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评师法规2012
2012年注册安全工程师法律篇_
提示:参见教材P17~19
(注意:考试不会出现五个正确选项的情况)
[答疑编号500221010101]
『正确答案』ABCDE
2.下列选项中,效力最低的为( )。
A.法律
(单选题)
(三)从法的内容上,可以分为综合性法与单行法
综合性法不受法律规范层级的限制,而是将各个层级的综合性法律规范作为整体来看待,适用于安全生产的主要领域或者某一领域的主要方面。单行法的内容只涉及某一领域或者某一方面的安全生产问题。
如相对《安全生产法》而言,《矿山安全法》是单行法;而对于整个矿山开采领域, 《矿山安全法》又是煤矿开采、非煤矿山开采等方面的综合法。
2.法是依照特定程序制定的
3.法具有国家强制性
4.法是调整人们行为的社会规范
(多选题)
二、社会主义法的基本内容
我国社会主义法的内容体现在立法、执法和守法3个方面,主要包括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和依法行政、社会主义法治、社会主义法的体系、社会主义法的适用等内容。
1.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多选题)
法律规范由假定、处理和制裁3个要素构成。假定是指适用法律规范的必要条件。每一个法律规范都是在一定的条件下才出现,而适用这一法律规范的这种条件就称为假定。处理是指行为规范本身的基本要求。它规定人们应当做什么、禁止做什么、允许做什么。这是法律规范的中心部分,是法律规范的主要内容。制裁是指对违反法律规范将导致的法律后果的规定。 (多选题)
第二节:安全生产立法的必要性与重要意义
第三节: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
本章重点:安全生产立法的必要性、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主要内容
2012注册安全工程师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安全生产技术》真题答案(网友版)
2012注册安全工程师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安全生产技术》真题答案(网友版)2012安全工程师工程法规真题答案1-5 BDCDA 6-10 CACAD 11-15 CBABB 16-20 CADCC 21-25 CDADC 26-30 BCCBC 31-35 DCAAC 36-40 DAACD 41-45 BBABC 46-50 BABCB 51-55 DDDCA 56-60 DBADB 61-65 CBBCA 66-70 BBCAD71 AD 72 BD 73AC 74 AD 75 AE 76 CD 77 ABD 78 ACD 79 BE80ABC 81 AC 82 AB 83 CE 84 ABE 85 DE2012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技术答案(网友版)先贴答案:1-5 C D A B B 6-10 D A A C B 11-15 C B B C D 16-20 A A C D A21-25 B D C C B 26.30 C B C D B 31-35 B D C D C 36-40 D A D B C 41-45 C D B B D 46-50 A A D D B 51-55 D D D B A 56-60 B C C B A 61-65 ABD ABCD ABCE BD ABDE 66-70 BC DE AE 好像错了接着危化品10题C B C A D B B C D D2012安全工程师工程法规真题答案1-5 BDCDA 6-10 CACAD 11-15 CBABB 16-20 CADCC 21-25 CDADC 26-30 BCCBC 31-35 DCAAC 36-40 DAACD 41-45 BBABC 46-50 BABCB 51-55 DDDCA 56-60 DBADB 61-65 CBBCA 66-70 BBCAD71 AD 72 BD 73AC 74 AD 75 AE 76 CD 77 ABD 78 ACD 79 BE80ABC 81 AC 82 AB 83 CE 84 ABE 85 DE2012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技术答案(网友版)先贴答案:1-5 C D A B B 6-10 D A A C B 11-15 C B B C D 16-20 A A C D A21-25 B D C C B 26.30 C B C D B 31-35 B D C D C 36-40 D A D B C 41-45 C D B B D 46-50 A A D D B 51-55 D D D B A 56-60 B C C B A 61-65 ABD ABCD ABCE BD ABDE 66-70 BC DE AE 好像错了接着危化品10题C B C A D B B C D D温馨提示-专业文档供参考,请仔细阅读后下载,最好找专业人士审核后使用!。
2012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题法律法规真题及精析答案
2012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题法律法规真题及答案1、下列关于法的效力说法正确的()A、安全生产法作为安全生产领域综合性法,法律效力高于其他专门法律。
B、安全生产行政法规的法律效力低于安全生产法。
C、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D、部门规章的法律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
1、B【精析】安全生产法规分为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
(1)行政法规:安全生产行政法规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低于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高于地方性安全生产法规、地方政府安全生产规章等下位法;(2)地方性法规:地方性安全生产法规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低于有关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高于地方政府安全生产规章。
经济特区安全生产法规和民族自治地方安全生产法规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与地方性安全生产法规相同。
2、下列关于安全生产法的适用范围正确的()A、个体生产经营活动不适用B、民营企业安全生产不适用C、外商独资企业安全生产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D、铁路交通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2、D【精析】根据《安全生产法》的适用范围可知安全生产法对人的效力,即安全生产法适用的主体范围第二条规定,包括一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国有企事业单位、集体所有制的企事业单位、股份制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等道路、交通、水运、空运等安全问题有相关特殊法律规定,适用有关法律。
3、某股份公司董事长由上一级单位总经理兼任。
长期在外地。
该公司的总经理在党校脱产学习一年,期间日常工作由常务副总负责,安全副总协助其工作。
根据安全生产法,此期间全面负责该公司全面负责的主要责任人是()A、董事长B、总经理C、常务副总D、安全副总3、C【精析】根据《安全生产法》可知,不同形式的企业,主要负责人有所不同。
对于公司制的企业,按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制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是法定代表,经理负责“主持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因此主要负责人是董事长和经理(总经理、首席执行官或其他实际履行经理职责的企业负责人)。
2012注册安全工程师法律笔记、考点总结
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第一章安全生产法律基础知识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没有法律、法规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义务的决定,这是依法行政和合法行政的基本要求。
依法行政应遵循权责统一的基本要求。
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经济、社会和文化事务管理职责,要有法律、法规赋予其相应的执法手段。
行政机关违法或者不当行使职权,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实现权力和责任的统一,做到执法有保障、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
安全生产执法的原则是指执法活动中所应遵循的基本准则。
我国安全生产立法的重要趋势是安全生产标准法律化。
安全生产法体现了人身安全、预防为主、权责一致、社会监督、综合治理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法》规定追究生产经营单位法律责任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下列27种:1、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命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2、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
