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动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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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办法(3篇)

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办法(3篇)

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促进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开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是指对水利单位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情况进行评审,以检查、评估和提升水利单位安全生产水平。

第三条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实行专家组评审和自评互评相结合的方式。

专家组评审是由具有相关水利安全生产专业知识和经验的专家组成的评审团队对水利单位进行评审;自评互评是指水利单位通过自测、自评和互评的方式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

第四条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由水利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工作由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机构负责。

第五条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应当坚持科学性、规范性和公正性原则,严格按照相关标准进行评审。

第二章评审机构和专家组评第六条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机构是水利主管部门下设的专门机构,负责统一组织、协调和管理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

第七条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机构的职责包括:(一)制定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的工作规范、业务流程和评审细则。

(二)组织开展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的培训和宣传工作。

(三)指导和监督水利单位的自评互评工作。

(四)组织对水利单位的专家组评审。

(五)对水利单位的评审结果进行审核、确认、公示和发布。

(六)组织开展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的质量监督和考核工作。

第八条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需要组织专家进行评审,专家由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机构确定,具体包括以下方式接纳专家:(一)专家投票:通过专家系统评审进行评选。

(二)专家推荐:通过专家推荐或审查程序。

(三)公开招标: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聘请具备相关领域专业知识和经验的专家。

第九条专家的评审资格和要求由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机构制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具备相关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知识和经验。

(二)无违法违纪行为。

(三)工作认真负责、态度端正。

第十条专家组评审由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机构组织实施。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一)-水安监[2013]189号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一)-水安监[2013]189号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一)正文:----------------------------------------------------------------------------------------------------------------------------------------------------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水安监【2013】189号)部直属各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和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行业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水安监【2011】346号)精神,为进一步落实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安全基础管理,规范安全生产行为,促进水利工程建设和运行安全生产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推动全员、全方位、全过程安全管理,我部组织制定了《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附件: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暂行办法水利部2013年4月7日附件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和《水利行业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水安监〔2011〕34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水利部部属水利生产经营单位,以及申请一级的非部属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

水利生产经营单位是指水利工程项目法人、从事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的企业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

关于印发水利行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水利行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水利行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2011-07-06水安监〔2011〕346号部直属各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近期,国务院安委会印发了《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要求全面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进一步规范企业安全生产行为,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强化安全基础管理,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指导意见》精神,我部制定了《水利行业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请各单位根据该实施方案,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深入开展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落实目标责任,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附件1:水利行业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二〇一一年七月六日水利行业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以下简称中央一号文件)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精神,结合水利实际,制定水利行业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大力推进水利安全生产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的贯彻实施,进一步规范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行为,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安全基础管理,促进水利施工企业市场行为的标准化、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的标准化、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规范化,推动全员、全方位、全过程安全管理。

通过统筹规划、分类指导、分步实施、稳步推进,逐步实现水利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安全生产工作的标准化,促进水利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向好,确保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实现水利跨越式发展提供坚实的安全生产保障。

水利部关于修订印发水利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修订印发水利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修订印发水利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24.09.06•【文号】水国科〔2024〕241号•【施行日期】2024.09.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标准化正文水利部关于修订印发水利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水国科〔2024〕241号部机关各司局,部直属各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现将修订后的《水利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水利部2024年9月6日水利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治水思路和关于治水的重要论述精神,规范和加强水利标准化工作,满足保障我国水安全,提升水旱灾害防御能力、水资源集约节约利用能力、水资源优化配置能力、江河湖泊生态保护治理能力对标准的需求,加快发展水利新质生产力、推动水利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法律法规及国家关于标准化工作的相关规定,结合水利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水利技术标准是指水利行业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主要包括水文、水资源、水生态水环境、水利水电工程、水旱灾害防御、蓄滞洪区、节约用水、河湖管理、水土保持、灌溉排水、农村供水、水利工程移民、数字孪生水利、流域治理管理、综合等领域。

水利技术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

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

行业标准一般为推荐性标准,工程建设类可以制定强制性标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制定、实施及监督管理。

