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法律与法规第10章 建设工程质量及施工管理法规
建设法规简答题2
第1章建设法规概论建设法规的概念;是指国家立法机关或其授权的行政机关制定的旨在调整国家及有关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之间在建设活动中火建设行动管理活动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法规的统称。
调整对象:各种社会关系。
包括行政管理关系,行政管理关系,行政管理关系了解建设法规的三要素:建设法律关系主题,建设法律关系客体,建设法律关系内容。
第2章:工程建设程序法规通常所说的建设工程指的究竟是哪些工程土木建设工程,路线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建筑装修工程等工程项目的新建扩建和改建。
是形成固定资产的基本生产过程。
工程建设程序a工程建设前期阶段1)投资意向2)投资机会分析3)项目建议书4)可行性研究5)审批立项b工程建设准备阶段的内容包括:1)规划。
2)征地。
3)拆迁。
4)报建。
5)工程发包与承包。
c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内容1)工程勘察设计。
2)施工准备(包括1、施工单位技术,物质方面的准备。
2、取得开工许可)。
3)工程施工。
4)生产准备。
d工程竣工验收与保修阶段的内容:1)工程竣工验收。
2)工程保修e评价阶段我国关于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是如何规定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属于弄公民集体所有,其余的土地归国家所有。
工程建设用地都必须通过国家对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或划拨而取得,需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上进行工程建设的,也必须由国家征用土地,然后再将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划拨给建设单位或个人。
申领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的条件A、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B、在规划区内的工程,已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C、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D、已经确定施工企业E、有满足施工需要的图纸和技术资料F、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G、按规定应监理的工程已经委托监理H、建设资金已经落实I、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等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的条件及验收的依据:条件:1完成建设工程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实验报告;4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文件;5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证书。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有哪些在生活中,建筑生产是最需要安全的工作之一,在电视上也经常能够看到一些建筑工程事故,因此,在法律上,对建筑工程安全生产也有相关的规定。
以下是由店铺为大家整理的建筑工程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希望能帮到你们。
建筑工程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条国家鼓励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推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管理。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建设单位因建设工程需要,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询前款规定的资料时,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及时提供。
第七条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第八条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第九条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十条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建设工程法律法规
建设工程法规与相关知识陈印目录建造师管理制度法律体系和法的形式民法合同法担保法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劳动法民事诉讼法仲裁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施工合同纠纷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定义和一般规定*注册建造师,是指通过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建造师资格证书,并按照规定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及从事相关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不得担任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不得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从事相关活动。
考点提示:(1)取得资格证书是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前提;(2)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可以担任小型项目的项目负责人;(3)项目负责人包括但不限于项目经理。
注册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经过注册方能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执业。
(一)初始注册申请初始注册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取得资格证书;(二)受聘于一个相关单位;(三)达到继续教育要求;(四)没有本规定不予注册情形。
初始注册者,可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提出申请。
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本专业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
取得一级建造师资格证书并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单位的人员,应当通过聘用单位向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注册申请(初审)。
