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陕西省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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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交通事故计算标准及责任比例

陕西省交通事故计算标准及责任比例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陕西省道路交通事
路交通事故主要情形损害赔偿责任比例(
陕高法﹝2020﹞45号
各市中级、基层人民法院,西安铁路运输中级、基层法院,本院各部门
《陕西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试行)》和《陕西省道路交通事故主经省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审判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
陕西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试行)》和《陕西省道形损害赔偿责任比例(试行)》的通知
陕高法﹝2020﹞45号
各部门:
》和《陕西省道路交通事故主要情形损害赔偿责任比例(试行)》已于2020年3月25日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层报省法院。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0年4月13日
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试行)
陪同人员不超过2人。

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产生的受害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住宿费用,居住地标准的,可以按其主张的标准计算。

计算,但不得超过国家机关一般工作
处理时间+维修时间或者重置时间)。

赔偿系数。

若赔偿权利人主张按高于我省城镇居民标准。

2019年陕西省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以及规定

2019年陕西省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以及规定

2019年陕西省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以及规定找专长律师:损害赔偿律师婚姻家庭律师合同事务律师债权债务律师交通事故律师交通事故对于现在来说是非常严重的事故,造成了不少家庭破裂以及亲人的分离,▲2017年陕西省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以及规定已经搬出,对于这些标准以及规定大家都了解了吗?小编为大家简单解答一下。

2016年陕西省交通事故赔偿标准如何计算?2015年陕西省交通事故赔偿标准中有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一系列费用要进行计算。

▲一、2016年审理的交通事故取上一年度的参考数据:1、2015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6420元。

2、2015年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689元3、2015年城镇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18464元4、2015年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7901元以上数据来源于2015年陕西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二、交通事故中伤残赔偿项目通常包括因交通事故致残的情况下,人身损害赔偿数额=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1、医疗费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例、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据实结算。

2、误工费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费=误工的时间×因误工减少的收入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关于误工费的举证等欢迎来电咨询。

3、护理费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费=护理的人数×护理的时间×护理人员的收入护理的人数: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陕西省交通事故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标准

陕西省交通事故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标准

陕西省交通事故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标准核心内容:2014年陕西省交通事故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标准多少?2014年陕西省交通事故残疾赔偿金如何?本文根据陕西省2013年具体生活指数据整理出来。

陕西省交通事故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标准《审判委员会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一、致人死亡的,精神赔偿数额一般不少于1000元,最高不能超过20000元;二、致人残疾的,精神赔偿数额一般不少于1000元,最高不能超过20000元;三、因民事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精神抚慰金可分为四个等级:一级15000至20000元,二级10000至15000元,三级5000至10000元,四级1000至5000元;若在以上规定的最高限额内仍不足以给当事人精神抚慰的,经该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可在20000元至50000元范围内决定赔偿数额。

2014年陕西省交通事故残疾赔偿金(1)受害人在60岁以下,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22858元×20年×伤残赔偿指数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6503元×20年×伤残赔偿指数(2)受害人在60-74岁之间,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22858元×[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岁)]×伤残赔偿指数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6503元×[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岁)]×伤残赔偿指数(3)受害人在75岁以上,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22858元×5年×伤残赔偿指数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6503元×5年×伤残赔偿指数【具体伤残赔偿数额计算举例,以下按照20年计算最高数额】:(1)城镇居民:一级伤残为22858元×20年=457160元;二级伤残为22858元×20年×90%=411444元;三级伤残为22858元×20年×80%=365728元;四级伤残为22858元×20年×70%=320012元;五级伤残为22858元×20年×60%=274296元;六级伤残为22858元×20年×50%=228580元;七级伤残为22858元×20年×40%=182864元;八级伤残为22858元×20年×30%=137148元;九级伤残为22858元×20年×20%=91432元;十级伤残为22858元×20年×10%=45716元。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2016年修订)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2016年修订)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2016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6.02.06•【文号】国务院令第666号•【施行日期】2016.02.06•【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保险,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2006年3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2号公布根据2012年3月3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2年12月1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促进道路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投保、赔偿和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第四条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称保监会)依法对保险公司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机动车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机动车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对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机动车管理部门不得予以登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得予以检验。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在调查处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时,应当依法检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标志。