水利部对团体标准的制定进行规范、指导和监督。

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的管理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水利标准化工作主要任务包括贯彻国家有关标准化法律法规,开展水利标准化研究,组织制定水利标准化有关政策制度、发展规划、标准体系和年度计划,组织制定、实施标准并进行监督。

山东省水利工程管理制度

山东省水利工程管理制度

山东省水利工程管理制度一、总则为加强山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提高水利工程建设和运行效率,确保水利工程安全和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制度。

二、管理组织1. 山东省水利厅负责水利工程管理工作的统一协调和指导,设立水利工程管理处负责具体管理工作。

2. 各市、县(市、区)水利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水利工程管理工作,并按照省水利厅的统一规划和安排进行。

三、水利工程建设管理1.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设计、施工等工作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标准进行,确保工程质量。

2. 在水利工程建设过程中,要加强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避免质量安全事故发生。

3.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必须经过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未经验收合格不得使用。

四、水利工程运行管理1. 水利工程运行单位要制定健全水利工程运行管理制度,保障工程设备的正常运行。

2. 定期对水利工程进行巡查和检修,及时发现并处理问题,确保工程的安全和稳定运行。

3. 对于特大型水利工程,要设立专门的监测中心,实时监控工程运行情况,确保安全度过突发事件。

五、水利工程维护管理1. 水利工程维护是保证水利工程长期稳定运行的关键,因此要加强维护管理工作。

2. 制定维护计划,根据工程运行情况和实际需要,进行定期维护和保养,确保工程设备良好状态。

3. 对于老化和损坏的设备要及时更换或修理,避免因此导致工程事故发生。

六、水利工程安全管理1. 水利工程安全是至关重要的,要加强对水利工程安全的管理,并建立安全预警系统,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隐患。

2. 对于水利工程常见的安全问题,如洪水、山洪、涝灾等,要制定应急预案,提前做好准备工作,保障工程的安全运行。

3. 对于水利工程的安全隐患要及时整改,确保工程的安全性。

七、水利工程环保管理1. 水利工程建设和运行过程中要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做好环保工作。

2. 对于可能对环境造成污染的行为,要进行阻止和整改,确保水利工程对环境没有负面影响。

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鲁水运管字〔2020〕3号

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鲁水运管字〔2020〕3号

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水利(水务)局,厅直属有关单位:根据《全省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工作推进方案》,现将《山东省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评价办法(试行)》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水利厅2020年9月3日山东省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评价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管理,科学评价工程管理水平,保障工程安全运行,充分发挥工程效益,根据水利部《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归口本省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由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或乡镇人民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管理责任主体”)承担具体管理任务的大中小型水库、大中型拦河闸(橡胶坝)和大汶河、泗河、东鱼河、洙赵新河、徒骇河、马颊河、德惠新河、大沽河、潍河、小清河、梁济运河、胶莱河、支脉河、弥河、大沽夹河、潮河、洸府河、万福河、白浪河、白马河(湖东)、城郭河、西泇河、吴坦河等大中型河道的堤防工程,其他水利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评价内容、权限及标准第三条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评价对象为水利工程,主要评价内容为工程设施、安全管理、运行管理、管理保障等工作开展及成效情况。

第四条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评价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是评价工作的组织单位。

省级直管、市级直管水利工程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评价;县级直管水利工程由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评价;乡镇人民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的水利工程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评价。

水利工程标准化安全生产施行方案

水利工程标准化安全生产施行方案

水利工程标准化安全生产施行方案1. 总则1.1 编制目的为确保水利工程建设的安全生产,提高工程质量,保护生态环境,促进水利事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方案。

1.2 适用范围本方案适用于我国范围内所有水利工程建设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1.3 编制依据本方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水利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

2. 安全生产管理组织架构2.1 安全生产委员会设立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监督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2.2 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设立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项目的日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2.3 安全生产小组在施工现场设立安全生产小组,负责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3.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3.1 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施工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3.2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制定并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例会制度、安全生产培训制度、安全生产检查制度等。

3.3 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制定并落实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包括事故应急预案、防洪应急预案等。

