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 破产法 相关常用法条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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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法-法条整理

破产法-法条整理

破产法第一章基本情况一、基础触发条件: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目的:清理债务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进行重整。

重整方式:重整、和解或破产清算二、申请1、债务人-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破产清算申请条件: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2、债权人-向法院提出重整或破产清算申请:条件: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3、申请破产,提交破产申请书内容:申请人、被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目的;申请事实和理由及其他。

债务人申请、债权人申请受理后,债务人还应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会计报告、职工安臵预案、职工工资支付和社保缴纳情况。

三、破产申请受理1、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同时指定管理人。

2、裁定受理,25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公告。

3、通知和公告内容:①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名称或者姓名;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时间;③申报债权的期限、地点和注意事项;④管理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及其处理事务的地址;⑤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的要求;⑥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时间和地点;⑦人民法院认为应当通知和公告的其他事项4、债务人义务期限:法院受理破产申请裁定送达日—破产程序终结日内容:①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②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③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④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⑤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5、其他:A 法院破产申请受理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B法院破产申请受理后,债务人的债务人、资产持有人应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资产;C 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为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继续履行;管理人决定履行的合同,对方当事人应当履行;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管理人不提供担保,视为解除合同。

公司破产法律程序解析破产法基本知识

公司破产法律程序解析破产法基本知识

公司破产法律程序解析破产法基本知识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变化,公司破产事件的发生屡见不鲜。

破产法作为解决公司破产问题的重要法律制度,对于保护债权人利益和维护市场秩序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对公司破产法律程序进行解析,并介绍破产法的基本知识。

一、破产法的基本原则破产法的基本原则是保护债权人的利益,确保破产财产能够公平分配和合理处置。

具体来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等级优先原则:破产法确立了一定的债权等级,按照等级的优先顺序来分配破产财产。

通常情况下,优先受偿的债权包括劳动者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税费等。

2. 公平原则:破产法强调公平分配破产财产,避免将全部资产或大部分资产分配给某一特定债权人,保证不同债权人的利益能够得到相对平衡。

3. 救助原则:破产法注重采取措施挽救濒临破产的公司,努力保留就业岗位和企业价值。

只有在挽救无望的情况下,才会选择破产清算。

二、破产程序的主要内容公司破产程序主要包括破产申请、破产裁定、破产管理和破产清算等环节。

具体流程如下:1. 破产申请:当公司处于丧失清偿能力状态时,可以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

申请人可以是债权人、股东或者公司自身。

法院会审核申请材料,并决定是否受理。

2. 破产裁定:如果法院受理了破产申请,并经过审查认为破产事实确凿,就会作出破产裁定。

破产裁定是确认公司已破产的法律效力文件,也是破产程序的起点。

3. 破产管理:一旦破产裁定生效,法院会委派破产管理人对破产公司进行管理和监督,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破产管理人会对公司的资产进行清点和评估,并制定破产管理计划。

4. 破产清算:在破产管理的基础上,破产管理人会制定破产清算方案,对公司的资产进行变现,并按照债权等级进行分配。

清算完成后,公司的破产程序也就结束了。

三、债权人的权益保障破产法旨在维护债权人的权益,对于债权人来说,他们应该了解自己的权益保障方式和途径。

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债权申报:在破产程序开始后,债权人需要根据法院的通知,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

企业破产法-知识点总结及流程图

企业破产法-知识点总结及流程图

企业破产法-知识点总结及流程图本文梳理绘制了企业破产法中规定的三种破产程序的要点及流程图一、企业破产法-总流程图二、重整程序流程图三、和解程序流程图四、清算程序流程图五、企业破产法知识要点整理(一)三种破产程序(破产案件的适用程序)破产案件是指通过“司法程序”处理的无力偿债事件,包括三种破产程序:重整、和解、清算。

不能把破产案件简单的归结为倒闭清算事件。

破产法设立的这三种程序之间,存在一定的可转换性。

(1)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时可以直接选择适用三种程序之一。

债权人提出:重整、清算程序。

(2)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清算的案件,在破产宣告前,债务人可以申请重整、和解,出资人可以申请重整。

(3)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的案件,在破产宣告前,债务人可以申请和解,债权人或债务人的出资人可申请重整。

(4)在进入重整程序或和解程序后,可经破产宣告转入清算程序。

(5)债务人一旦经破产宣告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则不得转入重整或和解程序。

(6)重整程序与和解程序之间不得相互转换。

(二)破产原因(特定法律事实)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二条:(下列情形之一)1、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资不抵债)2、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三)破产案件的管辖(集中管辖)1、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法院管辖;2、进入破产程序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案件,由受理破产申请的法院管辖。