第二章投保第五条保险公司可以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

2016年十级伤残赔偿标准

2016年十级伤残赔偿标准

2016年十级伤残赔偿标准:一、医疗费医疗费是指受害人接受医学上的检查、治疗和康复所必需的费用主要包括:挂号费、检验费、医药费、治疗费、住院费及其他必要的医疗费用。

因侵权行为诱发受害人其他疾病的医疗费用,应当根据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和原因力比例等实际情况,予以适当赔偿对因果关系和原因力大小难以确定的,参照专业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由人民法院自行确定。

(一)挂号费。

一般以就诊治疗单位的挂号凭据为凭证进行赔偿。

(二)检验费。

基于诊断和治疗伤情的需要,应经治单位的要求进行检验所支出的费用,均应进行赔偿。

赔偿数额根据经治单位的检查单据、诊断证明和相应的收费凭证进行确认,但有证据证明受害人进行不必要检验所支出的费用,致害人不予赔偿。

未经治疗单位允许擅自进行检验所支付的费用不予赔偿,但受害人有正当理由的除外(三)医药费。

基于伤情治疗和康复的需要,按经治单位的处方购买药品所花的费用,均应予以赔偿。

赔偿数额根据经治单位的处方单据、诊断证明和相应的收费凭据加以确认,但有证据证明受害人购买与伤情治疗和身体康复无关的药品或其他物品所支出的费用,致害人不予赔偿。

(四)治疗费。

一般以就诊治疗单位的诊断证明和治疗单据为凭进行赔偿(五)住院费。

一般以就诊治疗单位的诊断证明和住院单据为凭进行赔偿,但有证据证明受害人伤情显著轻微不需住院或伤情已经痊愈应当出院而仍然住院所支付的住院费,致害人不予赔偿。

未经初诊治疗单位允许,擅自转院接受治疗和购买药品所支付的费用不予赔偿,但受害人有正当理由的除外。

二、误工费误工费是指受害人因身体受到伤害不能正常工作所减少的正当收入。

计算误工费应考虑误工时间和受害人的正当收入标准:(一)误工时间。

指受害人因受伤害而耽误工作的时间量。

误工时间一般应当参照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或者法医鉴定予以认定,也可以按照受害人的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等情况来确定。

受害人伤情显著轻微不影响正常工作的,仅计算就诊、换药当日的误工费;受害人伤情轻微无须住院治疗的,误工时间自因伤情停止工作之日起至实际痊愈之日计算; 受害人出院时伤情仍末痊愈的。

交通事故中人身损害赔偿的项目及计算标准

交通事故中人身损害赔偿的项目及计算标准

交通事故中人身损害赔偿的项目及计算标准第十四条【人身伤亡与财产损失的涵义】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人身伤亡”是指机动车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权人的生命权、健康权等人身权益所造成的损害,包括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和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各项损害。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财产损失”,是指因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权人的财产权益所造成的损失。

【律师解读】《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交强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残疾赔偿金。

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人身损害的具体赔偿标准仍然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确定的各项赔偿项目的计算方法来确定。

该解释确定的赔偿项目有: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11种。

在司法实践中,实际上还有其它费用:如伤残鉴定费、二次手术费或后续治疗费、二次手术期间的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等。

《侵权责任法》第22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当前实践中,以伤残标准作为严重精神损害的依据,既只要达到伤残等级(一共十级),各地法院原则上都支付精神损害赔偿(实践中称精神抚慰金)。

张家口地区最高30000元(一级伤残),最低3000元(十级伤残),每级相差3000元。

财产损失的具体范围参见下篇(道路交通事故司法解释解读及案例——第十五条)。

陕西省交通事故精神抚慰金赔付标准

陕西省交通事故精神抚慰金赔付标准

陕西省交通事故精神抚慰⾦赔付标准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的⽣活⽔平也不断的提⾼,我们的出⾏也使⽤了很多代步⼯具,因此我们的交通越来越拥挤,由此引发的涉及⼈⾝、财产损害赔偿的案件也随之上升。