4. 安全生产管理措施4.1 安全生产风险评估开展安全生产风险评估,确定风险等级,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

4.2 安全生产措施根据工程特点和施工环境,制定并落实安全生产措施,包括施工安全、电气安全、机械安全、防护设施等。

4.3 安全生产监控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控体系,对施工现场进行全天候、全方位的监控。

4.4 安全生产信息化管理利用信息化手段,对安全生产进行动态管理,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5. 安全生产培训与教育5.1 安全生产培训对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施工人员进行定期的安全生产培训。

5.2 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全体员工的安全生产意识。

6. 安全生产检查与整改6.1 安全生产检查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及时发现并整改安全隐患。

6.2 安全生产整改对检查出的安全隐患,及时进行整改,确保安全生产。

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办法

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办法

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办法为了加强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确保水利工程项目的安全性和可持续发展,制定《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办法》如下:一、评审管理机构1. 设立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机构,负责对水利工程项目进行标准化评审工作。

2. 评审管理机构由水利部门组织人员组成,包括工程技术人员、安全管理人员、法律顾问等。

二、评审要求1. 水利工程项目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和规范。

2. 评审范围包括设计、施工、监理、运营等各个环节。

3. 评审内容包括工程设计、技术方案、安全管理措施、应急预案等。

4. 评审过程应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三、评审流程1. 评审申请:项目申请方向评审管理机构提交评审申请。

2. 评审准备:评审管理机构组织人员进行评审准备工作,如准备评审材料、组织专家等。

3. 评审会议:评审管理机构组织评审会议,对评审材料进行详细审查和讨论。

4. 评审报告:评审管理机构撰写评审报告,包括评审结论和建议。

5. 审核批准:评审报告提交给水利部门进行审核,并由水利部门做出批准决定。

四、评审结果1. 评审合格:项目符合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和规范的要求,评审合格证书将予以颁发。

2. 评审不合格:项目需整改不符合要求的部分,重新提交评审申请。

五、监督管理1. 水利部门对评审管理机构进行定期监督和检查。

2. 对于评审不合格的项目,水利部门有权采取相应的措施,包括中止施工、暂停使用等。

六、其他事项1. 评审管理机构应保护评审信息的保密性。

2. 评审管理机构可以根据需要制定相关的评审技术规范和操作指南。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办法 - 制度大全

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办法 - 制度大全

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办法-制度大全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办法之相关制度和职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安...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和《水利行业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水安监〔2011〕34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水利部部属水利生产经营单位,以及申请一级的非部属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

部属水利生产经营单位是指部属水利水电施工企业、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

非部属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包括地方水利水电施工企业、水利工程项目法人、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和从事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的中央企业。

其中水利工程项目法人为大中型且施工工期2年以上的水利工程项目法人。

小型水利工程或施工工期2年以下的大中型水利工程项目法人不需参加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但应按照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

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条水利水电施工企业评审执行《水利水电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试行)》(见附件一);水利工程项目法人评审执行《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试行)》(见附件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评审执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试行)》(见附件三)。

以下统称《评审标准》。

第四条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依据评审得分确定,评审满分为100分。

一级:评审得分90分以上(含),且各一级评审项目得分不低于应得分的70%;二级:评审得分80分以上(含),且各一级评审项目得分不低于应得分的70%;三级:评审得分70分以上(含),且各一级评审项目得分不低于应得分的60%。

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动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鲁水规字〔2019〕9号

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动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鲁水规字〔2019〕9号

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动态管理办法(试行)》
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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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水
利安全生产标准化动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鲁水规字〔2019〕9号
各市水利(水务)局,厅安委会成员单位,各类水利生产经营单位:
为加强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动态管理,促进水利生产经营单位不断改进和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省水利厅研究制定了《山东省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动态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山东省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动态管理办法(试行)
山东省水利厅
2019年12月30日
——结束——。

2024年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办法

2024年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办法

2024年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办法是为了进一步提升水利行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规范评审工作的开展,保障水利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推动水利工作的持续健康发展而制定的管理办法。