**取得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的人员申请注册,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和审批,并送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考点提示:(1)资格证书签发后任何时候都可以提出初始注册申请,只不过3年之后才提出的,需要参加继续教育并取得相应证明;(2)注册不得由本人提出申请,必须由聘用单位提出申请,注意一级有初审程序,不是直接向建设部提出。
(二)延续注册注册证书与执业印章有效期为3年。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规、规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规、规定一、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内容、方式、违规处罚的规定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是直接涉及工程质量、安全、卫生及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强制性条文颁布以来,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广大工程技术人员高度重视,纷纷开展了贯彻实施强制性条文的活动,以准确理解强制性条文的内容,把握强制性条文的精神实质,全面了解强制性条文产生的背景、作用、意义和违反强制性条文的处罚等内容。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是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强制性技术规定,是参与建设活动各方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依据。
执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既是贯彻落实《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重要内容,又是从技术上确保建设工程质量的关键,同时也是推进工程建设标准体系改革所迈出的关键的一步。
强制性条文的正确实施,对促进房屋建筑活动健康发展,保证工程质量、安全,提高投资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2000年,原建设部为加强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的监督工作,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障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了《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原建设部组织《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咨询委员会等有关单位,对2002版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进行了修订。
2009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补充了2002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实施以后新发布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含修订项目,截止时间为2008年12月31日)的强制性条文,并经适当调整和修订而成。
《标准化法》第十条规定:“对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以及满足社会管理基本需要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
”我国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是从现行标准中摘录出来的,条文规定的内容较为具体详细,这样也便于检查操作。
(完整版)工程建设法规
《工程建设法规》03893 学习指导第一章绪论1.1建设法规概述建设法规:指国家权力机关或其授权的行政机关制定的,旨在调整国家及其有关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之间在建设活动中或建设行政管理活动中发生各种社会关系法律、法规的总称。
建设法规的调整对象:是指发生在各种建设活动总的社会关系,具体包括行政管理关系、经济协作关系和民事关系三个方面。
建设法规体系的构成:法律、行政法规、建设部门规章、地方性建设法规、地方建设规章。
几个主要的建设法规:城市规划法律制度、建设用地法律制度、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法律制度、招标投标法律制度、建设合同法律制度、建筑工程法律制度、市政建设法律制度、房地产法律制度。
1.2 工程建设法律关系任何法律关系都是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要素构成的。
工程建设法律关系主体主要是指参加或管理、监督建设活动,受建设工程法律规范调整,在法律上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工程建设法律关系客体是指参见工程建设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
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1.3工程建设法律责任工程建设法律责任是指由于工程建设主体的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或者由于法律规定而应承受的某种不利的法律后果。
侵权行为、违约行为、法律规定。
责任种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1.4工程项目建设程序工程项目建设共分五个阶段:工程项目建设前期阶段(投资意向、投资机会分析、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审批立项)、工程项目建设准备阶段(规划、获取土地使用权、拆迁、报建、工程发包与承包)、工程项目建设实施阶段(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准备、工程施工、生产准备)、工程竣工验收与保修阶段、工程项目建设后评价阶段。
•简述建设工程法律责任构成要件的主要内容。
1、建设工程法律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有损害事实发生、存在违法行为、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要有因果关系、违法者主观上有过错。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7年10月7日修正版)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第十五条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三)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
第四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7年10月7日修正版)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已经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朱镕基总理
2000年1月30日
按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修改。
建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工长:施工管理负责人)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责任制,确定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
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其承包的建设工程或者采购的设备的质量负责。
第三条 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重点
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重点在建设工程领域,合规性和法规遵从是至关重要的。
了解和遵守相关的法规和规定可以帮助确保建设工程的顺利进行,保障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本文将介绍建设工程中常见的法规和相关知识的重点内容。
建设工程相关法规建设工程法建设工程法是我国建设工程领域的基本法律。
主要包括了建设工程的规划、设计、施工、监测、管理等内容。