那么接下来由店铺⼩编为您具体介绍陕西省交通事故精神抚慰⾦赔付标准。

⼀、道路交通事故中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依据1、2001年3⽉10起施⾏的最⾼⼈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问题的解释》第⼀条第⼀款规定“⾃然⼈因下列⼈格权利遭受⾮法侵害,向⼈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命权、健康权、⾝体权;……”第⼋条规定“因侵权致⼈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民法院除判令侵权⼈承担停⽌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

”2、2004年5⽉1⽇实施的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损害赔偿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第⼀条规定“因⽣命、健康、⾝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起诉请求赔偿义务⼈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条规定“受害⼈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向⼈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的,适⽤《最⾼⼈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部分地区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相关标准1、内蒙古⾃治区公安厅下发的2004年《内蒙古⾃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和计算办法》第六条规定:(⼀)当事⼈死亡其近亲属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精神抚慰⾦按照总数50000元(含本数,以下类同)以下的⾦额酌情给付。

死者近亲属多⼈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按照精神抚慰⾦总数50000元以下的⾦额计算,由死者近亲属⾃⾏协商处理。

(⼆)当事⼈⾝体因伤致残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精神抚慰⾦按照总数30000元以下的⾦额酌情给付,并依据相应伤残等级,按照每个级差10%递减计算。

(三)当事⼈⾝体受到损伤虽未致残,但达到轻微伤、轻伤、重伤损害程度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精神抚慰⾦按照总数5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额酌情给付。

陕西省交通事故赔偿标准完整版

陕西省交通事故赔偿标准完整版

陕西省交通事故赔偿标准Document serial number【NL89WT-NY98YT-NC8CB-NNUUT-NUT108】2018年陕西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及法律依据(最新全面)死亡赔偿金:30810元× 20年=616200元【根据陕西省统计局《2017年陕西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公布数据】2017年陕西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0810元;2017年陕西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20388元;2017年陕西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10265元;2017年陕西省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性支出9306元,2016年陕西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61626元(2017年度数据暂未,待公布后再调整更新)。

【2017年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及相关法律依据】1、医疗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

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

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医疗费:门诊费+住院费+检查费及其他医疗费用(凭正规医疗票据)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

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

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2、住院伙食补助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交通事故伤残赔偿计算

交通事故伤残赔偿计算

交通事故伤残赔偿计算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

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不少交通事故都会造成受害者的伤残,严重的话甚至还有导致死亡的。

而在对交通事故的处理过程中,除了要依法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外,还要对伤残者或死者家属进行具体的赔偿。

这里小编主要为大家讲解一下交通事故伤残赔偿标准的内容,为您提供相关知识。

▲因交通事故致残的情况下:人身损害赔偿数额 = 医疗费 + 误工费 + 护理费+交通费+ 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 + 营养费+残疾赔偿金 +残疾辅助器具费 +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1、医疗费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例、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据实结算。

▲2、误工费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费=误工的时间×因误工减少的收入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3、护理费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费=护理的人数×护理的时间×护理人员的收入护理的人数: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

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4、交通费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2016年交通事故赔偿标准大全

2016年交通事故赔偿标准大全

2016年交通事故赔偿标准大全交通事故赔偿标准,指因交通事故造成损失,肇事者向受害者、保险公司对承保车辆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所依据的标准。

交通事故中赔偿义务人给予受害者的赔偿项目包含: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每个省市的赔偿标准都不统一。

一、一般车祸赔偿标准1、医疗费的赔偿标准医疗费是指受害人在遭受人身伤害之后接受医学上的检查、治疗与康复训练所必须支出的费用。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9条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

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

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在医药费等具体损失上采取差额赔偿方式,实际支出多少即赔偿多少的原则。