3、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4、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5、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6、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7、生产经营单位的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8、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9、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10、生产经营单位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11、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12、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13、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14、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未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15、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16、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的;,17、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或者不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18、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19、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20、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21、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22、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23、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24、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25、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揽的责任的。
2012年全国注册安全工程师,80分必过题库法规分析第五章
法规分析第五章1、简单分析:、第二条、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2、简单分析:第三条、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中央管理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中央管理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3、简单分析:、第四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4简单分析:第五条、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负责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5简单分析:第九条、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
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
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末发生死亡事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经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同意,不再审查,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延期3年。
6、简单分析:第十一条、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每年向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通报其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和管理情况。
7、简单分析:第十四条、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不得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并应当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接受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
2012年上半年安全评价师职业资格培训鉴定工作通知
2012年上半年安全评价师职业资格培训鉴定工作通知各有关单位、人员:根据《关于开展安全评价师职业资格鉴定工作的通知》(人社鉴函[2010]108号)的要求,按照职业资格鉴定和《安全评价师国家职业标准(试行)》的有关规定,为做好2012年上半年安全评价师职业资格培训鉴定工作,经商有关部门同意,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鉴定安排1.鉴定对象:⑴安全生产领域中的安全评价从业人员;⑵2008年取得二级或三级《安全评价师职业资格证书》且符合《安全评价师国家职业标准(试行)》规定申报一级或二级《安全评价师职业资格证书》条件的人员;⑶2011年鉴定未通过,符合补考条件的人员。
2.鉴定地点:⑴南京市:南京工业大学⑵大连市:大连安全科学研究院职业培训学校⑶郑州市:河南安评职业培训学校⑷福州市:福州市现代安科职业培训中心⑸昆明市:云南巨星安全技术有限公司职业技能培训站⑹乌鲁木齐市:新疆欣荣安评职业培训学校⑺廊坊市(燕郊):中国煤矿安全技术培训中心(华北科技学院)⑻哈尔滨市:黑龙江省劳动安全科学技术研究中心⑼济南市:山东技师学院⑽北京市: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培训中心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鉴定详细地址见准考证。
注:乌鲁木齐考点顺延30分钟。
2012年上半年安全评价师职业培训鉴定工作时间安排见附件1。
二、培训要求按照《安全评价师国家职业标准(试行)》的规定,升级人员须参加职业培训,其他报名人员可根据自身条件对照标准要求参加培训,补考人员可自愿选择参加培训。
三、鉴定科目及题型:鉴定科目为理论知识、专业能力和综合评审,理论知识科目为客观题,题型包括单项选择题和多项选择题;专业能力科目为主观题,题型包括情景分析题、案例题和综合应用题;综合评审科目为主观题,题型为命题写作。
四、报名条件、报名办法1.报名条件:按照《安全评价师国家职业标准(试行)》规定执行。
2.报名办法:报名考生在3月1-12日登陆中国安全生产协会网站(),根据自身情况对照报名条件要求进行网上报名。
2012年注册安全工程师法规真题
2012年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真题及解析一、单项选择题(共70题,每题1分。
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1个最符合题意)1、下列关于法的效力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A、《安全生产法》作为安全生产领域的综合性立法,法律效力高于其他专门法律B、安全生产行政法规的法律效力低于有关安全生产法律C、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D、部门规章的法律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答案B P5页按照其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的层级划分:法应当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
2、下列关于《安全生产法》适用范围的说法,正确的是()。
A、个体生产经营活动不适用《安全生产法》B、民营企业安全生产不适用《安全生产法》C、外商独资企业安全生产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D、铁路交通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答案D 27页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3、某股份公司董事长由上一级单位总经理兼任,长期在外地。
该公司的总经理在党校脱产学习一年,期间日常工作由常务副总经理负责,分管安全生产的副总经理协助其工作。
根据《安全生产法》,此期间对该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的主要责任人是()。
