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行政事务“省级以下统管”模式探究
法院行政事务管理集中化探讨
法院行政事务管理集中化探讨作者:宋伟利来源:《科技信息·中旬刊》2018年第03期摘要: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为例,讲述综合管理办公室的成立依据、管理人员组成与职责划分,并以此分析综合管理办公室产生的示范作用,为我国法院进行司法体制改革提供改革方向。
关键词:法院;行政事务管理;集中化1引言法院行使的职能主要是司法审判职能以及与之相关的某些行政职能,因此存在审判权和行政权二元权力结构,两者之间的冲突和整合是进行法院内部事务管理的关键。
当前,随着社会主义的发展,原有的司法体制已逐渐不能适应新时代的发展需要,据此我国正在进行司法体制改革,其中法院行政事务管理改革是一项重点工作。
2综合管理办公室成立依据就我国目前的法院行政事务管理现状来看,在行政事务管理的配置、机制建设方面存在很多问题,影响法院行政事务的开展。
在配置方面,没有明文规定法院行政事务管理事宜,管理权的行使主体多样但比较分散,包括法院人事部门、人大和常委会、政府财政部门、上级法院等都是行使主体;管理任务复杂繁重,包括人员、政务、财务、机关事务等管理工作;管理比较自主但依然会受到层级的影响,比如人员考核、职称晋级、法院院长的人事协管等;等同行政机关依附政府,各级法院依附于各级地方政府的管理;审判行政工作分工界限不清晰。
在机制建设方面,管理机构分散,比如人事财务的决定权并不由法院掌控,还有就是内部行政管理机制比较分散,机构太多,分工过于细致,存在很多职能交叉的现象;职能定位模糊,审判和管理职能划分不清楚,审判事务和行政管理事务的安排也没有针对性,管理机构甚至比审判机构都多,影响了法院审判职能的主体地位;管理专业化水平不足,责权行使范围和定位不清楚,机构设置缺乏科学规划,职位变动比较频繁等。
鉴于这些问题的存在,法院行政事务管理需要进行变革,实行集中化管理,因此提出成立综合管理办公室。
也就是说不再设立过多的行政事务管理机构,而是由一个综合管理办公室统一进行管理,统筹安排法院内部的行政事务利用综合管理办公室取代其他多个行政管理机构,采用扁平化的管理模式,合理调配行政管理资源,科学有序的安排行政管理事务,实现行政事务的集中化管理。
法检省级统管价值目标与制度设计初探
一
问题的提出
二 改革导向: 法检省级统管的价值 目 标 法检省级统管的基本目的在于克服中国现有法检体制 的地方化 、 行政化等缺点 , 司法地方化和司法行政化是 目 前
司法体制完善与否是一国法治合理、 公正与否的关键 体现 , 完善司法体制是一项长期与不断探索的工程。我国
司法体制一直处于发展与完善的进程之中, 以往三十三年 司法体制难以保持独立地位 、 进行公正审判的重要缘由。
作者简介 : 刘叶玲 , 在读硕士 , 中南大学法学院。研 究方 向 : 经济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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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3・
第 3期
鸡 西 大 学 学 报
如缘木求鱼, 无从谈起。 2 . 司法体系完整。
预, 保证其公正司法, 对省内司法体系出现的违法行为进行 监督检察, 依照法定程序处理; 基于省内以典型案例为案件
司 法体 制 改 革 的 基 层 探 索 , 是 最 终 实 现 顶 层 设 计 的 必 要 步 骤 。 法检 省 级 统 管 首 先 必 须 以 司 法 体 制 独 立 、 司 法体 系
完整和 司法权衡 制约为 实现 司法公 正价值 的形式 目标 , 并从主体和 配套机 制两方面 出发 完善 司法体制 。 设立 审判
法 检 省 级 统 管价 值 目标 与 制 度设 计 初 探
刘 叶 玲
( 中南大学 法学院 , 湖南 长沙 4 1 0 0 1 2 )
摘 要: 现 行 司 法体 系 中存 在 的 行 政 化 、 地方化、 低 职 业 化 等 现 象要 求进 行 司 法 体 制 改 革 , 而 法检 省 级 统 管是
司法改革, 经历了“ 两高” 启动、 中央决策组织推进、 司法体 司法地方化主要基于: 地方人民法院和检察院由同级人大 制改革三步走的大方向转变, 这种转变之目的在于提升司 选举产生, 受其监督 ; 司法管辖区划与行政管辖区划完全一 法机关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保障司法人权、 提升司法能力以 及贯彻司法为民的能力, 三十三年的转变取效明显 , 但是目 致; 司法经费和人事任免权 由地方负责。这些客观条件的 存在在某种程度上导致司法系统易成为地方保护的工具。
关于省以下地方法院经费保障制度的调研——基于“省级统管”改革背景下的现状检视和体系重构
关于省以下地方法院经费保障制度的调研——基于“省级统管”改革背景下的现状检视和体系重构廖钰 王肖*内容摘要 人民法院经费保障制度是包括法院经费预算编制、资金管理、支出核查等多环节的综合制度体系。
目前法院经费保障中存在诸多问题,其中省以下地方法院的经费保障模式易助长地方保护主义、法院经费保障不平衡等问题尤为突出。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报告和最高人民法院《四五改革纲要》就此问题分别提出 “推动人民法院财物管理体制改革”“推动省级以下地方法院经费统一管理机制改革”等相关改革思路。
本文拟通过分析“省级统管”的由来、欲解决的问题、应包含的要点,进而对经费保障的定量、分配、划拨和使用中涉及的问题进行阐述,对“省级统管”下的法院经费保障制度进行宏观及微观层面的设计。
关键词 法院经费保障制度 省级统管 司法改革一、基本立场:坚持法院经费保障“省级统管”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此为“省级统管”之政策本源。
最高人民法院的《四五改革纲要》就此问题进一步细化,并提出“推动省级以下地方法院经费统一管理机制改革”。
因此,在司法改革的既定语境下,“省级统管”已成为法院经费制度改革既定的目标和方向,亦是本文的* 廖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研究室负责人、审判员;王肖,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审判员。
逻辑起点和坚持的基本立场。
但在就省级统管欲解决之问题、具体制度设计等问题展开讨论前,依然有必要厘清其由来以及相关的内容。
(一)“省级统管”的由来1.排除地方干扰,保障司法独立2009年政法经费保障制度改革确立了“明确责任、分类负担”的两级保障机制。
虽然中央财政通过转移支付逐渐加大对地方法院的经费保障力度,但省级以下法院的绝大部分经费依然来自同级地方财政。
加之在人事编制、资产用度等方面亦同样受制于或有赖于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使法院与地方政府之间形成了一定意义上的利益共同体。