建设工程法明确了建设工程的管理主体、程序和责任等方面的规定,对于保障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起着重要作用。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是对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具体规定。
内容包括建设工程的质量标准、验收程序、质量责任等方面的规定。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等各方都有责任遵守该条例,确保建设工程质量达标。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是为了规范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管理而制定的法律。
确定各方的安全责任和安全标准,保障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性。
施工单位需严格执行安全规定,确保工程施工过程中没有安全事故发生。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是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管理细则。
包括招标程序、投标条件、评标标准、合同签订等方面的规定。
遵守招标投标管理规定可以保证建设工程的公平竞争,选择合适的承包商。
建设工程相关知识重点施工图纸施工图纸是建设工程的施工依据,包括建筑设计图、结构设计图、设备安装图等。
施工单位需按照施工图纸进行施工,确保工程按照设计要求进行。
施工工艺施工工艺是指工程施工的具体步骤和方法。
不同的工程需要采用不同的施工工艺,包括施工顺序、材料选择、工艺流程等。
合理的施工工艺可以提高工程施工效率,确保工程质量。
工程结构安全工程结构安全是建设工程的重点内容。
工程结构应符合相关的设计标准和安全规范,确保在使用过程中不发生倒塌或损坏等问题。
施工单位需对工程结构安全进行严格监测和控制。
施工管理施工管理是建设工程的关键环节。
包括工程进度管理、质量管理、安全管理等方面。
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重点整理内容
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重点整理内容一、法律法规概述建设工程领域是一个涉及面广泛、内容复杂的领域,为保障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我国特别重视建设工程的法规制度。
建设工程法规主要包括《建筑法》、《房屋安全检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
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1.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体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体系是指建设单位建立和实施的质量管理组织结构、职责、程序、流程等要素,以确保建设工程能满足设计要求和技术标准,并达到设计寿命。
2. 质量验收标准建设工程质量验收标准是对建设工程质量验收的技术要求和规范,包括对建筑结构、设备设施、材料质量等方面的验收要求。
合格的验收标准是确保建设工程质量的重要保障。
三、建设工程安全管理1. 安全生产责任制建设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生产人员的安全责任与义务,规范安全管理流程,确保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生产。
2. 安全检查制度建设工程安全检查制度是建设单位实施安全管理的基础,定期进行工地安全检查,发现和纠正安全隐患,保障建设工程的安全施工。
四、建设工程监理与验收1. 监理职责与义务建设工程监理是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之间的独立第三方,监督工程施工过程、质量和进度,并对工程合格与否做出评价。
2. 质量验收程序建设工程质量验收是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确认过程,需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验收标准,建设单位应按程序开展验收,并接受监理单位的监督。
五、建设工程合同管理1. 建设工程合同的主要内容建设工程合同是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等签订的约定,主要包括工程范围、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工程价款等内容,是建设工程管理的重要依据。
2. 合同违约责任及处理建设工程合同中对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做了明确规定,一旦发生合同违约,责任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建设单位可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
结语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的整理对于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等各方均具有重要意义,只有遵守法规,严格执行规范,才能保障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促进建设行业的健康发展。
《工程建设法规(第2版)》电子教案 第10章
10.2 《安全生产法》简介
• 10.2.2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义务
• 1. 必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 2. 必须建立健全安全产生责任制度 • 3. 必须完善安全生产条件
• 10.2.3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责任
• 根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 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包括: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所需的资金投入 ;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 制度和操作规程;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 全事故隐患;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时 、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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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法规概述
• 10.1.1 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法律、法规
• 为加强建筑安全生产管理,预防和减少建筑事故的发生,保障建筑职 工及他人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全国人大于1997年11月1日 和2002年6月29日分别颁布了《建筑法》和《安全生产法》两 部法律;国务院于2003年11月24日发布了《建设工程安全生 产管理条例》,加大了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立法力度。上述“两 法一条例”以及《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筑施 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等 安全生产部门规章的发布与施行,对于加强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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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安全生产法》简介