(四)破产申请1、破产申请是指“破产申请人”请求法院受理破产案件的意思表示。

破产申请的形式:《破产申请书》+有关证据。

2、破产申请人:债权人、债务人、清算责任人。

其中,清算责任人(清算义务人)无权选择不提出破产申请,只能适用破产清算程序,不能选择重整或和解程序。

3、申请人可以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请求撤回申请。

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申请人请求撤回破产申请的,应予驳回。

(五)破产案件的受理(立案)破产案件的受理,又称立案,是破产程序开始的标志。

(六)受理裁定的送达法院应当自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民事裁定书》。

第八章-公司法与破产法

第八章-公司法与破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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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限责任公司
(一)概念与特征 特征(与股份有限公司相比较): 1、资合、人合性; 2、封闭性;
3、规模可大可小,有较强的适应性; 4、设立程序简便,灵活 5、设立方式:发起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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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设立条件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原:第二十条 有限责任公司由二个以 上五十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
一、公司的分类
(一)按照法律责任分类 无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 两合公司:一部分无限,一部分有限 股份有限公司:资本被划分为均等股份 股份两合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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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
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 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 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 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 (原为出资额)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 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 认购(原为所持)的股份为限对公 司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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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学理中的公司分类
成立基础:人合公司 、资合公司 、 人合兼资合公司;
从属关系:母公司、子公司; 管辖关系:本公司、分公司。
子公司与分公司的区别 第十三条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
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 公司承担。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 司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 事责任。
一人公司与私营独资企业不同,它可 以取得法人资格,以出资为限对公司债 务负责,并且一人公司有包括董事会、 监事会在内的合理的公司组织机构, 在 税收的待遇上也有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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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资: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 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股东 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 出资额。
登记: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 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 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

破产法具体知识点

破产法具体知识点

破产法具体知识点破产法是一种法律制度,用于管理企业或个人无法清偿其债务的情况。

它提供了一种机制,可以帮助债务人清算其资产以偿还债务,或者在无法偿还债务的情况下重组债务。

破产法涉及许多具体的知识点,下面将逐步介绍这些知识点。

1.破产程序破产程序是指在债务人无法偿还债务时,进行破产清算或重组的一系列程序。

破产程序的第一步是债权申报,即债权人向破产法院申报债权。

然后,法院会指定一位破产管理员来负责管理破产事务。

在清算破产中,债权人会根据其债权比例获得资产的分配,而在重组破产中,债务人和债权人会就一项重组计划达成协议。

2.破产申请破产申请是指债务人向破产法院提出的申请,以宣告自己无法偿还债务。

债务人可以自愿申请破产,也可以在债权人的申请下被迫破产。

破产申请需要提交一份详细的财务报告,以证明债务人无法偿还债务的情况。

法院会审查财务报告,并决定是否接受破产申请。

3.破产清算破产清算是指将债务人的资产变现以偿还债务的过程。

在破产清算中,破产管理员会对债务人的资产进行评估和拍卖。

销售所得将用于按照债权比例偿还债务。

破产清算通常适用于无法进行有效重组的情况,或者债务人没有达成重组协议的情况。

4.破产重组破产重组是指债务人与债权人协商达成的一项重组计划,以重新安排债务的偿还方式。

破产重组的目的是帮助债务人避免清算,保持其业务的运营,并在一定期限内偿还债务。

重组计划可能包括债务减免、债务延期偿还、利率降低等措施。

债权人必须在法院的批准下同意重组计划。

5.破产豁免破产豁免是指法院根据特定条件,免除债务人的一部分或全部债务的裁决。

债务人必须满足法院规定的条件,才能获得破产豁免。

通常情况下,破产豁免只适用于个人破产,而不适用于企业破产。

破产法是一个复杂的领域,涉及许多具体的知识点。

本文介绍了破产程序、破产申请、破产清算、破产重组和破产豁免等知识点。

了解这些知识点对于债务人和债权人来说都非常重要,因为它们可以帮助他们在破产情况下维护自己的权益。

公司法对破产的法律规定(3篇)

公司法对破产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公司法对破产的法律规定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破产作为一种市场退出机制,越来越受到广泛关注。

公司法作为规范公司设立、组织、管理和解散的基本法律,对破产的规定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本文将深入探讨公司法对破产的法律规定,旨在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一、破产的定义与类型1. 破产的定义破产,是指债务人因无力清偿到期债务,经法定程序宣告其丧失清偿能力,由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清算、变价、分配,以实现债权人的债权的一种法律程序。