而现行经费制度的合理性“必须建立在对政府和司法的双重道德假设之上,亦即政府不因资源供给上的优势而谋求司法给予特殊保护,包括在行政诉讼中不谋求司法机构予以偏袒,并且不直接或间接干预司法审判;同时,司法亦不‘为稻粱谋’而在处置涉及政府事务时失之公正”。
司法改革背景下省级以内人财物统一管理制度探析
司法改革背景下省级以内人财物统一管理制度探析作者:陈雅萱来源:《知识文库》2017年第12期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
“去行政化”制度是当下司法改革中最直接的体现,本文运用实证、比较、历史与逻辑相统一的法律分析方法就风险和制度构建进行探析,以期为新时期司法改革和社会共识感提供理论支持。
一、风险隐患分析及防范改革并非一帆风顺,我们应深入分析改革可能存在的隐患,提前作好预防风险,才能确保制度得以顺利实施,取得保障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司法权的预期效果。
(一)司法障碍风险目前,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并未涉人财物统管方面的规定。
司法改革制度,将面临与刚性效力的法律、法规之间的冲突。
《宪法》是我国的母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其他法律及其有关法规不能与其冲突。
(二)行政化强化的风险在人财物统管制度下,省级司法机关除了要加强司法业务监督,还要加强司法行政的管理,保障下级司法机关依法履行职责。
审判职权隶属司法权,是独立、中立以及被动的。
司法性质管理是行政权,通过上级领导下级的模式形成由上而下的领导权力。
如果想把两种权力融合,采用高效的方式处理司法机关内部的行政事务,可能会违背初衷。
当下的司法行政化根源就是由此引发的。
省级司法机关很可能因为实施人财物的统管制度后,拥有更大的控制权。
权力扩张的后果就是导致权力的滥用。
尽量根除司法行政化的历史陋习,采取“去行政化”改革措施,才能保证政治体制的稳定良好。
(三)“省级”地方化的强化的风险司机经费的供给及人事制度的具体管理规定并未完全明确,这两项关乎司法人员的升迁和待遇仍掌握在省级地方手上,省级党政对于司法有关把控仍然具有全局性的影响。
如何维护司法的公正还需进一步进行探索。
人财物统管后,极有可能弱化市县级,增加省级地方的强化风险,如果预防省级地方强化是难题(四)改革方案的可操作性问题在人财物统管制度当中,对于人事任免的范围具体定义有待进一步明晰,人事任免具体是什么,是直接任免领导的职位,还是包括全部的司法人员呢?人事任免全部集中到省级人大,操作上的可行性必不可取。
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改革的法律障碍
州大学警耜法 学 版
2 0 1 4 年 第 1 期
先 进行 省 以下地 方 法院 、 检 察 院人财 物统 一管 理 。 这 是最 终 目标 与现 实状 况全 面衡 量 的结果 , 司法 管理 体制改 革 的这一 基 本方 向值得 肯定 。 虽 然 省 以下地 方法 院 、 检 察 院人 财物 统 一管 理 的具 体方 案 尚在讨 论 之 中 , 并不 十分 明确 。 不过 , 就 笔者 的认 识 , 认 为推 动 省 以下地 方法 院 、 检 察 院人 财物 统 一管 理这 一 改革 设想 , 可 能与 现行 宪法 、 法律 之规定 不 相符 合 , 存在 明显 的法 律 障碍 。
省 以下地方法院 、 检察院人 财物统一管理
改革的法律障碍
高其 才
内容摘 要 : 《 中共 中央 关于全面深 化改革若 干重大 问题 的决定 》 提 出推动省 以下地 方法院 、 检察院人财 物统 一管理 , 这 一改革 设想可能与我 国《 宪法 》 和《 地 方各级人 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 民政府 组织法》 、 《 各 级人 民代表 大会 常务委员会监督法 》 、 《 人 民法院组织法 》 、 《 人 民检察院组织法 》 、 《 法官法》 、 《 检察官法 》 、 《 民 族 区域 自治法 》 等规定不相符 合 , 存 在 明显的法律 障碍 。 这 一 改革可 能重新配置地方权 力 , 涉及对人 民代表
实施 ” 的考虑 , 而 由于 “ 司 法机 关 的人财 物 完 全 由中央 统 一 管理 ,尚有 一定 困难 ” , 故“ 循 序 渐进 ” 之下
清华 大学 法学院教授 , 博士生导师 。
①《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 干重大 问题 的决定 》 , 载《 人 民法 院报 ) ) 2 o 1 3 年1 1 月1 6日 第2 版。 ②孟建柱 : 《 深化司法体制改革 》 , 载《 人 民法院报 ) ) 2 o 1 3 年1 1 月2 6日 第2 版。
关于省以下检察院人财物省级统一管理调研情况的汇报
关于省以下检察院人财物省级统一管理调研情况的汇报关于省以下检察院人财物省级统一管理调研情况的汇报尊敬的xx检察长,省院各位领导,兄弟院的各位同仁:根据省院下发的《关于开展全省省以下检察院人财物省级统一管理调研的通知》要求,我院党组高度重视,及时召开会议研究,精心安排部署,周密组织调研,在充分征求基层院意见的基础上,经过认真梳理汇总,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关于统一管理方式。
目前,市院公用经费主要来源主要依靠每年市财政的部门预算万元,人均万元;经费缺口由非税预算补充,日常公用经费、办案经费基本上得到了保障。
基层院经费保障中,一县两市院执行省财政厅、省检察院《关于建立县级人民检察院公用经费保障机制的意见》,其中县院、市院执行标准人均万元,市院标准人均万元,其余经费缺口由非税预算补充。
市辖区院由于市级财政未执行经费保障体制,经费来源全部为非税预算。
从目前经费总体情况来看,结合实际,省级财政部门分解,下达较为合适。
若由省级财政部门核定,下达,经费预算手续审批繁琐,经费核定下达周期长,对工作开展不力。
同时市、县检察院由省级财政保障后,在管理方式上作为垂管单位更加合理,这样不仅可以进一步规范工作职能、工作程序、工作标准,做到行有方向,动有规矩,于法周延,于事简便,同时还可以实现各项工作规范有序,不断提升工作规范化、精细化水平。
二、关于经费和资产的划转。
在人员经费划转上,在上划政法专项编制人员经费的基础上,应上划改革前离退休人员经费,事业编制、聘用制、合同制人员经费不应上划,这样经费管理体制不仅便于堵住漏洞,抓实基础。
同时事业编制、聘用制、合同制人员经常变动,经费本级留存使用会有助于工作开展。
在经费划转依据上,必须主动出击,建立一套与新的管理模式相适应的更加科学、更加规范、更加完善的计装工作机制,形成一个严谨有序的管理氛围,为检察工作健康稳定发展提供重要保证和后盾。
在动产划转上,要结合实际,对(办公设备、办案设备等)实施严格的登记造册,明确相关责任,及时细化分工,落实责任制,确保动产划转的实效。
省以下地方法院统一管理改革的机制性障碍——从基层法院法官职业