• 从业人员对管理者做出的可能危及安全的违章指挥,有权拒绝执行, 生产单位不得因此做出对其不利的处分。
• (5)有采取紧急避险措施的权利。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 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在采取紧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生 产单位不得因此做出对其不利的处分。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规
工程实体质量的好坏是决策、计划、设计、施工等单位各方面各环节工作质量的综合反映。
现在国内外都趋向于从广义上来理解建设工程质量,本课程的建设工程质量主要还是指工程本身的质量,即狭义上的工程质量。
影响工程质量的因素很多,归纳起来,分为五大方面,即通常所说的4M1E:人(man)、机械(machine)、材料(material)、方法(method)和环境(environment)。在工程建设全过程中严格控制好这五大因素,是保证建设工程质量的关键。
建设单位在开工前一个月,应到监督站办理监督手续,提交勘察设计资料等有关文件。监督站在接到文件资料后两周内,应确定该工程的监督员,并通知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同时应提出监督计划。
建筑构件质量的监督,重点是核查生产单位的生产许可证、检测手段和构件质量。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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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监督站的权限和责任
1
对不按技术标准和有关文件要求设计和施工的单位,可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
政府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建设工程主体的监督管理制度
建设工程主体是指建设工程的参与者,它包括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和构配件生产单位及施工单位等单位及其相关人员。政府对建设工程主体的监督管理主要有:
对建设单位的能力进行审查。
对勘察设计单位,施工、监理、构配件生产、房地产开发单位实行资格等级认证、生产许可证和业务范围的监督管理。
为鼓励建筑企业加强管理,搞好工程质量,争创国际先进水平,促进全行业工程质量的提高,我国还实行优秀工程奖励制度。
02
主要有优秀工程设计奖、优秀工程勘察奖、建设工程鲁班奖等。
03
企业质量体系和产品质量认证制度
01
建设部发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规定,建筑业也和其他行业一样,按国家规定推行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和产品质量认证制度。
建筑工程质量与安全管理 第十章
章目录
节目录
第四节 现场文明施工
一、文明施工的基本要求 二、文明施工的基本条件 三、文明施工的工作内容
章目录
一、文明施工的基本要求
(1)工地主要入口要设置简朴、规整的大门,门旁必须设立明显的标牌,标明工程名称、 施工单位和工程负责人姓名等内容。
(2)施工现场建立文明施工责任制,划分区域,明确管理负责人,实行挂牌制,做到现场 清洁整齐。
第十章 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与文明施工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的基本要求 施工现场环境管理 施工现场保安管理 现场文明施工
第一节 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的基本要求
一、项目经理部的工作要求 二、施工现场布置的要求
章目录
一、项目经理部的工作要求
项目 项目经理部
工作要求
应在施工前先了解经过施工现场的地下管线,标出位置,并加以保护。施工时发现文物、 古迹、爆炸物、电缆等,应当停止施工,保护现场,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按照规定进 行处理
章目录
节目录
二、施工现场保卫工作的内容
(1)建立完整可行的保卫制度,包括领导分工、管理机构、管理程 序和要求、防范措施等。组建一支精干负责、有快速反应能力的警 卫人员队伍,并与当地公安机关取得联系,求得支持。当前不少单 位组建了经济民警队伍,是一种比较好的形式。 (2)项目现场应设立围墙、大门和标牌(特殊工程及有保密要求的 除外),防止与施工无关的人员随意进出现场。围墙、大门、标牌 的设立应符合政府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3)严格门卫管理。管理单位应发给现场施工人员专门的出入证件, 凭证件出入现场。大型重要工程根据需要可实行分区管理,即根据 工程进度,将整个施工现场划分为若干区域,分设出入口,每个区 域使用不同的出入证件。对出入证件的发放管理要严肃认真,并应 定期更换。 (4)一般情况下项目现场谢绝参观,不接待会客。对临时来到现场 的外单位人员、车辆等要做好登记工作。
建设工程法律法规
建设工程法规与相关知识陈印目录建造师管理制度法律体系和法的形式民法合同法担保法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劳动法民事诉讼法仲裁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施工合同纠纷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定义和一般规定*注册建造师,是指通过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建造师资格证书,并按照规定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及从事相关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不得担任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不得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从事相关活动。
考点提示:(1)取得资格证书是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前提;(2)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可以担任小型项目的项目负责人;(3)项目负责人包括但不限于项目经理。
注册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经过注册方能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执业。
(一)初始注册申请初始注册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取得资格证书;(二)受聘于一个相关单位;(三)达到继续教育要求;(四)没有本规定不予注册情形。
初始注册者,可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提出申请。
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本专业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
取得一级建造师资格证书并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单位的人员,应当通过聘用单位向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注册申请(初审)。
**取得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的人员申请注册,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和审批,并送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考点提示:(1)资格证书签发后任何时候都可以提出初始注册申请,只不过3年之后才提出的,需要参加继续教育并取得相应证明;(2)注册不得由本人提出申请,必须由聘用单位提出申请,注意一级有初审程序,不是直接向建设部提出。
(二)延续注册注册证书与执业印章有效期为3年。
《建设法规》建设工程质量法律制度