A、董事长B、总经理C、常务副总经理D、分管安全生产的副总经理答案C P30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1)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必须是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的主要决策人。
主要负责人必须享有本单位生产经营活动包括安全生产事项的最终决定权,全面领导生产经营活动,如厂长、经理等。
(2)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必须是实际领导、指挥生产经营单位日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决策人。
(3)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必须是能够承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领导责任的决策人。
综上所述,法律所称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是直接领导、指挥生产经营单位日常生产经营活动、能够承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主要领导责任的决策人。
2012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法律法规-数字考点汇总(一)
1、《安全生产法》自2002年11月1号生效施行。
2、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撤销其相应资格。
3、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4、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撤职处分或者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5、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予以关闭,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6、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12年安全工程师《法律法规》知识点复习
2012年安全工程师《法律法规》知识点复习工伤保险待遇的规定(一)工伤医疗补偿《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工作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性治疗的费用,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二)停受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1)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2)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3)拒绝治疗的。
(4)被判刑正在收监执行的。
(三)工伤保险责任《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时,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
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承继单位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
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
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
企业破产的,在破产清算时优先拨付依法应由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工伤和劳动能力鉴定的规定(一)工伤范围《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在工作时间前后和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2012安全评价师考试大纲
2012安全评价师考试大纲2012安全评价师考试大纲一、基本要求考查安全评价师掌握职业道德、基础知识和各级别相关知识的能力。
二、鉴定内容(一)职业道德1.职业道德基本知识2.职业守则1)遵纪守法,客观公正2)诚实守信,勤勉尽责3)加强自律,规范执业4)钻研业务,提高素质5)竭诚服务,接受监督3.各级所占分值安全评价师三、二、一级均占5%。
(二)基础知识1.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安全生产技术标准、规范,安全评价技术标准、规范。
2.安全评价技术基础知识安全系统工程,安全评价理论,系统安全分析方法,安全评价过程控制。
3.安全生产技术理论和知识防火、防爆安全技术,职业危害控制技术,特种设备安全技术,矿山安全技术,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民用爆破器材、烟花爆竹安全技术,建筑施工安全技术,其他安全技术。
4.安全生产管理知识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重大危险源辨识与监控,事故应急救援,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安全生产监管、监察,事故报告、调查、分析与处理,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5.各级所占分值安全评价师三级占35%、二级占9%、一级占4%。
(三)相关知识三级安全评价师相关知识1.危险有害因素辨识(分值约占24%)基础资料信息采集方法,生产安全事故案例分析知识;现场调查分析方法,与评价相关的工程设计、勘查基础知识,安全生产条件,安全检查表编写知识;危险、有害因素辨识方法,《生产过程危险和有害因素分类与代码》知识,《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知识,重大危险源辨识知识。
2.危险与危害程度评价(分值约占21%)评价单元划分的原则和方法;安全评价方法的确定原则;预先危险性分析、作业条件危险性评价、风险矩阵重大危险源辨识方法知识。
3.风险控制(分值约占15%)安全对策措施基本知识;单元评价结论编制原则,安全评价报告编写规范。
二级安全评价师相关知识1.危险有害因素辨识(分值约占15%)工程项目危险有害特征知识,计划表编制方法;企业生产工艺基础知识,各类安全评价导则和细则。
2012年安全工程师《法律法规》内容精讲(42)
2012年安全工程师《法律法规》内容精讲(42)第二节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 2005年9月3 日国务院第446号令公布《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的立法目的是为了及时发现并排除煤矿安全生产隐患,落实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制,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保障职工的生命安全和煤矿安全生产。
一、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范围《特别规定》第八条第二款明确列举了15种必须排除的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应当及时改正的严重违法行为。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制定的《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治理规定》又从实际出发,将《特别规定》明确的15种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应当及时改正的严重违法行为具体化为60种。
《特别规定》列举的15种必须排除的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应当及时改正的严重违法行为是:(一)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的;(二)瓦斯超限作业的;(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措施的:(四)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瓦斯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五)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的;(六)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的;(七)超层越界开采的;(八)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的;(九)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的;(十)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的:(十一)年产6万吨以上的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的:(十二)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的:(十三)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从事生产的,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的,以及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的:(十四)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负责人和安全管理机构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十五)有其他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