的工资薪酬与其工作业绩彻底脱离 , 与法官 的工作 量 和 办案质 效 没有真 正关 联 , 只与行 政级 别 相关联 ,
制定 实施 具有 可 操 作 性 、 科 学 合 理 的 改革 举 措 。 现
从 当前基 层 法 院审判 人力 资源 配置 和法 官 的职业 权
日渐突 出 , 并 成 为 制 约基 层 法 院发 展 的障碍 。具 体
言之 , 主要 体现 在如 下几方 面 。
能、 职业 待遇 、 职业风险、 职业 素养 等几 个 方 面 对 法
一
现代 法治 国家 的基 本特 征 和重要 标志 。法 官职 业化 是 指法 官 是专 门从 事 司法审 判工 作并 具有 一定 权威
身份 和社 会地 位 的特 定 职 业 和职 业 群 体 。 … 法 官 职 业化 建设 应作 为一 个科 学 、 规范 、 条块 明 晰 的综 合性 工程 , 妥善 处理 好 各 方 面 的难题 和 困境 。在立 足 当
( 1 9 8 4一 ) , 女, 山 东济南人 , 济南市槐 荫区人 民法院法官, 法律硕士 , 研 究方向 : 知识产权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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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法学 研究
中共南京市委党校学报
2 0 1 5 年第3 期
成 了法 院 的在 资源 上 的 依 附性 , 这 种 依 附性 不 断 侵 蚀 法 院独立 裁判 的组 织 目标 。
2 6 6 0 7 1 ; 山东大学 ( 威海) 法学 院 山东 2 5 0 0 2 2; 济 南市 槐荫 区人 民法 院 山东
济南
要] 随着法治中国建设的逐步推进和普通百姓 司法需求的不 断激 增 , 公众对 法官( 尤其 是基层 法官) 的职业素养 和
论省以下法院财物统管改革
15第24卷 第2期 2019年4月湖南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Journal of Hunan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 (Social Science Edition )V ol.24 No.2 Apr. 2019收稿日期:2019-01-12作者简介:郭 丰(1979—),男,云南昆明人,最高人民法院副处长,法学硕士,研究方向为司法财务保障。
doi:10.3969/j.issn.1674-117X.2019.02.003论省以下法院财物统管改革郭 丰(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局,北京 100745)摘 要:省以下地方法院财物统管改革是避免审判权受地方行政干预,确保司法公正、司法公信的一项重要手段。
作为单一制国家,我国的司法职权是中央事权,我国应该本着循序渐进的原则,先将省以下地方法院人财物由省一级统一管理,再逐步实现司法财物的全国统管。
随着立案登记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推进,法院受理案件量大幅度增长,非税收入不断增加,省级财政对于法院全额保障的压力并不大,省级统管改革政策可行。
从已推进省以下法院财物统管改革的情况来看,此项改革给人民法院带来了显著效果,法院经费得到有效保障,法院财务管理更加规范,“收支两条线”得到彻底落实,司法公信得到显著彰显。
关键词:省以下法院;财物统管;事权;司法公信中图分类号:D92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117X(2019)02-0015-06引用格式:郭 丰. 论省以下法院财物统管改革[J].湖南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24(2):15-20.On Reform of Property Control in Courts Below Provincial LevelGUO Feng(Administration of Justice Equipment Authority ,Supreme People ’s Court ,Beijing 100745,China )Abstract :The reform of property control in local courts under provincial level is an important means to avoid the interference of local administration in judicial power and to ensure judicial justice and public trust. As a unitary country, the judicial power of our country is the central power. In line with the principle of gradual progress, we should first unify the personnel and property of local courts below provincial level, and then gradually realize the national management of judicial property. With the continuous deepening of the reform of the registration system, the number of cases accepted by the court has increased substantially, and the non-tax revenue has been increasing. The provincial finance has little pressure on the full guarantee of the court, and the provincial-level unified reform policy is feasible. Judging from the situation of the reform of property management in the lower courts, the reform has brought significant results to the people ’s courts. The court funds have been effectively guaranteed, the financial management of the courts has become more standardized, and the “two lines of revenue and expenditure ” have been fully implemented. Public trust has been significantly highlighted.Keywords :courts below provincial level ;property control ;judicial power ;judicial credibility湖南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年第2期(总第127期)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改革司法管理体制,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