以下是对该办法的详细解读:一、评审目标和原则1. 评审目标:评审目标是确保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促进水利行业的安全生产水平提高。

2. 评审原则:(1)科学性原则:评审应基于科学的技术标准和方法,确保评审结果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2)公正性原则:评审机构应公正、客观地进行评审工作,不得有利益关联、利益输送等不当行为。

(3)全面性原则:评审工作应全面、全方位地覆盖水利行业的各个环节和要素,确保评审的全面性和全面性。

(4)可操作性原则:评审结果应具有可操作性,确保评审结果的指导意义和可操作性。

二、评审机构和评审人员1. 评审机构:评审机构应由具备相关资质和专业能力的机构组成,依法独立开展评审工作,保证评审工作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2. 评审人员:(1)评审人员应具备相关领域的知识和专业技能,并具有一定的评审经验。

(2)评审人员应依法进行专业培训和考核,确保评审人员的专业素质和能力。

(3)评审人员应遵守评审机构的规章制度,保证评审工作的公正、客观和保密。

三、评审程序和评审内容1. 评审程序:(1)申请评审:评审申请人应提交评审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资料。

(2)评审准备:评审机构应对评审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定评审的详细要求和范围。

(3)评审实施:评审机构按照评审要求和标准进行评审工作,包括查阅资料、实地考察、听取相关方面的意见等。

(4)评审报告:评审机构应书面形式出具评审报告,包括评审结果、问题发现和整改要求等内容。

(5)评审决定:评审机构根据评审报告和相关规定,做出评审决定。

2. 评审内容:(1)水利安全生产标准:评审机构应对水利行业的安全生产标准进行评审,确定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

(2)安全生产措施和制度:评审机构应对水利行业的安全生产措施和制度进行评审,确定其有效性和可操作性。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三)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三)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暂行
办法》的通知(三)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水利部
•【公布日期】2013.04.07
•【文号】水安监[2013]189号
•【施行日期】2013.04.07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
正文
(续二)
附件3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试行)
说明
一、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评定的自评、外部评审等相关工作。

二、项目设置:本标准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的核心要素为基础,共设置13个一级项目、44个二级项目和122个三级项目。

三、分值设置:本标准按1000分设置得分点,并实行扣分制。

在三级项目内有多个扣分点的,可累计扣分,直到该三级项目标准分值扣完为止,不出现负分。

四、得分换算:本标准按百分制设置最终标准化得分,其换算公式如下:评
定得分=[各项实际得分之和/(1000-各合理缺项分值之和)]×100,最后得分采用四舍五入,取整数。

目录
1、安全生产目标(30分)
2、组织机构和职责(50分)
3、安全生产投入(50分)
4、法律法规与安全管理制度(80分)
5、教育培训(70分)
6、生产设施设备(200分)
7、作业安全(200分)
8、隐患排查和治理(70分)
9、重大危险源监控(70分)
10、职业健康(70分)
11、应急救援(50分)
12、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30分)
13、绩效评定和持续改进(30分)。

山东省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动态管理办法

山东省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动态管理办法

附件山东省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动态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动态管理,促进水利生产经营单位不断改进和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单位的动态管理。

第三条动态管理分为绿色、黄色、红色三个监管等级。

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单位的初始监管等级为绿色。

第四条动态管理采取专项核查与不定期检查两种方式进行。

专项核查,由省水利厅组织专家对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单位按一定比例进行抽查。

不定期检查,由省水利厅在督查、稽察、飞检、质量与安全监督等活动中对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单位进行检查。

第五条动态管理程序:(一)选取动态管理对象、项目及检查专家。

专项核查采用双随机的方式选取,不定期检查根据各类活动安排选取。

(二)检查组检查安全生产标准化档案资料,查看项目现场,形成《安全生产标准化动态管理直接评判表》(见附件1)或《安全生产标准化动态管理检查表》(见附件2)。

(三)检查组根据检查情况,出具《安全生产标准化动态管理检查问题告知书》(见附件3),列出问题清单,明确整改要求和整改期限。

(四)被检查单位按照问题告知书中的整改要求和整改期限完成整改,并向检查组提交《安全生产标准化动态管理检查问题整改报告书》(见附件4)。

(五)检查组检查结束后一个月内向省水利厅提交动态管理检查报告,根据本办法提出动态监管等级建议。

(六)省水利厅审核后,在山东省水利厅网站上公示、公布动态监管等级。

第六条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直接列入黄色监管:(一)未按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标准化档案管理的。