2012年安全工程师《法律法规》内容精讲(36)
2012年安全工程师《法律法规》内容精讲(36)三、熟悉劳动过程中职业病的防护与管理、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的规定;三、劳动过程中职业病和防护与管理、职业病诊断及职业病病人保障的规定(一)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措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采取下列职业病防治措施:(1)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2)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3)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4)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5)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6)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用人单位职业病管理1.职业危害公告和警示《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对放射工作场所和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用人单位必须配置防护装置和报警装置,保证接触放射性的工作人员佩戴个人剂量计。
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用人单位应当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2.劳动合同的职业病危害内容 br> 《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诉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安全评价报告法律法规目录
安全评价报告法律法规目录一、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主席令[2002]第70号)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家主席令第6号)3、《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国家主席令[2001]第60号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家主席令[1995]第28号)5、《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2]第344号)6、《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2003]第549号)7、《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2004]第397号)8、《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6号)9、《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护监察条例》(2004年10月26日国务院第68次常务会议通过)10、《国务院关于修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549号)11、《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12、《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09]22号。
二、政府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1、《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号)2、《气瓶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检总局令第46号)3、《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劳部发(1995)56号)4、《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规定》([1996]劳部发423号)6、《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04年4月19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7、《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8、《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9、《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号)10、《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9号)1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12、(《关于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工作的意见》安监管人字〔2002〕123号)13、《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14、《关于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的意见》(2002年12月18日安监管人字[2002]124号)15、《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管协调字[2004]56号16、《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细则(试行)》(安监总危化2007[255]号)17、《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17号令)18、《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23号令19、《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27号令20、《特种设备目录》国质检锅[2004]31号21、《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目录(试行)》国家安监总危化[2007]225号22、《化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化工部[1991]化劳字第247号23、《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版)24、《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25、《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2006年6月15日卫生部部务会讨论通过26、《电气安全管理规程》原机械工业部[86]机生字第76号27、《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2001年10月19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28、《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29、《国家安全监督总局关于公布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目录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09]116号文件)30、《剧毒化学品目录(2002年版)》(国家安监局等八部委公告2003年第2号)31、《高毒物品目录(2003年版)》(卫法监发[2003]42号)32、《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规范》(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6.01.06发布)33、《化学工业部安全生产禁令》(原化学工业部令第10号)34、《湖北省消防条例》(2011年4月2日湖北省第11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3次会议通过,6月1日起施行)35、《湖北省雷电灾害防御条例》(2005年5月27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15次会议通过,8月1日起施行)36、《职业病危险因素分类目录》(卫法监发[2002]63号)三、规范标准1、《安全评价通则》(AQ8001-2007)2、《安全预评价导则》(AQ 