司法改革背景下省级以内人财物统一管理制度探析
司法改革背景下省级以内人财物统一管理制度探析陈雅萱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
“去行政化”制度是当下司法改革中最直接的体现,本文运用实证、比较、历史与逻辑相统一的法律分析方法就风险和制度构建进行探析,以期为新时期司法改革和社会共识感提供理论支持。
一、风险隐患分析及防范改革并非一帆风顺,我们应深入分析改革可能存在的隐患,提前作好预防风险,才能确保制度得以顺利实施,取得保障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司法权的预期效果。
(一)司法障碍风险目前,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并未涉人财物统管方面的规定。
司法改革制度,将面临与刚性效力的法律、法规之间的冲突。
《宪法》是我国的母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其他法律及其有关法规不能与其冲突。
(二)行政化强化的风险在人财物统管制度下,省级司法机关除了要加强司法业务监督,还要加强司法行政的管理,保障下级司法机关依法履行职责。
审判职权隶属司法权,是独立、中立以及被动的。
司法性质管理是行政权,通过上级领导下级的模式形成由上而下的领导权力。
如果想把两种权力融合,采用高效的方式处理司法机关内部的行政事务,可能会违背初衷。
当下的司法行政化根源就是由此引发的。
省级司法机关很可能因为实施人财物的统管制度后,拥有更大的控制权。
权力扩张的后果就是导致权力的滥用。
尽量根除司法行政化的历史陋习,采取“去行政化”改革措施,才能保证政治体制的稳定良好。
(三)“省级”地方化的强化的风险司机经费的供给及人事制度的具体管理规定并未完全明确,这两项关乎司法人员的升迁和待遇仍掌握在省级地方手上,省级党政对于司法有关把控仍然具有全局性的影响。
如何维护司法的公正还需进一步进行探索。
人财物统管后,极有可能弱化市县级,增加省级地方的强化风险,如果预防省级地方强化是难题(四)改革方案的可操作性问题在人财物统管制度当中,对于人事任免的范围具体定义有待进一步明晰,人事任免具体是什么,是直接任免领导的职位,还是包括全部的司法人员呢?人事任免全部集中到省级人大,操作上的可行性必不可取。
省以下地方法院统一管理改革的机制性障碍
省以下地方法院统一管理改革的机制性障碍作者:赵冰王利香王锋刘佳来源:《中共南京市委党校学报》2015年第03期[摘要]随着法治中国建设的逐步推进和普通百姓司法需求的不断激增,公众对法官(尤其是基层法官)的职业素养和司法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和更大期望,当前省以下地方法院统一管理改革的机制性障碍也在于此。
本文通过文献调研、实地考察、理论分析等方法分析基层法院法官职业化建设的现实困境,在此基础上论证破解此困境的路径,借此探索建立一套符合现代司法职业规律、契合法官职业特点、具备中国特色的管理机制,促进省以下地方法院统一管理机制的改革发展,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
[关键词]基层法院;法官;职业化;困境;司法管理[中图分类号]C91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1071(2015)03-0061-09法官职业化建设是完成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一环,也是实现“法治中国”的基础性要求,是现代法治国家的基本特征和重要标志。
法官职业化是指法官是专门从事司法审判工作并具有一定权威身份和社会地位的特定职业和职业群体。
[1]法官职业化建设应作为一个科学、规范、条块明晰的综合性工程,妥善处理好各方面的难题和困境。
在立足当前社会环境、法治氛围、司法体制、法官素质以及日益繁重的审判工作任务基础上,客观地剖析法官职业化建设的现状与困境,并有针对性地从司法体制、司法保障制度、司法运行机制几个方面分析研究及制定实施具有可操作性、科学合理的改革举措。
现从当前基层法院审判人力资源配置和法官的职业权能、职业待遇、职业风险、职业素养等几个方面对法官职业化建设的困境进行系统考察和分析,并采用数据分析、对比分析、系统分析、实地调查的研究方法对我国基层法院法官职业化建设的现状进行考察及分析,在此基础上系统地阐述破解我国基层法院法官职业化建设困境的现实路径。
一、基层法院法官职业化建设的现实困境伴随着改革开放的逐步深入和经济社会的高速发展,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进程逐步加快,层次逐步加深,同时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全国各层级法院的受案范围不断拓展,案件数持续激增,审判执行的工作量日益繁重,由此使得各级法院特别是基层法院的“行政化”、“地方化”、“非职业化”问题日渐突出,并成为制约基层法院发展的障碍。
浅析省级统管改革背景下法官考评制度之构建-以基层法院审判管理机制为视角
浅析省级统管改革背景下法官考评制度之构建-以基层法院审判管理机制为视角第一篇:浅析省级统管改革背景下法官考评制度之构建-以基层法院审判管理机制为视角浅析省级统管改革背景下法官考评制度之构建——以基层法院审判管理机制为视角内容提要:法官考评制度,是指国家审判机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按照管理权限,通过科学的方法、客观的标准,结合法官的审判工作实绩、思想品德、审判业务和法学理论水平、工作态度和审判作风等进行考察,作出评价,并以此作为对法官奖惩、培训、辞退以及调整等级和工资的依据的一种制度。
(1)在当前省级统管改革的背景下,科学合理的、符合审判规律的法官考评制度,对于促进法官积极正确履行职责,充分发挥人民法院的职能作用无疑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但就从当前我国基层法院审判管理机制来看,基层法院对法官的考评大多是沿用对党政工作人员的考评方式,存在形式主义浓厚、考评标准不统一、考评组织不中立、以数字论英雄、考评程序不完善及考评内容偏离法官职责等诸多方面的问题。
由此对法官考评制度进行重构,建立更为符合审判规律的法官考评制度在现代司法改革的新浪潮中尤为关键。