(二)未按规定提交年度自主评定报告的。

(三)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管理违规行为进行扣分,扣分超过20分的。

依据“《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办法(试行)》安全生产管理违规行为分类标准”、“《水利工程运行管理监督检查办法(试行)》水利工程运行管理违规行为分类标准-(八)安全管理”等标准,每条特别严重问题扣8分,严重问题扣5分,较重问题扣4分,一般问题扣2分。

水利部关于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动态管理的实施意见

水利部关于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动态管理的实施意见

水利部关于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动态管理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21.05.18•【文号】水监督〔2021〕143号•【施行日期】2021.05.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水电正文水利部关于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动态管理的实施意见水监督〔2021〕143号部机关有关司局,部直属各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和《水利行业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水安监〔2011〕346号),进一步促进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督促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单位持续改进工作,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现就加强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动态管理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工作目标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标准化动态管理机制,实行分级监督、差异化管理,积极应用相关监督执法成果和水利生产安全事故、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黑名单”等相关信息,对水利部公告的达标单位全面开展动态管理,建立警示和退出机制,巩固提升达标单位安全管理水平,为水利事业健康发展提供有力的安全保障。

二、实施方法(一)按照“谁审定谁动态管理”的原则,水利部对标准化一级达标单位和部属达标单位实施动态管理,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可参照本实施意见对其审定的标准化达标单位实施动态管理。

(二)水利生产经营单位获得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证书后,即进入动态管理阶段。

动态管理实行累积记分制,记分周期同证书有效期,证书到期后动态管理记分自动清零。

(三)动态管理记分依据有关监督执法成果以及水利生产安全事故、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黑名单”等各类相关信息,记分标准如下:1.因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相关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被有关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的:警告、通报批评记3分/次;罚款记4分/次;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记5分/次;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记6分/次;暂扣许可证件记8分/次;降低资质等级记10分/次;吊销许可证件、责令关闭、限制从业记20分/次。

水利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水利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八、安全生产投入与保障
8.1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应保证必要的安全生产投入,确保安全生产条件。
8.2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监管,确保投入到位。
8.3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制度,明确提取标准、使用范围和程序。
8.4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应按照规定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主要用于安全生产设施设备、教育培训、隐患治理等方面。
15.4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应急资源信息数据库,协调应急救援力量,为事故救援提供支持。
十六、持续改进与创新发展
16.1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应持续改进安全生产管理,探索创新安全生产新技术、新方法。
16.2水行政主管部门应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安全生产先进技术,提高水利行业安全生产整体水平。
16.3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应参与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通过认证的,给予相关政策支持。
九、应急救援与事故处理
9.1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应急救援组织,制定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和物资。
9.2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9.3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应立即组织救援,并报告水行政主管部门。
9.4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对生产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严肃追究事故责任。
12.6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应积极配合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
12.7水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应依法予以查处,并责令改正。
12.8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举报制度,鼓励社会各界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十三、法律责任
13.1水利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暂行办法

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暂行办法

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暂行办法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暂行办法,主要内容有:
一、所有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单位应当建立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
评审管理制度,认真做好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工作。

二、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应当结合实际开展,在原则上兼顾
建设项目安全、经济、科学、技术等因素。

三、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应包括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施工计划、
设备质量标准、施工施工组织设计、监理报告等内容。

四、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应当将水利安全施工过程中的人身安全、物质安全及质量安全等内容纳入评审范围,以确保施工过程的安全有效,
施工结果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

五、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应当建立系统、全面、完善的审核程序,确保整个审核过程的质量、准确性。

六、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结果应当写入水利安全施工记录中,作为查阅依据。

七、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应当建立完备的考核评定制度,对满足
水利安全标准的评审结果予以激励和奖励。