对后续治疗费采取定型化赔偿的标准。

后续治疗费是指“对损伤经治疗后体征固定而遗留功能障碍确需再次治疗的或伤情尚未恢复需二次所需要的费用”。

定型化赔偿不考虑具体受害人个人财产损失的算术差额,而是损害赔偿的社会妥当性和社会公正性出发,为损害确定固定标准的赔偿原则。

2、误工费的赔偿标准误工费是受害人从遭受伤害到完全治愈这一期间内(即误工时间),因无法从事正常的工作或者劳动而失去或减少的工作、劳动收人的赔偿费用。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0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人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

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受害人无固定收人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人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关于交通事故车辆贬值损失赔偿问题的建议”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关于交通事故车辆贬值损失赔偿问题的建议”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关于交通事故车辆贬值损失赔偿问题的建议”的答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6.03.04•【文号】•【施行日期】2016.03.04•【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侵权责任正文关于“关于交通事故车辆贬值损失赔偿问题的建议”的答复(2016年03月04日)我院在起草《关于道路交通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征求意见中,对机动车“贬值损失”是否应予赔偿的问题,讨论最为激烈。

从理论上讲,损害赔偿的基本原则是填平损失,因此,只要有损失就应获得赔偿,但司法解释最终没有对机动车“贬值损失”的赔偿作出规定。

主要原因在于,我们认为,任何一部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的出台,均要考虑当时的社会经济发展情况综合予以判断,目前我们尚不具备完全支持贬值损失的客观条件:(1)虽然理论上不少观点认为贬值损失具有可赔偿性,但仍存有较多争议,比如因维修导致零部件以旧换新是否存在溢价,从而产生损益相抵的问题等;(2)贬值损失的可赔偿性要兼顾一国的道路交通实际状况。

在事故率比较高、人们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尚需提高的我国,赔偿贬值损失会加重道路交通参与人的负担,不利于社会经济发展;(3)我国目前鉴定市场尚不规范,鉴定机构在逐利目的驱动下,对贬值损失的确定具有较大的任意性。

由于贬值损失数额确定的不科学,导致可能出现案件实质上的不公正,加重侵权人的负担;(4)客观上讲,贬值损失几乎在每辆发生事故的机动车上都会存在,规定贬值损失可能导致本不会成诉的交通事故案件大量涌入法院,不利于减少纠纷。

综合以上考虑,目前,我们对该项损失的赔偿持谨慎态度,倾向于原则上不予支持。

当然,在少数特殊、极端情形下,也可以考虑予以适当赔偿,但必须慎重考量,严格把握。

我们会继续密切关注理论界和审判实务中对于机动车贬值损失赔偿问题的发展动态,加强调查研究,将来如果社会客观条件允许,我们也会适当做出调整。

感谢您对人民法院工作的支持。

交通事故伤情鉴定标准

交通事故伤情鉴定标准

交通事故伤情鉴定标准公安部《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条第二款:当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应当由具有资格的伤残鉴定机构评定伤残等级。

具有资格的检验、鉴定、评估机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向当事人介绍符合条件的检验、鉴定、评估机构由当事人自行选择。

第三十九条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医疗机构具有执业资格的医生为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出具的诊断证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作为认定人身伤害程度的依据。

第四十条检验尸体不得在公众场合进行。

检验中需要解剖尸体的,应当征得其家属的同意。

解剖未知名尸体,应当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

第四十一条检验尸体结束后,应当书面通知死者家属在十日内办理丧葬事宜。

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办理的应记录在案,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由公安机关处理尸体,逾期存放的费用由死者家属承担。

对未知名尸体,由法医提取人身识别检材,并对尸体拍照、采集相关信息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填写未知名尸体信息登记表,并在设区市级以上报纸刊登认尸启事。

登报后三十日仍无人认领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处理尸体。

第四十二条检验、鉴定机构应当在约定或者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检验、鉴定,并出具书面检验、鉴定报告,由检验、鉴定人签名并加盖机构印章。

检验、鉴定报告应当载明以下事项:(一)委托人;(二)委托事项;(三)提交的相关材料;(四)检验、鉴定的时间;(五)依据和结论性意见,通过分析得出结论性意见的,应当有分析过程的说明。