关键词:法官考评制度省级统管审判规律管理机制一、省级统管改革中构建法官考评制度的重要性如果说法院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那么法官就是这道防线的守门人。
法官素质的高低与否,直接关系到社会正义能否得到真正实现,法治建设能够顺利的进行。
而符合审判规律法官考评制度的建立对于法官自身素质的提高将起到风向标的作用,对于促进法官积极(1)周道鸾等编《法官法讲义》,人民法院出版社1995年版,第142页。
正确履行职责,充分发挥人民法院的职能作用无疑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首先,符合审判规律的法官考评制度是对现有法官队伍实现优胜劣汰的有效措施。
由于我国尚没有完善的法官遴选机制,在法官的选任上采用低门槛的做法,造成了当前法官队伍整体素质不高、水平参差不齐的状况,这一状况已严重阻碍我国法治建设的进程。
省以下法院检察院政法专项编制统筹配置和动态调整研究--基于对湖南的调研
实证调研省以下法院检察院政法专项编制统筹配置和动态调整研究—基于对湖南的调研•湖南省委编办调研组近年来,随着政法领域全面深化改革、司法体制 改革的推进,法检两院的机构职能体系发生了重构性 变化。
为适应职能变化,一方面,湖南调整了编制管 理体制,将法检两院机构编制调整为省级统一管理;另一方面,积极推进基层法院和检察院系统内设机构 改革和精简规范,为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提供了组织保 障。
但从发展实践看,法检两院编制供需矛盾仍然突 出。
如何立足职能转变和总量控制,创新政法专项编 制管理,有效解决部分法检两院“案多人少”的矛盾问 题,成为摆在机构编制部门面前的一个现实课题。
―、法检两院编制管理存在的问题2020年5月至11月,湖南省委编办会同省高院到 长沙、岳阳、湘西3个市州中院和15个基层法院,会同 省检察院在长沙市部分基层检察院联合开展了调研。
调研主要围绕近三年本单位编制规模与相关因素的 匹配情况、空编及其变化情况、机构编制管理方面存 在的主要问题,以及编制动态调整建议等内容展开。
调研发现,编制配备和办案需要不匹配,“案多 人少”矛盾突出,地区之间、城区与非城区之间编制 配备不够科学合理。
具体表现为:一是政法专项编制 资源供需矛盾突出。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不断发展,各类诉讼案件逐年快速增长,加上纪检监察体制改革 “编走人留”,有限的政法专项编制资源与审判业务 工作发展需要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省会城市及其他 市州的城区法检两院尤为明显。
比如,近三年,长沙地 区法院收案数同比分别增长29.84%、3.65%、49.2%,2019年度长沙基层检察院办理的刑事案件、逮捕人数 比2017年度分别增加了丨2%、27%。
二是地区间人员编制配备与案件数量匹配不够平衡。
地区之间经济 社会发展速度以及流动人口量、治安维稳工作量等增 减变化差别较大,但人员编制配备变化不大甚至长期 未作调整,导致部分地区间、城区与非城区之间编制 和人员力量配备不够平衡匹配。
省级以下检察机关统管相关问题探究
省级以下检察机关统管相关问题探究作者:王劲晓司晓剑来源:《检察风云·创新社会管理理论》2014年第04期于2013年11月9日至12日在北京举行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上,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改革司法管理体制,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保证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
这是司法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更是进一步推动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的重要保障,我们既要充分认识这项改革的重大意义,也要正视这项改革所面临的问题和挑战;既要注重顶层设计,又要倡导实践探索;既要立足我国国情,又要借鉴国外经验;合理规划和设计检察机关全面改革的体制、制度和机制。
一、当前我国检察机关面临的问题(一)检察机关地方化《宪法》第13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修正版第5条都规定:“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此外,2001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第1条也有保障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的表述。
然而,长期以来,我国检察机关实际上是双重从属制。
即,以地方管理为主,以上级检察机关管理为辅的模式。
地方检察机关人、财、物主要都由地方负责,上级检察机关的管理作用没有得到很好的发挥,造成检察机关地方化。
[1]地方党委政府往往把辖区检察机关作为本级政府的一个部门,对案件情况进行指示、听取汇报,干预案件进展,从而导致检察机关工作不能自主开展,检察权不能得到有效的独立行使。
同时,由于地方各级检察机关经费供给主要来源于地方政府财政、人事任命主要由地方党委掌握,这就使得检察机关在开展工作,尤其是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中,畏手畏脚,自身工作受到局限性,而且检察机关在许多其他方面还需要地方政府的支持,否则就举步维艰、困难重重;检察权的行使受到种种因素的制约,使得检察机关检察权的独立行使无法从体制上得到保障。
重点解读:省以下法院检察院机构编制省级统管
重点解读:省以下法院检察院机构编制省级统管“法眼观察” 三⼗万法律⼈的共同选择来源/ 法官驿站编者按:省以下法院、检察院机构编制移交省级统管是司法体制改⾰的⼀项重要内容,是推动法检两院⼈财物统⼀管理的重要举措,也是确保司法部门依法独⽴⾏使审判权检察权的重要⽀撑。
2016年以来,各地陆续推进此项⼯作。
究竟这项改⾰如何开展,具体内容怎样?且看各地的做法,或可⼀窥端倪。
2016年,云南决定在经省委批准进⾏司法体制改⾰试点的昆明市、普洱市中级⼈民法院、⼈民检察院及西⼭区、寻甸县、思茅区、景⾕县4个基层⼈民法院、⼈民检察院开展机构编制统⼀管理试点⼯作。
根据⽅案,试点法院、检察院的机构编制由分级管理上收到省级统⼀管理,实⾏以省级机构编制部门管理为主,省⾼级法院、省检察院协同管理的体制。
试点法院、检察院机关及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的派出机构和所属事业单位上划省级统⼀管理;试点法院、检察院的内设机构和所属事业单位的机构调整,分别由试点法院、检察院逐级报省⾼级法院、省检察院审核提出意见后,报省级机构编制部门按程序审批。