8002-2007)3、《安全验收评价导则》(AQ8003-2007)4、《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9002-2006)5、《用电安全导则》(GB/T13869-1992)6、《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2005)7、《危险货物包装标志》(GB190-2009)8、《化学品分类和危险性公示通则》(GB13690-2009)9、《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2894-2008)10、《安全色》(GB2893-2008)11、《易燃易爆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GB17914-1999)12、《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9)13、《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14、《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2010)15、《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2005)16、《常用化学危险品储存通则》(GB15603-1995)17、《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1995)18、《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2009)19、《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04)20、《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02)21、《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GB12801-2008)22、《机械防护安全距离》(GB12265-1990)23、《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第1部分钢直梯》(GB4053.1-2009)24、《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第2部分钢斜梯》(GB4053.2-2009)25、《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第2部分钢斜梯》(GB4053.2-2009)26、《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第3部分工业防护栏及钢平台》(GB4053.3-2009)27、《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程度分级》(GB5817-1986)28、《高温作业分级》(GBT/T4200-2008)29、《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2003)30、《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04)31、《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事故及验收规范》(GB50169-92)32、《消防安全标志》(GB13495-1992)33、《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GB/T6441-1986)34、《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2.1-2007、GBZ2.2-2007)35、《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GB16483-2000)36、《化学品安全标签编写规定》(GB15258-2009)37、《生产过程危险和有害因素分类代码》(GB/T13861-2009)38、《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GBZ230-2010)39、《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HG20571-2010)40、《危险场所电气安全防爆规范》(AQ 3009-2007)41、《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6067-2009)42、《厂区设备检修作业安全规程》(HG23018-1999)43、《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44、城市轨道交通安全预评价细则AQ 8004-200745、城市轨道交通安全验收评价细则AQ 8005-200746、城市轨道交通试运营前安全评价规范AQ 8007-2013。
2012年安全工程师《法律法规》内容精讲(35)
2012年安全工程师《法律法规》内容精讲(35)第四章安全生产相关法律第四节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一、职业病的范围一、掌握职业病的范围;《职业病防治法》规定,本法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引起的疾病。
二、掌握用人单位在职业病防治方面的职责和职业病前期预防的规定;二、用人单位在职业病防治方面的职责和职业病的前期预防的规定(一)用人单位在职业病防治方面的职责(1)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2)职业病防治责任制。
《职业病防治法》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
(3)工伤社会保险。
《职业病防治法》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
(二)职业病的前期预防1.工作场所的职业卫生要求《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三条规定,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的设立,除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设立条件外,其工作场所还应当符合六项职业卫生要求:(1)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2)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3)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4)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5)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6)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关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其他要求。
2.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四条规定,在卫生行政部门中建立职业病危害申报制度。
用人单位设有依法公布的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项目的,应当及时、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接受监督。
3.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2012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题库法规第七章_Microsoft_Office_Word_文档
2012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题库法规第七章安全生产标准化体系1.生产标准分为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大部分是()。
A.推荐性标准B.强制性标准C.技术标准D.管理标准2.简单地说,标准是对一定范围内的重复性事物和()所做的统一规定(目前,这种规定最终表现为一种文件)。
A.说法B.概念C.性质D.定义3.安全标准的含义是:在生产工作场所或者领域,为改善劳动条件和设施,规范生产作业行为,保护劳动者免受各种伤害,保障劳动者人身安全健康,实现安全生产和作业的()。
A.标准和依据B.标准和规定C.准则和依据D.规定和依据4.ISO、IEC和ITU是目前世界上最大、最有权威的三个国际标准化专门机构。
其中()即为国际标准化组织制定综合类的国际标准。
A.IECB.ITUC.USOD.ISO5.()是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管理的一个标准化组织,目前设有煤矿安全、非煤矿山安全、化学品安全、烟花爆竹安全、粉尘防爆、涂装作业、防尘防毒等七个分技术委员会,专门从事安全生产标准的制修订工作。
A.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B.全国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C.全国个体防护装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D.全国机械安全标准技术委员会6.()是对某一具体安全设备、装置和防护用品及其试验方法、检测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储存等方面所作的技术规定。
A.基础标准B.技术标准C.方法标准D.产品标准7.( )指对生产过程中的设计、施工、操作、安装等技术要求和实施程序中设立的必须符合一定安全要求以及能达到此要求的实施技术和规范总和。