2. 破产的类型根据我国《公司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破产主要分为以下几种类型:(1)破产清算: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经债权人申请或者债务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宣告债务人破产,并指定破产管理人负责债务人的财产清算。

(2)重整: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但具备重整条件的,经债权人申请或者债务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宣告债务人重整,并指定重整管理人负责债务人的重整事务。

(3)和解: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但具备和解条件的,经债权人申请或者债务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宣告债务人和解,并指定和解管理人负责债务人的和解事务。

二、破产申请与受理1. 破产申请破产申请是指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请求人民法院裁定宣告债务人破产的法律行为。

(1)债权人申请破产: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要求宣告债务人破产。

(2)债务人申请破产:债务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要求宣告自己破产。

2. 破产受理破产受理是指人民法院对破产申请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法定条件,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行为。

(1)审查条件: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应当审查以下条件:①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②债务人的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③债权人或者债务人申请破产。

(2)受理程序: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通知债务人、债权人和其他有关当事人,并公告破产申请受理。

破产法考点归纳

破产法考点归纳

破产法第二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第七条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第二十二条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

债权人会议认为管理人不能依法、公正执行职务或者有其他不能胜任职务情形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更换。

指定管理人和确定管理人报酬的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

第二十四条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

人民法院根据债务人的实际情况,可以在征询有关社会中介机构的意见后,指定该机构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管理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管理人:(一)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二)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三)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四)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

个人担任管理人的,应当参加执业责任保险。

第二十五条管理人履行下列职责:(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三)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四)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五)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六)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七)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八)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九)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本法对管理人的职责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十条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为债务人财产。

企业破产法一百一十三条详细讲解

企业破产法一百一十三条详细讲解

企业破产法是我国大陆法律体系中的一部重要法律,对企业破产、重整等问题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其中,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内容复杂,牵涉面广,需要深入研究。

本文将对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进行详细的讲解,以期帮助读者对相关法律有更深入的了解。

一、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是对企业破产财产的处理进行了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 破产企业的财产应当按照下列顺序予以清偿:(一)破产清偿费用;(二)破产债务;(三)优先受偿权债权;(四)次顺位债权;(五)普通债权。

2. 破产企业全部破产财产还清破产债务后,破产企业的债务人仍有未清偿的债权的,破产宣告时破产企业的债务人应当无条件清偿。

3. 破产企业全部破产财产还清破产债务后,本企业及其债务人的担保人、保证人有清偿连带责任的,有清偿连带责任。

4. 破产企业转让、以租借、抵押、出质的财产,取得财产的受让人、承租人、债权人、抵押权人、质权人,有权按照相应的权利取得清偿。

以上是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主要内容,下面将对其中的细节和涉及的问题进行详细的解析。

二、破产财产清偿顺序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在破产清偿时,需要按照一定顺序进行清偿。

首先是清偿破产的费用,这包括了破产清偿过程中产生的各项费用,如管理费用、诉讼费等。

其次是清偿破产债务,即破产企业所欠下的各项债务。

然后是清偿优先受偿权债权,这些债权享有相对优先受偿权利。

其次是次顺位债权,最后是普通债权。

这种清偿顺序的规定,是为了保障不同债权人的利益,防止出现先来后到的情况。

三、破产清偿后仍有未清偿债权的处理当破产企业全部破产财产还清破产债务后,如果破产企业的债务人仍有未清偿的债权,破产宣告时破产企业的债务人应当无条件清偿。

这意味着,在破产清偿完成后,如果债务人仍有未清偿的债权,债务人需要按照相应的义务进行清偿,不能以破产为由拒绝履行清偿义务。

四、担保人、保证人的清偿责任在破产清偿完成后,如果破产企业及其债务人的担保人、保证人有清偿连带责任,同样需要履行相应的清偿责任。

公司破产法律基本知识

公司破产法律基本知识

公司破产法律基本知识破产是指公司在无力偿还债务的情况下,依法向法院申请债务重整或破产清算的一种状态。

在企业运营过程中,由于市场条件、经营不善等原因,有些公司可能会遇到破产的风险。

在理解公司破产法律基本知识之前,我们首先需要了解破产的概念、程序和影响因素。

一、破产的概念与种类1. 破产的概念:破产是指公司无力偿还到期债务或逾期超过规定限度,或者资不抵债,实质上已经不能继续履行债务的情况下,依法宣告的企业状态。

2. 破产的种类:(1) 债务人债务重整:当公司的债务超过其资产价值,但仍有望通过整顿、重组和各种措施解决问题时,可以申请债务重整,保持企业运营。

(2) 债务人破产清算:当公司无法找到重整的途径或处于无法继续经营的状态时,可以申请破产清算,进行资产的变现与债务的清偿。

二、破产程序1. 申请破产和受理:债务人在面临破产危机时,应向所在地法院提出破产申请,法院根据申请的合法性与事实的真实性,决定是否受理。

2. 破产财产的保全:一旦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即会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保全,以确保破产财产不被转移、侵占或损害。