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全省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工作推进方案的通知

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全省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工作推进方案的通知

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全省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工作推进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20.09.01•【字号】鲁水运管字〔2020〕2 号•【施行日期】2020.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印发全省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工作推进方案的通知各市水利(水务)局、厅直属有关单位:为推动开展全省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工作,省水利厅组织制定了《全省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工作推进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山东省水利厅2020年9月1日全省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工作推进方案为提高全省水利工程运行管理水平,保障工程安全运行,促进工程效益持续充分发挥,按照水利部《加快推进新时代水利现代化的指导意见》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决定在全省推进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工作,现制定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积极践行“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新时代治水方针,遵循“水利工程补短板、水利行业强监管”工作总基调,以落实水利工程管理责任为基础,以建立标准化管理体系为核心,以深化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机制改革为动力,健全完善水利工程管理标准、技术标准和工作标准,对工程运行管理关键要素实施标准化管理,全面提高水利工程运行管理水平。

二、实施对象已建成并交付运行,归口本省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由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或乡镇人民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担具体管理任务的大中小型水库、大中型拦河闸(橡胶坝)和大汶河、泗河、东鱼河、洙赵新河、徒骇河、马颊河、德惠新河、大沽河、潍河、小清河、梁济运河、胶莱河、支脉河、弥河、大沽夹河、潮河、洸府河、万福河、白浪河、白马河(湖东)、城郭河、西泇河、吴坦河等大中型河道的堤防工程按照本方案组织实施;南水北调、胶东调水工程和全省大中型灌区标准化管理工作按照现行政策组织实施或另行安排;其他水利工程可参照本方案组织实施。

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暂行办法》(水安监〔2013〕189号,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水利部部属水利生产经营单位一、二、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和非部属水利生产经营单位一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水利生产经营单位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二章单位申请第三条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实行网上申报。

水利生产经营单位须根据自主评定结果登录水利安全监督网() “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系统”,按照《办法》第十条的规定,经上级主管单位或所在地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提交水利部安全生产标准化委员会办公室。

其中,审核单位为非水利部直属单位或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须以纸质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登陆“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系统”进行申报。

第四条水利部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审核。

主要审核:(一)水利生产经营单位是否符合申请条件;(二)自评报告是否符合要求,内容是否完整。

对符合申请条件且材料合格的水利生产经营单位,通知其开展评审机构评审;对符合申请条件但材料不完整或存在疑问的,要求其补充相关材料或说明有关情况;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退回申请材料。

第三章评审机构评审第五条通过水利部审核的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应委托水利部认可的评审机构开展评审。

评审所需费用根据评审工作量等实际情况,参照国家相关收费标准,由承担评审的机构与委托单位双方协商,合理确定。

第六条评审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没有违法行为记录;(二)具有与开展工作相适应的固定工作场所和办公设备;(三)从事水利建设、管理等方面的安全生产技术服务工作5年以上;(四)具有满足评审工作需要的人力资源,其中评审工作人员不少于15人;(五)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标准化过程控制体系。

第七条评审工作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含)以上学历,且具有水利或安全相关专业中级(含)以上技术职称、安全评价师资格、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之一;(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5年以上,年龄不超过65周岁,身体健康;(三)熟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掌握相应的评审方法;(四)经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培训并考试合格。

青岛市水利局关于印发《青岛市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动态管理办法》的通知-青水安[2016]224号

青岛市水利局关于印发《青岛市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动态管理办法》的通知-青水安[2016]224号

青岛市水利局关于印发《青岛市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动态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青岛市水利局关于印发《青岛市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动态管理办法》的通知青水安[2016]224号各区(市)水利局,局属各单位,各有关单位:现将《青岛市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动态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各单位严格遵照执行。

附件:青岛市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动态管理办法青岛市水利局2016年6月12日附件青岛市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动态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监督考核工作,构建安全生产标准化长效机制,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水利部《水利行业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水安监〔2011〕346号)、《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水安监〔2013〕189号)及市安委会《青岛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青岛市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升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青安〔2016〕14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青岛市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等级为一、二、三级及准备评级的水利生产经营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动态管理,是指市级水利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对在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证书有效期内的及准备评级的水利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进行量化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进行处理的行为。