建筑施工企业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建筑工程监理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 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 单位实施监督。
6.1 工程建设标准
6.1.2 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的规定
6.2.4 施工质量检验和返修的规定
1. 施工质量检验制度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 严格工序管理,做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 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2. 建设工程的返修 返修是施工单位的法定义务。返修包括施工过程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和竣 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两种情形。不论是施工过程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 还是竣工验收时发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施工单位都要负责返修。对于非施工 单位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施工单位也应当负责返修,但是因此而造成的损失及 返修费用由责任方负责。
6.2 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6.2.3 对建筑材料、设备等进行检验检测的规定
下列试块、试件和材料必须实施见证取样和送检: (1)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试块。 (2)用于承重墙体的砌筑砂浆试块。 (3)用于承重结构的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 (4)用于承重墙的砖和混凝土小型砌块。 (5)用于拌制混凝土和砌筑砂浆的水泥。 (6)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中使用的掺加剂。 (7)地下、屋面、厕浴间使用的防水材料。 (8)国家规定必须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其他试块、试件和材料。
6.2 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6.2.3 对建筑材料、设备等进行检验检测的规定
2. 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资质和检测规定 2015 年 5 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修改后发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
建设工程法律与法规
第一章1 施工企业与保险代理人某签署了盖有保险公司印章的工程保险合同,并足额缴付了保费,但某表示需将保费交回公司后才能签发保单,后施工企业发生保险事故要求赔偿时,保险公司称某已离职,且其未将保险合同和保费交回公司。
关于该案中责任承担的说法,正确的是( D )。
A. 某应当向施工企业赔偿损失B. 施工企业补缴保费后,保险公司可赔偿损失C. 保险公司找到某追回保费后,可给予施工企业赔偿D. 保险公司应当支付保险金,并可向某追偿2 在建工程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企业承担连带责任。
该责任在债的产生根据中属于( A )之债。
A .侵权B .合同C .无因管理D .不当得利3 甲建设单位委托乙设计单位编制工程设计图纸,但未约定该设计著作权归属。
乙设计单位注册建筑师某被指派负责该工程设计,该工程设计图纸可使用权归( B )享有。
A. 甲建设单位B. 乙设计单位C. 注册建筑师某D. 甲、乙两单位共同4 甲乙双签订买卖合同,丙为乙的债务提供保证,但保证合同中未约定保证式及保证期间,下列说确的是( C )。
A. 丙的保证式为一般保证B. 保证期间与买卖合同的诉讼时效相同C. 如果甲在保证期间未要求丙承担保证责任,则丙免除保证责任D. 如果甲在保证期间未经丙书面同意将主债权转让给丁,则丙不再承担保证责任5 根据《担保法》,下列财产禁止抵押的有(ABDE )。
A •土地所有权B.宅基地使用权C •荒山承包经营权 D •学校图书馆E. 被扣押的汽车6 6月1日,甲乙双签订建材买卖合同,总价款为100 万元,约定由买支付定金30万元。
由于资金转困难,买于 6 月10 日交付了25 万元,卖予以签收。
下列说确的是(ACE )。
A. 买卖合同是主合同,定金合同是从合同B. 买卖合同自6 月10 日成立C. 买卖合同自6 月1 日成立D. 若卖不能交付货物,应返还50 万元E. 若买不履行购买义务,仍可以要求卖返还5 万元7 根据建筑工程一切险保险合同条款,投保人参保建筑工程一切险的建筑工程项目,保险人须负责赔偿因( C )造成的损失和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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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2 质量体系认证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规定:国家对从事建筑活动 的单位推行质量体系认证制度。 (1)质量体系认证的标准 (2) 2008版质量体系系列标准内容 (3) 2008新标准的变更条款: (4) ISO9000族质量体系文件的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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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3 政府对建筑工程的监督管理 (1)对建筑工程主体的监督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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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6工程质量管理保修制度 (1)保修范围 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 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 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等项目。 (2)保修期限 ①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 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②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 漏,为5年; ③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④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⑤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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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质量缺陷的损失赔偿
根据《民法通则》和《产品质量法》的精神:
因建设工程质量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的,侵害人应