3. 破产财产的清算与变现:经清算组或破产管理人的组织与操作,对破产财产进行清算,并按照清算结果进行变现。

4. 债务重整或破产清算方案的制定:债务人、债权人及法院在破产程序中对债务重整或破产清算方案进行协商,并最终形成一份可行的方案。

5. 方案的审核与决定:由债权人会议或法院对债务重整或破产清算方案进行审核,并最终作出决定。

6. 方案的执行:经过审核决定的债务重整或破产清算方案将会在一定的时间内得到执行,债务人按照方案规定履行相应的义务。

三、影响破产的因素1. 经济因素:市场环境不好、经营不善、恶性竞争等经济原因可能导致企业破产。

2. 法律因素:公司未能履行合同义务、违反法律规定或涉嫌犯罪等情况下,法院有可能判定公司破产。

3. 管理因素:公司内部管理不善、财务控制不力等导致公司面临破产的风险。

2023年新破产法司法解释重点知识点详

2023年新破产法司法解释重点知识点详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申请和受理第一节申请第二节受理第三章管理人第四章债务人财产第五章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第六章债权申报第七章债权人会议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债权人委员会第八章重整第一节重整申请和重整期间第二节重整计划旳制定和同意第三节重整计划旳执行第九章和解第十章破产清算第一节破产宣布第二节变价和分派第三节破产程序旳终止第十一章法律责任第十二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破产程序,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旳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局限性以清偿所有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旳,根据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也许旳,可以根据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第三条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四条破产案件审理程序,本法没有规定旳,合用民事诉讼法旳有关规定。

第五条根据本法开始旳破产程序,对债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旳财产发生效力。

对外国法院作出旳发生法律效力旳破产案件旳判决、裁定,波及债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旳财产,申请或者祈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旳,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与旳国际公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进行审查,认为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旳基本原则,不损害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不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债权人旳合法权益旳,裁定承认和执行。

第六条人民法院审理破产案件,应当依法保障企业职工旳合法权益,依法追究破产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旳法律责任。

第二章申请和受理第一节申请第七条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旳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旳申请。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局限性以清偿债务旳,依法负有清算责任旳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企业破产的相关法律规定(3篇)

企业破产的相关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概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于2007年6月1日起施行,是我国第一部专门规范企业破产的法律。

该法旨在规范企业破产程序,保护债权人、债务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二、企业破产的条件1. 资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企业破产的首要条件是资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

这里的“资产”包括企业拥有的全部财产,包括动产、不动产、债权、知识产权等;“到期债务”是指企业在破产申请之日起前一年内形成的、到期未偿还的债务。

2. 债务人请求破产:债务人可以自行申请破产,也可以由债权人申请破产。

债权人申请破产的,应当提供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证据。

3. 债务人具备破产能力:债务人具备破产能力,即债务人符合破产法规定的破产条件,且具备破产程序的启动条件。

三、破产申请与受理1. 破产申请:债务人或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

破产申请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申请人及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2)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事实;(3)债权人的债权数额、有无担保等;(4)申请人的请求及理由。

2. 破产受理: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破产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受理。

四、破产财产与破产债权1. 破产财产:破产财产是指企业破产时,依法应当用于清偿债务的财产。

破产财产包括:(1)债务人拥有的全部财产;(2)债务人享有的债权;(3)债务人享有的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

2. 破产债权:破产债权是指债务人破产时,债权人依法享有的、可以参与破产财产分配的债权。

破产债权包括:(1)有财产担保的债权;(2)无财产担保的债权;(3)债务人应当支付给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等。

五、破产程序1. 破产宣告: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应当宣告破产。

2. 破产清算:破产清算是指依法对企业破产财产进行清算,以清偿债务的程序。

破产清算分为两个阶段:破产清算组成立和破产财产分配。

公司法对破产的法律规定(3篇)