A.基础标准B.技术标准C.方法标准D.产品标准8.( )主要指在安全生产领域的不同范围内,对普遍的、广泛通用的共性认识所作的统一规定,是一定范围内作为制定其他标准的依据和共同遵守的准则。
A.基础标准B.技术标准C.方法标准D.产品标准9.煤炭行业制定的有关职业危害安全和卫生方面的标准不包括()。
A.煤矿井下工人风湿关节诊断标准B.煤工尘肺病X线诊断标准C.煤矿井下工人滑囊炎诊断标准D.煤中铀的测定和个体防护标准10.()是指通过计划、组织、控制、监督、检查、评价与考核等管理活动的内容、程序、方式,使生产过程中得人物环境各个因素处于安全受控状态,直接服务于生产经营科学管理的准则和规定()。
2012年安全工程师《法律法规》内容精讲(18)
2012年安全工程师《法律法规》内容精讲(18)五、掌握从业人员的人身保障权利(一)获得安全保障、工伤保险和民事赔偿的权利(二)得知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的权利(三)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的批评、检举和控告的权利(四)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的权利(五)紧急情况下的停止作业和紧急撤离的权利六、熟悉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义务。
(一)遵章守规、服从管理的义务(二)正确佩戴和使用劳保用品的义务 br> (三)接受安全培训,掌握安全生产技能的义务(四)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及时报告的义务七、熟悉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监督检查人员的职责;(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行政许可职责《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行政许可职责从4个方面作出了规定。
(1)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需要审查批准(包括批准、核准、许可、注册、认证、颁发证照等)或者验收的,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批准或者验收通过。
(2)对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予以取缔,并依法予以处理。
(3)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撤销原批准。
(4)规范行政许可的特别规定。
《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进行审查、验收,不得收取费用;不得要求接受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品牌或者指定生产、销售单位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
一、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监督检查时行使的职权 br> 《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六条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赋予了4项职权。
2012年安全工程师《法律法规》内容精讲(24)
2012年安全工程师《法律法规》内容精讲(24)八、掌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内容。
三、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要求《安全生产法》对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履行职责提出了要求。
一是坚持履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履行监管执法的行为准则,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忠实于法律。
不玩忽职守,不徇私情,不贪赃枉法。
二是严格按照程序履行职责,规范执法,持证执法,保守秘密。
三是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四是应当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作出书面纪录,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人员进行监督检查的规定保证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正常履行职责,生产经营单位积极配合也很重要。
配合监督检查是一项法定的义务,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寻找借口和理由为监督检查设置障碍。
法律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否则就是妨碍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将要追究法律责任。
五、行政监察机关的职责《安全生产法》规定,监察机关依照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实施监察。
发现违法违纪的,要依法处理。
六、安全生产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安全生产法》关于安全生产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的规定主要包括资质认可和责任追究两个方面。
(一)安全生产中介机构资质的认可依照《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承担安全评价、认证、监测、检验的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
这是确定其合法性的基本条件。
(二)安全生产中介服务的责任《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规定,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机构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结果负责。
七、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的规定《安全生产法》关于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的规定包括社会举报和举报受理两个方面。
~2012年最新最全对照往年注册安全工程师法律法规考试要
一、安全生产法律基础知识1、法的概念:广义与狭义之分,我国社会主义法的形式以成文法为主。
2、法律规范:规范分为:技术规范与社会规范,法律规范属于社会规范一种。
法律规范由:假定、处理、制裁3个要素组成。
适用这一法律规范的必要条件就是假定;处理是指行为规范本身要求,它规定人们应当做什么、禁止做什么、允许做什么,是法律规范的中心部分主要内容;制裁是指违反法律规范将导致的法律后果的规定。
3、法的本质:法作为统治阶级的意志可体现在3个方面:1)意志内容一般性2)意志内容客观性3)意志内容统一性。
社会主义法的本质在于它是工人阶级领导下的广大人民的意志以国家意志形式的法律体现。
社会主义法具有鲜明的阶级性和广泛的人民性,是阶级性和人民性的统一。
4、法的效力:1)关于人的效力:属人主义、属地主义、二者相结合。
我国社会主义法对人的效力采用属人主义与属地主义相结合2)关于地域的效力:全国范围、局部地区、超出国境;3)关于时间效力:公布之日、另行规定生效日期:2002年6月29日发布安全法,2002年11月1日生效、到达一定期限时候生效。
5、法的特征:1)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制定2)法是依照特定程序指定的:须经3次常委会议(所谓“三读”)方能表决3)具有国家强制性4)是调整人们行为的社会规范。
6、法的分类:1)创立和表现形式:成文法与不成文法:我国社会主义法属于成文法,2)法律地位与法律效力层级划分: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
3)内容和效力强弱分类:宪法性法律与普通法律4)效力范围:特殊法和一般法(普通法)。
7、社会主义法的基本内容:涉及到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方针、基本原则和基本要求,体现在立法、执法、和守法3个方面,主要包括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和依法行政基本准则、社会主义法治、社会主义法的体系、社会主义发的适用等内容。
8、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1)合法行政: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2)合理行政:应当遵守公平公开的原则;自由裁量权应符合法律目的,采取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3)程序正当:公开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依法保证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知情权、参与权与救济权;4)高效便民:提高办事效率,方便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5)诚实守信:行政机关公布的信息应当全面、准确、真实。