当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应支付丧葬费、抚恤费、死者生前 抚养的人所必须的生活费用等。 因建设工程质量缺陷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侵害者除 承担返修责任外,对10.3 工程质量管理责任与义务 10.3.1 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与义务 ①依法发包工程的责任 ②委托监理的责任 ③依法报批、接受政府监督的责任 ④遵守国家规定及技术标准的责任 ⑤提供资料、组织验收的责任 10.3.2 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与义务 ①遵守执业资质等级制度的责任 ②建立质量标准体系的责任 ③遵守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有关规定的责任 ④技术交低和事故处理责任
①对建设单位的资格和能力进行审查。 ②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构配件生产、房地产开发单 位等实行资格(质)等级认证、生产许可证和业务范围 的监督管理。 ③对相关人员,实行注册执业工程师的制度。
(2)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制度
①施工许可制度 ②工程竣工验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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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建设工程质量的检测制度 ①监测机构的性质和资质分类 ②检测报告的法律地位 ③资质申请与资质审批、审查 ④检测报告 ⑤检测责任 ⑥监督检查 (4)建设工程质量的验评及奖励制度 ①建设工程质量验评制度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 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②建筑工程质量奖励制度 “梁思成奖”、詹天佑大奖、建筑 工程鲁班奖。
第10章 建设工程质量及 施工管理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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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建设工程质量法概述 建设工程质量的概念 狭义上:建筑工程质量仅指工程实体质量,它是 指在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 和合同中,对工程的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等特性 的综合要求。 广义上:建筑工程质量还包括工程建设参与者的 服务质量和工作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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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2 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体系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体系包括纵向管理和横向管理 纵向管理是国家对建筑工程质量所进行的监督管理。 横向管理:一是工程承包单位,二是建设单位对建设 工程的管理。 10.2 工程质量管理法律法规 10.2.1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制度 工程建设标准化是指特定的主管机构,依据国家标准 化法规及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行政法规,制定、发 布和实施建筑工程有关的标准,以获得最佳秩序和社 会效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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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工程建设施工法规概述 10.4.1工程建设施工法规的概念 工程建设施工法规是指调整工程建设施工活动中发生的 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0.5工程施工企业资质管理 10.5.1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 建筑工程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三 个序列。获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对工程实施施工 总承包,也可以对主体工程实行施工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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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质量保修的程序
施工单位自接到保修通知书之日起,必须在两周内到达现场与 建设单位共同明确责任、商议返修内容。
建筑工程质量保修的经济责任
(1)施工单位未按照有关规范、标准和设计施工造成质量缺陷,由施工单 位负责返修并承担经济责任; (2)由于设计方面的原因造成的质量缺陷,由设计单位承担经济责任。由 施工单位负责维修,其费用按有关规定通过建设单位向设计单位索赔; 不足部分由建设单位负责; (3)因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质量不合格引起的质量缺陷,属于施工单 位采购的或者经其验收同意的,由施工单位承担 经济 责任;属于建设 单位采购的,由建设单位承担经济责任; (4)因使用单位使用不当造成质量缺陷,由使用单位自行负责; (5)因地震、供水、台风等不可抗拒的因素造成的质量问题,施工单位、 设计单位不承担经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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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5 材料、设备供应单位的质量责任与义务
产品或其包装上的标识则应符合下述要求: ①有产品质量验收合格证明; ②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家的厂名、厂址; ③产品包装和商标样式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要求; ④设备有详细的产品使用说明书,电器设备应有线路图; ⑤获得生产许可证或使用产品质量认证标志的产品,应有 生产许可证或质量认证的编号、批准日期和有效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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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3 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与义务 (1) 遵守执业资质等级制度的责任 (2)建立质量标准体系的责任 (3)遵守技术标准、严格按图施工的责任 (4)总包单位与分包单位之间的质量责任 10.3.4 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与义务 (1)遵守执业资质等级制度的责任 (2)回避责任 (3)坚持质量标准、依法进行现场监理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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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建材适用许可制度 ①建材生产许可证制 ② 建材产品质量认证制 ③建材产品推荐使用制 ④建材材料进场检验制 10.2.4 工程质量管理群众监督制度 ①检举 ②投诉 ③控告
10.2.5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制度
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 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