第四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检验、鉴定报告之日起二日内,将检验、鉴定报告复印件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对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送达之日起三日内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经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进行重新检验、鉴定。

重新检验、鉴定应当另行委托检验、鉴定机构或者由原检验、鉴定机构另行指派鉴定人。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全文2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全文2

2016《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全文(2)第二十五条发生交通事故后,机动车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一)逃逸:(二)破坏,造现场,毁灭证据:(三)隐瞒交通事故真相:(四)嫁祸于人:(五)其他恶劣行为.第二十六条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从裁决之晶起生效.被子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二年内不准重新申请领取机动车驾驶证第二十七条公安机关对交通事故责任者给予处罚时,应当制作裁决书,被处罚时应当制作裁决送交当事人,被处罚的人的工作单位和被处罚的机动车驾驶员现籍车轴管理部门.第二十八条当事人对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裁决后十五日内向上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 上一级公安机关在接到复议申请后古十日内,应当做出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十五日内向人民法字提起行政诉讼.第二十九条对军人,武装警察给予吊扣,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交由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执行,军队武装警察部队应当及时将执行情况告知外理交通事故的公安机关.第五章调解第三十条公安机关处理交通事故,应当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确定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情况后,召集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对损害赔偿进行调解。

第三十一条交通事故责任者对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承担赔偿责任的机动车驾驶员暂时无力赔偿的,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负责垫付。

但是,机动车驾驶员在执行职务中发生交通事故,负有交通事故责任的,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在赔偿损失后,可以向驾驶员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费用。

第三十二条损害赔偿的调解期限为三十日,公安机关认为必要时可以延长十五日。

对交通事故致伤的,调解从治疗终结或者定残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致死的,调解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仅造成财产损失的,调解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

第三十三条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调解书,由当事人和有关人员、调解人签名,加盖公安机关印章后即行生效。

交通事故赔偿标准表

交通事故赔偿标准表

交通事故赔偿标准表2004年5月1日起,《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正式实行,国务院《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同时废止。

对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及赔偿标准,以往由《办法》规定,涉及人身损害赔偿的其他案件的赔偿项目和标准也是参照《办法》计算。

主要包括以下三部分:一、农村居民与城市居民区分标准;二、道路交通事故赔偿项目的赔偿标准;三、道路交通事故财产赔偿金额的赔偿标准。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在赔偿项目方面和赔偿标准方面贯彻了全面赔偿的原则。

其中赔偿项目方面增加了康复费、后续治疗费两项,并用"残疾赔偿金"代替"残疾者生活补助费"。

具体体现在《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7条、第18条的规定:(一)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的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

(二)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赔偿项目除第1项外还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

(三)受害人死亡的赔偿项目包括:除第1项费用外,还包括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四)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的慰抚金。

交通事故残疾赔偿金的赔偿标准:《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5条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20年计算。

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1.残疾赔偿金性质的确定残疾赔偿金的性质,是财产损害赔偿还是精神损害赔偿?《人身损害赔偿解释》是以《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为依据,确定残疾赔偿金的性质是指对因残疾而导致的收人减少或者生活来源丧失给予的财产损害性质的赔偿,否定了法释[2001」7号《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残疾赔偿金的定性。

2016交通事故伤残标准

2016交通事故伤残标准

2016交通事故伤残标准交通事故是指在道路交通运输过程中,由于车辆、行人、动物等交通参与者的错误行为或者交通工具本身的技术、机械故障等原因,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交通事故造成的伤残是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对受害者和家庭造成了巨大的身体和经济损失。

为了保障受害者的权益,我国制定了2016年的交通事故伤残标准,以便对受害者进行公正的赔偿。

根据2016年的交通事故伤残标准,伤残等级分为十级,分别为一级至十级,分别对应不同的身体功能障碍程度。

一级伤残代表轻微伤残,十级伤残代表极重度伤残。

根据不同的伤残等级,受害者可以获得不同程度的赔偿金和社会保障待遇。

在确定交通事故伤残等级时,需要进行严格的医学鉴定和评估。

医学鉴定是根据受害者的身体状况、功能障碍程度以及日常生活自理能力等因素进行综合评定的过程。

只有通过正规的医学鉴定,受害者才能获得相应的伤残等级认定和赔偿金。

除了医学鉴定外,交通事故伤残标准还规定了受害者的赔偿金标准。

根据伤残等级的不同,受害者可以获得不同数额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月度伤残抚恤金。