公司法对破产的法律规定(3篇)
2. 评估企业财产
破产管理人应当对企业财产进行评估,确定其价值。
3. 变卖企业财产
破产管理人应当依法变卖企业财产,所得款项用于清偿债务。
4. 清偿债务
破产管理人应当优先清偿有担保的债权,然后按照法定顺序清偿无担保的债权。
五、破产重整
破产重整是指企业在破产程序中,通过调整债务结构、改善经营状况,实现企业复兴的过程。破产重整包括以下内容:
1. 重整申请
企业因破产原因出现,但具备重整条件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申请。
2. 重整计划
重整计划是企业为恢复经营能力,实现企业复兴而制定的计划。重整计划应当包括调整债务结构、改善经营状况等内容。
3. 重整实施
重整计划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后,企业应当按照重整计划执行。
4. 重整成功
企业在重整期间,如果能够按照重整计划执行,恢复经营能力,则重整成功。
一、破产的定义
破产,是指企业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经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对其全部资产进行清算,偿还债务的行为。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破产分为两种形式:破产清算和破产重整。
二、破产申请
1. 破产申请的条件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债务人可以申请破产的情形包括:
(1)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
(2)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
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债务人破产的情形包括:
(1)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
(2)债务人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
2. 破产申请的提交
破产申请应当向债务人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交。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破产申请书;
(2)有关债务人的主体资格证明;
一、破产的定义

公司破产法的基本知识

公司破产法的基本知识

公司破产法的基本知识破产是指企业由于不可抗力或经营困难等原因,无法继续履行债务或支付债权的情况下,根据法律程序进行资产清算和债务处理的一种法律状态。

公司破产法是指规范公司破产程序和保护各方利益的法律规定和制度。

一、破产程序公司破产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告知、财产保全、清偿顺序、债权核定、资产处置和破产组成部分等。

1. 申请:破产程序的开始是债务人或债权人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附有必要的证明材料。

2. 受理:法院收到破产申请后,会组织相关人员受理,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

3. 告知:法院在受理后会将破产申请信息公告,并通知相关债权人参与程序,同时告知债务人享有的相关权益。

4. 财产保全:为保护债务人的财产免受恶意侵害,在受理后法院会指定临时管理人保管债务人财产。

5. 清偿顺序:根据公司法和债权处理的规定,确定了一定的清偿顺序,超过清偿顺序的部分按比例分配。

6. 债权核定:法院会组织债权人对债权进行核定,确认债权金额和优先顺序。

7. 资产处置:法院会依法对债务人财产进行评估和处置,以保障债权人的利益。

8. 破产组成部分:债务人的全部或部分财产进行处置后,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破产组成部分。

二、法定代表人的责任根据中国公司法,法定代表人在公司破产中承担一定的责任。

主要有以下几方面:1. 守信原则:法定代表人在公司经营过程中必须遵守守信原则,不能违反法律法规进行违法经营。

2. 合理融资:法定代表人在融资时应当审慎选择,并遵循公司自有资金优先原则,保证债权人的利益。

3. 恶意转移财产:法定代表人不得将公司财产恶意转移或虚增债务,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 提交真实财务报表:法定代表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提交真实的财务报表,确保信息透明、真实合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法定代表人在公司破产后如履行了上述责任,则不承担连带责任;反之,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三、债权人权益保护在公司破产中,债权人的权益得到了一定的保护。

破产法的基本知识

破产法的基本知识

破产法的基本知识破产法是一项重要的法律领域,涉及到个人和公司的财务状况出现严重困难时的解决办法。

本文将引导您进入破产法的基本知识,探讨破产程序、破产申请和破产清算等相关内容。

一、破产法概述破产法是一套关于债务不履行情形下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关系的法律规定,以及有关清偿债务的法律程序。

它的目的是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同时为债务人提供解决财务困难的机会。

二、破产程序1.自愿破产自愿破产是指债务人主动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以解决自己无法清偿债务的财务困境。

在自愿破产程序中,债务人需要清楚地呈报其财务状况,并由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协助处理债务。

2.强制破产强制破产是指债权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宣布债务人破产,以保障债权人的利益。

在强制破产程序中,法院将会指派临时管理人对债务人的资产进行暂时管理,并最终确定是否进入破产清算阶段。

三、破产申请1.自愿破产申请条件自愿破产申请的条件因国家而异,但一般需要符合以下要求:(1)债务人无力偿还债务;(2)债务人经过努力无法获得充足的贷款或融资;(3)债权人拒绝债务人的债务重组计划。

2.强制破产申请条件强制破产申请要求具备以下条件:(1)债权人持有债务人的债权;(2)债务人未能按时履行还款义务;(3)债权人能够证明债务人已经实质上破产。

四、破产清算破产清算是破产程序的最后阶段,旨在通过出售债务人的资产来清偿债务。

这一过程由破产管理人负责监督并协助完成。

在破产清算期间,债务人的资产将被评估,然后根据债权人的权益进行拍卖或出售。

出售所得将依据法院的指导进行分配。

五、破产法的优势和限制破产法的实施有其积极意义,包括:(1)提供了债务人矫正财务错误和重新开始的机会;(2)对债权人提供了透明和公平的债务清偿程序;(3)促进了市场经济的稳定和信用体系的建立。