第四条监督检查记分标准分别按水利工程项目法人、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水利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试行)执行。

具体标准为:(一)一级:考核得分90分以上(含),且各一级考核项目得分不低于应得分的70%;(二)二级:考核得分80分以上(含),且各一级考核项目得分不低于应得分的70%;(三)三级:考核得分70分以上(含),且各一级考核项目得分不低于应得分的60%;(四)不达标:考核得分低于70分,或任何一项一级考核项目得分低于应得分的60%。

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办法

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办法

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办法一、总则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是为规范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提高水利设施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保障水利设施安全运营,防范事故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水利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的。

二、评审机构1.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机构(以下简称评审机构)应当经过水利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水利设施管理单位认定,具备相应的专业能力和设备设施。

2.评审机构应当制定相应的评审制度和评审规范,明确评审程序和要求,并在评审过程中保证评审的独立、公正性。

三、评审对象1.评审对象包括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水利设施运营管理单位等。

2.评审对象应当按照相关标准和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责任制,并开展安全生产培训和演练。

四、评审内容1.评审内容包括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安全设施设备、安全操作规程等方面的标准化要求。

2.评审内容应当根据评审对象的特点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调整和补充。

五、评审程序1.评审程序包括申请、准备、评审、报告和整改等环节。

2.评审机构应当根据评审标准和要求,对评审对象进行现场检查和材料审查,并记录评审过程和结果。

3.评审报告应当明确评审结果和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六、评审结果1.评审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和待整改三种情况。

2.评审机构应当向评审对象告知评审结果,并督促评审对象按照整改意见和建议,及时整改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措施。

七、监督检查1.水利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评审机构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评审工作的规范和有效性。

2.评审机构应当配合水利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并接受相关执法部门的监督。

八、附则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有需要修订的,经水利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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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动态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动态管理,促进水利生产经营单位不断改进和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单位的动态管理。

第三条动态管理分为绿色、黄色、红色三个监管等级。

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单位的初始监管等级为绿色。

第四条动态管理采取专项核查与不定期检查两种方式进行。

专项核查,由省水利厅组织专家对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单位按一定比例进行抽查。

不定期检查,由省水利厅在督查、稽察、飞检、质量与安全监督等活动中对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单位进行检查。

第五条动态管理程序:
(一)选取动态管理对象、项目及检查专家。

专项核查采用双随机的方式选取,不定期检查根据各类活动安排选取。

(二)检查组检查安全生产标准化档案资料,查看项目现场,形成《安全生产标准化动态管理直接评判表》(见附件1)或《安全生产标准化动态管理检查表》(见附件2)。

(三)检查组根据检查情况,出具《安全生产标准化动态管理检查问题告知书》(见附件3),列出问题清单,明确整改要求和整改期限。

(四)被检查单位按照问题告知书中的整改要求和整改期限完成整改,并向检查组提交《安全生产标准化动态管理整改报告书》(见附件4)。

(五)检查组检查结束后一个月内向省水利厅提交动态管理检查报告,根据本办法提出动态管理等级建议。

(六)省水利厅审核后,在山东省水利厅网站上公示、公布动态管理等级。

第六条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直接列入黄色监管:
(一)未按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标准化档案管理的。

(二)未按规定提交年度自主评定报告的。

(三)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管理违规行为进行扣分,扣分超过20分的。

依据《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办法(试行)》《水利工程运行管理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等监督检查办法中规定的违规行为分类标准,每条严重问题扣5分,较重问题扣4分,一般问题扣2分。

第七条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直接列入红色监管:
(一)申请单位合法身份证明、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超过有效期或被暂扣的。

(二)大坝(水闸、泵站)未按规定进行安全鉴定(评价)的。

(三)存在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

(四)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

(五)未开展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体系与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并有效运行的。