2012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题库法规第六章_Microsoft_Office_Word_文档
2012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题库法规第六章安全生产部门规章1.()受理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的初审机构。
A.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B.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C.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授权的机构为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的注册管理机构D.县级以上人民政府2、许某于2009年9月4日参加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考试成绩合格取得资格证书并于2010年7月23日完成初始注册。
后来,许某由安徽调动到四川工作,并于2011年5月4日完成了变更注册。
依据《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许某申请办理延续注册的最后截止日期是()。
A、2012年9月5日B、2012年6月22日C、2013年6月22日D、2014年5月3日3.下列()不适用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的人员。
A、生产经营单位中从事安全生产管理B、医务工作者C、安全工程技术工作D、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4.《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的立法目的是为了加强注册安全工程师的管理,保障注册安全工程师()。
A.合法权利B.依法行政C.依法执业D.权利和义务5.()应当定期公布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的注册和注销情况。
A.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B.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或者授权的机构为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的注册管理机构C.市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D.县级以上人民政府6.对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和执业活动的监督管理,下列()是错误的。
A.国家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对全国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B.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C.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所辖区域内煤矿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D.省级注册机构对所辖区域内煤矿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7.《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对生产经营单位和安全生产中介机构配备一定比例的注册安全工程师的规定,下列()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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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防震减灾规划第三章地震监测预报第四章地震灾害预防第五章地震应急救援第六章地震灾后过渡性安置和恢复重建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地震监测预报、地震灾害预防、地震应急救援、地震灾后过渡性安置和恢复重建等防震减灾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防震减灾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的方针。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震减灾工作的领导,将防震减灾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五条在国务院的领导下,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建设、民政、卫生、公安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防震减灾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的防震减灾工作。
第六条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国抗震救灾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抗震救灾工作。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承担本级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防震减灾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防震减灾意识,提高全社会的防震减灾能力。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参加防震减灾活动的义务。
国家鼓励、引导社会组织和个人开展地震群测群防活动,对地震进行监测和预防。
国家鼓励、引导志愿者参加防震减灾活动。
第九条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组织,依照本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军事法规的规定和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命令,执行抗震救灾任务,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
第十条从事防震减灾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防震减灾标准。
第十一条国家鼓励、支持防震减灾的科学技术研究,逐步提高防震减灾科学技术研究经费投入,推广先进的科学研究成果,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提高防震减灾工作水平。
对在防震减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防震减灾规划第十二条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国家防震减灾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后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根据上一级防震减灾规划和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防震减灾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备案。
第十三条编制防震减灾规划,应当遵循统筹安排、突出重点、合理布局、全面预防的原则,以震情和震害预测结果为依据,并充分考虑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及经济社会发展、资源环境保护等需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编制防震减灾规划的需要,及时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四条防震减灾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震情形势和防震减灾总体目标,地震监测台网建设布局,地震灾害预防措施,地震应急救援措施,以及防震减灾技术、信息、资金、物资等保障措施。
编制防震减灾规划,应当对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地震监测台网建设、震情跟踪、地震灾害预防措施、地震应急准备、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教育等作出具体安排。
第十五条防震减灾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征求有关部门、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防震减灾规划报送审批文件中应当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第十六条防震减灾规划一经批准公布,应当严格执行;因震情形势变化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送审批。
第三章地震监测预报第十七条国家加强地震监测预报工作,建立多学科地震监测系统,逐步提高地震监测预报水平。
第十八条国家对地震监测台网实行统一规划,分级、分类管理。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地震监测台网规划。