然而,破产法也存在着一些限制:(1)破产程序需要时间和金钱的投入,对债务人和债权人都可能造成一定的损失;(2)破产法并不能解决所有的财务问题,某些特定的债务可能无法通过破产程序清偿;(3)破产程序的效果与国家的法律和司法体系有关,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可采取不同的破产法规定和程序要求。

破产常用法律规定(3篇)

破产常用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破产概述破产,是指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无力偿还到期债务,依照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宣告破产,对企业的全部资产进行清算,以偿还债务的行为。

破产制度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一种重要法律制度,旨在保护债权人、债务人和社会公共利益。

二、破产法律规定1. 破产法的基本原则(1)债务人自愿原则:债务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也可以由债权人申请破产。

(2)公平清偿原则:破产清算过程中,应当保证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公平清偿。

(3)债权优先原则:破产财产优先用于清偿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剩余部分再清偿无财产担保的债权。

(4)破产保护原则:破产申请期间,债务人对债务人的财产不得进行处置。

2. 破产申请和受理(1)破产申请: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

(2)破产受理: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裁定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

3. 破产财产的界定破产财产是指债务人被人民法院宣告破产时,债务人所有的、可用于清偿债务的财产。

4. 破产清算组(1)清算组的组成:清算组由债权人会议推选的债权人代表和债务人代表组成。

(2)清算组的职责:清算组负责对破产财产进行清算,保证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公平清偿。

5. 债权申报(1)债权申报期限:债权人应当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债权。

(2)债权申报内容:债权人应当申报债权的数额、种类、担保情况等。

6. 债权确认(1)债权确认期限:债权人会议应当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对债权进行确认。

(2)债权确认程序:债权人会议对债权进行确认,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7. 破产财产的分配(1)破产财产分配顺序:破产财产首先用于清偿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剩余部分再清偿无财产担保的债权。

(2)破产财产分配方式:破产财产分配采取现金分配、实物分配或者折价分配等方式。

8. 破产终结(1)破产终结条件:破产财产分配完毕,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2)破产终结程序:破产终结后,债务人不再具有法人资格。

破产相关法律规定(3篇)

破产相关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破产概述破产,是指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或者因外部经济环境等原因,导致企业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经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由破产管理人接管企业,对企业的资产进行清理、变现,以清偿债务的法律程序。

二、破产法的基本原则1. 公平原则:破产法要求在破产程序中,对所有债权人公平对待,确保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2. 效率原则:破产法要求破产程序高效、迅速地进行,以减少破产企业的损失,提高破产程序的效率。

3. 保护债权人利益原则:破产法强调在破产程序中,首先要保护债权人的利益,确保债权人的债权得到清偿。

4. 保护和恢复债务人生产能力原则:破产法鼓励债务人在破产程序中采取措施,保护和恢复其生产能力,实现债务人的重生。

三、破产的种类1. 企业破产:指企业因经营不善等原因,导致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经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

2. 个人破产:指自然人因债务原因,经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

四、破产程序1. 破产申请:债务人或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

2. 破产受理:人民法院依法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组成合议庭,对破产申请进行审查。

3. 破产宣告:人民法院依法宣告企业破产,确定破产财产。

4. 破产财产分配:破产管理人负责对破产财产进行清理、变现,并按照法定顺序分配给债权人。

5. 破产终结:破产程序结束后,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五、破产管理人的职责1. 接管债务人财产:破产管理人负责接管债务人的全部财产,包括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

2. 清理债务人财产:破产管理人负责清理债务人的财产,包括债权、债务、资产、负债等。

3. 变现债务人财产:破产管理人负责将债务人财产变现,用于清偿债务。

4. 保护债权人利益:破产管理人负责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债权人的债权得到清偿。

六、破产法的相关法律规定1. 债务人不得自行处理财产:在破产程序中,债务人不得自行处理财产,否则人民法院可以依法撤销其行为。

公司法-破产法-相关常用法条知识

公司法-破产法-相关常用法条知识

一、公司法案例答:我会判决原告王某与被告A公司签订的出资转让协议合法有效,且不符合合同解除的条件,不予解除该协议,不支持王某的诉讼请求。

理由如下:(1)隐名出资是指一方投资人(隐名投资人)实际认缴、认购出资,但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或其他工商登记材料记载的投资人却显示为他人(显名投资人)的法律现象。

