份或地位为自己和他人谋取私利。
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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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2021)《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经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四次会议于2020年8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0年8月31日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2020年8月26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四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申请和受理第一节申请第二节受理第三节破产受理的效力第三章债务人财产第一节财产申报第二节豁免财产第三节财产交易行为第四章债权申报第一节申报程序第二节可申报债权第三节债权审核第五章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第六章债权人会议第一节组织形式第二节召开会议和表决第七章破产清算第一节破产宣告第二节财产分配第三节免责考察第八章重整第一节重整申请与期间第二节重整计划制定和批准第三节重整计划执行第九章和解第一节和解申请第二节和解协议认可第十章简易程序第十一章破产事务管理第一节破产事务管理部门第二节管理人第十二章法律责任第十三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个人破产程序,合理调整债务人、债权人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促进诚信债务人经济再生,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深圳经济特区居住,且参加深圳社会保险连续满三年的自然人,因生产经营、生活消费导致丧失清偿债务能力或者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可以依照本条例进行破产清算、重整或者和解。
第三条依照本条例清理债权债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公平保护、公正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自然人债务人(以下简称债务人)经过破产清算、重整或者和解后,依照本条例规定免除其未清偿债务。
第五条适用本条例审理的个人破产案件由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但经依法指定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
第六条个人破产事务的行政管理职能由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工作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称破产事务管理部门)行使。
第七条建立个人破产登记制度,及时、准确登记个人破产重大事项,并依法向社会公开个人破产相关信息。
深圳个人破产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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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个人破产制度
深圳个人破产制度是指在深圳地区,个人因无力清偿债务而申请破产保护的法律制度。
该制度旨在帮助无法偿还债务的个人解决经济困境,并确保债权人得到合理的债务清偿。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法》的规定,个人破产程序包括债务人申请、重组方案制定、破产清算等步骤。
债务人可以向深圳市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经过法院审查并认定符合破产条件后,将进行个人破产程序。
在个人破产程序中,深圳市人民法院将组织债权人大会,讨论并通过破产重组方案或破产清算方案。
如果债权人通过破产重组方案,债务人可以通过破产新成立的公司、个人经营或其他形式恢复经营;如果债权人通过破产清算方案,债务人的财产将被变卖,所得款项按照优先顺序先偿还国家税收等优先债务,然后按照法定顺序偿还其他债务。
在深圳个人破产制度下,债务人享有一定的法律保护,包括免于追究刑事责任、财产免于查封和扣押、免于强制执行等权利。
同时,债权人也可以通过破产程序获得合法的债务清偿。
需要注意的是,深圳个人破产制度并不适用于所有个人债务,例如犯罪所得、赡养费、抚养费等特定债务是不被破产法保护的。
总体来说,深圳个人破产制度旨在通过合理的程序和方法解决个人债务问题,保护债务人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个人破产免责制度滥用的法律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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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必要性我国个人破产制度长期缺失。
参与分配制度、限制高消费、集中清理制度等替代性制度虽然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债权人的权益,但难以保障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摆脱债务困境,因为在执行中采取的替代性措施均有其局限性。
目前参与分配制度仍不完善,在一些方面还存在缺陷。
参与分配制度存在于民事强制执行中,不能完全替代个人破产制度,其立法位阶较低,各地适用标准也不统一,且相关理论并不完善,与个人破产制度有着明显的区别。
第一,参与分配制度申请启动的前提条件不够宽松,其前提是债权人要申请参与第三人已开始的针对债务人的执行程序,这就要求债权人要及时了解债务人资不抵债且须知该程序的存在及进度。
目前多数市场主体除上市公司外,并无公开财务状况的法定义务,参与分配的债权人存在获取信息难的问题,随着债务人偿还能力减弱,容易造成多个债务人之间的不公平。
破产程序并无此要求,且破产程序启动后首先要经历公告,使债权人获取信息不公平情况减轻。
第二,参与分配主体范围受限。
申请参与分配的主体限制于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而破产程序中分配主体为所有债权人,这就包括未起诉的债权人,更加公平。
第三,客体范围不同。
参与分配中债权额以法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的债权额为限,仅涉及该执行程序中已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对于未处置的财产则无法分配。
而破产程序中是对债务人所有的财产调查完之后的分配,确保最大化实现债权。
第四,效率不同,主要体现在参与分配的申请期限不科学。
如果债权人在参与分配结束后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财产被处置,直到强制执行程序结束前依然可以再次申请参与分配,法院需要重复工作。
而个人破产则是一次性调查、处置、清偿,且破产制度规定了债权申报期限,未申报人只能通过下一轮申报参与分配,提高了效率。
第五,对于债权人,限制更少的个人破产制度债权更容易实现。
就债务人而言,一次性破产程序更加省时省力,且拥有重新开始的机会,更加受诚信的债务人青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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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个人破产法主要内容
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是深圳市政府为了规范个人破产程序、合理调整债务人、债权人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促进诚信债务人经济再生、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而制定的法规。
该条例于 2021 年 1 月 1 日正式实施,下面是其主要内容: 第二条:在深圳经济特区居住,且参加深圳社会保险连续满三年的自然人,因生产经营、生活消费导致丧失清偿债务能力或者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可以依照本条例进行破产清算、重整或者和解。
第四条:自然人债务人经过破产清算、重整或者和解后,依照本条例规定免除其未清偿债务。
第五条:适用本条例审理的个人破产案件由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但经依法指定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
第六条:个人破产事务的行政管理职能由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工作部门或者机构行使。
第七条:建立个人破产登记制度,及时、准确登记个人破产重大事项,并依法向社会公开个人破产相关信息。
第三章:申请和受理
第二节:申请
第八条:符合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债务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包括申请破产清算、重整、和解。
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材料:
(一) 破产申请书、破产原因及经过说明;
(二) 收入状况、社保证明、纳税记录;
(三) 个人财产以及夫妻共同财产清册;
(四) 债权债务清册;
(五) 诚信承诺书。
债务人依法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和丧失劳动能力且无其他
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 (以下简称所扶养人),应当提供所扶养人的
基本情况等有关材料。
债务人合法雇用他人的,还应当提交其雇用人员工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缴纳情况的相关材料。
第九条: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单独或者共同对债务人持有五十万元以上到期债权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
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材料:
(一) 破产清算申请书;
(二) 被申请人基本信息材料;
(三) 到期债权证明;
(四) 经书面或者法定程序要求债务人清偿债务的证明等相关材料;
(五) 诚信承诺书。
第十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债务人和破产事务管理部门,并公开破产申请。
债务人对债权人的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
拓展:
个人破产制度是市场经济国家通行的做法,旨在让无法继续履行债务的债务人获得重新振作的机会,同时也能够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在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中,明确了个人破产申请的受理、破产程序的启动、破产财产的分配等内容,同时也规定了债务人、债权人等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条例的颁布实施,将有助于推动深圳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