这些赔偿金可以帮助受害者缓解经济压力,同时也是社会对受害者的一种补偿和关爱。

此外,交通事故伤残标准还规定了受害者在就业、教育、医疗等方面的社会保障待遇。

根据受害者的伤残等级,可以享受相应的就业岗位安排、教育优惠政策和医疗救助等福利。

这些政策的实施,有助于受害者重新融入社会,恢复正常的生活和工作状态。

总的来说,2016年的交通事故伤残标准是为了保障受害者的合法权益而制定的。

通过对受害者进行医学鉴定和评估,以及提供相应的赔偿金和社会保障待遇,可以有效地帮助受害者重返社会,恢复正常的生活和工作。

同时,也能够提高交通安全意识,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希望全社会能够共同努力,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让每个人都能够安全出行。

陕西省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陕西省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陕西省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Revised by BETTY on December 25,20202018年陕西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及法律依据(最新全面)死亡赔偿金:30810元× 20年=616200元【根据陕西省统计局《2017年陕西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公布数据】2017年陕西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0810元;2017年陕西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20388元;2017年陕西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10265元;2017年陕西省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性支出9306元,2016年陕西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61626元(2017年度数据暂未,待公布后再调整更新)。

【2017年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及相关法律依据】1、医疗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

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

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医疗费:门诊费+住院费+检查费及其他医疗费用(凭正规医疗票据)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

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

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2、住院伙食补助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一)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假设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16条的规定,包括以下工程: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康复费、后续治疗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精神损害抚慰金。

(二)财产损失赔偿标准财产损失赔偿标准,以交通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来确定赔偿数额。

直接损失的赔偿标准:原那么上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

对于局部可修复的车辆、设施和物品,应当赔偿维修费;因局部损失导致贬值的,还应当赔偿贬值局部的损失;对于无法修复的,应当赔偿其实际价值。

间接损失的赔偿标准:受害人因交通事故遭受的间接损失,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

例如,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如果受害人以被损车辆正用于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活动,要求赔偿被损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的,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予以赔偿。

精神损害赔偿标准精神损害是一种外人无法计量的无形伤害,对于精神损害的`大小和程度一般无法用物质尺度来衡量,因此,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对于精神损害抚慰金,只能依据当事人的具体情况包括地区经济环境,当事人的身份,当事人的家庭背景,当事人在案件中责任的大小,社会影响力等由法官依据自由裁量权在一个类似客观合理适当的范围内进行确定。

精神损害赔偿法律依据(一)当事人在交通事故侵权损害赔偿中,应一并提起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的请求,否那么诉讼后不得提起。

(参照精神赔偿解释第八条)(二)赔偿类别:1、致人残疾的,为残疾赔偿金;2、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另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假设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死亡赔偿金已可视为财产损失)3、其他损害情形的精神抚慰金(其他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

交通事故赔偿标准西安

交通事故赔偿标准西安

交通事故赔偿标准西安交通事故是指在道路上发生的车辆相撞、车辆与行人相撞、车辆自身翻车等意外事件。

在交通事故中,受害人往往会遭受到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而赔偿标准就是针对这些损失所做出的规定。

西安作为中国西部地区的重要城市,对交通事故赔偿标准也有着明确的规定,下面就让我们来了解一下西安的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首先,对于财产损失的赔偿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包括车辆损坏、道路设施损坏、交通标志损坏等。

根据事故责任的划分,责任方需要对受害方的财产损失进行赔偿。

在西安,一般情况下,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会明确责任比例,责任方需要按照责任比例对受害方的财产损失进行赔偿。

如果当事人对责任比例有异议,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进行申诉和调解。

其次,对于人身伤害的赔偿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伤害包括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费、交通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