试点法院、检察院派出的⼈民法庭、派驻检察室设置,在现有机构编制内调整的,由省⾼级法院、省检察院审批;涉及增量的,由省⾼级法院、省检察院审核并报省级机构编制部门审批。
试点法院、检察院的政法专项编制、事业编制、⼯勤编制上划省级统⼀管理,⾃上划之⽇起,州(市)、县(市、区)两级机构编制部门不再负责试点法院、检察院的机构编制管理⼯作;试点法院、检察院和所属事业单位的编制调整和使⽤,需逐级上报后,由省级机构编制部门审批。
省⾼级法院、省检察院可根据审判、检察业务⼯作量、案件数量、管辖⾯积、⼈⼝规模、经济发展状况、现有队伍素质等情况,研究提出跨层级、跨区域的编制调整使⽤意见,由省级机构编制部门审核批准。
打开今⽇头条,查看更多精彩图⽚据云南机构编制⽹2016年,海南省实施市县法院检察院机构编制实⾏省级统⼀管理,据《海南⽇报》报道:海南省市县法院检察院机构编制移交省级统⼀管理共涉及机构54个、编制4043名、⼈员3837⼈。
省以下地方法院统管之问题探讨——兼论审判体制改革之粗略构想
On the Possibility of Unified Management of the Sub- provincial Local Courts --And the Rough Idea of Judicial System Reform
作者: 沈桥林[1]
作者机构: [1]江西师范大学政法学院,江西南昌330022
出版物刊名: 江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页码: 47-54页
年卷期: 2014年 第6期
主题词: 地方法院;统一管理;审判体制;改革
摘要:我国现行审判体制的制度基础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理论依据是人民主权和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国家学说。
在现行体制下,省以下地方法院更多地属于地方政权机关,而不是中央审判系统。
要实现地方法院人财物统管,长效的办法是修改宪法等法律,将地方审判系统从地方人大脱离出来、收归中央,同时实行不同职能的法院分设。
过渡性办法可以形成省以下地方法院统一的人员推荐方法和财政预算方案,交各地方人大通过。
省以下地方法院体制改革的路径与方法
省以下地方法院体制改革的路径与方法自建国以后,我国的司法发展事业、司法改革道路历尽曲折。
其中,改革开放以来,以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召开为起点,至十八届四中全会,我国的司法改革已历经了36个年头,期间最高人民法院先后颁布了四个“五年改革纲要”,对我国的司法改革进行了规划。
30余年的改革取得了较大的成就,完善了我国的司法体制。
但囿于我国具体国情、缺乏完善的顶层设计等因素,以往的司法改革始终未能较好的解决省以下地方法院存在的司法地方化、司法行政化、民事执行难等问题,地方法院的管理体制、审判体制与执行体制仍然存在很多问题。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新一轮司法体制改革的框架与思路进行了设计部署。
仅从词频来看,仅仅在《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法治”一词即出现了111次,“司法”一词出现了73次,可见顶层对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重大决心。
但顶层设计仅是对司法体制改革进行了宏观性的蓝图规划,并没有说明具体的操作路径与方法。
基于这种考虑,本文试图在考察我国法院司法权的属性、功能以及司法制度形成与发展的基础上,通过对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四个“五年改革纲要”进行对比,全面分析我国司法体制的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并据此提出较为全面的省以下地方法院管理体制、审判体制和审执分离体制改革的路径与方法。
全文共分为五章:第一章主要是分析司法权的含义和属性、功能,描述我国司法制度的历史演变。
司法权为判断权,具有中央属性,是国家权力体系中的裁判性、终极性和中立性权力。
司法裁决主要是进行法的判断,处理司法诉求应兼顾个案正义和社会正义,法官的中立性地位也是相对的,司法体制改革的核心内容之一则是实现司法权的保权功能。
对我国法院的管理体制、审判体制以及执行体制的历史演变进行了系统梳理。
第二章主要是对最高人民法院四个“五年改革纲要”的出台背景、改革目标、主要内容等进行全面对比,分析我国司法改革前期取得的成果和存在的不足之处,并对我国地方法院目前在体制方面仍然存在的司法权的地方化、司法管理的行政化、司法判决的集权化以及审执权力配置的异化等问题进行全面分析。
人生感悟之司法机关人财物省级统管改革的法律反思
司法机关人财物省级统管改革的法律反
思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中涉及司法改革的一个重要措施就是实行省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其下市、县(区)级法院、检察院的人、财、物统管制度。
改革目的是要解决我国法院、检察院长期存在的地方化、行政化问题,改革措施是否与现行宪法和法律的要求相一致,是一个需要认真审视的问题。
本轮司法改革超出了法院、检察院内部权力关系的范围,从法治主义的角度看,这一改革措施的实行涉及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框架内国家权力配置关系的改变,需要经受合宪性的拷问方能体现依法治国和依宪治国的要求。
这一改革措施至少形式上与宪法规范存在冲突,将造成省以下的人民代表大会作为权力机关不能组织与其同级的法院、检察院,不符合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权力架构,剥夺了宪法赋予人民代表大会对同级法院、检察院的监督权。
省级统管措施究竟能否达到去地方化、去行政化的目标,也需要深入的思考与充分的论证。
积极方面看,省级统管从一定程度上解决法官、检察官待遇地域不平衡的问题,弱化了省以下地方政府对法官、检察官的人事任免权。
然而,这只能说是解决了省级以下而不是所有法院、检察院的地方化问题。
在案件审理上存在地方保护主义的地方化问题,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地方党政机关的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造成的,与法院、检察院由同级人大来组织没有必然关系。
这一措施也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司法机关的行政化问题,原因有二:未改变法院、检察院内部的组织结构和运作机理;未改变制度环境。
因此,要去除司法的地方化、行政化,首先必须从宪法层面解决省级统管改革措施的合宪性问题,还要有精良的制度设计和有效的变革措施。
(摘自《法商研究》,2016 年第 5 期,第 10-17 页。