原告王某以被告A公司的名义出资购买B公司在C公司所占30%的股份,并出资购买A公司在C公司所占25%的股份,全权代表A公司行使在C公司章程中所规定的权限并承担相关的义务,王某以A公司名义出资所占比例(占C公司注册资本金的55%)产生的经济利益全部归王某所有;王某的行为属于隐名出资,A公司作为显名投资人,双方签订的出资转让协议属于隐名出资协议。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原告王某认为A公司未与B公司共同修改由A公司和B公司发起设立的C公司章程,以明确他的权益,但是A公司提交了修改后的C公司章程,此章程上加盖有A 公司与B公司的公章,证明A公司与B公司已经修改了C公司章程。

虽然王某对该章程的真实性有异议,但未举出证明该章程不真实的确凿证据。

根据举证原则,A公司提交的证据具有证明效力。

(3)隐名投资人只是实际认缴、认购出资,而公司章程、股东名册或是其他工商登记材料记载的投资人是显名投资人;所以在完成认购C公司的股份后,C公司变更了登机登记手续,并向A公司(显名投资人)出具了变更后的股东出资证明书,但是王某作为隐名投资人是不会出现在公司章程、股东名册或是其他工商登记材料中,但是该转让行为还是有效的。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72条第一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破产法基础知识

破产法基础知识

第四部分破产法基础知识、破产程序【补充1】重整:强调的是恢复企业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能力,希望通过重整方案使企业在监督期内恢复经营能力,使债权得到实现。

【补充2】和解:强调的是使债务债权关系消灭,通过执行和解协议,使债权人得到清偿。

和解协议一般不涉及企业的经营方案的调整。

、学习脉络三、资不抵债VS明显缺乏清偿能力1. 破产原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2. 破产是否一定资不抵债? ( NO债务人账面资产虽大于负债,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认定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①因资金严重不足或者财产不能变现等原因,无法清偿债务;②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员负责管理财产,无法清偿债务;③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④长期亏损且经营扭亏困难,无法清偿债务。

四、清偿顺位【补充】(1)破产费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为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管理债务人财产时所担负或产生的债务,以及因债务人财产而产生的,以债务人财产优先支付的债务。

(2)共益债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为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及对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变价、分配,必须支付的且用债务人财产优先支付的费用。

五、破产财产V破产债权1. 破产财产:包括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

2. 破产债权:依破产程序启动前原因成立的,经依法申报确认,并得由破产财产中获得清偿的可强制执行的财产请求权。

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称为破产债权。

址裸尋曲徹信号1005062021 一手提供"其它渥追芬取均为倒走.朕人不提侯書后帀更新脈莽.六、破产抵销权VS破产撤销权VS破产取回权1. 破产抵销权:指对于破产人负有债务的破产债权人在破产人被宣告破产时,不论给付种类是否相同,或是否附有期限或解除条件,均得不依破产程序,将其对破产人的债权和债务予以抵销的权利。

企业破产法必背法条

企业破产法必背法条

专题3 企业破产法一、破产原因1.企业法人的破产原因是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2012年)2.对每一个民事主体的清偿能力与破产原因必须独立考察,不同民事主体之间不存在清偿能力或破产原因认定上的连带关系。

相关当事人不得以对债务人的债务负有连带责任的人未丧失清偿能力为由,主张债务人不具备破产原因。

(2018年、2014年)3.明显缺乏清偿能力(2019年、2015年、2014年、2013年、2012年)债务人账面资产虽大于负债,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1)因资金严重不足或者财产不能变现等原因,无法清偿债务;(2)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员负责管理财产,无法清偿债务;(3)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提示】只要债务人的任何一个债权人经法院强制执行未能得到清偿,其每个债权人均有权提出破产申请,并不要求申请人自己已经采取了强制执行措施。

(4)长期亏损且经营扭亏困难,无法清偿债务;(5)导致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的其他情形。

4.异议(1)债务人以其具有清偿能力或者资产超过负债为由提出抗辩异议,但又不能立即清偿债务或者与债权人达成和解的,其异议不能成立。

(2017年)(2)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应计入破产费用,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无须预交。

相关当事人以申请人未预先交纳诉讼费用为由,对破产申请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019年)5.驳回申请(1)由于债务人财产的市场价值发生变化导致其在案件受理后资产超过负债乃至破产原因消失的,不影响破产案件的受理与继续审理,人民法院不得裁定驳回申请,债务人如不愿意进行破产清算,可以通过申请和解、重整等方式清偿债务、结束破产程序。

(2018年)(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至破产宣告前,经审查发现案件受理时债务人未发生破产原因的,可以裁定驳回申请。