在西安,受害人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向责任方提出赔偿要求。

责任方需要根据受害人的实际损失情况进行赔偿,包括支付医疗费、护理费等,并根据受害人的残疾程度支付相应的残疾赔偿金。

对于因交通事故导致死亡的受害人,责任方需要支付死亡赔偿金给受害人的家属。

最后,需要注意的是,在西安,交通事故赔偿标准的执行需要遵循法律程序,当事人可以通过法院诉讼、调解等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同时,交通事故赔偿标准也需要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以适应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生活成本。

总之,交通事故赔偿标准是保障交通事故受害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依据,西安作为中国西部地区的重要城市,对交通事故赔偿标准也有着明确的规定。

当发生交通事故时,当事人需要了解并遵守相关的赔偿标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也需要尊重他人的权益,共同维护交通安全和社会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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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陕西省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1. 2015年陕西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6420元;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689元。

2.2015年陕西省城镇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18464元;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7901元。

3.2014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52119元。

(2015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未公布,现在只能用2014年的标准)具体赔偿标准及项目如下:一、医疗费:(一)概念:医疗费是指为了使受害人恢复健康、进行医疗诊治的过程中所花费的必要费用。

(二)法律依据:1.《侵权责任法》第16条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三)计算公式:医疗费=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医疗费用(以票据为准)二、误工费(一)概念:误工费是指受害人因遭受人身伤害,致使无法进行正常工作或进行正常经营活动而丧失的工资收入或者经营收入。

(二)法律依据:1.《侵权责任法》第16条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三)计算公式:1.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赔偿金额=受害人工资(元/天)×误工时间(天)2.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根据其能否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分别处理。

(1)能证明的:误工费赔偿金额=受害人最近三年平均收入(元/天)×误工时间(天)(2)不能证明的,误工费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误工费赔偿金额=受诉法院上一年职工的平均工资(元/天)×误工时间(天) ,目前暂为(52119÷365)×误工天数3.误工时间时一般以医院建议休息时间或以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为准,如果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至定残日的前一天。

三、护理费(一)概念:护理费是指受害人因人身损害,其行动能力和自理能力降低。

为了帮助其进行正常生活,在医疗诊治和修养康复期间,根据医院的意见或司法鉴定,委派专人对其进行护理,并因此所需支出的费用。

护理费一般只计算住院期间,一般为1人或遵医嘱。

(二)法律依据:1.《侵权责任法》第16条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1条(三)计算标准:护理费的计算可以依据护理人员有无收入区别对待:1.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费赔偿金额=护理人工资(元/天) ×陪护人数×护理期限(天)2.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报酬标准计算护理费赔偿金额=根据陪护人员误工费×陪护时间或(60元---100元)×陪护人数×陪护时间四、交通费(一)概念:交通费是指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在就医或者转院治疗过程中,因需乘坐交通工具而实际发生的费用。

(二)法律依据:1.《侵权责任法》第16条2.《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2条(三)计算公式:交通费赔偿金额=就医、转院实际发生的交通费用(以实际发生的交通费票据为准,有关票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次数相符合)五、住宿费(一)概念:住宿费是指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到外地治疗时,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而需要居住在旅馆或者租房等所支出的费用。

(二)法律依据:1.《侵权责任法》第16条2.《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3条(三)计算公式:住宿费赔偿金额按一般公职人员出差住宿标准×住宿天数(可按照100元/天计算,最新标准调整为每天230元/320元)六、住院伙食补助费(一)概念:住院伙食补助费是指受害人本人及其护理人员在住院治疗期间必要的饮食消费补助。

(二)法律依据:1.《侵权责任法》第16条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3条(三)计算公式:住院伙食补助费=30元(省内)/50元(省外)×住院天数(最新标准调整为每天80元/100元)七、营养费(一)概念:营养费是指受害人在诊疗期间,为了及时恢复健康,在医生的指导和要求下,为购买营养物品所支出的费用。

(二)法律依据:1.《侵权责任法》第16条2.《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4条(三)计算公式:营养费=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暂按照20元左右/天标准计算。