)。
法院统管调研方案
法院统管调研方案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和发展,人们对于法律的追求和认知也日益增多,而法院作为维护公平正义的机构,需要不断适应新的形势,深入调研,不断完善制度和方法,更好地为人民服务。
因此,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探讨法院统管调研方案。
一、调研目标法院统管调研是为了更好地服务人民群众,保障公平正义,对于法院来说,调研主要的目标就是优化司法流程和提高司法效率,从而最大程度地减少冤假错案和纠纷,使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得到更好地保护。
二、调研内容法院统管调研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当地社会环境分析针对当地的社会环境,包括政治、经济、文化、教育、民生、环保等方面进行深入分析和调查,了解当地社会的现状和发展方向,为制定司法政策提供基础数据和参考依据。
2. 司法流程分析针对司法流程中存在的难点和痛点,进行深入的调查和分析,了解司法流程的现状和问题,为实现司法公正提供具体的解决方案和建议。
3. 统计数据分析通过对于当地司法统计数据的整理和分析,了解当地的案件量、案件类型、案件胜负情况等,为对司法政策的制定和调整提供直接的参考和依据。
4. 司法制度分析针对当地的司法制度进行细致的分析和调查,探究其优点和缺点,为完善司法制度提供具体的建议和方案。
三、调研方法在调研过程中,需要采用多种方法,以获取更全面、详细、准确的数据和信息。
1. 问卷调查通过在线或线下形式的问卷调查,获取人民群众对于司法体系的意见、建议和诉求,为司法机关的改进和完善提供参考。
2. 实地调研通过实地走访和调研,了解当地司法机关的实际情况和问题,从而制定具体的方案和措施,解决司法领域中存在的问题。
3. 统计数据分析通过对于当地的司法数据的整理和分析,为当地司法机关进行政策制定和调整提供具体的数据和依据。
四、调研进程在调研过程中,需要进行详细的计划和组织,以及科学的管理和控制,具体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步骤:1. 计划阶段制定调研的具体计划和方案,确定调研的目标、内容、方法和时间等,以及调研过程中需要使用的工具和设备等。
简论人民法院行政事务科学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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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人民法院行政事务科学管理人民法院行政事务科学管理,是指根据法院的职能、性质和特点,公务员之家版权所有,全国公务员共同的天地!运用科学方法组织法院司法行政干警完成各项行政事务工作任务的一种手段。
法院行政事务具体指:法院行政人员的人事管理、法官的日常管理、司法预算的执行、财务管理、机关建筑的维修和利用、交通和通讯工具管理、档案管理、司法统计、内外接待等法院非审判工作。
随着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的加强和法院诸方面改革力度的加大,人民法院队伍不断壮大,物质装备不断改善,审判领域越来越宽,执法要求越来越高,与此同时,各种问题和矛盾也相应增多,法院各种行政事务工作愈加艰巨和繁重。
这些新情况、新变化,要求法院领导既要搞好全面指挥,又要加强具体管理;要做好人的工作,又要重视对财和物的管理。
加强法院行政事务工作的管理,是创造性地做好法院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适应形势变化的当务之急。
从职能、性质来看,人民法院具有审判的独立性,领导关系的双重性、社会联系的广泛性、人、财、物的依赖性等特点,法院行政事务管理的目的,就是要逐步实现法院行政事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不断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保证各种任务的完成。
一、法院行政事务科学管理的内容法院行政事务科学管理的内容必须针对其所承担的工作任务、机构设【本文为word版,下载后可修改、打印,如对您有所帮助,请购买,谢谢。
】置、人员配备等来决定。
概括起来看,大致可分为工作秩序管理和生活秩序管理两个方面。
前者是根据法院内部各庭处室工作人员所担负的职责,建立起一套保证各项工作高效运转的运作机制,如院务会议和庭务会议制度,岗位考绩规定、开庭规则等。
从而明确工作原则和职责,规定工作要求,理顺各方关系,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后者主要是建立一套确保法院干警正常生活、活动的秩序,拓展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的生存空间,以解除法院干警的后顾之忧,激活工作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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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第2期
限届满之日。
此规定一方面是避免保证合同以约定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之名,行变相压缩并逃避保证期间之实。
另一方面,更明确地显示,主债务履行期限债权人的债权是当然受保证人保证责任保障的,不需要重叠保证期间以加强债权人权益的保护。
综述,本文同意第二种观点。
在司法裁判中,借款期间保证人死亡的,不属于保证责任免除的六大情形(恶意串通、欺诈胁迫、约定禁止转让、未经同意转让债务、未经同意变更主合同内容、执行财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免除责任的情形),保证责任作为附条件的一种特殊之债,会因当事人的合意发生债权转让与债务承担,更会因法律的规定而发生继承。
概言之,保证人在借款期间死亡的,不影响保证责任的承担。
(责任编辑:陈敏光)法院行政事务“省级以下统管”模式探究
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 王金林 侯向锋
法院行政事务管理是任何国家的法院系统无法回避的问题,法院行政事务管理改革有助于推动公正高效的司法制度体系的完善,是各国司法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我国,人民法院历年来的五年改革纲要均对此十分关注。
本文以省级以下统管为切入点,通过对陕西省商洛市级以下两级法院的司法行政事务管理有关情况的调研,对法院行政事务“省级以下统管模式”进行探究。