二、破产申请1.申请人(1)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10%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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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法案例
答:我会判决原告王某与被告A公司签订的出资转让协议合法有效,且不符合合同解除的条件,不予解除该协议,不支持王某的诉讼请求。

理由如下:
(1)隐名出资是指一方投资人(隐名投资人)实际认缴、认购出资,但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或其他工商登记材料记载的投资人却显示为他人(显名投资人)的法律现象。

原告王某以被告A公司的名义出资购买B公司在C公司所占30%的股份,并出资购买A公司在C公司所占25%的股份,全权代表A公司行使在C公司章程中所规定的权限并承担相关的义务,王某以A公司名义出资所占比例(占C公司注册资本金的55%)产生的经济利益全部归王某所有;王某的行为属于隐名出资,A公司作为显名投资人,双方签订的出资转让协议属于隐名出资协议。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原告王某认为A公司未与B公司共同修改由A公司和B公司发起设立的C公司章程,以明确他的权益,但是A公司提交了修改后的C公司章程,此章程上加盖有A公司与B公司的公章,证明A公司与B公司已经修改了C公司章程。

虽然王某对该章程的真实性有异议,但未举出证明该章程不真实的确凿证据。


据举证原则,A公司提交的证据具有证明效力。

(3)隐名投资人只是实际认缴、认购出资,而公司章程、股东名册或是其他工商登记材料记载的投资人是显名投资人;所以在完成认购C公司的股份后,C公司变更了登机登记手续,并向A公司(显名投资人)出具了变更后的股东出资证明书,但是王某作为隐名投资人是不会出现在公司章程、股东名册或是其他工商登记材料中,但是该转让行为还是有效的。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72条第一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A、B 公司作为C公司的股东可以自由转让他们之间的股份,所以A公司与B公司之间的股份转让行为是合法有效的;A公司也履行了与王某签订出资转让协议书中的义务,向王某出具了股东出资证明书,确认由王某出资30万元代表A公司购买B公司在C公司的部分出资(占该公司注册资金的30%)。

(5)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五条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王某与A公司签订的出资转让协议没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所以认定该协议合法有效。

(6)王某想要解除与A公司签订的出资转让协议需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合同解除的情形。

合同解除分为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约定解除包括①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可解除合同。

②当事人可约定合同解除条件,当条件成交时,合同解除。

王某与A公司签订的出资转让协议中没有涉及约定合同解除的条件,所以该协议无约定解除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94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王某与A公司之间也没有产生符合上述法定解除的情形,所以对
于王某要求法院解除与A公司签订的出资转让协议书的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王某与A公司签订的出资转让协议合法有效,A公司也依照协议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双方当事人之间也没有出现合同法定解除的情形。

所以法院对于王某的请求不予支持。

二、破产法案例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

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

”所以A公司对中国银行青岛支行的债务到期,可以债权申报。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以及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享有本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权利的债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利未能完全受偿的,其未受偿的债权作为普通债权;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其债权作为普通债权。

”A公司以厂房甲和机器设备作抵押,所以中国银行青岛支行对其享有优先受偿权,由此可见,中国银行青岛支行参与破产分配的债权额是100万元。

(2)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享有表决权。

债权尚未确定的债权人,除人民法院能够为其行使表决权而临时确定债权额的外,不得行使表决权。

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对于本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项规定的事项不享有表决权。

债权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行使表决权。

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应当向人民法院或者债权人会议主席提交债权人的授权委托书。

债权人会议应当有债务人的职工和工会的代表参加,对有关事项发表意见。

天华公司因为债权尚未确定,没有表决权;万利公司因为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对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没有表决权。

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十九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因此志祥公司的判决执行程序应当中止,志祥公司就不享有优先受偿权,其债权是普通债权,所以志祥公司有表决权。

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享有本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权利的债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利未能完全受偿的,其未受偿的债权作为普通债权;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其债权作为普通债权。

”虽然中国银行青岛支行对A公司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但是还有100万元的普通债权,所以中国银行青岛支行享有表决权。

综上所述,中国银行青岛支行、中国农业银行青岛支行、志祥公司对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享有表决权。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为债务人财产。

”A公司账面上资产总额为6000万元;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二十八条以及《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三条规定,已作为担保物的财产仅以其超过担保债务数额的财产部分作为破产财产。

所以A公司的破产财产应为5950万元。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破产财产分配时,对于诉讼或者仲裁未决的债权,管理人应当将其分配额提存。

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满二年仍不能受领分配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提存的分配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

所以管理人应该先把天华公司的分配额提存,天华公司可以在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二年内,向法院提出请求受领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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