八、残疾赔偿金(一)概念:残疾赔偿金是指受害人身体被致残而导致其收入减少或者生活来源丧失,给予受害人一定数额的财产损害性质的赔偿。

(二)法律依据:1.《侵权责任法》第16条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5条(三)计算公式:(1)受害人在60岁以下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26420元×20年×伤残赔偿指数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8689元×20年×伤残赔偿指数(2)受害人在60-74岁之间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26420元×[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岁)]×伤残赔偿指数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8689元×[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岁)]×伤残赔偿指数(3)受害人在75岁以上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26420元×5年×伤残赔偿指数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8689元×5年×伤残赔偿指数【具体伤残赔偿数额(以受害人在60周岁如下为例)】:1.城镇居民:一级伤残为26420元× 20年=528400元;二级伤残为528400元× 90% =475560元;三级伤残为528400元× 80% =422720元;四级伤残为528400元× 70% =369880元;五级伤残为528400元× 60% =317040元;六级伤残为528400元× 50% =264200元;七级伤残为528400元× 40% =211360元;八级伤残为528400元× 30% =158520元;九级伤残为528400元× 20% =105680元;十级伤残为528400元× 10% =52840元。

2.农村居民:一级伤残为8689元× 20年=173780元;二级伤残为173780元× 90% =156402元;三级伤残为173780元× 80% =139024元;四级伤残为173780元× 70% =121646元;五级伤残为173780元× 60% =104268元;六级伤残为173780元× 50% =86890元;七级伤残为173780元× 40% =69512元;八级伤残为173780元× 30% =52134元;九级伤残为173780元× 20% =34756元;十级伤残为173780元×10%=17378元九、残疾辅助器具费(一)概念:残疾辅助器具费是指受害人因人身伤害致残,为补偿其丧失的器官功能,辅助其实现生活自理或者从事生产劳动而购买、配备的生活自助器具,如假肢、轮椅、医用拐杖、腰支架等并因此支出的费用。

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期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其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必要时司法鉴定。

(二)法律依据:1.《侵权责任法》第16条2.《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6条(三)计算公式:残疾辅助器具费=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十、丧葬费(一)概念:丧葬费是指受害人因人身伤害失去生命,受害人的亲属为了处理其丧葬后事而支出的必要费用.(二)法律依据:1.《侵权责任法》第16条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7条(三)计算公式:丧葬费数额=陕西省2014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52119元/12×6月 = 26059.50元十一、被抚养人生活费(一)概念:被抚养人生活费是指受害人因人身伤害致残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死亡的情况下,给予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抚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一定数额的生活费用,以维持其正常生活.(二)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8条(三) 计算公式:(1)被抚养人在18周岁以下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18464元/年×(18-被抚养人实际年龄)÷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7901元/年×(18-被抚养人实际年龄)÷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2)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有无其他身后来源18-60周岁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18464元/年×20;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7901元/年×20(3)被抚养人在60-74周岁之间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18464元/年×[20年-(被扶养人实际年龄-60岁)]}÷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7901元/年×[20年-(被扶养人实际年龄-60岁)]}÷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4)被抚养人在75周岁以上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18464元/年×5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7901元/年×5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备注:受害人死亡的,不考虑伤残赔偿指数)十二、死亡赔偿金(一)概念:死亡赔偿金是指在受害人因遭受人身伤害失去生命的情形下,由赔偿义务人给予其家属的一定赔偿费用。

(二)法律依据:1.《侵权责任法》第16条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9条(三)计算公式:(交通事故中城镇农村同命同价,其他人身伤害区分)(1)受害人在60周岁以下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26420元× 20年= 528400元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8689元× 20年= 173780元(2)受害人在60-74岁之间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26420元×[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8689元×[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3)受害人在75岁以上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26420元×5年= 121830元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8689元×5年= 39660元十三、精神损害抚慰金(一)概念:精神损害抚慰金是指受害人遭受严重的人身伤害深受残疾或者死亡的情形下,受害人及其近亲属在精神上遭受巨大创伤,基于此要求赔偿义务人给予受害人及其近亲属一定数额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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