一、“小马拉大车”:我国法院司法行政事务管理现状
我国法院司法行政事务管理呈现出“小马拉大车”的现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法院行政事务管理同时接受同级党委、权力机关、党政机关和上级法院的领导,形似“多头龙”。
党务政务管理存在层级多、审批手续多等问题,已经无法适应审判独立和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制度。
第二,司法行政事务管理部门设置多、配备人员多,占用了大量的人力资源。
如陕西省商洛市中级法院现有部门18个,其中行政事务管理部门有纪检组、监察室等8个部门,占到内设部门的44%;配备人员28人,占到全院总人数的30%,这些比例显然过高。
第三,上下级机构设置不统一,相同性质的事务多个部门管理,工作不够顺畅。
由于部门设置多、制度不健全、分工不明、责任不清,导致了工作效率的低下。
如在省法院和市法院设置的研究室、宣教处在基层法院均没有设置,而由办公室、政工科等部门负责相关职能,研究室和宣教处布置的相关工作在基层法院落实起来质量和效率都差强人意。
第四,司法行政事务繁杂,司法行政事务管理部门疲于应付。
近几年来,法院党务工作188
观点集萃
细化强化,信息化建设大力推进,新媒体应用日新月异,相关工作量急剧增加,故尽管配备工作人员不断增加,却仍显得“事多人少”。
第五,专业化、社会化程度不高,管理不够科学合理。
许多司法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都是法律专业毕业,并不具备所需要的专业管理技能。
因缺乏专业的财务、计算机、人力资源方面的管理人才,法院的司法行政管理水平也就无法得到有效提升。
二、身不由己:法院行政事务管理运行不畅的原因分析
上世纪九十年代,一些法院进行了大胆尝试,试图破除上述现状,如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一室三委”的管理模式、山东省烟台市芝果区人民法院的“三三一”管理模式、河南省郑州市高新区人民法院“三加二”一体化管理模式等,取得了一些成功经验,但没有从根本上解决法院行政事务管理运行不畅的问题。
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我国目前的干部人事管理制度导致各级法院要多设部门方能提高工作人员的待遇。
按照干部人事管理制度,每个单位领导岗位的多少,要看该单位设置的内设部门的多少。
在法院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整体职级待遇解决不够理想的情况下,法院只有和编制部门积极沟通,争取多设部门,才能增加干部职数,进而提高干警的职级待遇。
第二,法院司法行政事务的决策部门和监督部门众多。
法院行政事务管理部门众多,地方的相关职能部门均可以向法院布置任务,并要求法院汇报工作,人事、宣教、党务、财政、妇联、工会、团委等都是法院政务管理的监督部门。
在这些工作中,下级法院又要同时向要上级法院汇报,工作重复,浪费时间和精力。
第三,经济社会发展对法院司法行政事务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社会各界对审判执行工作暨司法行政事务的管理均提出了更高的标准。
以人事工作来说,仅公务员年报系统、地方法院人事管理系统等、编制系统、工资福利系统就有四种,工作内容越来越多、工作任务越来越重,促使法院增加更多的工作人员。
第四,法院司法行政事务管理缺乏法律依据,导致上下级法院行政事务管理运行不畅。
《宪法》《人民法院组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制度规定等均没有对法院行政管理部门的具体设置、上下级法院行政管理部门之间的关系等问题作出明确界定,这就导致了上下级法院行政事务管理工作条块不清、组织不明,进而无法形成有机的体系。
三、改进之道:简政方能精兵
法院行政事务“省级以下统管”改革需要遵循党的领导、适度自治、法治化、科学化、合理化、社会化等原则,要注意不能片面地强调各级法院的能动性,也不能片面地强调法院内部行政事务管理部门和人员越少越好。
要始终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和改善权力机关的授权、监督,赋予法院在行政事务上更多的决策权,真正达到简政精兵的目的。
第一,建立以服务审判为中心的法院行政事务管理机制,赋予人民法院在司法行政事务
189
2018年第2期
上的更多权力。
在坚持党的领导的前提下,合理赋予人民法院相应的司法行政事务管理权,避免凡事请示汇报,减轻法院行政事务的工作负担。
重大的司法行政事务事项,应该由法官广泛参与讨论,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
法院的司法行政管理部门必须在全体法官的监督下履行职责,定期向全体法官说明工作情况。
第二,由省级法院承担更多的行政事务管理职责,减少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的司法行政管理人员。
应与省级以下法院人财物统一管理相协调,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行政事务管理有决策和监督的权力,并相应地缩减省级以下党政机关对法院行政事务决策和监督的权限。
党务、政务、事务和社会工作等统一由省法院、最高法院和相关党政部门进行平行对接,变“多头汇报”为“单头汇报”,减少冗余的行政事务工作量和相应的工作人员。
第三,以原有机构为基础,精简法院行政事务管理机构。
在法院设立行政事务管理局,下设三个部门:以现有的纪检组、监察室为基础,设立纪检监察部;以现有的政治部和机关党委为基础,设立党务政务部;以现有的办公室和司法行政装备室为基础,设立事务服务部。
行政事务管理局在党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局长由法院院长或者副院长兼任,纪检监察部和党委政务的领导分别由纪检组长和政治部主任担任,事务服务部的领导由其他领导担任。
第四,修改相关法律,完善相关制度。
修改《人民法院组织法》,明确法院行政事务管理局的设置,赋予最高人民法院、各高级人民法院在法院行政事务管理方面的权力。
由最高人民法院、各高级人民法院出台法院行政事务管理方面的具体条例,统一划分职责,统一上下级法院行政事务管理部门设置,真正达到条块结合、运转顺畅。
第五,拓宽思路,创新方式,实现法院行政事务管理的科学化、合理化、社会化。
按照财务人事等岗位需求,招收专业人才;设立独立机构(如培训中心),负责专业性事务;加大向社会购买服务的力度,法院的后勤管理、档案管理、信息化建设均可以采取这种方式,如最高人民法院依托天平文化传媒公司建立的四级法院官方网站即是一个成功案例。
第六,合理保障法院司法事务行政管理人员的政治待遇和经济待遇。
行政事务管理部门合并后,人员增加、晋升空间有限的情况将不可避免,应充分研判、建立有效机制,强化上下级和同级交流,以适当的方式保障法院行政管理人员的政治待遇和经济待遇,防止人员流失。
(责任编辑:陈敏光)190。