(六)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管理违规行为进行扣分,扣分超过40分的。

(七)水利工程项目法人所管辖建设项目、水利水电施工企业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发生重伤3人(不含)以下或经济损失100万元(不含)以下生产安全事故的。

(八)水利工程项目法人所管辖建设项目、水利水电施工企业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后,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发生造成人员死亡、重伤3人以上或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后,在半年内申请复评合格的。

第八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或建议发证机关撤销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证书:
(一)申请单位合法身份证明、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注销或吊销的。

(二)水库大坝(水闸)注册登记证注销的。

(三)在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申请材料不真实的。

(四)不接受检查的。

(五)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六)水利工程项目法人所管辖建设项目、水利水电施工企业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后,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发生造成人员死亡、重伤3人以上或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后,在半年内申请复评不合格的。

(七)水利工程项目法人所管辖建设项目、水利水电施工企业复评合格后再次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复评合格后再次发生造成人员死亡、重伤3人以上或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生产安
全事故的。

第九条根据《安全生产标准化动态管理检查表》动态管理得分确定动态管理等级:
(一)动态管理得分80分以上,列入绿色监管。

(二)动态管理得分60分至80分(不含),列入黄色监管。

(三)动态管理得分60分(不含)以下,列入红色监管。

第十条动态管理措施:
(一)列入绿色监管的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存在问题整改完成后提交验收申请,经验收合格的,监管状态不变;经2次验收不合格的,列入黄色监管。

(二)列入黄色或红色监管的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存在问题整改完成后提交验收申请,经验收合格的,整改限制期满后列入绿色监管。

整改限制期满验收不合格或无法完成整改提出延期申请的,延长一个整改限制期,期满后验收不合格的,撤销或建议发证机关撤销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证书。

整改限制期满未提交验收申请或延期申请的,撤销或建议发证机关撤销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证书。

列入黄色监管的水利生产经营单位,整改限制期为自公布之日起3个月。

列入红色监管的水利生产经营单位,整改限制期为自公布之日起6个月。

(三)整改限制期内的水利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参与文明工地、工程评优等活动。

水利水电施工企业参与省内招投标时按无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赋分。

(四)列入黄色或红色监管的水利生产经营单位作为动态管理重点检查对象。

第十一条被撤销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的单位,自撤销之日起,按降低至少一个等级重新申请评审;且自撤销之日起满1年后,方可申请被降低前的等级评审。

第十二条检查组应客观、公正、独立地开展工作,对检查结果和动态管理等级建议负责。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安全生产标准化动态管理直接评判表
附件2.安全生产标准化动态管理检查表
附件3.安全生产标准化动态管理检查问题告知书
附件4.安全生产标准化动态管理整改报告书
附件1 安全生产标准化动态管理直接评判表
注:存在问题的应在备注栏中填写情况说明。

附件2.安全生产标准化动态管理检查表2.1公共项目
7
8
注:项目法人除按规定开展上述工作外,应对所有三级项目增加“监督检查相关参建单位此项工作完成情况”。

9
2.2专项项目(水利水电施工企业)
10
11
12
13
2.3专项项目(水利工程运行管理单位)
被检查单位:
14
15
16
17
18
2.4专项项目(项目法人)
被检查单位:
19
20
21
说明:
1.本表共设20个指标,对各项指标按相应的评价等级赋分,“好”“较好”“一般”“差”分别对应5分、4分、3分、0-2分。

2.公共项目:三级项目资料缺失或内容针对性、可操作性差则为“差”;内容针对性、可操作性一般则为“一般”;针对性、可操作性较强、内容基本符合要求则为“较好”;针对性、可操作性强,内容均符合要求则为“好”。

22
专项项目:严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章制度为“差”;部分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章制度为“一般”;基本符合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章制度为“较好”;符合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章制度为“好”。

3.动态管理得分=实际得分/(100-缺项分)*100。

23
附件3. 安全生产标准化动态管理检查问题告知书
检查日期:
注:本表一式两份:检查组、被检查单位各一份。

附件4. 安全生产标准化动态管理整改报告书
措施与整改完成效果。

单位名称(盖章)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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