全国地震监测台网由国家级地震监测台网、省级地震监测台网和市、县级地震监测台网组成,其建设资金和运行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十九条水库、油田、核电站等重大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建设专用地震监测台网或者强震动监测设施,其建设资金和运行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二十条地震监测台网的建设,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标准,保证建设质量。
第二十一条地震监测台网不得擅自中止或者终止运行。
检测、传递、分析、处理、存贮、报送地震监测信息的单位,应当保证地震监测信息的质量和安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单位为地震监测台网的运行提供通信、交通、电力等保障条件。
第二十二条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加强海域地震活动监测预测工作。
海域地震发生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及时向海洋主管部门和当地海事管理机构等通报情况。
火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利用地震监测设施和技术手段,加强火山活动监测预测工作。
第二十三条国家依法保护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损、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
地震监测设施遭到破坏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采取紧急措施组织修复,确保地震监测设施正常运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危害地震观测环境。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划定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并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第二十四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避免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
建设国家重点工程,确实无法避免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的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不能增建抗干扰设施的,应当新建地震监测设施。
对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项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选址意见书时,应当征求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的意见;不需要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征求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的意见。
第二十五条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建立健全地震监测信息共享平台,为社会提供服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将地震监测信息及时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
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和强震动监测设施的管理单位,应当将地震监测信息及时报送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
第二十六条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根据地震监测信息研究结果,对可能发生地震的地点、时间和震级作出预测。
其他单位和个人通过研究提出的地震预测意见,应当向所在地或者所预测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书面报告,或者直接向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书面报告。
收到书面报告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进行登记并出具接收凭证。
第二十七条观测到可能与地震有关的异常现象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报告,也可以直接向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报告。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进行登记并及时组织调查核实。
第二十八条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组织召开震情会商会,必要时邀请有关部门、专家和其他有关人员参加,对地震预测意见和可能与地震有关的异常现象进行综合分析研究,形成震情会商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经震情会商形成地震预报意见的,在报本级人民政府前,应当进行评审,作出评审结果,并提出对策建议。
第二十九条国家对地震预报意见实行统一发布制度。
全国范围内的地震长期和中期预报意见,由国务院发布。
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地震预报意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程序发布。
除发表本人或者本单位对长期、中期地震活动趋势的研究成果及进行相关学术交流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社会散布地震预测意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社会散布地震预报意见及其评审结果。
第三十条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根据地震活动趋势和震害预测结果,提出确定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意见,报国务院批准。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震情跟踪,对地震活动趋势进行分析评估,提出年度防震减灾工作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年度防震减灾工作意见和当地的地震活动趋势,组织有关部门加强防震减灾工作。
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增加地震监测台网密度,组织做好震情跟踪、流动观测和可能与地震有关的异常现象观测以及群测群防工作,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
第三十一条国家支持全国地震烈度速报系统的建设。
地震灾害发生后,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全国地震烈度速报系统快速判断致灾程度,为指挥抗震救灾工作提供依据。
第三十二条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对发生地震灾害的区域加强地震监测,在地震现场设立流动观测点,根据震情的发展变化,及时对地震活动趋势作出分析、判定,为余震防范工作提供依据。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地震监测台网的管理单位,应当及时收集、保存有关地震的资料和信息,并建立完整的档案。
第三十三条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地震监测活动,必须经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并采取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合作的形式进行。
第四章地震灾害预防第三十四条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国地震烈度区划图或者地震动参数区划图。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负责审定建设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确定抗震设防要求。
第三十五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达到抗震设防要求。
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按照经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建设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对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的质量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